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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生态(001245)

工银生态: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 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工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 理委员 会2015 年4 月8 日证 监 许可 【2015 】587 号文 注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份 额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 者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对认 购 ( 或申 购) 基 金的意 愿 、 时 机、 数量 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 理性 判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 类风险 , 包 括: 因 政治 、 经 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为股票 型 基金, 属于 高风险 基金 产品, 其预 期收 益和风 险水 平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 债券型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交 易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股票 )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债 券 ( 包 括但不 限于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 公司 债、 次级 债、可 转换 债券 、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央 行票据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现金,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80%–95%,其 中,本 基金 投资 于本 基金 界定的 生态 环境 行业 股票 占非现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每 个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调 整上 述投资 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初始 募集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在 市场 波动 因素影 响下 , 本 基金 净值 可能低 于 初始面 值, 本基 金投 资者 有可能 出现 亏损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 不 保 证基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6 九、基金的投资 ................................................................................................... 44 十、基金的财产 ................................................................................................... 51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52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 6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69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71 二十二、备查文件 ............................................................................................... 72 附件一 ................................................................................................................... 73 附件二 ................................................................................................................... 87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工银 瑞信 生态 环境 行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以 下简 称 “ 本 招募 说明书 ” 或 “ 招募 说明 书” )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 工银 瑞信 生态环 境行 业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 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生 态环 境行 业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 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工 银 瑞信 生 态环 境行 业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工 银瑞 信 生态 环境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工银 瑞信 生态 环 境行业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工银 瑞信 生 态环 境行 业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工 银瑞 信 生 态环 境行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并 经2012 年12 月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 年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非 交易 过户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接 受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5、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而 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 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 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相关 期货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指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0、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2、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3、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 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0、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1、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瑞 士信 贷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20%。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陈 焕祥 先生, 董事 长, 经济 学硕 士,现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行 集团 派驻 子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职 派出董 监事 。1984 年 加入 中国工 商银 行, 曾任 中国 工商银 行四 川 省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 中国工 商银 行贵 州省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中 国工 商银行 三峡 分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等 职。 目前兼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四 川省分 行资 深专 家、 工银 金融租 赁公 司 董事长 及四 川省 第十 二届 人大常 委、 财经 委副 主任 、工银 亚洲 董事 。 Neil Harvey 先生 ,董 事, 瑞士 信贷( 香港)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常驻 香港。 现任 香港首 席执 行官 和大 中华 地区联 席首 席执 行官 ,负 责私人 银行 和财 富管 理部 与投资 银行 部 的各项 业务 。他 目前 还是 亚太地 区资 产管 理副 主席 以及亚 太地 区管 理委 员会 成员。Harvey 先生从 事投 资银 行和 资产 管理业 务长 达27 年, 在亚 太区工 作达15 年 ,拥 有对 新兴市 场 和 亚太区 的丰 富知 识和 深入 了解。Harvey 先生 在瑞 士 信贷集 团工 作了13 年 ,曾 在多个 地区 工作,担任过多项职务,最近担任的职务是资产管理部亚太区和全球新兴市场部主管。 Harvey 先 生还 担任 过亚 洲 (不 含日 本 ) 投 资银 行部 和 固定收 益部 主管 。Harvey 先生是 瑞士 信贷集 团全 球新 兴市 场固 定收益 业务 的创 始人 ,曾 担任过 多项 高管 职务 ,负 责澳 大 利亚 、 非洲、 日本 、拉 美、 中东 、土耳 其和 俄罗 斯的 业务 。 郭 特华 女士: 董事 ,博 士, 现任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兼任 工银 瑞信 资产管 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总 行商 业信 贷部 、资 金计划 部副 处 长,中 国工 商银 行总 行资 产托管 部处 长、 副总 经理 。 库 三七 先生, 董事 ,硕 士, 现任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工银 瑞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历任 中国 工 商银行 北京 市分 行方 庄支 行副行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办 公室 秘书 ,中 国工 商银行 信贷 管 理部、 信用 审批 部信 贷风 险审查 处 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亚 洲)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中 国 工商银 行香 港分 行总 经理 。 王一心 女士 , 董 事, 高 级经 济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战略 管理与 投资 者关 系部 高级 专家、 专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专 项融 资部 (公 司业 务二部 、 营 业部 )副 总经 理 ;中 国工 商 银行营 业部 历 任副 处长 、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改 造信 贷部 经理 。 王 莹女 士,董 事, 高级 会计 师, 中国工 商银 行集 团派 驻子 公司董 监事 办公 室专 家、 专职派 出董 事, 于2004 年11 月获 得国际 内审 协会 注册内 部审 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 证书。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中国 工商银 行清 算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中心外 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副 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 督局外 汇业 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工 商银 行内 部审 计局 境外机 构审 计处 处长 ,工 行悉尼 分行 内部 审计 师、 风险专 家。 田 国强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 济学 博士, 上海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院院 长, 上海 财经 大学 高等研 究院 院长 ,美 国德 州 A&M 大学 经济 系Alfred F. Chalk 讲席 教授 。首 批中组 部 “ 千 人计划 ”入 选者 及其 国家 特聘专 家, 首批 人文 社会 科学长 江学 者讲 座教 授, 曾任上 海市 人 民政府 特聘 决策 咨询 专家 ,中国 留美 经济 学会 会长 (1991-1992)。2006 年 被《华 尔街 电 讯》列 为中 国大 陆十 大最 具影响 力的 经济 学家 之一 。主要 研究 领域 包括 经济 理论、 激励 机 制设计 、中 国经 济等 。


孙 祁祥 女士, 独立 董事 ,经 济学 博士, 现任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院院 长,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享受 国务 院政 府特 殊津贴 专家 。兼 任北 京大 学中国 保险 与社 会保 障研 究中心 主任 , 中国金 融学 会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常务 理事 ,中 国保 险学会 副会 长, 教育 部高 等学校 经济 学 类学科 专业 教学 指导 委员 会委员 , 美国 国际 保险 学 会董事 会成 员 、 学 术主 持 人, 美国 C.V. Starr 冠名 教授 。曾 任亚 太风险 与保 险学 会主 席、 美国国 家经 济研 究局 、美 国印第 安纳 大 学、 美国 哈佛 大学 、 香港 大 学访问 学者 。 在 《经 济研 究 》 等 学术 刊物 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 篇, 主持 过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 和国际 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题 。 Jane DeBevoise 女士 , 独 立董事 ,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 (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 董 事总经 理、 所罗 门 · 古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 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 至 今担 任美 国亚 洲艺 术文 献 库总 裁。 2、监 事会 成员 史 泽 友 先生 :监 事 ,高 级经 济 师 。1994.10-2004.11 历 任 中国 工 商银 行 营业 部副 总 经理、 总经 理。2004.11-2011.07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内部审 计局 昆明 分局 局长 、成都 分局 局长 、 内 部审计 局副 局长 。2011.07 至今 , 任 中国 工 商银行 专职 派出 董事 (省 行行长 级 ) 。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 士信贷 集团), 先后 担任 全 球投资 银行 战略 部助 理副 总裁、 亚太 区投 资银 行战 略部副 总裁 、 中国区 执行 首席 运营 官, 现任资 产管 理大 中国 区首 席运营 官 。 张舒冰 女士 : 监 事, 硕士 。2003 年4 月至2005 年4 月,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 , 担任 主任科 员。 2005 年7 月加 入工银 瑞信 , 2005 年7 月至 2006 年12 月 担任 综合 管理部 翻译 兼 综合, 2007 年至2012 年 担 任战略 发展 部副 总监 , 2012 年至2014 年9 月 任职 于机 构客户 部, 担任机 构客 户部 副总 监及 总监职 务;2014 年 9 月至 今,担 任机 构产 品部 总监 。2014 年 11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月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 洪波女 士: 监事 ,硕 士。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任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高 级审 计员 ; 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部业 务主管 ; 2009 年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内 控及 稽核 业务主 管。 倪莹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2000 年至2009 年 任职 于中 国 人民大 学 , 历 任副 科长 、 科 长, 校团委 副书 记。2009 年至2011 年 就职 于北 京市 委教 工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战略 发展 部, 现任副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 硕 士, 国 际注 册内部 审计 师, 现任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兼任工 银瑞 信资 产管 理( 国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工 银瑞信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1997 - 1999 年中 国华 融信 托投 资 公司证 券总 部经 理 , 2000 -2005 年中 国华 融资 产管 理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 部高 级副 经理。 库三七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上。 4、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何肖颉 先生 ,16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任博 时基 金基 金裕阳 的基 金经 理助 理、 基金裕 华的基 金经 理、 博时 新兴 成长股 票型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0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 月 担任 社 保基金 管理 小组 基金 经理 助理 ;2008 年 加入 工银 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 部副 总 监。2014 年 3 月 6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核心 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1 月 27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国 企改革 主题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15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 任鹏 华基金 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 固定 收 益负责 人 ; 2004 年6 月至 2006 年12 月,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零 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金 经理 ; 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 投资 总监 , 兼任 工银 瑞 信资产 管理 ( 国际 )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 投资总 监 , 工 银瑞 信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2011 年起担 任全 国社 保组 合基 金经理 ;2008 年4 月14 日 至 今, 担任 工 银添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2 月 10 日 至今 , 担 任 工银四 季收 益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3 月6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瑞信 增利 分级 债券 基金 基金经 理 。 杜海涛 先生 , 18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助理,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招商 现金 增值 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投资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总监兼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2006 年9 月 21 日至2011 年 4 月 21 日 , 担 任工 银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 ,担任 工银 双利 债券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7 年5 月 11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基金 基 金经 理;2011 年 8 月10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6 月 21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纯债 定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7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8 月 14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月 月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10 月 31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福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 1 月 27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薪 金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4 月17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总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何江旭 先生 ,18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担 任国 泰基 金 金鑫 、 基 金金 鼎 、 金 马稳 健 回报、 金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曾任 工银 瑞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联 席总经 理, 现任 权益 投资 总监, 兼任 工 银瑞信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2010 年 4 月 12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担 任 工 银核心 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4 月 21 日 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 担任 工银 消费服 务行 业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曹冠业 先生 ,14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后 在东方 汇理 担任 结构 基金 和亚太 股票基 金经 理, 香港 恒生 投资管 理公 司担 任香 港中 国股票 和 QFII 基金 投资 经 理;2007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总 监兼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兼 任工 银瑞 信资 产管 理(国 际) 有 限公司 权益 投资 总监 ;2007 年 11 月 29 日 至 2009 年5 月 17 日, 担任 工银 核心 价值基 金基 金经理 ;2008 年2 月 14 日 至2009 年12 月25 日, 担 任工银 全球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9 年5 月18 日至2014 年6 月 12 日, 担 任工 银成 长基 金基 金经理 ;2011 年10 月 24 日至2014 年 6 月 12 日, 担任 工银 主题 策略股 票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9 月 23 日至 2014 年6 月 12 日, 担任工 银瑞 信中 国机 会全 球配置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 担任工 银瑞 信信 息产 业股 票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宋炳珅 先生 ,11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 信, 现任 研究 部总 监。2012 年 2 月 14 日 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1 月18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双 利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28 日至2014 年 12 月5 日, 担任工 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1 月20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红利 基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核 心 价值基 金基 金 经理;2014 年 10 月 23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研究 精选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1 月 18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2 月 16 日至 今,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担任工 银瑞 信战 略转 型主 题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欧阳凯 先生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 任中 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现 任固 定收 益部联 席总 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双 利债券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1 年12 月27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保 本 混合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2 月7 日至 今担任 工银 瑞信 保本 2 号 混合型 发起 式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6 月 26 日起 至今担 任工 银 瑞信保 本3 号混 合型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至 今担 任工 银信 用纯 债两年 定期 开 放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9 月 19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新 财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 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 保 存基 金财产 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2 、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等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 证券 法 》 的 行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行 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 基金 法 》 的 行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施 ,保 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 制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并 履行 披露 义务 。 重大 关联 交 易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 制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禁 止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利益 。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 被代 理人 、 被 代表 人 、 受 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 人谋取 不当利 益。 (3)不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以及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 人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 独立 性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人基 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 相互 制约原 则。 基金管 理 人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 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控制 环境 董 事会 下设 公 司治 理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负 责对 公司 治理 结构进 行定 期的 评估 、检 验,提 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改 和完 善方 案 ,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行 风险 管 理和 合 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稽 核审 计工 作结 果进 行审查 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事 会 下设 资 格审 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负责 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选 资格 、高 级管 理人 员资格 、独 立 董事资 格进 行审 查, 拟定 董事、 监事 、高 级管 理人 员薪酬 和激 励政 策, 报股 东会或 董事 会 批准。 公 司管 理层在 总经 理领 导下 ,认 真执行 董事 会确 定的 内部 控制战 略, 为了 有效 贯彻 公司董 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发 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行 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经 营管 理 活动中 的重 要决 策, 执行 委员会 下设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就 基金投 资和 风 险控制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是 基金的 最高 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 司设 立督察 长, 对董 事会 负责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合 法合 规性 、有 效性 和合理 性进 行审 查, 发现 重大风 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2 ) 风险 评估 a)董 事会 下属的 公司 治理 与 风 险控 制 委 员会 和督 察长 对 公司 内外 部风 险进 行评 估 ; b) 执 行委 员会 下属 的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中的 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重 大危机 情况 进行 评估 ,制 定危机 处理 方案 并监 督实 施;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中的 重大 问 题和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 控制 活动 控 制活 动包括 自我 控制 、职 责分 离、监 察稽 核、 实物 控制 、业绩 评价 、严 格授 权、 资 产分 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控 制活 动体现 为: 自我 控制 以各 岗位的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 ,是内 部控 制的 第一 道防 线。在 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制 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在 相关 部 门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通 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对 前一 部 门及岗 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互 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部 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分 发挥 督 察长和 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务 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立 内部 控 制的第 三道 防线 。 (4 ) 信息 与沟 通 公 司建 立双向 的信 息交 流途 径, 形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 播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 呈报渠 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息 交流 渠道 ,保 证了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 与其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并 及时送 达适 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公司 根据 组织 架构 和授权 制度 , 建立了 清晰 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 内部 监控 内 部监 控由公 司 治理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督 察长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和 法律 合规 部等 部门在 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业 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其 中监 察 稽核人 员履 行内 部稽 核职 能,检 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合 理性 、完 备性 和有效 性, 监 督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揭 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基 金运 作中 的风 险, 及时提 出改 进 意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制度有 效地 执行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 实 施和 维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2 )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浦 发银行 )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成立时 间:1992 年10 月19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86.534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电话:021-61618888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吉晓辉,男 ,1955 年10 月生,1973 年12 月参加 工作,1976 年9月 加入中 国共产党, 工商管 理硕 士 , 高 级经济 师, 第十 届、 第十 一届 全 国政协 委员 , 中共 上海市 第九届 委员 会候 补委员 。 曾先 后担 任中 国 工商银 行上 海浦 东分 行行 长、 党委 副书 记; 中国 工 商银行 上海 市分 行副行 长兼 浦东 分行 行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 分 行副行 长 、 党 委副 书记( 主 持工作); 中国 工商银行上 海市分 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上海 市政府 副秘书长 、上海市 金融工 作党委副 书记、 上海市 金融 服务 办公 室主 任。 现任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党委书 记 , 上 海 国际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 朱玉辰 , 男,1961 年 出生 , 经 济学 博士 , 高 级经 济 师, 中 国 农业 大学 兼职 教 授。 曾任 商业部 办公 厅秘 书, 商业 部 政策法 规司 调研 处副 处长 , 中国粮 食贸 易公 司粮 食批 发市场 管理 办公室 主任 , 深 圳中 期期 货 经纪有 限公 司总 裁, 上海 中 期期货 经纪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裁, 中国国 际期 货经 纪有 限公 司高级 副总 裁, 大连 商品 交易所 党委 书记 、总 经理 ,中国 金融 期 货交易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党委 副书 记。 现任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党 委副 书记。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冀光恒 ,男 ,1968 年出 生 ,博士 ,高 级经 济师 。曾 任上海 银工 房地 产开 发公 司董事 、 副总经 理、 工商 银行 总行 住房信 贷部 市场 开发 处副 处长、 工商 银行 总行 副行 长专职 秘书 、 工商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办公 室主任 兼党 办主 任、 长安 支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北 京市分 行党 委 委员、 副行 长。 现任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副 行长 兼北 京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 李桦, 男,1972 年出 生, 大学本 科, 曾就 职于 中国 工商银 行上 海市 分行 、 中 国华融 资 产管理 公司 上海 办事 处。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资 产托管 与养 老金 业务 部负 责人, 具有 丰 富的金 融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于 2003 年 9 月 10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 格, 截止到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共 托管国 泰金 龙行 业 精 选基 金、国 泰金 龙债 券基 金、 天治财 富增 长 基金、 嘉实 优质 企业 基金 、广发 小盘 成长 基金 、汇 添富货 币基 金、 长信 金利 趋势基 金、 国 联安货 币基 金、 银华 永泰 积极债 券基 金、 国联 安中 债信用 债指 数增 强基 金、 长信利 众分 级 债券基 金、 华富 保本 混合 基金、 中海 安鑫 保本 基金 、博时 安 丰 18 个月 封闭 债基金 、易 方 达裕丰 回报 债券 基金 、鹏 华丰泰 债券 、中 海医 药健 康产业 、鑫 元合 丰分 级债 券 、北 信瑞 丰 宜投宝 货币 、工 银瑞 信目 标收益 一年 定期 开放 、 汇 添富货 币 、 汇添 富和 聚宝 货币 、 华富 恒 财分级 债券 、中 信建 投稳 信定期 开放 债券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浦发银 行一 直致 力于 加强 现代金 融企 业制 度建 设, 通过与 “笃 守诚 信, 创造 卓越” 为 核心的 公司 文化 相结 合, 充分借 鉴国 内外 金融 行业 先进管 理模 式, 逐步 构建 和完善 内部 控 制体系 ,为 实现 成为 具有 核心竞 争优 势的 现代 金融 服务企 业的 目标 建立 了坚 实的基 础。 近 几年来 ,浦 发银 行在 内控 体制、 分支 机构 管理 等方 面采取 了一 系列 的措 施, 取得了 一定 的 成效。 特别 是 2006 年以 来所进 行的 内控 体系 建设 项目, 使浦 发银 行内 部控 制制度 更加 系 统化、 透明 化、 文件 化和 程序化 。经 过近 三年 不懈 的努力 ,浦 发银 行通 过该 项目对 现有 的 内控规 章制 度进 行一 次彻 底的清 理, 系统 清理 过去 的规章 制度 ,识 别规 章制 度中的 有效 部 分, 然后 运用 “ 过程 方法” 和 “管理 的系 统方 法” , 全 面梳理 业务 和管 理活 动的 过程网 络 , 开展风 险排 查和 风险 评估 ,同时 解决 过去 制度 中矛 盾、重 复、 交叉 的内 容, 确保了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完 整性 、合 理性 与有效 性。 目前 浦发 银行 内控体 系建 设现 阶段 已经 取得实 质性 进 展。根 据浦 发银 行的 发展 情况、 以及 监管 部门 的要 求,特 别是 在五 部委 印发 《企业 内部 控 制基本 规范 》后 ,浦 发银 行将在 内控 框架 、内 控管 理机制 、流 程控 制和 内控 评价方 式等 方 面对内 控制 度进 行持 续改 进和完 善。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三) 基金 托管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序 1、监 督依 据 基金托 管人 严格 按照 有关 政策法 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等进 行监 督。 监督依 据 具体包 括: (1)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2) 《基 金法 》; (3) 《运 作办 法》 ; (4) 《销 售办 法》 ; (5) 《基 金合 同》 ; (6) 《托 管协 议》 ; (7) 法律 、法 规、 政策 的 其他规 定。 2、监 督内 容 对证券 投资 基金 的监 督是 指对基 金的 资金 用途 、对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行为 的监 督、对 基 金的运 作的 监督 ,具 体包 括但不 限于 : (1) 资金 用途 ; (2) 投资 范围 ; (3) 投资 比例 ; (4) 投资 限制 ; (5) 基金 资产 估值 ; (6) 基金 投资 人的 权利 维 护; (7)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相 关监督 指标 。 3、监 督方 法 (1 ) 资 产托 管部 设置 核算 监督岗 位 , 配 备相 应的 业 务人员 , 在授 权范 围内 独 立行使 对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交易 行为 的监督 职责 ,规 范基 金运 作,维 护基 金投 资人 的合 法权益 ,不 受 任何外 界力 量的 干预 ; (2 ) 在 日常 运作 中 , 凡 可 量化的 监督 指标 , 由核 算 监督岗 通过 托管 业务 的自 动处理 程 序进行 监督 ,实 现系 统的 自动跟 踪和 预警 ;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 监 督的方 法。 4 、监 督结 果的 处理 方式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 向 基金管 理人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监控周 报等 。不 定期 报告 包括提 示函 、 临时日 报、 其他 临时 报告 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应以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 人,指 明违 规事 项, 明确 纠正期 限。 在规 定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 再对 基金 管理 人违规 事项 进 行复查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违规 事项 未予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将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如 果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运作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 时提供 有关 情况 和资 料。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中心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 王 秋雅 联系电 话:010-66583138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 、其 他销 售机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东 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于 慧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2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侯 燕鹏


传真:010 -66594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6)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注册日 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 本:190.52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8)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维琳 、钱 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9)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10)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1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传真:0755 -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1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3)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14)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 -86811958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15)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马 骏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16)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17)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18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 -22626172 传真:0755 -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1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20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21 )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电 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汪 尚斌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公司网 址:www.xzsec.com 客户咨 询电 话:40088-11177 (22)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3 )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24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5 )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6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27)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魏 可妤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28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29)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 18 号 EAC 欧美 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30 )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大 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31 ) 嘉实 财富 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32 )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33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34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马 良婷 联系电 话:021-20691942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35 )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企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邓洁 联系电 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36 )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 程刚 联系电 话: 010-85892781 客服电 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37)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邮 编:1000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38) 一路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苏 昊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33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9)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65807399 客服电 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40 )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中 国 中期大 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41 ) 中天 嘉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八大 处高 科技 西井 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 路 5 号 曙光 大 厦 C 座 1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俊辉 联系人 :张 立新 联系电 话:010-58276785 客服电 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42 )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 40 号二 十一 世 纪大 厦 A303 法定代 表人 :杨 涛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 :周 君 联系电 话:010-53570568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43 )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皓 联系电 话:13521165454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44 )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冯 立 联系电 话:021-80133535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45 )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付 江 联系电 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 话:020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等 的规定 , 选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公 告义 务。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 十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十二层 负责人 :王丽 电


话:010-52682888 传


真:010-52682999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刘焕 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 贸城,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楼16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慧明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王 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5 年4 月8 日 证监 许可【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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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2 587 号文 予 以注 册 。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 初 始发售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 六) 募集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机 构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向投资 者公 开发 售 。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 接收到 申 请。认 购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 询 。 ( 七)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 本基金自 2015 年5 月11 日至2015 年5 月 29 日进 行发售 。 如果 在此 期间 届 满时未 达 到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七 章第 (一) 条规 定的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金 可在 募集 期限 内继续 销售 。 基金管 理人 也可 根据 基金 销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 内适 当延长 或缩 短基 金发 售时 间,并 及时 公 告。 ( 八)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 ( 九) 募集 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网 点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调整销 售 机 构, 并另 行公 告。 (十) 认购 安排 1 、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 具体发 售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基 金合 同,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中 确定并 披露 。 2 、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3、认 购原 则和 认购 限额 : (1) 本基 金认 购采 用金 额 认购方 式。 (2)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的 资金 。 (3)投资人 在募集 期内可 多次认购基 金份额 ,认购 费用按每笔 认购申 请单独 计算,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4)投资者 通过销 售机构 网点认购, 单个基 金账户 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 为10元 ,追加认 购每笔 最低 金额 为10 元 , 实际操 作中 , 对最 低认 购 限额及 交易 级差 以各 销售 机构网 点的 具体 规定为 准 。 通 过本 基金 管 理人电 子自 助交 易系 统认 购, 每笔 最低 金额 (含 认 购费 ) 为10 (含 10 )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 低金额 ( 含认 购费 ) 为10 元, 具体 认购 限额 以投 资 者指定 结算 机构 的规定为准 。 通过 本基金 管理人直销 机构认 购,单 个基金账户 的首次 最低认 购金额为100 万 元人民币 (含认购 费) ,追 加认购单 笔最低金 额为10 元(含认 购费) , 已在直销 中心有认/ 申 购本公司旗 下基金 记录的 投资 者不受 上述认 购最低 金额的限 制,单笔 认购/追 加最低金 额为 10 元人 民币 (含 认购 费) 。 (5)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6)投资者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 第二个 工作日 起 到原认购 网点打 印认购 成交确认 凭证或 查询 认购 成交 确认 信息 。 4、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如 下: 基金的 认购 费率 结构 费用种 类 认购金 额 (M) 费率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1.2% 100 万 ≤M <300 万 0.8% 300 万 ≤M <500 万 0.6%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笔 注:M 为认 购金 额。 本基金 认购 费由 认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认 购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投 资者 可以多 次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费按 每笔 认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5 、认 购价 格及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认 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 1.00 元。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形 成的 利息 归投 资者 所有, 如基 金合 同生 效, 则折算 为 基金份 额计 入投 资者 的账 户,利 息和 具体 份额 以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 投资者 认购 基金 份额 ,总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如 果认 购期 内认 购资 金获得 的 利息 为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1.2%)=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 +5 )/1.00 =9,886.42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加上认 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 获得的 利 息,可 得 到9,886.42 份 基 金份额 。 6 、认 购的 方法 与确 认 (1) 认购 方法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的 手续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确 定并 披露 。 (2) 认购 确认 销售网 点( 包括 直销 机构 的直销 中心 、基 金管 理人 电子自 助交 易 和 其他 销售 机构销 售 网点) 受理 申请 并不 表示 对该申 请已 经成 功的 确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网点 确实 收到了 认购 申 请。申 请是 否有 效应 以基 金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登 记为 准。投 资者 可在 基金 合 同 生效后 到各 销 售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 确认 情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7 、募 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 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其 中 利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 以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 十一 )募 集资 金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 中支付 。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一)基 金备 案和 基金 合同 生效 1 、本 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 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 份,基 金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币 ,并 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金 募集 期 届满或 者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 交验资 报告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日 起,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基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3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 认购资 金在 基金 募集 期形 成的利 息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折成 基金 投资 者认 购的 基金份 额, 归 基金投 资者 所有 。利 息转 份额 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 二)基 金募 集失 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使 基金合 同无 法生 效, 则基 金募集 失败 。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 用,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基金 投资 者 已缴纳 的款 项, 并加 计同 期银行 活期 存 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定期 报告 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60 个工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并提出 解 决方 案 , 如转换 运作 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机 构见 本 招 募说 明书 第五章 内 容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基 金投 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及相 关期 货交 易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 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 为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 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包 括该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遇证券 、 期货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银 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其 它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 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时, 赎回 款项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 日划出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受到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 应及时 查询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申 购时 , 投资 者通 过 销 售 机构网 点 每 笔申 购本 基金 的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含 申 购费 )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申购 , 每 个基 金账户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含 申 购费)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销 中心 申购 ,首 次最 低申购 金额 为100 万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 费) ,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 认/申 购本公 司旗 下基 金记 录的 投资者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单笔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 。 实际 操作中 ,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 每次 赎回 基金 份额 不得 低于 1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的 ,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部 赎回 。 实际 操作 中 , 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0 份,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基 金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 易系 统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的 , 在 赎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 量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 、申 购费 本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多笔 申购 ,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结构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费用种 类 申购金 额(M) 费率 申购费 M<100 万 1.5% 100 万 ≤M <300 万 1.0% 300 万 ≤M <500 万 0.8%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笔 注:M 为申 购金额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册 登记等 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将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 不少 于30 日但 少于3 个 月 的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总 额的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 持续持 有期 不少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总额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 期 不少 于6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取的 赎回 费总 额的25% 计入基 金财 产(1 年以 365 天计 ) 。 赎回 费率随 赎回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费率如 下: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结构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 <1 年 0.50% 1 年≤Y<2 年 0.30% Y≥2 年 0% 注:Y 为持有 期 限,1 年指 365 天。 3 、赎 回费 用 未 计入 基金 财 产的部 分 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七) 申购 份 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申购 费用后 ,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 =46,915.31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则 其可 得 到46,915.31 份基 金份 额。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 所有。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 时间 为 两年 六个 月 , 对 应的 赎 回费率 为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25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 0 00× 1.25=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 =12, 5 00×0%=0 元 净 赎回 金额 =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500.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基金份额 余额 所得的 单位 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登记 在 册 基金 份额 余额 。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三位,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次 日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 国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2 、3 、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 额支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 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 款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有 必 要,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介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 新 开始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公 告最 近1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2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 介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1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其 规定 的 标准收 费。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 分配。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把握生 态环 境行 业相 关上 市公司 的稳 步成 长,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交易的 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股票 )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债 券 ( 包 括但不 限于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可 转换 债券 、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央 行票据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现金,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80%–95% , 其中 ,本 基金 投资于 本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界 定的 生态 环境 行业 股票占 非现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的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 投资 策略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由 投资 研究 团队 及时 跟 踪市 场环 境变 化, 根据宏 观经 济运 行态 势、 宏观经 济 政策变 化、 证券 市场 运行 状况、 国际 市场 变化 情况 等因素 的深 入研 究, 判断 证券市 场的 发 展趋势 ,结 合行 业状 况、 公司价 值性 和成 长性 分析 ,综合 评价 各类 资产 的风 险收益 水平 。 在充足 的宏 观形 势判 断和 策略分 析的 基础 上, 采用 动态调 整策 略, 在市 场上 涨阶段 中, 适 当增加 权益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在 市场 下行 周期 中, 适当降 低权 益类 资产 配置 比例, 力求 实 现基金 财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从 而有 效提 高不 同市 场状况 下基 金资 产的 整体 收益水 平。 (二) 股票 选择 策略 1、生 态环 境行 业的 界定 本基金 对生 态环 境行 业的 界定包 含 四 个方 面: 环保 产业、 清洁 能源 产业 、节 能减排 产 业和其 他生 产经 营活 动中 有利于 创造 和维 护生 态环 境的相 关行 业。 (1) 环保 产业 : 以环 境保 护、 环境 治理 、 生 态修 复 、 污 染防 治等 为主 营业 务 , 提 供相 关设备 、技 术、 服务 等相 关的环 保企 业; (2) 清洁 能源 产业: 致力 于开发 清洁 能源 、 新 材料 或为清 洁能 源、 新材 料的 开发提 供 技术或 设备 等为 生态 文明 建设提 供持 续推 动力 的相 关行业 和企 业;


(3) 节能 减排 产业: 为加 快传统 行业 产业 升级 , 致 力于为 降低 能耗 、 减 少污 染排放 而 提供设 备和 技术 的企 业; 以及生 产方 式向 绿色 生产 转型, 在生 产经 营中 注重 节能减 排的 企 业 ; (4) 其 他生 产经 营活 动中 对环境 影响 较小 , 有 利于 创造和 维护 生态 环境 的相 关行业 和 上市公 司, 如生 态农 业、 园林绿 化、 园林 装饰 、食 品饮料 、餐 饮旅 游、 生物 制品、 医疗 服 务等。 未来随 着经 济增 长方 式转 变和产 业结 构升 级, 从事 或受益 于上 述行 业的 外延 将会逐 渐 扩大, 本基 金将 视实 际情 况调整 上述 对生 态环 境行 业股票 的识 别及 认定 。 2、个 股选 择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本基金 在行 业配 置的 基础 上,通 过定 性分 析和 定量 分析相 结合 的办 法, 选择 具有核 心 竞争优 势和 持续 增长 潜力 ,且估 值水 平相 对合 理的 生态环 境行 业的 优质 上市 公司的 股票 进 行重点 投资 。 (1) 定性 分析 本基金 对上 市公 司的 竞争 优势进 行定 性评 估。 上市 公司在 行业 中的 相对 竞争 力是决 定 投资价 值的 重要 依据 ,主 要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A、 公 司的 竞争 优势: 重点 考察公 司的 市场 优势 , 在 细分市 场是 否占 据领 先位 置, 是 否 具有品 牌号 召力 或较 高的 行业知 名度 等; 资源 优势 ,包括 是否 拥有 独特 优势 的物资 或非 物 质资源 ,比 如市 场资 源、 专利技 术等 ;产 品优 势, 包括是 否拥 有对 产品 的定 价能力 等以 及 其他优 势; B、 公司 治理 评估: 本基 金认 为具有 良好 公司 治理 机制 的公司 具有 以下 几个 方面 的特征 : ①公司 治理 框架 保护 并便 于行使 股东 权利 ,公 平对 待所有 股东 ;② 尊重 公司 相关利 益者 的 权利; ③公 司信 息披 露及 时、准 确、 完整 ;④ 公司 董事会 勤勉 、尽 责, 运作 透明; ⑤公 司 股东能 够对 董事 会成 员施 加有效 的监 督, 公司 能够 保证外 部审 计机 构独 立、 客观地 履行 审 计职责 。不 符合 上述 治理 准则的 公司 ,本 基金 将给 予其较 低的 评级 。 C、 公司 的盈 利模 式: 对企 业盈利 模式 的考 察重 点关 注企业 盈利 模式 的属 性以 及成熟 程 度,考 察核 心竞 争力 的不 可复制 性、 可持 续性 、稳 定性; (2) 定量 分析 本基金 将对 反映 上市 公司 质量和 增长 潜力 的成 长性 指标、 财务 指标 和估 值指 标等进 行 定量分 析, 以挑 选具 有成 长优势 、财 务优 势和 估值 优势的 个股 。包 括: 成长 性指 标 (收 入 增长率 、营 业利 润增 长率 和净利 润增 长率 等) 、财 务 指标( 毛利 率、 营业 利润 率、净 利率 、 净资产 收益 率等 ) 、 估值 指 标(PE 、PEG 、PS 等 ) 。 (三)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本着 谨 慎原则 ,参 与股 指期 货投 资。本 基金 将根 据对 现货 和期货 市场 的分 析, 发挥 股指期 货杠 杆 效应和 流动 性好 的特 点, 采用股 指期 货在 短期 内取 代部分 现货 ,获 取市 场敞 口,投 资策 略 包括多 头套 期保 值和 空头 套期保 值。 多头 套期 保值 指当基 金需 要买 入现 货时 ,为避 免市 场 冲击, 提前 建立 股指 期货 多头头 寸, 然后 逐 步 买入 现货并 解除 股指 期货 多头 ,当完 成现 货 建仓后 将股 指期 货平 仓; 空头套 期保 值指 当基 金需 要卖出 现货 时, 先建 立股 指期货 空头 头 寸,然 后逐 步卖 出现 货并 解除股 指期 货空 头, 当现 货全部 清仓 后将 股指 期货 平仓。 本基 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在 股 指 期 货套 期 保 值过 程中 , 将 定 期测 算 投 资组 合与 股 指 期 货的 相 关 性、 投资 组 合 beta 的稳定 性, 精细 化确 定投 资方案 比例 。 (四)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固 定收 益证 券投 资与研 究方 面, 实行 投资 策略研 究专 业化 分工 制度 ,专业 研 究人员 分别 从利 率、 债券 信用风 险等 角度 ,提 出独 立的投 资策 略建 议, 经固 定收益 投资 团 队讨论 ,并 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批 准后 形成 固定 收益 证券指 导性 投资 策略 。 1、利 率策 略 研究 GDP 、 物价 、就 业、 国际收 支等 国民 经济 运行 状况, 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可能 情 景,预 测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等 政府 宏观 经济 政策 取向,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金 供求状 况变 化 趋势及 结构 ,在 此基 础上 预测金 融市 场利 率水 平变 动趋势 ,以 及金 融市 场收 益率曲 线斜 度 变化趋 势。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根据 对市 场利率 水平 的变 化趋 势的 预期, 综 合宏观 经济 状况 和货 币政 策等因 素的 分析 判断 ,可 以制定 出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 率水平 将上 升时 ,降 低组 合的久 期, 以规 避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和 资本 损 失 ,获得 较高 的 再投资 收益 ;预 期市 场利 率将下 降时 ,提 高组 合的 久期, 在市 场利 率实 际下 降时获 得债 券 价格上 升的 收益 ,并 获得 较高利 息收 入。 2、信 用策 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分 析债 券发 行人 所处 行业发 展前 景, 发行 人业 务发展 状 况, 企业 市场 地位 , 财务 状 况, 管理 水平 , 债务 水平 等 因素 , 评 价债 券发 行人 的 信用风 险, 并根据 特定 债券 的发 行契 约, 评 价债 券的信 用级 别, 确定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利差 与投资 价 值 。 3、债 券选 择与 组合 优化 本基金 将根 据债 券市 场情 况,基 于利 率期 限结 构及 债券的 信用 级别 ,在 综合 考虑流 动 性、 市场 分割 、 息票 率 、 税 赋特点 、 提 前 偿还 和赎 回 等因素 的基 础上 , 评估 债 券投资 价值 , 选择定 价合 理或 者价 值被 低估的 债券 构建 投资 组合 , 并根据 市场 变化 情况 对组 合进行 优 化 。 4、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可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具 有抵 御下 行风 险、 分享股 票 价格上 涨收 益的 特点 ,是 本基金 的重 要投 资对 象之 一。本 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质 优良 、 其对应 的基 础证 券有 着较 高上涨 潜力 的可 转换 债券 进行投 资, 并采 用期 权定 价模型 等数 量 化估值 工具 评定 其投 资价 值,以 合理 价格 买入 并持 有。 (五) 权证 投资 策略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本基金 将因 为上 市公 司进 行股权 分置 改革 、或 增发 配售等 原因 被动 获得 权 证 ,或者 本 基金在 进行 套利 交易 、避 险交易 等情 形下 将主 动投 资权证 。本 基金 进行 权证 投资时 ,将 在 对权证 标的 证券 进行 基本 面研究 及估 值的 基础 上, 结合隐 含波 动率 、剩 余期 限、标 的证 券 价格走 势等 参数 ,运 用数 量化期 权定 价模 型, 确定 其合理 内在 价值 ,从 而构 建套利 交易 或 避险交 易组 合, 力求 取得 最优的 风险 调整 收益 。 (六)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资产 支持证券 主要包括资产抵 押贷款支 持证券(ABS ) 、住房抵 押贷款支持 证券(MBS ) 等证券 品种 。 本 基金 将重 点对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 量、 提前偿 还率 、 风险补 偿收 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影 响资 产支 持证 券价 值的因 素进 行分 析, 并辅 助采用 蒙特 卡 洛方法 等数 量化 定价 模型 ,评估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相 对投资 价值 并做 出相 应的 投资决 策。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1、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基 准为:80% ×中 证环 保产业 指数 收益 率+20% ×中债 综合 财富 指 数收益 率。 2、选 择理 由 中证环 保产 业指 数是 由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编制 ,采 取联合 国环 境与 经济 综合 核算体 系 对于环 保产 业的 界定 方法 ,将符 合资 源管 理、 清洁 技术和 产品 、污 染管 理的 公司纳 入环 保 产业主 题的 范畴 ,能 够综 合反映 沪深 证券 市场 环保 产业主 题公 司的 整体 状况 的指数 。中 债 综合财 富指 数由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 制,该 指数 旨在 综合 反映 债券全 市场 整 体价格 和投 资回 报情 况。 该指数 涵盖 了银 行间 市场 和交易 所市 场, 成份 券种 包括除 资产 支 持债和 部分 在交 易所 发行 上市的 债券 以外 的其 他所 有债券 ,具 有广 泛的 市场 代表性 ,能 够 反映债 券市 场总 体走 势。 本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该业 绩比 较 基准 目前 能够 忠实 地反映 本基 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 80-95% , 本基 金对 中证 环保 产 业指数 和中债 综合 财富 指数 分别 赋予 80% 和 20% 的 权重 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 特性 。 如果 今后法律 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 权威的、更能为 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 推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本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 时公告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本基 金为股票 型基金,预期收 益和风险 水平高于混合型 基金、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 基金。 (六)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80% –95% ,本基 金投 资于 本基 金界 定的生 态环境 行业 股票 占非 现金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后不得 展期 ;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 在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在 任何 交易 日终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 计算)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0% –95%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或本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的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防 范利 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 制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 执行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经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 按照调 整后 的规 定运 作, 不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及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十 一 、基金资产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股指 期货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非 固定 收益 类有 价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交 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以第 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4、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当日结 算价 及 结算规 则以 《中 国金 融期 货交易 所结 算细 则》 为准 。 5、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 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当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原 因 致 使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 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双 方承 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由此 给基金 份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额持有 人造 成直 接损 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 就实际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各 自过 错 程度并 参照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比 例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或对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的估 值方法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处 理 。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记机 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十 二 、基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 费 率计提 。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双 方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双方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9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3、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 证 券账户 开户 费由 基金 托管 人 垫付 , 运作 后由 基金 管 理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划 付指 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降 低基 金管 理费和 基 金托管 费,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于 新的 费 率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12 次, 每份 基金份额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务 规则》 执 行 。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 本基金 从其 最 新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等 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 期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季 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和 报告 期 末按 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共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4、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十 六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投资 过程中 面临的 主要风险有 :市场 风险 、 利率风险 、 信用风 险、 再 投资风险、 流动性 风险 、 操作 风险 、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及 其他 风险 。 与 投资 组合 管理 直 接相关 的市 场风 险 、 利率 风险 、 信 用风 险 及流动 性风 险 等 可以 使用 数量化 指标 加以 度量 及控 制, 而操 作风 险 可以建 立有 效的 内控 体系 加以管 理。 1、证 券市 场风 险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市场 价格 的波动 。 (2)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波动 也 可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 破面 值。 基 金投 资于股 票和 债券 , 其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在利 率波 动时, 本基 金的 净值 波动 一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3) 信用 风险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 另 外, 由于交 易对 手违 约造 成的 损失也 属于 信用 风险 。 (4) 再投 资风 险 债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率 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还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 赎 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6)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7)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2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1 )本 基 金是 股票 型基 金, 股 票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为80% –95% ,投 资于 本基 金 界定 的 生态 环境 行业 股票 占非 现金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发挥 专业 研究 优势 , 加 强对 市场 、 上 市公 司 基本面 和固 定收 益类产 品的 深入 研究 ,持 续优化 组合 配置 ,以 控制 特定风 险。 (2)本基金 可参与 股票申购 ,由于股 票发行 政策、 发行机制等 影响新 股发行 的因素变 动, 将影 响本 基金 的资产 配置 ,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 。 另 外, 发 行股票 的配 售比 例、 中签 率的 不确 定性 , 或其他 发售 方式 的不 确定 性, 也可 能使 本基 金面 临 更多的 不确 定因 素。 (3)本基金 可投资 股指期 货,股指期 货采用 保证金 交易制度, 由于保 证金交 易具有杠 杆性 , 当 出现 不利 行情 时 , 股 价指 数微 小的 变动 就 可能会 使投 资人 权益 遭受 较大损 失 。 股 指 期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如果 没有 在规 定的 时 间内补 足保 证金 , 按 规定 将 被强制 平仓 , 可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十七、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决 议生 效后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余 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十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首次 开立基 金账户 的客户寄送 《基金 账户确 认书》 (公 司获得投 资人准 确的邮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 公 司将 于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 送 《 基金 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进 入 “我的 账户 ”栏 目,输 入 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自 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的 对账 单。 (2)份 额持有 人用带 有传 真机的电 话,拨 打公 司热 线电话(4008119999 ) , 选 择自助 服务, 按“3” 后, 输入 需 要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2、 公 司将 按照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求 , 提供 纸质 、 电 子 邮件 、 短 信 ( 彩信 ) 对 账 单。 上述 对账单 需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件 、短 信等 向公 司主动 定制 。其 中: (1)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月 度 、 季度和 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 电 子对 账 单在每 月 、 季 、 年 度结 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 有人指 定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2) 手机 短信 (彩 信) 对 账单 : 公 司为 定制 手机 短 信 ( 彩信 ) 对 账单 的份 额 持有人 发 送交易 发生 时间 段的 季度 手机短 信 (彩信 ) 账单 。 手机短 信 (彩信 ) 对账 单 在每季 度 、 年度 结束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有 人指 定的 手机 号码 发送。 (3) 纸质 对账 单 : 公 司为 定制纸 制对 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寄 送交 易发 生期 间的 季度纸 质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 交易 发 生, 公司 将 不 邮寄 该季 度 纸质对 账单 。 定制 纸质 对 账单的份 额 持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 。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3、 提示: 由于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不 详或 因 邮 局投递 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 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时 准确送 达 , 请 及时 到原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 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或 红 利再投 资 , 并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关 于 定 期定 额投 资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 款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具体 实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 将以 相关公 告为 准。 五、关 于资 讯服 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 资报 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子版 ) 。如需 通过手 机或电子邮 件获得 上述资 讯,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公 司网站或 热线 电话定 制。 六、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人工服 务 :我 公司为 客户提供每 天24 小 时人工 服务,内容 包括: 账户信 息查询、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自助电 话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 小时自 动语音 服务,客户 可通过 热线电 话进行账 户信息 、 基金 份额 、 基 金 净值 、 基 金对 账单 、 最 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及 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 在线 客 服” 栏目 , 份 额持 有人 可 通过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 点击 “在 线 客服 ” 图 标通 过网 络在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 在 线客服 服务时 间为 每天24小 时, 内容包 括 : 基 金 产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 及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3、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 电话 (按 “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关 于电 子化 交易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 理基 金交 易 业务 , 包 括: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 转换、 撤单、 分红 方式 变 更及查 询等 业务 。 电 子化 交易方 式有 :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 用 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 网 上交易系统自 助办理基 金 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电话交 易 : 是 网上 交易 的 一种补 充委 托方 式 , 客 户 在外出 或者 不方 便上 网的 时候可 以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交 易业 务。 电话 :4008119999-3


手机交 易 : 手 机交 易: 方 便客户 随时 随地 办理 基金 交易业 务 。 两 种方 式满 足 不同客 户的 需要。1 、手机APP 客户端 :操作简单 、应用灵活,客户可随时 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 业 务。 下 载方 式: 客 户可 以 通过在 工银 瑞信 官网 上下 载, 也 可以 通过App Store 、91助 手、 安 卓 网等渠 道搜 索下 载 。2 、手机WAP : 互 动性 强 、信 息 完备 ,客 户可 以随 时随 地 通过访 问手 机 WAP 网站 的方 式办 理基 金 交易业 务和 查询 最新 基金 信息 。 网 址 : http://wap.icbccs.com.cn/wap/ 。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关 于网 站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 品信 息查 询、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告 信息查 询、 基金 资 讯、投资 策略报告 、交易 状态查询 、基金认 购/ 申购/赎回/定期 定额计 算器专 业理财工 具、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 划 、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 博/微信/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等 内容 的服 务。 九、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二十 一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二十二 、 备 查 文件 (一 )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工 银瑞信 生态 环境 行业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申请 的注册 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 生 态环 境 行业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工 银瑞 信 生 态环 境 行业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一)至( 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 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基 金投 资者 在营业 时间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五年 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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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3 附件一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益 分配 等 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 期结 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及其 他投资 所需 账户 , 为基 金 办理证 券 交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和 投资所 需其 他账 户 , 按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立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 除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以外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 下列事 由 之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以及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及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 且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 在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的 范围 内且 在不 损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 况下增 加、 取消 或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7)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 代 销 机构、 登 记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况 下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8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六十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 一)。 若 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表 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 含三 分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 或大 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大会 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 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 一); 若 本 人直接 出具 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行 使表决 权;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上, 本基 金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会议 程序比 照现 场开 会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书 面 、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选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 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更 的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须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决 议生 效后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本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余 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 的并对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除 非 仲裁裁 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 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为本 合同 之目的 ,在 此不 包括 香港 、澳门 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法律 ) ,并从 其解 释 。 五、 基金合 同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附件二 基金托 管协议 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时 间: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 】93 号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400-811-9999


(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成立日 期:1992 年 10 月19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批 准机 关: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交易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 其他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股票 ) 、权证 ,股指 期货,债 券(包括 但不限 于国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 级债、 可转换 债券 、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 据、 短 期 融资券、超 短期融 资券等)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行 存款,现 金,以 及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基金 合同 》 已明 确约 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 以建立 相关 技术系 统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 投资 品种 , 并每 月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投资 的股 票清 单 , 以 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 否符合 《 基金 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相关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 80% –95% ,其中, 本基金 投资于本 基金界 定的 生态 环境 行业 股票占 非现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应 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的现 金 或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本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80% –95% , 本基金 投资 于本 基金 界定 的生态 环 境行业 股票 占非 现金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80% ; 2)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券 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 等 ; 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 持有 的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20% ; 在 任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在任 何 交易日 终 , 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 计 ( 轧差 计 算)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80% –95% ;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3)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或 本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的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施交易 监督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本 托管 协议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 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或按 照调整 后的 规定 运作 ,不 需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4.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应当 符合本 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 略,遵 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 有 关于 基 金 从事 关联 交 易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 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 司名单及其更 新, 并加 盖业 务章 并书 面 提交 , 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 真实 、 完 整、 全面 。 基金 管理人 有责 任保 管关联 交易 名单 , 名单 变 更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 金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的 ,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责 任。 5.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托 管人按 以下方 式对基金管 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 的交易 对手的 资信风险 控制措 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易 对手 库由银 行 间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 信 用等 级 高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时 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交易市 场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 对 银行 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具 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及时 对存 款 银行的 名单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据此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存 款银 行的资 信控 制 , 并 对投 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 ( 包 括但不 限于 存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行 的支 付能 力等 ) 进 行评估 。 对于 基金 投资的 银行存 款 , 由 于 存款银 行发 生信 用风 险事 件而造 成损 失时 , 先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 之 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7.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金 投资的 流通受 限证券须为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大 消息 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已发 行未上 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 制订 流动 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等问 题的应 对解 决措 施 , 以 及 有关异 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首 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 流 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本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基 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执行投 资指令 之前两 个工作日 将有关资料 书面提 交 基金 托管人,并 保证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的有关资 料真实 、准确、 完整。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有关资 料如 有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 的资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 括但不 限于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有 关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规定,对基 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法律法 规进行 监督, 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资料 的权利 。 否则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执 行 有关指 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 责任 , 并 有权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就上 述问 题达 成一 致, 应及 时上 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解 决 。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了本 协议 规定的 监督 职责 后,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8.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进 行监督 的责任 仅限于依据 本协议 第三条 第(一) 款第二 项对 投 资 比例 和投 资限制 进行 事后 监督 , 除此 外, 无其 他监 督责 任。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进行监 督和 核 查。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基 金出 现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在 投资中 期票 据前 , 基金 管 理人须 根据 法律 、 法规 、 监管部 门的 规定 , 制 定严 格的 关于 投 资中期 票据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和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基 金管 理人 在 此承诺 将严 格执 行该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等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对 基金业 务的 监督 和核 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 发 出 但 未 执 行 的 投 资指 令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生 效 的 投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上 述违规 失信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的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违 规失 信行 为给 基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的损 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 管人是 否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是 否分 别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是否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否根据 管理 人 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进 行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无故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 期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 内,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本 协议 规定安 全保 管托 管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 运用、 处分 、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 基金 托管 人主 动扣收 的汇 划费 除外 ) 。 基 金托管 人不 对 处于自 身实 际控 制之 外的 账户及 财产 承担 责任 。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为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开设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财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认购 专户 ” 。 该 账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基 金募 集期满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以 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验 资完 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基 金财 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验 资金 额 相一致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有效认 购资 金当 日以 书面 形式确 认资 金到 账情 况, 并及时 将资 金 到账凭 证传 真给 基金 管理 人,双 方进 行账 务处 理。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 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予以必 要协 助。 (三) 基金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或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有效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托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管人的 相关 要求 ,提 供开 户所需 的资 料并 提供 其他 必要协 助。 本基 金的 资产 托管专 户的 预 留印鉴 的印 章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基 金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除因 本基 金业务 需要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以 基 金名义 开立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 构的其 他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专门 的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任 何 证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券 账户 卡原件 。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基 金托 管人 代表 所托 管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积 极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 互保基 金、 交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和基 金托 管人为 履行 结 算参与 人的 义务 所制 定的 业务规 则执 行。 (五)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托 管和资 金结 算专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及市 场准 入备 案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符合监 管机 构要 求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限 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分别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 份有限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和 资金 结算 账户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交 易的 结 算。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共同 负责 完成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准入 备案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1、 因业 务发 展而 需要 开立 的其它 账户 , 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同 》 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为 基金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比照 证监 会《 关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有 关问 题 的 通知》 的规 定, 就本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业 务签 订书 面协议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应 由基金 管理 人与 存款 银行 总行或 其授 权分 行签 订总 体合作 协 议,并 将资 金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其授 权分 行指 定的分 支机 构。 存款账 户必 须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账户 名称 为基 金名 称,存 款账 户开 户文 件上 加盖预 留 印鉴及 基金 管理 人公 章。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明 确存款 的 类型、 期限 、利 率、 金额 、账号 、对 账方 式、 支取 方式、 账户 管理 等细 则。 为防范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定 期存 款协 议中 应当约 定提 前支 取条 款。 基金所 投资 定期 存款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期 对 账机制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 款业务 账目 及核 对的 真实 、准确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 证 券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 损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对应的 财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签 署 后5 个 工作 日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 方式 将 合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件 保管 部 门15 年以 上。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每个工 作日 , 基金 管理人 应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关 于证 券 投资基 金执 行< 企业 会计 准 则>估 值业 务及 份额 净值 计 价有关 事 项 的通 知》 、 《 关于 进一步 规范 证券投 资基 金估 值业 务的 指导意 见 》 及 其他 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 用于 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 予以公 布。 根据《基金 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托 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理 人,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 增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债券 和银 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 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3)交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非固 定收 益类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股、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以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价格 数据 估值 。 (4)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 货合约 ,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 结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当日 结算 价 及结算 规则 以《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所 结算 细则 》为 准。 (5) 、 其他 资产 按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值 。 (6)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本托管 协议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 下述“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当因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原 因致使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方 承担 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直接 损失 的 , 应根 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 就 实 际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各 自过错 程度 并 参照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的比 例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或 对基金 管理 人采 用的 估值 方法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 额等) , 进而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


(4)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并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 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 在 30 日 内完 成半 年度 报告 ,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在 45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 供 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 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 务 章的复核意见 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不 能 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 基 金合同 》 终止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权 利登 记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目 前相 关规则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子 或文 档 的形式 。保 管期 限 为 15 年。 在基金 托管 人编 制半 年报 和年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持有 人名 册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文 件方 式可 以采 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并 且保 证其的 真实 、 准 确、完 整。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 不得 将持 有人 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为本 协议 之目的 ,在 此不 包括 香港 、澳门 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法律 ) ,并从 其解 释。 (二)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因 本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除经 友 好协商 可以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根 据该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并需 经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加盖 公章 或 合同专 用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或盖 章) 确认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本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 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6.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7.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