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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研究(001220)

民生研究: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4-1 
 
 
 
 
 
 
民生加银研究 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民生加 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二零 一 五年 四月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2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1 十一、基金费用


.................................................. 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6 十五、禁止行为


.................................................. 3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0 十七、违约责任


.................................................. 4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4 二十、其他事项


.................................................. 4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5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3 鉴于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系一 家依照 中 国法律合 法成 立并有 效 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 司,按 照相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具备 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 资格 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系一 家依照 中 国法律合 法成 立并有 效 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拟担 任民生 加 银研究精 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拟 担任民 生加 银研究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民 生加 银研究 精 选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民生 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 术语在用 于本托管协议 时应具有 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4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成立日期: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 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 长期贷款 ;办 理国内 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金融债 券;代 理发 行、代理兑 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5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目的和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6 本协议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 议的 目的是 明 确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之间 在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 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 露及 相互监督等 相关事 宜中 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本着平 等自 愿、诚 实 信用、充 分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督。《 基金合 同》 明确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 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提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基金托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7 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 具,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 上市的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 、 衍生工具 (权 证、股票期 权、股 指期 货等)、债券 (含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次级 债、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转 债)、 央行 票据、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 、可交 换公 司债券、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等)、 货币市 场工 具、债券回 购、资产支 持证券 、银 行存款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 品种,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基金持有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 股票期权合 约等衍 生工 具所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保持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等衍生工具 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 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 买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的0.5%; 6.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8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6.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 理人 应当按 照 中国金融 期货 交易所 要 求的内容 、格 式与时 限 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 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9 21.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 22.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3.基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 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 场波 动、期 货 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在上述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 消或调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 履行 信息披 露 义务。重 大关 联交易 应 提交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董事通 过。基 金管 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进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投资 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行业标 准的、 经慎 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行间债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10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 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 。基 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选择交易 对手。 基金 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 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 年对银 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算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易,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 人负 责对交 易 对手的资 信控 制,按 银 行间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 则进行 交易,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纠纷及 损失, 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 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 履约 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 托管 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 时间前 仍未 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律责任 的,基 金管 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 行予以 承担 ,然后再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偿。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应事 先根据 中 国证监会 相关 规定, 明 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制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 律风险 和操 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 的流通 受 限证券须 为经 中国证 监 会批准的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公 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 资的 流通受 限 证券限于 可由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负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在证券 交易所 或全 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11 本基金投 资的 流通受 限 证券应保 证登 记存管 在 本基金名 下, 基金管 理 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 协调 ,并确保基 金托管 人能 够正常查询 。因基 金管 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 限证券 登记 存管问题, 造成基 金托 管人无法安 全保管 本基 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 受 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安全的 责任及 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 理人 投资非 公 开发行股 票, 应制订 流 动性风险 处置 预案并 经 其董事 会批准。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括但不 限于因 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需要 解决 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 调、基 金流 动性困难以 及相关 损失 的应对解决 措施, 以及 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的流 动 性风险负 责, 确保对 相 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 施, 在合理的时 间内有 效解 决基金运作 的流动 性问 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变动等 原因而 导致 基金现金周 转困难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 金确 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 ,并 承担所有损 失。对 本基 金因投资流 通 受限证券 导致的 流动 性风险,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任何责 任。如 因基 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 金出现 损失 致使基金托 管人承 担连 带赔偿责任 的,基 金管 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 至少于投 资前 三个工 作 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准确、 完整。有关 资料如 有调 整,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提供调整后 的资料 。上 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 理人 应在本 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后两个交 易日 内,在 中 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 名称 、数量、总 成本、 账面 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12 本基金有 关投 资受限 证 券比例如 违反 有关限 制 规定,在 合理 期限内 未 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 金投 资中小 企 业私募债 券, 基金管 理 人应根据 审慎 原则, 制 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和 信用风 险、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 案, 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投 资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是 否 符合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 监督, 如发现异常 情况, 应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合和 协助乙方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因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导 致的信 用风 险、流动性 风险,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何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人原因 导致基 金出 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基 金投 资股票 期 权,基金 管理 人应制 定 基金参与 股票 期权交 易 的交易 结算模式, 明确交 易执 行、清算交 收、会 计核 算、保证金 存管等 业务 中的权利和 义务,建立 资金安 全保 障机制,建 立股票 期权 交易决策部 门或小 组, 按照有关要 求做好人员 培训工 作, 确保投资、 风控等 核心 岗位人员具 备股票 期权 业务知识和 相应的专业 能力, 同时 授权特定的 管理人 员负 责股票期权 的投资 审批 事项,制定 相应的投资 股票期 权风 险管理办法 。以套 期保 值为主要目 的,根 据投 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流程,以谨慎性为原则参与股票期权,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 人应 加强对 基 金参与股 票期 权交易 的 监督、核 查和 风险控 制 ,切实 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股票期权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基金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管人承 担连带 赔偿 责任的,基 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 金托 管人由此遭 受的损 失。 ( 八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应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13 收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九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 及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 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 的规 定,应及时 以电话 提醒 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书面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行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出的 书面提 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或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一 ) 若基 金托管 人 发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 易程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 违反法 律、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定,或 者违反 《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十 二 ) 基金 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 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同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 本托管 协议 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一)基 金管 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 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 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根 据基 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14 (二)基 金管 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 金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 实行分 账管理、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性,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正,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 绝、阻 挠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托 管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 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完整 与独立。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15 5.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 定保管基 金财 产,如 有 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 解决 。基金托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不 得自 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 基金的 任何 资产(不包 含基金 托管 人依据中国 结算公 司结 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 为基 金投资 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 与有关 当 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基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任何责 任。 7. 除依据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外 , 基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 资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 在具备基 金销 售业务 资 格的商 业银行或者 从事客 户交 易结算交易 资金存 管的 商业银行等 营业机 构开 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 集期 满或基 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 金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 管人 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 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以本 基 金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 开立基金 的银 行账户 ,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办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 行账 户的开 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他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16 4. 在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 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 可以通过 基金 托管人 专 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在中国 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 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或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 和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 基金托管 人负 责,账 户 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 开户 费由本 基 金财产承 担, 于证券 账 户开立次 月第 七个工 作 日由基 金托管人从 本基金 银行 存款账户中 直接扣 收; 若因基金银 行存款 余额 不足导致证 券账户开户 费无法 扣收 ,基金托管 人顺延 至次 月第七个工 作日进 行扣 收;证券账 户开立后连 续六个 月内 ,因本基金 银行存 款余 额持续不足 导致证 券账 户开户费无 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 管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 户,并 代表 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付 金、结 算互 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 监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 订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 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的,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金管理 人负 责以本 基 金的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资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交易; 基金托 管人 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银 行间市 场登 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 规定 ,以本基金 名义在 银行 间市场登记 结 算机构开 立债券 托管 账户,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算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代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17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约定 的其他 投资 品种的投资 业务时 ,如 果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 协助托 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有关 实 物证券、 银行 存款开 户 证实书等 有价 凭证由 基 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库,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存款证 实书等 有价 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 约定 办理。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 合同的签 署,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由 基金管 理 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年度审计合 同、基 金信 息披露协议 及基金 投资 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重大合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18 六、指令的发送 、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 人在 运用基 金 财产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送资金划 拨及 其他款 项 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 托管人提 供书 面授权 文 件,内容 包括 被授权 人 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授 权文件原 件并 经电话 确 认后,授 权文 件即生 效 。如果 授权文件中 载明具 体生 效时间的, 该生效 时间 不得早于基 金 托管 人收 到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确 认的时 点。 如早于,则 以基金 托管 人收到授权 文件并 经电 话确认的时 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19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 密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 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 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 按照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在 其合 法的经 营 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 发送指 令; 被授权人应 严格按 照其 授权权限发 送指令 。对 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 发出的 指令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否认 其效力。但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 被授权 人员 的授权,并 且基金 托管 人根据本协 议确认 后, 则对于此后 该交易指令 发送人 员无 权发送的指 令,或 超权 限发送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不承担 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 在交易 结 束后将银 行间 同业市 场 债券交易 成交 单加盖 预 留 印鉴 后及时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并电话 确认。 如果 银行间簿 记 系统已 经生 成的交易需 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 理人商 定指 令发送和接 收方式 。指 令到达基金 托管人 后,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 立即审 慎验 证有关内容 及印鉴 和签 名,如有疑 问必须 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 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3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 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 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 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 2 个 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 付款条件具 备时为 指令 送达时间。 对新股 申购 网下发行业 务,基 金管 理人应在网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20 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指令发送时间 最迟不应晚于T 日上午10:00。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 非担 保交收的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基 金管理人指 令传输 不及 时,致使资 金未能 及时 划入中登公 司所造 成的 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包括 赔偿 在深圳市场 引起其 他托 管客户交易 失败、 赔偿 因占用结算 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 基金资金账 户有足 够的 资金余额, 在基金 资金 头寸充足的 情况下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 人发 送错误 指 令的情形 包括 指令违 反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指 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 人在 履行监 督 职能时, 发现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错误 时,有 权 拒绝执 行,并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改正。 如需撤 销指 令,基金管 理人应 出具 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法规,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 人由 于自身 原 因,未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发送的指 令执 行并对 基 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 人更 换被授 权 人、更改 或终 止对被 授 权人的授 权, 应立即 将 新的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 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 前,基金 托 管人按照新 的授权 文件 传真件内容 执行有 关业 务,如果新 的授权文件 正本与 传真 件内容不同 ,由此 产生 的责任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金托 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21 基金托管 人在 接收指 令 时,应对 指令 的要素 是 否齐全、 印鉴 与被授 权 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进行检 查,如 发现 问题,应及 时报告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 认购 未上市 债 券时,基 金管 理人应 代 表本基金 与对 手方签 署 相关合 同或协议, 明确约 定债 券过户具体 事宜。 否则 ,基金管理 人需对 所认 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 人应 设计选 择 证券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 构的标准 和程 序。基 金 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 券经营 机构 ,租 用其交 易单元 作为 基金的专用 交易单 元。 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订委托 协议, 基金 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 基金 托管人,并 依据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续。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 有关 规定,在基 金的半 年度 报告和年度 报告中 将所 选证券经营 机构的有关 情况及 交易 信息予以披 露,并 将该 等情况及基 金交易 单元 号、佣金费 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负 责选择 为 本基金提 供期 货交易 服 务的期货 经纪 公司, 并 与其签 订期货经纪 合同。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 期货公司等 可就基 金参 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2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 银行证券 资金 结算协 议 》,用以 具体 明确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在 证券交 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结算参 与人的 最低 结算备付金 、结算 保证 金限额进行 重新核算、 调整。 基金 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调整 最低结算备 付金、结算 保证金 当日 ,在账户资 金报告 中反 映调整后的 最低备 付金 和结算保证 金 。 基金管 理人应 预留 最低备付金 和结算 保证 金,并根据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确 定的实 际最 低备付金、 结算保 证金 数据为依据 安排资 金运 作,调整所 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 人负 责基金 买 卖证券的 清算 交收。 场 内资金结 算由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 办理 ;场外资金 汇划由 基金 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 基金 托管人 自 身原因在 清算 上造成 基 金财产的 直接 损失, 应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赔偿; 如果 因为基金管 理人未 事先 通知基金托 管人增 加交 易单元等事 宜,致使基 金托管 人接 收数据不完 整,造 成清 算差错的责 任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如 果因为基 金管理 人未 事先通知需 要单独 结算 的交易,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如 果由 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 市场 操作规则的 规定进 行超 买、超卖及 质押券欠库 等原因 造成 基金投资清 算困难 和风 险的,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后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 解决, 由此 给基金托管 人、本 基金 和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必要措施, 确保T 日 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 易资金 结算 ;如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资金头 寸不足 ,基 金管理人应 在T+1 日上午12:00 前补足透支款项, 确保资金清算。 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 资金头寸, 影响基 金资 产的清算交 收及基 金托 管人与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公司 之间的一级 清算, 由此 给基金托管 人、基 金资 产及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其他资产造 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 结算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进行 融 资回购 业务时,用 于融资 回购 的债券将作 为偿还 融资 回购到期购 回款的 质押 券。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 因造成 债券 回购交收违 约或因 折算 率变 化造成 质押欠 库, 导致中国证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23 券登记结算 公司欠 库扣 款或对质押 券进行 处置 造成的投资 风险和 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实行场内T+0 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 天所有 实际 交易记录与 基金会 计账 簿上的交易 记录完 全一 致。如果实 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 账簿 记录不一致 ,造成 基金 会计核算不 完整或 不真 实,由此导 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每交易 日结 束后核 对 基金证券 账目 ,确保 双 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 理人 应将每 个 开放日的 申购 、赎回 、 转换开放 式基 金的数 据 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对传递 的申购 、赎 回、转换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查收申购 及转入 资金 的到账情况 并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本 基金(或 本基 金管理 人 委托)的 登记 机构每 个 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 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 理方式 。基 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的数据 ,双方 各自 按有关规定 保存。 5. 如基金 管理 人委托 其 他机构办 理本 基金的 登 记业务, 应保 证上述 相 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24 为满足申 购、 赎回及 分 红资金汇 划的 需要, 由 基金管理 人开 立资金 清 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 金申 购过程 中 产生的应 收款 ,应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 与有关 当 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账日应 收款 没有到达基 金资金 账户 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造成 基金损 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 款或 进行基 金 分红时, 如基 金资金 账 户有足够 的资 金,基 金 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 ;因基 金资 金账户没有 足够的 资金 ,导致基金 托管人 不能 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责任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垫款义 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 项到 达基金 资 金账户需 双方 按约定 方 式对账外 ,回 购到期 付 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算、 净 额交收” 的原则, 每日(T 日: 资 金交收日, 下同)按照 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 来确定托管 账户净 应收 额或净应付 额,以 此确 定资金交收 额。当 存在 托管账户净 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 15:00 之前 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当存在托管 账户净 应付 额时,基金 托管人 按基 金管理人的 划款指 令将 托管账户净 应付额在T 日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其它 基金开 展 转换业务 之前 ,基金 管 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 管人 将根据 基 金管理人 传送 的基金 转 换数据进 行账 务处理 , 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程序及 托管协 议当 事人承担的 权责按 基金 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 开展 基金转 换 业务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进 行公告。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25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 理人 确定分 红 方案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双方核定 后依 照《信 息 披 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对基 金分 红进行 账 务处理并 核对 后,基 金 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 本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 前,应与 基金 托管人 签 署《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 银行定 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 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 金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 的金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 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 但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 基金 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 股票、 衍 生工具、 债券 和银行 存 款本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26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日的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全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或 估值全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值全价 减去债券收 盘价或 估值 全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估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27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 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 从其规 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仍无法 达成一 致意 见的,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出 具加盖公章 的书面 说明 后,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现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28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 理,由 此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造 成损 失需要 进 行赔偿 时,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双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时, 按基金 管理 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出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人书面 说明, 基金 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损失的,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 者或 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时,为 避免不 能按 时公布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 或证券、 期货 交易所 及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 据错 误 等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 误而 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 设置而产 生的 净值计 算 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 或者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果 行 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29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 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遇 法 定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 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 行基金 会 计核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 会计报告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账册。 若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歧,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 。若 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净值的 计算和 公告 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 管理人编 制的 基金财 务 报表后, 进行 独立的 复 核。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共同查 出原 因,进行调 整,直 至双 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基 金合同 》生 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30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完 成 报表编制 ,将 有关报 表 提供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 现双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编制季度 报告 、半年 度 报告或者 年度 报告之 前 及时 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 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 有关 基金分 红 条件的前 提下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 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若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 益分 配后基 金 份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基金 红利 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即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31 ( 依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就支付的 现金红利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 分配 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额,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金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执行。 十、基金信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 人应按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进 行信息 披露,拟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在公开披 露之前 应予 保密。除按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信 息披露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进行 信息披露外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运作中 产生 的信息以及 从对方 获得 的业务信息 应予保 密。 但是,如下 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为遵 守和 服从法 院 判决或裁 定、 仲裁裁 决 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 露内容 主 要包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托 管 协议、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 金募集情况 、 《基 金合 同》生效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 临时报 告、 澄清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息。 基金年 度报 告需经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32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 人在信息 披露 过程中 应 以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为 宗旨,诚实 信用, 严守 秘密。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办理与基金 有关的 信息 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 本章 第(二)条 规定的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的事项 进行复 核,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积极 配合 、互相 监 督,保证 其履 行按照 法 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 时间内 , 将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通过 指 定媒介披露 。根据 法律 法规应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披露的信 息,基 金托 管人将通过 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 述情 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可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 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的信 息披露 文 件,由基 金管 理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理人公 告。发 生《 基金合同》 中规定 需要 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33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证券 、 期货账户开户 费用 、证券 、期 货 交易费用 、基 金的银 行 汇划费 用 、 账户维 护费、 《基 金合同》生 效后的 信息 披露费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费 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有 关的会 计师 费、律师费 和诉讼 费等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 同》 生效前 的 律师费、 会计 师费和 信 息披露费 用不 得从基 金 财产中 列支;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 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34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可协商 酌情 降低基 金 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 人计提的 基金 管理费 和 基金托管 费等 ,根据 本 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 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托管 人根 据与管 理 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指令。 若遇法 定节 假日、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 划后, 管理 人应进行核 对,如 发现 数据不符, 及时联 系托 管人协商解 决。 在首期支 付基 金管理 费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向 托 管人出具 正式 函件指 定 基金管 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5 个工作 日向托管人出 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从 基金 财产中列支 费用时 ,基 金托管人可 要求基 金管 理人予以说 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35 十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至 少应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登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 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 制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将 有关资 料 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延误提 供,并 保证 其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 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 保存基 金 财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 他 相关资 料。基金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36 1.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 合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 合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 托管人 处。 2.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将 与本基金 账务 处理、 资 金划拨等 有关 的合同 、 协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37 (1)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 议, 该决议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管理业 务的移 交手 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接收。 新任 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38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 议, 该决议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 理基金 财产 和基金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 换,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和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 在更换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 基金 管理人 接 收基金管 理业 务或新 基 金托管人 接收 基金财 产 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 金管 理人或原基 金托管 人应 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 ,并 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39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将其 固有财 产 或者他人 财产 混同于 基 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 金管 理人不 公 平地对待 其管 理的不 同 基金财产 ,基 金托管 人 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外 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违规 承诺 收益或 者 承担损 失。 (五)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对他 人泄漏 基 金运作和 管理 过程中 任 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 金管 理人在 没 有充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 基金托管 人发 出投资 指 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在行 政上、 财 务上不独 立, 其高级 管 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40 (八)基 金托 管人私 自 动用或处 分基 金财产 , 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 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 金财 产用于 下 列投资或 者活 动:1. 承 销证券;2. 违 反规定 向 他 人贷 款或者提供 担保;3. 从 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 法律、 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 的其他 活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或变 更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禁止 的其他 行 为,以及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 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 事人经 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 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 协 议,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 更应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并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41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 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 时公 告;基 金 财产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 事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42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不履 行本协 议 或履行本 协议 不符合 约 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在履 行各自 职 责的过程 中, 违反《 基 金法》 或者《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约 定,给 基金 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 别对各 自的 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 ;因共同行 为给基 金财 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造 成 损失的, 应就 直接损 失 进行赔 偿;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应就 直接损 失进 行赔偿,另 一方当 事人 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当时 有效的 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 理人 由于按 照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投 资原则投 资或 不投资 造 成的直 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另一方 当事 人在职 责 范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 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 约行 为虽已 发 生,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 继续履行 的, 在最大 限 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可控 制 的因素导 致业 务出现 差 错,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 的,由 此造 成基金财产 或投资 人损 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免除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43 赔偿责任。 但是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 京市, 按照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双方 当 事人应恪 守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续 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44 十九、托管协议 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 议当事 人双 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章 , 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 国证监 会的 意见修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管协议 以中国 证监 会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 管协 议自《 基 金合同》 成立 之日起 成 立,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生效。托 管协议 的有 效期自其生 效之日 起至 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 协议 一式六 份 ,协议双 方各 持二份 , 上报监管 机构 二 份, 每 份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 权司 法机关 依 法冻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基金份 额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 有明 确定义 外 ,本协议 的用 语定义 适 用《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协 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45 二十一、托管协 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 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 订地 点:北 京 签 订 日:二 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