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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货币A(210012)

金鹰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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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 货 币 市场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 全文 2015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金 鹰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金 托 管人 : 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2 【重要提示】 金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 ) 根据 2012 年11 月2 日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关 于核 准 金鹰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 监许 可 【2012 】1444 号)和2012 年 11 月 13 日 《关于 金鹰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 集时 间安 排的 确认函 》( 基 金部函[2012]1040 号) 进 行募集 。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 同经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监管 部于 2012 年 12 月7 日 备案 确认 (基 金部 函[2012]1105 号) 后正 式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 证券价 格产 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 定风险 等等 。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本基金 属于 高流 动性 、 低 风险品 种 , 其 预期 风险 和 预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 型 、 债券型 和混 合型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建 议投资 人根 据自 身的 风险 收益偏 好 , 选 择适 合自 己 的基金 产品 , 并 且中长 期持 有。 投资 人购 买 本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行 或 存款类 金融 机构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除非 另有 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 容截止 日为 2015年6月7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截 止日 为2015年3月31 日,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5年3 月31日, 本报告 中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10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8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2 六 、 基 金份 额 的分 类 ............................................................................................................................ 45 七 、 基 金的 募 集 .................................................................................................................................... 47 八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47 九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47 十 、 基 金的 转 换 .................................................................................................................................... 54 十 一 、 基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与转 托 管 .................................................................................................... 55 十 二 、 基金 份 额的 冻 结与 解冻 ............................................................................................................ 55 十 三 、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56 十 四 、 基金 的 投资 ................................................................................................................................ 56 十 五 、 基金 的 业绩 ................................................................................................................................ 67 十 六 、 基金 的 财产 ................................................................................................................................ 69 十 七 、 基金 财 产的 估 值 ........................................................................................................................ 71 十 八 、 基金 的 费用 和 税收 .................................................................................................................... 75 十 九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77 二 十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78 二 十 一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 79 二 十 二 、风 险 揭示 ................................................................................................................................ 83 二 十 三 、基 金 合同 的 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 85 二 十 四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 88 二 十 五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111 二 十 六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20 二 十 七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122 二 十 八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24 二 十 九 、备 查 文件 .............................................................................................................................. 124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以及 《金鹰 货 币市 场现 金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金鹰 货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以及费率等 与 投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要 事项 ,投 资人 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金鹰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 指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 指《 金鹰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其 的任何 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 指 《 金鹰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 议 》 及 对 其 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金鹰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及 其 定期更 新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指《金鹰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法律法 规 : 指中国 现 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件 、 司法解 释 、 行 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销售 办法 》 : 指由中 国证 监会 公布 并于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29 日颁 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施 并 于2014 年7 月7 日修 改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 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及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 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存 续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现 实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投资 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 份额 ,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 指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 取得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 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 确 认 、 清 算和 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 办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金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金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 办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户 基金 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人 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 过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日/ 天 :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T+n 日: 指T 日 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括T 日)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交易时 间 :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业务 规则 》 : 指《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方 面 的 业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 资者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申请 购买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在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的存 续期间 ,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 赎回: 指在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的存 续期间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发售 :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 销 售机 构向投 资人 销售 本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 申 请将 其持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一个 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售 机构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式 销售服务费 :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 基 金 份 额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设 不 同 的 基 金 代 码 , 收 取 不 同 的 销 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 : 指按照 0.25%年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B 类基金份额 : 指按照 0.01%年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升 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 基 金 份 额 全部降级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 摊余成本法 : 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平 均 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 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巨额赎回 :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 指人民币元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过 程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 力: 指 基金合同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基金合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基金合同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的 任何事件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体育 西路 189 号 城建 大 厦22 、23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凌 富华 成立时 间: 2002 年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 亿 伍仟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股权结 构: 股东 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广州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12250 49 % 广州白 云山 医药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 5000 20 % 美的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 20 % 东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2750 11% 总计 25000 10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董 事及 监事 凌富华 先生 , 董事 , 经 济 学学士 、 会计 师, 历任 苏 州航空 工业 部长 风机 械总 厂财务 处会 计、广 州大 同精 密机 械有 限公司 会计 部经 理, 广西 北海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所 属城市 信用 社 、 营业部 、 信贷 部经 理助 理 , 香 港大 同机 械企 业有 限 公司驻 国内 企业 会计 主任 , 广 东省 联谊 信 诚贸易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广州 营业 部财 务经 理 、 总部财 务中 心综 合部经 理 、 广 州营 业部 拟 任总经 理 , 广 州恒 运企 业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副经理 、 财务 部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 经理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 财 务总监 兼任 财务 负责 人 ,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总监 兼任 财务 负责人 。 现任 广州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兼 任财 务总监 、 财务 负责 人。


经公司 第五 届董 事会第 五次 会议 决议 通过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14]1401 号核 准, 自 2015 年1 月起 ,担 任金 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 。


刘岩先 生 , 董 事, 经济 学 硕士 , 历 任中 国光 大银 行 总行投 行业 务部 业务 主管 , 中 国光 大 银行总 行财 富管 理中 心业 务副经 理 , 广 州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等 职 。 经 公 司第四 届董 事会 第三 十九 次会议 审议 通过 , 并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自2014 年8 月 至今 , 担 任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现 兼任 深圳 前海 金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王毅先 生 , 董 事 , 工 商管 理硕士 、 经济 师 , 历 任广 州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 部经理 、 营 业部总 经理 助理 、营 业部 副总经 理, 办公 室副 主任 (主持 全面 工作 ) 、 合规 总 监、董 事会 秘 书。现 任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副 总 裁兼 任董 事会 秘书、 首席 风险 官、 合规 总监。 程宁女 士 , 董 事 , 注 册会 计师 、 注 册税 务师 , 历任 广州白 云山 制药 总厂 财务 科科员 、 广 州白云 山宝 得药 厂财 务科 副科长 , 兼任 广州 白云 山 兽药厂 财务 科科 长 、 广 州 白云山 制药 股份 有限公 司经 营部 结算 科科 长、 结算 中心 会计 出纳 科 科长 、 财 务部 副部 长、 监 事会成 员兼 监事 会秘书 、 广 州白 云山 企业 集 团有限 公司 资财 处代 理处 长、 处 长、 广州 医药 集团 财 务部副 部长 、 财务部 部长 。 现任 广州 医 药集团 副总 经理 、 财务 总 监、 财务 部部 长, 广州 白 云山医 药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广 药白 云山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召集人 。 王静女 士 , 董 事, 企业 管 理硕士 。 曾任 美的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资本 运营 项目 助理 , 资 产 重组经 理, 现任 美的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重 组高 级专员 。 温婉容 女士 ,董 事, 商科 毕业。 曾任 德盛 安联 资产 管理香 港有 限公 司市 场及 传媒经 理 、 景顺投 资管 理亚 洲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区 域销 售 总监 、 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 高级 副总 裁、 德盛安 联资 产管 理香 港有 限公司 行政 总 裁、 香 港财 务策 划师 学会 行政总 裁等 职。2011 年7 月 加入东 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 现 任 东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行政 总裁。 吴晓球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国民经 济管 理学 博士 。 曾 任江西 省余 江县 商业 局秘 书、 中国 人 民大学 经济 研究 所主 任 、 中 国人民 大学 财政 金融 学院 副院长 、 中国 人民 大学 研究 生院副 院长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校 长助 理、 财政 金融 学院 常务 副 院长 、 金 融与 证券 研究 所 所长 、 教 授、 博 导。 刘国常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 会计 学) 博士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曾 在 郑州航 空工 业管理 学院 、 暨南 大学 管 理学院 任教 。 现任 广东 财 经大学 会计 学院 教授 , 兼 任暨南 大学 管理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2 学院博 士生 导师 、广 东省 审计学 会副 会长 、广 州市 审计学 会副 会长 等。 谢石松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教 授, 历任 广 州中山 大学 法学 院讲 师 、 副教授 , 现 任中山 大学 法学 院教 授, 国 际法研 究所 所长 。 兼 任武 汉 大学法 学院 、 西 北政 法大 学 兼职教 授, 中国国 际私 法学 会副 会长 ;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会 仲裁 员及 专家 咨询 委员会 委员 , 华 南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员 , 上海 、 广州 、 长 沙 、 深 圳、厦 门、 珠海 、佛 山、 肇庆、 惠州 等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等。 陈家雄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研究生 , 历任 东莞 证券 资 产管理 部投 资经 理 、 广 州 证券资 产管 理部产 品总 监, 现任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产 品研 发部副 总监 。 姜慧斌 先生 , 监事 , 管理 学硕士 。 曾任 宇龙 计算 机 通 信科 技 (深 圳 ) 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组织 发展 经理 ,现 任金 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部 总监 助理 。 曾巧女 士 , 监 事, 管理 学 学士 。 曾 任佛 山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助 理 、 美 的集 团 审计部 审计 经理、 美的 集团 审计 监察 部副部 长, 现任 美的 集团 审计监 察部 总监 。 2、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岩先 生 , 总 经理 , 经 济 学硕士 , 历任 中国 光大 银 行总行 投行 业务 部业 务主 管, 中国 光 大银行 总行 财富 管理 中心 业务副 经理 , 广州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理 等职 。 经 公司第 四届 董事 会第 三十 九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2014 年 8 月 7 日起 担任公 司总 经理 。现兼 任 深圳前 海金 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李云亮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研 究生 , 先后 于重 庆 理工大 学 、 中 国证 监会 重 庆监管 局任 职, 历任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证券 资管 部总 经理 等职 。 经 公司 第五 届董 事 会第四 次会 议审 议通过 ,并 已按 规定 报中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协 会备 案,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 起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苏文锋 先生 , 督察 长, 经 济学硕 士 。 历任 广 州市 经 济管理 干部 学院 外贸 经济 系党支 部书 记, 南方 证券 广州 分公 司 研究发 展部 总经 理 , 南 方 证券广 州分 公司 大德 路营 业部总 经理 , 南 方证券 广州 分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南 方证 券广 州分 公 司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 华 鼎 担保 投资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等 职 , 金 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 展部副 总监 等职 。 经公 司 第二届 董事 会第 二十一 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报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008 年9 月起 担 任公 司 督 察长。 3、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3 洪利平 女士 , 西南 财经 大 学金融 学硕 士毕 业 。 洪 利 平女士 曾任 职于 生命 人寿 保险股 份有 限公司 , 任 债券 交易 员。2010 年7 月 加入 金鹰 基金 管理公 司任 债券 研究 员, 现任本 基金 以 及金鹰 元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金 鹰保 本混 合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3、固 定收 益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有: 刘岩先 生,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总 经理 ; 李涛先 生,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固 定收 益 部副 总监 ,基 金经 理; 杨刚先 生,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研 究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洪利平 女士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基金 经理; 林昆先 生,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集 中交 易部总 监。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 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专业 人员办 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 务或委托 其他机 构代理 该 项业务 ; 5、配备足 够的专业 人员和 相应的技 术设施进 行基金 的注册登 记或委托 其他机 构代理 该 项业务 ; 6、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帐 , 进行 证 券投资 ; 7、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以 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9、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 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照有 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10、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4 11、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2、按 基金 合同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3、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 及时 、 足 额支 付 赎回和 分红 款项; 14、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帐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18、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内 发出 ; 19、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 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20、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财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2、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3、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财产及 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5、严 格履 行《 反洗 钱法 》规定 的金 融机 构反 洗钱 义务; 26、 公平 对待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 防止 在不 同基 金 间进行 有损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及资源 分配 ; 27、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8、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5 1、基金管 理人将严 格遵守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按 照招募说 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 略及限 制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资 。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行 为 , 建 立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用基 金财 产承 销证 券 ; (6) 用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提 供担 保; (7) 用基 金财 产从 事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8)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其 他 基金份 额, 但国 务院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以基 金财产向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10 ) 以 基金 财产 买卖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者 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1) 用基 金财 产从 事内 幕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动 ; (12 )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13)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例 等约 定; (14)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权益 ; (4) 在包括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料 中进 行虚 假信 息披 露;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6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8) 除按本 公司 制度 进行 基金 运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投 资;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违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 则,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乱市 场秩 序; (10)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自 己; (11)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 故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 诈成分 ; (12) 以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 展; (13) 有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 投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4) 参与洗 钱或 为洗 钱活 动提 供协助 ; (15) 法律法 规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代理 人、代表 人、受 雇人或任 何其他第 三人谋 取不当 利 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 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7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 理制 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组 成。 公 司内部 控制 大纲是 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 内 部 控制大 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 内 控原 则、 控制 环境 、 内 控措施 等内 容 。 基 本管 理 制度包 括风 险 控制制 度 、 投 资管 理制 度 、 基 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度 、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 料 档案管 理制 度 、 业 绩评 估 考核制 度和 紧急 应变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 是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 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 操 作守则 等的 具 体说明 。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了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 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 适 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系统 是一 个分工 明确 、 相互 牵制 、 完备严 密的 系统 。 公司 董 事会对 公司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8 建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 各个业 务部 门负 责本 部门 的内部 控制 , 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检 查公司 的内 部控 制措 施的 执行情 况 。 具 体而 言, 包括 如下组 成 部 分 :


(1)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大纲,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负 完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 (2) 督察 长


负责公 司及 其业 务运 作的 监察稽 核工 作 , 对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查 。 督 察长对 董事 会负 责 , 将 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 并 定期 向中 国 证监会 呈送 督察 长评 估报 告。 (3)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 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 总经理负 责, 将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各 业 务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和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其 他规 定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 ,适 时提出 修改 建议 ,并 定期 向中国 证监 会呈 送监 察稽 核报告 。 (4) 业务 部门 内部控 制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责 任 。 各 部门 总监 对 本部门 的内 部控 制负 直接 责任 , 负 责 履行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并负 责建 立、 执行 和维 护本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措施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事 会 承担最 终责 任 ; 基 金管 理 人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 真实 、 准 确,并 承诺 根据 市场 的变 化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9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 其 前身 “中 国人 民建设 银行 ” 于 1954 年 成 立,1996 年 易名为 “中国建 设银行” 。中国建 设银行是 中国四 大商业银 行之一。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 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商业 银行 业 务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 在香港 联合 交 易所主 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9 月 11 日 , 中 国建设 银行 又作 为第 一 家H 股公 司晋 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9 月 25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A 股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2014 年上 半年 ,本 集团 实 现利润 总 额 1,695.16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9.23%;净利 润 1,309.70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9.17% 。 营 业收 入2,870.97 亿 元,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 14.20% ; 其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12.59%, 净利 息收 益率(NIM)2.80%; 手续 费及 佣金净 收入 增长 8.39% , 在营业 收入 中的 占比 达 20.96% 。 成 本收 入比24.17% , 同 比下 降 0.45 个 百分 点 。 资 本充 足率 与核心 一级 资本 充足 率分 别为 13.89%和 11.21%, 同 业领先 。 截至2014 年6月 末, 本集 团 资产总 额163,997.90 亿元 , 较 上年 末增 长6.75% , 其 中, 客户 贷款和 垫款 总额91,906.01 亿元 , 增 长6.99% ; 负 债总 额152,527.78 亿元 , 较上 年末 增长6.75% , 其中, 客户 存款 总额129,569.56 亿元 ,增 长6.00%。 截至2014 年6月 末, 中国 建 设银行 公司 机构 客户326.89 万户 ,较 上年 末增 加20.35 万户, 增长6.64% ; 个 人客 户近3 亿户 , 较 上年 末增 加921 万 户, 增长3.17% ; 网 上银 行 客户1.67 亿 户, 较上年 末增 长9.23% ,手 机 银行客 户数1.31 亿户 ,增 长12.56% 。 截至2014 年6月 末 , 中 国建 设银行 境内 营业 机构 总量14,707 个 , 服 务覆 盖面 进一 步扩大 ; 自助设 备72,128 台, 较上 年末增 加3,115 台。 电子 银 行和自 助渠 道账 务性 交易 量占比 达 86.55% ,较 上年 末提 高1.15 个百 分点 。 2014年 上半 年 , 本 集团 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 得 到市 场 与业界 广泛 认可 , 先后 荣 获国内 外知 名机构 授予 的40 余个 重要 奖项。 在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2014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 中,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2, 较上 年上 升3 位; 在 美国 《福 布斯 》 杂 志2014 年全球 上市 公司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20 2000 强 排名 中位 列第2; 在 美国《 财富 》杂 志世 界500 强排名 第38 位, 较上 年上 升12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权市场 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 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监督稽 核处等9个职 能处室, 在上海设 有投资 托管服务 上海备份 中心, 共有员工240 余人 。自2007 年起,托 管部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计 , 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 的内控 工作 手 段。 2、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总经理 ,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郑州 市分 行 、 总 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贷 经营 部 、 公 司业 务部 , 长 期从 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 人银 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 室,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贷 管理 部、 信 贷经营 部 、 公 司业 务部 ,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4 年 9 月末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托 管 389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21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 和业 务水 平 , 赢 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 评 为“中 国最 佳 托管银 行” ; 获和 讯网 的中 国 “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 奖; 境内 权威 经济 媒体 《 每日经 济观 察》 的“ 最 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 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 严 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及时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闭管 理 , 实 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 务综合 系统 —— 基金监督 子系统” ,严格按 照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 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 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 监督 , 并 定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日 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22 (1)每工 作日按时 通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对 各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控制 指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 超标 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 管理 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情 况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管理 人的划 款指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 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 基金投资 运作监 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技 术或非 技术手 段 发现基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书面 要求基 金管理 人进行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体育 西路 189 号 城建 大 厦22 、23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凌 富华 邮政编 码:510620 成立时 间: 2002 年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伍仟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020-83936180 、4006135888 电话:020-83282950 传真:020-83283445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23 联系人 :潘 晓毅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排名 不分 先 后) (1)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 章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7596219 客服电 话:95533 ( 全国 ) 网址:www.ccb.com


(2)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 全国 ) 网址:www.bankcomm.com (3)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联系人 :郭伟 电话:010-65557048 客服电 话:95558 ( 全国 ) 网址:bank.ecitic.com (4)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2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虞 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 全国 ) 网址:www.spdb.com.cn (5) 名称: 广东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佛山 市顺德 区大 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 海恒


联系人 : 何浩 华 联系电 话:0757-22388928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6) 名称: 成都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 中 路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张 海涛 电话:028-85190961 客服电 话: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7) 名称: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城区 南城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黄 飞燕 联系电 话:0769-22321089 客服电 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25 (8) 名称: 浙江 民泰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浙江 省温岭 市三 星大 道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江 建法 联系人 : 刘兴 龙 电话:0576-86109521 客服电 话:96521 省 外客 服电话 :4008896521 网址:www.mintaibank.com (9) 名称: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常州 市天宁 区延 陵中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韩 璐 联系电 话:0519-89995066 客服电 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zh_CN/ (10) 名称: 南充 市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顺庆区 涪江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滨江中 路一 段 97 号26 栋 泰和尚 渡南 充市 商业 银行 法定代 表人 :黄 光伟 联系人 :李 俊辉 联系电 话:0817-7118079 客服电 话:400-169-6869 网址:www.cgnb.cn


(11) 名称: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广州 市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26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2) 名称: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无锡 市县前 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姚 志勇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13) 名称: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28 号上 海证 券大厦 南 塔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李 芳芳 电话:021-22169089 客服电 话:95525 ( 全国 )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4) 名称: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东 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陈 璐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15) 名称: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27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洋 联系电 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 话:95536 ( 全国 ) 网址:www.guosen.com.cn (16) 名称: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业务联 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 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17) 名称: 九州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曲国辉 联系人:何曌 电话:0755-33331188 客服电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18) 乙方: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电 话:0755-83007159 客服电 话:4008-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28 (19) 名称: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 心 A 座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联系人 :范 雪玲 电话:0755-82023431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20) 名称: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苏 卓仁 电话:0769-22112062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21) 名称: 平 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易 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袁 月


电话:0755-22627802


客服电 话:400881616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2) 名称: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 国 际企业 大 厦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29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3) 名称: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 江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客服电 话:0791-6272572 网址:www.gsstock.com (24) 名称: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 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联系人 : 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5) 名称: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三 里河 东 路5 号 中商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 张志 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 010-63080985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6) 名称: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名 扬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30 联系人 : 高悦 铭 联系电 话:0451-82337802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7) 名称: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8) 名称: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黄 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9) 名称: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31 (30) 名称: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 莫晓 丽 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1)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32) 名称: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河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联系 人: 吴筱 菊 电话:021-38676666-6161 客服电 话:95521 ( 全国 ) 网址:www.gtja.com (33) 名称: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32 客服电 话:95575 ( 全国 ) 网址:www.gf.com.cn (34) 名称: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 路2222 号 安 联大 厦 34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郑 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5) 名称: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王 佳佳 电话:0755-83199599 转8172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36) 名称: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济南 市市中 区经 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82024184


联系人 :傅 咏梅 电话:0531-87107718 客服电 话:95538 ( 全国 ) 网址:www.qlzq.com.cn


(37) 名称: 方正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 22 -24 层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33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 话:95571 ( 全国 ) 网址:www.foundersc.com (38) 名称: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 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蕾


电话:0731-84403319 客服电 话:0731-84403350


网址:www.cfzq.com (39) 名称: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 市 湖东 路99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德 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40) 名称: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中山 二 路 18 号电 信广 场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滨 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34 网址:www.wlzq.com.cn (41) 名称: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联系人 : 高克 南 联系电 话:0755-82545707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42) 名称: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43) 名称: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西 南宁市 滨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4) 名称: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太原 市山西 府西 街 69 号 国际 贸 易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35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45) 名称: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开国 联系人 :王 立群 电话:021-23219286


客服电 话:95533 ( 全国 )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46) 名称: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阜 南 路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47) 名称: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 朱 科敏 联系人 :霍 晓飞 电话:021-50586660-8644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0519-88166222 ( 常州 地 区) 、021-52574550 ( 上 海地区 ) 、 0379-64902266 (洛 阳地 区 )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36 网址:www.longone.com.cn (48) 名称: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嘉 华 国际商 务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 话:0571-96336 ( 上海地 区962336 ) 网址:www.ctsec.com (49) 名称: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客服电 话:95565 ( 全国 )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50) 名称: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苏州 工业园 区翠 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 话:0512-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51) 名称: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重庆 市渝中 区临 江支 路2 号合 景国际 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 余 维佳 联系人 :米 兵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37 电话: 023-6378692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2) 名称: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法定代 表: 黄金 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53) 名称: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 6 号京 城大 厦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 话:0755-83478806 等 网址:www.cs.ecitic.com (54) 名称: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丁 思聪 电话:0571-87112510 客服电 话: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55) 名称: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38 注册( 办公 )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56) 名称: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 大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57) 名称: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58) 名称: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南京 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39 网址:www.ajzq.com (59) 名称: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院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 盘古 大 观A 座40F-43F 法定代 表人 : 赵 大建 联系电 话:010-59355900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0) 名称: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95360/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61) 名称: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电 话:021-33606736


客服电 话:95564/4006135888 网址:www.lxzq.com.cn (62) 名称: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服电 话:95353 网址:www.tebon.com.cn (63) 名称: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0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10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10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电 话:028-86199041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818.com


(64) 名称: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 行大 厦 25 层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张 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65) 名称: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蒋 章 电话:021-58870011-6618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66) 名称: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12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751-28829790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1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0571-28829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7) 名称: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沈 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8) 名称: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林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4008-773-772 客服电 话:0571-88920897 网址: www.5ifund.cn (69) 名称: 中期 时代 基金 销售 (北京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6 号 1 幢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徐 亮 电话:010-59539955 客服电 话:95162 或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fund.com (70) 名称: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02 室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2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李 延鹏 电话:0755-82721122-8625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1) 名称: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 二钢 电话:010-85188234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72) 名称: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73) 万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观3201 法定代 表人 :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电话:010-59393923-811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3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74) 名称: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南 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西区 丹棱 街中 关村 金融大 厦 10 层1008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电 话:010-57418829 客服电 话:400-688-5958 网址:www.eqianjing.com (75) 名称: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电 话:010-57756019 客服电 话:4007-868-86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76) 名称: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业务联 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59539864 客服电 话:95162 /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4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育 西 路189 号城 建大 厦 22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富华 联系人 :张盛 电话:020-38283037 传真:020-83282856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 岭南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广州 市新 港西 路 135 号中 山大 学西 门 科 技园601-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 黄 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 师: 欧阳 兵 、 陈进 学 、唐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中审 亚太 会计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复兴 路 47 号天 行建 商务 大厦22-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池生 电话:010-51716801 、51716803 、51716807 传真:010-51716790 邮编:100036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韩 振平 、王兵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5 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人申购 本 基金的 金额 , 对 投资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 的费 率计提 销 售服务 费, 因此 形成 不同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 基金 分设两 类基 金份 额:A 类 基 金份额 和 B 类 基金份 额 。 两 类基 金份 额 分别设 置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 并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进行调 整并 公告。 (二) 基金 份额 限制 投资人 可自 行选 择申购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 不 同基 金 份额类 别之 间不 得互 相转 换, 但依 据 基金合 同约 定因 申购 、赎 回而发 生基 金份 额自 动升 级或降 级的 除外 。 投资人 首次 申 购A 类基 金 份额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 元, 首 次申 购B 类基 金份额 单 笔最低 限额 维持 为人 民 币500 万元;A 类基 金份 额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 元,B 类基金 份额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 元。 基 金投资 者将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益 转购 基 金份额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 金额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调整 申购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 最低金 额限 制及 规则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在开 始调 整之 日前2 日至 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 告。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当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单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达 到B 类 基金 份额 的 最低份 额要 求:500 万份 时 , 基 金的 注 册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该基 金账 户保 留的A 类基 金 份额全 部升 级 为B 类 基金 份额。 当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单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不 能满 足B 类 基金 份 额的最 低份 额要求 :500 万份 时 , 基 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该基 金账 户保留 的 B 类 基金份 额全 部降 级为 A 类 基金份 额。 1、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升 降级的 数量 限制 及规 则 ,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中规 定 。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6 2、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 在履行 相关程序 后,调整 基金份 额升降 级 的数量限 制及规则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开始 调整之 日前 2 日 至少在 一家指 定 媒体上刊 登公 告。 3、 投 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 时, 应正 确填 写所 申购 基 金份额 的代 码 (A 级、B 级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代码 不同 ) , 否则 , 所 提交 的申 购申 请无 效 。 投 资人 申购 申请 确认 成 交后 , 其 最终 获 得的 是A 级还是 B 级 基金 份额, 以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构 根据 上述 规则 确认 的结果 为准 。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7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 并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关于 核准 金鹰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复 》 (证 监许可 【2012】1444 号) 核准募 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自2012年11月19日 起公开 募集 ,并 于2012年12月3日 募集 结束 。募 集对 象为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本基金 的初 始面 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人 民币1.00 元。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2年12 月7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数量 连 续20 个工 作日 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 续2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说 明原 因 和报送 解决 方案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办 理。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具体 的销 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代销 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开通 电话 、 传真 或网 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8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一销 售机 构公布 时间 为 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 定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每 份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000 元的 基 准进行 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投资 人在 全部 赎回 其持 有的本 基金 余额 时 , 其 账 户内待 结转 的基 金收 益将 全部结 转, 再进行 赎回 款项 结算 。 部 分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账 户 未付收 益为 正时 不兑 付账 户未付 收益 ; 账 户未付 收益 为负 时 , 剩 余 的基金 份额 必须 足以 弥补 其当前 累计 收益 为负 时的 损益 , 否 则将 自 动按部 分赎 回份 额占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总份 额的 比例 结转当 前部 分累 计收 益, 再 进行赎 回款 项 结算;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49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将 退回 投 资者账 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成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过 注册登 记机 构按 规定 向该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支付 赎回 款项 。 正 常情况 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回 (T 日 )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指示 基金 托管 人于 T +1 日将赎 回款 项从 基金 托管 专户划 出, 通过 注册 登记 机构和 销售 机 构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期限 内划往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定的 银行 账户 。 特殊 情 况下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T 日) 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期 限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赎回 款项 。遇 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系 统故 障 、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素 影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则赎 回款 项划 付时 间 相应顺 延 。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 法按 基 金合 同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投 资人 首次 申 购 A 类 基金份 额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 元, 首次 申 购 B 类基 金份 额单笔最 低限额维 持为人 民币 500 万元 ;A 类基 金 份额追加 申购单笔 最低限 额为人民 币 1 元,B 类 基金 份额 追加 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1 元 。 基 金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基 金收 益 转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 低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0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申请 将其持有 的部分或 全部基 金份额赎 回,单笔 赎回最 低份数 为 1 份, 若某 投资 人在 该销 售 网点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不 足1 份或 某笔 赎回 导致 该持 有人在 该销 售 网点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少 于1 份, 则全 部基 金份 额必 须一起 赎回 。 3、投 资人 在单 个基 金账 户 保留 的 A 级基 金份 额达 到 或超 过 500 万 份时 ,本 基 金的注 册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 金账户 持有 的A 级基 金份 额升级 为 B 级基 金份 额。 投 资人在 单个 基 金账户 保留 的B 级基 金份 额的最 低余 额 为 500 万份 , 低 于 500 万 份的 , 本基 金 的注册 登记 机 构自动 将其 在该 基金 账户 持有 的 B 级 基金 份额 降级 为 A 级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以 每 份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000 元的基 准进 行计 算。 2、申购份 额的计算 及余额 的处理方 式: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 除以基 金份额 净 值人民 币 1.0000 元, 有效 份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按 截尾 原则 处理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享有 或承 担。 3、赎回金 额的计算 及处理 方式:赎 回金额单 位为元 。 上述计 算 结果保 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 后 第3 位 按截 尾原则 处理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4、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率 均 为 0%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 促销计 划,针对 以特定交 易方式( 如网上交 易 、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保 持为人 民 币 1.0000 元。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人 民 币100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0/1.0000 =1,000,000.00 份 2、本 基金 赎回 支付 金额 的 计算 (1) 部分 赎回 投资人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如 其未 付收 益为 正或 该 笔赎回 完成 后剩 余的 基金 份额按 照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1 1.0000 元人民 币为基 准计 算的价值足 以弥补 其累计 至该日的未 付收益 负值时 ,赎回金额 按 如下公 式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1: 某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 A 级 基金 份 额1,000,000 份, 未付 收益 为人 民币1,000 元, T 日该 投资 人赎 回500,000 份, 所以 : 赎回金 额=500,000 ×1.0000 =500,000.00 (元 ) 例 2: 投资 人持 有本 基金 A 级基 金份 额 1,000,000 份,未 付收 益为-1,000 元 人民币 ,T 日 该 投 资 人 赎 回 500,000 份 , 此 时 , 该 投 资 人 部 分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赎 回 后 剩 余 500,000 份 ,足 以弥 补其 累计 至 T 日的 未付 收益-1,000 元人 民币 ,所 以: 赎回金 额=500,000 ×1.0000 =500,000 元 投资人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如 其该 笔赎 回完 成后 剩余的 基金 份额 按 照1.0000 元 人民 币为基 准计 算的 价值 不足 以弥补 其累 计至 该 日 的未 付收益 负值 时, 则将 自动 按 比例结 转当 前 未付收 益, 赎回 金额 按如 下公式 计算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份 额按比 例结 转的 未付 收益 例3 : 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 A 级基金 份 额1,000,000 份 , 未 付收 益为-10,000 元人 民币 ,T 日该投 资人 赎 回999,000 份, 此时 , 该 投资 人部 分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赎回 后剩 余 1,000 份,按 照1.0000 元 人民 币 为基准 计算 的价 值不 足以 弥补其 累计 至该 日的 未付 收益-10,000 元人民 币 , 则 : 按 照赎 回 份额占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 结 转累 计至T 日 的 未付收 益 、 赎 回 份额对 应的 未 付 收益 =-10,000×(999,000/1,000,000 )=-9,900 元 赎回金 额=999,000 ×1.0000 -9,900 =989,100 元 (2) 全部 赎回 投资人 全部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余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自 动 将投资 人的 未付 收益 一并 结算并 与 赎回款 一起 支付 给投 资人 ,赎回 金额 包括 赎回 份额 和未付 收益 两部 分, 具体 的计算 公 式 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该 等份 额对应 的未 付收 益 例4: 某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 A 级 基金 份 额1,000,000 份, 未付 收益 为1,000 元人民 币, T 日该 投资 人全 部赎 回, 则赎回 金额 的计 算为: 赎回金 额=1,000,000 ×1.0000+1,000 =1,001,000.00 (元 ) 3、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00 元人 民币, 有效 份额 单位为 份, 上述计 算 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3 位按截 尾原 则处 理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2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4、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00 元人 民币 , 赎回金 额 单位为 元 。 上 述计 算 结 果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后 第 3 位按 截尾 原则 处理 ,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金投 资人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 办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人 自T+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2 日 予以 公告。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3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连 续两 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并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投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4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告最 近1 个开放 日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 于 2 周( 包 括 2 周 ), 暂停 结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结 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1 个 开放 日的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 十 、基金的转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本基金已于2012 年12 月27日起开通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部分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 务,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相关 公告 。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5 十 一、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与转托管 (一 ) 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不 采用申 购 、 赎 回等 基金 交 易方式 ,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人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包括 继 承、 捐赠 和司 法 强制执行 ,及基金 注册与 过户登记 人认可的 其它行 为。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 转 的主体 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 。其 中: 1、“ 继承 ”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捐赠 ”仅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 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司法 强制执行 ” 是指 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 以办 理的非 交易 过户 情形 ,以 其公告 的业 务规 则为 准。 (二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 务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直 接向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其 指定 的机构 申请 办理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 网点 ) 时, 投资 人可根 据各 销售 机构 的实 际情况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转 托管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 的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十 二、基金份额的冻 结 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份 额 被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管 规章 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 在 国家 有 权机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先 行 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6 十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本基金 已于2012 年 12 月27 日起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 上刊登 相关 公告 。 十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力求 保持 基金 资产 本金 的安全 性和 资产 高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力争 获得 超过 基 金业绩 比 较基准 的稳 定收 益。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投资 的金 融工 具, 具体 范围如 下: 1、现 金; 2、通 知存 款 ; 3、短 期融 资券 ; 4、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 5、剩 余期 限在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和中 期票 据; 6、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 年)的 债券 回购 ; 7、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 年)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 8、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 纳 入 投资 范围。 (三) 投资 理念 以打造 “ 现 金 管 理 工 具 ” 为 定 位 , 坚 持 现 金 增 利 的 投 资 理 念 , 充 分 利 用 多 样 化 的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7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在 力 保 基 金 资 产 本 金 安 全 、 维 持 基 金 资 产 高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努 力 把 握投资机会,追求稳定收益。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结合 “ 自上 而下 ” 和 “ 自下 而上 ” 的 研究 方 法对各 类可 投资 资产 进行 合理的 配置 和选择 。 本 基金 审慎 考虑 各 类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 风险性 特征 , 在 风险 与收 益 的配比 中, 力求将 各类 风险 降到 最低 ,并在 控制 投资 组合 良好 流动性 的基 础上 为投 资者 获取稳 定的 收 益, 具 体投 资策 略包 含以 下几个 层面 : 1、整 体资 产配 置策 略 首先根 据宏 观经 济形 势 、 央行货 币政 策 、 短 期资 金 市场状 况等 因素 对短 期利 率走势 进行 综合判 断, 然后 形成 利率 动态预 期, 进而 调整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1) 利率 分析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通 货膨 胀 、GDP 增 长 、 货 币供 应量 、 国 际利率 水平 、 汇率 、 政府 宏观政 策 导向等 因素 进行 分析 , 形 成对基 本面 的宏 观研 判 。 同时 , 对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 开市场 操作 、 主 流机构 投资 者的 短期 投资 倾向 、 债 券供 给 、 货 币市 场 与资本 市场 资金 等微 观层 面的因 素进 行 考察, 合理 预期 货币 市场 利率曲 线动 态变 化, 以此 决定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 (2) 久期 管理 策略 当预期 市 场 利率 上升 时, 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增加 持有 剩余期 限较 短债 券并 减持 剩余期 限 较长债 券等 方式 降低 组合 久期 , 以 降低 组合 跌价 风 险; 在预 期市 场收 益率 下 降时 , 通 过增 持 剩余期 限较 长债 券等 方式 提高组 合久 期, 以分 享债 券价格 上升 的收 益。 2、类 属配 置策略 本基金 将合 理配 置各 类短 期金融 工具 , 如央 行票 据 、 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短期 融资券 以 及现金 等投 资品 种 , 通 过 类属配 置满 足基 金流 动性 需求并 获得 投资 收益 。 本 基金将 对市 场资 金面 、 基 金申 购赎 回金 额 的变化 进行 动态 分析 , 在 高流动 性资 产和 流动 性较 低资产 之间 寻找 平衡 , 以 满足 组合 的日 常 流动性 需求 ; 基金 管理 人 通 过对 各类 属的 相对 收益 、 利 差变 化、 流 动性风 险 、 信 用风 险等 因 素的分 析来 确定 类属 配置 比例 , 选 择具 有投 资价 值 的品种 , 以获 取 较高回 报。





3、债 券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以安 全性 为第 一考 量, 优先 选择 央票 、 短期 国 债等高 信用 等级 的债 券品 种以回 避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8 信用违 约风 险。 本基 金还 可配置 外部 信用 评级 等级 较高( 符合 法规 规定 的级 别)的 企业 债 、 短期融 资券 等信 用类 债券 。 在 具体 的券 种选 择上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正 确拟 合收 益率曲 线的 基 础上 , 客 观分 析收 益率 出 现偏离 的原 因 , 寻 找收 益 率明显 偏高 的券 种 。 本 基 金将重 点关 注价 格被低 估品 种。 4、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将对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情况 、 季节 性资 金流 动 情况和 日历 效应 等因 素进 行跟踪 , 对 投资组 合的 现金 比例 进行 结构化 管理 , 使得 基金 具 备较高 的流 动性 。 基金 管 理人将 综合 平衡 基金资 产在 流动 性资 产和 收益性 资产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通 过现 金留 存、 持有 高流动 性券 种 、 降低组 合久 期等 方式 提高 基金资 产整 体的 流动 性, 将回购 或债 券的 到期 日进 行均衡 等量 配 置,以 确保 基金 资产 的变 现需求 。 5、逆 回购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将密 切关 注由 于 季节 性需 求、 新股 申购 等原因 导致 短期 资金 需求 激增的 机 会,通 过逆 回购 的方 式融 出资金 以分 享短 期资 金利 率陡升 的投 资机 会。


(五) 投资 限制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 (3) 剩 余期 限超 过397 天 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中 期票据 ; (4) 信 用等 级在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但 市场条 件发 生变 化后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 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 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 过397 天 但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摊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59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5) 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397 天; (6) 本 基金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 发行的 短期 企业 债券 及短 期融资 券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9)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10)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外, 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 资金余 额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因 发 生巨额 赎回 致使 本基 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9) 条 外, 因 基金 规模或 市场 变化 导致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以 上比 例限制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上 述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 定。 3、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 下标准 :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应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2)国 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 如, 若中国 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 级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 持有 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20 个 交易 日内对 其予 以全 部减 持。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0 4、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 评级, 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AA 级或相 当 于 AAA 级 的信 用 级别。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5、 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本基金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 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即: (1- 利息 税率 )× 一年 期 定期存 款利 率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是流动 性与 收益 性相 平衡 的投资 工具 , 是储 蓄存 款 的良好 替代 品种 , 所 以投 资业 绩基 准 确定为 :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 利率 (税 后 ) 。 本比 较基 准与货 币市 场工 具的收 益率 有一 定的 相关 性,能 够反 映货 币市 场的 收益率 水平 。 如果今 后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 本基 金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 根 据实 际 情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 调 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调整 前 3 个 工作 日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高流 动性 、 低 风险品 种 , 其 预期 风险 和 预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 型 、 债券型 和混 合型基 金。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工作 日 内进行 调整 。 (九)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计 算方 法 1.计算 公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1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剩余期限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其中:投 资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资产 包括现金 类资产( 含银行存 款、清算 备付金 、交易 保 证金、证 券清算 款、买断 式回购履 约金)、 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 银行定 期存款 、大额存 单、 剩余期 限 在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逆回 购、 期限 在一 年 以内( 含一 年)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 买 断 式 回购 产生 的 待回购 债券 、 中国 证监 会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正 回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现 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期 限的确 定方 法 (1) 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 为 0 天;证 券清 算款 的剩 余期限 以 计算日 至交 收日 的剩 余交 易日天 数计 算; 买断 式回 购 履约金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协 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2) 一年以 内(含一 年)银行 定期存款 、大额存 单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3)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是指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以下 情 况除外 :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 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 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 购和逆 回购)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 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 的实际 剩余天 数 计算。 (5) 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 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6)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7) 买断式 回购产 生的待 返 售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天 数计算 。 (8)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 重 大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2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已 于2015 年7月14 日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截止日 为2015 年3 月31 日,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 据 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248,505,176.81 19.24 其中: 债券 248,505,176.81 19.2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7,333,626.71 5.2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17,833,432.46 1.38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4,602,703.30 12.74 4 其他资 产 811,394,862.17 62.81 5 合计 1,291,836,368.99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1) 报告 期债 券回 购融 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 额 10.3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上 表中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 购融资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日 融资 余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3 额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的 简单平 均值 。 (2)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 金 余 额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的说 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 金没有出现债券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的情 况。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7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1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4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无超过 120 天 情况 。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 1 30天以 内 10.8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 —60 天 2.3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 —90 天 16.2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 —180 天 4.6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 -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4 浮动利 率债 5 180 天( 含) —397 天 (含 ) 3.0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37.21 -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8,236,009.20 4.5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8,236,009.20 4.51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90,269,167.61 14.74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248,505,176.81 19.25 9 剩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 动 利 率债券 - - 5、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 ) 1 110402 11 农发 02 500,000 50,195,937.43 3.89 2 041459059 14 武商贸 CP001 300,000 30,162,189.69 2.34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5 3 071538001 15 湘财证券 CP001 300,000 29,997,463.87 2.32 4 071521002 15 渤海证券 CP002 300,000 29,995,934.13 2.32 5 011599092 15 闽交运 SCP002 300,000 29,973,773.61 2.32 6 041476001 14 西安浐灞 CP001 200,000 20,129,656.86 1.56 7 071534002 15 中原证券 CP002 200,000 19,995,984.30 1.55 8 041452033 14 正泰 CP001 100,000 10,032,541.31 0.78 9 011599056 15 浦路桥 SCP001 100,000 9,994,987.38 0.77 10 041466027 14 杭交投 CP002 100,000 9,986,636.46 0.77 6、 “ 影子 定价 ”与 “摊 余 成本法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16.310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68%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838%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8.1 基 金计 价方 法说 明 本基金 目前 投资 工具 的估 值方法 如下 : (1)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包 括票据 )购 买时 采用 实际 支付价 款( 包含 交易 费用 )确定 初 始成本 ,按 实际 利率 计算 其摊余 成本 及各 期利 息收 入,每 日计 提收 益; (2)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示 ,按 实际 利率 在实 际持有 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利 息;合 同 利率与 实际 利率 差异 较小 的,也 可采 用合 同利 率计 算确定 利息 收入 ;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6 (3)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以本金 列示 ,按 实际 协议 利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方 法估 值。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8.2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内 不存 在剩余 期限 小于 397 天 但 剩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 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摊余成 本超 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20 %的 情况 。 8.3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8.4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3,322,279.15 4 应收申 购款 808,072,583.02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811,394,862.17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7 十 五、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2 年12月7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 以来 (截 至2015年3 月31 日) 的 投资 业绩及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表 所示 : 金鹰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 金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表 1.金 鹰货 币A 阶段 净 值 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12.7-2012.12.31 0.1812% 0.0053% 0.2055% 0.0000% -0.0243% 0.0053% 2013.1.1-2013.12.31 3.8333% 0.0156% 3.0000% 0.0000% 0.8333% 0.0156% 2014.1.1-2014.6.30 2.5704% 0.0061% 1.4877% 0.0000% 1.0827% 0.0061% 2014.1.1-2014.12.31 4.9315% 0.0072% 2.9726% 0.0002% 1.9589% 0.0070% 2012.12.7-2015.3.31


10.3930%


0.0119%


6.8349%


0.0003%


3.5581%


0.0116%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转 份额 。 2.金 鹰货 币B 阶段 净 值 收 益 率①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12.7-2012.12.31 0.1970% 0.0053% 0.2055% 0.0000% -0.0085% 0.0053% 2013.1.1-2013.12.31 4.0829% 0.0157% 3.0000% 0.0000% 1.0829% 0.0157% 2014.1.1-2014.6.30 2.6935% 0.0061% 1.4877% 0.0000% 1.2058% 0.0061% 2014.1.1-2014.12.31 5.1843% 0.0072% 2.9726% 0.0002% 2.2117% 0.0070% 2012.12.7-2015.3.31


11.0086%


0.0119%


6.8349%


0.0003%


4.1737%


0.0116%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转 份额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累计净 值收 益率 变动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变动 的比 较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8 金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累计净 值收 益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12 年 12 月7 日至 2015 年 3 月31 日) 1、 金鹰货 币A 2、 金鹰货 币B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69 注:1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期为 2012 年 12 月 7 日。 2、截至报 告日本 基金的各 项投资比 例基本符 合本基 金基金合 同规定, 即投资 于定期存 款 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持有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在 每个交 易日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3、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 十六、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 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0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1 十 七、基金财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二) 估值 方法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 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 内平均 摊销 , 每日 计提 损 益。 本基 金不 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在 有关 法律 法 规允许 交易 所 短期债 券可 以采 用“ 摊余 成本 法 ”估 值前 ,本 基金 暂不投 资于 交易 所短 期债 券。 2、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 影子 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偏离达 到或 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其中 , 对 于偏 离程 度达 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 参考成 交价 、 市场 利率 等 信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3、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2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有价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 备 付金 、保证 金及 其他 资产 和承 担的 负债。 (四) 估值 程序 1、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规计 算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的日 已实现 收益,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 金 的收益 分配 是按 月结 转份 额的,7 日年 化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 含节假 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 资产收 益率 ,精 确 到 0.001% ,百 分号 内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经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每 万份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小 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 每 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错 误。 基 金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百 分号 内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差 错 时,视 为7 日年 化收 益率 错误。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 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 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3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 则 有协 助 义务的 当事 人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直 接当事人 负责, 不对第三 方负责。(3)因 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 但 差 错责任 方仍 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 差额部分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 (3)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 (4)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 偿过 程 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5)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6)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 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4 4、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差 错处 理的原 则和 方法 如下 : (1)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 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2)估值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估值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后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3) 因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计 算错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造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事 人 追 偿 ; (4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而 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 每 日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 。 用 于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资产净值、 每 万 份 基金 已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计 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 影 响 。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5 十 八、 基金的费用和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的 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33%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1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6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25% , 对 于由 B 类降 级 为A 类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 自其降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适 用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费率 。B 类基 金 份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为0.01% , 对于 由A 类升 级为B 类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应自 其升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起享 受B 类基 金份 额的费 率。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售服 务费 计 提的计 算公 式相 同, 具体 如下: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注 册 登记机 构 , 由 注册 登记 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或 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4、除管理 费和托管 费之外 的基金费 用,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 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金 合 同生 效前 所发 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 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 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7 十 九、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债 券利 息、 票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 差价、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收 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为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 日分 配、 按 月支 付” 。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基 金收 益情况 , 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为基准 , 为投 资人 每日 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 每 月 集中支 付 。 投 资人 当日 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 小 数 点后 第 3 位 按截 尾原 则处 理,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 行再次 分配 , 直 到分完 为止 ; 4、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 将 当日 收益 全部 分配 , 若当 日 已 实现 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益 等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益 计算 并分配时 ,每月 累计收益 支付方式 只采用 红利再投 资( 即 红利转基 金份额) 方式,投 资人可通 过赎回基 金份额 获得现金 收益;若 投资人 在每月累 计 收 益支付 时 , 其 累计 收 益 为 正值 , 则 为投 资人 增加 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 其 累计 收 益为负 值 , 则 缩 减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 若 投 资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其 对应收 益将 立即 结清 ; 若 收益为 负值 , 则 从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款 中扣 除; 6、 当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 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 基金每 个工作日 进行收益 分配。 每个开放 日公告前 一个 开 放日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应 于节 假 日结束 后第 二个 自然 日 , 披露节 假日 期间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8 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节假 日最 后一 日 的7 日 年化收 益率 , 以 及节 假日 后 首个开 放日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本 基金每月 例行对 上月实现 的收益进 行收益 结转( 如遇 节假日顺 延) ,每月例 行的 收益 结转不 再另 行公 告。 二十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 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 托管 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 (二) 基 金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79 二十 一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应按规定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 人 民币 :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 书面说 明。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0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公 告 1、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日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当日该 类基金份 额的 总 已实现收 益/当日该 类基金 份额总 额 ×10000 其中,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总额包 括截 至上 一工 作日( 包括节 假日)未 结转 份额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额 的,7 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最近 七个 自然 日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 益按 每日 复利 折算 出的年 收益 率。 计 算 公式 为: % 100 1 10000 1 % 7 7 /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 其中, i R 为最 近第i 个自 然日( 包括计 算当 日) 的每 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4 位,7 日 年化 收益 率 采用四 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2、基金合 同生效后 ,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当日 ,基金管 理人应 在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披 露截 止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合 同生 效 至前一 日期 间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 前一 日 的7 日年 化收 益率 。 3、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基 金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 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 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1 4、基金管 理人将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或 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 的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 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基金定 期报告应 当按有 关规定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2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 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资 产净 值估 值错 误达基 金资 产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注 册 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当“ 摊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偏 离 度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0.5 %的情 形; 27、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 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3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一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十二 )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二十 二 、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风险较低的产 品类型,但是并不意味着 投资本基金不承担任何风 险,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管理中 将采 用审慎的原则以规避 投资 风险,同时也提醒投 资人 注意以下几方 面的投 资风 险。 (一) 外部 风险 外部风 险是 指外 部因 素给 基金运 作带 来的 风险 , 包 括政策 风险 、 经济 周期 风 险、 利率 风 险、购 买力 风险 、再 投资 风险、 信用 风险 、外 生流 动性风 险等 :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汇率 政策 、 利 率政 策等 相关 政策 ) 发 生变化 , 导致货 币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 从 而引 起 债券价 格波 动,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货币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4 和收益 率, 基金 投资 的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4、通 货膨 胀风 险 通货膨 胀风 险也 称购 买力 风险 。 基 金持 有人 的收 益 将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如果 发 生通货 膨胀 ,现 金的 购买 力会下 降,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 与 利率上 升 所带来 的价 格风 险 (即 利 率风险 ) 互为 消长 。 具 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 基金 从 投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所 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资 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的 收益 率 ;


6、信 用风 险 主要指 债券 、 票据 等发 行 主体信 用状 况恶 化 , 到 期 不能履 行合 约进 行兑 付 ; 以及债 券发 行人出 现违 约 、 拒 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 或 由于 债券 发 行人信 用资 质降 低 导 致基 金资产 损失 和收 益变化 的风 险 ;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交割 风险 ; 7、外 生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 和赎回 时 , 若 此时 市场 流 动性较 差 , 会 导 致 本基 金 无法顺 利买 进或 卖出, 或者 必须 付出 较高 成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进 而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业绩 。 8、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故障 或者差 错产 生的 风险 ; (2)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3)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能 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4)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 内部 风险 内部风 险是 指来 自于 基金 管理公 司内 部的 风险 ,包 括投资 管理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 1、投资管 理风险指 在基金 管理运作 过程中, 管理人 的专业水 平和管 理 水平等 将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和相 关政 策和经 济形 势 、 证 券价 格 走势的 判断 , 从而 影响 基 金收益 水平 的风 险, 包 括投 资限 制风 险、 投资策 略风 险和 内生 性流 动风险 ; 2、操作风 险是指在 对内及 对外的业 务各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可 能因内部 控制存 在缺陷 或 者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基 金资产 损失 , 也 可能 因为 技 术系统 的故 障 或者差 错而 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受 到影 响 所 产生 的风 险。 其 范围 比 较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5 广泛, 涉及 到 基 金管 理公 司 每个 业务 部门 及领 域 、 基金托 管人 、注 册登 记机 构、销 售机 构 、 证券交 易所 、 证券 登记 结 算机构 等 , 主 要包 括 : 道 德 风险 ( 内部 串通 、 机构 设置或 操作 过程 中的低 效 、 人 为疏 忽及 错 误) 、 交 易风 险 、 核 算风 险 、IT 风 险 (系 统及软 件错 误或失 灵 、 控 制中断 、灾 难性 事故 等) 。 (三)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为投 资货 币市 场的 开放式 基金 , 作为 投资 者 现金管 理的 工具 之一 , 属 于低风 险低 收益的 产品 , 以在 保持 基 金资产 本金 的安 全性 和资 产高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获 得超过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收益 为目 标, 力争 提高投 资者 持有 现金 的效 率 。 本基金 产品 特色 决定 本基 金收益 受货 币市 场流 动性 及货币 市场 利率 波动 的影 响较大 : 一 方面 , 若 本基 金遭 遇高 额 度或高 频率 地申 购或 赎回 指令 , 会 导致 本基 金频 繁 买卖证 券 , 若 货 币市场 流动 性不 良可 能使 基金面 临高 流动 性风 险; 另 一方面 货币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也会 影响 证 券公允 价值 的变 动及 其交 易价格 的波 动 , 以 及基 金的 再投资 收益 ,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收益 水平 。 因此 , 本 基金 可能 面临 较 高流动 性风 险以 及货 币市 场利率 波动 的系 统性 风险 。 二十 三 、 基 金 合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合 同 变更内 容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6)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根据 适用 的相关规 定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6 (2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 收费方 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 (4) 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 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变 更 基金合 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 自 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将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 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 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 金财 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7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 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 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8 二十 四 、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1)基金 投资者持 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据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取 得本 基 金的的 基金 份额 起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基 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要 条件 。 本基 金根 据 认购 、 申 购费 用收 取方 式 的不同 , 将基 金 份额分 为 A、B 两类 不同 的 类别, 同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份基金 份额 在其 各自 类别 内 具有 同等 的 合法权 益。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额发 售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提供基 金管理人 和监管 机构要求 提供的信 息,以 及不时的 更新和补 充,并 保证其 真 实性;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89 3)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4)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7)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自基 金管理 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 代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2、基 金管 理人 的的 权利 、 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体育 西路 189 号 城建 大 厦22 、23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邮政编 码:510620 成立时 间: 2002 年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伍仟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 的规则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根据基 金合同 及 有关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对于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 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0 7)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担 任或选择 、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获 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并对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选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 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每万 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9)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1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和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9 月 17 日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2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根据基 金合同 及 有关规 定监督基 金 管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反基 金合同 或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 基 金资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6)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3)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3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 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要 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 基金 概况 1、基 金名 称 金鹰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4 2、基 金的 类别 货币市 场 基 金。 3、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4、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人申购 本 基金的 金额 , 对 投资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 的费 率计提 销 售服务 费, 因此 形成 不同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 基金 分设两 类基 金份 额:A 类 基 金份额 和 B 类 基金份 额 。 两 类基 金份 额 分别设 置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 并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根 据基 金 实际运 作情 况 ,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对基金 份额 分类 进行调 整并 公告 。 投资人 可自 行选 择申购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 不 同基 金 份额类 别之 间不 得互 相转 换, 但依 据 基金合 同约 定因 申购 、赎 回而发 生基 金份 额自 动升 级或降 级的 除外 。 本基金基金 份额发 售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投 资 者首次认 购 A 类 基金金额 不得低于 1000 元人 民币 ,追 加认 购 的 最低 金额 为 500 元人 民 币;投 资者 首次 认 购 B 类 基金份 额不 得 低于500 万 元人 民币 ,追 加认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500 元人民 币。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B 类 基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公 式为 :


计算日 某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日该 类基金 份额 余额 总数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 法授权 代表 共同 组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具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①终止 基金 合同 ; ②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③变更 基金 类别 ;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5 ④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⑤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⑥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⑦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⑧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⑨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⑩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以 下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基 金合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①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和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 ②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③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④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⑤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⑥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 3、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6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 召开日 前 30 日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7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式 包括现场 开会 、 通讯方式 开会 及法 律法规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开会 ; 2)现场开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 事 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以 前 送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表 决 ; 4)在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经 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5)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 下同) ;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 的 注册 登记资料相 符。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 ②召集 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8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 提 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 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通 知后,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99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 为 召集 人 的, 其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 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 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 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 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并予以 公 告 ;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0 4)采取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8、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 3)如大会 主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 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1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异议 意见 之 日起生 效。 关于本 章第 ( 二) 条 所规定的第(1)-(8)项 召开 事由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关于 本章 第 (二) 条 所 规定的 第(9) 、 (10)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意 见 后 方 可 执 行 ; (2)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2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内 的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为红利 再投 资, 免收 再投 资的费 用; (3) “每日 分配、 按月支 付”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金 收益情况 ,以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 益 为基 准 , 为 投资 人每 日 计算当 日收 益并 分配 , 每 月集中 支付 。 投资 人当 日 收益分 配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后 第 3 位按 截尾 原则 处理,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再 次分 配 , 直到分 完为 止; (4)本基 金根据每 日收益 情况,将 当日收益 全部分 配,若当 日 已实现 收益 大 于零时 , 为投资 人记 正收 益 ; 若 当 日 已实 现收 益 小 于零 时 , 为投资 人记 负收 益 ; 若 当 日 已实 现收 益 等 于零时 ,当 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5 ) 本 基金 每 日 进行 收益 计算并 分配 时 , 每 月累 计 收益支 付方 式只 采用 红利 再投资(即 红利转基 金份额) 方式,投 资人可通 过赎回基 金份额 获得现金 收益;若 投资人 在每月累 计 收 益支付 时 , 其 累计 收益 为 正值 , 则 为投 资人 增加 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 其 累计 收 益为负 值 , 则 缩 减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 若 投 资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其 对应收 益将 立即 结清 ; 若 收益为 负值 , 则 从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款 中扣 除; (6)当日 申购的基 金份额 自下一个 工作日起 ,享有 基金的收 益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 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不 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益 ;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3、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 个开 放日 公告 前 一个开 放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应于 节假 日 结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假 日期 间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 个开放 日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 经 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本基金 每月 例行 对上 月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如 遇节假 日顺 延),每 月 例行 的收益 结 转不再 另行 公告 。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3 4、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如下 : 日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当日该 类基金份 额的 总 已实现收 益/当日该 类基金 份额总 额 ×10000 其中,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总额包 括截 至上 一工 作日( 包括节 假日)未 结转 份额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额 的,7 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最近 七个 自然 日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 益按 每日 复利 折算 出的年 收益 率。 计算 公式 为: % 100 1 10000 1 % 7 7 /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 其中, i R 为最 近第i 个自 然日( 包括计 算当 日) 的每 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4 位,7 日 年化 收益 率 采用四 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五)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运用有 关费 用的 提取 、支 付方式 与比 例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9)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0)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33%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4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1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 支付日 期顺 延。 (3)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25% , 对 于由 B 类降 级 为A 类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 自其降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适 用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费率 。B 类基 金 份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为0.01% , 对于 由A 类升 级为B 类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应自 其升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起享 受B 类基 金份 额的费 率。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售服 务费 计 提的计 算公 式相 同, 具体 如下: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注 册 登记机 构 , 由 注册 登记 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或 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4)除管 理费和托 管费之 外的基金 费用,由 基金托 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 法规及 相应协 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5 失, 以 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5、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六)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1、投 资目 标 在力求 保持 基金 资产 本金 的安全 性和 资产 高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力争 获得 超过 基 金业绩 比 较基 准 的稳 定收 益。 2、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投资 的金 融工 具, 具体 范围如 下: (1) 现金 ; (2) 通知 存款 ; (3) 短期 融资 券 ; (4)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大 额存 单; (5) 剩余 期限 在397 天 以 内( 含397 天) 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和 中期 票据 ; (6)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7)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8)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在本 基金 存续 期内 出现 新的金 融产 品 , 且 监管 部 门允许 开放 式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 本 基金管 理人 履行 相关 程序 后可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3、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股 票; 2)可 转换 债券 ; 3)剩 余期 限超 过397 天 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中 期票据 ; 4)信 用等 级在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以定期 存款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 券,但 市场条件 发生变化 后另有 规定的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6 从其规 定; 6)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 遵循以 下比 例限 制: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2)本基金 与由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4) 本 基金 持有的 剩余 期限 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5)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397 天; 6 )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7)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的短 期企业债 券及短 期融资券 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8)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合 计规 模 的10% ; 9)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10)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外 , 本 基金 债券 正回 购 的资金 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因 发 生巨额 赎回 致使 本基 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9 ) 条外 , 因 基金 规模或 市场 变化 导致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以 上比 例限制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上 述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 定。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7 4、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限期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5、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同期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 即: (1 - 利息 税率 )× 同期 一 年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七)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本基金 估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估值 对象以 买入成本 列示,按 照票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 折价 , 在剩 余存 续 期内平 均摊 销 , 每 日计 提 损益 。 本 基金 不 采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在有 关法 律 法规允 许交 易 所短期 债券 可以 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估值 前, 本基 金暂不 投资 于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2、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 影子 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偏离达 到或 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其中 , 对 于偏 离程 度达 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 参考成 交价 、 市场 利率 等 信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3、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8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八) 基金 合同 变更 、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 方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 应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备 案,并 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 生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人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 金财 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09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 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 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9)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九)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0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十)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可印制 成册,供投资 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查 阅 ; 投 资者 也可 按 工本费 购买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 内容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1 二十 五 、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体育 西路 189 号 城建 大 厦22 、23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邮政编 码:510620 成立时 间: 2002 年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伍仟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2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 禁止 行为进 行 监督。 4、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6、基金托 管人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其他 方面进 行 监督。 7、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认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推 广材 料上 , 基 金托 管 人对此 不承 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在 发现 后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并改 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根据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 关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 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否 安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及债 券托 管账户 , 是否 及时 、 准 确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是否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如遇 到问 题 是否及 时反 馈 , 是 否按 照 法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进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是否 对非 公开 信息保 密。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3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对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债 券托 管账 户。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和独 立 。 (5)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 完整地保 管基金资 产;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不 得自行 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6)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和基 金申购 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 有到达 基金 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基金募 集期 满之 日起 10 日 内,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以 上 (含2 名 ) 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成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到的 全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 的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出 具相关证明文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4 件。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 (2)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银 行存款账 户,并 根据中 国 人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 本 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制作 、 保管 和使 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 包 括但 不 限于 投 资 、 支 付赎 回金 额 、 支 付基 金收 益, 均需 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进 行。 (3)本基 金银行存 款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存 款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银 行存款 账户 进行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4)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申请开 通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企业 网上 银行 业务 进行 资金支 付 , 并使用 中国 建设 银行 企业 网上银 行 (简 称 “ 建设 银 行网银 ” ) 办 理托 管资 产 的资金 结算 汇划 业务。 (5)基金 银行存款 账户的 管理应符 合《中华 人民共 和国票据 法》、《 人民币 银行账 户 结算管 理 办 法 》 、 《现 金 管理条 例 》 、 《中 国人 民 银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 《关 于大 额 现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6)基金 托管人应 严格管 理基金在 基金托管 人处开 立的银行 存款账户 、及时 核查基 金 银行存 款账 户余 额。 4、基 金证 券交 收账 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开 立有关 账户 , 该账 户按 有 关规则 使用 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5 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 的 结算 。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在 托管 人处 开立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结 算的 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募集 资金经验 资后, 基金托管 人负责在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以本基 金 的名义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 金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 在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向 人民银 行进 行报 备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申请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 场交 易 账户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6、基 金实 物证 券、 银行 存 款定期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应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 券分开 保 管。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本 基金 资产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银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7、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 务程 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 本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在代基 金签 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 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 家法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的 非工 作日 。 估值 原 则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 《 关于证 券投 资 基金执 行< 企业 会计 准则> 估值业 务及 份额 净值 计价 有关事 项的 通知 》 及其 他 法律 、 法 规的 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6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后 , 将核 对结 果反 馈给 基金管 理 人 。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各 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 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定期 报告 文件 应按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要求 公告 。季 度报表 的编 制, 应于 每季 度终了 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6 个 月公 告一 次, 于 截止日 后 的 45 日 内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 基金会 计年度前 6 个 月结 束后 的 60 日内 公告 ;年 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报表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并 给基金 托管 人留 足相 应的 复核时 间 。 其中, 月度 报表 不少 于 2 个工作 日, 季度 报表 不少 于 5 个 工作 日,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不少 于 15 日, 半 年报 和年 报不少于 15 日 个 工作 日。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 出具复 核确 认书( 盖章 )或 以其 他双 方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检查。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册的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年最 后一 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负责 编制 和保 管 , 并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和 准确性 负责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 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管 理人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及 《基 金合 同》 终止日 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向 基金托 管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7 人 提供 由 注 册登 记机 构 编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权 利 登记日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 注 册登 记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年最 后一 个交 易日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编 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除上述 约定 时间 外 , 如 果 确因业 务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商议 一致 后,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 其 内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人解 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 取消基金 托管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基金 管理人解 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 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 (4) 发生 《基 金法 》 、 《 销售办 法 》 、 《运 作办 法 》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事 项 。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8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基 金合同 》 和 本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1)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 、 具 有从 事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基 金清 算组 做出 清算 报 告; 6)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7)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8)将 基金 清算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9)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19 清算小 组成 立 后2 日 内应 就清算 小组 的成 立进 行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 事项须 及 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做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 事务 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20 二十 六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服务 1、账 户确 认书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2、对 账单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 度对账单 和 年度对账单 。其中,季度对账单在每季 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 日内向 有交易 的 持有人以 书面或电 子文件 形式寄送 ; 年度对 账单在 每年度结 束后 25 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持 有 人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 如投资 人需 要更 改寄 送方 式或寄 送频 率, 请致 电本 公司客 服中 心或 登陆 公司 网站。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二) 基金 间转 换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的 适当 时候 将为 投资 人办理 基金 间的 转换 业务 , 具体业 务 办理时 间、 业务 规则 及转 换费率 在基 金转 换公 告中 列明。 (三) 定期 投资 计划 在技术 条 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 理人将 利用 直销 网点 或代 销网点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投资的 服 务。 通过 定期 投资 计划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申购 基金 份额 。 该定期 投资 计划 的有关 规则 另行 公告 。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了基 金公告 、 投资 资讯 、 理 财 刊物 、 基 金常 识等 各种 信 息, 投资 人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21 可以根 据各 自的 使用 习惯 非常方 便的 自行 查询 或信 息定制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基金 账户 查询 、 交 易明细 查询 、 对账 单寄 送 方式或 频率 设置、 修改 查询 密码 等 服 务。 公司网 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 箱:csmail@gefund.com.cn (五) 信息 定制 服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 基 金 管理人 还可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客 户服 务 中心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E-MAIL 定期 为客 户发 送 所定制 的信 息, 内容包 括 : 每 笔交 易确 认 查询 、 每 月账 户余 额与 损 益查询 、 最近 季度 的基 金 投资组 合 、 分 红 提示、 公司 最新 公告 、新 产品信 息披 露、 基金 净值 查询等 。 (六)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 :00-11 :30 ,13 :00-17 :00 为投 资人 提供 服 务,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询 ,信 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专 项 服 务 。 客服电 话: 400-6135-888 传真:020-83283445 (七) 投诉 受理 投资人 可以 拨打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或以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提所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 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2 个工 作日之 内对 投资 人的 投诉 做出回 复 。 对 于非 工作 日 提出的 投诉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复 。 (八)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金鹰 基 金及其 合作 机构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方便 快捷 的网 上在 线开户 交 易服务 。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22 二十 七 、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 信息 披露 明细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从业 人员 在深 圳前 海金 鹰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兼 职情 况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2-20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副总 经理 离任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2-25 金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元 旦 节前 两个 工作 日暂 停 申购及 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2-2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变更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2-26 金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元旦 节前 两个 工作 日暂 停 申购及 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4-12-26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开放 式基 金资 产净 值 等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1-0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董事 长变 更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1-10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醒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已 过 期身份 证件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1-13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上 交易 银联 通系 统升 级 暂停服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1-13 金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 文 2014 年第 2 号 证券时 报等 2015-01-14 金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2014 年第 2 号 证券时 报等 2015-01-1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1-16 金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4 季度 报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1-22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北京 恒 天明泽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定投及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1-26 金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春节 前两 个工 作日 暂停 申 购及转 换转 入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2-1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在代 销机 构 天源证 券开 通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3-06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证券时 报等 2015-03-07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23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部分 分公 司营 业场 所 及负责 人变 更的 公告 证券时 报 等 2015-03-16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齐鲁 证 券定投 及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3-1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旗下 基金 固定 收益 品 种估值 方法 调整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3-26 【年报 】 金鹰 货币 市场 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4 年 年度 报 告 (正文 ) 证券时 报等 2015-03-31 【年报 】 金鹰 货币 市场 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4 年 年度 报 告 (摘要 ) 证券时 报等 2015-03-3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4-0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从业 人员 在深 圳前 海金 鹰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兼 职情 况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4-0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从业 人员 在深 圳前 海金 鹰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兼 职情 况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4-0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4-1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宏信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 的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4-15 金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1 季度 报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4-21 金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劳动 节前 两个 工作 日暂 停 申购及 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4-2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直销 渠道 转换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5-0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上 交易 系统 升级 暂停 服 务的公 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5-08 金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关于 调整 大额 申购 及转 换 转入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5-13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调整 长期 停 证券时 报等 2015-05-22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24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华鑫 证 券定投 及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5-2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设立 成都 分公 司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5-29 金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恢复 大额 申购 及转 换转 入 业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5-30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加 深圳 众禄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等 2015-06-01 二十 八 、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基 金招募说 明书、定 期报告 、临时报 告与公告 等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 查阅。投资人也 可以 直接 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进 行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印 件。对投资人按 此种方式 所获得的文件及 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九、 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金 鹰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 证监 许可 【2012】1444 号); (二) 《金 鹰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金 鹰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金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5 年第 1 号 12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五年 七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