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多策略:关于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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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申 万菱 信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增加
C 类份 额并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公 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 申万菱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
公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和 《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 经与 托管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 将自2015 年7 月23 日起对
本公司 旗下 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 、新 增 C 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类别后,本基金将分设 A 类和C 类两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原有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
动转换为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 业务规则保持
不变 ,费率优惠活动延续适用 。A 类和新增的C 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如下: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1148)
(1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等,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
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
他投资人。
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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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如下表:
申购金额(元)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10 万以下 0.21% 0.70%
10 万(含)—50 万 0.15% 0.50%
50 万(含)—100 万 0.09% 0.30%
100 万(含)以上 300 元/笔 1000 元/笔
(2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
金 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
于6 个月但少于 2 年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入
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 如下表: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0%
7 日(含)—30 日 0.75%
30 日(含)—1 年 0.50%
1 年(含)—2 年 0.25%
2 年(含)以上 0.00%
注: 年按365 日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延续适用 在本公司直销中心 (仅
限直销临柜)的赎回费率优惠活动 ,详见本公司于 2015 年7 月7 日发布的《 关
于旗下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展直销中心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收费模式 (基金代码:001724)
(1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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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3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0 日以内 0.50%
30 日(含)以上 0.00%
赎回费用 由赎 回 C 类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二 、本 基金C 类份 额适 用的 销售网 点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渠道暂仅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如有其他 销售 渠道新 增 办理本基 金 C 类份额 的申购、 赎回 等业务 , 我司届
时将发布相关公告。
三 、基 金合同 修改 情况
为了确保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我司将对 《基金
合同》 中涉及增加C 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拟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1、在《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两条释义:
“46、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7、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
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
以下释义序号依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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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中增加: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不从本类 别基 金资产 中 计提销售 服务 费的基 金 份额,称 为 A 类基金 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停
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在《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进行如下修
改:
本部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修改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4、在《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 ) 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 增加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 , 以下费
用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 ) 在 “二、 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中, 增加 第 3 项: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 费年费
率为 0.2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
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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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
理人协商 一致的 方式于 次月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
5、在《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1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下,原
“3 、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修改为:
“3 、基 金收益 分配后 任一类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
(2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下,原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修改为:
“4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6、在《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 (七)临时报告”下,原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修改为: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7、 《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
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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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 他需要 提示 的事项
1、 本公司已于2015 年7 月7 日发布了 《关于旗下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展直销
中心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延续适用 在本公司直销中
心(仅限直销临柜)的赎回费率优惠活动 ,即自 2015 年 7 月 7 日起 凡通过本公
司直销中心 (包括临柜、网上柜台、自助电话 )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投
资者,在通过直销中心临柜途径赎回时,享有如下优惠赎回费率 :
持有期限 原赎回费率 优惠赎回费率
持有期<7 日 1.50% 1.50%
7 日<=持有期<30 日 0.75% 0.75%
30 日<= 持有期<90 日 0.50% 0.3750%
90 日<= 持有期<180 日 0.50% 0.2500%
180 日<= 持有期<365 日 0.50% 0.1250%
1 年<=持有期<2 年 0.25% 0.0625%
2 年<=持有期 0.00% 0.00%
本次费率优惠活动结束时间以本公司另行公告为准。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优惠后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
产, 即计入 基金财产的赎回费 不低于按原费率计算的 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 此
次费率优惠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2、 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 将修改后的本基金 《基金合同》 登载于公司网站,
并将在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上述相关内容。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
详细情况, 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亦可登录本公司网
站(www.swsmu.com )进行查询。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swsmu.com
客服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 021-962299
4、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5、风险 提示: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7
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