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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B级(150060)

资源B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银 华 中证 内 地资 源 主题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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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于2011 年10 月8日证监 许可 【2011 】1592 号 文核 准募集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1 年12 月8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 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 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投 资者 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和零 存整 取等 储蓄方 式的 区 别。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引导 投资者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投 资方 式 。 但是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 能保 证投资 者 获得 收益, 也不 是替 代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者 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 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发售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低 于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 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合规 性风险、 操作和 技术 风险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如 指数 化 投 资风险 、 投 资替 代风 险、 跟踪偏 离风 险 、 杠杆机 制风险 、折/ 溢价交 易风险 、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及基 金份额 折算等 业务 办理过 程中的 特 有风 险等 ) 风险 。巨 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即当 单个 开放 日银华 资源份额 的净赎回 申请 超 过 前一 开放 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资源A 级 份额、 资源B 级 份额 和 银华资源份额)的10% 时, 投 资者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回 持有 的全 部银华资源份额 。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了 解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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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者 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或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 基 金 代销机 构名 单详 见 本 招募 说明书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以及 相关 公告 。 本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所 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5 年6 月8 日 , 有 关净 值表 现截 止 日为 2015 年3 月 31 日, 所披 露的 投 资组合 为 2015 年 1 季度 的 数据(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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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与净 值计算 规则 ......................................................................................... 38 七、基 金的 募集 ............................................................................................................................. 41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2 九、资源 A 级份 额与资源 B 级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 43 十、银 华资 源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45 十一、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 57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 59 十三、 基金 的业 绩 ......................................................................................................................... 67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68 十五、 基金 资产 估值 ..................................................................................................................... 69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3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4 十八、 基金 份额 折算 ..................................................................................................................... 77 十九、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6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7 二十一 、风 险揭 示 ......................................................................................................................... 91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7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9 二十四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00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1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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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3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 104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5 附件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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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绪言 《 银华 中证 内 地 资源 主题 指数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 《银华 中证 内地资 源主 题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银华 中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策 略 、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 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 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银 华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文 件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 为必要 条件 。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应 按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 投 资者 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 阅 基金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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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银华 中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银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 中 国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指 《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银 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题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银 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银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现行 有效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司法 解释 、 地 方法规 、 地 方规章 、部 门规 章及 其他 规范性 文件 以及 对于 该等 法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5 日 修订通 过、2011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 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或 其他经 国 务院授 权的 机构 15.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人 投资者 : 指 依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 有关法 律法 规可以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自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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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 17.机构 投资者 : 指 在中国 境内合法 注册 登记或 经有 权政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和有 效存续 并 依法可 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8.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办 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投资 者 :指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禁止 购买者 除外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20.中国 :指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就本 基金 合同而 言, 不包括香 港特 别行政 区、 澳门特 别 行政区 和 台 湾地 区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及 相关 文件 合法 取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投 资者 22.基金 销售业 务: 指 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4.直 销机 构: 指银华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5.代销 机构 : 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6.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7.注册 登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交收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 结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等 28.注册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本 基金的注 册登 记机构 为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29.注册 登记系 统 :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放式基 金登 记结算 系统 ,通过 场 外销售 机构 认购 、申 购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本系 统 30.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 统 , 通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 申购或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本 系统 31.场外 :指不 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 系统而 通过 自身的柜 台或 者其他 交易 系统办 理 基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的基 金销 售机 构和 场所 32.场内 :指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 位和深 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基 金份额 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业务 的场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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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3.上 市交 易 : 基金 存续 期 间投资 者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 资源 A 级 份额、 资源 B 级 份额 的行 为 34. 《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指 《 银华 中证 内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银华 金瑞 份额 和 银华 鑫瑞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 35.银 华资 源份 额: 本 基金 的基础 份额 。 投 资者 在场 外认/ 申购 的银 华资 源份 额 不进行 基 金份额 自动分 离/分 拆;投 资者在 场内认 购的银 华资 源份额 将自动 进行基 金份 额分离 ;投资 者在场 内申 购的 银华 资源 份额, 可选 择进 行基 金份 额分拆 ,也 可选 择不 进行 基金份 额分 拆 36.资源 A 级 份额 :银华 资源 份额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规 则所自动 分离 或 分拆 的稳 健收益 类 基金份 额 , 即指 更名 前的 “YH 资源 A 份额 ” , 基 金管 理人 于 2015 年4 月23 日 发布公 告将 原 YH 资源 A 份额 更名 为资 源A 级份额 37.资源 B 级 份额 :银华 资源 份额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规 则所自动 分离 或 分拆 的积 极收益 类 基金份 额 , 即指 更名 前的 “YH 资源 B 份额 ” , 基 金管 理人 于 2015 年4 月23 日 发布公 告将 原 YH 资源 B 份额 更名 为资 源B 级份额 38.资源 A 级份 额的 本金 : 除非基 金合 同文 义另 有所 指, 对 于资源 A 级份 额而 言 , 指 1.00 元 39.自动 分离 : 指投 资者 在 场内认 购的 每 10 份 银华 资 源份额 在发 售结 束后 按 4:6 比例 自 动转换 为4 份资源 A 级份额 和6 份资源 B 级份 额的 行为 40.配 对转 换: 指本 基金 的 银华资 源份 额与 资源 A 级 份额、 资源 B 级 份额 之间 按约定 的 转换规 则进 行转 换的 行为 ,包括 分拆 和合 并 41.分 拆: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 每 10 份银 华资 源 份额的 场 内份额 申请 转换 成4 份资源 A 级 份额 与6 份资源 B 级份额 的行 为 42.合 并: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每 4 份资源 A 级 份额与 6 份资源 B 级 份额 申请 转换 成 10 份银 华资 源份 额的 场 内份额 的行 为 43.资源 A 级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益 率 : 资源 A 级 份额 约定年 基准 收益 率为 “同 期银行 人 民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3.5% ” , 同 期银 行人 民币 一 年期定 期存 款利 率以 当 年1 月 1 日中 国 人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 机构 人民币 一年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为准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 在年度 的年 基 准 收 益 率 为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3.5% ” 。每 份资源 A 级份额 年基 准收 益均 以 1.00 元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但 基金 管理人 并不 承 诺或保 证资源 A 级份 额持 有人的 该等 收益 , 如在 某一 会计年 度内 本基 金资 产出 现极端 损失 情 况下 , 资源 A 级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能 会面 临无 法取得 约定 应得 收益 的风 险 甚至 损失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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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金的风 险 44.资源 A 级份 额约 定累 计 应得收 益: 资源 A 级份 额 依据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及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截至 计算 日的 实际 天数计 算的 累计 收益 45.基金 账户 : 指注 册登记 机构为 投 资者 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 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46.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投资 者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47.深圳 证券账 户: 指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深圳分 公司 为投资 者开 设的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帐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帐 户 48.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募 集结束, 基金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募 集金额 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 《基金 法 》 聘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 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备 案手续 后, 中国 证监 会的 书面确 认之 日 49.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之 日 50.基金 募集期 : 指 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 并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的基 金份额 募 集期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 日止 的期间 ,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5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合 法存 续的 不定 期期 间 5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5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者 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54.T+n 日 :指T 日 后( 不 包括T 日) 第n 个工 作日 ,n 指自 然数 55.开 放日 :指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等 业务的 工作 日 56.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57. 《 业务 规则》: 指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实施 的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开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实施细 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发布 实施的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市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业务 实施 细则 》 及代 销机 构业务 规则 等相 关业 务规 则和实 施 细 则


58.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期 内,投资 者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9.申购 :指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存 续期 间,投 资者 根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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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60.赎回 :指在 本基 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 期间,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 书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兑 换为现 金的 行为 61.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所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已开 通基 金转 换业务 的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金 ) 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已 开通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其 他 开放式 基金 ( 转 入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62.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 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包 括跨 系统转 托管 和系 统内 转托 管 63.系统 内转托 管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在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同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登记的 行为 64.跨系 统转托 管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在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券 登记结 算 系统间 进行 转登记 的 行为 6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款金额及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资者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6.巨额赎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资源 A 级 份 额 、 资源 B 级 份额和银华资源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67.元 : 指人民币元 68.基 金收 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9.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 投 资所 形成 的价值 总和 70.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 价值 71.基金 份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基金 份额 余额所 得的 单位基 金 份额的 价值 72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73.标 的指 数: 中证 内地 资 源主题 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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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74.日/ 天: 指公 历日 75.月: 指 公历 月 76.指 定媒 体 :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 刊 ” ) 和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或其 它媒 体 77.不 可抗 力 : 指 任 何无 法 预见、 无法 克服 、无 法避 免的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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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文) 设立 的全国 性 资产 管 理公 司。公 司注 册资本为2亿元 人民币 ,公 司的股权 结构 为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出资比 例 : 49 %) 、 第一 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出资 比例 : 29 %) 、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比 例:21 %) 及山 西海 鑫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例 :1% ) 。 公司的 主要 业务 是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公 司注 册 地 为广 东省 深圳 市。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 能 够切实 维护 基金 投 资者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 设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和“ 薪酬与 提名委 员会”2个专 门委员 会,有 针对性 地研 究公司 在经营 管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相关 情况 , 制 定相 应的政 策 , 并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的职 能, 切实 加强 对 公司运 作的 监督 。 公司监事 会由4 位监事 组成 ,主要负 责检 查公司 的财 务以及对 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的行为 进行 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司 根据 经营 运作 需要设 置投 资管 理部 、 量化 投资部 、 研究部 、 市 场营 销部、 高端 客户部 、 国 际合 作与 产品 开发部 、 境 外投 资部、 特 定 资产管 理部 、 交易管 理部、 固定 收益 部 、 养老 金业务 部、 风 险管 理部、 运 作保 障部、 信息 技术部、 公司 办 公室、 人力 资源 部、 行政 财务部 、深 圳管 理部 、监 察稽核 部 、 战略 发展 部 等20 个职 能部 门, 并设有 北京 分公 司。 此外 , 公 司设 立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作为 公司 投资 业务 的最 高决策 机构 , 同 时下设 “ 主 动型A股 投资 决策、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量化和 境外 投资 决策 ” 三 个专门 委员 会 。 公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确定公 司投 资业 务理 念、 投资政 策及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管理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珠林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曾任 甘肃 省职 工财经 学院 财会 系讲 师; 甘肃省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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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司发 行部 经理 ;中 国蓝 星化学 工业 总公 司处 长, 蓝星清 洗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副 总经 理 、 董事会 秘书 , 蓝星化 工新 材料股 份公 司筹 备组 组长 ; 西 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裁 ; 中国 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总 裁。 此外, 还曾 先后担 任中 国 证监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中 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并购重 组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投资 银行 业委 员会 委员 、 重 庆市 证券 期货业 协会 会长 、 盐 田港 集团外 部董 事、 国投 电力 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上海 城投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等 职务 。 现 任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银 华国 际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 北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 兼 任中国 上市 公司协 会并 购融 资委 员会 执行主 任 、 中 国 退役士 兵就 业创 业服 务促 进会副 理事 长、 中证 机构 间报价 系统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中航 动力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财政部 资产 评估 准则 委员 会委员 、 北 京大 学公 共经 济管理 研究 中心 研究员 。 钱龙海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 任北 京京 放投 资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 总裁 , 兼 任第 一创 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第 一创 业摩 根大 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还担 任中 国证 券业协 会第 五届 理事 会理 事,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投资 银行业 务委 员会 第五 届副 主任委 员, 深圳 市证券 业协 会副 会长 。 杨树财 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研究生 , 高级 会计 师,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中 国证券 业 协 会创新 发展 战略 委员 会副 主任委 员, 吉林 省高 级专 业技术 资格 评审 委员 会评 委, 第 十三 届长 春市人 大代 表 , 长春 市特 等劳动 模范 , 吉林省 五一 劳动奖 章获 得者 , 全 国五 一劳动 奖章 获 得 者, 吉 林省 劳动 模范, 吉林 省人民 政府 第三 届、 第四 届决策 咨询 委员 。 曾 任职 吉林省 财政 厅、 吉林会 计师 事务 所 涉 外业 务部主 任; 广西 北海 吉兴 会计师 事务 所主 任会 计师 ; 吉林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 东 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财务 总监 、 副 总裁、 总裁;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 党委副 书记 ; 东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现 任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 司董事 长、 总裁、 党委 书记 ;东 证融 通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东证 融达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周晓冬先 生: 董事, 金融MBA 、国际 商务 师。曾 任中 国南光进 出口 总公司 广东 分公司 总 经理 ; 上 海海 博鑫惠 国际 贸易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经 理 。 现 任海鑫 钢铁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助 理, 兼任 北京 惠宇 投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王立新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经 济学 博士 。 曾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总行 科员 ; 南 方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副处 长;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开发 部 、 市 场拓展 部总 监; 银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经 理、 代总 经理、 代董 事长。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银 华国 际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郑秉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后,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培训 中心主 任, 院长 助理 , 副 院长。 现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美国 研究 所党 委书 记、 所长; 中国 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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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院世界 社会 保障 中心 主任 ;中国 社科 院研 究生 院 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政 府特 殊津贴 享受 者 , 中国人 民大 学劳 动人 事学 院兼职 教授 , 武 汉大 学社 会保障 研究 中心 兼职 研究 员, 西 南财 经大 学保险 学院 暨社 会保 障研 究所兼 职教 授, 辽宁 工程 技术大 学客 座教 授。 王恬先 生: 独立 董事 , 经 济学博 士 ,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中 国银 行深 圳分 行行 长, 深 圳天 骥基金 董事 , 中 国国 际财 务有限 公司 (深 圳) 董事 长 , 首长 四方 (集 团) 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 现任南 方国 际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裁。 陆志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 曾 任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北京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国际 业务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 海问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合 伙人 , 浩天 信和 律师 事务 所 律师 、合 伙人 , 现 任北 京天达 共和 律师 事务 所 律 师、合 伙人 。 刘星先 生: 独立 董事 , 管 理学博 士, 重庆 大学 经济 与工商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政府 特殊 津贴 享受 者、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非执业 会员 、 中 国会 计学 会理事 、 中 国会 计学会 对外 学术 交流 专业 委员会 副主 任、 中国 会计 学会教 育分 会前 任会 长、 中国管 理现 代化 研究会 常务 理事 、中 国优 选法统 筹法 与经 济数 学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周兰 女士 :监事 会主 席 ,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货币 银行 学专业 研究 生学 历。 曾任 北京建 材研 究院 财务 科长 ; 北京 京放 经济 发展公 司计 财部 经理 ; 佛 山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 长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委员 。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监 事长 及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王致贤 先生 , 监 事, 硕士。 曾任 重 庆市 地方 税务 局办 公室秘 书、 重庆 市政 府办 公厅一 处 秘书、 重庆 市国 有资 产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办 公室 秘书 、 重庆 市国 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员 会企 业管 理三处 副处 长。 现任 西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党委 办公 室) 主任 、证 券事务 代表 。 龚飒女 士: 监事 , 硕 士学 历。 曾 任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分支 机构 财务 负责 人; 泰 达荷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业部 副总 经理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稽核 经理 ; 交银 施罗 德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运营 部总 经理。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 障部 总监 。 杜永军 先生 : 监 事, 大专 学历。 曾任 五洲 大酒 店财 务部收 款主 管; 北京 赛特 饭店财 务部 收款主 管、 收款 主任 、 经 理助理 、 副 经理 、 经 理。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政 财务 部 总 监助理 。 封树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学硕 士。 曾任 国信 证券 天津营 业部 经理 、 平 安证 券综合 研究 所副所 长 、 平 安证券 资产 管理事 业部 总经 理、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广 发 基金机构投 资部总 经理等 职。2011 年3月 加盟银华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曾担任 公司总经理 助 理职务 ,现 任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同 时兼任 公司 特定 资产 管理 业务投资经理。 周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学位 。 曾 任美 国普 华永 道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巴克莱 银行 量化分析 部副 总裁及 巴克 莱亚太有 限公 司副董 事等 职。2009 年9 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 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及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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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华抗通 胀主 题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 理和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职务 。 现 任 银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公 司量化 投资 总监 、 量 化投 资部总 监以 及境 外投 资部 总监 、 银 华财 富 资本管 理 ( 北京 ) 有 限公 司董事 、 银 华国 际资 本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并同 时 兼任 银华 深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中证800 等权 重指 数 增强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职务 。 凌宇翔 先生 , 副 总经 理、 代任督 察长 ,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 任机 械工 业部 主任 科员; 西南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基 金管 理部总 经理 ;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 现任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代 任督 察长及 银华 国际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马君女 士, 硕士 学位;2008 年 7 月至2009 年3 月 曾 任职 于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曾 担任 助 理金 融工 程师 职务 。2009 年 3 月加 盟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担任 研究员 、基 金 经理助 理等 职务。 自2012 年9 月4 日 起担 任本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2013 年12 月16 日起 兼任 银华消 费主 题分 级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王琦先 生, 管理 本基 金时 间为 2011 年12 月 8 日至2012 年12 月3 日。 3.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王 华、姜 永康 、 王 世伟 、 郭 建兴 、 倪明 、董 岚枫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王华先 生 , 硕 士学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 任职 于西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2000 年10 月加盟 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先后在研 究策 划部、 基金 经理部工 作, 曾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华富 裕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银华 中小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银 华回 报灵 活配 置定期 开放 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投 资管 理部 总监 及A股 基金投 资总 监 。 姜永康 先生 , 硕士 学位 。2001 年至2005 年曾 就职 于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 历任研究 员、 组合经 理等 职。2005 年9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养 老金管理 部投 资经理 职务 。 曾担任 银华 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永祥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中 证转 债指 数增 强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固定 收益 部 总监 及固定 收益 基金 投资 总监 以及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 北京 ) 有 限公 司 董事 , 并同 时担 任银 华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 华永 泰积 极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王世伟 先生 , 硕 士学 位, 曾 担任吉 林大 学系 统工 程研 究所讲 师; 平安 证券 营业 部 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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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南方基金 公司 市场部 总监 ;都邦保 险投 资部总 经理 ;金元证 券资 本市场 部总 经理。2013 年1 月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担 任银 华财 富资 本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 银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郭建兴 先生 , 学 士学 位。 曾在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从事 证券自 营业 务工 作, 历任 交易主 管 、 总 经理助 理兼 监理等 职 ; 并 曾就职 于华 商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曾 担任 华商领 先企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职 务。2011 年 4 月加 盟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银华 优质 增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倪明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曾在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事 研究 分析 工作 , 历 任债券 信用 分析师 、 债 券基 金助 理、 行业研 究员 、 股 票基 金助 理等职 , 并 曾任 大成 创新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职 务。2011 年 4 月加 盟银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银华 核心价 值优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 银 华领先 策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董岚枫 先生 , 博 士学 位; 曾任 五 矿工 程技 术有 限责 任公司 高级 业务 员 。2010 年 10 月加 盟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研究 部助 理研 究员 、行业 研究 员。 现任 研究 部副总 监。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 托管、 基金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收 益分 配等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本 基金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 获 得基金 管 理费 , 收 取认 购费 、 申 购 费、 赎回 费及 其他事 先核 准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 在本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上 ,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 情况进 行必 要 的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 其他必 要措 施以 保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选 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 构并 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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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自行 担任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选择 、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 并按 照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注册 登记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10.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1.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12.按照 法律法 规, 代表基 金对被投 资企 业行使 股东 权利,代 表基 金行使 因投 资于其 他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4.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5.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 机构并 确定 有关 费率 ; 16.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1.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开放 式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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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 确定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6.保存 基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代表基 金签 订的重 大合 同及其 他 相关资 料; 17.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应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全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其他 基 金; (2)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3)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证券 买卖 ; (4)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5)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6)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7) 从事 有可 能使 基金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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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8) 从事 证券 承销 行为 ; (9)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有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行为来 操纵 和扰 乱市 场价 格; (11) 进行 高位 接盘 、利 益输送 等损 害基 金持 有人 利益的 行为 ; (12) 通过 股票 投资 取得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制权 ; (13 ) 因 基 金 投 资 股票 而参 加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会 的、 与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或 其他 持 有5% 以上投 票权 的股 东恶 意串 通,致 使股 东大 会表 决结 果侵犯 社会 公众 股东 的合 法利益 ; (14) 法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2)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3)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4)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5)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6)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7)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 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或 技 术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声 誉风险 和外 部风 险。 针对 上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 立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 具体包括 制定 风险管 理战 略、目标 ,设 置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配备相 应的 人力 资源 与技 术系统 ,设 定风 险管 理的 时间范 围与 空间 范围 等内 容。 (2)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 系统与业 务流 程中存 在什 么样的风 险, 为什么 会存 在以及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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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何引起 风险 。 (3) 分析 风险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分 析风 险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 (4)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高 低, 既有定 性的 度量手段 ,也 有定量 的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 每一 种风 险按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严 重程 度 分别进 入相 应的 级别 。定 量的方 法则 是设 计一 些风 险指标 ,测 量其 数值 的大 小。 (5)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 平与既定 的标 准相对 比, 对于那些 级别 较低的 风险 ,则承 担 它, 但 需加 以监 控。 而对 较为严 重的 风险 , 则 实施 一定的 管理 计划 , 对 于一 些后果 极其 严重 的风险 ,则 准备 相应 的应 急处理 措施 。 (6)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 的风险管 理系 统要监 视及 评价其管 理绩 效,在 必要 时适时 加 以改变 。 (7)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 险管理的 报告 系统, 使公 司股东、 公司 董事会 、公 司高级 管 理人员 及监 管部 门了 解公 司风险 管理 状况 ,并 寻求 咨询意 见 。 2.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A. 全面 性原 则 。 内部 控制 制度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人 员 , 并渗透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B.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与 监察 稽核 部门,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与 权威性 。 C.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 分明 、 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 实 可行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D .有效 性原则 。公司 的内 部风险控 制工 作必须 从实 际出发, 主要 通过对 工作 流程的 控 制,进 而达 到对 各项 经营 风险的 控制 。 E.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的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 计算 机技术 系统 等相 关部 门, 在物理 上和 制度上 适当 隔离 。 对因 业务 需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 制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 和监 督处罚 措 施 。 F .适时 性原则 。公司 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的制定 ,应 具有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 营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善 。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A.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公 司在 董事 会下 设立了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的 控制 制 度。 在 特殊 情况 下,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可依 据其 职权 ,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公司 业务 进行 一定的 干预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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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此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组 织指导 公司 的监 察与 稽核 工作, 对公 司和 基金 运作 的 合法性 、 合规性 及合 理性 进行 全面 检查与 监督 , 参 与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 发 生重 大风 险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B.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 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C.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书 面管 理制 度。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 合 理、 标 准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 每 项业务 操 作有清 晰、 书面 化的 操作 手册, 同时 ,规 定完 备的 处理手 续, 保存 人员 进行 处理。 D.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E.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 检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监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对的 独立 性, 定期 出具 监察稽 核报 告, 报公 司督 察长、 董事 会及 中国证 监会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A.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B.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C.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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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 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 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情况 截至 2015 年6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382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356 只, QDII 基金 26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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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 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4 年 ,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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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3)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上直 销交 易系 统 网上交 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 易网 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代销 机构 (1) 场外 代销 机构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69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 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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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客服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 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 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越秀 区东 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 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11)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22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客服电 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2)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 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4)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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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路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陈幸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5)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庆春 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客服电 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6)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 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17)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8 号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施传荣 客服电 话 021 - 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8)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一飞 客服电 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19)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新华 北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客服电 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0) 厦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湖滨 北路101 号商 业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 林黎云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 http://www.xmccb.com 21)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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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bhzq.com 22)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 区会 展路129号大连国 际金融中 心A座-大连期货 大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23) 大同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 城中央21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4)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25) 东兴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 新盛大 厦B 座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26)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7)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 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28)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29) 华龙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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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注册地 址 兰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 路638 号财富 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服电 话 0931-96668 、 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30)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黄恒 客服电 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31)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32) 开源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高新 区锦 业路1号 都 市之门B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刚 联系人 付琦 客服电 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33) 联讯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东 江三 路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郭晴 客服电 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34)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35)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18号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36)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37)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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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38)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39)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 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客服电 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40)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41)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42)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宋明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3)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1号 国 贸大厦2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 蔡宇洲 客服电 话 010-85679238 ; 010-85679169 网址 www.ciccs.com.cn 44) 中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23号甲 法定代 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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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客服电 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45) 中信建 投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46)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腾艳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47) 中信证 券(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 深 圳路222 号 青岛国 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48)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29 号迪凯 银座22、23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49)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华 联系人 戴莉丽 网址 www.ajzq.com 50)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51) 财通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务 中心201 、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 话 95336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52)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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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53)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54)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路510 号 南半幢9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55)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20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cn 56)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客服电 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57)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可园 南路1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 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58)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59)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街5号 东 吴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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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60)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28 号太平 洋保 险大 厦11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1)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 话 95525 ; 10108998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62)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63) 广州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64)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 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65)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66)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 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67)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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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68)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69)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70)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71)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155 号附1号 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客服电 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72) 华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客服电 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73)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74)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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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75)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民 田路178 号 华融大 厦5 、6楼 法定代 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王叶平 客服电 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 码:400-880-2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76)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77)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78)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 号 证券大 厦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79)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80)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路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81) 长城国 瑞证 券 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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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17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客服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82)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客服电 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83) 申万宏 源证券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84)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85)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青 年路389 号 志远大 厦18 层 法定代 表 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 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86)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路2号 高科 大 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刘鑫 客服电 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87)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18 、1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88)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 办公 楼47 层01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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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客服电 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89) 西藏同 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自 治区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曹亦思 客服电 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90)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91)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赵小明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92)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93)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94)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路1号 黄 龙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95)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96)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4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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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97)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 大 楼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98)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9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5 号 3C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0)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海 淀南 路13 号楼6 层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 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01)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路91号 金地中 心A 座6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02)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103)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 恒生 大厦12楼 联系人 徐昳绯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04)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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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05)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106)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20 号 乐成 中心A 座 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 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 以上 排名 不分 先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2) 场内 代销 机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体 名单 可在 深交 所网 站查询 )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10-66210988 ,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楼 (即 东 3 办公楼 )16 层 执行事 务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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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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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 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 括银 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基础 份额(即 “银华 资源 份额 ” ) 、 银 华中 证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稳健 收益 类份额 ( 即 “ 资 源 A 级份 额” )与 银华 中证 内地资 源主 题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之积 极收 益类 份额( 即“ 资 源B 级 份额 ” ) 。 其中 , 资源 A 级 份额 、 资源 B 级份 额的基 金份 额配 比始 终保 持 4:6 的比 例不 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 分离 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 本基 金将 投资者 在场 内 认 购的 全部 银华资 源份 额 按 照 4:6 的 比例自动 分离为 预期 收益 与风 险不 同的两 种份 额类 别, 即资源 A 级 份额 和资源 B 级份额 。 根据资源 A 级份额 和 资源B 级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 资源 A 级份额 在 场内 基金 初始总份 额中的 份额 占比 为 40%, 资源 B 级份额 在 场内 基金 初始总 份额 中的 份额 占比 为 60% ,且 两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合并 运作。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银 华资 源份额 设置 单独 的基 金代 码, 只 可以 进行 场内 与场 外的申 购和 赎回 , 但 不上 市交易 。 资源 A 级 份额 与资源 B 级份额 交易 代码 不同 , 只 可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不可 单独 进行 申购或 赎回 。 投资者 可在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银华 资源 份额 , 投 资 者可 选择将 其场 内申 购的 银华 资源份 额 按4:6 的比 例分拆 成 资源 A 级份额 和 资源B 级 份额 。 投资者 可 按 4:6 的配 比将 其持有 的资源 A 级份额 和 资源B 级 份额 申请合 并为 场内 银华 资源 份额后 赎回 。 投资者 可在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银华 资源 份额 。 场 外申 购的银 华资 源份 额不 进行 分拆, 但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投 资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场 外银 华资源 份额 跨系 统转 托管 至场内 并申 请 将其分 拆成 资源 A 级 份额 和资源 B 级 份额 后上 市交 易。 投资 者可 按 4:6 的 配比 将其持 有的 资 源A 级 份额 和资源 B 级 份 额合并 为银 华资 源份 额后 赎回。 无论是 定期 份额 折算 , 还是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 有关 本基 金的份 额折 算详 见本 基金 合同 “二 十三 、 基 金份 额折算 ” ) , 其所产 生的 银华 资源 份额 不进行 自动 分离 。 投 资者 可选择 将上 述折 算产生 的银 华资 源份 额 按4:6 的 比例 分拆 为资源 A 级份额 和资源 B 级份 额。 (三)资源A 级份额 和资源 B 级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资源 A 级份额 和 资源B 级份额 的 风险 和收 益特 性不同 , 本基 金份 额所 分离 的两类 基 金份额 资源 A 级 份额 和资源 B 级 份额 具有 不同 的 净 值计算 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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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在 本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将 在每 个工 作日 按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净 值计 算规 则对资源 A 级 份额 和资源 B 级份 额分 别进行 净值 计算 , 资源A 级 份额为 低风 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稳 定的 基 金份额 , 本 基金 净资 产优 先 确保 资源 A 级 份额 的本 金及资源 A 级份 额累 计约 定应得 收益 ; 资 源B 级 份额 为 高 风险 且预 期收益 相对 较高 的基 金份 额 , 本基 金在 优先 确保 资源 A 级 份额 的本 金及 累 计约 定应 得收 益 后 ,将剩 余净 资产 计为 资源 B 级份 额的 净资 产 。 在 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资源A 级份额 和 资源B 级 份额 的净值 计算 规则 如下 : 1.资源 A 级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益 率为 “ 同期 银行 人民 币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3.5% ” , 同 期银行 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利 率以 当年1 月1 日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民 币一 年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为准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所 在年 度的 年基准 收益 率为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中 国人 民银行 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一 年期 存款 基准 利率+3.5%”。 年 基准 收益 均以 1.00 元 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本基 金每 个工 作日 对资源 A 级 份额 和资源 B 级份 额进行 净值 计算 。 在进行 资源 A 级 份 额 和资源 B 级份 额各 自的 净值计 算时 , 本基 金净 资 产优先 确保 资源 A 级 份额 的本金 及资源 A 级 份额 累计 约定 应得 收益 , 之 后 的剩 余净 资产 计为 资源B 级份 额的 净资 产。 资源 A 级份 额累 计约定 应得 收益 依据 资源A 级份额 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 计算的 每日 收益 率和 截至 计算日 资源A 级 份额 应计 收益 的天 数确 定; 3. 每10 份 银华 资源 份额 所 代表 的 资产 净值 等于 4 份 资源 A 级 份额和 6 份 资源B 级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之和 ; 4.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日所在会计年度内, 若未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不定 期份额折 算, 则资源 A 级份 额在 净值 计算日 应计 收益 的天 数按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净值 计算日 的实 际 天数计 算; 若发 生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 则资源 A 级份 额在 净值 计算日 应计 收益 的 天 数 应 按 照最 近 一 次 该会 计 年 度 内 不定 期 份 额 折算 基 准 日 的 次日 至 净 值 计算 日 的 实 际天 数计算 。 在本基 金存 续的 某一 完整 会计年 度内 , 若未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和已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定 期份 额折算 , 则资源 A 级份 额在 净值计 算日 应计 收益 的天 数按自 该会 计 年度年 初至 净值 计算 日的 实际天 数计 算 ; 若 未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和 未发 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定期 份额 折算 , 则 资源A 级 份额 在净 值计算 日应 计收 益的 天数 应按照 上一 会 计年度 最近 一次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基准 日的 次日 至净 值计算 日的 实际 天数 计算 ; 若发生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 则资源 A 级 份额 在净 值计 算日应 计收 益的 天数 应按 照最近 一次 该 会计年 度内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基准 日的 次日 至净 值计 算日的 实际 天数 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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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资源 A 级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 如在某一 会计年 度内 本基金 资 产出 现极端 损失 情况 下 , 资源 A 级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能会 面临 无 法取得 约定 应得 收益 甚至 损失本 金的 风险 。 (四)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 按照 资源 A 级份额 和 资源 B 级 份额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依据 以下公 式 分别计 算并 公 告T 日 银华 资源份 额、 资源 A 级 份额 和资源 B 级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1. 银华 资源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 银华 资源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闭市 后的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本基 金 基金 份 额 的 总数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T 日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 为 资源 A 级份 额、 资源B 级 份额和 银 华资源 份额 的份 额 数 之和 。 2. 资源 A 级份 额和 资源B 级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N t R NAV ) 1 ( A ? ? 级 份 额 资源 6 . 0 4 . 0 A B 级 份 额 资源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级 份 额 资源 NAV NAV NAV ? ? ? 其中: N 为当 年实 际天 数; t=min{ 自年 初 至 T 日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T 日, 自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的下一 日至 T 日} ;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NAV 为估值 日每 份银 华资 源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级 份 额 资源A NAV 为估值 日每 份资源 A 级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级 份 额 资源B NAV 为估值 日每 份资源 B 级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R 为当 年资源 A 级 份 额约 定年基 准收 益率 。 银华资 源份 额、 资源A 级 份额和 资源 B 级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均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公告 。 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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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经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10 月8日证 监许可 【2011 】1592 号文核 准募 集。 募 集 期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及 利 息 转 份 额 共 计1,301,965,701.68 份 ,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 3,103 户。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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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八、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1 年 12 月 8 日生 效。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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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九、 资源A 级份额与资源 B 级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 金份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申 请资源 A 级份 额与 资源 B 级份额 上 市交易 。 (二)上市交易的地 点 本基金 资源 A 级 份额 与资源 B 级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三)上市交易的时 间 本基金 资源A 级份 额与 资源 B 级份额 已于 2011 年 12 月 21 日开 始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 (四)上市交易的规 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包 括但不 限于 : 1. 银华 资源 份额 所分 离的 资源 A 级 份额 与资源 B 级 份额以 不同 的交 易代 码上 市交易 , 两类基 金份 额上 市首 日的 开盘参 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两类基 金份 额的 净值 ; 2.资源 A 级 份额 与资源 B 级份额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限 制, 涨跌 幅比 例为10% , 自 上市首 日 起实行 ; 3.资源 A 级 份额 与资源 B 级份额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资源 A 级 份额 与资源 B 级份额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 单位 为0.001 元人 民币 ; 5.资源 A 级份 额与 资源 B 级份额 上市 交易 遵循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及相关 规 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 用 资源A 级份 额与 资源 B 级 份额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有关 规定 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资源 A 级 份额 与资源 B 级 份额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交易 ,交 易行 情通 过行 情发布 系 统揭示 。行 情发 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 终止上市 资源 A 级 份额 与资源 B 级 份额的 停复 牌、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 市按 照《基 金 法》相 关规 定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八)相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 所对基金上市交易 的规则 等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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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 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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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十、银华资源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 的资源 A 级份额 、 资源B 级份额 不 接受 投资 者 的申 购与 赎回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者 可 通过 场内 或场 外两 种方式 对 银 华资 源份 额 进 行申购 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投资者办理银华资源 份额 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的场 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 务资 格且具有 场内基 金申 购赎 回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投资 者 需 使用 深圳 证券 账户,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银华资 源份 额场 内申 购、 赎回业 务。 投资者办理银华资源 份额 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的场 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 机构 和场外代 销机构 。 投资 者需使 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 圳) 开放 式基 金 账户办 理 银 华资 源份额 场外 申购 、赎 回业 务。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 构办 理 银华 资源 份额 申购 、 赎 回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基金 管理 人和 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 银 华资 源份 额 的申 购和 赎 回 。 本基 金场 内、 场外 代 销机构 名单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告 中列 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禁 止购 买者 除外 )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 (三)申购与赎回的 账户 投资者 办理 银华 资源 份额 申购 、 赎 回应 使用 经本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基金 管理 人认可 的 账户(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具体事 宜 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相关 业 务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业务 办理 时间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工 作日 为 银华 资源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开 放日 。 场 内业 务办 理时间 为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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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交易 时间, 场外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时 间外 提交 的申 请按下 一交 易日 申请 处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银华 资源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业 务已 于 2011 年12 月 23 日开 始办 理。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 其申 购、 赎回 价格为 下 一 开放 日 银 华资 源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五)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申 请当 日 银 华资 源 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银华 资源 份额 采用 金额 申购和 份额 赎回 的方 式 , 即 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对 银华资 源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份额 登记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赎 回, 份额 登记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前 撤销 , 在当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 投资 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银 华资 源份额 的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时 , 需 遵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 6.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 但 最迟 应在新 的 原则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六)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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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请无效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银华 资源 份额 可用余 额 , 否则所 提交 的赎 回申 请无 效 。 2.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 对基 金 投资者 申购 、 赎回申 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资 者应 在T+2 日 ( 含 T+2 日 ) 后 及时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申请。 申购 与赎 回的 确认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3.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购 款项 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受 理基 金投资 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不 超 过 7 个 工作 日 ( 包括该 日 ) 的 时 间内划 往投 资者 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赎回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处理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七)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 者 通 过场 内或 场外 办理 银 华资 源份 额申购 时,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及网 上直销 交 易系统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笔 申购和 追加 申购 的每 笔金 额不 得 低于1,000 元 。 直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仅对 机构投 资者 办理 业务 ,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或各 代 销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其业 务规 定为 准 。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办 理 银 华资源份 额 场 外赎回 时, 每笔赎回 申请 的最低 份额 为500份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办理 银华 资源 份额 场 内赎 回时,每 笔赎 回申请 的最 低份额为500 份 基金份 额, 同时 赎回 份额 必须是 整数 份额 ,且 单笔 赎回最 多不 超过99,999,999 份基 金份 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时 或 赎回后在 销售机 构 ( 网点 ) 单个 交易账 户保留 的基 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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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余额不足500 份的 ,余额 部分基金 份额必 须一同 赎 回。 3. 投资 者 将 场外 申购 的 银 华资源 份额 当期 分配 的 基 金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 不 受最低 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4.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 投 资者 累计持 有的 银华 资源 份额 上限进 行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在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及其用途 1. 申购 费率 本 基金 场内 和场 外的 申购 费率相 同 , 最 高为1.2% , 且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费 率如下 表所 示: 申购费 申购金 额 (M,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50 万元 1.2%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8%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6%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按笔固 定收 取 1,000 元/ 笔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 ,本 基 金在直 销业 务中 对于 养老 金客户 的前 端收 费模 式实 施特定 申 购费率 ,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特定申 购费 申购金 额 (M,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50 万元 0.36%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24%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18%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12% M≥500 万元 按笔固 定收 取 1,000 元/ 笔 2.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场 外赎 回费 率不 高于0.5%, 随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 本 基金的 场内 赎回费 率为 固定 赎回 费率0.5% , 不 按份 额持 有时 间分 段设置 赎回 费率 。 具体 费率 如下表 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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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场外赎 回费 持有期 限(Y) 费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 Y≥2 年 0 场内赎 回费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赎 回费 率 0.5% ,不 按 份额持 有时 间分 段设 置 赎回费 率。 注:1 年指365天,2 年指730 天。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 ,本 基 金在直 销业 务中 对于 养老 金客户 实施 特定 赎回 费率 。对养 老 金客户 实施 特定 赎回 费率 而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归入 基金财 产。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特定赎 回费 率 持有期< 1 年 0.125% 1年≤ 持有 期< 2 年 0.05% 持有期 ≥2 年 0% 注:1 年指365天。 3. 本基 金申购 费在 投资者 申购基金 份额 时收取 。本 基金的赎 回费 在 投资 者 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投资 者 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4.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提 出申购 申请 并成 功确 认的 投资者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5.本基 金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总额 的25% 应 归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支付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 费 。 6.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费率或 计 算方式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 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 投 资者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并另 行公 告。 (九)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 金 银 华资 源份 额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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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银华资 源份 额 的 申购 金额 包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场内申购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 点以后的 部分 舍去, 不足1 份额对 应 的申购 资金 返还 至 投 资者 资金账 户。 场外申 购时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一: 投资 者通过 场 内申 购 银华 资源 份额 的计 算 某 投资者 投资6,000 元通过 场内申购 银华 资源份 额 , 其对应的 场内 申购费 率为1.2%,假 设申购 当日 银华 资源 份额 净值为1.06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6,000/ (1 +1.2%)=5,928.85 元 申购费 用=6,000 -5,928.85 =71.15 元 申购份 额=5,928.85/1.060 =5,593份( 截位 保 留至 整数位 ) 即:投资 者投资6,000 元从 场内申购 银华 资源份 额 , 假设申购 当日 银华资 源份 额 净值 为 1.060 元, 则其 可得 到5,593 份银 华资 源份 额 。 例二: 投资 者通 过场 外申 购 银华 资源 份额 的计 算 某 投资 者投资6,000 元通 过 场外申 购 银 华资 源份 额 , 其对应 的场 外申 购费 率为1. 2%,假 设申购 当日 银华 资源 份额 净值为1.060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6,000/ (1 +1.2%)=5,928.85 元 申购费 用=6,000 -5,928.85 =71.15 元 申购份 额=5,928.85/1.060 =5,593.25 份 即:投资 者投资6,000 元 从 场外 申购 银华 资源份 额 , 假设申购 当日 银华资 源份 额 净值 为 1.060 元, 则其 可得 到5,593.25 份 银华 资源 份额 。 2. 本基 金 银 华资 源份 额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银华资源 份额 赎回 采 用“ 份额赎回 ”方 式,赎 回价 格以T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计算 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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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场内 和场 外赎 回时 , 赎回金 额均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并 扣除相 应的费 用后 的余额 ,赎回 金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 点后2 位,小 数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例三: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赎回 银华 资源 份额 的 赎 回金 额的计算 某 投资 者从深 交 所场 内赎 回 银华 资源 份额10,000 份 , 赎回 费率 为0.5% ,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14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 =57.4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57.4 =11,422.60 元 即: 投 资者 从深 交所 场内 赎回 银 华资 源份 额10,000 份, 假 设赎 回当 日 银 华资 源份额 净值 为1.14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净赎回 金额 为11,422.60 元。 例四: 投资 者通 过场 外赎 回 银华 资源 份额 的赎回 金 额的计 算 某 投资 者赎回 银 华资 源份 额10,000 份 , 持有 时间 为 一 年三个月,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2%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148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 =22.96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22.96 =11,457.04 元 即: 某 投资 者持有10,000 份银华 资源 份额 一年 三个月 后从 场外 赎回 , 假 设赎 回当日 银华 资源份 额 净 值是1.148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11,457.04元。 3.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 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 国证监 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位 ,小 数 点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资 产承 担 。 (十) 申购与赎回 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投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之前 可以撤 销。 2. 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 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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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十一)拒绝或暂停 申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 1.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财产净 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的 技术保 障等 异常情 况 发生导 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发 生上述 除(5 )以外 的暂停 申购申 请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接受申 购申 请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2.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财产净 值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除非 发 生巨额 赎回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期 间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依 法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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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将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调整为 一个 月一 次。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 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 近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资源 A 级 份额、资源 B 级 份额和银华 资源份额)的 10%时, 即 认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财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包括资源 A 级 份额、 资源 B 级 份额和银华资源份 额)10% 的前提 下, 对其 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 对 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 确定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者 外, 延迟 至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转 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请 不享 有赎 回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部 分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转 换中转 出份 额的 申请 的处 理方式 遵照 相关 的业 务规 则及届 时 开展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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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予 以上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银华 资源 份额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2 个 开放 日)发 生 巨额赎 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5)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和注 册登记机 构对 于发生 巨额 赎回时的 场内 份额的 处理 方式另 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执 行。 (十 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 银 华 资源 份额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 (十 四) 基金的登记与 转托 管 1. 基金 的登 记 (1)本 基金的 份额采 用分 系统登记 的原 则。场 外认 购或申购 的银 华资源 份额 登记在 注 册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 内认购 、 申 购的 银华 资源 份额或 上市 交易 买入的 资源 A 级 份额 、 资源 B 级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2)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中的 银华 资源份 额可 以直接申 请场 内赎回 但不 在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 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资源 A 级 份额 和资源 B 级份 额在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不 能直 接申请 场内 赎回 , 但 可按 4:6 比 例申 请合 并为 银华 资 源份额 后再 申 请场内 赎回 。 (3)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中的银 华资 源份 额既 可以 直接申 请场 外赎 回, 也可 以在办 理 跨系统 转托 管后 通过 跨系 统转托 管转 至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 经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行 申请 按 4:6 比 例分 离为 资源A 级 份 额和资源B 级份额 后 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2. 基金 的转 托管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 系统 内转 托管 1 )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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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登记 的 行 为 。 2 )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办 理银 华资源 份额 赎回业 务 的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 须办理 已持 有银 华资 源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 )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算系 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变 更办 理银华 资源 份额场 内 赎回或 资源 A 级 份额 和资源 B 级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会 员单位 ( 交易 单元 ) 时 , 须 办理已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2) 跨系 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银华 资源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和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 的行 为。 2 )银华 资源份 额跨系 统转 托管的具 体业 务按照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及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转 托管 费。 (十五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 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 额的投资 者。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申 请人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用 。 (十六 )基金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如无 法律 明确 规定 或有权 机关 的明 确指示 ,被 冻结 的基 金份 额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冻结 基金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分 配 。 (十七 )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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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确 定 。 投 资 者在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八)如相关法律 法规 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 基金 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基 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 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 如遇法 律法 规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相 关规 则等发 生变 动, 上述 ( 十 五 ) 、 (十 六) 和(十 八) 项规 则等 可相 应进行 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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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资源 A 级 份额 、 资源 B 级份额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将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 是指 本基金的银华资源份 额与 资源 A 级份额 、 资源 B 级 份额之间 的配对转换,包括以 下两 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 1. 分拆 分拆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每 10 份 银华 资源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申请 转换 成 4 份 资 源A 级 份额 与6 份资源 B 级份额 的行 为。 2. 合并 合并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每4 份 资源A 级 份额与6 份 资源B 级 份额 申请转 换成 10 份 银华 资源 份额 的场 内 份额的 行为 。 (二)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机构 投资者可 登陆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网 站 (www.chinaclear.cn )查 询份额 配 对转换 的业 务办 理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 额配 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 的营 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理 份额配 对转 换。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份 额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 理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三)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已于 2011 年12 月 21 日 开 始办理 。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日为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交易 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份 额配对 转 换时除 外) ,具 体的 业务 办 理时间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的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 (四)份额配对转换 的原 则 1. 份额 配对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 申请 分拆 为资源 A 级份 额和资源 B 级份 额的 银华 资源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必须 是 5 的倍 数 。 3. 申请 合并 为银 华资 源份 额的资源 A 级份 额与 资源B 级份 额必 须同 时配 对申 请, 且基 金 份额数 必须 同为 整数 且符合 4:6 的配 比要 求 。 4. 银华 资源 份额 的场 外份 额如需 申请 进 行 分拆 , 须跨 系统转 托管 为银 华资 源份 额的场 内 份额后 方可 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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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5. 份额 配对 转换 应遵 循届 时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情 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并在 正式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五)份额配对转换 的程 序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规 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告 。 (六)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 的情形 1.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办 理机 构因 异常 情况无 法办 理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 2. 法律 法规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刊登 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的 公 告。 在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 , 并依照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 申请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时 ,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办 理机 构可 酌情 收取 一定的 佣 金,具 体见 相关 业务 办理 机构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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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力争 对 中 证内 地资 源主题 指数 进行 有效 跟踪 , 并 力争 将本 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与 业 绩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离 度的 绝对 值控制 在0.35% 以内 , 年 跟踪 误差 控 制在 4% 以 内, 以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增 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中 证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 的成 份股、 备选 成份股 、新股 (含首 次公 开发行 和增发) 、债 券、债 券回购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本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 投 资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成份 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90% ;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是 中证 内地资 源主 题指 数 。 如果标 的指 数被 停止 编制 及发布,或 标的 指数 由其 他 指数替 代 ( 单纯 更名 除外) , 或由 于 指 数 编 制 方 法等 重 大 变 更导 致 标 的 指 数不 宜 继 续 作为 标 的 指 数 ,或 证 券 市 场上 有 代 表 性更 强、 更 适合 投资 的指 数推 出,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审慎 性原 则和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依法 变更本 基金 的标的 指数 和投 资对 象, 并依据 市场 代 表 性、流 动性 、与 原指 数的 相关性 等 诸 多因 素选 择确 定新的 标的 指数 。 由于上 述原 因变 更标 的指 数,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并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 , 按 照成份 股在 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指 数 中 的组 成及 其基 准权重 构 建股票 投资组 合,以 拟合 、跟踪 中证内 地资源 主题 指数 的 收益表 现, 并 根据标 的指数 成份股 及其权 重的 变动 而进 行相 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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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 分红等 行为 , 以 及因 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对本 基金 跟踪 中证 内地 资源主 题指 数 的 效果 可能 带来影 响 , 导 致无 法有 效复 制和跟 踪标 的 指数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市 场情 况 , 采取 合理 措施 , 在 合理 期限内 进行 适当的 处理 和 调 整,力 争使 跟踪 误差 控制 在限定 的范 围之 内。 1.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 照 中证 内 地 资 源 主 题 指 数 的 成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建 股票 投 资 组 合,并根 据指数 成份 股及其 权重的 变动而 进行相 应调 整。本 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 资产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85% , 投 资于 中证 内地资 源主 题指 数 成 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 9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2.股票 投资 组合 构建 (1) 组合 构建 原则 本基金 将采 用完 全复 制法 构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以拟 合、 跟 踪 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的收 益表现 。 (2) 组合 构建 方法 本基金 将采 用完 全复 制法 构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以拟 合、 跟 踪 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的收 益表现 。 (3) 组合 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 投资 组合原则上根据 中 证内 地资 源 主 题 指 数 成 份 股组 成及 其 权 重 的变动 而进 行相 应调 整。 同时 , 本 基金 还将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中 的投 资比例 限制 、 申 购赎回 变动 情况 、 股 票增 发因素 等变 化 , 对股 票投 资组合 进行 实时 调整 , 以 保证基 金净 值 增 长率与 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 收 益率 之间 的高 度正 相关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本 基金的 股票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① 定 期调 整 根据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 数 的调 整规 则和 备选 股票 的预期 ,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及 时进行 调 整。 ② 临 时调 整 A.当上 市公 司发 生增 发、 配股等 影响 成份 股在 指数 中权重 的行 为时 , 本 基金 将根据 各成 份股的 权重 变化 及时 调整 股票投 资组 合; B.根据 本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情况 , 对 股票 投资 组合 进行调 整, 从而 有效 跟踪 中证内 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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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源主题 指数 ; C.根据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成份股 在 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中的 权重 因其 它原 因发生 相 应变化 的, 本基 金将 做相 应调整 ,以 保持 基金 资产 中该成 份股 的权 重同 指数 一致。 ③ 其 他调 整


针对我 国证 券市 场新 股发 行制度 的特 点, 本基 金将 参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 所申购 的非 成份股 将在 规定 持有 期之 后的一 定时 间以 内卖 出。


(4) 投资 绩效 评估 在正常市 场情 况下, 本基 金力争实 现年 跟踪误 差不 超过 4% 。如因 指数 编制规 则调整 或 其他因 素导 致跟 踪误 差超 过上述 范围 ,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取合 理措 施避 免跟 踪跟 踪误差 进一 步 扩大。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95%× 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 指 数 收益 率 + 5% ×商 业银 行人民 币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标的 指数 为 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 , 且投资 于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 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因 此, 本基 金将业 绩比 较基 准定 为 95 %×中 证内 地 资源主 题指 数 收 益率 + 5% ×商 业银 行人 民币 活期 存 款利率 (税 后)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时 , 本 基金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具 有较高 风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特 征 。 从 本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 基 金份额 来看 ,资源 A 级份额 具有 低风 险、 收益 相对 稳定的 特征 ;资源 B 级份额 具有 高风 险 、 高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 七)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 用本 基金 财产 从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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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所 申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所 申报的 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2)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5% , 投资于 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成 份 股和备选 成份 股的资 产不 低于股票 资产 的90% ;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3)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比例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3. 若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 致 使本 款前 述约 定的投 资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被 修改 或取 消, 基金 管理人 在依 法履 行相 应程 序后, 本基 金可 相应调 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规 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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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十)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一)投资组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对本招募说 明书 中的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和 基金业绩 中的数 据进 行了 复核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3 月31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391,668,703.98 92.66 其中: 股票 391,668,703.98 92.6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7,937,635.57 6.61 7 其他资 产 3,097,503.06 0.73 8 合计 422,703,842.61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期 末 指数 投资 按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35,168,909.28 56.71 C 制造业 156,499,794.70 37.74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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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91,668,703.98 94.45


2.2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 按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积 极投 资股 票。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3.1 报 告期 末指数 投资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857 中国石 油 2,619,864 30,731,004.72 7.41 2 600028 中国石 化 3,446,047 22,089,161.27 5.33 3 601088 中国神 华 1,067,292 21,441,896.28 5.17 4 600111 北方稀 土 783,862 21,305,369.16 5.14 5 601899 紫金矿 业 4,262,104 18,412,289.28 4.44 6 600256 广汇能 源 1,689,563 16,557,717.40 3.99 7 600219 南山铝 业 1,223,304 13,236,149.28 3.19 8 601600 中国铝 业 2,066,742 13,041,142.02 3.14 9 000831 五矿稀 土 317,474 10,505,214.66 2.53 10 600547 山东黄 金 383,816 10,286,268.80 2.48


3.2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股 票投 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积 极投 资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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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投 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 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本期 不存在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 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11.2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没有 超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之 外的 情 形。 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0,810.9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819,254.5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154.55 5 应收申 购款 1,150,283.0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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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8 其他 - 9 合计 3,097,503.06


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11.5.1 报 告期 末 指数 投资 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注: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指 数投资 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 11.5.2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 前五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注: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 持有积 极投 资股 票。 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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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12.8-2011.12.31 0.70% 0.14% -10.65% 1.68% 11.35% -1.54% 2012.1.1-2012.12.31 -5.97% 1.48% 3.91% 1.66% -9.88% -0.18% 2013.1.1 —2013.12.31 -38.13% 1.41% -38.78% 1.47% 0.65% -0.06% 2014.1.1 —2014.12.31 29.36% 1.33% 29.11% 1.34% 0.25% -0.01% 2015.1.1 —2015.3.31 12.24% 2.05% 12.04% 2.07% 0.20% -0.0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2011.12.8 至 2015. 3.31 ) -14.95% 1.45% -17.77% 1.55% 2.82%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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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 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 分 1.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或 者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益 , 归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范 围。 4.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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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工作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工作 。 (二) 估值方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 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 市的同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法 估 值 ; 非公 开 发 行 且 处于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的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估 值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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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证 估值 :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 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按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未 上市交 易的认 沽/ 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 息。 5. 本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采 用上 述1-5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 (三) 估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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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 金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 将 估值结 果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传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 算 银华资 源份 额 、 资源 A 级份 额和资源 B 级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参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第 六 章“ (四 ) 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部分 。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 金财 产 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 含第3 位 ) 内 发生 差 错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 银 华资 源份额 、 资源 A 级份 额与 资源 B 级份 额任 一类别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当 计价 错误达 到或 超过 银华 资源 份额 、 资源 A 级份 额与 资源 B 级 份额 任一 类别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 处理 。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 值 时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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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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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 期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 基金 本期 已实现 收 益指基 金本 期利 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其他 收入 (不 含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包 括银华 资源 份额 、 资源 A 级份额 、 资源 B 级份 额)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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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标的 指数 使用 费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 、 仲 裁费 和诉讼 费 ; 7. 基金 资产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8.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 9. 基金 上市 初费 和上 市月 费; 10.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11.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法 律规 定 的 范 围内 参 照 公 允 的市 场 价 格 确定 ,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的 1.0% 年 费 率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 1.0%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的 0.2% 年 费 率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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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H=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分为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固 定费 和许可 使用 基点 费。 许可使 用固 定费 用的 收取 标准为 每季 度 计 人民 币贰 万伍仟 元 (2.5 万元) , 许 可使用 固 定费用需在指数 使 用 协 议生 效 后 十 个 工作 日 内 支 付 当 季 许 可 使 用固 定 费 用 ,不 足 一 个 季度 的,应 按一 个季 度收 取。 此后应 于每 季 度 开始 之日 起十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许可 使用固 定费 用 。 收取期 间为 指数 使用 协议 生效日 至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止。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的计费 时间 从本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开始 计算 ;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 基点费的 收取 标准为 本基 金的资产 净值 的 0.02%/ 年 ,标的指 数许 可使用 基点 费的收取 下限 为每季 人民 币5 万元 (即 不足 5 万元 部分 按 照5 万 元收取 )。


在通常 情况 下 , 标 的指 数 许可使 用基 点费 按照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02% 的年费 率与 收取下 限的 日均 摊销 数额 两者孰 高的 原则 进行 计提 。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


计算方 法如 下:


收取下 限的 日均 摊销 数额=5 万/ 季度*4 季度/年 ÷当 年天数 (365 天或 366 天 )≈550 元/天


H =Max (E ×0.02%/ 当年 天 数,550 )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基点 费,E 为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的支付 方式 为每 季支 付一 次,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由基金 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 十个 工作日 前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上 一季度的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 4.本章 第 ( 一) 款 第 4 至第 11 项费 用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本章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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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 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 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管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 (六)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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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 资源 A 级 份额 、银 华资 源份额 存续 期内 的每 个会 计年度 (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在 会 计年度 外) 第一 个工 作日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 规则 进行基 金的 定期 份额 折算 。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每个会 计年 度第 一个 工作 日。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资源 A 级 份额、 银 华资源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资源A 级份额 和 资源 B 级 份额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四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与 净值 计算规 则 ” 进行净 值计 算, 对资源 A 级份额 的应 得收 益进 行定 期份额 折算 ,每10 份 银华 资源份 额将 按 4 份资源 A 级份 额获 得约 定 应得 收益 的新 增折 算份 额 。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前与 折算 后, 资源A 级份额 和 资源B 级份额 的份 额配 比保 持4:6 的比例 。 对于资源 A 级份 额期 末的 约定应 得收 益 , 即 资源A 级 份额每 个会 计年 度 12 月31 日份 额 净值超 出1.000 元部 分, 将折算 为场 内银 华资 源份 额分配 给资源 A 级份 额持 有人。 银华 资源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每 10 份 银华资 源份 额将 按4 份 资源 A 级份 额获 得新 增银 华 资源份 额的 分 配。 持有 场外 银华 资源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算 方式 获得 新增 场外 银华资 源份 额 的分配 ; 持有 场内 银华 资源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按前述 折算 方式 获得 新增 场内银 华资 源 份 额的 分配 。经 过上 述份 额折算 ,资源 A 级份 额和 银华资 源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将 相应 调 整。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本基金 将 对 资源 A 级 份额 和银华 资源 份额 进行 应得 收益的 定 期份额 折算 ,其 中资源 A 级份额 期末 份额 净值 指 上 一会计 年度12 月31 日 资源 A 级份 额净 值 。有 关计 算公 式如 下: (1) 资源A 级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资源 A 级 份额 的 份额 数 = 定 期份 额 折算前 资源 A 级 份额 的份 额数 ? ? 前 银华资源份额 前 银华资源份额 后 银华资源份额 级 份 额 期 末 份 额 净 值 资源 资产净值 折 算 前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的 NUM NUM NAV ? ? ? 10 4 1.000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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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 A 级份 额 持有 人 新增的 场内 银华 资源 份额 的份额 数 =





? ? 后 银华资源份额 前 级份额 资源 级 份 额 期 末 份 额 净 值 资源 NAV NUM 000 . 1 - A A ? 【资源 A 级 份额 持有人 新 增的场 内银 华资 源份 额的 折算比 例= ? ? 后 银华资源份额 级 份 额 期 末 份 额 净 值 资源 NAV 000 . 1 - A 】 其中: 后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NAV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银 华资 源份额 净值 前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银 华资 源份额 的份 额数 前 级份额 资源A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资源 A 级份额 的份 额数 (2) 资源B 级 份额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定期 份额 折算不 改变 资源 B 级 份额 净值及 其份 额数 。 (3) 银华 资源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 华 资 源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银华 资源 份额 的份 额数 + 银 华资 源份 额持 有人 新 增的银 华资 源份 额的 份额 数 ? ? 前 银华资源份额 前 银华资源份额 后 银华资源份额 级 份 额 期 末 份 额 净 值 资源 资产净值 折 算 前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的 NUM NUM NAV ? ? ? 10 4 1.000 - A -


银华 资源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银 华资 源份 额= 10 4 ) 000 . 1 - A ( ? ? 后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前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级 份 额 期 末 份 额 净 值 资源 NAV NUM 【银华 资源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银 华资 源份 额的 折算 比例 = 10 4 ) 000 . 1 - A ( ? 后 银华资源份额 级 份 额 期 末 份 额 净 值 资源 NAV 】 其中: 后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NAV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资 源份额 净值 前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资 源份额 的份 额数 银华资 源份 额的 场外 份额 经折算 后的 份额 数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银 华资源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经 折算后 的份 额数 保留至 整数 位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小数 点以 后的 部 分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产 归基 金 所有。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银 华资 源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资源 A 级份额 净值等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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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例一 、 假 设本 基金 成立 后 第 3 个 会计 年度 第一 个工 作日为 定期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资源 A 级 份额 、 资源 B 级份额 、 银华资 源场外 份 额及 银华 资源场内 份额 的 规模 依次 为 4 亿 份、 6 亿 份、10 亿 份和 10 亿份 , 资源 A 级 份额 期末 份额净 值 为 1.070 元 , 定 期份 额折 算 后银华 资源 份额净 值 为 0.993 元, 则, 折算后 : 资源 A 级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1.070-1 ) /0.993=0.070493454 , 银华 资源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银 华资源 份额 的折 算比 例=(1.070-1) ×4/(10 ×0.993)=0.028197381 。 本基金 折算 后 , 资源 A 级 份额 4 亿份 , 同时 , 新 增的 场内银 华资 源份 额数=400,000, 000 ×0.070493454=28197381 份; 资 源 B 级 份额 6 亿份 ; 银华资 源场 外份额 数=1,000,000,000+1,000,000,000 ×0.028197381=1,028,197,381.00 份 ; 银华资 源场 内份 额数=1,000,000,000+1,000,000,000 ×0.028197381 =1,028,197,381 份。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资源 A 级份额 与 资源 B 级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和银华 资源 份额 的申 购或 赎回等 相 关 业务 ,具 体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公 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7.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若在某 一会 计年 度最 后一 个工作 日发 生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本基 金不 定期 份额 折算的 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本 着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根据 具体 情况 选择 按照定 期份 额折 算的规 则或 者不 定期 份额 折算的 规则 进行 份额 折算 。 (二)不定期份额折 算 除以上 定期 份 额 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 种情 况进行 份额 折算 , 即 : 当 银华资 源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达 到2.500 元及以 上;当 资源 B 级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达到 0.250 元 及以 下 。 1. 当银 华资 源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达 到 2.500 元及 以上 , 本 基金 将 按 照以 下规 则 进行 份 额折算 。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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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银华资 源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达 到 2.500 元 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确 定折算 基 准日。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资源 A 级 份额 、资源 B 级 份额 和银 华资 源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银华 资源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达 到 2.500 元 后, 本基金 将分别 对 资源 A 级 份额、 资源 B 级 份 额和 银华 资源 份额 进行份 额折 算 , 份 额折 算 后本基 金 将 确保 资源 A 级 份额和 资源 B 级 份额的 比例 为4:6 , 份 额折 算 后资源 A 级份 额、 资源B 级份 额和 银华 资源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均调整为 1 元。 当银华 资源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达到 2.500 元后 , 资源A 级份 额、 资源 B 级 份额 、 银华资 源 份额三 类份 额将 按照 如下 公式进 行份 额折 算: 1 ) 资源A 级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份额 折算 前资源 A 级份 额的份 额数 与份 额折 算后 资源 A 级份 额的 份额 数相 等; ②份额 折算 前资源 A 级份 额的资 产净 值与 份额 折算 后资源 A 级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及新 增场 内银华 资源 份 额 的资 产净 值之和 相等 ; ③资源 A 级 份额 持有 人 份 额折算 后获 得新 增的 份额 数,即 超 出1 元 以上 的净 值部分 全部 折算为 场内 银华 资源 份额 , 份额 折算 前资源 A 级 份 额的持 有人 在份 额折 算后 将持有 资源 A 级 份额 与新 增场 内银 华 资 源份额 。 前 级 份 额 资源 后 级 份 额 资源 A A NUM NUM ? 资源 A 级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 ? 000 . 1 000 . 1 - A A 前 级 份 额 资源 前 级 份 额 资源 NAV NUM ? 【资源 A 级 份额 持有人 新 增的场 内银 华资 源份 额的 折算比 例= ? ? 000 . 1 000 . 1 - A 前 级 份 额 资源 NAV 】 其中: 前 级份额 资源A NUM :份额 折算 前资源 A 级份额 的份 额数 后 级份额 资源A NUM :份额 折算 后资源 A 级份 额 的份 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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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前 级份额 资源A NAV :份额 折算 前资源 A 级份 额 净 值 2 )资源 B 级份 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 份 额折 算后 资源A 级份额 与资源 B 级份 额 的 份额 数保 持4:6 配比 ; ② 份 额折 算前 资源 B 级份 额 的资 产净 值与 份额 折算 后 资源 B 级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及新 增 场内银 华资 源份 额的 资产 净值之 和相 等; ③ 资源 B 级 份额 持有 人 份 额折算 后获 得新 增的 份额 数,即 超出 1 元 以上 的净 值部分 全 部折算 为场 内 银 华资 源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资源 B 级 份额 的 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 后将持 有资源 B 级份额 与新 增场 内银 华 资 源份额 。 前 级 份 额 资源 后 级 份 额 资源 B B NUM NUM ? 资源 B 级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 的场内 银华 资源 份额 的份 额数= ? ? 000 . 1 1.000 - B B 前 级份额 资源 前 级份额 资源 NAV NUM ? 【资源 B 级份 额 持 有人 新 增的场 内银 华资 源份 额的 折算比 例= ? ? 000 . 1 000 . 1 - B 前 级 份 额 资源 NAV 】 其中:


后 级份额 资源B NUM :份额 折算 后资源 B 级份额 的份 额数 后 级份额 资源A NUM :份额 折算 后资源 A 级份额 的份 额数 前 级份额 资源B NUM :份额 折算 前资源 B 级份额 的份 额数 前 级 份 额 资源B NAV :份额 折算 前资源 B 级份额 净值 3 )银 华资 源份 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场外银 华资 源份 额 持 有人 份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 场外 银华资 源份 额 , 场 内 银 华资 源份额 持 有人份 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 场内 银 华资 源份 额 。 ? ? 000 . 1 000 . 1 - 前 银华资源份额 前 银华资源份额 新增份额 银华资源份额 NAV NUM NUM ? ? 【 银华 资源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银 华资 源份 额的 折算 比例 = ? ? 000 . 1 000 . 1 - 前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NA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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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其中: 新 增 份 额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NUM :份额 折算 后 银 华资 源份 额 的新增 份 额数 前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NAV :份额 折算 前 银 华资 源份 额 净值 前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NUM :份额 折算 前 银 华资 源份 额 的份 额数 银华资 源份 额的 场外 份额 经折算 后的 份额 数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银 华资源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经 折算后 的份 额数 保留 至 整数 位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小数 点以 后的 部 分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产 归基 金 所有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银 华资 源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资源 A 级份额 净值、 资源 B 级份 额净 值 等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例二、 某三位 投 资人 分别 持有银 华资 源份 额 、 资源A 级份额 、资源B 级份 额各10,000份, 在本基 金的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日, 三 类 份额 的 折 算比 例 如下 表所 示, 折算 后, 银华资 源份 额 、 资源A 级份 额、 资源B 级份额 三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均 调 整为1.000 元。 新增份额折算比例 折算 前 基金份额数 折 算后 基金份额 数 银华资源份额 1.55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银华资源份额+15,500 份新增银华资源份额 资源 A 级份额 0.03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资源A 级 份额+300 份 新增银华资源份额 资源 B 级份额 2.563333333 10,000 份 10,000 份资源B 级份额+25 , 633 份新增银华资源份额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资源A 级 份额 与 资源B 级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和 银华资 源份 额的 申购 或赎 回等相 关业 务, 具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当 资源B 级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达到 0.250 元及 以下 ,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 规 则 进行 份 额折算 。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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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资源B 级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达到 0.250 元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确定 折算基 准 日。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资源 A 级 份额 、资源 B 级 份额 、银 华资 源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资源 B 级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 后, 本基金 将分别 对 资源 A 级 份额、 资源 B 级 份 额和 银华 资源 份额 进行份 额折 算 , 份 额折 算 后本基 金 将 确保 资源 A 级 份额和 资源 B 级 份额的 比例 为4:6 , 份 额折 算 后 银 华资 源份 额、 资源A 级份 额和 资源B 级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均调整为 1 元 。 当资源 B 级 份额 净值 达 到0.250 元后 , 资源 A 级份额、 资源 B 级份 额、 银华 资 源份额 三 类份额 将按 照如 下公 式进 行份额 折算 。 1 )资源 B 级份 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前 资源 B 级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 资源 B 级份 额 的 资产 净值 相等。 000 . 1 B B B 前 级份额 资源 前 级份额 资 后 级份额 资源 NAV NUM NUM ? ? 【资源 B 级份 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资源 B 级 份额 的折 算 比例= 000 . 1 B 前 级 份 额 资源 NAV 】 其中: 后 级份额 资源B NUM :份额 折算 后资源 B 级份额 的份 额数 前 级份额 资源B NUM :份额 折算 前资源 B 级份额 的份 额数 前 级 份 额 资源B NAV :份额 折算 前资源 B 级份额 净值 2 )资源 A 级份 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份额 折算 前后 资源 A 级 份额 与 资源 B 级 份额 的份 额数始 终保 持4:6 配 比; ② 份额 折算 前资源A 级份 额 的资 产净 值与 份额 折算 后 资源A 级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及新 增场 内银华 资源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之和 相等 ; ③份额 折算 前资源A 级份 额 的持 有人 在份 额折 算后 将持有 资源A 级 份额 与新 增场内 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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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资源份 额 。 6 : 4 B A : ? 后 级份额 资源 后 级份额 资源 NUM NUM 后 级份额 资源 后 级 份 额 资源 B 6 4 A NUM NUM ? ? 000 . 1 000 . 1 - A A A ? ? ? 后 级份额 资源 前 级份额 资源 前 级份额 资源 场 内 新 增 份 额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NUM NAV NUM NUM 【资源 A 级 份额 持有人 持 有的资源 A 级份 额 的折 算 比例= 000 . 1 B 前 级 份 额 资源 NAV 】 【资源 A 级 份额 持有人 新 增的场 内银 华资 源份 额的 折算比 例= ? ? 000 . 1 - B A 前 级份额 资源 前 级份额 资源 NAV NAV 】 其中: 后 级份额 资源A NUM :份额 折算 后资源 A 级份额 的份 额数 后 级份额 资源B NUM :份额 折算 后资源 B 级份额 的份 额数 前 级 份 额 资源B NAV :份额 折算 前资源 B 级份额 净值 场 内 新 增 份 额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NUM : 份 额折 算前 资源 A 级份 额 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 后所 持有的 新增 的场 内银华 资源份 额 的 份额 数 前 级份额 资源A NUM :份额 折算 前资源 A 级份额 的份 额数 前 资源A级份额 NAV :份额 折算 前资源 A 级份额 净值 3 )银 华资 源份 额 :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前 银华 资源 份额 的资产 净 值 与份 额折 算后 银华资 源份 额 的 资产 净值 相等。 000 . 1 前 银华资源份额 前 银华资源份额 后 银华资源份额 NAV NUM NUM ? ? 【 银华 资源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银 华资 源份 额的 折算 比例 = 000 . 1 前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NAV 】 其中: 后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NUM :份额 折算 后 银 华资 源份 额 的份 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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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前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NUM :份额 折算 前 银 华资 源份 额 的份 额数 前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NAV :份额 折算 前 银 华资 源份 额 净值 银华资 源份 额的 场外 份额 经折算 后的 份额 数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 的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银 华资源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经 折算后 的份 额数 保留 至 整数 位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小数 点以 后的 部 分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产 归基 金 所有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银 华资 源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资源 A 级份额 净值、 资源 B 级份 额净 值 等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例三、 某三位 投 资人 分别 持有银 华资 源份 额 、 资源A 级份额 、资源B 级份 额各10,000份, 在本基 金的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日, 三 类 份额 的 折 算比 例 如下 表所 示, 折算 后, 银华资 源份 额 、 资源A 级份 额、 资源B 级份额 三类 基金 份 额 净值 均 调 整为1.000 元。 折算比例 折算 前 基 金份额 折 算后 基金份额 银华资源份额 0.561200000 10,000 份 5612 份银华资源份额 资源 A 级份额 持有资源 A 级份额的折算比例 :0.234000000 新增银华资源份额的折算比例 0.818000000 10,000 份 2340 份资源A 级份额+8180 份银华资源份额 资源 B 级份额 0.234000000 10,000 份 2340 份 资源B 级份额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资源A 级 份额 与 资源B 级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和 银华资 源份 额的 申购 或赎 回等相 关业 务, 具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6) 基金 份额 折 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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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计 核算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的 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5.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等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3.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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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上市交易公告 书 本基金 资源 A 级 份额 和资源 B 级 份额 获准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的3 个工 作日 前将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五)基金财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财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 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财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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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七)临时报告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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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 基金代 销机 构;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 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支付 ;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8.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 依法 报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 以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提 前 30 日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时间 、 会 议形 式、 审 议事项 、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等 事项);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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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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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二十一、风险揭示 基金业 绩受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的 影响 , 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 可能 盈利 , 也 可能 亏损 。 本 基 金主要 投资 于中证 内 地资 源主题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等 权益 类金 融工 具, 同时 适度 参 与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投资 。 本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以下方 面: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价格 因受政 治 、 经济 、 投 资心 理以及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而波 动, 从而 可能给 基金 财产 带来 潜在 的损失 。 影 响证 券价 格波 动的因 素包 括但 不限于 以下 几种 :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股权分 置改 革与非 流通 股流 通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可 能导 致证 券市场 的价 格波 动, 进而 影响基 金 收 益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受到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响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随着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 本基 金所 投资的 股票 和债 券 的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相 应发生 变化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的 利率 波动 直接 影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平 , 并会 影响 股票 市场 和债券 市 场的走 势变 化,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从而 影响 基金 所持 有证 券的收 益 水 平 。 4.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销,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降 ,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管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景 、 技术 更新、 财务 状况、 新 产品 研究 开发、 人员素 质 等 多种因 素都 会导 致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状 况和 盈 利 水平 发生变 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 营不善 , 其股 票价格 就有 可能下 跌 , 或 者可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将 会减 少, 从而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6.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时 , 本 基金 以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之 前较 低的 收益 率 。 再 投资风 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利息收 入再 投 资收益 的影 响, 这与 利率 上升所 带来 的风 险互 为消 长。 7. 国际 竞争 风险 随着对 外开 放程 度的 不断 提高 , 我 国上 市公 司在 发展 过程中 必将 面临 来自 国际 市场上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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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有同类 技术 、 提 供同 类产 品的企 业的 激烈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可能 会由 于这 种竞争 而导 致业 绩下滑 ,造 成其 股票 价格 下跌,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8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 信用质 量降 低导致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另 外, 信 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 而产 生的证 券交 割 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验 、 判 断、 决 策等 主 观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 格走 势 的判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水平。 因此,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的 信息 不完 全 、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 都会影 响 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三)流动性风险 1. 在某 些情 况下 如果 基金 持有的 某些 投资 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交易 量不 足, 将 会导致 证 券交易 的执 行难 度提 高, 例如该 投资 品种 的买 入成 本提高 ,或 者不 能迅 速、 低成本 地变 现 , 从而对 基金 财产 造成 不利 的影响 。 2. 本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开 放式 , 基金 规模 将随 着基金 投资 者 对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 赎回而 不断 波动 。 若 由于 基金 出 现巨 额 赎 回,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或被 迫在 不 适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将会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利 影响 。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 金的 管理 和投 资运 作不符 合相 关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而 带来的 风 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和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六)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1. 指数 投资 风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投资 标的 为中证 内 地资 源主题 指数 , 在 基金 的投 资运作 过程 中可能 面临 指数 基金 特有 的风险 。 (1) 系统 性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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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重 点投资 于中证 内 地资 源主 题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在具 体 投 资 管 理 中, 本 基 金 可能 面 临 中证内地 资 源 主 题 指 数 成 份 股 以及 备 选 股 所具 有 的 特 有风 险,也 可能 由于 股票 投资 比例较 高而 带来 较高 的系 统性风 险。 本基 金采 取指 数化投 资策 略 , 被动跟 踪标 的指 数。 当指 数下跌 时 , 基 金不会 采取 防守策 略 , 由 此可能 对基 金资产 价值 产 生 不利影 响。 (2) 投资 替代 风险 因特殊 情况 ( 比如市 场流 动性不 足 、 个 别成份 股被 限制投 资等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获 得 足 够数量 的 股 票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搭配 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 (如 买入 非成份 股等 ) 进 行适 当的 替 代 ,由 此可 能对 基金 产生 不利影 响 。 (3) 标的 指数 变更 风险 根据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 因 标的指 数的 编制 与发 布等 原因, 导致 原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本基金 的投 资标 的指 数及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可 能变更 标的 指数 ,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将 随之 调整, 基金 的收 益风 险特 征可能 发生 变化 , 投 资者 还须承 担投 资组 合调 整所 带来的 风险 与成 本。 (4) 跟踪 偏离 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导 致基 金投 资组合 的收 益率 无法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 ① 基金 有投 资成 本、 各种 费用及 税收 , 而指数 编制 不考虑 费 用 和税 收, 这将 导致基 金 收 益率落 后于 标的 指数 收益 率,产 生负 的跟 踪偏 离度 。 ② 指数 成份 股派 发现 金红 利、 新股 市值 配售 收益 等因 素将导 致基 金收 益率 超过 标的指 数 收益率 ,产 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③ 当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 构成, 或成 份股 公司 发生 配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该 成份股 在指 数中的 权重 发生 变化 , 或 标的指 数变 更编 制方 法时 ,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可能 暂时 扩大 与标的 指数 的构 成差 异, 而且会 产生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扩大 。 ④ 投资 者 申 购、 赎回 可能 带来一 定的 现金 流或 变现 需求, 在遭 遇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停 牌 、 摘牌或 流动 性差 等情 形时 , 基金 可能 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组 合或 承担 冲击 成本 ,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扩 大。 ⑤ 在基 金进 行指 数化 投资 过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能力 , 例如 跟踪指 数的 水平 、 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 都 会对 基金收 益产 生影响 , 从而 影响基 金跟 踪偏离 度和 跟 踪 误差。 ⑥ 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如因受 到最 低买 入股 数的 限制,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个 别股票 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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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有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 票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 因缺 乏卖 空、 对 冲机 制及 其他工 具造 成 的指数 跟踪 成本 较大 ;因 指数发 布机 构指 数编 制错 误等产 生的 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误 差。 (5)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 市场平 均回 报 偏 离风 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 代表 整个股票市场,标的 指数 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 市场 的平均回 报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基金 运作 的特 有风 险 (1) 上市 交易 风险 资源A 级与 资源B 级份额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 由于上 市期 间可 能因 信息 披露导 致 基金停 牌, 投资 者 在 停牌 期间不 能买 卖资源A 级份额 与资源B级 份额, 产生 风险 ; 同时 , 可 能 因上市 后交 易对 手不 足导 致 资源A级 份额 与资源B 级 份额产生 流 动性 风险 。 (2) 杠杆 机制 风险 本基金 为复 制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具有 较高风 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从 本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基 金份 额来 看, 资源A 级份额 具 有低 风险 、 收益相 对稳 定的 特征 ; 资源B级 份额 具有 高风险 、高 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由于资源B 级份额 内 含杠 杆 机制的 设计 , 资源B 级份额 净值的 变动 幅度 将大 于 银 华资源 份 额 和资源A 级份额 净 值的 变 动幅度 ,即 资源B级 份额 净 值变动 的波 动性 要高 于其 他两类 份额 。 (3) 折/溢 价交 易风 险 资源A 级份额 与 资源 B 级 份额上 市交 易后 , 由 于受 到市场 供求 关系 的影 响, 基金份 额的 交易价 格与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出 现偏离 并出现 折/溢 价风险 。尽管 份额配 对转 换套利 机制的 设计已 将资源 A 级份额 和 资源 B 级份额 的折/溢 价风 险降至 较低 水平 ,但 是该 制度不 能完 全 规避该 风险 的存 在。 (4) 风险 收益 特征 变化 风 险 由于基金 份额折 算的 设计 ,在 银华 资源 份额净值 达到 2.500 元 后,本 基金将 进行份 额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原 资源B 级份额 持 有人 将会 获得 一 定比例 的 银 华资 源份 额 , 因此原 资源B 级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部 分基金 份额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将会 发生 改变 。 由于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设计 ,在资源B 级份额 净值 达到0.250 元 后, 本基 金将 进行份 额 不 定期 份 额折 算。 原资源A 级份额 持有 人将 会获 得一 定比例 的 银 华资 源份 额 , 因此, 原资源A 级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部 分基金 份额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将会 发生 改变 。 由于对资源 A 级 基 金 份 额 在 会 计 年 度 初 , 把 约 定 收 益 折 算 为 场 内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的设 计,使 原资源A 级份额 持 有人将 会获 得一 定比 例的 银华资 源份 额 , 因此 ,原 资源A 级份额 持 有人所 持有 的部 分基 金份 额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将 会发 生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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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5) 份额 折算 风险 ① 在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由于尾 差处 理而 可能 给 投 资者 带 来损 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 算时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 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份 额进行 份额 折算 时计 算结 果保留 至整 数位 (最小 单位 为1 份) , 小数 点以后 的部分 舍去 , 舍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 入基 金财产 。 因 此,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过程 中由 于尾差 处理 而可 能给 投资 者 带来 损失 。 ② 份额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有 可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 风险 。 新增份 额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风 险是 指在 场内 购买 资源A 级份额 或 资源B 级份额 的一 部 分 投资 者 可 能面 临的 风险 。 由于在 二级 市场 可以 做交 易的证 券公 司并 不全 部具 备中国 证券 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颁 发的 基金 代销资 格 , 而 只有 具备 基金 代销资 格的 证券 公司 才可 以允许 投资 者 赎回基 金份 额。 因此, 如果 投资者 通过 不具 备基 金代 销资格 的证 券公 司购 买资源 A 级 份额 或 资源B 级份额, 在其 参与 份额折 算后 , 则折算 新增 的 银华 资源 份额 并不 能被 赎回 。 此 风险 需 要引起 投资 者 注 意, 投资 者 可以 选择 在份 额折 算前将 资源 A 级 份额 或资源 B 级份额 卖出 , 或 者将新增的 银华 资 源 份 额 通 过 转 托 管 业务 转 入 具 有基 金 代 销 资 格的 证 券 公 司后 赎 回 基 金份 额。 (6)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中 存在的 风险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在 银华 资源份 额 、 资源 A 级 份额 和资源 B 级 份额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办理 银华 资源 份额 与资源 A 级 份额 、 资源B 级 份额 之间份 额配 对 转换。 一方 面, 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的办 理可 能改 变资源 A 级 份额 和资源 B 级份额 的市 场供 求 关系, 从而 可能 影响 其交 易价格 ;另 一方 面,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可 能出 现暂 停办理 的情 形 , 投资者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申 请也可 能存 在不 能及 时确 认的风 险 。 (7)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包 括 银华 资源 份额 、 资源 A 级份额 和资源 B 级份额 ) 将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在每个 会计 年度 年 ( 除成 立当年 外 ) 的 第一个 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本 基金 银华 资源 份额 和资源 A 级 份额 实施 定期 份额折 算。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如 果出 现新 增份额 的情 形 , 投资 者 可 通过卖 出或 赎回 折算 后新 增份额 的方 式获 取投 资回 报, 但是 , 投资 者 通过 变现 折算 后的 新增 份额以 获取 投资 回报 的方 式并不 等同 于基 金收 益分 配, 投资 者不仅 须承担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 还可能 面临 基金 份额 卖出 或赎回 的价 格波 动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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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七) 其他风险 1.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2.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3.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配 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4. 公司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 基金经 理 ) 的 离职可 能会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工 作的 连续性 , 并 可能对 基金 运作 产生 影响 。 5.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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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二十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自 中国证 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 本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权 利 义 务 关系 发 生 变 化 或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 的; 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 算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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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 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年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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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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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 议 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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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订 这些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 投资 者 对 账单 对账单 服务 采取 定制 方式 , 未 定制 此服 务的投 资人 可通过 互联 网 站 、 语 音电 话、 手机 网 站等途 径自 助查 询账 户情 况。 纸 质对 账单 按季 度提 供, 在 每季 度结 束后 的10 个工作 日内 向该 季度内 有交 易的 持有 人寄 送。 电子 对账 单按月 度和 季度提 供 , 包 括彩信 、 电 子邮件 等电 子方 式,持 有人 可根 据需 要自 行选择 。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 信息 查询 密码 基金管 理人 为 投 资者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 , 预 设的 基金 查询密 码为 投资 者 开 户证 件号码 的 后6位数 字,不 足6位 数字 的,前 面加“0 ”补 足。基 金查询 密码用 于 投资 者 查 询基金 账户下 的账户 和交 易信 息。 投资 者 请在 其知 晓基 金账 号后 , 及时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4006783333 或 登录公 司网 站www.yhfund.com.cn 修改 基金 查询 密码 。 2. 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请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登 录公 司网 站进 行咨 询、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 投 资者 提 供投 资资讯 及 基金 经理 (或 投 资顾问 )交 流服 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的网上交易系统、手 机交 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 ,详 情请查看 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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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截 止日以 来涉 及本 基金 的重 要公告:


2015年4月23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发 布公 告, 自2015 年4 月24日 起将 本基 金稳 健收 益类份 额 的场内简称由 “YH 资源A”更名为 “ 资源A 级 ” , 本基金 积 极 收 益 类 份 额 的场 内简 称 由 “YH 资源B” 更 名为 “资源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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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 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为 准。 投资者还 可以直 接登录 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 和下载 招募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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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二十八、备查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银 华中 证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 2.《银 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3.《银 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4.关于 申请 募集 银华 中证 内地资 源主 题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资 者 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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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附件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 合同当事人 及 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制订 、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 托管、 基金 转换 、非 交易 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 配等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本 基金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 获 得基金 管 理费 , 收 取认 购费 、 申 购 费、 赎回 费及 其他事 先核 准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 在本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 情况进 行必 要 的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 其他必 要措 施以 保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选 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 构并 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 法律法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自行 担任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选择 、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 并按 照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注册 登记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10.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1.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12.按照 法律法 规, 代表基 金对被投 资企 业行使 股东 权利,代 表基 金行使 因投 资于其 他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4.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5.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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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机构并 确定 有关 费率 ; 16.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1.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开放 式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6.保存 基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代表基 金签 订的重 大合 同及其 他 相关资 料; 17.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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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应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 三)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四) 基金 托管 人 的 义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 人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本合 同 的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11.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的相 关内 容出具 意见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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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12.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13.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财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按 照法 律法 规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因过 错违反 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 失,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9.因基 金管理 人违 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 金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除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 2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资源A 级份额 、 资源B 级 份额、 银华 资源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份 基金 份额 按基金 合同 约定仅 在其 份额 类别 内拥 有同等 的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义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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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 益的 活 动 ;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 机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由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组成。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 权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 资源 A 级份额、 资源B 级份 额、 银 华 资 源 份 额持 有 人 持 有的 每 一 份 基 金份 额 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仅 在其 份 额 类 别内 拥 有 同 等的 权益 。 ( 二)召 开事 由 1.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 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 项 。 2.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变更本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收费方 式或 调低赎 回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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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3)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在不 提高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适用 的费率 的 前提下 ,增 加新 的收 费方 式; (4)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5)标 的指 数更 名或 调整 指 数编制 方法 ; (6)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7)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8)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9)基 金管 理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10)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银 华资源 份额 、 资源A 级份额、 资源B 级份 额各 自份额 10% (含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银 华 资源 份额 、 资源 A 级份 额、 资源 B 级份 额各 自份 额 10% (含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银 华资源 份额 、 资源A 级份额、 资源B 级份 额各 自份 额 10% (含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银华 资源 份额 、 资源 A 级份 额、 资源B 级 份额 各自 份额 10%(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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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 期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5. 权益 登记 日; 6. 如采 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还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和通 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关 允许的 其他 方式 。 现 场开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 出席 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 和授 权委 托证 明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 银华 资源 份额、 资源A 级 份额、 资源 B 级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各自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 上( 含50%)。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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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银 华资源 份额 、 资源 A 级 份 额、 资源 B 级份 额各 自的 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 记日各 自基 金总 份额 的50% (含50% ) ;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受 托 出 席会 议 者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授 权委 托证明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容 限为本 章前 述第(二 )款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权 益登记 日 银 华资 源份 额、 资源 A 级 份额、 资源B 级 份额 各自 份额 10%(含 10% )以 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 会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a.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 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b.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 进行审 议。 (4) 单独 或合 计 持 有银 华 资源份 额、 资源 A 级份额、 资源 B 级份 额各 自份 额 10%(含 10% )以 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 提案, 或基 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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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定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银华 资源 份额 、 资源 A 级份额 、 资源 B 级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在 其对应 份额 级别 内享 有平 等的表 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银华资 源份 额、 资源A 级 份额、 资源B 级 份额 的各 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 为 有效 。 (2)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银华资 源份 额、 资源A 级 份额、 资源B 级 份额 的各 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上 述(1) 所规定 的须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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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 管 人在出 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指定)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 但是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 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 集人的 情形 下,如果 在计 票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人 在监 督人 (若 基金 管理人 为召 集人 ,监 督人 为托管 人 ; 若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监督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监 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到 场监 督, 则大 会召 集人可 自行 授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按 照 《 基金 法》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召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自 中国 证 监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 有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 2 日 内,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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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文 、 公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 定 应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自 中国证 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 本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权 利 义 务 关系 发 生 变 化 或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 的; 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 算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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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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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五、基金 的信息披露 基金合 同 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金托 管人 所在 地, 供公 众 查阅。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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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附件二: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 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C2 办 公楼15 层 邮政编 码:100738 法定代 表人 :彭 越 成 立时 间:2001 年5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 ]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亿 叁仟玖 佰壹 拾陆 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 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外汇兑换 ;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 担 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 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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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咨询、见 证 业 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 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 外分支机构经营与 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 务;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中 证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 的成 份股、 备选 成份股 、新股 (含首 次公 开发行 和增发) 、债 券 、债 券回购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本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 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股票 库 、 债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的变 化 , 对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为: (1)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所 申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所 申报的 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2)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5% , 投资于 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成 份 股和备选 成份 股的资 产不 低于股票 资产 的90% ;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3)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比 例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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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事 的关 联交易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 互提 供与本 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 4.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其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交易 对 手库由 银 行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 况 较好 、 实 力雄 厚、 信用 等 级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 对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 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事 先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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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 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 由未执 行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 四、基金 财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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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法 合规 指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具 有 从 事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基 金 进 行验 资 , 并 出具 验 资 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相 关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 在 基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银 行的 指 定 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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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 借 或 转 让本 基 金 的 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 本 基 金的 证 券 账 户进 行 本 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基 金 托 管 人所 托 管 的 包 括本 基 金 在 内的 全 部 基 金 在证 券 交 易 所进 行 证 券 投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结 算 业 务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 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格 , 并 代 表基 金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以 基 金的 名 义 在 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债券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债券 和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 续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基 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不 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 一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 债 后的 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 算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 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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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元,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二)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开 放日对 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 结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行 复核 后 将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求 的除 外 。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权 将 争 议 提交 位 于 北 京 的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 有 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 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3.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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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4. 发生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