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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益(100020)

富国天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0 一 五年 第一号) 
 
 
 
 
 
 
 
 
基金管理 人:富 国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交 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4 年3 月19 日证监基金字 【2004】38 号文批准发
起设立。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4 年6 月 1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拟 申购本 基金 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应充分 考虑 投资 人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并对于
申购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数量 等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决 策。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资
人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在 投资 人作 出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至 2015 年 6 月 15 日,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和基
金业绩 表现截止至 2015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 4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50 九、基金的投资............................................................................................................................. 68 十、基金的业绩............................................................................................................................. 75 十一、基金的财产......................................................................................................................... 7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 78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 配 ................................................................................................................. 84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 收 ................................................................................................................. 8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8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87 十七、风险揭示............................................................................................................................. 9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 算 ..................................................................... 9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9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12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12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2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27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7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合 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并依据以上规定和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2014 年 8 月 8 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证监会令第 79 号)同时废止)进行了更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富 国 天 益 价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 容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指 《富国 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设立的富国 天益价值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 天 益 价 值 证券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一 份 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 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 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 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 基金 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 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 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 依 据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权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 办法》 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或发售 指 本 基 金 在 设 立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 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式基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 (转 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 的凭证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 和 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 本 合 同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 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 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 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5 年6 月15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和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负 责 公司日常 运 作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管 理 工 作 , 确 保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 司 目 前 下 设 二 十 二 个 部 门 、 三 个 分 公 司 和 二 个 子 公 司 , 分 别 是 : 权 益 投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养 老 金 投 资 部 、 权 益 研 究 部 、 集 中 交 易 部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 综 合 管 理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 零 售 业 务 部 、 营 销 管 理 部 、 客 户 服 务 部 、 电 子 商 务 部 、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计 划 财 务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运 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和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的 债 券 部 分 ( 包 括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等 )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负 责 一 对 一 、 一 对 多 等 非 公 募 固 定 收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 负 责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和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的 债 券 部 分 的 研 究 管 理 等 ;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 负 责 量 化 权 益 投 资 、 量 化 衍 生 品 投 资 及 境 外 权 益 等 各 类 投 资 的 研 究 与 投 资 管 理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负 责 社 保 、 保 险 、QFII 、 一 对 一 、 一 对 多 等 非 公 募 权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 养 老 金 投 资 部 : 负 责 养 老 金 ( 企 业 年 金 、 职 业 年 金 、 基 本 养 老 金 、 社 保 等 ) 及 类 养 老 金 专 户 等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权 益 研 究 部 : 负 责 行 业 研 究 、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和 宏 观 研 究 等 ; 集 中 交 易 部 : 负 责 投 资 交 易 和 风 险 控 制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 履 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工 作 职 责 , 暂 与 综 合 管 理 部 合 署 办 公 ; 综 合 管 理 部 : 负 责 公 司 董 事 会 日 常 事 务 、 公 司 文 秘 管 理 、 公 司 ( 内 部 ) 宣 传 、 信 息 调 研 、 行 政 后 勤 管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 理 等 工 作 ; 机 构 业 务 部 : 负 责 年 金 、 专 户 、 社 保 以 及 共 同 基 金 的 机 构 客 户 营 销 工 作 ; 零 售 业 务 部 : 管 理 华 东 营 销 中 心 、 华 中 营 销 中 心 、 华 南 营 销 中 心 ( 广 州 分 公 司 ) 、 北 方 营 销 中 心 ( 北 京 分 公 司 ) 、 西 部 营 销 中 心 ( 成 都 分 公 司 ) 、 华 北 营 销 中 心 , 负 责 共 同 基 金 的 零 售 业 务 ; 营 销 管 理 部 : 负 责 营 销 计 划 的 拟 定 和 落 实 、 品 牌 建 设和 媒体 关系 管理, 为 零售 和机 构业 务团队 、 子公 司等 提供 一站式 销 售支 持 ; 客 户 服 务 部 : 拟 定 客 户 服 务 策 略 , 制 定 客 户 服 务 规 范 , 建 设 客 户 服 务 团 队 , 提 高 客 户 满 意 度 , 收 集 客 户 信 息 , 分 析 客 户 需 求 , 支 持 公 司 决 策 ; 电 子 商 务 部 : 负 责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趋 势 分 析 , 拟 定 并 落 实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策 略 和 实 施 细 则 , 有 效 推 进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业 务 ;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负 责 开 发 、 维 护 公 募 和 非 公 募 产 品 , 协 助 管 理 层 研 究 、 制 定 、 落 实 、 调 整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 建 立 数 据 搜 集 、 分 析 平 台 , 为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 销 售 决 策 、 业 务 发 展 、 绩 效 分 析 等 提 供 整 合 的 数 据 支 持 ; 监 察 稽 核 部 : 负 责 监 察 、 风 控 、 法 务 和 信 息 披 露 ; 信 息 技 术 部 : 负 责 软 件 开 发 与 系 统 维 护 等 ; 运 营 部 : 负 责 基 金 会 计 与 清 算 ; 计 划 财 务 部 : 负 责 公 司 财 务 计 划 与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 负 责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与 管 理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证券交易、 就 证 券 提 供 意 见 和 提 供 资 产 管 理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2015 年 6 月15 日, 公司有员工 279 人, 其中61%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 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 爱 东 先 生 , 董 事 长 ,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扬 州 分 行监 察 室 副 主 任 、 办 公 室 主 任 、 会 计 部 经 理 、 证 券 部 经 理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扬 州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兴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托 管 组 组 长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黑 龙 江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兼 党 委 书 记 、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党 委 书 记 、 公 司 机 关 党 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 戈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研 究 生 学 历 。 历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研 究 所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4 月至 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 麦 陈 婉 芬 女 士 (Constance Mak ) , 董 事 , 文 学 及 商 学 学 士 , 加 拿 大 注 册 会 计 师。 现任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 ’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 荣 义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司 副 总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 历 任 北 京 用 友 电 子 财 务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信 息 中 心 副 主 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 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 机构处处长,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财 务 会 计 处 处 长 、 国 有 银 行 监 管 处 处 长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 长 江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历 任 上 海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闸 北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总 经 理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闸 北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浙 江 管 理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经 纪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华 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 (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 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先生, 董事,本科学历, 中级审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山 东 正 源 和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部 、 评 估 部 员 工 , 山 东 省 鲁 信 置 地 有 限 公 司 计 财 部 业 务 经 理 ,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计 财 部 业 务 经 理 ,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 克 均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规 划 总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福 建 兴 业 银 行 厦 门 分 行 电 脑 部 副 经 理 、 计 划 部 副 经 理 、 证 券 部 副 经 理、 杏林支行副行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 院长、党 委 书 记 。 历 任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金 融 学 院 副 院 长 、 金 融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 学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 金 融 学 院 院 长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金融学院党 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伍 时 焯 (Cary S. Ng)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加 拿 大 特 许 会 计 师 。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加 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 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 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 监事长,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纪 委 书 记 、 风 控 总 监 。 历 任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济 发 展 总 公 司 会 计 , 山 东 正 源 和 信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室 主 任 , 山 东 鲁 信 实 业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 山 东 省 鲁 信 投 资 控 股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 寅 先 生 , 监 事 , 本 科 学 历 。 现 任 申 银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助 理 及 公 司 律 师 。 历 任 上 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助 理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审 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 瑾 璐 女 士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上 海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历 任 上 海 大 学 外 语 系 教 师 ; 荷 兰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结 构 融 资 部 经 理 ;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 夏 萍 女 士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杨 浦 支 行 所 任 职 ; 在 华 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东 方 路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 监事, 本科 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 历任杭 州 恒 生 电 子 股 份 公 司 职 员 , 东 吴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职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统 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监事,本科学历,CFA。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 任 上 海 夏 商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助 理 、 助 理 研究员。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 王 旭 辉 先 生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华 东 营 销 中心 总 经 理 。 历 任 职 于 郏 县 政 府 办 公 室 职 员 , 郏 县 国 营 一 厂 厂 长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 运 天 先 生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部电 子 商 务 总 监 助 理 。 历 任 汇 添 富 基 金 任 电 子 商 务 经 理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资 深 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督察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 年 10 月20 日开始 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商管理硕士。曾在漳州商 检局办公室、晋江商检局检验科、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曾任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副经 理、 经理、 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 分行历任分支行职员、经理。曾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业务一部投资 顾问、上海机构业务部总监助理、市场部总监助理、上海业务部总经理、市场部 总经理、 公司副营销总裁。2014 年 6 月19 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李笑薇女士,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13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现任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官 员, 摩根士丹利 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 (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 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 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海外投资 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 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 基金 从业经验。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 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研 究部总经理兼基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 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李晓铭 先生, 基金经理。 硕士, 曾任华富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行业研究员,2006 年 4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部行业研究员, 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9 年10 月至2014 年10 月 任富国天源基金经理, 2011 年8 月至2014 年7 月任富国低碳环 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起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2004 年6 月至 2005 年4 月期间,张晖先生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2005 年4 月至 2014 年4 月期间,陈戈先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构 成 如 下 : 公 司 总 经 理 陈 戈 先 生 , 主 动 权 益 及 固 定 收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 动 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 险 , 本 公 司 建 立 了 一 套 完 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具 体 包 括 以下 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组 织 机 构 , 配 备 相 应 的 人 力 资 源 与 技 术 系 统 , 设 定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间 范 围 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为什么会存 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 的度 量 手 段 。 定 性 的 度 量 是 把 风 险 水 平 划 分 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 种 风 险 按 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 但 需 加 以 监 控 。 而 对 较 为 严 重 的 风 险 , 则 实 施 一 定 的 管 理 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 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 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 与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并 使 它 们 保 持 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 要 性 原 则 : 公 司 的 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 风 险 控 制 完 善 和 稳 固 的 基 础 上 ,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本 公司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有 独 立 董 事 参 加 的 合 规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评 价 与 完 善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公 司 监 事 会 负 责 审 阅 外 部 独 立 审 计 机 构 的 审 计 报 告 , 确 保 公 司 财 务 报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委 员 会 , 分 别 负 责 公 司 经 营 、 基 金 投 资 、 风 险 管 理 的 重大决策。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组 织 、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监 督 、 检 查 基金 及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和 公 司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当 发 现 公 司 及 公 司 管 理 的 基 金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重 大 经 营 风 险 或 者 隐 患 等 情 形 时 , 督 察 长 应 当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应 当 密 切 跟 踪 后 续 整 改 措 施 , 并 将 处 理 情 况 向 董 事 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 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 资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可 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 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内 部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内 部 稽 核 报 告 报 董 事 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 是中 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发钞 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 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4 年 《银行家》 杂志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 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9 位,跻身全球银行 20 强;根据《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位列第 217 位。2014 年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评选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 6.27 万亿 元,实现 净利润人民币658.50 亿元。 交 通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 现 有 员 工 具 有 多 年 基 金 、 证 券 和 银 行的 从 业 经 验 ,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以 及 经 济 师 、 会 计 师 、 工 程 师 和 律 师 等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员 工 的 学 历 层 次 较 高 , 专 业 分 布 合 理 , 职 业 技 能 优 良 , 职 业 道 德 素 质 过 硬 , 是 一 支 诚 实 勤 勉 、 积 极 进 取 、 开 拓 创 新 、 奋 发 向 上 的 资 产 托 管 从 业 人 员 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 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2009 年12 月至2013 年5 月任本行副董事 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 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 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 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本行行 长; 2010 年4 月至 2013 年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2010 年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 副 行长;2004 年9 月至 2005 年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6 月至 2004 年9 月任本 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 历 任 本 行 乌 鲁 木 齐 分 行 副 行 长 、 行 长 , 南 宁 分 行 行 长 , 广 州 分 行 行 长 。 彭 先 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刘树军先生,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刘先生 2014 年 4 月至 今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12 年 5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1 年 10 月至 2012 年 5 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 副总经理。2011 年 10 月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 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 农行总行办公 室 正 处 级 秘 书 , 农 行 总 行 信 贷 部 工 业 信 贷 处 处 长 , 农 行 总 行 托 管 部 及 养 老 金 中 心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8 副总经理,本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刘先生为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5 年一季度末,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24 只。 此外, 还托管 了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全国社保基金、 信托计划、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 金库 宝资产保管、 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LP 资金、 证券 公司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客户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规 章 及 行 内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保 证 资 产 托 管 部 业 务 规 章 的 健 全 和 各 项 规 章 的 贯 彻 执 行 , 通 过 对 各 种 风 险 的 梳 理 、 评 估 、 监 控 , 有 效 地 实 现 对 各 项 业 务 风 险 的 监 控 和 管 理 , 确 保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资产 托管业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 通过 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 部控 制 机 制 覆 盖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保证基 金 资 产 与 交 通 银 行 的 自 有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受 托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 贯彻 适当授权、 相互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 处 室 和 各 岗 位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有 效 的 相 互 制 衡 措 施 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 在岗 位、 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 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 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 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 制 要 求 相 适 应 ,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实 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9 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制 定 了 一 整 套 严 密 、 高 效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的 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 , 包 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项 目 开 发 管 理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从 业 人 员 守 则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业 务 资 料 管 理 制 度 》 等 , 并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业 务 的 发 展 不 断 加 以 完 善 。 做 到 业 务 分 工 合 理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独 立 ,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化 , 核 心 作 业 区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有 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对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各 环 节 的 事 前 指 导 、 事 中 风 控 和 事 后 检 查措 施 实 现 全 流 程 、 全 链 条 的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 聘 请 国 际 著 名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托 管 业务运行进 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和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的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与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行 为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予 以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须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 近 一 年 内 交 通 银 行 及 其 负 责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规 行 为 , 未 受 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银 监 会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关 的 处 罚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 职的情况。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金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 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曹榕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姜建清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1 联系电话: (010)95588 传真电话: (010)95588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人代表: 蒋超良 联系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电话: (010)85109219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 -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2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人代表: 常振明 联系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65550827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3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人代表: 唐双宁 联系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电话: 010-63639709 联系人员: 朱红 客服电话: 95595 公司网站: www.cebbank.com (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人代表: 董文标 联系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电话: (010)57092611 联系人员: 杨成茜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 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人代表: 闫冰竹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4 联系电话: 010-66223587 传真电话: 010-66226045 联系人员: 谢小华 客服电话: 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 1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人代表: 吴建 联系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电话: 010-85238680 联系人员: 郑鹏 客服电话: 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 1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人代表: 范一飞 联系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电话: (021)68476111 联系人员: 龚厚红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 15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肖遂宁 联系电话: (0755)22197874 传真电话: (0755)22197874 联系人员: 蔡宇洲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5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 1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人代表: 陆华裕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电话: 0574-87050024 联系人员: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 17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人代表: 郭少泉 联系电话: 0532-85709787 传真电话: 0532-85709799 联系人员: 滕克 客服电话: 96588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 18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人代表: 廖玉林 联系电话: 0769-22100193 传真电话: 0769-22117730 联系人员: 巫渝峰 客服电话: 0769-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 19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6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人代表: 邢增福 联系电话: (0577)88990085 传真电话: (0577)88995217 联系人员: 姜晟 客服电话: 96699( 浙江省内), 962699 (上海地区) ,0577-966 公司网站: www.wzbank.com.cn ( 2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人代表: 刘宝凤 联系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电话: 022-58316259 联系人员: 王宏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 21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办公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法人代表: 王建甫 联系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电话: (0379)65921977 联系人员: 李亚洁 客服电话: 966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luoyang.com.cn ( 22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人代表: 陈占维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7 联系电话: (0411)82356627 传真电话: (0411)82356590 联系人员: 李格格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dl.com ( 23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法人代表: 刘斌 联系电话: (0512)57379292 传真电话: (0512)55211330 联系人员: 丁丽丽 客服电话: 96079 公司网站: www.ksrcb.cn ( 24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人代表: 王继康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传真电话: 020-22389014 联系人员: 黎超雄 客服电话: 020-961111 公司网站: www.grcbank.com ( 25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 花旗集团大厦主楼 28 楼 01A 单 元、02A 单元和04 单元,29 楼02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 花旗集团大厦主楼 28 楼 01A 单 元、02A 单元和04 单元,29 楼02 单 法人代表: 欧兆伦 联系电话: 021-28966000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8 传真电话: 021-28963332 联系人员: 陈莹 客服电话: 个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00 8301 880 公司网站: www.citibank.com.cn ( 2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人代表: 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电话: 010-66045518 联系人员: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 2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万建华 联系电话: (021)38670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2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9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2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3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 厦A 座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电话: (0755)82943636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3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41 和42 楼 法人代表: 孙树明 联系电话: (020)87555305 传真电话: (020)87555305 联系人员: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 3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0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3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3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3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1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3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人代表: 兰荣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电话: 0591-38281963 联系人员: 夏中苏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 3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泽柱 联系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电话: 027-85481900 联系人员: 李良 客服电话: 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 3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电话: (0755)82558002 联系人员: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2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 39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法人代表: 沈强 联系电话: 0571-85776114 传真电话: 0571-85783771 联系人员: 李珊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 40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人代表: 林俊波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传真电话: (021)68865680 联系人员: 赵小明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 41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人代表: 蔡咏 联系电话: (0551)62207935 传真电话: (0551)62207935 联系人员: 李蔡 客服电话: 9557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 4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 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3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电话: 022-28451892 联系人员: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 4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吴万善 联系电话: 0755-82569143 传真电话: 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 孔晓君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 4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人代表: 侯巍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电话: 0351 -8686659 联系人员: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 4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4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 4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4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人代表: 潘鑫军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电话: 021-63326729 联系人员: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 48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人代表: 黄耀华 联系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电话: (0755)83515567 联系人员: 刘阳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深圳) 、400-6666-888(非深圳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5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 4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5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人代表: 杨树财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电话: 0431-85096517 联系人员: 安岩岩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公司网站: www.nesc.cn ( 51 )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桃林路 18 号环球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开明街 417-427 号 法人代表: 沈国军 联系电话: (021)68558133 传真电话: (021)68558236 联系人员: 王嵘 客服电话: 010-51268183 公司网站: www.skyone.com.cn ( 5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6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人代表: 龚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员: 张瑾 客服电话: (021)962518 公司网站: www.962518.com ( 5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15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1501 室 法人代表: 李文义 联系电话: 010-68083578 传真电话: 010-68083578 联系人员: 秦予 客服电话: 010-68083601 公司网站: www.xsdzq.cn ( 54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 、13 层 法人代表: 董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电话: 0351-4130322 联系人员: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公司网站: www.dtsbc.com.cn ( 55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人代表: 姚志勇 联系电话: 0510-82830162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7 传真电话: 0510-82830162 联系人员: 沈刚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 5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www.pingan.com ( 5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0327 法人代表: 李工 联系电话: 0551-65161666 传真电话: 0551-65161600 联系人员: 甘霖 客服电话: 96518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 5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人代表: 张雅锋 联系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电话: (0755)83704850 联系人员: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8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 59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人代表: 蔡一兵 联系电话: (0731)4403319 传真电话: (0731)4403439 联系人员: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4403319 公司网站: www.cfzq.com ( 6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人代表: 菅明军 联系电话: 0371 —69099882 传真电话: 0371--65585899 联系人员: 程月艳 客服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 61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6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9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刘化军 联系电话: 021-20333910 传真电话: 021-50498825 联系人员: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 6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人代表: 许刚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传真电话: 021-50372474 联系人员: 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 6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人代表: 庞介民 联系电话: 010-88088188 传真电话: 010-88088188 联系人员: 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72343 公司网站: www.cnht.com.cn ( 6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炯洋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0 传真电话: 028-86157275 联系人员: 张曼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 6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电话: 010-88085858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 67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 -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68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人代表: 陆涛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电话: 0755-83025625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1 联系人员: 马贤清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 69 )德邦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人代表: 姚文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880 联系人员: 朱磊 客服电话: 400 8888 128 公司网站: http://www.tebon.com.cn ( 70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法人代表: 钱凯法 联系电话: (025)84784765 传真电话: (025)84784830 联系人员: 舒萌菲 客服电话: 4008888918 公司网站: www.thope.com ( 7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 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2 ( 72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电话: (0931)4890628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73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3 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74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法人代表: 杨锐敏 联系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电话: 021-68775878 联系人员: 倪丹 客服电话: 68777877 公司网站: www.cf-clsa.com ( 75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3 法人代表: 程宜荪 联系电话: (010)58328888 传真电话: (010)58328112 联系人员: 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 7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04 层01 、02、03、05、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人代表: 龙增来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82026539 联系人员: 刘毅 客服电话: 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7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联系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电话: 0451-82287211 联系人员: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 78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人代表: 吴骏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4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电话: 0755-83007034 联系人员: 吴尔晖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公司网站: www.ydsc.com.cn ( 7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39 层 法人代表: 张智河 联系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电话: 0411-39673219 联系人员: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公司网站: www.datong.com.cn ( 80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办公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法人代表: 费晓燕 联系电话: 0510-82758877 传真电话: 0510-88555898 联系人员: 袁丽萍 客服电话: 0510-9688988 公司网站: www.jsjbl.com ( 8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18 楼 法人代表: 王莉 联系电话: 400-920-0022 传真电话: 021-20835879 联系人员: 于杨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5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站: licaike.hexun.com ( 8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8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 ( 8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8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6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8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电话: 021- 60897840 传真电话: 0571-26697013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 8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人代表: 张跃伟 联系电话: 021-58788678 -8201,13585790204 传真电话: 021 —58787698 联系人员: 沈雯斌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 8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人代表: 闫振杰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7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电话: (010)62020088 联系人员: 宋丽冉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 89 )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11 层 法人代表: 路瑶 联系电话: 010-59539718 传真电话: 010-59539701 联系人员: 侯英建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站: www.cifcofund.com ( 9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电话: 021-20280110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 91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电话: (010)88067526 联系人员: 张旭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8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 92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人代表: 沈伟桦 联系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电话: 010-85894285 联系人员: 程刚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公司网站: www.yixinfund.com__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基金募集时) 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 20 号联 合大厦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 20 号联 合大厦15 层 负责人:张绪生 联系电话: (010 )65882200 传真: (010)65882211 联系人:许舒萱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9 经办律师:戴华 、王燕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为 不 定 期 。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证监会2004 年3 月19 日证监基金字【2004 】38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发售渠道、发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04 年 5 月 10 日起至2004 年 6 月11 日止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同时发售, 《基金合同》 于2004 年6 月15 日生效。 2、 发售渠道: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发 售公告) 。 3、 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禁 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募集情况 经 安 永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 本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销 售 额 为 1,033,678,783.51 元人民币,转份额利息款为 39,240.18 元人民币。该资金扣除 认购费,已于 2004 年 6 月 15 日全额划入在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开立的“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按照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设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0 立募集期共募集1,033,718,023.69 份基金单位,有效认购户数为 7,423 户。 七、基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法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予 以 公告。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 《基金合同》 生效 条件, 《基金合同》 于 2004 年6 月15 日正式生效。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将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代 销网点进行。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 目 前的 代销机构为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1 司 、 深 圳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青 岛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温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洛 阳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大 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江 苏 昆 山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花 旗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湘 财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元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山 西 证 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天 一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新 时 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大 同 证 券 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恒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德 邦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信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英 大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大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江 苏 金 百 临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中 期 时 代 基 金 销 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并另行公告。 投 资 者 也 可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指 定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例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2 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是 指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申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价格。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对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此 项 调 整 不 应 对 投 资 者 利 益 造 成 实 质 影 响 并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 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 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于 2004 年7 月8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 办理赎回。本基金于 2004 年 9 月9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 工作日前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3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电 话 、 或 管 理 人 同 意 的 其 他 交 易 形 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的有 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 资者通过 代 销 机 构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 除 需 满 足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外 , 当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设 定 的 最 低 金 额 高 于 上 述 金 额 限 制 时 , 投 资 者 还 应 遵 循 相 关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的 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20,000 元, 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的 限 制 。 代 销 网 点 的 投 资 者 欲 转 入 直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网 点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4 3、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 以 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 4、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2 位以后的部分 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1)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 在 申 购 时 交 纳 的 称 为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 投 资 者 选 择 在 赎 回 时 交 纳 的 称 为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2)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 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者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本 基 金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具 体费率如下: A、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以上(含) 1.3%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注: 上述前端申购费率适用于除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 他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的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5%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5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9%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注 : 上 述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适 用 于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本 公 司 旗 下 开 放 式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 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本 公 司 将 在 招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 后端 申购 费用 时, 按申 购金 额采 用比 例费 率, 持有 时间 不满一年的后端申购费率为申购金额的 1.8% ,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每多持有一 年, 其后端申购费率按 20%递减, 最低为零, 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 M=1.8% 满1 年不满2 年 0.8*M=1.44% 满2 年不满3 年 0.6*M=1.08% 满3 年不满4 年 0.4*M=0.72% 满4 年不满5 年 0.2*M=0.36% 满5 年以后 0 M 为持有不满一年的后端申购费率。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表: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6 持有年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3% 满1 年不满3 年 0.15% 满3 年以后 0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在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限 制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决 定 实 际 执 行 的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在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进 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需 要 调 整 费 率 时 , 应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开 始 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七)赎回费的归属 本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假定T 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 万元、 100 万元和500 万元,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 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 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 额( 元,A) 10,000 1,000,000 5,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0% 1.30% 达到 500 万元 前端申 购费 (C =A -D ) 147.78 12,833.17 1000 元/笔 净申购 金额 (D =A/ (1+B)) 9,852.22 987,166.83 4,999,000 申购份 额( =D/1.200 ) 8,210.18 822,639.03 4,165,833.33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7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 额( 元,A) 10,000 1,000,000 5,000,000 申购份 额(=A/1.200 ) 8,333.33 833,333.33 4,166,666.66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申 购 时 选 择 交 纳 前 端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则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方 法 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 果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申 购 时 选 择 交 纳 后 端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则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份 额 × 认 购/ 申 购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后 端 认 购/ 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二: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10,000 份, 且持有时间少于一年, 该日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则其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10,000×1.250-10,000×1.250×0.3%=12,462.5 元 例三: 假定某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认购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并分别在半年后、 一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 10,000 份,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分别为1.025、1.080 和1.140 元, 各笔赎回扣除的后端认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A )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面 值(B) 1.000 1.000 1.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 1.025 1.080 1.140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8 赎回总 额(D =A ×C ) 10,250 10,800 11,400 适用后 端认 购费 率(E) 1.50% 1.20% 0.60% 后端认 购费 (F =A×B×E ) 150 120 60 赎回费 (G ) 30.75 16.2 0 赎回金 额( =D -F-G) 10,069.25 10,663.80 11,340.00 例六:假定某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该投资 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并分别在半年后、 一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 10,000 份,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30、1.300 和1.360 元, 各笔赎回扣除的后端 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A)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B )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 额(D=A ×C ) 12,300 13,000 13,6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E) 1.80% 1.44% 0.72% 后端申 购费 (F =A×B×E ) 216 172.8 86.4 赎回费 (G ) 36.9 19.5 0 赎回金 额( =D -F-G) 12,047.10 12,807.70 13,513.60 3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发行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办 理 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9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 生 上 述 (1 ) 到 (4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购 ,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经 批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 基 金 必 须 保 持 足 够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以 备 支 付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 除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支 付 的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0 销。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赎 回 ,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经 批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刊登暂停公告。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明 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 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准 进 行 计 算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 代 理 人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或 邮 寄 、 传 真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并 说 明 有 关 处理方法。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1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本 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该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和 赎 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 满 足 广 大 投 资 者 的 理 财 需 求 , 本 公 司 开 通 富 国 天 益 价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代 码:前端为 100020 ;后端为:100021 )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 业务。 1、适用范围 本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适 用 于 本基金与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和 管 理 的 富 国 天源平衡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16 ;后端为 100017) 、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 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18;后端为 100019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 端为 100022; 后端为 100023) 、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代 码:A 级为100025 ;B 级为100028 ) 、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 码:前端为 100026 ;后端为 100027)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代码: 前端为 100029; 后端为:100030 ) 、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 (代码: 前端为 100032; 后端为:100033 ) 、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代码:A 类为 100035;B 类为100036;C 类为100037) 、 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 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38 ;后端为 000154) 、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股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2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39 ;后端为 000155)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1 ,后端为 100052) 、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代码:前端为 100053;后端为 000164 ) 、富国低 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前端为 100056;后端为 000158 ) 、富国产业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8 ;后端为 100059) 、富国高新技术 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前端为 100060;后端为 000159 ) 、富国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A 类为100066 ;B 类为100067;C 类为100068)、 富国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000029 ;后端为: 000161 ) 、富国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为 000107,B 类为 000198,C 类为000109) 、 富国信 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为000191,C 类为000192)、 富国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 前端为 000220) 、 富 国国有企业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为000139,B 类为 000140,C 类为000141 ) 、 富国城镇 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 000471 ,后端 000472) 、 富国天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 000634 , 后端000635)、 富国富 钱包货币市 场基金 ( 基 金 代 码 :000638 , 目 前 仅 在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开 通 转 换 )、富国高 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000513, 后端000514 ) 、 富国收益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代 码 :000602 , 目 前 仅 在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及 直 销 柜 台 开通 转 换 ) 、 富 国 研 究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代 码 :000880 )、富国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代 码 :000940 ) 。 本 公 司 今 后 发 行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上述业务。 2、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 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 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 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 (3)基金转换 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 (4)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收费模式的基 金份额之间进行, 即前端收费模式的 基 金 只 能 与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转 换 ,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只 能 与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转 换 ;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份 额 和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份 额 之 间 不 能 相 互 转 换 ; 在 公 司 直 销 系 统 中 , 两 种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份 额 均 可 以 与 富 国 天 时 货 币 基 金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3 A/B 进行基金转换; (5)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6) 基金转换 采用“份额转换、 未知价 ”原则, 转出、 转入均以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 (7)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 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 购状态; (8) 基金转换过程中, 对于前端转前端的情况, 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计 算 赎 回 费 用 , 按 照 需 转 入 金 额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计 算 并 确 定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对 于 后 端 转 后 端 的 情 况 , 按 照 需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对 应 的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计 算 赎 回 费 , 按 照 需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计 算 后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 转 入 基 金 后 端 申 购 费 在 该 部 分 基金赎回时收取 ; (9) 本公司旗下的 基金转换后, 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 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 (10)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 (11)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 。投 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 手续, 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 (含该日) 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 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1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向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基 金 转 换 时 , 每 次 转 换 申 请 不 得低 于10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 额不足10 份基金份额时,剩余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13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 该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总 份 额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为巨额赎回 。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基金赎 回 具 有 相 同 的 优 先 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 额 转 出 或 部 分 转 出 , 并 且 对 于 基 金 转 出 和 基 金 赎 回 , 将 采 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转 出 申 请 得 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4 ) 投 资 者 在 全 部 转 出 富 国 天时 余 额 时 , 将 自 动 结 转 当 前 累 计 收 益 ; 投资 者 部 分 转 出 富 国 天时份额 时 ,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需 足 以 弥 补 其 当 前 累 计 收 益 为负值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4 时的损失 ; (15)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 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 (16)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转换, 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转换 ,则 按特定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一支为非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1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 算 A 前端转前端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 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 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 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 差费。 对 于 前 端 转 前 端 模 式 , 转 出 基 金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转 出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低 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的 , 补 差 费 率 为 转 入 基 金 和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差 额 ; 转 出 基 金 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 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 ÷(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B 后端转后端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基 金 发 生 转 换 时 , 其 转 换 费 由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和 申 购 补 差费 两 部 分 构 成 , 其 中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按 照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的 差 额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5 计 算 。 当 转 出 基 金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高 于 转 入 基 金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时 , 基 金 转 换 申 购 费 补 差 费 率 为 转 出 基 金 与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之 差 ; 当 转 出 基 金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低 于 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1) 对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 其后 端收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 ×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对于由本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 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之间 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4、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 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转换 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6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 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于 规 定 期 限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 人应最迟提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 换的公告。 6、声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或 调 整 上 述 转 换 的 程 序 及 有 关 限 制 ,但 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7、重要提示 (1) 目前, 可以进行 本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同时代销 本基 金和拟转换基金的机构 , 具体开通转换的机构可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 (2)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所不 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实际 办 理 过 程 中 根 据 支 付 渠 道 不 同 可 能 存 在 限 制 办 理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情 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4)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其 他 情 况 , 请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fullgoal.com.cn )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热线电话查询。 富国基金客服热 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 (5)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十五)转托管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 份 额 托 管 的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者 可 将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 行 份 额 转 托 管 时 , 投 资 者 可 以 将 其 某 个 交 易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托 管 。 办 理 转 托 管 业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在 转 出 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出 手 续 , 在 转 入 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手 续 。 对 于 有 效 的 转 托 管 申 请 ,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在 投 资 者 办 理 转 托 管 转 入 手 续 后 转 入 其 指 定 的 交 易 账 户 。 具 体 办 理 方 法 参 照 《 富 国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7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业 务 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十七)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遗 赠 、 自 愿 离 婚 、 分 家 析 产 、国 有 资 产 无 偿 划 转 、 机 构 合 并 或 分 立 、 资 产 售 卖 、 机 构 清 算 、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 司 法 执 行 等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适 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 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其他 社会团体; “遗赠”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其他人; “自愿离婚” 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愿 离 婚 而 使 原 在 某 一 方 名 下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划 转 至 另 一 方 名 下 ; “ 分 家 析 产 ” 指 原 属 家 庭 共 有 ( 如 父 子 共 有 、 兄 弟 共 有 等 )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家 庭 成 员 名 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指因管理体制改革、 组 织 形 式 调 整 或 资 产 重 组 等 原 因 引 起 的 作 为 国 有 资 产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国 有 产 权 主 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机构合并或分立” 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 的划转; “ 资产售卖” 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 (独立部门、 分支机构或生产线) 的 整 体 资 产 给 另 一 企 业 的 交 易 , 在 这 种 交 易 中 , 前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随 其 他 经 营 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机构清算” 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 规 定 的 期 限 届 满 或 出 现 其 他 解 散 事 由 , 或 因 其 权 力 机 关 作 出 解 散 决 议 , 或 依 法 被 责 令 关 闭 或 撤 销 而 导 致 解 散 ,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解 散 , 从 而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 破 产 清 算 程序除外) , 清算组 ( 或类似组织, 下同) 将 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 的 债 权 人 以 清 偿 债 务 , 或 将 清 偿 债 务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分 配 给 机 构 的 股 东、 成员、 出资者或开 办人 ; “企业破产清算” 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8 和国企业破产法 ( 试行) 》 或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 被 宣 告 破 产 , 清 算 组 依 法 将 破 产 企 业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直 接 分 配 给 该 破 产 企 业 的 债 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司法执行” 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 有履行义务 的 当 事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依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之 规 定 自 动 过 户给其他人, 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 资 者 办 理 因 继 承 、 捐 赠 、 遗 赠 、 自 愿 离 婚 、 分 家 析 产 原 因 的 非 交 易 过 户可 到转出方 的 基 金 份 额 托 管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 投 资 者 办 理 因 国 有 资 产 无 偿 划 转 、 机 构 合 并 或 分 立 、 资 产 售 卖 、 机 构 解 散 、 企 业 破 产 、 司 法 执 行 原 因 引 起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须 到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处 办 理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 富 国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属 价 值 型 基 金 , 主 要 投 资 于 内 在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或与 同 类 型 上 市 公 司 相 比 具 有 更 高 相 对 价 值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动 态 调 整 来 分 散 和 控 制 风 险 , 在 注 重 基 金 资 产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仅 限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公 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三)投资理念 价格终将回归价值,研究创造价值。 价 值 型 投 资 的 关 键 在 于 坚 持 价 值 型 选 股 标 准 , 不 能 为 追 随 某 一 市 场 热 点 而动 摇 理 念 、 改 变 原 则 。 本 基 金 将 明 确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格 特 征 , 确 保 为 市 场 提 供 风 格稳定、个性鲜 明的价值型基金产品。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9 (四)投资策略 ? 资产配置策略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对 股 票 市 场 变 动 的 趋 势 的 判 断 , 决 定 基 金 资 产 在 股 票 、 债 券、 现 金 等 金 融 资 产 上 的 分 布 以 及 股 票 组 合 的 行 业 比 例 配 置 , 并 进 行 动 态 配 比 以 规 避 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最大限度地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基金经理进行资产配置的依据是: (1) 市场总 体价值; (2) 宏观经济 面; (3) 资金面; (4)政策面; (5)行业的景气度等。 本基金原则上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 最高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法律法规有新规 定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 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取 积 极 的 投 资 策 略 。 本 基 金 在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和 行 业 配 置 层 面 , 遵循 自上而下的积极策略,个股选择层面,遵循自下而上的积极策略。 1、股票选择策略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选 择 , 主 要 采 取 价 值 型 选 股 策 略 。 以 公 司 行 业 研 究 员 的 基 本分 析 为 基 础 , 同 时 结 合 数 量 化 的 系 统 选 股 方 法 , 精 选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投 资 品 种 。 我 们 重点关注的价值型股票主要包括: (1)市净率P/B 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2)与同行业的或主营业务相近的其它公司相比,公司具有相对价值; (3) 结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确定的市盈 率水平 (动态市盈率) 偏 低; (4)企业拥有未被市场认识或被市场低估的资源; (5) 企业经过并购和资产重组等事项后, 基本面发生了积极变化, 且其潜在 价值未被市场充分认识; 2、股票组合构建策略 在 遵 循 既 定 的 资 产 配 置 方 针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经 理 和 行 业 分 析 师 结 合 对 行 业和 上市公司的研究和调研, 筛选投资目标股。 基 金经理决定投资目标股的组合权重, 并负责对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和优化。 3、股票组合风险控制策略 (1)通过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控制组合风险。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0 (2)坚持价值型投资策略,精选个股实现组合风险的控制。 (3)充分注重控制投 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 债券投资策略 在 目 前 中 国 债 券 市 场 处 于 制 度 与 规 则 快 速 调 整 的 阶 段 , 管 理 人 将 采 用 久 期控 制 下 的 主 动 性 投 资 策 略 , 主 要 包 括 : 久 期 控 制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市 场 转 换 和 相 对 价 值 判 断 等 管 理 手 段 。 在 有 效 控 制 整 体 资 产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 金 融 市 场 运 行 特 点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确 定 组 合 整 体 框 架 ; 对 债 券 市 场 、 收 益 率 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五)投资风格 坚持价值投资、分散风险、稳健运作、寻求中长期回报的投资风格。 (六)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 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股 票 投 资 的 行 业 配置 比例和重仓投资品种投资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内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 室 负 责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 就 指 令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及 市 场 面 的 变 化对 指 令 执 行 的 影 响 等 问 题 及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反 馈 , 并 可 提 出 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 建 议 。 集 中 交 易 室 同 时 负 责 各 项 投 资 限 制 的 监 控 以 及 本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 旗 下 其 他 基 金 之 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七)投资程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决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 (1) 基金经理根据证券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结合本基金的基 金契约、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股 票 投 资 的 行 业 配 置 比 例 和 重 仓 投 资 品 种 投 资 方 案 。 基 金 经 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和个股投资分布方式。 (3)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1 (八)业绩比较基准 95%的中信标普 300 指数+5%的中信国债指数 中 信 指 数 是 可 投 资 性 比 较 强 的 综 合 指 数 , 为 很 多 基 金 所 应 用 , 市 场 接 受 程度 较高。 (九)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各类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 2、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最高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该比例限制有调整,则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做相应调整。 3、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平均 P/B 值(价格与每股净资产之比)低于沪深 A 股市场的平均P/B 水平; 4、组合中70% 以上的个股的动态市盈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5、本基金所持有单一股票不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6、 本基金与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本基金在成立后三个月内达到以上规定的投资比例。 9、 因基金规模、 市场变化、 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 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上述标准。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2 1 权益投 资 5,787,584,506.18 89.04 其中: 股票 5,787,584,506.18 89.0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09,987,000.00 3.23 其中: 债券 209,987,000.00 3.23








资产 支 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67,066,840.54 5.65 7 其他资 产 135,123,206.98 2.08 8 合计 6,499,761,553.7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8,048,964.50 0.28 C 制造业 2,650,075,210.34 41.3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7,500,000.00 0.27 E 建筑业 290,524,665.30 4.5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968,921,031.32 15.1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715,669,555.30 11.16 J 金融业 464,212,177.56 7.24 K 房地产 业 611,769,011.86 9.5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50,863,890.00 0.79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787,584,506.18 90.23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153 石基信 息 4,200,000 511,980,000.00 7.98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3 2 601166 兴业银 行 22,367,221 410,662,177.56 6.40 3 600309 万华化 学 12,999,946 313,558,697.52 4.89 4 600208 新湖中 宝 36,000,000 310,680,000.00 4.84 5 000671 阳 光 城 11,000,000 220,660,000.00 3.44 6 300253 卫宁软 件 1,248,863 203,689,555.30 3.18 7 002221 东华能 源 7,000,000 199,220,000.00 3.11 8 600694 大商股 份 2,999,936 160,136,583.68 2.50 9 600858 银座股 份 16,000,000 157,280,000.00 2.45 10 000800 一汽轿 车 8,000,000 156,800,000.00 2.4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9,987,000.00 3.2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9,987,000.00 3.2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09,987,000.00 3.2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40327 14 进出 27 1,100,000 110,022,000.00 1.72 2 140444 14 农发 44 500,000 50,060,000.00 0.78 3 120229 12 国开 29 500,000 49,905,000.00 0.7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明细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投资股指期货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4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申 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是 否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本 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 报 告 期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 股 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2,530,773.7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19,748,438.6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365,900.04 5 应收申 购款 5,478,094.4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5,123,206.98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5 公允价值( 元) 值比例(% ) 1 000671 阳 光 城 220,660,000. 00 3.44 筹划重 大事 项 2 600858 银座股 份 157,280,000. 00 2.45 筹划重 大事 项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市 值 占 净 值 比 例 的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存 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4.6.15 至 2004.12.31 6.03% 0.69% -6.48% 1.01% 12.51% -0.32% 2005.1.1 至 2005.12.31 14.84% 1.03% -6.08% 1.21% 20.92% -0.18% 2006.1.1 至 2006.12.31 167.57% 1.36% 114.49% 1.33% 53.08% 0.03% 2007.1.1 至 2007.12.31 118.41% 1.91% 149.87% 2.17% -31.46% -0.26% 2008.1.1 至 2008.12.31 -43.83% 1.87% -62.43% 2.85% 18.60% -0.98% 2009.1.1 至 2009.12.31 49.73% 1.42% 89.15% 1.93% -39.42% -0.51% 2010.1.1 至 2010.12.31 5.89% 1.28% -10.31% 1.49% 16.20% -0.21% 2011.1.1 至 -21.23% 1.12% -24.30% 1.23% 3.07% -0.11%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6 2011.12.31 2012.1.1 至 2012.12.31 5.91% 1.06% 7.17% 1.19% -1.26% -0.13% 2013.1.1 至 2013. 12.31 6.46% 1.24% -5.05% 1.30% 11.51% -0.06% 2014.1.1 至 2014.12.31 20.87% 1.08% 46.59% 1.12% -25.72% -0.04% 2015.1.1 至 2015.3.31 35.86% 1.51% 13.85% 1.71% 22.01% -0.20% 2004.6.15 至 2015.3.31 824.28% 1.36%


285.67% 1.66% 538.61 % -0.30%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截止日期为2015 年3 月31 日。 本基金于2004 年6 月15 日成立, 建仓期 6 个月, 从2004 年6 月 15 日至2004 年 12 月14 日,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于 2007 年11 月6 日大比例分 红规模急剧扩大, 建仓期3 个月, 从2007 年11 月5 日至2008 年2 月4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7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 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由 托 管 人 为 本 基金 进 行 二 级 清 算 ,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托 管 专 户 ,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 富 国 天 益 价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 富 国 天 益 价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基 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和处分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8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财 产 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财 产 的 价 值 , 并 为 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和 其 他 投 资 等资 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 次 发 行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估 值日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9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方 式 发 行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该 上市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时 , 应 采 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时 , 应 按 下 列 公 式 确 定 估 值 日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的价值: FV=C+ (P-C) × (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 因 权 益 业 务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除 权 时 , 应 于 除 权 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 剩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 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 。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 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 净 价 )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 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净 价 )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0 价( 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 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则 按 收 盘 价 和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进 行 估 值 , 若 收 盘 价 低 于 配 股 价 , 则 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1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 行估值。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各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发 现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以 约 定 的 方 法 、 程 序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以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同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 金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 (含第四位) 发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估 值 或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出 现 错 误 实 际 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进一步扩大; 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通报基 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注 册 登 记 人 、 代理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2 销 售 机 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原 因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向 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由 此 造 成 或 扩 大 的 损 失 有 差 错 责 任 方 和 未 更 正 方 依 法 分 别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3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 法 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差 错 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 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当事人,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 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


(4)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 (5)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本 条 第 ( 三 ) 项 第 (7 ) 条 款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4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三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包 括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 90%;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三个月,收益不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5 本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 利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可 将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十 四 、 基 金 费 用与 税 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 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资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6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3) 、 上述 “1、 与基 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 中 (3) — (7) 项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从 基 金 资产中支付 。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息 披 露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其 他 具 体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依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规定执行。 4、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管 费 率 。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申购 费 详见“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 2、基金的赎回费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7 详见“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 5 个工作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8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币 元。 一、 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9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同 生效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交 易的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和 书 面 报告两种方式。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1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准 或者备案 ,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 议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本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2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 息披 露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 信 息披 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住 所 和 基 金 上 市 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以 及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产 生 潜在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3 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宏 观 经 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同时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市 场 、 技 术 、 竞 争 、 管 理 、 财 务 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风格投资风险 市 场 可 能 会 经 历 某 些 对 价 值 型 投 资 不 认 同 的 阶 段 , 这 种 不 认 同 进 而 会 影 响 到 本基金在一 定 时 期 内 的 投 资 绩 效 。 此 外 , 作 为 一 只 价 值 投 资 型 股 票 基 金 , 其 风 险 与预期收益可能会高于一般的债券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的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管理风险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4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等 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来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规及基金契约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 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5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一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泰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 京)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信 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 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 本金安全。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6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除非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 变更的 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 《基金合 同》 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 除 依 本 《 基 金 合 同 》 和/ 或 依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 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可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7 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8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 (1986) 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9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咏东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取 得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发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9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获得基金 认购和申购费用、 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 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金销售代理人, 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开 放 式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托 管 费 率 和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收费方式;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部 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0 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资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 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1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 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2 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 债券托管账户负 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资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3 (11)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2 ) 按 有 关 规 定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关 资料;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4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共 同组成。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5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 托管人 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日内召开。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6 5、 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 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取方式。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议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50% )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7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 《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理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修 改、 决定 提前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及会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提交召集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现场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5 天 前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8 延并保证至少有 5 天 的间隔期。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 以通讯方式开 会 的 通 知 后 , 该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增 加 、 减 少 或 修 改 需由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5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 本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能主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 ( 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9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公 告 会 议 通 知 时 应 当 同 时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 (含50%)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2 项 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 三 分 之 二 ) 通过方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0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见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 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 基 金 终 止 后, 须 依 法和 本 《 基 金 合 同 》 对 基金 进 行 清 算 。本 《 基 金合 同 》 于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1 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四 、违 约责任 (一) 、 由于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过错, 造成 《基金合同》 不能履行或者不 能 完 全 履 行 的 , 由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如 属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双 方 或 多 方 当 事 人 的 过 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双 方 或 多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分 别 承 担 各 自 应 负 的 违 约 责 任 。 但 是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 当 事 人 可 以 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 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 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 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 海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 、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 基 金 合 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 《 基 金 合 同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后 生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2 效。 2 、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本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 基 金 合 同 》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 基 金 合 同 》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 基 金 合 同 》 复 制 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 (1986) 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3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9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咏东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费 用 的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基 金 的 融 资 条 件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6 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基 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及 时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 是 否 擅 自 动 用 基 金 资 产 、 是 否 按 时 将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划 入 分 红 派 息 账 户 等 事 项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资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资 产 、 因 基 金 托 管人的过错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灭 失 、 减 损 或 处 于 危 险 状 态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的 方 式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或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4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 监 督 、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 分 配 基 金 的任 何 财 产 。 属 于 基 金 托管 人 实 际 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对所托管的基 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 务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对于因基金投资、 基金申 (认) 购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 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托管 人处的,托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 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 购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满 , 由 基 金 发 起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发 起 人 应 将 募 集 到 的 全 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基 金 资 产 接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5 收报告。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 赎回的款项采用单笔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 净额在 T+3 日上午11: 00 前交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申 购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 对 于 未 准 时 到 账 的 资 金 , 应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 投 资 者 赎 回 而 应 划 付 的 款 项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进 行划 付。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管的 基 金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六)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6 构 申 请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开 设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债 券 托 管 乙 类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 金 的清算。 2、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进 行 使 用 和 管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 ,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托 管 人 对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签 署 。 签 署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如 上 述 合 同 只 有 一 份 正 本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取 得 , 则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四、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签 名 、 盖 章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7 1、估值的基本原则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 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 价 值 。 估 值 日 无 市 价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应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估 值 日 无 市 价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应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不 能 真 实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 市 场 实 际 交 易 价 格 验 证 具 有 可 靠 性 的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运 用 估 值 技 术 得 出 的 结 果 , 应 反 映 估 值 日 在 公 平 条 件 下 进 行 正 常 商 业 交 易 所 采 用 的 交 易 价 格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时 , 应 尽 可 能 使 用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定 价 时 考 虑 的 所 有 市 场 参 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托 管 银 行 进 行 商 定 , 按 最 能 恰 当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2、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 次 发 行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估 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方 式 发 行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该 上市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8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时 , 应 采 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时 , 应 按 下 列 公 式 确 定 估 值 日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的价值: FV=C+ (P-C) × (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 因 权 益 业 务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除 权 时 , 应 于 除 权 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 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 剩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 。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 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 净 价 )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 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净 价 )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9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 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 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则 按 收 盘 价 和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进 行 估 值 , 若 收 盘 价 低 于 配 股 价 , 则 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 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0 (7)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各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发 现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以 约 定 的 方 法 、 程 序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以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1)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 (含第四位) 发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要、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估 值 或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出 现 错 误 实 际 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进一步扩大; 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注 册 登 记 人 、 代理 销 售 机 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原 因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责任人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1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向 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由 此 造 成 或 扩 大 的 损 失 有 差 错 责 任 方 和 未 更 正 方 依 法 分 别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 据法律、 行政 法 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差 错 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2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当事人,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5 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3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报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 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月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由 基 金 过 户 与 注 册 登 记人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向 中 国 证 监 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4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托管人; (3) 因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 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 三 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 并定制对 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末所有 持 有 本 公 司 基 金 份 额 并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或 在 第 四 季 度 有 交 易 、 年 末 基 金份额余额为零 并定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年度 对账单。 (二)网上交易 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及信 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享受网上交易服 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为 满 足 广 大 投 资 者 的 理 财 需 求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本公 司 ” ) 在 交 通 银 行 正 式 推 出 富 国 天 益 价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富国天益基 金”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以 下 简 称 “ 本 计 划 ” ) 是 指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销 售 机构 提交申请 , 约 定 每 月 申 购 时 间 和 申 购 金 额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月 约 定 申 购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资 金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和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具有适用范围广、方便灵活等特点。 1、办理时间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5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2、申请方式 (1) 凡申请办理本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已开户 者除外), 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个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2) 已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 账户的投资者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 业务凭证 , 到 上 述 代 销 机 构 的 开 办 此 项 业 务 的 各 营 业 网 点 申 请 办 理 此 业 务 , 具体 办理程序遵循上述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3、申购、赎回费率的说明 定期定额申购、 赎回费率同正常费率。 4、收费模式 可采用前端和后端收费两种模式。 5、扣款方式 (1) 投资者应遵循上述开办此项定期定额业务的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并与上 述代销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 ,若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 (2) 投资者需指定唯一银行 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 账户, 且该 账户须为其从 事本基金交易时的指定银行 账户。 6、投资金额 投 资 者 可 到 上 述 代 销 机 构 申 请 开 办 该 业 务 并 约 定 每 期 固 定 的 投 资 金 额 , 该投 资金额即为申购金额 , 每期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元 (含100 元),交易级差 为100 元整。 7、交易确认 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 , 并以该 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购份额 , 申购份额将在 T +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 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 T+2 工作日。 8、本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1) 投资者变更每期投资金额、 扣款日期、 扣款 账户等, 须携带本人有效身 份 证 件 及 相 关 凭 证 到 原 销 售 网 点 申 请 办 理 业 务 变 更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上 述 代 销 机构的有关规定。 (2) 投资者终止本计划 , 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上述代销机 构申请办理业务终止 ,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上述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3) 如因投资者 账户内余额不足导致连续 3 次扣款不成功, 则视为投资者自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6 动终止本计划。 (4)本计划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上述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已开通定期定额的销售机构 , 投 资 人 可 登 录 富国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fullgoal.com.cn 查询或拨打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咨询。 若新增销售机构开通此项业务,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及时予以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 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 日基金净 值、 交易确认信息、 富国周刊、 公告信息、 浮动盈亏、 月度、 季度电子对 账单等,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 户 通 过 基 金 账 户 号 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 栏 目 , 可享 有账户查询,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 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可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务投诉, 信 息 定 制 , 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 自 动 语 音留 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 道对基金公司 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 统一, 免长途话费) , 工作时间 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20361544 公司网站: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1、2014 年12 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公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7 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公告》 。 2、2015 年 1 月 10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 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 3、2015 年 5 月 13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公 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记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件 备 查 文 件 等 文 本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设立的文件 (二)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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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 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