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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金融A(150331)

网金融A/B: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建 信 中证互 联 网金融 指 数分级 
发起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建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银河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一五 年 七月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目


录 1. 基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2 2.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 3 3.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4 4.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12 5. 基金财 产保 管 ................................................................................................................ 13 6. 指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 16 7. 交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9 8.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23 9. 基金收 益分 配 ................................................................................................................ 28 10. 基金信 息披 露 ................................................................................................................ 29 11. 基金费 用 ........................................................................................................................ 31 1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 33 13. 基金有 关文 件档 案的 保存 ............................................................................................ 34 1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换 ................................................................................ 35 15. 禁止行 为 ........................................................................................................................ 38 16.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39 17. 违约责 任 ........................................................................................................................ 41 18. 争议解 决方 式 ................................................................................................................ 42 19.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 43 20. 其他事 项 ........................................................................................................................ 44 21.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5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鉴于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限 责任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国 法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续 的有 限 责 任 公司,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资 格和 能力 , 拟 募集 发行 建 信中 证互 联网金 融指 数分 级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鉴于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证券公 司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鉴于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限 责任 公 司 拟担任建 信 中证 互联 网 金 融 指 数 分 级 发起 式 证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管理 人 , 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拟担 任 建信 中证 互联 网金 融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托管 人; 为明确建 信 中 证 互 联网 金融 指 数 分 级 发 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之间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特 制订本 托管 协议 。 除非另 有约 定, 《 建 信中 证互联 网金 融指 数分 级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 以下 简称 “ 《 基金合同 》 ”) 中定义 的术语在 用于本托 管协议 时应具有 相同的含 义;若有 抵触应 以 《基金 合同 》为 准, 并依 其条款 解释 。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1.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建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许 会斌 成立日 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15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成立日 期:2007 年 1 月 2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会、 证监 机构 字[2007]25 号 组织形 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75.37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 【2014 】629 号 经营范 围: 证券 经纪 ; 证 券投资 咨询 ; 与 证券 交易 、 证券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财 务顾问 ; 证 券承销 与保 荐; 证券 自营 ;融资 融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代销 ;为 期货 公司 提供 中间介 绍业 务 ; 代销金 融产 品业 务; 基金 托管。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2.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依 据 、 目 的 和 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 协议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制订 。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的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配 、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所使 用的 所有 术语 与基 金合同 的相 应术 语具 有相 同含义 。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3.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 核 查 (一)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 金合同 》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 选成份股 (含中 小板 、 创 业板 股票 及其他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 券、 股 指 期货、 权证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 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90 %, 且不 低于 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5%。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该比 例要 求有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比例为 准,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会 做相 应调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且 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 (14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15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17)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0%; (18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9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三)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 本托 管协议第 15 条第 ( 十) 款基 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有 关基 金从 事关 联交 易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利 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保 关联 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和交 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但不 承担 交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失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 易对手 或交 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选择 存 款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 对账机 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 账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 户资料 、投 资指 令、 存款 证实书 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托 管职 责。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3.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 严格 遵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 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 券限于可由 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证 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 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调 、 基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 方面有 关制 度、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 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管 人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 议履 行职责 外, 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产生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 人 按照 本协 议履行 监督 职责 后不 承担 上述损 失。 7.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进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行监督 。 1.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 守 《关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签 订《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2.基金 管理 人应 将经 董事 会批准 的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以及 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守 相关 制 度、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以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的情况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 应根据 《 托 管协议 》 及相 关补充 协议 的约定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其 托管 基金 拟购买 中期 票据 的数 量和 价格 、 应 划付 的金 额等 执行 指令所 需相 关 信息, 并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 八)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 九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及 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一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十二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4.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 在 下一 个工作 日 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5. 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 业务和 其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成 场内 交易 交 收 、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1. 基 金募集期 间的资金 应存于 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 托管资 格的商业 银行开设 的 基金 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本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账 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 生 效的条 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的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名 义在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商业银 行开 设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 并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 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 收 取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资 金账 户进 行。 2.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债 券的 结 算。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基 金托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对 由基 金 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对于 无法 取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章 的合 同传 真件 , 未 经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 得转 移, 由基 金管 理人保 管。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5 年,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6. 指 令 的 发 送 、 确认 和 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金 管理 人应 指定 专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内容包 括被 授权 人名 单、 预留印 鉴及 被授权 人签 字样 本, 授权 文件应 注明 被授 权人 相应 的权限 。 3.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授权 文件原 件并 在当 日经 电话 确认后 , 授 权文 件即 生效 。 如果 授权 文件中 载明 具体 生效 时间 的, 该生 效时 间不 得早 于基 金托管 人收 到授 权文 件并 经电话 确认 的 时点。 如早 于, 则以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授权 文件 并经 电话确 认的 时点 为授 权文 件的生 效 时 间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内 容不 得向 被授 权 人及相 关操 作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泄露 。但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有权 机关要 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令 包括 付款 指令 以及 其他资 金划 拨指 令等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给基 金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 由、 支付 时间 、 到账 时间 、 金 额 、 账 户等, 加盖 预留 印鉴 并由 被授权 人签 字。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令 的发 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传真 方式 或双 方协 商一 致的其 他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发送指 令 ; 被 授权 人应 严格 按照其 授权 权限 发送 指令 。 对于被 授权 人依 约定 程序 发出的 指令 , 基金管理人不 得 否 认 其 效力 。 但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已经 撤 销 或 更 改对 交 易 指 令发 送 人 员 的授 权,并 且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协议 确认 后, 则对 于此 后该交 易指 令发 送人 员无 权发送 的指 令 , 或超权 限发 送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不 承担 责任 , 授 权已更 改但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的情 况除 外。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 结束 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 债券 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 后及 时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 , 并电话 确认 。 如 果银 行间 簿记系 统已 经生成 的交 易需 要取 消或 终止 , 基 金管 理 人要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划款 前 1 个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 送指令 并确 认 。 对 于要 求当 天到账 的 指令, 必须 在当 天 15:3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15:30 之后 发送 的, 基金 托管 人尽力 执行 , 但不能 保证 划账 成功 。 如 果要求 当天 某一 时点 到账 的指令 , 则 指令 需要 提前 2 个工 作小 时发 送, 并相 关付 款条件 已经 具备 。 基 金托 管人将 视付 款条件 具备 时为 指令 送达 时间 。 由 基金 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 的指 令传 输不及 时 、 未 能留出 足够 的划款 时间 , 未准备 足够 资金 , 致 使资 金 未能及 时到 账所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对新股 申购 网下 发行 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网 下申 购缴款 日 (T 日) 的前 一工 作日下 班 前将指 令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指 令 发 送时 间最 迟不 应晚 于 T 日上 午 10:00 。 2. 指令 的确 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指 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授 权文 件进 行表面 相符 的形 式审 查, 及时审 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基金 托管 人对指 令的 真实 性不 承担 责任。 如有 疑问 必须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3. 指令 的时 间和 执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 应 及时 办理 。 指 令执 行 完毕后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托管 资金 专 门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额 , 对 基金管 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情 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予 执行 , 但 应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审核 、 查 明原 因 , 出具 书面 文件 确认 此交 易 指令无 效。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 未执 行该指 令造 成损 失的 责任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包括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 指令 发送人 员 无权或 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业务用 章。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理人承 担。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 未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指令执 行并 对基 金财 产或 投资人 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由基 金托 管人赔 偿由 此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 更改 或终 止对 被授 权人 的授权 , 应 立即 将新 的授 权文件 提前 1 个工 作日 以传 真方 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并经 电话 确认后 生效 , 原 授权 文件 同时废 止。 新的 授权文 件在 传真 发出 后七 个工作 日内 送达 文件 正本 。 被授权 人变 更通 知的 正本 应与传 真内 容 一致, 若有 不一 致的 , 以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的传 真件 为准。 新的 授权 文件 生效 之后, 正本 送达 之前,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新 的授权 文件 传真 件内 容执 行有关 业务 , 如 果新 的授 权文件 正本 与传 真件内 容不 同,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被 授权 人通知 生效 后 , 对于已 被撤 换的 人员 无权 发送的 指令 , 或 被改 变授 权人员 超权 限发 送的 指令 ,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接受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的 人员, 应提 前 1 个工 作日 以传真 方式 发送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更 改接受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的 人员及 联系 方式 自基 金管 理人电 话确 认 后生效 。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时 , 应对 指令 的要 素是 否齐 全、 印 鉴与 被授 权人 是否 与预留 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 进行 检查 , 如 发现 问题 , 应 及时 报 告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指令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参 与 认 购未 上市 债券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代 表本 基金与 对手 方签 署相 关合 同或协 议 , 明确约 定债 券过 户具 体事 宜。否 则,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所认 购债 券的 过户 事宜 承担相 应 责 任 。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7.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安 排 (一) 选择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选 择的 标准 是: 1. 资历 雄厚 ,信 誉良 好。


2. 财务 状况 良好, 经营 行为 规范, 最近 一年 未发 生重 大违规 行为 而受 到有 关管 理机关 的 处罚。


3. 内部 管理 规范 、严 格, 具备健 全的 内控 制度 ,并 能满足 基金 运作 高度 保密 的要求 。


4. 具备 基金 运作 所需 的高 效、 安 全的 通 讯 条件, 交 易设施 符合 代理 本基 金进 行证券 交易 的需要 ,并 能为 本基 金提 供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5. 研究 实力 较强 , 有固 定 的研究 机构 和专 门研 究人 员, 能及 时 、 定 期、 全面 地为本 基金 提供宏 观经 济、 行业 情况 、 市场 走向 、 个 券分 析的 研究报 告及 周到 的信 息服 务, 并 能根 据基 金投资 的特 定要 求, 提供 专题研 究报 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 以上 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 度对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 行考 察后确定 代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证券 经营机 构, 并承 担相 应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 和被 选择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交 易单 元使 用协 议, 由基金 管理 人提 前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并在 法定 信息 披露公 告 中 披露 有关内 容。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基金 专用交 易单 元号 、 佣金 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清算 与交 割 根据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备付 金管 理办法 》 , 在 每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对结 算参 与人 的最 低结算 备付 金 、 结 算保 证金 限额进 行重 新 核算 、 调 整。 基金 托管 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调 整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 证 金当日 , 在 资金 调节 表中 反映调 整后 的最 低备 付金 和结算 保证 金。 基金 管理 人应预 留最 低备 付金和 结算 保证 金, 并根 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确 定的 实际 最低 备付金 、 结 算保 证金数 据为 依据 安排 资金 运作, 调整 所需 的现 金头 寸。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买卖 证券的 清算 交收 。 场内 资金 结算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办 理 ; 场 外资 金汇 划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交 易划 款 指令具 体办 理。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 自身 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 金财 产的损失,应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赔 偿; 如 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先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增 加交易 单元 等事 宜, 致使 基金托 管人 接收 数据不 完整 , 造 成清 算差 错的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 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先 通知 需要 单独结 算的 交易 , 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违 反市 场操 作规则 的规 定进 行超 买、 超卖及 质押 券欠 库等 原因 造成基 金投 资清 算困 难和 风险的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解 决 , 由 此给基 金托 管人 、 本 基金 和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其 他资 产造成 的直 接损 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保 T 日日 终 有足够 的资 金头 寸完 成 T+1 日的投 资交易 资金 结算 ; 如因 基 金管理 人原 因导 致资 金头 寸不足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T+1 日上 午 10: 00 前补 足透支 款项 ,确保 资金清算 。如 果未遵 循上 述规定备 足资 金头寸 ,影 响基金资 产的 清算交 收及 基金 托管 人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之间 的一 级清 算, 由此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资 产及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其 他资 产造 成的 直接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根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在 进行 融资 回购 业务时 , 用 于融资 回购 的债 券将 作为 偿还 融 资回 购到 期购 回款 的质押 券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造 成债 券 回购交 收违 约或 因折 算率 变化造 成质 押欠 库 , 导 致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公司 欠库 扣款或 对质 押 券进行 处置 造成 的投 资风 险和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 令时 , 基金 托管 资金专 门 账户或 资金 交收 账户 ( 除 登记公 司收 保或 冻结 资金 外 ) 上有 充足 的资金 。 基 金的资 金头 寸不 足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划款 指令 , 并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发 送 划 款指 令 时 应 充分 考 虑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划 款处 理 时 间 。 在基 金 资 金 头寸 充 足 的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的 指令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实行场 内 T+0 非 担保 交收 的资金 清算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的相 关规 定流 程执 行。 2. 交易 记录 、资 金和 证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日 对外 披露 净值 之前, 必须保 证 当天所 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完全 一致 。 如果 实际 交易 记录与 会计 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造成 基金 会计核 算不 完整 或不 真实 ,由此 导致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日 核实 , 账 实相符 。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基金 证券账 目, 确保 双方 账目 相符。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月末核 对实 物证 券账 目。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负责。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 传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 购、 赎回 、 转 换开 放式 基 金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 账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 款项。 3.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本 基 金(或 本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的注 册登 记机构 每个 工 作日 15:0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日 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相 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 注册 登记 机构 应通 过与 基金托 管人 建立 的加 密系 统发送 有关 数据 ( 包括 电 子数据 和盖 章生效 的纸 制清 算汇 总表 ) , 如 因各 种原 因, 该 系统 无法正 常发 送, 双方 可协 商解决 处理 方 式。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的 数据 ,双 方各 自按有 关规 定保 存。 5. 如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务 , 应保 证上 述相 关 事宜按 时进 行。否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6. 关于 清算 专用 账户 的设 立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及 分红 资金汇 划的 需要 , 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资金 清算 的专 用账户 , 该 账户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管理 。 7. 对于 基金 申购 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款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应收 款没 有到 达托 管资 金专门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造 成基 金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 金的损 失。 8.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 拨规 定 拨付赎 回款 或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如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有足 够的 资金 , 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时 拨付 ; 因 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没有 足够 的资 金, 导致 基金托 管 人 不能 按时 拨付 , 如 系基 金管 理 人的原 因造 成, 责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9. 资金 指令 除申购 款项 到达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需 双方 按约 定方 式对账 外 , 回 购到 期付 款和 与投资 有 关的付 款、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拨 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金 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四) 申赎 净额 结算 基金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与 “ 基金清 算账 户 ” 间的 资金 结 算遵循 “ 全 额清 算、 净 额交 收 ”的原 则, 每日 按照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应 收资 金与 应付 资金 的差额 来确 定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净应 收 额或净 应付 额 , 以此 确 定 资金交 收额 。 当存在 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净 应收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交收 日 15:00 时 之前 从 基金清 算账 户划 往基 金托 管资金 专门 账户 , 基 金托 管人在 资金 到账 后按约 定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当存 在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净应 付额 时,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 令将 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净 应付 额在 交收 日 14:00 前划 往基 金 清算账 户, 基金 托管人 在资 金划 出后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便 于基 金管理 人进 行账 务管 理。 当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 时, 如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有足够 的资 金,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时拨 付; 因托 管资 金专门 账户 没有足 够的 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管 人不 能按 时 拨 付,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如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原 因造 成, 责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 担垫款 义务 。 (五) 基金 转换 1. 在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开展 转换 业务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函告基 金托 管人并 就相 关事 宜进 行协 商。 2. 基金 托管 人将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传送 的基 金转 换数 据进行 账务 处理 , 具体 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 程序 及托 管协议 当事 人承 担的 权责 按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执行。 3. 本基 金开 展基 金转 换业 务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进 行公告 。 (六) 基金 现金 分红 1.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分 红方 案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双方 核定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分 红进 行账 务处 理并核 对后 ,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现金 红利 的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将 资金划 入专 用账 户。 3. 基金 管理 人在 下达 指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七)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特 别约定 1.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前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相 关补充 协议 。 2.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 必须采 用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办理。 3.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银 行存 款或办 理存 款支 取时 , 应 提前书 面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履行 相应的 业务 操作 程序 。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8.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 每个交 易日 闭市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交易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 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股指期 货、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股 指期货 合约, 以估 值日结算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结算 价估 值。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7) 其他 资产 按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值 。 (8)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复核 责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意见 的,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 生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 告、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发 生净 值 计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按基金 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 ,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资 者或 基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额 ,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管理 费 和 托 管 费的 比 例 各 自承 担 相 应 的责 任。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 (4)由 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信息错 误(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申 购或 赎回金 额等 ),进 而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的编 制;在 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 成基金 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完成基 金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足 两个 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30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 后 45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 传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方 式 进 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 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达 成一 致,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务处 理为 准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八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编制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者年 度报 告之前 及时 向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9. 基金收益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 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包 括建信 网金 份额 、 建 信网 金 A 份 额、 建信 网金B 份 额) 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10.


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拟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在 公开 披露 之前应 予保 密。 除按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外,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运作 中产生 的信 息以 及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 但是, 如下 情况 不应 视为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保密 义务 :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定 、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 证监会 等监 管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内容 主要 包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基 金募 集情 况、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份额上 市 交 易公 告书 、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 临 时报 告、 澄 清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 严 守秘 密。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 息 披露 事宜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于 本章 第 ( 二) 条 规定 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的 事项 进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公 布。 对于不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 ( 或基金 管理 人 ) 复核 的信 息,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 在 公告前 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 互 相监 督, 保 证其履 行按 照法 定方 式和 限时披 露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可 抗力 ;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3)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发生 《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要 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合 同》 规 定公布 。 3. 信息 文本 的存 放 予以披 露的信 息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 费查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11. 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 基 金 的 管理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管 理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2%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 三)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本基金的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02 % 的年费 率计提 。标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0.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标的 指数许 可使用 费每 日计算, 逐日 累计至 每季 季末, 按 季支付 (当 季不 足10,000 元的, 按10,000 元 计算) , 计费 期间 不足 一季 度的 , 根据 实际 天 数按比 例计 算。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季 前10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标 的指 数供 应商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标的指 数供 应商 根据 相应 指数许 可协 议变 更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率 和计 算方 式时 , 基 金 管理人 需依 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和 计费 方式 实施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介 公 告 。


( 四)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 证券 账户 维护 费用 、 证券 、 期货 交 易费 用、 基金 财产划 拨支 付的银 行费 用、 银行 账户 维护费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与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 诉讼费 和仲 裁费 、 基 金的 上 市费和 年费 等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由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基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五)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的相 关费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 资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息披 露费 用等费 用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 用。 ( 六)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 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 七)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的复 核程 序、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1. 复核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 , 根 据本托 管协 议和 《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2. 支付 方式 和时 间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双方 核对 无误 后,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对 无误 后,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七)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费用 时, 基金 托管 人可要 求基 金管 理人予 以说 明解 释, 如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基 金托管 人可 拒绝 支付 。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1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终 止日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每 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编制 和保管 , 保 存期 不少 于 20 年。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存期不 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 基金 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 交易 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应 于发 生 日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13.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案 的 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相 关的 重大 合同 文本后 ,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 本正本 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十个 工作日 内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 本基金 账务 处理 、 资 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 协 议传 真基金 托管 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变 更,未变更的 一方有义务 协助变更后的 接任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 账凭 证、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 少 15 年 以上 。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1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 资格; (2)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3)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建 信网金 份额 、建 信网 金 A 份额、 建信 网 金B 份 额各 自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名;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 基 金管理 人 形成决 议 , 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建 信网 金份 额、 建信网 金 A 份额 、 建 信网 金 B 份 额各 自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表决 通 过 , 决议 自表 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3)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 (4)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托管人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 (6)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及 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 临 时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 值; (7)审 计:基 金管 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 从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 资格; (2)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3)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建 信网金 份额 、建 信网 金 A 份额、 建信 网 金B 份 额各 自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名;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 名的基 金 托管人 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参 加大 会的 建信 网金 份额 、 建 信网 金 A 份 额 、 建信网 金 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 表决通 过 , 决 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 (3)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 基 金托管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更 换基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6)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或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 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 从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提 名: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时更换 ,由单 独或合计 持有建信 网金份 额、 建信网 金A 份 额、 建信 网 金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名 新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联合 公告。 (四 ) 新 任或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接受 基金 管理 或新 任或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接受 基金 财产和 基 金托管 业务 前 , 原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相关职 责, 并保 证不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害。 原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在 继续 履行相 关职 责期 间, 仍有 权按照 本合 同的 规定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或基 金托 管费 。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15. 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 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 或 者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 牟取利 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六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泄漏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的未 公开 信息 、 利 用该 信息从 事或 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 ( 七)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玩忽 职守 , 不 按照 规定履 行职 责 。 ( 八)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在 行政 上、财 务上 不独立 , 其高 级管 理 人员 和其他 从 业人员 相互 兼职 。 ( 九) 基金 托管 人私 自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财 产,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 基金合 同》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 十)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十)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以及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调 整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按照 调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16.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告 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 别计 算建 信网金 份额 、建 信网 金 A 份额、 建信 网 金 B 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 配 比例 ,并 据此 向建 信网 金 份额 、建 信网 金 A 份 额、 建信网 金 B 份 额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17. 违约责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基金 法》 或者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托 管协议 约定 ,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 的 行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对损害 的赔 偿, 仅限 于直 接损失 。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 应 就直 接损失 进行 赔偿 , 另 一方 当事人 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向 违约 方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按照 当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市 场交 易规则 作为 或不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2)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进行 的投 资所 造成 的损 失等; (3)基 金托 管 人对存 放或 存管在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的基金 资产 ,或交 由证 券公司 、 期货公 司等 其他 机构 负责 清算交 收的 基金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 期货 保证 金账 户内的 资金 、 期 货合约 等) 及其 收益 , 由 于该机 构欺 诈、 故意 、 疏 忽、 过 失或 破产 等原 因给 本基金 资产 造成 的损失 等; (4)基 金托管 人由于 按照 基金管理 人符 合本基 金合 同、 本托管 协议 约定 的有 效指令 执 行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5)基 金托管 人对由 于基 金管理人 及第 三方( 包括 但不限于 交易 所、登 记公 司、证 券 公司等 )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6) 不可 抗力 。 (四 ) 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 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五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够 继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六 )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18.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京。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当事 人 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19.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 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章 ,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 据中国 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注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托管 协议 自 《基 金 合同》 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生效 。 托 管协议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协 议一 式六 份, 基 金管理 人持 有二 份, 基金 托管人 持有 二份 , 报 监管 机构二 份, 每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20. 其他事项 如发生 有权 司法 机关 依法 冻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配 合 ,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协议 未尽事 宜, 当事人 依据 《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 法规 等规 定协 商办理 。 建信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21.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签 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