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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量化(001565)

永赢量化: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永 赢 量 化 混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永 赢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录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 1 二、 托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 原则和 解释 ......................................................................................... 2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3 四、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10 五、 基金财 产保 管 ............................................................................................................................... 11 六、 指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3 七、 交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16 八、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18 九、 基金收 益分 配 .............................................................................................................................. 24 十、 基金信 息披 露 .............................................................................................................................. 25 十一、 基金费 用 ...................................................................................................................................... 27 十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 29 十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 案的 保存 ........................................................................................................... 30 十四、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更换 ............................................................................................... 30 十五、 禁止行 为 ...................................................................................................................................... 33 十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34 十七、 违约责 任和 责任 划分................................................................................................................... 35 十八、 适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 36 十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 36 二十、 托管协 议的 签订 .......................................................................................................................... 37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鉴于永 赢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是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 责任公 司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鉴于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以下 简称 “中信 证券” )是一家 依照 中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 有效存 续的 机构 ,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鉴于永 赢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为永 赢量 化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 中 信 证券为 永赢 量化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基金 托管人 ; 为明确 永赢 量化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权利 义务关 系 , 特制订 本协 议。 一、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或简 称“ 管理 人”) 名称: 永赢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210 号 21 世 纪 中心大 厦 27 楼 邮政编 码: 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罗 维开 成立时 间:2013 年 11 月 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许可[2013]128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经营范 围 :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 简称 “托 管人”) 名称: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东 明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成立时 间:1995 年 10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 国家 工商 总局 批准设 立文 号: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壹佰 壹 拾亿壹 仟陆 佰玖 拾万 捌仟 肆佰元 整 经营范 围: 许可 经营 项目 : 证券 经纪 ( 限山 东省、 河南省 、 浙 江省、 福建 省 、 江西 省以 外的区 域) ; 证券 投资 咨询 ; 与证 券交 易、 证券 投资 活动有 关的 财务 顾问 ; 证 券承销 与保 荐; 证券自 营; 证券 资产 管理 ;融资 融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代销 ;为 期货 公司 提供 中间介 绍业 务 ; 代销金 融产 品( 有效 期 至 2015 年 12 月 17 日) 。 存续期 间: 无限 期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 的、 原则和解释 ( 一) 依据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业 务管 理 办 法 》 、 《非银行金融机 构 开 展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 业 务 暂 行规 定》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7 号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与格 式〉 》 、 《 永赢 量 化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二) 目的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有关 事宜中 的权 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 四) 解释 《基金合同》





指《 永 赢量化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合同 的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任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指中 华 人民共 和国(仅 为《 基金 合 同》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区 、 澳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规











指 中国 现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规范 性 文件


《基金法》








指《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销售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运作办法》





指《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通知》











指 《关 于实施<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 者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指中 国 法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 据 《基金 合同 》所 募集 的 永 赢量化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指 《永 赢量化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即供基 金 投资者 选择 并决 定是 否提 出基金 认购 或申 购申 请的 要约邀 请文 件,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的 《永 赢量 化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 其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告》





指《 永 赢量化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业务规则》





指《 永 赢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 其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外管局














指 国家 外汇管 理局 或其 授权 的代 表机构 除非本 协议 另有 约定 , 上述 未涉 及的 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 金合 同》 的释 义 部分具 有相 同含义 。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下 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 (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公 司 ) 债、次 级债 、可 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央行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 中期票 据等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除 外) )、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股 指期 货、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以 及现 金,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融资 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权 益类 空头 头寸 的价 值占本 基金 权益 类多 头头 寸的价 值 的比例 范围 在80%-120% 之 间。 其中 : 权 益类 空头 头 寸的价 值是 指融 券卖 出的 股票市 值 、 卖 出 股指期 货的 合约 价值 及卖 出其他 权益 类衍 生工 具 的 合约价 值的 合计 值 ; 权 益类 多头头 寸的 价 值是指 买入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 买入 股指 期货 的合 约价 值及买 入其 他权 益类 衍生 工具的 合约 价 值的合 计值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和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95%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本基金 不受 证监 会 《 证券 投资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指引 》 第 五条 第 ( 一) 项 、 第 ( 三) 项、第 (五 )项 及第 (七 )项的 限制 。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空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占 本 基 金 权 益 类 多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的 比 例 范 围 在 80%-120% 之 间 。 其中 : 权 益类空 头头 寸的 价值 是指 融券卖 出的 股票 市值 、 卖 出股指 期货 的合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约价值 及卖 出其 他权 益类 衍生工 具的 合约 价值 的合 计值 ; 权 益类 多头 头寸 的价 值是指 买入 持 有的股 票市 值、 买入 股指 期货的 合约 价值 及买 入其 他权益 类衍 生工 具的 合约 价值的 合 计 值 ;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和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95% ; 3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基 金保留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4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7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8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9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 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3个 月内 予以全 部 卖 出; 14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5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6 )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140% ; 17 )本 基金 不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变更上 述限 制的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 金不 受上 述限 制或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 (3) 法规允 许的 基 金 投资 比例 调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 等基 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以 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4) 相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规 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禁 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4 、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基 金关 联投资 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关联 交易 限制 的 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更 新 , 盖 公 章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 提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 任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 的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 及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 更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更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成 基金 资产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 损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将 基金 投资 于 关 联交 易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 所 发行的 证 券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并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 的发 生, 若基 金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和责 任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对 于交 易所场 内已 成交 的上述 关 联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所 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和 责任 。 5 、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的 交易 对手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 供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交 易 。 基 金管 理人 应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市场现 券及 回 购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 及时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于2 个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后,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 管 人不承 担 责 任 。 (3)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相 应规 则确 定交 易对 手,并 及 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调整 交易 对手 名单, 于调整 后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风险 ,在 与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8 由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损 失 由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偿 。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责任仅 限于 根 据已提 供的 名单 , 审 核交 易对手 是否 在名 单内 列明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上 述监督 流程 ,则 对于 由于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根 据相 应规 则确 定存 款银行 , 并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本基 金投 资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 行存 款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而 造成 的 损失时 由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当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存款 银行名 单进 行 调整 , 并于 调整 后 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存 款银 行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上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的 紧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 由《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进 行确 认。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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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完整, 并于 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将 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5)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关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作 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和基金 托管 人 遭 受的 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 托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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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 本 托管 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 限 期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 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 不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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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五、 基 金财 产保管 ( 一)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 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户 和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 户 ,相 关开 户费 用由 基金 资产承 担。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 5 、 对于 因为 基金 认 申购 、 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催收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6 、对因 为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产生的存 放或 存管在 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 构的基 金财 产,或 交 由期货 公司 或证 券公 司负 责清算 交收 的基 金财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期 货保 证金 账户内 的资 金 、 期货合 约等 ) 及其 收益 , 若 由于该 等机 构或 该机 构会 员单位 等 本 协议 当事 人外 第三方 的欺 诈、 疏忽、 过失 或破 产等 原因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等 ,基金 托管 人 不 承担 责任 。 7 、 除 依据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二) 基金 合 同生 效前 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 具 有托管资 格的 银行 开 立的 “基金 募 集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开 立并管 理。 基 金募 集期满 或基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法定 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对基 金 进行验 资, 并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 基金托 管人 为 本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中, 并确 保划 入的 资金 与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 致。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2 、 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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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必 要 的 协助 。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基 金的 名 义 在 具 有 基 金托 管 资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本 基 金的 银 行 账 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刻制 、 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 本基 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的 开设 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金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 本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 或 未经 另一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 基 金托 管人 以托管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 在本 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备 ; 基金 托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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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有 限公 司 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账 户 和 资金 结算 专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和 资金的 清算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由 基 金管理 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协 议 的约 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 使用并 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其档 案库 ,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其 他有 价凭 证分 开保 管。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认 及执行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事 先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书 面通 知( 以下 称 “授 权通 知 ”) , 载明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发送 指令 的人 员名单( 以下 称 “指 令发 送 人员 ”) 及 各个 人员 的权 限 范围 。 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指令发 送人 员的 人名 印鉴 的预留 印鉴 样本 和签 字样 本。 2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出的 授权 通知应 加盖 公章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授权 通 知原件 当日 向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 授 权通 知在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后 于授权 通知 书 上载明 的生 效时 间生 效。 3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授权 通知 及其 更改 负有保 密义 务, 其内 容不 得向指 令发 送人员 及相 关操 作人 员以 外的任 何人 披露 、泄 露。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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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二) 指 令的 内容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 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 拨 指令等 。基 金管 理人 发给 基金托 管人 的指 令应 写明 款项事 由、 支付 时间 、到 账时间 、金 额 、 账户资 料等 , 加盖预 留印 鉴, 或以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方式 对指令 确认 。 相 关登记 结算 公司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的 结算 通知 视为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指令 。 (三)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 和执行 1 、 指令 由 “ 授权 通知 ” 确 定的指 令发 送人 员代 表基 金管理 人用 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其 他 双方确 认的 方式 向基 金 托 管人发 送。 对于 指令 发送 人员发 出的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 并 依据相 关业 务规则 发送 指令 。 指 令发 出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时电话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因基金管理 人未能及时 与基金托管人 进行指令确 认, 致使 资 金未能 及时 到账 所造 成的 损失不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如果 由于 基金 托管 人自 身失误 或过 错 , 影响资 金未 能及 时到 帐所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3 、 基金 托管 人在接 受指 令时 , 应 对投 资指令 的要 素是否 齐全 、 印鉴是 否与 被 授权 人 预 留的授 权文 件内 容相 符等 进行表 面真 实性 的检 查, 并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指 令的 内容 合规 性进 行检查 。 对合 法合规 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不 得延误 。 4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交 易结 束后将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债 券交易 成交 单经 有权 人员 签字并 加 盖印章 后及 时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在 发送 指令 时, 应为 基金 托管 人执 行指 令留出 执行 指令 时所 必需 的时间 。 发送指 令日 完成 划款 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应 给基 金托 管人预 留出 距划 款截 至时 点 2 小 时的 指 令执行 时间 。 指 令传 输不 及时未 能留 出足 够 的 执行 时间, 致使 指令 未能 及时 执行所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6 、 对于 T 日交 收的 投资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T 日 15:00 之前 发送 指令 至 基金托 管人 并进行 电话 确认 ,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投 资指 令执 行。15:00 之后 发送 的, 基金 托 管人尽 力执 行 但不保 证执 行成 功 ,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未 能按 照规 定时 间内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导致 划付 失 败的,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该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该责任 。对 于 T+1 日 交收 的投资 交易 , 基金管 理人 应 于 T 日 16 :30 之 前发 送指 令至 基金 托 管人 并 进行 电话 确认 。


7 、 基 金管 理人 应确 保 基金托 管人 在执 行指 令时 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有足 够的资 金余 额,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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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确保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有足 够的证 券余 额。 对超 头寸 的指令 , 以 及超 过证 券账 户证券 余额 的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 行, 但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四) 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包括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 或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指 令发送 人员 发送 的指 令不 能辨识 或要 素不 全导 致无 法执行 等 情 形 。 基金 托管 人在 履行 监督 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错 误时 , 应当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如 需撤 销指 令, 应在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指令 之前 出 具书 面撤 销说明 或在 原指 令上 注明 “作废 ”后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电话 确认 。 ( 五) 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法 、 违规 的 , 有权不 予执 行 , 并及 时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确认 ,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对于基金 管理 人的有 效指 令和通知 ,除 非违反 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拖延 执行。 基金 托管 人 因 自身 原因 未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 规定 的有 效指令 执行 或拖 延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前述 有效 指令 , 致使基 金的 利 益受到 损害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负 赔偿 责任 。 ( 七) 被 授权 人员 及授 权 权限的 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 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 及/ 或权 限的 修改) , 应当 至 少提 前 1 个 工作 日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修改 授权通 知 的文件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加 盖公 章 。 基 金管 理人 对 授权 通知 的修 改应当 至少 提 前 1 个 工作 日 以 加密传 真的 形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同 时电话 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变更 通知 后应向 基金 管理 人电话 确认 。 基 金管 理人 对授权 通知 的内 容的 修改 自通知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之 时起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在此 后 3 个工 作日 内将对 授权 通知 修改 的文 件原件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 原 件与传 真件 不 一致的 , 以托 管人收 到的 传真件 内容 为准 。 基 金管 理人更 换被 授权 人通 知生 效后 , 对 于已 被 撤换的 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 令, 或被 改变 授权 人员 超权 限发送 的指 令 , 基 金管 理人 不承担 责任 , 如因托 管人 过失 造成 损失 的,由 托管 人承 担责 任。 ( 八) 其 他事 项 除因其 自身 故意 或重大 过失 原因 致使 基金 的利 益受 到损害 而负 赔偿 责任 外 , 基 金托管 人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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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按照法 律法 规、 本协议 的 规定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而引起 的任 何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七、 交 易及 清算交 收安 排 ( 一)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选 择代理 本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券经 营机 构。 1 、 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的 标准 : (1) 资金 雄厚 ,信 誉良 好 。 (2)财 务状况 良好, 经营 行为规范 ,最 近一年 未因 重大违规 行为 而受到 有关 管理机 关 的处罚 。 (3)内 部管理 规范、 严格 ,具备健 全的 内控制 度, 并能满足 本基 金运作 高度 保密的 要 求。 (4)具 备基金 运作所 需的 高效、安 全的 通讯条 件, 交易设施 符合 代理基 金进 行证券 交 易的需 要, 并能 为基 金提 供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5)研 究实力 较强, 有固 定的研究 机构 和专门 研究 人员,能 及时 、定期 、全 面地为 基 金提供 宏观 经济 、 行 业情 况、 市 场走 向、 股票 分析 的研究 报告 及周 到的 信息 服务, 并能 根据 基金投 资的 特定 要求 ,提 供专题 研究 报告 。 2 、 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 与被 选择 的证券 经 营机构 签订 委托 协议 , 并 按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委托 协议 ( 或席位 租用 协议) 的原 件及 时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3 、 相 关信 息的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专用席 位的 号码 、 券 商名 称、 佣 金费 率等基 金基 本信 息以 及变 更情况 ,其 中席 位租 用应 至少在 首次 进行 交易 的 10 个工作 日前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席位 退租 应在次 日内 通知 到基 金托 管人。 4 、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选择代 理 本 基金 股 指期 货交 易的 期 货 经纪 机 构, 并与 期货 经 纪机 构、 托 管人 共同 签订 期货 经纪合 同, 其他 事宜 根据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的 相关规 定执 行, 若无明 确规 定的 ,可 参照 有关证 券买 卖、 证券 经纪 机构选 择的 规则 执行 。 ( 二) 基 金清 算交 收 1 、 基 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应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相 关 业务 规 则, 签订 《证 券 交易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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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资金结 算协 议》 , 用 以具 体 明确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在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 业务中 的责 任 。 2 、 因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发生的 所有 场内 、 场 外交 易的清 算交 割 ,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根 据相关 登记 结算 公司 的结 算规则 办理 。 3 、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在清 算和 交收 中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赔偿基 金的 损失 ; 如果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进行 证券 投资 或违 反双方 签订 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 协议 》 而造 成基 金投 资清 算困 难和风 险的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解 决,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4 、 基金 托管 人在 履行 监督 职能时 , 如果 发现 基金 投资 证券过 程中 出现 超买 或超 卖现象 , 应立即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解 决,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及基 金托 管人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果 非因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发生 超买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于 T+1 日上 午 10 时之 前划 拨资 金, 用以完 成清 算交 收。 5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托管 人在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划 款指 令时 , 基 金银行 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 充足 的资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划款 指令 ,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 。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划 款指 令 时 应充分 考虑 基金 托管 人的 划款处 理时 间。 对于 要求 当天到 帐的 指令 ,应 在当 天 15:00 前发 送; 对于 要求 当天某 一时 点到账 , 则指 令需提 前 2 个工作 小时 发送 , 且 相关 付款条 件已 经 具 备。对 于新 股申 购网 下公 开发行 业务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网 下申 购缴 款日(T 日) 的前一 日下 班 前将新 股申 购指 令发 送给 托管人 ,指 令发 送时 间最 迟不应 晚 于 T 日上 午 10 :00 时。 对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权 证行权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行 权日 14:00 前 将需 要交付 的 行权金 额及 费用 书面 通知 托管人 ,托 管人 在 16 :00 前支付 至登 记结 算公 司指 定账户 。 对于在 上交 所固 定收 益平 台和在 深交 所综 合协 议交 易平台 交易 的、 实行 “ 实时 逐笔全 额 结算 ” 和“T+0 逐笔 全额 非担保 交收 ”的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交 易 日 14 :00 前 将划 款指 令发送 至托 管人 。 在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 本协议 的指 令不 得不 合理 拖延或 拒绝 执行 。 如由 于基 金托管 人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按 时支 付 证券清 算款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三) 资金 、证 券账 目和 交易记 录核 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 录,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日进行 核对 。 每日对 外披 露基金 份 额 净值之 前, 必 须 保证 当天 所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 会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完 全一致 。 如 果实 际交易 记录 与会 计账 簿记 录不一 致, 造成 基金 会计 核算不 完整 或不 真实 , 由 此导致 的损 失由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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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基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承 担。 对基金 的资 金账 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日对账 一次 , 确 保各方 账账 相符 。 对 基金 证券 、 期 货账 目,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每 个交易 日终 了时 进行对 账 。 对 实物券 账目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在 每月 月末 进行 账实 核对 。 对 交易 记 录,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日 对账 一次 。 ( 四) 申购 、赎 回 和 基金 转换 的 资金 清算 1 、 基金 的投 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中 心 和销 售机构 的销 售网 点进 行申 购和赎 回 申请, 由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过户 和登 记,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接收 并确 认资金 的到 账情 况,以 及依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来划 付赎 回款 项。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 14:00 之 前将 前一 个开放 日经 确认 的基 金申 购金额 和 赎回份 额以 书面 形式 并加 盖业务 专用 章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同 时向 托管 人发 送前 一个开 放日 经 确认的 基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的 电子数 据) 。 基金管 理人应 对传递 的申购 、赎 回数据 的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负责 。 3 、 为 满足 申购、 赎回 及分 红资金 汇划 的需 要,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资金 清算 的专 用账户 , 该账户 由登 记机 构管 理。 4 、 基 金申 购、 赎 回等 款项 采用轧 差交 收的 结算 方式 , 即按照 托管 账户 当日 应收 资金 ( 包 括 T+2 日申 购资 金及 基金 转换转 入款 )与 托管 账户 应付额 (含 T+3 日赎 回资 金及扣 除归 基 金财产 的赎 回费 、 T+2 日 基金转 换转 出款 及扣 除归 基金财 产的 转换 费 ) 的 差 额来确 定托 管账 户净应 收额 或净 应付 额, 以此确 定资 金交 收额 。 当 存在托 管账 户净 应收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将托 管账 户净 应收 额在 交收日 15 :00 前从 “ 基 金 清算账 户 ” 划到 基金 托管 账 户;当 存在 托 管账户 净应 付额 时, 基金 托管 人 按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将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在 交收 日 15:00 前 划到基 金清 算账 户 。 5 、 基金 管理 人未能 按上 款约定 将托 管账 户应 收额 全额 、 及 时汇 至基金 的托 管账户 ,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未能按 上款 约定 将托 管账 户应付 额全 额 、 及时汇 至“ 基金 清算 账户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八、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 一)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和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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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 额总数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后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最 新规 定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项 、 股 指期 货、 资 产支 持证券 、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 发行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或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 估 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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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 发行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全 价 减 去债 券收盘 价 或 估值 全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 的 相应 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全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估值全价 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6)股 指期货 合约按 照结 算价估值 ,如 估值日 无结 算价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估 值。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8)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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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三)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四)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点 后三 位以 内( 含 第三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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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 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当 基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2)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同 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3)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给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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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本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估 值方 法 的 第 8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期货 交易所 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 错误, 或国 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 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报告 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 在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 内 , 基金 管理 人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一次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并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介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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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上 。 季 度报 告应 在 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予以 公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后60日 内予 以公 告;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90日 内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 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30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在 收到 后 4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 意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按 照 其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报 告、 半年 报 告或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 复核 确认 书,以 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审 核时 提示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 后 的两 个工 作日 内 ,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 果 。 九、 基 金收 益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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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遵守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 登记 机构 可 对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进 行调整 ,并 及时 公告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制定 和实 施程 序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确 定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收 益分 配的 付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按指 令将 收益 分配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定账 户。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 基 金信 息披露 ( 一) 保密 义务 1 、 除 按照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运作 中产生 的信 息以 及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 基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对本 基金 的任 何信息 , 不 得在 其公 开披 露之前 , 先 行对 双方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外 的任 何机 构、 组织 和个人 泄露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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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除 为履 行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规定 的义务 所 必要之 外 , 不 得为其 他目 的使用 、 利用 其所知 悉的 基金的 保密 信息 , 并 且应 当将保 密信 息 限 制在为 履行 前述 义务 而需 要了解 该保 密信 息的 职员 范围之 内。 但是, 如下 情况 不应视 为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保密义 务: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原因 导致 保密 信息被 披露 、泄 露或 公开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为 遵守 和服 从法 院判 决、仲 裁裁 决或 中国 证监 会等监 管 机构的 命令 、决 定所 做出 的信息 披露 或公 开 ; (3) 监管 机关 要求 披露 的 ; (4) 因不 可抗 力发 生信 息 披露或 公开 的。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内容 主要 包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 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募集 情况、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临时 报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息。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严守 秘密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各 自 承担相 应的 信息 披露 职责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于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的事 项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予以 公布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 互 相监 督, 保 证按照 法定 的方 式和 时限 履行信 息 披露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将应 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指 定 媒介 披 露。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将 通过 指定 报刊或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公开 披露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可 抗力 ;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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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3)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对于因 不可 抗力 等原 因导 致基金 信息 的暂 停或 延迟 披露的( 如暂 停披 露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采取补 救措 施。 不可抗 力情 形消 失后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恢 复办 理信 息披 露。 2 、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行政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发生 基金合 同中 规定 需要 披露 的事项 时,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 基金年 度报 告中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必须 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 计。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刊 ”) 和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 介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 他公 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披 露 信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3 、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与备 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将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 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临 时公 告 等文 本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 并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查 询和 复制 要求 。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文本 存放、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查 询有关 文件 提供 必要 的场 所和其 他 便 利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 四) 基 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于每 个上半 年 度结束 后60 日内 、 每个 会计 年度结 束后90日 内在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及年 度报 告中 分别出 具托 管 人报告 。 十 一、 基 金费 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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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2%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1.2% ÷当 年实际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管理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 。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25% ÷当 年实际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 次月初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 一次性 支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则 支付 日期顺 延。 (三)证 券交 易费用 、基 金信息披 露费 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与 基金相 关的会 计师 费、律 师费等 根据有 关法 规、 《基 金合同 》及 相应协 议的规 定,由 基金托 管人 按基 金管 理人 的划款 指令 并根 据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基 金合同 》生 效前的 相关费 用(包 括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计 师和律 师费 、信息 披露费 用等费 用) 、处 理与 基金运 作无关 的事项 发生的 费用 、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 入基 金费用 的项 目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五)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提高 上述费 率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六)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的复 核程 序、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1 、复 核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不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以及 《基 金合 同》 的其他 费用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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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有权拒 绝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 , 根 据本托 管协 议和 《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2 、支 付方 式和 日期 基金管 理费 、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 月支 付。 次月 初 由基 金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 基金 管 理 费 、 基金 托 管 费 划款 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 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七)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 违反有 关法 律法规的 有关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 的约 定 , 从基 金财 产中列 支费 用 , 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做出 书面 解释 ,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认为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或合理 的理 由, 可以 拒绝 支付。 十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交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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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利登 记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 内提交 ;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十 三、 基 金有 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财 产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 金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都应 当按 规定的 期限 保管 ,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相关 的重 大合 同文 本后 , 应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将 重大合 同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将合 同文 本 正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变 更,未变更的 一方有义务 协助变更后的 接任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 账凭 证、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 少 15 年 以上 。 十 四、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的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可以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人资 格;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解 任;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情 形。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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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程 序 (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代 表 10% 以 上 (含 10% ) 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 决议 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 2/3)表 决通过 ; (3)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托管人 在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与原 任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资产管 理的 交 接手续 ,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资 产总 值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同时 更换 , 由 新任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新 任 的 基 金托 管 人 在 更 换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管理 业务 资 料, 及 时向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管 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收 ; (6)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7)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任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字 样。 3 、原任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后,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务 资料 ,并与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或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办理基 金管 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基金 托管 人应 给予 积极配 合, 并与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或临 时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净 值。 4 、原任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后,新 任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临时 管理 人接受 基金 管理业 务 前, 原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需 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不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造 成损 失 , 并 有义 务协助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尽快 恢复 基金财 产的 投 资运作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可以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资格 ;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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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解 任;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情 形。 2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程 序 (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代 表 10% 以 上 (含 10% ) 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 决议 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 2/3)表 决通过 ; (3)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在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与原 基金托 管人 进 行资产 托管 的交 接手 续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资 产总 值。 (6)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予 以公 告,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原任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后,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基 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并与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托管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基金 管理 人 应给予 积极 配合 ,并 与新 任基金 托管 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4 、原任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后,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临时基金 托管 人接受 基金 财产和 基 金托管 业务 前, 原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需 采取 审慎 措 施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造 成损 失, 并有 义务 协助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尽快交 接基 金 资产。 (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同 时更 换 (1 ) 提 名 : 由 单独 或合 计 持有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名 新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行 ; (3)公 告: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和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更换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联合公 告。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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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十 五、 禁 止行 为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或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利 用基 金财产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取 利 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经营 过程中 任何 尚未 按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方式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 (六)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 红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正 常有 效指 令拖 延或拒 绝执 行。 (八)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 务上 不独立 , 其 高级 基金 管理 人员相 互兼 职。 (九 ) 基 金托 管人私 自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资 产,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基金合 同 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十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 同第 三 章约 定内容 )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的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相关 限 制 。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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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十 六、 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生 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 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基金 清算 组作 出清 算 报告; (5)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6)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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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 所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 在 5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9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七、 违 约责 任和责 任划 分 ( 一) 本协 议当 事人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履行 本协 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 二) 因本 协议 当事 人违 约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反本 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 四)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违约方 可以 免责 : 1 、不可 抗力 的 发生, 不可 抗力包括 但不 限于地 震、 台风、水 灾、 火灾、 战争 、瘟疫 、 社会动 乱、 非一 方过 错情 况下的 电力 和通 讯故 障、 系统故 障、 设备 故障 、 网 络黑客 攻击 以及 证监会 、 交 易所 、 证 券业 协会、 基金 业协 会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遭受 不可 抗力 情况的 违约 方应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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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在情况 发生 后尽 所能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保护 双方 利益 、 防止损 失的 进一 步扩 大并 尽快通 知另 一 方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 法 规、 规 章或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定 作为或 不作 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3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投资原 则投 资或不投 资造 成的损 失或 潜在损 失 等。 ( 五 ) 当 事人 一方违 约 , 另一方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 务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尽力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 六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协 议能 够继续 履行 的, 在最 大限 度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 议。 ( 七) 本协 议所 述责 任划 分仅指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的责 任划分 , 并不影 响承 担责 任 一 方向 其他责 任方 追索 的权 利。 ( 八) 本协 议所 指损 失均 为直接 损失 。 十 八、 适 用法 律与争 议解 决方式 (一)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之 间因 本协议 产生 的或与本 协议 有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上海 的上 海 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裁 时该 会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十 九、 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 一) 基金管 理人在 向中 国证监会 申请 发售基 金份 额时提交 的基 金托管 协议 草案, 应 经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 二) 本协议 自《基 金合 同》成立 之日 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生效 ,与基 金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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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合同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 本 协议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 止 。 本协 议未涉 内容 ,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 三) 本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 起对双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 四) 本 协议 正本 一 式 6 份,协 议双 方各 执 2 份 , 上报有 关监 管部 门 2 份 , 每份具 有 同等法 律效 力。 二 十、 托 管协 议的签 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 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 托管 协议上盖 章,并 由各 自的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 字, 并注 明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签 订地 点和签 订 日 期 。 ( 以下无 正文)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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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本页无 正文 ,为 《 永 赢量 化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签字 页。 《托管 协议 》当 事人 盖章 及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签订 地、 签订 日 基金管 理人 :永赢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 授 权代 表: (签字 ) 基金托 管人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 签订地 点:


签 订 日: 二〇 一五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