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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策略(000136)

民生策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 策 略精选 灵 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 募 说明书 
2015年第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零 一 五 年 七 月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5-1 重要提 示 民 生 加银 策略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经2012 年12月13 日 中国证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2】1687 号文 核准募 集,基 金合 同于2013 年6 月7日正式 生效 。 基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其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 不表 明 投 资 于 本基 金 没有 风 险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基 金” ) 是 一 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其 主 要 功 能是 分散投资, 降 低投 资单 一 证 券所 带 来 的个别风险 。 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供 固定收 益 预 期 的 金融 工具 , 投资人 购 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 其持 有份 额分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 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 投 资所 带来 的 损 失。 基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 解基金 定期 定 额 投 资 和零 存整取等储 蓄 方 式的 区别 。 定 期定额投 资是 引导 投 资 人进 行 长 期投资、 平 均 投 资成 本 的 一种简单易 行 的 投资 方 式 , 但并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 所固 有的 风 险 , 不 能保 证 投资 人 获 得 收 益 , 也不 是 替代 储蓄 的 等 效 理 财方式 。 基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中 可能面 临各 种 风 险 , 既包 括市场 风险 , 也 包 括 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合 规 风 险等 。 巨 额 赎 回 风险 是开 放式基金所 特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 开放 日基 金的 净 赎 回申 请 超 过上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百 分之十时,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及时 赎 回 持 有 的全 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 分 为 股 票 基金 、 指 数基金、 混 合基 金 、 债券 基金 、 货 币 市 场 基金 等 不 同类型 , 投资 人投 资不 同 类 型的 基 金 将获得不同 的收 益预 期 , 也将承担不 同程 度的 风险 。 一般来说 , 基 金 的收 益 预期 越高 , 投 资 人 承担 的 风险 也 越 大。 本基金按 照 基 金 份 额初 始面值1.00 元发售 , 在 市场 波动等因素 的 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 净 值 可能 低 于基 金份 额 初 始 面 值, 投 资人 存 在 遭 受 损 失 的风 险 。 民生加银 策略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是 主动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 期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投资 于证券 市 场 , 基 金净值会因证 券市场波 动 等因素 产生波 动。投资 人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 金 的 招 募说明书及 基 金 合 同 , 全 面认识本基 金的 风险 收 益 特 征和 产 品 特性 ,充 分 考 虑 自身 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 市场, 对认购/申 购 基金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量 等 投 资行 为 做出 独立 、 谨 慎 决 策, 获 得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亦承 担 基金 投资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 等 环境因素对 证 券 价格 产 生 影响而形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非 系 统 性风 险 、 由 于 基 金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产 生 的 流 动 性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理 实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基 金管 理 风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风 险 等。 投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基 金合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基 金法律 文件 , 了 解 本 基 金 的风险收益特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5-2 征 , 并 根 据自 身的 投 资 目的 、 投资 期 限 、 投 资 经验、 资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是 否和投 资 人 的 风 险承 受能 力 相 适应 。 投 资人应当通 过 本 基金 管 理 人或代销机 构 购 买本 基 金 , 基金代销 机构 名 单详 见 本基 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 管 理 人 承 诺依 照 恪 尽职 守 、 诚实 信 用 、 谨 慎勤勉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资 产 , 但不 保证 本基 金 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证最 低 收 益。 本 基 金的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 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 金 的业 绩 也 不构成对本 基 金 业绩 表 现 的保证。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 人 基金 投 资 的“买者自 负” 原则 , 在 做出投资决 策 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 引 致的 投资 风 险 , 由 投资 人 自行 负 担 。 除非另 有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6月7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 现截止 日为2015 年3 月31 日 。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5-3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 、 绪言 ....................................................................................................................................... 4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 管理人 ........................................................................................................................... 7 四 、 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22 六 、 基 金的 募集 ......................................................................................................................... 30 七 、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0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 30 九 、 基 金的 投资 ......................................................................................................................... 37 十 、基金 的业绩 ......................................................................................................................... 48 十一 、基金财 产 ......................................................................................................................... 48 十 二、基 金资产 估值 ................................................................................................................. 49 十 三 、 基金 收益 与 分配 ............................................................................................................. 54 十 四 、 基金 的费 用与税 收 ......................................................................................................... 55 十 五 、 基金 的会 计 与 审计 ......................................................................................................... 56 十 六 、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 56 十 七 、 风险 揭示 ......................................................................................................................... 60 十 八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算 ..................................................................... 61 十 九、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 63 二 十、基 金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63 二 十一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 务 ......................................................................................... 63 二 十 二 、其 他应 披 露 事项 ......................................................................................................... 65 二 十 三 、招 募说 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 式 ................................................................................. 66 二 十 四 、备 查文件 ..................................................................................................................... 66 5-4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一 、绪 言 《 民 生 加 银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与 《 民 生 加 银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系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完 全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 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 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民 生 加银 策 略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指《民 生加银 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民生加银 策略精选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 和 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民 生加银 策略 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民生加 银 策略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5-5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法》:指2003 年10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 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10 、《销 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 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 布 、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运 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5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6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7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投 资 于中国 证券 市场 ,并 取得 中国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8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1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0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等 业务 。 21 、 销 售 机 构 : 指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2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3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接受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4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5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5-6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7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三 个月 28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29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0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31 、T+n 日 :指 自T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 32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3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 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4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35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6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7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38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39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0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申 购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的 申 购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41 、巨额 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42 、元 :指 人民 币元 43 、 基 金 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5-7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44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5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6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所 得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净值 47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48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49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 拒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叁 亿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 权 结 构 :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持 股 63.33 %) 、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持 股 30 % ) 、 三峡 财务 有限责任 公 司( 持 股 6.67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 李 良翼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设 有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 董 事 会 下 设 专 门 委 员 会 : 审 计 委 员 会 、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薪 酬 与 提 名 委 员 会 ; 经 营 管 理 层 下 设 专 门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以 及 设 立 常 设 部 门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下 设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常 设 部 门 包 括 : 深 圳 管 理 总 部 、 工 会 办 公 室 、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险 管 理 部 、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专 户 理 财 一 部 、 专 户 理 财 二 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 产 品 部 、 渠 道 管 理5-8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部 、 市 场 策 划 中 心 、 直 销 部 、 客 户 服 务 部 、 电 子 商 务 部 、 运 营 管 理 部 、 交 易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综 合管 理部 、国 际业 务部、 渠道 部华 东、 华南 、华北 区。 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7 日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管理 23 只 开放式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品 牌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稳 健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内 需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景 气 行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中 证 内 地 资 源 主 题 指 数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信 用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红 利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增 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加盈理 财 7 天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转 债 优 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 月 度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岁 岁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城 镇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民生加银 研 究 精 选 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万 青 元 先 生 :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硕 士 , 高 级 编 辑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时 报 社 记 者 部 副 主 任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总 行 办 公 室 公 关 策 划 处 处 长 , 主 任 助 理 、 副 主 任 , 企 业 文 化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现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董 事 会 秘 书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主 任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民生 加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张 力 女 士 :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支 行 行 长 助 理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管 理 部 紫 竹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管 理 部 投 资 银 行 处 处 长 、 北 京 管 理 部 公 司 部 总 经 理 ; 2008 年10 月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渠 道 一 部 总 监 ,2012 年1 月至2014 年4 月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2013 年 起 担 任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委 员,2014 年4 月起 担 任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Clive Brown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历 任Price Waterhouse 审 计 师 、 高 级 经 理 ,JP Morgan 资产 管理亚洲业 务、JP Morgan EMEA 和JP Morgan 资产管 理的首席执 行 官。现任加 拿大皇家 银 行环球 资产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亚 洲区 和RBC EMEA 全球 资产 管理 首席 执行 官 。 王 维 绛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历 任 外 汇 管 理 局 储 备 管 理 司 副 司 长 及 首 席 投 资 官 、 汇 丰 集 团 伦 敦 总 部 及 香 港 分 行 全 球 市 场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香 港 分 行 资 本 市 场 部 董 事 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李 镇 光 先 生 : 董 事 , 博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海 口 丰 信 公 司 总 经 理 、 香 港 景 邦 经 济 咨 询 公 司 总 经 理 、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现 任 三5-9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峡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任淮 秀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工 业 经 济 系 讲 师 , 基 本 建 设 经 济 教 研 室 主 任 、 党 支 部 书 记 , 投 资 经 济 系 副 系 主 任 , 投 资 经 济 系 副 教 授 , 财 金 学 院 投 资 经 济 系 系 主任, 人民 大学 财金 学院 副院长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委员 会副主 席。 潘 敏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后 。 历 任 武 汉 大 学 原 管 理 学 院 金 融 系 助 教 、 讲 师 , 商 学 院 金 融 系 副 教 授 , 武 汉 大 学 理 论 经 济 学 博 士 后 , 武 汉 大 学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副 院 长 , 金 融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于 学 会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学 士 。 从 事 过10 年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北 京 市 汉 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北 京 市 必 浩 得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律 师 。 现 任 北 京 市 众 天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律 师。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朱 晓 光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财 会 部 副 科 长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总 行 财 会 部 会 计 处 处 长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福 州 分 行 副 行 长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中 小 企 业 金 融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财 务 总 监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纪 委书 记、 副总 经理、 党委 委员 。 徐 敬 文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美 国 伊 利 诺 州 注 册 会 计 师 , 美 国 注 册 管 理 会 计 师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 曾 在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从 事 战 略 发 展 与 财 务 分 析 工 作 , 其 中 包 括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资 产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现 任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公 司亚 洲股 票市 场研 究分析 员。 李 君 波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历 任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研 究 员 ,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部 研 究 员 、 副 经 理 , 现 任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于 善 辉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任 分 析 师 、 金 融 创 新 部 经 理、总裁 助理、副总经理等职。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兼任金融 工程与 产 品 部 总 监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专 户 理 财 二 部 总 监 、 专 户 投 资 总 监。 董 文 艳 女 士 : 监 事 , 学 士 。 曾 就 职 于 河 南 叶 县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从 事 统 计 工 作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外 管 局 从 事 稽 核 检 查 工 作 。2008 年 加 盟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 负责人 兼工 会办 公室 主任 。 申 晓 辉 先 生 : 监 事 , 学 士 。 历 任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机 构 经 理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总 监 助 理 、 北 京 中 心 总 经 理 ,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机 构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2012 年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 部(原 机构 一部 )总 监。 3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 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简历 见上 。 5-10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张力女 士: 董事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简历 见上 。 吴 剑 飞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15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历 任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研 究 员 ;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和 基 金 经 理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2009年至2011 年 , 任 职 于 平 安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担 任 股 票 投 资部总经理 ;2011 年9月加入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公 募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林 海 先 生 : 督 察 长 , 硕 士 。1995 年至1999 年 历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办 公 室 秘 书 、 宣 传 处 副 处 长;1999年至2000 年 ,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管 理 部 阜 成 门 支 行 副 行 长 ;2000年至2012 年 , 历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金 融 同 业 部 处 长 、 公 司 银 行 部 处 长 、 董 事 会 战 略 发 展 与 投 资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处长;2012 年2月加入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5月至2014 年4 月担任民生 加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现任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督 察长 、党 委委 员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孙 伟 先 生 : 北 京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3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国 信 证 券 经 济 研 究 所 分 析 师。2012 年 2 月 加入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行 业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理 。 自 2014 年 7 月担任民生 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宋磊先 生: 化学工程学硕士,16 年证 券从业经历。曾任大 鹏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部 研 究 员 , 华 安 基 金 公 司 研 究 部 、 投 资 部 研 究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华 宸未来 基金 公司 投资 部投 资副总 监。 自 2014 年 5 月加盟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任研 究 部总监 。 自 2014 年 10 月担任 民生 加银 红利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 策 略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乐瑞 祺先 生 , 自2013 年6 月至 2014 年7 月任 本 基 金基 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 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 员会,由5名成 员组成。由 吴 剑 飞 先 生 担 任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简 历 见 上 ; 于 善 辉 先 生 , 担 任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简 历 见 上 ; 杨 林 耘 女 士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总监 ; 牛 洪 振 先 生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交 易 部 总 监 ; 陈 薇 薇 女 士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任 专户理 财一 部副 总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 属关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履行 以下 职责 :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5-11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 遵守《证券 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 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以 下《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的 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 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 按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交 易; 5-12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9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 等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5 .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 违反《基金 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 施,保 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即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为 保 证 本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防 范 、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和 所 管 理 的 资 产 运 作 风 险 , 充 分 保 护 资 产 委 托 人 、 公 司 和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文 件 , 以 及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5-13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公司章 程》 ,制 定《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内 部控制 大纲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 理 方 法 、 实 施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办 法、操 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称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公 司 章 程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管 理 制 度 、 各 项 具 体 业 务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利 益 不受侵 犯, 维护 股 东 的合 法权益 。 (2)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 建立 和健 全法 人治 理 结构, 形成 合理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机制 。 (4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 险,提高经 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 安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稳 定、 健康 发展 。 (5) 确保 公司 经营 目标 和 发展战 略的 顺利 实施 。 (6)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 控制须覆盖 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 门和各级岗 位,并渗透到 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 用的内控程序,并适时调 整 和不断 完善 ,维 护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 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 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 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 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 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 空白和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是可 操作 的, 有效的 。 (5 )适时性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5-14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4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 内部控制的 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 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 结构、 组织 结构 、员 工道 德素质 等内 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应 当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公司按“利益公平 、信息透明 、信誉可靠、责任到位” 的基本原则制定治理结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 禁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4 )公司根据健全性、 高效性、独 立性、制约性、前瞻性及 防火墙等原则设计内部组 织 架 构 ,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事规 则, 高效 、严 谨的 业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 反馈 系统。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具 体 实 施 单 位 。 各 部 门 在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制 订 本 部 门 的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 操 作 流 程 及 内 部 控 制 规 定 , 加 强 对 业 务 风 险 的 控 制 。 部 门 管 理 层 应 定 期 对 部 门 内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确 定 风 险 管 理 战 略 并 实 施 , 监 控 风 险 管 理 绩 效, 以 不断 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5)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 )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 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 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2 )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 )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 察稽核部门 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 格的检 查和 反馈 。 (6 )内部控制风险评估 包括定期和 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 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 及 违规、 投诉 、危 机事 件发 生后的 风险 评估 等。 (7) 风险 评估 是每 个控 制 主体的 责任 。 1 ) 董 事 会 下 属 的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督 察 长 对 公 司 制 度 的 合 规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2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 )授权控制是内部控 制活动的基 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 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 的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和管理 层必须充分了解和履行各 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 权标准 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5-15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 )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 )公 司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 )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 必须采取书 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 权内容和时效,经授权人 签 章确认 后下 达到 被授 权人 ,并报 有关 部门 备案 。 5 ) 公司授权要适当,对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 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 适 用的授 权须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 (9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 离制度,基 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 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 产 要实行 独立 运作 ,单 独核 算。 (10 )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授 权 、 业 务 执 行 、 业 务 记 录 和 业 务 监 督 严 格 分 离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须 实行 物理隔 离。 (11) 制定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 采 用 适 当 、 有 效 的 信 息 系 统 , 识 别 、 采 集 、 加 工 并 相 互 交 流 经 营 活 动 所 需 的 一 切 信 息 。 信 息 系 统 须 保 证 业 务 经 营 信 息 和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必 须 能 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顺畅实 施。 (13 ) 根 据 组 织 架 构 和 授 权 制 度 , 建 立 清 晰 的 业 务 报 告 系 统 , 凡 是 属 于 超 越 权 限 的 任 何 决策必 须履 行规 定的 请示 报告程 序。 (14 ) 内 部 控 制 的 监 督 完 善 由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等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开 展 。 必 要 时 ,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总 经 理 等均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15 )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 , 公 司 须 组 织 专 门 部 门 对 原 有 的 内 部 控 制 进 行 全 面 的 检 讨 , 审 查 其 合 法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 适 时 改进。 5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 )研 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观。 2 )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 ) 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 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 和 维护备 选库 。 4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 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投 资组 合和投 资限 制等 要求 。 5-16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 )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 ) 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 的投资依据 ,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 究报告和 风险分析支持, 并 有决策 记录 。 4 )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 ) 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 业绩评价体 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 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 策程序 、基 金绩 效归 因分 析等内 容。


(3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基 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 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 交易。 2 )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 ) 投资指令应进行审核 ,确认其合 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 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 或 者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当及 时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 员。 4 )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 )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 )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 )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 ) 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 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 联 交易的 ,应 在相 关投 资研 究报告 中特 别说 明, 并报 公司相 关部 门批 准。


(4 )基 金清 算和 基金 会计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 )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和 会计核 算工 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 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 保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2 )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 ) 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 金作为会计 核算主体,每只基金分别 设立不同的独立帐户,进 行 单独核 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名册 登记 、帐 户设 置、 资金划 转、 帐簿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 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 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 在 估值时 点的 价值 。 5 ) 与 托 管 银 行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严 格 按 《 托 管 协 议 》 进 行 , 分 清 权 责 , 协 调 合 作 , 互 相 监 督。


(5 )基 金营 销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新产品开 发前应进行 充分的市场 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进行 风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 措 施。 2 ) 以竭诚服务于基金投 资者为宗旨 ,开展市场营销、基金销 售及客户服务等各项业务 , 严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 ) 注重对市场的开发和 培育,统一 部署基金的营销战略计划 ,建立客户服务体系,为 投5-17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资者提 供周 到的 售前 、售 中和售 后服 务。 4 )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


(6 )信 息披 露控 制主 要 内容包 括: 1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 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 ) 公司对信息披露应当 进行持续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 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 息 披露出 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4 )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 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 息 系统的 管理 规章 、操 作流 程、岗 位手 册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2 )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 开发应符合 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 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应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 证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可 稽 性。 3 ) 对信息系统的项目立 项、设计、 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 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 管 理,信 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必须 经过 业务 、运 营、监 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收 。 4 ) 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 授权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 措 施,确 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5 ) 计算机机房、设备、 网络等硬件 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6 ) 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 分考虑软件 的 安全性、可靠性、稳定 性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 份 验证、 访问 控制 、故 障恢 复、安 全保 护、 分权 制约 等功能 。 7 )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 ) 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 常维护和管 理,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 密码口令应当分别由不同 人 员保管 。用 户使 用的 密码 口令要 定期 更换 ,不 得向 他人透 露。 9 ) 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 的管理,保 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 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 地 传递到 各职 能部 门。 10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 )建 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12 )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应 当 定 期 稽 核 检 查 , 完 善 业 务 数 据 保 管 等 安 全 措 施 , 进 行 排 除 故 障 、 灾难恢 复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8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5-18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 ) 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 会计准则和 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 财务和基金财务相互独立 的 原 则 制 定 公 司 会 计 制 度 、 财 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2 ) 公司应当明确职责划 分,在岗位 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 计 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 监 督的岗 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程 。 3 ) 建立凭证制度,通过 凭证设计、 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 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 记载经 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4 )建 立帐 务组 织和 帐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 )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 )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 )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 ) 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 保管和财务 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 善保管 密押、业务用章、 支 票等重 要凭 据和 会计 档案 ,严格 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 和泄 密。 9 )强 化财 产登 记保 管和 实 物资产 盘点 制度 。 (9) 监察 稽核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 )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 董事会负责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 ) 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 长 的报告 进行 审议 。 3 )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门,对公司 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 核 工作,公司应保证监察 稽 核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4 ) 全面推行监察稽核工 作的责任管 理制度,明确监察稽核部 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 备 充 足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 严 格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的 专 业 任 职 条 件 , 严 格 监 察 稽 核 的 操 作 程 序 和 组 织 纪律。 5 ) 公司应当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 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 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6 )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应当重视和 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控 制制度 的, 应当 追究 有关 部门和 人员 的责 任。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5-19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中国 人民建 设银 行” 于 1954 年 成立,1996 年易名 为“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之一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由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 于2004 年9 月分 立而 成立 , 承继了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商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 香 港联合 交易 所 主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 上市的 银行 。2006 年 9 月11 日 ,中 国建 设 银行又 作为 第一 家 H 股公 司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9 月 25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A 股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上 市并 开始 交易 。A 股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已发行 股份 总数 为: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A 股)。 2014 年上 半年 ,本 集团 实 现利润 总 额 1,695.16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9.23% ;净利 润 1,309.70 亿元 ,较 上年 同 期增 长 9.17% 。 营业 收入2,870.97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14.20% ; 其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12.59%, 净利 息收 益率(NIM)2.80%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 收 入增长 8.39% ,在 营业 收入 中的 占 比达 20.96%。 成本 收入 比24.17% ,同 比下 降 0.45 个 百分点 。资 本 充足率 与核 心一 级资 本充 足率分 别 为13.89% 和 11.21%,同 业领 先。 截至2014 年6月 末, 本集 团 资产总 额163,997.90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长6.75% , 其 中,客 户 贷款和 垫款 总额91,906.01亿元, 增长6.99%; 负债 总 额152,527.78 亿 元, 较上 年末增 长 6.75% ,其 中, 客户 存款 总 额129,569.56 亿 元, 增长6.00%。 截至2014 年6月 末, 中国 建 设银行 公司 机构 客户326.89 万户 ,较 上年 末增 加20.35万户 , 增长6.64% ;个 人客 户近3 亿户, 较上 年末 增加921 万 户,增 长3.17% ;网 上银 行 客户1.67 亿 户,较 上年 末增 长9.23% , 手机银 行客 户数1.31 亿户 ,增长12.56% 。 截至2014 年6月 末, 中国 建 设银行 境内 营业 机构 总量14,707 个, 服务 覆盖 面进 一 步扩大 ;5-20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自助设 备72,128 台, 较上 年末增 加3,115 台。 电子 银 行和自 助渠 道账 务性 交易 量占比 达 86.55% ,较 上年 末提 高1.15 个百 分点 。 2014年 上半 年, 本集 团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得到 市场 与业界 广泛 认可 ,先 后荣 获国内 外知 名机构 授予 的40 余个 重要 奖项。 在 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2014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 中,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2, 较上 年上 升3位 ;在 美国《 福布 斯》 杂志2014 年全球 上市 公司 2000 强 排名 中位 列第2; 在 美国《 财富 》杂 志世 界500 强排名 第38 位, 较上 年上 升12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 处、理 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 处、 监督稽 核处 等9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工240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托 管 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计 ,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总 行信贷 二部 、行 长办 公室 工作, 并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北省 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银 行业 务 部、总 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务 、个人 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纪伟,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信 贷经 营部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信贷 二 部、信 贷部 、信 贷管 理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并 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市 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户 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户 为中心 ”的 经营 理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 断增加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社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是 目前5-21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4 年9 月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 管 389 只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国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赢 得了 业内的 高度 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 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 评 为“中 国最 佳托 管银行 ” ; 获和 讯网 的中 国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奖 ; 境内 权威 经济 媒体 《每 日经济 观察 》 的 “最佳 基金 托管 银行 ”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优 秀托 管机 构”奖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监察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 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职 责、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审 核、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 运 作。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管 业务 综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并 定期 编写 基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 告,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环 节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情 况核 实,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5-22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 联 系人 1 .直 销 机 构 民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 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穆婷 5-23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4)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5)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10 号中 环 大厦B 座1804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服电 话:96016 或010-96016 或各 城市 分行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6)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5-24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29 层 法 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8)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 石 静武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 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9)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0)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5-25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2)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3)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12、13 、15 、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14)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5-26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网址:www.citics.com (17)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 20 层 注册时 间: 2004 年4 月29 日 注册资 本: 8 亿元 人民 币 营业期 限: 永久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5-27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8)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服电 话:0571-95548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1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20)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1)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5-28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联系人 : 徐 昳绯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 站:www.fund123.cn (22)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23)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吴 阿婷


电话:0755-82721106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24)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客户电 话:40068877899 网站:http://www.tenyuanfund.com/ (25)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26)


日发 资产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5-29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 66 号1307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 66 号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泉恭 联系人 :杨 迎雪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502 网站:http://www.rffund.com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 律师 事 务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 律 师 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银城中 路68 号 时 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银城中 路68 号 时 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 计师 事 务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师 名 称 :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17层01-1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17层01-12 室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 港 平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吴 翠蓉 、乌爱 莉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吴翠 蓉 5-30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 基金 管 理 人依 照 《 基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 经2012年12 月13 日 中国证监会 证监 许 可 【2012】1687 号 文核 准 募集 。 (二) 基金 类型 及 存 续 期 限 基金类 型: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运 作 方 式 : 契约 型开 放式基 金 基金存 续 期 限 : 不定 期 (三) 募集 情况 本基金 的发 售募 集期 共募 集414,799,211.05份基 金 份 额,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3,428户。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根 据 相 关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合 同 已 于2013 年6 月7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 同 生 效 后 的存续期 内,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 人或者 基 金 资 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20个 工作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 国证 监会 说 明 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 、基 金份 额 的申购、赎 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5-31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13 年7 月8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计算 ; 2.“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申请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 有效申请,投 资人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人。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T +7 日( 包 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5-32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 1.申请 申购 基金 的金 额 投资者申购本基 金份额时,每笔申购金额 不得低于100元( 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 额 的 部 分 不 设 金 额 级 差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比 例 配 售 和 红 利 再 投 资 不 受 此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规 定 限 制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不 设 上 限 ; 销 售 机 构 若 有 不 同 规 定 , 以 销 售 机 构 规定为 准。 2.申请 赎回 基金 的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可申 请将 其持 有的 部分 或全部 基金 份额 赎回 。 3.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 份额数 量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 者每个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和每笔最低赎 回份额均为100 份,本 基 金 不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销 售 机 构 若 有 不 同 规 定 , 以 销 售 机 构 规定为 准, 但不 得低 于100 份的最 低限 额规 定。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 费 与 赎 回 费 1 .申 购 费 用 本基金申购 费 用由 投 资 人承担, 不列 入 基金 财 产 ,主要用于本 基 金的 市 场 推广、销售、 注册 登 记等 各项 费 用 。 本 基金 的 申购 费率 如 下 : 单次申 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万 1.50% 100万 ≤M <200 万 1.00% 200万 ≤M <500 万 0.50% M≥500万 每 次1,000元 投资 人同日或异 日 多 次 申 购 , 须按每次申 购 所 对 应 的费 率档次 分 别 计 费 。 当 需要 采取比例 配 售 方 式 对 有 效申购 金额进 行 部 分 确 认时, 投 资 人 申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申 请确认金 额 所 对 应的 费 率 计 算 , 申 购 申 请 确 认金 额 不受 申购 最 低 限 额 的限制 。 2 .赎 回 费 用 投资 人可将其持 有 的 全 部 或部 分基金份 额 赎 回 。 赎回 费用 由赎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 回费总 额 的25%应归入 基金财产 , 其余 用 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 如 下: 5-33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持有基 金时 间T 赎回费 率 T<1年 0.60% 1年≤T<2 年 0.30% T≥2年 0 注:上表中 ,1 年按365 天计算 。 投资人 通过 日常 申 购 所 得 基金份额 , 持 有 期 限自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确 认 登 记 之 日起计算 。 3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范 围内 调 整 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 ,并 最 迟 于 新的 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实施 日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 不 违 反法 律 法 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情 形 下根 据 市 场 情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以 特定交 易 方 式 ( 如 网上交 易、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进行 基金交 易 的 投 资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部门 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 后 ,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 赎 回 支 付金 额 的计 算 方 式 1 .申 购 份 额 的 计算 (1) 计 算 公式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 费 率 时 ,申 购 份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申购费用=( 申 购 金额 ×申 购费 率 )/ (1 +申 购 费率 ) 净 申 购 金 额=申 购金额- 申 购 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 金 额 ÷T 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 额 时 , 申购 份 额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申购费用=固 定 金 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 金 额 ÷T 日 基金 份 额 净值 例 : 假 设某 投资 人 投资100,000 元 申购 本 基 金, 适用的申 购 费 率 为1.50%,T 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2.000 元 , 则 该 投资 人 申 购 可 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 申购费 用= (100,000×1.50%) ÷ (1 +1.50% )=1,477.83 ( 元) 净申购 金额=100,000-1,477.83=98,522.17( 元 ) 申购份 额=98,522.17÷ 2.000=49,261.09( 份) (2 ) 上 述计 算 结 果均 按四舍五入 方 法 , 保留 到 小 数点后2 位, 由 此 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 2 .赎 回 金 额 的 计算 (1) 计 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 数 ×T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5-34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额 × 赎 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 额 - 赎 回费用 例: 假 设 某 投 资人 在T 日赎回10,000 份基 金 份 额,持有时间为100 天 , 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60%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2.000 元, 则其获 得的 赎 回金 额 计 算 如 下: 赎回总额=10,000 ×2.000=20,000.00 ( 元 ) 赎回费用=20,000.00×0.60%=120.00 ( 元 ) 赎回金额=20,000.00-120.00=19,880.00 (元 ) (2 ) 上 述计 算 结 果均 按四舍五入 方 法 , 保留 到 小 数点后2 位, 由 此 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 3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算 本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留 到 小 数点 后3 位 , 小 数点 后 第4位 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产 承担。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在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在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可 以 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除第4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5-35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延 期 支 付 最 长 不 得 超 过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投 资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 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 认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 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2 日以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20 个 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 登公告 。 (十一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5-36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 个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十三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费。 (十四 )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 )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5-37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 一)投 资目 标 争取实 现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回 报。


(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 指 期货、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权证、股指期 货等权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 产 的 0%-95%;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5%-100% 。其中 ,基 金持 有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三)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基 于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和 资 本 市 场 长 期 发 展 趋 势 对 大 类 资 产 进 行 灵 活 配 置 , 采 用 定 量 与 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 在 行 业 配 置 策 略 上 , 我 们 结 合 经 济 周 期 的 波 动 规 律 、 行 业 景 气 度 以 及 行 业 估 值 水 平 紧 密 监 测 行 业 之 间 的 轮 动 , 动 态 调 整 行 业 配 置 比 例 。 在 股 票 投 资 方 面 , 本 基 金 运 用 主 题 、 选 股 等 多 种 策 略 , 并 深 度 挖 掘 具 有 估 值 优 势 和 成 长 价 值 型 的 个 股 构 建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在 债 券 投 资 方 面 , 结 合 经 济 周 期 、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 资 金 供 求 分 析 、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来 对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进 行 研 判 , 在 保 证 流 动 性 和 风 险 可 控 的 前提下 ,实 施积 极的 债券 投资组 合管 理。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 采 用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来 对 大 类 资 产 进 行 灵 活 配 置 , 平 衡 资 产 收 益 , 在 市 场 机 会 来 临 时 可 以 最 大 限 度 提 高 配 置 来 获 取 收 益 , 而 在 市 场 风 险 增 大 时 能 够 最 大 限 度 降 低 配 置 来 回 避 风 险 , 从 而 能 够 获 得 长 期 超 额 收 益 。 我 们 基 于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 投 资 时 钟 理 论 、 分 析 师 对 各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以 及 大 类 资 产 的 历 史 风 险 收 益 来 预 测 股 票 、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 货 币 等 资 产 未来 一定时期 的风险收益情况 ,运 用 Black-Litterman 模型及 联邦利率 模型对大 类资产进 行 定 量 分 析 合 理 配 置 , 得 出 具 体 的 配 置 比 例 , 再 结 合 本 基 金 对 不 同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 我 们 后 期 会 对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进 行 季 度 调 整 优 化 , 适 时 反 应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 资 本 市 场 以及各 类资 产在 趋势 性的 较大变 化。 2 、行 业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综 合 行 业 的 景 气 度 及 市 场 表 现 来 进 行 行 业 配 置 , 从 而 降 低 配 置 单 一 行 业 所 带5-38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来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首 先 , 本 基 金 在 对 行 业 进 行 配 置 时 , 将 综 合 考 虑 行 业 自 身 所 处 的 发 展 阶 段 以 及 发 展 趋 势 。 即 充 分 考 虑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及 发 展 趋 势 、 政 府 政 策 等 宏 观 因 素 , 在 分 析 全 球 产 业 周 期 、 产 业 转 移 的 基 础 上 , 分 析 产 业 链 传 导 机 制 , 判 断 全 球 产 业 背 景 下 的 国 内 各 个 行 业 的 景 气 度 。 借 助 行 业 竞 争 结 构 理 论 , 同 时 运 用 创 新 理 论 , 分 析 行 业 内 生 的 创 新 因 素 带 来 的 行 业 价 值 变 化 , 判 断 各 个 行 业 的 内 在 价 值 。 在 分 析 行 业 的 景 气 度 、 内 在 价 值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各 个 行 业 的市场 估值 水平 的判 断, 优选具 有发 展潜 力以 及估 值优势 的新 兴行 业。 其 次 , 本 基 金 运 用 行 业 轮 动 策 略 , 在 分 析 和 总 结 国 内 外 历 史 上 主 要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不 同 阶 段 ( 衰 退 、 复 苏 、 过 热 和 滞 胀 ) 的 行 业 景 气 轮 动 规 律 与 国 内 外 股 票 市 场 不 同 阶 段 ( 牛 市 、 熊 市 ) 的 行 业 轮 动 规 律 基 础 上 , 结 合 对 当 前 中 国 经 济 和 资 本 市 场 特 征 的 研 究 , 精 选 契 合 当 前 宏 观经济 发展 趋势 和资 本市 场偏好 的潜 在优 势行 业并 进行及 时调 整和 动态 优化 。 最 后 , 本 基 金 密 切 关 注 国 家 经 济 政 策 的 变 化 , 分 析 政 策 变 化 后 隐 藏 的 驱 动 因 素 , 寻 找 符 合国家 政策 导向 、高 度受 益于新 政策 的行 业投 资机 会。 3 、股 票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主 题 配 置 策 略 以 及 个 股 配 置 策 略 精 选 成 长 能 力 且 估 值 具 有 吸 引 力 的 个 股 , 优 化回报 ,获 取超 额收 益。 (1) 主题 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将通 过“主 题投 资分 析框 架” (Thematic Investing Analysis Frame) 对 宏观 经济 中 制 度 性 、 结 构 性 或 周 期 性 等 发 展 趋 势 进 行 前 瞻 性 的 研 究 与 分 析 , 挖 掘 并 投 资 于 集 中 代 表 整 个 市 场 阶 段 发 展 趋 势 的 上 市 公 司 。 首 先 , 寻 找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变 化 的 趋 势 , 分 析 这 些 根 本 性 变 化 的 内 涵 和 寓 意 ; 其 次 , 认 清 使 该 种 趋 势 产 生 和 持 续 的 内 在 驱 动 因 素 , 挖 掘 出 国 内 目 前 和 未 来 在 宏 观 大 背 景 下 具 有 持 续 性 的 投 资 主 题 ; 随 后 , 选 择 受 益 于 主 题 因 素 的 行 业 ; 最 后 筛 选 出 主题行 业中 的龙 头公 司进 行重点 配置 。 (2) 个股 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个 股 配 置 时 , 选 择 具 有 核 心 竞 争 力 、 具 备 持 续 成 长 能 力 且 估 值 具 有 吸 引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 获 取 公 司 成 长 和 估 值 提 升 带 来 的 双 重 收 益 。 在 选 择 个 股 时 , 主 要 关 注 公 司 的 成 长性和 估值 两方 面因 素。 1 )成 长性 因素


选 择 具 有 持 续 、 稳 定 的 盈 利 增 长 历 史 , 且 预 期 盈 利 能 力 将 保 持 稳 定 增 长 的 公 司 。 在 评 估 上 市 公 司 成 长 性 方 面 , 主 要 考 察 公 司 所 在 行 业 的 发 展 前 景 、 公 司 成 长 速 度 、 成 长 质 量 和 公 司 的成长 驱动 因素 。


行 业 发 展 前 景 : 主 要 从 行 业 的 生 命 周 期 、 行 业 景 气 度 、 产 业 政 策 、 产 业 链 景 气 传 导 、 行 业竞争 格局 等方 面, 分析 上市公 司所 处行 业的 发展 前景。


公 司 成 长 速 度 : 结 合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特 征 及 在 行 业 中 的 相 对 竞 争 地 位 , 分 析 公 司 的 成 长 速5-39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度,重 点考 察公 司的 业务 增长、 利润 增长 等, 挖掘 具有较 高成 长速 度的 上市 公司。


公 司 成 长 质 量 : 主 要 分 析 公 司 的 利 润 构 成 、 利 润 率 、 资 产 收 益 率 及 其 变 化 , 同 时 考 察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 现 金 流 特 征 , 以 及 公 司 的 研 发 能 力 、 管 理 能 力 、 核 心 技 术 等 竞 争 优 势 , 评 估 公司的 成长 是否 来自 其内 在优势 ,以 及这 些支 撑公 司成长 的因 素是 否具 备持 续性。


成 长 驱 动 因 素 : 主 要 从 公 司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 商 业 盈 利 模 式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和 管 理 团 队 素 质等方 面考 察公 司保 持较 快成长 速度 的驱 动因 素。


2 )估 值因 素


结 合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的 特 点 及 业 务 模 式 , 运 用 相 对 估 值 指 标 和 绝 对 估 值 模 型 相 结 合 , 纵 向 分析和 横向 对比 的方 法, 评估上 市公 司的 投资 价值 和安全 边际 。


本 基 金 在 综 合 分 析 上 市 公 司 成 长 性 和 股 票 估 值 水 平 的 基 础 上 , 选 择 具 备 持 续 成 长 能 力 且 估 值 合 理 或 低 估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此 外 , 在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中 , 也 将 关 注 公 司 信 息 、 公 司 行 为、行 业政 策、 市场 特征 等催化 剂因 素, 以优 化个 股选择 和组 合调 整策 略。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主 要 包 括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策 略 和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 实 现 大 类 资 产 的 配 置收益 。 (1)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策 略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进 行 分 析 , 从 宏 观 经 济 和 货 币 政 策 等 方 面 分 析 , 判 断 未 来 的 利 率 走 势 , 从 而 确 定 债 券 资 产 的 配 置 策 略 ; 同 时 , 在 日 常 的 操 作 中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等组合 管理 手段 进行 债券 日常管 理。 1 )久 期管 理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等 宏 观 经 济 变 量 进 行 自 上 而 下 的 深 入 分 析 , 对 未 来 利 率 走 势 进 行 判 断 , 在 充 分 保 证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确 定 债 券 组 合 久 期 以 及 可以调 整的 范围 。 2 )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的 变 化 将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债 券 组 合 的 收 益 情 况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宏 观 面 、 货 币 政 策 面 等 综 合 因 素 ,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进 行 预 测 , 在 保 证 债 券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适 时 采 用子弹 、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组 合。 (2) 个券 选择 策略 在 个 券 选 择 上 , 本 基 金 重 点 考 虑 个 券 的 流 动 性 , 包 括 是 否 可 以 进 行 质 押 融 资 回 购 等 要 素 , 还 将 根 据 对 未 来 利 率 走 势 的 判 断 , 综 合 运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估 值 、 信 用 风 险 分 析 等 方 法 来 评 估 个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 此 外 , 对 于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内 嵌 期 权 的 债 券 , 还 将 通 过 运 用 金 融 工 程 的 方 法对期 权价 值进 行判 断, 最终确 定其 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具 有以 下一项 或者 多项 特征 的债 券: 1 )信 用等 级高 、流 动性 好 ; 5-40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 )资 信状 况良 好、 未来 信 用评级 趋于 稳定 或有 明显 改善的 企业 发行 的债 券; 3 )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 级等因素基 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 益率曲线模型或其他相关 估 值模型 进行 估值 后, 市场 交易价 格被 低估 的债 券; 4 ) 公司基本面良好,具 备良好的成 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 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 的 可转债 。 5 、股 指期 货 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以 避 险 保 值 和 有 效 管 理 为 目 标 ,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谨 慎 适 当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建 立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决 策 部 门 或 小 组 , 授 权 特 定 的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审 批 事 项 , 同 时 针 对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制 定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等 制 度 并 报 董 事 会 批 准。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并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货交 易所 套期 保 值 管理 的有关 规定 执行 。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 , 将 分 析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特 征 , 主 要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通 过 研 究 现 货 和 期 货 市 场 的 发 展 趋 势 , 运 用 定 价 模 型 对 其 进 行 合 理 估 值 , 谨 慎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暴 露 , 及 时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仓 位 , 以降低 组合 风险 、提 高组 合的运 作效 率。 对 于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将 在 谨 慎 分 析 收 益 性 、 风 险 水 平 、 流 动 性 和 金 融 工 具 自 身 特 征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稳 健 投 资 , 以 降 低 组 合 风 险 ,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值。 6 、新 股投 资策 略 在 股 票 发 行 市 场 上 , 股 票 供 求 关 系 不 平 衡 经 常 导 致 股 票 发 行 价 格 与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之 间 存 在 一 定 价 差 , 从 而 使 新 股 申 购 成 为 一 种 风 险 较 低 的 投 资 方 式 。 本 计 划 将 研 究 公 开 首 发 、 增 发 新 股 ( 含 创 业 板 新 股 ) 的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因 素 , 根 据 股 票 市 场 整 体 定 价 水 平 , 估 计 新 股 上 市 交 易 的 合 理 价 格 , 并 参 考 一 级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 从 而 制 定 相 应 的 新 股 申 购 策 略 。 本 计 划 对 于 通 过 参 与 新 股 认 购 所 获 得 的 股 票 , 将 根 据 其 市 场 价 格 相 对 于 其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的 高 低 , 确 定 继续持 有或 者卖 出。 ( 四)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60%+ 中债 国债 总指 数收 益率 (全价 )×40% 本 基 金 是 混 合 型 基 金 , 基 于 本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股 票 投 资 对 象 和 指 数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 采用沪 深 300 指数和中债国债总指 数(全价)加权组成的复 合型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 基准, 能够 真实 反映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同时 也能较 恰当 衡量 本基 金的 投资业 绩。 在 本 基 金 的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或 者 出 现 更 有 代 表 性 、 更 权 威 、 更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公 告,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变更,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五)风 险收 益特 征 5-41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本 基 金 属 于 主 动 式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较 高 风 险 、 较 高 收 益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通 常预 期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水 平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 六)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6) 股票、权 证、股指期货等 权益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 0%-95%; 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5%-100% ; (7)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2)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4)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风险 。 (1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10% 。 5-42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6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1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值 的2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 格 式 与 时 限 向 交 易 所 报 告 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18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0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之 前 ,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股 指 期 货 开 户 、 清 算 、 估 值 、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2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变 更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 者债券 ; (6)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5-43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 相关限 制。 (七)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 .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 基 金 严 格 实 行 研 究 支 持 投 资 决 策 机 制 , 加 强 研 究 对 投 资 决 策 的 支 持 工 作 , 防 止 投 资 决 策 的 随 意 性 。 研 究 员 在 熟 悉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基 础 上 , 对 其 分 工 的 行 业 和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综 合 研 究 、 深 度 分 析 , 广 泛 参 考 和 利 用 外 部 研 究 成 果 , 拜 访 政 府 机 构 、 行 业 协 会 等 , 了 解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及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调 查 上 市 公 司 和 相 关 的 供 应 商 、 终 端 销 售 商 , 考 察 上 市 公 司 真 实 经 营 状 况 , 并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撰 写 提 供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报告、 证券 市场 行情 报告 、行业 分析 报告 和发 债主 体及上 市公 司研 究报 告等 。 2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 决定基 金投 资重 大事 项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将 定 期 分 析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所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 在 充 分 讨 论 宏 观 经 济 、 股 票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计 划 , 包 括 基 金 在 股 票 、 债 券 等 大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例等 重大 事项 。 3 .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等 决 议 , 参 考 研 究 团 队 的 研 究 成 果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依 据 专 业 经 验 进 行 分 析 判 断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构 建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 进 行 组 合 的 日 常管理 。 4 .交 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 交 易指令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置 独 立 的 交 易 部 , 由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方 案 的 要 求 和 授 权 以 及 市 场 的 运 行 特 点 , 作 出 投 资 操 作 的 相 关 决 定 , 向 交 易 部 发 出 交 易 委 托 。 交 易 部 接 到 基 金 经 理 的 投 资 指 令 后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投 资 指 令 的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检 查 , 确 保 投 资 指 令 在 合 法 、 合 规 的 前 提 下 得 到 高 效 的 执 行 , 对 交 易 情 况 及 时 反 馈 , 对 投 资 指 令 进 行 监 督 ; 如 果 市 场 和 个 股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 .基 金绩 效评 估 基 金 经 理 对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进 行 评 估 , 出 具 自 我 评 估 报 告 。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就 投 资 管 理 进 行 持 续 评 估 , 定 期 提 出 评 估 报 告 , 如 发 现 原 有 的 投 资 分 析 和 投 资 决 策 同 市 场 情 况 有 较 大 的 偏 离 , 立 即 向 主 管 领 导 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报 告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和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的 评 估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业 绩 进 行 评 估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调整。 5-44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6 .基 金风 险监 控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的 执 行 过 程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 实 时 风 险 控 制 , 包 括 投 资 集 中 度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投 资 权 限 等 交 易 情 况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对 基 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 范 措施 。 7 .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有 权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和 环 境 变 化 , 对 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更新 中予 以公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和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利益 。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 报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金 额单 位: 人民 币 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09,574,634.39 82.48 其中: 股票


109,574,634.39 82.4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048,090.00 4.55 其中: 债券


6,048,090.00 4.5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45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888,735.11 8.20 7 其他资 产


6,331,003.88 4.77 8 合计





132,842,463.38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金额 单位 : 人 民币 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8,725,478.21 39.1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4,476,680.68 3.6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0,986,060.00 8.8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25,296,566.40 20.34 J 金融业 8,966,593.60 7.21 K 房地产 业 3,566,185.50 2.8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7,557,070.00 6.08 S 综合 - - 合计 109,574,634.39 88.12 3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 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236 大华股 份 205,938 7,527,033.90 6.05 2 000829 天音控 股 297,000 5,449,950.00 4.38 3 002065 东华软 件 163,946 5,065,931.40 4.07 5-46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4 600446 金证股 份 35,750 4,354,350.00 3.50 5 002689 博林特 286,263 4,291,082.37 3.45 6 300207 欣旺达 89,296 4,231,737.44 3.40 7 601166 兴业银 行 222,000 4,075,920.00 3.28 8 002023 海特高 新 118,000 4,071,000.00 3.27 9 601222 林洋电 子 108,000 4,051,080.00 3.26 1 0 300036 超图软 件 72,300 4,014,096.00 3.23 4 、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6,048,090.00 4.8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6,048,090.00 4.86 5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 1 019321 13 国债 21 60,300 6,048,090.00 4.86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5-47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本基金 以避 险保 值和 有效 管理为 目标 ,在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谨慎 适当 参与 股指期 货的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将 建立 股指期 货交 易决 策部 门或 小组, 授权 特定 的管 理人 员负责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审批 事项 ,同 时针 对股指 期货 交易 制定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等制 度并报 董事 会批 准。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并按照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所 套期 保值 管理 的有关 规定 执行 。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将分 析股 指期 货的 收益性 、流 动性 及风 险特 征,主 要选 择流动 性好 、交 易活 跃的 期货合 约, 通过 研究 现货 和期货 市场 的发 展趋 势, 运用定 价模 型对 其进行 合理 估值 ,谨 慎利 用股指 期货 ,调 整投 资组 合的风 险暴 露, 及时 调整 投资组 合仓 位, 以降低 组合 风险 、提 高组 合的运 作效 率。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等 ,本基 金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 其 他资 产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7,673.9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3,634.47 5 应收申 购款 6,129,695.4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331,003.88 (4 ) 报告 期 末持 有的 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48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5 ) 报告 期 末前 十名 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300036 超图软 件 4,014,096.00 3.23 重大事 项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存 在尾 差。 十 、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值 收益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年度 (自2013 年6月7 日至 2013 年12 月31日) 0.40% 1.02% -7.17% 0.86% 7.57% 0.16% 2014年 度 22.61% 1.23% 32.48% 0.73% -9.87% 0.50% 2015年(2015 年1月1 日至3 月31 日) 43.05% 1.57% 8.71% 1.10% 34.34% 0.47%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2015年3月31 日) 76.10% 1.23% 33.69% 0.83% 42.41% 0.40% 十 一 、基金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 金名义开 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开 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 户,以基 金托管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式开立基金证 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 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5-49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 归 入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 以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 他 基金合同约定的 费用。基 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固 有财产的债务 相 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资产 承 担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二 、 基金 资产 估值 (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 二)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等),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5-50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合约,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5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估 值程 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5-51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责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 生,但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的责 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 关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 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 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5-52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直接损 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给 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4)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5-53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6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5-54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十 三、 基金 收 益与 分配 (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 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 金 红利按 除权 后的 单位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3. 本基金收益每年 最多分配12 次,每次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可供分配 利润的40% ; 4.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 月则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6.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工 作日 ; 7.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收益分配方案 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 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5-55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十 四、 基 金的费 用与税收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3. 除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5-56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 息 披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付 。 (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2日 前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 的 会 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 ;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月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 人民币为记账 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 关的会计制度 ;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 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 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 金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年 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相 互 独 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十 六、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5-57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 站”)等 媒介 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6 个 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日 为每6个 月的 最后1 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网站 上。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 网 站上。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5-58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 基金管理人将 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后,方 可披 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2 个 月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度报 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 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 事 件 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5-59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办 理;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澄 清公 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 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 行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 对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投 资目 标等 。 (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 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 项将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5-60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投资人 须了 解并 独自 承受 以下风 险 : ( 一)市 场风 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证券市场,而证券市 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 影响 会产 生波 动, 从而对 本基 金投 资产 生潜 在风险 ,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生 波动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产业政策等国家 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 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 而导致 投资 对象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 生的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 济的晴雨表,而经济 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证 券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 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进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 收益水 平。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 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 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 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益 下降 。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 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 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 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 还 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 全 避免。





( 二)管 理风 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 于基金投资策略、人 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 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 部失控 而可 能产 生的 损失 。管理 风险 包括 :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可 能给 基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 ;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 等 人 为 因 素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





3 、技 术风 险 : 指由 于 信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 可能造 成的 损失 。





( 三)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5-61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本基金作为灵活配 置的混合型基金,在灵活 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时,可能 由于基金经理的预 判与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较大差异,出现资产配置不合理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 影 响。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其 现 货 价 格 与 期 货 合 约 价 格 之 间 的 价 差 即 基 差 在 巨 大 的 市 场 波 动 中, 有 可能 出现 基差 倒挂 甚至长 时间 倒挂 的异 常现 象 ,将 产生 较大 的交 易性 风险。





( 四)职 业道 德风 险





职 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 违规 行为 从而 可能 导致的 损失 。





( 五)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 险。同时在开放式基金 申购赎回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 致流动 性风 险, 甚至 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 六)合 规性 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在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 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 及基 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风 险。





( 七)其 他风 险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2.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理商违 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损 。 十 八、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 清算





( 一)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 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基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意 。 (1) 转 换 基 金 运作 方 式 ; (2) 变 更 基 金 类别 ; (3) 变 更 基 金 投资 目 标 、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4) 变 更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5) 更 换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6)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除外 ; (7) 本 基 金 与 其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对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 5-62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 更 后 公 布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调 低 基 金 管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方式; (3) 因 相 应 的 法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 金 合 同的 修改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生 重大变化; (5) 基 金 合 同 的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6) 按 照 法 律 法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 会 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行 , 并 自生效之日起2 日 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应当 终止: 1.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定 终 止 的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个月 内 无 其 他 适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个月 内 无 其 他 适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权 利 义 务 ;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要 包 括 : (1) 基 金 合 同 终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产清算 公 告 ; (2)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3) 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4) 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5-63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5) 聘 请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审 计 ; (6)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 将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 布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结 果 ; (10) 对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支 付 。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 付 清 算 费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款 ; (3) 清 偿 基 金 债务 ; (4) 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按 前 款(1) -(3) 项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 务 所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并 公 告 。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保 存15 年以上。 十 九 、 基金 合同 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 内 容摘 要 , 请 见 附件一 。 二 十、基金 托管 协议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 协 议内 容 摘 要 , 请见附 件 二 。 二 十 一、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以 下一 系列服 务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 册登记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 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办理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 益 分配时 红利 的登 记、 派发 ,基金 交易 份额 的清 算过 户和基 金交 易资 金的 交收 等服务 。 5-64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基 金 默 认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红 利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进 行 基 金 收 益 分 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且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3.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 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 通讯技术,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 金交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 基金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4.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 过电子邮件、短信、 主动致电等其中一种或多种 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 ; 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将通过指定媒体发布。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息服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 需要提 供纸 质的 确认 单、 对账单 的服 务, 请致 电基 金管理 人客 服与 电子 商务 中心索 取。





5. 查询 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 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 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 基金管理人开通24 小时 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等方式。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账户信 息查 询。





5. 在线 客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访 问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msjyfund.com.cn , 登 陆 在 线 客 服 , 实 现 基 金管理 人与 投资 者网 上面 对面答 疑解 惑。





7.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详细 的专业基金投资资料,便于 办理各种交易手续,同 时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取,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的资料索取服务,索取途径多样, 资 料内容 丰富 详尽 。





所有对外公布文件 及各种相关历史文件 均可向客户服务人员索取, 客户服务人员可通过传 真、Email 提供 :同 时,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提供 各种 资料、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 载。





8.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 运作的透明度,提升 服务品质,使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时了解基金投 资资 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基金管理 人 网站、 短信 定制 各种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传 真、Email, 短信 等多 渠道 发送 资 讯定制 服务 。





9.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 支训练有素、专业知 识全面的投资顾问队伍,基 金管理人的专业客户服 务代表 将在 规定 的工 作时 间内回 答客 户提 出的 问题 ,提供 关于 基金 投资 全方 位的咨 询服 务。





10. 投 诉与 建议 的受 理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 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 力与方向。如果对基金5-65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管理人提供的各种 服务感到不 满意或有其他 需求,可通过传真、Eznail 、 信箱、手机短信等各 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 分级管 理的 原则 ,及 时处 理客户 的投 诉与 建议 。





11. 客 户互 动活 动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举 办 各 种 互 动 活 动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见 面 会 、 理 财 讲 座 等,以 加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的互 动联系 。 12.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 市 场 状 况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服 务 能 力 的 夺 化,增 加、 修改 上述 服务 项目。 13.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务 中 心 联 系 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 十二 、其 他 应披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3年 本基 金管 理 人的高 级管 理人 员没 有受 到任何 处罚 。 (三) 本基 金2014年12月8 日至2015年6月7 日发 布的 公告: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公告媒 体 2015 年 1 月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2014 年12月31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中国 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 1 月16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中国 工商银 行借 记卡 基金 网上 直销申 购费 率优 惠期的 公告 中国 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 1 月21 日 民生加 银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4年第2号) 中国 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 1 月22 日 民生加 银 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2014 年第4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 1 月2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总经 理变 更的公 告 中国 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 1 月30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方 案的 公告 中国 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 2 月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增加 英大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为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中国 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 2 月5 日 民生加 银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基 金转换 和定 期 定 额投 资业 务的公 告 中国 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 2 月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 司 董事 变更的 公告 中国 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 2 月1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再次 提请 投资者 及时 更新 已过 期身 份证件 或者 身份 中国 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5-66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证明文 件的 公告 2015 年 2 月2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的 公告 中国 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 3 月26 日 民生加 银 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2014 年年 度报 告 中国 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 3 月3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证券 投资基 金调 整交 易所 固定 收益品 种估 值方 法的公 告 中国 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 4 月4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通过 直销 渠道申 购( 含定 投及 转换 转入) 旗下 部分 基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 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 4 月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增加 日发 资产 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 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 4 月21 日 民生加 银 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2015 年第1季度 报告 中国 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 4 月2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开展 直销 网上交 易系 统 基 金转 换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中国 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二 十三 、招 募 说 明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书存放在 基 金 管理人、代销机 构 和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办 公场所 , 并刊 登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查 阅 方式 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 免 费 查阅 本 基金的招募说 明 书 ,也 可 按工本费购买 本 招 募说 明 书的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本 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的正 本 为 准。 二 十 四 、备 查 文件 备查文 件等文本存 放 在基 金管 理 人和销售 机 构的办 公场 所 、营业场 所 ,在办 公 时间 内可 供 免 费 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民 生加 银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募 集 的文 件 ; (二) 《 民 生加 银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合 同 》 ; (三) 《 民 生加 银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 协 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 的 其他 文 件。 5-67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民生 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五年 七月 二 十一 日 5-68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2.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3.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发售 基金 份额 ; 5.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 高 托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7.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对于 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8.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9.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0. 自 行 担 任 或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1.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2.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13.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4.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5.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5-69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财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追偿 ;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包 括 :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5-70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 券 账户 ; 7.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7.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5-71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包 括: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其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投 票 权。 ( 二)召 开事 由 5-72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 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持有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 时,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 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5-73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 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 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 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 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 式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及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5-74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会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 决。 (5)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 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 应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50% ,下 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 证明、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 记资料 相符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 通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 上; 5) 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 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 六)议 事内 容 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5-75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序性。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 间 隔不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 证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 序及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 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 后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 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委托人 姓名(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 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 后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监 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5-76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 有 效,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 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含三 分之二)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终 止 基 金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 4. 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 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 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 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 人在监督人派出的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 到5-77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场 监 督 , 则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自 行 授 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 公 证。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 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 同公告 。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 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5-78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 息 披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包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资 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 5%-100% 。其中,基金持 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本基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二)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 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 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 散投资降低基金财 产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券的10%;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6)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5%-100% ;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模 的10 %; 5-79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1)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 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 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15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17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所报告所交易 和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 况、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 券资产 情况 等。 (18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9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20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 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 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估值、交 收等事 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2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5-80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债券 ; (6)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 ” “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 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公 告 “1.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 基金管理人将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5-81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 基金合同变更内 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同 意。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除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 更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于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5-82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清 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 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金 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5-83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对于因基金合同 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 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 基金合同可印制 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 查阅 。 ” 5-84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附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一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日 期:


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5-85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资 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 5%-100% 。其中,基金持 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 金 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4)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5%-100% ; (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模 的10 %; (8)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9)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0)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 券,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 5-86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2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4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 。 (15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6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17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 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 与 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估值、交 收等事 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 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 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5-87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 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 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 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 投 资额度 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 行监督 。 1. 本基金投资的受 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 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 有 锁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 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 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 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 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 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 全 的责任 及损 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其 董 事 会 批 准 。 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 困5-88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 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 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 动 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 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 偿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 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 等信息 。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 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 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 金管理 人应 在两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 在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六)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 七)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5-89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八)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 ( 九)若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十)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一)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三)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一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 则 5-90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资产( 不 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 费 和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 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商业银行或者从 事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交 易 资 金 存 管 的 商 业 银 行 等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 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5-91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 署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5-92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 (一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 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规定 对外 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股 指 期 货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2. 估值 方法 a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 公允价 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5-93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b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c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d 、本基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e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f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e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当发生 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5-94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的,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和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 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 布,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3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 立地设置、记录和5-95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 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原 因, 进行 调整 ,直 至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完 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的 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 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基金管理人 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 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 因本协议产生或 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 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5-96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 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 (一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 与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