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永赢量化(001565)

永赢量化: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永 赢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永 赢 量 化 混合 型 发 起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永 赢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〇一 五年 七 月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重 要提 示 1. 永 赢 量 化 混合 型 发起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的募 集 已于 2015 年 6 月 17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 〕 1273 号文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 或 者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 判断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和 注册登记 机构 为永赢 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以 下 简 称 “ 本公司” 或 “ 永赢基金 ” ),基 金 托 管 人为中 信 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以 下 简 称 “ 中 信证券 ” ) 。 4.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 2015 年 7 月 27 日至 2015 年 8 月 26 日。 本基金通过 本公司 的直销机构 (本公司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 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 点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 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5. 本基金的基金 代码为: 001565。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下限为 1000 万元。 本 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 元,且发起份额的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 本基金的 发售 对象为 符 合法律法 规规 定的可 投 资于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个 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 投资者购 买本 基金基 金 份额,需 开立 永赢基 金 基金账户 。已 经开立 过 本 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可以直接认购本基金而无须另行开立基金账户。 募集期 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下 属 销 售 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 户的手续。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8. 投资者需开立 “ 基 金 账 户 ” 和 “ 交易账户 ” 才 能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手 续 。 投 资者可在 不同销 售机构 开立交易 账户, 但每个 投资者只 允许开 立一个 基金账户。 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 本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的责任。 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 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则需要在该销售网点办理 “ 增开交易账户 ” , 然后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 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9. 投资者在 募集 期内可 多 次认购本 基金 。认购 申 请一经销 售机 构受理 , 不 可撤销 。 10. 销售机构 对认 购申请 的 受理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 机 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 资者可在 基金合 同生效 后第 2 个 工作日 起到 各销售网 点查询 确认情 况和认购的 基金份额。 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 况, 投资 者应及时查 询 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 生的投资 者任何损失 由 投资 者自行承担。 11. 在基金募 集期 内,投 资 者通过销 售机 构认购 , 首次认购 单笔 最低限 额 为 人民币 1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不设极差 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 金暂不受此限制, 具体 规定请至基金 管理人网站查询) 。 本 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 设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在调整实施前两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末日比例配售的情形时, 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12. 本基金的 有效 认购款 项 在募集期 内产 生的利 息 将折合成 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3. 本公告仅 对本 基金募 集 的有关事 项和 规定予 以 说明。投 资者 欲了解 本 基 金的详细情况 , 请详细阅读 2015 年 7 月 22 日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券日报》 的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各销售机 构的 销售网 点 以及开户 和认 购等事 项 的详细情 况请 向各销 售 机 构咨询。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021-51690111 咨询认购事宜。 15. 在募集期 内, 本基金 可 视情形调 整销 售机构 , 敬请留意 近期 本公司 及 各 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通过灵活应用多种绝对收益策略, 对冲市场 系统性风险, 因 此除面临普通混合型基金风险外还包括本基金所特有的风险。 首 先, 本基金的市场中性投资策略是否能对冲市场系统性风险具有不确定性; 其次,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工具股指期货还可能引发的基差风险、 杠杆风险、 对 手方风险、 盯市结算风险等。 此外, 在 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前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面 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在基金募集时,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金 额不低于1000万元,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低于3年 (本 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固有资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 但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 并 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 预测、 推荐和保证, 发起资金也并不 用于对投 资人投 资亏损 的补偿, 投资人 及发起 资金认购 人均自 行承担 投资风险。 发起资金 提供方 认购的 本基金份 额持有 期限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 起满3 年后,发起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 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 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另外, 在基金合 同生效满3 年之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后的对应日,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如果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2亿元 ,本基 金将按 照基金合 同约定 的程序 进行清算 并终止 ,且不 得通过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因此, 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 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者购 买本基 金并不 等于将资 金作为 存款存 放在银行 或存款 类金融 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 适应,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在投 资者作 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 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7. 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 作出 适当调整。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第 一部 分 本 次募集 的基 本情 况 一、 基 金名 称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永赢 量化混合发起式 , 基 金代码:001565) 二、 基 金类 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四、 基 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基 金份 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六、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 基 金投 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灵活应用多种绝对收益策略, 对冲市场系统性风险, 在充分控制 基金财产风险和保证基金财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力争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八、 基 金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国债、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金融债、 企业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央行票 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中小企业私募债除外) ) 、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 头寸的价 值的 比例范 围 在 80%-120%之 间。其 中:权益 类空 头头寸 的 价值是指融 券卖出的股票市值、 卖出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卖出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 价值的合计值; 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股指期货 的合约价值及买入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不受证监会《证 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 货交易指引》第五条第 (一) 项、第(三)项、第(五)项及第(七)项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九、 募 集规 模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 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期间份额不能赎 回。 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 其持有期 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 详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 募 集方 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 “ 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十二 销售机构”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 一、 单 笔最 低认购 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 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不设极差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 暂不受此限制, 具体规定 请至基金管 理人网站查询) 。 本基 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 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在调整实施前两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二、 销 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1)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联系人:吴亦弓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5169 0178 客服热线:(021)5169 0111 2)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1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联系人: 李灏 联系电话:010-60838693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户服务电话:0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情 况变化、增加或者减 少 销售机构,并另行公 告 。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 城 市、网点,并另行公 告 。各销售机 构 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 可 能有所差异,具体请 咨 询各销售机构。 十 三、 基 金募 集期与 发售 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 募集期为 2015 年 7 月 27 日至 2015 年 8 月 26 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 缩短或调整基金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十 四、 基 金备 案与基 金合 同生效 本基金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份额总额不 少于 1000 万份, 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且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 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 ,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 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第 二部 分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 定 一、 本 基 金 通 过 本 公 司 的 直 销 机 构 及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向 个 人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销 售本基金。 二、 认购受理:在 2015 年 7 月 27 日至 2015 年 8 月 26 日期间,销售机构 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三、 资 金 缴 纳 : 投 资 者 须 将 足 额 资 金 存 入 销 售 机 构 指 定 的 账 户 后 , 方 可 进 行基金认购。 四、 份 额 确 认 : 销 售 机 构 对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 表 示 该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收到投资者的申请信息和 足额认购资金, 认购份额的最终确认由本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完成, 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到提出申请的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 单。 五、 认 购 方 式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若 资 金 未 全 额 到 账 则认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 予以 退回。 投资者可以通过当面委托 、 传真委托 、网上委托等 方式进行认购。 六、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首次认购本 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 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七、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资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形 成 的 利 息 收 入 折 算 成 基 金 认 购 份额, 归基金投资者所有, 认购资金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利息 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八、 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需缴纳认购费, 费率按认 购金额 递减。 认购费不 列入基 金财产 ,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 广、销售、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M 认购费率 M <100 万 1.00% 100 万≤M <200 万 0.60% 2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按笔收取,每笔1,0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1.00 元。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其中: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则 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0%,假 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 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0% )=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10)/1.00=9,910.99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 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10.99 份基金份额。 九、 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发售机构 具体名单见本公告“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十 二 销售 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第 三部 分 投 资者 的 开户 与认 购程 序 一、 本 公司 直销中 心办 理开户 与认 购程序


( 一) 直 销柜 台的开 户及 认购 1. 业 务受 理时间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办理时间为上午 9:00 至下午 17:00 (周末和法定节假日 不受理)。 2. 个 人投 资者的 开户 与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 须提供下列资料: (1 ) 本人现时有效的法定身份证件 (身份证、 军人证、 武警证、 护照等) 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 (2 ) 填 妥 并 由 本 人 签 字 的 《 个 人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 《 个 人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3 )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如 银 行 借 记 卡 、 储 蓄 卡 等 (该指定银行账户为资金进出的唯一账号);


(4 ) 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5 ) 办 理 认 购 时 还 需 提 供 填 妥 并 由 本 人 签 字 的 《 个 人 投 资 者 基 金 交 易 业 务申请表》;


(6 ) 办 理 认 购 时 还 需 提 供 已 加 盖 银 行 受 理 印 章 的 付 款 凭 证 回 单 联 或 加 盖 个人印鉴(签字)的网上银行付款凭证。 3. 机 构投 资者的 开户 与认购 机构投资者 (不包括合格境外投资者) 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开户与 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材料: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1 ) 填 妥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 非 法 人 单 位 则 为 负 责 人 ) 私 章 的《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2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颁 发 的 有 效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税 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 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提供复印件的,需 加 盖 发 证 机 关 印 章 ) ; (3 )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如 银 行 《 开 户 许 可 证 》 或 《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该指定银行账户为资金进出的唯一账号);


(4 ) 《机构投资者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5 )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行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第 二 代 身 份 证需提供正反两面复印件);


(6 )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7 ) 经 办 人 现 行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第 二 代 身份证需提供正反两面复印件);


(8 ) 填妥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 《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 (9 ) 《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二份;


(10 ) 办理认购还需提供已填妥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11 ) 办 理 认 购 还 需 提 供 加 盖 银 行 受 理 章 的 银 行 付 款 凭 证 回 单 联 原 件 及 复 印件或加盖预留印鉴(机构业务章)的网上银行付款凭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 在直销中心办理 本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 须提 供下列材料: 投资管理人提供材料: (1) 填妥的《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2) 《机构投资者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3) 填妥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 《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 (4) 《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二份;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5) 证监会颁发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复印件; (6) 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投资额度的审批 证明; (7) 如果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托管银行办理有关业务,该托管银行须 提供材料(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 (8) 托管银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 托 管 银 行 开 办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的 批 复 函 ; (1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投资管理人授权托管银行办理业 务的委托书 原件及复印件; (11) 托管银行授权经办人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12) 托管银行法人代表及经办人现行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 证需提供正反两面复印件); (13)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交易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以下资料需盖预留印鉴章) : (14) 填妥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15) 已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付款凭证回单联 (办理认购/ 参与业务时提供) ; (16) 托管银行经办人现行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 正反两面复印件)(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 (17)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投资者在开户及认购前应接受销售适用性风险测 试。 若开通传真交易还需提供个人或机构的 《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一式 二份。 4. 资 金划 拨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 须将足额的认购资金, 自与投资者同一身份的银行账 户, 汇入本公司下述指定的直销中心专户, 并在所填写票据的汇款用途中注明 “ 投 资者姓名及认购的基金名称 ” 。本公司直销中心账户如下: 户名: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账号:30010122000582559 开户行:宁波银行江东支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313332082060 投资者若因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 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 本 公司及本公司直销中心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注 意事 项 1.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将面向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 元人 民币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发售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 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的指定账 户, 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无效。 申请受理日期 (即有效申请日) 以资金到账日为 准。 3. 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认购情形。





二、 其 他销 售机构 办理 开户及 认购 程序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 以各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第 四部 分 清 算与交 割 一、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将 被 冻 结 在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专 户 中,投资 者的认 购资金 在本基金 募集期 间形成 的利息收 入折算 成基金 认购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认购资金利息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二、 投 资 者 无 效 认 购 资 金 或 未 获 得 确 认 的 认 购 资 金 将 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为无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三、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业 务 规 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第 五部 分 基 金的验 资与 备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的,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 行专项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 担。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第 六部 分 本 基金募 集当 事人 或中 介机 构 一、 基 金管 理人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罗维开


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5169 0178


联系人: 吴亦弓 客户服务电话:(021)5169 0111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电子邮件:service@maxwealthfund.com 二、 基 金托 管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 吴俊文 三、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 本公 告“第一部分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十二 销售 机构” ”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四、 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法定代表人:罗维开 联系电话:(021 )5169 0103


传真:(021)5169 0178 联系人:吴亦弓


五、 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大道 720 号国际航运 金融大厦 8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 720 号国际航运金 融大厦 8 楼 B 座 负责人: 奚正辉 电话:


021-5036 6376 传真:


021-5036 6733 经办律师: 屠勰


孙贤 六、 审 计基 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东三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 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 8888 传真:(021)2228 0000 联系人:边卓群 经办注册会计师:边卓群、蒋燕华 七、 发 售费 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 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