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鹏华策略(160627)

鹏华策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7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 五 年七 月


1 重 要 提示 鹏华策略优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 普丰 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014年5月 15 日, 普丰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以现场 方式召开, 大会讨论 通过了 普丰 基金 转 型议案, 内 容包括普丰 证券投 资基金由 封闭式 基金转 为开放式基 金、 调整 存续期限 、 终止 上 市、 调整投资目 标、 范围和 策略、 修订基 金合同 等, 并更名为 “ 鹏华 策略 优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 自2014年6月10日 起, 由 《 普丰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 订而成的 《 鹏华 策略优 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 ,原《普丰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同日起 失效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 但并不 表明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 也不 表明投资 于 本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属于 混合型基 金, 其预 期风险和 预期收 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 低于 股票型基金 , 属于 证券投资 基金 里 中高 风险 、 中高 预期 收益的品种 。 投资 人在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 , 充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并承担基 金 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 险, 包括但 不限于: 系统 性风险 、 非系统性风险、 管理风险、 本基金特 定风险 等。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 基金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投资人作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 由投 资人自行 承 担。投资有 风险,投 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 前应认真 阅读 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 同。


本招募说 明书已经 本基金托 管人复核 。本招募 说明 书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9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报 告中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3 第二部分 释 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28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 29 第八部分 基金的集 中申购 .................................................. 2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7 第 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 8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 8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 9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97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第 一 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 )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以及 《 鹏华策 略优选 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 的约定编 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 策略 优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 ” 或 “基金” ) 的投资目 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投资决 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金 由 普丰 证券投资 基金转 型 而成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 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 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 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 第 二 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鹏华 策略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 金由 普丰证券 投资基金转 型而成 2、普丰基金 : 指普丰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方式 为契 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 人:指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4、基金托管 人:指 中 国工商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5、 基金合 同或本基 金合同: 指 《鹏华 策略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 本基 金合同 由 《 普丰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修 订 而成 6、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 金 签订之《 鹏 华策略优 选 灵活配置 混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 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 本 托管协议 由 《普丰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修订 而成 7、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 鹏华策略优 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 募 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 更新 8、集中申购 公告:指 《 鹏华 策略优 选 灵活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 集中申 购 公告》 9、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10、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 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 议修订 的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2、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4、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7、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9、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20、 投资人 : 指个 人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金 销售业务 : 指 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 推介 基金, 办 理基金份 额的 集中 申购、 申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及定期 定额 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鹏 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 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售 业务 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 基 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4、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 构: 指 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为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 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 其 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 易账户 :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 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 办理 集中 申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 务而引起 的基 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转型: 指对 包括普丰 基金由 封闭式基 金转为 开放式基金, 调 整存续期 限, 终止 上市, 调整投资 目标、 范围 和策略, 修订 基金合同, 并更名为 “ 鹏华 策略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等 一系列事 项的统称 29、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本 《鹏华 策略优 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起始日, 本基金合 同自 普丰 证券投资 基金终 止上市 之日起生效 , 原 《 普丰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自 同一日起 失效 30、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1、 集中申购期 : 指 本基金 合同生效 后仅开放 申购、 不开放赎回 的一段时 间, 最长不得 超过 1 个月 32、 存续期: 指自《 普丰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至 本 《 鹏华 策略 优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终止且基 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 止 的不定期 期限 33、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 含 T 日) 36、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7、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8、 《业务规 则》 :指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发布的相关 规则和规 定 39、 申购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41、 基金转 换: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2、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 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 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 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45、元:指 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47、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48、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9、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0、 基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1、 指定媒 体: 指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52、不可抗 力: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 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 (0755 )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行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 副董事 长、 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 书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邓召明先生 , 董事, 经济学博 士, 讲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北京 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任 科员、 中国证监 会处 长、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华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党总 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 任科员、 中 共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副处 长、 深 圳证券 结算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 深圳 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 总监、 香 港深业 ( 集团)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 香港深 业控股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 术产业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兼行 政总 裁、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总裁 、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顾问 。 周中国先生, 董 事, 会计学 硕士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 。 曾任深圳市华 为技术有 限公司 定 价中心经理 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 任国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外派 财务经理、 高级 经理、 总经 理助理、 副总 经理 、 国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人 力资源总 部副总经 理、资金财 务总部副 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 今任国 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资金财务 总部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 经济和商 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Arthur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 产管理工 作,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 监、东 方汇理资产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CAAM SGR )投资副总监 、农业信 贷另类 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 员会委员 、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官 , 现任 欧利盛 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首 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 业管理 博士,国籍 :意大利 。曾任米 兰德 意志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债券基金 和现金头 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投资管 理部 固定收益组 合和现金 管理业务 负责人 , 圣保罗银行 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销 策划部负 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 )产品和销售部负责 人,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 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 业务负责 人,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市 场官、欧利 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董事,现 任意大利 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 投资和养老 金产品部 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 , 独立董 事, 法学 博士, 国籍: 中 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 中 国人民大 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国 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 兼 任中国法 学会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北京 市人大常 委会和法 制委 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 , 独立董 事, 大 学本科 , 国籍 : 中国 。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 秘 书、 编 辑, 甘 肃 省委 研究室 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主 任, 中央金 融 工作委员会 研究室主 任, 中国银 监会政 策法规部( 研究局) 主任(局 长)等职 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 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兼党 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 兼党委副 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 工商管 理硕士 ,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 出 口银行 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 目涉及制造业 、能源、电信 、跨 国并购;2007 年 加入曼达林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现任曼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执行合 伙人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 研究 生学历 ,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 正 大财务公 司工 作,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监事,现 任深 圳市北融信 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董事长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 籍 : 意大利。 曾在 意大利多 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 师, 先后在 法国农业 信贷集 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 理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 品开发部 , 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 作,现在 欧利盛资 本资 产管理股份 公司运营 部工作。 陈冰女士, 监事, 本 科学历, 国籍: 中国。 曾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金 财务部会 计、 上海营业部 财务科副 科长、 资 金财务部 财务科 副经理 、 资金财务 部资金科 经理、 资金财务 部 主任会计师 兼科经理 、 资金财 务部总经 理助理 、 资金 财务总部副 总经理等 , 现任国 信证券资 金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 兼资金运 营部总经 理、融资 融券 部总经理。 苏波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国籍:中 国。历任 深圳 经济特区证 券公司研 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研部研究 员、 客户服务主 管、西部 理财中心 总经理 、 渠道服务二 部总监助 理,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 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总裁助理 、机构理 财部总经 理。 刘慧红女士 , 职工监 事, 本科 学历, 国籍: 中 国。 曾 在中国工商 银行深圳 分行、 平 安证 券公司工作 ,1998 年 12 月 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 登记结 算部副总 经理 , 现任公 司登记结算 部执行总 经理。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 法学 硕士,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 务所律师 ; 2011 年 7 月加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监察 稽核部法务 主管,现 任监察稽 核部总经 理助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生 , 董事, 总裁, 简 历同前。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 ) , 经济 学硕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 中 国国 际金融有限 公司经理 ,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博时 价 值增长基金 基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总 经 理、 基金裕泽基 金经理、 基 金裕隆基 金经理、 股票 投 资部总经理, 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 副总 裁, 经 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曾就 职于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 投资 部、境外投 资部,历 任副主任 科员、主 任科员、 副处 长,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部 监察稽核经 理,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 职 工监事、 督察长,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永杰, 督 察长, 法 学硕士 , 国籍: 中国。 历 任中共 中央办公厅 秘书局干 部, 中国 证监 会办公厅新 闻处干部 、秘书处 副处级秘 书、发行 监管 部副处长、 人事教育 部 副处长 、处长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总经 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张戈先生, 国 籍中国, 经济学博 士,8 年证 券从业经 验。 历任宝盈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核 心研究员, 从事策略 、地产等 研究;2012 年 5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担 任研究部 高级研究员, 从事策略 研究工作 , 2014 年4 月至2014 年6 月担 任鹏华普 丰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 6 月已转 型为鹏 华策略优 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4 年 6 月起至 今担任鹏华 策略优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2014 年 7 月起兼 任鹏华优 质 治理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经 理。张 戈先 生具备基金 从业资格 。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其它基金 情况: 2014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担 任鹏华普 丰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 6 月已 转型为鹏 华策略 优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 6 月 起至今担 任鹏华策 略优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2014 年 7 月 起兼任鹏 华优质治 理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总 裁 、党 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初冬女士, 鹏华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固 定收 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 社保基金组 合投资经 理及鹏华 丰盛稳固 收益债券 基金 、 鹏华双债 增利债券 基金、 鹏华双债 加 利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 冀洪涛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机构 投资部总经 理, 社保 基金组合 投资 经理 。 程世杰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首 席权益投 资官 , 鹏华价值 优势基金 基金经理 。 黄鑫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总 经理 ,鹏华动力 增长基金 基金经理 。 王咏辉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量 化及衍生 品投 资部 总经理 ,鹏华中 证 500 指数 (LOF )基金、 鹏华地 产分级基 金 、鹏华 沪深 300 指数 (LOF )基金 基金经 理。 阳先伟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 定收益 部执行 总经理, 鹏 华丰收债 券基金 、 鹏华 双债保利债 券 基金 、 鹏华可转 债债券基金 基金经 理。 陈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副 总经 理, 鹏华中 国 50 混合基金 基金经 理 ,鹏华消 费领先混 合 基金基 金 经理。 6、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 理人的职 责 1、依法办理 基金份额 的 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 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 销售 办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 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 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2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份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 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 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 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3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主要负 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 控制战略和 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 (2)公司督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 (3)公司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监 察稽核部、公 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 开会议对各 类 风险 予以充 分的评估 和防范, 对业务过 程中潜 在和存 在的风险进 行通报、 讨论, 并及时采 取 防范和控制 措施 ;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 和遵循国 家法律 、 法规 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 查, 并 适 时提出整改 建议 ;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 职责, 负 责把公 司的风险 控制理念 和措施 落实到每一 个业务环 节当中 , 并负有 把 业务过程中 发现 的风 险隐患或 风险问题 及时进行 报告 、反馈的义 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 过不断健 全法人治 理结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 督职能, 力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 利益 输送和内 部人控 制现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人 利益和公 司 合法权益 ; (2)管理层 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 先的风险 管理理 念, 并着力培养 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意 识,营造浓 厚的风险 管理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 工及 时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 章制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 (3) 公司 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 括岗位自 控、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 (4)建立并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体系及内 部控制 制度 :自成立来 ,公司不 断完善内 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 序、 控制措 施以及控 制职责, 建立 健 全内部控制 体系。 通过不 断地对内 部控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更 新,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 断走 向完善 ; (5)建立健 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 制 度、 公司财务制 度等基本 管理制度 以及 包括岗位设 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 手册在内 的业务 流程、 规章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 和业 务 流程上进行 风险控制 ; (6)建立了 岗位分离 、相互制 衡的内控 机制: 公司 在岗位设置 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 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 投资与交 易、 交易与 清算、 公司会 计 与基金会计 等业务岗 位的分离 制度, 形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4 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 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 风险 ; (7)建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 位责 任制使每位 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 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 (8)构建风 险管理系 统:公司 通过建立 风险评 估、 预警、报告 、控制以 及监督程 序, 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风 险进行评 估 、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 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 风险 , 通过明 晰的报告 渠道, 对 风险问题 进行层层 监督 、 管理、 控制,使部 门和管理 层即时把 握风险状 况并及时 、快 速作出风险 控制决策 ; (9)建立自 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 :公司启 用了恒 生交 易系统以及 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 标监 控系统等计 算机辅助 控制系统 , 对 投资比例 限制 、“ 禁 止买入股票 名单” 、 交 叉交易等 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 制,有效 地防止了 运作风险 和操守风 险 ; (10) 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 股票库制 度: 公 司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加 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 基金的行 业配置比 例、基金 经理个股 授权 、基准仓位 等由投资 决策委员 会决定 。 同时,公司 建立了严 格的股票 库制度、 禁止和限 制投 资股票制度 ,并由研 究小组负 责维护 , 所有股票投 资必须完 全从股票 库中选择 。 公司 还建立 了契约风险 评估制度 , 定期 对各基金 遵 守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基金管 理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持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及管理 层的 责任;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 场变化和 公司发 展不 断完善内部 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 制制 度。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5 截至 2015 年 3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3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5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28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 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 这 些成绩的 取得, 是与 资产托管 部 “一 手抓业务拓 展, 一手抓内 控建设” 的 做 法是分不开 的。 资产 托管部 非常重视 改进和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工 作, 在积 极拓展 各项托管 业 务的同时, 把加 强风险防 范和控制 的力度, 精 心培育 内控文化, 完善 风险控制 机制, 强化 业 务项目全过 程风险管 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2010 、2011 、2012 、2013 年七次顺利 通过评估 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 全措施是 否充 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 准第 70 号) 审阅 后,2014 年 中国工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第 八次 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获 得 无保留意见 的控制及 有效性报 告, 表 明独立第 三方对 我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 管理、 内部控制 方 面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 可。 也 证明中国 工商银 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 制能力已 经与国际 大型托管银 行接轨, 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为 年度化、 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手 段。 1、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强化 和建立守 法经营 、 规范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6 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风格, 形成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 度化的内 控体系 ; 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 保证托 管资产的 安全完 整; 维 护持有人的 权益; 保 障资产托 管业务安 全、有效、 稳健运行 。 2、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 内部审 计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制 处 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 组成。 总 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 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 政策,对 各业 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 、监督 。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 部风 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 稽核监 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 依照有 关法律规 章, 对 业务的 运行独立行 使稽核监 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 制措施。 3、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合法性 原则。内 控制度应 当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 求,并贯 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 完整 性原则 。 托管业 务的各项 经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 约;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及时性 原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时 地记录; 按照“内 控优 先”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增 业务品种 时,必须 做到 已建立相 关 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 原则。各 项业务经 营活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 金资产和 其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有效性 原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适 时修改完 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6)独立性 原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接 操作人员 和控制人 员必 须相对独立 , 适当 分离 ; 内控制 度的检查 、 评 价部门必 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 制定和执 行部门。 4、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 实施 (1)严格的 隔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 明确的岗 位 职 责、 科学的业务 流程、 详细 的操作手 册、 严格的人 员 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 章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 度,能够 确保资产 独立、环 境独 立、人员独 立、业务 制度和管 理独立 、 网络独立。 (2)高层检 查。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业 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 定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 部门及 时报告经 营管理情 况和特 别情况, 以 检查资产 托管部 在实现内 部 控制目标方 面的进展 ,并根据 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 控制 措施,督促 职能管理 部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 资产托 管部严格 落实岗位 责任制 , 建 立 “自控 防线” 、 “ 互控防 线” 、 “监控防线 ” 三道控 制防线, 健 全绩效 考核和 激励机 制, 树立 “ 以人为本 ” 的内 控文化, 增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7 强员工的责 任心和荣 誉感, 培 育团队精 神和核 心竞争 力。 并通过 进行定期 、 定向 的业务与 职 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 诺书,使 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 与控 制理念。 (4)经营控 制。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开 展各种业 务营销活 动、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内部风 险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方 式加强内 部风险管 理, 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业 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 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 施 ,排查风 险隐患。 (6)数据安 全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传 真加密、 数据传输 线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应急准 备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 基于数据 、应 用、 操作、 环境四个 层面的 完备的灾 难恢复方 案, 并 组织员工定 期演练。 为使 演练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部不 断提高演 练标准, 从最初的 按照预 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 在的 “随 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 看,资产 托管部完 全有能力 在发生灾 难的 情况下两个 小时内恢 复业务。 5、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1)资产托 管 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监 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直 接领导下, 依照 有关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落实 全程监 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 务健康、 稳 定 地发展。 (2)完善组 织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系 需要从上 至下每个 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 有这样, 风 险控制制 度和措施 才会全 面、 有效。 资产托管 部实施 全员风险 管 理, 将风险 控制责任 落实到 具体业务 部门和业 务岗位 , 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 位职责 范围内的 风 险负责, 通过建 立纵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门制 的内部 组织结构, 形成 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 相 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建立健 全规章制 度。 资产 托管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 持把风险 防范 和控制的理 念和方法 融入岗位 职责、 制 度建设 和工作 流程中。 经 过多年努 力, 资 产托管部 已 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包括: 岗 位职责 、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 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 覆盖所 有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 程, 形成各 个业务环 节之间的 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 终是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 位。资产托 管 业务是商业 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 务, 资 产托管部 从成立 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 范运作 , 一直将 建 立一个系统 、 高效的 风险防 范和控制 体系作为 工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境的 变化和 托管业务 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 新情况 不断出现 , 资产托 管部始 终将风险管 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 生存和发 展的 生命线。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8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 额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 筠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集 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1001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 樱 2、银行销售 机构


(1)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9 联系人:刘 秀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2)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杨 涓





传真: (010 )68858117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3)东莞农 村 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杨 亢 客户服务电 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3、 券商 销售机构 (1)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 -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 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长城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刘阳 网址:www.cgws.com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 (3)华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张 曼 联系电话:010-68716150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 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4)光大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5)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信达金融中 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信达金融中 心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6)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1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7)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 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曹 晔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8)中国中 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 、03、05 、11、12 、13 、15 、16、18 、19 、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 04、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热 线: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9)广州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 林 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021-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0)中信 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66号6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内 大街18 8号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2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 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1)海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2)长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 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3)方正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南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 200 号华侨 国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洋 保险 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郭 军瑞


联系电话:010-57398063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4)五矿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3 法定代表人 :高竹 联系电话:0755-82545555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赖 君伟 网址:www.wkzq.com.cn (15)华鑫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 A01、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 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陈 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户服务电 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6)联讯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 州市惠城 区江北东 江三路 55 号 惠州广电大 楼三、四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红旗 营南路天 畅园 6 号 楼二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张 悦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834 客户服务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17)西部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刘 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18)华鑫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4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 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陈 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户服务电 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9)天风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 2 号高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崔 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20)中国 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 涵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期 货公司代 销机构 1)中信建投 期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 渝中区中 山三路 107 号上站 大楼平 街 11-B , 名 义层 11-A , 8-B4 , 9-B 、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冠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7-780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5 联系电话:023-86769742 联系人:谭 忻 网址: www.cfc108.com 5、第三方代 销机构 (1)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 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邓 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3)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住所:上海 市虹口区 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蒋 章 网址:www.ehowbuy.com (4)杭州数 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 嬿旻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6 网址:www.fund123.cn (5)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北京展 恒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张 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 8802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8)和讯信 息科技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莉 联系人:于 扬 联系电话:021-208358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7 (9)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 马令海 联系人:邓 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0)诺亚 正行(上 海)基金 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 姚杰 网址:www.noah-fund.com (11)万银 财富(北 京)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朝阳区北 四环中路27 号盘古 大观 3201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 盘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毛 怀营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2)北京 恒天明泽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北京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永伟 联系人:侯 仁凤 联系电话:010-57756068 客服电话:400 -786 -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要求 , 根据实 情, 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 基金 或变更上述 销售 机构 ,并及时 公告。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8 二、登记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周 明





联系人 :崔巍





联系电 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律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 源泰律师 事务所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浦东南 路 256 号 华夏银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廖 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256 号华夏 银行 大厦 14 楼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 海 经办律师: 刘佳、张 兰 四、会计师 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普通 合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 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 佳亮 经办会计师 :单峰、 魏佳亮 第 六 部分 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鹏华策略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由普丰 基 金转型而来 。 普丰基金 的 设立 申请 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9]20 号文批准同 意, 于 1999 年 7 月 14 日成立,基 金总份额为 30 亿份,存 续期 15 年, 至 2014 年 7 月 14 日 。普丰 基 金于 1999 年 7 月 30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基金 发起人 为国信证券 有限公司 、鞍山市 信托投资 股份有限公 司、 浙江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 安徽 省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 和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9 基金托管人 为 中国工商 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基金 管理 人为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14 年 5 月 15 日, 普丰 基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以 现场方式召 开, 大会讨 论通过了 普 丰 基金转型 议案, 内 容包括普丰 基金由 封闭式 基金转 为开放式基 金, 调整 存续期限 , 终止 上 市, 调整投资目 标、 范围和 策略以及 修订基金 合同等 。 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议生 效。 依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 基金 管理人向深圳 证券交 易所申 请 普丰基金 终止上市,自基金终 止上市之日起 ,原《 普丰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失 效, 《 鹏华 策 略优 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生 效, 普丰 基金正式 转型为开 放式基金 , 存续期 限调整为不 定期, 基 金投资目 标、 范 围和策略 调整, 同时基金更 名为 “鹏华 策略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第 七 部分 基 金的 存续 一、基金份 额的变更 登记 普丰基金终 止上市后 , 基金 管理人将 向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申 请办理基 金份 额的变更登 记。 基 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取得终止 上市权益 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之后, 将进行基 金份额 更名以及必 要的信息 变更, 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将根据基 金管理人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提供的 明细数据进 行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初 始登记。 二、基金类 型和存续 期限 1、基金的类 别:混合 型基金。 2、基金的运 作方式: 契约型开 放式。 3、基金存续 期限:不 定期。 三、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存续期 内,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报送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按其 规定办理 。 第 八 部分 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一、集中申 购期 基 金管 理人 自基 金份额 变更 登记 完成 起将 开始办 理 本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期间 不开 放 赎 回,称为 “ 集中申购 期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销售情 况适当延 长或缩短 集中 申购期, 但 最长不超 过 1 个 月。 集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0 中申购期结 束后不超 过 1 个月 的时间内 ,本基金 将开 放日常申购 、赎回。 二、销售对 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可 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 金的其他投 资者。 三、销售场 所 投 资人 应当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 办 理本基金的 集中申购 。 本基 金各销售 机构的具 体名单 见本基金集 中申购公 告。 基 金管理人 可 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 公告。 本基金同时 开通场内 集中 申购 。 场内 集中申购 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 基金销售 业务 资格的会员 单位的交 易系统办 理。 具体 规则详见 相关 集中申购公 告。 四、集中申 购安排 1、集中申购 时间:2014 年 6 月 16 日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以各销 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 2、集中申购 的原则: (1)投资人 在参加集 中 申购前 ,需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全额 缴款;


(2)投资人在集中申 购期内可以多 次申购基金份 额 ,但已受理的集中申 购申请不允 许 撤销,集中 申购费率 按每笔申 购申请单 独计算; (3)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 基 金的 集中申购 时,需 遵守深圳证 券 交易所的相 关业务规 则 。 3、基金份额 面值 :本 基金份额 的 初始面值 为 1.00 元。 4、集中申 购 的方式及 确认 (1) 投 资人在 T 日规定 时间内提 交的 集中 申购 申请 , 通常 应在 T+2 日到原 集中申购 网 点查询 集中 申购 申请 的受理情 况。 (2)销售机构对 集中 申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该 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 确 实接收到 集 中申购 申 请。 集 中申购 的 确认以登 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 于 集中 申购 申请 及 集中申购 份 额的确认 情况, 投 资人应及 时查询 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 利。 否则 , 由此 产生的投 资 人任何损失 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 5、集中申购 的限额 (1) 投资 者办理场 内集中申 购时, 单 笔集中申 购最低 份额为 1,000 份, 超 过 1,000 份的 须为 1,000 份 的整数 倍, 且每笔集 中申购 最大不超 过 99,999,000 份 基金份 额。 投资者办 理 通 过代销机构 进行 场外 集中申购 时,每次 集中 申购 金额 不得低于 1000 元 ,如果销售 机构业 务 规则规定的 最低单笔 集中 申购 金额高于 1,000 元 人民 币,以 销售 机构的规 定为准。 (2) 直销 中心的首 次最低 集 中申购 金 额为 50 万元, 追加 集中申 购 单笔最 低 集中申 购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1 额为 10,000 元, 不设级差 限制(通 过本基金 管理人 基金网上交 易系统 等 特定交易 方式 集中 申购 本基金暂不受此 限制) , 本基 金直销中心单 笔 集 中申购 最低金额可由 基金管理人酌 情调 整 。 (3)本基金 集中申购 期间对单 个 投资人 的 累计 集中 申购 金额不 设限制。 6、基金集中 申购费用 (1)场外集中 申购费用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台 集中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与 除此之 外的 其他 投资 人实施 差别 的 集 中申购 费率 。 养 老金 客 户 指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等, 包括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 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 划。 如 将来出现 经养老基 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 , 基金 管 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 纳入 养老金客户 范围, 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 监 会备案。非 养老金客 户指除养 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 投资 人。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柜台 集中 申购 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 养老 金客 户适 用下表 特定 集中 申购 费率, 其他投资 人 集中申 购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适 用下表一般 集中申购 费率: 集中申购 金额 M ( 元) 一般 集中申购费率 特定 集中申购费率 M <100 万 1.2% 0.48% 100 万 ≤ M <500 万 0.7% 0.21%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 集 中申购 费 用应在投 资人 集中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基金 集中 申购 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 集中申购 期 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投 资人 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 笔 集中申 购 ,适用 费率按单 笔分 别计算。 (2)场内集中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 内 集中申 购费率由 基金代销 机构参照 场外 集中申购费 率执行。 7、集中申购 份 额的计 算 (1)场外集中 申购份 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 集中 申购 金额包括 集中申购 费用和净 集中 申购 金额。 计算公式 为:


当集中申购 费用适用 比例费率 时: 净集中申购 金额 = 集中申购 金额/ (1+ 集中申购 费率 ) ;


集中申购费用 = 集 中申购 金 额-净 集 中申购 金 额;


集中申购份额 = (净 集中申 购 金额+ 集中申购 利息 )/ 份额初始 面 值。


当集中申购 费用适用 固定金额 时: 集中申购费 用 = 固 定金额;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2 净集中申购 金额 = 集中申购 金额 -集 中申购费 用 ; 集中申购份 额 = ( 净集中申 购金额+ 集中申购 利息 )/ 份额初始面值 。 场外集中申 购 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 小数 点 2 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 由此 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例如:某投 资人 (非 养老金客 户 )集中 申购 本基 金 10,000 元,所对应 的 集中申 购 费率 为 1.2% 。假定该 笔 集中申 购 金额产 生利息 5.20 元, 则 集中申购 份额为:


净集中申购 金额=10,000/ (1+1.2 %)=9,881.42 元


集中申购 费 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集中申购 份 额=(9,881.42 +5.20 )/1.00 =9,886.62 份


即: 投资人 投资 10,000 元集 中申购 本 基金份额 , 假定 该笔集中申 购金额产 生利息 5.20 元 ,投资人 可获得集 中申购份 额 9,886.62 份。 (2)场内集中 申购份 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 集 中申购 采 用份额 集 中申购 的 方式。 计 算公 式为: 当集中申购 费用适用 比例费率 时: 净集中申购 金额=集 中申购金额/ (1 +集 中申购费 率) ; 集中申购 费 用= 集中 申购金额 -净集中 申购金额 ; 集中申购份 额 = ( 净集中申 购金额+ 集中申购 利息 )/ 份额初始 面 值。 场内集中申 购 金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集中申购 款 项在 集中 申购期间 产生的 利 息将折算 为基 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 其中 利 息金额及利 息转份额 的数额以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的记 录为准。 利息折算 的份额保 留至整数 位 (最小单位 为 1 份) , 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 。


例如: 某投资 人 (非养 老金客户) 集中申购 本基金份 额 100,000 份 , 所对应 的集中申 购 费率为 1.2% ,假 定该笔集 中申购产 生利息 52 元,则 集中申购金 额和利息 折算的份 额为:


净集中申购 金额=1.00× 100,000 =100,000 元


集中申购 费 用=1.00× 100,000× 1.2% =1,200 元


集中申购 金 额=净集中 申购金 额+ 集中 申购费用 =100,000 +1,200 =101,200 元


利息折算的 份额=利 息/ 挂牌价格 =52/1.00 =52 份


即:投资人 集中申购 本基金 100,000 份本基金 份额, 需缴纳 101,200 元, 若利息 折算的 份额为 52 份 ,则总共 可得到 100,052 份 本基金 份 额。 8、集中申购 期利息的 处理方式 有效 集 中申 购款 项在集 中申 购期 间产 生的 利息将 折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 有,利息转 份额以基 金登记机 构的记录 为准。 9、基金份额 折算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3 具体折算方 案 请参见 相关折算 公告 。 10、集中申 购资金的 管理


集中申购期 内, 投资 者的集中 申购款项 只能存 入专用 账户, 不得 动用。 集中申购 期结束 后,由登记 机构计算 投资者集 中申购应 获得的基 金份 额,基金管 理人应 在 10 日 内聘请会 计 师事务所进 行集中申 购款项的 验资。 第 九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 金 投 资者 应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若销售 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 方式, 投 资人 可通 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 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 公告 。 本基金同时 开通场内 申购和赎 回。 场 内申购和 赎回通 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内 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 的交易系 统办理。 具体规则 详见 相关 申购赎 回 公告。 二、申购和 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或本 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4 年7月14 日起的每 个开放日 开放日 常申 购、赎回、 转换和定 期定额投 资业 务。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构 确 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 ”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4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即 按照投资人 集 中 申购 、申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 赎 回 ;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 金 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深 圳 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业 务规则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对上 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注 册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 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 投 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 发生巨额 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 款处理。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时 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成功 , 则申 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 销售机构 对投资人 申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 功, 而 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 。 申购 申 请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 准。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1、本基金对 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 最高申 购金 额限制。 2、投资人通 过 销售机 构 申购本 基金,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为 1,000 元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首次最 低申购金 额为 50 万元 ,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 金额为 10,000 元。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可申 请将其持有的 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 回; 账户最 低 余额为 30 份 基金份 额, 若 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 资人在 销售机构托 管的单只 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30 份时,该笔赎回 业务应包括账 户内全部基金 份额 ,否则,剩余部分的 基金份额将被 强制 赎回 。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 额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5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 整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 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场外 申购时, 计 算结果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场 内申购时 , 计算 结果采用 截 位的方法保 留到整数 位, 不 足一份基 金份额部 分对应 的申购资金 将由交易 所会员返 还给投资 人。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2、申购费率 (1)场外申 购费率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台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人实 施差别 的申 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等, 包括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 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 划。 如 将来出现 经养老基 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 , 基金 管 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 纳入 养老金客户 范围, 并按规定 向 中国证 监 会备案。非 养老金客 户指除养 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 投资 人。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适 用下表特 定申购费 率, 其他投资人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适用 下表一般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0.6% 100 万≤ M <500 万 1.0% 0.3%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应 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 取。 投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 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 , 主 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 各项费用。 (2)场内 申 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 内申购费 率由基金 代销机构 参照场外 申购 费率执行。 3、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1)场外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基金的场外 申购金额 包括申购 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 。其 中: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6 当场外申购 费用适用 比例费率 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 适用固定 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定金 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 购金额+ 申 购利息 )/ 申购当 日基 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 份额单位 为份, 上 述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 由 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如:某投 资人 (非 养老金客 户 )投资 5 万元申购 本 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 为 1.5%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 , 则可得到 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 =46,915.31 份 即: 投资人 投资 5 万 元申购 本基金份 额, 假设 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到 46,915.31 份基 金份额。 (2)场内申 购 份额的 计算 基金的场内 申购金额 包括申购 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 。其 中: 当场内申购 费用适用 比例费率 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 适用固定 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定金 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 购金额+ 申购利息 )/ 申购当 日基 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 份额单位 为份, 计算结果 采用截位 的方法 保留到 整数 位, 不足 一份基 金份额 部分对应的 申购资金 将由交易 所会员返 还给投资 人。 例如:某投 资人 (非 养老金客 户) 通过 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 金,对应 的申购费 率为 1.5% , 假设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25 元 ,则其申购 手续费、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及返还的资 金余额为 :


净申购金额 =10,000/ (1 +1.5% )=9,852.22 元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7 申购费用 =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 =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 份额保留 至整数份, 故投资 人申购所 得份 额为 9,611 份, 整 数位后 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 对应的资 金返还给 投资人。 具体计算 公式 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9,611× 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51.28 -147.78 =0.94 元


即:投资人 投资 10,000 元从场 内申购本 基金,假 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 基金份额 9,611 份,退 款 0.94 元。 4、赎回费率 (1)场外赎 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 赎回费 率如下表 所示: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Y <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 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 30 日的投资 人收取的 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 的赎回费 总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 产;对持续 持有期长 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的 赎回费总 额的 50% 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2)场内赎 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 赎回费率按 0.5%设 置,赎回 费用 100 %归 入基金资产 。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基金终 止上市前 持有的 原 普 丰基金份额 ,持有期 限自《 鹏 华策 略优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计算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通过集 中 申购和日常 申购所得 的基金份 额,持有 期限自登 记机 构确认登记 之日起计 算。 5、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1)场外赎回 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 净赎回 金额为赎 回总金额 扣减赎回 费用 。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8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 元, 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 法, 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例如:某投 资人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额 , 持有 时间为六个 月,对应 的赎回费 率 为 0.5% , 假设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068 元,则 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 1.068=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 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 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份额, 持有期 限为 六个月,假 设赎回当 日本基金 份额 净值是 1.068 元 ,则 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 金额为 10,626.60 元。 (2)场内赎回 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场内 净赎回 金额为赎 回总金额 扣减赎回 费用 。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 法, 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例如:某投 资人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额 ,固定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 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68 元,则 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 赎回金额=10,000× 1.068=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 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 元 即: 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 1 万 份基金份 额 , 假设 赎回当 日本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68 元 , 则 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 额为 10,626.60 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 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 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以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人 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求 履行必要 手 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 基金 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9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 些 申购申请可能 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 停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 购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 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 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足额支 付; 如 暂时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 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 支付,并以 后续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 算赎 回金额。若 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 款处理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 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并公告 。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0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 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 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 管理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 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3)暂停赎 回: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体 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 可以 调整刊登公 告的频率。 暂 停结束, 基 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在 指定媒体 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 ,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十一、基金 转换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1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 金转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二、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 行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 于符合条 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三、基金 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同 销售 机 构 (网点)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跨 系统 转托 管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统间进行 转登记的 行为。 十四、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 扣款金 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 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五、基金 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 标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灵活优 选多种投 资策略 , 挖掘 优质的上市 公司, 在 有效控制 风险 前提下,力 求超额收 益与长期 资本增值 。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 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包括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2 货币市场工 具、 股指 期货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 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0%-95% ; 债券 、 货 币市场工 具 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5%; 基金 持有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 金保留的现 金 以及 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 规对该比 例要求有 变更的 , 以变更 后的比 例为准,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会做相 应调整。 三、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通 过跟踪考 量通常的 宏观经济 变量 ( 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 、M2 的绝 对水 平和增长率、 利 率水平 与走势等) 以及各项 国家政策 (包括财政、 税收、 货币、 汇率 政策等) 来判断经济 周期目前 的位置以 及未来将 发展的方 向, 在此基础上 对各大类 资产的风 险和预期 收益率进行 分析评估, 制 定股票、 债 券、 现金等大 类 资产之间的 配置比例、 调 整原则 和 调整 范围。 2、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股 票投资包 含策略选 股和个股 分析两个 步骤 。 首先根 据不同市 场状况灵 活运用 多种策略选 出备选股 票,再针 对相关个 股进行深 度分 析。 (1)策略选 股:本基 金运用的 选股策略 包括但 不限 于以下几种 : 1)买入持有策略:寻 找市场中价值 被低估的公司 , 尤其是优质的行业龙 头企业,通 过 长期持有分 享其升值 收益。 2) 主题投资策 略: 通过对政 策红利、 技术 更迭、 社会 变迁等层面 已经或预 期将发生 的, 导致行业竞 争力产生 重大变化 的驱动因 素进行分 析, 并投资于受 益的股票 ; 或者 通过对管 理 层更换、 资 产注入等 导致企 业盈利水 平有重大 改善的 驱动因素进 行分析, 并投资 于受益的 股 票。 3) 行业轮 动策略: 根据宏观 经济景气 的变化 , 研究并 把握经济周 期中的行 业轮动规 律, 从而在轮动 开始前配 置收益行 业及个股 ,在轮动 结束 后进行调整 ,从而获 取超额收 益。 4)逆向投资策略:发 掘并投资未被 市场主流认同 的 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主要有以下 几 类: 市场阶 段性关注 度较低的 股票、 涉及重大 突发事 件且为市场 过度反映 的股票、 景气存在 复苏可能但 尚未被市 场充分发 掘的股票 等。 (2)个股分析:根据 多种选股策略 选出相关股票 后 , 通过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的方法 进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3 行个股 深度 分析,对 企业基本 面和 估值 水平进行 综合 研判。 1)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过 以下两方 面标准对 股票的基 本面进行 研究 分析: 一方面是竞 争力分析, 包 括公司 的研发创 新、 产品分 布、 品牌价值、 渠 道资源、 人 员配 置等竞争要 素。 另一 方面是管 理层分析 , 在国 内监管 体系落后、 公司治理 结构不完 善的基础 上, 上市公 司的命运 对管理 团队的依 赖度大大 增加, 因此也将分 析公司的 管理层以 及管理制 度。 2)定量分析 通过对估值 方法的选 择和估值 倍数的比 较, 选择 股价 相对低估的 股票。 就 估值方法 而言, 基于行业的 特点确定 对股价最 有影响力 的关键估 值方 法 (包括 PE、PEG 、PB、PS 、EV/EBITDA 等) ; 就估值倍数 而言, 通过 业内比较、 历史比较 和 增长性分析, 确 定具有上 升基础 的股价 水平。 3、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债券 投资将采 取久期策 略、 收益率曲 线策略、 骑乘策略、 息差 策略、 个券 选择策 略、信用策 略、中小 企业私募 债投资策 略等积极 投资 策略。 (1)久期策 略 久期管理是 债券投资 的重要考 量因素, 本基 金将采用 以 “目标久期” 为中 心、 自上而 下 的组合久期 管理策略 。 (2)收益率 曲线策略 收 益率 曲线 的形 状变化 是判 断市 场整 体走 向的一 个重要 依据 ,本 基金 将据此 调整 组 合 长、中、短 期债券的 搭配,并 进行动态 调整。 (3)骑乘策 略 本基金将采 用基于收 益率曲线 分析对债 券组合进 行适 时调整的骑 乘策略 , 以达到 增强组 合的持有期 收益的目 的。 (4)息差策 略 本基金将采 用息差策 略,以达 到更好地 利用杠杆 放大 债券投资的 收益的目 的。 (5)个券选 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 据单个债 券到期收 益率相对 于市场收 益率 曲线的偏离 程度,结 合信用等 级、 流动性、 选择权 条款、 税赋 特点等因 素, 确定其投 资 价值, 选择定价 合理或价 值被低估 的债 券进行投资 。 (6)信用策 略 本基金通过 主动承担 适度的信 用风险来 获取信用 溢价 , 根据内 、 外部信 用评级结 果, 结 合对类似债 券信用利 差的分析 以及对未 来信用 利 差走 势的判断, 选择信用 利差被 高估、 未 来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4 信用利差可 能下降的 信用债进 行投资。 (7)中小企 业私募债 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是 在中国境 内以非公 开方式发 行和 转让, 约 定在一定 期限还本 付息的 公司债券。 由于其非 公开性及 条款可协 商性, 普遍具 有较高收益 。 本基金 将深入研 究发行人 资信及公司 运营情况 , 合理 合规合格 地进行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投 资。 本基 金在投 资过程中 密 切监控债券 信用等级 或发行人 信用等级 变化情况 ,尽 力规避风险 ,并获取 超额收益 。 4、股指期货 、权证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 资股指期 货、权证 和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允 许的金融衍 生产品。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 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 原则,以 套期 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 择流动性 好、 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货 合约。 本基金力 争利用股 指期货 的杠杆作用 , 降低申 购赎回 时现金资 产 对投资组合 的影响及 投资组合 仓位调整 的交易成 本, 达到稳定投 资组合资 产净值的 目的。 基金管理人 将建立股 指期货交 易决策部 门或小组 , 授 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 责股指期 货的 投 资审 批事项 ,同 时针 对股指 期货 交易制 定投 资决策流 程和 风险控 制等 制度 并报董 事会 批 准。 本基金通过 对权证标 的证券基 本面的研 究, 并 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 及价值挖 掘策略 、 价差 策略、双向 权证策略 等寻求权 证的合理 估值 水平 ,追 求稳定的当 期收益。 四、投资决 策依据及 程序


1、投资决策 依据 (1)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


(2)经济运 行态势和 证券市场 走势。


(3)投资对 象的风险 收益配比 。 2、投资决策 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 :确定本基金 总体资产分配 和 投资策略。投资决策 委员会定期 召 开会议 ,如 需做出及 时重大决 策或基金 经理小组 提议 ,可临时召 开投资决 策委员会 会议。


(2) 基金经理 (或 管理小组 ) : 设计和调 整投资组 合 。 设计和调整投 资组合需 要考虑的 基本因素包 括: 每日 基金申购 和赎回净 现金流 量; 基 金合同的投 资限制和 比例 限制 ; 研究员 的投资建议 ;基金经 理的独立 判断;绩 效与风险 评估 小组的建议 等。


(3)集中交易室:基 金经理向集中 交易室下达投 资 指令,集中交易室经 理收到投资 指 令后分发予 交易员, 交易员收 到基金投 资指令后 准确 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 小组:对基金 投资组合进行 评 估,向基金经理(或 管理小组) 提 出调整建议 。


(5)监察稽 核部:对 投资流程 等进行合 法合规 审核 、监督和检 查。


(6)本基金管理人在 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 前 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 境变化和实 际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5 需要调整上 述投资决 策程序, 并予以公 告。 五、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 基准 : 沪深300 指 数收益率 ×60%+中 证综合债 指数收 益率 ×40% 沪深300 指 数选样科 学客观, 行业 代表性好, 流动性 高, 抗操纵性强, 是 目前市 场上较 有影响力的 股票投资 业绩比较 基准。 中证综合 债指数 的选样债券 的信用类 别覆盖全 面, 期 限 构成宽泛, 适于做基 金债券资 产的业绩 比较基准 。基 于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和投资比 例限制 , 选用上述业 绩比较基 准能够忠 实反映本 基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 或者有 更权威的 、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出 现更加 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 基准的指 数时, 本 基金管 理人 协商 基 金托管人后 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以 后变更业 绩比 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 但不需 要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混合型基 金, 其预 期风险和 预期收 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 低于 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 券投资基 金里中高 风险、中 高预 期收益的品 种。 七、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0% -95% ;债券、货 币 市场工具及其他资产 的投资比例 不 低于基金资 产 的 5% ; (2)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6 (11)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本基 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5)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16)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17)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 政府 债券)、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 (18)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卖出 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 票总 市值的 20%; (19)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 关约定; (20)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21) 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如适用 于本基金 , 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7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 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如适用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八、基金的 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九、基金的 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 误导 性陈述或 重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 合同 规定, 于2015 年4 月16 日 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 净值表 现和投资 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未经 审计)。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770,357,861.50 91.34 其中:股票


770,357,861.50 91.34 2 固定收益投 资


751,124.40 0.09 其中:债券


751,124.40 0.09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63,740,302.40 7.56 7 其他资产


8,558,949.96 1.01 8 合计





843,408,238.26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8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43,229,290.04 5.18 C 制造业 394,624,172.12 47.32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24,335,298.16 2.92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15,001,588.60 1.80 J 金融业 168,865,380.00 20.25 K 房地产业 71,054,924.36 8.52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35,450,884.22 4.25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17,796,324.00 2.13 合计 770,357,861.50 92.38 3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00002 万


科A 2,724,898 37,658,090.36 4.52 2 600894 广日股份 1,654,088 37,101,193.84 4.45 3 600048 保利地产 2,906,600 33,396,834.00 4.01 4 000001 平安银行 1,815,000 28,586,250.00 3.43 5 002152 广电运通 723,761 28,349,718.37 3.40 6 002073 软控股份 1,323,329 26,466,580.00 3.17 7 002672 东江环保 524,687 26,370,768.62 3.16 8 601318 中国平安 327,800 25,647,072.00 3.08 9 601233 桐昆股份 2,050,407 25,527,567.15 3.06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9 10 300203 聚光科技 885,839 25,503,304.81 3.06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751,124.40 0.09 8 其他 - - 9 合计 751,124.40 0.09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13008 电气转债 5,410 751,124.40 0.09 注:上述债 券为本基 金本报告 期末持有 的全部债 券。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贵金属。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内未发生 股指期货 投资。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 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 原则,以 套期 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 择流动性 好、 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货 合约。 本基金力 争利用股 指期货 的杠杆作用 , 降低申 购赎回 时现金 资产对投资 组合的影 响及投资 组合仓位 调整的交 易成 本, 达到 稳定投资 组合资产 净值的 目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 说明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0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根据中国 证监会[2014]103 号文,本 基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券之 一的中国 平安的发 行主体 中国平安保 险(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 简称 “中国 平安”) 的控股子公 司平安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 简称 “平安证 券”)于2014 年12 月 08 日收到 《 中国 证监会行政 处罚决定 书》 , 称平安 证券 在深圳海联 讯科技股 份有限公 司(简称 “海联讯 ” ) 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 上市项目 中作为海联 讯的保荐 机构和主 承销商 , 因未勤 勉尽责 , 未能发现 海联讯在 会计期 末虚构收 回 应收账款, 同时在相 关会计 期间虚增 营业收入 的事实 , 致使其所 出具的保 荐书中 关于海联 讯 应收账款项 目的财务 数据和财 务指标的 陈述、 海联讯 最近三年财 务会计文 件无虚假 记载的陈 述、 海联讯 符合发行 上市条 件的结论 意见存在 虚假记 载, 中国证 监会决定 对平安 证券给予 警 告, 没收 保荐业务 收入 400 万元 , 没收承 销股票违 法所 得 2,867 万 元, 并 处以 440 万元罚 款。 对该股票的 投资决策 程序的说 明: 该 证券的投 资已执 行内部严格 的投资决 策流程 , 符合 法律法规和 公司制度 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中的 其它证券 本期没有 发行 主体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的 、 或在 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证券 。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 同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6,041.83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8,015,109.4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303.80 5 应收申购款 251,494.8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558,949.9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 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1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 明 1 600894 广日股份 37,101,193.84 4.45 重大事项 2 002672 东江环保 26,370,768.62 3.16 重大事项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第 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业绩 1 、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的投资业 绩与同期 基准的 比较 如下表所示 (未经审 计) :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标准差 4 1-3 2-4 2014 年6 月10 日 (基金合同 生效日) 至2014 年12 月31 日 25.36% 0.82% 38.11% 0.77% -12.75% 0.05%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3 月31 日 22.98% 1.39% 9.21% 1.10% 13.77% 0.29%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至 2015 年3 月31 日 54.17% 1.02% 50.83% 0.87% 3.34% 0.15% 2 、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基金份额 净值的变 动情况 ,并 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的变动进 行比较: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2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 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基 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 来表现 。 投资 有风险, 投 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书。 注 1:鹏华 策略优选 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0% +中证综 合债指数 收 益率×40% 注 2:本基金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日为 2014 年 6 月 10 日 注 3:基金业 绩截止 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 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3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 规范 性文件为 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 售机构和 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 金管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 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第 十 三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交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 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 期货合约 和银 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可参考类 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4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 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 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 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估 值。如使用的估值技 术难 以确定 和 计量其公允 价值的, 按成本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 估值日结算价 估值;估值日 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 结算价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5 四、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 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 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值结 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 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差错 、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任 。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 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 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 如果由 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 如果获 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6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基 金 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 。 (6)如果出现估值错 误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损 方 进行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行政 法 规、 《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 金管理人自行 或依 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 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 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 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估 值错误 。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 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 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 转变, 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 决定延迟估 值;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7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 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 不 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错 误,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 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第 十 四部分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 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 :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 资, 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 配 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 即 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8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 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业 务规则》 执行。 第 十 五部分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 费和诉讼费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银行账 户维护费 用; 9、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年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9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8 项费用” , 根 据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 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 资的相关 税收,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 人按 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 的规定代 扣代缴 。 第 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 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0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第 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 “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 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 说明 基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1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 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 说明基金 集 中申购 、 申购和 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 特性 、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服务等内 容。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集 中申购期 开始 3 日前, 将基 金招募说 明书登 载在指定 报 刊和网站上。 《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 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 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在 集中申 购期开始 3 日 前,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摘 要登载在 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基 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 上。 (二)集中 申购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份 额 集中申 购 的具体 事宜编制 集中 申购 公告 , 并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同 》 生效 公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集 中申 购期 开始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 自集中申购 期开始之 日起,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 , 通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销售 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 (自然日 ) 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 易日 (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销售 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2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 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8、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9、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 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 三 十; 10、涉及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 业务、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或仲裁 ; 1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受到 监管部 门的调查 ; 12、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3、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4、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5、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3 16、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7、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8、变更基 金 销售机 构 ; 19、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0、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1、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2、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3、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4、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5、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露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流 动性 风 险 和信用风险 , 说明投 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 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 。 本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 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 , 基金 管理人应 在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体披露 所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名称、 数量 、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 年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 更新)等 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 投资情况。 若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 年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 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等文件中 披露金融 期货交易 情况 , 包括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情 况、 风 险指标等 , 并充 分揭示金 融期货交 易对基金 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4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 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 延迟信息 披露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 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会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 的 任何情况时 ; 5、法律法规 规定、中 国证监 会 或基金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形。 第 十 八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的风 险主要包 括: 系统性 风险、 非系统 性风险 、 管理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本 基金 特定风险及 其他风险 等。 一、系统性 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系统 性风险是 指因整 体政治 、 经济、 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 风险,主 要包括政 策风险、 经济 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和购买力 风险等 。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 指政府有 关证券市 场的政策 发生重大 变化 或是有重要 的举措、 法规出 台, 引 起债券价格 的波动, 从而给投 资带来的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经济运行具 有周期性 的特点 , 经济运 行周期性 的变化 会对基金所 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 面产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5 生影响,从 而影响证 券的价格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的变化 直接影响 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 益率, 影 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 本, 并 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 上市公司 的盈利水 平。 基金 投资于债券 和股票, 其收益水 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 的影 响。 4、购买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 而 现金的 购买力可能 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 响而 下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投资 收益下降 。


5、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 降将影响 固定收益 类证券利 息收入的 再投 资收益率 , 这与利 率上升带 来的价 格风险互为 消长。 在利率 走低时, 再 投资收益 率就会 降低, 再投资的 风险加大。 当利率上 升 时,债券价 格会下降 ,但是利 息的再投 资收益会 上升 。


二、非系统 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 险是指个 别证券特 有的风险 ,包括公 司经 营风险、信 用风险等 。


1、公司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好坏 受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 争、 人员素质等 , 这些都 会导致企 业的盈利 发生变 化。 如 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 的利润 减少, 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 。 基金可 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 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 无法按时 还本付息 , 而使 投资遭受 损失的 风险为信用 风险。 这 种风险 主要表 现在公司债 券中, 公 司如果 因为某种 原因不能 完全履 约支付本金 和利息, 则债券 投资就会 承 受较大的亏 损。 广义 的信用 风险不仅 指企业的 违约风 险, 还包括 市场信用 利差扩 大及企业 信 用评级下降 的风险。


三、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基金的收 益 水平与基金 管理人的 管 理水平 、 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 大。 因此 基金可 能因为基 金 管理人的因 素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四、流动性 风险


基金可能面 临基金资 产不能迅 速、 低 成本地转 变成现 金, 或者不 能应付可 能出现 的投资 人大额赎回 的风险 。 前者是 指金融资 产不能及 时变现 或无法按照 正常的市 场价格交 易而引起 损失的可能 性。 为应 付投资人 的赎回 , 基金资 产需保 持一定的流 动性, 从 而在收益 性方面可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6 能会有些损 失, 影响 基金投资 目标的实 现。 后 者是指 在开放式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 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巨 额赎回可 能会产生 基金仓 位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动性 风险, 甚至影响 基 金 单位净值 。 五、本基金 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主要投资 于 股票资产,而 股 票受宏观经 济、 微观经济、 市场环 境、 技术周 期等各类 因素的 影响, 对 于上述因 素的理 解或分析错 误将导致 本基金管 理人对股 票内在价值 的判断出 现失误, 进而导致 本基金管 理人 做出错误的 投资决策 。 本基金投资 范围包括 中小企业 私募债 ,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的流动 性风险在 于该类债 券采 取非公开方 式发行和 交易, 由 于不公开 资料, 外部评级 机构一般不 对这类债 券进行外 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 市场对该 类债券的 认可度 , 从而影 响该类 债券的市场 流动性。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的信用风险 在于该 类 债券发行 主体的资 产规模较 小、 经营的波动 性较大, 同时, 各 类材料 (包 括 招募 说明 书、 审计 报告 ) 不公开发 布, 也大 大提高 了分析并跟 踪发债主 体信用基 本面的难 度。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 等金融衍 生品。 金融衍生 品是一 种金融合约 , 其价值 取决于 一种或 多种基础资 产或指数 , 其评 价主要源 自于对挂 钩资产 的价格与价 格波动的 预期。 投资于衍 生 品需承受市 场风险、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操作 风 险和法律风 险等。 由于衍 生品通常 具有 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 比标的工 具更为剧 烈, 有 时候比 投资标的资 产要承担 更高的风 险。 并且 由于衍生品 定价相当 复杂, 不适当的 估值有可 能使 基 金资产面临 损失风险 。 股指 期货采用 保 证金交易制 度, 由于 保证金交 易具有杠 杆性, 当出现 不利行情时 , 股价指 数微小的 变动就可 能会使投资 人权益遭 受较大损 失。 股 指期货采 用每日 无负债结算 制度, 如 果没 有 在规定的 时 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 规定将被 强制平仓 ,可能给 投资 带来 损失。 六、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出现 故障 产生的风险 ;


2、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 的 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 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第 十 九部分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约 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 手续 生效 后方可执 行,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7 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按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 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 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8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二 十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 包 括但不限 于 :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 转 让或 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 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 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 包 括但不限 于 :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交纳基 金 集中申 购 、申购 、赎回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限于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9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 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3)销售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 依据 《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6)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7)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9)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0)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1)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利 , 为基金 的利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2)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


(13)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金 集 中申购、 申购、赎 回、 转换和非交 易过户的 业务规则 ; (16)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 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 集中申购 、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0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 集中申 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 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 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 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1 (23)以 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5)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6)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 运作,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和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 按照《基 金 合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及 时办 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2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 具 有同等的投票权。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经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 持有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3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协商后修 改 基金合 同 ,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 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 情 形。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基 金 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者不能 召集时, 由基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 金 托 管 人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 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 应当向 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4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但应当至 少提前 30 日 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 配合,不得 阻碍、干 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时间、 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 前 30 日在指定 媒 体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 少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出席 方式; (2) 会 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 项; (3) 会 议形式; (4) 议 事程序; (5) 有 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 益登记日; (6) 代理投 票的授权委托书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 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 (7) 表 决方式; (8) 会 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电话; (9) 出 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和 必须履行 的手续; (10) 召 集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 由召集 人 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 取的 具体通讯方 式、 委 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 联 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 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会 、 通讯 方式开会 及法律法 规、中国 证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5 监会允许的 其他方式 开会。 (2) 现场开 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 权委托 书委派其 代理人出 席,现场 开 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 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拒 不派代表 出席 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3) 通 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 本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通 讯 的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4) 在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 采 用网络、 电 话或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或者采用 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 并表决。 (5) 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 2.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 1) 对到会 者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 额的统计 显示, 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 额应 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 2) 到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 份证明及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代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授权委托 代理手续 完备, 到会者 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 合同 及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 注册 登记 资料 相 符。 (2) 通 讯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规定通 知基金托 管人或/ 和 基金管 理人( 分别 或共同称 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3) 召 集人 在 监督 人 和公 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 照 会议 通 知规 定 的 方式 收 取和 统 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 到场监督 的, 不 影响表决 效 力; 4) 本 人直 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 和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代 表的 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5) 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受 托代 表 他人 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 理人 提交 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授权委 托书等文 件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 与 注册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议事内容与程序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6 1.议事内容及 提案权 (1) 议 事内容为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事由所 涉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益登 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就召开 事由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3) 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的提 案,大会 召集人应 当 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 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 合 上述要求的 , 不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提案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 意;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 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 就同 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 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 通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 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 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 合法执业 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 基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的 , 其 授权代 表未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量 、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2) 通 讯方式开 会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7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 公证机关 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 由召 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 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 ,则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 形成的决议 有效。 3.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 内容 进行表决。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的 表决 权。 2.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 方 为 有效,除下 列(2) 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议 特 别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3.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 4.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 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 律 法规和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 决。 6.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 表决。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 集,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 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 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 持人可 自行选举 三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 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 果。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8 (3) 如大会 主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可 以对投 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 而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 新清点 , 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 即重新 清点并公 布 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仅限 一次。 2.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 经通知但 拒 绝到场监督 , 则大会 召集人 可自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 以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 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定的第(1)-(8)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 方可执行,关 于本 章第( 二) 条 所规定的第(9) 、(10) 项 召开 事由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或 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方 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 3.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 指定媒体公 告。 如 果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 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 名 等一同公告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 序


1.《基金合同 》的变 更 基金合同 变 更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 义 务产生 重大影响的 ,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基 金合同变 更的内容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同意 。 (1)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2) 变 更基金类 别; (3) 变 更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 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 外) ; (4) 变 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 (5)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6)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 根据 适用 的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酬 标 准的除外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9 (7) 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 (8) 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 事项; (9)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 形 。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 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 由基金承 担 的费用; (2)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 金的申 购费率、 收费方式 或者调低 赎 回费率; (3) 因 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进行 修改 ; (4)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不 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 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 (5) 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 利影响; (6) 按 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关于变更 基 金合同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报 中 国证监会 核 准或备案 , 并于 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后 生效执行 , 并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公告 。 2.《基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 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 的基金管 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 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 的托管机 构承接其 原有权利 义务 ; (4)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 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 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 对各 方当事人 均 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人在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 记机 构办公场所 查阅,但 其效力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0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1998 ]31 号文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发 起设立基 金及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邮政 编码 :100032 ) 法定代表人 : 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人 民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 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 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 [1998 ]3 号 经营范围: 办理 人民币 存款、 贷款、 同 业拆借业 务; 国 内外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 贴现、 转贴现、 各 类汇兑业 务; 代理 资金清算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 代理销 售业务; 代理发行 、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 政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 务(银证转账 ) ; 保险代理业 务; 代理政策 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 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箱 服务; 发行 金 融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券; 证 券投资基 金、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理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1 服务; 年金 账户管理 服务; 开 放式基金 的注册 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 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 外 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 币兑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代 收; 外 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 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 卡业务; 电 话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 债券 (包括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 货 币市场工具 、 股指期 货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业务 进行监督 和核查的 义务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根据《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应符 合以下规定 : 1.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 -95%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5% ; 2.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3.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总和,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4.本基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 所申报 的金额不 超 过本基金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 的 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 总量 ; 5.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展期; 6.在全国银行 间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融入 的资金余 额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7.本基金持有 单只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8.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9.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 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 。 其中 , 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2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 式回购)等 ;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11.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 货 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 约定; 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1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14.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本公司 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 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其他权证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 15. 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公司 管理 的全部证 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 不 得超过其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将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 卖出; 16.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 照《关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 通知》 (证监 基金字[2006]141 号 )及相关 规定执行 ; 17.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比 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 合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 规定 的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工作 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修改或取 消上述限 制规定时 , 本 基金不受上 述投资组 合限制并 相应修改 其投资组合 限制规定 。 基金托管人 依照上述 规定对本 基金的投 资组合限 制及 调整期限进 行监督。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3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本基金 的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 证券交易活 动; 7. 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 活动 。 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承销 期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 大关联 交易的, 应 当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 防范 利益冲 突, 符合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的 规 定,并履行 信息披露 义务。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 规定的限制 。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对于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 间市场交易 时面临的 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 电话或回 函确 认收到该名 单。 基 金管理人 应定期和 不 定期对银行 间市场现 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 行更 新。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 作 日内电话或 书面回函 确认, 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 人确认 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 与本次剔 除 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 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时, 有 责任控制 交 易对手的资 信风险, 由 于交易对 手 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负责向相 关责 任人追偿。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确定 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 单 , 并 及时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应据以 对基金投 资 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定 期 对账机制, 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 账目及核算 的真实、 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 相关规定,就 本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 协 议, 明确双方在 相关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与管 理、 投 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 资金 划拨、 账目 核 对、 到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及 存款证实 书的开立 、 传 递、 保管等 流程中的 权利、 义 务和职责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4 以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保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监督 与 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 、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业务 时 ,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 ,以及国 家有关账 户管理、 利率 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监督 1. 基 金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 应 遵守 《 关 于规 范 基 金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证 券 行 为的 紧 急 通 知》 、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券 有关问题的 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 券 , 包括 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 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公 开 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 锁定 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 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 证券、 已发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限 证 券。


3.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 会批准的有 关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决策 流程 、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 股票, 基金 管理人还 应提供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 上述 资料应包 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 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 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于首 次执行投资 指令之前 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 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人 , 保证 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 的 时间进行审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 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 其他双 方认可的 方 式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4.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 基金管 理人应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 有关 书面信息 , 包括但 不限于拟 发行证 券主体的 中国证监 会批准文件 、 发行 证券数量 、 发 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 集中申购 的数量、 价 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已 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 市值占资 产净值的 比例 、资 金划付时 间等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 的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于拟 执行投 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 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 托管人 , 保证基 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 息 进 行审核, 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 述资料 可能导致基 金 投资 出 现风险的 , 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前就该风 险的消除 或防范措施 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 , 并保 留查看基 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 告等备查 资料的权 利。 否 则, 基 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的, 基 金 托管人不 承 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 应 及时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 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则 不承担任 何责任。 (7 )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中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5 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 规、 监管部 门的规定, 本着 审慎、 勤勉尽责 的原则, 针 对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 , 制定 了相关风 险控制制 度及决 策流程, 以 规范对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 投资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并与基金 托管人签 订 《基 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风险控 制补充协 议》 。 基金管理人 已将经董 事会批准 的相应风 险控制制 度及 决策流程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 , 若基 金管理人对 相关制度 进行修订 , 应及 时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 依据届 时有效的 制 度文件及基 金合同、 本托管 协议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是否 遵守相关 制度、决策 流程、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以及相关 投资 额度和投资 比例、投 资限制进 行监督 。 如今后法律 法规对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8 )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 《 基金合同》和 本 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 人 履行 托管职 责的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事 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安 全保管 基金 财 产、 开立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及债 券托管 账户, 是否 及时、 准确复核 基金管理 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 是否根 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 是否按照 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 行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 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 基金管理人 定期和不 定期地对 基金托管 人保管的 基金 资产进行核 查。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相 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 改正。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未 对基金资 产实行分 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金资 产、 未 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的,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人在 限期内纠 正, 基 金托管人 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对 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 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 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 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指令 ,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6 分配基金的 任何资产 。 (2) 基金 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立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和债券托 管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完整和 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 资产和基金申 购 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 到达基金 银 行存款账户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造成损 失 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 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2、集中申购 资金 的验 证 基金集中申 购 期满之 日起 10 日内, 集中 申购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 集中 申购 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 有 关规定后, 由基 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 从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 报告应 由参加验 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 效。 验 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 集中 申购 得 到 的全部资金 存入基金 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 的基金银 行存 款账户中 ,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 日 出具相关证 明文件。 3、基金的银 行存款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应 负责本基 金银行存 款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 开 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 户,并根据 中 国人民银行 规定计息 。 本基金 的 银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人制作 、 保管和 使用。 本基金的 一 切货币收支 活动, 包括但 不限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额 、 支付基金收益, 均 需通过 本基金的 银 行存款账户 进行。 (3) 本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 何银行存款 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 何银行存款 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4) 基 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申 请开 通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企业 网 上银 行业 务进 行资 金 支付,并使用 工商银 行企业网上银 行(简称“工商 银 行网银” )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 算汇 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的 管理应符 合 《中 华人民共 和国票 据法》 、 《人 民币银行 账户 结算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理暂 行条例实 施细则》 、 《人 民币利率管 理的有关 规定》 、 《 支付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 规定。 4、基金证券 交收账户 、资金交 收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 立 证券账户。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7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 活 动。 基金管理人 不得对基 金证券交 收账户、 资金交收 账户 进行证券的 超卖或超 买。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 金 账 户即资金交 收账户, 用于证 券交易资 金的结算 。 基金 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托管 人处开立 基金的证券 交易资金 结算的二 级结算备 付金账户 。 5、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集中申购 资 金经验资 后, 基 金托管人 负责在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以 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债 券托管账 户, 并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基金的债 券及资金 的清算 。 在上述 手 续办理完毕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向 中国 人民银行 进行报 备 。 基金管 理人负责 申请基 金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 进行交易 , 由基 金管理人 在中国 外汇交易中 心开设同 业拆借市 场交易账 户。 (2)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 协议,协议 正本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协 议副本由 基金 管理人保存 。 6、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监 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 的 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 用的, 由 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 关账户。 该账 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 管理。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银行 存款定 期存 单等有价凭 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 的保管库 。 实 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 基金 托管人对 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本基金 资产不承担 保管责任 。 银行存款定 期存单等 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保管 。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 程序另有 限制除外 。 除本 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 时应尽可 能保证持 有二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 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合同的 保管期限 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 的合 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 协商或未 在合同约 定范围内 ,合 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8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关于证 券投资 基 金执行< 企 业会计准 则> 估值 业务及份 额净值计 价有 关事项的 通知》 及 其他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息 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算 ,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 以约 定方式发 送 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后, 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份额净 值予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可委托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登 记和保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基 金合同生 效日、基 金 合 同终止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每年 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负责编制 和保管 , 并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真 实性、完 整性和准 确性 负责。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基金 托管 人的 要求 定期 和不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1、 基金管理人 于 《基金合 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 托 管人提供由 注册登记 机构编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2、基金管理 人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 益登记 日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由 注册登记机 构编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3、 基金管 理人于 每年最后 一个交易 日后 10 个 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由注册登 记机 构编制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 务需要,基金 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由注册登 记机构编 制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光盘 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 人由于自身 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 因本 协议而产 生的或与 本协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好 协商未 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 裁地点 为 北京 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的 , 对各方 当事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9 争议处理期 间, 相 关各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修改 后的新协 议, 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基金托管 协议的终 止 (1) 《基金 合同》终 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被依 法 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 因其他事由 造 成其他基金 托管人接 管基金财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被依 法 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 因其他事由 造 成其他基金 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 法》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法律法 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 第 二十 二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服务 内容,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 向投资者 提供,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实际业 务情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 修改服务 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 本基 金管理人 大力发展 基金电 子商务, 并 已开通基 金网上 交易系 统, 投资者可 登陆本 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 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 询等已开 通的各项 基金网上 交易业务 。 同 时, 投资者 可关注鹏 华基金 官方微信 帐 号 (微信号:penghuajijin) , 快速实 现净值查 询功能 , 绑定个人账户 之后, 还可 实现账户 查 询功能和交 易功能。 基金管 理人也将 不断努力 完善现 有技术系统 和销售渠 道, 为 投资者提 供 更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手段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向发生 交易且基 金管理人 持有其真 实、 准确、 完整 联系方式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 或电子文 件形式定 期或不定 期寄送新 开户 欢 迎信、交 易对账单、 《鹏友会 》等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0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 道提交信 息定 制申请,在 申请获基 金管理人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手 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 发送所定制 的信息。 手 机短信可 定制的 信息包括: 月度 短信账单、 公司最新 公告、 持有 基金 周末净值等; 邮 件定制的 信息包 括: 鹏 友会周刊、 电子对账 单等信息 。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业 务发展需要 和实际情 况, 适时 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息 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登录本 基金管理 人网站进 行信息查 询, 通过输入基 金账户号 (或证件 号码) 和查询密码 进入查询 账户, 享有 交易查询、 信 息定制 、 资料修改、 对账 单打印、 理 财刊物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在线客 服、 短 信接收平 台等网络 通讯工 具进行业务 咨询, 基 金管理 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 专人在线 提供咨询 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 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工作 日 8:30 -21:00 的座席 服务(重大 法定节假 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 获得业务 咨询、 信 息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直销 和销售机 构网点柜 台、 基 金管理 人设置的投 诉专线、 呼叫中 心人工 热线、书信 、电子邮 件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 信、 网络在 线是主要 投诉受理 渠 道, 基金管 理人 设专人负 责管理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箱 、 网络 服务。 现场投 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 道, 由 各 销售机构受 理后反馈 给本基金 管理人跟 进处理。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 客户服务 工作, 基金 管理人建 立“ 客 户专家 团” 机制, 邀请客户 对客户服 务工 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 第 二十 三 部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内容与格 式进行披 露, 并至少在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2 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2014 年 12 月 23 日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1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2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2 月 26 日 基金高级管 理人员变 更公告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2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1 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2015 年 1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1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1 月 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工商 银行“2015 倾心回馈”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1 月 1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通旗 下部分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1 月 1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1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1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1 月 21 日 鹏华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摘要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1 月 22 日 2014 年第四 季度报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1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2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2 月 7 日 基金高级管 理人员变 更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2 月 9 日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2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我司 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2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2 月 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2 月 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2 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2 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2 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2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2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3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邮储银 行开通定投 业务并参 加定投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3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3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3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3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3 月 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3 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3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3 月 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2015 年 3 月 16 日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3 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 告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3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3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3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3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3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3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3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3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3 月 25 日 2014 年年度 度报告摘 要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3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3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3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3 月 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限公司关于参与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 行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4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4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4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4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2015 年 4 月 3 日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4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4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4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4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4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4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4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4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4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4 月 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4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4 月 1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4 月 18 日 2015 年第一 季度报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4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4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4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4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4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4 月 28 日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5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4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国际金融有限 公司为我司 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1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建投期货有限 公司为我司 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2015 年 5 月 22 日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6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28 日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7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5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6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6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6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6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6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6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6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6 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6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5 年 6 月 9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4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5 年 6 月 9 日 止。 第 二十 四 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 及查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 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 ,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销售机 构等的办 公场所, 投资 人 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在支 付工本费 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 取本招募 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 为准。 投 资人 也可 以直 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进行 查 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第 二十 五 部分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 件包括: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8 1、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 的 普丰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的文 件 2、《 鹏华 策 略优选 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3、 《鹏华 策 略优选 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 件的存放 地点和 投 资人 查阅 方式: 1、存放地点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存 放在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处; 其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 理人处 。 2、查阅方式 : 投资人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