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通福B(150160)

融通通福: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融通通福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号) 
 
 
 
 
 
 
 
 
 
 
 
 
 
 
 
 
基金 管理人: 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日








期: 二○一五 年七月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 重要 提示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9 月 22 日证监许 可 【2013 】1212 号文核准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12 月10 日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是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高于货 币 市场基金 , 低于混合 型 基金、股 票 型基金。 本 基金《基 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3 年 内,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通福A 为低风 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通福B 为较高 风险、较 高 收益的基 金 份额。 由 于 通福B 内含 杠 杆机制,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波动将 以 一定的杠 杆倍数反映到通福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上。 但通福B 的预 期收益杠杆率并不固定, 在 两 级份额配 比 保持不变 的 情况下, 通 福B 的基金 份 额参考净 值 越高,杠 杆 率越低, 从 而产生杠 杆率变动风险。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并 按 照收费 方 式不同, 分 为通福A (LOF) 、通福C (LOF)两类份额。其中 , 通福A (LOF )开放场 外 申购、 赎回, 并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开放场内申购、 赎回, 于 投资者申购、 赎回时收取相应费 用; 通福C (LOF ) 仅开放 场外申购、 赎回, 不收取申购、 赎回费, 但收取销售服务费。 基金 转型时, 所有通福B 份额 将转入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A 类份 额, 所有通福A 份额将转 入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C 类份 额, 基金管理人在 转型后开始接受持有人的申购、 赎回申请。 在基 金份额转换后,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A 类份额 不再内含杠杆机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 ,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 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 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 利率风险,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 债券投资出现 亏损的风险; 基金运作风险, 包 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2 投 资 者 在 投资 本 基 金 之前 , 请 仔 细阅 读 本 基 金的 招 募 说 明书 和 《 基 金合 同 》 , 全 面 认 识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 做出投资决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 年6 月9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5 年3 月31 日 , 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3 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理人 ............................................................................................... 11 四


基金托管人 ............................................................................................... 18 五


相关服务机 构........................................................................................... 22 六


基金份额的 分级....................................................................................... 31 七


基金的募集 ............................................................................................... 37 八


基金合同的 生效....................................................................................... 38 九


通福 A 的 基金份额折 算 .......................................................................... 39 十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41 十一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58 十二


基金转型 后的基金份 额转换 .............................................................. 61 十三


基金的投 资........................................................................................... 64 十四 、基金的业 绩........................................................................................... 72 十五


基金的财 产........................................................................................... 72 十六


基金资产 的估值................................................................................... 74 十七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80 十八


基金费用 与税收................................................................................... 82 十九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85 二十


基金的信 息披露................................................................................... 86 二十 一


风险揭 示........................................................................................... 92 二十 二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 97 二十 三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 要 .................................................................... 100 二十 四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121 二十 五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 137 二十 六


其他应 披露事项............................................................................. 138 二十 七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 139 二十 八


备查文 件......................................................................................... 139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4 一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销售 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信 息 披露办法》 ) 、 《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融 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 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 基金合同》 编写 ,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5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 基金合 同 》 :指《 融 通通福分 级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及 对 《基金 合 同 》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本 基金签 订之 《 融通 通福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2013 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 指 2014 年 3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9 次主席办公会 计审议通过,2014 年 7 月 7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4 号公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 享 有权 利并承担 义 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6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 《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 构:指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23、 基金代 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 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24、基金销 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5、 注册 登 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 注册 登 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 、 基金账 户: 指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场 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28、 深圳证券 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 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9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7 30、 《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指基 金募 集达到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 基金合 同 》终 止日 :指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 :指 《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 期限 34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 T 日) 37 、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 《业务规 则》 : 指 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并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基金上 市 规则》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发布 实 施的《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 细则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 购: 指 《基金合 同 》 生效后 , 投资人根 据 《基金合 同 》 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 回: 指 《基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条件要 求 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 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 基金的全部或部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他开放式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44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系统内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8 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6、 跨系统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7、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8、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9、 注册登 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0、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1、 上市交 易: 指投资人在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 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通福 B 份额 的行为 52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 指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通福 B 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53、上市交 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54、 基金份 额分级: 指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 通 福 A 、通福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55、 通 福 A : 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通福 A 份额。 通福A 根据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并自 《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 放一次, 接受申购与 赎回申请 56、通福 B : 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通福 B 份额。本基金在扣除通福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通福 B 享有, 亏损以通福 B 的资产净值 为限由通福 B 承担; 通福 B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封闭运作, 封闭期为 3 年, 如届满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 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57、 通 福 A 的开放日: 指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每满 6 个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封闭期届满日除外。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9 58、 通 福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指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 通福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 少的行为 59、通福A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通福 A 份额 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 其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 60、 通福B 的封闭期: 指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 止。 如该对应日 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1、 届满日 : 指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日与通福 B 的封 闭期届满日相同 62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 的基金转换: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 本 基金将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定转 换 为上市开 放 式基金(LOF)的行为 。 转换后的 基 金名称变 更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63、融通通 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 A 类份额: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同》约定 及深圳证 券 交易所规 则 转换为融 通 通福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LOF)后,根据申 购 费、销售 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在赎回 时根据持 有 期限收取 赎 回费用的 基 金份额, 称 为融通通 福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LOF)的 A 类份额 64. 融通通 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 C 类份额: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同》约定 及深圳证 券 交易所规 则 转换为融 通 通福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LOF)后,根据申 购 费、销售 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 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 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 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融通通福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 类份额 65、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同》 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 融通通福 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LOF )后,投 资 人通过有 关 销售机构 提 出申请, 约 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本基金在 3 年 封闭期内不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66、 巨额赎 回: 指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在通 福 A 的单个 开放日, 经过申 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通福 A 的净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通福 A 总份额 的 10% 时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0 的情形; 也指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同 》 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后,本基金单 个 开放日, 本 基金基金 份 额净赎回 申 请(赎回 申 请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67、日/ 天: 指公历日 68、月:指 公历月 69、 元:指 人民币元 70、 基金收益 : 指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1、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2、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4、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5、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指 《 基金合 同 》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的基础上, 采用 “ 虚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通福 A 和通福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 其中, 通 福 A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通福 A 的开放日和通福 B 的封 闭期届满 日。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 的实际价值 76、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7、 不可抗 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1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设立日期:2001 年5 月22 日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电话: (0755 )26948070 联系人:刘宏 目前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0% 、 日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 )4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现任董事 情况 董事长田德军先生, 经济学博士, 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主管; 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2010 年3 月至今,任 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 民进会员, 注册会计师, 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历任电力部 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 年 1 月 至今,任公司独立董 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 南开大学金 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 年1 月至今 ,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 法学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院副院长、 博士研究 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 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 立董事。 董事马金声先生, 高级经济师, 现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名誉董事长。 历任中国人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2 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 主任, 金银管理司司长;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书 记兼 副董事 长; 华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党委书 记。2007 年至今,任公司 董事。 董事黄庆华先生, 工科学士, 现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助理、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事业部综合 管理处主管。2015 年 2 月至今,任公 司董事。 董事 Frederick Reidenbach ( 弗莱德) 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斯克兰顿大学 , 注册会计师, 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和首席营运官。 历任日本 富达投资首席行政官;富达投资(Fidelity Investment )旗 下子公司 KVH 电信的首席 执 行 长和首席营运官;日本 Aon Risk Service 的首席 财务官和首席营运官。2010 年3 月至 今 , 任公司董事。 董事 Blair Pickerell ( 裴布雷)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亚洲 区总 裁及全 球首 席 营销 总监 。历任 摩根 士丹利 亚洲 有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201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孟朝霞女士, 经济学硕士, 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历任新华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2 月 至 今,任公司董事。 2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情况 总经理孟朝霞女士, 经济学 硕士 。 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 经理, 泰康 养老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富国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2014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 总经 理颜 锡 廉(Allen Yan ) 先生, 工商 管理硕 士。 历任美 国富 达投资 公司 财务 分析员、 日本富达投资公司财务经理,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企划与分析部部长。2011 年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 法学硕士。 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原国务 院法制局) 财 金司公务员, 曾在中 国证 监会法 律部 和基金 监管 部工作 ,曾 是中国 证监 会公职 律师 。2011 年至今任公司 督察长。 3 、基金经理 王纯,女,经济学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7 年 9 月至 2007 年 12 月在中 诚信国际工作,任信用分析师;2008 年1 月至2008 年12 月 在招商证券工作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3 任债券研究员;2009 年 1 月至 2013 年 10 月在中 投证券工作,任债券研究员。2013 年 12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公司,任债券研究员。


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15 年6 月23 日,由韩海平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6 月 23 日至 今,由 王纯女士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4 、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 总 经 理 孟 朝 霞 女 士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颜 锡 廉 (Allen Yan )先生,基金经理王超先生。 5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2、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不从 事违反 《证 券法》 的行 为,并 承诺 建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不从 事以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风 险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4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 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 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 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5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债券; 6 、买卖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 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 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6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 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 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指 引》 、 《企业 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 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险管 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 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 核制度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7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由 总经理提名, 经董事会聘 任,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 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有关 情况; 检查公司各业务 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8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2 、主要人员 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3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 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 业的托管服务, 展 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 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 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3 月,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28 只。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 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 国 《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9 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 做 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 极拓展各项托管业 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 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2007 、2009、2010 、2011、2012 、2013 年七次 顺利 通过评 估组 织内部 控制 和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4 年中 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 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 大型托 管银 行接轨 ,达 到国际 先进 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 为年度 化、 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20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 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 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 的例外。 (6 )独 立性 原则。 设立 专门履 行托 管人职 责的 管理部 门; 直接操 作人 员和控 制人 员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 )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 控防线” 、 “ 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 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 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 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 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21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 急准 备与响 应。 资产托 管业 务建立 专门 的灾难 恢复 中心, 制定 了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环 境 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 地发展。 (2 )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 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 )内 部风 险控制 始终 是托管 部工 作重点 之一 ,保持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地位。 资产 托 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22 五


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在 深 圳 、 北 京 和 上 海 设 立 的 销 售 服 务 小 组 以 及 网 上 直 销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开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 )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 陈思辰 电话: (0755 )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 ( 免长途通话费用) 、 (0755)26948088 (2 )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1241-1243 单元 邮政编码:100140 联系人: 魏艳薇 电话: (010 )66190989 (3 )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6 楼 601 -602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 杨雁 联系电话: (021 )38424950 (4 )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刘晶 联系电话: (0755 )26948105 2 、代销机构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23 (1 )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 (010 )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2) 上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497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3 )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 (010 )66045608 客服电话: (010 )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21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4 )深圳众 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24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 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 )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娥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电话: (021 )54509988 传真: (021 )6438379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 )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 (021 )58870011 网址:www.ehowbuy.com (7 )杭州数 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8 )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25 联系人:吕慧 电话: (021 )58788678 传真: (021 )8788678-8101 网址:www.erichfund.com (9 )北京展 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王 琳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0)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传真: (021 )38676161 客服电话:4008888666 (11)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 (010 )85130236 客服电话:400-888-8108 (13)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 (010 )60838995 客服电话:4008895548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26 (14)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 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 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 )33389888 联系人:曹晔 客服热线: 95523 或4008895523 (15 )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16)中信 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 29 号 迪凯银座 22 、23 楼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佳苗 电话: (0571 )86609015


客服热线: (0571 )95548 (17)渤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客服电话:400-651-5988 (18)山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27 联系人: 邓颖贇 电话:0351-8686796 客服电话:95573 (19) 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法人代表:杨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电话: (0532 )85023924 客服电话:95548 (20)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客服电话:4008601555 (21)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鹿馨方 电话: (010 )63080994 客服电话:4008008899 (22)长城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 14、16 、17 楼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 (0755 )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23)新时 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28 联系人: 卢珊 电话: (010 )83561072 客服热线:400-6989-898 (24)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 吴琼 电话: (0755 )22621866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25)华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 )65161821 客服电话: (0551 )96518 、400-80-9651 (26)国都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业务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 (27)恒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电话: (0471 )4974437 客服电话: (0471 )4961259 (28)国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29 联系人:俞驰 电话: (0791 )86283080 客服电话:400822211 (29)西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 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 (029 )87406649 客服电话:95582 (30)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服电话:4006-600109 (31)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电话: (010 )59378856 传真: (010 )58598907 联系人:崔巍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30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 代广场 A 座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 崔 卫群 经办律师: 闵齐双


崔 卫群 电话:(0755)33382888 (总机)


(0755 )33033936(直线 ) 13480989076 传真:(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 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邮编 :200021 )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汪棣、刘莉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王灵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31 六


基金份额的 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通福 A 、 通福B 两级 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 、基金份额 配比 通福 A 、通 福 B 的份额 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通福 A 、通福B 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 7:3 。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通福 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 开放一次, 通福 B 封闭 运作。 在通福 A 的每次 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通福 A 进 行基金份额 折算, 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通福 A 份额数 按折算 比例相应增减。 因此, 在通福 A 的单个 开放日, 如果通福 A 未 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 通 福 A 、 通福B 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出现大于 7:3 的 情形; 如通福 A 发生的 净赎回份 额较多,通福 A 、通福B 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情形。 2 、通福A 的 运作 (1 )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 通福 A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其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重 新设定一次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相关公告 , 计算 公 式如下: 通福 A 份额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单利)= 人 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利差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通福 A 每 个开放期开始前公告下一封闭期适用的、 通福 A 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5%(含 )到 2% (含 ) 。通福 A 首个封闭 期的利差值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在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当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 银 行定期存 款 基准利率 及 首个封闭 期 的利差值 设 定通福 A 份额的首次 约 定年 基准 收益率, 该收益率即为通福 A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最初 6 个 月的年收益率, 适用于 《基金合 同》生效日(含)到第 1 个开放日 (含)的时间段;在通福 A 份额的 每个开放日(最后 1 个开放日 除 外) ,基金 管 理人将根 据 该日中国 人 民银行执 行 的金融机 构 人民币一 年 期银行定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32 期存款基准利率及届时公告的利差值 重新设定通福 A 的年 收益率, 该收益率即为通福 A 接下 来 6 个月的年收益率 , 适用于该 开 放日(不 含 )到下个 开 放日(含 ) 的时间段 ; 在通福 A 的最后 1 个 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及届时公告的利差 值重新设定通福 A 的 年收益率, 该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 日(不含)到《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含)的时间段。 通福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基金合同》 生效日或开放日通福 A 折算后 的 1 元为基 准 采用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通福 A 份额的本金安全或约定收益,在极端亏损的情况下, 通福 A 份额 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2 )开放日 通福 A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 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通福 A 的开 放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 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通福 A 的第 一次开放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届满 6 个月 之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 12 个月之 日,如该 日 为非工作 日 ,则为该 日 之前的最 后 一个工作 日 ;以此类 推 。例如: 《 基 金合同》 于 2013 年1 月 18 日生效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届满 6 个 月、12 个月 、18 个月之 日分 别 为 2013 年 7 月 18 日、2014 年 1 月 18 日、2014 年 7 月 18 日 ,以此类推。2014 年 1 月 18 日为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4 年 1 月 17 日,则第二 次开放日为 2013 年 1 月17 日 。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 )规模限 制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4 )基金份 额折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期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 对通福 A 进 行基金份额折算, 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通福 A 份 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通福 A 的基 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通福 A 的基 金份额折算具体见 《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33 3 、通福B 的 运作 (1 )在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通福 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 赎回申请。 通福 B 的封 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 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通福 B 将申 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本基金 在扣除通福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通福 B 享有,亏损以通福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通福 B 承担。 4 、基金份额 发售 通福 A 、通 福 B 将分别 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闭 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通 福 A 份额和 通福 B 份额 的份额数之和;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T 日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该 LOF 基金 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 、通福A 和 通福 B 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通福 A 的开放 日计算通福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封闭期 届满日分别计算通福 A 和通福 B 的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通福 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通福 B 的封闭期届满日(T 日) ,设 为自通福 A 《基 金合同》 生效日或上一开放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为 T 日通福 A 的 份额余额, 为 T 日通福 B 的份额余额 ,R 为通福 A 在《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上一开放日设定的通福 A 的约 定基准收益率,M 为运作 当年实际天数, 即指 《基金合同》 生效日或通福A 份额上一 次开放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34 为 T 日通福A 的基金份额 净值, 为 T 日通福 B 的 基金份额净值。 (1 )通福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若 T 日闭 市后,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 元乘以 T 日 通福 A 份额 的份 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通 福 A 份额应 计 收益之和” ,则 T 日通 福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如 下: “T 日全部通 福 A 份额应 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2 )若 T 日闭 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通福 A 份 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通福 A 份额应计收 益之和” ,则 : (2 )通福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通福 B 份额 封闭期届满日(T 日) , 通福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通福 A 份额 、 通福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通福A 份额和通福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 、通福A 和 通福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 内,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通福 A 和通 福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其中, 通 福 A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通福 A 的开放日。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 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 )通福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内,在通福 A 的非开放日(T 日) ,设 为自通福 A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35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 前通福 A 尚 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 T 日 的运作天数, 为 T 日闭市 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为 T 日通福A 的 份额余额, 为 T 日通福A 的 基金份额净值,R 为通 福 A 在 《基 金合同》 生效日或上一开放日设定的通福 A 的 约定基准收 益率,M 为运 作当年实际天数, 即指 《基金合同》 生效日或通福 A 份额 上一次开放日所在年 度的实际天数。 1)若 T 日闭 市后,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 等于 “1.00 元乘以 T 日 通福 A 份额 的份 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通 福 A 份额应 计收益之和” ,则 T 日通 福 A 份额的 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 下: “T 日全部通 福 A 份额应 计收益”计算公 式如下: 2 )若 T 日闭 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通福 A 份 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通福 A 份额应计收 益之和” ,则 : (2 )通福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为T 日通 福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为 T 日 通福 B 的份 额余额。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通福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公式如下: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 的通福 A 非 开放日, 为通福 A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通福 A 的开 放日, 为通福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通福 A 、 通 福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通福A 和通福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36 二、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 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金将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转换为融通 通 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通 福 A 、 通福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的不 同类别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 满时的基金转换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见 《基金合同 》 第十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37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于 2013 年 9 月22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3 】1212 号文准予募 集。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基金份额面值 发售,每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3 年11 月 11 日至 2013 年 12 月5 日。 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527,048,661.28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937 户。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38 八


基金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12 月 10 日生 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39 九


通福A 的基金 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通福 A 将按以下规 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通福 A 的基 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 日。 通福 A 的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 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通福 A 的运 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通福 A 所有份 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 通福A 的基金份额 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 折 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通福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通福 A 的基 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通福 A 的折 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通福 A 经折 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通福 A 的份 额数×通福 A 的折算比例 通福 A 份额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 基准日折算前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净值、通福 A 的折 算比 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通福 B 的 上市交易等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40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 、基金份额 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基金份额 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41 十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投资人可在通福 A 的开放日对 通福 A 进行 申购 和赎回, 通福 B 份额在 分级运作期内封闭运作, 不开放申购赎回;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 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通福 A 的申购与赎回 1 、申购和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 、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通福 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 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通福 A 的申 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 通福 A 的申 购和赎回, 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通福 A 的运 作” 的相关内容。 通福A 的开放日以 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 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通福 A 的第 一个开放日为 2014 年6 月 10 日。 3 、申购和赎 回的原则 (1 ) “确定 价” 原则,即通福 A 的 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 1.00 元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 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 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 循 “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人 申购通 福 A 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 为有效。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42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通福 A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 在提交 通福 A 赎 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 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 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 损失,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通福 A 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而 仅 代表销售 机 构确实接 收 到申请。 通 福 A 申购与赎回的确 认 以注册登 记 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开放日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通福 B 份额的规模 为基准, 按照不超过 7:3 的份额配 比对通福 A 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 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在通福 A 每 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通福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 7/3 倍通 福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通福 A 的申购 申请进行确认。 在通福 A 每 一个开放日,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通福 A 的赎回申请 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发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43 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按照本部分 “11 、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对巨额赎回的有关规 定执行。 对于通福 A 的申购申请, 如果对通福 A 的全部有效 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通福 A 的份额 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 通福 B 的份 额余额, 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通福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 成交确认; 如果对通福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通福 A 的份额 余额大于 7/3 倍通 福 B 的份额 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通福 A 份额 余额不超过 7/3 倍通 福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 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通福 A 每次开放日 的申 购与赎 回申 请确认 办法 及确认 结果 见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5 、申购和赎 回的数量限制 (1 )代销网 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 ,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00,000 元。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 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自 2014 年 5 月 27 日起,投资者在代销网点和网上直销的每次最低申购金额调整为 10 元 人民币,在直销机构 的直销柜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仍为 100,000 元人 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 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通福 A 份额 赎回,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 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调整本 基金 首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各销售 机构 可以 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在上述最低金额限制基础上设置上述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通福A 的申购、赎回价格为 1.000 元。 (2 )通福A 不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 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44 担。 7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通福A 申购份额的计算 通福 A 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1.00 (2 )通福A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 ×1.00 (3 )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方式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4 )申购份 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通福 A 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 通福 A 的申购份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式 通福 A 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为 基准扣除相应费用,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8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 登记 通福 A 申购 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通福 A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投资人申购通福 A 成功 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通福 A 成功 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9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发生 《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45 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4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5 )基金 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 )根据申 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7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 、 (2 ) 、 (3 ) 、 (5)、(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根 据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 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发生 《 基金合 同 》 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4 )通福A 在单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一 ,除 上述第 (4 ) 项规定 外,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 分 配给赎回 申 请人,未 支 付部分可 延 期支付。 若 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 述 情形,按 《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 回的认定 若通福 A 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46 (2 )巨额赎 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但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 )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12、 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 )若暂停 时间超过 1 日,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 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 、申购和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场外申购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47 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 告。 2 、申购与赎 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 (账 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3 、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 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之 日起不超过 30 日内 开始办 理申购 、 赎回 ,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 2 日依 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日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时除 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4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48 (2)“ 金额 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撤 销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场外 赎 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 )投资 人 通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场内申 购、 赎回业 务时 ,需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或证 券交 易所 可 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以及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 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T+2 日后 (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6 、申购和赎 回的数量限制 (1 )在本 基 金代销 网点 及直销 网上 交易系 统进 行场外 申购 时,每 个基 金账户 首笔 申购 (含申购费)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 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 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为 10 万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万元。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49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的金额必须为整数。 各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自 己 的 业 务 情 况 在 上 述 最 低 金 额 限 制 基 础 上 设 置 上 述 基 金 的 最 低 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 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 定。 (2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将其持 有的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本 基金 不设 场外 最 低赎 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时, 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 。 投资者 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合理调 整对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7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第三位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的 A 类 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 )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的 A 类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份额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5%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 对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进 行 部 分 确 认 时 , 投 资 人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计 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应 按 照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场 外 申 购 费 率 设 定 投 资 者 的 场内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50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 )投资 者 可将其 持有 的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本基 金收取 赎回 费用,C 类 基金 份额持有期大于 30 天则不收取赎回费。对于所收取的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其中 25%的部 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对于持有期限少于或者等于 30 日的 C 类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 )本基 金 的赎回 费率 按照持 有时 间递减 ,即 相关基 金份 额持有 时间 越长, 所适 用的 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 A 类 份额 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份额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T ≤1 年 0.5% 1 年<T ≤2 年 0.25% T >2 年 0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赎回费率为 0.5% ,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 赎回费率。 本基金 C 类 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份额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T ≤30 天 0.1% T >30 天 0 注:1 年指365 天,2 年指 730 天。 其中, 在场 外认购 以及 本基金 转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之后场 外申 购的投 资者 其份 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 并转托管至场 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8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 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A 类基金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认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C 类基金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51 3 )通过场 外 方式进 行申 购的, 申购 份额计 算结 果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 还给投资人。 例: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 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 +0.8%) =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 -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 =9,448 份 (保留整数)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场内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 可得到 A 类 基金份额 9,448 份。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 场外申购本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额, 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 +0.8%) =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 =9,948.2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 可得 到 A 类 基金份额 9,948.22 份。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 C 类基金 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 场外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 可得到 C 类 基金份额 9,523.81 份。 (2 )赎回金 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 基金份额净值×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52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在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A 类 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 =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1% =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 -10.50 =10,489.50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交所场内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 基金 A 类份 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89.50 元。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时间为 60 天,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 =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5% =5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 -52.50 =10,447.50 元 即: 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60 天后通过场 外赎回, 假设赎回当 日 本基金 A 类 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47.50 元。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 持有时间为 2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1%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 =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1% =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 -10.50 =10,489.50 元 即: 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20 天后通过场 外赎回, 假设赎回当 日 本基金 C 类 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89.50 元。 (3 ) 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方式见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 9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后, 基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53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10、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发生 《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4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接 受 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5 )基金 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 、 (2 ) 、 (3 ) 、 (5)、(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根 据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1、 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发生 《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4 )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 若出现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情形, 按 《基金合 同 》 的相关 条 款处理。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54 12、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 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 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 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 4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和注 册登记 机构 对于发 生巨 额赎回 时的 场内份 额的 处理方 式另 有规 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 )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55 13、 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 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 )如果连 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 。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通福 A 与通福B 不 得相互转换。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56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3 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3 年 内, 通福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通福 A 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 ) 之间进行 转 托管,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在变更办 理 通福 A 赎回业务的销 售 机构(网 点)时,可办理已持有通福A 的基 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通福 B 的转 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 托管”相同。 2 、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 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转入或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转入、 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 转托管 1 )系统内 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不 同销 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 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基 金赎 回业务 的销 售机 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 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上 市交易 或场 内赎 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 )跨系统 转托管 1 )跨系统 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和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57 2 )本基金 跨 系统转 托管 的具体 业务 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58 十一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在通福 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通福 B 的基金 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通福 B 份额上市 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通福 B 份额可 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中的通福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通福B 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金将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及深圳证券 交 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转换后,本基金通福 A 将转为融通通福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场外的 C 类份额,场外的通福 B 份额将转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场外的 A 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通福 B 份额将 转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场内 的 A 类份额 , 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转换后场内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 的 A 类份额 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融通通福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场外 的 A 类份额 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场外的 C 类 份额不能 转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 的 A 类份额和场外的 A 类份额,不能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只能通过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通福 B 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金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 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后, 本 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之 日起 30 日内 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59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 告。 通福 B 已于2014 年1 月27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通福 B 份额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通福B 份 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 本基金封闭期届 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 上市首日的开 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4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5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6 、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 指通福 B )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 指通福 B )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为通福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 指通福 B ) 的停复牌与暂停、 终止上 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60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 同》 相应予以修改,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61 十二


基金转型 后的基金份 额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 换为上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基金名 称变更为 “ 融通通福 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LOF) ” 。通 福 A 、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的 份额,并 办 理基金的 申 购与赎回 业 务。本基 金 转换为上 市 开放式基 金 (LOF)后,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通福 A 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通福 A 的处理 方式。 通福 A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在 届时 公告规 定的 时间内 按照 公告规 定的 方式做 出选 择赎 回通福 A 份 额, 赎回价格以 “未知价” 原则, 即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的, 其持有的通福 A 份 额将被默认为转入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C 类份 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日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 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 满日与通 福 B 的封闭 期届满日相同。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 1 、基金份额 转换规则 对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每一份通福 A 和通福 B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 日, 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计算通福 A 和通福B 的 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 各 自 的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 按 照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换 为 融 通 通 福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的不 同类别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通福 A 和通福 B ,均无 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其中, 本基金通福 A 将转为融通 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场外的 C 类份额,场外的通福 B 份额将转为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外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62 的 A 类份额, 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本基金场内的通福 B 份额将转为 融通通福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的 A 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通福 A 和通福 B 的份额转换 基准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 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转换基准日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 、份额转换 方式 在份额 转换 基准日 ,本 基金转 换成 融通通 福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通福 A 和通福 B 转 换比例对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 3 、份额转换 计算公式 通福 A 份额 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通福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1.000 通福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通福 B 的基金份额 净值/1.000 通福 A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转换前通福 A 份额 数×通福 A 份额的转换比率 通福 B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转换前通福 B 份额 数×通福 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 通福 A 份 额 (或通福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 通福 A (或通福 B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持有 的 转换后上 市 开放式基 金 (LOF)份额的具体计 算 见基金管 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四、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通福 A 、通福 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之日起 30 日内, 本基金将上市交易, 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 开 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份额转换的公告 (1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 基金管理 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 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在本基 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日 前 30 个工作 日, 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63 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 )通福 A 、通福 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转 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 本基金 转换 为 融通通福 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LOF )后,本 基 金的投资 目 标、 投资 策 略、投资 范 围、投资 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按《基金合同》 保持不变。 七、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A 类和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 如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64 十三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以 债 券 为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 上 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型可 转 换债券) 、 资 产支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或中国证 监 会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 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 A 股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 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 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因上述原因持有 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90 个交 易日内卖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权益 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 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配置。 在 认真研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根据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 大类金融资产的比例; 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及市场流动性的基础上, 根据类属资产配置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65 策略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1 )整体资 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 市场利率走势、 市场资金供求情况, 以及证券市场走势、 信用风险情况、 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在整体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 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 )类属资 产配置策略 在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的 指 导 下 , 根 据 资 产 的 风 险 来 源 、 收 益 率 水 平 、 利 息 税 务 处 理 以 及市场流动性等因素, 将市场细分为普通债券 (含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短期 融资券等) 、 附权债券 (含可转换公司债、 各类附权债券等) 、 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子市场, 采 取积极投资策略,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 数。 (3 )明细资 产配置策略 在 明 细 资 产 配 置 上 , 首 先 根 据 明 细 资 产 的 剩 余 期 限 、 资 产 信 用 等 级 、 流 动 性 指 标 决 定 是否纳入组合; 其次, 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 (到期收益率、 票面利率、 利息支付方式、 利 息税务处理) 与剩余期限的配比, 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最后, 根据个别 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 ,决定 投资总量。 2 、普通债券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普 通 债 券 的 投 资 中 主 要 基 于 对 国 家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的 深 入 分 析 以 及 对 宏 观经济的动态跟踪, 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 久期控 制、 期限结构配 置、 信用风险控制、 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债券市场、 债券收益率曲线 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 ) 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 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 ) 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 限结构, 包括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 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 信用风险控制是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基准利 率走势、 资金面状况、 行业以及个 券信用状况的研判, 积极主动发掘收益充分覆盖风险, 甚至在覆盖之余还存在超额收益的投 资品种;同时通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级限定、久期控制等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 (4 ) 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 构建和调整债券债组合,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66 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 ) 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 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 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3 、附权债券 投资策略 附 权 债 券 指 对 债 券 发 行 体 授 予 某 种 期 权, 或 者 赋 予 债 券 投 资 者 某 种 期 权, 从 而 使 债 券 发 行体或投 资 者有了某 种 灵活的选 择 余地, 从而 增 强该种金 融 工具对不 同 发行体融 资 的灵活性, 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 当前附权债券的主要种类有可转换公司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 换公司债券以及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等。


(1 )可转换 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不 同 于 一 般 的 企 业 ( 公 司 ) 债 券 , 其 投 资 人 具 有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转 股 和 回售的权利, 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 价值, 是一种既具有债性, 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 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 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最 大 的 优 点 在 于 , 可 以 用 较 小 的 本 金 损 失 , 博 取 股 票 上 涨 时 的 巨 大 收 益。 可以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 买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 券, 并持有的投资策略, 只要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 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 , 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可 以 按 照 约 定 价 格 转 换 为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因 此 在 日 常 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会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 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 以转换成股票。 基金管理人在日常交易过程中, 会密切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 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2 )其它附 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 运用利率模型, 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期 权调整利差(OAS ) ,作 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是 认 股 权 证 和 公 司 债 券 的 组 合 产 品 , 该 种 产 品 中 的 公 司 债 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 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 而上市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 债券和认股权证。 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获得的认股权证自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 出 ,分离交 易 可转换公 司 债券上市 后 分离出的 公 司债券的 投 资按照普 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4 、资产证券 化产品投资策略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67 证 券 化 是 将 缺 乏 流 动 性 但 能 够 产 生 稳 定 现 金 流 的 资 产 , 通 过 一 定 的 结 构 化 安 排 , 对 资 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 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 流通, 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 程。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的 定 价 受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标 的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质 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 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 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 投资于资产 证券化产 品。 5 、新股申购 策略 为保证新股发行成功, 新股发行一级市场价格通常相对二级市场价格存在一定的折价。 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中, 参与新股申购是一种风险低、 收益稳定的投资行为, 为投资人 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以及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 表现的预期, 谨慎参与新股申购, 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 申购所得的股 票在可上市交易后 30 个 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6 、投资决策 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组 合 基 准 久 期 、 回 购 的 最 高 比 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内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 向 集 中 交 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 室 设 立 债 券 交 易 员 , 负 责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 就 指 令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及 市 场 面 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 集 中 交 易 室 同 时 负 责 各 项 投 资 限 制 的 监 控 以 及 本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 旗 下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公 平 交 易控制。 7 、投资程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决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 制 定 具 体 的 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 指令。 (1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市 场 的 趋 势 、 运 行 的 格 局 和 特 点 , 并 结 合 《 基 金 合 同 》 、 投 资 风 格 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 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68 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 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 投资分布方式等。 (4 )对已投 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 投资于 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的 80%;投资于权 益类 金 融工 具的 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基 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69 的 40% ; (15 )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 (1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较低的基金品种, 其风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70 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 经过 基金份 额分 级后, 通福 A 份额具有 低风险 、收 益相对 稳定 的特征 ;通 福 B 份额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5 年 6 月26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 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3 月31 日。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439,043,548.30 89.88 其中:债券


439,043,548.30 89.8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8,870,986.79 7.96 7 其他资产


10,557,936.80 2.16 8 合计





488,472,471.8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06,000.00 7.4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06,000.00 7.41 4 企业债券 272,056,548.30 100.7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46,981,000.00 54.42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71 9 合计 439,043,548.30 162.57 5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1 101463004 14 豫交 投 MTN001 300,000 32,712,000.00 12.11 2 124461 13 清远债 300,030 32,097,209.40 11.89 3 101456065 14 合建 投 MTN002 300,000 31,383,000.00 11.62 4 1480536 14 乐山债 300,000 29,712,000.00 11.00 5 124458 13 镇投 01 200,000 22,236,000.00 8.23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9.2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3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0.2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347.6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552,589.1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72 9 合计 10,557,936.80 10.3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4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十四 、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如 下: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12 月10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0.20% 0.03% -0.43% 0.08% 0.63% -0.05% 2014 年度 23.43% 0.51% 6.54% 0.11% 16.89% 0.40% 十五


基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73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74 十六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 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75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 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7 、相关法 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 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 在通福 A 的开放日计算通福 A 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 通福 B 的封 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通福 A 和通福B 的基金份额 净值。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76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规定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并公告通福 A 和通福 B 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 值。 通福 A 与通福 B 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对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A 类与 C 类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 产和收益分配及份额转换。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登记机 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77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估 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受损方”),则估 值错误责 任 方应赔偿 受 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 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 )差错 责 任方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如果因 基金 管理人 过错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 如果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78 (3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 (3 )因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给 基金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各自技 术系 统设置 而产 生的净 值计 算尾差 ,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证 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79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80 十 七


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 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在符合 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2 )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场 外 转 入 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 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 内 转 入 、 申 购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分 红 , 投 资 者 不 能 选 择 其 他 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 基金收 益分配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81 (4 )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82 十八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 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83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 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 人 复核后 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基 金 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费 等。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内的销售 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 内,通福 A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 , 通福 B 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通福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通福A 基 金份额每 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通 福 A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与通福 A 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的销售 服务费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其中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84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4 -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85 十 九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 人每月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 换 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86 二十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 定 的媒体和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的互联网 网 站(以下 简 称“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87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 所在地的 中 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报 送 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 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摘 要登载在 指 定媒体和 基 金管理人 网 站上;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 《 基金合 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上市交易 公告书 本基金 获准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后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在 上市前 3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 5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通福 A 的首 次开放日或者通福 B 上 市交易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以及通福 A 和通福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88 在通福 A 的 首次开放或者通福 B 上 市交易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通福 A 和通福 B 的基金份额 参 考净值以 及 各自的 基 金 份额累计 参考 净值登 载 在指定媒 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 6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公告通福 A 的年收益率 、 通 福 A 和通福B 的份额配比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 、临时报告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89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通福A 办理申购、 赎回;


(22)通福A 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90 (23)通福A 的收益率设 定及其调整; (24)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 的基金转换; (25 )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9)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0)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通福 A 的 年收益率、 通福 A 和通 福 B 的份额 配比、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91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92 二十 一


风 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的 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 能完全避免。 5 、通货膨胀 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93 7 、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 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 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 分析和 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 各类金 融工具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 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 加剧流动 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 券种原则的基础上, 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 类风险。 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迫使基 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94 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有 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1 、信用违约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 80% , 因此 , 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 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 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 信用风险。 2 、通福A 的 特有风险 (1 )流动性 风险 通福 A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通福 A 份额, 在非开放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回通福 A 而出现 流动性风险。 另外, 如遇 不可抗力等原因通福 A 的开放日可能延后,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 )利率风 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通福 A 的每个开 放日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设定 通福 A 的年 收益率。 如果利率下调, 通福 A 的 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进行调整; 如果在非开放 日出现利率上调, 通福 A 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 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再根 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 )开放日 的赎回风险 在通福 A 的 每个开放日, 通福 A 的基 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通福A 将同时进行基 金份额折算, 其份额数将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通福 A 时, 可能 出现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 )基金的 收益分配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对于通福 A , 基金管 理 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通福 A 实施基 金份额折算。 通福 A 进 行基金份额折算后, 如 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 资者通过赎回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者可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95 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5 )极端情 形下的损失风险 通福 A 具有 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但是, 本基金为通福 A 设 置的收益率并非保 证收益, 在极端情况下, 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 通福 A 可能 出现不能获 得收益甚至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6 )基金转 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基 金类 型为债券型。 在基金转型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通福 A 份额赎回、 或是转入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 投资者不选择的,其持有的通福 A 份额将被 默认为转入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C 类份额。 通福 A 的基金 份额转入 上市开放 式 基金(LOF)C 类份额后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 持 有的基金 份 额将面临 风 险收益特 征变化的风险。 3 、通福B 的 特有风险 (1 )杠杆机 制风险 在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的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本基金在扣除通福 A 的 应计收 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通福 B 享有, 亏损以通福 B 的 资产净值为限由通福 B 承担, 因 此, 通福 B 在 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 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 极端情况下,通福 B 可 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 )利率风 险 在通福 A 的 每次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 行存款利率重新设定通福 A 的年收益率, 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 通 福 A 的 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上作出调整, 通福 B 的资产 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 )份额配 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通福 A 、通福 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由于 通福 A 、通福 B 将独立发 售,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 7:3 ;本基金 成立后,由于通福 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 在通福 A 每次开 放结束后, 通福 A 、 通 福 B 的份额 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4 )杠杆率 变动风险 通福 B 具有 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 由于通福 B 内含杠杆机制, 基金资产净值 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通福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上。 但是, 通福 B 的预期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96 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 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通福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 )上市交 易风险 通福 B 上市 交易后 可能 因信息 披露 导致基 金停 牌,投 资者 在停牌 期间 不能买 卖通 福 B 份额,产生风险;通福 B 上市后也可 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 )折/ 溢 价交易风险 通福 B 上市 交易后, 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 通福 B 的上市 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 溢价交易 的风险。 (7 )基金的 收益分配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通福B 上市交易后 , 投 资者可通过买卖基金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过变现基金份额以获取投资 回报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价格波动及折价交易等风险。 (8 )基金转 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基 金类 型为债券型。 在基金转型时, 所有通福 B 份额 将自动转入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A 类份额 。 在基金 份额 转换后 ,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A 类份额 将 不 再内含 杠杆 机制,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另外, 本基金转型后, 原有通福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可能会 因其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 不能顺利赎回。 此时, 投资 者可选择 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八、其他风险 1 、因基 金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人 员配 备、风 险管 理和内 控制 度等方 面不 完 善 而产生的风险; 2 、因金融市 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因素 的出现 ,可 能严重 影 响 证券市 场运 行,导 致基 金 资 产损失; 4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97 二十 二


基金 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 、 变更 《基 金合同 》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 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98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一)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通福 A 的本金及应 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 由通福 B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如 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99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00 二十 三


基 金合 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权利包括 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机 构 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义务包括 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01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 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02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 集 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 (4 )配备 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 产 和基金管 理 人的财产 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分别 管 理,分别 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03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全部募集 费 用,将已 募 集资金并 加 计银行同 期 存款利息 在 基金募集 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3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04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 金财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 金商业秘 密 ,除《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另有规定 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0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通福 A 、通福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通福 A 、通福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 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 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除外;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06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依据 《 基金合同》 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会 议表决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单 独或合计持有通福 A 、通福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和日期重新设定通福 A 的利 差; (7 )按照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 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07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 人决定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仍认 为 有必要召 开 的,应当 由 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 、采取通 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08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以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 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 “有效的通福 A 和通福B 各 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 、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 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09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通福 A 和 通福 B 各自 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 托人的代 理 投票授权 委 托证明符 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 托 管人、与 其 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10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 会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和 代理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 之 一 ) (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通福 A 和通福 B 各自的 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 证 明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 表有表决 权 的基金份 额 、委托人 姓 名(或单 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但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通福 A 、通福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 行表决, 且通福 A 、 通 福 B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 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有的通福A 和通福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参加大会的通福 A 和通福B 各 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 ) 通过方可 做 出。转换 基 金运作方 式 、更换基 金 管理人或 者 基金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11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 会 议主持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12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 ,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 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在符合 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2 )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场 外 转 入 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 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 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 内 转 入 、 申 购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分 红 , 投 资 者 不 能 选 择 其 他 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 基金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收益分配方案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13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 户费 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 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70%÷ 当年天数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14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 管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 人复核后 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3 、销售服务 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基 金 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费 等。 (1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内的销售 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 内,通福 A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 , 通福 B 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通福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通福A 基 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通 福 A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与通福 A 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的销售 服务费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其中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1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 -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以 债 券 为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 上 市 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型可转 换 债券) 、资 产 支持证券 、 债券回购 、 银行存款 或 中国证监 会 允许基金 投 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 A 股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 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 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因上述原因持有 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90 个交 易日内卖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权益 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16 关规定。 (三)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 投资于 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的 80%;投资于权 益类 金融工 具的 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5 )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 (1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17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通福 A 的首 次开放日或者通福 B 上 市交易 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以及通福 A 和通福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在通福 A 的 首次开放或者通福 B 上 市交易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交易日的次日, 通 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 通福A 和通福B 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 参考 净值。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18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通福 A 和通福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 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 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19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 、本基金在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清 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通福 A 的本金及应 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 由通福 B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 、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基 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如 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20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裁规则进 行, 仲裁地点 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 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21 二十 四


基 金托 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成立时间:2001 年5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8 号 注册资本:12500 万元人 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 )26948075 传真: (0755 )26935011 联系人:杜嘉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7909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设 立文 号:国 务院 《关于 中国 人民银 行专 门行使 中央 银行职 能的 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22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 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 务; 贷款承 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 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 汇存款 ;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 网上银行 、 手机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 经 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 型可转换 债 券) 、资产 支 持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款或 中 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 资 的其他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 以参与 A 股股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 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 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 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90 个交易 日内卖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上 述相 关规定。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23 2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 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 、本基金 投 资于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 金融 工具的 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b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c 、本基金 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d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公 募基 金投 资 于一 家企业 发行 的单 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e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f 、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5% ; g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h 、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i 、本基金 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所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所申 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 、一只基 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百分 之二; 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经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24 的约定。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 始。 (3 )法规允 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 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 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 或债券; (6 )买卖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 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于基 金关联 投资 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25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 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 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 管人按 以下 方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 间市 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购 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手 名单中 约定 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核 心交 易对手 为中 国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26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 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7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关 于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行 为的 紧急 通知》 、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 )流通 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公开发行 股 票网下配 售 部分等在 发 行时明确 一 定期限锁 定 期的可交 易 证券, 不包 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要 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27 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照 《关于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规定, 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 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通福 A 的年收益率计算、 通福A 和通福B 的 份额配比、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28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通福 A 的 年收益率、 通福 A 和通 福 B 的份额 配比, 根据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本托 管 协议及其 他 有关规定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 以 书面形式 通 知基金托 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29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正 当指令 ,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基金托管人对证券登记机构、 期货经纪公司、 结算机构等非基金 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 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户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 基 金认( 申) 购、基 金投 资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财 产,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30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 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为 基金 对外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回购 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 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 中 央国债登 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或 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上 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31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通福 A 和通福B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基 金份 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 法》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32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33 (4 )因持 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 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7 )相关 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34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 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 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35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通福 A 的开放日、通福 B 封 闭期届满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交下 列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36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 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37 二十 五


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持有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3-8088( 国内免长途话费) 、0755-26948088 可 享有如下服务:


A 、自助语音 服务:提供 7 ×24 小时电 话自助语音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 、 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B 、 人工坐席 服务: 提供工作日人工坐席服务 (法定节假日除外) 。 持有 人可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 二) 综合 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 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查询、 电子 邮件账单、 手机短信账单、 客服热线查询、 纸质对账单邮寄等。 其中, 纸质对账单邮寄仅限 给已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邮寄。 (三)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rtfund.com ) 为 持有人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 资料修改 、 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提供公司公告、 热点问答、 市场评述等资讯服务 。 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mail.rtfund.com)。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开 放 式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服 务 。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rtfund.com 可以办理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撤单、 基金定投、 分红方式修改 、 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积分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网站、 电 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当日答复, 当日未能答复的, 我们也会在当日将处理进 展情况及时告知持有人。 (六)联系方式 1 、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38 400-883-8088(国内免长 途电话费) 、0755-26948088 2 、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 、客户服务 传真:0755-26948079 4 、 邮寄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4 楼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53)。 二十 六


其 他应 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披露时间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通福 A 份 额 折 算 和 申 购 与 赎 回 结 果的公告 《 中 国证 券报 》 、 《 证 券时 报 》 、 《 上 海证券报》 、 管理人网站 2014-12-1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人 员变更的公告 《 中 国证 券报 》 、 《 证 券时 报 》 、 《 上 海证券报》 、 管理人网站 2014-12-31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通福 B 份 额 (150160 ) 的交易风险 提示公告 《 中 国证 券报 》 、 《 证 券时 报 》 、 《 上 海证券报》 、 管理人网站 2015-01-21 关于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之通福B 份额交易价格波动提示 公告 《 中 国证 券报 》 、 《 证 券时 报 》 、 《 上 海证券报》 、 管理人网站 2015-1-22 关于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之通福A 份额首个开放日后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的公告 《 中 国证 券报 》 、 《 证 券时 报 》 、 《 上 海证券报》 、 管理人网站 2015-6-5 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通福A 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期间通 福 B 份额风 险提示性公告 《 中 国证 券报 》 、 《 证 券时 报 》 、 《 上 海证券报》 、 管理人网站 2015-6-5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通福 A 份 额折算方案的公告 《 中 国证 券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证券报》 、 管理人网站 2015-6-5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通福A 份额折算业务办理期间通福 B 份额暂停交 易公告 《 中 国证 券报 》 、 《 证 券时 报 》 、 《 上 海证券报》 、 管理人网站 2015-6-10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1 号) 139 二十 七


招 募说 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八


备 查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 融通 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 融通 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