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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沪深300(000613)

国寿沪深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国 寿 安 保 沪深 30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国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重要 提示】 国 寿 安保 沪深300 指数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根据2014 年4 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核准国寿安保 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376 号) 注册和2014 年4月24日《 关于国寿安 保 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时间安 排的确认函》 (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 [2014]76号) ,进 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其中持有的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本基金 持有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 为股票型基金 ,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 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 本基 金为指数型基金, 采用完全复制策略, 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 是股票型基金中 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 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6月5日生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每6 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每 6个月的最后1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6月4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5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5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2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 34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5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36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45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56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57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58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 63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65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68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9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74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76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8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3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05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它应披 露事 项 ..................................... 107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09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10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 第一部 分


绪言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 ” 或 “本招募说明 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以及 《国寿 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或 “ 《基金合同 》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 “中 国证监 会 ” )注册 。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基金 合同》 : 指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国寿 安 保沪 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国寿安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 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国寿安保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 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 元 45、标的指数:指沪深 300 指数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2、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慧敏 设立日期 :2013 年 10 月 29 日 注册资本:5.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 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 耿馨雅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1308 号 文 核 准 设 立 。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85.03% ;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 (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持 有股份 14.97%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刘慧敏先生, 董事长, 博士。 曾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室副主任, 上海证券交易 所副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总裁兼副董事长,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裁、 总裁; 现任中国 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 副总裁、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裁、中国人 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尹矣先生, 董事, 博士 。 曾任农业银行总行信贷部乡镇企业处、 综合处、 信 贷二部制度检查处处长, 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 , 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 行 长,农业 银行总 行资产 处置部负 责人( 正局级 ) ,特殊 资产经 营部总 经理(正省 行级)等。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左季庆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 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叶蕾女士, 董事, 硕士 。 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 现 任澳大利亚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彭雪峰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市燕山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北京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会计学院副主任、 副院长、 学校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 会计学教授。 周黎安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曾任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 学院副教授; 现任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建海先生,监事长,学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 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办公室总务处处长、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 室副主任 、中国 人寿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监审部 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中国人寿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 股东代表监事、 监审部总经理。 现任中国人寿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股东代表监事、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 经理、 高级经理及 部门负责人;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 经理。 马胜强先生, 监事, 硕 士。 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 业务主办;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助理。 3、 高级管理人员 刘慧敏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 督察长, 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资 部副总监,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坚先生, 博士研究生。 曾任中 国建设银行云南分行副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一级研 究 员,现任 国寿 安保沪 深 300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 理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李康 先生, 博士 研究生。 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量化投资研究员 、 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 , 现任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国寿安 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左季庆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瑞倩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吴坚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 和运 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 业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 投资分析 、决 策,以 专 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 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 格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 案条件, 《基 金合同 》 不能 生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将严 格 遵守基金 合同 ,按照 招 募说明书 列明 的投资 目 标、 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


2、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不 从事违反 《 基金 法》 的 行为,并 承诺 建立 健 全 内部 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 职务便 利 获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 用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 人承诺 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 操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 遵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 法现 行有效 的 有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 会的 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1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 反证 券交易 场 所业务规 则, 利用对 敲 、倒仓等 手段 操纵市 场 价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 有关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慎的 原则 为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违 反现 行有效 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公司内部控制 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 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 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 (4 )相互制约 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2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 )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制制 度涵 盖公司 经 营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 慎性 原则: 制 定内部控 制制 度以审 慎 经营、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为出 发 点。 (4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制制 度的 制定随 着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调整 和 公司 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 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 围, 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全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 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 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估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3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 只有先确立了目标, 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 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 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 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公司各业务部门、 分 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 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 隔离,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 保证账簿分设, 会计核算 独立。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 隔离, 不得提供有关投资、 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 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 禁 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 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 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 在 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 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 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各 岗位人员各司其职、 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 , 限制越权、 穿插 、 代理等行 为, 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 各岗位相互监督; 包括货币、 有价证券 的保管与账 务相分离,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 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 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 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 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 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 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 基金投资、 交 易、 研 究、 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 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强调中央交易 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 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 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4 施;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 保密守则和监督 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 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 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建立危机处理机 制和程序。 (4 )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 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按照每日、 每周、 每月、 每 季度等不同的时间、 频次进行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 告。 (5 )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对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 )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 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严格依法经营。 督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 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合 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基 金合同 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 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标 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5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 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 营、 可持续发展, 立 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6 优质, 业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 理、 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 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 获“最佳 托管 银行” 奖 。2010 年再 次荣 获《 首席财务 官》 杂志颁 发 的“最佳资 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 障处、 营运中心、 委托 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 外资产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 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5 年 3 月 31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254 只, 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平稳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 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 基金、 久嘉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息收益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7 资基金、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 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 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 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牛创 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 深化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 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 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银华内需 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大成 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富 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LOF)、景顺长 城能源 基建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 金、中邮核 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信用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汇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工 银瑞信 深证 红利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8 4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泰达宏 利领先 中小盘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交银施 罗德 信用添利债券证券 投资 基金(LOF) 、东 吴中证 新兴产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易方 达 黄 金主 题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 中 邮 中小 盘 灵 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领先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南 方 中 国中 小 盘股 票 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交银施 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中证 500 指数 增 强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 长 信 内 需成 长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大 成 中 证 内 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 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 (除日本) 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新 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 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 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 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工银瑞信信 用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 21 天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9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惠利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双 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品质投 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 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高息债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永福养 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国有企业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 沪深 300 指 数增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品牌 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 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鑫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0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 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海积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季加利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永鑫收 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稳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宝盈科 技 30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 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 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国泰国证 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 500 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 基金、 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华润元大富时中 国 A50 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南方理财金交易型 货币市场基金、 工银瑞信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大成产业升级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华夏沪港 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前海开源股息率 100 强等权重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可转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 信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1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 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 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负 责托管 业务的 内控监督 工作, 独立行 使监督稽 核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 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 息披露 人负责, 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将《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 警示 。对本 基 金投资比 例接 近超标 、 资金头寸 不足 等问题 , 以书 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其 他涉嫌 违规交 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祁琳 (2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https://e.gsfunds.com.cn ) 2、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琳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3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裴学敏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姚磊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6 客户服务 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5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联系人:孙瑜


电话:051256968188 传真:051256968259 网址:www.zrcbank.com (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4 联系人:钱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hysec.com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邵海霞 电话:010-66568124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5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1 )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陈炽华 电话:0755-82047857 传真:0755-82835785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6 网址:www.hysec.com (1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传真:0755-82943636 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7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 、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http://www.gf.com.cn (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淮海 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0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3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9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4 )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肖婷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79238;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com.cn (2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珊珊 电话:010-65980408-8009 传真:010-65980408-8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2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0 (2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 :http://www.ijijin.cn (2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岳倩倩


电话:010-85650578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 www.hexun.com (29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885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30 )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5 号曙光大厦 C 座一层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1 法定代表人:黄俊辉


联系人: 张立新 电话:010-58276999 传真:010-582769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0-9972 网址 :www.5ilicai.cn (3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3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 25 层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 25 层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 韩晓彤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2 电话:010-62020088-7071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慧敏 客户服务 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966 联系人: 干晓树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辜虹 经办会计师: 辜虹、林美红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3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4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并经 中国证监 会2014年4 月8 日《关于 核准国 寿安保 沪深300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 376 号)注册和2014 年4月24日 《关于国寿安保 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 证券基金 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76 号)募集。 本基金 募集 期从2014 年5月8 日起 到5 月30 日止 ,共募 集5,130,087,968.40 份 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933户。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为 不定期。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5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一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于 2014 年 6 月 5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6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4 年 6 月 23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照 投 资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 后次 序进 行 顺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7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 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的, 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申购的,首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 ,单笔追加不得低于 1,000 元(含申购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8 费) ; 通过本基 金其他销售网点进行申购的, 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 购费) ,超过 最低申购 金额的 部分不 设金额级 差。各 销售机 构对本基金 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投资 者将 当期分 配 的基金收 益转 为基金 份 额时,不 受最 低申购 金 额的 限 制。 2、投资 者可 多次申 购 ,对单个 投资 者累计 持 有基金份 额的 比例或 数 量不 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但某笔赎 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 须一同全部赎回。


4、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 律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 于 1.0% ,随申购金额 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 下前端 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 <100 万 1.0% 0.3% 100 万≤M <500 万 0.6% 0.18% M ≥5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基金管理人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特 定申购费率适用范围为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 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2、 赎回 费用 由赎回 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39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 0.50% ,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Y <1 年 0.50% 1 年 ≤Y <2 年 0.25% Y ≥2 年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最 高不得 超 过法律法 规规 定的限 额 。基 金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 不违背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情况 下 根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 率为1.0% ,假设申购当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1367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1+1.0%) =9,900.99 元 申购费用 =10,000-9,900.99=99.01元 申购份额 = 9,900.99 /1.1367 =8,710.29 份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0 即: 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367, 则其可得到8,710.29 份的申购份额。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180天,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4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24 = 10,524.00 元 赎回费用 = 10,524 × 0.50% = 52.62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4 .00? 52.62 = 10,471.38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180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0524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71.38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及 余额的处 理方 式:申 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购 金 额除 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及 处理方式 :赎 回金额 为 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 份额 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 资 产估值 情 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1 3、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接 受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 可能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 到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2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 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 付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 请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 难或 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 理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 据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时 间,依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3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它基金之间转换业务的具体业务规则, 请详见 有关公告。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已 通过网上直销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具体业务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4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十六、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 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5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 通过控制基金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以为投资者带来与指数收益相似 的长期回报。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二、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良好的市场长期回报, 投资于具有良好市 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投资性的指数, 可以分享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带来的投资 机 会。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此外, 为更好 地实现 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 权证、 债券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 政府债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 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 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但因特殊 情况 (如市场流动性不足、 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 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6 股票时, 基 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追 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1、股票资产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 通 常情况下, 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份股票的买卖数 量,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在特殊 情况下, 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 这些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法律法规的限制; (2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 )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 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4 )成 份股 上市公 司 存在重大 虚假 陈述等 违 规行为、 或者 面临重 大 的不 利 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 (5 )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纵等。 进行此等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 (1 )优先考虑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行业; (2 )替 换后 ,该成 份 股票所在 行业 在基金 股 票资产组 合中 的权重 与 标的 指 数中该行业权重相一致; (3 )用 以替 换的股 票 或股票组 合与 被替换 的 股票在考 查期 内日收 益 率序 列 风险收益特征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2、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 )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 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 , 本基 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 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 )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本基金将对标的指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 的跟踪调整, 同时也会结合限制性调 整措施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 (3 )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7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 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 的指数表现的累计 偏离度、 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 方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 将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等期限 在一年期以下的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4、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 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以提高投资效率, 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 更好地 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 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 , 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95% +银行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5% 。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于 2005 年 4 月 8 日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 沪深 300 指数 编制的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 并能够作为投 资业绩的评价标准,为指数化投资和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 或者上述标的指 数由其它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 通过 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及投资对象, 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 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 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 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 若标的 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并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票型基金 ,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8 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 本基 金为指数型基金, 采用完全复制策略, 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 是股票型基金中 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投资决策依据与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 在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 根据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构成及其权重,形成基金投资建议。 2、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3、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 (二)投资程序 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基金经理负责基 金的日常投资运作,基金投资的重大事项需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研究、 投资决策、 组合 构建、 交易执行、 投资 绩效评估、 组合监控与调整各 环节相互协调与有机配合共同构成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 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基 金管理 人 的研究部 依托 公司整 体 研究平台 ,整 合外部 信 息以 及 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 成分股公司行为等 相关信息的搜 集与分析、 流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 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 作 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 决策 :投资 决 策委员会 依据 研究部 提 供的研究 报告 ,定期 或 遇重 大 事件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 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 员会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 构建 :基金 经 理根据标 的指 数和研 究 报告,构 建组 合。在 追 求跟 踪 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 提高投资效率, 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 执行 :基金 管 理人的交 易管 理部负 责 本基金的 具体 交 易执 行 ,交 易 管理部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 绩效 评估: 本 基金管理 人定 期和不 定 期对本基 金的 投资绩 效 进行 评 估,并撰写相关报告,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投资策略是否成功, 并分析基金组合误差的来源等。 基金经理据此对投资策略进行总结, 根据需要对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9 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6、组合 监控 与调整 : 基金经理 将跟 踪标的 指 数变动, 结合 成份股 基 本面 情 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情况,以及基金投资绩效评估结果等,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 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 际投资的需要, 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并将调整内容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予以公告。 八、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 (3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 (4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5%; (7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0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 )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1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 联交易 为 自身、雇 员、 授权代 理 人或 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 的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 基金转换为 “国寿安保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基金 如今后本基金管理人募集并管理 “国寿安保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 人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ETF 联接 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 在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联接基金规 定的前提下, 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 资策略等条款,基金合同内关于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收益分配、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信息披露等条款均适用于转换后的基金。 此 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届时公告中将明确本基金转换为 “国寿安保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后的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等内容。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3 月31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2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895,263,807.00 94.50 其中: 股票 1,895,263,807.00 94.5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50,030,000.00 2.49 其中: 债券 50,030,000.00 2.4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7,821,368.14 2.88 8 其他资 产 2,369,648.11 0.12 9 合计 2,005,484,823.2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5,371,095.00 0.27 B 采矿业 82,363,698.00 4.11 C 制造业 630,234,112.00 31.4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60,418,411.00 3.02 E 建筑业 89,413,526.00 4.4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7,724,099.00 2.3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8,889,374.00 2.4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87,437,337.00 4.36 J 金融业 686,315,585.00 34.26 K 房地产 业 79,350,681.00 3.9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5,130,158.00 1.25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9,210,334.00 0.96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3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814,010.00 0.09 R 文化、 体 育 和娱 乐业 25,911,399.00 1.29 S 综合 5,679,988.00 0.28 合计 1,895,263,807.00 94.60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1,054,100 82,472,784.00 4.12 2 600016 民生银 行 5,265,700 51,077,290.00 2.55 3 600030 中信证 券 1,529,000 50,181,780.00 2.50 4 600036 招商银 行 3,206,000 49,917,420.00 2.49 5 601166 兴业银 行 2,220,700 40,772,052.00 2.04 6 600837 海通证 券 1,572,000 36,800,520.00 1.84 7 600000 浦发银 行 2,174,200 34,330,618.00 1.71 8 601398 工商银 行 5,512,900 26,792,694.00 1.34 9 000002 万


科A 1,884,300 26,041,026.00 1.30 10 601601 中国太 保 732,100 24,818,190.00 1.2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0,030,000.00 2.5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0,030,000.00 2.5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50,030,000.00 2.5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4 1 140443 14农发43 500,000 50,030,000.00 2.5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中信证券和 海通证券外未出现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中信证券于2015 年1月19日公告称,因存在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为6个月),公司被中国证监会采取暂 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海通证券于2015 年1月20日公告称,公司因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 期问题,受到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分析, 认为上述处罚不会对中信证券和海通 证券的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 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相关投资判断未发生 改变。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82,831.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25,356.83 5 应收申购款 661,459.8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69,648.11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6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5年1月1 日至 2015 年3月31 日 13.62% 1.73% 13.92% 1.74% -0.30% -0.01% 2014 年6月5 日至 2015 年3月31日 72.80% 1.32% 84.54% 1.37% -11.74% -0.05%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7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 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实 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没有 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 上市未 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 值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59 (1 )送 股、 转增股 、 配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 所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 股 票、 债券和 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 明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 持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 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债 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 估 值。 5、本基金转为 ETF 联 接基金后,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 标 ETF 估值 日的净值估值。 6、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 按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 照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 基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 基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0 2、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 不当 得 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 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1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 金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 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2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 登记机构 发送 的数据 错 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 造成的影响。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3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 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 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5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6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本基金的 指数许可使 用费分为许可使用固定费和许可使用基点费 , 其中许可 使用基点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基 点费 年费 率÷ 当年天 数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与 本 基 金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年 费率定为 0.02% 。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 按季支付。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指数 供应商核对一致后, 于每年 1 月、4 月、 7 月 、10 月的前 10 个 工作日内,按照确认的金额 和指定的账户路径将 上一季度 的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 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 若 计费期间不 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 使用许可协议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对上述计提 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基点 费费率和计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 费率和计费 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转换为 “ 国 寿 安 保 沪 深 3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后, 本基金不再收取指数 许可使用基点费 , 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 分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7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列 入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8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 会 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 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 行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69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0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应 当最大限 度 地 披露影 响 基金投资 者决 策的全 部 事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 定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 基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1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 书 等信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2 8、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 长、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 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3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4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 一般风险有 如下几点: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 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影 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政策风险 、 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和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等。 2、 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 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4、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 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 来的风险。 6、 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 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例 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会 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误 、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7、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5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 由于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 因此相比于其他种类的基金, 有以下特有 风险: 1、本基 金是 股票型 指 数基金, 原则 上采用 完 全复制法 跟踪 本基金 的 标的 指 数,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投资比例,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 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标的 指数 风险: 即 编制方法 可能 导致标 的 指数的表 现与 总体市 场 表现 的 差异, 此外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 增加基金投 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3、标的 指数 波动的 风 险:标的 指数 成份股 的 价格可能 受到 政治因 素 、经 济 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 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跟踪 偏离 风险: 即 基金在跟 踪指 数时由 于 各种原因 导致 基金的 业 绩表 现 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6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 金合同 》 变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经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7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 监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 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更换基 金 销售机构 ,对 基金销 售 机构的相 关行 为进行 监 督和 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 金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 记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为基金提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79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 理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 集 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 用、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0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 集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 备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1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 及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 部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 如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 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 关市场 规 则,为基 金开 设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券 交 易资 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 托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 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 开设基 金 财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 账户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2 (8 )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3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 召集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 亏损或者 《基 金合同 》 终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4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 式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 监会另有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 》 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提 高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 准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要 求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本基金转换为“国寿安保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 金投资 目 标、范围 或策 略 (法 律 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 规定 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基金转换为“国寿安保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 内调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 调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5 低赎回费率 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方式 ; (4 )本基金转为“国寿安保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并相应变更基金类别、修改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 金合同 》 的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基 金管 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 销售机 构 在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 证监 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 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6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 人负 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 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证明 的 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 由会议召 集人 决定 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 理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 点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 明委 派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7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1/3 (含 1/3 ) 。 2、通讯 开会 。通讯 开 会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 以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金 合 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8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允许 的情 况下, 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89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 决 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除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 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0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 即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 果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 程应由 公 证机关予 以公 证 ,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1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 金合同 》 变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经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2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3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30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 号楼 11、12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刘慧敏 成立日期:2013 年10 月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 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4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 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 行、 手机 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 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此外,为更 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发行 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资产(国 债、金 融债、 企业债、公 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 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 据、 中期票 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 债券等) 、资产 支持证 券、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等固定 收益类 资产,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90% ,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5 1、本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资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不低于 90% ,投 资于标 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 3、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 管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 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买入权 证的 总金额 ,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0.5%; 7、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4、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6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 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选择存款银行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 建立定期 对账 机制, 确 保基 金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7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托管 人应加 强 对基金银 行存 款业务 的 监督与核 查, 严格审 查 、复 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六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 规 范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 证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由《上 市公 司证券 发 行管理办 法》 规范的 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8 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 至少提前 一个 交易日 向 基金 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 基金 托管 人在监 督 基金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的 过程 中,如 认 为因 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 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 基金投资 的流 通受限 证 券登记存 管在 本 基金 名 下, 并 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未 按照本协 议的 约定向 基 金托管人 报送 相关数 据 或者 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 外,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 承担上述损失。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前, 与基 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 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99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0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 金管理人 依据 合法程 序 作出 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规 定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 等投 资 所需 账 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所 托 管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 设置账户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 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按 照 基金合同 和本 协 议的 约 定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投 资 产生的应 收资 产,应 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人 不得 委托第 三 人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的 认 购款项 应 存于 基金管 理 人在 具有 托管 资格的 商 业银 行 开设的 基金 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 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1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 满,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 件, 由基金 管 理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 托管 资金账 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 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 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 合法 律法规 规 定的条件 下, 基金托 管 人可以通 过基 金托管 人 专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中 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上海 分公 司、深 圳 分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 立和证券 账户 卡的保 管 由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2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 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要 而 开立的其 他账 户,可 以 根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关 规 定对相关 账户 的开立 和 管理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重 大合同 的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基准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 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3 基金管 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 )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 , 保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散 、 依法被撤 销、 破产或 由 其他基金 管理 人接管 基 金管 理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4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5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 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 要求提交成 交确认单。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 提交成交确认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一般情况下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 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二、资讯服务 1、网站资讯查询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 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gs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gsfunds.com.cn 2、资讯 信息 定制: 基 金持有人 可以 通过客 服 电话提交 信息 定制申 请 。可 定 制的 信息主要有: 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 对账单服务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三、客服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基金持有人可通过电话查询 账户余额、交易情况、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9:0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6 客户服务传真:010-50850777 四、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语音留言 、 人工电话、 书信、 电 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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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7 第二十 二部分


其它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 金参加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网 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 及公司 网站 2015-06-01 2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 分基金 参加 一路 财富 (北 京)信 息科 技 有限公 司 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 及公司 网站 2015-05-28 3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 金持有 的长 期停 牌股 票调 整估值 方法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 及公司 网站 2015-05-26 4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 事、监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及其他 从业 人 员在子 公司 兼职 情况 变更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 及公司 网站 2015-05-25 5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 金持有 的长 期停 牌股 票调 整估值 方法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 及公司 网站 2015-05-22 6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 金在江 苏张 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开 通定 期定 额申 购业 务并参 加基 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 及公司 网站 2015-05-20 7 国寿安 保沪 深 300 指 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 及公司 网站 2015-04-20 8 国寿安 保沪 深 300 指 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年 度报 告摘 要 《中国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 及公司 网站 2015-03-30 9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国 寿安保 沪 深 300 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新 增基金 经理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 及公司 网站 2015-03-23 10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 《中国 证券 报》 、 《 证券 2015-02-16 国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08 金在中 国农 业银 行开 通定 期定额 申购 业 务的公 告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 及公司 网站 11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 金新增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 及公司 网站 2015-01-27 12 国寿安 保沪 深 300 指 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 及公司 网站 2015-01-21 13 国寿安 保沪 深 300 指 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5 年第 1 号) 《中国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 及公司 网站 2015-01-16 14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 金新增 浦发 银行 为 销 售机 构 并在 浦发 银 行推出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 及公司 网站 2014-12-29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 布 后,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销 售 机构的住所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sfunds.com.cn )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 文件 (二) 《国寿安保 沪深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国寿安保 沪深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 见书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7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