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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成长(481004)

工银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稳 健成 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2006 年11 月17 日 证 监 基 金 字[2006]239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06 年12 月6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向 投资 者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5 年6 月5日 , 有 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5年3月31 日 (财 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本 招募 说明 书 已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3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 金合 同的生效 ................................................................................................ 49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50 八、基金的投资................................................................................................................................ 57 九、基金的业绩................................................................................................................................ 65 十、基金的财产................................................................................................................................ 66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 值 .................................................................................................................... 6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7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6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 示 .................................................................................................................... 8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8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8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8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88 二十三、备查文件............................................................................................................................ 89 附件一 ............................................................................................................................................... 90 附件二 ............................................................................................................................................. 103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工银 瑞信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工银 瑞信 稳健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 险、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 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代 表如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工银 瑞信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金 管理 人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或 本基 金托 管人: 指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指《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 充 5.托 管协议: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 书: 指 《工 银瑞 信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招 募 说明书 是基金 向社 会公 开发 售时 对基金 情况 进行 说明 的法 律文件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每 6 个月更 新 1 次, 并于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 内 公告, 更新 内容 截至 每 6 个月的 最 后 1 日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工银 瑞信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法 律法规: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 以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9.《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作出 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 指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 会批 准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自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 他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规定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的条件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并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准 的中 国 境外基 金管 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 资产管 理机 构 19.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金 的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工 银瑞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包括 直销中 心及 网上 交易 系统 ) 24.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销 售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 登记 、 存 管 、 过 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27.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工银 瑞信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8.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 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限: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 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本 基金 在规 定 时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日期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8.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 具 体时 间 见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39. 业务规 则:指《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登记 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注册 登 记机构 、销 售机 构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0.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间, 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理 人 购回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3. 基 金转 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的公 告在本 基 金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44. 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同一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所 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变更 的操 作 45. 巨额 赎 回: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 46. 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息 、 债券 利 息、 买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9.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 指 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体 53.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 无 法 抗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 基 金合同 由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 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火 灾、 政 府征用 、没 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件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 交易。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 管理 人概 况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 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 瑞士 信贷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陈焕祥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硕 士, 现任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集 团派驻 子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公司董 监事 办公 室专 职派 出董监 事。1984 年加 入中 国工商 银行 , 曾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四川 省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中 国工商 银行 贵州 省分 行行 长、党 委书 记、 中国 工商 银行三 峡分 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等职 。目 前兼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四川 省分行 资深 专家 、工 银金 融租赁 公司 董 事长及 四川 省第 十二 届人 大常委 、财 经委 副主 任 、 工银亚 洲董 事 。 Neil Harvey 先 生, 董事 ,瑞士 信贷(香港)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常驻 香港 。现任 香 港首席 执行 官和 大中 华地 区联席 首席 执行 官, 负责 私人银 行和 财富 管理 部与 投资银 行部 的 各项业 务。 他目 前还 是 亚 太地区 资产 管理 副主 席以 及亚太 地区 管理 委员 会成 员。Harvey 先 生从事 投资 银行 和资 产管 理业务 长达27 年 ,在 亚太 区工作 达 15 年, 拥有 对新 兴市场 和 亚 太区的 丰富 知识 和深 入了 解。Harvey 先 生在 瑞士 信 贷集团 工作 了13 年, 曾在 多个地 区工 作, 担任过 多项 职务 , 最 近 担任的 职 务 是资 产管 理部 亚太区 和全 球新 兴市 场部 主管 。 Harvey 先生还 担任 过亚 洲 (不 含 日本 ) 投 资银 行部 和固 定 收益部 主管 。Harvey 先 生 是瑞士 信贷 集 团全球 新兴 市场 固定 收益 业务的 创始 人, 曾担 任过 多项高 管职 务, 负责 澳大 利亚、 非洲 、 日本、 拉美 、中 东、 土耳 其和俄 罗斯 的业 务。 郭特华 女士 : 董事 , 博士 , 现 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兼任 工 银瑞信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长, 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历任 中国 工 商银行 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计 划部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银 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处长、 副总 经 理。 库三七 先生 ,董 事, 硕士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方庄 支行 副行 长, 中国工 商 银行总 行办 公室 秘书 ,中 国工商 银行 信贷 管理 部、 信用审 批部 信贷 风险 审查 处长, 中国 工 商银行 (亚 洲)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中 国工 商银 行香港 分行 总经 理,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王一心 女士 ,董 事, 高级 经济师 ,中 国工 商银 行战 略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高 级专家 、 专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专 项融 资部 (公 司业 务二部 、 营 业部 )副 总经 理 ;中 国工 商 银行营 业部 历 任副 处长 、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改 造信 贷部 经理 。 王莹女 士, 董事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 办 公室 专家、 专 职派出 董事 , 于 2004 年 11 月获 得国 际内 审协 会注 册内部 审计 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 书。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 清算 处负责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清算中 心外 汇 清算处 负责 人、 副处 长, 中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 督局 外汇业 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工 商银行 内部 审计 局境 外机 构审计 处处 长, 工行 悉尼 分行内 部审 计师 、风 险专 家。 田国强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上 海财 经大学 高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等研究 院院 长 , 美 国德 州 A&M 大学 经济 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 教授 。 首 批中 组部 “ 千人 计 划 ” 入 选者 及其 国家 特聘 专 家, 首批 人文 社会 科学 长 江学者 讲座 教授 , 曾任 上 海市人 民政 府 特聘决 策咨 询专 家 , 中 国 留美经 济学 会会 长 (1991-1992)。 2006 年被 《 华尔 街电讯 》 列为 中国大 陆十 大最 具影 响力 的经济 学家 之一 。主 要研 究领域 包括 经济 理论 、激 励机制 设计 、 中国经 济等 。 孙祁祥 女士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现 任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教 授, 博士生 导 师,享 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专 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保 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主 任, 中 国金融 学会 学术 委员 会委 员、常 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会副 会长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经 济学 类 学科专 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美 国国 际保 险学 会董 事会成 员 、 学 术主 持人 , 美 国 C.V . Starr 冠名教 授。 曾任 亚太 风险 与保险 学会 主席 、美 国国 家经济 研究 局、 美国 印第 安纳大 学、 美 国哈佛 大学 、香 港大 学访 问学者 。在 《经 济研 究》 等学术 刊物 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篇 ,主 持 过 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和 国 际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董事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 董 事总经 理、 所罗 门 · 古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 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 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至今 担任 美国 亚洲 艺术 文献库 总 裁 。 2. 监 事会 成员 吴敏敏 女士 : 监 事, 经济 学硕士 。1996 年 入职 中国 工商银 行深 圳市 分行 ,2007 年调 入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财务 会计部 副总 经 理、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制 改革办 公室 战略 引资 与上 市处副 处长 、战 略管 理与 投资者 关系 部 战略发 展与 合作 处副 处长 、处长 ,现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战略 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专家 。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AG (( 瑞 士信贷 集团) , 先 后担 任全 球投 资 银行战 略部 助理 副总 裁、 亚太区 投资 银行 战略 部副 总裁、 中国 区 执行首 席运 营官 ,现 任资 产管理 大中 国区 首席 运营 官。 张舒冰 女士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担 任 主任科 员。 2005 年 7 月加 入工银 瑞信 , 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合 管理部 翻译 兼 综合, 2007 年至 2012 年担 任战略 发展 部副 总监, 2012 年至 2014 年 9 月 任职 于 机构客 户部 , 担任机 构客 户部 副总 监及 总监职 务;2014 年 9 月至 今,担 任机 构产 品部 总监 。2014 年 11 月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 洪波女 士: 监事 ,硕 士。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任 安永 华明 会 计师事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务所高 级审 计员 ; 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部业 务主管 ; 2009 年 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内 控及 稽核 业务主 管。 倪莹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 职于 中 国人民 大学 , 历任 副科 长 、 科 长, 校团委 副书 记。2009 年至 2011 年 就职 于北 京市 委教 工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战略 发展 部, 现任副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硕 士, 国际 注册内 部审 计师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兼任工 银瑞 信资 产管 理( 国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工 银瑞信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1997 - 1999 年中 国华 融信 托投 资 公司证 券总 部经 理 , 2000 -2005 年中 国华 融资 产管 理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 部高 级副 经理。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杨柯先生,7 年 证券 从业 经 验; 曾 任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2011 年加 入工银 瑞 信, 现 任研 究部 副总 监 。2013 年 4 月 16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稳健 成长 股票 基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 红 利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10 月 23 日至今 ,担 任 工银瑞 信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5 月 26 日起 至今 ,担 任工 银 瑞信农 业产 业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刘天任 先生 ,7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任埃 森哲 咨询 公司资 深分 析员 。2008 年 加入工 银 瑞信 , 现 任研 究部 基金 经 理 。2013 年11 月 11 日 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信息 产 业股票 型基 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 6 月 5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稳 健成长 股票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2 月 11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创新 动力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5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互 联网 加股 票型 基金基 金经 理。 本基 金历 任基金 经理 : 张翎先 生,2006 年 12 月6 日至2007 年 11 月5 日 管理本 基金 。 吴刚先 生,2006 年 12 月6 日至2007 年 11 月5 日 管理本 基金 。 王筱苓 女士 ,2007 年1 月5 日至2008 年2 月 20 日 管理本 基金 。 杨建勋 先生 ,2007 年3 月19 日至 2009 年5 月17 日 管理本 基金 。 温震宇 先生 ,2007 年11 月5 日至 2009 年 8 月 31 日管理 本基 金。 曹冠业 先生 ,2009 年5 月18 日至 2014 年6 月12 日 管理本 基金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江明波 先生 ,15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鹏华 基金 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固 定收 益负责 人; 2004 年6 月至 2006 年12 月,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零 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金 经理 ; 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投资 总监 , 兼任 工银 瑞 信资产 管理 ( 国际 )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 投资总 监 , 工 银瑞 信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2011 年起担 任全 国社 保组 合基 金经理 ;2008 年4 月14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添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2 月 10 日 至今 , 担 任 工银四 季收 益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3 月6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增 利分 级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杜海涛 先生 ,18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招商 现金 增值 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投资 总监 兼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2006 年9 月 21 日至2011 年 4 月 21 日, 担 任工 银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0 年8 月16 日至2012 年1 月 10 日 ,担任 工银 双利 债券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7 年5 月 11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8 月10 日至 今 ,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6 月 21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纯债 定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7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8 月 14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月 月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10 月 31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福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 1 月 27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薪 金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4 月17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总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何江旭 先生 ,18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曾任 工银 瑞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联 席总经 理 , 现任 权益 投资 总监 , 兼任 工 银瑞信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2010 年 4 月 12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担 任 工 银核心 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 担任 工银 消费服 务行 业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曹冠业 先生 ,14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后 在 东方汇 理担 任结 构基 金和 亚太股 票基金 经理 ,香 港恒 生投 资管理 公司 担任 香港 中国 股票和 QFII 基 金投 资经 理 ;2007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 任 权 益投 资总监 兼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 兼任 工银 瑞信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董 事、 联席 总 经理 , 兼任 工银 瑞 信资产 管理 ( 国际 ) 有限 公司权 益投 资总 监 ;2007 年11 月29 日 至 2009 年 5 月 17 日, 担 任工银 核心 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 12 月25 日, 担任 工银 全球 基 金基金 经理 ;2009 年 5 月18 日至 2014 年6 月12 日 , 担 任工 银 成长基 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10 月24 日至 2014 年6 月 12 日, 担 任工 银主 题策 略股票 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9 月 23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 ,担任 工银 瑞信 中国 机会 全球配 置基 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11 月 11 日至2014 年6 月 12 日 , 担任工 银瑞 信信 息产 业股 票型基 金基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金经理 。 宋炳珅 先生 ,11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信 建投 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现 任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添颐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18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28 日至2014 年 12 月5 日, 担任工 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1 月20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红利 基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核 心 价值基 金基 金 经理;2014 年 10 月 23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研究 精选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1 月18 日至 今 , 担任 工银 瑞 信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2 月16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瑞 信战 略转 型主 题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欧阳凯 先生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 现任 固定 收益 部联席 总监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双 利债券 型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1 年12 月 27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保 本混 合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 年2 月 7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保 本 2 号混 合型 发 起式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6 月 26 日 起至 今担任 工银 瑞 信保 本3 号 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7 月4 日 起至今 担任 工 银 信用 纯债 两年定 期开 放 基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9 月 19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新财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基 金经 理,2015 年 5 月 26 日起 至今担 任工 银丰 盈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资 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收益 ;





5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9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 保存 基金 资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 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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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购 买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发行 和承 销期内 承销 的有 价证 券; (8)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9)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 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 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 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主要 负责 对公司 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估 、 检验, 提出 对公 司治 理结 构的修 改和 完善 方案 , 对 公司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进 行风险 管理和 合规 性控 制, 对公 司内部 稽核 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审 查和 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告 ;董 事 会下设 资格 审查 与薪 酬 委 员会, 负责 对股 东推 荐的 董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资 格、 独 立董事 资格 进行 审查 ,拟 定董事 、监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薪 酬和 激励 政策 ,报 股东会 或董 事 会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总 经理 下设 执行委 员会 ,负责 公司 日 常经营 管理 活 动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下 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资 和风 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 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 负责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a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 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 岗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挥 督察 长 和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 第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形成 了 自 上而 下的 信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息 呈 报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制 度, 建 立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公司 治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规 部 等部门 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展 。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各 业务 部门 的法 律合 规部, 其中 监 察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有 效性 , 监督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时 提出 改 进意见 ,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度 有效 地执 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中 国人 民建设 银行 ” 于 1954 年成 立, 1996 年易名 为“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是 中国 四大商 业银 行之 一。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由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 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及 相关 的资 产 和 负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 港联 合交易 所主 板上 市, 是中 国四大 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公 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中 国建 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家 H 股 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 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并开 始交 易。A 股 发行 后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已 发行 股份总 数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2014 年上 半年 , 本 集团 实 现利润 总 额 1,695.16 亿元 ,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 9.23% ; 净 利润 1,309.70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 增长 9.17% 。 营 业收 入 2,870.97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14.20% ; 其 中 , 利 息 净 收 入 增 长 12.59% ,净利息收益率(NIM)2.80%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8.39% , 在营 业收 入中 的占 比达 20.96% 。 成 本收 入比 24.17% , 同 比下 降 0.45 个 百分点 。 资 本充足 率与 核心 一级 资本 充足率 分别 为 13.89% 和 11.21% , 同业 领先 。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本 集 团资产 总 额 163,997.90 亿 元,较 上年 末增 长 6.75% ,其中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客户贷 款和 垫款 总 额 91,906.01 亿 元, 增长 6.99% ; 负 债总 额 152,527.78 亿 元, 较上年 末增 长 6.75% , 其中 ,客 户存 款总 额 129,569.56 亿 元, 增长 6.00% 。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中 国建设 银行 公司 机构 客户 326.89 万户 ,较 上年末 增 加 20.35 万户, 增 长 6.64% ; 个人 客户 近 3 亿户 ,较 上年 末 增加 921 万户 ,增 长 3.17% ;网 上银 行 客户 1.67 亿户 ,较 上年 末 增长 9.23% ,手 机银 行客 户数 1.31 亿户 ,增 长 12.56% 。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中 国 建设银 行境 内营 业机 构总 量 14,707 个 ,服 务覆 盖面 进一步 扩大; 自助 设备 72,128 台 ,较上 年末 增加 3,115 台 。电子 银行 和自 助渠 道账 务性交 易量 占 比达 86.55% ,较 上年 末提 高 1.15 个 百分 点。 2014 年上 半年 , 本 集团 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 得 到市 场 与业界 广泛 认可 , 先后 荣 获国内 外 知名机 构授 予 的 40 余个 重 要奖项 。 在 英国 《 银行 家》 杂志 2014 年 “世 界银 行 1000 强 排名” 中, 以一 级资 本总 额位 列 全球 第 2 , 较 上年 上升 3 位; 在美 国 《福 布斯 》 杂 志 2014 年 全球 上市公 司 2000 强 排名 中位 列第 2 ;在 美国 《财 富》 杂志世 界 500 强 排名 第 38 位,较 上年 上升 1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 处、 理 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 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 算处 、 监督稽 核处 等 9 个职 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 有员 工 240 余 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控 制审 计, 并已 经成 为常规 化的 内 控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行信 贷二 部、 行长 办公 室工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北 省分 行营 业部 、总 行个人 银行 业 务部、 总行 审计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个 人银 行业 务和 内部 审 计等 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纪伟,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公 司业 务部 ,长 期从 事大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作 ,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张军红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行零 售业 务部 、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从 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业 务管 理 等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信贷 二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部、信 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并 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国 建设 银 行北京 市分 行担 任领 导职 务,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和 集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长 期从事 托 管业务 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 人 提供 高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稳 步发 展,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断 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社保基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个 人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 等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体 系,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4 年 9 月末, 中国 建设银 行已 托 管 389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赢得 了业 内 的高度 认同 。 中 国建 设银 行 自 2009 年 至今 连续 五年 被 国际权 威杂 志 《 全球 托管 人 》 评为 “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 获和 讯网的 中国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行 ”奖 ;境 内权 威经 济媒体 《每 日 经济观 察》 的“ 最佳 基金 托管银 行” 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优秀 托管 机 构”奖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行开 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以 及基 金 合同规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投 资范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 定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告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供 的基 金 清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 与开支 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各 基金 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收 到基金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根 据基金投资运作监 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 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 的合法 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通 过技术或非技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 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 王秋 雅 网


址:www.icbccs.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传真:010 -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侯 燕鹏


传真:010 -66594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8)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总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 -58560666 传真:010 -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联系人 :丰 靖 传真:010 -6555082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11)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 —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2)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郑 鹏 电话:010 -85238667 传真:010 -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 北京农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电话:010 —63229475 传真:010 —63229478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4)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北 京东 路 689 号东 银大 厦 17 楼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于 慧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2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5)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 -85108195 传真:0571 -8510657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6)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7)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8)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2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 —66568430 传真:010 —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常 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 —82960223 传真:0755 -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21)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南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 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 —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22)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3) 中信证券 (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 —85022326 传真:0532 —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24)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业务联 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 -38565785 传真:021 -3856578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http://www.xyzq.com.cn/ (25)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 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 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 —65799999 传真:027 —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6) 申万宏 源证 券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上 海市 徐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 维琳 、 钱 达琛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021 -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27)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张 同亮 电话:0471-4913998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传真:0471-49307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28)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 -82825551 传真:0755 -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29)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0551 -2272101 传真:0551 -2272100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线 4008888777 , 安徽 省 内热 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30)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31)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 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范 炎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 -82831662 传真:0510 -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全 国) ,0510 —82588168 (无 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32)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13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 —59355941 传真:010 —665537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3)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 —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4301 —4316房) 办公地址 : 广东省 广州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场5 、18 、19 、36、38 、39、41、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 -87555888 传真:020 -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5 或 致 电各地 营业 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34)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6666 888


网址:http://new.cgws.com/ (35)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3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袁 月 电话:0755 —36659385 传真:021 -687778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021 —38929908 网址 : http://www.cnhbstock.com/ (36)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7)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 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8)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汪 汇 电话: 021 —50586660 传真:021 —583195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39)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 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 —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 、12 、13 、15 、16 、18 、19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 —82023442 传真:0755 —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40)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 -22626172 传真:0755 -82400862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1)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2)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网址:www.9625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43)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网址:http://www.dxzq.net.cn (44)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西 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 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45)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方 加春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6)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7)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 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先 拨 0591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网址:www.hfzq.com.cn (48) 广州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9)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 -86811958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50)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 -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1)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8 层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 85679238/85679169;( 0755 ) 83195000;( 021) 63861195 ; 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52)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 郭 军瑞 电话:0731 —85832503 传真:0731 —85832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3)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 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23 —63786220 传真:023 —6378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54)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0592 -5161816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传真:0592 -516110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 —5163588 网址:http://www.xmzq.cn (55)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财 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安 联系人 : 李 昕田 电话:0931 -8888088 传真:0931 -4890515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公司网 址:www.hlzqgs.com (56)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 路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丁 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客服电 话:400-8888-929


网址:http://www.lxzq.com.cn (57)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电 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汪 尚斌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咨 询电 话:40088 —11177 (58)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恒 联系电 话:010 -58568235 联系传 真:010 -58568062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59)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 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 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60)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服电 话:0871 —3577946 联系人 : 高 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6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62)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春 艳 电话:0371 —69099882 传真:0371 —65585899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 —967218 ;4008139666 网址:http://www.ccnew.com/ (63)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马 骏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64)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 —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65)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6)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67)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 青 电话:0755 -22166118 传真:0755 -258410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3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68)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 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 连期货 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 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 连期货 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永成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网址: www.daton.com.cn (69)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70)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71) 上海天天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2)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73)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 —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74)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75)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www.hexun.com (76)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 18 号 EAC 欧美 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77) 上海利 得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大 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78) 嘉实财富 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联系电 话 :010- 65215266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79) 万银财富 (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80)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81) 上海长 量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82)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企 大厦 C 座 9 层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邓洁 联系电 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83)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 程刚 联系电 话: 010-85892781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84) 一路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苏 昊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5)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65807399 客服电 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86)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中 国 中期大 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87) 中天嘉 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八大 处高 科技 西井 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 路 5 号 曙光 大 厦 C 座 1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俊辉 联系人 :张 立新 联系电 话:010-58276785 客服电 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88)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 40 号二 十一 世 纪大 厦 A303 法定代 表人 :杨 涛 联系人 :周 君 联系电 话:010-53570568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89)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联系电 话:13521165454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90)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冯 立 联系电 话:021-80133535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91) 上海大 智慧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付 江 联系电 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 话:020-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92)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93) 华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 环 959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电话:0551 -5161821 传真:0551 -5161672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 —96518/4008096518 网址:http://www.hazq.com/ (94)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5) 中国邮 政储 蓄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010 -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96)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联系人 :刘 晔


电话:025 -86775335


传真:025 -867753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网址:http://www.njcb.com.cn (97) 天风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国 资 大厦 B 座 4 楼 法定代 表人 : 余磊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82 联系人 :刘 鑫


客服电 话: (027 )87618889


公司网 址:http://www.tfzq.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 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选 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丙 17 号 北京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十二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十 二层 负责人 :王 丽 电


话 : (010 )66575888 传


真 :(010 )65232181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晓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6 层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静 , 王珊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 王 珊珊 六、基 金的募集 与基金 合 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规的 有关规 定募集 。本 基金募 集申请 已经中 国证 监会 2006 年 11 月 17 日证监 基金字 [2006] 239 号 文核 准。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基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面 值为人 民币1.00 元。 (六) 基金 合同 生效 自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 基金合 同 已于 2006 年 12 月 6 日生 效。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说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七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投资者 应当 在 基 金管 理人 、代销 机构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 基 金管理 人 、 代销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销 售机构 名单 和联 系方 式见 上述第 五章 第 (一) 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 并另行 公告 。 销售 机构 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并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时 间 投资者 可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开放 交 易的工 作日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 为准。 在基金 开放 日 , 投 资者 提 出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时 间 在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与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当日收市 时间(目 前为下 午3 :00) 之前,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视为 当日的 交易申请 ; 如 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 、赎 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 券交 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当 日收市时间之 后,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交易 申请。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6 年 12 月 28 日 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 ”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 算的基 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份 额赎 回 ” 原 则,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 认) 购的 先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提 下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调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至少一 种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交 易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时 间 结束前受 理申购 和赎回 申 请的当天 作为申 购或赎 回 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可 在 T+2 日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T +7日( 包 括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代销 网点 和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每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 元人 民币; 直 销 中心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 最低申 购金 额 为100 万元 人 民币 , 已 在直 销中心 有 认购 或 申购 本基 金记录 的投 资者 不受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 元人 民币;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次 赎回 申 请不得 低于10 份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网 点) 单个 交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10 份 的,余 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赎回时 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3、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 申购的 金额和 赎 回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三 个工 作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本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申 购费 率随 申购 金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最高 申购 费率不 超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过 3%,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本 基金 ,申 购费 率按 每笔 申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300 万 1.0% 300 万≤M <500 万 0.8%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并 应在 投资 人申 购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列 入基金 财 产,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2、赎 回费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1 年 0.5% 1 年≤ 持 有期<2 年 0.25% 持有 期 M≥2 年 全免


























注: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归基 金财 产, 75%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 并 最迟将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开 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 露媒体 公告 。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本 基金 的 申 购费 用采 用前端 收费 模式 (即 申购 基金时 缴纳 申购 费) , 投资 人的申 购 金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额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 , 则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5% )=49261.08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738.92 申购份 额=49261.08/1.05=46915.31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其对 应费 率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5 元, 则其 可得 到 :46915.31 份基 金份 额。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人 在赎 回本 基金 时缴 纳赎回 费, 投资 人的 赎回 金额为 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赎 回 金额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一 年两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25%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05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05=105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 0.25%=26.25 元 赎回金 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5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0473.75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登 记在 册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 登 记在册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 净值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 保留在 小数 点后 四位 ,小 数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 差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 册 登记 1、基 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之 前可 以撤 销。 2、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3、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三 个工 作日 前予以 公告 。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 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某 笔 或 某些申 购 申 请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到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6.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回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管理人 应按 时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但不得 超过 自正 常支 付时 间起 20 个工 作日, 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 的办理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顺延 赎回 。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时 , 按正 常赎 回程序 执 行。 (2) 部分顺 延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的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 的赎回 份额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 回。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 消 赎回的 ,当 日未 获赎 回的 部分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 赎回 处 理。 (3) 暂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正常 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 当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2 日内 通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过指定 媒体 、基 金管 理人 的公司 网站 或销 售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 生上述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第二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 停公 告 1 次。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1、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 由同 一登 记结 算机构 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请 参照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2、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办理 时 间


基金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时 间约 定相同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时,转 出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 可赎回 状态, 转 入方 的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如果 涉及转 换的 基金有 一只 不处 于开 放日, 基金转 换申 请处 理为 失败 。 具 体业 务办 理机 构和 相 关规则 参见 基 金管理 人的 有关 公告 。 3、转 换费 转换费 率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转换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将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开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须 是 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机 构投 资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受 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 制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 自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 料,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2 个 月内 办理 ,并 按基 金注册 登记 机 构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 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基金 申购 业务的 一种 方式 ,投 资者 可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提交 申请, 约 定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指定 的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者指 定 资金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和基金 申购 申请 。定 期定 额投资 并不 构成 对基 金日 常申购 、赎 回 等业务 的影 响, 投资 者在 办理相 关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的同 时, 仍然 可以 进行 日常申 购、 赎 回业务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本基 金份额 在直 销机 构和 部分 代销机 构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具 体内容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和 其他代 销机 构有 关 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的公 告。 八、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有效控 制投 资组 合风 险, 追求基 金长 期资 本增 值。 (二) 投资 理念 选择经 营稳 健、 具有 长期 可持续 成长 能力 的上 市公 司股票 ,以 合理 价格 买入 并进行 中 长期投 资, 获取 超过 市场 平均水 平的 长期 投资 收益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 中央 银行 票据 、 回 购 , 以及法 律法 规允 许或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工具 , 其 中,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60%-95% , 债 券、 现金 等金 融工 具 占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为5%-40% ,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专注基本 面研 究, 采取“ 自下而 上 ” 的策 略,运用工银 瑞信上市公 司成长性评 价 体系选 择具 有长 期可 持续 成长能 力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 本基金 在多 数情 况下 将进 行充分 投资 , 通过发 掘成 长型 股票 ,以 合理价 格买 入并 进行 中长 期投资 ,获 取超 过市 场平 均水平 的长 期 投资收 益。


1.股 票选 择 选择成 长型 股票 是本 基金 投资策 略 的 核心 , 本 基金 采 用的上 市公 司成 长性 评价 体系具 体 包括行 业发 展前 景及 竞争 格局考 察 、 公 司竞 争力 分 析、 公司 可持 续成 长潜 力 评估及 投资 吸引 力评估 等四 个层 次, 如下 图所示 。


图1-1








上 市公 司成 长性评 价体 系 (1) 行业 发展 前景 及竞 争 格局考 察


行业发展前景 生命周 期 竞争结 构 近期趋 势 可持续成长潜力 主营业 务收 入 主营业 务利 润 增长速 度 公司竞争力 治理、 战略 、 机制、 品牌 、 成本、 研发 、 技术、 财务 投资吸引力 FCF 、PEG 长期可持续 成长股票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根据行 业所 处生 命周 期 、 产业竞 争结 构 、 近 期发 展 趋势等 数方 面因 素对 各行 业的相 对盈 利能力 及投 资吸 引力 进行 评价 。 本 基金 将致 力于 从 那些处 于成 长期 、 发展 前 景光明 、 盈利 能 力强的 行业 , 例如 , 新 能 源、 新材 料、 信息 技术 、 生物医 学 、 健 康保 健等 , 发掘具 有持 续增 长潜力 的公 司 。 此 外, 对 于 传统 行业 , 本基 金将 会 致力发 掘那 些应 用新 技术 或新商 业模 式等 途径创 造客 户需 求或 扩大 客户群 体及 市场 份额 的上 市公司 。 (2) 公司 竞争 力分 析 考察公 司的 竞争 战略 , 从 公司治 理 、 经 营机 制、 品 牌、 生产 成本 、 营 销 、 产 品研发 、 技 术、 财 务管 理等 方面 , 评 价 上市公 司在 所处 行业 中的 竞争力 及相 对竞 争地 位。 那 些具有 清晰 、 合理的 竞争 战略 , 主营 业 务突出 , 在品 牌、 技术 、 自 主创新 能力 等方 面具 有明 显竞争 优势 的 公司是 本基 金深 入研 究的 对象。 (3) 可持 续成 长能 力评 估 结合公 司所 处行 业特 性及 公司在 行业 内的 相对 竞争 地位 , 分 析公 司可 持续 成 长能力 , 选 择 预期 未来3-5 年 或 更长 时间 ,公 司主 营业 务收 入、主 营业 务利 润具 有20% 以上 可持 续成 长 速度的 公司 进行 跟踪 研究 。 其中可 持续 成长 速度 是公 司未来 一段 时间 剔除 掉短 期非经 营性 或 者非正 常收 入或 者损 失后 的增长 速度 。 (4) 投资 吸引 力评 估 运用自 由现 金流 折现(Discounted Free Cash Flow ) 等估值模型 评估 公司 股票 市场 价值 , 并 结合PEG( 当 前市 盈率PE 与 可持续 增长 速度G ×100 的 比值) 等 指标 , 评 估投 资的 安全边 际与 投 资 吸 引力 ,选 择具 有 足够安 全 边际 、PEG 指标 在1.0 以 下 且在 投资 期限 内 预期投 资 收益 能达 到30% 以上 的股 票 , 构建 投资组 合。 2.组 合优 化 基于基 金组 合中 单个 证券 的预期 收益 及风 险特 性, 对组合 进行 优化 ,在 合理 风险水 平 下追求 基金 收益 最大 化, 同时监 控组 合中 证券 的估 值水平 ,在 证券 价格 明显 高于其 内在 合 理价值 时适 时卖 出证 券。 此外, 由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本基 金将进 行国 债、 金融 债等 固定收 益 类证券 以及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债券 投资 策略 包括 利率策 略、 信用 策略 等, 由相关 领域 的 专业研 究人 员提 出独 立的 投资策 略建 议, 经固 定收 益投资 团队 讨论 ,并 经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批准后 形成 固定 收益 证券 指导性 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还将 在法 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基 于 谨 慎原 则利 用权证 以及 其它 金融 工具 进行套 利 交易或 风险 管理 ,为 提高 基金收 益提 供增 加价 值。 本基金 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将在对 权证 标 的证券 进行 基本 面研 究及 估值的 基础 上, 结合 股价 波动率 等参 数, 运用 数量 化期权 定价 模 型,确 定其 合理 内在 价值 ,从而 构建 套利 交易 或避 险交易 组合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业绩基准收益率=80%×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 上证国债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指数收 益率 。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适 用本基 金时 ,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根据 实际 情 况对业 绩比 较基 准 进 行相 应调整 。 调整 业 绩比较基 准应经基 金托管 人同意,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基金 管理人应 在调整 前3个工作 日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是成 长型股 票基金, 其预期收 益及风 险水平高 于债券型 基金与 混合型基 金, 属于 风险水 平相 对较 高的 基金 。 ( 七) 投资 组合 限制 与禁 止行 为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 制 :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百 分 之 十;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百 分之 十; (5)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四十 ; (6)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95% , 投资于 债券 、现 金等 金融 工具 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为 5%-40% ; (7)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 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8)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千 分 之五; (9)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 之五;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1) —(6) 项规 定的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以后 ,不 再受上 述限 制约 束。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的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和方 法 1.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所投资证 券产生的 权利, 保护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九) 基金 的融 资政 策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3 月31 日 止(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 资 5,485,819,087.46 94.50 其中: 股票


5,485,819,087.46 94.5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30,000,000.00 2.24 其中: 债券


130,000,000.00 2.2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80,377,763.73 3.11 7 其他资 产


8,803,554.69 0.15 8 合计





5,805,000,405.88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9,207,348.00 0.51 B 采矿业 73,017,599.73 1.27 C 制造业 2,272,681,760.45 39.49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48,565,764.41 0.8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958,561.32 0.0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959,654,410.33 34.05 J 金融业 334,168,254.84 5.81 K 房地产 业 120,989.65 0.0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63,834,741.75 6.32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03,977,657.00 1.81 S 综合 299,631,999.98 5.21 合计 5,485,819,087.46 95.32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288 朗玛信 息 2,174,441 538,696,013.34 9.36 2 002373 千方科 技 10,093,808 517,004,845.76 8.98 3 002303 美盈森 17,186,783 462,324,462.70 8.03 4 002329 皇氏集 团 13,279,685 405,295,986.20 7.04 5 002439 启明星 辰 9,281,396 403,833,539.96 7.02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6 300059 东方财 富 9,043,842 376,223,827.20 6.54 7 600485 信威集 团 7,968,106 369,799,799.46 6.43 8 000888 峨眉山 A 13,134,365 356,598,009.75 6.20 9 600149 廊坊发 展 13,731,989 299,631,999.98 5.21 10 300213 佳讯飞 鸿 7,412,345 283,077,455.55 4.92 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30,000,000.00 2.2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30,000,000.00 2.2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30,000,000.00 2.26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 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40213 14 国开 13 1,300,000 130,000,000.00 2.26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 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投资政 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股指 期货 进行 投资 。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无。 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 本期 未出现 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或 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未 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82,737.5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366,546.15 5 应收申 购款 2,654,270.9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803,554.69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059 东方财 富 376,223,827.20 6.54 重大事 项 2 300213 佳讯飞 鸿 283,077,455.55 4.92 重大事 项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 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无。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九、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06 年 12 月6 日 , 基 金合 同 生效以 来 (截 至 2015 年3 月 31 日)的 投资 业绩 及同 期基 准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 ① -③ ②-④ 2006.12.6-2006.12.31 2.16% 0.25% 10.90% 1.49% -8.74% -1.24% 2007 年 95.05% 1.82% 117.92% 1.84% -22.87% -0.02% 2008 年 -47.97% 1.98% -56.18% 2.44% 8.21% -0.46% 2009 年 62.32% 1.81% 73.60% 1.64% -11.28% 0.17% 2010 年 9.37% 1.52% -9.12% 1.26% 18.49% 0.26% 2011 年 -22.33% 1.16% -19.67% 1.04% -2.66% 0.12% 2012 年 0.46% 1.22% 7.04% 1.02% -6.58% 0.20% 2013 年 29.19% 1.31% -5.30% 1.11% 34.49% 0.20% 2014 年 7.76% 1.26% 41.16% 0.97% -33.40% 0.29% 2015.1.1-2015.3.31 33.12% 1.91% 12.08% 1.46% 21.04% 0.45%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 今 166.17% 1.55% 115.26% 1.51% 50.91% 0.04%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的比 较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6 年12 月 6 日 生效 。 2、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 本 基 金自基 金合 同生 效起 六个 月内为 建仓 期 。 截 至报 告 期末本 基 金 的各 项投 资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及投 资限 制的规 定: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60%-95% , 债券 、现金 等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5%-40%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十、基 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 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约 定收 取 管 理费 、托 管费以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费 用。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 结、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一、 基金财产的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股票 估值 方法 : (1)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首 次发 行 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 计 量; 2) 送 股、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 价估 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 在任何情 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4)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债券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所 市场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证券 交易所 市场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 应 收利息( 自 债券计息 起始日 或上一起 息日至估 值当日 的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收 盘净 价估 值; (3) 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4) 在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在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5)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5)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综合考 虑市 场 成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础 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认 日起到 卖出 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 的权证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估值;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计量 ; (2)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小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3)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共 同查 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5.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1.基 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 个开放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基 金 管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销 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损 方”) 按下述 “ 差 错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 术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 但 差错 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 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或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如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 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并发 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或权 证 估值方 法的 第(2)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 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 管 理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本基 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本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十 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买卖 证券 差价 ; 2.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行 存款 利息 ; 4.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5.持 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 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3.收 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投 资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4.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四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60% ; 5.本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人不选 择,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6.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净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基金 当年 收益 应先 弥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 的,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 收 益分配 政策 进行 调整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 公告 1.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 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转为 基金 份额。 十 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3) 基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 (6)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在中 国证监 会规定 允许 的前提 下,本 基金 可以从 基金财 产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 具 体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9)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2.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按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 为 1.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 为 0.2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上述第( 一)款第 1 条中 第(3) 到(9)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4.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所 发 生的信 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计 算公 式、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详见 本招募 说 明书第 七章第( 六) 款及 第( 七) 款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的 转 换费 用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收取 方式 和使用 方式 详见 本公 司相 关公 告 。 ( 三 )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 果基 金首 次募 集的会 计 年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 金管理人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同 意,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 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规 定时间 内 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 性报 刊( 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编 制 并在 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 月的 最 后 1 日。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3 个工 作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 七)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八)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 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基 金定期报告应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报 备应 当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种 方 式 。 ( 九)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13.基金 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 本 基金 连 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 十)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 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十三)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有 关销 售机构 及其 网点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十 六、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管理 风险 、合规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以及其 他 风险。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 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股 票资 产与 债券 资产 市场价 格的 波动 。影 响股 票与债 券市 场 价格波 动的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以 下多 种风 险因 素: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动 , 影 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 也 呈 现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 生变化 , 从而 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 时 直接影 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4)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 现金 的 购买力 会下 降,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5)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 而导 致本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6)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果 基 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能下跌 ,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然 本基 金 可通过 分散 化投 资减少 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 该种 风险。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的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指 标 并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在 。 (8)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带 来 的价格 风险 互为 消长 。 2、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3、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括由 于本 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支 付的 要 求所引 致的 风险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投 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金 收益 水 平,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势 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操 作出 现 失误, 都会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三) 合规 性风 险 是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 风 险 。 (四)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存 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程 等 引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 、IT 系统 故障 等风险 。 (五) 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代 理商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十七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 金合同变更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2)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并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3) 因为当 事人 名称、 注册 地址、 法定代 表人 变更, 当事人 分立、 合并 等原 因 导致基 金 合同内 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2.关 于变更基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 证监会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生效执 行,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公 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金合 并、 撤销 ; (5)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7)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8)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十九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首 次开立基 金账户 的客户寄 送《基金 账户确 认书》 (公 司获得投 资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 公 司将 于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 送 《 基金 账 户确认 书》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 进入 “我 的账 户” 栏 目, 输 入 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自 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的 对账 单。 (2)份 额持有 人用带 有传 真机的电 话, 拨打公 司热 线电话(4008119999 ) ,选 择自助 服务, 按“3” 后, 输入 需 要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2、 公 司将 按照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求 , 提供 纸质 、 电 子 邮件 、 短 信 ( 彩信 ) 对 账 单。 上述 对账单 需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件 、短 信等 向公 司主动 定制 。其 中: (1 ) 电 子邮 件对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月 度 、 季度和 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 电 子对 账 单在每 月 、 季 、 年 度结 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 有人指 定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2) 手机 短信 (彩 信 ) 对 账单 : 公 司为 定制 手机 短 信 ( 彩信 ) 对 账单 的份 额 持有人 发 送交易 发生 时间 段的 季度 手机短 信 (彩 信) 账单 。 手机短 信 (彩 信) 对账 单 在每季 度 、 年 度 结束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有 人指 定的 手机 号码 发送。 (3 ) 纸 质对 账单 : 公司 为 定制纸 制对 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寄 送交 易发 生期 间的 季度纸 质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 交易 发 生, 公司 将 不 邮寄 该季 度 纸质对 账单 。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的 份额 持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 。 3、 提示 : 由于 份 额持 有人 提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不 详或 因 邮 局投递 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 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 准确送 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或 红 利再投 资 , 并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关 于 定 期定 额投 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和 我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服 务 , 即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采用 固定 期限 、 固定金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金 额限 制以 销售 机构 规定及 相关 公告 为准 。 五、关 于资 讯服 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 资报 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子 版) 。如 需通过手 机或电子 邮件获得 上述资 讯,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公 司网站或 热 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电话定 制。 六、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 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人工 服务 :我 公司为 客户提供 每天24 小 时人工 服务,内 容包括: 账户信 息查询 、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自助 电话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 小时自 动语音 服务,客 户可通过 热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金 份额 、 基金 净值 、 基 金对 账单 、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及 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 在线 客 服” 栏目 ,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 点击 “在 线 客服” 图标 通过 网络 在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在线 客服 服务时 间为 每天 24 小时 , 内 容包 括: 基 金产品 咨询 、业 务规 则解 答及网 上交 易咨 询等 服务 。 3、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 电话 (按 “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关 于电 子化 交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 理基 金交 易 业务 , 包 括: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撤 单、 分红 方式 变更 及查询 等业 务。 电子 化交 易方式 有: 网上交 易: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易业 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电话交 易 : 是 网上 交易 的 一种补 充委 托方 式 , 客 户 在外出 或者 不方 便上 网的 时候可 以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交 易业 务。 电话 :4008119999-3


手机交易 :方便客 户随时 随地办理 基金交易 业务。 两种方式 满足不同 客户的 需要。1 、 手机APP 客户 端: 操 作简 单、 应 用灵 活, 客 户可 随 时随地 通过 手机 客户 端办 理业务 。 下 载方 式: 客 户可 以通 过在 工银 瑞信官 网上 下载 , 也 可以 通过App Store 、 91助 手、 安卓网 等渠 道搜 索下载 。2 、 手 机W AP : 互 动性强 、 信息 完备 , 客户 可以随 时随 地通 过访 问手 机WAP网站的 方式办 理基 金交 易业 务和 查询最 新基 金信 息。 网址 :http://wap.icbccs.com.cn/wap/ 。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 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关 于网 站服 务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 品信 息查 询、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告 信息 查 询、 基金 资 讯、投资 策略报 告、交易 状态查询 、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 定额计 算器专 业理 财工 具、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 划 、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 博/微信/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等 内容 的服 务。 九、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十、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请联 系本 公司 客户 服务电话 。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关 公告 如下 :


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增加兴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销售 旗 下 部分 基金 的公告 ,2014-12-12;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中 国邮 政储蓄银行开通基金 定投 和 转换业 务并 参加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12-31;


3、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在平 安银 行参加 2015 年费 率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2014-12-31;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电子自助交易 系统 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 动的 公 告,2015-01-05;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增加北京唐鼎 耀华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 旗下 基 金销售 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公 告,2015-01-26 ;


6、 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 直 销 渠 道 基 金定 投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2015-03-03;


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3-06;


8、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 监 事、 高 级管理 人员 以及 其他 从 业 人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员在子 公司 兼职 情况 变更 的公告 ,2015-03-14;


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增加北京增财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2015-03-16;


10、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 售 机 构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03-16;


11、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直 销 渠 道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示 , 2015-03-27;


12、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基金 直销 电子 自助 交易业 务开 通中 国银 行 和 交 通银行 支付 方式 及部 分费 率优惠 的公 告,2015-03-27;


13、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调整 交易 所固定 收益 品种 估值 方 法 的 公告,2015-03-27;


14、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直 销 渠 道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示 , 2015-03-27;


15、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 基 金 销售机 构 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5-04-20;


16、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认/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4-24;


17、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 告,2015-04-28;


18、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以 及其 他 从 业 人员在 子公 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公 告,2015-05-12 ;


19、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 科 技 有限公 司网 上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2015-05-28 。 二十 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信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稳 健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工 银瑞 信稳 健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至 (五)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 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 营 业场 所, 第 (六) 项 文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二〇一五 年七月十八 日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 法募集基金, 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 独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2.依 照基金合同获得基 金认购和 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 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6.根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9.自 行担任或选择、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 督和检 查; 10. 选 择、 更换 销售 代理 机 构,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 议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其 行 为进行 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 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 备足够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资; 6.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 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 等。除《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根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 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的基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 法 律法 规、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 讼;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返 还在基金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七) 本基金合 同当事 各方的 权利义 务以本基 金合同为 依据, 不因基金 账户名称 而有所 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共同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 二) 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 金合 同;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 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定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召 集或 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基 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 日。 3.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点 、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天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代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 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采 用通讯方式开会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 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达 意见 的寄 交 截 止时 间 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在 上述 情形 下, 若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接到书面通知后未在指定时间及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但决 定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或基 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终止 基金 合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以上( 含 50% , 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 资料 相 符。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经 通知 拒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 代表,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登 记注 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 案进行 修 改,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 30 日 公告 。 否 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5)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2.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 举产 生 一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 份证号码 、住所地 址、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 称) 等事 项。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2)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 及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 基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 必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 公告。 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 ( 八) 计票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1.现场 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 配合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指派授 权 代 表完 成计 票程 序; 如基 金托 管人 拒绝 按 照上述 规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的计票 程序 进行 监督 或配 合,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指 派 授权代 表 完成计 票程 序 ; 如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经通 知 仍拒绝 派代 表监 督计 票的 , 不 影响 大 会会议 决议 的效 力。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者 出具 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执行 。 2.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定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 文、 公证 机构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三、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金合 并、 撤销 ; (5)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 (7)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8)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 的效力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郭特 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 经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的 基金 等资 产管 理业 务; 募集 设立 基金 ; 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 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 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限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中 央银 行票 据、 回购 , 以 及法律 法规 允许 或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 金融工 具,其中,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60%-95% ,债券、现 金 等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40% ,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3)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由本基 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百分 之十 ; (4)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由本基 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 证的百 分之 十; (5) 进 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 分之 四十; (6) 本基金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 为 60% -95% ,投资 于 债券、现金等 金融工具 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为 5%-40% ;


(7) 基 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8)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千分 之五;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五;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 —(6) 项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 属法 律法 规的 强 制 性 规定 , 则 当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以 后, 不再 受上述 限制 约束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交 易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准 确 性、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 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交易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 新 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 如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应向 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基 金 托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 因 交易 对手 不 履行合 同造 成 的基金 财产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损失 或责 任,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并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六)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七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 制 度等 。 (八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 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 开立并 管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 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 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资金 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 产的支 付。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及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 银行的 保管 库 , 也 可存 入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保 管凭证 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 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 包 括基 金席 位租 用 协议 、 信 息 披露协 议 、 基 金审 计合 同 等。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签署 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 、 重 大合 同的 原 件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除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 同签署 后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重大 合同 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 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如 不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规承 担 责 任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资料 , 由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建 立并 保管 。 在 基 金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 报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 得无 故 拒绝或 延误 提供 ,并 保证 其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