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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金砖(160121)

南方金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5 年 6 月 9 日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1. 绪言 ................................................................................................................................... 4 
2. 释义 ................................................................................................................................... 5 
3. 风险揭 示 ........................................................................................................................... 9 
4. 基金的 投资 ..................................................................................................................... 13 
5. 基金管 理人 ..................................................................................................................... 28 
6. 境外投 资顾 问 ................................................................................................................. 37 
7.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38 
8.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47 
9. 基金的 财产 ..................................................................................................................... 49 
10. 基金资 产估 值 ................................................................................................................. 50 
11.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55 
12.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57 
13.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8 
14.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3 
15. 基金托 管人 ..................................................................................................................... 66 
16. 境外托 管人 ..................................................................................................................... 70 
17. 相关服 务机 构 ................................................................................................................. 73 
18.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1 
19.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20 
2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36 
21.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40 
22.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142 
23. 备查文 件 ....................................................................................................................... 143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重要提示 南方金 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0 年 5 月 4 日证监 许可[2010]592 号文 核准募 集 , 基金 合同 已 于 2010 年 12 月 9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境 外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境外 证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 投资者 应全 面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理性 判 断市场 , 对 认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 获 得基 金投资 收益 , 亦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一是境 外投 资风 险 , 包 括海 外市场 风险 、 汇率风险 、政治风险、新兴市场投 资风险等。 新兴市场国家/ 地区仍处于现代化发展的 初级 阶段, 难以预 计的改 变有 可能影 响基金 投资收 益。 二是开 放式基 金风险 ,包 括流动 性风险 、 管理风 险、 会 计核 算风 险 、 税务 风 险、 交易结 算风 险、 法律 风险 、 衍生 品风 险等。 三 是本 基 金特有 的风 险等 。 金 砖四 国中的 巴西 、 印 度、 俄罗 斯和中 国目 前均 属于 新兴 市场, 面临 新兴 市场投 资的 一般 性风 险。 同时由 于金 砖四 国政 治体 制、 经 济发 展模 式和 速度 差异使 各国 上市 公司盈 利和 收益 出现 差异 , 从而存 在使 标的 指数 和成 份股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发生 显著变 化的 风 险。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 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5 年 6 月 9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 截止日 2015 年3 月31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以及 《 南 方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指《 南 方金 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本合 同的 任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人 民共和 国(仅为 《 基金合同 》目的 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及 规 范性文 件及 其制 定机 构所 作出的 修订 、补 充和 有权 解释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试行 办法 》 指《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通知 》 《关于实 施<合格 境内机 构 投资者境 外证券 投资管 理 试行办法>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 募集 的 南方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











指《 南 方金砖 四国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即供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 文件,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 托管 协议 》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 南 方金 砖四 国指 数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 公告 》 指《南 方金 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业务 规则 》 指《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银 行 业 监管机 构 外管局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或 其授 权的代 表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仅指 该法 人)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境外托 管人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根据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签 订的合 同 ,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为 本 基 金 提 供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服 务 的 境 外 金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融机构 境外投 资顾 问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与 其签 订的合 同 , 为 本 基 金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提 供 证 券 买 卖 建 议 或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等 服务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 运作 情况选 择 、 更换或 撤销 境外 投资 顾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招 募说 明书 》 和 《 基金合 同》 及相 关文 件合 法取得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条件 , 取 得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或 网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 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 即上 海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但 本 基金 投资 的主 要市 场全部 因 节假日 而 休 市的 日期 除外 )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申购 指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投资 者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 规定 的手续 , 向基金 管理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 定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人 卖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进 行转托 管的 行为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开放式基 金份额情 况的账 户,记录 在 该账户下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注 册登 记系 统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而 引 起的 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金 )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开放式 基金 (转 入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的股 票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票 据投 资收益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买卖证 券差 价 、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及 其他 收益 和因 运用 基金财 产 带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本基 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 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银行 存款 、 可 转让 存单 、 银行 承兑 汇票 、 银 行票 据、 商 业票 据、 回购 协 议 、 短 期政 府 债券等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具 公司行 为信 息 指 证 券 发 行 人 所 公 告 的 会 或 将 会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及 权 益的任 何未 完成 或已 完成 的行动 , 及其 他与 本基 金持 仓证券 所 投资的 发行 公司 有关 的重 大信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权 益派发 、 配 股、提 前赎 回等 信息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全国 性报 刊 ( 以下 简 称 “指 定报 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称 “网 站” )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或 因素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3. 风险揭示 本基金 投资 于境外 证 券市 场 ,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境外 证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风 险 分 为如 下三类 , 一 是境 外投 资风 险, 包 括海 外市 场风 险、 汇率风 险、 政治 风险 、 新兴 市场 投资 风险 等; 二 是开 放式 基金 风险 , 包括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风险、 会计 核算 风险、 税务 风险 、交 易结 算风险 、法 律风 险、 衍生 品风险 等; 三是 本基 金特 有的风 险等 。 一、境外投资风险 1 、海外市场风险





市 场风 险是 指由 于市 场因素 如基 础利 率、 汇率、 股票价 格和 商品 价格 的变 化或由 于这 些 市场因 素的 波动 率的 变化 而引起 的证 券价 格的 非预 期变化 ,并 产生 损失 的可 能性。 本基金 将主 要投 资于 境外 证券市 场 , 因 此一 方面 基金 净值会 因境外 市 场的 整体 变化而 出 现价格 波动 。另 一方 面, 境外市 场 经 济发 展的 周期 变化也 将对 基金 的投 资收 益产生 影响 。 2 、汇率风险 一方面 , 本 基金 每日 的净 资产价 值以 人民 币计 价, 而基金 资产 主要 投资 于以 港币和 美元 计价的 标的 ,因 此当 人民 币汇率 发生 变动 时, 将会 影响到 人民 币计 价的 净资 产价值 。 3 、政治风险 国家或 地区 的 财 政政 策、 货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宏 观政 策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也会 产 生风 险 , 称之 为政治 风险 。 例 如, 外国 政府可 能会 鉴于 政治上 的优 先考 虑, 改变 支付政 策 。 本 基金以 境外 市场为 主要 投资 地区 , 因 此 境外 市场 的政 治、 社 会或 经济 情势 的变 动(包 括天 然灾 害、 战 争、 暴动或 罢工 等), 都可 能对 本基金 造成 直 接或者 是间 接的 负面 冲击 。 4 、新兴市场投资风险 新兴市场 国家/ 地区仍 处于 现代化发 展的 初级阶 段, 难以预计 的改 变有可 能影 响基金 投 资收益 。 新 兴市 场政 府一 般会维 持高 度而 直接 的经 济控制 权, 可能 采取 一些 突然而 且影 响深 远的政 策。 国有 化、 征 用 私人财 产、 提高 税收、 外 汇管制 、 政 治变 动、 政 府 规定的 变化 、 社 会不稳 定或外 交事件 ,均 有可能 对新兴 市场经 济以 及基金 所投资 的金融 工具 构成不 良影响 。 此外, 投资新 兴市场 还面 临市场 流动性 不足、 价格 波动大 、对外 国投资 及本 金汇出 有管制 、 高通胀 、高 利率 的风 险。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 、流动性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金融 资产不 能迅 速变 现, 而可 能遭受 折价 损失 的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将主 要表现 在以下 几 个方 面: 基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 或 变现 成本很 高 ; 不能应 付可 能出 现的投 资 人 大额 赎回 的风 险; 证 券投 资中 个券 和个 股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这些 风险的 主要 形成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原因是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相 对不足 或者 证券 市场 中流 动性不 均匀 ,存 在个 股流 动性风 险。 2 、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 信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3 、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 算风 险主 要是 指由 于会计 核算 及会 计管 理上 违规操 作形 成的 风险,如 经 常性的 串 户, 帐 务记重 , 透支 、 过 失付款, 资金 汇划 系统 款 项错划, 日终 轧帐 假平, 会计备 份数 据丢 失, 利息 计算 错误等 。 通 过双会 计制 以及 基金 会计 核算 、 托 管方 会计复 核的 方法可 以有 效控 制会计 核算 风险 。 4 、税务风险 在 境外 投资 时, 因海外 税 务法律 法规 的不 同, 可能 会就股 息、 利息 、 资 本利 得等收 益向 当地 税 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包括预 扣税 , 该行为 可能 会使得 资产 回报 受到 一定 影响 。 境 外市 场 的 税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可 能变化 , 或 者加 以具 有追 溯力的 修订 , 所 以可 能须 向 投资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缴纳 本基 金销 售、 估值或 者出 售投 资当 日并 未预计 的额 外税 项。 本基 金在投 资 境 外市 场时会 事先 了解 当地 的税 务法律 法规 , 同时 , 在 境 外托管 人的 协助 下, 完成 投资所 在国 家或 地区的 税务 扣缴 工作 。 5 、交易结算风险 结算风 险是 一种 特殊 形式 的信用 风险 。 当双 方在 同一 天进行 交换 时 , 就 会产 生结 算风险 。 在一方 已经 进行 了支 付后 , 如 果另 一方 发生违 约 , 就会产 生结 算风 险。 本基 金将通 过国 际性 的专业 清算 公司 统一 进行 交易结 算, 规避 结算 风险 。 6 、法律风险 由于交易 合 约在 法律 上无 效、 合约 内容 不符合 法律 的规定 , 或者 由于税 制 、 破产制 度的 改变等 法律 上的 原因 , 给 交易者 带来 损失 的可 能性 。 法律 风险 主要 发生 在OTC (也称 为柜 台 市场) 的交 易中 。 法 律风 险主要 来自 两个 方面 : 一 是合约 的不 可实 施性 , 包 括合约 潜在 的非 法性, 对手 缺乏 进行 该项 交易的 合法 资格 , 以 及现 行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更而 使 该合 约失 去法 律效力 等 ; 二 是交 易对 手因 经营不 善等 原因 失去 清偿 能力或 不能 依照 法律 规定 对其为 清偿 合 约进行 平仓 交易 。 对 于法 律风险 , 本 基金 将本 着审 慎的原 则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选择 交易 对手 , 并 借助 于本基 金聘 请的海 外律 师严 格合 约的 各项条 款与 内容 , 同 时 , 关注相 应国 家或 地区法 律环 境的 变化 ,有 效规避 法律 风险 。 7 、衍生品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的 目的 是为了 基金 的有 效管 理和 避险, 而不 是投 机, 基 金管 理人将 通 过控制 规模 、计 算合 约理 论价值 、风 险敞 口、 及时 移仓等 手段 来有 效控 制风 险。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1 、标的指数的风险 标的指 数因 为编 制方 法的 缺陷有 可能 导致 标的 指数 的表现 与总 体市 场表 现的 差异 。 因 标 的指数 编制 方法 的不 成熟 也可能 导致 指数 调整 较大 , 增加 基金 投资 成本, 并有 可能因 此而 增 加跟踪 误差 , 影响投 资收 益。 如果 标的 指数被 停止 编制及 发布 , 或编制 者或 所有者 停止 对 本 基金的 指数 使用 授权 , 或 标的指 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单纯更 名除 外), 或由 于指 数编制 方法 等 重大变 更而 不宜 继续 作为 标的指 数, 导致 本基 金变 更标的 指数 。 2 、跟踪偏离风险 基金在 跟踪 指数 时由 于各 种原因 导致 基金 的净 值表 现与标 的指 数表 现之 间产 生差异 的 不确定 性, 可能 包括 : (1) 基金 在跟 踪指 数过 程 中由于 买入 和卖 出证 券时 均存在 交易 成本 ,导 致本 基金在 跟 踪指数 时可 能产 生收 益上 的偏离 ; (2) 受市 场流 动性 风险 的 影响, 本基 金在 实际 管理 过程中 由于 投资 者申 购而 增加的 资 金可能 不能 及时 地转 化为 标的指 数的 成份 股 , 或 在面 临投资 者赎 回时 无法 以赎 回价格 将股 票 及时地 转化 为现 金, 使得 本基金 在跟 踪指 数时 存在 一定的 跟踪 偏离 风险 ; (3) 在本 基金 实行 指数 化 投资过 程中 ,管 理人 对指 数基金 的管 理能 力, 例如 跟踪指 数 的技术 手段 、 买入卖 出的 时机选 择等 , 会对本 基金 的收益 产生 影响 , 从 而影 响本基 金对 标 的 指数的 跟踪 程度 。 3 、金砖四国风险 金砖四 国中 的巴 西、 印度 、 俄 罗斯 和中 国目前 均属 于新兴 市场 , 面临新 兴市 场投资 的 一 般性风 险。 同时 由于 金砖 四国政 治体 制、 经济 发展 模式和 速度 差异 使各 国上 市公司 盈利 和收 益出现 差异 , 导 致各 个市 场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发 生显 著变化 , 从 而存在 使 标的 指数和 成份 股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发 生显 著变 化 的风 险 。 4 、指数成份股上市地、 代 表性风险 根据标 的指 数编 制方 法, 如果同 一只 股票 有多 个H 股 或者存 托凭 证, 则以 最近12 个月 总 成交量 为标 准, 选取 流动 性最好 的作 为成 份股 。 虽 然上述 方法 选取 的成 份股 具有较 好的 流动 性, 但 是仍 然存 在着 入选 成份股 无法 完全 代表 上市 公司股 票走 势的 风险 。 同 时由于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数量 的限 制, 存在 着标的 指数 走势 无法 完全 反映金 砖四 国上 市公 司整 体状况 的风险 。 根据指 数编 制方 法, 如果 金砖四 国的 整体 市值 和流 动性持 续增 强, 富时 指数 公司将 在每 年12 月的定 期调 整中 决定 是否 相应增 加指 数的 成份 股数 量。 5 、投资于股指期货风险 :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股指 期货 价格 变动 而给 投资者 带来 的风 险。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于股 指期 货合 约无 法及 时变现 所带 来的 风险 。 (3) 基差 风险 : 是 指股 指期货 合约 价格 和指 数价 格之间 的价 格差 的波 动所 造成的 风险 。 (4) 保证 金风 险: 是 指由 于无法 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或 者维 持股 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要 求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的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经纪 公司 违约 而产 生损 失的风 险。 (6) 操作 风险 : 是 指由 于内部 流程 的不 完善 , 业 务人员 出现 差错 或者 疏漏 , 或者 系统 出现 故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 险。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 风险 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 机构 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机构和 代销 机构)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价 , 不同 的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 风险等 级评 价与 法律 文件 中风险 收益 特 征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 投 资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 险承受 能力 与 产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4.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采用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以实 现对 标的 指数 的有效 跟踪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场 中的 金砖 四国 指数 的成份 股 (包 括 股 票和/ 或 存托凭 证, 下同) 、 备 选成份 股、 新股 (一级 市场 首次 发行 或增 发) , 其中 金砖四 国指 数 成 份股及 备选 成 份股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85%,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本基 金还可 投资 全球 证券 市场 中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包括 在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普 通股、 优先 股、 存托 凭证 、ETF 基金 、权 证、 结构 性 投资产 品、 金 融衍生 产品 、 银 行存 款、 短 期政府 债券 等货 币市 场工 具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 金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如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投资 品种 的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 可 相应 调整本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投资理念 金砖四 国指 数 涵 盖了 中国 、 巴 西、 俄罗 斯和 印度 金 砖四国 的大 型上 市公 司, 反映了 金砖 四国股 票市 场的 整体 状况 , 具有 很好 的代 表性。 本基 金通过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以实现 对金 砖 四国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为 投资者 提供 一个 分享 金砖 四国经 济长 期增 长的 投资 工具。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为被 动式 指数 基金 , 采用 指数 复制 法 。 本 基金 按照成 份股 在 金 砖四 国指 数 中的 基 准权重 构建 指数 化投 资组 合, 并 根据 金砖 四国 指数 成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化进 行相应 调整,在 保持基 金资 产的 流动 性前 提下, 达到 有效 复制 标的 指数的 目的 。 本 基金 力争 控制基金 净 值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均 跟踪 偏离 度不 超过0.4%,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5% 。 跟踪 偏离 度 和跟踪 误差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1 、 跟踪 偏离 度 (Tracking Difference ) 采 用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基准 收益率 之 差来衡 量, 计算 公式 如下 : Bt Pt t R R TD ? ? 其中 Pt R 和 Bt R 分别 为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 和和 业绩 基准 收益率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日均跟 踪偏 离度 ? TD 为跟 踪偏 离度 t TD 的样本 均值 ,计 算方 法为: n R R TD Bt Pt ) ( ? ? ? ? 其中n 为观 测日 个数 。 2 、跟 踪误 差(Tracking Error ) 采用 跟踪 偏离 度的 波动性 来衡 量, 年化 跟踪 误差计 算 公式如 下: 250 1 ) ( 1 2 ? ? ? ? ? ? ? n TD TD TE n t t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 整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计算 方法 , 并予 以公 告 。 (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为实现 有效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投资 目标 , 本基 金将 主要 投资于 金砖 四国 指数 成份 股及备 选 成份股 , 该 部分 的投 资 按 照成份 股在 金砖 四国 指数 中的基 准权 重构 建指 数化 投资组 合 。 因投 资者 的 申购 和赎 回等 对本 基金跟 踪效 果可 能带 来影 响时 , 或 因 基 金规 模等 原因 导致流 动性 不 足时 , 或 其他 原因导 致无 法有效 复制 和跟 踪标 的指 数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利用 优化方 法 , 对 成 份股进 行部 分替 代, 以实 现对标 的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 ( 二)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于 金砖 四国 指数 成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投 资 , 根据 金砖 四国 指数 成份 股的基 准 权重构 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并根据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 1 、股 票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本基金 在建 仓期 内, 将按 照 金砖 四国 指数 各成 份股 的基准 权重 对其 逐步 买入 。 在力 求跟 踪误差 最小 化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可采 取适 当方 法, 以降低 买入 成本 。 当 遇到 成份股 停牌 、 流 动性不 足等 其他 市场 因素 而无法 依指 数权 重购 买某 成份股 及预 期标 的指 数的 成份股 即将 调 整或其 他影 响指 数复 制的 因素时 , 本基 金可以 根据 市场情 况 , 结 合经验 判断 , 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适当 调整 ,以 期在 规定 的风险 承受 限度 之内 ,尽 量缩小 跟踪 误差 。 2 、股 票投 资组 合的 调整 (1) 定期 调整 本基金 将依 照标 的指 数的 定期调 整规 则, 对股 票组 合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2) 不定 期调 整 1) 当 成份 股发 生并 购、 股 份回购 、增 发、 送配 、拆 股等情 况而 影响 成份 股在 指数中 权 重的行 为时 , 本基 金将 根据 指数公 司发 布的 调 整 决定 及其需 调整 的权 重比 例 , 进 行相应 调 整 ; 2) 根 据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 回情况 ,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调整 , 从而 有效 跟踪 标的 指数 ; 3) 若 个别 成份 股因 停牌 、 流动性 不足 或法 规限 制等 因素, 使得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按照 其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所占标 的指 数权 重进 行购 买时, 将综 合考 虑跟 踪误 差最小 化和 投资 者利 益, 决定部 分持 有现 金或买 入相 关的 替代 性组 合。 构造替 代性 组合 的方 法如 下: 1 )按 照与 被替 代股 票所 属 行业及 基本 面相 似的 原则 ,选取 替代 股票 备选 库 。 本基金 投 资采用 与标 的指 数相 同或 类似的 行业 分类 标准 ; 2 ) 采用 备选 库中 各股 票过 去较长 一段 时间 的历 史数 据, 分 析 其与 被替 代股 票的 相关 性 ; 3 )选 取备 选库 中与 被替 代 股票相 关性 较高 的股 票组 成模拟 组合 ,以 模拟 组合 与被替 代 股票的 日收 益率 序列 的相 关系数 最大 化为 优化 目标 ,求解 组合 中各 股票 的权 重。 我们认 为, 据此 得到 的优 化组合 能较 好的 代表 被替 代股票 的收 益率 波动 情况 。 (三)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 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主要 以 降低 跟踪 误差 和 投资 组合 流动 性管 理为目的, 综合 考 虑流 动性 和收益 性 , 构建 本 基金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具 的 投 资组 合 。 (四) 金融 衍生 产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经中 国证 监会允 许的 各种 金融 衍生 产品, 如 金 砖四 国股 指 期 货、期权 、 权证以 及其 他与 标的 指数 或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相 关的 衍生工 具 。 本 基金 在金 融衍 生品的 投资 中 主要遵 循有 效管 理投 资策 略, 对冲 某些 成份 股的 特殊 突发风 险和 某些 特殊 情况 下的流 动性 风 险 , 以及 利用 金融衍 生产 品的杠 杆作 用 , 达到 对标的 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同时 降低仓 位频 繁 调 整带来 的交 易成 本。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 程序 ( 一) 决策 依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标的 指数 的相 关规 定是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的决策 依 据。 ( 二) 投资 管理 体制 基金管 理人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团队制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制定 有 关指数 重大 调整 的应 对 决 策、 其 他重 大组 合调 整决 策以及 重大 的单 项投 资决 策; 基 金经 理负 责日常 指数 跟踪 维护 过程 中的组 合构 建 、 调 整决 策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 运作情 况选 择、 更换或 撤销 境外 投资 顾问 , 为本基 金境 外证 券投 资提 供证券 买卖 建议 或投 资组 合管理 等 服 务 。 ( 三) 投资 程序 研究支 持、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 行、 绩效 评估、 组合 维护 等流 程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成 了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序 。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风 险的 发生 。 1 、研 究支 持: 金融 工程 小 组依托 基金 管理 人整 体研 究平台 ,整 合外 部信 息以 及券商 等 外部研 究力 量的 研究 成果 , 开 展指 数跟 踪、 成份 股 公司行 为 、 股 指期货 跟踪 有效性 等相 关信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息的搜 集与 分析 、 流 动性 分析、 误差 及其 归因 分析 等工作 , 撰 写研 究报 告, 作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重 要依 据。 2 、投 资决 策: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依 据金 融工 程小 组提 供的研 究报 告, 定期 或遇 重大事 项 时召开 投资 决策 会议 , 决 定相关 事项 。 基金经 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 进 行基 金投 资 管理的 日常 决策 。 3 、组 合构 建: 根据 标的 指 数,结 合研 究报 告, 基金 经理以 复制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方 法 构建组 合 。 在 追求跟 踪误 差和偏 离度 最小 化的 前提 下, 基金 经理 将采取 适当 的方法 , 降低 买 入成本 、控 制投 资风 险。 4 、交 易执 行: 中央 交易 室 负责具 体的 交易 执行 ,同 时履行 一线 监控 的职 责。 5 、投 资绩 效评 估: 金融 工 程小组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 金进行 投资 绩效 评估 ,并 提供相 关 报告。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 组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跟踪 误差 的来 源及 投资 策略成 功与否 , 基金经 理可 以据 此调 整投 资组合 。 6 、组 合维 护: 基金 经理 将 跟踪标 的指 数变 动, 结合 成 份股 基本 面情 况、 流动 性状况 、 申购和 赎回 的现 金流 量情 况以及 组合 投资 绩效 评估 的结果 ,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和 调整 , 紧 密跟踪 标的 指数 。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体 制和 程序 做出 调整 ,并在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六、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外 ,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购 买不 动产 ; 5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 7 、购 买实 物商 品 ; 8 、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 金 ; 9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11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2 、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13 、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券; 14 、 买卖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1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6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除非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禁止,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境 外托管 人发 行的 金融 产品 。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 20% 。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可 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2 、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国家 或地 区以外 的其 他国家 或 地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其 中持 有任 一国家 或地 区 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3% 。 3 、基金持有 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 产是指法 律 或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 限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资 产。 4 、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10%。 持有 货币 市场 基金 可以不 受 前 述限 制。 5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 任何 一只境 外基 金,不得 超过 该境外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 6 、为 应付 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临时借 入现 金的 期限 以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期限 为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 若 基金 超过 上 述 1-6 项投资 比例 限制 ,应 当 在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采用 合理 的商业 措施 进行 调整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比 例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 或其 他原 因 引 起的 基金 净资产 规 模在 10 个工作 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 形, 而导 致证券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并 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后, 可将 调整 时限从 30 个 工 作 日延 长 到3 个 月。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 使本 款约 定的 投资组合限 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的,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投资 限制规 定 , 不 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三)金融衍生品投 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本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 初始保证 金、 投资期 权支 付或收取 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不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2)交 易对手 方应当 至少 每个工作 日对 交易进 行估 值,并且 基金 可在任 何时 候以公 允 价值终 止交 易。 (3)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 值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4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四)本基金可以参 与证 券借贷交易,并且应 当遵 守下列规定: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2 、 应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3 、借方 应当在 交易期 内及 时向本基 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1) 现金 ; (2) 存款 证明 ; (3) 商业 票据 ; (4) 政府 债券 ; (5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或 由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作为 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的 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信 用证 。 5 、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 终止证券 借贷 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 例的 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 五 ) 基 金 可 以 根据 正 常市 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购 交 易、 逆 回 购 交 易 , 并且 应 当遵 守 下 列 规 定: 1 、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应当 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2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 制度对 卖出 收益进行 调整 以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买方 应当在 正回购 交易 期内及时 向本 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4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 对购入证 券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 以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基金 参与证券 正回 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六)基金参与证 券借贷 交易、正回购交易 ,所有 已借出而未归还证 券总市 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 总市 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 资产 的 50 %。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基金 合 同规定,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 财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报告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 位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 单位。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3 月31 日 ( 未经审 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 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81,405,594.31 90.66 其中: 普通 股 49,469,461.64 55.10 优先股 5,680,570.91 6.33 存托凭 证 26,255,561.76 29.24 房地产 信托 凭证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5,843,902.59 6.51 8 其他资 产 2,538,939.93 2.83 9 合计 89,788,436.83 100.00


1.2 报 告期 末在各 个国 家(地 区) 证券市 场的 股票及 存托 凭证投 资分 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中国 49,650,470.05 57.56 美国 18,880,775.77 21.89 英国 12,874,348.49 14.93 合计 81,405,594.31 94.38


1.3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组合 1.3.1 报 告 期 末指 数投资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及存 托凭 证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通讯 16,848,246.49 19.53 非必需 消费 品 1,180,830.72 1.37 必需消 费品 5,948,957.52 6.90 能源 13,291,073.07 15.41 金融 34,075,273.12 39.50 工业 2,210,639.20 2.56 材料 2,333,993.80 2.71 科技 5,054,158.25 5.86 公用事 业 462,422.14 0.54 合计 81,405,594.31 94.38 以上行 业分 类采 用彭 博行 业分类 标准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1.3.2 报 告 期 末积 极投资 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及存 托凭 证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


1.4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及存托 凭 证 投资 明细 1.4.1 报 告 期 末指 数投资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 票 及存 托凭证 投资 明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 英 文) 公司名 称 ( 中文) 证券 代码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元 )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Tencent Holdings Limited 腾讯控 股 有限公 司 700 HK 香 港 交 易 所 中国 75,800 8,837,950.12 10.25 2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rporation 中国建 设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939 HK 香 港 交 易 所 中国 1,500,000 7,651,589.40 8.87 3 China Mobile Limited 中国移 动 有限公 司 941 HK 香 港 交 易 所 中国 74,500 5,971,883.35 6.92 4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国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3988 HK 香 港 交 易 所 中国 1,400,000 4,967,988.48 5.76 5 Infosys Ltd. - INFY UN 美 国 交 易 所 美国 16,500 3,555,228.20 4.12 6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中国人 寿 保险股 份 有限公 司 2628 HK 香 港 交 易 中国 107,000 2,877,385.74 3.34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所 7 Itau Unibanco Holding SA 巴西 Itau Unibanco Banco Multiplo 股份公 司 ITUB UN 美 国 交 易 所 美国 39,600 2,690,136.19 3.12 8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mpany Of China,Ltd. 中国平 安 保险( 集 团)股份 有限公 司 2318 HK 香 港 交 易 所 中国 36,000 2,657,620.37 3.08 9 Companhia de Bebidas das Americas Ambev 巴西安 贝 夫公司 ABEV UN 美 国 交 易 所 美国 67,000 2,370,397.82 2.75 10 Open Joint Stock Company Gazprom 俄罗斯 天 然气工 业 公司 OGZD LI 伦 敦 交 易 所 英国 79,000 2,306,801.49 2.67 本基金 对以 上证 券代 码采 用当地 市场 代码 。 1.4.2 报 告 期 末积 极投资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股 票 及存 托凭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


1.5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信 用等级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金融 衍生品 投 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金 融衍 生品 。


1.9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基金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基 金。


1.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0.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0.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1.10.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464,789.26 3 应收股 利 46,439.09 4 应收利 息 652.97 5 应收申 购款 66,674.46 6 其他应 收款 960,384.15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38,939.93


1.10.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0.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八、标的指数和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富时 金砖四 国 50 指数 (FTSE BRIC 50 Index ) , 简称 金砖 四 国指数 。 金砖四 国指 数由 富时 指数 公司编 制, 选取 巴西、 印度 和俄罗 斯的 上市 公司 在纽 约证券 交 易所、 纳斯 达克 和伦 敦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 选取 中国 上市 公司 在香 港交易 所挂 牌的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H 股 和红 筹股 , 作为 指数 的成份 股 , 涵 盖金 砖四 国 中的大 型上 市公 司 , 反 映 了金砖 四国 股票 市场和 经济 发展 的整 体状 况,具 备很 好的 代表 性。 金 砖四国 指数 以 2007 年 2 月 28 日为 基期 , 基点为 1000 点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富 时指 数公 司网 站(www.ftse.com )查询 金砖四 国指 数情 况;也 可以 通过 彭博 资讯 查询金 砖四 国指 数情 况, 代码 为 FBRIC 。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人民 币 计价 的金 砖四 国指 数 收 益率 ×95%+ 人民 币活 期存 款收益 率 ×5%( 税后 ) 。 如果金 砖四 国指 数 被 停止 编制及 发布 , 或金 砖四 国指 数编制 者或 所有 者停 止对 本基金 的 指数使 用授 权, 或 金 砖四 国指数 由其 他指 数替 代( 单 纯更名 除外), 或 由于 指数 编制方 法等 重 大变更 导致 金砖 四国 指数 不宜继 续作 为标 的指 数 , 或证券 市场 上有 其他 代表 性更强 、 更 合适 作为投 资的 指数 作为 本基 金的标 的指 数 , 或有 更 能代 表本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依 据 审慎 性 原 则 和 维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合 法 权益 的 原 则 更换 本 基 金 的标 的指数 和/或业 绩比 较基准 。基金 管理人 将 依据 市场 代表性 、流动 性、与 原指 数的相 关性等 诸多因 素选 择确 定新 的标 的指数 和/ 或业 绩比 较基 准 。 本 基金 由于 上 述 原因 变更 标的指 数 和/ 或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 金管 理人应 履行 适当 程序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后 予以公 告 。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股 票基 金, 风险 与收益 高于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基金 为 指 数型基 金 , 主 要采用 综合 指数复 制法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现 , 具有 与标的 指数 、 以 及标 的指 数 所代表 的股 票市 场相 似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 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或 债权 人权 利时应 遵守 以下 原则 :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政策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的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资融券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十二、未来条件许可 情况 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 条件 许可 ,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情况 决定 是否 将其转 型为 上市 型开 放式 基金 (LOF ) 或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ETF ) 联接基金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条 件 成 熟 时 另 行 安 排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场 内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和 上市交易,使 本基金转型 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 ) ,其场内申购赎回、上市交易、注册 登记 、 收 益分 配 等 场内 业务 规则遵 循 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证券 交易 所 及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 届时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但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备 案并提 前公告 。 若将来 本基 金管 理人 推出 同一标 的 指 数的 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基 金 (ETF ) , 则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使 本基 金采 取 ETF 联接基金 模式 并相应 修改 《基 金合 同》 , 届时将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 提前 公告。 十三、代理投票 1 、基金 管理人 作为基 金投 资者的代 理人 ,将行 使股 票的代理 投票 权。在 代理 投票时 , 公司将 本着 投资 者利 益最 大化的 原则 , 按 照增 加股 东利益 、 提 高股 东发 言权 的原则 提出 代理 投票的 建议 。 2 、代 理投 票权 的决 定将 由 基金经 理做 出。 公司 将保 留代理 投票 的文 件至 少三 年以上 。 3 、管理 人可委 托境外 投资 顾问或境 外托 管人进 行代 理投票。 基金 投资于 注册 地在中 国 以外的 公司发 行的和 没有 在中国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 有投票 权的股 票。国 外的 公司治 理标准 、 法律或 监管 要求 和披 露实 务操作 与中 国的 相关 规定 存在差 异 。 当 委托 投票 权与 非中国 证券 相 关时, 受托 机构 将考 虑在 相关外 国 市 场上 适用 的不 同的法 律法 规, 提出 决定 如何行 使表 决权 的建议 。 4 、在某 些中国 以外的 法域 中,就基 金组 合内公 司的 股份行使 投票 权的股 东可 能被限 制 在股东 大会 召开 日期 前后 的一段 时间 内对 股票 进行 交易 。 由 于此 类交 易限 制会 妨碍组 合管 理 且可能 导致 基金 的流 动性 受损, 如果 存在 此类 限制, 管理人 在一 般情 况下 将不 行使代 理投 票 权。 此外 , 某 些中 国以 外 的法域 要求 投票 的股 东就 不同的 基金 披露 当前 的持 股情况 , 如果 存 在此类 披露 要求 ,管 理人 在一般 情况 下将 不行 使委 托投票 权, 以保 护基 金持 有信息 。 5 、基 金将 保留 委托 投票 权 的记录 ,至 少保 存 3 年以 上。其 中包 括: (1) 基金 作为 证券 持有 人 收到的 有报 告义 务的 发行 人的证 券持 有人 会议 相关 的材料 ; (2) 发行 人的 名称 ; (3) 组合 证券 的交 易所 代 码; (4) 会议 日期 ; (5) 会议 上需 投票 的事 项 的简要 描述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6) 需投 票的 事项 是否 由 发行人 、其 管理 层或 其他 人或公 司提 出; (7) 基金 是否 对该 等事 项 进行了 投票 ; (8) 基金 如何 就该 等事 项 进行了 投票 ; (9) 基金 的投 票是 赞成 还 是反对 发行 人的 管理 层的 提议。 6 、管理人也可聘请 ISS (专业从事代理投票顾问服 务的公司 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 )等第三方提供代理投票服务,协助进行代 理投票的决定。第三方代 理投票服务机 构将提 供代 理投 票的 分析 、 提出 投票 建议, 并将 管理 人提出 的投 票决 定形 成指 令通知 发给 统 计投票 机构 ,按 月出 具持 有股票 的报 告、 投票 的季 度和年 度总 结。 十四、证券交易 1 、券商 的交易 及清算 执行 能力、研 究实 力和提 供的 研究服务 等, 这是选 择券 商以及 分 配交易 量最 主要 的原 则和 标准,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交易及 清算 执行 能力 。 主 要指券 商是 否对 投资 指令 进行了 有效 的执 行、 能否 取得较 高质 量的成 交结 果以 及成 交以 后的清 算完 成情 况。 衡量 交易执 行能 力的 指标 主要 有: 是 否完 成交 易、成 交的 及时 性、 成交 价格、 对市 场的 影响 、清 算系统 的能 力与 清算 时效 性等; 研究机 构的 实力 和水 平。 主要是 指券 商能 否提 供高 质量的 宏观 经济 研究 、 行 业研究 及市 场走向 、个 股分 析报 告和 专题研 究报 告, 报告 内容 是否详 实, 投资 建议 是否 准确; 提供研 究服 务的 质量 。 主 要指券 商承 接调 研课 题的 态度 、 协 助安 排上市 公司 调研 、 以 及 就有关 专题 提供 研究 报告 和讲座 。 其他有 利于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 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2 、管理 人根据 上述标 准对 境外券商 进行 遴选, 拟定 交易量分 仓比 例,并 每季 度进行 调 整,考 核内 容包 括服 务质 量、证 券推 荐的 成功 率、 交易的 执行 力等 因素 。 3 、对于 在券商 选择和 分仓 中存在或 潜在 的利益 冲突 ,管理人 应该 本着维 护持 有人的 利 益出发 进行 妥善 处理 ,并 及时进 行披 露。 4 、交易 佣金的 返还。 交易 佣金如有 折扣 或返还 ,应 归入基金 资产 ,或者 使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受 益。 十五、 基金 的业 绩 (一 ) 本 基金 在业 绩披 露 中将采 用全 球投 资表 现标 准 (GIPS)。GIPS 是一 套 确保公 司表 现得到 公平 报告 和充 分披 露的投 资表 现报 告道 德标 准。 1 、在 业绩 表述 中采 用统 一 的货币 ; 2 、按 照GIPS 的相 关规 定和 标准进 行计 算; 3 、 如果GIPS 的标 准与 国内 现行要 求不 符时 , 同时 公 布不同 标准 下的 计算 结果 , 并 说明 其差异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4 、对 外披 露时 ,需 要注 明 业绩计 算标 准是 符合GIPS 要求的 。 (二)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守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 险,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 - (3) (2) - (4 ) 2010.12.09-2010.12.31 0.20% 0.06% 2.60% 1.12% -2.40% -1.06% 2011.01.01-2011.12.31 -21.15% 1.43% -23.98% 1.48% 2.83% -0.05% 2012.01.01-2012.12.31 9.55% 1.11% 7.44% 1.11% 2.11% - 2013.01.01-2013.12.31 -6.60% 1.00% -8.00% 1.01% 1.40% -0.01% 2014.01.01-2014.12.31 -4.04% 1.04% -4.15% 1.05% 0.11% -0.01% 2015.01.01-2015.03.31 4.99% 1.02% 5.29% 1.03% -0.30% -0.01%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今 -12.70% 1.22% -2.60% 1.38% -10.10% -0.16%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5.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文批 准, 由南 方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 元人 民币 。2005 年, 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 文批 准进 行增 资扩 股,注 册资 本达 1.5 亿 元 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监 许可[2010]1073 号文 核准 深圳 市机 场 ( 集 团) 有限公 司将 其持 有 的 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2014 年公 司进 行增 资 扩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 3 亿 元人民 币。 目 前股权 结构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45%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30% 、 厦门国 际信 托 有限公 司 15% 及 兴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1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华 泰金 融控 股 (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河海 大学 技术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博士 学位。1994 年8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 历 任总裁 秘书 、 投资银 行一 部业务 经理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 副 总经理 、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总 裁 助理 兼董 事会 办公 室主任 、 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委 员;华 泰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董事 长、华 泰金 融控股 (香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南京 林业 大学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硕士 学位。1994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并一 直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 人事处 职员 、人 事处 培训 教育科 科长 、 投资银 行总 部股 票事 务部 副总经 理 、 投 资银行 一部 副总经 理 、 投 资银行 一部 高级经 理 、 投 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发行 部经理 、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 业务 总监 、 总 裁助 理、 副总裁 、 董 事会 秘书 等职 务 。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的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董 事会秘 书;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 华 泰紫 金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 江 苏股 权交易 中心 有限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 华 泰瑞 通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江 苏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证 通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夏桂英女 士, 董事, 中共 党员,高 级经 济师,26 年 法律公司 管理 经济工 作从 业经历 。 毕业于 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律 专业, 获法 学硕 士学 位。 曾 先后担 任中 国政 法大 学中 国法制 研究 所 教师 、 深 圳市 人大法 工委 办公室 主任 科员 、 深 圳市 光通发 展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深 圳市 投 资管理公 司总 法律顾 问、 深圳市对 外劳 动服务 有限 公司党总 支书 记 、董 事长 等职。2004 年 10 月加 入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公司 ,历 任法律 事务 部部长、 企业 一部部 长职 务。现任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深圳 市通 产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城 市建 设开 发 (集 团)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中小 企业 信用 融资 担保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事。 项建国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中南 财经 大学 财务会 计专 业。曾 在江西 财经大 学任 教并担 任审计 教研室 副主 任,其 后在深 圳蛇口 信德 会计师 事务所 、 深圳市 商贸 投资 控股 公司 、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任职 , 历 任 深 圳市 投资 控股有 限 公 司投 资部 部 长 、 投 资发 展部 部 长、 企业 一部 部长 、 战略 发 展部部 长 , 长 期从 事投 融 资、 股权 管理 、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控产 业园 区开 发运 营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国深 圳对外 贸易 ( 集 团) 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监 事、 华 润五 丰肉 类食 品 ( 深圳)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建 筑设 计研 究总院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自成先 生, 董事, 中共 党员,硕 士研 究生学 历。 历任厦门 大学 哲学系 团总 支副书记 、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办 公室主 任、 营业 部经 理、 计财部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厦 门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工会主 席、 党总支 副 书记 。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兴业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兴 证( 香港 )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小松 先生 , 总 裁,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行 会计 专业翻 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 部职员 , 美 国NASDAQ 实习 职员 , 证 监会 处长 、 副主 任。2012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担 任督 察长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党 委副 书记。 姚景源 先生 , 独 立 董 事, 经 济学硕 士。 历任 国家 经委 副 处长、 商业 部政 策研 究室 副 处长、 国际合 作司 处长 、 副 司长 、 中国 国际 贸易 促进 会商 业行业 分会 副会 长、 常务 副会长 、 国 内贸 易部商 业发 展中 心主 任、 中国商 业联 合会 副会 长、 秘书长 、 安 徽省 政府 副秘 书长、 安徽 省阜 阳市政 府市 长、 安徽 省统 计局局 长、 党组 书记 、 国 家统计 局总 经济 师兼 新闻 发言人 。 现 任国 务院参 事室 特约 研究 员, 中国经 济 50 人 论坛 成员 , 中国统 计学 会副 会长 。 李心丹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专 家, 国务 院学 位委 员会、 教育 部全国 金融 硕士 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历 任东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助教 、 讲 师、 副 教授、 教授 , 现 任南 京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 院长 、 金 融工程 研究 中心 主任 、 南 京大学 创业 投资 研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江苏 省省委 决策 咨询 专家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委 员会 委员 及公 司治 理委员 会委 员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国 信证 券等 单 位的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中 国金融 学年 会常 务理 事、 国家留 学基 金会 评审 专家 、 江 苏省 资本 市 场研究 会会 长、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周锦涛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博 士, 香港 证券 及投资 学会 高级 资深 会员 。 曾任 职香 港警务 处( 商业 罪案 调查 科), 香港 证券 及期 货专 员办 事处, 及香 港 证 券及 期货 事务监 察委 员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会, 退 休前 为该 会的 法规 执行部 总监 。 其 后曾 任该 会法规 执行 部顾 问及 香港 汇业集 团控 股有 限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现任香 港金 融管 理局 顾问 。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20 年以上 证券 从业经 历。 毕业于 财 政部科 研所 , 曾任职 于北 京市财 政局 、 深圳蛇 口中 华会计 师事 务所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等 机 构, 先 后担任 干部、 经理 、 副主 任等工 作。 现 担任 致同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 普通合 伙) 董 事 合伙人 ,中 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并 购重 组专 家咨 询委 员会委 员职 务。 周蕊女 士 , 独 立董 事 , 硕 士 研究生 学历 , 曾工 作于 北 京市万 商天 勤 (深 圳 ) 律 师 事务所 、 北京市 中伦 ( 深圳 ) 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信利 (深 圳) 律师事 务所 , 现任 北京 市 金杜 (深 圳) 律师事 务所 华南 区管 理合 伙人, 全联 并购 公会 广东 分会副 会长 、 广 东省 律师 协会女 律师 委员 会副主 任 、 深 圳市中 小企 业改制 专家 服务 团专 家、 深圳市 中小 企业 公共 服务 联盟副 主席 、 深 圳市易 尚展 示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 事, 经济 学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民 政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顾问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5 年 的证券行 业从 业经历 。毕 业于 杭州 电子 工业学 院会 计专业 , 获学士 学位 。 曾 任职 于熊 猫电子 集团 公司 , 担 任财 务处处 长工 作。1998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证 券, 历 任计 划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 监察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负责人 、 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华泰 长城 期货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华泰紫 金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华 泰瑞通 投资 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深圳 广播 电视 大学会 计学 专业。 曾在 浙江 兰溪 马间 专厂、 浙江 兰溪 纺织 机械 厂、 深 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 公司 、 深圳 市建 设集团、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司 工作 ,2004 年深 圳市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成 立至今, 历任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副经 理 、 经理 , 财 务预 算部 副部 长 , 长期从 事财 务管 理 、 投 融 资、 股权 管理 、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财 务部部 长, 深圳 市科 实投 资发展 有限 公司 监事、 深圳 市国 际招 标有 限 公司董 事、 中国 科技 开发 院 有限公 司监 事、 深圳 市深 福 保 (集 团) 有限公 司监 事、 深 圳经 济 特区房 地产 (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 圳市 建 安 (集团 ) 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苏荣坚 先生 , 监 事, 中 共 党员, 学士 学位, 高级 经 济师。 历任 三明 市财 政局 、 财委, 厦 门信 达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财务 部业 务主 办、 副经 理, 自营 业务 部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兼 财务 部总经 理。 林红珍 女士,监 事, 投资 经 济管理 专业 学士 学位,后 参 加人民 大学 金融 学院 研究 生进修 班。 曾任厦 门对 外供 应总 公司 会计、 厦门 中友 贸易 联合 公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厦门 外供房 地产 开发 公司财务 部经 理,1994 年 进入兴业 证券 ,先后 担任 计财部财 务综 合组负 责人 、直属营 业部 财务部 经理 、 财务会 计部 计划财 务部 经理 、 风 险控 制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审 计部 经理 、 风 险管 理 部副总 监、稽 核审计 部副 总监、 风险管 理部副 总经 理(主 持工作) 、兴 业证券 风险管 理部总 经理, 现任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总经 理、 兴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张德伦 先生 , 职 工监 事, 中共党 员, 硕士 学历 。 历 任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 授、 华为技 术有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限公司 处长 、 汉唐证 券人 力资源 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 物人力 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询 公司 副 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2010 年1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林斯彬 先生 , 职工监 事 , 民商法 专业 硕士 , 先 后担 任金杜 律师 事务 所证 券业 务部实 习律 师、浦 东发展 银行深 圳分 行资产 保全部 职员、 银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 察稽 核部法 务主管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职 员,2008 年 12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监察 稽核 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总监 助理 ,现 任监 察稽核 部副 总监 。 3 、公 司高 管人 员 吴万善 先生 ,董事 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 党委 委员 、 南 方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总 经理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 荆州市 农业 银行 、 南 方证 券 公司、 国泰君安 证券 公司 。2000 年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 国 债投资经 理、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监、 南方 避险增 值基 金基金 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 总 裁 。 朱运东先生 ,副总 裁, 中 共党员, 经 济学学 士。曾 任职于 财政 部地方 预算司 及办公厅 、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 ,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南京汽 车制 造厂 经营 计划 处科员 ,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营 业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基金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 经 理兼 债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督 察长 兼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副 总裁 、纪 委委 员。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 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财政 部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师,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助理 ,1998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 运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 司监 事 、 财务 负责 人、 总 经理 助理 ,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督察 长 、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常克川 先生 , 副总 裁, 中共 党员 ,EMBA 工 商管 理硕 士 。 历任 中 国农 业银 行副 处 级秘书 , 南方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投 资业务 部总 经理 、 沈 阳分 公司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联合证 券 ( 现 为 华泰联合证 券)董 事会秘 书、合规总 监等职 务;2011 年加入南 方基金 ,任职 董事会秘书 、 纪委书 记 ,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 总裁 、 董 事会秘 书、 纪委 书记 、 南 方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 李海鹏 先生 , 副总 裁 , 工 商 管理硕 士 。 曾 任美 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 资部 高级 分析师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2002 年 加入 南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 任高级 研究 员、基金 经理 助理、 基金 经理、全 国社 保及国 际业 务部 执行 总监 、 全 国社 保业 务部总 监 、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 总 经理 助理兼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 , 现 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 总裁 、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 南 方东 英资产 管理 有 限 公司( 香港 )董 事 。 4 、基 金经 理 黄亮先 生 : 北 京大学 工商 管理硕 士 , 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 曾 任职 于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天 华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2005 年加 入南 方基 金 国际业 务部 ,负 责 QD II 产品设 计及 国 际业务 开拓 工作 ,2007 年9 月至 2009 年 5 月, 担任 南方全 球基 金经 理助 理;2014 年 12 月 至今, 担任 国际 业务 部副 总监;2009 年6 月至 今, 担任南 方全 球基 金经 理;2010 年12 月至 今,任 南方 金砖 基金 经理 ;2011 年9 月 至今 ,任 南 方 香港 (原 南方 中国 ) 基 金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 副 总裁 兼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 南 方东英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香港 ) 董 事 李海 鹏 先 生, 总裁 助理 兼权益 投资 总监 史博 先生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 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和 赎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 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 境 外投 资顾 问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责 任; 因共 同行 为造 成的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 。 是 否因 共同 行为 造成损 失 ,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与 境外 投资顾 问之 间的 协议 的适 用法律 及当 地的 证券 市场 惯例认 定;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债 务和 费用 , 将已 募集 资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在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 金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6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 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3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 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方 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司 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细 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 本管理 制度包 括内 部会计 控制制 度、风 险控 制制度 、投资 管理制 度、 监察稽 核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 任、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 执行。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 产、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充分 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各 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 科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制 度、 公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职责 ,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证 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处 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和 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机 构设 置 、 风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控 制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 制度执 行情 况的 监督 等部 分组成 。


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包 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 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 务风险 控制 制 度、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制度 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火 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保密制 度等 程 序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 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6. 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 目前 不设 境外 投资 顾问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选择 、 聘 任、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投 资顾问 , 并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公 告。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7.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基 金代 销机 构 。 本 基金 申购和 赎 回场所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点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具体 日期 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体 公告 。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但本 基金 投资 的主 要市 场全部 因 节假日 而 休 市的 日期 除外 。 本基金 目前 投资 的主 要市 场为 金 砖四 国指 数 成 份股 挂牌交 易的 主 要证券 交易 所 , 即纽 约证 券交易 所 、 香 港交易 所和 伦敦 证 券交 易所 。 若 本基 金投资 的主 要 市 场发生 变更 , 将 在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中 进行 列示。 本基金 的开 放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 机构遵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约 定, 投 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的开放 时间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可 与销 售机 构约 定, 在 非开 放日 或 开 放日 的其 他时间 受理 或者 拒绝 投资 者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届时 以基 金管 理人 或者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为准 。 如果 本基 金接 受 投 资者 在非开 放时 间提 出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放 日的 价格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开 放 日和开 放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体 公告 。 本基金 已 于 2011 年 1 月 10 日开 放日常 申 购赎 回业 务。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出 原则 ,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销 售机构赎 回基 金份额 ,基 金管理 人 对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额 进行 赎回 处理 时, 认购、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认 购、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5 、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赎 回 应使用 基金 账户 ;


6 、本基 金申购 、赎回 的币 种为人民 币,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情 况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下, 接 受其他 币 种的 申购、 赎回, 并对 业绩 基准、 信息 披露等 相关 约定 进行 相应 调整并 公 告 ; 7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 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 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2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 资者应 在 T +3 日 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的 成交 情况 , 否 则, 如 因申请 未得 到基 金管 理人 或注册 登记 机 构的确 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基金 销售机 构对 投资 者申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申请 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T +10 日内 将赎 回款 项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 户, 但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除外;如 基金 投资所 处的 主要 市场 或外 汇市场 正常 或非 正常 停市 时, 赎 回款 项支 付的 时间 将相应 调整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 基金 销售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以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本 基金 单笔 赎回 申请 不得低 于 1 份, 投资 人全 额赎回 时不 受上 述限制 ,基金 销售机 构在 符合上 述规定 的前提 下, 可根据 情况调 高单笔 最低 赎回份 额要求 , 具体以 基金 销售 机构 公布 的为准 ,投 资人 需遵 循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金额和 赎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至 少在 一家 指 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1 、投资 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可 以选择支 付前 端 申购 费用 或后端申购 费用 。本 基金 前端申 购 费率最 高不 高于 1.3% ,且 随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后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 于 1.4% ,且 随 持有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表 所示 : 前端收 费: 购买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3% 100 万≤M<500 万 0.7% 500 万 ≤M<1000 万 0.2% M≥100 0 万 每笔1000 元 后端收 费( 其 中1 年 为 365 天): 持有期 限 (N ) 申购费 率 N<1 年 1.4% 1 年≤N <2 年 1.2% 2 年≤N <3 年 1.0% 3 年≤N <4 年 0.7% 4 年≤N <5 年 0.4% N≥5 年 0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用由 基金 申购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 本基 金 赎 回费 率不 高于0.5%, 随申 请份 额持 有时 间 增加而 递减 (其中1 年为365 天)。 具体如 下表 所示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N≥2 年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扣除用 于市 场推广 、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入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 25% 。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人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确 定。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下 ,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或通 知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1)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前 端申购 费用 ,则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 选择 缴纳 前 端申购 费 , 对 应费 率为1.3%,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3%) =98,716.68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100,000 -98,716.68 =1,283.32 元 申购份 额 = 98,716.68/1.016 = 97,162.09 份 (2)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后 端申购 费用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当投资 者提 出赎 回时 ,后 端申购 费用 的计 算公 式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 申购 费率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 选 择缴 纳后 端申购 费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 =100,000/1.016 =98,425.20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若投 资者 认/申 购时 选择缴 纳前 端认/申 购费 用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用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赎 回费 率 为0.5%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 ×0.5% =508.00 元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 -508.00 =101,092.00 元 (2) 若投 资者 认/申 购时 选择缴纳 后端 认/申购 费用 ,则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公式 为: 后端认 (申) 购费用 =赎 回份额 ×认 ( 申) 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后端 认 ( 申) 购 费 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端 认(申 )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例、若 该投 资者 赎 回 100,050 份基 金份 额,一 年内 赎回,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0.5%,对 应的后 端认 购费 率 是 1.2%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36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 额为: 后端认 购费 用=100,050 ×1.00 ×1.2%=1200.60 元 赎回费 用=100,050 ×1.036 ×0.5%=518.26 元 赎回金 额=100,050 ×1.036 -1200.60 -518.26=101,932.94 元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10 万份 基金份 额 , 持 有时 间在 一 年内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5%,对 应的后 端申 购费 率 是 1.4%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36 元,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为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100,000 ×1.016 ×1.4%=1,422.40 元 赎回费 用=100,000 ×1.036 ×0.5%=518.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36 -1,422.40 -518.00=101,659.6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2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准并扣 除相 应的费用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6 、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与 过 户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T+3 日( 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 法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在指定 媒 体上 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或 者可 能出 现如 下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或拒 绝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本 基金 投资 所处 的主 要市场 或外 汇市 场正 常或 非正常 停市 , 可能 影响 本基 金投资 , 或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申购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保 障或 人员伤 亡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6)基 金资产 规模或 者份 额数量达 到了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上 限(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外 管局的 审批 及市 场情 况进 行调整 ) ; (7)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因 异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 购; (8)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10)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某 笔申 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的, 申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因上 述 (1) 到(9 )项 暂停 申购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出现或 者可 能出 现如 下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拒绝 接受或 暂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 申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 本 基金 投资 所处 的主 要市场 或外 汇市 场正 常或 非正常 停市 , 可能 影响 本基 金投资 , 或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赎回 可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保 障或 人员伤 亡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时 ; (6)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因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赎回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 基金 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 或暂 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 申请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 可 延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按每个 赎回 申 请 人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接 受赎 回申 请 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部 分由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 在 20 个工作 日内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等媒 介上 公告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 指 定媒 体 刊 登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 上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 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媒体 或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 同时 以 邮 寄、 传 真 或 《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 式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并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 和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 可以 经届 时有效 的合 法程序 宣布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 资者 可以依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有关 规定 选择 在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 行基 金转换 。 基金 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转换 费率 等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 十四、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 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 旗 下 部分 基金 在 直 销 机 构 和 部 分代 销机 构 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具 体内 容详见 2011 年 1 月 7 日发 布的《 南方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开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公告 》和 其他有 关基 金 定 期定 额投 资的公 告。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一、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1 、基 金的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二、系 统内 转托 管 1 、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 网点 )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本 基金 系统 内转 托管 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十六、其他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 据其业 务规则,受理基金 份额的 非交易过户、冻结 与解冻 、质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 手续 费用。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8.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 若 今后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 ; 5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 6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 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 8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税务 顾问 费等 根据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 及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 按 费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9 、 基金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应当缴 纳的 , 购 买或 处置 证券有 关的 任何 税收 、 征 费、 关 税、 印花税 、交易 及其他 税收 及预扣 提税( 以及与 前述 各项有 关的任 何利息 、罚 金及费 用) ( 简 称 “税收 ”); 10 、代 表基 金投 票或 其他 与基金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费 用; 11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2 、与 基金 有关 的诉 讼、 追索费 用; 13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管理 费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起计 提。 基金 管理人 若聘 请境 外投 资顾 问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其收 取 的 基金 管理费 支付 境外 投资 顾问 的投资 顾问 费 , 其 中境 外投 资顾问 的投 资 顾问费 在境 外投 资顾 问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的《 顾问 协议》 中进 行约 定。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0.8% 的年 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的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的 管理 费 每 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托管 费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 按如 下方 法进 行计提 。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25%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 3-12 项 费用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 或 摊入 当期费 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费率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除非 基金合同 、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并在 公告日 分别 报中国 证 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 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各个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行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9.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开立基 金资 金账 户以 及证 券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管 人、 境外 投资 顾问 、 基金 代销 机构 和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固有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产 的管理 、 运用或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以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本 基金 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 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基金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其固有 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销 。 在符合本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有关资产 保管 的要求 下, 对境外托 管人 的破产 而产 生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应采 取措 施进 行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追偿 。 基 金托管 人存 在故 意或过 失行 为的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除非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 托管人 存在 过失、疏 忽、 欺诈或 故意 不当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将不保 证托管 人或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基 金财产 中的 证券的 所有权 、 合法性 或真 实性 (包 括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基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 应妥善 保存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财产 汇入 、 汇 出、 兑换、 收汇、 现 金往来 及证券 交易的 记录 、凭证 等相关 资料, 并按 规定的 期限保 管 , 但境外 托管人 持有的 与境外 托管 人账 户相 关的 资料的 保管 应按 照境 外托 管人的 业务 惯例 保管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10.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 净值的非 开放日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 包括股票 、权 证、存 托凭 证、ETF 基金 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等按 成本估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证,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若 配股 权证可 以 在交易 所交 易 , 则按 照1 中确定 的方 法进 行估 值; 不能在 交易 所交 易的 配股 权证 , 如 果收 盘 价高于 配股 价 , 则按 收盘 价和配 股价 的差 额进 行估 值, 如果 收盘 价低于 或等 于配股 价 , 则 估 值为零 。 4 、对于 非上市 证券, 采用 公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具体 可采用行 业通 用权威 的报 价系统 提 供的报 价进 行估 值。 5 、开放 式基金 的估值 以其 在估值日 公布 的净值 进行 估值,开 放式 基金未 公布 估值日 的 净值的 ,以 估值 日前 最新 的净值 进行 估值 。 6 、外 汇汇 率 (1) 估 值计 算中 涉及 美元 、 港币、 日元、 欧元、 英镑 等五种 主要 货币 对人 民币 汇率的 , 将依据 下列 信息 提供 机构 所提供 的汇 率为 基准 : 当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人民 币与主 要货 币 即期汇 率的 中间 价。 (2)其 他货币 采用美 元作 为中间货 币进 行换算 ,与 美元的即 期汇 率 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双 方约 定的 数据 供应商 提供 的 报 价数 据为 准。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 以基 金托 管人 或境 外托管 人所 提供 的合 理公 开外汇 市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场交易 价格 为准 。 7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果采 用本 项 1-6 中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 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 式加 密传 真 或 以其 他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 至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复 核无误 后在 基金 管理 人传 真的书 面估 值 结果上 加盖 业务 公章 或以 其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在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各 自委 托第三 方 机构进 行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不改变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各 自承担 的 责 任 。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基 金估值 出现 影响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错 小于 基金 份额 净 值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发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 正调 整, 不做 追溯 处理 。 当基 金 份额净 值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值 错误 给 投 资者造 成损 失的 , 应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 人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并 不能 克服的 客观 情况 ,按 下列 有关不 可抗 力的 约定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 , 在 基金 管理 人可 承担的 范围 内应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根据 过错原 则, 向过 错人 追偿 ,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由 于证券 交易所 、 交 易市场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及 数据供应 商发 送的数 据错 误,券 商 或交易 对家 的成 交回 报错 误或延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主要 证券交易 所、 市场或 外汇 市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 停交易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紧急事 故的 任何情 况, 会导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出 售或无 法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情形 ; 5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7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造成的 影响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11.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 合同 项下 基金 收益 是指基 金利 润 。 基金 利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期末 可供分配利 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 期末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配 利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的孰 低数( 为期 末余 额, 不是 当期发 生数 )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 于面值 ,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不 能 低于面 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 3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 在 符合 上述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 最 多 12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 每 次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 可 供分 配利 润的10% ; 5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 情调 整以上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于变 更实 施日前 在 指 定媒 体 公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由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配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12.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8 、 基 金管 理人 在会 计年 度 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证 监会提 交包 括衍 生品 头寸 及风险 分 析年度 报告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13.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试行办法》 、 《通知》等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有关信息披 露的 其他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报刊和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本基 金可 以人民 币、 美元 等主 要外 汇币种 计算 并披露 净值 及相 关信 息。 涉及币 种之 间转 换的 , 应 当披露 汇率 数据 来源 , 并 保持一 致性 。 如 果出现 改变 , 应 当予 以披 露并说 明改 变的 理由 。 人 民币对 主要 外汇 的汇 率应 当以报 告期 末最 后一个 估值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 的人 民币汇 率中 间价 为准 。 除 特别说 明外 , 本 基金货 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 、 《 托管 协议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 招募 说 明 书 》 、 《 基 金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媒 体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 、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 网站 上。 1 、 《 招募 说明 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基 金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在 每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 招募说 明书 》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 《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 《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3 、 《托 管协 议》 是 界定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 具 体事 宜编 制 《 发 售公告 》 , 并 在披 露 《招 募 说明书 》 的当日 登载 于 指 定媒 体 。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每个 估值 日 后 2 个 工作 日内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后 1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2 个工 作日 内,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 指 定媒体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 信息披露 文件 上载明 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证监会 提交 包括 衍生 品头 寸及风 险 分析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选 择、更 换或 撤销 境外 投资 顾问; 5 、对 基金 投资 可能 产生 重 大影响 的境 外投 资顾 问主 要负责 人员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7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8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9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10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1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2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4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15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8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9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1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2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4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5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 、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核准 或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 》 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 指 定媒 体 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公 共媒 体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 公布 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 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有关交 易管 理、 佣金 返还 安排、 代理 投票 政策 、 流 程、 记 录的 文件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住 所, 以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14.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 范围或策 略(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及 其他 应由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5)基 金管理 人、注 册登 记机构、 代销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金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情 况下 ,接 受其他 币 种的申 购、 赎回 ;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 关 系发生 变化 ; (9)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 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15.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蒋 松云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末, 中 国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工 207 人 ,平 均年龄 30 岁,95% 以 上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以 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来 , 秉承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 宗旨 , 依 靠严 密科 学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规范 的管 理模式 、 先进 的营运 系统 和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 履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外 广大 投 资 者、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 企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 优异的 市场 形象 和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 管银行 中最 丰富 、 最 成熟 的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托 资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 障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 企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 资基 金 、 证券 公司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 公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银 行信 贷 资 产证券 化、 基金 公司特 定 客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类齐 全的托 管产 品 体系 , 同 时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效 评估 、 风险管 理等 增值服 务 , 可 以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 的 托管服 务。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 证 券投资 基 金 407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连 续十 年获 得香 港 《 亚洲货 币》 、 英 国 《 全球 托 管人》 、 香 港 《 财资 》 、 美国 《环 球金 融》 、 内地《 证券 时报 》 、 《 上海 证券报 》等 境内 外权 威财 经媒体 评选 的 45 项最 佳托 管银行 大奖 ; 是获 得 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行 , 优良 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 评。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责 的 内容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履行 下列 职责: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按 照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3、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6、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7、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1 、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它职 责。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五、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 地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 业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 设” 的 做法 是分 不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管 业务 的同 时,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 工作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七 次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权 威 的 SAS70 (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审 阅后 ,2014 年中 国工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第八 次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获 得无 保 留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部控 制方 面的 健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国 际大 型 托管银 行接 轨, 达到 国际 先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 常规化 的内 控 工作手 段。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 形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 管 理科学 化、 监控 制 度 化的 内控体 系; 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 险,保 证托 管资产 的安全 完整; 维护 持有人 的权益 ;保障 资产 托管业 务安全 、 有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合 规 部、内 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 设风险 控制处 及资 产托管 部各业 务处室 共同 组成。 总行稽 核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 风险管 理政 策 , 对各 业务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 导、 监督 。 资 产 托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 稽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 控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 察人员 , 在 总经 理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 关法律 规章 , 对业务 的运 行独 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室 在 各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 内控制 度应当 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托管 业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完 整性原 则。 托管业 务的各 项经营 管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的 规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监 督制约 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过 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盖 所有 的部 门、 岗位 和人员 。 (3)及 时性原 则。 托管业 务经营 活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 性原 则。 各项业 务经营 活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委托 资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 内控制 度应根 据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并保 证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 得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 员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 设立专 门履行 托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须相 对独立 ,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度的 检查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 度。资 产托管 业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 的 操作手 册 、 严 格的人 员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良 好 的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 人员 独立 、 业 务制 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2)高 层检查 。主 管行领 导与部 门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和管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理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 在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 检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 施,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 进。 (3)人 事控制 。资 产托管 部严格 落实岗 位责任 制, 建立“ 自控防 线” 、 “ 互控 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道控 制防 线, 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 内控 文化, 增 强员 工 的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的 业务与 职业 道 德 培训、 签订 承诺 书, 使员 工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 制理 念。 (4)经 营控制 。资 产托管 部通过 制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处理 各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 资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 的。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 业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制定 并实 施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 险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 和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的冗 余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 应。资 产托管 业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的 完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 并组 织员 工定期 演练 。 为使 演练 更加 接近实 战, 资产托 管部不 断提高 演练 标准, 从最初 的按照 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在 的“ 随机演 练” 。 从 演练结 果看 ,资 产托 管部 完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 复业 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 核监察 部门 , 配备 专职稽 核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领 导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 思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 健康、 稳定 地发 展。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 险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共 同参与 ,只有 这样, 风险 控制制 度和措 施才会 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 实施 全员风 险管理 , 将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 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 责,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 制度。 资产托 管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和控 制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 制 度建 设和工 作流 程中 。 经 过多 年努力 , 资 产托管 部已 经建 立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 的相 互制约 机 制 。 (4)内 部风险 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 工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 务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业务 是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直 将建 立一 个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业 务的 快速 发展 , 新 问题 、 新 情况 不 断出现 , 资产 托管部 始终 将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 展同等 重要 的位 置,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 托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六、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 资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 基 金管理 人选 择存 款银 行、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上述监 督内容 的约 定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应及时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整改 , 整 改的 时限 应符合 法规 允许 的投 资比 例调整 期限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 时 间内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 应 当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改正 , 如基 金管理 人未 能在通 知期 限 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 执行核 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16. 境外托管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Douglas A. Donahu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 年 的 布 朗 兄 弟 哈 里 曼 银 行 ( “ B B H” ) 是 全 球 领 先 的 托 管 银 行 之 一 。 BBH 自1928年起已经开 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年,BBH 开始 为客户提供 全球托管 服务, 是首批 开展全球 托管业 务的美 国银行之 一。目 前全球 员工 约5千 人,在全球17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BBH 的惠誉长期评级为A+ ,短期评级为F1 。 二 、托 管业务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 在全球范围内, 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William B. Tyree 先生领 导。在亚洲,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 Taylor Bodman 及William Rosensweig 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 BBH 拥有服务全球跨境 投资的专长, 其全球托管网络覆盖 近一百个 市场。 截至2014年12月31日, 托管资产 规模达 到了4 万亿美 元,其中约 百分之七十是跨境投资的资产。 亚洲是BBH 业 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 我们投身 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25年,亚洲服务管理资产 近6千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 拥有 近3800名员工。 我们 致力为客户提供稳定 优质的 服务 ,并 根据 客 户具体 需求 提供 定制 化 的全面 解决 方案 ,真 正 做到 “ 以客 户为中心 ” 。.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 优质 稳定的客户服务,BBH 多年来在行业 评比 中屡获 殊荣, 包括 ∶ 1. : 《全球托管人》 ? Global Custodian - 2014 Agent Bank Survey : 《全球托管人 》2014 代理银 行调查 ? #1 Asset Servicing among US Agent Banks :BBH 被评为美国 代理行 资 产服务第 一名 ? BBH has received 'Top Rated' recognition from GC 19 of the past 20 years :BBH 在该机 构过去 20 年的 评比中已 19 年 获此殊荣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 Global Custodian - 2014 Mutual Fund Administration Survey : 《全球托管人》 2014 全球 共同基 金行政 服务 调查 ? Roll of Honor in four categories (max. numbers awarded) : BBH 在 4 个 类别中名 列前茅 ? #1 in four of eight categories; #2 in the remaining :在 8 个类 别中获 得 4 个第一名 ,在另 外 4 个 类 别中获得 第二名 ? Global Custodian - 2013 Securities Lending Survey : 《全球托 管人》2013 年证券借 贷业务 调查 ? #2 Securities Lending - Global Category :全球类 别第 二名 2. : 《全球投资人》 ? Global Investor - 2015 Sub-custody Survey :《全球投资人》- 2015 年次 托 管调查 ? #1 - US Market (weighted by AuM and unweighted categories) :美国 市 场第一名 ? Global Investor - 2014 Global Custody Survey : 《全 球投资人 》- 2014 年全 球托管调 查 ? #1 - Client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Global : 30 亿美元管 理资产 以 上的全球 基金管 理人服 务 第一名 ? #1 - Client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EMEA : 30 亿美元管 理资产 以 上的 欧洲 、中东 、非洲 地 区基金管 理人服 务第一 名 ? #1 - Clients with Americas Mutual Fund Managers : 美国共同 基金管 理 人服务第 一名 ? Global Investor - 2013 Foreign Exchange Survey :《 全球投资 人》-2013 年 外汇服务 调查 ? #1 Overall (weighed by AUM) : 总体排 名第一 名( 按资产规 模) 3. : 《ETF Express 》 ? ETF Express - 2014etfexpress Awards :《ETF Express 》-2014 年 ETF 基 金 服务评比 调查 ? BBH named Best North America ETF Fund Administrator : 荣获‘ 北美 ETF 基 金最佳 服务商 ’ 4. : 《R&M 调查》 ? R&M Surveys - 2014 Global Custody.net Global Custody Survey ? #1 Americas : 美国市 场第 一名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5. :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 ?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 2015 Best Wealth Manager Long-Term Performance (3 years) : 2015 长期 业绩最 佳财富 管 理人 6. : 《World Finance 》 ? World Finance – 2014 Best Private Bank, U.S. (East) : 2014 年美国 最佳私 人银行( 东部) 7. :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 ?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 2014 Best U.S. Private Bank : 2014 年美 国最佳私 人银行 三 、境 外托管 人的 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 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 相关合 同的约 定,提供 与受托 资产业 务活动有 关的会 计记录 、交易 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17.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 张 锐珊 2 、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士余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曹榕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云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8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 中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11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庆春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太普 联系人: 严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95398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12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13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侯 福宁 联系人: 施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76666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14 江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洪武 北 路 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洪武 北 路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025-58587018 客服电话 :96098 ,400-8696-098 公司网站 :www.jsbchina.cn 15 东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卢国 锋 联系人: 陈幸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16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李慧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17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 市鄞州 区 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8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沈 仁康 联系人: 唐燕 联系电话 :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 :95527 公司网站 :www.czbank.com 19 重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甘 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20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 市东城 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 农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1 乌鲁木齐 市商业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黎 联系人: 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22 广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建军 联系人: 唐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3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4 厦门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 大厦 办公地址 :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世群 联系人: 刘冬阳 电话:0592-5037203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代销券 商及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中山东路90 号华 泰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http://www.htsc.com.cn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民生路1199 弄 证大五道 口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夏中苏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 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 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宋明 联系电话 :010-6656845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万 建华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联系人: 芮敏祺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6 齐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 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天河区 天 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广州 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 场 5、18、19 、36、38、39 、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统一客户 服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 网点 公司网站 :广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12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10108998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 界处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03 、05、11 、12 、13 、15、 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16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新 疆乌鲁 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 大成国 际 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 北京南 路358 号大 成 国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湘 府中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吴昊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18 中信证券 (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解放东路29 号迪 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解放东路29 号迪 凯银座 22 层 法人代表 :沈强 邮政编码 :310016 联系人: 王霈霈 联系电话 :0571-87112507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 中心电 话:95548 19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凤凰大 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20 中信证券 (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21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 人:许 刚 联系人: 王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22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23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余 政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10-85127622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24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中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中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25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祝 献忠 基金业务 联系人 :李慧 灵 联系电话 :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6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张曼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27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杨 泽柱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站 :www.95579.com 28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昧军 联系人: 袁媛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29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树财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 :www.nesc.cn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30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西藏 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龚 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 许曼华 公司网站 :www.shzq.com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31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2 东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33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4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吴琼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 :www.pingan.com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35 国都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37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邱 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38 华林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丰台区 西四环南 路 55 号7 号楼 401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民田路 178 号华 融 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 人:宋 志江 联系人:李琳 联系电话:0755-82707857 客服电话:400-188-3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39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 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步 国旬 联系人: 陈秀丛 联系电话 :025-83364032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40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甘霖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41 银泰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 道18 号光 大银行 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 道18 号光 大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冰 联系电话 :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 :4008-505-505 公司网站 :www.ytzq.com 42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杭大路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3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球 金融中 心 57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球 金融中 心 57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客 服 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44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45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 20 楼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 46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公 司网址 :www.hfzq.com.cn 47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南山 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 强 高新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华侨 城 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黄 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站 :http://www.zszq.com 48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省桂林 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 路 光大银行 大厦 3F 法定代表 人:何 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9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 :0371 —69099882 客服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50 德邦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普陀 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500 号城 建国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1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宜四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2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 国际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 国际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曾小 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53 中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 人:丁 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公司网站 :www.cicc.com.cn 54 大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址 : 山西 省太原 市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 世贸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5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 大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 :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 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 人:雷 杰 联系人: 徐锦福 联系电话 :010-57398062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56 财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 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 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 夏吉慧 联系电话 :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57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928 号 东海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朱 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58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 信托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 信托大厦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9 新时代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刘 汝军 联系人: 田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公司网站 :www.xsdzq.cn 60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 国际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 国际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冯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61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 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62 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63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jyzq.cn 64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全国)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5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址 :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66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肇嘉 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陈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755-54653529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网址:www.cfsc.com.cn 67 日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 南 路1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融中 心西座11 层 法定代表 人: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联系电话 :010-83991716 公司网站 :www.rxzq.com.cn 68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 三十、三 十一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 三十、三 十一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骏 联系人: 吴尔晖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公司网站 :www.ydsc.com.cn 69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 沙河口区 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 中心A 座- 大连期 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 : 大连 市沙河 口 区会展路129 号大 连期货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红光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70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 路惠州广 播电视 新闻中 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 路惠州广 播电视 新闻中 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联系人: 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1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72 开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 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 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付琦 电话:029-81887063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73 中邮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 政信息大 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 政信息大 厦 9~11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海涛 联系人: 马国滨 电话:029-88602138 传真:029-88602135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74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A 座40F-43F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A 座40F-43F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5 太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云南 省昆明 市 青年路 389 号志 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北展北街 九号华 远 企业号 D 座三单 元 法定代表 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76 宏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办公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 晓亚 联系人: 郝俊杰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77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 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 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78 上海好 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上海 市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虹口区欧 阳路 196 号 ( 法 兰桥创意 园)26 号 楼2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9 杭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滨江区江 南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80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大 道 555 号 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1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2 号 楼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5 号3 号 楼C 座 7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2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德胜门外 华严北 里 2 号民建 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3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 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翠柏路 7 号杭州 电 子商务产 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4 万银财富 (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 人:王 斐 联系人: 张莉 电话:010-53300532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 :400-081-6655 网址:www.wy-fund.com 85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0755-820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86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 (北京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9 号 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沈 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7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1101 室 办公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于 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88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9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 技 园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90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20 号 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010-56810780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91 深圳宜投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兴二道6 号武 汉 大学深圳 产学研 大楼 B815 房(入 驻深圳 市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前海商务 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务中 心 2405 法定代表 人:华 建强 联系人: 黄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92 北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 人: 梁蓉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93 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217 号 陆家嘴金 融服务 广场 16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刘艳妮 电话:021- 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9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富 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长宁 区 金钟路 658 弄2 号 楼B 座 6 楼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汤蕾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money.com 9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96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 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电话: (010 )58598839 传真: (010 )58598907 联系人 :程爽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通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人 :黎 明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人 :陈 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18.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 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代销机 构 处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6)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并 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获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决定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 、 交易 所 (如 适用 ) 及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相关 业务 规则 和 《 基 金合同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业务 规则》 ,决定 和调整 除调高 管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外 的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外投 资顾 问; (18)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 尽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和赎回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 价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境外 投资 顾问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应 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 为依法 承担 责任 ; 因 共同 行为造 成的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连带 赔偿 责任 。 是 否因 共同行 为造成损 失 ,应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与 境外投 资顾 问之 间的 协议 的适用 法律 及当 地的 证券 市场惯 例认定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 外托管 人 ; (5)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6)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7)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8)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 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境外投 资顾 问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 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确 保基金 份额净 值按 照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规定的 方法 进行计 算,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 本基金 的资 金汇 出、 汇入 、 兑换、 收汇、 付汇、 资 金往 来 、 委 托及成 交记 录等 相关 资料 ,其保 存的 时间 应当 不少 于 20 年; 其他 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的相 关 资料的 保存 时间 应不 少 于15 年;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 对 基金 的境外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可授权 境外 托管人 代为 履行 其承 担的 职责 。 境 外 托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 因 本身 过错 、 疏 忽原 因 而导致 的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 基 金托 管人 承 担相应 责任 。 在决定 境外 托管人 是否 有过 错、 疏忽 等不当 行为 ,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与境 外 托 管人之 间的 协议 的适 用法 律及当 地的 证券 市场 惯例 决定。 本条 不受 本协 议终 止的影 响; (23)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按 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况 实施 监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汇 出入 违法 、违 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外管局 报告 ; (24 ) 安 全保 护基金 财产 , 准 时将 公司 行为信 息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确保 基金 及时收 取 所 有 应得 收入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25 ) 每 月结 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 资情况 ,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26)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本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 、 售汇、 收汇 、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金 结算 业务。 (27)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 根据 审慎监 管 原则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职 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5)基 金管理 人、注 册登 记机构、 代销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金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 规 规 定的情 况下 ,接 受其他 币 种的申 购、 赎回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9)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 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表决 意见提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定 地 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结果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 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召 集人 约定的 非 现场方 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提交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或系 统 。 通 讯开 会应 以 召 集人约 定的 非 现场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表决 截止 日前 公布 2 次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 管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含50%)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 或 经验 证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具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 , 并 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 召开 会议的 通知 后,如果 需要 对原有 提案 进行修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号码、 住所 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决 意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在 宣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 于面值 ,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不 能 低于面 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 3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 在 符合 上述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 最 多 12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 每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次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 可 供分 配利 润的10% ; 5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 情调 整以上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于变 更实 施日前 在 指 定媒 体 公告 。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 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由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 管理 费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起计 提。 基金 管理人 若聘 请境 外投 资顾 问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其收 取 的 基金 管理费 支付 境外 投资 顾问 的投资 顾问 费 , 其 中境 外投 资顾问 的投 资 顾问费 在境 外投 资顾 问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的《 顾问 协议》 中进 行约 定。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0.8% 的年 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的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的 管理 费 每 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二)基金的托管费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本基金 托管 费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 按如 下方 法进 行计提 。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25%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采用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以实 现对 标的 指数 的有效 跟踪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场 中的 金砖 四国 指数 的成份 股 (包 括 股 票和/ 或 存托凭 证, 下同) 、 备 选成份 股、 新股 (一级 市场 首次 发行 或增 发) , 其中 金砖四 国指 数 成 份股及 备选 成 份股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85%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本基 金还可投 资全 球证券 市场 中具有良 好流 动性的 其他 金融工具 ,包 括在证券 市场 挂牌交 易的 普通股、 优先 股、存 托凭 证、ETF 基金 、权证 、结 构 性投资 产品、 金融衍 生产 品、 银行 存款、 短期政 府债 券等 货币 市场 工具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如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投资 品种 的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 可 相应 调整本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投资限制 1 、为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 除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 定外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 列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购买 不动 产 ; (5)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6)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7) 购买 实物 商品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8)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9)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10)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 (11)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12)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3 ) 向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债券 ; (14 ) 买 卖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1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16)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不 需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除非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禁止,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境 外托管 人发 行的 金融 产品 。 2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限制 : (1 ) 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 在基 金托 管账户 的存款 可 以不受 上述 限制 。 (2)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 家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市 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3)基金持 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资产 。 (4) 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10% 。 持 有货 币市 场基 金可以 不 受 前述 限制 。 (5)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任 何一只 境外 基金,不 得超 过该境 外基 金总份 额 的20 %。 (6 ) 为 应付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临时借 入现 金的 期限 以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期限 为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 若 基金 超过 上 述 1-6 项投资 比例 限制 ,应 当 在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采用 合理 的商业 措施 进行 调整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比 例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 或其 他原 因 引 起的 基金 净资产 规 模在 10 个工作 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 形, 而导 致证券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后, 可将 调整 时限从 30 个 工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作 日延 长 到3 个 月。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 使本 款约 定的 投资组合限 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的,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投资 限制规 定 , 不 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3 、 本基 金投 资衍 生品 应当 仅限于 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理 ,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1)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2)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2 )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 易 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3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4 、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 级机构 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3 )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1 ) 现 金; 2 ) 存 款证 明; 3 ) 商 业票 据; 4 ) 政 府债 券; 5 ) 中资 商业 银行 或由 不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本 基金有 权在任 何时 候终止证 券借 贷交易 并在 正常市场 惯例 的合理 期限 内要求 归 还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5 、 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 购交易 ,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 规 定: (1)所 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 的对手方 (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应 当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参 与正回 购交易 ,应 当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 对卖 出收益进 行调 整以确 保现 金不低 于 已售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买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卖 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3)买 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 本基金 支付 售出证券 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 和 分红。 (4)参 与逆回 购交易 ,应 当对购入 证券 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 整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 市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 回购交 易、 逆回购交 易中 发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 应责任 。 6 、基金 参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正回购 交易 ,所有 已借 出而未归 还证 券总市 值或 所有已 售 出而未回 购证 券总市 值均 不得超过 基金 总资产 的 50 %。前项 比例 限制计 算, 基金因参 与证 券借 贷 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而持有 的担 保物 、现 金不 得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每个 估值 日 后 2 个 工作 日内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 1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2 个工 作日 内,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 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 范围或策 略(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及 其他 应由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5)基 金管理 人、注 册登 记机构、 代销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金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情 况下 ,接 受其他 币 种的申 购、 赎回 ;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9)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 (二)《基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9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并在 募集 结束 后经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后生效 。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阅 ;投资 者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基 金合同 》复 制件或 复印件 ,但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 正本为 准。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0 19.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1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场 中的 金砖 四国 指数 的成份 股 (包 括 股 票和/ 或 存托凭 证, 下同) 、 备 选成份 股、 新股 (一级 市场 首次 发行 或增 发) , 其中 金砖四 国指 数 成 份股及 备选 成 份股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85%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本 基 金还可 投资 全球 证券 市场 中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包 括在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普通股 、优 先 股、 存托 凭证 、ETF 基金 、权 证、 结构 性 投资 产品 、 金融衍 生产 品、 银行 存款、 短期政 府债 券等 货币 市场 工具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如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投资 品种 的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 可 相应 调整本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禁 止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 金主要 投资于 全球证 券市 场中 的 金砖四 国指数 的成 份股 ( 包括 股 票和/ 或 存托 凭证, 下同) 、 备选成 份股、 新股( 一级 市场首 次发行 或增发 ) ,其 中 金砖 四国指 数 成份 股及 备选成 份股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85%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1 )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 20% 。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可 以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不受上 述限 制。 2 )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国家 或地 区以外 的其 他国家 或 地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其 中持 有任 一国家 或地 区 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3% 。 3 )基金持有 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 产是指法 律 或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 限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资 产。 4 )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10%。 持有 货币 市场 基金 可以不 受 前 述限 制。 5 )同一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 持有 任何一 只境 外基金, 不得 超过该 境外 基金总 份 额的20 %。 6 )为 应付 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临时借 入现 金的 期限 以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期限 为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 若 基金 超过 上 述 1-6 项投资 比例 限制 ,应 当 在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采用 合理 的商业 措施 进行 调整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比 例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 或其 他原 因 引 起的 基金 净资产 规 模在 10 个工作 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 形, 而导 致证券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后, 可将 调整 时限从 30 个 工 作 日延 长 到3 个 月。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 使本 款约 定的 投资组合限 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的,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投资 限制规 定 , 不 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7 ) 本基 金投 资衍 生品 应当 仅限于 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理 ,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A.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B. 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 资期 权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资 柜台交 易衍 生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 额不 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C. 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a.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 应 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b. 交易 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 并 且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 以公允 价值 终止交 易; c.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 价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3 A、所 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B 、 应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C 、借 方应当 在交 易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 和分 红。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D 、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a. 现金 ; b. 存款 证明 ; c. 商业 票据 ; d. 政府 债券 ; e. 中资 商业 银行 或由 不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 交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具 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E 、 本基 金有 权在 任何 时候 终止证 券借 贷交 易并 在正 常市场 惯例 的合 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F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9 ) 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 购交易 ,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 规定: A 、 所有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B 、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应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C 、 买方 应当 在正 回购 交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D 、 参 与逆 回购 交易 , 应当 对购入 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E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交 易中 发生 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10 ) 基金 参与 证券借 贷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 所有 已 借出而 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 或所有 已售 出 而未回 购证 券总市 值均 不得超过 基金 总资产 的 50 %。前项 比例 限制计 算, 基金因参 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而持有 的担 保物 、现 金不 得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4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购买 不动 产 ; (5)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6)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7) 购买 实物 商品 ; (8)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9)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10)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 (11)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12)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3 ) 向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债券 ; (14 ) 买 卖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1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16)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除非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禁止,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境 外托管 人发 行的 金融 产品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前 述监 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 交易 , 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5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其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 并 及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除 提供的 存款 银行 名单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督 流程 , 则对于 由于 存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 不 承担 赔偿责 任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 6 、基金 管理人 可对本 基金 的投资范 围和 投资限 制进 行更新, 但任 何更新 均应 符合最 新 之法律 法规 要求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将投 资及 其调 整情况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并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以及 其境 外托 管人进 行投 资合 规性 检查 , 核 对资 产状 况, 提供 相 关信息 , 并确 保 信息真 实、 准确 。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授 权投 资机构 的投 资运 作和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应 及时以 书面或 电话 或双方 认可的 其他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进 行核 对确 认并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如基 金管 理人 未予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监 管部门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授权 投资 机构 有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报 告有 关 监管机 构 ,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 限 期纠正 ,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有关 机监 管 机 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 托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6 (四)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 合规投 资责 任方 为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 的合规 监管 系统 的准 确性 和完整 性受 限于 基金 管理 人、 经纪 人及 其他 中介 机构 提供用 于该 系 统的数 据和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对 这些 机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不 作任 何 担保、 暗示 或表 示, 并对 这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整 性所 引起 的损 失不 负任何 责任 。 (五) 无投 资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 应 理 解, 托管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的 交易监 督服 务 是 一种 加工 应用信息 的服 务,而 非 投 资服 务。 除下 列第 ( 六) 项及 法律 法规 明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将 不会 因为 提供 交易 监督服 务 而 承担 任何 因基 金管理 人违 规投 资所 产生 的 有关 责 任 , 也 没有义 务去 采取 任何 手段 回应任 何与 合规 分析 服务 有关的 信息 和报 道 , 除 非接 到 基金 管理 人 或其授 权机 构 要 求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针对 某个信 息和 报道 作回 应的 书面指示 。 ( 六)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外 托管 人应 本着 诚实 尽责的 原则 ,采 取合 理 的 手段、 方法 和 实施工 具 , 来 提高交 易监 督服务 的质 量 , 除非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因 疏忽 、 过 失或 故 意而未 能尽职 尽责, 造成 交易监 督结果 不准确 ,并 进而给 基金资 产或基 金管 理人造 成损失 , 否则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人 不应 就交 易监 督服 务承担 任何 责任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在 本协议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接受基 金 管理人 监督 与检 查与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相冲 突的 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行 必要 的监 督与 检查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 情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基金管 理人 须向基 金托管 人作出 书面 提示; 基金托 管人在 接到 提示 后, 应及 时对提 示内 容予 以确 认, 如无异 议 , 应 在基金 管理 人给定 的合 理 期 限内改 进, 如有 异议 ,应 作出书 面解 释。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 一)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7 证券账 户 ; 3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4 、除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和本协 议约 定外, 基金 托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不 得利用 基 金财产 为自 己或 第三 方谋 取利益 , 违 反此 义务 所得 利益归 于基 金财 产, 由此 造成的 直接 损失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该等 责任包 括但 不限 于恢 复基 金财产 的原 状、 承担 因此 所引起 的直 接损 失的赔 偿责 任; 5 、基金 托管人 自身, 并尽 商业上的 合理 努力确 保境 外托管人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托管 证券 ; 6 、除非 根据基 金管理 人书 面同意, 基金 托管人 自身 ,并应尽 商业 上的合 理努 力确保 境 外托管 人不 得在 任何 基金 资产上 设立 任何 担保 权利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抵押 、 质 押、 留 置等 , 但 根据有 关适 用法 律的 规定 因基金 投资 而产 生的 担保 权利除 外 ; 7 、对于 因为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本协议 项下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如因基 金持有 的资产 所产 生的应 收资产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作为 资产 持有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到 账日 没有 到达 托管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并配 合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集 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2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募集 的 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 金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 金合同 》生 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事宜 。 (三) 资产 保管 内容 和约 定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若 当地 法律或 市场 规则 要求 , 现 金账户 中的 现金 可由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境 外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境 外托 管人 的银 行身 份持有 。 除非被 授权 人按 指令 程序 发送的 指令 另有 规定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境外 托管人 应在 收到被授 权人 的指令 后, 按下述方 式收 付现金 、或 收付证券 :(a) 按照 交易发 生的司法 管辖 区或市场 的有 关惯常 和既 定惯例和 程序 作出; 或(b) 就通过证 券系 统进行 的买 卖而言, 按照 管辖该 系统 运营 的规 则、 条例和 条件 作出 。 基 金托 管人和 其境 外托 管人 应不 时将该 等有 关惯 例、程 序、 规则 、条 例和 条件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清盘 或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终止清 算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8 时,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 归入 其清算 财产 。 基金托 管人 应自身 , 并尽 商业上 的合 理努力 确保 其 境 外托管 人建 立安 全的 数据 管理机 制 , 安 全完 整地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财 产相 关的业 务数 据 和信息 。 (四)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 基金托管 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的名义 (视 当地法 律或 市场规 则 而定) 在其 营业 机构 或其 境外托 管人 开立 基金 的资 金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理 资金 收付 。 基金 资金 账户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的营业 机构 保 管和使 用。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基金 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相关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所投 资市场或 证券 交易所 适用 的登记结 算机 构为基 金开 立基金 名 义 或 基 金 托 管人 名 义 或 其境 外 托 管 人 名义 或 境 外 托管 人 的 代 理 人的 名 义 或 以上 任 何 一 方与 基金联 名名 义 (视当 地法 律或市 场规 则而 定) 的证 券账户 。 由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 负 责办理 与开 立证 券账 户有 关的手 续。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以及 境外 托管 人均 不得出 借或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双 方同 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相关 证明文 件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 、基金 管理人 投资于 合法 合规、符 合基 金合同 的其 他非交易 所市 场的投 资品 种时,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 人根 据投 资所在 市场 以及 国家 或地 区的相 关规 定 , 开立进 行基 金的 投资 活动 所需要 的各 类证 券和 结算 账户 , 并 协助 办理 与各 类证 券和结 算账 户 相关的 投资 资格 。 5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投 资市场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供所 有必要 协 助 。 2 、 投 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办 理。 (七) 证券 登记 1 、境 外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9 2 、基金 托管人 应确保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始终是 以所 有证券 的 实益所 有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 式持 有基 金财 产 中的所 有证 券。 3 、基金 托管人 应该:(a) 在其账目 和记 录中单 独列 记属于本 基金 的证券 ,并 且(b)要求 和 尽 商 业 上 的合 理 努 力 确保 其 境 外 托 管人 在 其 账 目和 记 录 中 单 独清 楚 列 记 证券 不 属 于 境外 托管人 , 不 论证 券以 何人 的名义 登记 。 而 且, 若证 券由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以 无记 名方 式实际 持有 , 要 求和 尽商 业上的 合理 努力 确保 其境 外托管 人将 这些 证券 和基 金托管 人、 其境 外托管 人自 有资 产、 任何 其他人 的资 产分 别独 立存 放。 4 、除非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人 存在 过失、 疏忽 、欺诈或 故意 不当行 为, 基金托 管 人将不 保证 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 证券的 所有 权、 合法 性或 真实性 (包 括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5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 管人应 指示 存放 在证 券系 统 的证 券为 基金 的实 益所 有人持 有, 但须遵 守管 辖该 系统 运营 的规则 、条 例和 条件 。 6 、 由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 托管人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持 有的证 券( 无记 名证 券和 在 证券系 统 持有的 证券 除外)应 按本 协 议约定 登记 。 7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应就 其为 基金利 益而 持有证券 的市 场有关 证券 登记方 式 的重大 改变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若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改 变本协 议约 定的 证券 登记 方式,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应 就此 予以充 分配 合。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 外托 管人 的 保 管 库。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 或其 授权 的境 外投资 顾问 )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 或其 委托 的第三 方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物 证券 在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外 托管 人以 外 、 非 由基 金托管 人或 境外 托管 人委 托的第 三方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证券 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 财产 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 的副 本或相关 证明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 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件 保管 部门 , 保 存时 间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0 ( 一)资 产估 值 基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负 责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约 定的 定价 原则 对基 金资产 进 行定价 。 在 进行 资产 定价 时,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有 权本 着诚 意原 则, 依赖本 协议 所约 定的 经 纪人 、 定价 服务 机构 或其他 机构 的定 价信 息 , 但 在不存 在过 错的 前提 下 ,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托 管人 对上 述机 构提 供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不作 任何 担保 , 并对 这些 机构的 信息 的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财 产损 失不负 任何 责任 。 ( 二)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会 计核 算和 估值 的处 理 原则 (1)托 管资产 的会计 责任 主体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对 本基 金的资 产净 值计算 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进行本 基金 的净 值计 算复 核和本 基金 进 行信息 披露 所需 要的 相关 信息 。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据与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 管 人协商 确定 的 会计原 则和 会计 准则 进行 会计处 理。 (2)基 金托管 人负责 按照 中国会计 准则 及双方 认可 的会计处 理方 法,为 基金 提供会 计 核算服 务。


(3)基 金托管 人、境 外托 管人应按 国家 规定和 基金 管理人要 求对 托管资 产中 的证券 账 户和现 金账 户进 行帐 实核 对。


(4)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委托 第三方独 立机 构进行 会计 核算,并 认可 其委托 的第 三方独 立 机构所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认可 的第 三方 独立 机构 所计算 的资 产 净值进 行复 核。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会 计核 算 处理 (1)在 遵守相 关会计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确定 的会 计核 算方 法和 处理原 则进 行会 计核 算, 并对基 金单 独建 账、 独立 核算 , 并 应指 定 专门人 员负 责会 计核 算与 会计资 料保 管。 属于 基金 财产的 收益 应全 额计 入会 计账簿 , 不 得与 其他托 管资 产的 收益 相混 淆。 (2)托 管资产 核算的 内容 包括但不 限于 :证券 买卖 业务的核 算、 持有资 产的 付息、 兑 付、 分 红等 业务 的核 算、 证券发 行认 购业 务的 核算 、 货币 市场 产品 买卖 业务 的核算 、 银 行存 款计息 、存 款账 户间 的资 金划付 业务 的核 算、 支付 费用的 核算 、汇 兑损 益的 核算等 。 3 、净 值计 算 (1)资 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 债后的 金额 。份额净 值是 指资产 净值 除以份 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 确到0.001 人 民币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日为每一 基金 开放日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在 收集净 值 计算日 估值 价格 截止 时点 所估值 证券 的最 近市 场价 格后 , 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双方 协 商确定 的估 值方 法和 处理 原则对 各类 估值 资产 进行 估值, 如监 管有 相关 规定 的, 按 相关 规定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1 进行估 值, 计算 出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规 定公 告。 ( 三)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理方 式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基 金估值 出现 影响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错小 于基 金份额 净值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应在 发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 正调 整, 不做 追溯 处理 。 当基 金 份额净 值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值 错误 给 投 资者造 成损 失的 , 应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 人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 无 法避 免并不 能克 服的 , 则 按照 下述不 可抗 力处理 。 因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差 错的 当 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 不 当得 利 的义务 。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 , 在 基金 管理 人可 承担的 范围 内应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根据 过错原 则, 向过 错人 追偿 ,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2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 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由 于证券 交易所 ,交 易市场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及 数据供应 商发 送的数 据错 误,券 商 或交易 对家 的成 交回 报错 误或延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基 金管 理人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 (5 )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两 日内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四)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主 要 证券交 易场 所或市 场或 外汇市场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 因暂停 交易 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者 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3 (4)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无 法评估 基金 资产 的情 形; (5)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6) 监管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五)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估值方法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金 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 六)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基金 托管 人对 本基 金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记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基 金托管 人应 向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本 基 金 的净 值 计 算 复核 和 本 基 金 进行 信 息 披 露所 需 要 的 相关 信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账册 , 对相关 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 原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相符 。 (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 和复核 1 、基 金托 管人 法定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需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监管 机构 报告相 关信 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以下 内 容: (1) 自开 设境 外结 算账 户 之日 起 5 日 内, 将有 关账 户的详 情报 告外 管局 ; (2) 每月 结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报 告基 金境 外投 资情 况,并 按 相关监 管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3)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指令或资 金汇 出违法 、违 规的,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或外管 局 报告;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 外 管局规 定的 其他 报告 事项 ; 上述报 告 应 同时 抄送 基金 管理人 , 对 于基 金托 管人 提供上 述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予 以支 持和配 合。 2 、定 期信 息和 报告 (1)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本 协议及时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供与 基金 财产 托管业 务相 关的信 息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4 报告, 包括 但不 限于 定期 报告的 基金 财产 账户 的相 关评估 报告 、 会 计报 表、 估值报 告、 监管 报告; (2)应 基金管 理人要 求, 基金托管 人及 境外托 管人 可以就有 关法 律规定 和市 场惯例 等 事项向 咨询 机构 进行 咨询 ,但应 谨慎 处理 该等 咨询 事项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报告 有关结 果。 ( 八)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和准 则执 行。 ( 九)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编制 和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完 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每年结 束 之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 相 关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 保管 期限 为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期 限。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5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管期 限为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期限 。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负 有保密义 务。 除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 和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其 中的 任 何信息 以任 何方 式向 任何 第三方 披露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及 其中的 信息 限制 在为 履行 《 基金合 同 》 和 本协 议之 目的 而需要 了解 该等 信息 的人 员范围 之内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能妥 善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造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毁 损 、 灭失, 或向 第三 方泄 露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信息 的,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对此 承担 法律 责任, 赔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 管理人 )遭 受的 全部 直接 损失。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 本 托管 协议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依照 其解释 。 相关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 除 经友 好协商 可以 解决 的, 均应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在 北京 仲裁 , 按照 申请 仲裁 时该 会现行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双方 均有 约束力 。 (二 ) 当 任何 争议发 生或 任何争 议正 在进 行仲 裁时 , 除 争议 事项 外, 双方 仍 有权行 使本 协议项 下的 其他 权利 并应 履行本 协议 项下 的其他 义 务。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和终 止 (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书 面形式 对本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托管 协议》 的修改 和变更 应报 送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任 一情 况, 本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终止情 形。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6 2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相 关服 务项 目。 如因 系统 、 第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相关 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 务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 资人 可在 T+3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 投 资人 寄送对 账 单, 资 料 (含 姓名 及地 址等 ) 不详 的除 外。 投 资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 线客 服等 途径 申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 3 、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理 人提 供月度 、季 度、年度 电子 邮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度 手机短 信对 账单服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制 的 投资人 定期 发送 。 投资 人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 www.nffund.com ) 、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服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客 服等 途径 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 服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投 资人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身份证 号等 开户 证件 号码 和查询 密码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账 户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基 金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7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网上 交易 ” 系 统办 理 本基金 的开 户、 认购/ 申 购 、 定投 、 赎回及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 有 关基金 管理 人电 子直 销 具 体业务 规则 请 参 见基 金管 理人网站 相关 公告 和 业务 规则 。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在 线客 服 ”, 根据 提示操作 输入 要咨询 问题 的关键词 , 便可自 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 搜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工 服 务 投资人 可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通 过“在线客服 ”获得 投资 顾问、服务定 制/ 取消 、账户 查询 等 专项 服务 。 6 、专用 客 户端 下载 投 资人可通 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下载专 用客户 端,如PC 版、iPhone 版、iPad 版和Android 版等 , 通过 专用 客户 端获 得基金 净值 查询 、 账 户查 询、 理 财资 讯及 相关 客户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电子 直销 投资 人还 可通过 专用 客户 端 进 行基 金交 易。 (二 ) 投 资人 通过 手机 上 网, 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 得基 金管 理 人最新 的 理 财 资讯 ,办 理各 项 基金查 询 和基 金交 易业 务 。 手机WAP 交易 具 体规 则请 参见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相 关公 告 和 业务 规则 。 (三)投资人通过微信添加基金管理人(可 搜 索 公 众 号 “ 南 方 基 金 ” 或微信号 “NF4008898899 ” ) 为 朋 友, 可 查阅 基金 净值 、 基 金动态 及活 动 、 服务 资讯 等。 如 绑定 个人 账户, 还可享 有基金 交易 (仅限 基金管 理人电 子直 销投资 人) 、 账 户查 询、 基 金交易 查询、 持有 理 财基 金到 期 日 查询 等 服务 。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各 类电邮 资讯 等。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 各 类短/ 彩 信资 讯等。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8 四 、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为便于投 资人 及时得 到基 金管理人 提供 的各项 服务 ,请 投资 人 及 时更新 服务 联系信息 。 投资人 可通过 以下4 种方式 进行服务 联系 信息( 包括 联系地 址、手 机号码 、固 定电话 、电子 邮箱等 ) 的变 更 。 基金 管 理人 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交易 联系信 息的 变更,请 遵照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相关 规 定办 理 : 1 、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 账户查 询 ” 或 “ 网上 交易” ( 仅限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 投资人 ) 系统自 助修 改联 系信 息。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心400-889-8899转 人工 修改。 3 、 发 送邮 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 修改申 请。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 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2 、人工 服务: 提供每 周七 天,每日 不少 于8小时 的人 工服务(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投资 人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 投 资顾问 、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3 、电话 交易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 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和业 务规则 。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 短信 、 传 真 及 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 渠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或提出 建议 。 如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联 系基 金管理 人。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9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0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 ·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参加 中国农 业银行 网 上银行、 手机银 行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5/6/1 · 南方 基金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增加 宜信普 泽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定投 业务 并参与其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5/6/1 ·南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副总 经理变 更的公 告 2015/5/29 · 南方 基金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增加 新兰德 为代销 机 构并参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5/5/18 · 南方 基金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增加 创金启 富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定投 业务 并参与其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5/5/11 ·南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基金投 资资产 支 持证券的 公告 2015/5/7 ·南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深圳分公 司负责 人等信 息 变更的公 告 2015/4/28 · 南方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公司 高级管 理人员 在 子公司兼 职情况 变更 的公告 2015/4/23 ·南方金 砖四国 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2015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5/4/21 ·南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从业 人员在 子公司 兼 任职务情 况的公 告 2015/4/18 · 南方 基金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增加 河北银 行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定投 和转 换业务并 参与其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5/4/17 ·关于电 子直销 业务增 加 苏宁易付 宝第三 方支付 业 务的公告 2015/4/15 ·南方基 金关于 淘宝直 营 店销售手 续费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5/4/10 · 南方 基金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加 中国工 商银行 个 人电子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4/1 · 南方 基金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增加 增财基 金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定投 和转 换业务并 参与其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5/3/31 ·南方金 砖四国 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2014 年 年度报 告 2015/3/26 ·南方金 砖四国 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2014 年 年度报 告(摘要 ) 2015/3/26 · 南方 基金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增加 联泰资 产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定投 和转 换业务并 参与其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5/3/23 · 南方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调 整交易 所 固定收益 品种估 值方 法的公告 2015/3/17 ·南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调整 旗下部 分基金 最 低赎回限 额的公 告 2015/2/25 · 南方 基金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增加 海银基 金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定投 业务 并参与其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5/2/12 ·南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从业 人员在 子公司 兼 任职务情 况的公 告 2015/2/12 · 南方 基金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增加 中金公 司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转换 业务 并参与其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5/2/11 ·南方金 砖四国 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2014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5/1/22 · 南方 基金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加 中国工 商银行 基 金定投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4/12/31 ·关于南 方金砖 四国指 数 基金 2015 年境外 主要市 场节假日 申购赎 回安 排的公告 2014/12/29 · 南方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公司 高级管 理人员 在 子公司兼 职情况 变更 2014/12/25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1 的公告 · 南方 基金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增加 长量为 代销机 构 及开通定 投业务 并参 与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4/12/10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2 22.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 但 应 以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3 23.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 费查阅 。 一、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南方 金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设立 的文 件 二、 《 南方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南方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 南方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结算 服务 协议》 五 、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六 、法 律意 见书 七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八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