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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和谐(519181)

万家和谐: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1号)查看PDF公告

万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501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1 号 基金管 理人:万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万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501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申请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6]211 号 文批 准募 集,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06 年11 月30 日生 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 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 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及 其所 管理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本基金 未来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5 年5 月30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 值表现 截 止日 为2015 年3 月31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2 第二部 分





释义--------------------------------------------------3 第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8 第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15 第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19 第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26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27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28 第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43 第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49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54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57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63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融 资-----------------------------------------65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费 用与税 收-----------------------------------66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68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69 第十八 部分





风险 揭示-------------------------------------------75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77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79 第二十 一部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92 第二十 二部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104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105 第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105 第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 件----------------------------------------106





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据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 金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等有 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万 家和 谐增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 料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 资 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 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万家 和谐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合 同 指《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任何 有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指《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更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签订的《万家和谐增长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发售公 告 指《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就本 合 同而言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区 、 澳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 规范性 文件 、地 方法 规、 地方政 府规 章及 规范 性文 件 《证券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及 有权 机关 对其 的修 订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指《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相 关 业 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 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 金认购 、 申 购、 赎 回业 务 办理规 则》 ( 试行 ) 、 《上 海 证券交 易 所开展 开放 式基 金相 关业 务的操 作指 引》 《实施 细则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发布并施行的《 开放式基 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 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 结算业务 实施细 则》 银行业 监管 机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4 基金管 理人 指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法并依据本合同、招 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投资者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 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基 金 交易确 认、 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基金管理人 或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代 为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场外 代销 机构 和场 内代 销机构 场外代 销机 构 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 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销售和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 认购、申 购、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构 场内代 销机 构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 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 回和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销售机 构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 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投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 的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总称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开 始发 售之 日起计 算, 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的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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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5 限。基金募集期的具体起 止日期将在本 基金的发售 公告中列 明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本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生效条 件,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法定 机 构验资 并办 理完 毕基 金 备 案手续 , 获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 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 并将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的 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 合同终止日之间 合法存续 的不定期 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务 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 者根据基金销售机构网点 规定的手 续,向 基金 管理 人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 金销售机构网点规定的手 续,向基 金管理 人申 请卖 出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场外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 购和赎 回等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和场 所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 和赎回 等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和场所 元 指人民 币元 投资指 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 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6 基金账 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 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其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交易账 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 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的申 购基 金款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票据 投资 收益、 买 卖证券 差价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 用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基金转 换 指投资者依照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向基金 管理人申 请,将其所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某一 开放式 基金 (转 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在同一注册登记 机构处 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 金(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 行为 基金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 同一基 金账 户下 的另 一交 易账户 的业 务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站及 其他媒 体 指定报 刊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网站 指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且在本合


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7 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 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 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 事件,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 火 灾、 政府征 用、 没 收、 法 律法 规变化 、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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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一) 名称 :万 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二)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浦电路 360 号陆 家嘴投 资大 厦9 层 (三) 办公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浦电路 360 号陆 家嘴投 资大 厦9 层 (四) 法定 代表 人: 毕玉 国 ( 五) 成立 日期 :2002 年8 月 23 日 ( 六)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立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基 金字 【2002 】44 号


( 七) 经营 范围 : 基 金募 集、基 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和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 八)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司 ( 九) 注册 资本 :1 亿元 人民币 (十)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十一 )联 系人 :兰剑 (十二 )电 话:021-38909626











传 真:021-38909627 (十三 )股 权结 构: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49% 新疆国 际实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40% 山东省 国有 资产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 11% 万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2002 年8 月23 日正 式成 立, 注 册资 本1 亿元 人民 币。 目 前管理 十九 只开 放式 基金 , 分别 为万 家 18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万 家增 强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万 家行 业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万家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 万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万家 双引 擎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基 金、 万家精 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稳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 中证 红利 指数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万家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万 家中 证 创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万家信 用恒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万家 日日 薪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家 双利 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 家 强 化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上 证 38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万 家新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万家现 金 宝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万家瑞 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9 (一)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成员


董事长 毕玉 国先 生, 中共 党员, 博士 研究 生 学 历, 高级会 计师 , 注 册企 业风 险管 理 师。 历任 莱钢 股份 公司 炼 铁厂财 务科 科长 , 莱钢 股 份公司 财务 处成 本科 科长 , 莱 钢集 团 财务部 副部 长 , 莱 钢驻 日 照钢铁 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齐 鲁证 券计 划财 务部 总 经理 , 齐 鲁 证券副 总经 理兼 财务 负责 人等职 。 现任 齐鲁 证券 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总经 理 。2011 年 3 月起任 本公 司董 事长 。 董事马 永春 先生 , 政治 经 济学硕 士学 位 , 曾 任新 疆 自治区 党委 政策 研究 室科 长, 新 疆通宝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新 疆对 外经 贸集 团总 经理, 新疆 天山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 现任新 疆国 际实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董事吕 祥友 先生 , 中 共党 员, 大 学本 科, 硕士 学位 ,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 莱芜 钢铁 集 团有限 公司 财务 处科 长、 鲁银投 资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办公 室主 任兼 董事 会秘 书、 天 同 证 券风险 处置 工 作 小组 托管 组成员 , 现 任齐 鲁证 券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兼合 规总 监、 董 事 会 秘书、 党委 组织 部部 长、 人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鲁证 期货有 限公 司董 事。 董事方 一天先 生, 大学本 科,学 士学位 ,先 后在上 海财政 证券公 司、 中国证 监会 系统、 上证 所信 息网 络有 限公司 任职 ,2014 年10 月 加入万 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4 年12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2015 年2 月 起任 公司 总经 理 。 独立董 事陈 增敬 先生 , 中 国民主 建国 会 成 员, 博士 研究生 , 教 授, 曾任 山东 大学 数 学院讲 师兼 副教 授, 法国 国家信 息与 自动 化研 究所 博士后 , 加 拿大 西安 大略 大学保 险 系 访问学 者、 兼职 教授 ,山 东大学 金融 研究 院( 现更 名为山 东大 学齐 鲁证 券金 融研究 院 ) 常务副 院长 兼教 授, 现任 山东大 学齐 鲁证 券金 融研 究院院 长兼 数学 院副 院长 、教授 。 独立董 事骆 玉鼎 先生 , 中 共党员 , 研 究生 , 经 济学 博士, 副教 授, 曾任 上海 财经 大 学金融 学院 银行 系讲 师 , 上海财 经大 学证 券期 货学 院副教 授 、 副 院长 , 美国 国 际管理 研 究生院 (雷 鸟) 访问 研究 员, 上 海财 经大 学证 券期 货学院 副院 长兼 副教 授, 新疆财 经 大 学金融 系支 教教 师 , 上 海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 、 常 务副 院长 , 上海 财经 大 学金融 学 院副教 授, 现任 上海 财经 大学商 学院 副院 长。 独立董 事黄 磊先 生, 中国 民主建 国会 成员 , 经 济学 博 士, 教授 , 曾 任贵 州财 经学 院 财政金 融系 教师 、 山东 财 经大学 金融 学院 院长 、 山 东省政 协常 委 , 现 任山 东 财经大 学资 本市场 研究 中心 主任 、 山 东金融 产业 优化 与区 域管 理协同 创新 中心 副主 任、 山东省 人 大 常委、 山东 省人 大财 经委 员会委 员、 教育 部高 校金 融类专 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二) 基金 管理 人监 事会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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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0 监事会 主席 李润 起先 生 , 硕士学 位 , 经 济师 。 曾任 宏 源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文艺 路营 业部客 户主 管 、 公 司投 行 部项目 经理 , 新疆 国际 实 业股份 有限 公司 证券 事务 代表 , 现 任 新疆国 际实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兼 副总 经理 。 监事张 浩先 生, 中共 党员 ,现任 山东 省 国 有资 产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综合 部( 党委 办公室 )部 长( 主任 ) 。 监事 李丽 女士 , 中 共党 员 , 硕士 , 中 级讲 师, 先后 任 职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济 南分 行、 济南卓 越外 语学 校、 山东 中医药 大学 。2008 年 3 月 起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综合管 理 部总监 。 监事蔡 鹏鹏 女士 , 本科 , 先 后任职 于北 京幸 福之 光商 贸有限 公司 、 北方 之星 数 码技 术(北 京) 有限 公司 、路 通资讯 香港 有限 公司 ,2007 年 4 月起加 入本 公司 , 现任公 司 机构理 财部 总监 。 监事陈 广益 先生 , 硕士 学 位, 先后 任职 于苏 州对 外 贸易公 司 、 兴 业全 球管 理 有限公 司。2005 年3 月加 入本 公 司,现 任公 司基 金运 营部 总 监。 (三)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 理人员


董事长 :毕 玉国 先生 (简 介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员 ) 总经理 :方 一天 先生 (简 介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员 ) 副总经 理: 李杰 先生, 硕 士研究 生。1994 年至2003 年任职 于国 泰君 安证 券, 从事 行政管 理 、 机构 客户 开发 等工作 ;2003 年至 2007 年 任职于 兴安 证券 , 从 事营 销管理 工 作;2007 年至2011 年任 职 于齐鲁 证券 , 任 营业 部高 级经理 、 总 经理 等职 。2011 年加 入 本公司 ,曾 任综 合管 理部 总监、 董事 会秘 书、 总经 理助理 ,2013 年 4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 经理,2014 年 10 月 至2015 年2 月代 任公 司总 经理 。 副总 经理:李修辞 先生,硕士 研究生。先后 在华夏证券 、中国证监会 系统任职 , 2012 年至2014 年任 职于 国金通 用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 任总经 理助 理 、 督察长 、 副 总经理 等职 位,2015 年2 月起任 我公 司副 总经 理。 督察 长:兰剑先生 ,法学硕士 ,律师、注册 会计师,曾 在江苏淮安知 源律师事 务 所、 上海 和华 利盛 律师事 务所从 事律 师工 作 ,2005 年10 月起 进入 万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从事 合规 风控 工作 , 先 后担任 职工 监事 、 信 息披 露负责 人、 合规 稽核 部副 总监、 总 监 等职。2015 年4 月 起任 公 司督察 长。











( 四) 本基 金基 金经理 及基 金经 理助 理简 历





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1











现任 基金 经理 : 莫海波 先生, 投资 研究 部 总监,MBA ,2010 年 进入 财 富证券 责任 有限 公司, 任 分析 师、投 资经理 助理;2011 年进入 中银国 际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基金 ,任分 析师 、环保 行 业研究 员、 策略 分析 师、 投资经 理。2015 年 3 月 加 入本公 司, 现任 投资 研究 部总监 、 万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万家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和 万家行 业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原基金 经理 路志刚 ,本 基金 成立 时起 至 2008 年9 月 任本 基金 基 金经理 。 李洪雨 ,2008 年9 月至2010 年6 月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 理。 鞠英利 ,2010 年6 月至2011 年7 月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 理 。 吕宜振 ,2011 年9 月至2013 年1 月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 理。 宁冬莉 ,2011 年6 月至2013 年8 月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 理 。 刘芳洁 ,2013 年6 月至2014 年 11 月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光磊 ,2013 年1 月至2015 年5 月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 理。











(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任 :方 一天 副主任 :黄 海 委


员 :罗 毅、 莫海 波、 卞勇、 孙驰 、白 宇 方一天 先生 ,万 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黄海先 生, 公司 投资 总监 。 罗毅先 生,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莫海波 先生 , 投资 研究 部 总监 、 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万家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万家 行业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卞勇先 生, 量化 投资 部总 监。 孙驰先 生 , 固 定收 益部 总 监、 万家 货币 基金 基金 经 理、 万家 增强 收益 债券 基 金基金 经理、 万家 强化 收益 定期 开放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万 家岁 得利 基金 基金经 理和 万家 现金 宝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白宇先 生, 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 六) 上述 人员 之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 系。





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2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 责


(一)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二)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三)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四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收 益;


(五)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六)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七)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八)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九) 依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十)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十一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十二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一)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遵 守法律 法规 的承 诺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 》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信 息 披露办 法》 、以 及其 他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行 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 的发生 。 (二)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禁 止行为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防 止下 列禁止 行为 的发 生: 1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益 ;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行为 。 (三)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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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3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者谋 取利 益;


3 、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根据“ 合法合规、全面 、审慎、 适时”的要求, 为确定明 确的基金投资方 向、投资 策 略以及 基金 组织 方式 和运 作方式 , 坚 持基 金运 作 “ 安全性 、 流 动性 、 效 益性 ” 相统 一 的 经营理 念,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必 须遵 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 部风险 控制必 须渗透 到公司 的不 同决策 和管理 层次, 贯穿 于各 项业务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 所有 的部 门 、 工 作 岗位和 风险 点 , 不 能存 在 制度上 的 盲点。 2、有效 性原则 。各 种内部 风险控 制制度 必须符 合国 家和监 管部门 的法律 、法 规及 规章 , 必 须具 有高 度的 权 威性 , 成 为全 体员 工严 格 遵守的 行动 指南 ; 任何 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度 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公司 的经 营运 作要 真正 做到有 章必 循, 违章 必究 。 3、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 构、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固有 财产、 基金财 产及 其他 财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相互 制约原 则。 各项制 度必须 体现公 司关键 的业 务部门 之间和 关键的 工作 岗位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 相 互制 衡 的原则 , 监 察稽 核部 门具 有 其独立 性, 必须 与执 行部 门 分开, 业务操 作人 员与 控制 人员 必须适 当分 开, 并向 不同 的管理 人员 负责 ; 在 存在 管理人 员 职 责交叉 的情 况下 ,要 为负 责监控 的人 员提 供可 以直 接向最 高管 理层 报告 的渠 道。 5 、 多 重风 险监 管原 则 。 公 司为了 充分 防范 各种 风险 , 做 好事 前风 险控 制, 建 立了多 重 风险监 控架 构。 即由 各机 构及业 务职 能部 门进 行自 我风险 控制 的第 一层 级的 控制; 由 监 察稽核 部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组成 的公 司监 察系 统的 第二层 级的 风险 控制 。 6、定性 与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形成 一套比 较完备 的制 度体系 和量化 指标体 系, 使风 险控制 工作 更具 科学 性和 可操作 性。 (二) 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1、保证 公司经 营运 作严格 遵守 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 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经 营理 念。 2、防范 和化解 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 效益, 确保 经营业 务的稳 健运行 和受 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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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4 产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 3、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 其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三) 内部 控制 的防 线体 系 为进行 有效 的业 务组 织的 风险控 制, 公司 设立 “权 责统一 、严 密有 效 、 顺序 递进 ” 的四道 内控 防线 : 1、建立 一线岗 位的 第一道 内控防 线。属 于单人 、单 岗处理 业务的 ,必须 有相 应的 后续监 督机 制 , 各 岗位 应当 职责 明确 , 有详 细的 岗 位说明 书和 业务 流程 , 各 岗位人 员在 上岗前 均应 知悉 并以 书面 方式承 诺遵 守, 在授 权范 围内承 担责 任。 2、建立 相关部 门、 相关岗 位之间 相互监 督 制约 的工 作程序 作为第 二道内 控防 线。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明确 业务文 件签 字的 授权 。 3、成立 独立的 风险 控制部 门,从 而形成 第三道 内控 防线。 公司督 察 长和 内部 监察 稽核部 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 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总体执 行情 况 , 各 职能 部 门、 岗位 的 业务执 行情 况实 施 严 格的 检查和 反馈 。 4、公司 合规控 制委 员会定 期或不 定期的 对公司 整体 运营情 况进行 检查, 并提 出指 导性的 意见 ,形 成第 四道 内控防 线。 (四) 内部 控 制 的主 要内 容 1、环 境风 险控 制 (1) 制度 风险 —— 对于 公 司组织 结构 不清 晰、 制度 不健全 带来 的风 险控 制; (2) 道德 风险 ―― 由于 职 员个人 利益 冲突 带来 的风 险控制 。 2、业 务风 险控 制


(1) 前台 业务 风险 的控 制 ; (2) 后台 业务 风险 的控 制 。 (五)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规 控制 声明 书 1 、本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2 、本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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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 一) 基本 情况





1 、名 称: 兴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2 、注 册地 址: 福州 市 湖东 路 154 号





3 、办 公地 址: 福州 市 湖东 路 154 号





4 、法 定代 表人 :高 建 平





5 、注 册日 期:1988 年7 月20 日





6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190.52 亿元





7 、托 管部 门联 系人 : 张志永





8 、电 话:021-62677777*212004





9 、传 真:021-62159217 (二) 发展 概况 及财 务状 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成 立于 1988 年 ,是 国务 院和 中国人 民银 行批 准成 立的 我国首 批股 份 制商业 银行 之一 ,总 部设 于福建 省福 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 式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上 市(股 票代 码:601166 ) , 注册资 本190.52 亿 元。





开 业二 十多 年来 , 兴 业银行 始终 坚持 “真 诚服 务, 相 伴成 长” 的经 营理 念, 致 力于 为客 户提供 全面 、 优质 、 高效 的金融 服务 。 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 , 兴 业银 行 资产总 额 达 4.41 万亿元 ,股 东权 益 2450 亿 元,全 年实 现归 属于 母公 司股东 的净 利润 471.08 亿 元。2014 年 兴业银 行市 场地 位和 品牌 形象稳 步提 升, 稳居 全球 银行 50 强 (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 排名 ) 、 世界企 业500 强 (美 国 《 财富》 杂志 排名) 和全 球 上市企 业 200 强 (美 国 《 福布斯 》 杂 志排 名) 行 列。 在国 内外 各种 权威机 构组 织的 评比 中, 先后荣 获最 佳中 资银 行、 最佳战 略创 新银 行、 最 佳绿 色银 行、 最佳 互联网 金融 平台 银行 、 普 惠金融 实践 最佳 银行 、 最 具社会 责任 上市 公司、 中华 慈善 突出 贡献 (单位 )奖 、中 国最 佳雇 主等荣 誉。 (三) 托管 业务 部的 部门 设置及 员工 情况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行 设资 产托 管部 , 下 设 综合管 理处 、 运 营管 理处、 稽核监 察处 、 市场处 、 委 托资 产管 理处 、 科技 支持 处、 期货 业务 管理处 、 期 货存 管结 算处 、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等 9 个处 室, 共有 员工 100 余人 , 100% 员工 拥有 大学本 科以 上学 历, 业务 岗位人 员均 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 (四)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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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6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2005 年4 月26 日 取得 基金托 管资 格。 基金 托管 业 务批准 文号 :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截止2015 年 3 月 31 日, 共托管 证券 投资 基 金 34 只 , 托管 基金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合 计1415.50 亿元 ,基 金份 额合 计 1199.66 亿份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说明


(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务 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章 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 构





兴 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业 银行 风险 管理 部、 审计部 、 法 律与 合规部 、 金 融市 场风 险管 理部、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稽 核监察 处及 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处 室共 同组 成。 总 行 风 险管 理部 、 审 计部 、 法律 与合 规部 、 金 融市场 风险 管理 部、 对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独 立、 专职 的稽核 监察 处 , 配备 了专 职内控 监督 人 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各 业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制 措施 。





( 三)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 基金托 管部 的所有处 室和 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 过程 和业务 环节 ; 风 险控 制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2、 独立 性原则 :资产 托管部设 立独 立的稽 核监 察处,该 处室 保持高 度的 独立性和 权威 性,负 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3、 相互 制约原 则:各 处室在内 部组 织结构 的设 计上要形 成一 种相互 制约 的机制, 建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建 立完 备的风 险管 理指标体 系, 使风险 管理 更具客观 性和 操作性 。





5 、 防 火墙 原则 : 托 管 部自身 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开 ; 托管 业务日 常操 作部门 与行 政、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6、 有效 性原则 。内部 控制体系 同所 处的环 境相 适应,以 合理 的成本 实现 内控目标 ,内 部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 应当 根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 营管理 的需 要, 适时 进行 相 应修改 和完 善 ; 内 部控 制应 当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不受 内部 控制 约束的 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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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7 内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 能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





7、 审慎 性原则 。内控 与风险管 理必 须以 防 范风 险,审慎 经营 ,保证 托管 资产的安 全与 完整为 出发 点 ; 托 管业 务经 营管理 必须 按照 “内 控优 先 ”的 原则 , 在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时 , 做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 设;





8、 责任 追究原 则。各 业务环节 都应 有明确 的责 任人,并 按规 定对违 反制 度的直接 责任 人以及 对负 有领 导责 任的 主管领 导进 行问 责。





( 四)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施





1、 制度 建设: 建立了 明确的岗 位职 责、科 学的 业务流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 、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 理结构 :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门 、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险 识别与 评估: 稽核监察 处指 导业务 处室 进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并实施 风险 控制措 施。





4 、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 作空间 :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控 。





5、 人员 管理: 进行定 期的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使员工 树立 风险防 范与 控制理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 应急 预案: 制定 完 备的 《 应急预 案》 , 并组 织 员工定 期演 练; 建 立异 地 灾备中 心, 保 证业务 不中 断。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序





基 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权 的职 责 。 根据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象 和范围 、投资 组合 比例、 投资限 制、费 用的 计提 和支 付方 式、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金 资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收 益分 配 、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有 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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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8 合同约 定的,应 当拒 绝执 行,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 他有关规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及 时 向 中 国证监会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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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一、本 基金 销售 机构 (一) 直销 机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万 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本公 司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电路 360 号 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电 路 360 号 9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 玉国 联系人 :李 忆莎 电话:(021)38909771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0800 ;95538 转 6 网址:http://www.wjasset.com/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 购 、 申 购及 赎 回 等业务,具 体交易 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公 告。 网上交 易网 址:https://trade.wjasset.com/ (二) 场外 代销 机构 1、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公司网 址: www.cib.com.cn 2、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3、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站:www.ccb.com 4、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99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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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20 网址:www.abchina.com. 6、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公司网 站: www.psbc.com 7、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http://www.bankcomm.com 8、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http://bank.ecitic.com 9、平 安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10、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编:518040 11、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站:www.hxb.com.cn 12、民 生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3、光 大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4、华 夏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77 (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咨 询电 话 )











网 址:www.hxb.com.cn











15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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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21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 址:www.htsc.com.cn 16、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联系电 话:0531-82024184 、 0531-82024147 传真电 话:0531-82024197


网址:www.qlzq.com.cn 17、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 -888 -666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18、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8016655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9、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联系电 话: (0431 )96688 -99


0431 -5096733 传真电 话:0431-5680032 公司网 址:www.nesc.cn 20、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热 线:021-962506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21、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联系电 话:020-87555888-875 传真电 话:020-8755798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22、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联系电 话:021-65076608-557 传真电 话:021-65081069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23、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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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22 24、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0371-67639999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25、江 海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6、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话 :400-8888-001、( 021 )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网 点咨询 电话网 址:www.htsec.com 27、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28、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服热 线:400-666-1618





网址:http://www.i618.com.cn/ 29、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0、广 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客服电 话:96326( 福 建省 外请先 拨0591) 网址:www.gfhfzq.com.cn 31、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公司网 址:www.txsec.com 32、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统一客 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地 址:http://www.citics.com 33、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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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23 34、五 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5、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36、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7、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8、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9、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客服电 话: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0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客 服电 话:021-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41、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原 中信 金通 证券) 客服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42、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 区锡林 南 路 18 号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43、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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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24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44、中 银国 际证券 有 限责 任公司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45、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6、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7、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8、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www. ehowbuy.com 49、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0、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1、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2、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53、和 讯信 息技 术有 限公 司 和讯客 服热 线:400-9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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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25 网址: licaike.hexun.com 54、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228


公司网 站: www.jyzq.cn 55、万 银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客服热 线:400-808-0069 公司网 站:www.wy-fund.com 56、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三) 场内 代销 机构 除上述 销售机构外,投 资者亦可 通过“上证基金 通”办理 本基金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 场 内申购 与赎 回( 基金 简称 : 万家和 谐 ; 基金 代码 :519181), 通过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 并开通 “上 证基 金通 ”业 务 的 上 交所 会员 均可 办理 本基金 的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要求,选择其 它符合要 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 23 层 电话:010 -58598888 传真:010 -58598824 三、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 楼16 层( 邮编:100738 )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50 楼 ( 邮编:200120 ) 联系电 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 )22280000


联系人 :徐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 艳, 汤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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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26 (四)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市大 成律 师事 务所上 海分 所 住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24 层 电话: (021 )3872 2416 联系人 :华 涛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等 有关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证 监 会 2006 年 10 月17 日证监 基金字[2006]211 号 文批 准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永久 存续。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自2006 年10 月 26 日到2006 年 11 月 26 日 进 行发售 。











本基 金 募 集期 共 募集 491,748,090.03 份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8635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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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确认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 于 2006 年 11 月 30 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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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投资者可 在 本基金 的 销 售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网 点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其 他 方式办 理本 基金 的申 购 与 赎回 等 业务 。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通过 网上 交易 形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 回等 业 务的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的交 易日 ( 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合同 的 规 定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各销售 机构 的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 请遵 循各销 售机构 的 规定。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日 的价 格。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 情况对 前述 申购 、 赎 回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并在 实施前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制 (一) 申购 的数 额限 制 1、 投资 者场 内申 购时, 每 笔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 元 , 同时 每笔 申购 金额 必须 是 100 的整数 倍, 且单 笔申 购最 高不超 过 99,999,900 元; 2、投资 者场外 申购 时,即 通过本 基金的 直销机 构及 场外代 销机构 申购时 :投 资者 通过直 销渠 道( 含通 过本 公司网 站进 行的 网上 交易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 追加 申购 的 最低金 额亦 为 1000 元。 投 资者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购基 金 份额时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限 制。 在代销 网点 申购 的 ,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 3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 单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基金 份额不 设上 限限 制。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二)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本 基金 不设 场外 单笔 最 低赎回 份额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场内赎 回时, 赎回份 额必须 是整 数份额 ,并且 每笔赎 回最 大不 超过99,999,999 份 基金 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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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29 (三) 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份 额最 低数 量限 制


自 2008 年11 月 24 日起, 本基金 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份 额最 低数 量限 制调 整为 1.00 份。即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 (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 余额不足 1.00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 次全部 赎回 。 在不违 背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 整上述 第 ( 一) 至 ( 三) 项 的数额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日3 个工作 日 前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一)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基金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二)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三) 当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当 日交易 结束 时间前 撤销, 在当日 的交 易时间 结束后 不 得 撤销 ; (四)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系 统遵循 “先进 先出” 的原 则,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构 托管 的份 额进 行赎 回处理 时,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 先的基 金 份额先 赎回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赎 回份 额所 适用 的费率 ; (五)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需 遵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相关 业务 规则 及《 实施 细则 》 ; (六)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运 作的实 际情况 并在 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实 质利益 的前提 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日 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1、投资 者必须 根据 基金销 售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日的 业务办 理时间 内, 以书 面或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其他 方式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并 办理 有关 手续 ;


2、投资 者申购 本基 金,须 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其 在销 售机构 (网 点) 及注 册登 记机构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 否则会 因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


(二)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购 或赎回 申请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对 该交 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投资 者可 在 T+2 日 起到 其提 出 申 购 与赎回 申请 的销 售机 构网 点或以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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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30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购 与赎 回的 确认 情况 。


(三) 申购 与赎 回款 项支 付


1、申购 采用全 额缴 款方式 ,若申 购资金 在规定 时间 内未全 额到账 则申购 不成 功。 若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代 销机 构将 投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退 还 给投资 者。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T 日 的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赎回 款项 于 T +7 日 内划 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指 定的 银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合 同 、 招募说 明书 的有 关规 定处 理。 六、申 购与 赎回 的费 用、 数额和 价格 自2013 年4 月15 日 起,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渠 道申 购、 赎 回的 养老 金客 户与 除此 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申购 、 赎 回费 率。 养老 金 客户指 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立 的 养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 养老基 金,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一 计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如将 来出现 经 养 老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老 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 时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围 , 并 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非 养老 金客 户指除 养 老 金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一) 申购 费用 1、投资 者可选 择在 申购本 基金或 赎回本 基金时 交纳 申购费 用。投 资者选 择在 申购 时交纳 的称 为前 端申 购费 用,投 资者 选择 在赎 回时 交纳的 称为 后端 申购 费用 。











2 、前 端收 费模 式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渠道 的养 老金 客户 前端 申 购费 率 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 (M, 含申 购费 ) 前端特 定申 购费 率 M<50 万元 0.15% 50 万元 ≤M <100 万元 0.09% 100 万元 ≤ M<50 0 万元 0.06% M≥50 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前端 申购费 用时 ,具 体费 率如 下 : 申购金 额(M,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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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31 前端申 购费 率 M < 50 万元 1.5% 50万元 ≤ M < 100 万元 0.9% 100万 元≤ M < 500 万元 0.6% M ≥ 500万元 每笔1000 元 3、投资 者选择 交纳 后端申 购费用 时, 按 持有时 间采 用递减 比例费 率,具 体费 率如 下: 后端申 购费 率 持有期 限(N) 申购费 率 N < 1 年 1.6% 1年 ≤ N < 2年 1.0% 2年 ≤ N < 5年 0.3% N ≥ 5 年 0 注:后 端申 购费 的计 算中 ,1 年指 365 个 公历 日。 4、投 资者 选择 红利 再投 资 所转成 的份 额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5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用 由申购 投资者 承担, 用于 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和 注册 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6、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 有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 和 收费方 式 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7、投资 者通过 场内 申购本 基金时 ,目前 只能选 择前 端申购 费用。 为方便 投资 者, 在技术 条件 支持 场内 后端 收费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届 时发布 的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中予以 明确 。 (二) 赎回 费用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 渠道的 养老 金客 户赎 回费 率见下 表: 持有期 限(N ) 特定赎 回费 率 N <1 年 0.125% 1 年 ≤N <2 年 0.05% N ≥2 年 0%





对 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特 定赎回 费率 而收 取的 赎回 费全额 归入 基金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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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32











本 基金 其他 投资 者的赎 回费 率具 体为 :





持有期 限(N) 赎回费 率 N < 1 年 0.5% 1 年 ≤ N < 2 年 0.2% N ≥ 2 年 0 注:赎 回费 的计 算中 ,1 年指 365 个 公历 日。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归基 金财产,75% 用于支 付 注 册 登记 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 费 (对 养老金 客户 实施特 定赎回 费 率而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归 入基金 财产 ) 。


(三 ) 若 因法 律法 规的 修改、 更新 或新 法律 法规 的颁布 施行 导致 本基 金的 申购 或 赎回费 率与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不一 致, 应 当以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为准 ,及 时作 出相 应的 变更或 调整 ,同 时就 该等 变更或 调整 进行 公告 。 ( 四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在 按相 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调 高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通 过决 议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 最 新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在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 人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开始 实施 日 3 个工 作日 前 在 至 少一家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五) 对特 定交 易方 式 ( 如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 基 金管 理人 按相 关监 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可 以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对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 率。 基金管 理人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开 始实施 日 3 个工作 日前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公 告。





(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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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33 (1)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若有) 后, 以 申请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 采 用四 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场内申 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 后, 以申请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采用 去尾 的方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不 足一份 基金 份额部 分的 申购 资金 零头 ,由交 易所 会员 返回 给投 资者。 (2)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 费用( 若有) , 计算 结果采 用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两位 ,由 此产生 的误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





2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 算


(1 )如 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前 端申 购费 用, 则申 购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 购价 格= 申购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前端 申购 费率 )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价格





例 :某 投资 者( 养老 金 客户) 投资 10,000 元申 购 本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5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 申购 金额=10,000 /(1+0.15% )=9,985.02 元





申 购费 用=10,000-9,985.02=14.98 元





申 购份 额=9,985.02/1.0500=9,509.54 份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非 养老金 客户)1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1.05 元 ,则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 申购 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 购费 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 购份 额=9,852.22/1.0500=9,383.06 份 如果投 资者 是场 外申 购, 则该投 资者 实得 申购 份额 为 9,383.06 份。 如果投 资者 是场 内认 购, 则 该投资 者实 得申 购份 额 为9,383 份, 其余 0.06 份对 应金 额将返 回给 投资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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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 投资 者选 择 交纳后 端申 购费 用, 则申 购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 购价 格= 申购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价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金 ,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50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 购份 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因 目前 场内 申购 只支 持 前端收 费模 式, 所以 后端 收 费模式 目前 只适 用于 场外 申购。 即 该投资 者实 得申 购份 额为 到 9,523.81 份 。但 其在 赎 回时需 根据 其持 有时 间按 对应的 后 端申购 费率 交纳 后端 申购 费用。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


(1 ) 如 果投 资者 在认 购或申 购时 选择 交纳 前端 认购或 申购 费用 , 则 赎回 金额的 计 算 方法如 下:





赎 回价 格= 赎回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 回总 额= 赎回 份 额 ×赎回 价格





赎 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养 老金 客户 )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时 间 为一年 两个 月,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05% ,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0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 回总 额=10,000 ×1.05=10,500 元





赎 回费 用=10,500 ×0.05%=5.25 元





净 赎回 金额=10,500-5.25=10,494.75 元





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本 基 金 10,000 万份 基 金份额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是1.050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0,494.75 元。





例 :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非 养老 金客 户)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 间为一 年两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2% ,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0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 回总 额=10,000 ×1.05=10,500 元





赎 回费 用=10,500 ×0.2%=21.00 元





净 赎回 金额=10,500-21.00=10,47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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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本 基 金 10,000 万份 基 金份额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是1.050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0,479 元。





(2) 如果 投资 者在 认 购时选 择交 纳后 端认 购费 用,则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价 格= 赎回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赎 回总 额= 赎回 份 额 ×赎回 价格





后 端认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 额面 值× 对 应的后 端认 购费 率





赎 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净 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额-后端 认购 费用- 赎回 费用





例 :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份额 ,持 有时 间为 一年 两个月 , 对应的 后端 认购 费率 为 0.8%,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2%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05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 回总 额=10,000 ×1.0500=10500 元





后 端认 购费 用=10,000 ×1.0000 ×0.8%=80 元





赎 回费 用=10,500 ×0.2%=21.00 元





净 赎回 金额=10,500-80-21.00=10,399 元





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本 基 金 10,000 万份 基 金份额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是1.050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0,399 元。





(3) 如果 投资 者在 申 购时选 择交 纳后 端申 购费 用,则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 回价 格= 赎回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 回总 额= 赎回 份 额 ×赎回 价格





后 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 购价 格× 对应 的后端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净 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额-后端 申购 费用- 赎回 费用





例 :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份额 ,持 有时 间为 一年 两个月 ,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1.0%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 ,假设申购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200 元 ,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是 1.050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 回总 额=10,000 ×1.05=10,500 元





后 端申 购费 用=10,000 ×1.02 ×1.0%=102 元





赎 回费 用=10,500 ×0.2%=21.00 元





净 赎回 金额=10,500-102-21.00 =10,37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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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本 基 金 10,000 万份 基 金份额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是1.050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0,377 元。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 份额总数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可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一)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成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自动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在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自 动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三)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 日3 个 工作 日 前 在至少 一 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公告 。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和处 理方 式 (一)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的 某笔申 购;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二)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处理方 式 发生上 述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投 资者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和处 理 (一)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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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37 3、因市 场剧烈 波动 或其它 原因而 出现连 续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开放日 巨额赎 回,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 4、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二)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处 理 1、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当 日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将 按单 个账户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本 基金 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3、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一)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 基金 赎回 申请 总份额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总份额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份额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超过 本 基金上 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 即认为 本基 金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二)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支付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付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资产变 现可能对基金的资 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当 日赎回 申 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 定单 个账 户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理 部分 可延 迟至 下一 个开放 日 办 理, 依照 上述 规定 , 转入 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将 以下 一 个开放 日 赎回申 请总 量计 算 赎 回金 额, 依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 受单笔 赎 回最低 份额 限制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有权 对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份额 选择延 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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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38 赎回或 放弃 延迟 赎回 。


3、巨额 赎回的 通知 和 公告 : 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 在3 个 工作 日内 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说 明 有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三) 连续 巨额 赎回 成立 的条件 及处 理方 式 1、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或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即认 为发生 了连 续巨 额赎 回。 2、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 式 发生连 续巨 额赎 回时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和招 募说 明 书的规 定暂 停接 受该 基金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延 迟支付 期限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 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刊登 公告。 十一、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公告、 暂停 赎回 的公 告和 重新开 放申 购、 赎回 的公 告。 (一)发生上述拒绝或暂 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 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2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 出机构备案并应在 规定期 限内在 至 少 一 家 指定 媒 体及 基 金 管 理人网 站 刊 登暂 停公 告; (二) 如果 发生 申 购 或赎 回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第 二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 最近一 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三) 如果 发生 申购 或赎 回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 天但 少于两 周,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一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四 ) 如 果发 生申 购或 赎 回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 周 , 暂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一 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月 时 , 可将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的 频率调 整为 每月 一次 。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金 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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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39 目前本 基金 在 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 直 销网 上交 易和 直销 电话委 托 等 渠道 开通 与 万 家行业 优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简称:万 家优选 ,基 金代 码:161903 ) 、万家 增强收 益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简 称 : 万 家 债券 , 基 金代 码 : 161902 ) 、 万家中 证红 利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 简称 :万 家红 利, 基金代 码:161907 ) 与万 家稳健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简 称 : 万家稳 增, 基金 代码 :A 类:519186 ,C 类:519187)、 万家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简 称: 万家精 选, 基 金代 码:519185 ) 、 万家货 币市 场证 券 投资基 金 (简 称: 万 家货 币, 基金 代码 : A 类 519508 ,B 类519509 ) 、万家 双引 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简称 :万家 引擎 , 基金代 码:519183 ) 、万 家 18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简称 :万家 180 指 数,基 金代 码: 519180 ) 、 万家 添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万 家添利 :161908 ) 、 万 家中 证创业 成长 指 数基金 (万 家中 创, 代码 :161910 ; 万家 创A ,代 码:150090 ;万 家 创B, 代码:150091)、 万家信 用恒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万家 恒A ,代 码:519188 ;万 家 恒C, 代码:519189 ) 、 万家 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简 称 : 万 家日 日薪 A , 基金 代码 :519511 ; 万 家日 日薪 B,基 金代 码:519512 ) 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在代销 渠道 ,在 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登 记( 中登 上海 TA和 中登 深圳 TA 不属 于同一 注册 登 记机构 ) , 由同 一销 售机 构 销售的 、使 用同 一个 交易 账户的 由本 公司 管理 的基 金可以 互相转 换。 开 通转 换的 具体 代销 机构名 称和 在该 机构 开通 的可转 换基 金的 名称 , 参 见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Ⅰ、基 金转 换费 用及 基金 转换份 额 本公司 所有 基金 间转 换费 用的计 算规 则统 一如 下: 1、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加 上转 出与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补 差两 部分构 成,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购 费差 异情 况和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而 定。 基金 转换 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1) 基 金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 按照 转入 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的 差额 收取 补差费 。 转 出 基金金 额所 对应 的转 出基 金申购 费率 低于 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的 , 补 差费 率为 转入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和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之 差额 ; 转出 基金 金额 所对应 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高于 转入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的 ,补 差费 为零。 (2)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按 转出基 金正 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率 收取 费用 ,赎 回费 的25% 归入 转 出基金 资产 。 2、 本 公司 对通 过直 销网 上 交易和 电话 委托 进行 的基 金转换 申购 补差 费实 施优 惠, 详 情如 下 : (1) 由零 申购 费率 基金 转 换为非 零申 购费 率基 金时 , 申购 补差 费率 为转 入基 金标准 申购 费 率的四 折 。 但 转入基 金标 准申购 费率 高于0.6% 时, 优惠后 申购 补差 费率 不低 于0.6% ; 转入 基 金标准 申购 费率 低于0.6% 时,申 购补 差费 率按 转入 基金 标 准申 购费 率执 行。 (2)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 于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时, 按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优 惠费 率 之差的 四折 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3)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高 于或等 于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时, 申购 费补 差为 零。 3、基 金转 换的 计算 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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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40





A=[B ×C×(1-D)/(1+H)+G]/E





F=B ×C ×D





J=[B ×C×(1-D)/(1+H)] ×H





其 中,





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 额;





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 额;





C 为转 换当 日转 出 基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费率 ;





E 为转 换当 日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





F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费;





G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 对应的 未支 付收 益 ( 仅限 转出基 金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时);





H 为申 购补 差费 率 ,当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时 ,则H=0 ;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特别提 示 : 由 万家180 、 万 家公用 、 万家 和谐 ( 前端) 、 万 家引 擎转 入万 家精 选 、 万 家红 利、 万家稳 增A 时, 如 果投 资者 的转出 金额 在500 万 ( 含) 至1000 万之 间, 在收 取基 金转换 的申 购 补差费 时, 将直 接按 照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收取 , 不 再扣减 申购 原基 金时 已缴 纳的1000元申 购 费。 具体转 入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转 入份 额的计 算结 果四 舍五 入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转换费 用的 计 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Ⅱ、转 换业 务规 则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转换 的 两只基 金必 须都 是由 同一 销售机 构销 售的 、 使 用同 一个交 易账 户 的、且 由本 公司 管理 的基 金。若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不 在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登记 (中登 上海TA 和中登 深圳TA不 属于 同一 注册登 记机 构) ,则 应在 提 交转换 申请 之前 在对 应销 售机构 的同 一 交易账 户下 开立 转入 基金 所在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对应 的基金 账户 。 特别提 示: 若通 过本 公司 直销中 心、 直销 网上 交易 和直销 电话 委托 发起 基金 转换申 请, 如 果转出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交 易账号 没有 关联 上转 入基 金所需 的基 金账 户 , 系 统会 自动增 开基 金 账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无 需另外 提交 开户 申请 。 2、单 笔基 金转 换的 最低 申 请份额 为500 份 ,单 笔转 换 申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 低申 购数额 和转 出基金 最低 赎回 数额 限制 。 3、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 进行申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转 出方的 基金 必须处 于可 赎回 状态 , 转 入方的 基金 必须 处于 可申 购状态 。 如 果涉 及转 换的 基金有 一只 不处 于开放 日, 基金 转换 申请 处理为 失败 。 4、 基金 转换 采取 未知 价法 , 即以 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 出、 转 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进 行计算 。 5、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T+1 日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T 日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申 请进行 有效 性确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转换基 金成 功的 ,注 册登 记机构 在T+1 日 办理 转出 基 金的权 益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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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41 以及转 入基 金的 权益 登记 。在T+2日后(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向销 售机 构查询 基金 转 换业务 的确 认情 况, 并有 权转换 或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6、 单 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 份额及 基金 转换 中净 转出 申请份 额之 和超 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10% 的情 况, 为巨 额赎 回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决 定 全额转 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 且对于 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将采 取相 同的比 例确 认。 在转 出申 请 得到部 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未确认 的转 出申 请将 不予 以顺延 。 7、 转 换后,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期自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登记 于注 册登 记系 统之 日起开 始 计 算 。 8、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 全额或 部分 转出 其持 有的 万家货 币基 金余 额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自 动按比 例结 转账 户当 前累 计未付 收益 。 若 账户 当前 累计未 付收 益为 负时 , 该 收益将 一并 计入 转入基 金份 额。 9、 转 换业 务遵 循 “ 先进 先 出” 的 业务 规则 , 即 首先 转换持 有时 间最 长的 基金 份额, 如果 转 换申请 当日 ,同 时有 赎回 申请的 情况 下, 则遵 循先 赎回后 转换 的处 理原 则。 Ⅲ、本 公司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上 述转 换的 业务 规则及 有关 限制 ,但 最迟 应在调 整生 效 前3日 至少 在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十三、 基金 转托 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 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 额在场内不同会员单位( 营业 部)之 间进行 转托 管(转 指定) 、 在场外 不同 销售机 构之间 进行转 托管 以及在 场内系 统 和场外 系统 之间 进行 跨市 场转托 管。 在本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后, 投 资者 可以 申请 办理 上述业 务; 但存 在质 押、 冻结 或 其他特 殊情 形可 能影 响份 额持有 人权 益的 基金 份额 时, 其 申请 不予 受理 。 本 基 金转托 管 的具体 业务 按照 注册 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等 相关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为方便 投资 者, 在销 售机 构技术 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者办 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开 始时间 及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届 时发 布的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 中确 定。 投资 者在 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 可 自行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 扣 款 金额, 该等每期扣款金额 不得低 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 或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新增加 的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的代 销机 构, 基金 管理 人将随 时进 行公 告, 具体 可到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查 询。 十五、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在特 定情 况下不 采用 申购 、 赎 回等 基金交 易方 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将某 一基 金账 户的 基金 份额全 部或 部分 直接 划转 至另一 账户 ,包 括强 制执 行、继 承 、 捐赠或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其 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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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42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时, 必须 按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要 求提供 相关 资料 , 到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的柜 台办 理。 投资者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应 按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交纳 过户 费用 。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 金份 额的冻 结 手 续、 冻结 方式 按照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规 定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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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43 第九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有效 配置 股票 、 债券 投资 比例 , 平 衡长 期 买入持 有和 事件 驱动 投资 的优 化选择 策略 ,控 制投 资风 险,谋 取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二、投 资理 念 把握价 值发 现过 程, 谋求 价值最 优实 现。 三、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 现 金 、 短 期金 融工 具 、 权 证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组 合资产 配置 比例为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95% ; 权 证资 产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 —3%;现 金、 短期 金融 工具 、债券 等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70%,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对 权证 等投 资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可 相应 调 整投 资比例 上限 规定 ,不 需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四、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最大 特点 是突 出和 谐增长 , 主 要包 含二 层含 义: 一 、 资 产配 置的 和谐 , 通过 有效配 置股 票、 债券 资产 比例 , 谋求 基金 资产 在股 票、 债 券投 资中 风险 、 收 益的和 谐 平 衡; 二 、 长 期买 入持 有和 事件驱 动投 资的 和谐 , 通 过对不 同行 业、 不同 股票 内在价 值 与 市场价 格的 偏离 程度 和其 市场价 格向 内在 价值 的回 归速度 的分 析, 谋求 基金 资 产在不 同 行业和 不同 股票 投资 中长 期投资 和事 件驱 动投 资的 和谐平 衡。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自上 而下 的宏 观经济 分析 与自 下而 上的 市场趋 势分 析相 结合 、 定 性 分析 和定量 分析 相补 充的 方法 ,以宏 观经 济分 析为 依据 ,结合 对股 票市 场整 体市 盈率水 平 、 债券市 场整 体收 益率 曲线 变化等 综合 指标 的定 量分 析, 形 成对 各大 类资 产收 益 风险水 平 的前瞻 性预 测, 以此 确定 股票、 固定 收益 证券 和现 金等大 类资 产在 给定 区间 内的动 态 配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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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44 (二) 行业 配置 本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宏 观经 济分析 ; 行 业经 济结 构和 行业所 处增 长类 型分 析; 行业 生 命周期 、 行 业前 景、 行业 竞争力 比较 分析 ; 市 场气 氛分析 , 同 时结 合因 产业 结构优 化 升 级、 产业 政策 变化 或短 期 汇率 、 利 率及 通货 膨胀 水 平变化 对行 业发 展的 影响 分析 , 评 估 各行业 的相 对投 资价 值, 确定各 行业 配置 比例 。 (三)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个股 选择 上, 着重 判断 公司 是否 具 备 “ 盈利 模式 、 资 源、 技 术、 资本、 市场” 等五 个方 面的 独特 竞争力 。 通 过定 性、 定量 分析, 选择 自身 投 资 价值 被市场 低 估 的公司 , 评估 其价 格向 其 内在价 值回 归的 速度 和力 度, 把握 个股 投资 机会 , 谋 求价值 的 最优实 现。 1 、选 择具 有独 特竞 争力 的 上市公 司 本基金 管理人 认为 上市 公司独特 竞争力 主要 体现 为盈利模 式、资源、技术 、资本、 市 场等五 个方 面, 具备 上述 一项或 多项 竞争 力 的 上市 公司 将 在长 期竞 争中 处于 领先地 位 , 这些上 市公 司 是 本基 金 投 资的主 要标 的。 (1) 盈利 模式 盈利模 式是一个企业发 展路径的 战略决定因素, 代表着企 业的经营技术。 在评判企 业 时,本 基金 管理 人 更 加看 重创新 性盈 利模 式的 可行 性或传 统性 盈利 模式 的适 用性。 (2) 资源 资源指 企业 因应需要、 满足需求 ,所有能提供而 足以转化 为具体服务内涵 和产品的 客 体。 本 基金 偏好 选择 拥有 稀 缺性资 源 的 企业 , 因 其增 长 方式 的 可持 续性 具备 较大 的保障 。 本基金 将通 过每 股资 源价 值这个 指标 评判 不同 企业 拥有资 源的 数量 。 (3) 技术 对于绝 大部分处于竞争 市场的企业 ,技术是差异 化竞争策 略的重要组成部 分,理想 的 产品应 是具 有较 小的 技术 风险, 具有 区别 于竞 争对 手的专 用特 点, 并且 能够 获得高 于 一 般的平 均回 报。 本基 金 将 在以下 几个 方面 评估 企业 的技术 能力 :


a .技 术的 先进 性 ;b .技 术的可 替代 性和 易模 仿性 ;c. 技术 的适 用性 。 (4) 资本 资本是 企业正常运作和 发展的要 素之一。企业资 本规模、 资本的可获得性 、资本成 本 直接决 定了 其经 营和 发展 的可持 续性 和抵 御风 险的 能力。 (5)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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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45 本基金 考察企业的市场 状况,既 要评判企业所面 对市场的 客观现状,也关 注企业 的 市 场运营 能力 。 本 基金 倾向 于寻找 在一 个不 断膨 胀的 市场中 , 能 以比 较小 代价 获得市 场 份 额快速 增长 的企 业。 评判企业所 的面 对市 场状 况 的 指标为: a. 潜 在顾 客的 需 求量 ; b.市 场份额 ;c . 市场 进入 壁垒 。 评判 企业 的市 场运 营能力 指标 为 : a. 营 销能 力 ;b. 市 场 保护能 力 。


2 、选 择市 场价 格明 显低 于 内在价 值的 上市 公司 作为 投资标 的备 选 基于本 基金对上市公司 独特竞争 能力的分析,利 用财务定 价模型对上市公 司的内在 价 值做出 评价 , 这 里我 们利 用FCCF 模型 作为 估计 个股 内在价 值的 框架 模型 。 同 时结合 市 盈 率、 市 净率 、 市 销率 、PEG 、EV/EBITDA 等 相对 估值 指 标确定 个股 市场 价格 与内 在价值 的 偏离程 度, 选择 市场 价格 明显低 于内 在价 值的 上市 公司作 为投 资标 的备 选。 3 、长 期投 资与 事件 驱动 投 资的优 化选 择 本基金 认为 股票 在二 级市 场的表 现主 要受 到其 基本 面、 估值 偏离 程度 、 事件 驱动因 素, 如包括 宏观 经济 、行 业政 策、市 场气 氛、 公司 事件 在内的 催化 因素 等多 种影 响。 在选择 出具备 独特竞争 力、并具 有足够安全边际 的上市公 司的基础上,事 件驱动因 素 将成为 短期 内影 响股 价变 化的主 要因 素, 其决 定了 价格向 价值 回归 的速 度和 力度。 本基金 根据 对于A股 市场 长 期走势 的基 本判 断 , 利 用 定性分 析 , 确 定影 响个 股 股价向 其 内在价 值回 归的 因素 , 利 用 多因素 模型 等定 量分 析方 法确定 短期 内个 股股 价向 其内在 价 值回归 的速 度和 力度 , 结 合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经 验, 在长期 投资 与事 件驱 动投 资中作 出 最 优选择 ,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持续稳 定增 值。 (四) 债券 投资 策略 配置型 基金 中债 券投 资管 理的目 标是 分散 股票 投资 的市场 风险 , 保 持投 资组 合 稳定 收益和 充分 流动 性, 追求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 1、利 率预 期策 略 因为利 率变 化是 影响 债券 价格的 最重 要的 因素 , 所 以 利率预 期策 略是 本基 金的 基本 投资策 略。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形势 、 财 政与 货币 政策 、 金融 监管 政策 、 市 场结 构变化 和 资 金供给 等因 素的 分析 , 定 性分析 与定 量分 析相 结合 , 形 成对 未来 利率 走势 的 判断 , 并 依 此调整 组合 的期 限和 品种 配置。 2、久 期控 制策 略 在利率 变化 方向 判断 的基 础上, 确定 恰当 的久 期控 制 目标。 在预 期利 率整 体上 升 时, 缩短组 合的 平均 期限 ;在 预期利 率整 体下 降时 ,延 长组合 的久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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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46 3、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基准利 率的 变化 对利 率各 期限结 构的 影响 多数 情况 下并不 是同 等幅 度的 。 根 据 对债 券市场 期限 结构 变动 特征 的历史 分析 和现 阶段 期限 结构特 征的 分析 , 结 合市 场运行 、 持 有人结 构 、 债 券供 求等 因 素, 形成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 略, 对不 同期 限结 构的 债 券的应 用不 同的买 卖策 略。 4、类 属配 置策 略 不同类 型的 债券 在收 益率 、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上形 成差异 , 有 必要 采用 类属 配置 策 略,使 债券组 合资 产配置 于不同 的债券 品种 (国债 、企业 债、金 融债 等) ,以 及在不 同 的市场 上进 行配 置( 交易 所和银 行间 ) 。 本基金 将结 合信 用分 析 、 流动性 分析 、 税收 分析 、 市 场成员 结构 等综 合因 素来 决定 投资组 合的 类属 配置 策略 。 5、杠 杆放 大策 略和 换券 策 略 在具体 操作 中 , 本 基金 还 将利用 换券 操作 、 放大 操 作等多 种策 略 , 提 高组 合 的超额 收益。 ( 五)权证 等其 他 品种 的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将审慎投资于权 证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金融工 具,以减少基金 资产的风 险 并提高 基金 的收 益。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通 过 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 价 模型寻 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主要 考虑 运用 的策 略包 括: 杠 杆投 资策 略、 获利 保护策 略 、 价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等。 五、投 资决 策 (一)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 监 管规定 和基金 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宏观 经济、 微观 经济运 行状 况 ,货币 政策和 财政 政策执 行状况 ,货币 市场 和证 券市场 运行 状况 ; 3、 投研 团队 提供 的宏 观经 济分析 报告 、 策略 分析 报告 、 固定 收益 类债 券分 析 报告 、 定量分析 报告 、 风险 测算 报告等 。 (二) 决策 程序 1、基 金经 理拟 定基 金总 体 投资计 划 基金总 体投 资计 划的 拟定 ,由基 金经 理根 据公 司投 研团队 撰写 的宏 观经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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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47 行业、 上市 公司 分析 报告 、策略 研究 报告 、债 券研 究报告 等拟 定。 该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包括 资产配 置方 案 ( 即投 资组 合中股 票、 债券 和现 金类 资产 的 配置比 例) 、行 业配 置方 案 、债券 组合 久期 等。 如果基 金经理 认 为影 响市场 的因 素产 生了 重大 变化 ,还可 以临 时提 出新 的 总 体投资 计划 ,并 报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审 批。 2、投 资决 策会 委员 会审 议 决定基 金总 体投 资计 划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公司 投研团 队撰 写的 宏观 经济 、行业 、上 市公 司分 析报 告、 策 略研 究报 告、 债券 研究报 告、 基金 经理 拟定 的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 监 察稽核 部 提 供的风 险分 析报 告和 绩效 评估报 告等 ,审 议并 决定 基金总 体投 资计 划。 3、基 金经 理执 行基 金总 体 投资计 划, 并构 建具 体的 投资组 合 (1) 基金 经理 严格 执行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资产 配置方 案; (2)基 金经理 在执 行投资 决策委 员会确 定的行 业配 置方案 时,可 适当调 整 行 业配 置权重,但 不得 超 过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授权 权限 。


(3)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基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确定 的资 产配 置方 案、 行业配 置调 整权 限范 围内 , 根 据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股票 选择 标准 , 上 市公 司分 析报 告 , 结合自 身的 管理 经验 , 可 在公司 股 票基础 库的 范围 内, 自主 决定投 资时 机和 投资 对象 。


(4) 构建 债券 投资 组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债券 组合 久期 , 以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债券 投资 原则, 构建 债券 投资 组合 。 4、投 资指 令的 下达 与执 行 及反馈 基金经 理根据 投资组 合方 案制订 具体的 操作计 划, 并 以投资 指令的 形式下 达至 集中 交易室 。集中 交易 室依据 投资指 令具 体 执行 股票和 债券买 卖操作, 并将 指令的 执行情 况 反馈给 基金 经理 并提 供建 议, 以 便基 金经 理及 时调 整 交易策 略。 5、投 资组 合监 控与 评估 监察稽 核部 对 基 金总 体投 资计划 的执 行进 行日 常监 督和实 时风 险控 制 , 并定 期或不 定期 的提 供风 险分 析报告 。 公 司 风 险控 制委 员 会根据 市场 变化 对基 金投 资组合 进 行风险 评估 ,提 出风 险防 范措施 。 监察稽 核部 定期 对基 金投 资组合 进行 投资 绩效 评估, 研究在 一段 时期 内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变 化及 由 此 带来 的 收 益 与 损 失,并 对 基 金业 绩 进 行 有 效 分解, 以 便 能更 好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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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48 评估资 产配 置 、 行 业配 置 、 个股选 择各 自对 基金 业绩 的贡献 度 , 并 对基 金经 风 险调整 后 的业绩 进行 评估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提 供绩 效评 估报 告。 6、基 金经 理对 组合 进行 调 整 基金经 理根 据证 券市 场变 化、 基金 申购 、 赎回 现金 流 情况 , 以 及风 险监 控和 风 险评 估结果 、绩 效评 估报 告 对 组合进 行动 态调 整。 六、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原 为 : “新 华富 时 A600 指数 ×65%+新 华巴 克莱 资本 中国 全债 指数×30%+ 同业 存款 利率 ×5% ” 。


2009 年4 月 1 日起 , 本 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变更 为: “ 沪深300 指数 ×65%+ 中证 全债 指数×30%+ 同业 存款 利率 ×5% ” 七、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及 风 险 水平 介于 股票型 基金 与债 券型 基金 之间, 属于中 等风 险收 益水 平基 金 。 八、建 仓期 基金管 理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九、投 资组 合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 金与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3、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进入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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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49 8、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的 规定 ; 9、本 基金 投资 运作 不得 违 反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策略 的约定 ; 10、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则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变化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 比例或者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调整 完毕 。 十、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禁止 以下 投资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将 基金 财产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及基金 合同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则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十一、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的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和方 法





( 一)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安 全与 增值 ; (二)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的权 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十二、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2015 年4 月 20 日 复核了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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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50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237,940,307.73 89.91 其中: 股票


1,237,940,307.73 89.9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9,960,000.00 0.72 其中: 债券


9,960,000.00 0.7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23,763,049.46 8.99 7 其他资 产


5,237,605.98 0.38 8 合计





1,376,900,963.17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5,185,680.86 1.85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14,682,214.18 30.46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282,664.00 0.0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5,459,545.00 3.3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6,809,867.00 2.7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622,864,726.03 45.74 J 金融业 1,400,652.00 0.10 K 房地产 业 91,254,958.66 6.7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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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5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37,940,307.73 90.92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037 歌华有 线 3,073,901 82,472,763.83 6.06 2 300399 京天利 459,948 82,330,692.00 6.05 3 300130 新国都 799,996 63,831,680.84 4.69 4 002285 世联行 1,521,112 58,988,723.36 4.33 5 300226 上海钢 联 410,000 47,642,000.00 3.50 6 300253 卫宁软 件 290,000 47,299,000.00 3.47 7 600728 佳都科 技 1,800,000 46,908,000.00 3.45 8 600271 航天信 息 929,653 46,101,492.27 3.39 9 300115 长盈精 密 1,499,901 44,217,081.48 3.25 10 300383 光环新 网 400,000 44,160,000.00 3.24





4、 报告期 末按 债 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960,000.00 0.7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960,000.00 0.7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9,960,000.00 0.73


5、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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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52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40345 14 进出45 300,000 29,373,000.00 1.61 2 130216 13 国开16 100,000 9,955,000.00 0.55 6、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 细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 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根 据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 暂不可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 10、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根 据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 暂不可 投资 于国 债期 货。 11、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报告期内, 本 基 金投 资 的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主 体 不存 在 被 监 管 部 门 立案 调 查的,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也 不存 在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107,723.6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0,792.61 5 应收申 购款 2,959,089.68 6 其他应 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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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53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237,605.98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 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可转 换债 券。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130 新国都 63,831,680.84 4.69 临时停 牌 2 600271 航天信 息 46,101,492.27 3.39 临时停 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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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54 第十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5年3 月31日。 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现 。投资 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 一)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较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1 )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差(2) 比 较 基 准 收 益率(3)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差(4) (1) -(3) (2)-(4) 2015 年 一季度 31.79% 1.82% 9.85% 1.19% 21.94% 0.63% 2014 年 6.61% 1.06% 35.80% 0.79% -29.19% 0.27% 2013 年 21.26% 1.14% -4.81% 0.91% 26.07% 0.23% 2012 年 -0.43%


1.32%


6.47%


0.83%


-6.90%


0.49%


2011 年 -25.52%


1.23%


-15.19%


0.85%


-10.33%


0.38%


2010 年 -5.52% 1.25% -6.80% 1.02% 1.28% 0.23% 2009 年 48.47% 1.59% 58.33% 1.34% -9.86% 0.25% 2008 年 -56.09% 2.31% -46.87% 1.97% -9.22% 0.34% 2007 年 99.82% 2.07% 86.88% 1.49% 12.94% 0.58% 2006 年 9.33% 1.05% 12.94% 1.12% -3.61% -0.07% 基金成 立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70.02% 1.58% 112.17% 1.23% -42.15% 0.35%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 动的比 较(2006 年 11 月30 日至2015 年3 月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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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55 注:本基金成立于2006 年11 月30 日,建仓期 为半年,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要求。报告期末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要求。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所 投资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它 投资 等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设基 金 托管 专户 , 以 基金 托管 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在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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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56 向中国 人民 银行 进行 报备 。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备 付 金账户 ,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 人所托 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全 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行 证 券投资 所涉 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本基金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代销 机 构、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资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与处 分 (一)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四)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消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消 。 (五)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 (六)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本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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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一、估 值目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 并 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 赎回提 供计 价依 据。 二、估 值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账 款和其 他投 资 等 资产 。 四、估 值方 法





( 一) 股票 估值 方法 1、上市 流通股 票按 估值日 其所在 证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但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 收盘价 ,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 行估值 。 如有 充足 证据 表 明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不 能真 实地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 应 对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公 允 价 值进行 估值 。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首 次公开 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新 股等方 式发 行的股 票 ,按 估值日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估 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 后,按 估值 日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价 进行 估值 。 (4)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按 如下 方法 进行估 值: ①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 始取 得成本 时, 应采 用在 证券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的市价 作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的价 值; ②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 始取 得成本 时应 按下 列公 式确 定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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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58 FV=C+(P-C) ×(Dl-Dr)/Dl (FV 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价 值 ;C 为 该非 公 开发行 股 票的初 始取 得成 本 ( 因权 益业务 导致 市场 价格 除权 时, 应 于除 权日 对其 初始 取得的 成 本 作相应 调整 ) ;P 为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Dl 为 该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锁定期 所含的 交易 所的交 易天数 ;Dr 为估 值 日剩余 锁定期 ,即 估值日 至锁定 期 结束所 含的 交易 所的 交易 天数, 不含 估值 日当 天) 。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二) 债券 估值 办法 1、在证 券交易 所市 场挂牌 交易的 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 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但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 如有充 足证 据表明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不能真 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应 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进行 调 整,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在证 券交易 所市 场挂牌 交易的 未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但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 价减去 所含 的最 近交 易日 债券应收 利息后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将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净 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价 ( 净 价)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如 有充足 证据 表明最 近交易 日收盘 价( 净价) 不能真 实 地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应对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净价) 进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 行估值 。 3、首次 发行未 上市 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4、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 根据行 业协会 指导 的处理 标准或 意见并 综合 考虑 市场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性 及收 益率 曲线 等因 素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三) 权证 估值 方法 1、上市 流通权 证按 估值日 其所在 证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但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 收盘价 ,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 行估值 。 如有 充足 证据 表 明最近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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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59 日收盘 价不 能真 实地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 应 对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公 允 价 值进行 估值 。 2、首次 发行未 上市 的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证 ,以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 确认日 止,若 收盘 价高 于配股 价, 则按 收盘 价和 配股价 的差 额进 行估 值, 若收盘 价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 零 。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四)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估 值方法 1、交易 所以大 宗交 易方式 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 值。 2、全国 银行间 市场 交易的 资产支 持证券 ,根据 行业 协会指 导的处 理标准 或意 见并 综合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 市 场 报价、 流动 性及 收益 率曲 线 等因素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其他 资产 的估 值方 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六 )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上 述估 值方 法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 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上 述估 值方 法对 基金 财产进 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各因 素的 基础 上, 可 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发现 方应 及 时通知 对 方, 以约 定的 方法 、 程序 和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进行 估值 , 以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根据《 基金法》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 的意见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2008年9月16 日 , 基 金管 理 人发布 《关 于调 整旗 下基 金估值 原则 的公 告》 , 自2008 年9 月 16日起 , 对本 基 金持 有的 长期停 牌股 票等 没有 市价 的投资 品种 的估 值 将 根据 “中国 证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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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60 会 《关 于进 一步 规范 证券 投资基 金估 值业 务的 指导 意见》 ” 规 定的 原则 确定 其 公允价 值, 并参考 《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基金估 值小 组关 于停 牌股 票估值 的参 考方 法 》 中 的 “ 指数收 益 法”进 行估 值, 指数 选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公开 发布 的行业 分类 指数 。 五、估 值程 序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进 行。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业 务公章 以 书 面形式 报送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与 程序进 行 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于 当日 复 核无误 后加 盖业 务公 章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末 、 年 中和年 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一)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假日 或因 其它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二) 因其 他任 何不 可抗 力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 值时; (三)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并 征得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的; (四)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于 紧急 事件 的任 何情 况 ,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 或评估 基金 资产, 经 基金 托 管人同 意的 ; (五)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七、估 值错 误的 确认 与处 理 (一)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 经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 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和及 时性 。 (三)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估 值错 误。 (四) 当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已经发 生估 值错 误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 当 予以纠 正 ,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五) 按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差异 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六) 差错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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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61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 代 销机 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行为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它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差错 的相 关责 任人应 当 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算 差 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 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克 服 ,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它 差错 , 因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它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 不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七)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 产 生的差 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 损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 协调 , 并 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由 此造 成或 扩大 的损 失, 由 差 错 责任方 和未 更正 方根 据各 自的 责 任大 小 分 别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 任方应 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因基 金估值 错误 给投资 者造成 损失的 应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根据过 错原 则, 向责任 人 追偿。 3、如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果 不能达 成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的情 形,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对外公 布,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对外 公 告 基金财 产净 值计 算结 果时 注明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情况 , 而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将 有关 情况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由此 给基 金投资 者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责任 方赔 偿;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任何 第三 方负 责。 4、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 它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 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 的 权利 ; 如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 给差错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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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62 任方。 5、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6、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行为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行为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负 责向 差错方 追偿 。 7、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 定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或 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 费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 8、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 定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或 其他 规定 , 基 金托 管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 费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 9、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 原则处 理差 错。 (八)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 责任方 ;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5、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 之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编 制并披 露临 时报告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一) 本 基 金按 本 部 分第 四款估 值方 法中 的股 票估 值方法 的 第4 项 、 债 券估 值方 法 的第5 项、 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3 项的 规定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差 异不 作为 基金资 产 估 值错误 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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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63 (二)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或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以 及不 可抗 力因 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予承 担赔 偿责任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一切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 差 价、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用 的 节 约计入 收益 。 二、基 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一)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 基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三) 基金 投资 当期 出 现净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四) 基金 当年 收益 应 先弥补 上一 年度 亏损 后, 才可进 行当 年收 益分 配;


( 五)在 符合有 关基 金 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每年 收益分 配次数 最多 为六次 ,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可分 配收 益的50% , 若基 金合 同当 年 生效不 满3 个 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 六 ) 本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式 分两 种 : 现 金分 红 与红利 再投 资 , 投 资者 可 选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七)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当 日赎 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有 基金 的分 配权 益;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提 前 2 个工作 日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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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64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 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 他 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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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融 资 若法律 法规 允许 ,本 基金 可依法 进行 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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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费 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三) 证券 交易 费用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六)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七) 基金 财产 划拨 支付 的银行 费用 ; (八) 在有 关规 定允 许的 前提下 ,本 基金 可以 从基 金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销售 服 务费的 具体 计 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在 有关 公告中 载明 ; (九)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它 费用 。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按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二、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 方法 如下: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 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 管理人 。若 遇不 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 如下: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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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67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首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托 管人。 若遇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三)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三) 至( 七)项 、第( 九)项 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当期基 金 费 用。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一)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律师费 、 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费 用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得从 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本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三) 其他 具体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的项 目依 据中 国证 监 会有 关规 定执 行。 四、费 率的 调整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 基金 托管 费 ,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二)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3 个工 作日前 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依 据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履行 纳税 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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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一)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 (二)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募集 所在 会 计年 度按如 下原 则处 理: 如果 基金合 同生 效至 本年 度末 少于2 个月 ,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 年 度;


(三)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记 账单 位;


(四)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的 会计 制度 ;


(五)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算 ;


(六)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七)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一) 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相独立 且具有 证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 有 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 注 册会 计 师对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表 及 其他 规 定 事 项进行 审计 ;


(二) 会计师 事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计 师,须 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三)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认 为有充 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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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保 证所 披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时间 内,将 应予披 露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报 刊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一)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基 金招 募 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将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2 )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 义务关 系 , 明 确基 金份 额 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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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70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 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宜 编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日 在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 应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


4、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编制 并公 告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将更 新招 募说明 书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公 告 的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 就有 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二) 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 基金销 售机 构网 点以 及其 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4、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 方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 基金销 售机 构网点 查阅 或复 制前 述信 息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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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71 5、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 告,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度 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6、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 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上 。 7、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年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季度 报告 应当 在公 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 当采用 电 子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三) 基金 临时 信息 披露 基金发 生如 下重 大事 件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的变 更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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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72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之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 20、本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暂停 申购 或暂 停赎回 ; 25、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召 开时 间、 会议 形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本基 金管理 人、本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当 履行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 (五)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 场上 流传的 消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六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还应 当遵 守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相 关业 务规 则及 《实 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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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73 (七) 当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时, 上述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规定 将按 届时 合法 有效 的法 律 法规予 以修 改,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依法 进行 公告 。 六、暂 停信 息披 露的 情形 (一)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它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二) 因不可 抗力或 其它 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三)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估 值方法 出现 重大变 化,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四) 出现基 金管理 人认 为会导 致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 金资产 的紧 急事 故的任 何情 况; (五)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建 立健全 信息 披露管 理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事 务。 (二)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开 披露基 金信息 ,应 当符合 中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三) 基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关 法 律、 行政 法 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在指 定报 刊中 选择披 露信 息的 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披 露信息 , 并 且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五) 为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出具审 计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 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八、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招 募说明 书 等 信息披 露文件 在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代 销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 供公 众查 阅 、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营业 场所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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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74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投 资者在 支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制 件或复 印件 。对 投资者 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保 证与 所公告 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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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75 第十八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管理中 将采 用审 慎的 原则 以规避 投资 风险 , 同 时也 提 醒投 资者注 意以 下几 方面 的投 资风险 。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引起 的波 动, 将对 基金 收益水 平产 生潜 在风 险, 主要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 宏观政 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行业 政策 、地 区发展 政 策等) 和证 券市 场监 管政 策发生 变化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 券市场 受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影响,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 点, 而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将 对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 成影响 。 虽然本 基金 可以 通过 资产 配置来 降低 这种 风险 ,但 不能完 全规 避。





3 、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 直 接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和 债 券 回购,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变 化和 货币 市场 供求 状况的 影响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财 务 状况、 市场 前景 、 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 质等 , 这 些都 会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 果 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 但不 能 完 全规避 。





二、 流 动性 风险





本 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 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金管 理人 都有 义务 接受 投资者 的 申购和 赎回 。 如 果基 金资 产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或者变 现为 现金 时使 资金 净值产 生 不 利的影 响 , 都 会影 响基 金 运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其 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 如 果 基金资 产变 现能力 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 仓位调 整的 困难 , 导 致流 动 性风险 , 可 能影 响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三、 信 用风 险





基 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违 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券 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绝 支 付 到期本 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产 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产 生风 险。 四、运 营风险 1、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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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76 对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此 , 本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本 基 金 可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2、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 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 能因 内部 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例 如,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欺 诈 、 交易错 误等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利益受 到影 响。 这种 技术 风 险可能 来 自基金 管理 公司 、注 册登 记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3、法 律风险 基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4、道 德风 险 道德风 险是 指基 金管 理公 司及其 人员 故意 违背 行业 公约、 职业 道德 、 公 司管 理 制度 或个人 承诺 ,而 给基 金管 理公司 带来 损失 的可 能性 。 5、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 业竞 争 、 代理机 构违 约 、 基 金托 管 人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五、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 基金 作为 混合 型基 金,通 过定 量分 析与 定性 分析相 结合 的方 式来 构建 投资组 合 。 在具体 投资 管理 中, 当股 票 投资比 例较 高时 , 可 能会 使 本基金 受到 较高 系统 风险 的影响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有效 的资产 配置 ,降 低系 统性 风险对 本基 金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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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77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一) 出现 下列 情况 之一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3、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终 止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组织 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算 。


自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与基金 有关 的所 有交 易应 立即停 止。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 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职责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接管 基金财 产后, 负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 金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制作清算报 告; 5、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6、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8、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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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78 9、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月。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缴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1、清 算小 组成 立后2 日 内 应就清 算小 组的 成立 进行 公告; 2、清算 小组作 出的 清算报 告经会 计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事 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公 告; 3、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保 存 15 年以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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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79 第 二十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并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在不 同的 基金 直销 或 代销机 构之 间转 托管 ; (10)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5)返 还持有 基金 过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基 金代 销机 构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





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80 (3)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获 得 基金管 理费 、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费 、 基金赎 回费 及其 他批 准或 公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其他 费用 ;


(4)按 照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于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5)依 据基金 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 金合同 或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致 使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产生 重大 损失的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管机 构, 以及 采取 其他 必 要措施 保护 本基 金及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的利 益; (6)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构 和收费 方式 ,但 基金合 同规 定应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批 准的 ,从 其规定 ; (7)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基 金募集 、认 购、 申购、 赎回、 基金 转换 、 转托管 、 非 交易 过户、 冻 结、 质 押、 收 益分 配等 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8) 依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销 售基金 份额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申请 和赎 回申 请; (10)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提名 新基 金托 管人 ; (13) 选择 、 更 换基 金代 销机构 ,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基 金代 销机构 的作 为或 不作 为违 反了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基金销 售 和服务 代理 协议 , 基 金管 理 人应采 取必 要措 施 以 保护 基金 财 产的 安全 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14)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委托 其他 合法 机构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 理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 并 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行 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及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 确定有 关费 率; (17)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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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81 (18 ) 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合同 以及 依据 基 金合同 制订 的其 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 别 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6)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7)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基金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销 价 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12)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3) 按照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 (14)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得向他 人 泄 露;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保 存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记 录、 会计 账册 、 报 表 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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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82 上; (17)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它 法律行 为;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和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4)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 门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依 照基金 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费 和其他 法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收 入; (2)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认为 基金管 理人违 反了基 金合 同 及 法律法 规 的 有关 规定 , 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保 护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3)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5)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以及依 据基金 合同制 定的 其他法 律文件 所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管 部,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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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83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6)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 益 和赎 回款 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0)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银行业 监管机 构 和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 与 本基金 相应 的合 法 利 益的 活动;


(23)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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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84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 同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更 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7、提 高销 售服 务费 率;


8、提 高基 金申 购费 率、 基 金赎回 费率 ; 9、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11、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它 事项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它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


2、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低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化,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变更 ; 4、对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它情 形。 (二)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2、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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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85 3、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者 不能 召集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4、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不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不含10%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 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6、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不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 召集的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不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7、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在 至少 一 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公 告会 议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将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时间 、地 点 、会议 形式;


(2) 会议 审议 事项 、议 事 程序、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 间和地 点;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需 准备 的文 件和 需履 行的手 续 ; (6)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7)采 取通讯 方式 开会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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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86 方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 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8) 其他 注意 事项 。


2、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指 定 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方 式 1 、会 议召 开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通 过 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出席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 但 决定 基金 管 理人更 换 、 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 事宜 的, 必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条件 (1) 现场 开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身份 证明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 代 理人 身份证 明符 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2)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 代表 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不 含50%);


如果未 能满 足 上述 条 件的情 况 下 ,则 召 集人 可 另行确 定 并 公告 重 新开 会 的时间( 至少 应在 15 个 工作 日后) 和地 点。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登 记日 不 变。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讯 会议 方可 举行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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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87 2 ) 召 集 人在 基 金托 管 人授权 代 表 (如 基 金托 管 人召集 ,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3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本 人直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或 授 权他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 上( 不含50%);


4 ) 上述 第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如 表 决 截止 日 前( 含 当日)未 达 到 上述 要 求, 则 召集 人可 另 行 确定 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 时 间(至 少应 在 15 个工 作日 后),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登 记日 不变。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为关 系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并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内 的重 大事 项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不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 议通知 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召 集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 当最 迟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0 日 公 告;


(4)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包 括临 时提 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原 则 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1 ) 关 联 性。 对 于涉 及 事项与 基 金 有直 接 关系 , 并且不 超 出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符合 上述 要 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 ) 程 序 性。 大 会召 集 人可以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提案 涉 及 的程 序 性问 题 作出决 定 。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 更的, 大会 主 持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定 ,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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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88 (5) 持 有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不 含 10%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 项,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在公证 机 构 的监督 下形 成大 会决 议。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大会 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大 会 时,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出席 或主持 大会 ,或 者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不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召集 大会时 ,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以 所代 表的 基 金份 额 50% 以 上( 不 含 50% )多 数 选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召集人 应当制 作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 址、 持 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 所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第2 日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 公证机 构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基金 管 理人或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监督计 票的 ,不 影响 计票 效力 。


(六)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经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及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不 含50% ) 以 上通 过 方为有 效; 除下 列第(2)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


(2)特 别决议 。特 别决议 须经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及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之 二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 、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 式、终 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方为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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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89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享 有一票 表决 权。与 某一表 决事项 有利 害关 系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得 就该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所 代 表的表 决权 份额 不计 入有 效的表 决权 总额 ; 但 是, 上 述利害 关系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仍 应计算 入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 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对于 通讯开 会方 式的表 决,除 非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 合法律 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无 效表 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 总数;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 中选举 2 名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3 名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3)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果大 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点 ,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者 代理 人对 大会主 持 人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人 应 当 立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 重 新 清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2、通 讯方 式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 (若 基金 托 管人担 任召 集人 , 则为 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 的 监 督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监 督计票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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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90 不影响 计票 效力 , 但 基金 管理人 或托 管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日 通知 召集 人, 由 召 集 人邀请 无直 接利 害关 系的 第三方 担任 监督 计票 人员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通 过的一 般决议 和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 准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自生 效之 日 起 2 个工 作 日内在 至少 一 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决定 。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提 高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的 除外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 其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2、变更 基金合 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3、如因 相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属 于本合 同必 须遵照 进行变 更的情 形, 或者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不涉 及本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的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 住所、 法定代 表人、 组织 形式、 注册资 本等情 况的 变更) , 或者基 金 合同的 变更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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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91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基金合 同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 证监会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情 况。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终 止之 日 起30 个 工作 日内 组织 成立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自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与基金 有关 的所 有交 易应 立即停 止。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本 合同有 关的 争议 , 本合 同 当事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 上海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合同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代 销机 构 和注册 登记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 按 工本费 购买 基金 合 同 复制 件或复 印 件,但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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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92 第二十一部分





基 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电 路 360 号 陆家 嘴投 资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毕 玉国 电话:021 -38619999 传真:021 -38619888 成立时 间:2002 年8 月 23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2 】4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日 期:1988 年7 月 20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50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服 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 服务 ;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业 务。 本行经 中国人 民银行 批准 ,可以 经营结 汇、售 汇业 务。 (以 上范围 凡 涉及国 家专 项专 营规 定从 其规定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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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93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的监 督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的内容 、标 准和 程序 (1) 监督 的内 容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为 混合型 基金 ,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投 资对 象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 监督 的标 准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 权 证 、 现 金、 短期 金 融工具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3) 监督 的程 序 基金托 管人根 据(2 )所述 的监督 标准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对象和 投资范 围进 行监 督,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范 围及 投资 对象 不符 合监督 标准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基 金 管理人 出具 提示 函 , 基 金 管理人 应给 予合 理解 释 。 对于明 显违 规的 投资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拒绝 执行 相关 结算 事宜 , 由基 金管 理人 取消 相关 投资交 易, 但基 金托 管人 应以书 面 方 式说明 拒绝 结算 的理 由。 对 于无法 取消 的投 资交 易, 由 基金管 理人 以书 面形 式说 明理由 , 基金托 管人 执行 后可 以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2)所 述的监 督标准 建立相 关技 术系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核 查。 2、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的内 容、 标准和 程序 (1) 监督 的内 容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的 内容 包括 但不限 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基金 投资资 产配 置比 例、 单一 投资类 别比 例限 制、 融资 限制、 股票 申购 限制 、 基 金投资 比 例 符合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要求 、法 规允 许的基 金投 资比 例调 整期 限等。 (2) 监督 的标 准 本基金 投资组 合资产 配置 比例为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95% ; 权 证资 产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 —3%;现 金、 短期 金融 工具 、债券 等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70%,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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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94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对 权证 等投 资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可 相应 调 整投 资比例 上限 规定 ,不 需经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并遵 循如 下投资 限制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 金与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3)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进入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8)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的 规定 ; 9)本 基金 投资 运作 不得 违 反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策略 的约定 ; 10)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则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变化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 比例或者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调整 完毕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3) 监督 的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基 金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 单 一投 资类 别比 例限 制、 融 资限制 、基金 投资 比例等 按照(2 )所述 监督 标准进 行监督 。如发 现基 金的投 融资比 例 不符合 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 管 人应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提 示函, 基金 管理 人应 给予 合 理解释 , 并应在 规定 期限 内进 行调 整, 基 金托 管人 对管 理人 的调整 情况 进行 核查 。 对 于未按 规 定 进行调 整的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且不必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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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95 基金管 理人 明知 超过 前述 标准且 继续 进行 相关 投融 资交易 的,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 执行 相关结 算事 宜, 由基 金管 理人取 消相 关投 资交 易, 但基金 托管 人应 以书 面方 式说明 拒 绝 结算的 理由 。 对于 无法 取 消的投 融资 交易 , 由基 金 管理人 以书 面形 式说 明理 由,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后 可以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3、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 督的 内容 、标准 和程 序 (1) 监督 的内 容 基金财 产是 否被 用于 《基 金法》 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 (2) 监督 的标 准 本基金 禁止 以下 投资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将 基金 财产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及基金 合同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则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3) 监督 的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财 产是 否被用 于 《 基金 法》 禁 止 的 投资或 活动 按前 述监 督标 准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财 产被 用于 《基 金法 》 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的, 应拒绝 办 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由 基金 管理人 取消 相关 投资 , 交 易, 但 基金 托管 人应 以书 面方式 说 明 拒绝办 理清 算 、 交 割的 理 由。 对于 无法 取消 的投 资 交易 , 由 基金 管理 人以 书 面形式 说明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办 理清 算、交 割后 可以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与本机 构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 单及其更 新。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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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96 基金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止 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 的关联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结 算 的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督 的内 容、 标准 和程 序 (1) 监督 的内 容 为控制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信 用风 险, 由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2) 监督 的标准 1)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措 施或 建立相 应制 度确 定交 易对 手的资 信状 况, 并定 期或 不 定期 地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可信 的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 金托 管 人有确 凿证 据表 明管 理人 提供的 可 信交易 对手 名单 中有 不可 信对手 的, 可以 向基 金管 理人建 议从 可信 对手 名单 中剔除 。 2)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对于 银行 间买 入交易 应尽 量采 取见 券付 款方式 , 对 于银 行间 卖出 交 易应 尽量采 取见 款付 券方 式。 (3) 监督 的程 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 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按 规定 进行相 关结 算。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交易 对手 超出 可信交 易对 手名 单的 , 基 金托管 人 可 以拒绝 执行 ,并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 定的 该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 事先约 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制 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基金 管 理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 交易方 式,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时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 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资 运作 违反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的 处理 方式 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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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9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存在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本托 管协 议的 行 为, 应 当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 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严重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 协议对基 金 业 务 进 行 监 督和 核 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 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控报 告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托 管 协议的 规定 行使 核查 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 行有 效核 查,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 仍 不改正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 管人在 此情 形下 , 有权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提 请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代表 基金 对因 基金管 理人 的违 约行 为造 成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向基 金管 理人 索赔 。 上述约 定内 容, 如因 相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另有 明确 规定使 得此 部分 内容 不符 或冲 突 的,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对 此进 行修 改并 遵照执 行。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 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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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98 基金合 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在 规定 时间 内以 书面形 式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在 限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托 管 协议的 规定 行使 核查 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有 效核 查,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 仍 不改正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 理人在 此情 形下 , 有权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提 请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代表 基金 对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违 约行 为造 成的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向 基金 托管 人索 赔。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基 金托管 人应 遵守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本托 管协 议的 约定 ,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理 基金 事务 。 基金 托 管人保 证 恪尽职 守,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谨慎 、有效 地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管 人的 其他财 产及其 他基金 的财 产实 行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除依 据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此义务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方谋 取利 益, 所得 利 益归于 基金 财产 。 6、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完 整地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正当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7、对于 基金( 认) 申购过 程中产 生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 到 账日 没有 到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的基 金认 (申 ) 购款 项,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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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99 造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 8、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 关 当事人 追偿 。 9、除依 据法律 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全 额划 入销 售机 构在 注册登 记机 构处 开立 的备 付金账 户中 , 注 册登 记机 构 再将认 购资 金划 入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认购专 户中 。 1、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募 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时 , 在 认购截 止日 或基 金管 理人 宣布停 止 认 购之日 后5 个工 作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将 属于 本基 金的 财产从 基金 认购 专户 划入 基金托 管 人开立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中 , 并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并 出 具验资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验资报 告,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予 以公告 。 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 ( 含 2 名) 中 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款 事宜 。 (三) 投资 者申 购资 金的 归集和 赎回 资金 的派 发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资金 是否 到账, 对于 未准 时到 账的 资金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 因 申购资 金未 及时 到账 而给 基金造 成 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的资 金,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进行 划拨 。 基 金 托管人 未按 约定 时间 划拨 ,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 (四)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应负 责本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管 理人应 配合 基金 托管人 办理 开立 账户 事宜 并提供 相关 资料 。 2、本基 金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在 基金托 管人处 开设 基金托 管专户 ,保管 基金 的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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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00 行存款 。 该 基金 托管 专户 是指基 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清 算模式 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与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动 , 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 回金额 、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管 专 户 进行。 3、托管 专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 行账户 进 行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托管 专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人民 币银行 账户 结算 管 理 办法》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 中国银 监会 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定 》 、 《关 于大 额现 金 支付管 理 的通知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中国 人民 银行 的其 他有关 规定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 开立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用 于本 基金 证券投 资的 清算 和存 管, 并对证 券 账 户业务 发生 情况 进行 如实 记录。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 证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管理 和运 用由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2、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即 资金交 收账户) ,用 于办理 基金托 管 人所托管的包括本 基金在 内的全部基金在证 券交易 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 资金结算 业务。 (六)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以 基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债券 和 资金的 清算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予 以配 合并 提供 相关 资料 。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 毕之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 人 民银行 进行 报备 。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同 代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 主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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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01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协议 正本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协 议副 本。 (七) 基金 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可 以存 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 但 要与 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处的 非本 基金 的其他 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期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分 开保管 。 实物证 券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公司 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公司 的代 保管 库中 ,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1、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 除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如上述 合 同 只有一 份正 本且 该正 本先 由基金 管理 人取 得, 则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 人处, 保管 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执 行。 2、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根据基 金运作 管理 的需要 由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签 署的, 由基 金管理 人以加 密传真 方式 下达签 署指令 (含有 效授 权内容) ,合同 原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但 基金托 管人 应将 该合 同原 件的复 印件 加盖 基金 托管 人公章 ( 骑 缝章) 后, 交基 金管 理人 一份。 如该 等合 同需 要加 盖基金 管理 人公 章, 则基 金管理 人 至 少应保 留一 份合 同原 件。 保管期 限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执行 。 3、因基 金管理 人将 自己保 管的本 基金重 大合同 在未 经基金 托管人 同意的 情况 下, 用于抵 (质 ) 押 、 担 保或 债 权转让 或作 其他 权利 处分 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 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 ,基 金托 管人 予以 免责。 因基金 托管 人将 自己 保管 的本基 金重 大合 同在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的情 况下 , 用于 抵 (质 ) 押 、 担 保或 债权 转 让或作 其他 权利 处分 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 责,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免责 。 (九)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需要 开立 的其它 账户, 可以根 据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经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同 意,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开立 , 并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的 时间及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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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02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2、复 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进 行。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业 务公章以书 面形式 报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与 程序进 行 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于 当日 复 核无误 后加 盖业 务公 章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末 、 年 中和年 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在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方 法上意 见不 一致 且协 商不 成时 的处理 原则 和程 序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如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有差 异, 且双方 在 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则按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结果对 外予以公 告, 并 应在 对外 公告 时说 明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情况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将 该等 情况报 相 关 监管机 构备 案。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责任 方赔 偿。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负责 登记、 编制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持有 人名 册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和 准确 性负责 , 并 按国 家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执 行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内容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称、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为 履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职 责之 目的所 需 内 容。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合 同生 效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 册、每月最后一个 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上述日 期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 包括但 不限于 电子 传输数 据文件 、电子 光盘 文件、 纸文件 ) 形式将 上述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送 达托 管人 保存。 为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有 关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职责 之目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提供必 要的 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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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03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相关 信息 负有保 密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而对投 资者 或基 金带 来损 失的, 应当 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任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期限不 得低 于 15 年。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双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应 先 友好 协商解 决。 如果 协商 开始 后三十 日内 各方 仍不 能解 决该争 议, 则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上 海分 会, 按照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 委员 会届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的 地点 在上 海 , 仲 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 对 各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 九、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 其 内 容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基 金合 同 终 止; 2、基金 托管人 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被依 法取消 基金 托管 资格或 因其 他事 由造 成其 他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 产; 3、基金 管理人 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被依 法取消 基金 管理 资格或 因其 他事 由造 成其 他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4、发 生《 基金 法》 、 其他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终止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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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04 第二十二部分





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 管理人承诺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 供一系列的服 务。以下是 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 修 改这 些 服务项目: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交 易确 认服 务





注册 登记机构保 留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上列明的所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应根据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进 行交 易的 投资 者的 要 求提交 成交 确认 单。 基金代 销机 构应 根据 在其 网点进 行交 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提 交成 交确 认单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记 录查 询服 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交易对账 单包括季度 对账单与年度 对账单。 万 家基金公司已 全面 开通了 电子账单服务 。主要有电 子邮件账单( 季度)和短 信账单(月度 )两类,均 免 费发送 。





四 、信 息订 制服 务





投资 者在开立基 金账户时 如预留电子 邮件地址,可 获得电子邮 件服务,内容 包括 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客服周刊 、客服月刊 等。未预留电 子邮件地址 的 投资者 , 可到 销售 网点 办 理资料 变更 手续 或通 过 callcenter@wjasset.com 邮 箱申请 信 息订制 服务 。





五 、资 讯服 务





( 一) 客户 服务 电话





投资 者拨打客户 服务电话 可通过自动 语音或人工座 席获得基金 信 息查询、账 户信 息查询 、传 真对 账单 、建 议投诉 等全 面的 服务 。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转6 ;400-888-0800 ;(021)38909771 客户服 务传 真:(021)38909798





( 二) 公司 网站 : http://www.wjasset.com





基金 管理人网站 为投资者 提供了账户 查询、基金信 息查询、投 诉建议、在线 咨询 等服务 栏目 ,力 争为 投资 者提供 全方 位的 专业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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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0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2015 年 1 月 14 日, 我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发 布“万 家和 谐增 长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摘要”; 2、015 年1 月 14 日 , 我 公 司在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发布 “万家 和谐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2015 年 1 月 20 日, 我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 布“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 4 季 度报告 ” ; 4、2015 年 3 月 27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发 布万家 和谐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4 年 年度报告 ” ; 5、2015 年 3 月 27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发 布万家 和谐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4 年 年度报告 摘要 ” ; 6、2015 年 4 月 22 日 , 我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发 布“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1 季 度报告”; 7、2015 年 4 月 24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发 布“关 于万 家基 金旗 下部 分基金 参与 兴业 银行 基金 费率优 惠业 务调 整的 公告”; 8、2015 年5 月6 日 , 本 公 司在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发布 “万家 和谐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 9、2015 年 5 月 23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发 布“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变 更公告 ” ; 第二十四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 和注 册 登 记机 构 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可 在营业 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 印件 , 但 应 以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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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06 第二十五部分





备 查文 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万家 和谐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 万家 和谐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 万家 和谐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关 于申 请募 集万 家和 谐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法 律意 见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 备查文 件存 放地 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处。 投资者 查阅 备查 文件 的方 式: 投 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 印件。




































































万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