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兴业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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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 示
1 、 兴业 添 天 盈 货 币 市 场 基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的 募 集 已 获 中
国证监会 2015 年 6 月 17 日证监许可【2015】1289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集 的 注册 并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 开放式货币市场 基金。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本公司” 、 “兴业基金” ) , 基金托管人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交通银行” )。
4、 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5、 本基金自 2015 年 7 月 17 日至 2015 年 7 月 21 日通过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 自基
金 份 额 开 始 发 售 之 日 起 计 算 。 本 公 司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缩 短 或 延 长 基 金 发 售 时 间 , 并 及 时 公 告 。 本 基 金 不 设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为本公司的直销机构 。
7、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 认购 人数不
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投 资 人 欲 购 买 本 基 金 , 需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手 续 。 投 资 人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机构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 。 基金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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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本 基 金 认 购 和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或 累 计
认购金额。
9、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0 、 本 公 告 仅 对 “ 兴业添 天 盈 货 币 市 场 基金 ”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 兴业 添 天 盈 货 币 市 场 基金 ” 的 详 细 情 况 ,
请详细阅读2015 年7 月14 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上的《 兴业 添 天 盈 货 币 市 场 基金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招募说明书》”) 。
11 、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站(www.cib-fund.com.cn)。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
表格和了解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事宜。
12、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61)咨询购
买事宜。
13、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会 因 为 货 币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申)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 资 人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波 动 产 生 影 响 而 引 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策 略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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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及基金合同。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人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负 责 。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 兴业 添 天 盈 货 币
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 。
一、 本次基金 份额发售 基本情 况
1、基金名称: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 基金
2、基金简称: 兴业添天盈货币A (基金代码:001624)
兴业添天盈货币B (基金代码:001625)
3、基金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4、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7、投资目标 :在保持 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主
动式管理,力求获得超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8、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均 低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及
股票型基金。
9、销售机构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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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销机构
1)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25 楼
法定代表人: 卓新章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7 号楼
联系人: 徐湘芸
电话:021-2221197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www.cib-fund.com.cn
2)名称: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10、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基金份 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1、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 为 2015 年 7 月 17 日至 2015 年 7 月 21 日。 本公司
根 据 认 购 的 情 况 可 适 当 调整募 集 时 间 , 具 体 安 排 另 行 公 告 , 但 整 个 募集
期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
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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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 认购 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兴业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机构 进 行 公 开 发 售 ,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3、发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者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4、基金认购 方式与费用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2)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 ) 认 购 份 数 的 计 算 : 本 基 金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其 中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 100,000 元认购本 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
生利息人民币 100.22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22)/1.00=100,100.22 份
6、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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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构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机构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本 基 金 认 购 和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或 累 计
认购金额。
7、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任 何 人 在 基
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8、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则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及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利 息 转 份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两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9、募集期间的费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 个 人投 资者的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本公司直销机构 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
武警证等)及复印件 ;
(2) 指定银行账户(银行储蓄存折或者银行借记卡原件), 提供复印
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4)《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公募个人版) ;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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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签署《传真委托协议书》
(6)承诺函
注 : 其 中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是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户 时 预 留 的 作 为 赎 回 、 分
红 、 退 款 的 结 算 账 户 ,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必 须 同 个 人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户 名
一致。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2)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
(3)身份证件原件 (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武警
证等)及复印件。
注:发行期间个人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前 应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汇 入 本 公 司
指定的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599905
注意事项
(1) 个人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其中,
基金名称:兴业 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A, 基金代码:001624;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B,基金代码:001625。
(2) 个人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 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 直销机
构 查 询 确 认 结 果 ,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 本 公 司 将 为 开 户 成
功的个人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书。
(3) 个人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 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 直销机
构 查 询 认 购 接 受 结 果 ,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 认 购 确 认 结 果
可 于 基 金 成 立 后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查 询 ,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心查
询。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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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直销机构 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 个人投资者请勿
混用。
四、 机 构投 资者的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机构
1)本公司的 直销机构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9:00-17: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3)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
料:
(1 ) 填 妥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签 章 的 《 开 放 式 基
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 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
开户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8 )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加 盖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负 责 人
章);
(9)印鉴卡;
(10)传真委托协议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11)承诺函(加盖公章);
(12 ) 《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 ( 公 募 机 构 版 ) 。 注:其
中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是 指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户 时 预 留 的 作 为 赎 回 、 分 红 、 退 款 的
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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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构投资者 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提供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出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复印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
5)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前 应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汇 入 本 公 司
指定的直销专户。
6)注意事项
(1) 机构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其中,
基金名称:兴业 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A, 基金代码:001624;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B,基金代码:001625。
(2) 机构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 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 直销机
构 查 询 确 认 结 果 ,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 本 公 司 将 为 开 户 成
功的机构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书。
(3) 机构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 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 直销机
构 查 询 认 购 接 受 结 果 ,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 认 购 确 认 结 果
可 于 基 金 成 立 后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查 询 ,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五、 清 算与 交割
1、 有效认购款项在 基金合同生效前 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及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录为准。
2、本基金登记机构(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对
基金权益进行过户登记。
六、 退款
1、 投资人通过 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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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基金募集期届满, 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将 投 资
人已缴纳的款项,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各自承担。
七、 基 金的 验资与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
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 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 金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 本 次募 集有关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2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7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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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2、基金托管人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 号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3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95559
联系人: 汤嵩彥
3、直销机构
(1)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25 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7 号楼
联系人: 徐湘芸
电话:021-2221197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www.cib-fund.com.cn
(2)名称: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4、登记机构 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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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2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7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17 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 金晨
5、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40 层
办公场所 : 中 国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99 号 上 海 环 贸 广 场 写 字 楼 一 期
16-18 层
负责人: 王玲
电话:021-24126017
传真:021-24126350
联系人: 傅轶
经办律师: 傅轶、张明远
6、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陶坚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0377
联系人:梁美锋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梁美锋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 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