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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T中证A(150173)

TMT中证A/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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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 TMT 产 业 主 题 指 数 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次更新) 基 金 管理 人 : 信 诚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2 重要提示 信诚中证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2014 年1 月23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4]131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 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 溢 价 交 易 风 险 、 以 及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及 基 金 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 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 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信诚TMT A 份 额具有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较低的特 征; 信诚TMT B 份额具有 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 。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 持有。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15年5 月28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3 月31日(未经 审计) 。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5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9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15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19 六 、 基 金 份额 分 级 ......................................................................................................................... 24 七 、 基 金 的募 集 .............................................................................................................................. 26 八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 27 九、信诚 TMT A 份 额与 信 诚 TMT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27 十、信诚 TMT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 28 十 一 、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 转 托 管、 冻 结 与 质 押 ........................................................... 37 十 二 、 基 金的 份 额 配 对转 换 ...................................................................................................... 38 十 三 、 信诚 TMT A 份 额 与 信诚 TMT B 份 额 的 终 止运 作 ............................................ 40 十 四 、 基 金的 投 资 ......................................................................................................................... 41 十 五 、 基 金的 业 绩 ......................................................................................................................... 50 十 六 、 基 金的 财 产 ......................................................................................................................... 51 十 七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 52 十 八 、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 57 十 九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57 二 十 、 基 金份 额 折 算 .................................................................................................................... 60 二 十 一 、 基金 的 会 计 与审 计 ...................................................................................................... 65 二 十 二 、 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 65 二 十 三 、 风险 揭 示 ......................................................................................................................... 70 二 十 四 、 基金 合 同 的 终止 与 清 算 ............................................................................................ 76 二 十 五 、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 78 二 十 六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 78 二 十 七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 79 二 十 八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 80 二 十 九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 82 4 三 十 、 备 查文 件 .............................................................................................................................. 82 附 件 一 :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 82 附 件 二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 96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 96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 96 5 一、绪言 《 信诚中证TMT 产 业 主 题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及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与《 信诚中证TMT 产 业 主题指 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 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诚中证 TMT 产 业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信诚中证 TMT 产 业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 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信诚 TMT A 份6 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最近一次修订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通过,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11.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信诚中证 TMT 产 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基础份额、信诚中证 TMT 产业 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 额与信诚中证 TMT 产 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其中,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 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 A 份额 与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 持 1 ∶1 的比例不变 17. 信诚 TMT 份额:指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18. 信诚 TMT A 份额: 指 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预期风险、 预期 收益较 低的子份额 19. 信诚 TMT B 份额: 指 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预期风险、 预期 收益较 高的子份额 20.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 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2.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并 取 得 国 家 外汇管理局 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 投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7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 直销机构:指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 销 售机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0.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 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32. 场 外 : 指 以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以 外 的 方 式 、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场所 33. 场 内 : 指 以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的 方 式 、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场 所 34.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35.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信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或接受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6.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37.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8.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 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的注册登记系统 39.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指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交易、 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8 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2.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43.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 44.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5.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工作日 47.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8.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9.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 认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51. 申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52. 赎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 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信诚 TMT 份额与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54.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信诚 TMT 份 额的场 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信诚 TMT A 份额与一份信诚 TMT B 份额的行为 55.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信诚 TMT A 份额与 一份信诚 TMT B 份额进行 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信诚 TMT 份额 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56. 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7. 日 常 交 易 : 指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 转 换 等 场 外 基 金 交 易 , 以 及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及 上 市 交 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58. 上 市 交 易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59.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0.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1.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9 62.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63.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65. 元 :指人民币元 66.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68.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的过程 7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2.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 】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10 电话: (021 )68649788


联系人: 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综合计划部总经 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 行副行长、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济师,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现任中国 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监事。 陈一松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信实业银行资金部科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办主任、 长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秘书兼行 长办公室副主任、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包学勤先生,董事,研究生。历任招商银行证券业务部出市代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 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投 资银行部总经理、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 。 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 Guy Robert STRAPP 先生, 董事, 商科学士。 历任瀚亚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总裁、 瀚亚投资 (新加坡) 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现任 瀚亚投资集团首席执行官兼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黄慧敏女士,董事,新加坡籍,经济学学士。历任花旗银行消费金融事业部业务副理、 新加坡大华银行业务开发副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营销企划经理、 瀚亚投资 (新加坡) 有限公 司营销部主管、 瀚亚投资 (台湾) 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现任瀚亚投资 (台湾) 有限公司总经理 。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亚区域合 规经理、 施罗德投资管理( 新加坡) 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 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 官。





何德旭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 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 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等职。 现任中11 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 首席合伙人。 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 原 “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 自2012 年2 月14 日起 正式更名为瀚亚投 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 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 监事 於乐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通用电气 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 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解晓然女士,监事,双学 位 ,历任上海市共青团闸北区委员会宣传部副部长、天治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 3. 经营管理 层人员情况 吕涛先生,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 年2月已与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合并)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中 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风险控制总监、 财务总监、 首席财务官 、 首席运营官 。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首席财务官。 林军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省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市场总 监,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营销总监 ,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副总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市 场总监。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隋晓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 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首席市场官、 首席运 营官。现任信诚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4. 督察长 唐世春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 书。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5 . 基金经理


12 杨旭先生, 硕士 ,5 年 证 券 、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 曾 担 任 美 国 对 冲 基 金Robust methods 公司 数 量分析师, 华尔街对冲基金WSFA Group 公司助理基金经理, 该基金为股票多空型对冲基金。 2012 年8 月加入信 诚基金, 曾分别担任助理投资经理、 专户投资经理。 现任信诚中证500 指数分级基 金、信诚沪深300 指 数 分级 基 金 、 信 诚 中 证800 医药 指 数分级基金、信诚中证800 有 色指 数 分 级 基金、信诚中证800 金融 指数分级基金、信诚中证TMT 产业主 题指数分级基金的基金经理。 曾任基金经理:吴雅楠先生,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至2015 年3 月27日担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6 .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旭巍先生,副首席投资官;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副总监;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 的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以 下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3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 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 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 按法律 法规、 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制度进行证券投资, 但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 并不得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9 )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故意 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 )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信息 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法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 .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 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 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 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 内部控制的 总体目标是: 建立一个决策科学、 营 运高效、 稳健发展的机制, 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 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 执行和监督层次, 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环 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不得 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 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 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 , 作到公司决策、 执行、 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 门、 岗位的设置分离 (如 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 ,形成 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不 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营 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投资、 基金交易、 投 资研究、 市场开发、 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 应 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应 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 、风险防范 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 严密有效的多 级风险防范体系:


15 (1 )一级风 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 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分 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 。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组织、 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 监督检 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 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


(2 )二级风 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层 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 分 析、 评估, 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全面、 及时、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 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 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 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 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 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 )三级风 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 措施, 达到: 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 互相监督 ; 直接与交易、 资金、 电脑系统、 重要空白支 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 实行双人负责; 属于单人、 单岗处理的业务, 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制度 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1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拥 有 悠 久 的 经 营 历 史 , 其 前 身 “ 中 国 人 民 建 设 银 行 ” 于1954 年 成 立 ,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 月 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 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码:939) 于2005 年10 月27日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 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 为第一家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9 月25 日 中 国 建 设 银 行A 股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 ( 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 2014 年 上 半 年 , 本 集 团 实 现 利 润 总 额1,695.16 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9.23% ; 净 利 润 1,309.70 亿 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9.17% 。 营业收入2,870.97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14.20%;其 中 , 利 息 净收 入 增 长12.59% ,净利息收益率(NIM)2.80% ; 手 续 费 及 佣金 净 收 入 增长8.39% , 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20.96% 。 成本 收入比24.17% , 同比下降0.45 个百 分点。 资本充足率与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89% 和11.21% , 同业领先。 截至2014 年6 月 末 ,本 集团 资 产总 额163,997.90 亿 元 , 较上 年末 增 长6.75% , 其 中, 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91,906.01亿元, 增长6.99% ; 负债总额152,527.78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6.75% , 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29,569.56亿元 ,增长6.00% 。 截至2014 年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326.89 万 户 , 较 上 年 末 增 加20.35 万 户 , 增长6.64% ; 个人客户近3 亿户, 较上年末增加921 万 户, 增长3.17% ; 网上银行 客户1.67 亿 户, 较上年末增长9.23% ,手机银行客户数1.31 亿户 ,增长12.56% 。 截至2014年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14,707 个,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自助设备72,128 台, 较上 年末增加3,115 台。 电子银 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86.55% , 较上年末提高1.15 个百 分点。 2014 年 上 半 年 , 本 集 团 各 方 面 良 好 表 现 , 得 到 市 场 与 业 界 广 泛 认 可 , 先 后 荣 获 国 内 外 知 名 机 构 授 予的40 余 个 重要 奖 项 。 在英 国 《 银 行家 》 杂 志2014 年 “ 世 界 银行1000 强排名”中, 以 一 级 资 本 总 额 位 列 全 球 第2 , 较 上 年 上 升3 位 ; 在 美 国 《 福 布 斯 》 杂 志2014 年 全 球 上 市 公 司17 2000 强排名 中位列第2 ;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 第38位,较 上年上升1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 管 处 、养 老 金 托 管 处 、 清 算 处 、 核 算 处 、 监 督 稽 核 处 等9 个职能 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240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 管部连续 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 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 总行 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 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 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 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 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 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 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 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 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4年9 月 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89 只证券 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 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获和讯网的 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 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8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 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 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 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 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 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 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 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9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场外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 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钱慧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 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http://www.xcfunds.com.cn/. (2 )销售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邮编:518048 )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20 电话:0755-23835888 、010-60838888 传真:0755-23835861 、010-60836029 网址 :http ://www.cs.ecitic.com 4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 号迪凯银座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 号迪凯银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71-9554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周妍 网址:www.bigsun.com.cn 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6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85130554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至21 层 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4 、18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21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 www.guosen.com.cn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 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 询电话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1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2)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 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22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13) 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4 、16 、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4 、16 、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14)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15)杭州数 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





话:0571-28829790 传





真:0571-26698533 16) 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号4 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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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21-68596919 17)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23 18) 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东方路18 号保利广场E 座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19) 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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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21-64385308 20)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 场内发售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本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 变更上述销售 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24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俞伟敏 六、基 金 份额 分 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 一) 基金份额 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信诚 TMT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额 ”与“信诚 TMT B 份额 ” 。 其中,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例不变。 ( 二) 基金的基 本运作概要


1 、 本 基 金 通过 场 外 、 场内 两 种 方 式公 开 发 售 。基 金 发 售 结束 后 , 场 外认 购 的 全 部份 额 将 确认为信诚 TMT 份额; 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1 ∶1 的比例确认为信诚 TMT A 份 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 (具体认购方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基金合同生效后,信诚 TMT 份额 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信诚 TMT A 份额 、信 诚 TMT B 份 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信诚 TMT 份 额与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 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 、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按照 基 金 合 同规 定 在 基 金份 额 折 算 日对 基 金 份 额进 行 折25 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 额配比不变。 ( 三) 信诚 TMT A 份额、信 诚 TMT B 份 额概要


1 、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 2 、基金份额配比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例不变。 3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诚 TMT B 份额 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即信诚 TMT A 份 额 和信 诚 TMT B 份 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征不同。 在 本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将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对 信 诚 TMT A 份额 和信诚 TMT B 份额分别 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信诚 TMT A 份额的本金及信诚 TMT A 份额的约 定收益, 本基金在 优先分配信诚 TMT A 份额的本金及信诚 TMT A 份额的约定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信诚 TMT B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 (税后) 加上 3% 。 本 基金 将 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整 存 整 取 基 准 利 率 为 准, 设定该日起 (含该日) 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含该日, 定期份额折算日原则上 为每年的 12 月 15 日,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详见 基金 合同第二十一节基金份额折算)期间信诚 TMT A 份额适用的年约定收益率;此后,将以每个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折 算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整 存 整 取 基 准 利 率 为 准 , 重 新 设 定 该 日 次 日 起 ( 含 该 日 的 次 日 ) 至 下 一 个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日 ( 含 该 日 ) 期 间 信 诚 TMT A 份额 适用的年约定收益率。 例如: 若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6 月 20 日, 则以 2013 年 6 月 20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税后) 加计 3% 作为该日起 (含该日) 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期间(2013 年 6 月 2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3 日。 2013 年 12 月 15 日 为非工作日, 根据定期份额折算规则, 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为该日之前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 的约定年收益率。 本基金将以 2013 年 12 月 13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税后)加计 3% 作为该日次日(含该次日)起 至第二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期间的约定年收益率,依此类推。 信诚 TMT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 365 天得到信诚 TMT A 份额的约 定日收益率。 信诚 TMT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以 1.000 元为基础,采用信诚 TMT A 份额的约 定日收益率乘以应 计约定收益的天数进行单利计算。信诚 TMT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个份额折算日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信诚 TMT A 份额的 约定收益,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资产26 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信诚 TMT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 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1 )信诚 TMT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 日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包括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 )余额总数 (2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 T 日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 =mi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实 际天数,自最近一 个份额折算日次日至 T 日实际天数) ,NAV 母 t 为 T 日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 A t 为 T 日信诚 TMT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NAV B t 为 T 日信诚 TMT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R 年 为信诚 TMT A 份额的约 定年收益率。 NAV A t =1+R 年× 365 t NAV B t =(NAV 母 t -0.5× NAV A t )/0.5 信诚 TMT 份 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3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诚 TMT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日内与 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4.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 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 可申请终止运作。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即须经参加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信诚 TMT 份 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七、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 经 2014 年 1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131 号文核 准。 本基金 类别为股票型,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 2014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1 日止。 经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86,668,897.43 元 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 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83,374.89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4 年 11 月 2727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358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 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募集 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286,668,897.43 份基金 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83,374.89 份 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286,752,272.32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 所有。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 信息披露费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 八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正式生效。 基金 合同生效后, 连续 二十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五千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九 、 信诚 TMT A 份 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2014 年 12 月 22 日 (四)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 基 金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依 据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 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 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1 、 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 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8 2 、 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 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 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 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 市首日起实行; 4 、 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 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 、 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 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 、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 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上 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 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投资人自 T +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 (九)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的 停复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 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一)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信诚 TMT 份额的 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 信诚 TMT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 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信诚 TMT 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办理信诚 TMT 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29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本 基 金 场 外 、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 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信诚 TMT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信诚 TMT 份额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 信诚 TMT 份额持有人办理 信诚 TMT 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信诚 TMT 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则,即信诚 TMT 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信诚 TMT 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信诚 TMT 份额 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信诚 TMT 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信诚 TMT 份额 时,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 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 当日的 信诚 TMT 份额 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投资人办理 信诚 TMT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 信诚 TMT 份 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 、 投资人办 理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3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信诚 TMT 份 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 信诚 TMT 份额申购申 请时须按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 信诚 TMT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不成立。 2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身 或 要 求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及时(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申请一定成 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3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信诚 TMT 份额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注册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申购 不成立或没有生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投资人在办理信诚 TMT 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 申购 费)人民币。投资人办理 信诚 TMT 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 。通过 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31 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 申购费) 。 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 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信诚 TMT 份额申购业务 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含申购费) 。本基 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2 、 信诚 TMT 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信诚 TMT 份 额, 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 信诚 TMT 份额必 须是整数份; 信诚 TMT 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 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 的 信诚 TMT 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 、 信诚 TMT 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 份。 信诚 TMT 份额持 有人 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 信诚 TMT 份额 低于 100 份时, 注册登记系 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情 况 下 , 调整 上 述 规 定申 购 金 额 和赎 回 份 额 的数 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及赎回费用 1 、 信诚TMT份额的申 购费 用 由投 资人 承 担, 不列 入 基金 资产 ,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信诚TMT 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 、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信诚TMT 份额的申购费率不超过5 %,赎回费率不超过5% 。 3 、 信诚TMT 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场外申购费率 M<50 万 1.0% 50 万≤M<100万 0.6% M ≥100 万 1000 元/ 笔 (注:M :申 购金额;单位:元) 信诚TMT 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4 、 信诚TMT份额的场 外赎 回 费率 按照 基 金份 额持 有 时间 逐级 递 减, 场外 赎 回的 实际 执行32 的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场外赎回费率 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注:Y :持 有时间,其中1 年为365 日,2 年为730 日) 信诚TMT 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 信诚TMT 份额, 从场外赎回时, 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 始计算。 5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范 围 内 调整 费 率 或 收费 方 式 , 并最 迟 应 于 新的 费 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6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在 不违 反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情 形 下 根据 市 场 情 况制 定 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 等) 等进行 基 金交易的投 资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信诚TMT 份额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 、 信诚TMT 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信诚TMT 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 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 )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费 用 以四 舍 五 入 方式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2 位 。通 过 场 外 方式 进 行 申 购, 申 购 份 额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入 方 法 , 保留 到 小 数 点后2 位 , 由 此产 生 的 收 益或 损 失 由 基金 财 产 享 有或 承 担;通 过 场 内 方 式进 行 申 购 的, 申 购 份 额计 算 结 果 采用 截 尾 法 保留 至 整 数 位, 不 足1 份 部分 对 应的申 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一: 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50,000 元申购信 诚 TMT 份额 , 对应费率为 1.0% , 假 设申购 当日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 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3 净申购金额=50,000/(1+1.0%)=49,504.95 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 元 申购份数=49,504.95 /1.128=43,887.37 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50,000 元申购信诚 TMT 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信诚 TMT 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可得到 43,887.37 份信诚TMT 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0 元申购信 诚 TMT 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0% , 假设申购当日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 其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99,009.90 =990.10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25=96,595.0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595 份, 不足 1 份部 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595 ×1.025=99009.88 元 退款金额=100,000-99,009.88-1185.77=0.02 元 即: 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从场内 申购信诚 TMT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信诚 TMT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信诚 TMT 份额 96,595 份,退款 0.02 元。


2 、 信诚TMT 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 信诚TMT 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 回 金 额 单位 为 元 , 计算 结 果 按 四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收 益 或 损失由基金财 产享有或承担。 例: 例三: 某 信诚 TMT 份 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信诚 TMT 份 额一年后(未满 2 年) 决定 从 场外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 假设赎回当日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34 即:该信诚 TMT 份额持有 人持有 10,000 份信诚 MT 份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 从 场外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例四:某信诚 TMT 份额 持有人从场内赎回 10,000 份信诚 TMT 份额,赎回 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该信诚 TMT 份额持有 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 10,000 份信诚 TMT 份额,假设赎 回当日信诚 TMT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 、 信诚TMT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信诚TMT 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信诚 TMT 份额 申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力 导 致 基 金无 法 正 常 运作 或 者 因 不可 抗 力 导 致基 金 管 理 人无 法 接 受 投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2 、 证券 、 期 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 基 金 管 理人 合 理 判 断认 为 接 受 某笔 或 某 些 申购 申 请 可 能会 影 响 或 损害 现 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 找 到合 适 的 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 对 基金 业 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 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 、2 、3 、5 、6 、7 情形之一, 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 依法公告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5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信诚 TMT 份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券 、 期 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付 。若 连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回 ,延 期支付 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予以公告。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 消。 (十)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信诚 TMT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 份额(包括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 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 的 10% , 即为巨额赎回 。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 的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 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36 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按照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事先选择的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区别处理。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3) 暂停赎回 : 信诚 TMT 份额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 信诚 TMT 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 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顺延至下一开放日,而将自动撤销 。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暂 停 申 购 或赎 回 情 况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当 日 应 立即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 在 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信诚 TMT 份额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 2 、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信诚 TMT 份额 净值。 3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暂 停 申 购 或赎 回 的 时 间, 依 照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定 , 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信诚 TMT 份额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 十 三)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 信诚 TMT 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 信诚 TMT 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37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一 、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 转 托 管、 冻 结 与 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 继承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 仅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 会团 体 的情形; “ 司法强制 执 行 ” 是指司 法 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 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 信诚 TMT 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信诚 TMT A 份额、 信 诚 TMT B 份 额以及场内认购、 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 信诚 TMT 份额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 统 内转 托 管 是 指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在 注 册 登 记系 统 内 不 同销 售 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信诚 TMT 份额赎 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 信诚 TMT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上市交易或信诚 TMT 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须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38 2 、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系统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信诚 TMT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 信诚 TMT 份额跨系 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 (三)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二 、 基 金的 份 额 配 对转 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 信诚 TMT 份额 与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 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 、 分拆。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 信诚 TMT 份额 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信 诚 TMT A 份 额与一份 信诚 TMT B 份 额的行为。 2 、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 信诚 TMT A 份 额与一份 信诚 TMT B 份 额进 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 信诚 TMT 份额 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份 额 配 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 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 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 自 2014 年 12 月 11 日起, 开 通 信诚 TMT 份额与 信诚 TMT A 份额 、 信诚 TMT 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 时除外) ,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公告规定的上述时间之外不办理39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交易规则或注册登记机构规则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 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 、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进行 “ 分拆” 的信诚 TMT 份额 的场内份额数必须是偶数。 3 、申请进行 “ 合并” 的信诚 TMT A 份 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必 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 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 1 :1 。 4 、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 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 信诚 TMT 份额 的 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 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 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继 续接 受 份 额 配对 转 换 可 能损 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时 决 定 暂停 份 额 配对转换的情形。 2 、其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角度,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3 、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 注册 登 记 机 构、 份 额 配 对转 换 业 务 办理 机 构 因 异常 情 况 无 法办 理 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的情形。 4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刊 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 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 资 人 申 请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时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可 酌 情 收 取 一 定 的 佣 金,具体见相关业务 办理机构公告。 40 十 三 、 信诚 TMT A 份 额 与 信诚 TMT B 份 额 的 终 止运 作 (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可申请终止 运作。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即须经参 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 与 信诚 TMT B 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 与 信诚 TMT B 份额各自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二) 信诚 TMT A 份额 与 信诚 TMT B 份额终止 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 终止运作后, 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 的,信诚 TMT A 份额、信 诚 TMT B 份 额将全部转换成信诚 TMT 场内份额。


1 、份额转换基准日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 终止运作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2 、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信诚 TMT A 份 额、 信 诚 TMT B 份 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信诚 TMT 场 内份额。信诚 TMT A 份 额(或信 诚 TMT B 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信诚 TMT 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 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信诚 TMT A 份额(或信诚 TMT B 份 额)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信诚 TMT A 份额 (或信诚 TMT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份额转换基准日信诚 TMT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信诚 TMT A 份额(或信诚 TMT B 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信诚 TMT 场 内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信诚 TMT A 份额(或信诚 TMT B 份额)的份额数×信诚 TMT A 份额 (或信诚 TMT B 份额)的 转换比例 3 、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 全部转换为信诚 TMT 场 内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 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


4 、份额转换的公告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进 行份额转换结束后, 基金 管理人应在指定 媒介公告,41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 四 、 基 金的 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进 行数 量 化 指 数投 资 , 通 过严 谨 的 数 量化 管 理 和 投资 纪 律 约 束, 实 现 对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的有效跟踪,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的投资工具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股票 、 债券、 债券回购、 中期票据、 银行存款、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 资 于 中 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指数投资方法, 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为基础, 以抽样复 制的策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力争保 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 年跟踪误差 不超过 4% 。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分红等, 发生特殊情况 (如成份股长期停 牌、 成份股发生变更、 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化、 成份股公司行为、 市场流动性不 足等) , 或因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法律法规 禁止投资等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 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 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 组合: (1) 基 本 面 替 代 : 按 照 与 被 替 代 股 票 基 本 面 及 规 模 相 似 的 原 则 , 选 取 一 揽 子 标 的 指 数 成 份42 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 相 关 性 检 验 : 计 算 备 选 库 中 各 股 票 与 被 替 代 股 票 日 收 益 率 的 相 关 系 数 并 选 取 与 被 替 代 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 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 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并构建替代股组合。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 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 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 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如预期大额 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 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此 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 (四)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 、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TMT 产业主 题指数 。


2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95%×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收益率+5 %×金融同业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 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 媒介公告。 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 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等事项) , 本 基金可 以在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介 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投资限制 1 、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 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符合 中国43 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 计入受此限;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但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 本 基 金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 债 券回 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40%; (6 ) 本 基 金所 持 有 的 股票 市 值 和 买入 、 卖 出 股指 期 货 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 计 算)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例 为 85% -100% ,其中投资于股票 的资产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的 85% ,投资于中证 TMT 产业主 题 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 (7 )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4 ) 本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 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 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 险; (15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44 (16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18 ) 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 估值、 交 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21 )本基 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2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 或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资产配置比例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5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 看,信诚 TMT A 份额具有 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低的特征; 信诚 TMT B 份额具有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 金 管 理人 按 照 国 家有 关 规 定 代表 基 金 独 立行 使 股 东 、债 权 人 权 利, 保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 2 、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 通 过 关联 交 易 为 自身 、 雇 员 、授 权 代 理 人或 任 何 存 在利 害 关 系 的第 三 人 牟 取任 何 不 当利益。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转融通。 待 基金参 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 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 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 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 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并履行相关程序。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46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于 2015 年 4 月20 日 复核了 本招募更新中的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投 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截止至 2015 年3 月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090,309,302.09 92.98 其中:股票 1,090,309,302.09 92.98 2 固定收益投资 10,192,635.00 0.87 其中:债券 10,192,635.00 0.8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8,616,008.21 5.00 7 其他资产 13,559,094.93 1.16 8 合计 1,172,677,040.2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指数投资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79,411,490.93 41.52 47 D


电力、 热力 、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45,795,141.57 3.9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86,879,930.82 42.1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8,222,738.77 6.77 S 综合 - - 合计 1,090,309,302.09 94.43 2)


积极投资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 有积极投资的股票投资。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指 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519 大智慧 1,272,700 37,621,012.00 3.26 2 000066 长城电脑 1,203,017 20,968,586.31 1.82 3 300170 汉得信息 527,763 20,060,271.63 1.74 4 300104 乐视网 206,531 19,356,085.32 1.68 48 5 600446 金证股份 129,485 15,771,273.00 1.37 6 300017 网宿科技 169,602 15,160,722.78 1.31 7 000839 中信国安 785,050 15,088,661.00 1.31 8 000829 天音控股 819,643 15,040,449.05 1.30 9 000156 华数传媒 301,622 14,779,478.00 1.28 10 600060 海信电器 634,835 14,747,217.05 1.28


2)


报告期末积 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 有积极投资的股票投资。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0,158,031.20 0.8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7 可转债 34,603.80 0.00 8 其他 - - 9 合计 10,192,635.00 0.8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019407 14 国债 07 101,560 10,158,031.20 0.88 2 128009 歌尔转债 210 34,603.80 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仅持有上述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49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 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 有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按照股指期货每日无负债结算的 结算规则、 《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业务核算细则( 试行) 》 及《企业会计准则- 金融 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 “其他衍生工具- 股指期 货投资”与“证券清 算款- 股指期 货每日无负债结算暂收暂付款” , 符 合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相抵销的条件, 故将 “其 他衍生工具- 股指期货投资”的期末公允价值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净额 为零。 本基金本报告期初及报告期内均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 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 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 套 期 保值 为 目 的,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 着谨 慎 原 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 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 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 本基金 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以及对 冲因其他原 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 股指 期货投资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 资 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 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50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9,759.4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62,220.07 5 应收申购款 13,017,115.4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559,094.93 4)


报告期末持 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i.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ii.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 有积极投资的股票投资。 6)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 五 、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51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4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50% 0.95% -5.13% 1.98% 0.63% -1.03%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54.76% 1.81% 59.27% 1.73% -4.51% 0.08% 2014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47.80% 1.66% 51.10% 1.85% -3.30% -0.19% (二)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 、基金 合同生效起至本报告期末不满一年(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11 月28 日) 。


2 、 本基金建 仓日自 2014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5 年5 月28 日, 截 止本报告期末, 本基金尚处 于建仓期。 十 六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52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 资金的结 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 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十 七 、 基 金资 产 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53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 增股 、 配股 等, 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指 期 货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规 定估值。 5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 (四) 各级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信诚 TMT 份 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1 、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包括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 )余额总数 2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 T 日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 =mi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实 际天数,自最近一 个份额折算日次日起至 T 日实际天数) ,NAV 母 t 为 T 日信诚 TMT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NAV A t 为 T 日信诚 TMT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NAV B t 为 T 日信诚 TMT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R 年 为信诚 TMT A 份额的约 定年收益率。 NAV A t =1+R 年 × 365 t NAV B t =(NAV 母 t -0.5 ×NAV A t )/0.5 例:假设 t=99 ,R 年=6% ,NAV A 0 =1.000 , NAV 母 99 =1.400 NAVA 99 =1.000+6% ×99/365 =1.016 NAVB 99 =(1.400-0.5 ×1.016)/0.5 =1.784 信诚 TMT 份 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55 ( 五) 估值程 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第 十八部分第( 四) 项 所 述 的 计算 方式确定,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 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 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 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 方负责。 (3)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56 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 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 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 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 失。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 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57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 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 九) 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八 、基金 的 收益分配 本基金(包括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不 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十 九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58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1 、依法可 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上述基 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59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 约 定 向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 如 上 述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协 议 约 定 的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本条下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将相应变更, 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予以披 露。 通常情况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计费期间不足一 季度的, 根据实 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的, 该季度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 的计算方法如下: 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5 万元× 本基金在 本季度的实际运作天数 / 所在 季 度的实际天数 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 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 基金合同生效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 除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 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税 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60 二十、 基 金份 额 折 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1 、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每年 12 月 15 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如,假设本基金成立于 2013 年 6 月 20 日,则本基金成立后的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日为 2013 年 12 月 13 日(2013 年 12 月 15 日为周日,因此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2 、 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登记在册的 信诚 TMT 份额 和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 额不 参与定期折算,除非定期折算 时同时满足不定期折算的条件。 3 、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 、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 信诚 TMT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 前信诚 TMT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将折算为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内份额分 配给信诚 TMT A 份额持 有人。 信诚 TMT 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两份 信诚 TMT 份额将 按一份 信 诚 TMT A 份 额获得新增 信诚 TMT 份额 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 信诚 TMT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1 ) 信诚 TMT 份额折算 NAV 后 母 =NAV 前 母-0.5 ×(NAV 前 A -1.000 ) 信诚 TMT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信诚 TMT 份额数=0.5 ×NUM 前 母 × (NAV 前 A -1.000 ) /NAV 后 母 其中: NAV 前 母 :定 期份额折算前 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NAV 后 母 :定 期份额折算后 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NAV 前 A :定 期份额折算前 信诚 TMT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下同 NUM 前 母 :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 TMT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持有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外份额的持有人将按上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外 份额的分配; 持有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持有人将按上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 信诚 TMT 份 额的场内份额的分配。 61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 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2 ) 信诚 TMT A 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 信诚 TMT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1.000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 信诚 TMT A 份额的份 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 信诚 TMT A 份额的份额数 信诚 TMT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 TMT 份额数=[NUM 前 A × (NAV 前 A -1.000 ) ] /NAV 后 母 其中: NUM 前 A :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 TMT A 份额的份 额数,下同 信诚 TMT A 份额折算成信诚 TMT 份额 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金资产。 3 ) 信诚 TMT B 份额折算 信诚 TMT B 份额不进行份额折算,其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数保持不变。 4 ) 折算后信诚 TMT 份额 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 信诚 TMT 份额的总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 TMT 份额的份额数+信诚 TMT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信诚 TMT 份额数+ 信诚 TMT 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信诚 TMT 份额 数。 5 、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 上市交易 和信诚 TMT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7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 ) 若 在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日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本 基 金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情 形 时 , 将 按照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 信诚 TMT 份62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 当 信诚 TMT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


1 、当 信诚 TMT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1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基金 管理人即可确定基金份额折算 日。 (2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 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 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 (3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当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本 基金将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分 别对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 和 信诚 TMT B 份额进行 份额折算, 份 额折算后 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诚 TMT B 份 额的比例仍保持 1 :1 不变。份额折算后 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诚 TMT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信 诚 TMT 份额 分别分配给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诚 TMT B 份 额的持有人。 1 ) 信诚 TMT 份额折算


信诚 TMT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信诚 TMT 份额数=[NUM 前 母 ×(NAV 前 母 -1.000 )] /1.000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 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2 ) 信诚 TMT A 份额折算 折算后 信诚 TMT A 份额 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NUM 后 A =NUM 前 A 信诚 TMT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 TMT 份额数=[NUM 前 A × (NAV 前 A -1.000 ) ] /1.000 其中, NUM 后 A :折算后信诚 TMT A 份额的份 额数,下同 信诚 TMT A 份额折算成信诚 TMT 份额 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金资产。 3 ) 信诚 TMT B 份额折算 63 折算后 信诚 TMT B 份额 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NUM 后 B =NUM 前 B 信诚 TMT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 TMT 份额数=[NUM 前 B × (NAV 前 B -1.000 )] /1.000 其中, NUM 前 B :折算前信诚 TMT B 份额的份 额数,下同 NUM 后 B :折算后信诚 TMT B 份额的份 额数,下同 信诚 TMT B 份额折算成信诚 TMT 份额 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金资产。 4 ) 折算后信诚 TMT 份额 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 信诚TMT 份额的总份额数=不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TMT 份额的份额数+信诚TMT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信诚 TMT 份额数+ 信诚 TMT 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信诚 TMT 份额 数+信诚 TMT B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 信诚 TMT 份额数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 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 上市交易 和信诚 TMT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当 信诚 TMT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 (1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基金管理人 即可确定基金份额折 算日。 (2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 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 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 (3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当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本基金将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分别对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诚 TMT B 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 信诚 TMT A 份额 和 信诚 TMT B 份额的比 例仍保持 1 : 1 不变。 份额折算后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64 A 份额和信诚 TMT B 份 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诚 TMT B 份额 的份额数将得到相应的缩减。 1 ) 信诚 TMT 份额折算 NUM 后 母 =(NUM 前 母 ×NAV 前 母 )/1.000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 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2 ) 信诚 TMT A 份额折算 折算后 信诚 TMT A 份额 和 信诚 TMT B 份额的份 额配比保持 1 :1 不变 信诚 TMT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 TMT 份额数= (NUM 前 A ×NAV 前 A - NUM 后 A ×1.000 ) /1.000 信诚 TMT A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信 诚 TMT A 份 额折算成 信诚 TMT 份额 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 资产。 3 ) 信诚 TMT B 份额折算 NUM 后 B =(NUM 前 B ×NAV 前 B )/1.000 信诚 TMT B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4 ) 折算后信诚 TMT 份额 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 信诚TMT 份额的总份额数=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信诚TMT 份额的份额数+信诚TMT 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信诚 TMT 份额 数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 上市交易 和信诚 TMT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7 )特殊情形的处理 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信诚 TMT B 份 额未跌至 0.250 元以下时提前 进行不定期折算, 无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由基金管理人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折算方式65 参照信诚 TMT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 时进行不定期折算的规则,具体以 届时公告为准。 二十一 、 基金 的 会 计 与审 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基 金会计报表 ; 7 、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二十二 、 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66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 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不一致或有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 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 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 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67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 三)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 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 信诚 TMT 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2 、 在开始办理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 额的上市交易或 信诚 TMT 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的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3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信 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 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七) 信诚 TMT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信诚 TMT 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信诚 TMT 份额销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八) 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68 2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 、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应 当 按有 关 规 定 分别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九) 临时报 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 终止基金合同;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 级 管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托 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 涉及基 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69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 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信诚 TMT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信诚 TMT 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信诚 TMT 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信诚 TMT 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 信诚 TMT 份额 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 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 27、本基金 开始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 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本基金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0、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 额终止运作后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 的份额转换; 3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完成备案手续 ; 32、 中国证 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 澄清公 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一) 投资 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 十 二)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十 三) 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70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 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十四)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信诚 TMT A 份额 与信诚 TMT B 份额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二十三 、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 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 响证券市 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71 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 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 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 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会产生 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 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 的顺利实施。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 其购 买力下降。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产品研发、 竞争加剧 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 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8 )期货市场波动风险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 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 采取保证金交易, 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 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 在极 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 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 2. 管理风险 (1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72 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 )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 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 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 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 风险, 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同时, 基金 管理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 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 估值风险 本 基 金 采 用 的 估 值 方 法 有 可 能 不 能 充 分 反 映 和 揭 示 利 率 风 险 , 或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 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4.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效不高; 基金 资产变现能力差, 或变现成本高; 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 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 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表现 是不均衡的, 具体表现为: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 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 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 好的情况下, 一些 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 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 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基 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5. 指数投资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标的指数为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 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 )系统性风险 73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的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因此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 的市场表现将影响到基金业绩的表现,当 中证 TMT 产业主 题指数 出现收益变动、波动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2 )指数复制风险 本基金采用抽样 复制的方式来跟踪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 ,能否有效地复制指数并将跟 踪误差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对本基金的收益将产生影响。 当复制方法由于市场条件受到限制 或者替代股的选择存在错误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3 )标的指数回报与行业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 的样本空间为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成分股及备选成分股,其 并不能完全代表 整个 TMT 行 业, 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 TMT 行业 股票的整体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4 )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 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 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 分级结构运作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 信诚 TMT A 份 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的运 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 和封闭式基金,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基金运作特有的风险: (1 )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诚 TMT B 份 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 市交易。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 产生 风险; 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另外,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 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 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 终止上市的可能。 (2 )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 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信诚 TMT A 份额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信诚 TMT B 份额具 有高风险、 高预期收 益的特征。 由于 信诚 TMT B 份额内含 杠杆机制的设计, 信诚 TMT B 份额的 净值变动幅度将大于 信诚 TMT 份额 和 信诚 TMT A 份额的净值变动幅度,即 信诚 TMT B 份额的净 值波动性将高于其他74 两类基金份额。 (3 )折/ 溢价交易风险 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诚 TMT B 份额 上市交易后, 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 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发生偏离而出现折/ 溢 价 交 易 风 险 。 尽 管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机 制 有 助于将折/ 溢价交易风险降低至较低水平,但信诚 TMT A 份 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的 某一级份 额仍有可能处于折/ 溢价交易状态。 此外, 由于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影响, 信诚 TMT A 份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4 )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本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后, 信诚 TMT A 份额持有 人或 信诚 TMT B 份额持 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 TMT 份 额的场内份额,因此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当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诚 TMT 份额 终止运作后, 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诚 TMT B 份额 将 全部转换成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也将面临风险收益 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5 )份额转换的风险 当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诚 TMT B 份 额终止运作后, 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诚 TMT B 份额 将全部转换成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内份额。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 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 而只有具备基金销售 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办理投资 人赎回基金份额的业务。 因此,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会员单位不具备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而 导致的不能直接赎回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风险。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投资人 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 信诚 TMT A 份额或信诚 TMT B 份 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内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销 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 )基金的收益分配风险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的 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诚 TMT B 份额 实施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 形, 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 通过变现折 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 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7.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75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 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 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 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 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连 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 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市场、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按正常时 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 政 治、 经济、 社 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 溢 价 交 易 风 险 、 以 及 份额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 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76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但是, 基 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 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四 、 基金 合 同 的 终止 与 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 基金合同 变 更 内 容 对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 务 产 生 重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 类别; (3)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资范 围 或 投资策略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除外;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终止信诚 TMT A 份额 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运 作;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 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信诚 TMT 份额 的申购费率、 收费方式或调低 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上述修改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需符合基金合同要求,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77 性不利影响。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应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 自 完 成备 案 手 续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主要包括: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计 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 告进 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 律师 事 务 所 对清 算 报 告 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78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根据基金 合同终止日信诚 TMT 份 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 额各自的基金 份额净值分别计算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 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 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 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各 自类别内 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完成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手续, 在本基金的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 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 合 同 终 止并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 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五 、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二十六 、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摘要 基金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79 二十七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 请利用以下方式进行修改: 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 登 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和邮编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年(1 月份)向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一次对账 单。对账单在每年(12 月份)结束后的7 个工作 日内寄出。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基金开户、 认购、 申购、 赎 回、 撤单、 转 换、 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与中国 建设银行、 农业银行、 招商银行、 汇付天下和支付宝合作, 面向中国 建 设银行龙卡持卡人、农业银行金穗卡(借记卡、准贷记卡)持卡人和招商银行一卡通持卡人、 汇付天下天天盈三方支付账户客户和支付宝 (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通支付宝基金投资账 户的投资者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持有以上银行卡的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xcfunds.com. ) 登陆网上交易, 按照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 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 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的 发 展 状 况, 适 时 扩 大 可 用 于 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限制, 具体实施时间和业 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五)电话查询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长 途 费 客 服 专 线400-6660066 , 为客 户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的 电 话 自 助 语 音 或 人 工 查询服务。 (六)在线服务 80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 (http://www.xcfunds.com ) 为基金 投 资人提供网上查询、 网上 资讯、网上留言 等服务。 (七)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不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八) 客户投 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 书信、 传真等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 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 十 八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自 2014 年 11 月29 日以 来, 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如下 (信息披露报纸为: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 1 、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4 年 11 月 29 日; 2 、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 20141128,2014 年 11 月 29 日; 3 、 信诚中证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20141205 , 2014 年12 月6 日; 4 、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及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公告,2014 年12 月10 日; 5 、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 20141212,2015 年 12 月 13 日; 6 、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公告,2014 年12 月 17 日; 7 、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B 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2014 年 12 月 17 日; 8 、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净值 20141219 ,2014 年 12 月 20 日; 9 、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B 份 额上市交易提示性公 告,2014 年12 月 22 日; 81 10、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公告,2015 年 1 月 5 日; 11、 信诚基金关于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场内简称的公告 , 2015 年 1 月22 日; 12、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 ,2015 年2 月9 日; 13、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指数分级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 年2 月9 日; 14、 信诚中证TMT 产业主题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 2015 年2 月10 日; 15、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提示公告 , 2015 年 3 月23 日; 16、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的公告 , 2015 年 3 月25 日; 17、 信诚中证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TMT 中证 A 份额、TMT 中证 B 份额 停复牌公告 ,2015 年 3 月 26 日; 18、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公 告,2015 年3 月27 日; 19、 关于 TMT 中证 A 份额、TMT 中证 B 份 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次日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 2015 年 3 月27 日; 20、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变更公告,2015 年3 月31 日; 21、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一季度 报告 , 2015 年 4 月22 日; 22、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 “银联通” 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 年5 月6 日; 23、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天天基金为销售机构及相关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2015 年 5 月 9 日; 24、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提示公告 , 2015 年 5 月27 日。 82 二十 九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 机 构的住所。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三十、 备 查文 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 信诚 中证 TMT 产 业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信诚 中证 TMT 产 业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 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11 日 附 件 一 :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 基金 合 同 》 生效 之 日 起 ,根 据 法 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独 立运 用 并 管 理基 金 财 产; (3 ) 依照 《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规 定 监 督 基金 托 管 人 ,如 认 为 基 金托 管 人 违 反了 《 基83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委 托 其 他 符合 条 件 的 机构 担 任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办理 基 金 登 记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信诚 TMT 份额 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和 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集 基 金 , 办理 或 者 委 托经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 为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 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业 资 格 的 人员 进 行 基 金投 资 分 析 、决 策 , 以 专业 化 的 经 营方 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 财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 制度 , 保 证 所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金 财 产 为 自己 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当 合 理 的 措施 使 计 算 基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格 的 方 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信诚 TMT 份额、信 诚 TMT A 份 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 额终止84 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信诚 TMT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 益; (14 )按规 定受理信诚 TMT 份额申 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5 1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 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 对本 基 金 的 投资 运 作 , 如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门 的 基 金 托管 部 门 , 具有 符 合 要 求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 够的 、 合 格 的熟 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 财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 制度 , 确 保 基金 财 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金 财 产 为 自己 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开 设 基 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 证 券 账户 和 期 货 账户 等 投 资 所需 账 户 , 按照 《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信诚 TMT 份 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信诚 TMT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6 (13 )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 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投资人自依据 《基 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信诚 TMT 份额、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信诚 TMT A 份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事项 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构 损 害 其 合法 权 益 的 行为 依 法 提 起诉 讼 或 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7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合法的代理人 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信 诚 TMT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 方式;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 更 基 金投 资 目 标 、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终止信诚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运作; (10)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①以基 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②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信诚 TMT 份 额、 信诚 TMT A 份额、 信 诚 TMT B 份 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8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信诚 TMT 份 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上述修改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需符合基金合同要求,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三) 召集人 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 单独或合 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 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4. 单独或合 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的基89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 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 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 、 送达 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 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 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表决方式亦可采用网上表决、电话表决等其他表决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有效通知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 五) 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 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90 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 场 开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5)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和基 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2.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 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分 别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下同)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 2) 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 证明、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 人 按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基 金 管 理 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91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指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占权益 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下同)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少 于 二 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人直接出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注册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六) 议事内 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 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4) 单独或合 计持有 10 %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92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 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 席大会的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 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 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 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 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信 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 额各自的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 所 规 定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93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 额各自的 表决权的三 分 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大 会 主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 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94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十)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 同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 一) 本基金 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95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根据基 金合同终止日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净值分别计算信诚 TMT 份额、信 诚 TMT A 份 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三类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 例,在此基础上,在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 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完成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手续,在本基金的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终 止运作后, 如 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 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96 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附 件 二 :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 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涉及 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97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股票、 债券、 债券回购、 中期票据、 银行 存款、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其 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 资于中证 TMT 产业主题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 基 金 所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占 基 金 资产的比例 为 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中证 TMT 产 业主题 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但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 3.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6.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 98 8.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1. 本基金持 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金持 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8% 。本基金可变更或根据相 关的法律法规取消本条限制,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 12.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3.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15. 本 基 金 所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 本 基 金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 估值、 交 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99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 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 并 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 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 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 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 投 资 的 流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 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 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 响本基金安 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 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100 2. 基金管理 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 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 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 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 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 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 并 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 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 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 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 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 行 及 时 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 善情况。 (3 )有关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 露情况。 6. 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101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信诚 TMT A 份 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终止 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 基金 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 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102 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 。该 帐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103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 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与 复 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 程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分 别计算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国家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104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 约定的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等,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105 (3) 全 国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国金 融期货交易所上市 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 关 法 律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3. 各级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遵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4.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 额 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时 ,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当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 如果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了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106 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如果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了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 、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分别独 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 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 制 10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月度 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 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 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五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 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六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不能解 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 托 管协议 的 修 改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108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5.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根据基 金合同终止日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净值分别计算信诚 TMT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 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 计分配比例, 在此基础上, 在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各 自类 别 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 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本基金的信诚 TMT A 份额、109 信诚 TMT B 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