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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优质成长A(001673)

红塔优质成长: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 托管协议 红 塔 红土优 质 成长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发 起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红 塔 红土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广 州 农村 商 业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 托管协议 目


录 第一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2 第二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5 第四部 份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 12 第五部 分


基金 财 产 的保 管 ··············································································· 13 第六部 分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 ··································································· 16 第七部 分


交易 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19 第八部 分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 计 核算 ····························································· 23 第九部 分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29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31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费 用······················································································ 36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 与保 管 ···················································· 39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 40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 程序 ········································ 41 第十五 部分


禁 止行 为······················································································ 44 第十六 部分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46 第十七 部分


违 约责 任······················································································ 48 第十八 部分


争 议解 决方 式 ··············································································· 49 第十九 部分


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 50 第二十 部分


其 他事 项······················································································ 51 第二十 一部 分


托管 协议 的签订 ········································································· 52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1 鉴于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 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 红 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鉴于广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 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担任 红 塔 红 土 优 质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广州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拟担任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 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2 第 一部 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A 座801


邮政编码:518052 法定代表人:李凌


成立时间:2012 年 6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64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成立时间: 2006 年10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复[2009]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53 亿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3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本外币存款;发放本外币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国际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本外币拆借;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外汇资信调查、 咨询和见证业 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险箱服务; 结售汇业务; 法律、 法规、 规 章允许代理的各类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有效期 2016 年01 月17 日);停车场经营。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4 第 二部 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依 据、目 的和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销 售 管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红塔红土优 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订立 。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 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5 第 三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创 业 板以 及 其 他 经 中 国证 监 会批 准 发 行 上 市 的股 票 )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 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 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含超短期融资 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现金等) 、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 以 及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本基金的运作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为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 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2)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3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6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9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7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 场 波 动、 上市公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基金托管人严格依照监督程序对 基金投资、 融资 、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融资、融券比例限制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类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措施后,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融资、 融券 比例限制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8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如法律、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的投资禁止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采取必要 措施阻止该类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 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 个工作日与基金托管人 确认 , 基金托管人于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 理人电话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9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 ,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撤销交易 , 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 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 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签订书 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 、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 人 应 加 强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复 核 相 关 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存 款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守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10 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电话提示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守《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紧 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基金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应按照审慎的风 险控制原则,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 资格证明、 发行证券数量、 定价依据、 募集资 金投向、 承销商、 发行 期限、 流通受限期 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付账号、 划付款项、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至少于拟执行投 资指令前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4 、基金托管人如对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存 在疑义,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并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如投资运作行为 违反相关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改正或补救。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5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以及相关 投资额度和比例的 情况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了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 任何责任。 (七)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前, 与基金托管人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11 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或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管 理制度。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法、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12 第 四部 份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 管人 的业 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及时、 准确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且如遇到 问题应及时反馈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管 人 改正 。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要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13 第 五部 分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 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果基金财产 (包括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 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产 和 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过 程 中 产 生的 应 收 资 产 ,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本基金募 集 期 届 满之 日 前,投资者的 认 购款 项 只 能 存 入 本 基 金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中 ,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 内产生的利息将折 合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提前结束募 集 时 , 募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金 募 集 金 额 、 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和持有期限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且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14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 验资 完成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基金银行账 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账 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交收 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 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 司 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 从事其他投资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15 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 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 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 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协议副本 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在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商议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 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其中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 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 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16 第 六部 分


指 令的 发送、 确认 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 基 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 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 人名单、预留 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 并向基金管理人 电话确认后, 授权文件即生效。 如授权文件载明有生效日期的, 以电话确认之日和所载生效日期的二者最晚日期为生效 日期。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 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 向被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分 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 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 的付款指令、 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 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 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金 额、账户 、大额支付行号 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 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指 令 应 采 用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或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书 面共同确认的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 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 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 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 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 托管人 及未经基金托管人确 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17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交 易 结 束 后 将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债 券 交 易 成 交 单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后及 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 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T+1 日划款指令并电话确认。 如需下 达 T+0 日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 指 令一般应在指定到账时点 2 个工作小时前发送 ,并电话确认 。T+0 交收的划款指令发送 截止时间为当日15:00 。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 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 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 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 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对划款指令仅进行形式审核。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 分红资金 等 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 出具书面文件 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 损失的责任。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延迟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错 误 指 令 的 情 形 包 括 指 令 发 送 人 员 无 权 或 超 越 权 限 发 送 指 令 及 交 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 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 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 行。 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18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 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 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对由此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 当至少提前 一个工作 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传真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 权限、 预 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 并及时通过电话确认, 确保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 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授权 变更通知传真件后, 通过 电话 向基金管理人 确认, 授权文件即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此后三 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原件寄送至基金托管人, 原件内容应与传真件内容 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 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 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1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 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 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 授权人是否与 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已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经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则对于 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 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 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 任。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19 第 七部 分


交 易及 清算交 收安 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 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 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 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 管人 , 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 《基金用户 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 及时送达基金 托管人, 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交易 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 交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 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 等予以披露, 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 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关注本基金的交易单元情况, 发现不合理现象, 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因相关法 律 法 规 或 交 易 规 则 的 修 改 带 来 的 变 化 以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交 易 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在每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 算、 调整。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 在 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 并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 调整所 需的现金 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 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交易 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 交易规则的 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 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20 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 午 9:00 前有足够的资 金头寸用于 当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若结算资金不 足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时补足结算资金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银行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场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 指令。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 定的合理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 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 拒绝执行。 如由于基金 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 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券账目。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 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 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对于交易记录、 资金账目及证券账目, 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不一致, 双 方应积极查找原因并纠正, 仍无法核对一致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交易记录、 资金账目及 证券账目为准,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21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 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 据传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申 购 资 金 及 转 入 资 金 的 到 账 情 况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及 时 划 付 赎 回及转出 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注册登记机构应通 过与基金托管人 建 立 的加 密 系 统 发 送 有 关 数 据( 包 括 电 子 数 据 和 盖 章 生 效 的纸 制 清算 汇 总 表 ) , 如因 各 种原 因 , 该 系 统 无法 正 常发 送 , 双 方 可 协 商 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 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业务,上述事 宜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并保证上述事宜按时进行 。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 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 拨付;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 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因基金银行 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 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 约定方式对账外, 资金划出、 赎回和分红资 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 内容、 发送、 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 其他部分 另行规定。 (四)申购资金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22 1、T+1 日15:00 前, 注 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 的份额, 基金管理人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2 日15:00 前 , 基 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 及转入款划到在基金托管 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 并 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五)赎回资金 1、T+1 日15:00 前, 注 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 赎回基 金的 金额, 基金管理人 将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 T+1 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将赎回 及转出 资金 (含 剔出归基金资产部分的 赎回费) 于T+3 日 下午12 :00 前划往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的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特殊情况时, 双方协商处 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六)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开展 转 换 业 务 之 前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函 告 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 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 事宜进行商谈。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七)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 红方案 应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 ,双方核定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 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 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 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的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融资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做好相关 系统准备,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23 第 八部 分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和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24 2 )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除资产支持 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 外的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 除外。 3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 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 )评估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 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 法确定公允价 值。 2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25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的第 (7)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 某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26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方 ” ) , 则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方 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 的损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27 (2)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基金相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 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分别 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 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 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公告。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予以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在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28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 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 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专用 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 础数据和编制结 果。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29 第 九部 分


基 金收 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2 、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 现金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 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每一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均 不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在符合上述基金收 益分配的前提下,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至多六 次,每次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基金 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30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31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媒 体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站 ( 以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32 (2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33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34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报、 半年报、 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35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36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37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基金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2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经基金 管理人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 若 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 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发生的银 行结算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 无须管理 人出具指令。 管理人应确保账户中有足够资金用于银行费用的支付, 如因资金账户中的 资金不足以支付银行费用影响到指令的执行,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38 (五)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39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的 登记 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 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开放日、 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 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40 第 十三 部 分


基金 有关文 件档 案的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 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 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 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生 变 更 , 未 变 更的 一 方 有 义 务 协 助 变 更后 的 接 任 人 接 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 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41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 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金管 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 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 (6 )交接: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 理业务资料,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42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 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 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要求,应按 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 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金托 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 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同时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和临时基金托管人:新 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产生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43 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决 议自通过之日 起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新任基金 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 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 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 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并公告: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 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 名称中与原基 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 样。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44 第 十五 部分


禁止 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 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 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 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 分 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 务上不独立, 其 高 级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 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45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则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十)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46 第 十六 部分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 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5、清算费用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47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基金 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48 第 十七 部分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或者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的, 当事 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不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本 协 议的 , 可 根 据 不 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 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 2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 潜在损失等 。 (二)协议当事人违反协议,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 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 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 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 损方获得赔偿。 (五) 由于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 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当事人一方违约, 并且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违约 方并不能因为第三方过错而免除其对其他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但违约方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49 第 十八 部分


争议 解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的地点在深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50 第 十九 部分


托管 协议的 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 募集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 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 六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上报 有关监管部门两份, 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51 第 二十 部分


其他 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 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4-52 第 二十 一部分


托 管协议 的签 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以下无正文)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托管协议 (本页为《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签署页, 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订日:

















日 基金托管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