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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优质成长A(001673)

红塔优质成长: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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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理 人 : 红 塔 红土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广 州 农村 商 业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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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 《基金合同 》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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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13)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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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者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 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 ,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 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 合 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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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 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 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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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 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 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者 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 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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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 一类别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2 亿元 时,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形除外,下同) ;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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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及 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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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并 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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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 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 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新 召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应 当 有 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行 表 决 。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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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 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证 明 符 合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 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 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 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9 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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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 (含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 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 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或者与其 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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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 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 监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 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 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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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3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2 、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 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均 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至多六次, 每次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基 金 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 收益分配 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 超过15 个工作日。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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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 转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相 应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作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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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H=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25%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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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个股基本面的价值分析精选个股,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阶段的分 析 确定股票资产和债券资 产等各类资产的中长期 配置,通过行为金融学 对市场短期风格 的分析确定短期行业配 置,在有效控制投资组 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 积极主动地资产 配置,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 固定收益类资产 (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可转换债 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 资 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及现金等) 、 衍生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等 )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债券等固定收 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2)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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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得 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 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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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 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 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 修改或者取消,基金管 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的 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 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 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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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 限制。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 效 后 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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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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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的处 理 和 适用的 法律 1 、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深圳, 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 关各方当事人均 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 、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的效 力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 律文件。 1 、 《基金合同》 经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 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 基金合同》 的 有 效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金合同》 自生效 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 金管理人、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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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红塔 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