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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优质成长A(001673)

红塔优质成长: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红 塔 红土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红 塔 红 土 优质 成 长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红 塔 红土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广 州 农村 商 业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五年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6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7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9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0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17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4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31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 34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35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37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44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45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0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2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4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55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0 第二十 部分


违 约责 任 ................................................................................................................. 62 第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63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64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 65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66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是 保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 明 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 合同为准。基金合 同当 事人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 人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 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 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红 塔 红 土 优 质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红 塔 红 土 优 质 成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红 塔 红 土 优 质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红 塔 红 土 优 质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于 2013 年 2 月 17 日 修订通过、 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3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销售机构: 指 红塔 红土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4 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5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A 类基金份额 :指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46、C 类基金份额: 指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 发起式基金: 指按照 《运作办法》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 募集资 金 中 发 起 资 金 不 少 于 规 定 金 额 且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不 少 于 三 年 的 开放式基金 55、 发起资金: 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 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6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发起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对个股 基本 面的价 值分 析精选 个股 ,通过 对宏 观经济 周期 阶段的分 析确定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等各类资产的中长期配置, 通过行为金融学对市场短期 风格的分析确定短期行业配置,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 地资产配置,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 元,基金 管理人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具体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7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 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 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 四 舍 五 入 )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限 制 , 具 体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8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募 集 期 间 的 单 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限 制 , 具 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 下限 基金管理人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 起资金认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9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 份,基金募集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其中基金管理人使用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并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售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 《基 金合同 》 自动终止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决 定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三 年后 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 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10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11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 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人 首 次 申 购 和 每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以 及 每 次 赎 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人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12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招募说明书。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 计算日某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日该类 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 招 募 说 明书》 。本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 赎回费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13 销售服务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 的 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 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 根 据 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 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 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14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15 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 制执行等情形 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16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17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A 座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设立日期: 2012 年 6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 [2012]64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36855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18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 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19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20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成立时间:2006 年 10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银监复【2009 】4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1.53 亿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4]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21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 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22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23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起诉讼;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24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 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 低于 2 亿元时,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形除外,下同) ;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率 及销售服务费 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25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记日。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26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 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27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 (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 开。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 开。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28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 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2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 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大会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30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31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 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由大会召集人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在 指定媒体 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32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 7 、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审计费用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如 果 原 任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 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 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由大会召集人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6 、 交 接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 计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费用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 提 名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总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33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 、 备案: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的 决 议 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 告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本 基 金 应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与 原 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34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 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35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 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 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 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登 记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 妥 善 保 存 登 记 数 据 , 并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称 、 身 份 信 息 及 基 金 份 额 明 细 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 4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因 违 反 该 保 密 义 务 对 投 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36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 、 按 《 基 金 合 同 》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 提 供 其 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37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个股基本面的价值分析精选个 股, 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阶段的分 析确定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等各类资产的 中长期配置 , 通过行为金融学对市场短期 风格的分析确定短期行业 配置,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 地资产配置,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以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 会批准发行上市的 股票 ) 、固定收益 类资产 (国债、 地方政 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次级债、 中 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 超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及现金等) 、 衍生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等)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资 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主 要 通过对 宏 观 经济周 期 进 行分析 的 方 法进行 大类 资产配 置, 通过 投资 时钟 确定大类资产的总体配置,再 结合各个市场趋势分析进 行调整,同 时综合考虑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市场发 展趋势、 风险控制要求等因素, 制定本基金资产的大类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38 资产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坚持 自上而 下与 自下而 上相 结合的 投资 理念, 在以 整个宏 观策 略为前提 下, 把握结构性机会, 将行业分析与个股精选相结合, 寻找出兼具成长型 和盈利能 力的子行业和优质个股。 (1)行业分析 在综合 考虑 行业的 周期 、竞争 格局 、技术 进步 、政府 政策 、社会 习惯 的改变等 因素后,精选出行业地位高、行业的发展空间大, 成长性好的子行业。 (2)个股选择 本基金在选择二级市场上发行上市个股时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1)基本面 成长性 : 主营业务竞争力强, 包括 核心技术、 品牌、 公司管理或者规模、 成 本等方面; 公司所处的 行业具备较大的成长空间或稳定的增长空间; 若公司所处的 行业增长潜力一般, 则公司具有不断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占有率, 保持增速的能 力。 盈利性: 不仅有短期的业绩与盈利支撑, 同 时盈利和毛利率在未来的稳定性、 持续性好, 具有长期的投资空间、 良好的治理结构、 管理层能力强、 商业模式优越 等。 2)估值水平 本基金 除了 关注个 股的 基本面 、 成 长性 和 盈利 能力之 外, 还要考 查个 股业绩的 增长性和估值的匹配程度,如果估值比较合理或者低估就会选择买入并坚持持有, 相反如果估值已透支了未 来几年的增长, 即业绩增长的速度与股价和市盈率不相匹 配,那么就会相应减持这种股票。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采 取久期 偏离 、期限 结构 配置、 类属 配置、 个券 选择等 积极 的投资策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39 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1)久期偏离 本基金 通过 对宏观 经济 走势、 货币 政策和 财政 政策、 市场 结构变 化等 方面的定 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预测利率的变化趋势, 从而采取久期偏离策略, 根据对利率水 平的预期调整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 将根 据对利 率走 势、收 益率 曲线的 变化 情况的 判断 ,适时 采用 哑铃型或 梯型或子弹型投资策略,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 置, 以便最大限度的避 免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类属配置 类属配 置指 债券组 合中 各债券 种类 间的配 置, 包括债 券在 国债、 央行 票据、金 融债、 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间的分布, 债券在浮动利率债券和固定利率 债券间的分布。 (4)个券选择 个券选 择是 指通过 比较 个券的 流动 性、到 期收 益率、 信用 等级、 税收 因素,确 定一定期限下的债券品种的过程。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将 根据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主要选 择流 动性好 、交 易活跃的 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 易成本。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资产 支持 证券资 产池 结构和 质量 的跟踪 考察 、分析 资产 支持证券 的发行条款、 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谨慎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40 与传统 的信 用债券 相比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由 于以非 公开 方式发 行和 转让,普 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分析 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 行投资。 具体为: ①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 产业发展趋势、 行业政策、 盈利 状况、 竞争 地位、 治理 结构等基本面信息, 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②运用财务 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成长能 力、 现金流水 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评估发行人财务风险; ③利用历史数据、 市场价格以及资 产质量等信息, 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 ④考察债券发行人的 增信措施, 如担保、 抵 押、 质押、 银行授信、 偿债基金、 有序偿债安排等; ⑤综合 上述分析结果, 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 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 选择具有投资价 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控制风险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在个 券层面上,本基 金通过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 估算权证合理价值, 同时还 充分考虑个券的流动性,谨慎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2) 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41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2)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42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将来 法律法 规或 者中 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改 或变更 ,致 使本 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者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的程 序后, 本 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43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55%+中债总指数 (财富) ×45%。 沪深 300 指数是反映沪深两市 A 股综合表现的跨市场成份指数,由沪深两市 300 只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作为样本编制而成。它涵盖了沪深两市超过六成的 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可投资性和较强的市场影响力。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 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 券交易所、 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 具有广泛的市 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如果上述业绩 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 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44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 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45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权证、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除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可 转 换债券外的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估值处理标准 另有规定的除外。 (3 )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46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的估 值方法 (1 ) 评 估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时 , 应 当 采 用 市 场 公 认 或 者 合 理 的 估 值 方 法 确 定 公允价值。 (2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47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某 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 第三方负责。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48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 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49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情 况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50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8%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2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5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 若 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 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52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 现金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投资 人可 选择 获取 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 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3、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 一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均 不 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 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 符合 上述 基金 收 益分配 的前 提下 ,本 基 金每年 收益 分配 至多 六 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 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 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 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53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54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 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55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56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57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58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 、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基金年 报、 半年报、 季报中分 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59 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资目标等。 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60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61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62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如发 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 失或潜在损失等 。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 前 提 下 , 《 基 金 合 同 》 能 够 继 续 履 行 的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 非 违 约 方 当 事 人 在 职 责 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 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 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63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深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64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65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决。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66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67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 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68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 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69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 开设 证券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 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70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71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同一类别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 基 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72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规 模低于 2 亿元时,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形除外,下同) ;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 )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 )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及销售服务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73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74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75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 定 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76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77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78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 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 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每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均 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至多六次, 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79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 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 (二) 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相 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80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8%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25%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81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 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 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 对个股基本面的价值分析精选个 股, 通过对 宏观经济周期阶段的 分析确定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等各类资产的 中长期配置 , 通过行为金融学对市场 短期风格的分析确定短期行业 配置, 在有效控制 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 极主动地资产配置,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以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发行上 市的股 票) 、固定 收益类资 产 (国债、 地 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 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 期票据、 短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82 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现金等) 、 衍生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等)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 投资限制 1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 券的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 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0.5%;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83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84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 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 限 制 被 修 改 或 者 取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依 法 履 行 相 应 的 程 序 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85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金合同的解除和 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86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87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深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88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 本 页 为 《 红 塔 红 土 优 质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