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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货币E(000861)

长城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长 城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2015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 人:长 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华 夏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一五 年七 月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长城货币市 场证券 投资基 金经 中国证 监会2005 年4 月12 日证监基 金字【2005】52 号文批 准 发起 设立 。基 金合 同于2005年5 月30 日正 式生 效。 重要提 示 (一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二)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三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四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5年5月29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截止 日 为2015 年3 月31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五) 本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已经本 基金 托管 人华 夏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复核 。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 50 九、基金的业绩 ......................................................................................................... 56 十、基金的财产 ......................................................................................................... 5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6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十六、风险揭示 ......................................................................................................... 71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9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5 二十三、备查文件 ..................................................................................................... 9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管 理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管 理办 法》 ”) 、 《 货币市 场基 金管 理暂 行规 定》 (以 下简 称 《 货币 基 金暂行 规定 》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及《 长城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长城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 与 投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要 事项,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 说 明 书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 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 请 募集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 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 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 非文 义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本招募说 明书

















指《长城 货币市 场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对本招募 说明书 的任 何更 新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指《长 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 合同的 任何修 订和 补充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长 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不包 括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 门特 别 行政 区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行 政规章 及规范 性文 件、 地方 法规 、地方 规章 及规 范性 文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 做 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 做 出 的修 订 《货币 基金 暂行 规定 》





指《 货币 市场 基金 管理 暂行规 定》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发售公 告 指《长 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业务规 则 指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务 规则和 长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业务 规则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 他经国 务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指 具有 开放 式基 金销 售代 理资格 ,依 据有 关基 金销 售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务 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 代销 网点 注册与 过户 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 指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其委 托的 其它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务 的法 律主 体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注册 登记 或经 政府 有权部 门批 准设 立的 机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暂行 办法》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可投资 于中 国境 内证 券的 中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总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达到 法律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下,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后 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完毕基 金合同 备案 手续 并收 到其 书面确 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到基金 认购 截止 日的 时间 段,最 长不超 过3 个月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日常 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发售 指本基 金在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投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 规定的 手续, 向基 金管 理人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 基金 的日常 申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不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的 时间 开始办 理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卖出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金 的日 常赎 回自 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不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转托管 指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从 某一 交易 账户 转入 同一基 金账户 下的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务 ;为 本条 定义 之目 的, 交 易账户 指各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况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的账户 基金转 换 指投资 者向 本基 金管 理人 申请将 其所 持有 的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任一 开放 式基 金( 转出基 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转换 为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任 何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销售服务 费用

















指本基金 用于 持 续销售 和服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费用。 本 基金对 各级 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的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该 笔费用 从 各 级基 金份 额的 基金资 产中 扣除 ,属 于基 金的营 运费用 基金份额 等级

















指本基金 根据投 资者持有 本基金 的 份额 数量 , 对 投资者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不 同的 费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因 此形成 的不同 的基 金份 额等 级。 各 级基金 份额 单独 设置 基金 代码, 并 分别 公布 各级 基金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金份 额的 升级














指当 投资 者在 单个 基金 账户保 留 的 A 级基 金份 额 达到 B 级 基金份 额的 最低 份额 要求 时,基 金的 注册 登 记 机构 自动将 投资者 在该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A 级 基金 份额 全部 升级 为 B 级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的 降级














指当 投资 者在 单个 基金 账户保 留的 B 级 基金 份额 不能满 足 该级基 金份 额最 低份 额要 求时,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自动 将投资 者在 该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B 级基 金份 额全 部降 级为 A 级基金 份额 摊余成本 法:

















指计价对 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按 票面利 率或商 定 利率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平 均摊 销,每 日计提 收益 基金日 收益 :

















指每 万份 基金 份额 的日 收益 基金七 日收 益率 :











指以 最近 七日 (含 节假 日)收 益所 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率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种 投资方 式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 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 益 、 买 卖证 券 差价、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益 基金账 户 指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 给投资 者开 立的 用于 记录 投资者 持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基 金份 额情 况的 凭证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本 基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行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资 产计 价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过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合 同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履 行 或 无 法 部 分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及 其它 自然 灾害 、战 争、骚 乱、火 灾、 政府 征用 、 没 收、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或 其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 、名 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41 层


3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 界商务 中 心41 层 4 、法 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5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6 、设 立日 期:2001 年 12 月27 日





7 、电 话:0755-2398233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8 、 传 真:0755-23982328





9 、联 系人 : 袁 江天 10 、管理基金 情况 : 目前 管理久嘉证券投资 基金、 长城久恒平衡型证 券投资 基金、长 城久泰 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消费 增值股 票 型 证 券投资基金、长 城安心回 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城久富核心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长 城品 牌优 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稳 健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双 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城中小盘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积 极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久兆 中小 板 3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优 化升级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长 城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 城岁岁金理财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 久利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 城增强收益 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长城医疗保 健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淘金 一年期理财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长城 工资宝货币市场 基金、 长 城久鑫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 城 久盈纯债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城 稳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新 兴产业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环 保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等 二十 七只基 金。 11、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12、注 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元 人 民币 13、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7.059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中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17.647 %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 主 要人 员情况





1、 董事 、监 事及 高管 人员介 绍 (1)董事 杨光裕先生,董事 长,硕 士。曾 任江西省审 计厅办 公室主任, 长城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裁 。 熊科金先生,董事 、总经 理,硕士。曾任 中 国银行 江西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业 务部负责 人,中国东方信 托投资公 司南昌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 、公司证券总部 负责 人, 华夏证券有 限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公司江西管理总 部总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基金部负责 人、银河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筹 备组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 何伟先生,董事, 硕士 。 现任 长城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总裁、党委副书 记 。曾 任职于北 京兵器工业部计 算机所、 深圳蛇口工业区 电子开发 公司、深圳蛇口 百佳超市 有限公司等 公 司,1993 年2 月 起历 任君 安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 二部 经理、 总裁 办主任 、 公 司 总裁助 理兼 资 产管理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 、营业部总经理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华富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拟 任总经 理,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公司副 总裁 。 范小新先生,董事 , 博士 ,高级经济师。现 任 长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董事 会秘书、党委委 员、纪委 书记。曾任 重庆 市对外经 济贸易委员会副 处长,西 南技术进出 口 公司总经理助理 ,重庆对 外经贸委美国公 司筹备组 组长,中国机电 产品进出 口商会法律 部 副主任 ,华 能资 本服 务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工 作部 副经 理。 杨玉成先生,董事 ,硕士 。现任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董事 会秘书 ,东方金 融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长,上海东 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曾 任上海财经 大 学财政系教师, 君安证券 有限公司证券投 资部总经 理助 理,上海大 众科技创 业(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 秘书、副总经理 ,上海申 能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副 总经 理, 申能 集团财 务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姬宏俊先生,董事 , 硕士 。现任中原信托有 限公司 副总裁。 曾任 河南 省计划 委员会老 干部处副处长、 投资处副 处长,发展计划 委员会财 政金融处副处长 ,国家开 发银行河南 省 分行信 贷一 处副 处长 。 金树良先生,董事 ,硕士 。现任北方国际信 托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曾任 职于北京 大学经 济学 院国 际经 济系 。1992 年7 月 起历 任海 南 省证券 公司 副总 裁 、 北 京 华宇世 纪投 资 有限公司副总裁 、昆仑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总裁、北 方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 总 经理及公司总经 理助理兼 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渤海 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常 务副总经理 及 总经理 、北 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王连洲先生,独立 董事, 现已退休。中国 《证券法 》 、 《信 托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三部重要民商法 律起草工 作的主要组织者 和参与者 。曾在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 印制管理局 工 作,1983 年 调任 全国 人大 财经委 员会 , 历 任办 公室 财金组 组长 、 办 公室 副主 任、 经 济法 室 副主任 、研 究室 负责 人、 巡视员 。 谢志华先生,独立 董事, 博士。现任 北京工 商大学 副校长。 曾任 湖南 国营大 通湖农场 教师、湘西自治 州商业学 校教师、北京商 学院(现 北京工商大学) 副院长、 北京工商大 学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校长助 理。 刘杉先 生 , 独 立董 事, 博 士。 现任 中华 工商 时报 社 副总编 辑 , 兼 任北 京工 商 大学教 授、 中国人民大学信 托与基金 研究所研究员。 曾任中华 工商时报社海外 部编辑、 副主任、中 华 工商时报财经新 闻部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分行 金融早报社 总编 辑,中华 工商时报社 总 编辑助 理。 鄢维民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学士 。 现 任深 圳市 证券 业 协会常 务副 会长 兼秘 书长 、 深 圳上 市 公司协 会副 会长 兼秘 书长 。 曾任 江 西省 社会 科学 院 经济研 究所 发展 室副 主任 , 深 圳市 体改 委 宏观调 控处 、 企业 处副 处 长, 深圳 市证 券管 理办 公 室公司 审查 处处 长 , 招 银 证券公 司副 总经 理。 (2) 监事 吴礼信 先生, 监事 会主 席 , 会计师、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非执 业) 。 现任 长城 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财务总监 。曾 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 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 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一部部长,大 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 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部 副总经 理 ,第 一创 业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计 划财 务部 副总经 理 。2003 年 进入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任 财务 部总 经理 。 曾广炜先生 ,监事,高级会计师。 现 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理兼风 险 控制部 总经 理。 曾 任职 于 中国燕 兴天 津公 司 、 天 津 开发区 总公 司 、 天 津滨 海 新兴产 业公 司, 2003 年1 月起 历任 北方 国 际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托 业务四 部 副 总经 理、 证券 投资部 副总 经 理、财 务中 心总 经理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 张令先生, 监事,硕士 。现任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 总经理。历任中国纺 织 机械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会 计、 副 科长、 科长、 副总 会计师 、 上 海浦 发银 行信 托证券 部科 长 、 副总经 理、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资 金财 务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黄魁粉女 士, 监事, 硕士。现任中 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 部总经理。2002 年 7 月 进 入中原信托有 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 、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 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 务中心 工作 。 袁江天先生 , 监事,博士。 现任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 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 经 理。 曾任职于广 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 管理部、国海(广西)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 行部 、 证券 营业 部、 总裁 办、北 方国 际信 托投 资股 份有限 公司 博士 后工 作站 。 王燕女 士, 监事, 硕士。 现任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财务 经理 、 综 合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2007 年5 月进 入 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在 运行 保障部 登记 结算 室从 事基 金清算 工作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2010 年8 月进 入综 合管 理 部从事 财务 会计 工作。 张静女 士 , 监 事, 硕士 。 现 任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稽 核部 法务 主管 。 曾 任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监 察稽 核员 。 (3 ) 高级 管理 人员 杨光裕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熊科金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简 历同 上。 彭洪波 先生 , 副 总经 理、 运行保 障部 总经 理, 硕士 。 曾就 职于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历任深 圳东 园路 营业 部电 脑部经 理 , 公 司电 子商 务 筹备组 项目 经理 , 公司 审 计部技 术主 审。 2002 年3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监 察 稽核部 业务 主管 、 部门 副 总经理 、 部门 总经理 、公 司督 察长 兼监 察稽核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运行 保障 部总 经理。 桑煜先 生, 副总 经理、 市 场开发 部总 经理 , 学 士。 曾任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山 东省分 行、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基 金托 管部 。2002 年8 月 进入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市场 开发 部 业务主管、运行 保障部副总经理、运行保 障部总经理、市场开发部 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杨建华先生 ,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 基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 经理,硕士。曾就职 于 大庆石油管理局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 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 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01 年10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 历 任基金 经理 助理 、 “长城 安 心回报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车君女 士,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总经 理, 硕士 。曾 任职于 深圳 本鲁 克斯 实业 股份有 限 公司,1993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证监 会深 圳监 管局 市场 处、机 构监 管处 、审 理执 行处、 稽查 一 处、机 构监 管二 处、 党办 等部门 工作 ,历 任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正处 级调 研 员等职 务。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历 邹德立 先生 ,武 汉大 学金 融学专 业学 士, 华中 科技 大学工 程硕 士 。 具有 9 年 债券 投 资 管理经 历。 曾就 职于 深圳 农村商 业银 行总 行资 金部 ,从事 债券 投资 与研 究工 作。2009 年 3 月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运 行保 障部 债 券交易 员兼 固定 收益 研究 员。 自 2011 年 10 月 19 日 起担 任本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自 2014 年 6 月 25 日 起担 任“ 长城 工资 宝货币 市 场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长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黄瑞 庆先 生 自 2005 年 5 月 30 日 至2005 年9 月24 日 任基 金经理, 王定 元先 生 自 2005 年 9 月 25 日至 2006 年3 月 8 日任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金经理, 刘 海先 生自2006 年 3 月 9 日至 2009 年 9 月 21 日任 基金 经理 , 王定 元先生 自 2009 年9 月22 日至2010 年 10 月21 日任 基金 经理 , 钟光 正先生 自2010 年2 月 24 日至 2011 年 10 月 18 日 任基 金经 理。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公 募基 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姓 名和职 务如 下: 熊科金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杨建华 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执行 委员 , 公 司副 总经 理 、 投资 总监 兼基 金管 理部 总 经理、 基金经 理。 钟光正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徐九龙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基金 经理 。 吴文庆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根据《基金法》 、 《运 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 (2)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法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的 约定运用 并管理 基金财 产 并独立 决定 其投 资方 向和 投资策 略 ; (3) 获取 基金 管理 费 以 及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收 入 ; (4)办理 或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发售 、申购 和登记 事 宜 ; (5)作为 本基金注 册与过 户登记人 办理基金 注册与 过户登记 业务并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 办 理基 金注 册 与过户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费 用 , 或 选 择、 更换 基金 注 册登记 代理 机构 , 办理 基 金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业 务 , 并按照 基金 合同 对基 金注 册登记 代理 机构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 (6)监督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行为, 如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基 金合同或 《基金 法》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7 ) 选 择和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 对其 销售 代理 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如认 为基 金 销售代 理 人违反本 《基金合 同》 、基 金销售与 服务代理 协议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 报中国证 监 会 和其它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8) 按 照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 (9)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形 出现时, 决定拒绝 或暂停 受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暂 停受理 基 金份额 的赎 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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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10 ) 按 照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日收 益 和 基金 七日 年 化收 益率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 (11 ) 依 照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代表 基 金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所 产 生的权 利;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3) 依据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中介 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率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整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决 定基金 的除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7)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 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 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2)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5)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6)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 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7)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8)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9)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0)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2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13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托管人 追偿 ; (14) 遵守 《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15)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16)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财务 会计 报告 ; (17) 按照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18 ) 负 责基 金注 册登 记,并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或委 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 金 的注册 登记 业 务; (19 ) 配备 足够 的 专业 人 员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或委 托符 合条件 的其 它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2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2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2 ) 采 取所 有必 要措 施 对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 的行 为进 行纠正 和补 救 ; (23 ) 因 基金 计价 错误 给 投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 管 理人对 不应 由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人 追偿 ; (24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内 发出 ;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 有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得 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6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 15 年 以上 ; (28) 负责 为基 金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律 师事 务所 ; (29)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 事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法》的行 为,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中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和《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 事违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公司 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理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 法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规的行为,并承 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以上法规行 为 的发生 ; (3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基金合同 》 , 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基 金合同 》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性 行 为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勤 勉谨慎 的原 则, 充分 发挥 专业判 断能 力 , 不受 他人 干预 , 在授权 范围 内独 立行 使投 资决策 权 ,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健全、 完善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是规 范公 司行 为, 有效防 范经 营风 险, 实现 公司持 续 、 稳健发展的主要 保证 ,也 是公司经营管理 水平的重 要标志。为此, 公司建立 高效运行、 控 制严密 、科 学合 理、 切实 有效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1 、风 险控 制的 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 体目标 是建立一个决策科 学、运 营规范、管理高效 和持续 、稳定、 健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实体 。具体 目标 是: (1 )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 行业规 章和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 建立 符合 现代 企业 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行 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3 ) 不断 提高 基金 管理 的 效率和 效益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努力 实现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最大 化; (4 ) 努力 将各 种风 险控 制 在规定 的范 围内 , 保障 公司 发展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全 面实施 , 维护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5 )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 塞漏 洞、 消除 隐患 、 保 证业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 2 、建 立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原 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 规、稳 健的要求,制定明 确的经 营方针,建立合理 的经营 机制。在 建立风 险控 制制 度时 应严 格遵循 以下 原则 : (1 ) 全面 性原 则: 风险 控 制制度 应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人 员, 并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 )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风 险控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成 、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点 ;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风 险控制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应当独 立于 风险 控制 的建 立和 执 行 部门;风险控制 与审计委 员会、督察长和 监察稽核 部应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 权威性,负 责 对公司 各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评价 和检 查; (4 ) 有效 性原 则: 风 险控 制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部门 的规 章, 具有 高 度 的权威性,成为 所有员工 严格遵守的行动 指南;执 行风险控制制度 不能存在 任何例外, 公 司任何 员工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5 )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风 险控制 应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 等内部 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6 )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基 金管理 、 市场 开发 等相 关 部门 , 应 当在 空间 上和 制 度上适 当 分离,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 目的。对因业务 需要知悉 内幕信息的人员 ,应制定 严格的批准 程 序。 3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确立 加强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指 导思 想, 确定 风险 控制的 目标 和原 则; (2 ) 建立 层次 分明 、权 责 明确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 建立 公司 风险 控制 程 序; (4 ) 对公 司内 部风 险进 行 全面、 系统 的评 估, 制定 风险控 制计 划; (5 ) 确定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 路径和 措施 ; (6)保 障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 持续性 和有 效性 , 制定 可 行的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评价 和检查 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制。 4 、风 险控 制体 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 的业务 特点设置内部机构 ,并在 此基础上建立层层 递进、 严密有效 的多级 风险 防范 体系 : (1)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员 会 , 负 责公 司内 部控 制的监 督 、 审 查和 公司 的审 计工作 。 对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 效性进 行评 价,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和 基金 业务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性进 行 监督检 查, 协助 董事 会建 立并有 效维 持公 司内 部控 制系统 ,对 公司 经营 中的 风险进 行研 究 、 分 析和 评估 , 并提 出风 险 防范措 施和 建议 , 保证 公 司的规 范健 康发 展 。 风 险 控制与 审计 委员 会的基 本职 能为 : ① 协 助董 事会 建立 科学 合 理、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制 度体系 ; ② 审查、 评价公司 基金投 资管理制 度、市场 营销管 理制度、 风险管理 制度等 各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合法 合规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 ③ 检查和 评价公司 管理和 资产经营 、基金管 理和资 产经营中 对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部 门规 章以 及基 金合同 的遵 守和 执行 情况 ,并出 具评 估意 见或 改正 方案 ; ④ 定 期或 不定 期听 取公 司 主要经 营管 理人 员关 于风 险管理 工作 的汇 报; ⑤ 检 查和 评价 公司 各项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并 提出改 进意 见; ⑥ 评估公 司管理和 基金管 理中存在 或潜在的 风险, 检查和评 价公司各 项业务 风险控 制 工作的 有效 性, 并提 出改 进意见 ; ⑦ 检 查公 司会 计政 策、 财 务状况 和财 务报 告程 序, 与外部 审计 机构 进行 交流 ; ⑧ 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 管理工 作进 行考 核; ⑨ 董 事会 安排 的其 他事 项 。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 察长 作 为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执行 机构 , 对董 事会 负 责, 按照 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和风 险控 制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授 权进 行工作 。 (2 )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 在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 监察稽 核部层次对 公司的 风险进 行的预防 和控制 。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在总 经理 的领导 下, 研 究并 制定 公司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战略 和投 资策 略 , 对基金的总体投 资情况提 出指导性意见, 从而达到 分散投资风险, 提高基金 资产的安全 性 的目的 。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职 责为 : ① 研 究并 确立 公司 的基 金 投资理 念和 投资 方向 ; ② 决 定基 金资 产在 现金 、 债券和 股票 中的 分配 比例 ;


③ 审 核基 金经 理提 出的 投 资组合 方案 ,对 其运 作过 程中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④ 批 准基 金经 理拟 订的 投 资原则 ,对 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授 权; ⑤ 对 超出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执行委 员及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作出 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 理的领 导下,独立于公司 各业务 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 岗位、各 部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中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 职责是 :





① 根 据各 项风 险的 产 生环节 , 和相 关的 业务 部 门一起 , 共同 制定 对风 险 的事前 防范 和 事后审 查方 案;





② 就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行 检查 、评 价、 报告 及建议 职 能 ;





③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 违 规案件 ,协 助监 管机 构处 理相关 事宜 ;





④ 对 基金 运作 和公 司 内部管 理进 行日 常监 督与 稽核, 并向 总经 理汇 报。 (3 )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 是 公司 各部 门对自 身业 务工 作中 的风 险进行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公司各 部门 根据 经营 计划 、 业务规 则及 本部 门具 体情 况制定 本部 门的 工作 流程 及风险 控 制措施 ,达 到:





① 一 线岗 位双 人双 职 双责 , 互 相监 督; 直接 与交 易、 资金 、 电 脑系 统 、 重 要 空白支 票、 业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 实 行双人 负责 ; 属于 单人 、 单岗处 理的 业务 , 强化 后 续的监 督机 制; ② 相 关部 门 、相 关岗 位 之间 相 互监 督 制衡 。 关键 部门 和 相关 岗 位之 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凭据顺畅传递的 渠道,各 部门和岗位分别 在自己的 授权范围内承担 各自的职 责,将风险 控 制在最 小范 围内 。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合 规控制声明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1 、基本情况 名称: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成立时 间: 1992 年10 月14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8,904,643,509 元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银 复(1992 )391 号] 基金 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5 号 联系人 : 徐 昊光 电话: (010 )85238982 传真: (010 )85238680 2 、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市场 一 室、 市 场二 室 、 风 险管理 室和 运营 室 4 个职 能处室 。 资 产托管 部共 有员 工 30 人 , 高管人 员拥 有硕 士以 上学 位或高 级职 称。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 况 华夏银 行 于2005 年2 月23 日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核准 , 获 得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资 格 , 是 《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和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资格 管理 办法 》 实 施后 取得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 资格 的第 一家 银行 。 自 成立 以来 , 华 夏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本着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 的行 业精 神, 始终 遵 循 “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 提供优 质托 管服 务” 的原 则 , 坚 持以 客户 为中心 的服 务理 念 , 依 托 严格的 内控 管理 、 先进 的 技术系 统 、 优 秀 的业务 团队 、 丰富 的业 务 经验 , 严 格履 行法 律和 托 管协议 所规 定的 各项 义务 , 为 广大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和资产管 理机构 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 托管服务 ,取得了 优异业 绩。 截至 2014 年 12 月 末, 已托 管 证券 投资基金、券商集合 计 划、银行理财、信托 、 保险等各类产 品合计 552 只, 托管 规模 达到 10,749.71 亿元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 法经营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 保 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部风险控制组 织结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 华夏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的 风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 工作 , 总 行 审计部对 托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查 指导 。 资产 托管 部 内部专 门设 置了 风险 管理 室,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 和能 力。 3 、内部风险控制原 则 (1)合法 性原则: 必须符 合国家及 监管部门 的法律 法规和各 项制度并 贯穿于 托管业 务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完整 性原则: 一切业 务、管理 活动的发 生都必 须有相应 的规范程 序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必 须渗 透到 托管 业务的 全过 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 覆 盖到 资产 托管 部 所有的 部门 、 岗 位和人 员。 (3) 及 时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 照 “ 内控优 先 ” 原则, 新设 机构 或新 增业 务品种 时,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相关 的规 章制 度。 (4) 审慎 性原 则: 必须 实 现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 (5)有效 性原则: 必须根 据国家政 策、法律 及华夏 银行经营 管理的发 展变化 进行适 时 修订; 必须 保证 制度 的全 面落实 执行 ,不 得有 任何 空间、 时限 及人 员的 例外 。 (6)独立 性原则: 资产托 管部内部 专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室, 配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 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工 作的 职权 和能 力 。 4 、内部风险控制 制 度及措 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办 法 、 实 施细 则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等,可 以保证托 管业务 的规范操 作和顺利 进行; 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 资格; 业务管理 实 行 严格的 复核 、 审核 、 检查 制 度, 授权 工 作 实行 集中 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 存放 、 使 用, 账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 机制严 格有 效; 专门 设置 业务操 作区 ,封 闭管 理, 实施音 像监 控 ; 指定专 人负 责受 托资 产的 信息披 露工 作 , 防 止泄 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 防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 据《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其他 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对基金 投 资范围 、 投资 对象 、 投 资 比例 、 融 资比 例、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 基金 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等进 行监督 。 1、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违反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其 他相 关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 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认。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 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 项,基 金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3、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 黄念 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刘 军祥 电话:010-85238820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2)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 :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站:www.cmbchina.com (3)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站:www.ccb.com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复兴路 甲23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电话:010-85108223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 :牛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站:www.abchina.com (5)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街1 号中 国银 行 总行办 公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 : 胡 迪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中国 民 生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话:010-570692623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王 继伟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 冰竹 联系人 :孔 超 电话:010-66223588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9)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6150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唐苑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10)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1099 号平 安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1099 号平 安 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1)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站:www.bank.ecitic.com (12)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 璇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联系电 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94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公司网 站:www.961200.net (13)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路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4)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 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联系电 话: (0472 )5109729 传真: (0472 )5176541 客服电 话: 内蒙 古地 区:0472-96016 ;北 京地 区:010-96016 ; 宁波 地区 : 0574-967210 ; 深圳 地区 :0755-967210 ;成 都地 区 :028-65558555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15)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泉 州市 丰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联系人 :董 培姗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www.qzccbank.com (16) 中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电话:010 -85130577 联系人 :权 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17)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991 联系人 :程 丽辉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站:www.htsec.com (1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延 平 路135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站:www.gtja.com (19)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中 山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7888 客户服 务电话 :9550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网站:www.dfzq.com.cn (20)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 :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网站:www.xyzq.com.cn (21)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22) 中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联系人 :田嶶 电话:010-6656804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3)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 : 黄 婵君 客户服 务电话 :9556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网站:www.newone.com.cn (24)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站:www.pingan.com (25) 华泰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地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3290845 联系人 : 庞 晓芸 客户服务 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6) 申万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4008895523/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27) 渤海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站:www.bhzq.com (28) 中航 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868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站:www.avicsec.com (29) 华西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慎修 联系人 :张 曼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755-8302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公司网 站:www.hx168.com.cn (30)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联系人 :周 欣玲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站:www.gsstock.com (31) 国信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2) 广州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 17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网站:www.gzs.com.cn (33)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姜 昧军 联系人 :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99 网站:www.csco.com.cn (34) 齐鲁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炜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5)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36)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1 栋9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郑 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公司网 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热 线:4008001001 (3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李 芳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38)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延陵 西 路59 号 常信 大厦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区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广 场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0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0519-8166222


0379-64912266 网址:www.longone.com.cn (39) 恒泰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庞 介民 电话:0471-4972042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孙伟 客服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0) 国元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 : 祝 丽萍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线4008888777 , 安徽 省 内热 线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41)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2)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地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陕西 信托 大 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 线:029 —87419999 联系人 :刘莹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3)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热 线: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44)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联系电 话:010-8399171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45)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66 号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501222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6)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 话:010-60838888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站:www.cs.ecitic.com (47)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8)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 门 内大 街 28 号民生 金融 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 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9)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 6 楼 法人代 表: 林小 明 联系人 :王 斌 联系电 话:0755-33331188-8801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 站:www.tyzq.com.cn (50)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公司网 站:www.hrsec.com.cn (51)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国海 大厦 电话:0755-83702462 传真:0755-83700205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 张 亦潇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站:www.ghzq.com.cn (52)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丁 思聪 传真:0571-86065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53) 民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赵 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 -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4)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 市 长治 路111 号世 贸中 心 A 座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客户服 务热 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5)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5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7)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 广州天 河北路大都会广 场 5、18 、19、36、38、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58)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站:www.swsc.com.cn (59)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写字 楼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学东 电话:010-85679888 传真:010-85679535 联系人 :秦 朗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网站:www.cicc.com.cn (60)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61)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朱 晓超 联系电 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62)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8 楼 8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徐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6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63)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联系电 话 :020-8759912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64) 万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盘古 大 观 A 座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10-53300532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公司网 站:www.wy-fund.com (65)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翟 飞飞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公司网 站:www.myfund.com (66)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昌庆 联系人 :张蕾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67)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阿婷 联系电 话:0755-82721106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licaike.hexun.com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68)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 文斌 联系人 :胡 锴隽 联系电 话: 021-2061363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本基 金 E 级 基金 份额 目前 可通过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电 子交 易平 台以 及本 公司 网 上 直销交 易平 台办 理相 关业 务,未 来如 新增 销售 渠道 ,基金 管理 人将 另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情况 变化增加或者减少 代销机 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 构可以根 据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售 城市 、网 点, 并另 行公告 。 (二)基金注册登记 人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 张真 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 京市 中伦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 :张 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 :0755-33206888 联系人 :李 雅婷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住所( 办公 地址 ) : 北京 市 东城区 东长 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安 永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李 妍明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 金合 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 中 国证 监 会 2005 年4 月12 日证 监基 金字 【2005】52 号文 批 准发 起设 立, 由 管理人 依照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 募 集 期 从2005 年4 月22 日 起到2005 年5 月25 日止 , 共募 集 2,934,887,104.33 份 基 金份额 , 募 集户数 为19,425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5 年5 月 30 日 正式 生效 。 (三)基金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基金的存续期 间 不定期 。 (五)销售 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 除外) 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基金份额 分级 1、本基金 对投资者 持有的 基金份额 按照不同 的费率 计提销售 服务费, 因此形 成不同 的 基金份 额等 级 。 本基 金设A 级基 金份 额、B 级 基金 份 额和 E 级基 金份 额, 各级 基金份 额单 独 设置基 金代 码 , 并 分别 公 布各级 基金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本基金 对各 级基 金份额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 费 年费率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最 高销 售服 务费 年费率 。 2、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任 何 一个开 放日 ,单 个基 金账 户内保 留的 本基 金份 额超 过 500 万 份 ( 含500 万 份) 时 ,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将自 动升 级其单 个基 金账 户内 持有 的可用 基金 份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额为B 级基 金份 额 , 未 结 转收益 将不 结转 , 一并 带 入 B 级 份额 , 并于 升级 当 日适 用 B 级 份额 的相关费率 ; 在 基 金存 续期 内 的 任 何 一 个 开 放日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内 保 留的 本基 金 份 额 低 于 500 万 份 ( 不含500 万份 ) 时,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自动 降级 其单 个基 金账 户内持 有的 可 用基金 份额 为A 级基 金份 额, 未结 转收 益将 不结 转 , 一 并带 入 A 级份 额, 并 于降级 当日 适用 A 级份额 的 相关 费率 。 3、本 基金的 E 级基 金份 额 不进行 基金 份额 升降 级 , 仅限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电 子 交易平 台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 业务, 投资 者办 理具 体业 务 时需遵 循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及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电 子交易 平台 的有 关规 定。 4、基金管 理 人可以 调整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等 级数量 及对各级 基金份额 计提的 销售服 务 费年费 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最迟于 调整 生效 日的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二)基金投资者范 围 合格 的个人投资者 和机构 投资者(法律、法 规 和其 它有关规定 禁止投 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除外 )。 ( 三)申购与赎回场 所 1、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网 点 及网站 ; 2、受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 具有销 售本 基金 资格 的代 销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3、有 网上 交易 功能 的代 售 机构的 网站 。 上述直 销和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联系 方式 等请 参见 本 招募说 明书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告 。 ( 四)申购和赎回办 理的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05 年6 月6日 同时开 放申 购 、 赎回 业务 。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即开 放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的 交 易时间 ,具 体为 上午9:30-11 :30 和 下午1 :00-3:00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 开放 时间及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本基金 申购、赎 回业务 采用“确 定价”原 则,即 申购、赎 回价格以 一元人 民币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消; 4、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全部基金 份额时, 其账户 内待结转 的基金收 益将全 部结转 , 再进行 赎回 款项 结算 ; 部 分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剩 余 的基金 份额 必须 足以 弥补 其当前 累计 收益 为负时 的损 益, 否则 将自 动 按部分 赎回 份额 占投 资者 基金帐 户总 份额 的比 例结 转当前 部分 累 计收益 ,再 进行 赎回 款项 结算 ; 5、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 在不影 响投资者 实质利益 的前提 下调整 上 述原则。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3个工作 日前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六)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 余额 , 否 则所 提交 的赎 回 申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


T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注 册 与过户 登记 人在T+1 日内 为 投资者 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投资者 可向 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它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成 交情 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投 资者 赎回申 请成 功后,赎 回款 项将在T +1 日 从基金 托管 专户中 划出 ,通过各 销售 代 理人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定的 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 款 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条 款处理 。 ( 七)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本 基金A级 基金 份额 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100 元 , 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100元。 本 基金E 级基 金份 额单 笔申 购 申请最 低 金 额为1元 ,最 低 持有份 额为0.01 份。 2、本 基金 赎回 的最 低份 额 为0份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 或赎回 后在 销售 网点 保有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受 限制 。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5、申购份 额及余额 的处理 方式:本 基金的申 购份额 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 金额除 以一元 确 定,保 留至0.01 份。 6、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的 赎回金额 按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 额乘以 一元计 算 并保留 到0.01 元 。 7、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的 申购的 金 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 数量限 制,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 整前3个工 作日至 少在一种 中国证监 会 指 定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 八)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 2、本 基金 不收 取赎 回费 用 。 ( 九)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 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 计划,针 对特定 地域范围 、特定行 业、特 定职业的 投资者以 及以特 定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 进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保 持为人 民币1.00 元。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基 金 份额净 值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3 、本 基金 每个 工作日 公告前 一工 作日基 金日 收益及前 一个 工作日 (含 节假日) 基金 七 日收益 率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 可 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案。 ( 十)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与 过 户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与 过 户登记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但不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十一)拒绝或暂停 申购 、赎回的情况及处理 方式 1、除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无法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净值 ;


(3)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它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 认为需 要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请 的; (6)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发生上 述 (1) 到 (5)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2、除 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它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 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 出现困 难 ; (4) 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 认为需 要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请 的; (5)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备案 。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支付 的 , 可 支付 部分 按每 个赎 回 申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 照发生的 情况制定 相应的 处理办法 在后续开 放日予 以支付。 同时在出 现上述 第(3)款 的 情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形时 , 对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 最长不 超过 正 常 支付 时间20 个工 作日 , 并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3、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4、暂停基 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 理人应按 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及时在 至少一 种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 于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前 提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 期予以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 投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 赎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撤 消 。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 该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如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 投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准进 行计 算 , 并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延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2 日内通 过指定媒 体、基金 管理人的 公司网 站或销售 代理人的 网点刊 登公告, 并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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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十三)其它暂停申 购和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发生 《基 金合 同》 或招 募 说明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暂停基 金申 购 、 赎 回申 请 的,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 十四)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第 二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 基 金 日收 益和 基 金 七 日 收 益率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 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 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日收 益和 基 金 七日收 益率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 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 基 金日 收益和 基金 七日 收益 率 。 ( 十五)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并在 同一 注册 登记 人登记 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长城 消费 增值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恒平 衡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长城 久泰 沪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安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品 牌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稳健 增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双 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城 景气 行业 龙 头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积 极增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优 化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久 利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医疗 保健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城久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城稳 固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新兴 产业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城环保主题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 间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本基 金E 级 基金 份额 暂不 开通转 换业 务。 ( 十六)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只 受理继 承 、 捐 赠、 遗赠 、 自愿离 婚 、 分 家析 产、 国 有资产 无偿 划转 、 机 构合 并或 分立 、 资产售 卖 、 机 构清 算 、 企 业破产 清算 、 司法 执行 等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投 资者 。 “ 继承 ”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额 由其 合法的 继承 人继承 ; “ 捐赠 ”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的基 金会或其 他社会 团体; “遗 赠 ”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立遗嘱 将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赠给 法定继承 人以外的 其他人; “自愿离 婚 ” 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 的基 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 有人 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 一方 名下的部分或 全部基 金份 额划 转至 另一 方名下 ; “ 分家 析产 ” 指原 属家庭 共有 ( 如父 子共 有 、 兄 弟共 有等) 的基金份 额从某一 家庭成 员名下划 转至其他 家庭成 员名下的 行为; “ 国有资产 无偿划转 ” 指 因管理 体制 改革 、 组 织形 式 调整或 资产 重组 等原 因引 起的作 为国 有资 产的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国 有产权主 体之间的 无偿转 移; “机构 合并或 分立”指 因机构的 合并或分 立而导 致的基金 份 额 的划转; “ 资产售 卖”指一 企业出售 它的下属 部门( 独立部门 、分支机 构或生 产线)的 整 体 资产给 另一 企业 的交 易 , 在这种 交易 中 , 前 者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随其 他经 营性 资产一 同转 让给 后者,由 后者一并 支付对 价; “机构 清算” 是指机构 因组织文 件规定的 期限届 满或出现 其 他 解散事 由 , 或 因其 权力 机 关作出 解散 决议 , 或依 法 被责令 关闭 或撤 销而 导致 解散 , 或 因其 他 原因解散 ,从而进 入清算 程序(破 产清算程 序除外) ,清算组 (或类似 组织, 下同)将 该 机 构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分 配给 该机构 的债 权人 以清 偿债 务, 或 将清 偿债 务后 的剩 余 财产中 的基 金 份额分 配给 机构 的股 东 、 成员 、 出 资者 或开 办人; “ 企业破 产清 算 ” 是 指一 企 业法人 根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企 业破 产法( 试行) 》 或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民事 诉讼 法 》 第 十九 章 的有关 规定 被 宣告破 产, 清算 组依 法将 破 产企业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直 接分配 给该 破产 企业 的债 权人所 导致 的 基金份额 的划转; “司法执 行”是指 根据生效 法律文 书,有履 行义务的 当事人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 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依生 效法 律文 书之 规定 自动过 户给 其他 人 , 或 法 院依据 生效 法律 文书将 有履 行义 务的 当事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人 。 投资者 办理 因继 承、 捐赠 、 遗赠、 自愿 离婚、 分家 析产原 因的 非交 易过 户可 到转出 方 的 基金份 额托 管机 构申 请办 理。 投 资者 办理 因国 有资 产 无偿划 转、 机构 合并 或分 立 、 资产 售卖 、 机构解 散、 企业 破产 、司 法执行 原因 引起 的非 交易 过户须 到基 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人 处办 理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的 有关 规 定办理 。 ( 十七)基金的冻结 基金 注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冻 结部 分 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期 间仍按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分红 ,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 登记人 将每 月根 据累 计基 金收益 ( 亏损 ) , 结转被 冻结 基金 份额 当月 产生的 应增 加 (减 少) 份 额, 并对 原冻 结基 金份 额 逐笔调 增 (减) 。 (十八 )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转托 管的交 易制 度 。 投 资者 可 将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易 账 户 转入另 一个 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进行份 额转 托管 时, 投资 者可以 将其 某个 交易 账户 下的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 转托管 。 办 理转托 管业 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需在 转出 方办 理基 金份额 转出 手续 , 在 转入 方 办理基 金份 额 转入手 续 。 对 于有 效的 转 托管申 请 , 转 出的 基金 份 额将在 投资 者办 理转 托管 转入手 续后 转入 其指定 的交 易账 户 。 具 体 办理方 法参 照 《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 的 有 关规定 以及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业 务规 则。 ( 十九)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是 指投资者可通过本 基金的 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 每月扣款 时间、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 式,由指定的销售 机构于 每月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 指定资金账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 购申请 的一 种长 期投 资方 式。 本基金 管理 人 自 2005 年 7 月 25 日起 ,推 出了 长城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业 务, 相关 业务详 情请 见 本 基金 管理人 2005 年 7 月 21 日 发 布 的《关 于长 城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推 出“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业务的 公告 》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通过 华夏 银行 、 招 商银 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 农业 银行 、 中国 银行 、 交通 银行 、 民 生银 行 、 北 京银 行 、 平 安银 行 、 中 信银 行 、 深 圳农村 商业 银行 、 东莞 农 村商业 银行 、 包商银 行 、 泉 州银 行、 长 城证券 、 银河 证券 、 安 信 证券 、 中 信证 券、 中信 建 投 证券 、 招商 证 券、 国 信证 券、 海 通证 券 、 齐鲁 证券、 兴业 证券、 华西证 券、 华泰 证券、 平 安证券 、 申 万宏 源 证券、 国盛证券 、广州 证券、世 纪证券、 中信证 券( 山东) 、国泰 君安 证券 、东海证 券 、 恒泰证 券 、 日信 证券 、华 宝证券 、长 江证 券 、 民生 证券、 天源 证券 、华 融证 券 、中 投证 券 、 国海证券 、中信证 券(浙 江) 、信达 证券、 广发证券 、 西南证 券、 深圳 众禄基 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 诺亚 正行( 上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 上海 天天 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万银 财 富 ( 北京 )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 北京 增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等机 构为 投资 者提供 本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的服 务。 详情 请查 阅相 关公告 。 本基 金E 级 基金 份额 暂不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 一)投资目标 在本金 安全 和足 够流 动性 的前提 下, 寻求 货币 资产 稳定的 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 行、 高信 用等 级 、 具 有一 定 剩余到 期期 限的 债券 、 央 行票据 、 回购 , 以 及法 律法 规允 许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包 括: 现金 ; 一 年以 内 ( 含 一年 ) 的 银行 定 期存款 、 大额 存单 ; 剩余 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 期 限在 一年 以 内 ( 含一 年) 的债券 回购 ; 期限 在一 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中 央银 行票据 ; 中国 证监 会 、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市 场工 具。 根据当 前市 场的 实际 情况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长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 基金的 组 合配置 比例 范围 为 : 央 行 票据 :0 —80% , 回购 0 —70% , 短期 债券0 —80% , 同业 存款/ 现金 比 例0—70% 。 (三)投资策略 1、一 级资 产配 置策 略 根据宏 观经 济研 究( 利率 水平、CPI 指 标、GDP 增 长 率、货 币供 应量 、可 比币 种利率 水 平、主要 币种汇率 水平等) ,分析市 场趋势和 政府政 策变化, 决定基金 投资组 合的平均 剩 余 期限。 根据债 券的 信用 评级 及担 保状况 ,决 定组 合的 信用 风险级 别。 根据当 前市 场的 实际 情况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长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的组 合 配置比 例范 围为 : 央行 票 据:0—80% , 回 购 0—70%,短 期债 券0 —80% , 同业 存款/ 现金 比例 0—70% 。


2、二 级资 产配 置策 略 根据不 同类 别资 产的 剩余 期限结 构 、 流 动性 指标 ( 二级市 场存 量 、 二 级市 场 交易量 、 交 易场所等) 、收益 率水平( 到期收益 率、票面 利率、 付息方式 、利息税 务条款 、附加期 权 价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值、类别 资产收益 率差异 等) 、市场 偏好、 法律法规 对货币市 场基金的 限制、 基金合同 、 目 标收益 、业 绩比 较基 准、 估值方 式等 决定 不同 类别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 3、三 级资 产配 置策 略 根据明 细资 产的 剩余 期限 、 资信等 级、 流动 性指 标, 确 定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投 资品种 。 根据对 个券 收益 率水 平 、 剩余期 限 、 流 动性 状况 的 权衡 , 参 照收 益目 标确 定 个券投 资品 种与投 资数 量。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税后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市场 上有 更加 适 合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在 不 损害投 资者 利益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投资 目标 、投 资方向 和投 资策 略,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 , 并提前 公告 。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高 流动 性、 低风 险的 品种,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率 都 低于股 票、 债券 和混 合型 基金。 (六)建仓期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三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 (七)禁止行为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以下 金 融工具 :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超过397 天 的债券 ;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6)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2、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5 ) 向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除外)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3、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如 下的投 资限 制 (1)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在每 个交易 日均 不得 超 过 180 天; (2)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 行 的短期 企业 债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3 )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4)除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 形外,货 币市场基 金的投 资组合中 ,债券正 回购的 资金余 额 在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因发生 巨额 赎回 致使 货币 市场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20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5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5)货币 市场基金 持有的 剩余期限小 于397 天但剩 余 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 利 率债券 摊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6)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基 础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397 天; (7)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八)基金投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限的计算方法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其中:投资 于金融工 具 产生的资 产包括现 金类资 产(含银 行存款、 清算备 付金、交 易保 证金 、 证 券清 算款 、 买 断 式回购 履约 金) 、 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 银行 定期 存 款、 大额 存单、 剩余期 限 在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 逆回购 、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中 央银行 票据 、 买断 式回 购 产生的 待回 购债 券 、 中 国 证监会 、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购 产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生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现 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 控制或 管理 。 2、所有参 与行为均 应在合 法合规 和 维护基金 投资者 利益的前 提下进行 ,并谋 求基金 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3、基金管 理人按国 家有关 规定代表 基金独立 行使股 东权利, 切实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 (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 于2015 年 6 月 19 日复核 了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数据 截 至2015 年 3 月 31 日止 ,本 报告财 务资 料未 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4,010,017,971.19 51.01 其中: 债券 4,010,017,971.19 51.0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872,862,011.69 11.1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323,360,627.44 4.11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700,314,459.68 34.35 4 其他资 产 277,445,327.44 3.53 5 合计 7,860,639,770.00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2.6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2.59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163,718,658.13 17.4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 产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 说明 注:在 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2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4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11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未发 生违规 超 过180 天的 情况 。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27.39


17.40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3.03 - 2 30 天( 含)-60 天 10.48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22.00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1.36 - 4 90 天( 含)-180 天 13.46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41.70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15.03 17.4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20,311,816.60 15.2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20,311,816.60 15.2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989,706,154.59 44.70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4,010,017,971.19 59.95 9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293,901,822.85 4.39 5 、 报告期末按摊余 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1489002 14 鞍 钢股SCP002 2,500,000 250,000,524.09 3.74 2 100236 10 国开 36 2,400,000 240,193,556.38 3.59 3 011599036 15 潞安 SCP001 1,600,000 159,953,506.06 2.39 4 041458075 14 广 汇汽 车CP001 1,500,000 150,796,968.64 2.25 5 130306 13 进出 06 1,500,000 150,375,083.89 2.25 6 041460111 14 永 泰能 源CP002 1,500,000 149,974,381.68 2.24 7 041460097 14 华 南工 业CP001 1,270,000 126,785,150.24 1.90 8 041455039 14 华 电煤 业CP002 1,200,000 120,151,560.81 1.80 9 041553014 15 冀中 CP001 1,100,000 109,993,938.07 1.64 10 130234 13 国开 34 1,000,000 101,483,137.87 1.52 6 、 “ 影子定价” 与“ 摊余成本法 ” 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 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2168%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972%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1688%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8 、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 8.1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 成 本列示 , 按实 际利 率并 考 虑其买 入时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的溢价 与折 价 , 在 其剩 余 存续期 内摊 销 , 每 日计 提 损益 。 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 利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 金通 过 每日分 红使 得 基 金份 额的 净值始 终维 持 在1.0000 元。 8.2 本基金 在本 报告 期内 未出 现过剩 余期 限小 于397 天 但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券的 摊余 成本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20 % 的情 况 。 8.3 本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过 公开 谴责 、处罚 ,不 存在 需说 明的 证券投 资决 策程 序。 8.4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10,218,532.13 3 应收利 息 122,141,978.19 4 应收申 购款 45,084,817.12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77,445,327.44 8.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投资 者 购买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类 金融 机构 , 本 基金 管 理人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 投 资 者在做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于 2005 年5 月30 日。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的 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业 绩 比 较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数据 截止 日 为2015 年3 月31 日) : 长城货 币 A 阶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收 益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阶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收 益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1.1590% 0.0040% 1.0652% 0.0000% 0.0938% 0.0040% 2006 年 1.8773% 0.0030% 1.8799% 0.0003% -0.0026% 0.0027% 2007 年 3.2799% 0.0069% 2.7850% 0.0019% 0.4949% 0.0050% 2008 年 3.5389% 0.0109% 3.7725% 0.0012% -0.2336% 0.0097% 2009 年 0.8435% 0.0029% 2.2500% 0.0000% -1.4065% 0.0029% 2010 年 2.0594% 0.0061% 2.3041% 0.0003% -0.2447% 0.0058% 2011 年 3.8924% 0.0058% 3.2801% 0.0007% 0.6123% 0.0051% 2012 年 4.1070% 0.0083% 1.2584% 0.0038% 2.8486% 0.0045% 2013 年 5.0055% 0.0091% 0.3500% 0.0000% 4.6555% 0.0091% 2014 年 5.1149% 0.0052% 0.3500% 0.0000% 4.7649% 0.005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3 月31 日 1.1184% 0.0042% 0.0863% 0.0000% 1.0321% 0.0042%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5 年3 月 31 日 36.9219% 0.0077% 20.6768% 0.0035% 16.2451% 0.0042% 长城货 币 B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2012 年4 月 9 日 (分 级确 认 日)起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2.8911% 0.0081% 0.3090% 0.0001% 2.5821% 0.0080% 2013 年 5.3299% 0.0096% 0.3500% 0.0000% 4.9799% 0.0096% 2014 年 5.3770% 0.0052% 0.3500% 0.0000% 5.0270% 0.0052% 2015 年1 月 1 日至3 月31 日 1.6222% 0.0124% 0.0863% 0.0000% 1.5359% 0.0124% 自2012 年4 月 9 日 (分 级确 认 日)起至 2015 年3 月31 日 16.0550% 0.0085% 1.0708% 0.0001% 14.9842% 0.0084% 重要说 明: 本基金 采取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 每 日计 算投 资人 帐 户当日 所产 生的 收益 , 每 月将投 资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账户累计的收益结转 为其 基金份额,计入该投 资人 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中 。本 基金管理人继 2005 年7 月 15 日首 次对 本基金 收益 进行 集中 支付 并结转 为基 金份 额后 , 本 基金投 资者 的 累 计收益 定于 每 月 15 日 集中 支付并 按 1 元 面值 自动 转 为基金 份额 。若 该日 为非 工作日 ,则 顺 延到下 一工 作日 。 本基金 自 2012 年 4 月 6 日 起业绩 比较 基准 由 “ 税后 一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变更 为 “ 税后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 ”。 十、基金的财产 (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通 过发行 基金 份额 方式 募集 资金, 并进 行证 券投 资等 交 易所形 成 的各类 资产 的 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3、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4、应 收申 购款 ; 5、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6、其 它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其 它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构成 主要 有: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购 基 金份额 所支 付的 款项 ; 2、运 用基 金资 产所 获得 收 益(亏 损) ; 3、以 前年 度实 现的 尚未 分 配的收 益或 尚未 弥补 的亏 损。 (三)基金资产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专 用银行 存款 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资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资产 账户 独立 。 (四)基金资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资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代 理人 的资 产 , 并 由 基金托 管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和基 金销 售代理 人以 其自 有的 资产 承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资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它 权利 。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资产不 得被 处分 。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的价值 。 依据 经基 金资 产 估值后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出基 金份额 收益 。 本基 金采 用 固定份 额净 值 , 基 金账 面 份额净 值始 终保 持为人 民币1.00 元。 (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本基金 估值采用 摊余成 本法,即 估值对象 以买入 成本列示 ,按实际 利率并 考虑其 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 在 其 剩余存 续期 内摊 销 , 每 日 计提损 益 。 本 基金 不采 用 市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债 券回 购以 协议 成本 列 示 ,按 协议 商定 利率 在实 际持有 期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 3、银 行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 按银行 实际 协议 利率 逐日 计提利 息。 4、在有关 法律法规 允许交 易所短期 债券可以 采用摊 余成本法 计价前, 本基金 暂不投 资 于交易 所短 期债 券。 5、为了避 免采用摊 余成本 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按其他可 参考公允 价值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消 除或减 少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背离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稀 释 或其他 不公 平的 结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计算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摊 余成本 与其 他 可参考 公允 价值 指标 之间 的偏离 程度 , 并 定期 测试 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确 定方法 的有效 性。 当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按 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偏离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0.50% 时,或基 金 管理人认 为发生了 其他的 重大偏离 时,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进行 调整 ,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 反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 确 保 以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会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实质 性的损 害。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规定不 能客观反 映基金 资产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 在与 基金 托 管人商 议后 , 按最 能反 映 基金资 产公 允价 值的 方法 计价 。 即 使存 在 上述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若 采用上 述1 —4规 定的 方法 为基金 资产 进行 了计 价 , 仍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计 价方 法。 7、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估值 。 (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一 切有 价证 券等资 产。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同步 进行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 后, 将估 值 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 以书面 形式传真 至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无 误后 加盖 业务 公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 采用 相应 的方 法 , 基金日 收益 保留 小数 点后 五位 , 基 金七 日收 益率 保 留小数 点后 三位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和及 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 估值导 致基 金日 收益 小数 点后五 位或 基 金七日 收益 率小 数点 后三 位以内 发生 差错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予以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赔偿 原则 如下 : 1、赔 偿仅 限于 因差 错 而 导 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直 接损失 ; 2、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保 留要求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3、基 金管 理人 仅负 责赔 偿 在单次 交易 时给 每一 单一 当事人 造成10 元人 民币 以 上的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 权向 过 错人追 偿 。 本 合同 的当 事 人应按 照以 下约 定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 人、 或代 理 销售机 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 的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 它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 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承 担 赔 偿责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它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它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 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它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 《基金 合同 》 或其 它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它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差 错发生 的原 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 据差 错处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与 过 户登记 人的 交易 数据 的 , 由基金 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人 进行 更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按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予 以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它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 理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5、6项 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 于其它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 基 金投 资 所得利 息收 入 、 买 卖证 券 差价收 入 、 银 行存 款利 息 以及其 它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每 日分 配、 按 月支 付” 。 本基 金收 益根 据每 日基 金收益 公告 , 以 每万 份基 金份额收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益为基 准 , 为 投资 者每 日 计算当 日收 益并 分配 , 每 月集中 支付 收益 。 投资 者 当日收 益的 精度 为0.01 元, 第三 位采 用去 尾的方 式,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进 行再 次分 配。 2、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 将 当日 收益 全部 分配 , 若当 日净 收益 大于 零时 , 为投 资 者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 益小于 零时 , 为投 资者 记 负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益 等 于零时 , 为投 资 者不记 收益 。 3、 本基 金每 日收益 计算 并 分配时 , 以人 民币 元方 式 簿记 , 每 月累 计收 益支 付 方式只 采 用红利 再投 资 (即 红利 转 基金份 额 ) 方 式, 投资 者 可通过 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收 益 ; 若 投 资者在 每月 累计 收益 支付 时, 其累 计收 益为 负值 , 则将缩 减投 资者 基金 份额 。 若 投资 者全 部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其 收益 将立即 结清 ,若 收益 为负 值,则 将从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款中 扣除 。 4、T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不 享有当 日分 红权 益,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享有 当日 分红 权益。 5、 本 基金 收益 每月 中旬 集 中支付 一次 , 成立 不满 一 个月不 支付 。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6、 在 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情 况下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并 报 有关监 管 机构批 准后 , 基金 管理 人 可酌情 调整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 四)收益公告 本基金 每工 作日 公告 基金 日收益 和基 金七日 年化 收 益率。 基金 收益 公告 由基 金 管理人 拟 定,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核实 后确定 。 基金日 收益=[当 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 基金 发行 在外 的 总份额]*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0.00001 元,第 六位 采用 去尾 的方 式。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其中,Ri 为最近 第i 公历 日(i=1,2 ?..7 )的基 金 日收益,基 金七日 年化收 益率采取 四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 数点 后三位 。 (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承 担。 ( 六)基金的支付功能 本基金可作为现金的管理 工具之一,在法律法规允 许且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 可的情况 下,可 以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处开 立的银 行账 户相 连接 进行 现金支 付划 款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基金份额持有人运用 银行 账户实现本基金支付 功能 的指令被视为对其所 持有 的相应价值基 金份额 的赎 回指 令。 本基金 开通 支付 功能 的具 体时间 和实 施规 则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公 告为 准。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金的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证券 交易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基 金信 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本 基金 的 管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0.33% 的年 费率 计算 , 计算方 法 如下: H=E×0.33%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 两个 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本 基金 的 托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0.10% 的年 费率 计算 , 计算方 法 如下: H=E×0.10%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首两个 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各级 基金 份额 按 照 不同的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其中 , A级 基金 份额 的 年销售 服 务费率 为0.25% ,B 级基 金 份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为0.01% ,E 级基 金份 额的 年销 售服务 费率 为 0.1% 。 各级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H=E×R÷ 当年 天数 H为各 级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 提的销 售服 务费 E为前 一日 该级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R为该 级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年 费率 各级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托 管人 于次 月首2个 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划往 基金注 册登 记清 算账 户 , 由基金 管理 人支 付给 各销 售机构 。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对各 级基金 份额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率 ,但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最 高 不超过0.25% 。 在基金合 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基金销 售服务费 ,无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基金 管理人必 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3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上述 (一 ) 中 (4 ) 到 (8 ) 项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它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赎 回费 用。 2、转 换费 (1) 基金转 换费用 由转出 基 金的赎回费 和转出 与转入 基金的申购 费补差 二部分 构成,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异 情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 基 金 转换费 用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转入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剩 余部 分舍 去 , 舍 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转入 基金财 产 所有。 ①如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转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转入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出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入基 金申 购 费 补差 =转 入总金 额- 转入 总金 额/(1+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净 金额 =转 入总 金额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转入份 额= 转入 净金 额/ 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转 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例:某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 金 10 万 份基 金份 额, 决定 转 换为长 城久 泰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 资基金, 假设 转换 当日 转 入基金 ( 长城 久泰 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5800 元,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为0,申 购补 差费 率为1.5% ,则可 得到 的转 换份 额及 基金转 换费 为 : 转出金 额=100,0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0 转入总 金额 =100,000 -0 =100,000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100,000 -100,000/ (1+1.5% )=1,477.83 元 转入净 金额 =100,000 -1,477.83 =98,522.17 元 转入份 额=98,522.17/1.58 =62,355.80 份 基金转 换费 =0 +1,477.83 =1,477.83 元 ②如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用=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 长城 久泰 沪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 有 期为 100 天, 决 定 转换 为本 基金 , 假设转 换当 日转 出基 金 ( 长城久 泰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5800 元, 转出 基金对 应赎 回费 率 为 0.5% ,申购 补差 费率 为 0, 则 可得到 的转 换 份额及 基金 转换 费为 : 转出金 额=100,000 ×1.58 =158,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158,000 ×0.5% =790 元 转入总 金额 =158,000 -790=157,210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0 转入净 金额 =157,210 -0 =157,210 元 转入份 额=157,210/1 =157,210 份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基金转 换费 =790 +0 =790 元 (2) 对于实 行级差 申购费 率(不同申购 金额对应 不同申 购费率的 基金),以 转入总 金额对 应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计 算申 购补差 费用 ; 如转 入总 金 额对应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或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为固定 费用 时, 申购 补差 费用视 为 0 。 (3)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的 25 %计入 转出 基金 资产 。 (4) 计算基 金转换 费用所 涉 及的申购费 率和赎 回费率 均按基金合 同、更 新的招 募说明书 规定费 率执 行 , 对 于通 过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 费率 优 惠活动 期间 发生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按照 本 公司最 新公 告的 相关 费率 计算基 金转 换费 用。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市场 情况在不 违背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之 前提下, 调 整上述 收费 方式 和费 率水 平,但 最迟 应于 新收 费办 法 开始实 施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 息披露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磋 商酌 情降 低基 金管理 费 、 基 金托 管费 和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 下 调前 述费 率无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3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 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 管理人聘 请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 基金的 年 度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会计师 事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计 师,应事 先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 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在 2 日 内公 告 。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固定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公告 。 (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 集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 售的三 日前, 将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同 时将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金管 理人应当 就基金 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 宜编制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并在 披露招 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 4、 开放 式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四 十五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公 告的 十五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 有关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基金运作信息 披露 1、基金份 额获准在 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 额上市 交易的 三 个工作 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2、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日 收益 和基 金七 日收 益率。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露最近 一日 的基 金日 收益 和基金 七日 收益 率。 3、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的 基金日收 益和基 金七日 收 益率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最近一 日的 基金 日收 益和 基金七 日 收益率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4、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日 起九十日 内,编 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 告,并 将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5、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之 日起六十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并将 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6、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十 五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季 度报告 ,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7、基金合 同生效不 足两个 月的,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8、基金定 期报告应 当在公 开披露的 第二个工 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9、 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重大 事件 是指 可能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下列 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的 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开放 式基 金连 续发 生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25)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10、 基金 管理 人若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 至少提 前三 十日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11、 在基 金合 同期 限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三)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日 收益 、 基金七 日收 益率 、 基金 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 出具书 面文 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在指 定报 刊中 选择 披露信 息的 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 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3、招募说 明书公布 后,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 发售机 构 的住所 , 供公 众查 阅、 复 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4、上市交 易公告书 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 理人的住 所和基金 上市交 易的证 券 交易所 , 供公 众查 阅、 复 制。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及基 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 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具 , 由于 这些 金融 工 具的自 身特 点 , 整 个基 金 的风险 处于 较低的 水平 。 但本 基金 面 临着利 率 风 险 、 信 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 通货 膨胀 风 险、 政策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 操作 风险 、 法律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因 此, 将针 对本 基金 所面 临 的各种 风险 采取 相应的 风险 管理 措施 ,有 效地控 制各 类风 险。 (一)投资风险 1.利率 风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利 率与 债券价 格的 负相 关关 系, 具 体为当 利率 水平 上升 时债 券的价 格 会下跌 , 这样 , 如 果利 率 水平急 剧上 升 , 债 券投 资 者要承 担一 定的 资本 损失 。 因 此利 率上 升 是债券 投资 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到期 期限 、 票 面利 率 、 嵌入期 权的 存在 都是 决定 利率风 险大 小 的因素 。 2.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 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即 当 利率下 降 时,从 投资 的固 定收 益证 券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时 ,将 获得 比之 前较 少的收 益率 。 3.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由 于债 券发 行人出 现违 约 、 无 法支 付 到期本 息 , 或 由于 债券 发 行人信 用等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级下降 导致 债券 价格 下降 ,而导 致的 损失 。 4.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是指 某些 流动性 不佳 的证 券使 投资 者在买 卖证 券时 较难 获得 合理的 价 格或者 要付 出更 高的 费用 。 短 期资 金市 场金 融工 具 的流动 性相 对较 好 , 但 是 在特殊 市场 情况 下 ( 加息 或市 场资 金紧 张 的情况 下 ) 也 会出 现部 分 品种交 投不 活跃 、 成交 量 不足的 情形 , 此 时如果 基金 赎回 金额 较大 ,可能 会导 致基 金净 值出 现波动 。 5.通货 膨胀 风险 通货膨 胀风 险反 映了 由于 物价水 平的 上升 导致 固定 收益证 券的 实际 收益 率低 于名义 收 益率的 情况 ,甚 至在 极端 情况下 ,实 际收 益率 为负 (通货 膨胀 率高 于名 义收 益率) 。 6.政策 风险 政策风 险主 要指 由于 中央 政府的 货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的变动 导致 短期 资金 市场 波动所 引 发的风 险。 (二)操作风险 1.交易 风险 交易风 险是 指因 交易 执行 流程不 畅 、 指 令传 输错 误 、 交 易策 略和 交易 方法 选 择错误 、 主 观疏漏 差错 、系 统故 障、 交易记 录错 误等 带来 基金 利益的 直接 损失 。 2.清算 风险 指基金 由于 清算 交收 、 会 计核算 等业 务出 现差 错 , 从而给 投资 人 、 基 金或 基 金管理 人造 成损失 的风 险。 (三)法律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法规 风险 来自 于违反 有关 法律 、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监 管部 门的有 关政策 法规 、通 行惯 例或 道德标 准, 或法 律法 规不 明确的 情况 。这 些风 险都 有可能 导致 本基金 遭受 罚款 、民 事赔 偿或信 誉损 失。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 合 同》 经持 有人 大会表 决终 止的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3、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4、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托 管人承 接其 原有 职责 的 ; 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 情况。 (二)基金资产清算 组 1、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自 基 金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 工 作日内 成立 清算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组 成: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组 成。 基金 资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职 责: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资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 价 、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 以自 己的 名义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 4、基 金资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2) 对基 金资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分 配 。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资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资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四)基金剩余资产 的分 配 基金资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五)基金资产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资 产 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2 个 工作 日 内由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公告 ;清算 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 时公告;基金清算结 果由 基金资产清算组经中 国证 监会批准后 2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 (六)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长城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 作 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 (2)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法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的 约定运用 并管理 基金财 产 并独立 决定 其投 资方 向和 投资策 略 ; (3) 获取 基金 管理 费 以 及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收 入 ; (4)办理 或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发售 、申购 和登记 事 宜 ; (5)作为 本基金注 册与过 户登记人 办理基金 注册与 过户登记 业务并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 办 理基 金注 册 与过户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费 用 , 或 选 择、 更换 基金 注 册登 记 代理 机构 , 办理 基 金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业 务 , 并按照 基金 合同 对基 金注 册登记 代理 机构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 (6)监督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行为, 如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基 金合同或 《基金 法》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7 ) 选 择和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 对其 销售 代理 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如认 为基 金 销售代 理 人违反本 《基金合 同》 、基 金销售与 服务代理 协议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 报中国证 监 会 和其它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8) 按 照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 (9)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形 出现时, 决定拒绝 或暂停 受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暂 停受理 基 金份额 的赎 回 ;


(10 ) 按 照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日收 益 和 基金 七日 年 化收 益率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 (11 ) 依 照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代表 基 金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所 产 生的权 利;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3 ) 依据 《 基金 法 》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 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中介 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率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整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决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定基金 的除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7)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 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 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2)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5)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6)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 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7)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8)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9)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0)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2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13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14) 遵守 《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15)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16)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财务 会计 报告 ; (17) 按照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18 ) 负 责基 金注 册登 记,并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或委 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机 构办 理 本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业 务; (19 ) 配备 足够 的 专业 人 员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或委 托符 合条件 的其 它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2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2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2 ) 采 取所 有必 要措 施 对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 的行 为进 行纠正 和补 救 ; (23 ) 因 基金 计价 错误 给 投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 管 理人对 不应 由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人 追偿; (24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内 发出 ;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 有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得 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6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 15 年 以上 ; (28) 负责 为基 金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律 师事 务所 ; (29)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 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的资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其他法 定收入和 其他法律 法规允 许或监 管 部门批 准的 约定 收入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认为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违反 基金合 同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专用 银行存 款账 户以 及证 券账 户 ; (6 ) 按 照 《 基金 法 》 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提 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7) 法律 、 法规 、 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 2 、根据《基金法》 、 《运 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 遵守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2)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3)设有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委托其 他 人托管 基金 资产 ; (5)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净 值、 基金 日收益 和基 金七 日收 益率 ; (6)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资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设 立 证券 账户 、 银行 存款账 户等 基金 资产 账户 , 负 责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的 清算交 割,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负 责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9)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0)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11 ) 采 取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使基 金单 位的 认购 、 申 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 《基 金 合同》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 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3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符 合 《 基金 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4 ) 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 义务 , 负 责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在基 金 定期报 告内 出具 基金 托管 人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行 为 ,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5)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15 年 以上;





(16)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册 并与 基金 管 理 人核 对; (17)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 管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0)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1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22) 按照 《基 金法 》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3) 按照 《基 金合 同》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2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发 行的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本 《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 签章为 必要 条件 。每 份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按《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发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 并 享有 因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 构和注 册登 记人 的过 错导 致其损 失的 求偿 权;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5)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及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 但根 据法律法 规 的要求 提高该 等 报酬 标 准 的除 外 ; 9)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 项;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它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2)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在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范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5)除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它情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形。 2、会 议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该比 例以 提出 提议之 日提 请人 所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与基金 总份 额之 比例 计算 , 下 同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应当自 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开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集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含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 (5) 如在 上述第 4 条情 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三 十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7)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3、通 知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 议 召 开前 30 天 , 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至 少一种 全国 性信 息披 露报 刊上公 告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登记 日; 4)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 决 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寄 交的 截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现 场开 会 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 席 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2)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50% ) 。 (2) 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授权 代表 ( 如基 金托 管 人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 2)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小 于 在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 3) 上 述第 3) 项中 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 规 定 。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采 取通 讯方 式 进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 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 合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 有效 出席 的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投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 金份额 总数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 决定 提 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或者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议 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 (2) 议事 程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 举产 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 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 公 布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 后 两个工 作日 内由 会议 召集 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 公证机关 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一 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含 三分之 二 ) 以 上通 过方 可 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 人 、 提 前 终止基 金合 同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提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视 为 有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 符 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 表 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 可 以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 立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清 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 行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 清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当由会议召集人 自 通 过之 日 起 五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或 者备案 ,并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除非 《基 金合 同》 或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 生 效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至少一 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五)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 算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本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第 四部 分第 一条 第 1 款 规定 的对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情 形,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除上 述第 1 项 规定 的 情形外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可 对 基金 合同的 内 容 进行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合 同的 内容进 行变 更 应 当按 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进行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经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终止 的;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基 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理 人承 接其 原有 职责 的 ; (4)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5)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它情况 。 3、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1)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 自 基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 算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组成 :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组成 。基 金资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 基 金资 产清算 组 职责 :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资产 清 算组 可以依 法以 自己 的名 义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金 资产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资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资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分配 。 4、清 算费 用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资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资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资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6、基 金资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资 产 清 算报 告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2 个工 作 日内由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公 告;清 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清算 结果 由基金 资产 清算 组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后2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 7、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六)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 基金 合同 》受 中 国法律 管辖 。 (七)基金合同的效 力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并经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后生效 。 2、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3、 《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 构二份 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各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4、 《 基金 合同 》 存 放在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也 可 按工本费 购买《基 金合同 》印制件 或复印件 ;如涉 及争议事 项需协商 、仲裁 或诉讼的, 《 基 金合同 》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长城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电话:0755 -23982338 传真:0755 -23982328 联系人 : 袁 江天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元 人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55 号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 、 特 定 客户资 产管 理 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 其 他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郑鹏 成立时 间:1992 年10 月14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6,849,725,776 元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 复(1992 )391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服务 及担 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 ; 提 供保 险 箱服务 ; 外汇 存款 ; 外 汇 贷款 ; 外 汇汇 款; 外汇 借 款; 外汇 票据 的 承兑和 贴现 ; 自营 或代 客 外汇买 卖 ;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发行 或代 理 发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外 币兑 换; 外汇 担 保; 外币 租赁 ; 贸 易、 非 贸易结 算 ; 资 信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调查 、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 社 保 基金托 管 ; 保 险资 金托 管 、 委 托资 产托 管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 监 督与 核查 1、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协 议和 有关 基金 法规的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 投资对 象 、 基 金资 产的 投 资组合 比例 、 基金 资产 的 核算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 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费 用的 支付 、 基 金 申购资 金的 到账 和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基 金的 融资 条 件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 合 规 性进行 监督 和核 查,其 中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监 督和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后三 个月 开始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或 有关基金 法规规 定 的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 ,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过 失致使 基金 投 资者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2、根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托管 人 是否及 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划款 指令 、 是否 擅自 动 用基金 资产 、 是否 对基 金 资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是否 按时 将分 配给 基 金持有 人的 收益 划入 分红 派息账 户等 事项 ,对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监 督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 进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未 对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资产 灭失 、 减 损或处 于危 险状 态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立 即以 书面 的方 式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纠 正并采 取必 要 的补救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 人的行为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 协议或有 关基金 法 规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管人限 期纠 正。 3、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对方 依照本协 议对基金 业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 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资产保管 1 、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 应 安全 保管 所收 到 的基金 的全 部资 产 。 基 金 资产应 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自 有资 产。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为基 金设 立独立 的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 人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管 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整 地 保管基 金资 产;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 行 运用、 处分 、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 产。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 有效控 制下 的 实 物证 券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发 生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 通知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 资产没 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 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对于基 金申 ( 认) 购过 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 应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 到 达托管 人处 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 配 备 足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事 宜;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监 控制 度 , 对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的部 门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风 险。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 开设的 “长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认购 专户” 。 基金设立 募集期满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 验 资 完成 , 基 金管 理 人应将 属于 本基 金资 产的 全部资 金 存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中, 基金 托 管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基 金资产 接收 报告 。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 设基 金银 行账户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 存款 。 该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 均 需通 过 本基金 的基 金银 行账户 进行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 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的活 动。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人民 币银 行结 算账 户 管理办 法》 、 《 现金 管理 条 例》 、 《中 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 付管理 的通 知》 、 《 支付 结 算办法 》 以及 中 国人民 银行 的其 他规 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 交 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 金,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管 理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 金的任 何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用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 托管 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 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 行证 券投资所涉及 的资金 结算 业务 。 结算 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基 金的 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5 、债券托管账户 的开设 和 管理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人 民银 行申 请基 金进入 全 国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易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 国外汇 交易 中心 开设 同业 拆借市 场交 易 账户 ,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设债 券托 管乙 类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申 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债 券和 资金 的清算 。 在上 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银监 会进行 报备 。 (2)同业 拆借市场 交易账 户和债券 托管账户 根据中 国人民银 行、中国 外汇交 易中心 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 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补充 协议 , 进 行使用 和管 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 购主协 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本 。 (3)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时 代表基金 签订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质 押式回 购 主协议 及买 断式 回购 主协 议,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 保存 。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因业 务发展而 需要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 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2) 法律 、法 规等 有关 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7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 实 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 保管 ;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代保 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8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 大 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签署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签 署。 签 署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 持有两 份 以上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 如 上 述合同 只有 一份 正本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取得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其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保管 。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四)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日 收益、基金七日收益 率的 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用 于基 金 信息披 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日 收益、 基金 七日 收益 率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估值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日 收 益、 基金 七日 收 益率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 、 基金 日收 益 和基金 七日 收益 率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 签 名 、 盖 章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 传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日收益 和基 金七 日收 益率 予以公 布。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本基 金估值采 用摊余 成本法, 即估值对 象以买 入成本列 示,按实 际利率 并考虑 其 买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余 存续 期内 摊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 金不 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2) 债券 回购 以协 议成 本 列示, 按协 议商 定利 率在 实际持 有期 内逐 日计 提利 息。 (3) 银行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银 行实 际协 议利 率逐 日计提 利息 。 (4)在有 关法律法 规允许 交易所短 期债券可 以采用 摊余成本 法计价前 ,本基 金暂不 投 资于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 (5)为了 避免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按其他 可参考公 允价值 计算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消除或 减少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背 离导 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的 稀 释或其 他不 公平 的结 果,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计 算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组合 摊余成 本与 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之 间的偏 离程 度, 并定 期测 试 其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 指标 确定方 法的 有 效性。 当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按 其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偏 离达 到或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0.50% 时 ,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发 生了 其他 的重大 偏离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与基 金 托管人 商定 后进 行调 整 , 使基金 资产 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映 基金 资产 价值 , 确 保以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不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实 质性的 损害 。 (6)如有 确凿证据 表 明按 上述规定 不能客观 反映基 金资产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在 与基 金 托管人 商议 后 , 按 最能 反 映基金 资产 公允 价值 的方 法计价 。 即使 存 在上述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若采用 上述 1 —4 规 定的 方 法为基 金资 产进 行了 计价 ,仍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计 价方 法。 (7)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估 值。 2 、净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日收益 、基 金七 日收 益率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 损失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 就 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按 照差 错发 生 的具体 情况 , 由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各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 日 收益 、 基 金七 日收 益率 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 金日 收益、基金七日收益 率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 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针对基 金日 收益 、 基金 七 日收益 率差 错处 理 , 如 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 则 按 新的规 定执 行 ;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法 , 在不 违背 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 益的前 提下 , 相 关各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 互利的 原则 重新 协商 确定 处理原 则。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日 收益 、 基 金七日 收益 率与 基金 托管 人的计 算 结果不 一 致 时, 相关 各方 应本着 勤勉 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算 核对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为准 对外 公布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日 收益 、 基 金七 日收 益 率的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其 过错承 担赔 偿 责任, 但有 权向 相关 责任 方追偿 。 3 、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 账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各 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4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 的 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日内 完成 。 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六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基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一 次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完 成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半 年终了 后 60 日 内完 成半 年 报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 会计 年 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年 度 报告编 制并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报 表加 盖公 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 5 日 内立 即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5 日 内进 行复 核 ,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 报完成 当日 , 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30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 中,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对 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公 章, 相关 各方 各自留 存一 份。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五)基金持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 金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权 益 登记日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持 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持有 人名册 、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持有 人名册 由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负责 制定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对基 金持 有人 名册 负保管 义务 。 (六)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 法律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本协议 相关各方 当事人 经协商一 致,可以 对协议 进行修改 。修改后 的新协 议,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修改 后 的新协 议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完必 要的 核准 或备案 手续 后生 效。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 (4) 发生 《基 金法 》或 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账单服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账 户查 询系统 查阅 对账 单。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通过 网站、电 话等方式 向本基 金管理人 定制对账 单。基 金管理 人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对 账单定 制情 况, 向账 单期 内 发生交 易或 账单 期末 仍持 有本公 司旗 下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发送 对账 单, 但由 于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未详 实填 写或未 及时 更 新相关 信息 ( 包括 姓名 、 手机号 码 、 电 子邮 箱、 邮 寄地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 法送出 的除 外。 (二)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 )电话服务 1、24 小时 自动 语音 应答 服务, 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净值查 询、 基金 账户 查询 、 基金 信息 查询等 服务 。 2、工作时 间由专门 客服人 员为投资 者提供全 面业务 咨询(包 括公司信 息、基 金信息 、 基金投 资指 南等 )及 投诉 受理等 服务 。 公司网 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 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868-66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通过工商银行定期定额投资实行费率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12-31 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12 邵城投(122565 ) ”债券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1-05 3 关于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 购、定投和转换转入业务限额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1-06 4 关于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春节假 期前暂停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2-11 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5-03-1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6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泉州银行为旗下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实施费率优 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5-03-16 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最低赎回限额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5-03-24 8 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修 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3-27 9 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3-27 10 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3-27 11 关于长城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清明假 期前暂停 A 级、B 级份额申购 和转换转入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3-31 1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开展 基金转换与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4-24 13 关于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劳动节 假期前暂停 A 级、B 级份额申 购和转换转入业 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4-27 14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中金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及实施申购费率优惠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5-04-29 15 关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与天天 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2015-05-04 16 本期刊登的其他公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注 册登 记人的 办 公场所 以及 相关 网站 , 投 资者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 招募说 明书 复印 件,但 应以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长 城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设立的 文件 (二) 《长 城货 币市 场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长 城货 币市 场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五年 七月 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