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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优质成长A(001673)

红塔优质成长: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重要提示
1、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467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登记机构为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
份额将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5年 8月13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网点公开
发售。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
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
申请可同时办理。
7、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要求
的交易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8、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含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以及代销机构认购,每
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机构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代销机构认购,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0、销售机构(指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
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7月10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的《红塔
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tamc.com.cn) 及代销机构网站,投资
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及其他各代销机构的具体代销网点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3、在募集期间,各代销机构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
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
户服务咨询电话。
1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16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广州农村
商业银行及其他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5、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16咨询
购买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
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
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及代码
基金简称:红塔红土优质成长A,基金代码:001673
基金简称:红塔红土优质成长C,基金代码:001674
(三)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八)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在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对所有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如有变化请以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公告为准)。
(2)其他代销机构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九)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为2015年7月13日至2015年 8月13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
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
3个月。
2、自2015年 7 月 13 日起,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先购先得。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总金额不
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
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如果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
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认
购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3、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发售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在发售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
进行。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认
购需全额交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以净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投资
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
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
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费率表如
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 万≤M<200万 0.60%
M≥200万 按笔收取,100元/笔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第3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款项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80%,该笔认购产生
利息1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 /(1+0.80%) = 9920.63元
认购费用 =10000 - 9920.63 = 79.37元
认购份额 =(9920.63 + 10)/ 1.00 = 9930.6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30.63份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者不得撤销。
有效认购款项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四)基金的认购限制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含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以及代销机构认购,每个账
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机构投资
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代销机构认购,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五)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基金管理人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至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中国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以
下同)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填妥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委托人签名或经公证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
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及银行账户开
户证明文件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非法人单位则为单位负责人,以下同)的基金业务授权委
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章和单位公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字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加盖单位公章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填妥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
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2)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如经办人非机构法定代表人,需提供由机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直销中心打印
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
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投资者需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将足额认购资金以
“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本公司在交通银行开立的“红塔红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当日到账。
户 名: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
账 号:871 903 649 910 518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
承担任何责任。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用途/摘要
/备注栏中正确填写直销账号,并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发生资金异常时及时通知。
投资者应在每次使用预留账户汇款后,于汇款当日17:00前将汇款单传真至本公司直销中
心(传真号:0755-33379015),并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确认(客服热线:4001666916)。
(2)如果投资者当日17:00前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投
资者需在资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
户: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投资者划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通过代销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至16:00(如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代销银行的基金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银行借记卡;
●填妥的基金交易开户业务申请表。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代销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
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授权委托书;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和单位公章的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
●填妥的基金交易开户业务申请表。
T+2 工作日,机构投资者在代销银行柜台查询开户是否成功,销售网点为机构投资者打印
基金代销业务确认书。
3、提出认购申请
(1)个人投资者在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
供以下材料:
●银行借记卡(预先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代销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
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在代销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
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确认。
(2)机构投资者在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
供以下材料:●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加盖预留印鉴的授权委托书;
●转账支票或资金账户卡。
代销银行网点柜员对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认购并打印基金认购、申购
业务回单。
代销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
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在代销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
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
金发行成功后才能确认。
(三)通过代销券商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资金账户(已在该代销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营业部指定银行的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加盖公章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
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预留印鉴;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开立基金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在该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填妥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2)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填妥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在该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1)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
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在该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
购申请。
(2)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并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认购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授权委托书;
●在该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四)通过第三方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资金账户(已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第三方销售机构指定银行的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加盖公章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
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预留印鉴;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开立基金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填妥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2)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1)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
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各第三方销售机构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
提交认购申请。
(2)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并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认购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授权委托书;
●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五)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尽早向本公司直销中心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
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网址:www.htamc.com.cn)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
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3、以上银行、券商和第三方代销机构代销网点开户和认购程序供参考,如销售网点另有
规定,从其规定。
四、清算与交割(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下列条件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基金管理人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并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
(二)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结束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
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四)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五)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发起资
金认购金额不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15
联系人:陈国婧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电话:(020)28019492
联系人:杨华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本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电 话:0755-36855888
传 真:0755-33379015
联 系 人:吴垚
客服电话:4001666916
网 址:www.htamc.com.cn
2、 代销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 址:www.1234567.com.cn
(2)其他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登记机构
名 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电 话:(0755)36855888
传 真:(0755)33379033
联系人:许艺然
网 址:www.htamc.com.cn(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电 话:021-51150298
传 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电 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 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经办注册会计师:乌爱莉、吴翠容
联系人:李妍明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