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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添利宝(001666)

鹏华添利宝: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 经 2015 年 7 月 1 日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下发的《 关 于准予鹏 华添利宝 货币 市场基金注 册的批复 》 (证监许 可[2015]1465 号)注册 ,进行募 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 动 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人 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充分 考虑 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 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 风险, 包 括 但不限 于 : 系统性风险 、 非系统 性风险、 管理风险 、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 险 等。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 基金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 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 负 ”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决策 后, 基金 运 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 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 本基 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 金合同。













































































招募 说 明书 5-1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2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3 九、基金的投资 ........................................................... 29 十、基金的财产 ........................................................... 3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36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4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45 十六、 风险揭示 ........................................................... 50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5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9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8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2 二十三、备查文件 ......................................................... 83







































































招募 说 明书 5-2







































































招募 说 明书 5-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信 息披露办 法》 )等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以及《 鹏华添利 宝货币市 场 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 同)的 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 添利 宝货币市 场 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 或 “ 基金” )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 投资决 策有关的 必 要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 应仔 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 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 明书 5-4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添利 宝货币市 场 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 管 人:指 中 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指《 鹏 华添利宝货币 市 场 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 同 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 金 签订之《 鹏华添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 书:指《 鹏华添利 宝货币市 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鹏 华添利宝 货币市 场 基 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 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8、 投资人 : 指个 人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19、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招募 说 明书 5-5 20、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1、 销售机构: 指鹏华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 售业务 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 基 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2、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3、 登记机 构: 指 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为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 受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 构 24、 基金账户: 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 人 开立的、 记录 其 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25、 基金 交易账户 : 指 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 记录 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 购、 申购、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等 业务而引 起 的基金 份额 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 户 26、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27、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28、 基金 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29、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0、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1、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3、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4、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5、 《业务规则》 :指 《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开放 式 基金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36、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7、 申购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赎回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39、 基金转 换: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 的条







































































招募 说 明书 5-6 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0、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1、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43、元:指 人民币元 44、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45、 摊余成 本法: 指估值对 象以买入 成本列示 , 按照 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价与 折价,在 剩余存续 期内 按实 际利率法 进行 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 46、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指按照相 关法规计 算的 每万份基金 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 益 47、7 日年化 收益率 :指以最 近 7 日( 含节假 日) 收益 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 率 48、 销售服 务费: 指本基金 用于持续 销售和服 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费用, 该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中扣 除,属于 基 金的营 运费用 49、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0、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2、 基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3、 指定媒介 : 指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介 54、不可抗 力: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招募 说 明书 5-7 三 、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 (0755 )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行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 副董事 长、 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 书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邓召明先生 , 董事, 经济学博 士, 讲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北京 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任 科员、 中国证监 会处 长、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党总 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 任科员、 中 共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副处 长、 深 圳证券 结算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 深圳 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 总监、 香 港深业 ( 集团)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 香港深 业控股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 术产业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兼行 政总 裁、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总裁 、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顾问 。







































































招募 说 明书 5-8 周中国先生, 董 事, 会计学 硕士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 。 曾任深圳市华 为技术有 限公司 定 价中心经理 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 任国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外派 财务经理、 高级 经理、 总经 理助理、 副总 经理、 国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人 力资源总 部副总经 理、资金财 务总部副 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 今任国 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资金财务 总部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 经济和商 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 产管理工 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 监、东 方汇理资产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 、农业信 贷另类 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 员会委员 、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官 , 现任 欧利盛 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首 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 业管理 博士,国籍 :意大利 。曾任米 兰德 意志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债券基金 和现金头 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投资管 理部 固定收益组 合和现金 管理业务 负责人 , 圣保罗银行 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销 策划部负 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 )产品和销售部负责 人,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 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 业务负责 人,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市 场官、欧利 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董事,现 任意大利 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投资和养老 金产品部 负责 人。 史际春先生 , 独立董 事, 法学 博士, 国籍: 中 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 中 国人民大 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 兼 任中国法 学会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北京 市人大常 委会和法 制委 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 , 独立董 事, 大 学本科 , 国籍 : 中国 。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 秘 书、 编 辑, 甘 肃 省委研究室 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主 任, 中央金 融 工作委员会 研究室主 任, 中国银 监会政 策法规部( 研究局) 主任(局 长)等职 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 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兼党 委书记;2007 年 12 月 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 兼党委副 书记。







































































招募 说 明书 5-9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 工商管 理硕士 ,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 目涉及制造业 、能源、电信 、跨 国并购;2007 年 加入曼达林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现任曼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执行合 伙人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 研究 生学历 ,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 正 大财务公 司工 作,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监事,现 任深 圳市北融信 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董事长 。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事, 法学学士 , 律师, 国 籍 : 意大利。 曾在 意大利多 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 师, 先后在 法国农业 信贷集 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 品开发部 , 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 作,现在 欧利盛资 本资 产管理股份 公司运营 部工作。 陈冰女士, 监事, 本 科学历, 国籍: 中国。 曾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金 财务部会 计、 上海营业部 财务科副 科长、 资 金财务部 财务科 副经理 、 资金财务 部资金科 经理、 资金财务 部 主任会计师 兼科经理 、 资金财 务部总经 理助理 、 资金 财务总部副 总经理等 , 现任国 信证券资 金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 兼资金运 营部总经 理、融资 融券 部总经理。 苏波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国籍:中 国。历任 深圳 经济特区证 券公司研 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研部研究 员、 客户服务主 管、西部 理财中心 总经理 、 渠道服务二 部总监助 理,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 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总裁助理 、机构理 财部总经 理。 刘慧红女士 , 职工监 事, 本科 学历, 国籍: 中 国。 曾 在中国工商 银行深圳 分行、 平 安 证 券公司工作 ,1998 年 12 月 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 登记结 算部副总 经理 , 现任公 司登记结算 部执行总 经理。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 法学 硕士,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 务所律师 ; 2011 年 7 月加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监察 稽核部法务 主管,现 任监察稽 核部总经 理助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生 ,董事, 总裁,简 历同前。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 ) , 经济 学硕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 中 国国 际金融有限 公司经理 ,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博时 价 值增长基金 基金经 理 、 固定 收益部总 经 理、 基金裕泽基 金经理、 基 金裕隆基 金经理、 股票 投 资部总经理, 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曾就 职于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 投资 部、境外投 资部,历 任副主任 科员、主 任科员、 副处 长,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招募 说 明书 5-10 高鹏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部 监察稽核经 理,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 职 工监事、 督察长,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永杰, 督 察 长, 法 学硕士 , 国籍: 中国。 历 任中共 中央办公厅 秘书局干 部, 中国 证监 会办公厅新 闻处干部 、秘书处 副处级秘 书、发行 监管 部副处长、 人事教育 部副处长 、处长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总经 理。 4、本基金拟 任基金经 理 叶朝明先生, 国籍中国 , 南开大 学经济学 学士,7 年 金融证券从 业经验。 曾 任职于招 商 银行总行, 从事本外 币资金管 理相关工 作;2014 年 1 月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从事 货币基金管 理工作,2014 年 2 月至今担 任鹏华增 值宝 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 理,2015 年 1 月 起至今兼任 鹏华安盈 宝货币市 场基金基 金经理。 叶朝 明 先生具备 基金从业 资格。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总 裁 、党 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初冬女士,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固 定收 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 社保基金组 合投资经 理及鹏华 丰盛稳固 收益债券 基金 、 鹏华双债 增利债券 基金、 鹏华双债 加 利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 冀洪涛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机构 投资部总经 理, 社保 基金组合 投资 经理 。 程世杰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首 席权益投 资官 , 鹏华价值 优势基金 基金经理 。 黄鑫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总 经理 ,鹏华动力 增长基金 基金经理 。 王咏辉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量 化及衍生 品投 资部总经理 , 鹏华中 证 500 指数 (LOF )基金、鹏华地 产分级基 金、 鹏华 沪深 300 指 数(LOF )基金基金经 理。 阳先伟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 定收益 部执行 总经理, 鹏 华丰收债 券基金 、 鹏华 双债保利债 券 基金、 鹏华可转 债债券 基 金基金经 理。 陈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副 总经 理, 鹏华中 国 50 混合 基金基金 经 理 ,鹏华消 费领先混 合 基金基 金经理。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募 集 、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招募 说 明书 5-11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 销售办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 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 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份 ;







































































招募 说 明书 5-12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 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 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 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主要负 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 控制战略和 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招募 说 明书 5-13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监 察稽核部、公 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 开会议对各 类 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 和防范, 对业务过 程中潜 在和存 在的风险进 行通报、 讨论, 并及时采 取 防范和控制 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 和遵循国 家法律 、 法规 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 查, 并 适 时提出整改 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 “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 ”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 职责, 负 责把公 司的风险 控制理念 和措施 落实到每一 个业务环 节当中 , 并负有 把 业务过程中 发现的风 险隐患或 风险问题 及时进行 报告 、反馈的义 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 过不断健 全法人治 理结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 督职能, 力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 利益 输送和内 部人控 制现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人 利益和公 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 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 先的 风险 管理理 念, 并着力培养 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意 识,营造浓 厚的风险 管理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 工及 时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 章制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3) 公司 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 括岗位自 控、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并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体系及内 部控制 制度 :自成立来 ,公司不 断完善内 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 序、 控制措 施以及控 制职责, 建立 健 全内部控制 体系。 通过不 断地对内 部控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更 新,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不 断走 向完善。 (5)建立健 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 制 度、 公司财务制 度等基本 管理制度 以及 包括岗位设 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 手册在内 的业务 流程、 规章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和业 务 流程上进行 风险控制 。 (6)建立了 岗位分离 、相互制 衡的内控 机制: 公司 在岗位设置 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 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 投资与交 易、 交易与 清算、 公司会 计 与基金会计 等业务岗 位的分离 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 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 风险。 (7)建立 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 位责 任制使每位 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 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 险管理系 统:公司 通过建立 风险评 估、 预警、报告 、控制以 及监督程 序, 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风 险进行评 估 、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警







































































招募 说 明书 5-14 与公司管理 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 风险 , 通过明 晰的报告 渠道, 对 风险问题 进行层层 监督 、 管理、 控制,使部 门和管理 层即时把 握风险状 况并及时 、快 速作出风险 控制决策 。 (9)建立自 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 :公司启 用了恒 生交 易系统以及 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 标监 控系统等计 算机辅助 控制系统 , 对 投资比例 限制、 “ 禁 止买入股票 名单 ” 、 交 叉交易等 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 制,有效 地防止了 运作风险 和操守风 险。 (10) 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 股票库制 度: 公 司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加 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 基金的行 业配置比 例、基金 经理个股 授权 、基准仓位 等由投资 决策委员 会决定 。 同时,公司 建立了严 格的股票 库制度、 禁止和限 制投 资股票制度 ,并由研 究小组负 责维护 , 所有股票投 资必须完 全从股票 库中选择 。 公司 还建立 了契约风险 评估制度 , 定期 对各基金 遵 守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人确 知建 立 、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发展 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制 制 度。







































































招募 说 明书 5-15 四 、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25 号中 国光大中心 设立日期: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人 民银行, 银复 1992[15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 币 法定代表人 :唐 双宁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2002 】75 号 投资与托管 部总经理 :曾闻学


托管部门联 系人: 林迈 电话: (010 ) 63636363 传真: (010 ) 63639132 2、主要人员 情况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先 生, 历 任中国人 民建设银 行辽宁 省分行办公 室副主任 (主持 工作) , 中国人民建 设银行沈 阳市分行 常务副行 长,中国 人民 银行沈阳市 分行副行 长、党组 副书记 , 中国人民银 行辽宁省 分行党组 成员兼沈 阳市分行 行长 、 党组书记 , 中国 人民银行 信贷管理 司 司长, 中国 人民银行 货币金银 局局长 , 中国人 民银行 银行监管一 司司长,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党 委委员、 副主席。 现任中国 光大集团 董事 长、党委书 记,中国 光大银行 董事长 、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 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 会主席, 中国 光大国际有 限公司董 事会主席 。 赵欢先生, 现任 中国光大 ( 集团) 总公 司执行董 事、 党委委员, 兼任 中国光大 银行党 委 副书记、 行长。 曾任 中国建 设银行信 贷部业务 管理处 副处长、 处长、 公司 业务部 综合管理 处 处长, 公司业务 部副总经 理, 厦门市 分行副行 长, 公 司业务部副 总经理、 总经 理, 上海市 分 行行长,中 国建设银 行副行长 、党委委 员。 曾闻学先生 , 曾任中 国光大银 行办公室 副总经 理, 中 国光大银行 北京分行 副行长。 现任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与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 理(主持工 作) 。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截至2015 年03 月31日 , 中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托 管国投瑞银 创新动力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投瑞银景 气行业证 券投资基 金、 国 投瑞银 融华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摩 根士丹利 华鑫资源优选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摩根士 丹 利华鑫基础行 业证券投资 基金、工 银瑞







































































招募 说 明书 5-16 信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博时转 债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大成策 略回报 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大成货币 市场基金 、 建信 恒稳价值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光大 保德信量 化核心证 券 投资基金 、 光大保 德信添 天利季度 开放短期 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联安 双佳信用 分 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泰 信先行策 略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商安本增 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农银汇理 深证1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 金、益民核心增长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建信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兴 业商业 模式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工银瑞 信保本2号混 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 国金通 用沪深3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中加货币 市场基金、 益民服务 领先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建信健 康民生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鑫元一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江信 聚福定 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鑫 元稳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国金通 用鑫安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鑫 元合享 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鑫元 半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东方红 睿阳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建信信息产 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共34只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基金资产规模489 亿 元。同时 ,开展 了证券 公司集合 资产管 理计划 、专户 理财、企 业年金 基金、QDII、银行 理财、 保险 债权投资 计划等资 产的托管 及信托 公司资 金信 托计划 、 产业投 资基金 、 股权基 金 等产品的保 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目标 确保有关法 律法规在 基金托管 业务中得 到全面严 格的 贯彻执行 ; 确保基 金托管人 有关基 金托管的各 项管理制 度和业务 操作规程 在基金托 管业 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 ; 确保 基 金财产安全 ; 保证基 金托管业 务稳健运 行;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 理公司及 基金托管 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 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必须渗 透到基金托管 业 务的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岗 位,不留任 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 “ 预防为主” 的管理理念 ,从 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 患于未然, 尽量避免 业务操作 中各种问 题的产生 。 (3)及时性原则。建 立健全各项规 章制度,采取 有 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 , 及时处理, 堵塞漏洞 。 (4)独立性原则。基 金托管业务内 部控制机构独 立 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 机构,业务 操 作人员和内 控人员分 开,以保 证内控机 构的工作 不受 干扰。 3、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招募 说 明书 5-17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会下设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审计委 员会, 委员会委 员由相 关部门的负 责人担任 , 工作重 点是对总 行各部 门、 各 类业务的风 险和内控 进行监督 、 管理和 协调, 建立 横向的内 控管理制 约体制 。 各部门 负责分 管系统内的 内部控制 的组织实 施, 建立 纵向的内控 管理制约 体制。 基 金托管部 建立了 严密的 内控督察体 系, 设立 了风险管 理处, 负 责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业务的风 险管理。 4、内部控制 制度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基 金托管部 自成立以 来严 格遵照 《基 金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运 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等 法律、 法 规的要求 , 并根 据 相关法律法 规制订、 完善了 《中国光 大银行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 务内部控 制规定》 、 《中国光 大银行基金 托管部保 密规定 》 等十余 项规章制 度和实 施细则, 将 风险控制 落实到 每一个工 作 环节。 中国 光大银行 基金托管 部以控制 和防范 基金托 管业务风险 为主线, 在重要岗 位 (基 金 清算、基金 核算、监 督稽核) 还建立了 安全保密 区, 安装了录象 监视系统 和录音监 听系统 , 以保障基金 信息的安 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等 的要求 , 基金托 管人主 要通过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 事 前监 督和事后控 制相结合 、 技术与 人工监督 相结合 等方式 方法, 对基 金投资品 种、 投 资组合比 例 每日进行监 督; 同时 , 对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 收益分配 、基金 费 用支付等 行为 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违反法律 、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等规定 的行为, 及时以 书面或 电话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 在限期 内, 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招募 说 明书 5-18 五 、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 吕 奇志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 502 室 电话:(010 )88082426 传真:(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 筠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花园石 桥路 33 号 花旗大 厦 801B 电话:(021 )68876878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4312 室 电话:(027 )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 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 江新城华 夏路 10 号 富力中 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 )38927993 传真:(020 )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 机构 具体名单详 见本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要求 , 根据实 情, 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 基金 或变更上述 销售 机构 ,并及时 公告。 (二) 登记机构










































































招募 说 明书 5-19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106 传真:(0755 )82021153 联系人: 吴 裙莉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 嘉得信律 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 市罗湖区 笋岗东路 中民时代 广场 A 座201 负责人: 闵 齐双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东路中民 时代广场A 座201 联系电话:0733-32981099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 鲍 泽飞 经办律师: 闵齐双、 鲍泽 飞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 (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 计师:单 峰、 魏佳 亮







































































招募 说 明书 5-20 六 、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 除法 律、 行 政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外, 任 何与基金 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 事人 不得预 留或提前 发售基金 份额。 具体发售方 案以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为准 , 请 投资人就发 售和购买 事宜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一)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 式 ,货币 市场基金 (二) 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 募集方式 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 机构的基 金销售网 点 (包 括基金管 理人的 直销中心及 其他销售 机构的销售 网 点, 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公开发售。 基 金 管理人可以 根据情况 变更、 增减销售 机 构,并另行 公告。 (四)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 最长不 超过 3 个 月, 具 体募集 时间详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及 销售 机构相关公 告。 (五)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 (六) 募集 上限 本基金首次 募集不设 目标上限 。 (七) 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 面值:本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 取认购费 。 3、募集期利 息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 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 金份 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 息 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 4、认购份额 的计算


认购份额= (认购金 额+ 认购 金额利 息)/ 基金份 额初 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 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招募 说 明书 5-21 利息折算的 份额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 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部分舍去 ,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


例 1: 某投资人 投资 100,000 元认 购本基金 份额, 假定 该笔认购金 额产生利 息 69.88 元。 则其认购费 用和可得 到的基金 份额计算 如下:


认 购 份额= (认 购金 额+ 认 购金 额利 息 )/ 基 金份 额 初始 面 值= (100,000 +69.88 )/1.00 =100,069.88 份


即投资人投 资 100,000 元认购 本 基金份 额, 可得到 100,069.88 份基 金份额 (含 利息折份 额部分) 。


(八) 投资人 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安排 投资人可在 募集期内 前往本基 金销售网 点办理基 金份 额认购手续 , 具体 的业务办 理时间 详见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或各销售 机构相 关业 务办理规则 。 2、投资人 认 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的手 续 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所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具体 办理手 续详见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或 各 销售 机构 相关业务 办理规则 。 3、认购的方 式及确认 (1)投资人 认购 时,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 全额 缴款 。 (2)投资人 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基 金份 额 ,但 已受理的认 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 (3) 投 资人 在 T 日规定 时间内提 交的认购 申请 , 通 常应在 T+2 日到原 认购网点 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 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 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请 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 接 收到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认 以登记机 构或基金 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 于认购 申请及认 购 份额的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行 使合法 权利。 否则 , 由此 产生的投 资 人任何 损 失由投资 人 自行承担 。 4、认购的限 额 (1) 本基金销售 机构 每 个基金账 户单笔最 低认购金 额为 0.01 元, 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 认 购金额为 0.01 元, 不设 级差限制。 如果 销售 机 构业务 规则规定的 最低单笔 认购金额 高于 0.01 元人民币, 以 销售 机 构的规 定为准。 本基金直 销中心 单笔认购最 低金额可 由基金管 理人酌情 调整 。 (2)本基金 募集期间 对单个 投 资人的 累 计认购 金额 不设限制。 (九) 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 效前, 投 资人 的认 购款项只 能存入专 门账 户,不得动 用。







































































招募 说 明书 5-22 七 、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 在基 金募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 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且基 金认购人 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 基金 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 规 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 资,自收 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 自基 金管理人 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 金合同》 生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 对 《基金 合同》 生效事宜 予以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 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足募 集生效条 件,基金 管理 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 1、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 已 交 纳 的款项, 并 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 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 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 ; 连续 六 十个工作 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提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 作方式 、 与其他 基 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 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进行表 决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招募 说 明书 5-23 八 、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 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 金 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或本 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 、 新的业务 发展 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 金管理 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整 , 但应在 实 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申购 ,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赎回 ,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日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且 登记机构 确 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 开放日的 申购、赎 回或转换 申请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 ”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以每 份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 ”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 定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但 最 迟应在新的限额实施 前依照《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对上 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招募 说 明书 5-24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 申购 成立;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 时,申购 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 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 金管理人 将在T +7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 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 款处理 。 如遇证券 交易所或 交易市 场数据传 输 延迟、 通讯 系统故障 、 银行 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 或其他 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 程,则赎 回款项在 该等故障 消除 后及时划往 投资人银 行账户。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时 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 资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认情 况。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给投资 人。 销售机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 回的确认 以登记机 构 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 购申请及 申购 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 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本基金对 单个投资 人 不设累 计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上 限 。 2、 投资 人 通过销售 机构申 购本基金 , 单 笔最低申 购金 额为 0.01 元。 如果 销售 机 构业务 规则规定的 最低单笔 申购金额 高于 0.01 元人 民币, 以 销售 机构 的规定为 准。 本基 金直销中 心单笔 申购 最低金额 可由基金 管理人酌 情调整 。 3、投资人 赎 回本基金 份 额时, 可申请将 其持有 的部 分或全部基 金份额赎 回 。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 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 本基 金的申购 、 赎 回价格为 每份基金 单位 1.00 元 。 投资者 申购所 得的份额 等于申购 金额除以 1.00 元,赎 回所得的 金额等于 赎回份额 乘 以 1.00 元。 2、申购费率







































































招募 说 明书 5-25 本基金不收 取申购费 。 3、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份额的 计算方法 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 小数 点 2 位 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例 1: 投资 人投资 100,000 元 申购本基 金份额, 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份 额= 100,000/1.00=100,000.00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基金 份额,则 其可 获得 100,000.00 份申 购份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 取赎回费 。 5、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投资者在赎 回基金份 额时,赎 回金额的 计算公式 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份 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 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 益的分配 原则遵 循本招募说 明书第十 二部分 “ 基金 的收益与分 配 ” 。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 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 基金财产承 担。 例2 : 某投资 者T 日持有本基 金份额20,000 份, T 日该投 资者赎回10,000 份, 赎回份额 对应 的T 日未付收益为1.20元,则 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0+1.20=10,001.2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份额 ,则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额 为 10,001.20 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 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 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交易等 ) 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人 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求 履行必要 手 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 基金 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招募 说 明书 5-26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 收益或累计未 分配净收益小 于 零的情形,为保护持 有人的利益 ,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本 基金的申 购。 5、当日超出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总规模限 额。 6、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登 记 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 常情况导致 基 金销售系统 或基金注 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 无法 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4 、5、7、8、9 项暂停 申购情形 时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 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 收益或累计未 分配净收益小 于 零的情形,为保护持 有人的利益 ,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本 基金的赎 回。 5、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 6、接受某笔 或某些赎回 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登 记 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 常情况导致 基 金销售系统 或基金注 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 无法 正常运行。 8、本基金的资产组合 中的重要部分 发生暂停交易 或 其他重大事件,继续 接受赎回可 能 会影响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时。 9、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申 请,基金 管理 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 时不能 足 额支付 ,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 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 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5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







































































招募 说 明书 5-27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 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 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 管理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 赎 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3)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 媒介 上 进行公告 。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3、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招募 说 明书 5-28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 调整刊登公 告的频率。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十一) 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管 理 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 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 于符合条 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 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 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 十六) 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 本基金管理 人可在条 件成熟时 , 在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 可 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方 式进行转 让, 或者办理基 金份额质 押等相关 业务, 届 时无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但 须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或备 案并提前 公告。







































































招募 说 明书 5-29 九 、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 风险和保 持流动性 的基础上 ,力争获 得超 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 资收益率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 法律法 规允许投 资的金融 工具, 包括现 金, 通知存款, 短期 融资券 (包 括 超级短期融资券) , 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 定期 存款、大额存单 等银 行存款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中 期票据 以及资 产支持证券 ,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 的债券回购 和中央银 行票据以 及中国证 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 未来若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货币市 场基金投 资 其 他货币市场 工具的 , 在不改 变基金 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 金风险收 益特征的 条件下 , 本基 金可参与投 资, 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具 体投资比 例限制按 届时有 效 的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货币市 场基金投 资其 他产品,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的 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 三 )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 合宏观经 济运行状 况, 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等政府宏 观经济状 况及政策 , 分 析资本市场 资金供给 状况的变 动趋势, 预测市 场利率 水平变动趋 势。 在此 基础上 , 综合考 虑 各类投资品 种的流动 性、收益 性以及信 用风险状 况, 进行积极的 投资组合 管理。 1、久期策略 结合宏观经 济运行态 势及利率 预测分析 , 本基 金将动 态确定并调 整基金组 合平均剩 余期 限。 预测利 率将进入 下降通道 时, 适 当 延长投 资品种 的平均期限 ; 预测市 场利率将 进入上升 通道时,适 当缩短投 资品种的 平均期限 。 2、类属配置 策略 在保证流动 性的前提 下, 根据各类 货币市场 工具的市 场规模、 信用等 级、 流动性、 市 场 供求、票息 及付息频 率等确定 不同类别 资产的具 体配 置比例。 3、套利策略 本 基金 根据 对货 币市场 变动 趋势 、各 市场 和品种 之间的 风险 收益 差异 的充分 研究 和 论 证, 适当进 行跨市场 或跨品种 套利操作 , 力争 提高资 产收益率, 具体策略 包括跨市 场套利和 跨期限套利 等。 4、现金管理 策略 本基金作为 现金管理 工具, 具有较高 的流动性 要求, 本基金将根 据对市场 资金面分 析以 及对申购赎 回变化的 动态预测 , 通过 回购的滚 动操作 和债券品种 的期限结 构搭配 , 动态调 整 并有效分配 基金的现 金流,在 保持充分 流动性的 基础 上争取较高 收益。







































































招募 说 明书 5-30 5、资产支持 证券的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 合运用战 略资产配 置和战术 资产配置 进行 资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 组合管理 , 并 根据信用风 险、 利率 风险和 流动性风 险变化积 极调整 投资策略 , 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在保证本 金安全和 基金资产 流动性的 基础 上获得稳定 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 依据 (1)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


(2)经济运 行态势和 证券 市场 走势。


(3)投资对 象的风险 收益配比 。 2、投资决策 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 :确定本基金 总体资产分配 和 投资策略。投资决策 委员会定期 召 开会议 ,如 需做出及 时重大决 策或基金 经理小组 提议 ,可临时召 开投资决 策委员会 会议。


(2) 基金经理 (或 管理小组 ) : 设计和调 整投资组 合 。 设计和调整投 资组合需 要考虑的 基本因素包 括: 每日 基金申购 和赎回净 现金流 量; 基 金合同的投 资限制和 比例限制 ; 研究员 的投资建议 ;基金经 理的独立 判断;绩 效与风险 评估 小组的建议 等。


(3)集中交易室:基 金经理向集中 交易室下达投 资 指令,集中交易室经 理收 到投资 指 令后分发予 交易员, 交易员收 到基金投 资指令后 准确 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 小组:对基金 投资组合进行 评 估,向基金经理(或 管理小组) 提 出调整建议 。


(5)监察稽 核部:对 投资流程 等进行合 法合规 审核 、监督和检 查。


(6)本基金管理人在 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 前 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 境变化和实 际 需要调整上 述投资决策 程序, 并予以公 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活 期存款利 率(税后 ) 。 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 金, 具有 低风险 、 高流动 性的特 征。 基于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 投资 比例限制, 选用上述 业绩比较 基准能 够 忠实反映 本基 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 或者有 其他代表 性更强 、 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 比较基 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 , 经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 本基金可 以在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后 变 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 时公告,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 金, 属 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 的低风 险品种, 其 预期收益 和预期 风险均 低于债券型 基金、混 合型基金 及股票型 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招募 说 明书 5-31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 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 余期限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有 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3)本基金 投资于定 期存款 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0% ,根 据协议可 提前支 取且没有利 息损失的 银行存款 ,不受此 限制; (4)本基金 持有的剩 余期限不 超过 397 天但剩 余存 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 债券的 摊余成本总 计不得超 过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5)本基金 买断式回 购融入基 础债券的 剩余期 限不 得超过 397 天; (6)本基金的存款银 行须为具有证 券投资基金托 管 人资格、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业务 资 格或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托 管 人资格的 商业银行 。 本 基金存放在 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7)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8)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公司发行的 短期企业债券 及 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0) 除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 形外, 本 基金债券 正回购 的资金余额 在每个交 易日均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20%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11)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的债 券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 后不得展 期; 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正 回 购的资 金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 分之四十 ;


(12)本基 金的基金 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40% ; (13)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



















































































除上述第 (10) 条 外, 因基 金规模或 市场变化 导致本 基金投资组 合不符合 以上比例 限制 的,基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 ,以达 到上述标准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 有 关约定。 期间, 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 符 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招募 说 明书 5-32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或者 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 交 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遵循持 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 按 照市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基 金 托管人的同 意, 并按 法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分 之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调整上述 限制,则 本基金投 资将 按照调整后 的规则执 行。










































































2、本基金投 资的短期 融资券的 信用评级 应不低 于以 下标准:


(1)国内信 用评级机 构评定 的 A-1 级或相 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 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 以豁免信用评 级的短期融资 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 的信用评级 和 跟 踪评级应 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


1)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 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于中 国主权评级一 个 级别的信用级别(例 如,若中国 主 权评级为 A- 级, 则低于中 国主权 评级一个 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 同时具有 国内信用 评级和国 际信用评 级的 ,以国内信 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 的短期融 资券信用 等级下降 、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 起 20 个交 易日内对 其予以全 部减持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调整上述 限制,则 本基金投 资将 按照调整后 的规则执 行。 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 支持证券须具 有评级资质的 资 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 且 其信用评级 应不低于 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 的资产支 持证券信 用等级下 降、 不 再符合 投资标准的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对其 予以全部 卖出。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调整上述 限制,则 本基金投 资将 按照调整后 的规则执 行。 4、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 以下金融 工具:


(1)股票和 权证;


(2)可转换 债券;


(3)剩余期 限超过 397 天的债 券;


(4)信用等 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


(5) 以定 期存款 利 率为基准 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 券, 但 市场条件发 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交易 市场或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的资产支 持证券;


(7)流通受 限证券;


(8)中国证 监会禁止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招募 说 明书 5-33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范围 、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则 本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限 制。













































































5、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 定,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方 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 列公式计 算 平均剩 余期限: (Σ 投资于 金融工具 产生的资 产× 剩 余期限- Σ 投资 于 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 剩余期 限+ Σ 债券正回购× 剩余 期限)/ (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 的资 产- 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 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 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 待回购债 券、 中 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 其他固定 收益类金 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 的负债包 括正回购 、买断式 回购 产生的待、 返售债券 等。 2、各类资产 和 负债剩 余期限的 确定方法 (1)银行存 款、清算 备付金、 交易保证 金的剩 余期 限为0 天; 证券清算 款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日至 交收日的 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 算; 买 断式回 购履约金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 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 计算 ; 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 取且没 有利息损失 的存款, 若协议 中约定提 前 N 天通知支 取,则实 际剩余天 数大于 等于N 天 时,其 剩余期限按N 天计算 ,实际剩 余天数 小 于N 天时, 其剩余期 限按实际 剩余天 数计算。 (2) 银行 定期存款 、 大额 存单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 算。 银行通知存 款的剩余 期限以存 款协议中 约定的通 知期 计算 。 (3)组合中债券的剩 余期限是指计 算日至债券到 期 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 除 外 :允 许投资 的浮 动 利 率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下 一个 利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 算 ;允许投 资的含回 售条款债 券的剩余 期限以计 算日 至回售日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







































































招募 说 明书 5-34 (4)回购(包括正回 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 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 余 天数计算。 (5)中央银 行票据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 至中央 银行 票据到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 算。 (6)买断式 回购产生 的待回购 债券的剩 余期限 为该 基础债券的 剩余期限 。 (7)买断式回购产生 的待返售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 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 余 天数计算。 (8)短期融 资券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 短期融 资券 到期日所剩 余的天数 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 人将基于审慎 原 则,根据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的 规定或参照 行业内 的 方法计算 其剩余期 限。 平均剩余期 限的计算 结果保留 至整数位 , 小数 点后四 舍五入。 如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对剩余期限 计算方法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招募 说 明书 5-35 十 、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 规范 性文件为 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 售机构和 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 金管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 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招募 说 明书 5-36 十一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交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各类证 券和银 行 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 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 采 用“ 摊余成本 法 ” , 即估 值对象以 买 入成本列示, 按 照票面 利率或协 议 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 折价, 在 剩余存续 期内 按实际利率 法进行摊 销, 每日 计提损益 。 本基金不采 用市场利 率和上市 交易的债 券和票据 的市 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 2. 为 了 避 免 采用 “ 摊 余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与 按 市 场 利 率和 交 易 市价 计 算 的 基金资产净 值发生重 大偏离 , 从而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产生 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 果, 基 金 管 理人 于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对 基金 持有的估 值对 象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 影子 定 价 ”。当 “摊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影 子定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偏离达到 或超过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风 险控制的 需要 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 程度达到 或 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参 考成交价 、市场利 率等信息 对投资组合 进行价值 重估,使 基金资产 净值更能 公允 地反映基金 资产价值 。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是 按照相 关法规计算的 每 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精 确到小数点 后第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本 基金的收益 分配是按 日结转份 额的,7 日年化收益 率是以最 近 7 日( 含节假 日) 收益 所折算 的 年资产收益 率, 精确 到 0.001% , 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招募 说 明书 5-37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 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 估值 结 果发送基 金 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 产的计价 导致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小数点后 4 位或七 日年化收 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发生差 错时,视 为估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 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差错 、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任 。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 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 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 如果获 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 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基 金 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招募 说 明书 5-38 成基金资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 。 (6)如果出现估值错 误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损 方 进行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行政 法 规、 《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 金管理人自行 或依 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 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 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 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估 值错误 。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 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 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 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 转变, 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 决定延迟估 值;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 益和七日 年化 收益率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负 责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日交 易 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各 类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复核 确认后发 送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予 以公布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3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招募 说 明书 5-39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 误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错误 ,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 此造 成的影响。







































































招募 说 明书 5-40 十 二 、基 金的 收益 分 配 (一)基金的利润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损益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本基金同 一类别内 的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为红利 再投资, 免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每日分配、按日 支付 ” 。本基 金根据每日基 金 收益情况,以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 收 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 每日计算 当日收益 并分配 , 每日 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 日收益分 配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第 3 位 按去尾原 则处 理,因去尾 形成的余 额进行再 次分配 , 直到分完为 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 益情况,将当 日收益全部分 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大于零时, 为 投资人记正 收益; 若 当日已实 现收益小 于零时 , 为投 资人记负收 益; 若当 日已实现 收益等于 零时,当日 投资人不 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分配 时,每日收益 支 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 利 转基金份额 ) 方式 , 投 资人可通 过赎回基 金份额获 得现 金收益; 若投资人 在当日收 益支付 时, 其当日净收 益为正值 , 则为投 资人增加 相应的 基金份 额, 其当日 净收益为 零, 则 保持投资 人 基金份额不 变, 基金 管理人 将采取必 要措施尽 量避免 基金净收益 小于零, 若当日 净收益小 于 零时, 缩减投资 人基金份 额。 若投资 人赎回基 金份额 , 其收益将结清; 若收益为 负值, 则从 投资人赎回 基金款中 扣除; 基金管理 人有权通 过销售 机构或自行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追索,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应予支 付; 6、当日申 购的基金份 额自下一个工 作日起,享有 基 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 基 金份额自下 一个工作 日起,不 享有基金 的收益分 配权 益;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调 整基金收益 分 配原则和支 付方式,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8、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后确 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 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分 配。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一 个开放 日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应 于节假日 结 束后 第二个自然 日, 披露 节假日期 间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 以及 节假日后 首个开放 日的每万 份







































































招募 说 明书 5-41 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法律 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本基金每 日例行对上 一日 实现的 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每 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 告。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 十八部分。







































































招募 说 明书 5-42 十 三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销售服务 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7% 年费 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27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08% 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日 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的年 销售服务 费率为 0.25% , 基金份额 的销售 服务费计提 的计算公 式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招募 说 明书 5-43 H 为每日 基金份额 应计提的 基金销售 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 务费 划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注册 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 记机构代 付给 销售 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 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 上述 “ 一 、 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10 项 费用 ” , 根据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 ,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 资的相关 税收,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 人按 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 的规定代 扣代缴。







































































招募 说 明书 5-44 十 四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 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招募 说 明书 5-45 十 五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 媒介 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 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 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 说明 基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益 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 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介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 关更







































































招募 说 明书 5-46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 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 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登载 《基 金合同 》 生效 公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 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 至 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 方法 如下: 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当 日基金份 额的已实 现收 益/ 当日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 算方法: 7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最近 七个 自然 日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按每 日复 利折算 出的 年 收 益率。计算 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 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 第 i 个自然 日( 包括 计算当 日) 的每 万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采用四 舍五入保 留至小数 点后 第 4 位, 7 日年化 收益率采 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 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 第 3 位。 如果基金 成立 不足七日, 按类似规 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 理 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 网 站、 基金份 额销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 交 易日(或自然日)基 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上 述市场交 易日(或 自然日 ) 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 净值、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登载 在 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招募 说 明书 5-47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 式。 (六)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 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财 产、基金 管理业务 、基金 托管业务 的 诉讼或者仲 裁;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招募 说 明书 5-48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七)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 媒介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八)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 当 依法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九)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法 披露其所 管理的证 券投资基 金投 资资产支持 证券的情 况, 并 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不得有虚 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 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年报及半 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 的资 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 持证 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 产支 持证券总额 、 资产 支持证券 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比 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 明 细 。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 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 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 、审查 , 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 确认。







































































招募 说 明书 5-49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 媒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 媒介 不 得早于指 定 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招募 说 明书 5-50 十 六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的风 险主要包 括: 系统性 风险、 非系统 性风险 、 管理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本 基金 特定风险及 其他风险 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系统 性风险是 指因整 体政治 、 经济、 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 风险,主 要包括政 策风险、 经济 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和购买力 风险等 。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 指政府有 关证券市 场的政策 发生重大 变化 或是有重要 的举措、 法规出 台, 引 起债券价格 的波动, 从而给投 资带来的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经济运行具 有周期性 的特点 , 经济运 行周期性 的变化 会对基金所 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 面产 生影响,从 而影响证 券的价格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的变化 直接影响 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 益率, 影 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 本, 并 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 上市公司 的盈利水 平。 基金 投资于债券 和股票, 其收益水 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 的影 响。 4、购买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 而 现金的 购买力可能 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 响而 下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投资 收益下降 。


5、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 降将影响 固定 收益 类证券利 息收入的 再投 资收益率 , 这与利 率上升带 来的价 格风险互为 消长。 在利率 走低时, 再 投资收益 率就会 降低, 再投资的 风险加大。 当利率上 升 时,债券价 格会下降 ,但是利 息的再投 资收益会 上升 。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 险是指个 别证券特 有的风险 ,包括公 司经 营风险、信 用风险等 。


1、公司经营 风险


公司的经营 受多种因 素影响 。 基金所 投资债券 对应的 公司经营不 善, 能够 用于分 配的利 润减少, 公 司无法偿 还债券 利息的风 险。 虽然 本基金 可通过分散 化投资减 少这种非 系统性风 险,但并不 能完全消 除该种风 险。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 无法按时 还本付息 , 而使 投资遭受 损失的 风险为信用 风险。 这 种风险 主要表 现在公司债 券中, 公 司如果 因为某种 原因不能 完全履 约支付本金 和利息, 则债券 投资就会 承 受较大的亏 损。 广义 的信用 风险不仅 指企业的 违约风 险, 还包括 市场信用 利差扩 大及企业 信







































































招募 说 明书 5-51 用评级下降 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基金的收 益 水平与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水平 、 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 大。 因此 基金可 能因为基 金 管理人的因 素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 临基金资 产不能迅 速、 低 成本地转 变成现 金, 或者不 能应付可 能出现 的投资 人大额赎回 的风险 。 前者是 指金融资 产不能及 时变现 或无法按照 正常的市 场价格交 易而引起 损失的可能 性。 为应 付投资人 的赎回 , 基金资 产需保 持一定的流 动性, 从 而在收益 性方面可 能会有些损 失, 影响 基金投资 目标的实 现。 后 者是指 在开放式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 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巨 额赎回可 能会产生 基金仓 位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动性 风险, 甚至影响 基 金单位净值 。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货币市 场工具, 可 能面 临较 高流动性 风 险以及货币 市场利率 波动的系 统性 风险。货币 市场利率 的波动会 影响基金 的再投资 收益 ,并影响到 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 的变动 。 同时为应对 赎回进行 资产变现 时,可能 会由于货 币市 场工具交易 量不足而 面临流动 性风险 。 本基金采用 摊余成本 法进行基 金资产估 值,基金 份额 净值始终为 1.00 元。 但是,当 基 金资产所投 资债券出 现违约时 ,可能导 致赎回开 放日 基金份额净 值无法保 证为 1.00 元,从 而产生风险 。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出现 故障 产生的风险 ;


2、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 的 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 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招募 说 明书 5-52 十 七 、基 金的 终止 与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 效 之日起在指 定 媒介 公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招募 说 明书 5-53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 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 说 明书 5-54 十 八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 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 转 让或 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 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 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 (2)了解所 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 资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 费







































































招募 说 明书 5-55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3)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4) 在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 的前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5)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招募 说 明书 5-56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 按有关 规 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 益率;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 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 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 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招募 说 明书 5-57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 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 益 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 基







































































招募 说 明书 5-58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 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暂不 设置日常 机构,日 常机构的 设置和相 关规 则按照法律 法规的有 关规定进 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招募 说 明书 5-59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 规 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低基金 的销售服务 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 式; (4)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 响的情况下 , 增加、 减少、调 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 置; (5)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 响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调整有关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 (6)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 响的情况下 ,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7) 《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情况 ; (8)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9)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10)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 开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招募 说 明书 5-60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 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 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人 ,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 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







































































招募 说 明书 5-61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 分之 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 集人可以 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 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 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 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 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 分之 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 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 (含三分 之一) 以 上基金 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 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 况下,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 书 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在会 议召开方式 上, 本基 金亦可 采用其他 非







































































招募 说 明书 5-62 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 方式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会议程序 比 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 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 含 二分之 一 ) 通 过方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招募 说 明书 5-6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 表面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 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 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招募 说 明书 5-64 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九 )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 事程序 、表 决条 件 等 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 法律法 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修改 和调 整,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生效后方 可执行, 并自决议 生效 之日起在指 定 媒介 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 报告出具 法







































































招募 说 明书 5-65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上海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该会 届 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上海 市。 仲 裁裁决是终 局的, 对 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仲裁 费用和律 师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招募 说 明书 5-66 十 九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1998 ]31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中 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国务院 、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404.3479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证 监基金字 【2002】75 号 联系人:林迈 联系电话:010-63636363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 比例进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 于法律法 规允许投 资的金融 工具, 包括现 金, 通知存款, 短期 融资券 (包 括 超级短期融资券) , 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 定期 存款、大额存单 等银 行存款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中 期票据 以及资 产支持证券 ,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 的债券回购 和中央银 行票据以 及中国证 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







































































招募 说 明书 5-67 未来若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货币市 场基金投 资 其 他货币市场 工具的 , 在不改 变基金 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 金 风险收 益特征的 条件下 , 本基 金可参与投 资, 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具 体投资比 例限制按 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货币市 场基金投 资其 他产品,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的 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二)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 督: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 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 余期限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有 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得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3)本基金 投资于定 期存款 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0% ,根 据协议可 提前支 取且没有利 息损失的 银行存款 ,不受此 限制; (4)本基金 持有的剩 余期限不 超过 397 天但剩 余存 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 债券的 摊余成本总 计不得超 过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5)本基金 买断式回 购融入基 础债券的 剩余期 限不 得超过 397 天; (6)本基金的存款银 行须为具有证 券投资基金托 管 人资格、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业务 资 格或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 人资格的 商业银行 。 本 基金存放在 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7)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8)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公司发行的 短期企业债券 及 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0) 除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 形外, 本 基金债券 正回购 的资金余额 在每个交 易日均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20%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11)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的债 券回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 后不得展 期; 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正 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 分之四十 ;


(12)本基 金的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40% ;







































































招募 说 明书 5-68 (13)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



















































































除上述第 (10) 条 外, 因基 金规模或 市场变化 导致本 基金投资组 合不符合 以上比例 限制 的,基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 ,以达 到上述标准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期间, 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 符 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或者 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 交 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遵循持 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 按 照市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基 金 托管人的同 意, 并按 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 重大 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分 之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调整上述 限制,则 本基金投 资将 按照调整后 的规则执 行。










































































2、本基金投 资的短期 融资券的 信用评级 应不低 于以 下标准:


(1)国内信 用评级机 构评定 的 A-1 级或相 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 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 以豁免信用评 级的短期融资 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 的信用评级 和 跟踪评级应 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


1)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 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于中 国主权评级一 个 级别的信用级别(例 如,若中国 主 权评级为 A- 级, 则低于中 国主权 评级一个 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 同时具有 国内信用 评级和国 际信用评 级的 ,以国内信 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 的短期融 资券信用 等级下降 、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 起 20 个交 易日内对 其予以全 部减持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调整上述 限制,则 本基金投 资将 按照调整后 的规则执 行。 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 支持证券须具 有评级资质的 资 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 且 其信用评 级 应不低于 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 的资产支 持证券信 用等级下 降、 不 再符合 投资标准的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对其 予以全部 卖出。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调整上述 限制,则 本基金投 资将 按照调整后 的规则执 行。 4、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 以下金融 工具:


(1)股票和 权证;


(2)可转换 债券;










































































招募 说 明书 5-69 (3)剩余期 限超过 397 天的债 券;


(4)信用等 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


(5) 以定 期存款利 率为基准 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 券, 但 市场条件发 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交易 市场或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的资产支 持证券;


(7)流通受 限证券;


(8)中国证 监会禁止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范围 、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则 本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限 制。 (三)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 十五条 第(十二) 款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 销的证券 , 或者 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 交 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遵循持 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 按 照市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基 金 托管人的同 意, 并按 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 重大 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 议, 并经 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四)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投 资运 作之 前按 照规 定的数 据格式 向基 金托 管 人 提供符 合法 律 法 规及行业标 准的、 经 慎重选择 的、 本 基金适用 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并 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 基金 管理人应 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 对手。 基金托管 人事后监 督基金管 理人是 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 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 新, 新名单 确定前已 与本次 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 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进行 结 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 方式的 ,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 理由,并在与 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 按银 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 并承 担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 同造成的 损失, 基金托管 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 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 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时 ,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不承 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 (五) 基金 管理人投 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应符合 相关法 律法规约定 。 基金管 理人应 根据本







































































招募 说 明书 5-70 协议的规定 与基金托 管人签订 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风 险控制补充 协议。 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 中 小企业私募 债前, 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资产 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 的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相关制度。 在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过程中 , 基金 管理人应合 理控制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的比例。基 金托管人 将严格按 照补充协 议中的约 定对 相关业务进 行监督和 审核。 (六) 基金 管理人投 资银行 定期存款 应符合相 关法律 法规约定。 基金管理 人应根 据本协 议的规定与 基金托管 人签订投 资银行定 期存款风 险控 制补充协议 。 基金 管理人在 投资银行 定 期存款的过 程中, 必须符 合补充协 议就投资 品种、 投 资比例、 存款期 限等方面 的限制。 在 投 资过程中, 基金托管 人 将严格 按照补充 协议中的 约定 对相关业务 进行监督 和审核。 (七) 基金 管理人投 资中期 票据应符 合相关法 律法规 约定。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本 协议的 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签 订投资中 期票据风 险控制补 充协 议。 基金 管理人在 投资中期 票据的过 程 中, 必须严 格按照补 充协议中 的限制性 约定进 行投资 。 在投资过 程中, 基金托管 人将严格 按 照补充协议 中的约定 对相关业 务进行监 督和审核 。 (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 的规定, 应及时以 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收 到书面通 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 , 就基金 托管人合 理的疑义 进 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 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九) 基金 管理人有 义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 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 ,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 金托管 人合理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要 求 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 项, 基 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十) 若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十一)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 托 管协 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招募 说 明书 5-71 (一)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值和七日 年化收益 率、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 根 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本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 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 ,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料 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 在 规定时间 内 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 督, 情 节严重或 经基金 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 券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 的其他 账 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 令,按照基金 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 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到账 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 达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并配 合 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 由此 给基金财 产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关当 事 人追偿基金 财产的损 失;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委 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募 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理人 开立的 “基金募集 专户” 。 该账户由 基金 管理人开立 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 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 额







































































招募 说 明书 5-72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 定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金托管 专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 的 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 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 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专 户的名称: 鹏华添利 宝货币市 场基金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的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设基 金 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 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 支活动, 包括 但不限于 投资、 支 付赎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 益、 收取申 购 款,均需通 过基金托 管专户进 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 立和管理应符 合有关法律法 规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 有 关规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 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仅 限于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 ,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 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基 金 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托管 的基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付 金、 交收 价差资 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议订 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 及相关账 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 照上述关 于账 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五)银行 间债券托 管专户的 开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 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交易 ; 基金托 管人负 责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招募 说 明书 5-73 有限责任公 司和银行 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 开设 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托管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 算。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基金 托管人保 管协议正 本, 基金管理人 保存协议 副本。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签订日 之后, 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时 , 如果涉 及相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 助基金托 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开立有关账 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 使用 并管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银 行间清算 所股份 有限公司 或票据营 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 ,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管人 持 有。 实物证 券等有价 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 办理。 基 金托管人 对 由基 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委托 保管的 机构 以外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 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保管 。 除本协 议另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 同、 基金信 息披露协 议及基 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 的重大 合同,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时将重 大合同传 真 给基金托 管人,并 在 30 个工作日 内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 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 以上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 原件核对一致 的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 真件,未 经双方协 商一致或 未在 合同约定范 围内,合 同原件不 得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 及程 序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是按照 相关 法规计算的 每万份基 金份额的 日已实现 收益, 精确到 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本基 金的收益 分配是按 日结转份 额的,7 日年 化收益率是 以最近 7 日( 含 节假日) 收益 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 率,精确 到 0.001% , 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 入。国家 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每个交易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及 7 日年 化收益率 , 并按 规定公







































































招募 说 明书 5-74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应每交易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 《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 基金 管理人每 个交易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发 送 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外公布 。 3、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 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 仍无 法达成一 致意见 的,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各类证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 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 用 “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 象 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照票面利率 或 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 价与折价 , 在剩 余存续 期内 按实际 利率法进 行摊销 , 每日计 提 损益。本基 金不采用 市场利率 和上市交 易的债券 和票 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 产 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 交易市价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发生 重大偏离 , 从而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益产 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 结果, 基 金管理人于 每一估值 日, 采用 估值技术 , 对基 金持有 的估值对象 进行重新 评估,即 “影子定 价 ”。当 “摊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影 子定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偏离达到 或超过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风 险控制的 需要 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 程度达到 或 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参 考成交价 、市场利 率等信息 对投资组合 进行价值 重估,使 基金资产 净值更能 公允 地反映基金 资产价值 。 (3)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招募 说 明书 5-75 3、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3)项 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 基 金份额净值 错误处理 。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 确 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 产的计价 导致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小数点后 4 位或七 日年化收 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发生差 错时,视 为估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 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差错 、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任 。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 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 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 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 如果获 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 额加上已 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基 金 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招募 说 明书 5-76 成基金资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 。 (6)如果出现估值错 误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损 方 进行赔偿,并且依据 法 律、行政 法 规、 《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 金管理人自行 或依 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 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 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 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估 值错误 。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 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 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四)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 转变, 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 决定延迟估 值;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五)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六)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独立 地设置 、 记录 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 账册。 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 应以基 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若 当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 册为准。







































































招募 说 明书 5-77 (七)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 金财务报 表后 ,进行独立 的复核。 核对不符 时,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 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3、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 复核时间 安排 (1)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月结束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月度 报表的编制 ; 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的编 制; 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 成基金半 年度报 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 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 的, 基 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 告。 (2)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完 成报表编 制, 将 有关报表 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国家 有关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应留足充 分的时间 ,便于基 金托管人 复核 相关报表及 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管 , 基金 管理人应 定期向基 金 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托管人 得到基 金管理人提 供的 持有 人名册 后 与基金管 理人 分别进 行保管。 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 电子或文 档的 形式,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 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 任。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或 有权机关 另有要求 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 因编制基 金定期报 告等合理 原因要求 基金 管理人提供 相关资料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 无故拒 绝或延 误提供, 并 保证其真 实性、 准确性和 完 整性。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 他用途 , 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而产生 的或与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好 协商未 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上海国 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 按 照该会 届时有效 的 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上 海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各方 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仲 裁费用和律 师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 勉、







































































招募 说 明书 5-78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备案 。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







































































招募 说 明书 5-79 二 十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服务 内容,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 向投资者 提供,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实际业 务情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 修改服务 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 本基 金 管理人 大力发展 基金电 子商务, 并 已开通基 金网上 交易系 统, 投资者可 登陆本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 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 询等已开 通的各项 基金网上 交易业务 。 同 时, 投资者 可关注鹏 华基金 官方微信 帐 号(微信 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 查询功能 , 绑定个人账 户之后 ,还可实 现账户查 询 功能和交易 功能。 基 金管理 人也将不 断努力完 善现有 技术系统和 销售渠道 , 为投 资者提供 更 加多样化的 交易方式 和手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向发生 交易且基 金管理人 持有其真 实、 准确、 完整 联系方式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 或电子文 件形式定 期或不定 期寄送新 开户 欢迎信、交 易对账单、 《鹏友会 》等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 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 道提交信 息定 制申请,在 申请获基 金管理人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手 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 发送所定制 的信息。 手 机短信 可 定制的 信息包括: 月度 短信账单、 公司最新 公告、 持有 基金 周末净值等; 邮 件定制的 信息包 括: 鹏 友会周刊、 电子对账 单等信息 。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业 务发展需要 和实际情 况, 适时 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息 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登录本 基金管理 人网站进 行信息查 询, 通过输入基 金账户号 (或证件 号码) 和查询密码 进入查询 账户, 享有 交易查询、 信 息定制 、 资料修改、 对账 单打印、 理 财刊物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在线客 服、 短 信接收平 台等网络 通讯工 具进行业务 咨询, 基 金管理 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 专人在线 提供咨询 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 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工作 日 8:30 -21:00 的座席 服务(重大 法定节假 日除外) , 投







































































招募 说 明书 5-80 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 获得业务 咨询、 信 息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直销 和销售机 构网点柜 台、 基 金管理 人设置的投 诉专线、 呼叫中 心人工 热线、书信 、电子邮 件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 进 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 信、 网络在 线是主要 投诉受理 渠 道, 基金管理人 设专人负 责管理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箱 、 网络 服务。 现场投 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 道, 由 各 销售机构受 理后反馈 给本基金 管理人跟 进处理。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 客户服务 工作, 基金 管理人建 立 “ 客 户专家 团 ” 机制, 邀请客户 对客户服 务工 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







































































招募 说 明书 5-81 二十 一、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内容与格 式进行披 露, 并至少在一 种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招募 说 明书 5-82 二十二 、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 ,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销售机 构等的办 公场所, 投资 人 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在支 付工本费 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 取本招募 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 为准。 投 资人 也可 以直 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进行 查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招募 说 明书 5-83 二十三 、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 注册的 鹏华 添利 宝货币市 场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2、《 鹏华添利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 3、 《鹏华添利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人 查 阅方式: 1、存放地点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存 放在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处; 其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地 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 本页无正 文,为鹏华 添利 宝 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签署页 )





签署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