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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养老(420009)

天弘养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7月)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天弘 安康 养 老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基金管 理人: 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 
重要提 示 
 
天弘 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于 2012 年 8 月7
日经中 国证监 会证监 许 可[2012]1064 号 文核 准募集 。 中国 证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11 月28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其中, 投资于精选的价值型股
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部分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 其中, 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 为债券投资为主的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低风险、 中低收益预期的基金
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力求为各类养老资金提供长期的稳健理财工具,但本基金并非保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原则 ,在做 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 引致的 投资风险,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 年5 月27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 
目录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6 
三、基 金管理人 ......................................... 10 
四、基 金托管人 ......................................... 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 金的募集 ......................................... 48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49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50 
九、基 金的投资 ......................................... 59 
十、 基 金的融资融券 ..................................... 68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69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72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73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4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9 
十六、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1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3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十九、 风险揭示 ......................................... 89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92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94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14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2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 130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30 
二十六 、备查文件 ...................................... 13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 
一、绪 言 
 
《天弘 安康养老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以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及 《 天弘安康养老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根据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 
二、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天弘 安康养 老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天弘 安 康养老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 天弘安康 养老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天弘 安康 养老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1、 《信 息披露 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法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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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销售机构: 指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3、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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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3、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业 务规则 》 :指 《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 元:指人民币元 
44、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 
4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0、 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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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8 日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联系电话: (022 )833102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于 2004 年11 月8 日成立。公司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3.5% 
合计 100% 
截至 2015 年5 月27 日, 本公司旗下管理 的基金有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 
基金、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天弘
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 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通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天弘瑞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沪深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弘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天
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公司下设股票投资、 固定收益投资、 中央交易、 国际业务、 品牌管理、 渠道
管理、 互联网金融、 机 构理财、 风险管理、 监 察稽核、 信息技术、 基 金运营、 公
司财务、 客户服务、 综合管理、 人力资源等部门和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广
州分公司。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基金管理 人无任何处罚记录。 
(二) 主要人员情况介绍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 先生, 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旗下装瓶厂或业
务单元的财务总监, 广州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阿里巴巴 (中国) 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 支付宝 (中国) 网 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现任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卢信群先生, 副董事长, 大学本科。 历任君正国际投资 (北京) 有限公司研
究员、 研究部经理、 投资部经理, 乌海市君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内蒙古
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现任北京
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君正国际投资 (北京) 有限
公司董事。 
袁雷鸣 先生, 董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专员。 现
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 
屠剑威 先生, 董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 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 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理,
花旗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 永亨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法律合
规部主管。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及合规部资深总监。 
付岩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北洋 (天津) 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 顺驰 (中国) 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 董事, 总 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 基金经理、 研究总监、 机构投资总监 、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 公司管委会委员、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投资总
监 ,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 
魏新顺 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天津 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 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研究生。 历任复旦大学经济学系助教、 讲师、 副
教授、 教授。 现任复旦大学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中心
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贺强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黑龙江生产建设 兵团员工, 武汉理工
大学员工。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 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 先生, 监事, 专科 。 现任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乌海市君
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内蒙古中鑫能源有限公司董事,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审计监察室主任。 
方隽先生, 监事, 硕士研究 生。 历任厦门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经理,
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副主任会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 
计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海潮先生, 监事, 硕 士研究生。 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 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 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 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牡霞女士 , 监事 ,硕 士研究生。 历任新 华社 上海证券报 财经要 闻部 记者,
本公司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 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 总经理助理。 现任本公
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副总经 理。 






付颖 女士,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 法务 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 。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 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 2011 年 7 月份加盟本公司, 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 资深基 金经理、 固 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 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 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 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 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 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 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 渠道部总监, 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 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 年 8 月加 盟本公司, 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 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 分管公司电子商 务业务。 宁辰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三峡证券投资分析师, 亚洲证券天 津勤俭道营业部部门经理和营销总监, 亚洲证券天津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2006 年 8 月加盟本公司任市场部总经理,2011 年 4 月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分公司渠道销售业务。 张磊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公司证券分析师, 嘉实基金基金直销经理, 泰信基金北京理财中心经理, 华夏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 理, 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合伙人, 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公司执行 总裁。2012 年 10 月加 盟本公司,2012 年 11 月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机构业务。 童建林先生, 督察长, 大学本科, 高级会计师。 历任 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理 ,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 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 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 ,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 , 本公司 基金会计、 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 现任 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理学硕士,9 年证券从业经验。自2007 年5 月加盟 本公司, 历任 本公司 行业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 策略研究员、 研究主管助理、 研究部副主 管、 研究副总监、 研究总监、 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天弘普惠养老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 姜晓丽女士, 经济学硕士, 6 年证券从业经验 。 历任本公司债券研究员兼债 券交易员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兼交易员,本公司固定收益 研究员,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天 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天弘 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历任基金经理: 李蕴炜先生 ,任职期间:2012 年11 月至2014 年 1 月。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 陈钢先生, 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天弘添利分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 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及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姜文涛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兼机构投资总监 。 钱文成先生,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通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刘冬先生,宏观策略分析师 。 肖志刚先生, 投资研究部总经理、 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李蕴炜先生,天弘沪 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 王登峰先生, 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增益宝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 。 姜晓丽女士,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 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及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天弘鑫动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6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等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 ) 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7 3、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被代理人、 被代表人、 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公 司风险管 理必须 覆盖公 司的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独 立的监 察稽核 部,监察 稽核部 保持高 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及各 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的 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 要性原 则:公 司的发展 必须建 立在风 险控制完 善和稳 固的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责监 督检查公 司的合 法合规 运营、内 部控制 、风险 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 利,直 接对董 事会负责 ,及时 向审计 与风险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8 控制 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 财产的 运作、制 定本基 金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 险管理 委员会 :根据公 司总体 风险控 制目标, 分配各 业务和 各环节 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 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的决定或决议; 听取并讨论会议成 员的报告; 对会议成员提出的或发现的已经存在的风险点, 在充分讨论、 协调基 础上形成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对潜在风险点分析讨论, 拟定应对措施; 对发生 的风险事件和重大差错, 分析原因、 总结经验教训、 风险定级、 划分责任, 向总 经理办公会报告; (5 )监 察稽核 部:负 责对公司 风险管 理政策 和措施的 执行情 况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风 险管理 部:通 过投资交 易系统 的风控 参数设置 ,保证 各投资 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 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 一个业 务部门 最首要的 责任。 各部门 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 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 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9 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 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 稽核,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公司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并协助督察长工作。 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 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监 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 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 理制度 ;为了 确保基金 资产的 安全, 公司严格 规范基 金清算 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 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 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健 全内控 体系,完 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0 (2 )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各项 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制。 公司建 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使每 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公司建 立了风 险管理 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 立内部 监控系 统。公司 建立了 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如电脑 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公司制 定了完 整的培 训计划, 为所有 员工提 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 维护、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1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联系人:蒋松云 联系电话:(010 )66105799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7人,平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 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 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2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 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14年12月, 中国 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07 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 等境内 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 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2005、2007 、2009、2010 、2011、2012 、2013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 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号) 审 阅后, 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 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 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 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 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3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4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 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 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5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6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400-710-9999 (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thfund.com.cn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 (010)83571941 传真: (010)83571800 联系人:李冰心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20 层 电话: (010)83571789 传真: (010)83571900 联系人:申向阳 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30 层E-F 单元 电话: (021)50128808 传真: (021)50128801 联系人:涂远宏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7 5)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写字楼第 10 层 08 单元 电话: (020)38927920 传真: (020)38927985 联系人:袁宇鹏


2、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李鸿岩 客户服务热线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胡迪峰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8 电话:010-89937322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王媛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010-68858095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杨涓 客户服务热线:95580 网址:www.psbc.com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759609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9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6528、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7)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延陵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延陵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包静 客户服务热线: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c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5309 联系人:谢晓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财政大厦 办公地址: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财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联系人:李智颖 客户服务热线:0631-9663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0 网址:www.whccb.com 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10-85108206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唐文勇 客户服务热线: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4846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 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6775335 联系人:刘晔 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1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联系人:毛真海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4)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 省杭州市延安路128 号耀江广厦 1-125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电话: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07 联系人:邵利兵 客户服务热线:4008096527、0571-96527 网址:www.sdns.czcb.com.cn 15)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四路 13 号1 栋 1 单元10101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四路 朗臣大厦 1101 法定代表人:孙宗宽 电话:029-88609563 传真:029-88609566 联系人:闫石 客户服务热线:029-96669、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1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2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7)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上官永 清 联系人:董嘉文 客户服务热线: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18)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吴江市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吴江市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陆玉根 电话:0512-63969063 联系人:王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696068 网址:www.wjrcb.com 19)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八道街 2 号 1003 室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联系人:遇玺 客户服务热线: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20)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3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传真:0769-22320896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客户服务热线: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2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4 电话:021-2032870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客户服务热线: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2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衷民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 www.shzq.com 25)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卢珊 客户服务热线: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5 联系人:张颢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40F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33388217 联系人:钱达琛


客户服务热线: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cn 2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奚博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6 网址:www.gtja.com 30)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热线: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2)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24 层-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汪燕 客户服务热线: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7 3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8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一宏 客户服务热线: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6)东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8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88、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8)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 68777222 传真:021- 68777723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9)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9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曹亦思 客户服务热线: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40)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戴莉丽 客户服务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4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侯艳红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4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 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0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热线:0532-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3)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 32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大厦 9-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太


电话:029-88602147 传真:029-88602138 联系人:杨壹淋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cn 44)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王佳苗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45)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11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热线:400-689-888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1 网址:www.hlzqgs.com 46)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李慧灵 客户服务热线: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4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梦雨 客户服务热线: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8)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397 传真:0752-2119396 联系人:郭晴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29


网址:www.lxzq.com.cn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2 4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热线: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5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16F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联系人: 夏中苏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52)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3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电话:0769-22116557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柯天池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办 公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54)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7219303 联系人:张冠 客户服务热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3、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 1)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4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021-021-6089784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徐昳菲 联系人邮箱: xuyf@fund123.cn 客户服务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人邮箱:tongcp@jjmmw.com 客户服务热线: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200120 )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633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罗梦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 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5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 010-65980408-8000 联系人: 丁姗姗 联系人邮箱:shanshan@eastmoney.com 客户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刘宇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 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邮编:100029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朱亚菲 联系电话:010-62020088-7042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杨 电话:021-208357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新增 为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009-1010 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电话:022-83865255 传真:022-83865266 联系人:续宏帆 经办律师:韩刚、续宏帆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7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魏佳亮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8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它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2]1064 号文核准 募集。天弘 安康养老混合基金 的募集期为 2012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2 年 11 月 23 日止。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天弘 安康养老 混合基金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329,475,073.08 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 55,716.48 元人民币,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共计329,530,789.56 元人民币。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 转的份额共计 329,530,789.56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 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9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11 月28 日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 或证券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0 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2 月 25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与转 换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 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申请。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 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 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 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为人 民币1,000 元 (含申购费、 下同) , 追加 申购的 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本公司直销网点 ( 不含网上交易) 的首次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 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 交易账户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如因 分红再 投资、 非交易过 户、转 托管、 巨额赎回、 基金 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500 份之情况, 不受此限, 但再 次赎回时必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2 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数量 限制, 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最迟必须在调整前 2 个工作 日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1 年





1.0% 1≤T<2 年 0.8% 2≤T<3 年 0.6% 3≤T<4 年 0.4% 4≤T<5 年 0.2% 5 年≤T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 总额的100%。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的规定调 整申购 费率和 赎回费 率,最新 的申购 费率和 赎回费率 在《招 募说明 书(更新 ) 》中 列示。 费率如发生 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3 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 500 万 (含) 以上的适用绝对 费用数额的申购, 净申 购金额=申 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 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 假定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450 元,三 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0 元、300 万元和 10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表: 申购1 申购2 申购 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3,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0% 0.6% 每笔1000 元 净申购金额 (c=a/ (1+b)) 990.10 2,982,107.36 9,999,000.00 申购费(d=a-c) 9.90 17,892.64 1,000.00 基金份额净值(e) 1.450 1.450 1.450 申购份额(=c/e) 682.83 2,056,625.76 6,895,862.07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 用 赎回金额的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4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2: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六笔 1,0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分别 为6 个月 、1 年6 个月、2 年6 个月、3 年6 个月、4 年6 个月和5 年, 该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150 元, 则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 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表: 赎回1 赎回2 赎回 3 赎回4 赎回5 赎回6 赎回份额 (份,a)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基金份额净值 (b) 1.150 1.150 1.150 1.150 1.150 1.150 赎回总金额 (c=a×b) 1,150.00 1,150.00 1,150.00 1,150.00 1,150.00 1,150.00 持有期限 6 个月 1 年6 个 月 2 年 6 个 月 3 年6 个 月 4 年6 个 月 5 年 适用赎回费率 (d) 1.0% 0.8% 0.6% 0.4% 0.2% 0 赎回费用 (e=c×d) 11.5 9.2 6.9 4.6 2.3 0 净 赎回金额 (元, f=c-e) 1,138.5 1,140.8 1,143.1 1,145.4 1,147.7 1,150.0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5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6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份 额;对 于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7 3、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一 天但少 于两 周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 。 4、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两 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2 月 25 日开通了基金转换业务, 相关规则见基金管理人 发 布的公告 。 (十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为 投 资 人办理 定期定 额投资 计 划, 本 基金已 于 2012 年 11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8 月 25 日开通了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 具体规则 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9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辅助投资于精选的价值型股 票,通过 灵活的 资产配 置与严谨 的风险 管理, 力求实现 基金资 产持续 稳定增值, 为投资者提供稳健的养老理财工具。 (二)投资理念 债券投资为本, 以获取平稳收益; 股票投资为辅, 以增强投资回报; 通过灵 活的资产配置,提升基金收益能力。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其中, 投资于精选的价值型股 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部分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 其中, 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管 理人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上述 相关规定。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 资业 绩的比 较 基准为: 三年 期银行 定 期存款利 率 ( 税后)+0.75% , 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 三 年 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0.75%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定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0 增值。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及其投资业绩, 也较 好地体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与产品定位,并易于被投资者理解与接受。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债券投资为主的混合 型基金, 属于 中低风险、 中低收益预期的基金 品种,其风险 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 取稳健的投资策略, 通过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获取平稳收 益, 并适度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增强回报, 在灵活配置各类资产以及严 格的风险管理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研判进行前瞻性的资产 配置决策。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各种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 货币供应增长率、 市场利率水平等) 的分析和预测, 研判宏 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其演进趋势, 同时, 积极关注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汇率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政策等的变化, 分析其对不同类别资产的市场影 响方向与程度, 通过考察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以及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等的 估值水平, 并从投资者交易行为、 企业盈利预期变化与市场交易特征等多个方面 研判证券市场波动趋势, 进而综合比较各类资产的风险与相对收益优势, 结合不 同市场环 境下各 类资产 之间的相 关性分 析结果 ,对各类 资产进 行动态 优化配置, 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并稳定 基金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借鉴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中的 VPPI (Variable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可变组合保险策略, 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在基金资产配置比例限制范围内, 确定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 现金类资 产上的配置比例。本基金运用 VPPI 策略确定基金资产配置的步骤如下: (1 )分析并考察基金最近一年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净值增长率; (2 )分析并研判债券等低风险资产组合在未来一年内的预期收益率;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1 (3 )分 析并比 较股票 等高风险 资产的 预期风 险收益优 势,确 定风险 资产放 大倍数。 风险资产放大倍数的确定基于股票、 债券等不同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优 势比较, 当股票等高风险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优于债券等低风险资产, 则适当提 高风险资产放大倍数,否则,则降低风险资产放大倍数; (4 )确定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运用VPPI 策略确定资产配置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股票等高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风险资产放大倍数× (基金最近一年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债券等低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债券等低风险资产 组合未来一年的预期收益 率) 在本基金成立初期, 或者基金最近一年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小于 或等于零时,则: 股票等高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风险资产放大倍数× (债券等低风险资产的 配置比例×债券等低风险资产组合未来一年的预期收益率) 本基金将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定期检视, 通过深入分析证券市场分析走势及 其变动趋势, 并综合考量基金的风险承受能力, 在谨慎原则下对基金资产配置情 况进行修正或调整。 2、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不同债券类金融工具 的到期收益率、 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等情况, 并结合 各债券品种之间的 信用利差水 平变化特征、 宏观经济 变化以及税收因素等的预测分析 , 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 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久期策略、 套利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等, 对各类 债券金 融工具进行优化配置 ,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 )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 )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 还将考虑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2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如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 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 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3 )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 据对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可 转债等债 券品种 与同期 限国债 之间利差 (可转债为期权调整利差 (OAS) ) 变化分析与预测, 确定不同类属债券 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4 )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 据债券 市场收 益率数据 ,运用 利率模 型对单个 债券进 行估值 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 息票率、 税 赋等因素,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 如可转债等, 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 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5 )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流动性、 信用利 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 3、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 自下而上的公司基本面全面分析, 并以前瞻性的 投资视角, 精选 优质价值型股票进行重点投资。 (1 )价值型股票初选 本基金基 于宏观 经济、 行业趋势 、公司 经营以 及证券市 场运行 的深入 研究, 选取市盈 率 (P/E)、 市 净率(P/B)、 市价 现金 流比(P/CF ) 、市 价股 息比(P/D) 等指标, 通过对上市公司各定量指标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 选择具有综合比较 优势、价值被相对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构成价值型股票投资初选对象 。 (2 )公司价值动态增长分析 公司经营受到内部、 外部多重因素的影响, 任何因素的变化都会引起公司价 值的变动, 因此, 科学、 客观地把握公司价值的动态增长是分析并判断股票投资 价值的核心。 公司价值增长以建立在核心业务基础之上的企业增长为基础, 背后的驱动因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3 素则包括商业模式、 品牌和营销、 市场规模与技术创新、 产业政策、 经营团队和 管理水平等, 并最终体现为销售收入、 利润和投资资本报酬率等各类绩效指标的 增长。 具备核心业务基础的公司需要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即市场份额领先、 盈 利能力较强、具有较强的抗竞争能力和稳固的财务基础。 本基金将从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 析方法, 考察上市公司核心业务的增 长及其经营绩效, 并通过对驱动公司价值增长各因素的分析与评判, 考察公司价 值增长的持续性。 具体来说, 具有以下综合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将构成本基金的 重点投资对象: 1)主营业务突出,公司的业务与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产业升级方向; 2)产品 或服务 具有足 够的市场 容量与 规模, 良好的市 场品牌 形象, 市场份 额领先; 3)优秀 的管理 团队, 清晰的公 司发展 战略, 勇于进行 管理创 新,具 有良好 的资源获取和资源整合能力; 4)建立在核心业务基础上的技术创新、产品或服务创新、市场创新; 5)良好的盈利增长能力 ,财务稳健。 (3 )公司基本面分析 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相对价值比较和公司价值增长趋势分析的过程中, 全面的 公司基本面分析将贯穿其中。 公司基本面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价值评估、 成长性评估、 现金流预测和行业 环境评估等。 基本面分析的目的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 短 期和长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 业务发展的关键点等, 进而做出明 确的公司评价和投资建议。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采取市场公认的权证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的价格水平,作为基金投资权证的主要依据。 (七) 投资决策流 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4 (3 )国 内宏观 经济发 展态势、 微观经 济运行 环境、证 券市场 走势、 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 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采 用利率模 型、信 用风险 模型及期 权调整 利差(OAS)对普 通债券 和含 权债券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对于股票 投资, 分析师 根据各个 行业及 个股的 投资评级 ,确定 股票初 选库, 在此基础上, 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全面考察, 筛选出优质上市公司股票, 并 经投研会议审议批准后, 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 分析师将对备选库的股票进行跟 踪分析,并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2 )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 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 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 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要求, 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 投研 会议 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 金 经 理 制 定 具 体 的 操 作 计 划 并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或 书 面 指 令 形 式 向 中 央 交 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 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 , 风险管理部与 监察 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 , 风险管理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 险评估。 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 总结评估, 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5 (八)投资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股票投 资 占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30%,债券 等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40%; (15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 二; 本 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6 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 益。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7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8 十、基 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9 十 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 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 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 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3月 31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02,370,944.06


15.84


其中: 股票 302,370,944.06 15.8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062,964,472.51


55.68


其中: 债券 1,062,964,472.51


55.68











资产 支持 证券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其中: 权证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97,113,130.77


20.8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 融资 产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9,572,243.52


3.64


6 其他资 产 77,121,363.69


4.04


7 合计 1,909,142,154.5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37,680,251.18


14.9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23,272,009.80


1.4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6,039,800.00


1.0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5,378,883.08


1.59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


计 302,370,944.06


18.96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


公允 价值 (元 )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1 600005 武钢股 份 7,477,366 36,265,225.10 2.27 2 300159 新研股 份 832,229 29,369,361.41 1.84 3 000961 中南建 设 1,377,042 23,272,009.80 1.46 4 000657 中钨高 新 1,205,187 23,211,901.62 1.46 5 000035 中科健 1,238,000 22,878,240.00 1.43 6 002154 报 喜 鸟 1,568,564 22,540,264.68 1.41 7 600276 恒瑞医 药 474,062 21,854,258.20 1.37 8 000333 美的集 团 643,600 21,206,620.00 1.33 9 603555 XD 贵 人鸟 578,700 19,774,179.00 1.24 10 300152 燃控科 技 803,382 18,477,786.00 1.1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9,880,000.00 3.7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9,880,000.00 3.75 4 企业债 券 969,677,889.71 60.7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32,064,000.00 2.01 7 可转债 1,342,582.80 0.08 8 合计 1,062,964,472.51 66.6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24808 14 唐 丰南 600,000 64,626,000.00 4.05 2 122298 13 亚 盛债 600,000 62,082,000.00 3.89 3 150301 15 进出 01 600,000 59,880,000.00 3.75 4 1480565 14 吴 中经 发债 500,000 48,585,000.00 3.05 5 122304 13 兴业 03 400,000 40,920,000.00 2.5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未发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 票 。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89,058.7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9,141,803.6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7,228,662.47 5 应收申 购款 10,561,838.7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合计 77,121,363.69 (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5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表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2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 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 11 月 28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11/28- 2012/12/31 0.40% 0.04% 0.44% 0.01% -0.04% 0.03% 2013/01/01- 2013/12/31 1.89% 0.19% 4.79% 0.02% -2.90% 0.17% 2014/01/01- 2014/12/31 14.86% 0.20% 4.58% 0.01% 10.28% 0.19% 2015/01/01- 2015/03/31 6.72% 0.23% 1.08% 0.02% 5.64% 0.21%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2/11/28 ) -2015/03/31 25.40% 0.20% 11.27% 0.01% 14.13% 0.1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3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4 十 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5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6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7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 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8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9 十 五、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0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1 十 六、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9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9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2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3 十 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4 十 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证两 种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6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7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8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9 十九、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着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 通货 膨胀风 险。 如 果发生通 货膨胀 ,基金 投资于证 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 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 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0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 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辅助投资于精选的价值型股 票 。 在具体的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 可能因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债券 市场系统性风险, 也可能因投资信用债券较多而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 同时, 本 基金虽然 力求通过债券、 股票等资产的灵活配置规避单一市场风险, 但不能 完成 抵御债券、 股票等市场同时下跌的风险, 并且可能因出现阶段性的资产错配而影 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八)其它风险 1、 在符 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新 型投资 工具出 现和发展 后,如 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 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1 (九)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销 网点和 指定的 基金代销 机构公 开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2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3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4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5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6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7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8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9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0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1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2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3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 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 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5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 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 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 下,本 基金每年 收益分 配次数 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两 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7 4、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其 他费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9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9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8 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1、 基金费 用的 种类中第 (3) - (7 ) 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辅助投资于精选的价值型股 票,通过 灵活的 资产配 置与严谨 的风险 管理, 力求实现 基金资 产持续 稳定增值, 为投资者提供稳健的养老理财工具。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地方政府债券、 可 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其中, 投资于精选的价值型股 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部分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 0-3%;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 其中, 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合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9 上述相关规定。 3、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股 票投资 占 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30%,债券 等固 定收益 类 金融工 具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15)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0 值的百分之 二; 本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 其市值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1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2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 基金此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3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询;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4 二 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成立时间:2004 年11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文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 基金 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 管理、 从事特定 客户资 产管理 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2)83310208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童建林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 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5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 存款、 贷款、 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 现、 转 贴现、 国内会计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 行、 代理承销、 代理承兑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 保险业 代理业务, 代理外国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认购申购业务, 咨询调查业务, 贷款承诺、 企 业个人 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行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 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 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 自营代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 业务,银 行卡业 务,电 话银行、 网上银 行,手 机银行业 务,办 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2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 的投资 资产配 置比例 为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其中, 投资于精选的价值型股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6 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部分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 其中, 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 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投资 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限制: a、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c、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d、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g、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 h、本 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 流通受 限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 二; 本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7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基 金 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7)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8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 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 )基 金托管 人 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 托管人 按以下 方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9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后 ,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 赔偿 。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 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后 ,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 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核心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更新调整。 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0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的 有关书 面信息 ,包括但 不限于 拟发行 证券主体 的中国 证监会 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 守 法律 法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1 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及 其他运作 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管 理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2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与 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 于因基 金认( 申)购、 基金投 资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财 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3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4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一起 负责为 基金对外 签订全 国银行 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与复核程序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5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金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利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6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7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8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资料寄送 1、 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 网站、 电子邮件、 短信等通道定制对账单 服务。 本公司在获得准确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为已定制账 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 或纸制对账单。 (1 )电子对账单 投资者登记个人电子邮箱信息后, 可定制月度、 季度和年度电子账单。 电子 对账单在每月、 季、 年度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持有人指定电子信箱发送。 (2 )纸质对账单 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纸质对账单后, 可获得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账单。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季度内无交易发生, 将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 定制纸质对账单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 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由于投资 者提供 的邮寄 地址、手 机号码 、电子 邮箱不详 或因邮 局投递 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 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 , 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 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 如需补发对账单, 敬请拨打客服热 线 。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 件成熟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为基 金 投资 者 提供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 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 小灵通 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 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9 将及时向 小灵通 用户提 供上述服 务)、 EMAIL 等方式为 基金投 资者 发 送所订制的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 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 为 投资者 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 ”补足。基 金查询密码用于 投资者 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 和交易信息。 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 账号后, 及时拨打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 本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 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 传真: (022)83865563 3、互联网站 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 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或代销 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0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披露日 期 披露事 项名 称 披露媒 体 2014 年 12 月 15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 式基金转 换业务 规则说 明 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继续 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 机银行申 购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旗 下基金 2014 年 12 月 31 日基 金资产 净值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2015 年 1 月 5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继续 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 投资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2015 年 1 月 6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公 告 上 海 证 券 报 及 公 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5 年 1 月 9 日 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 新)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2015 年 1 月 9 日 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 新)摘 要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2015 年 1 月 15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吴江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 销机构并 开通定 投及转 换 业务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2015 年 1 月 19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同证券 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2015 年 1 月 20 日 天弘安康 养老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 第 4 季度 报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2015 年 1 月 24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开展网上直销支付宝渠道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2015 年 1 月 29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通 定投及 转换业 务 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2015 年 2 月 9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哈尔滨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 通定投及 转换业 务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1 2015 年 2 月 26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2015 年 2 月 27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2015 年 3 月 6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2015 年 3 月 16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2015 年 3 月 26 日 天弘安康 养老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 年度报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2015 年 3 月 26 日 天弘安康 养老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 年度报告 摘要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2015 年 3 月 27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 交易所固 定收益 品种估 值 方法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2015 年 3 月 31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继续 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 银行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2015 年 4 月 1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泉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及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其相关申购及定 投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2015 年 4 月 3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通联 支付渠道新增支持银行卡及实施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2015 年 4 月 7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通联 支付渠道新增支持银行卡及实施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2015 年 4 月 14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天弘安康 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 相应修改 基金合 同部分 条 款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2015 年 4 月 14 日 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2015 年 4 月 15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津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业务以及参加其相关申购及定投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2 2015 年 4 月 22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投及转换业务以及参加其相关申购及定 投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2015 年 4 月 22 日 天弘安康 养老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 第 1 季度 报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2015 年 4 月 23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天弘安康 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定投费 率优惠 活 动方案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2015 年 4 月 23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泰诚财富 基金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为旗下 基金代 销 机构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及参加其相关 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2015 年 5 月 15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招商银行 网上直销业务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2015 年 5 月 15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汇付天下 “天天盈 ”账 户基金 网上 直销业务 申购及 定 投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2015 年 5 月 15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2015 年 5 月 19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2015 年 5 月 20 日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www.thfund.com.cn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 二十 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4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 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 天弘安康养老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六) 《 天弘安康养老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四)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