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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通泰保本A(000142)

融通通泰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一五年七月 1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重要提示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7日证监许可[2013]219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5月3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担风险。保证 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 责任。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如发 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 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5 月30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 日为 2015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2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目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9 九、基金的保本 ............................................................. 40 十、基金保本的保证 ......................................................... 42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7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1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61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九、风险揭示 ............................................................. 74 二十、保本期到期 ........................................................... 7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二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23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4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5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26 3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一、绪言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人、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保本义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 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7、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对 其定期作出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29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并于 2012 年 6 月 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指导意见》 :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同一日实施的《关于保本基 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5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原则上每 3 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 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 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 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4、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周期起 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5、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 36、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6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的行为 37、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 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8、到期操作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 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作日) , 共计 6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 入业务 39、过渡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含该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含该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 申购(份额折算日除外) ,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40、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本 基金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41、折算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 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2、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 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 元,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3、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4、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 购或转换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或转 换费用之和 45、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届满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 其基金份额在折算 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6、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47、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 7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48、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49、保本金额:认购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50、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 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51、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 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 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 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 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52、保证: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 期由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53、保本赔付差额: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 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9、 《业务规则》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8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6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6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6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4、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65、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 同》 66、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具有符合《指导意见》的保本 保障机制,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67、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68、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选择赎回本基金基 金份额、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9、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 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7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9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74、元:指人民币元 7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77、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本基金自 2015 年 3 月 5 日起实施份额分类,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用的份额(即原收费份额) ,称为A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并按照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份额,称为 C 类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7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8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8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8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8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10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电话:(0755)26948070


联系人:刘宏 目前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田德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主管;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新时代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0 年3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电力 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 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 授。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南开 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年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 究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 独立董事。 董事马金声先生,高级经济师,现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名誉董事长。历任中国 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主任,金银管理司司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2007 年至今,任 公司董事。 董事黄庆华先生,工科学士,现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 理。历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助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事业 部综合管理处主管。2015 年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Frederick Reidenbach (弗莱德)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斯克兰顿大学, 注册会计师,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和首席营运官。历任日 本富达投资首席行政官;富达投资(Fidelity Investment)旗下子公司 KVH 电信的首席执 行长和首席营运官;日本 Aon Risk Service 的首席财务官和首席营运官。2010 年 3 月至 11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Blair Pickerell(裴布雷)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亚洲区总裁及全球首席营销总监。历任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孟朝霞女士,经济学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新华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总经理孟朝霞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 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Allen Yan)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富达投资公司财务 分析员、日本富达投资公司财务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企划与分析部部长。 2011 年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公务 员,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 年至今任 公司督察长。 3、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余志勇,男,金融学硕士。14 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先后任职于湖北 省农业厅、闽发证券,2004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从事房地产行业 研究工作。2007 年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部行业研究员、行业组长。现同 时担任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和融通通泰保本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15 年3 月16 日,由韩海平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3月 17 日,由余志勇先生和韩海平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6月 23 日,由余志勇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总经理孟朝霞女士,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Allen Yan)先生,基金经理王超先生。 12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13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 15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 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 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16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 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 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情况, 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17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3人,平均年龄30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5年3月,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28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 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 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手段。 18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19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20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在深圳、北京和上海设立的销售服务小组以及网上直销为投资者办理 开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电话: (0755)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 、 (0755)26948088 (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1241-1243 单元 邮政编码:100140 联系人:魏艳薇 电话: (010)66190989 (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6楼 601-602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杨雁 联系电话: (021)38424950 21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刘晶 联系电话: (0755)26948105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刘秀宇 电话: (010)66107909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 2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联系人:吴双 电话:(010)68298560 客服电话:95599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22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 (010)66045608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 号楼C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电话:(021)54509998 (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号 4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23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电话:(021)58870011 (10)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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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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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邓颖贇 电话:0351-8686796 客服电话:95573 (1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鹿馨方 联系电话: (010)63080994 客服电话:4008008899 (17)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400-698-9898 (1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 (19)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5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戈文 联系电话: (010)84183150 电话:4008188118 (20)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电话: (0471)4974437


客服电话: (0471)4961259 (2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俞驰 电话: (0791)86283080 客服电话:4008222111 (2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2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26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客服电话:4006-650-999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设立日期:2001 年5 月22 日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杜嘉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 尹小胜 经办律师: 闵齐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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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小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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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5)33033020(直线) 15302728596 传真:(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邮编:200021)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汪棣、刘莉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王灵 27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7 日证监许可[2013] 219 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保本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 2013 年5 月8 日至 2013 年5月 28 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2、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3、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 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 募集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4、募集目标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4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 标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发售公告》 。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 金份额规模上限为 40 亿份基金份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转份额) 。 5、基金的面值 每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0元,本基金募集期间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募集期满共募集 528,653,648.9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4,921 户。 28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5 月30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 C 类份额暂不开通本公司网上直销及代销机构的销售。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已于 2013 年 7 月 1 日起开放赎回业务;已于 2014 年 5 月 27 日起 开放日常申购、基金转换业务。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 期内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但认购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赎回或转换 出的份额适用于保本条款,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保本的保证”相关内容。 29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的申购业务(包括转换转入)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由基金管 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 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后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但若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转出及转入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转换的方式,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3、基金转换无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限制; 4、基金转换转出的基金在申请日有权益,确认日开始无权益;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在 申请日无权益,确认日开始记权益; 5、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7、在发生限制申购或巨额赎回的情况下,所涉及到的基金转换按比例确认。如果发生 连续巨额赎回,基金转换不顺延; 8、由于费率结构差异较大,因此,本基金的转换只允许在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 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不能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30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额,或将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9、基金转换收取适当的基金转换费和补差费; 10、转换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11、补差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 率)时,补差费为 0;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 购费率)时,按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 12、基金补差费的收取以该基金份额曾经有过的最高申(认)购费率为基础计算,累计 不超过最高认购(申购)费率与最低认购(申购)费率的差额; 1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换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转换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 基金份额后转换,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转换,以确定所适用的转换费率;但若本 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换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转换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 额先转换,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转换,以确定所适用的转换费率; 1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或转换的申请。 2、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或 转换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于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确认以 31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为 10 元,投资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 点公告;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万元。本基金的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5 月 30 日,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日为 2016 年 5月 30 日。本基金在 2016年 5 月 30 日(含 该日)前,单笔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金额须高于 500 万元(含 500万元)。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限制; 3、投资者申请本基金 A类份额的转换,单笔最低转换份额为 10 份。本公司暂不开通 C 类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的相互转换业务, 也不开通本基金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之间的 相互转换业务; 4、本基金不设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 2 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申购或转换入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或转换入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或转换入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赎回或转换出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或转换出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或转换出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2%,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A 类份额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非养老金客户 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32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为每笔100元。 2)非养老金客户申购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500 万 0.8% 500 万≤M<1000 万 0.4%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率不高于基金申购金额的 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的赎回费率不高于 2.0%,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其 中 1 年为365 天,2 年为730 天,以此类推)。具体如下表所示: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 年 2.0% 1 年≤N<2年 1.6% 2 年≤N<3年 1.2% N≥3 年 0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30 天 1.5% N>3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其中 A类份额的赎回费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根据持有 C 类份额的期限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融通增强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换费和补差费; (2)转换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33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3)补差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 费率)时,补差费为 0;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 认购费率)时,按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 (4)基金补差费的收取以该基金份额曾经有过的最高申(认)购费率为基础计算,累 计不超过最高认购(申购)费率与最低认购(申购)费率的差额; (5)基金转换费用由转换申请人承担,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的 25%归转出基金的基金 财产,基金转换费用的其余费用作为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目前参与本基金的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费率详见各相关基金最新招募说明书 或公告的约定。 4、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 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 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份数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 A 类份额净值 2)当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日 A 类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对应费率为 1.2%,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 =98,814.23/1.180= 83,740.87 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 100,000 元,,获得 83,740.87 份本基金的 A 类份额。 34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对应申购费率为 100 元,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99,900元 申购份额=99,900/1.200=83,250 份 即养老金客户缴纳申购款 100,000元,获得 83,250 份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的,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 C 类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6,000 元,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获得的基 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6,000/1.200=5,000.00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 6,000 元,获得 5,000 份本基金 C 类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份额10万份,赎回费率为2.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30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308=130,800 元 赎回费用=130,800×2.0%=2,616 元 净赎回金额=130,800-2,616=128,184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类份额 100,000 份,获得赎回款 128,184 元。 假定赎回当日本基金 C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 5,00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赎回费率为 1.5%,则: 赎回总金额=5,000,000×1.200 元=6,000,000 元 赎回费用=6,000,000×1.5%=90,000元 净赎回金额=6,000,000-90,000=5,91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类份额 5,000,000 份,获得赎回款 5,910,000 元。 3、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换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转换金额-转换费)/(1+补差费率)]×补差费率 35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转入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1万份基金X至本基金A类份额,则其可得到转换入的本基金A类份额 基金份额为: 基金 X 转出份额 10,000 份; 基金 X 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 元;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份额净值(NAV) 1.000 元; 假设基金 X转换至本基金 A 类份额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 0.3%,补差费率为 0.2%; 转换金额=10,000×1.20=12,000 元; 转换费=12,000×0.3%=36 元; 补差费=[(12,000-36)/(1+0.2%)]×0.2%=23.88 元; 转入份数=(12,000-36-23.88)/1=11,940.12份。 即投资者转换 1 万份基金 X 至本基金 A 类份额,获得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11,940.12 份。 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2)转出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 1 万份本基金 A 类份额至基金 X,则其可得到的转换入的基金 X 份额 为: 本基金 A 类份额转出份额 10,000 份; 基金 X 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 元;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份额净值(NAV) 1.000 元; 假设本基金 A 类份额转换至基金 X 的转换费率 2%,补差费率为 0.2%; 转换金额=10,000×1=10,000 元; 转换费=10,000×2%=200 元; 补差费=[(10,000-200)/(1+0.2%)]×0.2%=19.56 元; 转入基金 X的份数=(10,000-200-19.56)/1.20=8,150.37 份。 即投资者转换 1 万份本基金 A 类份额至基金 X,获得基金 X份额为 8,150.37 份。 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36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或转换入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或转换出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本基金的保本期内,一般不接受申购申请(包括转换转入) 。特殊情况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保证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可接受申购申请(包括转换转入) 。若开放 申购期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37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 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转出基金暂停赎回,或转入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 申请;当转入基金拒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8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四、其他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公告。 十五、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公告;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本基金 A 类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 C 类份额暂不开通转托管功能。 十八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39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九、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具体办理方法参 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九、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条款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则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 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 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 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 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 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 适用本条款。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内申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转换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投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或转换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 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或转换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 本周期届满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 对于本保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 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40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 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及保本保证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 申购或转换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 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 的基金份额) 。 3、对于前两条所述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本 金额;对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外的保本周期,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内 申购、转换入、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转换入的保本金额、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转换入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41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十、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 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基金份 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由担保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本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 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三、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 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 督、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担保人丧 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就更换担保人、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 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四、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保本周期内,因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 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 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 任。增加担保人的,原担保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新增加担保人和原担保人共同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五、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且基金管 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 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 42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本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指 定账户信息)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 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 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六、除本部分第四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 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 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到期日)赎回或转换出 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到期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 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七、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与本基 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 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间内的担保人承诺继 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或风险买断保本保障的, 本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另行签订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融 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担保人不再为该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43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保本周期内,因保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 保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 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2、某一保本周期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更换后的担 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担保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项下享有的 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 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担保,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中约定的程序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形成决议 (在基金管理人确定担保人已丧失履行担保 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在知道该等情况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更换担保人) 。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表决通过。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在新的担保 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交接。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 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 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 接收。 44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2)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担保人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由更换后的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机制, 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 情况、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九、担保人情况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成立日期:1993 年12 月 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00,000,000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 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 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 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 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 仓储服务; 组织、 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 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 )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 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 1993 年12月4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 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 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 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 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 6.65 亿元。2006 年,经 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0 亿元。2010 年9 月2日, 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 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 35.21 亿元,后 经资本公积金转增,于 2012 年8 月6日将注册资本金增至 45亿元人民币。股东持股情况如 45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47.20 建银国际金鼎投资(天津)有限公司 17.30 CITIC Capital Guaranty investments Limited 11.23 CDH Guardian (China) Limited 10.63 Tetrad Ventures Pte Ltd 7.68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4.23 国投创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1.73 合 计 100 2013 年,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 AA+。 9、联系人 姓名:刘志帅 电话:010-88822708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中国投保担保有限公司从事的信用及担保业务主要有: 1、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2、物流金融及信用解决方案,产品已涵盖汽车、钢材、化肥、进口医疗设备等相关领 域; 3、金融产品增级及担保业务,承保的产品主要有保本基金、准市政债、年金、企业债、 集合信托、集合公司债等; 4、建设工程担保,主要包括投标保证、履约保证、业主支付保证、付款保证、维修保 证、供货保证、完工保证等; 5、政府采购招投标担保及世界银行节能融资担保; 6、财产保全担保,已在全国 26 个省市建立了代理机构; 7、房地产(含工业地产、商业地产)结构型融资、过桥融资及收购、交易履约保证等 业务。 2014年 4 月末,中投保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 1086.92 亿元。截至 2014 年5 月,中投 46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保为 23 只保本基金提供担保,实际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 177.46 亿元人民币。 十、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证周期的保本保障签署《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 )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如无特殊说明,保本周 期均指第一个保本周期。 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见本招募说明书附 件。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组合保险策略,在为符合保本条件的投资金额提供保本保障的基础上,追求 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可分为风险资产和保本资产两类, 其中风险资产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权益类资产;保本资 产包括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 产支持债券、债券回购等)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 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资产。另外,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将根据纯债到期收益率、转股 溢价率等指标来确定其属于风险资产或保本资产,并运用相应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由保本策略决定,并对比例范围有如 下限制: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 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47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本基金采用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和基于期权的组合保险策略(OBPI,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相 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量化技术动态调整资产配置比例,以达到保证本金安全的基本目标。 本基金的主要保本策略为 TIPP 策略,该策略设置了一条价值底线,该底线随着投资组 合收益的增加而调整,而 OBPI 技术主要运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它是建立在 TIPP 技术 基础之上的必要补充。 1、TIPP 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PP)为核心,并结合对市场时机的把握, 确定和调整基金资产在风险资产和保本资产间的投资比例, 用低风险资产的投资收益作为可 以损失的风险资本,去投资股票等风险资产以搏取更高的收益,且当在风险资产获取一定收 益后不断提高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以锁定部分收益。 本基金利用 TIPP 进行资产配置的主要步骤如下: 首先,确定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 的贴现率,计算期初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即设定基金期初价值底线; 其次,确定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根据组合中风险资产的风险特性,决定安全垫 (即基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的放大倍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放大倍数乘数计 算期初可持有的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最后,当基金净值上涨超过一定幅度并保持一定时间后,基金将择机提高价值底线, 以及时锁定部分收益。 相比传统的 CPPI 保本策略,TIPP 保本策略由于在基金净值上升过程中提高了价值底 线,从而锁定了已实现收益,因此整体风险要小于 CPPI 策略。 例如基金的初始资产为 100 万,如果用 90 万投资债券等保本资产(也称作“价值底 线” ) ,可以获得 10 万元的到期收益,那么就可以用剩余 10 万元(也称作“安全垫”)投资 股票等风险资产,即使完全亏损,基金整体也不会亏损。实际应用中,以股票为主的风险资 产亏损 100%的可能性极低,因此,可以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也称作“放大倍数”) 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 CPPI 在决定投资风险资产与保本资产的比例配置时,通常的计算原则是,将投资总额 扣除价值底线的额度后,再乘以某一放大倍数,例如在上面的例子中, 假设确定的放大倍数 是 2,那么扣除 90 万的价值底线额度后,风险性资产配置即是(100 万-90 万)*2=20 万, 保本资产配置则是 100 万-20 万=80 万,并在未来一段时间其放大倍数保持固定,因此,才 48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得名为恒定比例保本策略。 而 TIPP 策略在两类资产配置比例的设定与 CPPI不同,TIPP的保障额度会随风险资产 价值上涨而上调。例如在上例中,若一段时间后期初投资的 20 万风险资产增长到了 25 万, 则基金管理人将对两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重新调整, 例如将风险资产增值的5万元中20%(即 5 万*20%=1 万)投资到保本资产当中,从而达到锁定部分收益的目的,若后续风险资产行情 继续向上, TIPP 策略也将继续把风险资产的获利部分投资于保本资产。 因此, TIPP相比CPPI 策略而言,可以防止后续行情不佳时侵蚀前期获利,是更为保守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2、OBPI 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 OBPI 策略主要根据期权的收益特性进行构建,其主要投资思路为在投资期初同时购买 收益资产(如:股票)和相应的看跌期权,当股票价格下跌时,可执行看跌期权,以规避股 票价格的下跌,当股票价格上涨时,则放弃使用看跌期权,以享受正股价格上行的收益。本 基金主要通过不同类型的组合配置实现 OBPI


投资策略,例如构建债券组合和看涨期权的 组合,即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或在投资看跌权证时,买入权证对应的股票类资产。 3、保本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在系统性分析研究的基础 上,适时合理地利用现有的央票、中期票据、国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工具,配 合套利策略的积极运用,追求低风险下的稳健收益。 本基金结合保本周期运作要求,采用目标久期匹配原则,即根据对宏观环境中的市场、 气氛和未来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 深入分析收益率曲线与资金供求状况, 通过适时选用子弹、 杠铃、梯形等策略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在中长期目标久期管理的前提下,也 将根据利率预期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当前久期:如果预测利率将上升,可以适当降低组合的目 标久期;如果预测利率将下降,则可以适当增加组合的目标久期。 此外,本基金还将采用债券类属配置策略调整在不同债券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采用个券选择策略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选择 投资于定价低估的债券品种;并通过回购套利以及跨市场、跨品种套利等策略提高收益。 4、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在风险资产投资限额内,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主动选股能力,控制股票资产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股票选择方面,本基金将充分发挥“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 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成长空间、行业集中度、公司内生性增长动力的判断,结合财务 与估值分析,深入挖掘盈利预期稳步上升、成长性发生根本变化且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构 49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建股票投资组合,同时通过选择流动性高、风险低、具备中期上涨潜力的股票进行分散化组 合投资,动态优化股票投资组合,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集中性风险,保证股票组合的稳定性和 收益性。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适度参与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 ,以增加收益。本基金组合 的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策略主要是从上市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市场环境三方面选择 新股申购的参与标的、 参与规模和新股的卖出时机。 通过深入分析新股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结合新股发行当时的市场环境,根据可比公司股票的基本面因素和价格水平,预测新股在二 级市场的合理定价及其发行价格,指导新股询价,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 取较高的低风险收益。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其他相关金融工具对投资组合进行管 理。 四、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的投资 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 保持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到期操 作期间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50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4)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51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变更后“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策略 (一) 投资目标 在适度承担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追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通过适量投资权益类资产力争获取增强回报。 (二) 投资理念 在严谨的研究分析与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追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 投资范围 52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该债券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包括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国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 券、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等) 、股票、权 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可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证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该债券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该债券基金依据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和 股票市场风险收益特征, 分析判断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和股票市场走势。 并根据宏观经济、 基准利率水平、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预测债券、可转债、新股申购等大类资产下一阶段 的预期收益率水平,结合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2、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和 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 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并制定相应的久期 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 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3、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债券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历史数据比较, 并结合 不同信用等级间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 调整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 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还将积极、有效的利用基金管理人比较完善的信用债券评级体系,研究和跟踪发 行主体所属行业发展周期、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 信用风险,确定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4、类属配置与个券选择策略 53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本基金根据券种特点及市场特征,将市场划分为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交易所国债等子市场。综合考虑市场的流动性和容量、市场的信用 状况、各市场的风险收益水平、税收选择等因素,对几个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收益(等价 税后收益)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各类别债券资产的配置。 本基金从债券息率、收益率曲线偏离度、绝对和相对价值分析、信用分析、公司研究等 角度精选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力求通过绝对和相对定价模型对市场上所有债券品 种进行投资价值评估,从中选择具有较高息率且暂时被市场低估或估值合理的投资品种。 5、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 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 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 股票分析团队及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 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最终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 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类资产。 7、股票投资策略 该债券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 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的基 础上,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 益。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六)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 该债券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 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54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该债券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 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流程 该债券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 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员、 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 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 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构建模拟组合;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 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 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该债券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该债券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该债券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7)该债券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8)该债券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5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9)该债券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该债券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该债券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债券基金的总资 产,该债券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该债券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14)该债券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 基金托管人在该债券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 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该债券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该债券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该债券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56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风险收益特征 该债券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一般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该债券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5年 6 月2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年 3 月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6,774,320.16 0.62 其中:股票


26,774,320.16 0.62 2 固定收益投资


373,706,642.70 8.68 其中:债券


373,706,642.70 8.6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693,334,124.80 39.3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57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91,212,540.14 50.87 7 其他资产


22,026,561.84 0.51 8 合计





4,307,054,189.6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154,808.18 0.0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J 金融业 11,692,415.22 0.27 K 房地产业 10,734,000.00 0.2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193,096.76 0.0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6,774,320.16 0.62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024 招商地产 200,000 6,588,000.00 0.15 2 000002 万


科A 300,000 4,146,000.00 0.10 3 600030 中信证券 100,000 3,282,000.00 0.08 4 600000 浦发银行 200,000 3,158,000.00 0.07 5 601336 新华保险 54,922 2,911,415.22 0.07 6 600837 海通证券 100,000 2,341,000.00 0.05 7 603729 龙韵股份 35,533 2,193,096.76 0.05 8 300429 强力新材 39,344 1,450,219.84 0.03 9 002747 埃斯顿 23,823 454,781.07 0.01 10 300435 中泰股份 8,849 249,807.27 0.0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8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10,007,000.00 4.8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10,007,000.00 4.88 4 企业债券 103,369,642.70 2.4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60,330,000.00 1.40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373,706,642.70 8.6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40213 14 国开 13 2,000,000 200,000,000.00 4.65 2 124408 13 宛城投 200,000 20,838,000.00 0.48 3 124384 13 雅发投 200,000 20,802,000.00 0.48 4 122964 09 龙湖债 203,670 20,735,642.70 0.48 5 124398 13 株城发 200,000 20,504,000.00 0.4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59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股票投资。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3,453.7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516,180.6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441,843.04 5 应收申购款 25,084.3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026,561.84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无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 5 月 30 日(基 金合同生效)起至 2013 年12月31日 0.10% 0.08% 2.52% 0.01% -2.42% 0.07% 60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2014 年度 16.68% 0.20% 4.22% 0.01% 12.46% 0.19%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61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62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63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追偿过 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64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65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转型后:基金转型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可以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在同一销售机构只能选择一种 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基金转型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66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 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其中,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67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本基金销 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 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6%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 份额转为变更后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7%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C 类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68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69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与转换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70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1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72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保本方式变更;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73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 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回。如果 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本基金特定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 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74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1、本基金采用 TIPP 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但其中的一个重 要假定是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的、 连续的调 整,而在现实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速下跌这两方面的原因影响到 TIPP 投资 组合保险机制的保本功能,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2、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期间将无法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本基金在过渡期将暂停赎回和基金转换转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但未 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 4、保证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保证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金, 由此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而保证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或在保本期内保证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期到期日保证人的资产状况、 财务状况 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5、不适用保本条款的风险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如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投资者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6、到期操作期间未知价风险 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投资者进行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在届时公告的到期操作期间按照公告规定方式进行到期操作。 当保本期到期日 (不含该日) 之后至赎回或转换的实际操作日(含该日) ,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波动,产生未知 价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75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二十、保本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具有符合《指导意见》的保本保障机制,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 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 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 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并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 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 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并提前公告。


(一)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作日) , 共 6 个工作日。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若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 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若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转型后的“融通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 部分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三)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 76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费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 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四)到期操作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赎回金额或转 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对于当期保 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起(含该日)至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应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五)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六)在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 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到期操作期 间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收该期间(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七)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 到期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八)比例确认: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采用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 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金净值总额超过保证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 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 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 放过渡期申购。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一)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 到期赎回或转换的到期期间以及为下一保本 周期开放申购的期限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二)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融通增强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7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三)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四、到期操作期间


(一)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作日) 。


(二)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三)在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 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到期操作期 间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收该期间(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到期操作。 五、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一)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 续持有变更后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二)若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 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或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 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下一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一)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 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 78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 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 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中。 (二)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代偿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如未按时到账,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资金到账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三)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七、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保本周期届满时, 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 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担保,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 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一)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1、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含该日)的 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 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 不开放赎回、 转换转出业务; 2、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在过渡期内, 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采用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 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小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 则基金 管理人将开放过渡期申购。 (二)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偿付 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 79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程序、比例确认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将 进行份额折算,本基金在该日暂停办理过渡期申购、转换入业务。 7、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期间收益计入基金资产; 8、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9、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 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基 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 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本基金管理 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申 购金额在申购期间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 (四)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 认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 80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份额折算后的所有基金份额从下一保本周期的起始日开始重新计算持有期, 在下一保本 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开始前赎回或转换出基金份额,将按相关规定收取赎回费或转换费用。 (五)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 得到确认的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 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 如果下一保本周期到期 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 低出的部 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担保人或者保本 义务人提供保本保证。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 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额为折算日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 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不开放日常 申购等业务的除外) 。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相应基金份额 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六)转为变更后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 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2、变更后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 3、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投资者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在特殊情况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保证人协商 81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接受的申购(包括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份额,选择或默 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 或默认选择转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变更为“融通增强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八)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保本赔付责任的承担,请参见本部分“六、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的约定。 2、保本赔付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82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83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84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85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86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87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88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 范围内变更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融通增强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融通增强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 更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89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12)保本周期内,新增或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或 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3)保本周期内出现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 (3)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新的保证人;保本周期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 况,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某一个保本周期 结束后,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4)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90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91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92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93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94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转型后:基金转型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可以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在同一销售机构只能选择一种 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 95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96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其中,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本基金销 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 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6%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 份额转为变更后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7%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C 类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97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可分为风险资产和保本资产两类, 其中风险资产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权益类资产;保本资 产包括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 产支持债券、债券回购等)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 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资产。另外,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将根据纯债到期收益率、转股 溢价率等指标来确定其属于风险资产或保本资产,并运用相应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由保本策略决定,并对比例范围有如 下限制: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 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8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4)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99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100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101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元,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A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102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追偿过 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103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104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105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106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成立时间:2001 年5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 号 注册资本:125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26948070 传真: (0755)26935011 联系人:刘美丽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7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可分为风险资产和保本资产两类,其 中风险资产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权益类资产;保本资产 包括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 支持债券、债券回购等)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资产。另外,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将根据纯债到期收益率、转股溢 价率等指标来确定其属于风险资产或保本资产,并运用相应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在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 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 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108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变更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变更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也可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 保持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投资组合比例范围有如下限制: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变 更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上述投资组合比例应依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相应修改。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9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b、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d、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g、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h、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 分之二;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110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111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 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 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 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 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112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113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114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115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116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 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 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117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18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 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 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119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 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 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 120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21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122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持有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话费) 、0755-26948088 可 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 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工作日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持有人可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 综合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查询、电子 123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客服热线查询、纸质对账单邮寄等。其中,纸质对账单邮寄仅限 给已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邮寄。 三、 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rtfund.com) 为持有人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 资料修改、 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提供公司公告、 热点问答、 市场评述等资讯服务。 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mail.rtfund.com) 。 四、 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rtfund.com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积分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 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网站、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答复,当日未能答复的,我们也会在当日将处理进 展情况及时告知持有人。 六、 联系方式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电话费) 、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客户服务传真:0755-26948079 4、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4 楼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53) 。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融通基金关于新增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2014-12-29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5-02-02 124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恒丰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5-02-17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类及相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5-03-05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融通通泰保本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份额暂停申购业务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5-03-10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增聘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5-03-17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 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5-03-28 关于融通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 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5-03-31 融通通泰保本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 份额恢复申购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5-04-07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融通通泰保本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份额暂停申购业务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5-04-08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网上直销开通汇款交易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5-04-20 融通基金关于开通网上交易企业版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5-04-20 融通通泰保本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 份额恢复申购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5-04-27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上 海银行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5-04-27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融通通泰保本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份额暂停申购业务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5-05-05 融通通泰保本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 份额恢复申购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5-05-2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融通通泰保本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份额暂停申购业务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5-05-27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参加农业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 人网站 2015-05-30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5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126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附件: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电话:0755-26948666 传真:0755-26935005


邮编:518053 担保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层 法定代表人:刘新来 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邮编:100048 鉴于: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 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保本的保证”) 。为保护基金投 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 立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保证合同》 ”) 。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 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 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认购保本 金额) 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 127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 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3 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 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 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28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 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 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 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 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 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 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 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 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 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 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 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 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通讯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 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129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130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 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 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 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 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 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 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 行签署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