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创业50B(150304)

创业50B: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创业50A 与 创业50B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管理人 : 华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中国农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 册登记机 构: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 市地点: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上 市日期:2015 年7 月15 日 
公 告日期:2015 年7 月10 日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1 二、基金概览 ................................................................................................................................... 1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场内前十名持有人 ...................................................................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9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7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8 八、基金 投资组合 ......................................................................................................................... 19 九、重大事件揭示 ......................................................................................................................... 23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23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23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24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24 附 件 : 基金合 同 摘 要 .................................................................................................................... 25


1 一、重要声 明与提示 华安 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之创业50A 与创 业50B 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 内容与格式〉 》 和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 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本基金管理人” ) 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 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本 基金之创业50A 与 创业50B 上 市 交 易 及 有 关 事 项 的 意 见 , 均 不 表 明 对 本 基 金 的 任 何保证。 凡 本 上 市交易 公 告 书未涉 及 的 有关内 容 , 请投资 者 详 细查阅2015 年6月19 日 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网站(www.huaan.com.cn) 上的 《华安创业 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二、基金概览 1、基金 名称:华安创业板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 。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 4、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华安 创业板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场内简称 “ 创业50” , 基金代码 ?160420? )、华安创业板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A 类份额(场内简称“ 创业50A ” ,基金代码?150303? )与华安创业板5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B 类份额 ( 场内简称“ 创业50B ” , 基金代码 ?150304? )。 其中,华安 创业板50A 份额和华安 创业板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 始终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2 5、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6、 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 华安创业板5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 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销售网点和 会员单位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华安创业板50A 份额、华安 创业板50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7、 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通过场内、场外方式认购 华安创业 板50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认购 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销售机构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 8、 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 场内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 华安创业板 50B 份 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 换: (1 )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场内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申请转换 成 1 份华安 创业板 5050A 份额与 1 份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行为。 (2 )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 1 份华安 创业板 50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 场内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场内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分拆与合并, 场外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 场内后方可申请分拆与合并。 9、定期 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15 日 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对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进行上一会计年度约定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华安创业板 50A 份 额每个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每 个会 计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超 出 1.000 元 部 分 , 将 被 折 算 为 场 内 华 安 创 业 板 50 份额分配给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持有人。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华安创业板 50 份 额将获得按照 1 份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分 配的新增 华安创 业板 50 份额。 持有场外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 3 获得新增场外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持有场内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华 安创业板 50A 份额参考净值和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有关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8、不定期份额折算 当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 本基金在根 据市场情况确定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将分别对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 额和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份额数 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华安 创业板 50B 份额和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 值均调整为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的参 考净值。 当华安 创业板 50B 份 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后,本基金在根据 市场情况确定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将分别对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 份额数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 华安 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参考 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有关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9、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可申请终止运 作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经 本 基 金 所 有 份 额 以 特 别 决 议 的 形 式 表 决 通 过, 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 额与华安 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 创业板 50A 份额与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10、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5 年7月8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228,797,653.81 份, 其中, 华安创业板50份额为48,876,644.81份, 华安创业板50A 份额为89,960,504 份,华安创业板50B 份额为89,960,505份。 11、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截至2015年7月8日, 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基金 4 份额净值为1.0000元, 华安创业板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005元, 华安 创业板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0.9995元。 12、 本次上市交易的两类基金份额总额: 华安创业板50A 份额89,960,504份, 华安创业板50B 份额89,960,505 份。 1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14、上市交易日期:2015 年7月15日 15、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17、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 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12号 文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5年6月24 日至2015年6月30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7、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 )场外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第三方销售: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代销券商: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 )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


5 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 渤海证券、 财达证券、 财富证券、 财富里昂、 财通证 券、 长城证券、 长江证券、 诚浩证券、 川财证券、 大通证券、 大同证券、 德邦证 券、 第一创业、 东北证券、 东方证券、 东海证券、 东莞证券、 东吴证券、 东兴证 券、 高华证券、 方正证券、 光大证券、 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 国都证券、 国海证 券、 国金证券、 国开证券、 国联证券、 国盛证券、 国泰君安、 国信证券、 国元证 券、 海通证券、 恒泰长财、 恒泰证券、 红塔证券、 宏源证券、 宏信证券、 华安证 券、 华宝证券、 华创证券、 华福证券、 华林证券、 华龙证券、 华融证券、 华泰联 合、 华泰证券、 华西证券、 华鑫证券、 江海证券、 金元证券、 开源证券、 联讯证 券、 民生证券、 民族证券、 南京证券、 平安证券、 齐鲁证券、 日信证券、 瑞银证 券、 山西证券、 上海证券、 申银万国、 世纪证券、 首创证券、 太平洋证券、 天风 证券、 天源证券、 万和证券、 万联证券、 西部证券、 西藏同信、 西南证券、 厦门 证券、 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 信达证券、 兴业证券、 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 英 大证券、 招商证券、 浙商 证券、 中航证券、 中金公司、 中山证券、 中投证券、 中 天证券、 中信建投、 中信浙江、 中信万通、 中信证券、 中银证券、 中邮证券、 中 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8、验资机构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2,199 户 , 净 认 购 金 额 ( 不 含 认 购 费 ) 为 228,787,366.73 元 人 民 币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10,287.08 人民币, 共计228,797,653.81 元。 本次募集所有资 金已于 2015年7月6日 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计算,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含 本 息 共 募 集228,797,653.81 份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场 外 认 购 的 基 金 份额为48,876,644.81 份;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为179,921,009.00 份。 10、 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 《 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有关约定, 本 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 6 续, 并于2015年7月6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 年7月6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28,797,653.81份 (二)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本 基 金 管理人 将 于2015年7 月15日起 开 始 办理本 基 金 的申购 和 赎 回业务 ,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等情况在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中规定。 (三)基金 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15]341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7 月15日。 3 、 上 市交易 的 证 券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 投 资 者在 在 具 有 基金代 销 业 务资格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 创业50A 、创业50B 。 5 、 本 次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交 易 代 码 : 创业50A 为150303 ; 创业50B 为 150304。 6、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 创业 50A 为 89,960,504 份; 创业 50B 为 89,960,505 份。 7、 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 (T 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在 T 日内 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 传给深交所, 由深交所于 T+1 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T 日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根据 《基金法》 , 开放 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基金管 理人对公布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负责。


8、 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对于场外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办理跨系统 转 托 管 到 场 内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后, 可 以 向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根据基金合同配对转换 的规定申请将份额分拆成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分拆后 的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 流通。对于托管在场内的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 相关办理 7 条件的前提下,将其分拆为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即可上 市流通。 9、 本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日期:2015 年 7 月 15 日,具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 场内前十名持有人 (一) 基金份额持有情况(截至2015年7月8日) 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2,199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04,046.23份; 华 安创业板50A 份额为60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499,341.73份; 华安创业 板50B 份额为6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499,341.75份。 (二)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5年7月8日) 1、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 华安创业板50A 份额81,001,778 份,占比90.04%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 华安创业板50A 份额 8,958,726 份,占比9.96% ; 2、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 华安创业板50B 份额81,001,780 份,占比90.04%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 华安创业板50B 份额 8,958,725份,占比9.96% ; (三 )场内华安创业板50A 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截至2015年7月8日)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 有 份 额 (份 ) 占 场 内 份 额比 例 1 鹏华资产- 工商银行- 以 太 十 二 号 1 期资产管理计划 25,000,475 27.79% 2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宝钢 1 号 单一资金信托 10,000,291 11.12% 3 融 通 资 本 财 富- 海 通 证 券- 融 通 资 本东海恒信 12 期资产管理计划 5,000,145 5.56% 4 融 通 资 本 财 富- 海 通 证 券- 融 通 资 本东海恒信 14 期资产管理计划 5,000,145 5.56% 5 李怡名 5,000,097 5.56% 6 上海裕极珠宝商贸有限公司 5,000,097 5.56%


8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00,078 4.45%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00,078 4.45% 9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000,078 4.45%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00,077 4.45% (四 )场内华安创业板50B 份额 前十名持有人情况(截至2015年7月8日)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 有 份 额 (份 ) 占 场 内 份 额比 例 1 鹏华资产- 工商银行- 以 太 十 二 号 1 期资产管理计划





25,000,475


27.79% 2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宝钢 1 号 单一资金信托





10,000,292


11.12% 3 融 通 资 本 财 富- 海 通 证 券- 融 通 资 本东海恒信 12 期资产管理计划








5,000,146


5.56% 4 融 通 资 本 财 富- 海 通 证 券- 融 通 资 本东海恒信 14 期资产管理计划








5,000,146


5.56% 5 李怡名








5,000,097


5.56% 6 上海裕极珠宝商贸有限公司








5,000,097


5.56% 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00,078


4.45%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00,077


4.45%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00,077


4.45% 10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000,077


4.45% (五) 截止到2015年7月8 日,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为0份,占该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为0。其中,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 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为0.00份,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为0 份。 注: 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 信息编制。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 能有尾差。


9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3、总经理: 朱学华 4、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5、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7、 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0号 8、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000062071 9、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的其他业务。 10、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 股 占 总 股本 比 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11、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 强化各项审计稽核监察职能, 充分保障公司基 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最佳的资源支持, 并且为保护基金持有 人的利益提供最佳保障。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 其中五家股东单位分别推荐一 名董事, 公司管理层推荐一名, 另三名为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总人 数的1/3 ,超过单一股东派出的董事人数。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战略规划和人 事薪酬等三个专业委员会。 监事会由 八名监事组成, 其中 三名监事为公司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举和罢免。 其余成员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 并向股东会汇 10 报工作情况。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公司组织架构以公司发展战略为导向而建立, 主要采用管理扁平、 分工明确 的职能制结构, 新增业务部分 (如财 富管理中心) 采用灵活高效的事业部制, 设 有投资研究、市场营销、运营及后台、风险控制等四大板块共25个部门以及1个 香港全资子公司。 公司组织架构如下图所示: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监事 会 战略规 划委员会 风险控 制委员会 人事薪 酬委员会 总 裁  室 督察 长 指 数 投 资 部 基 金 投 资 部 固 定 收 益 部 全 球 投 资 部 集 中 交 易 部 投 资 研 究 部 产 品 部 市 场 部 上 海 业 务 部 华 东 业 务 部 西 安 分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沈 阳 分 公 司 成 都 分 公 司 客户 服务 与电 子商 务部 基 金 运 营 部 信 息 技 术 部 人 力 资 源 部 企 业 发 展 部 行 政 管 理 部 合 规 监 察 稽 核 部 风 险 管 理 部 华安 资产 管理 ( 香港) 有限 公司 财 富 管 理 中 心 北 京 分 公 司 机 构 业 务 总 部 12、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291人(含香港公司),其中55.5%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87% 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 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 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 组成。 13、信息披露负责人: 钱鲲 电话: (021)38969722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许之彦先生,理学博士,11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CQF( 国际数量金融工程 11 师) 。 曾 在 广 发 证 券 和 中 山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从 事 金 融 工 程 工 作 , 2005 年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研究发展部数量策略分析师, 2008 年 4 月至 2012 年 12 月担任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09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上证 180ETF 及其联接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0 年 11 月至 2012 年 12 月担任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 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1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6 月起担任指数投资部高级总监。 2013 年 7 月 起同时担任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8 月 起同时担任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11 月起担任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起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钱晶先生,金融工程硕士,FRM( 金融风险管理师),纽约大学金融工 程 硕 士, 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 4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自 2011 年 7 月至 2014 年 11 月在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金融工程部, 从事量化研究、 分级基金研究工作。 2014 年 12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量化分析师。2015 年 5 月起担 任 华安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 担任华安中证 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 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3、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4、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5、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 日 6、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3号 7、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李芳菲 8、 客服电话:010-68121510


12 9、 中国农业银行基本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于 2009 年1 月15 日 依 法成立 。 中 国农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承继 原 中 国农业 银 行 全 部 资产、 负债、 业务、 机 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 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 全 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 好 的 信 誉,每 年 位 居《财 富 》 世界500 强 企 业之 列 。 作为一 家 城 乡并举 、 联 通 国 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 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 化 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 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 的 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大 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 2004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 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 进一步提升, 在2010年首届 ? ‘金 牌理财’ TOP10 颁奖 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 佳托管银行? 奖。 2010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 国 农 业银行 证 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部于1998 年5月 经 中 国证监 会 和 中国人 民 银 行批准成立, 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 委托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外资 产 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 统。 10、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0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 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10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 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 13 券市场的运作。 11、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4 年9 月30 日,中 国 农 业银行 托 管 的封闭 式 证 券投资 基 金 和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共227 只 ,包 括 富 国天源 平 衡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华夏平 稳 增 长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臵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 隆证券投资基金、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 金、 久嘉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息收益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景 顺 长 城资源 垄 断 股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大成沪 深300 指数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信 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成 长 股 票证券 投 资 基金、 长 盛 中证100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 泰 达 宏 利 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 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牛创 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臵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 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 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 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臵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 收益增强 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银 华内需精 选 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LOF) 、大成 行 业 轮 动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交银 施 罗 德上证180 公 司治 理 交 易型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上 证180 公 司 治 理交易 型 开 放式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富 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 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联接基金(LOF) 、景 顺 长城能源 基 建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中邮核心 优势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信用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大成景 丰 分 级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兴全 沪 深300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 金(LOF)、 工银瑞信 深 证红利交 易 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 资 基金、工银 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泰 达 宏 利 领 先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交银 施 罗德信用 添 利债券证 券 投资基金(LOF) 、东 吴 中证新兴 产 业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中 邮中小盘灵活配臵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领 先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招商 安 达 保本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深 证300 价值 交 易 型开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交 银施罗德深证 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 长 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 15 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 金 、中海 消 费 主题精 选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长 盛同瑞 中 证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信用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 海亚洲 (除日本) 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 富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新经 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新社会责任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嘉实理 财 宝7天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富 兰 克 林国海 恒 久 信 用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富国7 天 理 财宝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交 银 施 罗德理 财21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工 银 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景顺长城支柱 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 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摩根士丹利 华鑫量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 银 施 罗 德 纯 债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理 财2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南 方中证500 交 易型 开 放 式指数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招商双 债 增 强分级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 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国企业 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景顺 长 城 沪深300 等 权 重交 易 型 开放式 指 数 证券投 资 基 金、广 发 聚 源 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研究阿尔 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目标 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 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 16 基金、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 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趋势 优选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双 月 红 一 年 期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国 有 企 业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安达信 用 主 题轮动 纯 债 债券型 发 起 式证券 投 资 基金、 景 顺 长城沪 深3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祥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 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活 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臵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国泰浓益灵活配臵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 基金、 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鑫利灵活配臵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盛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积极收 益 灵 活 配 臵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 万 菱 信 中 证 环 保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裕隆 灵 活 配臵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国 寿 安 保沪深300 指 数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前海开 源 沪 深300 指 数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天 弘 季加利 理 财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大成景 益 平 稳收益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南 方 稳利1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可转债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宝盈科技30灵活配臵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添利债 17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商招利1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四 )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 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东三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边卓群 经办会计师: 边卓群、蒋燕华 六、基金合同摘要 详见 本公告书附件。


18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认购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 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 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本基金截至2015年7月8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产 :


银行存款 228,787,366.73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其中:股票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基金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22,878.74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10,287.08 资产合计: 228,820,532.55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19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2,537.42 应付托管费 2,758.23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 应付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4,105.51 负债合计 19,401.16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28,797,653.81 未分配利润 3,477.58 所有者权益合计 228,801,131.39 负债与所有者权益合计: 228,820,532.55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15 年 7 月 8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1 报 告期 末基 金 资 产 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20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8,787,366.73 99.99 7 其他资产 33,165.82 0.01 8 合计 228,820,532.55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 类的 股 票 投 资组 合 2.1 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2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指数 投资股票。 3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比 例 大 小 排序 的 股 票 投资 明 细 3.1 期末指 数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指数 投资股票。 3.2 期末积 极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股 票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 债 券 品 种分 类 的 债 券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债 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21 6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贵 金 属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权 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 资的 股 指 期 货交 易 情 况 说明 9.1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股 指 期货 持 仓 和 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 基 金投 资 股 指 期货 的 投 资 政策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将适度运用股指 期货。 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 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 通过股指 期货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效果进行及时、 有 效地调整和优化, 并提高投资组 合的运作效率等。 例如在本基金的建仓期或发生大额净申购时, 可运用股指期货 有效减少基金组合资产配臵与跟踪标的之间的差距;在本基金发生大额净赎回 时, 可运用股指期货控制基金较大幅度减仓时可能存在的冲击成本, 从而确保投 资组合对指数跟踪的效果。 10 报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10.1 本 基金 投 资 国 债期 货 的 投 资政 策 无。 10.2 报 告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国 债期 货 持 仓 和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 基金 投 资 国 债期 货 的 投 资评 价 无。


22 11 投资 组合 报 告 附 注 11.1 本 报告 期 内 ,本基 金 投 资的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体不 存 在 被监管 部 门 立 案 调查的,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 基金 投 资 前十名 股 票 中,不 存 在 投资于 超 出 基金合 同 规 定备选 股 票 库 之 外的股票。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2,878.7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10,287.08 9 合计 33,165.8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23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 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 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 一 ) 严格遵 守 《 基金法 》 及 其 他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以 诚 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 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将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24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 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 核准华安 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 本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或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 ) 查阅。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已开通客户服务系统,咨询电话:4008850099。


25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权 利 、 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华安创 业板 50A 份额或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销售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注 册 登记机 构 办 理基金 注 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27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 配对转换、 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 的业务规则,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价 格的方 法 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申购赎回价格、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 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28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9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资 金账户 、 证 券账户 、 期 货账户 等 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臵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臵、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30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 期货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净 值、华 安 创 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申购赎回价格 、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 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1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集 、 议 事 及表 决 的 程 序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 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但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 与 其 他基金 的 合 并 ,但 法 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另 有 规定和 基 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8 ) 变更基 金 投 资目标 、 范 围或策 略 , 但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 会另有 规 定 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 变更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程序 , 但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 的 除外;


32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合计持有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华安创 业板 5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申 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4 )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约 定 、 且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变更收 费方式;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约 定 、 且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约 定 、 且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 基金交易、 配对转换、 非交易过户 、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9 ) 未来条件成熟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申请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上 市交易,并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上市交易规则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10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33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华安创业 板 5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华安创业 板 5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 有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4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 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 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35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效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占权益 登 记 日各自 基 金 总份额 的 二 分之一 以 上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华安创 业板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 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华安创 业板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 分之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意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36 有人所持有的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 各 自 基 金份额 占 权 益登记 日 各 自基金 总 份 额的二 分 之 一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华 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 允 许的情 况 下 ,经会 议 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37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华安创业板 50 份 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华安创 业 板 50 份 额 、 华安创 业 板 50A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转换 基 金 运 作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 理 人或者 基 金 托管人 、 终 止《基 金 合 同》 、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39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原 则 、 执行 方 式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 包括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华 安创业板 50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有关限制, 则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改。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如果终止华安创 业板 50A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 金 费 用 计提 方 法 、 计提 标 准 和 支付 方 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0 1、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2%÷ 当年天 数


4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 用许可 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使用 许可费每日计算, 逐日 累 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划 付 指 令,经 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后于每 个 季 度结束 后 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深 圳 证 券 信 息 有 限 公 司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上述指数 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 计算方法及其他相 关条款发生变更, 本条款将相应变更,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4 、 除 管理费 、 托 管费、 指 数 使用费 之 外 的基金 费 用 , 根据 有 关 法规及 相 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2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 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 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五部分


基 金 财 产 的投 资 方 向 和投 资 限 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创业板 50 指数的成 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 其 他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 的 股 票) 、 权 证 、股指 期 货 、固定 收 益 资产( 国 债 、央行 票 据 、金融 债 、 企 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 ) 、 短期融 资 券 、资产 支 持 证券、 债 券 回购、 银 行 存款等 ) 以 及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股 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 资 于 创 业 板 50 指 数 成 分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分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 本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 股指期货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43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投资于创业板 50 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2 ) 每个交 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 股指期 货 保 证金以 后 , 本基金 保 留 的现金 或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5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6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8 )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 级 别)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 府 债券) 、 权 证、资 产 支 持证券 、 买 入返售 金 融 资产( 不 含 质 押 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4 (13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臵改革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第六部分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计 算 方法 和 公 告 方式 一、 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华安创业板 5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二、 公告方式 《基金 合同》生效后,在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开始 上市交易或 开始办理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在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 开始办理华 安创业板 50 份额申购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华 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 华安创业板 50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46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解除 和 终 止 的事 由 、 程 序以 及 基 金 财产 清 算 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47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华 安创业板 50 份额、 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与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八部分


争 议 解 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 金 合 同 存放 地 和 投 资人 取 得 基 金合 同 的 方 式


48 基金合同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 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