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地产B端(150208)

地产B端: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沪深300 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 二 零 一 五 年 第 一 号 ) 
 
 
招商沪深300 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14年1 月27 日 《关于核准招商沪深300 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批复》 (证监 许可 〔2014〕154 号文) 注 册公开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 年11 月27 日正
式生效。 
 
重要提示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以下称“ 本基金管理 人”或“管 理人” )保证 招募说明书 的 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
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为股票型 指数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 本基金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 ,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 征;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具 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在募集期内,通过代销机构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 , 具体认购金 额由代销机 构制定和调 整 。通过本 公司直销中 心首次认
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 人民币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通
过本公司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的, 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追加认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通过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 深交所会员单位认购本基金,单笔
最低认购份额为 50,000 份,超过 50,000 份的须 为 1,000 份的 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
过 99,999,000 份基金份额 。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在申购开放日办理 招商 300 地产份额 申
购时,场外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 (含申购费) ,场内单 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 50,000 元 人民币。 
投资有风险,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六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 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 为2015 年5 月27日,有关财务和业绩 表现数据截 止 日
为2015 年3 月31 日,财务 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名称: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 立 日 期:2002 年12 月27 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法 定 代 表人: 张光华 
电话: (0755 )83196351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曾倩 
注 册 资 本: 人民币 2.1 亿元 
股 权 结 构和公 司 沿 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设立,是 中国第一家 中外合资基 金管理公司 。公司由招 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远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 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公司的注册资本
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100 ,000 ,000 元 )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RMB210 ,
000 ,000 元 ) 。 
2007 年 5 月, 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
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10%、10 %及 3.4% 的 股权;公司外资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3.3 %的股权。 上述股
权转让完成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
司全部股权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 2013 年 8 月 ,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74 号文批复同 意, 荷兰投资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将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6% 股 权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7% 股权转 让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 完成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 的 55%,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 中国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 经过多年创业发展, 已成为拥有证 券 市 场 业 务 全 牌 照 的 一 流 券 商 。2009 年 1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00999)。 公司本着 “ 长期、 稳健、 优良、 专业 ” 的经营理念, 力争成为客户推崇、 股东满意、 员 工热爱,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的资 产管理公司。 (二)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 、监事 及 高 级管理 人 员 介绍: 张光华, 男, 博士。 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计划处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 、 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 2007 年 4 月 起于招商银行任职, 曾任副行长等职务, 现任招商银行副董事长、 党委副书记 。 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 入 招 商 证 券 , 期间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中 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工作, 参与南方 证券的清算;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 曾在美国纽约花旗银行从事风险管理工作。 现任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分管风险管理、 公司财务、 清算及培训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 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 女, 北 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 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 月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


李 俊 江 , 男 , 经 济 学 博 士 ,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 历 任 吉 林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副 院 长 、 德 国 不 莱梅大学客座教授、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经济系高级访问学者。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金融学院院长、 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 美国研究所所长。 兼任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 秘书长、 中国美国经济学会副秘书长、 教育部经济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中共吉林省 委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 女, 高级经济师。 毕 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 军区三局战士、 助理研究员; 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 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干部、 银 行 部 资 金 处 副 处 长 ; 中 信 银 行( 原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资 本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等职。 现任 中国证 券市 场研究 设计 中心(联办) 常 务干事 兼基 金部总 经理; 联办控 股有 限公 司 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蔡廷基, 男, 毕业于香港理工学院 (现为香港理工大学) 会计系。 历任香港毕马威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部副经理、 经理,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执行合伙人, 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上海首席合伙 人,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华东华西区首席合伙人。 现为香港会 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上海市静安区政协委员、 上海市静安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名誉副主席。 兼 任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非执行独立董事。 现任公司独 立董事。 孙谦, 男, 新加坡籍, 经济学博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 于北京大学、 复旦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经济学博 士学位。 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 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 与会计研究院院长及 特聘教授、 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 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和财务金融 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 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卫华, 女,1981 年 07 月 ――1988 年 8 月, 曾在江 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公司财务部 门任职;1983 年 11 月― ―1988 年 08 月, 任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外汇会计部主任;1988 年 08 月――1994 年 11 月,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会计部主任、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助 理; 1994 年 11 月 ――2006 年 02 月,历任 招银证券、国通证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兼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2006 年 03 月――2009 年 04 月, 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 察总审计师;2009 年 04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男,武汉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1997 年 2 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任招商 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招 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招 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 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 金融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江勇,男,对外经贸大学经济学硕士。1984 年 北京师范大学任教;1996 年国际商 报跨 国经营导刊副主编;2003 年中国金融 家主编助理;2005 年钱 经杂志主编;2008 年加 入招商 基金,现任市场部总监、公司监事。 庄永宙,男,清华大学工学硕士。1996 年 加 入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 市 中 心 支 行 科 技 处 ; 1997 年加入 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2002 年起参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成立后 曾任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副总监,现任信息技术部总监、公司监事。 罗琳,女,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 加 入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 先 后担任项目 经理、高级 经理、业务 董事;2002 年起参与招 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筹 备,公 司 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 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 副总监, 现任产品研发部总监、 公司监事。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 加 入 广发 证 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 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副总监、 总监、 督察长,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兼代理督察长, 兼任招商财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 、 本基 金 基金 经 理 介绍 罗毅,男, 中国国籍, 经济学硕士 。2007 年加入华润(深 圳)有限公 司 ,从事商 业 地 产投资项目分析及营运管理工作;2008 年 4 月 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养老金产 品设计研发 、基金市场 研究、量化 选股研究及 指数基金运 作管理工作 ,曾任高级 经理、ETF 专员, 现任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 (管理时间:2013 年 1 月19 日至 今) 、 深证电 子信息传媒产业 (TMT)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 接基金 ( 管理时间:2013 年1 月19 日至今) 、 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3 年 8 月 1 日至今)、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4 年 11 月 13 日 至今)、招商沪深 300 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4 年 11 月 27 日至今 ) 。 3 、 投资 决 策委 员 会 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 总经理金旭、 总经理助理兼全球量化投资部负 责人吴武泽、 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二部负责人杨渺、 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四部负责人王 忠波、交易部总监路明。 4 、 上述 人 员之 间 均 不存在 近 亲 属关系 。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 管 人 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 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 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王永民 客服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 管 部 门及主 要 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 信托 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 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 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 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 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 、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 内, 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 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 银行。 (三)证券投 资 基 金托管 情 况


截至 2015 年3 月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328 只 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303 只, QDII 基金 25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销售 机构 1.直 销 机 构:招 商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 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 网上 交 易 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话:400-887-9555 (免长途话费) 电话: (0755 )83195018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李涛 招 商 基 金华东 机 构 理财中 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 险大厦 1601 室 电话: (021 )58796636


联系人: 王雷 招 商 基 金华南 机 构 理财中 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招商基金 养老 金 及 华北机 构 理 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40


联系人:刘超 招 商 基 金直销 交 易 服务联 系 方 式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3 层 招商基金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贺军莉


2. 代 销 机 构:中 国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张建伟 3. 代 销 机 构:招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4. 代 销 机 构:中 信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廉赵峰 5. 代 销 机 构:交 通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6. 代 销 机 构:平 安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7. 代 销 机 构:上 海 浦 东发展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8. 代 销 机 构:招 商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9. 代 销 机 构:中 国 银 河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联系人:宋明 10. 代 销 机 构:申 万 宏 源证券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晔 11. 代 销 机 构:长 江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12. 代 销 机 构:中 航 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13. 代 销 机 构:华 安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14. 代销机构: 齐鲁 证 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15. 代 销 机 构:山 西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16. 代 销 机 构:中 山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罗艺琳 17. 代 销 机 构:东 海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18. 代 销 机 构:东 吴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19. 代 销 机 构:渤 海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20. 代 销 机 构:中 国 中 投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21. 代 销 机 构:国 金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一宏 22. 代 销 机 构: 国 都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142 联系人:张睿 23. 代 销 机 构:新 时 代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24. 代 销 机 构:中 国 民 族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李微 25. 代 销 机 构:东 北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26. 代 销 机 构:广 州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27. 代 销 机 构:平 安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 )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28. 代 销 机 构:第 一 创 业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3838751 29. 代 销 机 构:中 信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30. 代 销 机 构:中 信 建 投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31. 代 销 机 构:中 信 证 券(浙 江 ) 有限责 任 公 司(原 中 信 金通证 券 )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 座 22 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13771 32. 代 销 机 构:中 信 证 券(山 东 ) 有限责 任 公 司(原 中 信 万通证 券 )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33. 代 销 机 构: 申 万 宏 源西部 证 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34. 代 销 机 构:海 通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35. 代 销 机 构:大 同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36. 代 销 机 构:诺 亚 正 行(上 海 ) 基金销 售 投 资顾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人代表: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37. 代 销 机 构:上 海 天 天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法人代表: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 时公告。 ( 二 ) 注册登 记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任瑞新


( 三 ) 律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律 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 夏银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和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联系人: 蔡正 轩 四、基金的 名 称 :招商沪深 300 地 产等权重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五 、 基 金 类型 :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 金份额 的 分 类与净 值 计 算规则 ( 一 ) 基金份 额 结 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招商 沪深 300 地产等权重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简 称“ 招商 300 地产份额” ) 、 招商 沪深 300 地产等权重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 额 (简称 “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 与招商 沪深 300 地产等权 重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积 极收益类份额(简称“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 ) 。其中,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招商 300 地 产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 变。 ( 二 ) 基金份 额 的 自动分 离 与 分拆规 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 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 认购的全部招商 300 地产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 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 即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和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根据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和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比例, 招商 300 地产 A 份 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 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 招商 300 地产份额 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 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与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交易代码不同,只 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 招商 300 地产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 招商 300 地产份额 按 1:1 的比例分 拆成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和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 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和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申请合并为 招商 300 地产份 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招商 300 地产份额。 场外申购的 招商 300 地 产份额 不进行分 拆, 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 招商 300 地产 份额 跨系统转托管 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和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后上市交易。投资者 可按 1:1 的配 比将其持有的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和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合并为招商 300 地 产份额后赎回。 (三)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和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的 参考 净值 计 算 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和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具有不 同的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即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和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的风险和收益特性 不同。 在 本 基 金 的 存续期 内 , 本 基 金 将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对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和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分别进行参考净值计算,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为低 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的本金 及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 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的本金及 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 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的 净资产。 在本基金的 存续期内,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和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的参考净值计算规 则如下: 1 、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 后)+3% ” ,同 期 银 行 人民 币 一 年 期定 期 存 款 利率 以 最 近 一次 定 期 份 额折 算 基 准 日次 日 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同期利息税率以 最近一次定期份 额折算基准日次日执行的利息税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中 国 人 民 银行 公 布 的 金融 机 构 人 民币 一 年 期 存款 基 准 利 率( 税 后 )+3% ” 。 年基 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 本基金每 个工作日对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和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进行参考净值计算。 在进行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和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 金净资产 优先确保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的本金及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 ,之后的 剩余净资产计为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的净资产。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 按依据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 招商 300 地 产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 、 每 2 份招商 300 地产 份额 所代表的 1 份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和 1 份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分别计入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总额和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总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并 将分别按分离后的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和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 的权利,每 2 份招商 300 地产份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和 1 份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的 参考净值之和; 4 、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参 考净值计算 日,若未发 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定期 份 额 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最近一次份额折算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 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 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四 ) 本基金 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 招商 300 地产份额净值计算规则以及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和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 T 日各基金份额的单位 净值和参考净值: 1 、招商 300 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 招商 300 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总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和招商 300 地产份额 的份额数之和。


2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和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365 1 ? ? ? ? T R NAV A A B NAV NAV NAV ? ? ? 基础 2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Min{ 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 基础 NAV 为 T 日每份招商 300 地产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为 T 日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B NAV 为 T 日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R 为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招商 300 地 产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和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 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招商300 地产A 份 额 与 招商 300 地产 B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 招商 300 地产B 份额 上市交易。 ( 一 ) 上市交 易 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 ) 上市交 易 的 时间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 时间后,基 金管理人最 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 告。 (三) 上市交 易 的 规则 1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3 、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 或其整数倍; 5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人民 币; 6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 四 ) 上市交 易 的 费用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招商 300 地产B 份额上市交 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 五 ) 上市交 易 的 行情揭 示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招商 300 地产B 份额在深圳 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 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六 ) 上市交 易 的 停复牌 、 暂 停上市 、 恢 复上市 和 终 止上市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的 停复 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七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八、基 金 的份 额 配 对 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一 ) 份 额配对 转 换 是指本 基 金 的 招商 300 地产份 额 与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之 间 的 配对转 换 , 包括分 拆 和 合并两 个 方 面。 1 、分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招商 300 地产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一份招商 300 地产 A 份 额与一份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的行 为。 2 、 合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与一份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进行 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招商 300 地产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 二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 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 三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招商 300 地产 A 份 额、招商 300 地产 B 份 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 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 , 具体的 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 四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原 则 1 、份额配对 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进行 分拆的 招商 300 地产份额 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 、 申请进行 合并的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与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 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招商 300 地产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 招商 300 地产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份额配对 转 换应遵循 届时相关机 构发布的相 关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基 金 登 记结算机构 或基金管理 人可视情况 对上述规定 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 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五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程 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 六 ) 暂停份 额 配 对转换 的 情 形 1 、深圳证券 交易所、基 金登记结算 机构、份额 配对转换业 务办理机构 因异常情况 无 法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七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费用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对转换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 具体见相关业务 公告。 九、基 金 份额 折 算 ( 一 ) 定期份 额 折 算


在存续期内 的每个会计年度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 ) 的 12 月 15 日 (遇 节假 日顺延) ,本 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 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 折算基 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15 日(遇节假 日顺延) 。 2 、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招商 300 地产A 份额、招商 300 地产 份额 。 3 、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 、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和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净值计算规 则进行净值计算,对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的约定 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2 份招商 300 地产份额 将按 1 份招商 300 地产A 份额获得约 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 折算前与折算后,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和招商 300 地产B 份额 的份额配比保持 1 :1 的 比例。 对于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的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 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 招商 300 地产份额 分配给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持 有人。 招商 300 地产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 2 份招商300 地产份额 将按 1 份招商300 地产A 份额 获得新增 招商 300 地产 份额 的分配。 持有场外 招商 300 地产 份额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按前 述折算方式 获得新增场 外 招商 300 地产份额的 分配;持有 场内 招商 300 地产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 招商 300 地产份额的 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招商300 地产A 份额 的参考净值和招商 300 地产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将 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和招商 300 地 产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本 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招商 300 地产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300 地产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 招商300 地产A 份额 的份额数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持 有人新增的场内 招商 300 地产份额数量 = 后 基础 前 前 ) ( NAV NAV NUM A A 000 . 1 ? ?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商 300 地产A 份额参考净 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 地产A 份额的份额 数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后招商 300 地产 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 地产 份额 的份额数 (2 )招商 300 地产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 )招商 300 地产份额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招商 300 地 产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 招商 300 地产 份额= 后 基础 前 前 基础 NAV NAV NUM A 000 . 1 2 ? ? 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300 地产份额 的 份额数 = 定 期份额折算前 招商300 地产份额的份 额数 + 招商300 地产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 招商 300 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商 300 地产A 份额参考净 值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后招商 300 地产 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 地产 份额 的份额数 招商 300 地 产份额 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招 商 300 地产 份额 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折算成招商 300 地产份额 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 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 招商 300 地产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与招商 300 地产 B 份 额的上市交易和 招商 300 地产份额 的 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 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特殊情形 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 将按照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 二 ) 不定期 份 额 折算


除 以 上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在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 即 : 当 招商 300 地产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当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达到 0.250 元。 1 、当招商 300 地产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本基金 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份 额折算。 (1 )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


招商 300 地 产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 基准日。 (2 )基金份 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和招商 300 地产份额 。


(3 )基金份 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 额折算方式 当招商 300 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后,本基 金将分别对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和招商 300 地产 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 保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和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的比例为 1 :1 , 份额折算 后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和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的参考净值、 招商 300 地产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招商 300 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后 ,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招商 300 地产 份额 三类份额 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 前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的 份额 数相等; ②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 即参考净值超出 1 元以 上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 招商 300 地产份额 。 前 后 A A N N UM UM ?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招商 300 地产份额数量=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A A NAV NUM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参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A NUM 为折算后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 2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 后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与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 :1 配 比; ② 份额折算 前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的资 产净值及新增场内 招商 300 地产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 前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与新增场内 招商 300 地 产份额 。 后 后 A B N N UM UM ?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持 有人新增的场内 招商 300 地产份额数量 =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B B NAV NUM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参考 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的份 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的份 额数 后 A NUM 为折算后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 3 )招商 300 地产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 招商 300 地产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 招商 300 地产 份额 ,场内招商 300 地产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 招商 300 地产 份额 。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前招商 300 地产 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 地产 份额 的份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招商 300 地 产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招商 300 地产 份额 的份额数 招商 300 地 产份额 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招商 300 地产份额 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折算成 招商 300 地 产份额 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 算前 招商 300 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和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份 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 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与招商 300 地产 B 份 额的上市交易和 招商 300 地产份额 的 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6 )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 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 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 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招商 300 地产份额 。 (3 )基金份 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 额折算方式 当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后 , 本基金将分别对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和招商 300 地产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 将确保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和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的比例为 1 :1 , 份额折算后 招商 300 地 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和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均调整为 1 元。 当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 后,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招商 300 地 产 B 份额、 招商 300 地 产份额 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的 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的 资产 净值相等。 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参考 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的份 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的份 额数 2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与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 :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的资 产净值及新增场内 招商 300 地产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与新增场内 招商 300 地 产份额 。 后 后 B A N N UM UM ?


000 . 1 000 . 1 ? ? ? ? 后 前 前 场内新增 基础 A A A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后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的份 额数 场内新增 基础 NUM 为份额折算前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 场内招商 300 地产份额的 份额数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参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 3 )招商 300 地产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 招商 300 地产 份额 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 300 地产份额 的资产净值相 等。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前招商 300 地产 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商 300 地产 份额 的份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招商 300 地 产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招商 300 地产 份额 的份额数 招商 300 地 产份额 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招商 300 地产份额 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以及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折算成招商 300 地 产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 算前 招商 300 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和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的参考 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份 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与招商 300 地产 B 份 额的上市交易和 招商 300 地产份额 的 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6 )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特殊情 形的处理 若市场出现极端情况, 本 基金可在 招商300 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未达到 0.250 元时提前进行不定期折算, 无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折 算方式参照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时进 行不定期折算的规 则,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十 、 基 金 的投 资 目 标 :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实 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 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 4% 。 十一、 投 资方 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沪深 300 地 产等权重指数 的成份股、 备 选成份股、 股票、 股指期货、 债券、 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投资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本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 资于 沪深 300 地产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十二、 基 金的 投 资 策 略 ( 一 )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以 沪深 300 地产 等权重指数 为标的指数, 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 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 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 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生 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 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 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 导致无 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力求 降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 法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 )基本面 替代:按照 与被替代股 票所属行业 ,基本面及 规模相似的 原则,选取 一 揽 子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 ) 相关性 检验: 计算备选库中各股票与被替代股票 日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并 选取与 被 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 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 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并构建替代股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 每月末、 季度末定期分析基 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 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并优化跟踪偏离 度管理方案。 本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参与 股指期货的投 资, 以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 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 大量分红等, 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 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 二 ) 投 资程 序 投 资 决 策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 投资决策委员负责制定基 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 决定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应对决 策、 其他重大组 合 调 整 决 策 以 及 重 大 的 单 项 投 资 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策, 负 责 投 资 组 合 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依 据 相 关 研 究 分 析 报 告, 定 期 召 开 或 遇 重 大 事 项 时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会 议, 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2 、基金经理 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3 、基金经理 及风险管理 部定期对投 资组合的偏 离度和跟踪 误差进行跟 踪和评估, 并 对 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4 、基金经理 根据指数成 份股或权重 变化情况、 基金申购赎 回 情况、指 数成份股派 息 情 况等,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 操作风险等投资 风险进行监控, 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 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 提供给投资决策委 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十三、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地产 等权重指数 收益率×95 %+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 款基准利率 (税后)×5%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 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与本 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 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 四 、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 金份额来看,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十五、 投 资组 合 报 告 :


招商沪深 300 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管理 人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 来源于 《 招商沪深 300 地产等权重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1 、 报 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70,122,421.08 90.39 其中:股票 170,122,421.08 90.39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119,943.62 5.91 7 其他资产 6,968,517.39 3.70


8 合计 188,210,882.09 100.00


2 、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指 数 投 资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159,606,970.48 85.7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515,450.60 5.65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70,122,421.08 91.39


2.2 报 告期 末积 极 投 资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 -


3 、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3.1 报 告期 末指 数 投 资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 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146 荣盛发展 1,047,410 22,257,462.50 11.96 2 600340 华夏幸福 399,938 22,148,566.44 11.90 3 600048 保利地产 1,816,543 20,872,079.07 11.21 4 000402 金 融 街 1,439,982 17,150,185.62 9.21 5 600383 金地集团 1,502,254 16,870,312.42 9.06 6 600663 陆家嘴 440,309 16,515,990.59 8.87 7 000002 万


科A 1,191,896 16,472,002.72 8.85 8 600208 新湖中宝 1,870,652 16,143,726.76 8.67 9 600376 首开股份 936,852 11,176,644.36 6.00 10 000069 华侨城A 1,089,684 10,515,450.60 5.65


3.2 报 告期 末积 极 投 资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4 、 报 告 期 末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名 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名 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期末 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贵 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名 的 前五名 权 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 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股 指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股 指 期货持 仓 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 指 期货的 投 资 政策 本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参与 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达到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 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 大量分红等, 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 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10 、 报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国 债期货 交 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政 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国 债期货 持 仓 和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 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评 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 投资 组合 报 告 附注 11.1


报 告 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调查, 不存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 其 他 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4,306.6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102.21 5 应收申购款 6,771,108.5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968,517.39


11.4 报 告 期末 持 有 的处于 转 股 期的可 转 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末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11.5.1 报告期 末 指 数投资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5.2 报告期 末 积 极投资 前 五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十 六 、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 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 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11.27-2014.12.31 17.10% 2.15% 32.64% 2.97% -15.54% -0.82% 2015.01.01-2015.03.31 10.50% 2.38% 10.02% 2.30% 0.48% 0.08%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015.03.31 29.40% 2.31% 45.94% 2.55% -16.54% -0.24%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11 月 27 日 十 七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 基 金 费 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4 、基金上市 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10 、证券账 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 基 金 费 用 计提 方 法 、 计提 标 准 和 支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年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使 用 费 。 通 常 情 况 下 , 指 数 使 用 费 按 照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年费 率进行计提, 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元 收取) 。 计费 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每季支付一次,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指数 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指数使用费。


4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 入 基 金费 用 的 项 目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 运作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 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和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 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 对 招募 说 明 书 更新 部 分 的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它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对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10 月 31 日刊登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 并 根 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前 次 招 募 说 明 书 刊 登 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了 内 容 补 充 和 数 据更新。 本次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 更新了“二、释义”。 2 、 “三、基金管理人”部分 ,更新了“ (二) 主 要人员情况”。 3 、 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 “ (一)基 金托管人 基本 情况” 。 4 、 在 “五、 相 关服务机构” 部分, 更 新了 “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 “注册登记机 构”。 5 、 更新了“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 6 、 在“十二、基金的投资”部分, 增加了“ ( 十二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7 、 增加了“十三、基金的业绩” 。 8 、 更新了“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 、 更新了“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招 商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2015年7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