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有色金属A(150333)

有色金属A/B: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建 信 中 证 申 万 有 色 金 属 指 数 分 级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基金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1 目





录 1. 基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3 2.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 5 3.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6 4.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13 5. 基金财 产保 管................................................................................................................. 14 6. 指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 17 7. 交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20 8.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25 9. 基金收 益分 配................................................................................................................. 30 10. 基金信 息披 露................................................................................................................. 31 11. 基金费 用 ........................................................................................................................ 33 1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 35 13. 基金有 关文 件档 案的 保存 ............................................................................................. 36 1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换 ................................................................................. 37 15. 禁止行 为 ........................................................................................................................ 40 16.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42 17. 违约责 任 ........................................................................................................................ 44 18. 争议解 决方 式................................................................................................................. 45 19.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 46 20. 其他事 项 ........................................................................................................................ 47 21.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8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2 鉴于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限 责任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国 法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续 的有 限 责 任 公司,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资 格和 能力 , 拟 募集 发行 建 信中 证申 万有色 金属 指数 分级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鉴于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证券 公司 , 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鉴于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限 责任 公 司 拟担任建 信 中证 申万 有 色 金 属 指 数 分 级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 国信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拟 担任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托管 人; 为明确建 信 中 证 申 万有 色金 属 指 数 分 级 发 起 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之间 的权 利义 务关 系, 特制订 本托 管协 议。 除非另 有约 定, 《 建信 中证 申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 级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中定 义的术 语在用 于本托 管协 议时应 具有相 同的含 义; 若有抵 触应以 《基金 合同 》为 准, 并依 其条款 解释 。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3 1.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建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许 会斌 成立日 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15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01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成立时 间:1994 年6 月 30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3]166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80 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证券 经纪 ; 证 券投资 咨询 ; 与 证券 交易 、 证券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财 务顾问 ; 证 券承销 与保 荐; 证券 自营 ; 证券 资产 管理 ; 融 资融 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 为期货 公司 提供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4 中间介 绍业 务; 代销 金融 产品。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5 2.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依 据 、 目 的 和 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等有 关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制订 。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配 、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6 3.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 核 查 (一)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 选成份股 (含中 小板、 创业板 股票 及其他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债 券、 股指期 货、权 证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90 %, 且不 低于 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5%。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该比 例要 求有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比例为 准,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会 做相 应调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且 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7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 (14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15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17)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0%; (18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8 (19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 定执 行,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三)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 本托 管协议第 15 条第 (九) 款“ 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基金托管 人通 过事后 监督 方式对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和 关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关 联交易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 他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联 方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 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和交 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 式进 行更 新,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10 1.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股 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证 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调 、 基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投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 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11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 方面有 关制 度、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 提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12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13 4.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 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14 5. 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具 有托管资 格的 商业银 行开 设的建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 基金募 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 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的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商业银 行 开 设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 并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15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 使用。 2.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在银 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和资 金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16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对 由基 金 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大 合同 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 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5 年。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17 6. 指 令 的 发 送 、 确认 和 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金 管理 人应 指定 专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内容包 括被 授权 人名 单、 预留印 鉴及 被授权 人签 字样 本, 授权 文件应 注明 被授 权人 相应 的权限 。 3.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授权 文件原 件并 在当 日经 电话 确认后 , 授 权文 件即 生效。 如果授 权 文件中 载明 具体 生效 时间 的, 该生 效时 间不 得早 于基 金托管 人收 到授 权文 件并 经电话 确认 的 时点。 如早 于, 则以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授权 文 件 并经 电话确 认的 时点 为授 权文 件的生 效 时 间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内 容不 得向 被授 权人 及相关 操 作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泄露 。但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有权 机关要 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令 包括 付款 指令 以及 其他资 金划 拨指 令等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给基 金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 由、 支 付时 间、 到账 时间、 金额、 账 户等, 加盖 预留 印鉴 并由 被授权 人签 字。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令 的发 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传真 方式 或双 方协 商一 致的其 他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发送指 令 ; 被 授权 人应 严格 按照其 授权 权限 发送 指令 。 对于被 授权 人依 约定 程序 发出的 指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否 认 其 效力 。 但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已经 撤 销 或 更 改对 交 易 指 令发 送 人 员 的授 权,并 且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协议 确认 后, 则对 于此 后该交 易指 令发 送人 员无 权发送 的指 令 , 或超权 限发 送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不 承担 责任 , 授 权已更 改但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的情 况除 外。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 结束 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 债券 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 后及 时传真给 基金托 管 人 , 并电话 确认 。 如 果银 行间 簿记系 统已 经生成 的交 易需 要取 消或 终止 , 基 金管 理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18 人要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划款 前 1 个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令 并确 认 。 对 于要 求当 天到账 的 指令, 必须 在当 天 15:3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15:30 之 后发 送的 ,基 金托 管 人尽力 执行 , 但不能 保证 划账 成功 。 如 果要求 当天 某一 时点 到账 的指令 , 则 指令 需要 提前2 个工 作小 时发 送, 并相 关付 款条件 已经 具备 。 基 金托 管人将 视付 款条件 具备 时为 指令 送达 时间 。 对 新股 申 购网下 发行 业务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网 下申 购缴 款日(T 日) 的前 一工 作日 下班 前 将指令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 人 ,指 令发 送时 间最迟 不应 晚 于 T 日上午10:00 。 2. 指令 的确 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指 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授 权文 件进 行表面 相符 的形 式审 查, 及时审 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基金 托管 人对指 令的 真实 性不 承担 责任。 如有 疑问 必须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3. 指令 的时 间和 执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 应 及时 办理 。 指 令执 行 完毕后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额 , 对 基金管 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情 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予 执行 , 但 应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审核 、 查 明原 因 , 出具 书面 文件 确认 此交 易 指令无 效。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 未执 行该指 令造 成损 失的 责任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 人发 送错误 指令 的情形包 括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指令 发送人 员 无权或 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 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业务用 章。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 未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指令执 行并 对基 金财 产或 投资人 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由基 金托 管人赔 偿由 此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19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 更改 或终 止对 被授 权人 的授权 , 应 立即 将新 的授 权文件 以传 真方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经电 话确 认后 生效 , 原 授权文 件同 时废 止。 新的 授权文 件在 传 真 发出后 七个 工作 日内 送达 文件正 本 。 新 的授权 文件 生效之 后 , 正 本送达 之前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新的 授权 文件 传真 件内 容执行 有关 业务 , 如 果新 的授权 文件 正本 与传 真件 内容不 同,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被 授权人 通知 生效 后, 对于 已被撤 换的 人员 无权发 送的 指令 , 或 被改 变授权 人员 超权 限发 送的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不 承担 责任 。 基 金托 管 人更换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的人 员, 应提 前通 过录 音电话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时 , 应对 指令 的要 素是 否齐 全 、 印 鉴与 被授 权人 是否 与预留 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 进行 检查 , 如 发现 问题 , 应 及时 报 告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指令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参 与认 购未 上市 债券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代 表本 基金与 对手 方签 署相 关合 同或协 议 , 明确约 定债 券过 户具 体事 宜。否 则,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所认 购债 券的 过户 事宜 承担相 应 责 任 。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20 7.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安 排 (一) 选择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 期 货买 卖的 证 券、 期 货经 营机 构。 选 择的 标准是 : 1 、资 历雄 厚, 信誉 良好 。


2 、财务 状况良 好,经 营行 为 规范, 最近 一年未 发生 重大违规 行为 而受到 有关 管理机 关 的处罚 。


3 、内 部管 理规 范、 严格 , 具备健 全的 内控 制度 ,并 能满足 基金 运作 高度 保密 的要求 。


4 、具备 基金运 作所需 的高 效、安全 的通 讯条件 ,交 易设施符 合代 理本基 金进 行证券 交 易的需 要, 并能 为本 基金 提供全 面的 信息 服务 。


5 、研究 实力较 强,有 固定 的研究机 构和 专门研 究人 员,能及 时、 定期、 全面 地为本 基 金提供 宏观 经济 、 行 业情 况、 市 场走 向、 个券 分析 的研究 报告 及周 到的 信息 服务, 并能 根据 基金投 资的 特定 要求 ,提 供专题 研究 报告 。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 以上 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 度对 有关证 券 经 营 机 构 进行 考察 后 确 定 代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证券 经营机 构, 并承 担相 应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 和被 选择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交 易单 元使 用协 议, 由基金 管理 人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法定 信息 披露 公告中 披露 有关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基金 专用交 易单 元号 、 佣金 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股指 期货 交易 的期 货经纪 机构 , 并与 其签 订期 货经纪 合 同,其 他事宜 根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的 相关规 定执行 ,若无 明确规 定的 ,可参 照有关 证券买 卖、 证券 经纪 机构 选择的 规则 执行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 算交 收安 排 1. 清算 与交 割 根据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结 算备 付金 管理办 法》 , 在每 月前3 个 工作日 内,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对结 算参 与人 的最 低结算 备付 金 、 结 算保 证金 限额进 行重 新 核算 、 调 整。 基金 托管 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调 整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 证 金当日 , 在 资金 调节 表中 反映调 整后 的最 低备 付金 和结算 保证 金。 基金 管理 人应预 留最 低备 付金和 结算 保证 金, 并根 据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确 定的 实际 最低 备付金 、 结 算保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21 证金数 据为 依据 安排 资金 运作, 调整 所需 的现 金头 寸。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买卖 证券的 清算 交收 。 场内 资金 结算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办 理 ; 场 外资 金汇 划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交 易划 款 指令具 体办 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 自身 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 金财 产的损失,应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赔 偿; 如 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先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增 加交易 单元 等事 宜, 致使 基金托 管人 接收 数据不 完整 , 造 成清 算差 错的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 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先 通知 需要 单独结 算的 交易 , 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违 反市 场操 作规则 的规 定进 行超 买、 超卖 及 质押 券欠 库等 原因 造成基 金投 资清 算困 难和 风险的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解 决 , 由 此给基 金托 管人 、 本 基金 和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其 他资 产造成 的直 接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 保 T 日日 终 有足够 的资 金头 寸完 成 T+1 日 的投 资交易 资金 结算 ; 如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导 致资 金头 寸不足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T+1 日 上午 10 : 00 前补 足透支 款项 ,确保 资金清算 。如 果未遵 循上 述规定备 足资 金头寸 ,影 响基金资 产的 清算交 收及 基金 托管 人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之间 的一 级清 算, 由此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资 产及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其 他资 产造 成的 直接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根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在 进行 融资 回购 业务时 , 用 于融资 回购 的债 券将 作为 偿还融 资回 购到 期购 回款 的质押 券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造 成债 券 回购交 收违 约或 因折 算率 变化造 成质 押欠 库 , 导 致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公司 欠库 扣款或 对质 押 券进行 处置 造成 的投 资风 险和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 令时 ,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除 登记 公 司收保 或冻 结资 金外)上 有 充足的 资金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不 足时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划 款指 令 。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 划款 指令 时应充 分考 虑 基金托 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 间。 在 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的指 令不 得拖 延或 拒绝执 行。 2. 交易 记录 、资 金和 证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按日 进行 交易 记录的 核对 。 每 日对 外披 露净值 之前 , 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 交 易 记 录 与 基金 会 计 账 簿上 的 交 易 记 录完 全 一 致 。如 果 实 际 交 易记 录 与 会 计账 簿 记 录 不一 致,造 成基 金会 计核 算不 完整或 不真 实, 由此 导致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22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按 日核 实。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基金 证券账 目, 确保 双方 账目 相符。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月末核 对实 物证 券账 目。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负责。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 传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 购、 赎回 、 转 换开 放式 基 金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 账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 款项。 3.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本基 金 (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每 个工 作日 15:0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日 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相 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 注册登 记机 构应通 过与 基金托管 人建 立的加 密系 统发送有 关数 据( 包括 电子 数据和 盖 章生效 的纸制 清算汇 总表) ,如因 各种原 因,该 系统 无法正 常发送 ,双方 可协 商解决 处理方 式。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的 数据 ,双 方各 自按有 关规 定保 存。 5. 如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务 , 应保 证上 述相 关事 宜按时 进 行。否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6. 关于 清算 专用 账户 的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及 分红 资金汇 划的 需要 , 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资金 清算 账户 , 该 账户 由 注册登 记机 构管 理。 7. 对于 基金 申购 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款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应收 款没 有到 达托 管资 金专门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造 成基 金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 金的损 失。 8.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 拨规 定 拨付赎 回款 或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如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有足 够的 资金 , 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时 拨付 ; 因 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没有 足够 的资 金,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按时 拨付 , 如 系基 金管 理 人的原 因造 成, 责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9. 资金 指令 除申购 款项 到达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需 双方 按约 定方 式对账 外 , 回 购到 期付 款和 与投资 有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23 关的付 款、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拨 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金 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申赎 净额 结算 托管资 金专 门账 户与 基金 清算账 户间 的资 金结 算遵 循“全 额清 算、 净额 交收 ”的原 则 , 每日(T 日: 资金 交收 日, 下同) 按照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 户应收 资金(T-2 日 申购 申 请对应 申购 金 额与 T-2 日 基金 转换 入申 请对应 金额 之和)与 应付 资 金(T-3 日赎 回申 请对 应赎 回金额 与 T-2 日基金 转换出 申请对 应金 额之和) 的差额 来确 定托管 资金专 门账户 净应收 额或 净应付 额,以 此确定 资金 交收 额。 当存 在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净应 收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T 日15:00 之前 从基金 清算 账户 划到 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 基金 托管 人在资 金到 账后 应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并将有 关书 面凭 证传 真给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账务 管理 ;当存 在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净应 付额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T-1 日将 划款指 令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管理 人的划 款指 令 将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净应 付额 在 T 日12:00 之 前划 往基金 清算 账户 , 基金 托管 人在资 金划 出 后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将有 关书 面凭 证交 给基 金管理 人进 行账 务管 理。 当存在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净应付 额时 , 如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时 拨付 ; 因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没 有足 够的 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不 能按 时拨付 ,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如系 基金 管理人 的原 因造成 , 责任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垫款 义务 。 (五) 基金 转换 1. 在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开展 转换 业务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函 告基金 托 管人并 就相 关事 宜进 行协 商。 2. 基金 托管 人将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传送 的基 金转 换数 据进行 账务 处理 , 具体 资金 清算和 数 据传递 的时 间、 程序 及托 管协议 当事 人承 担的 权责 按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执行。 3. 本基 金开 展基 金转 换业 务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进 行公告 。 (六) 基金 现金 分红 1.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分 红方 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双方 核定后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分 红进 行账 务处 理并核 对后 ,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 现金 红利 的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将 资金划 入专 用账 户。 3. 基金 管理 人在 下达 指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七)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特 别约定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24 1.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前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相 关补充 协议 。 2.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 必须采 用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办理。 3.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银 行存 款或办 理存 款支 取时 , 应 提前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履行 相应的 业务 操作 程序 。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25 8.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交易 日 闭市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交易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股指期 货、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26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股 指期货 合约, 以估 值日结算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结算 价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 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7) 其他 资产 按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值 。 (8)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复核 责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意见 的,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27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6)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 告、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发 生净 值 计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 条 款进行 赔偿 : (1)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 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 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3)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不 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28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29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30 9. 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建信 有色 份额 、建 信有色 A 份 额、 建信 有色 B 份 额)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31 10. 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应按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信 息披 露,拟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在 公开 披露 之前应 予保 密。 除按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外,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信 息以 及从 对方 获得 的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 但 是, 如 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保密 义务 :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定 、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证 监会等 监 管机构 的命 令、 决 定 所做 出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内容 主要 包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 基 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基金募 集情况 、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份额上 市交易 公告书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临 时报告 、 澄 清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 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 严 守秘 密。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于 本章 第 ( 二) 条 规定 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的 事项 进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公 布。 对于不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 或 基金管 理人)复 核的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在公 告 前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或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 互 相监 督, 保 证其履 行按 照法 定方 式和 限时披 露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32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2. 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发生 《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要 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合 同》 规 定公布 。 3. 信息 文本 的存 放 予以披露 的信 息文本 ,存 放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处,投 资者 可以免 费查 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33 11. 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0%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2%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三)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的计 提比 例和 计提 方法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02 %年 费 率计提 。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02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收 取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1 万元, 计费 期间 不足 一季 度的, 根据 实际天 数按 比例 计算 。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季 度末 , 按季 支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指 数使 用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季前 10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 日等 , 支 付日 期 顺延。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 据相 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变更 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 费率和计 算方法 的, 本基 金按 照变 更后的 费率 计提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和 计算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 告 。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根 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 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 许可 使用费费 率和计 算方 法, 应按 照变 更后的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给指 数许可 方。 此项 变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34 (四)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 证券 交易 费用 、 基 金财 产划拨 支付 的银 行费 用、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的信息 披露 费用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有关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费 等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及 相应协 议的规 定,列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五)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 合同 》 生效前 的律 师费 、 会 计师 费和信 息披 露费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以及 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六)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项 调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媒 体上 刊 登公告 。 (七)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的复 核程 序、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1. 复核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 , 根 据本托 管协 议和 《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2. 支付 方式 和时 间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结 束之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或不 可抗 力 情 形消 除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支 付。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费用 时, 基金托 管人 可要 求基 金管 理人予 以说 明解 释,如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可 拒绝 支付。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35 1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36 13.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案 的 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基金 管理 人签 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 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 本基金 账务 处理 、 资 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 协 议传 真基金 托管 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发生变更 ,未 变更的 一方 有义务协 助变 更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 账凭 证、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 少15 年 以上 。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37 1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1)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 格 ; (2)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3)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4)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托 管人 或者单 独或 合计持有 建信 中证申 万有 色金属 指 数分级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础 份额 、 建 信有 色A 份额、 建信 有色B 份 额各 自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名; (2)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原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3)备案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管 理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交接 :原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管理 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基 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值 ; (5) 审 计: 原基 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 在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6) 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生 效 后2 日 内公 告; (7) 基 金名 称变 更: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后 , 如果 原任 或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任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38 1.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 格 ; (2)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3)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4)法律 法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由基金管 理人 或者单 独或 合计持有 建信 中证申 万有 色金属 指 数分级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础 份额 、 建 信有 色A 份额、 建信 有色B 份 额各 自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名; (2)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新任 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3)备案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 托管人 ,更 换基金 托 管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交接 :原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托 管业 务移交 手续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及时 接收 ,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值 ; (5)审计 :原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 从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6)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更换 基金托管 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2 日 内公 告。 (三) 基金 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提名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 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联合 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 接收 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 金托 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务 前, 原 基金 管理 人或 原基 金托管 人应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并保 证不 做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39 利益造 成损 害的 行为 。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40 15. 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运作 和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尚 未按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 红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 (七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 务上 不独立,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 ) 基 金托 管人私 自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财 产,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 基金合 同》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 并 履行 信 息披露 义务 。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41 (十)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以及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42 16.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6. 清算 费用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43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 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44 17. 违 约责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履行 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基金 法》 或者 《基 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议 约定 ,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 的 行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对损 害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 应 就直 接损失 进行 赔偿 , 另 一方 当事人 有权 利及 义 务 代表 基金向 违约 方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不可 抗力 ;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 或不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在没 有过 错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投资 原则 投资或 不 投 资造成 的直 接损 失或 潜在 损失等 。 4. 计算 机系 统故 障、 网络 故障、 通讯 故障 、 电 力故 障、 计 算机 病毒 攻击 及其 它非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造 成的意 外事 故。 (四 ) 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五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够 继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六 )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45 18.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 何 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该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地点 为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对 当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46 19.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 权代 表签章 ,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 据中国 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注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托管 协议 自 《基 金 合同》 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生效 。 托 管协议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协 议一 式六 份, 基 金管理 人持 有二 份, 基金 托管人 持有 二份 , 报 监管 机构二 份, 每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47 20. 其他事项 如发生 有权 司法 机关 依法 冻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予以配 合 ,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协议 未尽事 宜, 当事人 依据 《基 金合 同》 、 有关法 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48 21.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签 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 建信中 证申 万有 色金 属指 数分级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49 本页无 正文 , 为 《 建信 中 证申万 有色 金属 指数 分级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的 签字 盖 章页。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 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


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公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 签订地 : 深圳 签订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