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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转债A(050019)

博时转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博时转 债 增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5 年 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 2010 年 10 月 14 日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10]1406 号文 核
准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 本 基金 以固定 收益 类投
资为主 , 预期 收益和 风险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但低 于 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属于 中低 风
险/ 收益的 产品。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 同,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 2015 年 5 月 24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 和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 人 ......................................................... 8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 人 ........................................................ 17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0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 集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51 第七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 52 第八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 62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72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 产 ........................................................ 72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74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8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79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2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3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 86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9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91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00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08 第二十 一部 分


其它应披 露的事 项 ............................................. 109 第二十 二部 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11 第二十 三部 分


备查文件 ..................................................... 111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 第一部 分


绪言 《 博时转 债增 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称 “ 招募说 明书 ”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 )依 照《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 “ 《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以及《 博时 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金合 同。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 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博时 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博 时 转债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博 时 转债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 期更新 ;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指 《博 时 转 债增 强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 托管协 议 : 指《博 时 转债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及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登记业 务 :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等 ; 登记机 构 : 指办理 本基金 登记业务 的机构。 本基金的 登记机 构 为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 担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 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 持有人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 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 基金份额 募集期限,自基 金份额发 售 之日起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 获得 中 国证监 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在同一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他基金 的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 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基金投资 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 登记机 构 办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 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n 指 自然 数; A 类 基金 份额 : 指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 时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 根 据持有 期限 收取 赎回 费用 的基金 份额 ; C 类 基金 份额 : 指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而 不 收 取 认 购/ 申购 费用、 对于 持有 期限 不少 于 30 日的 本类 别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亦 不收取 赎回 费 , 但对 持有 期 限少 于 30 日的 本类 别基 金 份额的 赎回收 取赎 回费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 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资 产 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指基金 资 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 基金资产 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 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 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避免、无 法克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洪 小源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公司” ) 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 设立 。 目 前公 司股 东为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49% ; 中国 长城 资 产管理 公司 , 持 有股份 25% ;天 津港 (集 团)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6%; 璟安 股权 投资 有限 公 司,持 有股 份 12 % ; 上 海盛 业股 权投 资 基金有 限公 司 , 持 有股 份6% ; 广 厦建 设集 团有 限责 任公司 , 持有 股份 2% 。 注册 资本 为 2.5 亿元人 民币 。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三 大总 部和 十五 个直属 部门 , 分 别是 : 权 益投资 总部 、 固 定收 益总 部、 市 场销 售总部 以及 宏观 策略 部、 交易部 、 指 数投 资部、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 年 金投 资部、 产品规 划部 、 互联网 金融 部、 董 事 会 办 公室、 总裁办 公室、 人力 资源部、 财务 部、 信 息技 术部、 基 金运 作 部、风 险管 理部 和监 察法 律部。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各 投资风 格小 组) 、研 究部。 股票 投资部 负责进 行股票 选择和 组合 管理。 研究部 负责完 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业 上市公 司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定收 益总 部负责 公司 所 管 理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 专 户 组、 国际 组和 研究组 ,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市场 销售总 部负 责公 司全国 范围 内的 客户 、 销 售和服 务工 作。 市场 销售 总部下 设机 构与 零售 两大 业务线 和营 销服 务部 。 机 构业 务线 含战 略 客户部 、 机构- 上海 、 机构- 南方三 大区 域和 养老 金部 、 券 商业 务部 两个部 门 。 战 略客 户部 负责 北方地 区由 国资 委和 财政 部直接 管辖 企业 以及 该区 域机构 客户 的 销售与 服务 工作 。 机 构- 上 海和机 构- 南 方分 别主 要负 责华东 地区 、 华 南地 区以 及其他 指定 区 域的机 构客 户销 售与 服务 工作。 养老 金业 务部 负责 养老金 业务 的研 究、 拓展 和服务 等工 作 。 券 商 业 务 部负 责 券商 渠 道的 开 拓 和 销售 服 务。 零 售业 务 线 含 零售- 北 京 、 零售- 上海、零售- 南方三 大区 域 , 以及 客户 服务中 心 。 其 中, 零售 三 大区域 负责 公司 全国 范围 内零售 客户 的渠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 道销售 和服 务。 客户 服务 中心负 责零 售客 户 的 服务 和咨询 工作 。营 销服 务部 负责营 销策 划 、 总行渠 道维 护和 销售 支持 等工作 。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投资 部负 责公 司各 类指数 投资 产 品的研 究和 投资 管理 工作 。 特定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公司 权益类 特定 资产 专户 和权 益类社 保投 资 组合的 投资 管理 及相 关工 作。 年金 投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企 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投 资管 理 及相关 工作 。 产 品规 划部 负责新 产品 设计 、 新 产品 报批、 主管 部门 沟通 维护 、 产品 维护 以及 年金方 案设 计等 工作 。 互 联网金 融部 负责 公司 互 联 网金融 战略 规划 的设 计和 实施, 公司 互联 网金融 的平 台建 设、 业务 拓展和 客户 运营 ,推 动公 司相关 业务 在互 联网 平台 的整合 与创 新 。 董事 会 办公 室负责 与 股东 会、 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各专 业委员 会履 职相 关 的 各项 工作, 股东 关系 管理及 董事 、 股 东的 日常 联络、 沟通 及服 务工 作, 监事会 履职 相关 工作 , 党 委办公 室相 关工 作 , 纪 委办 公室 相关 工作 , 博时 慈善 基金 会的 管理 及运营 等相 关工 作 , 董事 长工作 支持 、 行 政、 文秘 服务 及会务 工作 , 与 公司 治理 等相关 的重 大信息 披露 管理 。 总 裁办 公室负 责公 司 的 战略规 划研 究、 行政 后勤 支持、 会议 及文 件管 理、 公 司文化 建设 、 品 牌传 播、 对 外媒 体 宣传 、 外事活 动管 理、 档案 管理 及工会 工作 等。 人力 资源 部负责 公司 的人 员招 聘、 培训发 展、 薪酬 福利、 绩效 评估、 员工 沟通 、 人力 资源 信息 管理 工作。 财务部 负责 公司 预算 管理 、 财务 核算、 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 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 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 护、IT 系统安 全及数 据备 份等 工作 。 基 金运作 部负 责基 金会 计和 基金注 册登 记等 业务 。 风 险管理 部负 责建 立和完 善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 组织 实施 公司投 资风 险管 理与 绩效 分析工 作, 确保 公司各 类投 资风 险得 到良 好监督 与控 制 。 监察 法律 部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 策、 基金运 作 、 内 部 管理、 制度 执行 等方 面进 行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 理层 和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 客 观、 公 正的 意见 和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 截止 到2015 年3 月31 日 , 公司 总人 数为396 人, 其中研 究员 和基 金经 理超 过 94% 拥有 硕士及 以上 学位 。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洪小源先 生, 双硕士 ,董 事长。1988 年以来 曾就职 于国家经 济体 制改革 委员 会综合 规 划司, 后历 任深 圳龙 蕃实 业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招商局 蛇口 工业 区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0 招商局 地产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招 商局 科技 集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招 商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曾任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招商 昆仑 股权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海达保 险顾 问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 保 险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局中国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现 任招 商局 集团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招 商局 金融集 团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 招商 局中 國基金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兼风 险管 理委 员会主 任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兼风 险及 资本 管理委 员会 主 任。2014 年11 月起,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暨法 定代 表人 。2015 年1 月起 , 兼 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董 事会 主席 。 桑自国先 生, 博士后 ,副 董事长。1993 年起 历任山 东证券投 资银 行部副 总经 理、副 总 经理、 泰安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中 经信 投资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中 经证 券有 限公 司筹备 组组 长 , 永汇信 用担 保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总 经理 , 中 国华 融 资产管 理公 司投 资事 业部 总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 理公司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 总经理 、 总经 理 。 2011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五 届董事 会董 事。2013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第五 届 董事会 副董 事长 。2014 年11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第 六届 董事 会副 董事长 。 熊剑涛 先生 , 硕士 , 工程 师, 董事 。1992 年 5 月至1993 年4 月任 职于 深圳 山 星电子 有 限公司。1993 年起 ,历任 招商银行 总行 电脑部 信息 中心副经 理, 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电 脑部副 经理 、 经 理、 电 脑中 心总经 理、 技术 总监 兼信 息技术 中心 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 ,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任接管 组成 员;2005 年 12 月起 任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现分 管经 纪业 务、 资产 管理业 务、 信息 技术 中心 , 兼任 招商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证 券经 纪专 业委 员会副 主任 委员 。 2014 年 11 月 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六届董 事会 董事 。 吴姚东 先生 ,博 士, 北京 大学光 华管 理学 院 EMBA , 董事。2002 年进 入招 商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 历 任国 际业 务部 分析师 、 招 商证 券武 汉营 业部总 经理 、 招 商证 券 ( 香港) 公司 总经 理兼 国 际业 务部 董事 、总 裁办公 室总 经理 、董 事总 经理、 公司 总裁 助理 。2013 年 5 月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公 司总 经理 、 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经理 。 现任 公 司董事 ,博 时基 金( 国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副 主席 兼总裁 。2013 年 7 月 起, 任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届、 第六 届董事 会董 事。 王金宝 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4 月在 上海 同济 大学 数学 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 商证券 ,先 后任 上海 澳门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上 海地 区总部 副总 经 理(主 持工作) 、投 资部总 经理、 投资部 总经理 兼固 定收益 部总经 理、股 票销 售 交易 部总经 理 ( 现更 名为 机构 业务 总 部) 、 机 构业 务董 事总 经理 。2002 年 10 月至2008 年7 月 ,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二届 、第三 届监 事会 监事 。2008 年 7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第四届 至第 六届 董事 会董 事。 杨林峰 先生 ,硕 士, 高级 经济师 ,董 事。1988 年 8 月就职 于国 家纺 织工 业部 ,1992 年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1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 职于 中国华 源集 团有 限公 司, 先后任 华源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证 交所上 市公 司) 董秘 、副 总经理 、常 务副 总经 理等 职。2006 年 7 月 就职 于上 海市国 资委 直 属上海 大盛 资产 有限 公司 , 任战 略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10 月 至今, 出任 上海盛 业股 权 投资基 金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 经理。2011 年7 月至 2013 年8 月,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公 司 第五届 监事 会监 事。2013 年8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届、 第六 届董事 会董 事 。 何迪先生 ,硕 士,独 立董 事。1971 年 起,先 后在北 京西城区 半导 体器件 厂、 北京东 城 区电子 仪器 一厂 、 中 共北 京市委 党校 、 社 科院 美国 研究所 、 加 州大 学伯 克利 分校、 布鲁 津斯 学会 、 标 准国 际投资 管理 公司工 作 。1997 年9 月 至 今任瑞 银投 资银 行副 主席 。2008 年1 月, 何迪先 生建 立了 资助 、 支 持中国 经济 、 社 会与 国际 关系领 域中 长期 问题 研究 的 非营 利公 益组 织 “ 博源 基金 会” , 并 担任 该基金 会总 干事 。2012 年7 月起 ,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第 五 届、第 六届 董事 会独 立董 事。 李南峰先 生, 学士, 独立 董事。1969 年起先 后在中 国人民解 放军 酒泉卫 星基 地、四 川 大学经 济系 、 中 国人 民银 行、 深 圳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华 润深 国投 信托 有限 公司工 作,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总 行金 融研 究所研 究院 、 深 圳特 区人 行办公 室主 任, 深圳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总经理、 董事长 、党委书记,华润 深国投 信托有限公司总经 理、副 董事长。1994 年至2008 年曾 兼任 国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董 事长。2010 年退 休 。2013 年 8 月 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五届、 第六 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顾立基 先生 , 硕士 , 独立 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 任共 青 团总支书 记;1983 年起, 先后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管理委员 会办 公室秘 书、 主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免税 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国际 海运集 装箱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国 际招 商局贸 易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 蛇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香港 海通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招 商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8 年退 休。2008 年 2 月至 今, 任清 华大 学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 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2009 年 6 月至 今,兼 任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外部 监事 、监 事会 主席;2011 年 3 月至 今, 兼任湘 电集 团 有限公 司外 部董 事;2013 年5 月至 2014 年8 月, 兼 任德华 安顾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ECNL ) 董事;2013 年6 月 至今 , 兼任深 圳市 昌红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4 年12 月至 今, 兼任深 圳市 创鑫 激光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2014 年11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第六 届 董事会 独立 董事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女 士, 硕士,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郑 州航空 工业管理 学院 助教、 讲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2 彭毛字 先生 ,学 士, 监事 。1982 年 8 月起 历任 中国 农业银 行总 行农 贷部 国营 农业信 贷 处科员 、 副处 长, 中国 农 业发展 银行 开发 信贷 部扶 贫信贷 处处 长 , 中国 农业 银行信 贷管 理三 部扶贫 贷款 管 理 处处 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总 行项 目评 估部副 总经 理、 金桥 金融 咨询公 司副 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 理公司 工作 ,先 后任 评估 咨询部 副总 经 理,债 权管理 部(法 律事 务部) 副总经 理,南 宁办 事处副 总经理 (党委 委员) ,监察 审计部 (纪委 办公 室) 总经 理。 2007 年 12 月 至今 兼任 新疆 长城金 融租 赁有 限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2011 年1 月 至今 任中 国长 城资 产管理 公司 控股 子公 司专 职监事 (总 经理 级) 。2011 年7 月 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五至六 届监 事会 监事 。 赵兴利 先生 , 硕士 , 监 事 。1987 年至1995 年就 职于 天津港 务 局 计财 处 。1995 年至 2012 年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 津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华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5 月 筹备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 部副部 长 。 2013 年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 士,监 事。2001 年 起先后 在中国 平安 保险公司 总公 司、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林琦先生 ,硕 士,监 事。1998 年 起历任 南天信 息系 统集成公 司任 软件工 程师 、北京 万 豪力霸 电子 科技 公司 任技 术经理 、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MIS 系统 分析 员、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副 总经 理。 现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总 经理 。2010 年4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赵卫平先 生, 硕士, 监事 。1996 年起 先后在 山东国 际信托投 资公 司、大 鹏证 券公司 、 北京证 券公 司 、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工作 。 现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交 易部 总经理 。 2013 年8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3 、高 级管 理人员 洪小源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先 生, 硕士, 副总 经理及代 总经 理。1995 年 起先后在 北京 清华计 算机 公司任 开 发部经 理、 清华 紫光 股份 公司 CAD 与信 息事 业部 任 总工程 师。2000 年 加入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行 政管 理部 副经理 , 电 脑部 副经 理、 信息技 术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及 代总经 理, 兼任 博时 基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董良泓先 生,CFA ,MBA , 副总经理 。1993 年 起先后 在中国技 术进 出口总 公司 、中技 上 海投资 公司 、 融通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 。2005 年2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社 保股票 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高级 投资 经理 , 研 究部 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股 票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基金 (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博时 资本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3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保 债券基 金 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孙麒清女 士, 商法学 硕士 ,督察长 。曾 供职于 广东 深港律师 事务 所。2002 年 加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兼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及基 金 经理助 理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 邓 欣雨 先生, 硕士 。2008 年 7 月 加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 固定收 益部 固定 收益 研究 员、 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兼任 基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博时 转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3 年9 月 25 日 至今 )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过 钧先生 (2010 年 11 月 24 日至 2013 年 9 月 24 日)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向 阳、 董良 泓、 邵凯、 王德 英、 黄健 斌、 李权胜 、欧 阳凡 、魏 凤春 、王俊 。 江向阳 先生 , 博士 。1990 年起先 后在 中国 农业 工程 研究设 计院 、 中国 证监 会 工作 。2015 年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董良泓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王德英 先生 , 简 历同 上。 黄健斌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 在广发 证券有限 公司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投资 管理部 、中 银国际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 部工 作。2005 年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公 司 , 历 任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 任固定 收益 总部 董事 总经 理兼年 金投 资部 总经理 、社 保组 合投 资经 理、高 级投 资经 理、 兼任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权胜 先生 ,硕 士。2001 年起先 后在 招商 证券 、银 华基金 工作 。2006 年 加入 博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研 究员 兼基 金经 理助 理、 特 定资 产投 资经 理、 特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博 时医疗 保健 行业股 票基 金基 金经 理、 股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股 票投资 部成 长 组 投资总 监。 现任 股票 投资 部总经 理兼 价值 组投 资总 监、博 时精 选股 票基 金基 金经理 。 欧阳凡 先生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南方 基金 工作 。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特定 资产 管理 部总经 理兼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社保 组合 投资经 理助 理。 魏凤春先 生, 经济学 博士 。1993 年起 先后在 山东经 济学院、 江南 证券、 清华 大学、 江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4 南证券、 中信 建投证 券公 司 工作。2011 年加 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宏观策略 部总 经理兼 投资 经理 。 王俊先 生, 硕士,CFA 。2008 年 从上 海交 通大 学硕 士 研究生 毕业 后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研 究员 、 金 融地产 与公 用事 业组 组长 、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 研究部 总经 理兼 博时主 题行 业股 票(LOF) 基 金、 博 时国 企改 革股 票基 金、 博 时丝 路主 题股 票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申 请并 募集 基金 , 办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7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 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 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使 计 算开 放式 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赎 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 计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报表 、 代表 基金 签 订的 重大合 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5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 权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 券法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 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 法规 、 规章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6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 法律 部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司 各部 门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查 。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察 法律 部 负责监 察公 司的 风险管 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言 ,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7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 控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 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 控制风 险。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光 大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 甲25 号中 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 唐 双宁 成立时 间:1992 年8 月 18 日 组织形 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04.3479 亿 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8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2]75 号 联 系人 :张 建春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法定代 表人 唐双 宁先 生, 历任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辽 宁省分 行办 公室 副主 任 ( 主持工 作) , 中国人 民建 设银 行沈 阳市 分行常 务副 行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沈阳 市分 行副 行长 、党组 副书 记 , 中国人 民银 行辽 宁省 分行 党组成 员兼 沈阳 市分 行行 长、 党 组书 记, 中 国人 民银 行信贷 管理 司 司长 , 中 国人 民银行 货币 金银局 局长 , 中国人 民银 行银行 监管 一司 司长 ,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 管 理委员 会党 委委 员、 副主 席。现 任中 国光 大集 团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 中 国光 大银行 董事 长 、 党委书 记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光 大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中国 光大 国 际有限 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行长赵 欢先 生 , 曾任 中国 建设银 行信 贷部 业务 管理 处副处 长 、 处 长、 公司 业 务部综 合管 理处处 长, 公司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厦 门市 分行 副行 长, 公 司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上海 市分行 行长 ,中 国建 设银 行副行 长、 党委 委员 。现 任中国 光大 银行 行长 ,中 国光 大 (集 团 ) 总公司 执行 董事 、党 委委 员,兼 任中 国光 大银 行党 委副书 记 。 曾闻学 先生 , 曾任中 国光 大银行 办公 室副 总经 理, 中国光 大银 行北 京分 行副 行长 。 现 任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投资 托管 部总 经理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管 国投 瑞银 创新 动力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投瑞 银景 气行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投瑞银 融华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基础 行业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 银瑞信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转 债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策略回 报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 货币 市场基 金 、 建 信恒稳 价值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光 大保德 信量 化 核 心证券 投资 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添 天利 季度 开放 短期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 信先 行策 略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安本 增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中 欧新动力 股 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国金通用国 鑫灵活配 置 混合型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农银 汇理 深证 1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益民 核心 增长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建 信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业商 业模 式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瑞 信保 本 2 号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金通用 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加货 币市 场基 金、 益民 服务领 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健康 民生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鑫元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江信 聚福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鑫元 稳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金 通用 鑫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鑫 元合 享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9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鑫元 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金、 东方 红睿 阳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信 息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共 34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 托管 基金 资 产规 模 510.50 亿元 。 同 时 , 开 展了 证券 公司 资产 管理 计划 、 专 户理 财 、 企 业年 金 基金 、 QDII 、 银行理 财 、 保 险债权 投资 计划等 资产 的托 管及 信托 公司资 金信 托计 划、 产业 投资基 金 、 股 权 基金等 产品 的保 管业 务 。 (二) 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有 关法 律法 规在 基金 托管业 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彻 执行 ;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有关 基 金托管 的各 项管 理制 度和 业务操 作规 程在 基金 托管 业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 彻执行 ; 确保 基 金财产 安全 ; 保证基 金托 管业务 稳健 运行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基金 管理 公司及 基金 托 管 人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必须渗 透到 基金托 管业 务的各个 操作 环节, 覆盖 所有的 岗 位,不 留任 何死 角。 (2)预 防性原 则。树 立“ 预防为主 ”的 管理理 念, 从风险发 生的 源头加 强内 部控制 , 防患于 未然 ,尽 量避 免业 务操作 中各 种问 题的 产生 。 (3)及 时性原 则。建 立健 全各项规 章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加 强内 部控制 。发 现问题 , 及时处 理, 堵塞 漏洞 。 (4)独 立性原 则。基 金托 管业务内 部控 制机构 独立 于基金托 管业 务执行 机构 ,业务 操 作人员 和内 控人 员分 开, 以保证 内控 机构 的工 作不 受干扰 。 3.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下 设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审 计委 员会 , 委员 会委员 由 相关部 门的 负责 人担 任, 工作重 点是 对总 行各 部门 、 各 类业 务的 风险和 内控 进行监 督 、 管 理 和协调 , 建立 横向的 内控 管理制 约体 制 。 各部 门负 责分管 系统 内的 内部 控制 的组织 实施 , 建 立 纵向 的内 控管 理制 约体 制。 投 资托 管部 建立 了严 密 的内控 督察 体系 , 设 有风 险 管理处 , 通 过“全 员全 程” 风险 控制 体系, 加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风险 管理 。 4.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托管 部自 成立 以来 严格遵 照 《基 金法 》 、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商 业银 行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法律 、 法 规的 要求 , 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制订 、 完善 了 四十 余 项 规章制 度和 实施 细则 , 逐 年重检 , 将风 险控制 落实 到每一 个工 作 环 节。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托管 部以 控制 和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 为主线 , 在 重要 岗位 ( 基金 清算 、 基 金核 算、 交 易 监 督) 还建 立了 安全保 密区 , 安 装了 录象 监视系 统和 录音 监听系 统, 以保 障基 金信 息的安 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0 根据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等的 要求 , 基金 托管 人 主要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事前 监督和 事后 控制 相结 合、 技术与 人工 监督 相结 合等 方式方 法 , 对 基金投 资品 种、 投资 组合 比 例每日 进行 监督 ; 同 时 , 对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基 金收 益分配 、基 金费 用支 付等 行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 核 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等 规 定的 行为 , 及 时以书 面或 电话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 尚继源 全国统 一服 务热 线 : 95105568 ( 免长 途 话 费) (2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地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28 号久事 大 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 周明远 (3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公司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35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 程姣姣 2 、 代销机 构 (1)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 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2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定 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传真: 010 -899373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 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 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 中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 、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 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 -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0)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 -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1) 中国邮 政储蓄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3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 -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12) 北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孔超 传真: 010 -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华夏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客户 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4) 广发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李静筠 电话: 020 -38321739 传真: 020 -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5) 平安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6) 宁波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4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6528 (上海、北京地 区 962528 )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7) 上海农 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侯福宁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 -38576666 传真: 021 -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8) 北京农 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 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63229475 传真: 010-63229478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9) 浙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20) 东莞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96228;0769-96228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5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21) 杭州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195 传真: 0571 -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2) 南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 -86775335 传真: 025 -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400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23) 温州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88990082 传真: 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电话: (0577 )96699 网址: http://www.wzbank.cn (24) 汉口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汉口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汉口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7-82656704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 027-96558 (武汉);4006096558 (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5) 渤海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6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26) 江苏张 家港农 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27) 深圳农 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伟 联系人: 宋永成 电话: 0755-25188266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话: 961200 ,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28) 烟台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11-777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29) 齐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 杲传勇 联系人: 肖 斌 电话: 0533-2178888 传真: 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话: 0533-96588 网址: http://www.qsbank.cc (30) 大连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49 楼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7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李格格 电话: 0411-823566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31) 重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 023- 63792212 传真: 023- 63792412 客户服务电话: 96899 (重庆)、400-70-96899 (其他地区) 网址: http://www.cqcbank.com (32) 浙江稠 州商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电话: 0571-87117617 传真: 0571-871176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527 、(0571 )96527 网址: http://www.czcb.com.cn (33) 东莞农 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320896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34) 河北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8 (35) 嘉兴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 许洪明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bojx.com (36) 江苏常 熟农村 商业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亚 联系人: 马勋 电话: 0512-52909125 传真: 0512-52909122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2000 网址: http://www.csrcbank.com (37) 江苏吴 江农村 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 陆玉根 联系人: 傅巍群 电话: 0512-63969900 传真: 0512-639690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068 0512-96068 网址: www.wjrcb.com (38) 金华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 0579-83207775 传真: 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1-6668 网址: http://www.jhccb.com.cn (39) 江苏江 南农村 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传真: 0519-89995170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9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 (40) 江苏江 阴农村 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仁法 联系人: 陆建生 电话: 0510-86823403 传真: 0510-86805815 客户服务电话: 0510-96078 网址: http://www.jybank.com.cn/ (41) 吉林银 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42) 苏州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43) 威海市 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 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 0631-5208116 客户服务电话: 96636 (省内)、40000-96636 (境内) 网址: http://www.whccb.com 、http://www.whccb.com.cn (44) 天相投 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0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45) 深圳市 新兰德 证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46) 和讯信 息科技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李延鹏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47) 诺亚正 行(上 海)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8) 深圳众 禄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9) 上海天 天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1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50) 上海好 买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51) 杭州数 米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52) 上海长 量基金 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 —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53) 浙江同 花顺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 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0571-88920897 、4008-773-776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2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54) 北京展 恒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焦琳 电话: 010--62020088-8288 传真: 010 —62020088-880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55) 中期时 代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1 幢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1 幢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 朱剑林 电话: 010-59539866 传真: 010-59539866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4008888160 ,010-65807110 网址: http://www.cifcofund.com/ (56) 泛华普 益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 028-66980977 传真: 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 028-82000996 网址: http://www.pyfund.cn (57) 宜信普 泽投资 顾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 18 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58) 万银财 富( 北京)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 王斐 联系人: 陶翰辰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3 电话: 010-53696059 传真: 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0069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59) 北京增 财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 1 号楼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 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60) 深圳腾 元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纪中心 1 号楼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纪中心 1 号楼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61) 深圳宜 投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 理局综合办公 楼 A 栋2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 华建强 联系人: 马文静 电话: 0755-23919681 传真: 0755-886031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55-811 网址: www.yitfund.com (62) 北京晟 视天下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证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 万通中心 D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 徐长征 电话: 010-58170900 传真: 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866 网址: http://shengshiview.com/


(63) 一路财 富(北 京)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4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64) 北京钱 景财富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niuji.net (65) 北京唐 鼎耀华 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 号 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 王岩 联系人: 周君 电话: 010-53570568 传真: 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66) 北京植 信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2 号楼 106-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华南路 6 号 卓 明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杨继峰 联系人: 叶航 电话: 010-65166112 传真: 010-65166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02-123 网址: http://www.zhixin-inv.com (67) 中经北 证(北 京)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电话: 010-68998820-8306 传真: 010-88381550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68) 中国国 际期货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 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 010-59539864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 http://www.cifco.net (69) 国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http://www.gtja.com/ (70) 中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71) 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72) 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6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 -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73)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38、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74) 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84588888 传真: 010 -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75) 中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2 -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76) 海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4008888001 传真: 021 -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77) 申万宏 源证券 有限公司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7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曹晔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78) 兴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79) 长江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80) 安信证 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81) 西南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633 传真: 023-63786212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82) 中信证 券(浙 江)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 号迪 凯银座 22、23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 号迪 凯银座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姚锋 电话: 0571-86087713 传真: 0571-85783771 客户 服务电话: 0571-95548 网址: http://www.bigsun.com.cn/ (83) 湘财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 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 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8503 传真: 021 -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84) 万联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 020-38286686 传真: 020 -22373718 -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85) 国元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 -2272101 传真: 0551 -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86) 渤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39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87) 华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 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 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25 -84457777 传真: 025 -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88) 山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 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89) 中信证 券(山 东)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sd.com (90) 东兴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 (91) 东吴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0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92) 信达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 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0985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93) 东方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94) 方正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95) 长城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5567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96) 光大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 -22169081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97) 广州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98) 南京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 -52310569 传真: 025 -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99) 上海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3608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100) 新时代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2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101) 大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02)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 (全国),0510-82588168 (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103)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 场 A 座6 -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 场 A 座6 -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 021-64718888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104)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 -22626172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616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105)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3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 -65161821 传真: 0551 -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06)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 -83707413 传真: 0755 -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 (全国),96100 ( 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107)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108) 东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张巧玲 电话: 0769-22116572 传真: 0769-22116999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109)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4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110)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11)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 -68604866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112)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113)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裘强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 -6285337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0791-96168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114)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5 联系人: 张曼 电话: 010-68716150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15)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338 传真: 010 -880852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116) 齐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81283938 传真: 0531 -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117)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袁媛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99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118)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5831754 传真: 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5832852 网址: www.fcsc.com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6 (119)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120) 华林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耿贵波 电话: 0755 -82707855 传真: 0755 -2361375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码 4008802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121) 德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 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122)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西安市西五路海惠大厦 4 层422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87406488 传真: 029-87406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secu.com/ (123)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宗悦 电话: 0591 -87383623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7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加 拨 0591 )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24) 华龙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8888088 传真: 0931 -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125) 中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26) 财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 务中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董卿 电话: 0571 -87822359 传真: 0571 -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 (上海地 区 962336 )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27) 五矿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 0755-23902400 传真: 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128)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8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29)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 、02、03 、05、11 、12 、13、15、16 、18、19 、20 、21 、22、23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130)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131) 日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 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 传真: 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413306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132)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49 (133)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134) 天源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53 号汇通 大厦六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裴东平 联系人: 关键 电话: 0755-33331188 传真: 0755-333298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135)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电话: 028-86690070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36)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A 座613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http://www.e5618.com (137)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0 传真: 021 -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38) 厦门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邹燕玲 电话: 0592 -5161816 传真: 0592 -5161102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139) 爱建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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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141)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142) 太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 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1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陈征 电话: 0871-68885858 传真: 0871-688981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143) 泉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内 容同 基金 管 理人)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律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 安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 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





沈 兆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 沈兆杰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2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募 集本 基金 , 并 于2010 年10 月14 日经 中国证 监会 证 监许可[2010]1406 号文 核 准 募 集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从2010 年10 月28 日 起 至2010 年11 月22 日 止 ,共 募集3634767686.75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 数为28764户。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0 年 11 月24 日正 式生 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额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第 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 的开 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 于 2010 年 11 月 24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开 始 运作。 根据 《博时 转 债增 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和《博时 转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的有 关规 定 , 本基金 于 2011 年 1 月 10 日起开 始 办 理日 常申 购 、 赎回和 转换 业务 , 基金 代 码 : 050019 (A 类) ,050119 (C 类) 。 本基金 日常申购、赎 回业务的开 放日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时 除外 ) 。 开放 日对 投 资者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是 9 :30-15 :00, 具体以 销售 网点 的公 告和 安排为 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 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至 少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 通 过代 销机 构购 买的 , 首次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 为 500 元 , 追 加购 买 最低金 额 为 100 元; 通过 直销 机构 购买的 , 首 次购 买基 金份 额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 元, 追加购 买最 低 金额 为 100 元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3 2 、 每个 交易 账户 最低 持有 基金份 额余 额 为 100 份, 若某笔 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少 于 100 份 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购 金额 、 赎回 份额 和 账户最 低 持有余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在 调整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 基金的 申购与赎 回价格以 受理申 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 先 认购 、申 购的份 额先 赎回 ,按 照份 额持有 期确 定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结 束前 撤销 , 在基 金 管理人 规 定的时 间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 5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 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 2 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赎 回申 请无效 。 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申 请。申 请是 否有 效应 以基 金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内受 理的 申 请,正 常情 况下 , 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对 基金 投资 者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 者可 以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 机构 或 以销 售机 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基金申 购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申购 不成功 或无 效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回 投 资者账 户 。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损 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通过 登记 机构 及其相 关销 售机 构按 规定 向投资 者 支付赎 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 赎回申 请之 日起 不超 过 7 个工作 日内 划 往投资 者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赎回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按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处 理。 六、基金份额类别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4 本基金 根据 申购 费用 、赎 回费用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其 中 : 1 、在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 时 收取认 购 、申 购费 用, 在 赎回时 根据 持有 期限 收取 赎回费 用 的基金 份额 ,称 为 A 类 基 金份额 。 2 、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而 不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用 、 对 于持 有期 限不少 于 30 日 的本 类别 基金 份额 的 赎回亦 不收 取赎 回费 , 但 对 持有期 限少 于 30 日 的本 类 别基金 份额 的赎回 收取 赎回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C 类 基金份 额 。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 由于 基 金费用 的不 同 ,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公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 计算日 发售 在 外 的该 类别 基金份 额总 数。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 基金不 同基 金份 额类 别之 间不得 互相 转换。 七、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 投资 者可 以 多次申 购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申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采 用 前端收 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用 。本 基金 C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 取申购 费。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表 1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 构 A 类 基 金份额 申购金 额 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 元≤ M < 3 00 万元 0.50% 300 万 元≤ M < 5 00 万元 0.30% M ≥500 万 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率 0%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 本 基金 A 类/C 类 基金 份额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赎回金 额 的 5 % ,C 类 份额 对持有 期 限少 于 30 日的 本类 别基 金 份额的 赎回 费率 不少于 0.75 % , 前 述费 用不 与其 他的 短期交 易赎 回费重 复收 取 。 赎回 费率 见下表 : 表 2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 构 A 类 基 金份额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5 持有年 限 Y 赎回费 率 Y<1 年 0.10% 1 年≤ Y <2 年 0.05% Y ≥2 年 0% 注 :1 年指 365 天。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少于 30 日 的基 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为 0.75% ; 持有 期限 不少 于 30 日 (含 30 日)的基 金份额 ,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对 于所 收取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基 金 管理人 将不 低于 其总 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 其 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对于持 有期 限少 于 30 日的 C 类 基金 份额 所收取 的 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但如基 金管 理人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30 日的 A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短期 交易 赎回费 ,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短期 交 易赎回 费, 则短 期交 易赎 回费应 全额 计 入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 施 2 日前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方式 (1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缴纳 申购 费用,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05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 +0.80% )=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 =99,206.35/1.050 =94,482.24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94,482.24 份 基金 份额 。 (2 )C 类基 金份 额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6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申 购 C 类 基金份 额,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申 购 当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的 C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则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100,000/1.050=95,238.10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C 类基 金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95,238.10 份 基金 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采用“ 份 额赎 回 ” 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1 )A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金 额计算 方法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为 一 年六 个月 ,对 应的赎 回 费率 为 0.05% ,假 设赎 回 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5%=6.2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6.25=12,493.75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 期限为 一 年 六个 月 , 假 设 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2,493.75 元。 (2 )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金 额计算 方法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T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C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为 20 天 ,假 设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75%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7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75%=93.7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 -93.75 =12,406.25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C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为 20 天 ,假 设赎 回当 日 C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406.25 元。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 计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在 外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数 。 各类别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各类别 T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各类 别 T 日发行 在外 的 基金份 额 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 日 各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以 计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各 类别 基金 份 额 总 数 。基 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计 算结 果保 留在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T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 当天 收 市后 计 算, 并 不迟 于 次 日 公告 。 遇特 殊 情况 ,经 中 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 、 申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申购 的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6 、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 承 担 ,并 应在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不列 入基 金 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7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 册登 记 1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在 基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 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基 金 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3 、投 资 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基 金 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2 日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8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 值情 况; 4 、基 金资 产 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 回投资 者 账户。 当发 生 1 、2 、3 、4 、6 项时 ,应 当依 法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并 依法 公告 。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在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3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 值的 情况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除非 发 生巨额 赎回 , 对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的, 可延 期支 付 , 未支付 部分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同时, 在出现 上述 第 3 款 的情 形时 ,对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项 ,最 长不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在 至少一 家指 定的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59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 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 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 的前 提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对 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 )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招 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2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至少一 种指 定 媒体 上 予以 公告 ; (4 )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 基金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 以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为连 续 巨额赎 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一天,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重 新开放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如 果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停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连续 刊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自 2011 年 1 月 10 日起 ,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共同推 出本 基金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 一) 转换 费用


基金转换 费用 由转出 基金 赎回费和 申购 费补差 两部 分构成, 其中 :申购 费补 差具体收 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的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况而 定。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 二) 业务 规则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0 1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 售机构 进行 。 转换 的两 只 基金必 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的 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 同一 登 记机 构 处 注册 登记 的基金 。


2 、前 端收 费模 式的 开放 式 基金只 能转 换到 前端 收费 模式的 其它 基金 ( 申购 费 为零的 基 金视同 为前 端收 费模 式) , 后端收 费模 式的 基金 可以 转换到 前端 或后 端收 费模 式的其 它基 金 , 非 QDII 基 金不 能与 QDII 基金进 行互 转 。


3 、基 金转 换的 目标 基金 份 额按新 交易 计算 持有 时间 。基 金转 出视 为赎 回, 转 入视为 申 购。基 金转 换后 可赎 回的 时间 为 T +2 日。


4 、基 金分 红时 再投 资的 份 额可在 权益 登记 日 的 T +2 日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


5 、基 金转 换以 申请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 。 投资者 采用 “ 份额 转换 ” 的原则 提 交申请 。转 出基 金份 额必 须是可 用份 额, 并遵 循“ 先进先 出” 的原 则。 ( 三)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


基金转 换视 同为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 因此有 关转 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暂 停 或拒绝 申购 、暂 停赎 回的 有关规 定适 用于 基金 转换 。 出现法 律、 法规 、 规 章规 定的其 它情 形或 其它 在 《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 已载 明并 获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基 金转 换业 务。 ( 四) 重要 提示


1 、 本基 金转 换业 务适 用于 可以销 售包 括博 时转 债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在 内的两 只 以上( 含两 只) ,且 基金 登 记机构 为同 一机 构的 博时 旗下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


2 、 转换 业务 的收 费计 算公 式及举 例参 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 登于 本公 司网 站 的 《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开放 式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3 、本 公司 管理 基金 的转 换 业务的 解释 权归 本公 司。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在继 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 非 交易 情 况下 发生 的基 金份 额所有 权转 移的行 为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须 是合 格的 投资 人。 (一 ) 基金 登 记机构 只受 理继承 、 捐赠 、 司 法强 制 执行和 经 登 记机 构 认 可的 其他情 况下 的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 捐赠”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非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根据 基金 登 记机 构 有 关业 务规 则办理 , 并提 供基 金 登 记机 构 规定 的 相关资 料。 (二)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二个月 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 登 记机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1 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 用。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转 托管 手续 。 转托 管在 转出方 进 行申报 ,基 金份 额转 托管 一次完 成。 投资 者于 T 日 转托管 基金 份额 成功 后, 转托管 份额 于 T+1 日 到达 转入 方网 点, 投资者 可 于 T+2 日起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十七、定期投资计划 根据 《博时 转 债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和 《博 时 转 债增 强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的有 关 规定 , 本 基金 定于 2011 年 1 月 10 日 起开 始办 理基 金 定期定 额投 资 业务, 基金 代码 :050019 (A 类) ,050119 (C 类) 。 (一)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二)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申 购费率 与普 通申 购业 务的 费率相 同。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具体 为: 表: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结 构 A 类 基 金份额 申购金 额 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 元≤ M < 3 00 万元 0.50% 300 万 元≤ M < 5 00 万元 0.30% M ≥500 万 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率 0% (三) 扣款 日期 和扣 款金 额


投资者 须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有关扣 款日 期的 规定 , 并 与销售 机构 约定 每月 扣款 金额, 但最 低每次 不少 于人 民 币 100 元( 含 100 元) 。 (四) 重要 提示


1 、凡 申请 办理 本基 金“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的 投 资 者须首 先开 立本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基 金账户 。


2 、 本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每 月实 际扣 款日 即为 基金申 购申 请日 , 并 以该 日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申购 份额 。投 资者 可以 从 T+2 日起 通过 本计 划办 理网点 、致 电 本公司 客服 电话 或登 录本 公司网 站查 询其 每次 申购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申购 份额 将在确 认成 功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2 后直接 计入 投资 者的 基金 账户。 十八、 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 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 账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 ( 包 括现金 分红 和红 利再 投资 ) 一并冻 结。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第 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自 上而 下的 分析 对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和 权益 类资 产进行 配置 , 并充 分利 用 可 转换债 券 兼具权 益类 证券 与固 定收 益类证 券的 特性 , 实 施对 大类资 产的 配置 , 在 控制 风险并 保持 良好 流动性 的基 础上 , 追 求超 越业绩 比较 基准 的超 额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的 股票 、 债 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 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据 、 公 司债 、 企 业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短期 融资 券、 政府 机构债 、 政 策性 金融 机构 金融债 、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可分 离 交 易可 转债 、 正 回购 和逆回 购 ,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基 金 投资于固 定收 益类证 券的 比例不低 于 基 金资产 的 80% ,其中 对可转 换公司 债 券 (包含 可分 离交易可 转债 ) 的投 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固定收 益类 证券资产 的 80% ; 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投资于 股票 和权 证等 权 益类证 券的 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 产 的 20%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投资理念 通过自 上而 下的 宏观 分析 实现对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和 权益类 资产 的战 略及 战术 配置 , 可 在 追求稳 定收 益的 同时 提高 组合的 收益 水平 , 而 充分 利用可 转债 的特 性, 可在 不同市 场周 期下 辅助完 成大 类资 产配 置的 目标。 通过 自下 而上 的 分 析充分 挖掘 可转 债、 其他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和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价值 , 增强 本债 券型 基金 的收 益稳定 性及 超额 收益 能力。 四、投资策略 1 、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策略 (1 )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3 本基金投 资组 合中投 资于 固定收益 类证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其中 对可转 换公司 债券 (包 含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资产 的 80% ; 投资于股 票和 权证等 权益 类证券的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的 20% , 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产品 的类 属资 产配 置策 略主要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宏 观分析 , 结合 量化 的经 济指 标综合 判 断经济 周期 的运 行方 向, 决定类 属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 分 析的 内容 包括 : 影 响 经济中 长期 运行 的变量 , 如 经济 增长 模式、 中长期 经济 增长 动力 ; 影 响宏观 经济 的周 期性 变量 , 如宏 观政 策、 货币供 应、CPI 等 ; 市 场 自身的 指标 , 如 可转 债的 转股溢 价率 和隐 含波 动率 等、 股 票的 估值 指标、 债券 市场 的信 用利 差、期 限利 差、 远期 利率 等。 通常, 在经 济从 复苏 到繁 荣时, 股票 市场 将进 入牛 市, 在 这两 个阶 段, 权益 资产的 收益 率都超 过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 当经 济从 滞涨 到衰 退时, 债券市 场开 始逐 步向 好进 而进入 债券 市 场的牛 市。 通过 对权 益类 资产和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投 资比例 的调 整可 以提 高产 品的收 益 水 平 。 可转债 兼有 股性 和债 性两 方面的 属性 , 对普 通债 券和 可转债 灵活 配置 的策 略是 大类资 产 配置策 略的 有效 补充 和辅 助。 在经 济处 于复苏 和繁 荣的阶 段 , 可 转债的 股性 表现突 出 , 通 过 对可转 债的 超配 可以 增强 债券组 合的 收益 ; 在 经济 处于衰 退的 阶段 , 普 通债 券的收 益表 现较 好,通 过超 配普 通债 券来 获得较 好的 收益 。 2 、 本基金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主要投 资策 略 除可转 债外, 本基 金可 投 资的债 券范 围包 括国 债、 金融债 、 央票 、 企业 债、 公司债、 资 产证券 化产 品 和 短期 融资 券等其 他债 券资 产。 在该 部分投 资管 理上 , 本 基金 灵活应 用各 种期 限结构 策略 、 信 用策 略、 互换策 略、 息差 策略 和资 产支持 证券 策略 等, 在合 理管理 并控 制组 合风险 的前 提下 ,为 组合 增加最 大的 收益 。 (1 ) 期限结 构策 略 通过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形 状和变 化趋 势, 对各 类型 债券进 行久 期配 置, 确保 组合收 益超 过基准 收益 。 具 体来 看, 又 分为跟 踪收 益率 曲线 的骑 乘策略 和基 于收 益率 曲线 变化的 子弹 策 略、杠 铃策 略及 梯式 策略 。 (2 ) 信用策 略 信用利 差收 益率 主要 受两 个方面 的影 响 , 一 是债 券对 应信用 水平 的市 场信 用利 差曲线 走 势; 二是 债券 本身的 信用 变化 。 本 基金 依靠内 部评 级系统 分析 债券 的相 对信 用水平 、 违约 风 险及理 论信 用利 差, 分析 信用利 差曲 线整 体及 分行 业走势 ,确 定各 类债 券投 资比例 。 (3 ) 互换策 略 不同券 种在 利息 、 违 约风 险、 久 期、 流动 性、 税 收 和衍生 条款 等 方 面存 在差 别, 投 资管 理人可 以同 时买 入和 卖出 具有相 近特 性的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券种 ,赚 取收 益率 差。 (4 ) 息差策 略 息差策 略是 指利 用回 购利 率低于 债券 收益 率的 情形 , 通过正 回购 将所 获得 资金 投资于 债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4 券的策 略。 息差策 略实 际上 也就 是杠 杆放大 策略 , 进 行放 大策 略时, 必须 考虑 回购 资金 成本与 债券 收益率 之间 的关 系, 只有 当债券 收益 率高 于回 购资 金成本 (即 回购 利率 ) 时, 息差策 略才 能 取得正 的收 益。 (5 ) 资产支 持证 券策略 资产支 持证 券包 括信 贷资 产支持 证券 和企 业资 产支 持证券 。根 据目 前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 基金只能投资信用评 级在 BBB 及 以 上 的资 产 支 持 债券 , 并 且 投 资 比 例 不超 过基 金 净 值 的 20% 。 本基 金在 综合 分析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资产 的质 量和构 成、 证券 的条 款、 利率风 险、 信用 评级 、 流 动性 和提 前偿 付速 度的基 础上 , 评估 证券 的相 对的投 资价 值并 作出 相应 的投资 决策 。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也 是本 基金增 强收 益的 策略 之一 。 3 、 本基金 可转 债投 资策 略 本产品 通过 灵活 配置 可转 债来增 强投 资收 益 , 可 转债 部分的 投资 策略 是本 产品 的核心 策 略。 在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 特征 并对各 类市 场大 势做 出判 断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着 重对 可转债 所 对应的 基础 股票 进行 分析 和研究 , 从 行业 选择 和个 券选择 两方 面进 行全 方位 的评估 , 对 盈利 能力或 成长 性较 好的 行业 和上市 公司 的可 转债 进行 重点关 注 , 并 结合 博时 可转 债评级 系统 对 可转债 投资 价值 进行 有效 的评估 ,选 择投 资价 值较 高的个 券进 行投 资。 (1 ) 可转 债投 资的 行业 选 择 可转债 投资 的收 益主 要来 自两大 块: 转股 价值 和估 值水平 的提 升, 前者 与正 股价格 紧密 相连, 后者 与转 股溢 价率 和隐含 波动 率等 有着 密切 的关系 。 可 转债 收益 与其 正股收 益有 较强 的相关 性, 同时 可转 债还 有其自 身特 点, 特定 情况 下其走 势还 可能 背离 正股 的走势 ,因 此 , 本基金 在股 票分 析框 架的 基础上 建立 一套 特定 的可 转债分 析方 法和 投资 策略 。 在可转 债投 资的 行业 类别 选择上 , 可 转债 投资 收益 的来源 是 分 析的 根本 出发 点, 根 据收 益来源 的特 征进 行行 业选 择,以 有效 地完 成可 转债 的配置 。首 先, 可转 债与 股票形 成联 接 , 正 股 的 变 动 从本 质 上 影 响着 可 转 债 的 表现 , 因 此 需要 根 据 股 票 市场 周 期 和 经济 周 期 的 相关 性, 确定 可转 债市场 所处 的投资 环境 和预 期表 现。 具体来 说 , 先 从宏观 环境 大势确 定未 来 经 济运行 态势 , 进 而分 析和 预测股 票市 场的 整体 走势 , 并确 定当 前经 济发 展阶 段所对 应股 票市 场各行 业的 表现 ,以 确定 行业层 面上 的选 择排 序。 比如在 经济 复苏 阶段 ,选 择资源 类行 业 , 该类公 司的 股票 表现 相对 更好 , 对 应的 可转债 转股 价值上 升 , 带 动转债 价格 上涨 , 从 而分 享 正股上 涨带 来的 收益 , 而 在衰退 阶段 , 选 择一 些非 周期性 防御 性行 业, 如公 共事业 、 食 品等。 其次, 从经 济层 面确 定好 行业选 择的 排序 后, 需进 一步根 据可 转债 市场 估值 特点来 最终 确定 该配置 哪些 最有 效的 行业 。 从估 值方 面看, 转股 溢价 率和正 股隐 含波 动率 的提 高是可 转债 价 格上升 的最 主要 因素 , 而不 同行业 不同 类型 的公 司对 旗下可 转债 转股 溢价 率的 支撑程 度是 不 一样的 , 正股 的波动 性也 不相同 , 比如 当前成 长性 较快的 行业 其未 来获 利能 力相对 较强 , 市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5 场对其 关注 度较 高, 投资 者会有 所偏 爱 , 此类 行业 会被给 予相 对较 高的 估值 , 在 其他 因素 相 同的情 形下 , 此类行 业的 可转债 能支 撑更 高的 转股 溢价率 等 , 可 转债的 估值 水平会 提升 , 从 而提升 可转 债的 价格 , 同时 本基金 会根 据可 转债 当前 价格来 评估 当前 估值 水平 是否已 经体 现 了其自 身可 支撑 的未 来估 值水平 ,选 择低 估的 行业 和公司 。 总体来 看, 对可 转债 行业 选择的 分析 是结 合经 济周 期、 股 票市 场和 可转 债本 身估值 特点 等因素 综合 考虑 , 结 合数 量分析 , 最终 确定行 业的 排序 , 挖 掘出 特定时 期下 最优的 行业 并 进 行合适 的配 置。 (2 ) 可转 债个 券的 选择 可转债 不同 于一 般的 企业 债券 , 该 债券 赋予 投资 者在 一定条 件下 将可 转债 转换 成股票 的 权利, 投资 者可 能还 具有 回售等 其他 权利 , 因 此从 这方面 看可 转债 的理 论价 值应等 于普 通债 券的基 础价 值和 可转 债自 身内含 的期 权价 值之 和。 可转债 的基 础价 值,即 纯 债价值 , 该部 分 价值的 计算 与普 通债 券价 值的计 算方 法一 样 , 即 按照 债券市 场相 应的 收益 率水 平将未 来的 一 系 列 现 金 流 进行 贴 现 即 可。 可 转 债 价 值中 的 另 一 部分 即 期 权 价 值的 定 价 是 可转 债 定 价 的核 心, 该部 分定 价涉及 到对 应正股 的价 格及 其预 期、 可转债 发行 条款 、 该 发债 上市公 司基 本 面 特征 、 股 价波 动率 等关 键 要素 。 关 于期 权定 价, 常 用的模 型有 二叉 树模 型 、 修正 的 BS 模型 等, 本基 金 在 分析期 权价 值的过 程将 结合 定价 模型 、 市 场定 性分 析和定 量比 较分析 , 充分 考 虑市场 各时 期的 特征 , 合 理地给 出可 转债 的估 值。 在合理 定价 的基 础上 , 结 合 博时 可转 债 评 级系统 ,尽 量有 效地 挖掘 出可转 债的 投资 价值 。 博时可 转债 评级 系统 主要 由基本 面评 级与 估值 评级 两部分 组成 。 基本 面评 分主 要是对 可 转债正 股的 投资 价值 进行 评估, 转债 估值 评分 是从 可转债 溢价 率, 隐含 波动 率等一 些反 映可 转债定 价与 估值 水平 的参 数出发 ,评 估可 转债 价格 相对于 正股 价格 的高 低水 平。 (3 ) 可转 债 条 款投 资策 略 国内转 债一 般具 有提 前赎 回、 修正 转股 价、 提前 回 售等条 款 , 这 些条款 在特 定环境 下对 转债价 值有 着较 大的 影响 。 例 如, 当一 段时 间内 正 股价格 持续 低于 转股 价达 到一定 程度 , 则 发行该 可转 债的 公司 董事 会可发 起向 下修 正转 股价 的提议 , 通过 向下 修正 转股 价而大 幅提 高 转债的 转股 价值 , 从 而提 升转债 价值 , 也为该 转债 未来可 能出 现较 好表 现提 供支撑 , 这也 有 效地降 低了 正股 可能 较大 幅下跌 给转 债带 来的 损失 , 因此提 前对 此进 行合 理的 判断将 提升 组 合投资 价值 。 本基金 从公 司层面 进行 分析 , 包 括当 前经营 状况 和未 来发 展战 略, 以及 公司 的 财务状 况和 融资 需求 , 站 在企业 方面 看问 题, 从而 较好地 把握 企业 在提 前赎 回、 修正 转股 价 等方面 的态 度 。 另外 , 因 增发或 派息 等而 引起 转股 价变动 , 不同 的情形 会对 转债价 值产 生不 同的影 响, 本基 金可 以通 过有效 分 析 相关 信息 而把 握可能 的投 资机 会。 (4 ) 可转 债转 换成 相应 股 票的投 资策 略 在转股 期内 , 可 转债 具有 按规定 转换 条件 转换 成相 应股票 的权 力, 因此 需要 有合理 的可 转债转 换成 股票 的策 略, 本基金 认为 是否 进行 转股 主要根 据转 股前 后的 价值 对比进 行判 断 , 一般来 说包 括如 下情 况 :1 )当 转股 溢价 率明 显为 负 时, 即一 张可 转债 转换 成 股票后 卖出 的 所得收 益大 于转 债价 格 , 本 基金将 抓住 此套 利机 会 , 通 过将可 转债 转股 卖出 而获 得超额 收益 ; 2 )当 因正 股价 格大 涨而 触 发提前 赎回 时, 本基 金将 具体分 析该 正股 未来 的可 能表现 情况 , 据此首 先做 出将 可转 债进 行转股 来保 障 投 资者 的 利 益, 然后 进一 步做 出是 继续 持有正 股还 是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6 立即卖 出的 决定 ;3 )当 转 债流动 性 不 能满 足组 合所 需要求 时 ,本 基金 将合 理 地通过 转股 来 保持高 流通 性;4 ) 通过 可 转债转 股能 提升 投资 者收 益的其 他情 况。 (5 )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投 资策略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是 一类 特殊的 可转 债品 种 , 与 普通 可转债 不同 的一 点主 要在 于可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在上 市后 债券 部分跟 权证 部分 实行 分离 交易。 在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投资 方面 , 本 基金一 般不 主动 从二 级市 场上买 入权 证部 分 , 如 果通 过申购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而获得 部分 权 证, 本 基金 采取 上市 后尽 快卖出 的策 略以 降低 权证 高波动 风险 。 在 可分 离 交 易可转 债纯 债方 面, 本基 金将 综合分 析纯 债部分 的信 用状 况、 流动 性以及 与利 率产 品的 利差 等情况 , 以及 分 析可分 离转 债纯 债跟 股市 之间的 相关 性 , 在 此基 础上 合理评 估可 分离 转债 纯债 部分的 投资 价 值并作 出相 应的 投资 决策 ,力求 在保 持流 动性 的基 础上为 组合 增强 收益 。 4 、 权益类 品种 投资 策略 本产品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下 , 通过 对股 票基 本面 的分 析来精 选个 股。 分析 主要 包括股 票的 价值和 成长 性指 标。 价值 投资的 核心 思想 是寻 找市 场上被 低估 的股 票, 具体 指标包 括 : 市 盈 率、 市 净率 、 市 销率、 股 息收益 率等 。 成 长股 的重 要评估 指标 是考 察公 司的 成长性 , 具 体指 标包括 :预 期净 利润 增长 率、中 长期 净利 润增 长率 、内部 成长 率及 历史 增长 率等。 在股票 投资 方面 ,本 基金 遵循如 下投 资步 骤: (1 ) 对股 票的 风格 特征 进 行评估 ,从 股票 池中 选择 成长与 价值 特性 突出 的股 票。 根据一系列指标对市 场上 所有股票的风格特征 进行 评估,初步筛选出成 长与 价值股票 池。 (2 ) 对股 票的 基本 面素 质 进行筛 选 ,应 用基 本面 分 析方法 , 确定 优质 成长 股 与优质 价 值股的 评价 标准 , 在 第一 步选择 出的 具有 鲜明 风格 的股票 名单 中 , 进一 步分 析, 选出 基本 面 较好的 股票 。 成长股 与价 值股 在股 票资 产中进 行相 对均 衡的 配置 , 适度 调整, 以控 制因 风格 带来的 投 资风险 ,降 低组 合波 动, 提高整 体收 益率 。 5 、 权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 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投 资原 则为有 利于 基金资 产增 值 、 控制 下跌 风险 、 实 现 保值和 锁定 收益 。本 基金 将主要 投资 满足 成长 和价 值优选 条件 的公 司发 行的 权证。 6 、 投资决策 流程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本 基金 的最高 决策 机构 , 定期 或遇 重大事 件时 就投 资管 理业 务的重 大 问题进 行讨 论, 并对 本基 金投资 做方 向性 指导 。 基 金经理 、 研 究员 、 交 易员 等各司 其责 , 相 互制衡 。具 体的 投资 流程 为: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 召开会 议, 确定 本基 金的 总投资 思路 和投 资原 则。 (2 ) 研究 部宏 观策 略分 析 师基于 自上 而下 的研 究为 本基 金 提供 总的 资产 配置 建议 ;研 究部行 业研 究员 为信 用债 的信用 分析 提供 研究 支持 ; 固定收 益部 数量 及信 用分 析员为 固定 收 益类投 资决 策提 供依 据。 (3 ) 固定 收益 部、 股票 投 资部定 期召 开投 资例 会 ,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定, 结合 市场、 个股 和个 券的 变化 ,制定 具体 的投 资策 略。 (4 ) 基金 经理 依据 投委 会 的决定 , 参考 研究 员的 投 资建议 , 结合 风险 控制 和 业绩评 估 的反馈 意见 ,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并 实施 具体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7 (5 ) 基金 经理 向交 易员 下 达指令 ,交 易员 执行 后向 基金经 理反 馈。 (6 ) 监察 法律 部对 投资 的 全过程 进行 合规 风险 监控 。 (7 ) 风 险管 理 部通 过行 使 风险管 理职 能 , 测 算、 分 析和监 控投 资风 险, 根 据风 险限额 管 理政策 防范 超预 期风 险。 (8 ) 风险 管理 部对 基金 投 资进行 风险 调整 业绩 评估 ,定 期与 基金 经理 讨论 收 益和风 险 预算。 五、投资决策依据 以《基金 法》 、 本基金 合同 、公司章 程等 有关法 律法 规为决策 依据 ,并以 维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作为 最高 准则 。 六 、投资限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禁止 用本 基金 财产从 事以 下行 为: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禁止 从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 本 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 类证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对 可 转 换公司 债 券 (包含 可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的投 资比 例 不低 于基金 固定收 益类 证券资 产 的 80% ;投 资于 股票和 权证 等权 益类 证券 的比例 不高 于基金 资产的 20% ; 6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 后不 展期; 7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 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该 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8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资产 参与 股 票发行 申 购, 本基 金 所申 报的金 额 不超 过本 基 金的 总资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5 、 本基 金对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的 投 资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16、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 定 的投 资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比 例限 制 进 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 制 。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将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证 综合 债指 数收 益率 中证综合债指数是中 证指 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 映银 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 所债券市 场的跨 市场 债券 指数 。 该 指数是 在中 证全 债指 数样 本的基 础上 , 增加了 央行 票据 、 短 期融 资 券及一年期以 下的国债 、 金融债和企业 债,于2008 年11月12 日正式发 布,以 更加全面地 反 映中国 债券 市场 整体 价格 变动趋 势。 由于 本基 金为 债券型 基金 , 在 综合 考虑 了指数 的权 威性 和代表 性 、 指 数的编 制方 法以及 指数 与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理 念的吻 合度 后, 本基 金选 择 市场认 同度 较高 的 中 证综 合债指 数收 益率 作为 业绩 比较基 准。 如果今 后市 场出 现更 具代 表性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或 者指数 编制 单位 停止 编制 该指数 , 或 有更具 权威 、 更科学 的复 合指数 权重 比例 , 在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调 整或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债券 型基金 的风 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低于 混合 型和 股票 型基金 , 属于中 低收 益/ 风 险的 品种 。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 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69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博时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1 权益投 资 256,545,103.87 12.34 其中: 股票 256,545,103.87 12.3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721,797,460.60 82.83 其中: 债券 1,721,797,460.60 82.8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2,112,079.04 2.99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8,153,472.02 1.84 8 合计 2,078,608,115.53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2,051,319.22 0.9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198,415,873.11 15.14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0 K 房地产 业 46,077,911.54 3.5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56,545,103.87 19.57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1,595,335 124,819,010.40 9.52 2 600837 海通证 券 1,999,947 46,818,759.27 3.57 3 000002 万


科A 3,334,147 46,077,911.54 3.52 4 601601 中国太 保 789,909 26,777,915.10 2.04 5 000651 格力电 器 274,849 12,032,889.22 0.92 6 300429 强力新 材 500 18,430.00 0.00 7 601988 中国银 行 43 188.34 0.00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0,010,000.00 15.2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0,010,000.00 15.2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0,285,000.00 3.84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471,502,460.60 112.28 8 其他 - - 9 合计 1,721,797,460.60 131.38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0023 民生转 债 3,744,950 514,069,286. 50 39.22 2 110029 浙能转 债 2,201,940 306,928,416. 60 23.42 3 113008 电气转 债 2,031,730 282,085,393. 20 21.52 4 113501 洛钼转 债 820,000 143,590,200. 00 10.96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1 5 126018 08 江 铜债 1,215,590 116,040,221. 40 8.85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仓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仓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除海 通证券 (600837 )外, 没 有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形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015 年1 月 18 日 发布 公告 称, 因存 在违 规为 到期 融资 融券合 约 展期问 题, 公司 被中 国证 监会暂 停新 开融 资融 券客 户信用 账 户3 个 月的 行政 监管措 施。 对该股 票投 资决 策程 序的 说明: 根据我 司的 基金 投资 管理 相关制 度, 以相 应的 研究 报告为 基础 ,结 合其 未来 增长前 景 , 由基金 经理 决定 具体 投资 行为。 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11.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24,296.5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6,162,608.4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155,792.41 5 应收申 购款 210,774.6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8,153,472.02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0023 民生转 债 514,069,286.50 39.22 2 110028 冠城转 债 6,147,759.00 0.47 3 113007 吉视转 债 475,424.00 0.04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2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第九部 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 1 、 博时转 债增 强债 券 A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0.11.24-2010.12.31 -0.60% 0.19% 0.47% 0.08% -1.07% 0.11% 2011.1.1-2011.12.31 -10.26% 0.59% 5.55% 0.11% -15.81% 0.48% 2012.1.1-2012.12.31 6.95% 0.45% 3.59% 0.06% 3.36% 0.39% 2013.1.1-2013.12.31 -11.84% 1.22% -0.43% 0.08% -11.41% 1.14% 2014.1.1-2014.12.31 93.46% 1.64% 9.75% 0.08% 83.71% 1.56% 2015.1.1-2015.3.31 -4.74% 2.28% 0.96% 0.08% -5.70% 2.20% 2010.11.24-2015.3.31 54.98% 1.17% 21.18% 0.08% 33.80% 1.09% 2 、 博时转 债增 强债 券 C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0.11.24-2010.12.31 -0.60% 0.17% 0.47% 0.08% -1.07% 0.09% 2011.1.1-2011.12.31 -10.66% 0.59% 5.55% 0.11% -16.21% 0.48% 2012.1.1-2012.12.31 6.64% 0.45% 3.59% 0.06% 3.05% 0.39% 2013.1.1-2013.12.31 -12.04% 1.21% -0.43% 0.08% -11.61% 1.13% 2014.1.1-2014.12.31 93.76% 1.64% 9.75% 0.08% 84.01% 1.56% 2015.1.1-2015.3.31 -4.66% 2.28% 0.96% 0.08% -5.62% 2.20% 2010.11.24-2015.3.31 53.89% 1.17% 21.18% 0.08% 32.71% 1.09%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 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 值。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3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及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固 有财 产 , 并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销 。 5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得 被处 分。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4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关 的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营 业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 定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交 易所上 市的债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对在 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 不 含权债 券 ,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 估 值;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的 含权 债券 , 选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 推荐估 值净 价 估值; (3)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非固 定收益 类 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5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和 年 末 估 值复 核 与 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 金资 产 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6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 按下 述 “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差 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已 得到 更正 。 (2 )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 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资 产 的损 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生 的有 关 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 )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损 失。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7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 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结 算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0%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由 过错方 负 责 赔付 , 过 错方 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4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四 款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 第 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8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利润及基金 可供 分配利润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 资 产负 债表 中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与 未分 配 利 润 中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 方式 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选择红 利再 投 资 的, 现 金红 利则 按除 权日 经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2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4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最多 为 4 次; 每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比例 不得 低于期 末 ( 收益分配 基准 日) 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20% 。基 金的收 益分配比 例以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基准 计算 , 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以 期末资 产负 债表 中未 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 利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为准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三个 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 5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同一 基金 份额 类别 内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收益 分配 权, 但由 于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 售服务 费, 因此 A 类 基金 份额与 C 类基 金份额 对应 的期 末可 供分 配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等 内容 。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 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登 记机 构 可 将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现金红 利 按 除权 日经 除权 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 为基 金份额 。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79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 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金 从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资 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4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于 经手 费、 印花 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7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0.7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 托 管费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 下: H=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销 售服 务费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0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 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0%年费 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4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 次 月首 日 起 3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持续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4 、 本 条第 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 的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5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年 度报 告中披 露从 基金 财产 中计 提的管 理 费、 托管 费、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的 金额 , 并说明 管理 费中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客户 维护 费总 额。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 用 1 、申购 费用 表: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结 构 A 类 基 金份额 申购金 额 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M < 3 00 万元 0.50% 300 万元≤ M < 5 00 万元 0.30% M ≥500 万 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率 0% 2 、赎 回费 用 表: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结 构 A 类 基 金份额 持有年 限 Y 赎回费 率 Y<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Y ≥2 年 0% C 类基金份额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1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少于 30 日 的基 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为 0.75% ; 持 有期 限 不 少于 30 日 ( 含 30 日 ) 的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赎 回费 用。 3 、转 换费 用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和申 购费 补差 两部 分构成 , 其中 : 申 购费 补 差具体 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的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况而 定。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规定 和市 场情 况, 调整 申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和账 户最低 持有 余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在 调整 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 一款 约定 以外 的其 他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 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2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 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按照 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独 立的、 具有 从事证 券业 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 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 2 日 内公告 。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3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通 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 刊 ”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公告 及 基 金 开 始 申 购、 赎 回 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2 日在 指 定报刊 及网 站上 公告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4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 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0% ;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5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金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 构 ;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 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十 、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6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 政政策 、行 业政策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 周 期 风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 利率 直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在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 持有的 债券 价格 下降, 如基 金组 合久 期较 长,则 将造 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4 ) 购买力 风险 。基 金的 利润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 来分配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 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5 ) 再投资 风险 。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下 降对 固 定收益 证 券 利息收 入再 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 利率 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以 前较 少 的收益 率 , 这 将 对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产生 影响。 (6 ) 信用风 险。 基金 所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如 出现 违 约、无 法支 付到期 本息 , 或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等 级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将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7 ) 新股价 格波 动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新 股申 购 ,本基 金所 投资新 股价 格 波动将 对 基金收 益率 产生 影响 。 (8 ) 债券回 购风 险。 债券 回购为 提升 整体基 金组 合 收益提 供了 可能, 但也 存 在一定 的 风险 。 债 券回 购的 主要 风 险包括 信用 风险 、 投资 风 险及波 动性 加大 的风 险 , 其中 , 信 用风 险 指回购 交易 中交 易对 手在 回购到 期时 , 不能 偿还 全 部或部 分证 券或 价款 , 造 成基金 净值 损失 的风险 ; 投资 风险 是指 在 进行回 购操 作时 , 回购 利 率大于 债券 投资 收益 而导 致的风 险以 及由 于回购 操作 导致 投资 总量 放大 , 致 使整 个组 合风 险 放大的 风险 ; 而波 动性 加 大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回 购操 作时 , 在对 基 金组合 收益 进行 放大 的同 时, 也对 基金 组合 的波 动 性 ( 标准 差) 进 行了放 大 , 即 基金 组合 的 风险将 会加 大 。 回 购比 例 越高 , 风 险暴 露程 度也 就 越高 , 对 基金 净 值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 也就 越大。 2 、管 理风 险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7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 人 为因 素 、 管 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 ) 决策风 险: 指基 金投 资的投 资策 略制定 、投 资 决策执 行和 投资绩 效监 督 检查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 ) 操作风 险: 指基 金投 资决策 执行 中,由 于投 资 指令不 明晰 、交易 操作 失 误等人 为 因素而 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 )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 、流 动性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 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 巨 额赎 回可 能 会 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4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5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1 ) 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 对 可转 换公 司 债券 (包 含可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 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 固 定收 益类 证券资产 的 80% ,无法 完 全规避发 债主体特 别是 可 转债、 企 业债 和公 司债的 发债主体 的信 用质量 变化 造成 的信 用风 险; 如果 债券 市场 出现 整 体下跌 , 将无 法完 全避 免 债券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 (2 ) 本基 金 投 资于 股票 和 权证等 权益 类证 券的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 这虽然 提 升了预 期收 益水 平, 也增 加了一 定的 预期 风险 水平 。 6 、其 他风 险 (1 ) 随着符 合本 基金 投资 理念的 新投 资工具 的出 现 和发展 ,如 果投资 于这 些 工具, 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 (2 )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3 ) 因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 建立等 方面 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4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6 )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 的损失 ,影 响基金 收益 水 平,从 而 带来风 险; (7 )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8 二、声明 1 、投 资人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基 金 还通过 中国 光大银 行等 基 金代销 机 构代理 销售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代销 机构 都不 能保 证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89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修改 、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 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0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 (2)、(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本 基金 同类 别基 金份 额的每 份基 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各类 基金 份额 由于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不同 , 基 金收 益分配 时的 可供 分配利 润以 及参 与清 算后 的剩余 基金 财产 分配 的数 量将可 能有 所不 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 登 记机 构 的 相关 交易及 业务 规则 ; (7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8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 管理 人 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2 (2 )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金 财 产; (3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获 得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购 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其 他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 在本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在 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 则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认 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 自行担 任基 金 登 记机 构 或选 择、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代 理机 构, 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 , 并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的前 提 下,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依法 为 基金 进行融 资 、融 券;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 金对 被投 资 企业 行使股 东 权利 ,代 表 基金 行使因 投 资于 其他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选 择、 更换 律 师、审 计 师、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他 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并确 定有关 费率 ; (16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3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采 取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使 计算 开放 式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价 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 册、报 表 、代 表基 金 签订 的重大 合 同及 其他相 关资 料; (17 )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 现 和分 配;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或 损害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益 ,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金 合 同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 三)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4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 息 披露事 项 ; (11 )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告 的 相关 内容 出 具意 见,说 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 核审查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按 照法 律法 规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2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理 人组 成。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5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及 赎回 费率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 要求提 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 四) 召集 方式 :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 理 人召 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6 60 日 内召 开。 4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就 同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天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权 益登 记日 ; 6 、如 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 还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出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 表 决。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确 定, 但决 定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须 以现 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提供的 注册 登记 资料 相符 ; 2 、经 核对 , 汇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全 部 有效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两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7 (2 )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4 )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 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 述 第 (二 )款 规 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1 )关 联性 。 大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 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2 )程 序性 。 大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其 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8 ( 八)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 一般 决议 对 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会 的代 表 ,如 大会 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 管 人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指 定 )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担任 召集 人的 情形 下, 如果 在计 票过 程中 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 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99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 照《 基金 法》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 2 日 内,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意 后修改 、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00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 但 若自 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 管理 人 ” ) 名称: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洪小 源 成立时 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 【1998 】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5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 托管 人 ” ) 名称:


中国光大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25 号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 唐 双宁 成立时 间:


1992 年 8 月 1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 】7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404.3479 亿元 经营范 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 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01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 府债券 ;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 汇 ;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 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 国 家外汇 管理 局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库 、债 券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的 股票 、 债 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 工 具 。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据 、 公 司债 、 企 业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短期 融资 券、 政府 机构债 、 政 策性 金融 机构 金融债 、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可分 离 交 易可 转债、 正回 购和 逆回 购,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 ) 本基 金投 资于 固定 收 益类证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 基 金资产 的 80% , 其 中对 可 转换公 司 债券 (包 含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 投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固定 收益 类证券 资产 的 80% ;投资 于 股票 和权 证等 权益 类证 券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 (4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展期 ; (5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6 )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7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基金 资产 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 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02 (11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0.5% ; (12 )本 基金 对现 金 或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的投 资比 例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5% ; (1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本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各项 规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调整 完毕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 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 资 组 合比 例限 制 进 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 3 、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 行监督 。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 事的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司名 单。 4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其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交 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进 行监督 的内 容, 标准 和程 序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7 、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03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监督、核 查 (一)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规、 《 基金 合 同》 和 本协 议规 定,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的 情况进 行核 查。 在本 协议 的有效 期内 , 在 不违 反相 关法律 法规 及相 关 行 业 监 管 要求 的 基 础 上,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对 基 金托 管 人 履 行 本协 议 的 情 况进 行 必 要 的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 由未执 行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04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聘 请 具 有 从事 相 关 业 务 资格 的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对 基 金进 行 验 资 ,并 出 具 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 中 , 并 确 保划 入 的 资 金 与验 资 确 认 金额 相 一 致 , 基金 托 管 人 在收 到 资 金 当日 出具相 关证 明文 件。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和 使 用 。 本基 金 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于 投 资 、 支付 赎 回 金 额、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假 借 本 基金 的 名 义 开 立其 他 任 何 银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金 的 银 行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符 合本协 议第 三条 第 ( 一 ) 款第 6 项 规 定 的 存 款 银行 的 指 定 营业 网 点 开 立 存款 账 户 , 并负 责 该 账 户 的日 常 管 理 以及 银 行 预 留印 鉴 的 保 管 和 使用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派 专 人协 助 办 理 开户 事 宜 。 在 上述 账 户 开 立和 账 户 相 关信 息 变 更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提 前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开 户 或 账 户变 更 所 需 的相 关 资 料 ,并 对基金 托管 人给 予积 极配 合和协 助。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 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出 借 或 转让 本 基 金 的 证券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本 基金 的 证 券 账户 进 行 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 用 于 办 理基 金 托 管 人所 托 管 的 包 括本 基 金 在 内的 全 部 基 金 在证 券 交 易 所进 行 证 券 投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结 算 业 务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05 相 关 账 户 的 开设 、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 比照 并 遵 守 上述 关 于 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 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拆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格 , 并 代 表基 金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以 基 金的 名 义 在 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债券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债券 和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 续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 银 行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基 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给 基 金 托 管人 。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签 署 与 基 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时 应 保 证 基金 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本 ,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 的 原 件 ,对 于 无 法 取 得二 份 以 上 正本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章 的 合 同 传真 件 。 重 大 合同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按 规 定各 自 保 管 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以计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除 以 计 算 日基 金 份 额 余 额所 得 的 单 位基 金 份 额 的 价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管理 人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 基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三 ) 当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 方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允 价值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 情 况 , 并 与基 金 托 管 人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价 值 的 价 格估 值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或 者 未 能 充 分维 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时 , 双 方 应及 时 进 行 协商 和纠正 。 (五)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含 第 3 位)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06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同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 内容另 有规 定 的,按 其规 定处 理 。 (六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计 算基 金净 值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进 行 赔 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获得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七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八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且 双方 经协商未 能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按 照 其 对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 结 果对 外 予 以 公布 , 基 金 托管 人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 个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半 年度结束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册 生成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得到 管理 人提 供的 持 有人 名册 后,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 人名册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履 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职责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由 此产 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偿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法 律法 规规章 另有 规定及 有关 机关 另有 要求 除外 。 如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不当 , 应 承担 相 应的法 律责 任。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07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未能 以 协 商 方式 解 决 的 , 则任 何 一 方 有权 将 争 议 提 交位 于 北 京 的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会 , 并 按 其时 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的 ,对 仲 裁 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变 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08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 场外 投资 者 : 每 次交 易 结束后 , 可 在 T+2 个工 作 日后通 过销 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和 打 印确认 单 ; 每 月结束 后 , 本公司 将为 所有 订阅 电子 对账单 的场 外投 资者 发送 电子对 账单 ; 每 季度结 束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 本公 司向 本季 度有 交易 的场外 投资 者寄 送纸 质对 账单; 每年 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 本 公司向 所有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场 外投 资者 寄送 纸质 对账单 。 投资者 可以 登录 博时 公司 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 博 时快 e 通 ” 系统 网上自 助 订阅 ; 或 发送 “ 订阅 电子 对账单 ” 邮件 到客 服邮 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直接 拨打 博 时一线 通 95105568 ( 免 长途话 费) 订阅 。 2 、 场内 投资 者 : 每 次交 易 结束后 , 可 在 T+1 个工 作 日后到 交易 网点 进行 确认 单的查 询 和打印 , 登 记机 构 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寄 送场 内投 资者 的对账 单, 投资 者可 随时 到交易 网点 打印 或通过 交易 网点 提供 的自 助、电 话、 网 上 服务 手段 查询。 二 、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投 资者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 自 助开 户交 易: 投 资者 使用工 商银 行、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中国银 行 、交 通 银 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 平安银行 、 广 发 银 行 的 借 记 卡 或 招商银行 i 理 财 账 户 、 汇 付 天 下 天 天 盈 账 户 、 支 付 宝 理财专户均可以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2 、查 询服 务 :投资 者可 以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查询 所持有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交易记 录 等信息 ,同 时可 以修 改基 金账户 信息 等基 本资 料。 3 、信 息咨 询服 务: 投资 者 可 以利 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金 管理人 最新 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4 、 在线客 服: 投 资者 可以点 击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首页 “ 在 线客服 ” , 与客服代 表进行 在线 咨询互 动。 也可 以 在 “ 您 问我答 ”栏 目中 ,直 接提 出有关 本基 金的 问题 和建 议 。 三、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 投诉受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登陆 博 时 移 动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m.bosera.com ) 、 手 机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wap.bosera.com ) 和博时App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享 受 基 金 理 财 所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09 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服务等功能。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博 时 快e 通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 时一线通:95105568 (免 长途 话费)可享有投资理 财交易的一 站式 综合 服务: 1 、 自 助 语 音服 务: 基金 管 理人自 助语 音 系 统提 供 7 ×24 小时 的全 天候 服务 , 投资者 可 以自助 查询 账户 余额 、 交 易情况 、 基 金净 值等 信息 , 也可 以进 行直 销交 易、 密码修 改、 传真 索取等 操作 。 2 、 电 话交 易服 务 : 本公司直销投 资者 可 通 过博 时一 线通电 话交 易平 台 在 线办 理基金 的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变更分 红方 式、 撤 单等 直销交 易业 务, 其 中已 开 通协议 支付 账户 的投资 者还 可以 在线 完成 认/ 申购 款项 的自 动划 付 。 3 、人 工电 话服 务: 投资 者 可以获 得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资 料修 改、 投诉 受 理 、 信息 订制、电话交易人工服务、 账户诊 断 等 服务 。 4 、电 话留 言服 务: 非人 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地址 及电子 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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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 箱:service@bosera.com 第二十 一 部分


其它应披 露的事项 ( 一)2015 年05 月 06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参加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申购 业务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 二)2015 年04 月 20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博时 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2015 年第 1 季 度报告 》; ( 三)2015 年04 月 02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参加 其网 上 交易申 购业 务及 定期 定额 申购业 务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四)2015 年04 月 01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20150401 关 于博 时旗 下 部分基 金参 加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个人 电子 银行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10 ( 五)2015 年03 月 30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 增加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参加 其 网上交 易和 手机 交易 申购 及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六)2015 年03 月 28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博时 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2014 年 年度 报 告(摘 要) 》; ( 七)2015 年03 月 27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20150327 关 于博 时旗 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 苏州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参加 其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和柜 面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 八)2015 年03 月 20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九)2015 年03 月 06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关于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开 通办 理博 时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 ( 十)2015 年02 月 27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江苏 吴江 农村 商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 告》; ( 十一)2015 年 02 月26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关于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参 加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 ( 十二)2015 年 02 月13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关 于博 时旗 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增 加北 京植 信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 ( 十三)2015 年 02 月11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增 加一 路财 富 ( 北京 )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并 参 加其网 上交 易申 购及 定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十四)2015 年 01 月31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关 于博 时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申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 《 关于 博时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江 苏张 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柜 面、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申购 和定 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 十五)2015 年 01 月21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转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第4 季度报 告》 ;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11 ( 十六)2015 年 01 月19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参加 其 网上交 易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 十七)2015 年 01 月16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转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 ( 十八)2015 年 01 月08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转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申 购、 转换转 入公 告》 ; ( 十九)2014 年 12 月29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关于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 增加 中经 北证 (北 京 )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参加 其网 上交易 申购 业务 及定 期定 额申购 业务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 二十)2014 年 12 月27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转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大 额申 购、转 换转 入及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的 公 告》; 第 二十 二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查 阅; 投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对投 资人 按此 种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文 本 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和 下载 招 募说明 书。 第 二十 三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博时 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博时 转 债增 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三)《 博时 转 债增 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博时 转债增 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法律 意见 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112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