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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股A(150335)

融通军工: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军工股 A 和 军工股 B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15 年 7 月 13 日 公告日期:


2015 年 7 月 8 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1 二、基金概览 ........................................................................................................................... 1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情况 ........................................................... 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7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1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1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3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5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5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15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15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16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17 1 一、重 要声明与提示





《 融通 中证 军工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之 军工 股 A 和军 工股 B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以 下简称 “ 本公告书 ” )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1 号<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 和《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的规 定编 制, 融通中 证军 工指 数 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 基金 ” ) 管理 人 的董事 会及 董事 保证 本公 告书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本 公告书 中基 金财 务会 计资 料等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承 诺其中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 深 交所 ” ) 对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 及有关 事项 的意 见, 均不 表明对 本基 金的 任何 保证 。 凡本公 告书 未涉 及的 有关 内容, 请投 资者 详细 查阅 刊登在 在 2015 年 6 月 15 日的 《 证券 时报》和 2015 年 6 月 15 日 的 《上 海证 券报》 及融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网站 (www.rtfund.com ) 上公告 的《 融通 中证 军工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二、基 金概览 1 、基 金 名 称: 融通 中证 军 工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类 型: 股票 型 3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4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融通中 证军 工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之基 础份 额 (场 内简称 : 融通军工, 基 金代 码 : 161628)、 融通 中证 军工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之稳 健收 益类份 额 (场 内简称 : 军工 股 A , 基 金 代码 :150335)、 融 通中 证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积极 收益 类份额 (场 内简 称: 军工 股 B ,基 金代 码:150336 )。其 中, 军工 股 A 、军 工股 B 的基 金 份额配 比始 终保 持 1 ∶1 的 比例不 变。


5 、本 基金 的存 续期 限为 不 定期。


6 、融通 中证军 工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之基础 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投资 者可 通过场 外 或场内 两种 方式 对本 基金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场外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的场 所为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机 构和场 外代 销机 构 。 场 内申 购和赎 回业 务的 场所 为具 有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且符 合深圳 证券 交2 易所风 险控 制要 求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具体 销售网 点和 会员 单位 的名 单由基 金管 理 人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他公 告中列 明。 军工 股 A 与 军 工股 B 只 上市 交易, 不接 受申购 和赎 回 。


7 、融通 中证军 工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之基础 份额 的跨系统 转托 管:通 过场 内、场 外 方式认 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通 过认 购本 基金的 销售 机 构 办理 跨系 统转托 管业 务 。


8 、 份额 配对 转换 是指 融通 军工份 额 与 军工 股 A 份额、 军工 股 B 份 额之 间按 约 定的转 换 规则进 行转 换的 行为 , 包 括基金 份额 的分 拆和 合并 两个方 面。 分拆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的 场内 融通 军工 份额 按照 2 份 场内 融通 军工 份 额 对应 1 份军 工股 A 份额与 1 份 军 工股 B 份额的 比例 进行 转换 的行 为;基 金份 额的 合并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 军工 股 A 份 额与军工股 B 份额 按 照 1 份 军工 股 A 份额 与 1 份军 工股 B 份 额对 应 2 份场 内 融通军 工份 额 的比例 进行 转换 的行 为。


本基金 的场 内份 额可 以直 接申请 分拆 与合 并 , 场 外份 额通过 跨系 统转 托管 至场 内后方 可 申请分 拆与 合并 。 9 、定 期份 额折 算 定期折 算基 准日 为本 基金 存续期 内每年 12 月 15 日 (若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提 前至该 日 之前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若在 定期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前 30 个工 作日 内( 含 第 30 个 工作 日) 因军工 股 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低 至 0.250 元 或以下 而发 生过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 则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根据 实际 情况 决定是 否进 行定 期份 额折 算。 , 具 体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公 告。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前与 折算 后, 军 工股 A 份额 与军工股 B 份额 的份 额配 比保 持 1 : 1 的比 例。 在 折算 基准 日, 定期 份额折 算后 军工 股 A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折算 前军工 股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超 出 1.000 元的 部分将 折算 为 融通军 工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分配给 军工 股 A 份额 持有 人。融 通军 工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两 份 融通军 工份 额将 按一 份军 工股 A 份 额获 得新 增融 通 军工份 额的 分配 , 经 过上 述 份额折 算后 , 融通军 工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将 相应 调整 。 10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 种情 况进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即: 当融 通 军工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高至 1.500 元 或以 上; 当 军工 股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低 至 0.250 元或 以下 , 由 基金 管 理人确 定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进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当融通 军工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高 至 1.500 元 或以 上, 本 基金 将分 别对 军工 股 B 份额 和 融通军 工份 额进 行份 额折 算,份 额折 算后 本基 金将 确保军 工股 A 份额 和军 工 股 B 份额 的比 例为 1:1 , 份额 折算 后军 工 股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和 融通 军工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超 过军工 股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的部 分, 折算 成场内 的融 通军 工份 额。 份额折 算后 融 通军工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军 工股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与 折算 基准 日军工 股 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三 者相等 。 3 当军工股 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低至 0.250 元 或以下 ,本 基金 将分 别对 军工股 A 份额、 军工 股 B 份 额和 融 通军工 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 ,份额 折算 后本 基金 将确 保军工 股 A 份 额和军 工 股 B 份额 的比 例 为 1:1 , 份额 折算 后融 通军 工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军工 股 A 份额 和军工 股 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均调 整 为 1.000 元。 融通 军工 份额 、军 工股 A 份 额和 军工 股 B 份额 的份 额数 将 相应缩 减。 11 、 基金 份额 总额 : 截 止 2015 年 7 月 6 日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总 额为 【370,677,558.08 】 份,其 中, 融通 军工 份额 【173,705,634.08 】 份, 军 工股 A 份额 为【98,485,962.00 】 份, 军 工股 B 份 额为 【98,485,962.00 】 份。 12 、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截 止 2015 年 7 月 6 日 , 融通 军工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0 】 元, 军 工股 A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为 【1.001 】 元, 军 工股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为【0.999 】元 。 13 、 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简 称: 军工 股 A , 基 金代码 :150335 ; 军 工股 B , 基金 代 码:150336 。 14 、 本次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军工 股 A 【98,485,962.00 】 份 , 军工 股 B 【98,485,962.00 】 份(截 止 2015 年 7 月 6 日)。 15、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16 、上 市交 易日 期:2015 年 7 月 13 日 17 、基 金管 理人 :融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18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9 、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机 构: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三、基 金的 募集与上市交 易 (一) 本次 基金 上市 前 的 募集 1 、 基 金募集 申 请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 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2015]1151 号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3 、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4 、发售 日 期: 自 2015 年 6 月 18 日 起至 2015 年 6 月 24 日止


5 、发 售价 格:1.000 元人 民币 6 、发 售方 式: 交易 所( 场 内)和 柜台 (场 外) 7 、发 售机 构: (1) 场外 销售 机构 : 4 1 )直 销机 构: 融通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中心 2 )银 行销 售机 构: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 海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3 ) 券商 销售 机构: 国泰 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券 (浙 江) 有 限责 任公 司、 新时 代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华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第 一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 太平 洋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申 万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信达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长江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东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国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等。


上述排 名不 分先 后。 4 )第三 方销售 机构: 天相 投资顾问 有限 公司、 上海 天天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等 。 (2) 场内 销售 机构 : 场内代 销机 构为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 爱建证 券、 安信 证券、 渤 海证券 、 财 达证 券、 财 富 证券、 财富 里昂、 财通 证 券、 长 城证 券、 长 江证 券、 诚浩 证券 、 川财 证券 、 大 通证 券、 大同证 券、 德邦 证券 、 第 一创业 、 东 北证 券、 东 方证 券、 东海 证券 、 东莞 证券 、 东 吴证 券、 东兴证 券、 高华 证券 、 方 正证券 、 光 大证 券、 广 发证 券、 广州 证券 、 国都 证券 、 国 海证 券、 国金证 券、 国开 证券 、 国 联证券 、 国 盛证 券、 国 泰君 安、 国信 证券 、 国元 证券 、 海 通证 券、 恒泰长 财、 恒泰 证券 、 红 塔证券 、 宏 源证 券、 宏 信证 券、 华安 证券 、 华宝 证券 、 华 创证 券、 华福证 券、 华林 证券 、 华 龙证券 、 华 融证 券、 华 泰联 合、 华泰 证券 、 华西 证券 、 华 鑫证 券、 江海证 券、 金元 证券 、 开 源证券 、 联 讯证 券、 民 生证 券、 民族 证券 、 南京 证券 、 平 安证 券、 齐鲁证 券、 日信 证券 、 瑞 银证券 、 山 西证 券、 上 海证 券、 申银 万国 、 世纪 证券 、 首 创证 券、 太平洋 证券 、 天 风证 券、 天源证 券、 万和 证券、 万联 证券 、 西 部证 券、 西 藏同 信、 西南 证券 、 厦门 证券 、 湘 财证 券、 新 时代 证券 、 信 达证券 、 兴 业证 券、 银河 证券、 银泰 证券 、 英 大证 券、 招 商证 券、 浙商 证券 、 中航 证券 、 中 金公司 、 中 山证 券、 中投 证券、 中天 证券 、 中 信建 投、 中 信浙 江、 中信 万通 、 中信 证券 、 中 银证券 、中 邮证 券、 中原 证券( 排名 不分 先后 )。 尚未取 得基 金销 售资 格, 但属于 深交 所会 员的 其他 机构 , 可 在本 基金上 市交 易后 , 代 理 投资人 通过 深交 所交 易系 统参与 本基 金的 上市 交易 。 8 、验 资机 构名 称: 普华 永 道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特殊 普通 合伙 ) 9 、募 集资 金总 额及 入账 情 况:本 次募 集的 净认 购金 额为 370,629,296.14 元 人 民币, 认 购资金 在本 基金 验资 确认 日之前 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 计 48,261.94 人民 币, 按照 本基金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约 定, 折算为 基金 份额 48,261.94 份,计 入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账户 ,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4,430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面 值 1.00 元 人民 币计 算,募 集期5 募 集 资 金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370,677,558.08 份 , 场 外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173,705,634.08 份( 含 募 集 期 利 息 结 转 的 份 额) , 场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196,971,924.00 份( 含募集 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其中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 人 员认购持有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为 29,875.10 份( 含募 集期 利息 结转 的份 额) , 占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为 0.008% ; 本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投资 和研 究部 门负 责人 认购本 基金 份额 总量 的数 量区间 为 0;本 基金基 金经 理认 购本 基金 份额总 量的 数量 区间 为 0 。


募集资 金已 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10 、 本 基金 募集 备案 情况 :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相关法 律 、 法 规的规 定以 及 《 融通 中证 军工指 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的有关约定,本 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 件, 融通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本基金管理人” )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5 年 7 月 1 日 获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本基 金合 同自该 日起 正式 生效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11、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15 年 7 月 1 日 12、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 【370,677,558.08 】 份。 ( 二)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主 要内容 1 、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核 准 机构和 核准 文号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深 证上[2015] 【337 】号 2 、上 市交 易日 期:2015 年 7 月 13 日 3 、上市 交易的 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投资 者在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各会 员单位 证 券营业 部均 可参 与基 金交 易。 4 、基 础份 额简 称及 代码 : 融通军 工份 额 , 场内 简称 : 融通 军工 ,基 金代 码:161628 。


上市交 易份 额简 称及 代码 : 军工 股 A , 基 金代 码 : 150335 ; 军 工股 B , 基 金代 码: 150336 。


5 、 本次 上市 交易 份额: 军 工股 A 【98,485,962.00 】 份 ; 军工 股 B 【98,485,962.00 】 份 (截 止 2015 年 7 月 6 日) 。 6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披露 : 开放式 基金 每日 收市 后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进 行的 估值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将经 过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的基 金净 值传给 深交 所, 深交 所于 次日通 过行 情系 统 “ 市盈 率 Ⅰ” 揭 示。 根 据 《基金 法》 ,开 放式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基金 管理 人对公 布的基 金净值 负责 。


7 、未上 市交易 份额的 流通 规定:对 于托 管在场 内的 融通军工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 符合相 关办 理条 件的 前提 下,将 其分 拆为 军工股 A 份额和 军工 股 B 份 额即 可 上市流 通; 对 于托管 在场 外的 份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符合 相关 办理条 件的 前提 下, 将其 跨系统 转托 管至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场内 后分 拆为军工股 A 份 额和军工股 B 份额 即可 上市 流通 。


6 8 、本 基金 开通 跨系 统转 托 管业务 日期 :2015 年 7 月 13 日 ,具 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定 办理 。 四、持 有人户数、持有人 结构及前十名持有 人情况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情况 截至 2015 年 7 月 6 日的 场 内基金 份额 持有 情况 : 截至 2015 年 7 月 6 日 , 融通中 证军 工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之基 础份 额的 持有人 总 户数 为 3,944 户 , 其 中场 外 持有人 总户 数 为 3,944 户 ; 军工 股 A 持 有人 总户数 为 485 户 , 全 部为场 内持 有人 ;军 工股 B 持有 人总 户数为 485 户 ,全部 为场 内持 有人 ;融 通军工 份额 平 均 每 户 持 有 的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为 44,043.01 份 , 军 工 股 A 平 均 每 户 持 有 的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为





202,646.00 份, 军工 股 B 平均每 户持 有的 场内 基金 份额 为 202,646.00 份。 (二) 场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结构 军工 股 A :场 内机 构投 资 者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24,924,502.00 份 ,占 比 25.3077% ;场 内个 人投资 者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73,561,460.00 份 ,占 比 74.6923% 。





军工 股 B : 场内 机构 投资 者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24,924,501.00 份, 占比 25. 3077% ; 场内 个 人投资 者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73,561,461.00 份 ,占 比 74.6923% 。





(三) 截止 2015 年 7 月 6 日, 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军工 股 A 份 额和 军工 股 B 份额 前十名 持 有人情 况: 1 、基 金简 称: 军工 股 A














基 金代 码:150335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军 工 股 A 份额 占军工 股 A 份额比(%) 1 蓝帆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11,500,447.00 11.68 2 李怡名 10,000,388.00 10.15 3 梁惠荃 10,000,388.00 10.15 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500,170.00 3.55 5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000,117.00 3.05 6 淄博九 圣化 工有 限公 司 2,860,111.00 2.9 7 白競 2,500,243.00 2.54 8 富安达 基金 -海 通证 券- 富安达 -东 海恒 信 6 期资 产 管理计 划 2,500,097.00 2.54 9 王连复 2,148,583.00 2.18 10 马轶隽 1,500,072.00 1.52 合计 49,510,616.00 50.27 7 2 、基 金简 称: 军工 股 B














基 金代 码:150336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军 工 股 B 份额 占军工 股 B 份额比(%) 1 蓝帆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11,500,447.00 11.68 2 李怡名 10,000,389.00 10.15 3 梁惠荃 10,000,389.00 10.15 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500,170.00 3.55 5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000,116.00 3.05 6 淄博九 圣化 工有 限公 司 2,860,111.00 2.9 7 白競 2,500,243.00 2.54 8 富安达 基金 -海 通证 券- 富安达 -东 海恒 信 6 期资 产管理 计划 2,500,097.00 2.54 9 王连复 2,148,583.00 2.18 10 马轶隽 1,500,073.00 1.52 合计 49,510,618.00 50.27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占场 内总 份额 比例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以上信 息依 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提供 的持 有人信 息编 制。 五、基 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名 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田 德 军 3 、 总经理:孟朝霞 4、注册资本:1.25 亿 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华 侨 城 汉 唐 大 厦 13、14 层 6、设立批准文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2011]8 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501118251 8 、经营范围: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具 体 经 营 业 务 按 证 监 会 颁 发 的 经 营许可证办理) 9、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10、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 新 时 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60% , 日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40% 。 10、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及 职 能 :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8 责全面评估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目前下设权益投资部、 量化投资部、 研究部、 交易部、 机构理财部、 固定收 益 部 、 国 际 业 务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市 场 拓 展 部 、 北 方 营 销 中 心 、 华 北 营 销 中 心 、 华 东 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西部营销中心、电子商务部、财务管理部、信息技术部、 产品开发部、监察稽核部、登记清算部、综合管理部。 权 益 投 资 部 、 量 化 投 资 部 负 责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原 则 进 行 投 资 。 研 究 部 负 责 行 业 、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和 投 资 策 略 研 究 。 交 易 部 负 责 完 成 基 金 经 理 交 易 指 令 。 机 构 理财部主要负责年金、 专户、 机构客户及高端个人基金销售的开发与维护。 固定收益 部负责公司受托资产固定收益证券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国际业务部负责海外市场研究、 投 资 。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对 公 司 受 托 资 产 的 投 资 运 作 进 行 全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 市 场 拓 展 部 、 北 方 营 销 中 心 、 华 北 营 销 中 心 、 华 东 营 销 中 心 、 华 南 营 销 中 心 及 西 部 营 销 中 心 负 责 市 场 推 广 、基 金 销 售 、客 户 服 务 、销 售 渠 道 管 理 等 业 务 。电 子 商 务 部 负 责 电 子 商 务 直 销 平台的搭建及维护, 电子商务渠道的开发等 。 财 务 管 理 部 财 务 制 度 制 定 、 实 施 和 运 转 。 信 息 技 术 部 负 责 公 司 信 息 系 统 的 日 常 运 行 与 维 护 跟 踪 研 究 新 技 术, 进 行 相 应 的 技 术 系 统 规 划 与 开 发 。 产 品 开 发 部 负 责 境 内 外 理 财 产 品 的 跟 踪 研 究 以 及 新 产 品 的 创 新 、 开 发 。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及其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 进 行 监 督 和 检 查 。登 记 清 算 部 负 责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估 值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和 清 算 等 业 务 。 综 合 管 理 部 负 责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 文 字 档 案 、 相 关 后 勤 服 务 、 人力资源管理、薪酬制度、人员培训、人事档案等综合事务管理。 11、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我 公 司 共 有 187 名 员 工 ,其 中 博 士 学 位 7 人 、硕 士 学 位 98 人和学士学位 68 人。 12、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 涂 卫 东 咨询电话:0755-26948666 13、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何 天 翔 先 生 ,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7 年 证 券 、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联合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部, 任金融工程研究员,2008 年、2009 年 “ 新 财富 ” 金 融 工 程 团 队 第 一 名 成 员 。2010 年 3 月 加 入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金 融 工程研究员投资经理。 现任融通深证 1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融 通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 中国 人 民建设 银行 ” 于 1954 年 成 立,1996 年易名 为 “ 中国 建设 银行 ” 。 中国 建设 银行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之一 。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由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于 2004 年 9 月 分立 而成 立, 承继了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商业银 行业 务 及相关 的资 产和 负债 。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 香港联 合交 易 所主板 上市 , 是 中国 四大 商业银 行中 首家 在海 外公 开上市 的银 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 建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 家 H 股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建 设银 行 A 股 在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 167,441.30 亿 元, 较上 年增 长 8.99% ; 客户贷 款和 垫款 总额 94,745.23 亿元 ,增长 10.30% ; 客户存 款总 额 128,986.75 亿元, 增长 5.53% 。 营业 收入 5,704.70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12.16% ; 其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12.28% , 净 利息收 益率 ( NIM )2.80% ;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 占营业 收入 比重 为 19.02% ; 成本 收入 比 为 28.85% 。 利 润总 额 2,990.86 亿 元, 较 上年 增长 6.89% ; 净利 润 2,282.47 亿 元, 增长 6.10% 。 资本充 足 率 14.87% , 不良 贷款 率 1.19% , 拨备 覆盖 率 222.33%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分 支机 构 14,856 个, 服务 于 348 万 公司 客户、 3.14 亿个 人客户 , 与中 国经济 战略 性行业 的主 导企 业和 大量 高端客 户保 持密 切合 作关 系; 在香 港、 澳 门、 新 加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大阪、 首 尔、 纽 约、 胡 志明 市、 悉 尼 、 墨尔 本、 台北、 卢森 堡、 布 里斯 班 、 多伦 多设 有海 外分 行, 拥有建 行亚 洲、 建银 国际 、 建行 伦敦、 建 行俄罗 斯 、 建 行迪 拜、 建行 欧洲 、 建 行新 西兰 、 建 信基 金、 建信 租赁 、 建 信信 托、 建信人 寿、 建信期 货、 中德 住房 储蓄 银行等 多家 子公 司。


2014 年 ,中 国建设 银行的 出色业绩 与良 好表现 受到 市场与业 界的 充分认 可, 先后荣 获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在英 国 《银 行家 》 杂 志 2014 年“ 世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 ”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 额位列 全球 第 2; 在英 国 《金融 时报 》全 球 500 强 排名第 29 位, 新兴市 场 500 强排 名第 3 位; 在 美国 《 福布 斯》 杂 志 2014 年 全球 上市 公司 2000 强 排名 中 位列 第 2 ; 在 美国 《 财富 》 杂志世 界 500 强排 名第 38 位 。 此 外 , 中 国建 设银 行 还荣获 国内10 外重要 媒体 评出 的诸 多重 要奖项 , 覆 盖公 司治 理、 社会责 任、 风险 管理 、 公 司信贷 、 零 售业 务、投 资托 管、 债券 承销 、信用 卡、 住房 金融 和信 息科技 等多 个领 域。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 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 处、 监督 稽核处 等 9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 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长 办公 室工 作, 并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 总 行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赵观甫 先生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务 、 个 人银 行业 务和 内部 审计等 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内首批 开办证券 投 资基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 行,中国建设 银行一直 秉 持 “ 以客户 为中心 ” 的经营 理念,不 断 加强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 ,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 各项 职责,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 中国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 平,赢 得了 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在 2005 年及 自 2009 年 起连 续四 年被国 际权 威 杂志《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 “ 中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连 续被 《财资 》杂 志 评为 “ 国内 最佳 托管 银行 ” 奖,并 获和 讯网 2011 年 度和 2012 年度 中国 “ 最佳 资产托 管银 行 ” 奖,和 境内 权威 经济 媒体 《每日 经济 观察 》2012 年度 “ 最 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奖。 (三)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1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 :崔 巍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特殊 普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6 楼 邮编:200120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联系人 :刘 莉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灵 、 汪棣 六、基 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基 金合 同摘 要。 七、基 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 本基 金募集期间未收取 任何 费用,其他各基金 销售 机构根据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 定 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融通中 证军 工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5 年 7 月 6 日资产 负债 表如 下: 单位: 人民 币元 资 产 本期末 2015 年 7 月 6 日 资 产:


银行存 款 20,669,109.36 结算备 付金 - 12 存出保 证金 -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 其中: 股票 投资 - 基金投 资 - 债券投 资 -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 贵金属 投资 - 衍生金 融资 产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50,053,447.01 应收利 息 52,307.04 应收股 利 - 应收申 购款 - 递延所 得税 资产 - 其他资 产 8,448.72 资产总 计 370,783,312.13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期末 2015 年 7 月 6 日 负 债:


短期借 款 -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 衍生金 融负 债 -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 应付赎 回款 -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50,780.53 应付托 管费 11,171.71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 应付交 易费 用 - 应交税 费 - 应付利 息 - 应付利 润 - 递延所 得税 负债 - 其他负 债 5,580.83 负债合 计 67,533.07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 金 370,677,558.08 未分配 利润 38,220.98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370,715,779.06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总 计 370,783,312.13 13 八、基 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 告前 两个 工作 日 即 2015 年 7 月 6 日, 融通 中 证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 资组合 如下 : 1 、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669,109.36 5.57 7 其他资 产


350,114,202.77 94.43 8 合计





370,783,312.13 100.00 (二)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1 、指 数投 资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截至 2015 年 7 月 6 日, 本 基金未 持有 指数 投资 的股 票。


2 、积 极投 资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截至 2015 年 7 月 6 日, 本 基金未 持有 积极 投资 的股 票。


(三)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明细


1 、指 数投 资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截至 2015 年 7 月 6 日, 本 基金未 持有 指数 投资 的股 票。


2 、积 极投 资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截至 2015 年 7 月 6 日, 本 基金未 持有 积极 投资 的股 票。


持有积 极投 资的 股票 。


(四) 按券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组 合


截至 2015 年 7 月 6 日, 本 基金未 持有 债券 。


(五) 按公 允价 值占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明细


截至 2015 年 7 月 6 日, 本 基金未 持有 债券 。


(六) 按公 允价 值占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截至 2015 年 7 月 6 日, 本 基金未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


14 ( 七) 按公 允价 值占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截至 2015 年 7 月 6 日, 本 基金未 持有 权证 。


(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股指 期货 投资 。


( 九)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截至 2015 年 7 月 6 日,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 查,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3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50,053,447.0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2,307.0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8,448.72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0,114,202.77 4 、截 至 2015 年 7 月 6 日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截 至 2015 年 7 月 6 日 ,本基 金指 数投 资前 十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


截至 2015 年 7 月 6 日, 本 基金指 数投 资前 十名 股票 中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截 至 2015 年 7 月 6 日 ,本基 金积 极投 资前 五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截至 2015 年 7 月 6 日, 本 基金未 持有 积极 投资 的股 票。


7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15 九、重 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 自合 同生 效至 上市 交易期 间未 发生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较大 影响 的重 大事件 。 十、基 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 金上 市交易 之后 履行 管理 人职 责做出 如下 承诺 : (一) 严格遵 守 《基 金法 》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以诚 实信 用 、 勤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二) 真实 、 准 确、 完 整和 及时地 披露 定期 报告 等有 关信息 披露 文件 , 披 露所 有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 (三 ) 在 知悉 可能 对基 金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中 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 管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后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做出 承诺: (一) 严格 遵守 《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托 管基 金资产 。 (二) 根据 《 基金 法》 、 《 证券投 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的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 基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 将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 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将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 见 本基金 无上 市推 荐人 。 16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 金合 同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融 通中证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 (二) 《 融 通中 证军 工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融 通中 证军 工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四) 《 融 通中 证军 工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融通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7 月 8 日17


附 件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8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融 通军 工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净值 、 融 通军 工 A 份 额 和融通 军 工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确定 融通 军 工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9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20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21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融通军 工份 额、 融通 军工 A 份额 和融 通军工 B 份 额 仅在其 各自 份额 类别 内具 有同等 的 合法权 益。 如果 融通 军工 A 份 额和 融通 军 工 B 份额 终止运 作, 则在 终止 融通 军工 A 份额 和 融通军 工 B 份 额的 运作 后 ,本基 金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 法申 请赎 回或 转让 其持有 的融 通军 工份 额 、 依法转 让其 持有 的融 通军 工 A 份额 和融通 军 工 B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22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审议事 项应分 别 由 融通军 工份额 、 融通军 工 A 份 额和 融通 军 工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独立 进行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暂 未设日 常机 构 ,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的 前提下 ,履 行相 应程 序后 可增设 日常 机构 。 (一)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依 据法律法 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23 的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终止 融通 军 工 A 份 额与融 通军 工 B 份 额的 运 作; (11 )终 止融 通军工 A 份 额与融 通军 工 B 份额 上市 ,但因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而 被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的除外 ; (12)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3)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①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 下 同; ②指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融 通军工 份额 、 融通军 工 A 份 额、融 通军 工 B 份 额不 少于 本基 金总 份额的 10%(含 10% ) , 下同) 就同 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4)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5)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以及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影响 下, 调整 融通 军工 份额的 申购 费率 、变 更收 费方式 或调 低融 通军 工份 额的赎 回费率 ; (4)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深圳证券 交易 所或登 记机 构的相关 业务 规则发 生变 动而应 当 对《基 金合 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4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未 设立日常 机构 的,基 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六 十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立日 常机 构的 , 代 表基 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 上 ( 含百 分 之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含 百分之 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设 立日常机 构的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或者 代表 基金份 额 百分之 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该日 常机 构 提出书 面提 议。 该日常机 构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十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 知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 该 日常机 构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该日常 机构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代 表基 金 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按 照未 设立 日常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执 行。 6 、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含 百分 之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日 常机构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代 表基 金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含 百分之 十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 召 集, 并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日常 机构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 得阻碍 、 干扰 。 25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三十日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 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须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行 使投票 权提 供便 利。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6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融 通 军工份 额、 融通 军工 A 份 额与融 通军 工 B 份 额各 自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对应 级 别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持 有的 融通 军工 份额、 融通 军工 A 份额 与融 通军工 B 份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时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到 会者 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融通军 工份 额、 融通 军工 A 份额 与融 通军工 B 份 额 各自的 基金 份 额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对 应级别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有 效的融通军工份 额、 融通军 工 A 份 额、 融通 军 工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不 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对 应级 别基金 总份 额 的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持 有的 融通 军工 份额、 融通 军工 A 份额 与融 通军工 B 份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时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到 会者 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融通军 工份 额、 融通 军工 A 份额 与融 通军工 B 份 额 各自的 基金 份 额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对 应级别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27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融 通军 工份 额、 融 通军 工 A 份 额、 融 通军 工 B 份额各 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 通 过 。 28 2 、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融通 军工 份额、 融通 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 工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基 金合 同》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29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日常 机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日 常机构 、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事 由、召 开条件、议事程序 和表决 条件等内 容 , 凡 是 直 接引 用 法 律法规 的 部 分 , 如法 律 法 规修改 导 致 相 关 内容 被 取 消或变 更 的 , 基 金 管理人可直接对该部 分内 容进行修改或调整, 无需 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本基 金( 包括 融通 军工 份额 、 融通 军工 A 份 额 、融通 军工 B 份 额) 不进 行收益 分 配。 在融通 军工 份额 、 融 通军 工 A 份 额、 融 通军 工 B 份 额的运 作期 间内 , 如 果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有 关限 制, 则 基金 管理 人本 着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对上 述收 益分 配原则 进行 修改 ,且 此项 修改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 如 果终 止融 通军 工 A 份 额、 融通军 工 B 份 额的 运作 , 本 基金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调整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原则 。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 、基 金上 市费 用及 年费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30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账 户开 户费 用和 账户 维护费 ;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帐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费 用自动 扣划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2%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 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帐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费 用自动 扣划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签 署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 约定向 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支付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 如上 述指 数许 可使用 协议 约定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的 费 率、 计算 方法 及其他 相关 条款发 生变 更 , 本条 款将 相应变 更 ,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 介进 行公 告。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从 基金资 产中 计收 , 按前 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02% 的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31 H=E× 年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付 的指 数许 可 使用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 按 季支 付。 标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的收 取下 限为 每季 人民 币 5 万元 (大 写: 伍万 元 整) , 计费 区间 不足 一季 度 的,根 据实 际 天数按 比例 计算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 于 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前十 (10 )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上一 季度的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日等 , 支付 日 期顺延 。 如果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约 定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法 、 费率 和支 付方 式等 发生调 整 , 本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 或费 率计 算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或 其他公 告中 披露 基金 最新 适用的 方法 。 4 、除管 理费、 托管费 、标 的指数许 可使 用费之 外的 前述第一 款约 定的其 他费 用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列 入基 金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股票) 、权证 、债 券(包 括国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央 行票 据、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等)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等 固定收 益类资 产、现 金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 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32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90% , 其中 投 资于中证军工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权证投资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 –3%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二)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90% , 其中 投资 于中 证军 工指数 成 份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 期 ; 33 (13)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34 (三)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 式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融通军 工 A 份 额、 融通 军 工 B 份额 上市 交易 前或 者 开始办 理 融通军 工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融 通军 工 份额净 值、 融通 军 工 A 份 额和融 通军 工 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在融通 军工 A 份额 、融 通 军工 B 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或 者开始 办理 融通 军工 份额 申购或 者 赎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融 通军 工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融通 军工 A 份额 和融 通 军工 B 份 额各 自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融 通军 工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融通 军工 A 份额 和融 通军工 B 份 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融通 军工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融 通军 工 A 份额 和融 通军工 B 份 额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登载 在指 定 媒介上 。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35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六)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分 别计 算融 通军工 份额 、融 通军 工 A 份额与 融通 军 工 B 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 配 比例 ,并 据此 由融 通军 工 份额 、融 通军 工 A 份 额与 融通军 工 B 份 额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七)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36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