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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股A(150335)

军工股A: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军工股 A 和 军工股 B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15 年 7 月 13 日 公告日期:


2015 年 7 月 8 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1 二、基金概览 ........................................................................................................................... 1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7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1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1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3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5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5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15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15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16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17 1 一 、 重 要 声 明 与 提 示





《融通 中证军工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军工股 A 和军工股 B 上 市交易公告书》 (以 下简称“ 本 公 告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 金 ” ) 管理人 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 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 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 交所” )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在 2015 年 6 月 15 日的 《 证券 时报》和 2015 年 6 月 15 日的 《上海证 券报》 及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rtfund.com ) 上公告的《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 基 金 概 览 1 、基金名称: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类型 :股票型 3 、基金运作 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基础份额 (场内简称: 融通军工 , 基金代码: 161628)、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场 内简称: 军工股 A , 基金代码:150335)、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 类份额(场内简称: 军工股 B ,基金代码:150336)。其中 , 军工股 A 、军工股 B 的基金 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例不变。


5 、本基金的 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6 、融通中证 军工指数 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基础 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投 资者可通过 场 外 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2 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军工股 A 与军工股 B 只 上市交易, 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7 、融通中证 军工指数 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基础 份额的跨系 统转托管: 通过场内、 场 外 方式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 构办理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


8 、 份额配对 转换是指 融通军工份额 与军工股 A 份额、 军工 股 B 份额之 间按约定的转换 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 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分拆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场内 融通军工份额按照 2 份场内 融通军工份额对应 1 份军工股 A 份额与 1 份军工股 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基金份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军工股 A 份 额与军工股 B 份额按照 1 份军工股 A 份额与 1 份军工股 B 份额对应 2 份场内融通军工份额 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本基金的场内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分拆与合并, 场外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 申请分拆与合并。 9 、定期份额 折算 定期折算基准日为本基金存续期内 每年 12 月 15 日 (若该日 为非工作日, 则提前至该日 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前 30 个工作日内(含第 30 个 工作日) 因军工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而发生过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 告。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军工 股 A 份额与军工股 B 份 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 : 1 的比 例。在折算基准日,定期份额折算后军工股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军工股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 将折算为 融通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军工股 A 份额持有人。融通军工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 融通军工份额将按一份军工股 A 份额获得新增融通军工份额的分配, 经 过上述份额折算后, 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10 、不定期 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即: 当融通 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当军工股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 下,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基金份额折算日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当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 以上, 本基金将分别对军工股 B 份额 和 融通军工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军工股 A 份额和军工股 B 份额的比 例为 1:1 , 份 额折算后军工股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 过军工股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部分,折算成场内的融通军工份额。份额折算后融 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军工股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折算基准日军工股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三者相等。 3 当军工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本基金将分别对军工股 A 份额、军工股 B 份额和 融通军工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军工股 A 份 额和军工股 B 份额的比 例为 1:1 , 份 额折算后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军工股 A 份额 和军工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融 通军工份额、军工股 A 份额和 军工股 B 份 额的份额数将相应缩减。 11 、 基金份额 总额: 截止 2015 年 7 月 6 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370,677,558.08 】 份,其中,融通军工份额【173,705,634.08 】份, 军工股 A 份额为【98,485,962.00 】份 ,军 工股 B 份额 为【98,485,962.00 】份。 12 、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截 止 2015 年 7 月 6 日, 融通 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 元, 军工股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1.001 】 元, 军工股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0.999 】 元。 13 、 本次上 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 军工股 A , 基金代码:150335 ; 军工股 B , 基金代 码:150336 。 14 、 本次上市 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 军工股 A 【98,485,962.00 】 份, 军工股 B 【98,485,962.00 】 份(截止 2015 年 7 月 6 日)。 15 、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6 、上市交 易日期:2015 年 7 月 13 日 17 、基金管 理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本次上 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上 市 交 易 (一) 本次基金上市前的募集 1 、 基金 募集 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51 号 2 、基金运作 方式:契约型 3 、基金合同 期限:不定期 4 、发售日期 : 自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 至 2015 年 6 月 24 日止


5 、发售价格 :1.000 元人 民币 6 、发售方式 :交易所(场内)和柜台(场外) 7 、发售机构 : (1 )场外销 售机构: 4 1 )直销机构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 )银行销售 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 ) 券商销售 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浙 江) 有限责任公司、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 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信达证 券 股份有限公 司、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东北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 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4 )第三方销 售机构:天 相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一路 财 富 (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等 。 (2 )场内销 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 渤海证券、 财达证券、 财富证券、 财富里昂、 财通证券、 长城证 券、 长江证券、 诚浩证券、 川财证券、 大通证券、 大同证券、 德邦证券、 第一创业、 东北 证 券、 东方证券、 东海证券、 东莞证券、 东吴证券、 东兴证券、 高华证券、 方正证券、 光大 证 券、 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 国都证券、 国海证券、 国金证券、 国开证券 、 国联证券、 国盛 证 券、 国泰君安、 国信证券、 国元证券、 海通证券、 恒泰长财、 恒泰证券、 红塔证券、 宏源 证 券、 宏信证券、 华安证券、 华宝证券、 华创证券、 华福证券、 华林证券、 华龙证券、 华融 证 券、 华泰联合、 华泰证券、 华西证券、 华鑫证券、 江海证券、 金元证券、 开源证券、 联讯 证 券、 民生证券、 民族证券、 南京证券、 平安证券、 齐鲁证券、 日信证券、 瑞银证券、 山西 证 券、 上海证券、 申银万国、 世纪证券、 首创证券、 太平洋证券、 天风证券、 天源证券、 万 和 证券、 万联证券、 西部证券、 西藏同信、 西南证券、 厦门证券、 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 信 达证券、 兴业证 券、 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 招商证券、 浙商证券、 中航证券、 中 金公司、 中山证券、 中投证券、 中天证券、 中信建投、 中信浙江、 中信万通、 中信证券、 中 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资格, 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代理 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8 、验资机构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9 、募集资金 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370,629,296.14 元人民币,认 购资金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 利息共计 48,261.94 人民币 ,按照本基金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折算为基金份额 48,261.94 份,计 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4,430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 募集期5 募 集 资 金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370,677,558.08 份 , 场 外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173,705,634.08 份( 含 募 集 期 利 息 结 转 的 份 额) , 场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196,971,924.00 份( 含 募集期 利 息 结转的 份 额) 。其中 本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从业 人 员 认购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总额为 29,875.10 份( 含募集 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8% ;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本 基金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 。


募集资金已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10 、 本基金 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合 同 ” ) 的有 关 约 定 ,本 基 金 募 集结 果 符 合 备案 条 件 , 融通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5 年 7 月 1 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 、基金合 同生效日:2015 年 7 月 1 日 12 、基金合 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 【370,677,558.08 】份 。 (二 )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本基金上 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 【337 】号 2 、上市交易 日期:2015 年 7 月 13 日 3 、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单 位 证 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 、基础份额 简称及代码: 融通 军工份额,场内简称:融通军工,基金代码:161628。


上市交易份额简称及代码: 军工股 A , 基金代码: 150335; 军工 股 B , 基金代 码: 150336 。


5 、 本次上市 交易份额: 军工股 A 【98,485,962.00 】 份 ; 军工股 B 【98,485,962.00 】 份 (截 止 2015 年 7 月 6 日) 。 6 、基金资产 净值的披露:开放式基金每日收市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 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 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 “ 市 盈率 Ⅰ” 揭示。 根据 《基金法》 , 开放式基金 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基 金管理人对 公布的基 金净值负责。


7 、未上市交 易份额的流 通规定:对 于托管在场 内的 融通军 工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在 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分 拆为军工股 A 份额和军工股 B 份 额即可上市流通;对 于托管在场外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 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 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分拆为 军工股 A 份额和军工股 B 份 额即可上市流通。


6 8 、本基金开 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日期:2015 年 7 月 13 日, 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 、 持 有 人 户 数 、 持 有 人 结 构 及 前 十 名 持 有 人 情 况 (一)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 2015 年 7 月 6 日的场 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 2015 年 7 月 6 日 ,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的持有人总 户数为 3,944 户, 其中场外持有人总户数为 3,944 户; 军工股 A 持有人总户数为 485 户, 全 部为场内持有人;军工股 B 持有人 总户数为 485 户,全部为 场内持有人;融通军工份额平 均 每 户 持 有 的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为 44,043.01 份,军工股 A 平 均 每 户 持 有 的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为





202,646.00 份 ,军工股 B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202,646.00 份。 (二)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 军工股 A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24,924,502.00 份 ,占比 25.3077% ;场内个 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73,561,460.00 份,占比 74.6923% 。





军工股 B :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24,924,501.00 份 , 占比 25. 3077% ; 场内个 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73,561,461.00 份,占比 74.6923% 。





(三) 截止 2015 年 7 月 6 日, 本次上市 交易的军工股 A 份额和军工股 B 份 额前十名持 有人情况: 1 、基金简称 :军工股 A














基 金代码:150335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军工股 A 份额 占军工股 A 份额比(%) 1 蓝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500,447.00 11.68 2 李怡名 10,000,388.00 10.15 3 梁惠荃 10,000,388.00 10.15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00,170.00 3.55 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00,117.00 3.05 6 淄博九圣化工有限公司 2,860,111.00 2.9 7 白競 2,500,243.00 2.54 8 富安达基金-海通证券-富安达-东海恒信 6 期资产 管理计划 2,500,097.00 2.54 9 王连复 2,148,583.00 2.18 10 马轶隽 1,500,072.00 1.52 合计 49,510,616.00 50.27 7 2 、基金简称 :军工股 B














基 金代码:150336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军工股 B 份额 占军工股 B 份额比(%) 1 蓝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500,447.00 11.68 2 李怡名 10,000,389.00 10.15 3 梁惠荃 10,000,389.00 10.15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00,170.00 3.55 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00,116.00 3.05 6 淄博九圣化工有限公司 2,860,111.00 2.9 7 白競 2,500,243.00 2.54 8 富安达基金-海通证券-富安达-东海恒信 6 期资 产管理计划 2,500,097.00 2.54 9 王连复 2,148,583.00 2.18 10 马轶隽 1,500,073.00 1.52 合计 49,510,618.00 50.27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 、 基 金 主 要 当 事 人 简 介 (一)基金管理人 1 、名称: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德 军 3 、 总 经 理 : 孟 朝 霞 4 、 注 册 资 本 :1.25 亿 元 人 民 币 5 、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华 侨 城 汉 唐 大 厦 13 、14 层 6 、 设 立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2011]8 号


7 、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的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文 号 :440301501118251 8 、 经 营 范 围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具 体 经 营 业 务 按 证 监 会 颁 发 的 经 营 许 可 证 办 理 ) 9 、 成 立 日 期 :2001 年 5 月 22 日 10、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 新 时 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60% , 日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40% 。 10 、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及 职 能 :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指 导 基 金 资 产 的 运 作 、 确 定 基 本 的 投 资 策 略 和 投 资 组 合 的 原 则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8 责 全 面 评 估 公 司 的 经 营 过 程 中 的 各 项 风 险 , 并 提 出 防 范 措 施 。 公 司 目 前 下 设 权 益 投 资 部 、 量 化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交 易 部 、 机 构 理 财 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 国 际 业 务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市 场 拓 展 部 、 北 方 营 销 中 心 、 华 北 营 销 中 心 、 华 东 营 销 中 心 、 华 南 营 销 中 心 、 西 部 营 销 中 心 、 电 子 商 务 部 、 财 务 管 理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产 品 开 发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登 记 清 算 部 、 综 合 管 理 部 。 权 益 投 资 部 、 量 化 投 资 部 负 责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原 则 进 行 投 资 。 研 究 部 负 责 行 业 、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和 投 资 策 略 研 究 。 交 易 部 负 责 完 成 基 金 经 理 交 易 指 令 。 机 构 理 财 部 主 要 负 责 年 金 、 专 户 、 机 构 客 户 及 高 端 个 人 基 金 销 售 的 开 发 与 维 护 。 固 定 收 益 部 负 责 公 司 受 托 资 产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的 研 究 和 投 资 工 作 。 国 际 业 务 部 负 责 海 外 市 场 研 究 、 投 资 。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对 公 司 受 托 资 产 的 投 资 运 作 进 行 全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 市 场 拓 展 部 、 北 方 营 销 中 心 、 华 北 营 销 中 心 、 华 东 营 销 中 心 、 华 南 营 销 中 心 及 西 部 营 销 中 心 负 责 市 场 推 广 、 基 金 销 售 、 客 户 服 务 、 销 售 渠 道 管 理 等 业 务 。 电 子 商 务 部 负 责 电 子 商 务 直 销 平 台 的 搭 建 及 维 护 , 电 子 商 务 渠 道 的 开 发 等 。 财 务 管 理 部 财 务 制 度 制 定 、 实 施 和 运 转 。 信 息 技 术 部 负 责 公 司 信 息 系 统 的 日 常 运 行 与 维 护 跟 踪 研 究 新 技 术 , 进 行 相 应 的 技 术 系 统 规 划 与 开 发 。 产 品 开 发 部 负 责 境 内 外 理 财 产 品 的 跟 踪 研 究 以 及 新 产 品 的 创 新 、 开 发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对 公 司 及 其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公 司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和 检 查 。 登 记 清 算 部 负 责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估 值 、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 登 记 和 清 算 等 业 务 。 综 合 管 理 部 负 责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 文 字 档 案 、 相 关 后 勤 服 务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 薪 酬 制 度 、 人 员 培 训 、 人 事 档 案 等 综 合 事 务 管 理 。 11 、 人 员 情 况 :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 我 公 司 共 有 187 名 员 工 , 其 中 博 士 学 位 7 人 、 硕 士 学 位 98 人 和 学 士 学 位 68 人。 12 、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 涂 卫 东 咨 询 电 话 :0755-26948666 13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何 天 翔 先 生 ,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7 年 证 券 、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 任 职 于 联 合 证 券 研 究 所 金 融 工 程 部 , 任 金 融 工 程 研 究 员 ,2008 年、2009 年 “ 新 财富 ” 金 融 工 程 团 队 第 一 名 成 员 。2010 年 3 月 加 入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金 融 工 程 研 究 员 投 资 经 理 。 现 任 融 通 深 证 1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融 通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 “ 中 国人民建设银行 ”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 中 国建设银行 ”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 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 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银行 A 股在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67,441.30 亿 元, 较上年增 长 8.99% ;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94,745.23 亿元 ,增长 10.30% ;客户存款总额 128,986.75 亿元,增 长 5.53% 。 营业 收入 5,704.70 亿元, 较上 年增长 12.16% ; 其中, 利 息净收入增长 12.28% , 净 利息收益率 ( NIM )2.80% ; 手续费 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 19.02% ; 成本收 入比 为 28.85% 。 利 润总额 2,990.86 亿元, 较 上年增长 6.89% ; 净利润 2,282.47 亿元, 增长 6.10% 。 资本充足率 14.87% ,不良 贷款率 1.19% ,拨备覆盖率 222.33% 。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 14,856 个, 服务于 348 万公司客 户、 3.14 亿个 人客户, 与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和大量高端客户保持密切合作关系; 在香港、 澳 门、 新加坡、 法兰克福、 约翰内斯堡、 东京、 大阪 、 首尔、 纽约 、 胡志明市、 悉尼、 墨尔本、 台北、 卢森堡、 布里斯班、 多伦多设有海外分行, 拥有建行亚洲、 建银国际、 建行伦敦、 建 行俄罗斯、 建行迪拜、 建行欧洲、 建行新西兰、 建信基金、 建信租赁、 建信信托、 建信人寿、 建信期货、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 家子公司。


2014 年,中国建设银行 的出色业绩 与良好表现 受到市场与 业界的充分 认可,先后 荣 获 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 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4 年“ 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 ;在英国《金融时报》全球 500 强排名第 29 位, 新兴市场 500 强排名第 3 位;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 2014 年 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 名 中 位列第 2 ; 在 美国 《财富》 杂志世界 500 强排名第 38 位。 此外, 中国建设银行还荣获国内10 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 覆盖公司治理、 社会责任、 风险管理 、 公司信贷、 零售 业 务、投资托管、债券承销、信用卡、住房金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 人。自 2007 年起,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2 、主要人员 情况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 总 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赵观甫先生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 具有丰 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内 首批 开 办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业 务的 商业 银 行, 中国 建 设银 行一 直 秉持 “ 以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 营理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托 管人 的各项 职责 ,切 实 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 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 企 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 2005 年及自 2009 年起连 续四年被国际权威 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连 续被《财资》杂志 评为“ 国内最 佳托管银行 ” 奖,并获和讯网 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中国 “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 年度“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 奖。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1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崔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邮编:200120 法人代表:杨绍信 联系人:刘莉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灵、汪棣 六、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 、 基 金 财 务 状 况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在本 基金 募集期 间未 收取任 何费 用,其 他各 基金销 售机 构根据 本基金招 募 说明书设 定 的费率收 取 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7 月 6 日资产 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 产 本期末 2015 年 7 月 6 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20,669,109.36 结算备付金 - 12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其中:股票投资 -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贵金属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350,053,447.01 应收利息 52,307.04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8,448.72 资产总计 370,783,312.13 负 债 和 所有者 权 益 本期末 2015 年 7 月 6 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50,780.53 应付托管费 11,171.71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5,580.83 负债合计 67,533.07 所 有 者 权益:


实收基金 370,677,558.08 未分配利润 38,220.98 所有者权益合计 370,715,779.0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370,783,312.13 13 八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5 年 7 月 6 日,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组合如下: 1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0,669,109.36 5.57 7 其他资产


350,114,202.77 94.43 8 合计





370,783,312.13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指数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 2015 年 7 月 6 日,本 基金未持有指数投资的股票。


2 、积极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 2015 年 7 月 6 日,本 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1 、指数投资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 2015 年 7 月 6 日,本 基金未持有指数投资的股票。


2 、积极投资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 2015 年 7 月 6 日,本 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15 年 7 月 6 日,本 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 2015 年 7 月 6 日,本 基金未持有 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15 年 7 月 6 日,本 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4 (七 )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 2015 年 7 月 6 日,本 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九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截至 2015 年 7 月 6 日,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各项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50,053,447.0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2,307.0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8,448.72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0,114,202.77 4 、截至 2015 年 7 月 6 日 ,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截至 2015 年 7 月 6 日 ,本基金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 2015 年 7 月 6 日,本 基金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截至 2015 年 7 月 6 日 ,本基金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 2015 年 7 月 6 日,本 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7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15 九 、 重 大 事 件 揭 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 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 根据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金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 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 净 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 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 二 、 基 金 上 市 推 荐 人 意 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16 十 三 、 备 查 文 件 目 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8 日17


附 件 :基 金 合同 摘 要 一 、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的权 利 、 义务 (一) 基 金 管 理人的 权 利 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8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确定融通军工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 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20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 据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 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21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仅在其各自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如果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终止运作, 则在终止融通军工 A 份额和 融通军工 B 份额的运作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融通军工份额、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融通军工 A 份额 和融通军工 B 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22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融通 军工份额 、 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日常机构,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 前提下,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增设日常机构。 ( 一 )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依据法律 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 标 准23 的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 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 的运作; (11 )终止 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 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①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②指单独或合计持有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含 10% ) ,下同)就 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 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 质 性影响下,调整融通军工份额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融通军 工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登 记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 应 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 形。 ( 二 ) 会议召 集 人 及召集 方 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4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未设立日常 机构的,基 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十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百 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 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设立日常机 构的,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 者代表基金 份 额 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该日常机构 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 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 日起十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 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 行。 6 、代表基金 份额百分 之 十以上(含 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 25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三 )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通 知 时 间、通 知 内 容、通 知 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三十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出 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6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融 通 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对应级 别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持有的融通军工份额、 融 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对应级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 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有 效 的 融 通 军 工 份 额 、 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对应级别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持有的融通军工份额、 融 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对应级别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27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 议事内 容 与 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 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 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8 2 、 特别决议 ,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转换 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 七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29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 生效与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 常机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条 件 等 内 容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直接 对 该 部分内 容 进 行修改 或 调 整,无 需 召 开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三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本 基 金 ( 包 括 融 通 军 工 份 额 、 融 通 军 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 额 )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在融通军工份额、 融通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的运 作期间内, 如果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有关限制, 则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如果终止融通军工 A 份额、 融通军工 B 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 、 基 金费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4 、基金上市 费用及年费;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6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30 8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9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10 、账户开 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 率、 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 本条款将相应变更,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指数许可使用 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中计收, 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31 H=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计 费区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 天数按比例计算。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 (10)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 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 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 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 、除管理费 、托管费、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之 外的前述第 一款约定的 其他费用由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基金费用。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 、 基 金财产 的 投 资范围 和 投 资限制 ( 一 )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股票) 、权证、债 券(包括国 债、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 期 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 款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 现金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32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 中投 资于中证军工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证 投 资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 二 )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军工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7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33 (13)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4)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 、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计算 方 法 和公告 方 式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4 ( 三 )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公 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 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 融通军工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融通军工 份额净值、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 额上市交易后或者开始办理融通军工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 军工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融通军工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融通军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融通军 工 A 份额和融通军工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 、 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 一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35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 按 下列顺 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六 ) 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 工 B 份额各 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与融通军工 B 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七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36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八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合 同 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