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养老A(150305)

养老B/A: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 寿安 保 中证 养老 产业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放 
日 常申 购、赎 回和 定期定 额投 资 业务 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07月07日 
1 公告 基本 信息 
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指数分级(场内简称:国寿养
老) 
基金主代码 16800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06-26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寿安保 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国寿安保 中证养老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5-07-10 
赎回起始日 2015-07-10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5-07-10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国寿养老 养老A 养老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8001 150305 150306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 
是 否 否 
注: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基金
份额包括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基础份额 (场内简称 “ 国寿养
老”)、 国寿安保中证养 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A 类份额 (场 内简称 “ 养老A”)
与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B 类份额(场内简 称“ 养老B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础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A 类份额、B 类份额不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基础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只能在场外已开通此业务的销
售机构办理。 
2 日常 申购 、赎回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的 办理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 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及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时除
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
者定期 定额投资。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 赎回 或定期定额
投资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 接 受 的 , 视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 赎回或 定期定额投资申请。 
 
3 日常 申购 业务 
3.1 申购 金额限 制 
1 、 投 资 人 通过 场 外 销售 机 构 ( 不 含 直 销中 心) 申 购 份 额 , 单 笔申 购申 请 的 最 低 金
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 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份额, 单笔首次申购申请
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 ,单笔追加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
购费) ; 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 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
费 ) 。 直 销 中 心不 设 交易 级 差 ,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本基 金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 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上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或交易级差。 投资人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 除
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
限制时,投资人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国 寿 养 老 份 额 , 单 笔 申 购 申 请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 。 
2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2 申购 费率 
1 、 本 基 金 的申 购 费 用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列 入基 金 资 产 , 主 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 
2 、 投 资 人 申购 本 基 金份 额 时 , 需 交 纳 申购 费用 , 费 率 按 申 购 金额 递减 。 投 资 人 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1 场外申 购费 率 
基金管理人 对通过直销中心 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
金 客 户 是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及企业年金养老
金产品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特定申购费率 
M <50 万 0.30% 
50 万≤M <100 万 0.15% 
M ≥100 万 每笔 300 元 
注:M 为申 购金 额。 
2 、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 <50 万 1.00% 
50 万≤M <100 万 0.50% 
M ≥100 万 每笔 300 元 
注: .M 为 申购 金额 。 
 
3.2.2 场 内申 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3 其他 与申购 相关 的事 项 






1 、 基 金 管 理人 可在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在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围 内调 整 申购费率或收 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 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可以按 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3 、 办理 基 金份 额的 场内 申 购 业务 应遵 守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 及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 基金合同相 应予以修改, 并按 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日常 赎回 业务 4.1 赎回 份额限 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国寿养老份额时, 每次对国寿养老份额的赎回申请 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场外销售机构 (网点) 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国寿养老份额不足 10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 次全部赎回。 但各 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2 赎回 费率 4.2.1 场外赎 回费 率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1 年 0.50%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元 注:N 为 持有 期限 ,就 赎 回费而 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4.2.2 场内赎 回费 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 0.50% 。 4.3 其他 与赎回 相关 的事 项 1 、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额时收取。 其中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在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内 调整 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中国 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4 、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场内 赎 回 业 务 应 遵 守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 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5.1 适用 投资者 范围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 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的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仅限于开通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 5.2 申购费 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5.3 重要 提示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前, 请登录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仔细阅读 《国 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 、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 购业务协议》等文件。本公告未尽事宜均以上述业务规则和协议为准。 6 基金 销售机 构 6.1 直销机 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直销电话:010-50850723 直销传真:010-50850777 客服电话:4009-258-258 网址:www.gsfunds.com.cn


2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上交易网址: https://e.gsfunds.com.cn , 具 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本公司官网网站。 6.2 其他销 售机构 1 、开通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 券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和讯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 京 中 天 嘉 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一路财富 (北 京) 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 基金 份额净 值公 告/基金 收益 公告的 披露 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 其他 需要提 示的 事项 1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 结束 前 受理 有 效申 购 、 赎回 及 定期 定 额投 资 申 请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赎回及定期 定 额 投资 申请 日 (T日 ) , 在正 常情 况 下,本 基 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 对该 交 易的 有效 性 进 行确 认 。T 日提交 的 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可 在T+2 日后 ( 包 括 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 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 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 及定期定额投资 申请。 申购、 赎回 及定期定额投资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 、 本 公告 仅 对本 基 金开 放 日 常申 购 、赎 回 及 定 期 定 额投 资 业务 的 有关 事 项 予以 说 明。 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6月3日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 《上海 证券报》 上的 《国寿安 保 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 )进行查询。 3 、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4 、 风 险提 示 :本 公 司承 诺 以 诚实 信 用、 勤 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资 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 并根据自 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投资, 注意基金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