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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互联网+股票(001663)

中银互联网+股票: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银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五年 七 月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5 年 7 月 1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证监 许可[2015]1474 号 文募集 注 册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 金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等信 息披 露文件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 自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 包 括因 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 统性风 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 者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基 金投 资 过程中 产生 的操 作风 险 , 因交收 违约 和投 资债 券引 发的信 用风 险 , 基 金投 资 对象与 投资 策略 引致的 特有 风险 , 等等 。 本基金 投资 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是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 上市 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 由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 一 般 情况下 , 交易 不 活跃 , 潜 在较 大流 动性 风 险。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 量 恶化时 , 受市 场流 动性 所 限, 本基 金可 能 无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 由 此可 能给 基 金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损 失 。 本 基 金的特 定风 险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风险 揭示 ”章 节。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但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等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 种。 投资者 应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并 对于 认 购 ( 或申 购 ) 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资 者作 出 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6 六、基 金的 募集 ........................................................................................................................... 2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3 九、基 金的 投资 ........................................................................................................................... 41 十、基 金的 财产 ........................................................................................................................... 52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3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59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1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3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4 十六、 风险 揭示 ........................................................................................................................... 70 十七、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73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5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9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6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8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9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10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以及 《 中银 互联 网+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中 银 互联网+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指 《 中银 互联 网+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签 订之 《 中 银互 联网+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明 书 : 指《 中银 互联 网+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中银 互联 网+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 四次会 议《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 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理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 国 境内 依 法 募 集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中 国 境外 的 机 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 、 销售 机构 :指 中 银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23 、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 登记 机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中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或 接受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 、 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导致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相关 期货 交易 所 的 正常 交易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34 、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 则》 : 指 《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登 记 业 务规 则》 ,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37 、 认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0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本 基金 合同和 基 金管 理人 届 时有 效公告 规 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2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 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43 、巨额赎 回: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 元: 指人 民币 元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 45 、 基金 收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7 、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0 、 指定 媒介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 媒 介 51 、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 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 元 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 先生 , 董 事长 。 上 海交 通 大学工 商管 理专 业硕 士 , 高级经 济师 。 历 任中国 银行 山西 省分 行综 合计划 处处 长及 办公 室主 任,中 国银 行宁 夏回 族自 治区分 行行 长 、 党委书 记, 中国 银行 广西 壮族自 治区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记 , 中 国银 行四 川省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中国 银行 广东 省分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等 职。 现任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李道滨 (LI Daobin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执行 总裁 。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 任职 于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市 场部 副总 监、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 公司副 总经 理。 具 有 14 年 基金行 业从 业经 验。


赵春堂 (ZHAO Chuntang )先生 ,董 事。 南开 大学 世界经 济专 业硕 士。 历任 中国银 行国 际 金融研 究所 干部 , 中 国银 行董事 会秘 书部 副处 长、 主管, 中国 银行 上市 办公 室主管 , 中 国银 行江西 省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行长 、 党 委委 员, 中国 银行个 人金 融总 部副 总经 理等职 。 现 任中 国银行 财富 管理 与私 人银 行部副 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事 。厦 门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中国银 行福 建 省分行 资金 计划 处外 汇交 易科科 长 、 资 金计划 处副 处长 、 资 金业 务部负 责人 、 资 金业 务部 总 经理, 中国 银行 总行 金融 市场总 部助 理总 经理 , 中 国银行 总行 投资 银行 与资 产管理 部助 理总 经理等 职。 现任 中国 银行 投资银 行与 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葛岱炜 (David Graham ) 先生, 董事 。国 籍: 英国 。现任 贝莱 德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主要 负责 管理 贝莱 德合资 企业 关系 方面 的事 务。葛 岱炜 先生 于 1977 年—1984 年供 职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 ( 现为 普华 永道 ) 伦 敦和 悉尼分 公司 , 之 后, 在拉 扎 兹 (Lazards ) 银行伦 敦 、 香 港和 东京 分 公司任 职 。1992 年 , 加 入 美林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MLIM), 曾担 任欧洲 、中 东、 非洲 、太 平洋地 区客 户关 系部 门的 负责人 。2006 年贝 莱德 与 美林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合 并后 ,加 入贝 莱德。


朱善利 (ZHU Shanli ) 先 生,独 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现 任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院 教授 、 博士生 导师 ,北 京大 学中 国中小 企业 促进 中心 主任 、21 世纪 创业 投资 中心 主 任、管 理科 学 中心副 主任 , 兼 任中 国投 资协会 理事 、 中 国财 政学 会理事 、 中 国企 业投 资协 会常务 理事 、 中 原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等 职。 曾任 北京 大学 光华管 理学 院经 济管 理系 讲师、 副教 授 、 主任、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应 用经 济学 系主 任、 北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副 院长等 职。


荆新 (JING Xin ) 先 生, 独立董 事 。 国 籍: 中国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党委书 记兼 副院 长、 会 计学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博 士后 合作 导师, 兼任 财政部 中国 会计 准则 委员 会咨询 专家 、 中国会 计学 会理 事、 全国 会计专 业学 位教 指委 副主 任委员 、 中国 青少年 发展 基金会 监事 、 安 泰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风神 轮胎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曾任 中国 人民大 学会 计系 副主任 ,中 国人 民大 学审 计处处 长等 职。


赵欣舸 (ZHAO Xinge ) 先 生, 独 立董 事。 美 国西 北 大学经 济学 博士 。 曾 在美 国威廉 与玛 丽 学院商 学院 任教 , 并 曾为 美国投 资公 司协 会 ( 美国 共同基 金业 行业 协会 ) 等 公司和 机构 提 供 咨询 。 现 任中 欧国 际工 商 学院金 融学 与会 计学 教授 、 副 教务 长和 金融 MBA 主 任, 并在 中国 的数家 上市 公司 和金 融投 资公司 担任 独立 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 先 生, 独立 董事 。 法国 INSEAD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 任白狐 技术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目 前仍 担任该 公司 的咨 询顾 问。 在此之 前 , 曾 任英国 电信 集团零 售部 部 门 经理, 贝特 伯恩 顾问 公司 董事、 北京 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总 经理 , 中 英商 会财 务司库 、 英 中贸 易协会 理事 会成 员。 现任 银硃合 伙人 有限 公司 合伙 人。 2 、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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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11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生, 监事 。国 籍: 中国 。中央 党校 经济 管理 专业 本科、 人力 资 源管理 师 、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银 行人 力资 源部 信息 团队主 管 、 中 国银行 人力 资源部 综合 处副 处长、 处长 、人 事部 技术 干部处 干部 、副 处长 。


乐妮(YUE Ni ) 女士 ,职 工监事 。国 籍: 中国 。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分 别就 职 于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山 西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友 邦华泰 基金 管理 公司 。2006 年 7 月 加入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现任基 金运 营部 总经 理 。 具有 14 年 证券 从业 年限 , 11 年基 金行 业 从业经 验。 3 、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先 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 (Jason X. OUYANG ) 先生 , 督 察长 。 国 籍: 加拿 大。 中国 证券 业 协会- 沃 顿商 学 院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 书, 加拿 大西 部大 学毅伟 商学 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 和 经济学 硕士 。 曾在加 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加拿 大帝 国商 业银 行和 加拿大 伦敦 人寿 保险 公司 等海外 机构 从 事金融 工作 多年 , 也 曾任 蔚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现英大 证券 ) 研 究发 展中 心总经 理、 融通 基金管 理公 司市 场拓 展总 监、监 察稽 核总 监和 上海 复旦大 学国 际金 融系 国际 金融教 研室 主 任、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先生 ,副 执行 总裁 。国 籍:中 国。 西安 交通 大学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中 国银 行苏 州分 行太 仓支行 副行 长、 苏州 分行 风险管 理处 处长 、 苏 州分 行工业 园区 支行 行长、 苏州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委 员。


4 、拟 任基 金经 理 邬炜先 生: 数量 经济 学硕 士。2010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 助理 、 专 户投 资经 理。2015 年 3 月 至今 任中银 价值 基金基 金经 理 。 具 有 5 年 证券从 业年 限,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陈军 (助 理执 行总 裁) 、 杨军 (资 深投 资经 理 ) 、奚 鹏洲 (固 定收 益投 资 部总经 理) 、 李建(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2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 以下职 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法 律 法规的 活动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行 为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明 示 、暗 示他 人 从事相 关的 交 易活动 ;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3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 大利益 ;


(2 ) 不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 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3 )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 不泄漏 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是指 基金管 理人 (以 下称 为“ 公司” )为 了防 范和 化解 风 险,保 护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公 司和 公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保 证经营 活动 合 法 合规和 有效 开展 , 保 证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考 虑内外 部环 境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立 组织 机制 、运 用管 理办法 、实 施操 作程 序与 控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 保证 公司 所有 业务 活 动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和行 业 监管规 则 ,自 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理 念。


(2) 防范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 提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 确 保 经营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和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完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 稳定和 健康 发展 。


(3) 确保基金 、 公 司财 务信 息及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 完整 、 及 时, 确保 公司 对外信 息披 露 及时、 准确 、合 规。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各个 部门 、机 构和 各级 岗位 ,并 渗 透到各 项业 务 过程, 涵盖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在 精简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够充 分满足 经营 运作 需要 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 内 部控制 的检 查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地对 各部 门的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进 行评估 、检 查和 稽核 。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4 (4 )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管 理的基 金财 产 、公 司固 有 财产以 及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必须分 离 ,基 金投资 研究、 决策、 执行 、 清算、 评估 等部门 和岗 位, 应当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 上适当 隔离, 以 达到风 险防 范的 目的 。 (5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分 明 、相 互制 衡, 消 除内部 控制 中 的盲点 。


(6 )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提 高经 济 效益 ,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3 、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 ) 合法 合规 原则 。公 司 内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 监管 机构 的 规定和 行业 监 管规则 。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 不得 留 有制度 上的 空 白和漏 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因 此, 公司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订 要以审 慎经 营、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为出 发点 。 (4 ) 适时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市场 条件等 外部 环 境的变 化 , 以 及公司 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 念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4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系统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系 统包 括四个 层次 : 第 一个 层次 是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 监 管机构 的有 关规 定和公 司章 程 ; 第二 个层 次是内 部控 制制 度; 第三 个层次 是基 本管 理制 度; 第四个 层次 是 部 门规章 制度 。 (1 )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监管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是公 司一切 制度 的最 高准 则 , 公司章 程是 公 司管理 制度 的基 本原 则, 公司章 程、 董事 会及 其下 属的专 门委 员会 的管 理制 度是制 定各 项制 度的基 础和 前提 。 (2 )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依 据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监 管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 控原则 , 对 制定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 的总览 和指 导性 文件 , 是 公司经 营运 作和 风险管 理的 核心 制度 。公 司内部 控制 是公 司为 实现 内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 系列组 织机 制 、 管理办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的总 称。 (3 )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 括了以 下内 容: 内部 控制 大纲、 风险 管理 制度 、投 资管理 制度 、 市场营 销制 度、 法律 合规 与稽核 制度 、 反 洗钱 制度 、 基金 运营 业务 管理 制度 、 信息 披露 管理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5 制度、 信息 系统 管理 制度 、 危机 处理 制度 、 财 务管 理制度 、 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行 政管 理制 度等。 (4 )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根 据 公司章 程和 内控 大纲 等文 件的要 求,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基 础上 , 对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置 、 岗 位责 任、 操作 规程等 内容 的具 体说 明, 将内部 控制 落实 到每个 岗位 、每 个员 工和 每道程 序。 5 、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主要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 控制 措 施、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控 完善 。 (1 ) 控制 环境 是构 成公 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括 内 控文化 、 公司 治理 结构 、 组织结 构等 内 容。 (2 ) 风险 是指 公司 经营 活 动不能 达到 内部 控制 目标 的可能 性 。风 险评 估就 是 确定公 司经 营 管理的 哪些 方面 会偏 离内 部控制 的目 标, 其实 质是 确定关 键控 制点 。 (3 ) 控制 措施 是指 为确 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手 段。 (4 )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真 实 、及 时、 完整 的 经营信 息 ,并 在内部 进行 沟通 。 (5 ) 内部 监控 完善 是一 个 动态调 整的 过程 。 公司 定 期对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部 控制的 有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 续的监 督评 估, 不断 完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 6 、内 部控 制构 成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由宏 观控 制和微 观控 制两 个层 次构 成。 宏观 控制 是公 司董 事会 及其下 属的 专 门委员 会和 经营 管理 层从 公司内 控文 化建 设、 治理 机构设 计 、 总 体风险 识别 、 内 控制 度完 善 等角度 对整 体经 营活 动的 控制 ; 微 观控 制则 是在 宏观 控制之 下 , 在 公司 经营 管理 层的领 导下 , 由各级 组织 从业 务控 制和 组织控 制两 个相 互交 叉的 方面对 公司 日常 经营 活动 进行管 理和 控 制。 从业 务的 角度划 分 ,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可分 为前 线业务 控制 、 中线业 务控 制和后 线业 务控 制。 从组 织的 角度来 看 ,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由公 司各 级组织 的自 我控 制和 监督 控制组 成 。 公 司 内部组 织包 括执 行总 裁、 业务主 管、 各职 能部 门和 员工等 多个 层次 。 7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有序 组织体 系, 有效 贯彻 内部 控制制 度,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1 ) 董事 会层 面下 设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和稽核 委 员会 ,对 董事 会负 责。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的 职 责为根 据董 事会 的授 权, 协助董 事会 制定 和调 整公 司风险 取向 及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政策 和指 导方针 , 并 确保 其得 到有 效执行 。 稽核 委 员会 的职 责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 监控 的角度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中的 合规 性进 行全 面、重 点的 跟踪 分析 并提 出改进 方案 。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6 (2 ) 公司 经营 管理 层设 立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对执 行 总裁负 责 ,协 助执 行总 裁 在董事 会授 权 范围内 确定 、 调整业 务权 限, 讨论 重大 决策风 险以 及检查 风险 管理 状况 , 并 就公司 的风 险 状 况向董 事会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做定 期和 不定 期 ( 如遇 特殊事 件 ) 的 汇报 ; 公 司 经营管 理层 还于 公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框 架下针 对公 募基 金 、QDII 及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分别 设立专 门的 投 资委员 会, 作为 各业 务领 域最高 投资 决策 机构 ,主 要负责 制定 或审 议基 本投 资策略 和原 则 , 制定或 审批 重要 投资 项目 方案, 审批 或协 调与 投资 管理有 关的 重要 事项 。 (3 ) 公司 设立 独立 的督 察 长, 负责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 (含 决策 程序 和运 作流 程 )的 合法 合规 性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 含管理 制度 ) 的 健全 有效 性进行 监察 、 稽 核, 保证 公司的 各项 规章 制度和 业务 的发 展符 合法 律、 行 政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章程 ,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定期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监 察稽 核报告 。 督 察长 有权参 加或 列席 有关 会议 , 调 查档 案资 料, 及时 报 告违规 行为 或事 件, 并有 权根据 公司 相关 制度和 相关 细则 ,提 请和 督促公 司管 理层 和相 关部 门纠错 防弊 、堵 塞漏 洞。 (4 ) 公司 设立 独立 的法 律 合规部 与稽 核部 , 分别 通 过 事前 防范 、 事中 监督 与 事后检 查和 评 价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 合理 性、 完 备性和 有效 性, 不断 完善 和更新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严 格和 有效 地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健 全内 部控 制的作 业 流 程 。 (5 ) 公司 设立 独立 的风 险 管理部 , 通过 检查 、评 价 和控制 各项 业务 运作 中的 风险特 别是 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确保 国家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和 公司 相关 制度 得到有 效贯 彻和 执行。 (6 ) 公司 其他 各部 门在 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根 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 部 门的部 门规 章 制度、 操作 流程 或工 作办 法,加 强对 业务 风险 的控 制。 8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 容 公司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按 照投 资管 理业 务的 性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 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位 手册 , 明 确揭 示不 同业务 可能 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取 相应 的控 制措 施。 对公司 的前 线业 务、中 线业 务和 后线 业务 均采取 了全 面的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 )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研 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包括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投资授 权制 度 、 归责原 则、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投 资管 理业 绩评 价体系 等; ⅱ) 交 易执 行控 制: 包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公平 交易制 度、 交易 绩效 评价 体系、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交 易记 录制 度、 特殊交 易制 度、 关联 交易 审批制 度等 ;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7 ⅲ) 投 资风 险管 理控 制: 包括建 立完 善且 与业 务相 称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 人员 安排 、 风 险承受 水平 、风 险度 量及 申报方 法、 买卖 限额 及持 仓限额 、定 期检 查与 报告 制度等 ; ⅳ) 市 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包 括建立 渠道 销售 管理 、 机 构销售 管理 、 市 场推 广与 媒介关 系维 护、 投资者 服务 等制 度。


(2 )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基金 运营 业务控 制 : 包括建 立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间 的隔 离制 度、 清算 交割和 会计 核算 流程、 产品 账户 设立 与核 算、 估 值方 法与 估值 程序、 与托管 行的 互相 监督 、 信 息披露 规则 等 ; ⅱ) 法 律合 规控 制: 包括 规定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检查 和评估 、 内 控制 度执 行情 况的核 查、 全面 推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相关 人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等;


ⅲ) 内 部稽 核控 制: 包 括制 定并维 持稽 核政 策和 有关 的监察 职能 、 设 立独 立的 内 部稽核 部门 、 制定清 楚的 职权 范围 、 强 化内部 检查 制度 、 确 保相 关人员 具备 专业 技能 及经 验、 确保 相关 工 作有充 分的 计划 、控 制及 记录及 报告 等;


ⅳ)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手 册和风 控制 度 、 建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 灾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 等;


ⅴ) 危 机处 理控 制: 包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 和程序 、 界 定相 关部门 与岗 位职 责、 紧急 事件处 理、 系统 备份 、贯 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等; ⅵ) 信 息披 露控 制: 包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界定 信息 披露 的主 要内 容、 设 立专 门的 负责人 、界 定岗 位职 责、 禁止披 露内 幕信 息、 持续 检查与 评价 制度 等; vii ) 风险 管理 控制: 包括 投资业 绩归 因分 析、 投资 组合绩 效评 估、 运作 风险 识别及 评估 及定 期通报 与汇 报制 度等 。


(3 )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公 司财务 管理 控制: 包括建 立公 司财 务、 基 金 财务互 相独 立、 凭 证制 度 、 用印制 度、 会 计控制 措施 、 账 务组 织 和 账务处 理体 系、 复核 制度 、 成本 控制 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财 产登 记保 管和实 物资 产盘 点制 度、 会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等 ; ⅱ) 人 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包括 制定 招聘 及培 训政策 、 入 职和 持续 培训 、 绩效 评估 体系 等。 9 、内 部控 制的 检测 内部控 制检 测的 过程 如下 包括: (1 )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测 试;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8 (2 ) 将测 试结 果与 内控 目 标进行 比较 ; (3 ) 形成 测试 报告 ,得 出 继续运 行或 纠偏 的结 论。 10 、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 控制的 声明 (1 )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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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19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 招 商银 行 ”)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52.20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 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 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 ( 股 票代码 :600036 )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 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香港 联交 所 挂牌交 易( 股票 代码 :3968 ),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 超额配 售, 共发 行了 24.2 亿 H 股。 截 止,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 集团总 资 产 4.9089 万亿 元 人民币 , 高 级法 下资 本充 足率 12.45% , 权重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 11.81% 。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 成立基 金托 管部 ;2005 年 8 月, 经报 中国 证监 会 同意, 更名 为资产 托管 部, 下设 业务 管理室 、 产 品管 理室 、 业 务营运 室、 稽核 监察 室、 基金外 包业 务室 5 个 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 中国人 民银 行和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获得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格 ,成为 国内 第一 家获 得该 项业务 资格 上市 银行 ;2003 年 4 月 ,正 式办理 基金 托管 业务 。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 商 业银 行 , 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0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托 管、 保 险资 金 托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 因势 而变 、 先您 所想 ” 的 托管 理念 和 “财 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 的托 管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 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 保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 和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 ” 托 管服 务标 准 ,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 分析报 告 , 开 办国 内首 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管 国内 第一只 券商 集合资产 管理 计划、 第一 只 FOF 、第 一只信 托资金 计划、第 一只 股权私 募基 金、 第一 家实 现货币 市场 基金 赎回 资 金 T+1 到 账、 第一 只境 外银 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 红 利 ETF 基金 、 第 一只 “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 家大 小非 解禁 资产、 第一 单 TOT 保管, 实现 从单 一托 管服 务商向 全面 投资 者服 务机 构的转 变, 得到 了同 业认 可。 经过十 三年 发展 ,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规模 快速 壮大 。2015 年 招商 银行 加大 高 收益托 管 产品营 销力 度, 截 止 3 月 末新增 托管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 6 只 ,新 增首 发公 募开 放式基 金托 管 规模 129.60 亿 元。 克服 国 内证券 市场 震荡 下行 的不 利形势 , 托管 费收 入、 托 管 资产 均创 出 历史新 高, 实现 托管 费收 入 11.08 亿 元, 同比 增长 100.83% , 托管 资产 余额 3.72 万 亿元 , 较年初增 长 5.05% 。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 公 益资金 托管 , 为 我国 公益 慈善资 金监 管、 信息 披露 进行有 益探 索, 该项 目荣 获 2012 中国 金 融品牌 「金 象奖 」“ 十大 公益项 目” 奖; 四度 蝉联 获《财 资》 “中 国最 佳托 管专业 银 行 ” 。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 先生 ,董 事长 、非 执行董 事,2014 年 7 月 起 担任董 事、 董事 长。 英国 东伦敦 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吉 林大 学经济 管理 专业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招商 局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兼任招 商局 国际 有限 公司 董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 能源 运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国 国际 海运 集装箱 ( 集团 ) 股 份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招商局 华建 公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和招商 局资 本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曾任中 国远 洋运 输( 集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 、 总经 济师、 副总 裁 , 招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行 长、 执行 董事,2013 年 5 月 起担 任 行长、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 伦比亚 大 学公共 管理 硕士 学位 ,高 级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 上海银 行副 行 长、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副 行长 、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务总 监兼 北 京 市分行 行长 。 丁伟先 生, 副行 长。 大学 本科毕 业, 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 加入 本行 ,历 任杭州 分 行办公 室主 任兼 营业 部总 经理, 杭州 分行 行长 助理、 副行长 , 南 昌支 行行 长, 南 昌分行 行长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1 总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总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任 招银国 际金 融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 资 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管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任 职资格 。 先后供 职于 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江 省分行, 华 商 银行 , 中 国农业 银行 深圳 市分行 , 从事 信贷 管 理、托 管工 作。2002 年 9 月加盟 招商 银行 至今 ,历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经理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助 理 等 职 。是 国 内 首 家 推出 的 网 上 托管 银 行 的 主 要设 计 、 开 发者 之 一 , 具有 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 管专 业从业 经验 。在 托管 产品 创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 场营销 及客 户 关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 深入 的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 经验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 管了招 商安 泰系 列证 券投 资基金 (含 招商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平 衡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招商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 招商 现金 增 值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久泰 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华 夏货币 市场 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货 币市 场基金 、 华泰 柏瑞金 字塔 稳本增 利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海富 通强 化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 大保 德信 新增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合 稳健优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证 红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德 盛优 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富 成长 趋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优势配 置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益民 多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德 盛红利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证中 央企 业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上投 摩根 行业 轮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银 蓝筹 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南 方策 略优 化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全 合润分 级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盛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中银价 值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稳健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河 创新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宝 兴业 可转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双 利策略 主题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裕祥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上证 国有 企 业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华 安可 转换 债券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银转 债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低 碳环 保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 油气能 源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中 银中 小盘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成 长优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 全轻资 产投 资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 易方 达 纯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 中银保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 信 14 天 理财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2 资基金 、 鹏 华中 小企 业纯 债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安 双利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银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南方 安心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银理 财 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惠裕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双 月安心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理 财 3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广 发新 经济 股票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中银 稳健 添利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亚 洲票 息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瑞 信增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丰利 分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银消 费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信 用纯 债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浦 银安 盛 6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保本 3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银 标 普全球 精选 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 时月月 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银保 本二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建信 安心 回报 两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海 惠利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 恒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优秀 企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多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安 新活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宝 盈新 价值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新 成长 股票投 资基 金 、 嘉实对 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投 资基 金 、 宝 盈瑞 祥养 老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银华永 益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安国际 龙头(DAX)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华 安 国际龙 头(DAX)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银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 新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新 财富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东方 红睿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博 时月 月盈 短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银 新经 济灵活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研 究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欧 睿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研究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方红睿 元三 年定 期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恒利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海合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弘盛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新金融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投瑞 银新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联 安睿 祺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弘 泽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方 红领先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前海 开源 优势 蓝筹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招 财一号 大数 据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全 球互 联网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博 时沪 港深 优质企 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 信丰 盈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中 证高 铁产 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上证 5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上 证 5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博时 新趋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兴 业收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3 益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成立 、鹏 华中 证新 能源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共 111 只开 放 式基金 及其 它托 管资 产, 托管资 产 为 43 ,542.88 亿 元人民 币。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 营、 规范 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 负 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 核监 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 须遵 循内 控制 衡原 则 ,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应覆 盖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操作环 节 、覆 盖所 有室 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 ) 审 慎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托 管组 织体 系的 构 成、 内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 )独 立性 原则 。 各室 、 各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不 同托 管资 产之 间 、托 管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 ) 有 效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 (5 ) 适 应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应适 应我 行托 管业 务风 险管理 的需 要, 并能 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4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着 托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 ) 防火 墙原 则。 业务 营 运、稽 核监 察等 相关 室, 应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 ) 重 要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应当 在全 面控 制的 基础 上, 关 注重 要托 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 ) 制 衡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托 管组 织体 系 、 机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内部 控制应 当权 衡托 管业 务的 实施成 本与 预期 效益 ,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1 ) 完 善的 制度 建设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制 定了 《招商 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操作 规程 》 和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从 资产托 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会计核 算、 岗位 管理 、 档 案管理 、 保 密管 理和信 息管 理等 方面 , 保 证资产 托管 业务 科学 化、 制度化 、 规 范化 运作 。 为 保障托 管资 产安 全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切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 人的利 益, 避免 托管 业务 危机事 件发 生或 确保危 机事 件发 生后 能够 及时、 准确 、 有 效地 处理, 招商银 行还 制定 了 《 招商 银行托 管业 务 危机事 件应 急处 理办 法》 , 并 建立 了灾 难备 份 中心 , 各 种业 务数 据能及 时在 灾难备 份中 心 进 行备份 ,确 保灾 难发 生时 ,托管 业务 能迅 速恢 复和 不间断 运行 。 (2 ) 经 营风 险控 制。 招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托管 项目 审批、 资金 清算 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 ) 业 务信 息风 险控 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采用 加密方 式传 输数 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 进行备 份,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 ) 客 户资 料风 险控 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业 务办理 过程 中形 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5 (5 )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 招 商银 行对 信息 技术 系统管 理实 行双 人双 岗双 责、 机 房 24 小时 值班 并设 置门 禁管 理、电 脑密 码设 置及 权限 管理、 业务 网和 办公 网、 与全行 业务 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 ) 人 力资 源控 制。 招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良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员 工培 训、 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等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务 配 合 和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依 照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托 管 协 议对 基 金 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6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徐 琳 2 、其他 销售 机构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宋 亚平


网址:www.boc.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 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45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7 联系人 :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联系人 :孙 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0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会 计师 :徐 艳、 汤骏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8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经 2015 年 7 月 1 日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5]1474 号文 件 准予 募集 注册 。 (一)基金的类型及 存续 期间


1 、基 金类 型: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 3 、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 集场 所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 销售 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若认 购无 效, 基金管 理人 将认 购无 效的 款项 退 回 。 本基金 的具 体发 售方 式, 发售流 程和 发售 机构 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包括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 点) 受理 投资 者的 认购 申 请并不 表示 对该 申请 已经 成功的 确认 , 而仅 代表 销 售网点 确实 收到 了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 以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投资 者应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及时 到各 销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月 ,具 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五)基金的最低募 集份 额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 份。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9 (六)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七)基金份额的认 购 1 、认 购时 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 的具体业务办 理 时 间 详 见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及 销 售 机构相关 公告。


2 、认 购的 确认


当日 (T 日) 在规 定时 间内 提交的 申请 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 通常 可 在 申请 日 (T 日) 后的 第 2 个工 作 日(T+2 ) 到网 点查 询交 易情况 ,但 此确 认是 对认 购申请 的确 认, 其最终 结果 要待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才能 够确 认 。 投资人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请 参阅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3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 市场推 广 、 销 售、 登记 等 募集期 间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本基 金 的 认购费 率如 下: 认购费率 客户认 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8%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5%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注: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网上 直销 平台 场外 认购 本基金 时 , 可 在上 述认 购 费率基 础上 享受一 定幅 度的 费率 优惠 , 详 情可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 2014 年 3 月 21 日刊 登的 《 中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实 施基 金网 上直销 认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费 用采 用比 例费 率时 :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0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 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费 用采 用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差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份 额归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其 中 利息转 份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 利 息折 算的 份 额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 以 后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如果 认购 期内 认购 资金 获得的 利 息 为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 份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 (1+1.2%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5 )/1.00=9,886.42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如 果认购 期内 认购 资金 获得 的利息 为5 元,加 上认 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获 得的 利息 ,可 得到9,886.42 份基 金份 额。 5、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采用 金 额认购 方式


投资者 认购 时, 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基金投 资者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已 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 销 。


6、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者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平 台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其 他销 售机构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时 , 首 次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人 民币1000 元 , 追 加认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心 柜台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时 , 首 次认 购金额 为10000 元, 追加 认 购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 募集期 间 不 设置 投资 者单 个账户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和最 高认 购金 额限 制。 各 销售机 构 对本基 金最 低认 购金 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八)募集期利息的 处理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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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31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 九)募集资金的管 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2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 监 会 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合 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不生 效。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中 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 缴纳的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 现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终 止《基金 合同》 , 并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程序进 行 清 算,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3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 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4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投 资人 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 时查询 。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登记机 构可根据 《业务 规则》 ,在 不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前 提下 , 对上 述业 务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基 金 管理人 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 金额 限制 1、投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网上直销 平台或基 金管理 人指定的 其他销售 机构申 购本基金 份额时 ,每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份 额时,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 10000 元 ,追 加 申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投 资者 当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为 基金份 额时 , 不受 申购 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 投 资者 可 多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2、投资者 可将其全 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基金管 理人不对 投资人每 个基金 交易账 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进行 限制 。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5 4、基金管 理人可与 其他销 售机构约 定,对投 资人委 托其他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 申购与 赎 回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委 托协 议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不必 遵守 以上 限制 。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费 率 客户申 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1.2%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 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 低于 1.5% 的 赎回 费,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7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 持 有期少 于 3 个 月的 投资 人 收取不 低 于 0.5% 的赎 回费 , 并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75% 计入 基 金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月 的 投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5% 的 赎回费 , 并 将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长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 ,应当 将不 低 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计 入 基金财产 。赎回费 中计入 基金财产 之余的费 用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率 Y <7 天 1.5%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Y <1 年 0.50%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注: 上表 中 ,1 年按 365 天计算 ,2 年按 730 天计 算, 以此 类推 。 投资 人通 过日常 申购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6 所得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自登记 机构 确认 登记 之日 起计算 。


3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投 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对基 金销 售费 用实行 一定 的优 惠。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 、基 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申购费 用采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采 用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5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0 元, 则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0=46,915.31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50 元 , 则其 可 得到46,915.31 份基 金份 额 。


2 、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及余额处理方 式 本基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赎 回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 计算公 式: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7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为 两年 六个 月, 对应 的赎回 费 率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 限为两 年六 个月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2,5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 金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 项之 一的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8 3 、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 续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情 形 时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 上述第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因支 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 期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 ,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 赎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3 ) 暂停 赎回: 连续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9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暂 停结 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 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 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0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五)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1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通 过 深 入研 究互 联 网 与 传 统 行 业 及新 兴产 业 的 应 用 和 融 合 趋势 ,基 于 基 本 面 分 析, 优选 互联 网+ 主题 相关 的上市 公司 , 在严 格控 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力 争实 现 基金资 产的 长 期稳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类 品种 , 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 包 括但不 限于 国债 、 金融 债 、 央 行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 、 企 业债 、 公 司 债、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可交 换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资 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次 级债 、 债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 、 货 币市场 工具 )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股 票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 范围 为 80-95% 。本基金 投资 于互联 网+ 相 关主题 的 上市公司 股票的比 例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80% 。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 货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投资策略 (一)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综 合分 析和 持续 跟踪基 本面 、 政策 面、 市 场面等 多方 面因 素 , 研 究 宏观经 济运 行的规 律 , 判 断经 济周 期 的位置 及未 来的 发展 方向 , 并 结合 证券 市场 的特 点 和各类 证券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变化 确定 投资 组合中 各类 资产 的合 适配 置。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中, 本基 金重点 关注 以下 指标 :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2 1 、宏 观经 济指 标, 包括 GDP 增长 率、PMI 、工 业增 加值、 进出 口数 据、CPI 、PPI 走 势、M2 的 绝对 水平 和增长 率、利 率水 平与 走势 等; 2 、微 观经 济指 标, 包括 各 行业企 业营 业收 入变 化、 投资变 化、 盈利 变化 及预 期等; 3 、国 家政 策, 包括 国家 的 财政、 货币 、税 收、 汇率 、产业 政 策 等; 4 、证 券市 场基 本指 标, 包 括整体 估值 水平 、市 场资 金变化 、市 场情 绪等 因素 。 同时 , 本 基金 将通 过对 上 述指标 的分 析 , 动 态调 整 基金资 产在 股票 、 债券 及 现金等 类别 资产间 的分 配比 例, 动态 优化投 资组 合。 (二) 股票 投资 策略 1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 互联 网+ 主 题的 界定 以互联 网为 主的 一整 套信 息技术 , 包括 移动 互联 网 、 云 计算 、 大 数据 技术 等, 代表着 技 术进步 , 已经 成为 我国 经 济发展 的新 引擎 , 代表 为 未来经 济成 长的 方向 , 并 列入国 家发 展战 略, 在这 一大 背景 下, 以 互联网 为代 表的 新一 代信 息技术 与各 产业 加速 融合 ,互 联网+应运 而生。 本基金 所界 定的 互联 网+ 指 制造 、医疗 、 农业 、交 通 、运输 、 教育 、服 务等 各 大产业 通 过在研 发 、 生 产、 交易 、 流通 、 融 资等 各个 环节 运 用移动 互联 网 、 云 计算 、 大数据 、 物联 网 等技术 手段 , 进行 互联 网 化改造 和转 型 , 或 者以 互 联网思 维引 入新 的商 业模 式等 , 提 升生 产 效率 、 节 约能 源 、 降低 生 产成本 、 扩大 市场 份额 、 畅通融 资渠 道 , 引 发产 业 变革 。 包 括但 不 限于农 业信 息化 、 工业 互 联网 、 能 源互 联网 、 人 工 智能 、 车 联网 、 智 能家 居 、 智 能交 通、 可 穿戴设 备、 互联 网金 融、 互联网 教育 、互 联网 医疗 、互联 网物 流等 。 基于当 前互 联网+ 的现 状和 变化趋 势, 互联 网+ 主 题的 上市公 司包 括以 下两 个范 畴: 1 )直 接参与 并受 益于 互联 网产业 发展 ,或者 将电 子 信息技 术与 互联网 相结 合 、并延 伸 出新业 务新 模式 的上 市公 司, 包含 申万 一级 行业 分 类的电 子元 器件 、 计算 机 、 传 媒、 通信 行 业等; 2 )依 托互联 网、 云计 算、 大数据 、物 联网等 新一 代 信息技 术手 段,融 合互 联 网思维 对 企业进 行变 更和 转型 , 进 行商业 模式 创新 、 传统 产 业升级 的优 质上 市公 司 , 包括已 发布 公告 或已实 施相 关方 案的 上市 公司, 以及 预期 将进 行相 关变革 的上 市公 司。 上述上 市公 司将 作为 本基 金的主 要投 资方 向 。本 基 金将根 据对 互联 网+ 的 发展 趋势的 跟 踪研究 , 适时 调整 互联 网+ 主题所 覆盖 的行 业范 围 。 此外 ,本 基金 将对 申万 一 级行业 分类 标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3 准进行 密切 跟踪 , 若日 后 该标准 有所 调整 或出 现更 为科学 的行 业分 类标 准 , 本基金 将在 审慎 研究的 基础 上, 采用 新的 行业分 类标 准并 重新 界定 互联网+ 主题 所 覆 盖的 行业 范围。 本基金 将专 注于 互联 网+ 主 题投资 , 对其 相关 行业 的 发展进 行密 切跟 踪 ,充 分 把握互 联 网+ 概念 企业 的投 资机会, 发掘 与互 联网+ 主题相关 的上 市公 司中商 业模 式独 特、 竞争 优势 明显 , 具 有长 期持 续增 长 模式 、 估 值水 平相 对合 理 的优质 上市 公司 , 分享 企 业成长 及变 革带 来的资 本增 值。 (2 ) 行业 配置 策略 互联网+ 主题 涉及 到社 会的 方方面 面 ,所 包含 的子 行 业众多 , 但各 个行 业由 于 所处的 商 业周期 不同 ,与 新一 代信 息技术 融合 发展 的阶 段不 同,面 临着 不同 的发 展模 式和景 气周 期 , 行业表 现也 并不 同步 。 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对互 联网+ 的技术 演进 趋势 、 消费 市 场需求 及结 构 变化的 分析 , 借鉴 海外 发 达市场 同类 行业 的发 展经 验, 综合 考虑 经济 周期 、 国家政 策 、 社 会 经济结 构、 行业 特性 以及 市场短 期事 件等 因素 ,考 察各子 行业 所处 的发 展阶 段、景 气程 度 、 成长空 间, 在不 同子 行业 之间进 行资 产配 置。 考虑到 中国 所处 的发 展阶 段和互 联网+ 过程 中的 实际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充 分结合 中 国的实 际国 情的 基础 上 , 重点配 置中 国市 场在 细分 领域实 现跨 越式 发展 , 在 市场空 间和 技术 创新应 用上 具有 独特 优势 和广阔 发展 前景 的子 行业 , 并 通过 相关 的产 业调 研 和个案 研究 , 验 证和修 正之 前的 研究 观点 进而指 导投 资决 策。 (3 ) 个股 投资 策略 在 对互 联网+ 主题 相关 行业 进行 识别 和配 置之 后,对 互联 网+ 主 题相 关的 上市 公司 使用 定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法 精选股 票进 行投 资。 1 )定 性分 析 定性分 析是 从竞 争优 势 、 市场前 景以 及治 理结 构等 方面对 上市 公司 进行 基本 面评估 , 挑选 优 质的上 市公 司进 行投 资。 ①竞争 优势 是决 定企 业成 败和投 资价 值的 关键 , 企 业在管 理 、 品 牌 、 资 源、 技术 、 创 新 能力中 的某 一方 面或 多个 方面具 有竞 争对 手在 短时 间内难 以模 仿的 显著 优势 , 从而能 够获 得 超越行 业平 均的 盈利 水平 和增长 速度 , 本基 金将 从 市场 、 资 源、 产品 三个 方 面对上 市公 司当 前和未 来的 竞争 优势 加以 评估。 ②市场 前 景 分析 包括 市场 的广度 、 深度 、 产业 政策 导 向以及 上市 公司 自身 进行 创新并 拓 展市场 的潜 力 , 本 基金 将 重点投 资于 行业 竞争 格局 良好 、 有 潜力 成为 所在 相 关 行业 龙头 地位 的优势 公司 。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4 ③治理 结构 分析 包括 对公 司管理 层 、 战 略定 位、 管 理制度 、 内部 控制 等方 面 的评价 。 本 基金将 主要 选择 公司 治理 结构合 理、 管理 团队 相对 稳定、 具有 清晰 的长 期愿 景与企 业文 化 、 内部控 制制 度完 善 的 上市 公司。 2 )定 量分 析 定量分 析是 利用 公司 的财 务和运 营数 据进 行企 业估 值评估 , 主要 包括 对成 长 能力 、 盈 利 能力以 及估 值水 平等 方面 指标的 考察 。 本基金 通过 财务 和运 营数 据进行 企业 价值 评 估 , 考 察上市 公司 创造 利润 的能 力, 主要 参 考的指 标包 括净 资产 收益 率(ROE ), 毛利 率, 净 利润, 主营 业务 收入 等。 本基金 通过 每股 收益 (EPS ) 增长 率和 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率 等指 标考 察上 市公 司的成 长 能力。 为了避 免投 资估 值过 高的 股票 , 本 基金 将根 据上 市 公司所 处行 业 、 业 务模 式 以及公 司发 展中 所 处的不 同阶段 等特 征,综 合利用 市盈率 法(P/E ) 、市净 率法(P/B )、市 盈率- 长期 成 长法(PEG )、 折现 现金流 法 (DCF )等 估值 方法对 公 司的 估值 水平 进行 分析 比 较, 筛选 出估值 合理 或具 有吸 引力 的上市 公司 进行 投资 。 3 )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与优 化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上市 公司 定量和 定性 分析 的结 果形 成最终 的股 票组 合进 行投 资。 本 基 金 基于基 金组 合中 单个 证券 的预期 收益 及风 险特 性 , 对组合 进行 优化 , 在合 理 风险水 平下 追求 基金收 益最 大化 , 同时 监 控组合 中证 券的 估值 水平 , 在 市场 价格 明显 高于 其 内在合 理价 值时 适时卖 出证 券。 (三) 债券 投资 策略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将依 托基 金管 理 人固定 收益 团队 的研 究成 果, 综合 分 析市场 利率 和信 用利 差的 变动趋 势 , 采 取久 期配 置 、 期 限结 构配 置、 债券 类 别配置 和个 券配 置等积 极投 资策 略 , 把 握 债券市 场投 资机 会 , 实 施 积极主 动的 组合 管理 , 以 获取稳 健的 投资 收益 。 1 、久 期配 置 本基金 根据 利用 宏观 经济 模型分 析中 长期 的宏 观经 济走势 和经 济周 期波 动趋 势, 判 断 债 券市场 的未 来走 势 , 并 形 成对未 来市 场利 率变 动方 向的预 期 , 动 态调 整组 合 的久期 。 当预 期 收益率 曲线 下移 时 , 适 当 提高组 合久 期 , 以 分享 债 券市场 上涨 的收 益 ; 当 预 期收益 率曲 线上 移时 , 适 当降 低组 合久 期 , 以 规避 债券 市场 下跌 的 风险 。 本 基金 还将 结合 货 币政策 、 财政 政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5 策以及 债券 市场 资金 供求 分析, 根据 一定 的收 益率 模 型为各 种固 定收 益投 资品 种进行 风险 评 估,最 终确 定投 资组 合的 久期配 置。 2 、期 限结 构配 置 在确定 组合 久期 后 , 通 过 研究收 益率 曲线 形态 , 采 用收益 率曲 线分 析模 型对 各期限 段的 风险收 益情 况进 行评 估 , 对收益 率曲 线各 个期 限的 骑乘收 益进 行分 析 。 通 过 模型选 择预 期收 益率最 高的 期限 段进 行配 比组合 , 从而 在子 弹策 略 、 哑铃策 略组 合和 梯形 策略 合中选 择风 险 收益比 最佳 的配 置方 案 。 一般而 言 , 当 预期 收益 率 曲线变 陡时 , 本基 金将 采 用子弹 策略 ; 当 预期收 益率 曲线 变平 时 , 将采用 哑铃 策略 ; 在预 期 收益率 曲线 不变 或平 行移 动时 , 则 采用 梯 形策略 。 3 、债 券类 别配 置 本基金 在充 分考 虑不 同类 型债券 流动 性、 税收 以及 信 用风险 等因 素基 础上 根据 各类债 券 品种之 间的 相 对 价值 , 以 其历史 价格 关系 的数 量分 析为依 据 , 同 时兼 顾特 定 类别收 益品 种的 基本面 分析 , 综合 分析 各 个品种 的信 用利 差变 化 。 在信用 利差 水平 较高 时持 有金融 债 、 企 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 可分 离 可转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信用债 券 , 在 信用 利差 水 平较低 时持 有国 债,从 而确 定整 个债 券组 合中各 类别 债券 投资 比例 。 4 、个 债选 择 本基金 在综 合考 虑上 述配 置原则 基础 上 , 通 过对 个 体券种 的价 值分 析 , 重 点 考察各 券种 的收益 率 、 流 动性 、 信 用等 级, 选择 相应 的最 优投 资 对象 。 本 基金 还将 采取 积 极主动 的策 略, 针对市 场定 价失 误和 回购 套利机 会等 ,在 确定 存在 超额收 益的 情况 下, 积 极 把握市 场机 会 。 在短期 资金 运用 上, 如果 逆回购 利率 较高 ,选 择逆 回购融 出资 金。 本基金 在已 有组 合基 础上 , 根 据对 未来 市场 预期 的 变化 , 持 续运 用上 述策 略 对债券 组合 进行动 态调 整。 在短 期资 金运用 上, 如果 逆回 购利 率较高 ,选 择逆 回购 融出 资金。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本 质上 为公司 债 , 只 是发 行主 体 扩展到 未上 市的 中小 型企 业, 扩大 了 基金进 行债 券投 资的 范围 。 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发行主 体为 非上 市中 小企 业, 企业 管理 体 制和治 理结 构弱 于普 通上 市公司 , 信息 披露 情况 相 对滞后 , 对企 业偿 债能 力 的评估 难度 高于 普通上 市公 司 , 且 定向 发 行方式 限制 了合 格投 资者 的数量 , 会导 致一 定的 流 动性风 险 。 因 此 本基金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将重 点关 注信 用风 险和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 采 取自下 而上 的 方法建 立适 合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信 用评 级体 系 , 对个券 进行 信用 分析 , 在 信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下 , 追求 合理 回报 。 本 基金根 据内 部的 信用 分析 方法对 可选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品种 进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6 行筛选 过滤 ,重 点分 析发 行主体 的公 司背 景、 竞争 地位、 治理 结构 、盈 利能 力、偿 债能 力 、 现金流 水平 等诸 多因 素 , 给予不 同因 素不 同权 重 , 采用数 量化 方法 对主 体所 发行债 券进 行打 分和投 资价 值评 估 , 选 择发 行主体 资质 优良 , 估值 合理 且流 通 相对 充分 的品 种进 行适度 投 资 。 (四)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前 偿还 率 、 违 约率 、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资 产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 等因 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 流变动 ; 研究 标的 证券 发 行条款 , 预测 提 前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 变化对 标的 证 券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严 格 控制信 用风 险暴 露程 度的 前提下 ,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五) 衍生 品投 资策 略 1. 股指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 股指 期 货。 套期 保 值将主 要采 用流 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通过 对证 券市 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结 合股 指 期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估 值水 平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 期货 的收益 性 、 流 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品种 选择 ,谨 慎进 行投资 ,以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体 风险 。 2. 权证 投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在 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证 券基 本 面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根 据权 证的 高杠 杆性 、有限 损失 性 、 灵活性 等特 性 , 通 过限 量 投资 、 趋 势投 资 、 优 化组 合、 获利 等投 资策 略进 行 权证投 资 。 基 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 产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及 风 险性特 征 , 通 过资 产配 置 、 品 种与 类属 选 择,谨 慎进 行投 资, 追求 较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 四)投资决策依据 、机 制和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发展 环境 、 债券市 场和 证券 市场 走势 。 2、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的 投资 决策机 制是 : 在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授权 范围 内 , 分 管 投资领 导领 导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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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47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 根据 研 究报告 , 负责 制定 整体 投 资策略 和原 则 , 审 定季 度 资产配 置调 整计划 和转 持股 份产 品的 投资方 案 ; 参 考投 资报 告 , 审 定核 心投 资对 象和 范 围, 并定 期调 整 投资原 则和 投资 策略 。 投资经 理 : 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的 授权 范围 内 , 参 考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资 产配 置建议 、 行 业投资 比例 和整 体组 合的 绝对和 相对 风险 控制 水平 , 关 注整 个资 产组 合的 风 险收益 水平 、 增 值性 、 稳 定性 、 分 散性 和 流动性 等特 征 , 并 结合 自 身对证 券市 场的 分析 判断 , 确 定具 体的 投 资品种 、 数量 和买 卖时 间 , 构 建和 优化 投资 组合 , 并进行 日常 分析 和管 理 。 为有效 控制 组合 风险, 投资 经理 只有 获得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批 准, 才可以 超越 权限 超配 个别 证券。


投资 经理助理/ 投资分析 员:通 过内部调 研和参考外部研 究报告, 定期提出宏观分 析、 行业分 析 、 公 司分 析以 及 数据模 拟的 各类 报告 或建 议, 提交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作 为投 资决 策 的依据 。


数量分 析人 员通 过数 量模 型发现 潜在 投资 机会 , 运 用组合 业绩 评估 系统 , 定 期对投 资组 合中大 类资 产配 置 、 行 业 配置 、 风 格轮 动 、 个 股选 择、 个券 选择 、 买卖 成本 等对整 体业 绩的 贡献进 行归 因分 析。 风险 管 理人员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进行分 析、 监控 和报 告。 根 据反馈 结果 , 投资经 理及 时对 组合 进行 必要的 调整 。 3、投 资决 策程序 本基金 具体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流 程为 :


(1) 研究 支持


研究人 员从 基本 面对 宏观 经济 、 行 业、 个券 、 和 市场 走势提 出研 究报 告 , 数 量 小组利 用 集成市 场预 测模 型和 风险 控制模 型对 市场 、行 业、 个券进 行分 析和 预期 收益 测算。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上述 研究报 告 , 定 期 ( 月) 或遇 重大事 项时 召开 投资 决策 会议 , 决 定相关 事项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进行 基金 投资 管理 的日 常决策 。


(3) 组合 构建


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 投资原 则和 资产 配置 原则 下, 基 金经 理根 据研 究人 员 和数量 小 组的投 资建 议 , 结 合自 身 对证券 市场 的分 析判 断 , 制定大 类资 产配 置 、 行 业 配置及 个股 投资 策略 , 结 合优 秀企 业主 题 的投资 特点 , 在严 格贯 彻 投资流 程和 投资 纪律 的基 础上 , 严 格控 制 风险构 建投 资组 合, 进行 投资组 合的 构建 和日 常管 理,并 定期 进行 组合 优化 。


(4) 交易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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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48 基金经 理直 接向 中央 交易 室下达 交易 指令 。 中央 交 易室依 据投 资经 理的 指令 , 制 定交 易 策略 , 统 一执 行投 资组 合 计划 , 进 行具 体品 种的 交 易, 并将 执行 结果 反馈 基 金经理 确认 。 交 易执行 结束 后, 交易 员填 写交易 回 执 ,经 基金 经理 确认后 交给 基金 行政 人员 存档。


(5) 业绩 评估 数量小 组和 风险 控制 小组 利用公 司开 发的 业绩 评估 系统, 对投 资组 合中 整体 资产配 置 、 投资组 合 、 个 股选 择、 个 券选择 、 买卖 成本 等因 素 对整体 业绩 的贡 献进 行分 析。 该评 估结 果 将为基 金经 理进 行积 极投 资风险 的控 制和 调整 提供 依据。


(6 ) 组合 维护


基金经 理将 根据 市场 状况 , 结 合行 业、 个股 的基 本 面情况 、 流动 性状 况、 基 金申购 和赎 回的现 金流 量情 况以 及组 合投资 绩效 评估 的结 果,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 和调 整。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 证 800 指 数收 益率 ×80% + 中债 综合 指数 收率 ×20% 中证 800 指数 综合 反映 了 沪深证 券市 场内 大中 小市 值公司 的整 体状 况, 其成 份股由 中 证 500 和沪深 300 成份 股 共同构 成, 较好 的反 映了 市场上 不同 规模 特征 股票 的整体 表现 ,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 投资 的比较基准。中债综 合指 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编 制,样 本债 券涵 盖的 范围 全面, 具有 广泛 的市 场代 表性, 涵盖 主要 交易 市场 (银行 间市 场 、 交易所 市场 等) 、 不同 发 行主体 (政 府、 企 业等) 和期限 (长 期、 中 期、 短 期等) , 能够 很 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 场总 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 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 投资 的业绩比较基 准。 如果今 后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 或 者指 数 编制单 位停 止编 制该 指数 , 或 者更 科 学客观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适 用于本 基金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依 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 的原则 , 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履 行适当 的程 序并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行 相应 调 整,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仅 作为衡 量本 基金 业绩 的参 照, 不 决定 也不 必然 反映 本 基金的 投 资策略 。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属 于高 预期 风险 和 高预期 收益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品种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和货币 市场 基金 。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9 ( 七)投资限制与禁 止行 为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股 票资 产的 投 资比例 为 80-95% , 其中 投 资于互 联网+ 主题 相关 股票 的比例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 )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 同 一家公 司在 境内和 香港 同 时上市 的 A+H 股合 计计 算) 不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 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 金进 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0 (15 )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6 )本 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 票、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 证 、 资 产支 持证券 、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 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持 有的卖出 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 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17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 少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权利和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股东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4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5 、不 通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的 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2















































十 、基金 的财产 (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3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股指期 货合 约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1 、估 值依 据及 原则 估值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证监 会计 字[2007]21 号 《关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执行< 企业 会计准 则> 估 值业 务及 份额 净值计 价有 关事 项的 通知 》 、 中国 证监 会[2008]38 号公告《关于 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 定 , 如 法律 法规 未 做明确 规定 的 , 参 照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行业 通行 做法 处理 。 资 产管 理 人、 资产 托管 人的 估值 数 据应依 据合 法的 数据 来源 独立取 得 。 对 于固 定收 益 类投资 品种 的估 值应依 据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基金估 值工 作小 组的 指导 意见及 指导 价格 估值 。 2 、估 值的 基本 原则 : (1 ) 对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 资品种 ,如 估值日 有市 价 的,应 采用 市价确 定公 允 价值。 估 值日无 市价 , 但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应 采用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如 估值 日无 市价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且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了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应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 确 定公 允价 值。 有充 足 证据表 明最 近交 易市价 不能 真实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应 对最 近交 易的 市价进 行调 整 , 确定 公允 价值。 (2 ) 对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投资品 种, 应采用 市场 参 与者普 遍认 同,且 被以 往 市场实 际 交易价 格验 证具 有可 靠性 的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运 用估 值技 术得 出的 结 果, 应反 映估 值 日在公 平条 件下 进行 正常 商业交 易所 采用 的交 易价 格。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时 , 应 尽 可能使 用市 场参 与者 在定 价时考 虑的 所有 市场 参数 , 并 应通 过定 期校 验 , 确 保 估值技 术的 有 效性。 (3 ) 有充足 理由 表明 按以 上估值 原则 仍不能 客观 反 映相关 投资 品种的 公允 价 值的, 资 产管理 人应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托管 人进 行商 定, 按最 能恰当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 三)估值方法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4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 交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第三 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 的估值 净 价估值 ,具 体估 值 机 构由 基金管 理人 与托 管人 另行 协商约 定。 ; (3 ) 交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 盘全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 所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 盘全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4 )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债 券, 按成 本估值 ; (4 )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 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5 6 、股 指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 当 日结 算价 及结 算规则 以 《 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结 算细 则》为 准。 7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估值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6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 偿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 管理人 原因 造成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 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向责 任方 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 如果责 任方 未按 规定 对受损 方进 行赔偿 ,并 且 依据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 或其他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 据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 受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责 任方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直 接损失 。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7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方 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要 进行 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对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 付。


(4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的 第 9 项进 行估 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处 理。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8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 于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5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术 系统 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计 算尾 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6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如果 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9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行 收益分 配 ,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将 对上 述 基金收 益分 配政策 进行 调整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 金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0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1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基金 托管 人 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 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基金 托管 人 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 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2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 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证 券账户 开户 费自 本基 金成 立一个 月内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 产中划 付, 如资 产余 额不 足支付 该开 户费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于 本基 金成 立一 个月后 的 5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垫付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垫付 开户 费用 义务。 上述“ (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 -9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3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有充 足理 由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需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4 十五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 金 信息 包括 : 1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5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2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4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 其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5 、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6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于 其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 管理业 务 、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7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8 、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投资 股指 期货 信息 披 露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11、 投资 权证 信息 披露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权 证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权证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8 12、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基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 更 新) 等文 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13、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9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0 十六 、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 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经济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 策、 地区发 展 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证 券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 着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证 券市场 也呈 现出周 期性 变 化,从 而 引起债 券价 格波 动, 导致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3 、利 率风险 :当 金融 市场 利率水 平变 化时, 将会 引 起债券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变 化,进 而 影响基 金的 净值 表现 。 4 、信 用风险 :基 金所 投资 债券的 发行 人 如果 不能 或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者 不能履 行 合约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或 者其信 用等 级降 低 , 将 会 导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 进 而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5 、购 买力风 险: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所获 得的收 益将 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 而现金 可 能受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以致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 或 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然 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7 、再 投资风 险: 该风 险与 利率风 险互 为消长 。当 市 场利率 下降 时,基 金所 持 有的债 券 价格会 上涨 , 而 基金 将投 资 于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将获得 较低 的 收益率 ,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 大; 反之 ,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价格会 下降 , 利 率风险 加大 ,但 是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8 、经 营风险: 它 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 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 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 定 性有关 。 债券 发行 人期 间 运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 经 营 风险就 越大 ; 反之 , 运营 收入越 稳定 , 经 营风险 就越 小。 (二)管理风险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1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能 等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表现 在两 个方 面。 一是 在某 种情 况下 因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 某些 投 资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可能 导致 证券 不 能迅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 金, 进 而影 响到 基金 投资 收 益的实 现; 二是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投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将 会导致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或 迫 使 基金以 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证 券, 使基 金的 净值 增长率 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特定风险 1 、股 指期 货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股 指期 货作 为一 种金 融 衍生品 , 具备 一些 特有 的 风险点 。 投 资股指 期货 所面 临的 风险 主要是 市场 风险 、 流动 性 风险 、 基 差风 险、 保证 金风 险等 。 具 体为 : (1 ) 市场风 险是 指由 于股 指期货 价格 变动而 给投 资 者带来 的风 险。市 场风 险 是股指 期 货投资 中最 主要 的风 险。 (2 )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由于 市场流 动性 差或合 约交 易 活跃性 差, 交易参 与者 少 ,买卖 意 愿不高 ,期 货交 易难 以迅 速、及 时、 方便 的成 交所 产生的 风险 。 (3 ) 基差风 险是 指股 指期 货合约 价格 和指数 价格 之 间的价 格差 的波动 所造 成 的风险 , 以及不 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 ) 保证金 风险 是指 由于 保证金 交易 的杠杆 性, 当 出现不 利行 情时, 股价 指 数微小 的 变动就 可能 会使 投资 者权 益遭受 较大 损失 。 而且 股 指期货 采用 每日 无负 债结 算制度 , 如果 没 有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 足保 证金, 按规 定将 被强 制平 仓,可 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2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由非 上市 中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 于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般 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 在 较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发 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 卖出 所 持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由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失 。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2 (五)其他风险


1 .随 着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理 念的 新 投资 工具的 出现 和 发展, 如果 投资于 这些 工 具,基 金 可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3 .因 基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度 建设 、环境 控制 、 人员素 质等 方面不 完善 而 产生的 风 险; 4 .因 人为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上市 公司治 理结 构 问题、 内幕 交易、 不公 正 披露等 欺 诈行为 、上 市停 止交 易等 产生的 风险 ; 5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 .战 争、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 损失,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3 十七 、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 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 议 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终 止《基 金合 同》 ,并 按照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程 序进 行清 算, 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4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4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得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5 十八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 照 《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 据《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 人,如 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 依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 金的 利 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 与 债权 人 权利 ,为 基金 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 以基 金 管理 人 的名 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择 、 更换 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 券 、期货经纪 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符 合 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 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 等 业务 规则 ;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6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 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 8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 露基 金 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 资者 提 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 资者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7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 义 务 委 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 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 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 利 息 在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2 )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 规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 账户 、资 金 账户和 期货 账户等 投资 所 需账户 ,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 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8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 利。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和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 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9 18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 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 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0 2 )了 解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暂 不设立 日常 机构 。 在本 基 金存续 期内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可 以设立 日常 机构 ,日 常机 构的设 立与 运作 应当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进 行 。 1 、 召 开事 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1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或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并 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机 构、登 记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7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 同规定 、并 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 下,于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范围内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8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 他情 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未设立 日常 机构 的,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集 , 并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未设立 日常 机构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2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而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单 独或合计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3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 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等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其 他 方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含 二 分之一)。 若到会 者在权益 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4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 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含 二 分之一); 若本人 直接出具 书 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 用其他 非 书面方 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在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 本 基 金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程 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行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5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基 金合同》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 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 、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6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 、 公 证员 姓名 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金 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7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终止《 基金 合同 》 , 并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程序 进行 清算 ,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5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8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得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7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上 海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上海 国际 仲 裁中心) , 按照上 海国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员会 (上海 国际仲裁 中心)届 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9 十九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26 、27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谭 炯 成立时 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结 算 ; 办 理票 据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币兑 换; 国际 结 算; 结汇 、 售 汇 ;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 外汇 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离岸 金融 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0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权证 、股指 期货、等 权益类品 种 ,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 包括但 不限 于国 债 、 金 融 债、 央行 票据 、 地 方政 府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可交 换债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中 期票 据 、 短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次 级债 、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场 工具 )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 定。 2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相关 法律 、 法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投资 的 投资工 具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 绝 执行 , 并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对 于 已经执 行的 投资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该 投资 行为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 例 进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事先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范围 为 80-95% 。本基 金投资 于互 联网+ 相 关主题 的 上市公司 股票的比 例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80% 。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 货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1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的 投 资比例 为 80-95% , 其 中投 资于互 联网+ 主题 相关 股票 的比 例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 金财 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 报的 金 额不 超 过本 基金 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 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债 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15 )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6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2 净值的 10% ;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 票、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 易 日 日终,持 有的卖出 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 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17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 基 金 投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确 定符 合 条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对于 不 符合规 定的 银 行存款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执 行,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本基 金的存 款银 行应 是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或 合 格境外 基金 投资 人托 管人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 2. 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 管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3 资格的 同一 银行 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3.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本 基 金 存 款 银 行 的 评 估 与 研 究 , 建 立 健 全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业 务 流 程、 岗位 职责 、 风 险控 制 措施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 切 实防范 有关 风险 。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对 本基 金银行 定期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核 查 , 审 查 、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 资料 、 投资 指令 、 存 款证 实 书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职 责。 (1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信用风 险。 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款 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 到存 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 险。 因选择存 款 银 行 不 当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流动性 风险 ,并 承担 因控 制不力 而造 成的 基金 财产 损失。 流 动性风 险主 要包 括基 金管 理人要 求全 部提 前支 取、 部 分提前 支取 或到 期支 取而 存款银 行未 能 及时兑 付的 风险 、 基金 投 资银行 存款 不能 满足 基金 正常结 算业 务的 风险 、 因 全部提 前支 取或 部分提 前支 取而 涉及 的利 息损失 影响 估值 等涉 及到 基金流 动性 方面 的风 险。 (3 ) 基金 管理 人须 加强 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建 设。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员工 的个 人行为 导 致基金 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 (4 )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 银 行 存款时 ,应 就相 关事 宜在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中予 以披 露,进 行 风险揭 示。 (5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五)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的 签订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与资 金划 拨、 账 目核 对、到 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和文件 保管 1.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协 议 的签订 (1 ) 符合 资格 的存 款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存 款银 行总行 或其 授权 分行 签订 《基金 存 款业务 总体 合作 协议 》 ( 以 下简称 《 总体 合作 协议》 ) , 确 定 《 存款 协议 书》 的 格式范 本。 《总 体合作 协议 》和 《存 款协 议书》 的格 式范 本由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商定。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明 确存 款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 式、邮 寄地 址、 联系 人和 联系电 话,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凭 证在 邮寄 过程中 遗失 后 , 存款余 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 (3 ) 由存 款银 行指 定的 存 放存款 的分 支机 构 (以 下 简称 “存 款分 支机 构 ” ) 寄 送存款 证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4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 存 款协议 书 》 中 规定 基金 托 管人可 向存 款分 支机构 的上 级行 发出 存款 余额询 证函 ,存 款分 支机 构及其 上级 行应 予配 合。 (4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 基金 存放到 期或 提前 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 划转到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账 户, 并在 《存 款协 议书 》 写 明账户 名称 和账 号 , 未 划 入指定 账户 的,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5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相关 法规对 《总 体合 作协 议》 和 《存 款证 实书》 的内 容 进行复 核,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2.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时 的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1 )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总 体合作 协议 》 , 以基 金的 名 义在存 款银 行总 行或 授权 分行指 定的 分支 机构 开立 银行账 户。 (2 ) 银行 存款 的预 留印 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3. 存款 投资指 令的 发送 与 执行 (1 )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投 资 指令应 采用 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方 约定 的其 他方 式。 存款投 资指 令包 括存 款资 金划拨 指令 、提 前支 取存 款指令 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存款投 资 指令。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依 约定程 序发 出的 指令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投 资指 令时 ,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投资指 令留 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 的 时 间。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造 成的投 资指 令传 输不 及时 、 未 能留 出足 够的 划款 时 间, 导致 资金 未 能及时 到账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 投资 指令 的确 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 与基 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投资 指令 到达 基 金托管 人后 , 基金 托管 人 应指定 专人 立即 审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名 的表 面一 致性 。 (3 ) 投资 指令 的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验证 投资 指令 后,应 及时 执行 。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 资金未能 及 时 到 账 或 者 投资 指 令 执 行 差 错 所 造 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若基金 托管 人未 能执 行或 仅可部 分执 行投 资指 令 (无 论因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还是 基金 管 理 人原因 )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电话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5 4. 资金 划拨、 账目 核对 及 到期兑 付 (1 ) 资金 划拨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拨指 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审 核无 误后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 存 款资金 只能 存放于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者 其授权 分行 指定 的分 支机 构。 (2 )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效 存 款凭证 领取 存款银 行分 支机 构应 为基 金开具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存 款凭 证名 称 , 该 存款 证实 书 或 其他有 效存 款凭 证为 基金 托管人 存款 确认 或到 期提 款的有 效凭 证 。 资 金到 账 当日 , 由 存款 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 计主 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 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复 印件 并与基金托管 人电话 确认 收妥 后, 用特 快 专递将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存 款凭 证原 件寄 送基 金托管 人指 定 联系人 ; 若开 户行 代为 保 管存单 的 , 由 存款 行分 支 机构指 定会 计主 管传 真一 份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有 效存 款凭 证复 印件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 收妥。 (3 )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的遗 失补 办 存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证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 的, 由基 金托 管人 向存 款银 行提 出 补 办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督 促 存款银 行尽 快补 办存 款证 实书或 基金 托管 人兑 付时 可作为 兑付 依 据的存 款证 明文 件, 并按 以上(2 ) 的方 式特 快专 递 给托管 人。 (4 )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定期存 款行 应配 合基 金托 管人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对 “ 存款 证实 书” 的 询 证, 并 在 询 证函上 加盖 定期 存款 行公 章寄送 至基 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人 。 (5 ) 到期 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 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 证明原 件 寄给存 款银 行分 支机 构指 定的会 计主 管。 存款 行未 收 到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凭 证原 件 的,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 询问 。 存 款到 期前 基金 管 理人与 存款 行确 认存 款证 实书收 到并 于到 期日兑 付存 款本 息事 宜。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与 存 款行接 洽存 款到 账时 间及 利息补 付事 宜 。 基 金管 理 人应将 接洽 结果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收 妥存 款本 息的 当日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存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证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 的,存 款行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原 存款 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 证复 印件上 加盖 公章 并出 具相 关证明 文件 后 , 与存款 行指 定会 计主 管电 话确认 后, 存款 行分 支机 构 应在到 期日 将存 款本 息划 至指定 基金 的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6 资金账 户。 如果存 款 到 期日 为法 定节 假日 , 存 款行 顺延 至到 期 日后第 一个 工作 日支 付 , 存款行 需按 当期利 率和 实际 延期 天数 支付延 期利 息。 5. 提前 支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由于 基金规 模发 生缩 减的 原因 或者出 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等 原 因 , 经向存 款行 说明 理由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提 前支 取全 部或部 分资 金 , 但 应继 续 按原有 利率 计提 利息, 因提 前支 取导 致的 利息损 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行 签订 的《存 款协 议书 》执 行。 6.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相 关文件 保管 (1 ) 基金 资金 存入 存款 银 行当日 ,存 款行 分支 机构 开具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 证, 同时 传真 复印 件给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 并寄送 原件 给基 金托 管人 代为保 管 ; 若 存 款行代 为保 管存 单原 件, 存款行 传真 复印 件给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2 )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 效存款 凭证 原件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在 选择 存款 银行 时有 违反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算 ,若 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行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六 )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应 符合 证监 会 《 关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1.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 风 险控 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信 用风 险处 置预案 等。 2. 基 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 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 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 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3. 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 取积极 有效 的措 施 , 在 合 理的时 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的 流动 性问 题 。 如 因 基金巨 额赎 回或 市场发 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致 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提 供 足额现 金确 保 基金的 支付 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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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97 4. 基 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 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 私 募债券 的额 度和 比例 进行 监督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 相应风 险控 制制 度进 行修 改的 , 应 及时 修 订后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5.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 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 现 异常情 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 接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原 因和 解决措 施 。 基 金 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所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 理人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 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6. 如 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 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 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将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 要求,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确保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 名 单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否 则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在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调 整交 易对 手名单 , 但应 将 调整结 果至 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时 调整 银 行间债 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 并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 金 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八)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应 遵守 《关于 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 紧 急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8 规定。 1. 本协 议所称 的流 通受 限 证券, 包括 由 《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 不包 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的 , 并 可在 证券 交 易所或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但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除 外。 2.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 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 述资 料应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 有 效的措 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 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 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 量 、 发行 价格 、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 量、 价格 、 总 成本 、 应 划 付的认 购款 、 资金 划付 时 间等 。 基 金管 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 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9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审 核 认 购指令 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任 。 4.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 证券的 行为 。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以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法规 的 有关规 定 , 应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 同 时采 取合 理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人 的利益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 规以及 违反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 的 投资指 令不 予执 行 , 并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 或已 代表基 金签 署合 同不得 不执 行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九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真 评估 中期 票据 投 资业务 的风 险, 本着 审慎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 法 规 、 监 管部门 的规 定 , 制 定了 经 公司董 事会 批准 的 《中 期 票据投 资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制 度》 ) , 以规范 对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 风 险控 制。 基 金管理 人 《制 度》 的内 容 与本协 议不 一致 的,以 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 1.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应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基 金 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


(2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 10%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2.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 如 发现 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 如因 市场变 化, 基金 管 理人投 资的 中期 票据 超过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要 求 基 金管理 人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将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要 求,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 形除外 。 (十)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0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收到 的书 面通 知 ,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托管 人 发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二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 对 基金 托 管人发 出的 提示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十三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正 , 由此 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四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和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 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 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 议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1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 不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资 产及 实物证 券等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失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由此 产生 的责 任。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 金管理 人未 及时 催收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7.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 完 整地保 管基 金资 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自 行 运 用、 处分 、 分 配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 不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的 损坏 、 灭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8.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的 基 金 财产 , 或 交由 期货 公司 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基金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 期货保 证金 账 户 内的资 金 、 期 货合 约等 ) 及其收 益 ; 由 于该 等机 构 或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协 议当事 人外 第三 方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 破产等 原因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9. 除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2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开 立 “ 基金 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管 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立 的基 金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也 可 称 为 “ 托 管 账 户” ) , 保 管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托管 账户 名 称应为 “ 中 银互联 网+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预 留印 鉴为 基金 托 管人印 章。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按 有关 规定开 立 、 使 用并 管理 ; 若 无相关 规定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3 则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投资 需 要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保证 金账户 及期 货交 易编 码等 , 基金 托 管 人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结算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完 成上述 账户 开立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以 书面 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 的期 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 资金 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 心的 登录用户名及 密码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资 金密码 和保 证金 监控 中心 登录密 码重 置由 管理 人进 行, 重置 后务 必 及时通 知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开户 过程 中相 互配 合, 并提 供所 需资 料。 基金 管理 人 保 证所提 供的 账户 开户 材料 的真实 性和 有效 性, 且在 相 关资料 变更 后及 时将 变更 的资料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 2. 因业 务发 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 管 理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协 议的 约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 账户 按 有关规 定使 用 并管理 。 3. 法律 法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 保 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实 物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 证券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 基 金托 管 人对由 上述 存放 机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 管理人 代表 本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重 大合同 签署 后及 时将 重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 人处 。 因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 的合同 传真 件与 事后 送达 的合同 原件 不一 致所 造成 的后果 , 由基 金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4 管理人 负责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 估 值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三 ) 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 如 不能 妥善 保 管, 则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 如 经友 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上 海国际 仲裁中心) , 按 照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上海 国际 仲裁 中 心)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 地点为 上海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5 八、托管协议的终止 与修 改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终 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6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 、基 金投资 者账 单: 基金 管理人 将向 特定销 售渠 道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书 面 或电子 文 件形式 定期 或不 定期 寄送 对账单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服 务形 式提 供基金 对账 单服 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可在电 子对 账单 、 短信 对 账单以 及纸 质对 账单 三种 形式的 对账 单中 选择 一种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选 择发送 。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发 送 , 数据 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按 月度、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 短信对 账单 每 月 1 日发 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选 择按 月度、 季度 、 半 年度和 年度 发送 。 纸质 对 账单每 半年 结束 后 15 个 工 作日内 寄出 , 数据截 至寄 送周 期最 后一 个交易 日, 按半 年度 发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 1 ) 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 助修 改或 转人 工服 务) 定 制;2 )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 基 金账号 查询 ”按钮 ,进 入 “账户 信息 修改” 栏目 进 行自助 定制 ;3 ) 发送 电子 邮件至 基金 管 理 人 客户 服务 邮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 ,在 邮 件中 注明 开 户证 件号码 、 姓名 、持 有基金名 称及持有金额或份额、E-mail 地址、手机号码、定 制对账单形式(电子对账 单、 短信对 账单 、纸 质对 账单 ) 、寄送 周期 (月 度、 季度 、半年 度、 年度 )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 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站 办理 申购 、 赎回 及 信息查 询 。 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利用 自己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7 公 司的 网站 (www.bocim.com )为 直销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者 在选 用网 上 交易服 务之 前, 请向 相关 机构咨 询。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 子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 真 等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 括: 基金 份额 净 值、 每笔 交易 确认 、 每 月 账户信 息 、 公 司旗 下基 金 定期刊 物等 。 业务 开通 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 ,提 供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 交 易情况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查询 。 (六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 容,请通过 上述方式联系 本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8 二十 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无。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9 二 十二 、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投资 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0 二十 三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银 互 联网+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注册 的 文件 ;


2 、《 中银 互联 网+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 中银 互联 网+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 、关 于申 请募 集注册 中银互联网+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处 , 供 公众查 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