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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B(150306)

养老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寿 安保 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养 老 A 与养 老 B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基 金 管理 人 : 国 寿 安保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招 商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 册登 记 人: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上 市 地点 :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 时间 :2015 年 7 月 10 日 公 告 日期 :2015 年 7 月 7 日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目





录 一 、 重 要声明 与 提 示 ............................................................................................................................... 1 二 、 基 金概览 ........................................................................................................................................... 2 三 、 基 金的募 集 与 上市交 易 ................................................................................................................... 5 四 、 持 有人户 数 、 持有人 结 构 及前十 名 持 有人 情况 ........................................................................... 8 五 、 基 金主要 当 事 人简介 ..................................................................................................................... 10 六 、 基 金合同 摘 要 ................................................................................................................................. 14 七 、 基 金财务 状 况 ................................................................................................................................. 15 八 、 基 金投资 组 合 ................................................................................................................................. 16 九 、 重 大事件 揭 示 ................................................................................................................................. 19 十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 ............................................................................................................................. 19 十 一 、 基金托 管 人 承诺 ......................................................................................................................... 19 十 二 、 备查文 件 目 录 ............................................................................................................................. 20 附 件 : 国寿安 保 中 证养老 产 业 指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合同内 容 摘 要 .............................................. 21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 一、 重 要 声 明 与提 示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养老 A 与养老 B 份额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 内容与格式>》 和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 , 国寿 安保中证养老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 管理人国寿安 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或“本基金管理人 ”) 的董事会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 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2015 年 6 月 3 日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 本 公 司 网 站 (www.gsfunds.com.cn ) 上的 《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4 、 本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包 括 国 寿安保 中证养老产 业 指 数分级 证 券 投资基 金 之 国寿养老 份额 (简称“国寿养老 ”) 、国寿养老 A 份额 (场内 简称“养老 A”) 与国寿养老 B 份额 ( 场内简称“ 养老 B ” )。 国寿养老 A 、国寿 养老 B 的 基金 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5、本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6 、 本 基金通 过 场 外和场 内 两 种方式 公 开 发售。 基 金 份额发 售 结 束后, 场 外 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国寿养老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 1:1 的比例自 动分离为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 国寿养老 设 置 单 独 的 基 金 代 码 , 只 可 以 进 行 场 内 与 场 外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但 不 上 市 交 易 。 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7 、 国 寿养老 份 额 的申购 与 赎 回:投 资 者 可通过 场 外 或场内 两 种 方式对 国寿 养老份 额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国 寿 养 老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 投 资 者 需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圳) 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国寿养老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国寿养老份额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投 资 者 需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通 过 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国寿养老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国寿养老 A 份 额与国寿 养老 B 份额将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8、 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国寿养老份额与 国寿养老 A 份 额、国寿养老 B 份 额 之 间 的 配 对 转 换 , 包 括 分 拆 和 合 并 两 个 方 面 。 分 拆 指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国寿养老份额按照 2 份 国寿养老份额对应 1 份 国寿养老 A 份额与 1 份国寿养老 B 份额 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按照 1 份国寿养老 A 份额与 1 份国 寿养老 B 份额对应 2 份国寿养老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份额配对转换业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 务将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开始办理。 9、定期份额折算:本基金在存续期内的每年 12 月 15 日(若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除外) 进行 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寿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 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寿养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国寿养老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 国寿养老 A 份 额持有人。国寿养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份额将按一份国 寿养老 A 份额获 得 新 增 份 额 的 分 配 , 经 过 上 述 份 额 折 算 后 , 国 寿 养 老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将 相 应调整。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份 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有关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及相关公告。 10、 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 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即: 当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当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当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本基金将分别对国寿 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和国寿养老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 金将确保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国寿养 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寿养 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寿养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超出 1.000 元 的 部 分 均 将 折 算 为 国 寿 养 老 份 额 分 别 分 配 给 国 寿 养 老 份 额 、 国 寿 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持有人。 当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本基金将分别 对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和国寿养老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 后本基金将确保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 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 额的份额数将相应缩减。


11 、基金份额上市: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 国 寿 养 老 份额按 1:1 比例自动分拆成的国寿 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将同时在深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4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2 、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截 至 2015 年 7 月 3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276,524,524.25 份 , 其 中 国 寿 养 老 份额 170,816,000.25 份,国寿养老 A 份额 52,854,262.00 份,国寿养老 B 份额 52,854,262.00 份。 13、 国寿养老份额净值为:0.989 元(截至 2015 年 7 月 3 日) 14、 国寿养老 A 份额参考净值:1.001 元(截至 2015 年 7 月 3 日) 15、 国寿养老 B 份额参考净值:0.977 元(截至 2015 年 7 月 3 日) 16 、 本 次 上 市 交 易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场内简称 及 交 易 代 码 : 养老 A (基金代 码:150305)、养老 B (基金代码:150306) 17、本次上市交易的两类基金份额总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 52,854,262 份, 国寿养老 B 份额 52,854,262 份( 截至 2015 年 7 月 3 日) 1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9、上市交易日期:2015 年 7 月 10 日 20、基金管理人: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基金托管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5 三、 基 金 的募 集 与 上 市交 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 、 本 基金募 集 申 请的核 准 机 构和核 准 文 号:中 国 证 券监督 管 理 委员会 证 监 许可〔2015〕763 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5 年 6 月 8 日至 2015 年 6 月 19 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 、 发 售 方 式 : 本 基 金 通 过 场 内 、 场 外 两 种 方 式 公 开 发 售 。 在 基 金 募 集 阶 段 , 本 基 金 以 同 一 个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代 码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场 内 和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同时募集。 7、发售机构: (1 )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发售机构 已经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 渤海证券、 财达证券 、 财富证券、 财富里昂、 财通证 券、 长城证券、 长江证券、 诚浩证券、 川财证券、 大通证券、 大同证券、 德邦证 券、 第一创业、 东北证券、 东方证券、 东海证券、 东莞证券、 东吴证券、 东兴证 券、 高华证券、 方正证券、 光大证券、 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 国都证券、 国海证 券、 国金证券、 国开证券、 国联证券、 国盛证券、 国泰君安、 国信证券、 国元证 券、 海通证券、 恒泰长财、 恒泰证券、 红塔证券、 宏源证券、 宏信证券、 华安证 券、 华宝证券、 华创证券、 华福证券、 华林证券、 华龙证券、 华融证券、 华泰联 合、 华泰证券、 华西证券、 华鑫证券、 江海证券、 金元证券、 开源证券、 联讯证 券、 民生证券、 民族证券、 南京证券、 平安证券、 齐鲁证券、 日信证券、 瑞银证 券、 山西证券、 上海证券、 申银万国、 世纪证券、 首创证券、 太平洋证券、 天风 证券、 天源证券、 万和证券、 万联证券、 西部证券、 西藏同信、 西南证券、 厦门 证券、 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 信达证券、 兴业证券、 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 英 大证券、 招商证券、 浙商证券、 中航证券、 中金公司、 中山证券、 中投证券、 中 天证券、 中信建投、 中信浙江、 中信万通、 中信证券、 中银证券、 中邮证券、 中 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6 (2 )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 场 外销售 机 构 :兴业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东 吴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中 天 嘉 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认购总金额 276,499,677.90 元人民币,该资金已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全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认 购 资 金的银行利息共 24,846.35 元,已折算为基金份额分别 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帐户。 本 基 金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1.00 元 计 算 ,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资 金 及 其 利 息 结 转 的基金份额共计 276,524,524.25 份国寿养老份额,其中场外认购的 国寿养老份额 为 170,816,000.25 份,场内认购的 国寿养老份额为 105,708,524.00 份。场内认 购 的国寿养老 份额按 1:1 的比例自动分拆为 国寿养老 A 份 额和 国寿 养老 B 份额, 其中,国寿 养老 A 份额为 52,854,262.00 份,国寿养老 B 份额为 52,854,262.00 份。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验 资 完 毕 ,当 日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提 交验 资 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7 11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 年 6 月 26 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276,524,524.25 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 基 金上市 交 易 的核准 机 构 和核准 文 号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深 证 上【2015 】 336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 年 7 月 10 日 3 、 上 市交易 的 证 券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 投 资 者在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各 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本次上市的基金份额简称: 养老 A 、养老 B 5、基金份额交易代码: 养老 A 代码 150305、养老 B 代码 150306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国寿 养老 A 份额 52,854,262.00 份, 国寿养老 B 份 额 52,854,262.00 份(截至 2015 年 7 月 3 日) 7 、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披露 : 每 个工作 日 的 次日公 布 国 寿养老 份 额 净值和 国寿 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并在基金上市交易时间进行净值揭 示。 8 、 未 上市交 易 份 额的流 通 规 定:如 有 未 上市交 易 的 份额托 管 在 场外 , 持有 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8 四 、 持 有 人户 数 、 持 有人 结 构 及 前十 名 持 有 人情 况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 2015 年 7 月 3 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 1,691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 金份额为 163,527.22 份;国寿养老 A 份额为 52,854,262.00 份, 户数 198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66,940.72 份;国寿养老 B 份额为 52,854,262.00 份, 户数 198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66,940.72 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国寿养老 A 份额 27,126,206.00 份, 占比 51.32% ; 场 内 个 人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本 次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寿 养 老 A 份额 25,728,056.00 份,占比 48.68% 。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国寿养老 B 份额 27,126,207.00 份, 占比 51.32% ; 场 内 个 人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本 次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寿 养老 B 份额 25,728,055.00 份,占比 48.68% 。 (二)场内 养老 A 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养老 A 份额 所占比例 1 李怡名 12,500,243.00 23.65% 2 华泰证券-招行-华泰紫金 3 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10,000,675.00 18.92% 3 华泰证券-中行-华泰紫金周期轮 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000,290.00 9.46% 4 华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5,000,097.00 9.46% 5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00,058.00 5.68% 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00,058.00 5.68% 7 北京千石创富-建设银行-金锝 7 号资产管理计划 1,000,019.00 1.89% 8 沈战萍 900,061.00 1.70% 9 谷岭 550,043.00 1.04% 10 邵逸恺 500,068.00 0.95% (三)场内 养老B 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养老 B 份额 所占比例 1 李怡名 12,500,243.00 23.65% 2 华泰证券-招行-华泰紫金 3 号集 合 资产管理计划 10,000,675.00 18.92% 3 华泰证券-中行-华泰紫金周期轮动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000,290.00 9.46% 4 华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5,000,097.00 9.46%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5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00,058.00 5.68% 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00,058.00 5.68% 7 北京千石创富-建设银行-金锝 7 号 资产管理计划 1,000,019.00 1.89% 8 沈战萍 900,061.00 1.70% 9 谷岭 550,042.00 1.04% 10 邵逸恺 500,068.00 0.95%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五 、 基金主要 当 事 人 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刘慧敏 总经理: 左季庆 设立 日期:2013 年 10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式: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8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 耿馨雅 联系电话:4009-258-258 股权结构: 公司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85.03% ;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 (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14.97%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经营概况 为 尽 快 完 成 国 寿 安 保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 确 保 成 立 后 的 基 金 能 够 合 法 、 合 规 、 诚 信 、 高 效 运 作 , 公 司 按 照 合 理 配 置 技 能 、 有 效 激 励 、 注 重 个 人 品 格 、 强 调 相 关 从 业 经 验 等 原 则 , 严 格 把 关 、 确 保 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公司,从事基金管理工作。 本公司共设立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交易管理部、市场发展 部、产品创新部、运营管理部、监察稽核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部 10 个部 门。投资管理部和专户投资部通过 专业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 专户资产 及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资 产 , 努 力 实 现 公司所 管 理 资 产 的 保 值 和 增 值 , 为 持 有 人 谋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求 最 大 利 益 ; 研 究 部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的 需 要 , 组 织 、 督 导 宏 观 研 究 、 策 略 研 究 、 行 业 研 究 和 上 市 公 司 调 研 、 数 量 化 投 资 等 研 究 工 作 , 为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提 供有效支持;交易管理部负责投资指令的交易 执行; 市场发展部根据公司战略和 年 度 经 营 目 标 , 面 向 公 司 公 募 基 金 产 品 及 其 他 产 品 制 订 和 实 施 年 度 市 场 营 销 、 运 营 、 维 护 计 划 , 以 最 终 达 成 公 司 的 年 度 销 售 目 标 、 提 升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品 质 和 公 司 产 品 知 晓 度 ; 产 品 创 新 部 负 责 新 产 品 开 发 的 战 略 计 划 制 定 和 实 施 工 作 ; 运 营 管 理 部 根 据 公 司 战 略 和 年 度 经 营 目 标 , 搭 建 并 运 行 公 司 的 整 体 运 营 职 能 , 包括对基金的各项交易活动进行会计处理、注册登记、基金清算等工作 ; 监察稽 核部根据法律法规、 行政监管以及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 检查、 监督和评价公司 及 各 部 门的合 法 合 规情况 , 保 证合规 性, 同时对 公 司 在投资 交 易 过程中 可 能 出 现 的风险进行研究和监控, 以达到有效防范和控制的目标; 信息技术部负责建立和 完善公司信息技术管理体系, 规范信息技术操作流程, 保障系统安全运作, 为公 司的经营管理、 战略实现提供保障;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 同时 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内部控制要求, 为公司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支持, 并通过 制定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政策, 吸引、 保留和激励优秀员工, 为公司的正常运作 提供基础,除此之外还负责公司的财务预算、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截止到 2015 年 3 月 31 日,我公司共有员工 78 人, 绝大多数员 工具备多年 的 基 金 行 业 或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从 业 经 验 。 无 论 从 部 门 设 置 、 部 门 人 员 分 配 、 员 工 知 识 结 构 还 是 从 技 能 与 从 业 经 验 结 构 看 , 公 司 员 工 及 在 基 金 运 作 各 环 节 的 分 配 已足以保证未来基金守法诚信、规范运作。 目前,我公司已募集发行了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 市 场 基 金 、 国 寿 安 保 聚 宝 盆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国 寿 安 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国 寿安保 沪 深 300 指 数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国 寿 安保尊 享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寿 安 保 尊 益 信 用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寿 安 保 中 证 500ETF 及其联接基金、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共计 10 只 基金。这样,本公司初步形成了风险水平从低到高的基金产品线。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坚先生,基金经理,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云南分行副经理、 中 国 人 寿资产 管 理 有限公 司 一 级研究 员 , 现任国 寿 安 保沪深 300 指数 型 证 券 投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2 资基金和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本情况: 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 1 日 注册资本:46.61 亿元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联系人:秦湘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2、 主要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 经过二十多年创业发展, 已成为拥有 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为 A 类 AA 级券商。 招商证券具有稳定的持续盈利能力、 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 专业的 服务能力。招商证券拥有多层次客户服务渠道,在国内 58 个城市设有超过 100 家营业部, 同时在香港设有分支机构, 全资拥有招商证券国际 有限公司、 招商期 货有限公司、 招商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参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公 司,构建起国内国际业务一体化的综合证券服务平台。招商证券致力于 “ 全面提 升核心竞争力,打造中国最佳投资银行 ” 。公司将以卓越的金融服务实现客户价 值增长, 推动证券行业进步, 立志打造产品丰富、 服务一流、 能力突出、 品牌 卓 越的国际化金融机构, 成为客户信赖、 社会尊重、 股东满意、 员工自豪的优秀 金 融企业。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人代表: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3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黄悦栋 经办注册会计师: 黄悦栋 、 郭燕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六 、 基 金 合同 摘 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详见附件。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七 、 基 金 财务 状 况 本 次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 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截至 2015 年 7 月 3 日 资产负 债表如下 (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


产 :


期末 余 额


负债:


期末 余 额


银行存款














581,623.77


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金


























-





交易性金融 负债


























-





结算保证金


























-





衍生金融负 债


























-





交易性金融 资产











16,950,898.00


卖出回购金 融资产款


























-





其中:股票 投资











16,950,898.00


应付证券清 算款


























-














债券 投资


























-





应付赎回款


























-














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


























-





应付管理人 报酬

















22,629.52











基金 投资


























-





应付托管费

















4,525.90


衍生金融资 产


























-





应付销售服 务费


























-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256,000,000.00


应付交易费 用

















14,138.09


应收证券清 算款

















19,186.12


应付税费


























-





应收利息

















86,234.80


应付利息


























-





应收股利


























-





应付利润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负债

















6,784.46


其他资产

















3,019.86


负债合计

















48,077.97








所有者权益 :











实收基金








276,524,524.25








未分配利润











-2,931,639.67








所有者权益 合计








273,592,884.58


资产合计:








273,640,962.55


负债与持有 人权益总计:








273,640,962.55


注:截止2015年7 月3 日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总额 为276,524,524.25 份,其 中母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989 元,基金 份额总额为 170,816,000.25 份;养老A 级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01 元,基金 份额总额为 52,854,262.00 份;养老B 级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0.977 元,基金 份额总额为 52,854,262.00 份。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八 、 基 金 投资 组 合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截至 2015 年 7 月 3 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项目 金 额 ( 人民币 元 ) 占 基 金 资产总 值 比 例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




















581,623.77


0.21% 股票市值














16,950,898.00


6.19% 债券市值
































-





- 权证市值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56,000,000.00


93.55% 其他资产




















108,440.78


0.04% 合计














273,640,962.55


100.00% (二)截至 2015 年 7 月 3 日,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 业类别 市值( 元) 市 值 占 净值比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074,564.00 3.3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312,196.00 0.4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270,040.00 0.1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915,910.00 0.70% J 金融业 1,061,756.00 0.3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28,830.00 0.1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69,232.00 0.1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166,122.00


0.06%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87,910.00 0.1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064,338.00 0.75% S 综合 -


-


合计 16,950,898.00 6.20% (三) 截至 2015 年 7 月 3 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人民 币 元) 占 资 产 净值比 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5,000 372,400.00 0.14% 2 002252 上海莱士 5,400 369,306.00 0.13% 3 601601 中国太保 13,000 356,980.00 0.13% 4 000538 云南白药 4,600 345,000.00 0.13% 5 601336 新华保险 6,600 332,376.00 0.12%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6 300017 网宿科技 5,949 309,348.00 0.11% 7 600276 恒瑞医药 7,400 308,210.00 0.11% 8 601888 中国国旅 5,000 305,450.00 0.11% 9 300003 乐普医疗 7,400 295,334.00 0.11% 10 600887 伊利股份 17,200 293,432.00 0.11% (四)截至 2015 年 7 月 3 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15 年7 月3日,本基金未持有 债券。 (五) 截至 2015 年 7 月 3 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 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15 年 7 月 3 日,本基金未持有 债券。 (六)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截至2015 年7 月3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2015 年7 月3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15 年7 月3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 易情况说明 截至 2015 年 7 月 3 日,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其他资产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9,186.1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6,234.8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3,019.86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9 合计 108,440.78 4、本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5 年7 月3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九 、 重 大 事件 揭 示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6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 《国寿安保 中证养老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二 )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和 及 时 地 披 露 定 期 报 告 等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披露 所 有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信 息, 并 接 受 中 国 证 监 会 、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监 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 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承 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基 金 财产托管事宜。 (二)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将 及 时 以 电 话 、 提 示 函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十 二 、 备 查文 件 目 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备 查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备 查 文 件 正 本为准。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7 日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附 件 : 国 寿安 保 中 证 养老 产 业 指 数分 级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合 同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慧敏 设立日期:2013 年 10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耿馨雅 联系电话:4009-258-25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设立日期:1993 年 8 月 1 日 基金托管 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秦湘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2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15 )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 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利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确定 国寿养老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因 募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5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资 金专门 账 户 、 证券 账 户 等投资 所 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利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6 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者 所 需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国寿养 老 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 并 按 照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说 明 书 的约定 申 请 赎回其 持 有 的 国寿 养 老 份额、转让其持有的国寿养老 A 份额和国寿养老 B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集或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8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 遵守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销 售机构 和 登 记机构 的 相 关交易 及 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审 议 事 项应分别由 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独 立 进 行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对 应 的 份 额 类 别 内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根 据法律 法 规 的要求 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 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9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 )终止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15 ) 对于上述 (4) 、 (7) 、 (8)、(9 )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情形,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 在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范 围内 , 并 且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调低基 金 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 其 他应由 本 基 金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承 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国寿养老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变 更 或 增 加 收 费 方 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4 ) 因相应 的 法 律法规 、 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或登 记 机 构相关 业 务 规则发 生 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 在符合 法 律 法规及 本 基 金基金 合 同 规定、 并 且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基金管 理 人 、登记 机 构 、基金 销 售 机构在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中国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基 金 交 易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管等业务规则;


(8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0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 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 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单独或合计持有 国寿养老 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国寿养 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1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 应 于会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2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效的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国寿养老 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国寿 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国寿养老 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国寿养老 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 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 份 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 一)。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意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所持有 的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国寿养老 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3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国寿养老 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 寿养老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国寿养老 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国寿养老 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 、 在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 允 许的情 况 下 ,经会 议 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也可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4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 止 日 期后 2 个 工作 日 内 在公证 机 关 监督下 由 召 集人统 计 全 部有效 表 决 ,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国寿养老 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 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 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国寿养老份额、 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国 寿 养 老 份 额 、 国 寿 养 老 A 份 额、国寿养老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6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决 议 , 召集人 应 当 自通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自 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国寿养老份额、国寿养老 A 份额、国寿养老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新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并相应修改国寿养老 A 份额、 国寿养老 B 份额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以及决定是否修改基金份额折 算等相关内容。 五、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 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7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 的 约 定 向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 如 上 述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协 议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8 约 定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的 费 率 、 计 算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条 款 发 生 变 更 , 本 条 款 将 相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 基金资产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按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指 数 许 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 设 下 限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所 在 季 度 的 下 一 个 季 度 起 ,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的 收 取 下 限 为每季 度 5 万元 。 指 数使用 许 可 费将按 照 上 述指数 许 可 协议的 约 定 进 行 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六、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在正常市场情 况 下 , 力 争 将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养老产业指数的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的股票) 、固定收益资产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 购、银行存款等) 、衍生工具 (权证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9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其 中 投 资 于 中 证 养 老 产 业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并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但 因 特殊情况 (如市场流动性不足、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 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 量 的 股 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运 用 其 他 合 理 的 投 资 方 法 构 建 本 基 金 的 实 际 投 资 组 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1、股票资产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 通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票 在 指 数 中 的 权 重 确 定 成 份 股 票 的 买 卖 数 量 , 并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变 动 对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将 选 择 其 它 股 票 或 股 票 组 合 对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股 票 加 以 替 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法律法规的限制; (2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 )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4 ) 成份股 上 市 公司存 在 重 大虚假 陈 述 等违规 行 为 、或者 面 临 重大的 不 利 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 (5 )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 纵等。 进行此等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 (1 )优先考虑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行业; (2 ) 替换后 , 该 成份股 票 所 在行业 在 基 金股票 资 产 组合中 的 权 重与标 的 指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40 数中该行业权重相一致; (3 ) 用以替 换 的 股票或 股 票 组合与 被 替 换的股 票 在 考查期 内 日 收益率 序 列 风险收益特征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2、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 )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同 时 , 本 基 金 还 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的 投 资 比例限制 、 申 购 赎 回 变 动 情 况 、 新 股 增 发 因 素 等 变 化 ,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适 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 )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本基金将对标的指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跟踪调整,同时也会结合限制性 调整措施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 (3 )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的 累 计 偏 离 度 、 跟 踪 误 差 变 化 情 况 及 其 原 因 , 并 优 化 跟 踪 偏 离 度 管理方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 限 在 一 年 期 以 下 的 债 券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 提 高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收 益 。 在 此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还 将 根 据 情 况 适 时 配 置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品种。 (1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首先,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研究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 济 周 期 和 政 策 变 动 中 所 受 的 影 响 , 以 确 定 行 业 总 体 信 用 风 险 的 变 动 情 况 , 并 投 资 具 有 积 极 因 素 的 行 业 , 规 避 具 有 潜 在 风 险 的 行 业 ; 其 次 , 对 中 小 企 业 私募债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管 理 、 发 展 前 景 、 公 司 治 理 、 财 务 状 况 及 偿 债 能 力 综 合 分 析 ; 最 后,结合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担保情况及发行规 模 等 因 素 , 综 合 评 价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 选 择 风 险 与 收 益 相 匹 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41 (2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等 方 面 的 因 素 , 适 当 投 资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 在 期 限 匹配的前提下,选择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品种优化配置。 (3 )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住房抵 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 等在 内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定 价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包 括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质 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等 。 本 基 金 将 深 入 分 析 上 述 基 本 面 因 素 , 并 辅 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4、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管 理 , 以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 控 制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水 平 , 更 好 地 实 现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上 述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必 须 是 出 于 追 求 基 金 充 分 投 资 、 减 少 交 易 成 本 、 降 低 跟 踪 误 差 的 目 的 , 不 得 应 用 于 投 机 交 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 养老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42 (7 )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13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43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2、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 前 或 国 寿 养 老 份 额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 、国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44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后或国寿养老份额开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国 寿 养 老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国 寿养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国寿养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 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八、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应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45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 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分 别 计 算 国 寿 养 老 份 额 、 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国寿养老份 额、国寿养老 A 份额与国寿养老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于基 金 财 产清算 报 告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46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九、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