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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景气(690007)

民生景气: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景气 行 业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 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民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 零一 五年 七 月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 重 要提 示 民生加 银 景 气行 业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经2011 年6 月7日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1 】 887 号文核 准募 集 , 基金 合同 于2011 年11 月22日 正式 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 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 ) 是 一种 长期投 资工具 ,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 购买 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额 投 资是引 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 但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式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开放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时 ,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 及时赎 回持 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发售 , 在 市场 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 基 金 份额净 值 可能低 于基金 份 额初 始面 值,投 资人 存在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因拆分 、封 转开 、分 红等 行为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变 化,不 会改 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不会降 低基 金投 资风 险或 提高基 金投 资收 益。 民生加 银景 气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股票 型基金 , 通常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货 币 市场基 金 、 债 券型 基金 、 混合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投 资基金 中的 高风 险收 益品 种 。 本基 金投 资 于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值 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投资 人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 应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金 合同 ,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 特性 , 充分 考 虑自 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 对 认购/ 申购基 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 做出独 立 、 谨 慎决 策, 获 得基金 投资 收益 , 亦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 人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 法律文 件 , 了 解本 基金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状 况 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 投 资 人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 基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 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 , 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除 非另 有说 明,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5 年5 月22 日, 有关 财 务数据 和净 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5年3月31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8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2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5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38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38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38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 46 十 、 基 金业 绩 ........................................................................................................................................ 58 十 一 、 基金 财 产 .................................................................................................................................... 59 十 二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59 十 三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64 十 四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65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66 十 六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67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 71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72 十 九 、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75 二 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内容 摘要 ............................................................................................................ 75 二 十 一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75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77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79 二 十 四 、备 查 文件 ................................................................................................................................ 79 附 件 一 :基 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 80 附 件 二 :基 金 托管 协 议内 容摘 要 ........................................................................................................ 94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 一 、绪 言 《民生 加银 景气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招 募说 明 书 ”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民 生加银 景气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系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 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同 取得 、 持有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 持 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民生 加银景 气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 民 生加 银景 气行 业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民 生加 银景 气行 业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 指《 民 生加 银景气 行业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 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民生 加银 景气 行业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 8.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 中国 证监 会 公布并 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国 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 者:指 依法可以 投资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合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合现 行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 投资于 中国 境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持 有 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或 代销机 构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 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 24. 代销机构 :指符 合《销售 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网点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基金注册 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7.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指办 理 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为 民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接 受 民 生加 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9.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 资 人开 立的、 记录 投资 人 通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 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 到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2. 基金募集 期 :指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 指 从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起 至 终止 日止 的不 定期期 限 34. 工 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工 作日 36.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 37. 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38.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 《 业务规 则》: 指《民生 加银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0.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购:指 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 42. 赎回:指 基金合 同生效后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条 件要求 将 基 金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 照本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且 由同 一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的 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 实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指投 资人通 过向有 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约 定每期 扣款 日、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47. 元 :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金利润 : 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 他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49. 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基 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和 负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4. 不 可抗 力 : 指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能 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 使 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 恐 怖袭 击、 传 染病传 播 、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 电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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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西 、 福 中路 北新 世 界商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西 、 福 中路 北新 世 界商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叁 亿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 中 国 民生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持 股 63.33 %) 、 加 拿大 皇家 银 行 (持 股 30 %) 、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 持 股 6.67 %)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 李 良翼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有 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事会 ; 董事 会下 设专门 委员会 : 审 计委员 会 、 合 规与 风险管 理委员 会 、 薪 酬与 提名委 员会 ; 经 营管 理层 下设专 门委员 会 :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 以 及设 立常 设部 门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下设 公 募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专 户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常 设部 门包 括: 深圳 管 理总部 、 工会 办公 室、 监 察稽核 部 、 风险 管理部 、 投资 部、 研究 部 、 专 户理 财一 部、 专户 理 财二部 、 固定 收益 部、 产 品部 、 渠 道管 理 部、 市场 策划 中心 、 直销 部、 客户 服务 部 、 电 子商 务部 、 运 营管 理部 、 交易 部、 信息 技术 部、 综合管 理部 、国 际业 务部 、渠道 部华 东、 华南 、华 北区。 基金管 理情 况: 截 至 2015 年 5 月 22 日, 民生 加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管 理 22 只 开放式 基金 : 民 生加 银品 牌蓝 筹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增 强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精 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 银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生 加 银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生 加银 景气 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源 主题 指数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信 用双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 银红利 回报 灵活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平 稳增 利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现 金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民 生 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 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 银加盈理财 7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转 债优 选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加 银 家盈理 财月 度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 加银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 加银岁 岁增 利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现 金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 民 生 加银城 镇化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 银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民 生加 银新 动力灵 活配 置定 期开 放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万青元 先生 : 董事 长 兼总 经理 , 硕 士, 高级 编辑 。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金融 时报 社记者 部 副主任 , 中国 民生 银行总 行办公 室公 关策 划处 处长 , 主 任助 理、 副主 任, 企 业 文化部 副总 经 理 ( 主持 工作 ) 。 现 任中 国民生 银行 董事 会秘 书 、 董事会 办公 室主 任 、 民 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民生 加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张力女 士 : 董 事, 副总 经 理, 硕士 。 历 任招 商银 行 北京分 行支 行行 长助 理 ; 中国民 生银 行北京 管理 部紫 竹支 行副 行长 、 北 京管 理部 投资 银行 处处长 、 北京 管理 部公 司部 总经理 ; 2008 年10月 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曾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渠 道一 部 总监 ,2012 年1 月至2014 年4月担 任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2013 年 起担任 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2014 年4 月起 担任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Clive Brown 先 生: 董事 , 学士。 历任Price Waterhouse 审 计师 、高 级经 理,JP Morgan 资产管理亚 洲业务、JP Morgan EMEA 和JP Morgan 资 产管理的首 席执行官 。现 任加拿大皇 家 银行环 球资 产管 理( 英国 )有限 公司 亚洲 区和RBC EMEA 全 球资 产管 理首 席执 行 官。 王维绛 先生 : 董事 , 学 士。 历任外 汇管 理局 储备 管理 司副司 长及 首席 投资 官、 汇丰集 团 伦敦总 部及 香港 分行 全球 市场部 董事 总经 理 、 加 拿大 皇家银 行香 港分 行资 本市 场部董 事总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李镇光 先生 : 董事 , 博 士 , 高 级经 济师 。 历 任海 口 丰信公 司总 经理 、 香港 景 邦经济 咨询 公司总 经理 、 三峡 财务有 限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 投 资银 行部 副经理 、 经 理。 现任 三 峡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任淮秀 , 独立 董事 , 经 济 学博士 。 历任 中国 人民大 学工业 经济 系讲 师 , 基本 建设经 济教 研室主 任 、 党 支部 书记 , 投资经 济系 副系 主任 , 投 资经济 系副 教授 , 财金学 院投资 经济 系系 主任, 人民 大学 财金 学院 副院长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委员 会副主 席。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 潘敏 , 独 立董 事, 博士 后 。 历 任武 汉大 学原 管理 学 院金融 系助 教 、 讲 师, 商 学院金 融系 副教授 , 武汉 大学 理论经 济学博 士后 , 武汉 大学经 济与管 理学 院副 院长 , 金 融学教 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于学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学士 。 从 事过10 年 企业经 营管理 工作 。 历任 北京市 汉华律 师事 务所律 师 、 北 京市 必浩得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 律师 。 现 任北 京市 众天 律师事 务所合 伙人 、 律 师。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朱晓光 先生 :监 事会 主席 ,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历 任中国 银行 北京 分行 财会 部副科 长 , 中国民 生银 行总 行财 会部 会计处 处长 , 中国 民生 银 行福州 分行 副行 长 , 中 国 民生银 行中 小企 业金融 部副 总经 理兼 财务 总监 ,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现任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纪 委书 记、 副总 经理、 党委 委员 。 徐敬文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 美 国伊 利诺 州注 册会 计 师, 美国 注册 管理 会计 师 , 特 许金 融 分析师 。 曾在 加拿 大皇 家 银行从 事战 略发 展与 财务 分析工 作 , 其 中包 括加 拿 大皇家 银行 资产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现 任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公 司亚 洲股 票市 场研 究分析 员。 李君波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研 究员 , 三 峡财务 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研 究员、 副经 理, 现任 三峡 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股权 投资 管理部 副经 理 。 于善辉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 曾 任职 于天 相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 任 分析 师、 金 融创新 部经 理、总裁助 理、副 总经理 等职。2012 年加 入民生 加 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曾 兼任金融工 程 与产品 部总 监 , 现 任民 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专户 理财 二部 总监 、 专 户投 资 总监。 董文艳 女士 : 监事 , 学 士。 曾就职 于河 南叶 县教 育局 办公室 从事 统计 工作 , 中 国人民 银 行外管 局从 事稽 核检 查工 作。2008 年加 盟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现 任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 负责人 兼工 会办 公室 主任 。 申晓辉 先生 : 监事 , 学 士。 历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部机 构经 理 , 摩根 士丹利 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监 助理 、 北京 中心 总 经理 , 光 大保 德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 益 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机 构业 务部总 经理 。2012 年加 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 部(原 机构 一部 )总 监。 3.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 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简历 见上 。


张力女 士: 董事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简历 见上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1 吴剑飞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 ,15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 历 任长 盛基 金管 理公 司 研究员 ; 泰 达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和 基金 经理 ; 建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经 理 、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委员 及投 资部 副总监 ;2009 年至2011 年 , 任 职于 平安 资产 管理 公 司, 担任 股票 投 资部总经理 ;2011 年9月 加 入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现任 公司副 总经理 、党委委员 、 公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林海先 生 : 督 察长 , 硕 士。1995年至1999 年 历任 中国 民生银 行办 公室 秘书 、 宣 传处副 处 长;1999 年至2000 年, 任 中国民 生银 行北 京管 理部 阜成门 支行 副行 长 ;2000 年至2012 年 , 历 任中国 民生 银行 金融 同业 部处长 、 公司 银行 部处 长、 董事会 战略 发展 与投 资管 理委员 会办 公 室处长;2012 年2 月加入民 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012年5 月至2014 年4月担 任民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党委 委员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吴剑飞 先生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 工商 管理 硕士 ,15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 自2000 年起 先后任 职于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泰 达宏 利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任 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助 理 等职。 2005 年 3 月至 2005 年 8 月 ,在 泰达 宏利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泰 达宏 利价值 优化 型 稳定类 行业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05 年加 入建 信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005 年8 月至 2009 年 11 月任建 信恒 久价 值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并 任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投 资部副 总监 。 2009 年 加入平安 资产管 理 公司,任股 票投资 部总经 理。 2011 年加入 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现 为公 司副 总经 理、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2012 年 2 月至 今任 民生 加银景 气行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8 月 至2014 年 7 月 任民 生加 银红 利回 报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乐 瑞 祺 先 生 , 自2011 年11 月 至2014 年7 月 担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蔡锋 亮先生 , 自 2011 年 11 月 22 日至 2013 年 4 月 2 日 担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策委 员会下 设公募 投资决策委 员会和 专户投 资决策委员 会,由6 名成员 组成。由 吴剑飞 先生 担任 公募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 简历 见 上; 于善 辉先 生, 担任 专 户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席 , 简历 见上 ; 乐 瑞 祺先生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 现 任公 司投 资部 副 总监 ; 杨 林耘 女 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现任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副总 监 ; 牛 洪振 先生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 现任公 司交 易部 总监 ;陈 薇薇女 士,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现 任专 户理 财一 部副总 监。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2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 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 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3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 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 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 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4 (8)除按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 公司制 度进行 基金投 资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 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5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即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 称公司 ) 为 保证 本公 司诚 信 、 合法、 有效经 营 , 防 范、 化解 经 营风险 和所 管理 的资 产运 作风险 , 充分 保护 资产委 托人 、 公 司和 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指 导意 见 》 等 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文 件, 以及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章 程》 , 制定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 内部控 制体 系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内 部控 制制 度 是公司 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建 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办 法、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公司 章程 、 内 部控 制大 纲、 基本 管 理制度 、 部门 管理 制度 、 各项具 体 业 务 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利 益 不受侵 犯, 维护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2)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 建立 和健 全法 人治 理 结构, 形成 合理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机制 。 (4)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5) 确保 公司 经营 目标 和 发展战 略的 顺利 实施 。 (6)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须覆盖公 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部门 和各级 岗位, 并渗透到 各项业 务过 程, 涵盖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适用 的内控 程序, 并适时调 整和不 断完 善,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的职责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资 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6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以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当 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各个 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是可 操作 的, 有效的 。 (5)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应 当牢固 树立内控优 先和风 险管理 理念,培养 全体员 工的风 险防范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公司 按 “ 利益 公平 、 信息透 明 、 信誉 可靠 、 责 任到位 ” 的基本 原则 制定 治理结 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 会的监 督职 能 , 严 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 利益 输送 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4)公司根 据健全 性、高 效性、独立 性、制 约性、 前瞻性及防 火墙等 原则设 计内部组 织架构 ,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规 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 行机制 , 包括 民主 、 透 明 的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统 。 各职能 部门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具 体实 施单 位 。 各 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 据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 业务管 理规 定、 操作 流程 及 内部控 制规 定, 加强 对业 务 风险的 控制 。 部门管 理层 应定 期对 部门 内风险 进行 评估 ,确 定风 险管理 战略 并实 施, 监控 风险管 理绩 效 , 以不断 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 (5)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 效 的内 控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7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内部控 制风险 评估包 括定期和不 定期的 风险评 估、开展新 业务之 前的风 险评估以 及违规 、投 诉、 危机 事件 发生后 的风 险评 估等 。 (7) 风险 评估 是每 个控 制 主体的 责任 。 1)董 事会 下属 的合 规与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 公司制 度的 合规 性和 有效 性进行 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授权控 制是内 部控制 活动的基本 要点, 它贯穿 于公司经营 活动的 始终。 授权控制 的主要 内容 包括 : 1)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 必须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公 司 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公司重大 业务的 授权必 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 须明确授权 内容和 时效, 经授权人 签章确 认后 下达 到被 授权 人,并 报有 关部 门备 案。 5)公司授权 要适当 ,对已 获授权的部 门和人 员须建 立有效的评 价和反 馈机制 ,对已不 适用的 授权 须及 时修 改或 取消。 (9) 建立 完善 的资 产分 离 制度 , 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资 产、 不同 基金 的资 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要实行 独立 运作 ,单 独核 算 。 (10)建立 科学、 严格的 岗位分离制 度,业 务授权 、业务执行 、业务 记录和 业务监督 严 格分离 , 投资 和交 易、 交 易和清 算 、 基 金会 计 和公 司会计 等重 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的 重叠 。 重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须 实行 物理隔 离 。 (11 )制 定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12)采用 适当、 有效的 信息系统, 识别、 采集、 加工并相互 交流经 营活动 所需的一 切 信息 。 信 息系 统须 保证 业 务经营 信息 和财 务会 计资 料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 , 必 须能 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顺畅实 施 。 (13)根据 组织架 构和授 权制度,建 立清晰 的业务 报告系统, 凡是属 于超越 权限的任 何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8 决策必 须履 行规 定的 请示 报告程 序 。 (14)内部 控制的 监督完 善由公司合 规与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督 察长和 监察稽 核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必 要时 , 公 司董 事会 、 监事会 、 合规 与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 总经 理 等均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15)根据 市场环 境、新 的金融工具 、新的 技术应 用和新的法 律法规 等情况 ,公司须 组 织专门 部门 对原 有的 内部 控制进 行全 面的 检讨 , 审 查其合 法合 规性 、 合理 性 和有效 性 , 适 时 改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研究部 门根 据 基金合 同要求,在 充分研 究的基 础上建立 和维护 备选 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投资决策 应当严 格遵守 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 定,符 合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投资 目标、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 投资 组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应当有 充分的 投资依据, 重要投 资要有 详细的研究 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 录。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 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因 分析等 内容 。


(3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投资指令 应进行 审核, 确认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 后方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 违法违规 或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 及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9 4)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建立严格 有效的 制度, 防止不正当 关联交 易损害 基金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 资涉及关 联交易 的, 应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相关 部门 批准 。


(4 )基 金清 算和 基金 会计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规范基金 清算交 割和会 计核算工作 ,在授 权范围 内,及时准 确地完 成基金 清算,确 保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2)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对所管理 的基金 以基金 作为会计核 算主体 ,每只 基金分别设 立不同 的独立 帐户,进 行单独 核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名 册登 记、 帐户 设置 、资金 划转 、帐 簿记 录等 方面相 互 独 立 。 4)公司应当 采取合 理的估 值方法和科 学的估 值程序 ,公允反映 基金所 投资的 有价证券 在估值 时点 的价 值。 5)与托管银 行间的 业务往 来严格按《 托管协 议》进 行,分清权 责,协 调合作 ,互相监 督。


(5 )基 金营 销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新产品开 发前应 进行充 分的市场调 研和可 行性论 证,进行风 险识别 ,提出 风险控制 措 施。 2) 以 竭诚 服务 于基 金投 资 者为宗 旨 , 开 展市 场营 销 、 基 金销 售及 客户 服务 等 各项业 务, 严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注重对市 场的开 发和培 育,统一部 署基金 的营销 战略计划, 建立客 户服务 体系,为 投资者 提供 周到 的售 前、 售中和 售后 服务 。 4)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


(6 )信 息披 露控 制主 要 内容包 括: 1)严格按照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2)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3)公司对信 息披露 应当进 行持续检查 和评价 ,对存 在的问题及 时提出 改进办 法,对信 息披露 出现 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见 ,并 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任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0 4)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根据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遵 循安全 性、实 用性、可操 作性原 则,严 格制定信 息系统 的管 理规 章、 操作 流程、 岗位 手册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2)信息技术 系统的 设计开 发应符合国 家、金 融行业 软件工程标 准的要 求,编 写完整的 技术资 料 ; 在 实现 业务 电 子化时 , 应设 置保 密系 统 和相应 控制 机制 , 并保 证 计算 机 系统 的可 稽性。 3)对信息系 统的项 目立项 、设计、开 发、测 试、运 行和维护整 个过程 实施明 确的责任 管理, 信息 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前 ,必 须经 过业 务、 运营、 监察 稽核 等部 门的 联合验 收。 4)公司应当 通过严 格的授 权制度、岗 位责任 制度、 门禁制度、 内外网 分离制 度等管理 措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行 。 5)计算机机 房、设 备、网 络等硬件要 求应当 符合有 关标准,设 备运行 和维护 整个过程 实施明 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分 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方 面的 职责 。 6)公司软件 的使用 应充分 考虑软件的 安全性 、可靠 性、稳定性 和可扩 展性, 应具备身 份验证 、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 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等功 能。 7)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建立计算 机系统 的日常 维护和管理 ,数据 库和操 作系统的密 码口令 应当分 别由不同 人员保 管。 用户 使用 的密 码口令 要定 期更 换, 不得 向他人 透露 。 9)对信息数 据实行 严格的 管理,保证 信息数 据的安 全、真实和 完整, 并能及 时、准确 地传递 到各 职能 部门 。 10)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 ) 建立 电子 信息 数据 的 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 12)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 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信 息技 术系 统应 当定 期稽核 检查 ,完 善业 务数 据保管 等安 全措 施, 进行 排除故 障 、 灾难恢 复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8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公司根据 国家颁 布的会 计准则和财 务通则 ,严格 按照公司财 务和基 金财务 相互独立 的原则 制定 公司 会计 制度 、 财 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 作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 册, 并针 对各 个 风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2)公司应当 明确职 责划分 ,在岗位分 工的基 础上明 确各会计岗 位职责 ,严禁 需要相互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1 监督的 岗位 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过 程。 3)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4)建 立帐 务组 织和 帐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制定完善 的会计 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 接制度 ,财会 部门应妥善 保管密 押、业 务用章、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9)强 化财 产登 记保 管和 实 物资产 盘点 制度 。 (9) 监察 稽核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公司设立 督察长 ,对董 事会负责。 根据公 司监察 稽核工作的 需要和 董事会 授权,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督察长应 当定期 和不定 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 司内部 控制执行情 况,董 事会应 当对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3)公司设立 监察稽 核部门 ,对公司经 营层负 责,开 展监察稽核 工作, 公司应 保证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4)全面推行 监察稽 核工作 的责任管理 制度, 明确监 察稽核部门 各岗位 的具体 职责,配 备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 严格监 察稽 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条 件 , 严 格监 察稽 核 的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律 。 5)公司应当 强化内 部检查 制度,通过 定期或 不定期 检查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确 保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效 运行 。 6)公司董事 会和管 理层应 当重视和支 持监察 稽核工 作,对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公司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应 当追 究有 关部门 和人 员的 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 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2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 其前 身 “ 中国 人 民建设 银行 ” 于 1954 年 成 立,1996 年易名 为“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之一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9 月 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商业 银行 业 务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 在香港 联合 交 易所主 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9 月 11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又作 为第 一 家H 股公 司晋 身恒 生指 数 。2007 年9 月 25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并 开始 交易。A 股 发行 后 中 国建 设银行 的已 发行 股份 总数 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2014 年上 半年 ,本 集团 实 现利润 总 额 1,695.16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9.23% ;净利 润 1,309.70 亿元 , 较 上年 同 期增 长 9.17% 。 营 业收 入 2,870.97 亿 元 ,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 14.20% ; 其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12.59%, 净 利息 收益 率(NIM)2.80%;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 增长 8.39% , 在营业 收入 中的 占比 达 20.96% 。 成 本收 入比24.17% , 同 比下 降0.45 个 百分 点 。 资 本充 足率 与核心 一级 资本 充足 率分 别为 13.89%和 11.21%, 同 业领先 。 截至2014 年6月 末, 本集 团 资产总 额163,997.90 亿元 , 较 上年 末增 长6.75% , 其 中, 客户 贷款和 垫款 总额91,906.01 亿元 , 增 长6.99% ; 负 债总 额152,527.78 亿元 , 较上 年末 增长6.75%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3 其中, 客户 存款 总额129,569.56 亿元 ,增 长6.00%。 截至2014 年6月 末, 中国 建 设银行 公司 机构 客户326.89 万户 ,较 上年 末增 加20.35 万户 , 增长6.64% ; 个 人客 户近3 亿户, 较上 年末 增加921 万 户, 增长3.17% ; 网 上银 行 客户1.67 亿 户, 较上年 末增 长9.23% ,手 机 银行客 户数1.31 亿户 ,增 长12.56% 。 截至2014 年6月 末, 中国 建 设银行 境内 营业 机构 总量14,707 个, 服务 覆盖 面进 一 步扩大 ; 自助设 备72,128 台, 较上 年末增 加3,115 台。 电子 银 行和自 助渠 道账 务性 交易 量占比 达 86.55% ,较 上年 末提 高1.15 个百 分点 。 2014年 上半 年 , 本 集团 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 得 到市 场 与业界 广泛 认可 , 先后 荣 获国内 外知 名机构 授予 的40 余个 重要 奖项。 在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2014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 中, 以一级 资 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2, 较上 年上 升3 位; 在 美国 《福 布斯 》 杂 志2014 年全球 上市 公司 2000 强 排名 中位 列第2; 在 美国《 财富 》杂 志世 界500 强排名 第38 位, 较上 年上 升12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处 、核 算处 、监 督稽 核处等9个职 能处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服 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有员 工240 余 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 部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投资 托管 业务部 总经理 , 曾先 后在 中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贷 经营部 、 公 司业 务部 , 长 期从 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 青 岛分 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 人银 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 室,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贷 管理 部、 信 贷经营 部 、 公 司业 务部 ,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4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基本 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 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2014 年9 月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 已托 管389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 赢 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 自2009 年至今 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 评 为“中 国最 佳 托管银 行” ; 获 和讯 网的 中 国 “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 奖; 境内 权威 经济 媒体 《 每日经 济观 察》 的“ 最 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 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严 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 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 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 制 约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 置 , 封闭管 理 , 实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5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 的“ 托管 业务 综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严格 按 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行 监督 , 并 定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及 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 对 各基 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西 、 福 中路 北新 世 界商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西 、 福 中路 北新 世 界商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 敏 电话:0755-23999809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6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 址:www.ccb.com (2)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侯 燕鹏 电话:010-66594838 传真:010-66594431 网址:www.boc.cn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户电 话:95555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7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联系人 : 廉 赵峰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6)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联系人 :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建一 客服电 话:95511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 (021 )50979507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www.pingan.com.cn


(8) 上海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范 一飞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夏雪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10)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2)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9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3)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 石 静武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 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14)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5)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联系人 :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16)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 林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7)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场1号楼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电 话:95562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1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9)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20)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1)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9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与福 中路交 界处荣 超商务中心A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 、12 、13 、15 、16 、18 、19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23)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 36、38 、39 、41 、42 、43、44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 地营业 网点 联系人 :黄 岚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0-87555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3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2 网址:http://www.gf.com.cn (24)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168 号国 联大 厦6楼-8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志勇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联系人 :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25)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街28号 民生 金融 中心A 座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街28号 民生 金融 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27917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26) 中原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10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10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联系 人: 程月 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2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3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8) 日发 资产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 66 号1307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 66 号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泉恭 联系人 :杨 迎雪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502 网站:http://www.rffund.com (2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 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0)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人代 表人 : 郝 力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31)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4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网址:www.citics.com (32 )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注册时 间: 2004 年4 月29 日 注册资 本: 8 亿元 人民 币 营业期 限: 永久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3)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客服电 话:0571-95548 联系人 :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34)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 西楼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孔 佑杰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联系人 : 文 思婷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5 网址:www.rxzq.com.cn (35)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10 号中 环 大厦B 座1804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服电 话:96016 或010-96016 或 各城 市分 行咨 询电 话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36)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37)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38)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9)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 站:www.fund123.cn (4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41)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吴 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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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电话:0755-82721106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42)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客户电 话:40068877899 网站:http://www.tenyuan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 定, 选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西 、 福 中路 北新 世 界商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西 、 福 中路 北新 世 界商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 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吴 翠蓉 、乌爱 莉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 吴 翠蓉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2011 年6 月7 日中 国证 监 会证监 许可 【2011 】887 号 文核准 募集 。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 股票 型基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募集 情况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3,198,326,180.34 份 基 金 份 额 ,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 22,729 户。 七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本 基金 合同 已于 2011 年 11 月 22 日正 式生效 ,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 监会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代销 机构。 投资人 应当在销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39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与 赎 回 。 2. 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名 单和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 告。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 机构,并 予以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 情况增 加或 者减 少其销 售城 市 、 网 点, 并 另行公 告 。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具 体办 法 请 见相 关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间 为准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 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的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的 价格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2 年 01 月 09 日 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和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 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 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以内 撤 销,在 当日的 开放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际 情况依 法对上 述原则进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0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 准。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 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 项。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1.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份 额 时, 每次 申购 金额 不得低 于 100 元 (含 申购 费) , 超 过最低 申 购金额 的部 分不 设金 额级 差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比 例配售 和 红 利再 投资 不受 此最低 申购 金 额 规定 限制 ; 投资 人可以 多次申 购 , 累 计申 购金额 不设上 限 ; 销 售机 构若有 不同规 定 , 以 销 售机构 规定 为准 。 2.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3.本 基金 的 投 资人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和最 低赎 回份 额均为 100 份 ,本 基金 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 限制。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 述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1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 单次申 购金 额 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 ≤M <200 万 1.00% 200 万 ≤M <500 万 0.50% M ≥500 万 每次 1000 元 投资人 同日 或异 日 多 次申 购, 须按 每次 申购 所对 应 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 效申 购金 额进行 部分 确认 时 , 投 资人 申 购费 率按 照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所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 2.赎 回费 用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入 基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30% T ≥2 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 365 天计算。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 之日起计 算。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 最迟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率 )/ (1 +申 购费 率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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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 额-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假设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适 用的 申 购费 率 为 1.5% ,T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该 投资人 申购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为 : 申 购费 用= (100,000 ×1.5% )÷ (1 +1.5% )= 1,477.83 (元 ) 净 申 购 金额=100,000 -1,477.83=98,522.17 (元 ) 申 购份 额=98,522.17÷ 2.000=49,261.09 ( 份)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假 设某 投资 人 在 T 日 赎回 10,000 份基 金份额 , 持有时 间为 100 天 ,适 用 的赎回 费 率为 0. 50%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其 获 得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元 ) 赎回费 用=20,000.00 ?0. 50%=100.00 (元 ) 赎回金 额=20,000.00 -100.00=19,900.00 (元 )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3.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3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此时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向本 基金 的转入 申请 按同 样的 方式 处理 : 1.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1-3、5 、6 项规 定 的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 还给投 资人,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该退 回款 项产 生的 利息等 损失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此 时, 本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转 出申 请按 同样方 式处 理 : 1.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 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按 照规 定公 告 , 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 应将 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 可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 生 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投资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4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网 站 或短信 等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 3.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2 日,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5 提前 1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结 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5.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基 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本基金 与本 公司 其它 基金 之间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详 见有 关公 告。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 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 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 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届时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 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 定每期扣款金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6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 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以及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九 、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充分 控制 基金 资产 风险 、 保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的 前提下 , 通 过把 握景 气行 业中的 投资 机会, 争取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A 股股 票( 包含 中小 板、创 业 板及其他经 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 票) 、债 券、货 币市场工 具、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 投 资于景 气行 业的 股票 占股 票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权证投 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 高于 3% ;债 券等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35%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以自 上而 下和 自下 而上相 结合 的方 法 , 通 过 对宏观 经济 、 各行 业景 气 程度及 变动 趋势 , 以 及上 市公 司基 本 面的深 入分 析 , 选 取景 气 行业中 发展 速度 快 、 可 持 续性强 以及 业绩 弹性大 、收 益质 量高 的上 市公司 ,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以及 产业 政策 ; 3.股 票、 债券 等资 产的 预 期收益 率及 风险 水平 ; 4.各 行业 的景 气程 度及 变 动趋势 ; 5.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状况 。 (五) 投资 策略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7 1.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认为 , 宏观 经济 因 素是各 大类 资产 市场 表现 的首要 决定 力量 , 因此 , 本基金 在资 产配置 的过 程中 , 将 首先 考察 GDP 增长 率、 CPI 、 PPI 等各 项宏 观经 济指 标 , 以及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等 政策 导向 , 从 而判断 宏观 经济 整体 形势 及变动 趋势 ; 其次 , 本 基 金还将 考察 市场 因素 , 包括 股票 市场 PE 、PB 、A-H 股溢 价 、 市 场成 交量 在 内的 各项 指标 , 以 及债券 市场 收 益率曲 线的 位置 和形 状 , 从而 判 断股 票 、 债 券 市 场 的整体 风险 状况 。 本基 金 将综合 以上 对宏 观经济 因素 和市 场因 素的 跟踪 、 观 察和 分析 , 比 较 股票 、 债 券等 资产 的预 期 收益率 及风 险水 平, 作 为基 金资 产在 各 大 类资产 之间 进行 配置 以及 动 态调 整的 依据 。 2.股 票投 资 (1) 行业 配置 股票市 场作 为经 济的 晴雨 表, 从行 业配 置的 角度 看, 就是对 各行 业景 气程 度及 变动趋 势 作出反映。 所 谓景 气行 业 , 是 指景 气程 度高 或者 趋 势向好 的行 业 , 主 要包 括 符合社 会经 济发 展趋势 、 契合 政府 政策 目 标、 周期 向上 以及 受各 种 内外因 素驱 动而 繁荣 的行 业。 本基 金进 行 行业配 置的 目标 ,就 是 优 选估值 合理 的景 气行 业 , 力争获 取超 额收 益。 本基金 认为 , 作为 国民 经 济体系 的有 机组 成部 分 , 各行业 的景 气程 度及 变动 趋势会 受到 社会 、 政 治、 经济 等外 在 因素的 深刻 影响 ; 此外 , 由于行 业内 生的 创新 和突 破, 也会 对行 业 景气产 生巨 大的 促进 作用 。 具 体而 言, 各行 业的 景气 程度及 变动 趋势 主要 由以 下五方 面因 素 决定: 首先 , 行 业与 社会 经济 发 展趋势 的契 合程 度 , 是 决 定行业 生存 和发 展的 根本 力量 。 与 社 会经济 发展 趋势 相契 合的 行业 , 将 获得 稳定 提升 的 社会需 求 , 从 而在 未来 较 长时间 内处 于景 气状态 , 如目 前可 见的中 国消费 结构 升级 、 产业结 构升级 、 城镇 化进 程、 人 口老龄 化等 经济 结构 、 社 会结 构所 发生的 深刻变 迁 , 正 是带 动相关 行业长 期景 气的 决定 性因 素; 反之 , 与 社 会经济 发展 趋势 相违 背的 行业, 则将 逐步 走向 衰退 以至淘 汰。 其次 , 政 府的 政策 目标 , 将对行 业的 景气 程度 产生 重大影 响 。 政 府的 发 展 规 划, 以及 产 业扶持 、 产业 振兴 政策 , 是推动 相关 行业 景气 程度 长期向 好的 重要 力量 ; 反 之, 政府 针对 某 些行业 的调 控政 策, 亦是 抑制相 关行 业景 气程 度的 重要因 素。 第三, 各行 业的 景气 程度 及变动 趋势 与经 济发 展过 程中的 周期 性波 动存 在密 切联系 , 同 时, 由于 各行 业自 身特点 和运行 规律 的不 同 , 因此 , 经 济周 期中 的各 个阶段 , 将 对各 行业 景 气程度 及变 动趋 势造 成不 同的阶 段性 影响 。 第四 , 在 某些 外在 事件 的 驱动下 , 如大 型盛 会 , 或 突发性 危机 , 也会 对相 关 行业的 景气 程度及 变动 趋势 产生 正面 或负面 的阶 段性 影响 。 最后 , 除 以上 四项 外在 因 素, 行业 的各 项内 生因 素 , 包 括行 业的 重大 产品 创 新、 技术 突 破等 , 从 而能 够创 造新的 需求 、 提 高生 产效 率、 降 低生产 成本 , 也将 对行业 的景气 程度 产生 巨大的 促进 作用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8 本基金 将在 对以 上五 个影 响各行 业景 气程 度及 变动 趋势的 因素 进行 定性 分析 的基础 上 , 以行业 销量 增长 率、 行业 增加值 及增 速、 行业 PMI 指数、 行业 整体 利润 率水 平变化 趋势 等 定量指 标, 分析 各行 业市 场 规模的 增长 速度 、 产 量与 产 品价格 的变 化趋 势、 扩张 或 收缩趋 势、 行业盈 利等 状况 , 验证 和 补充定 性分 析的 结果 , 以 此判断 各行 业景 气程 度及 变动趋 势 , 并 通 过与市 场平 均水 平和 行业 历史水 平的 比较 ,优 选出 景气程 度高 或趋 势向 好的 景气行 业。 此外, 本基 金还 将根 据不 同行业 的特 点, 选择 PE 、PB 等指 标进 行比 较分 析, 判断行 业 估值水 平处 于低 估 、 合 理 还是高 估的 状态 。 本基 金 将综合 考虑 行业 景气 程度 及变动 趋势 、 以 及相对 应的 估值 水平 ,作 为基金 资产 在行 业之 间进 行配置 和动 态调 整的 依据 。 (2) 个股 选择 根据决 定行 业景 气程 度及 变动趋 势的 主要 因素 及持 续时间 的不 同 , 可 以将 优选 出的景 气 行业分 为两 大类 : 第一 类 是主要 由于 与社 会经 济发 展趋势 的契 合程 度高 、 或 者受到 政府 政策 的支持 , 在过 去及 未来 可 见的较 长时 间内 , 即使 受 到经济 周期 性波 动等 因素 的影响 , 仍能 保 持高景 气程 度或 者趋 势 向 好的行 业 , 即 长期 景气 行 业; 第二 类是 主要 由于 经 济周期 性波 动的 影响, 或者 受到 某些 事件 驱动, 在未 来一 个阶 段能 够保持 高景 气程 度或 者趋 势向好 的行 业 , 即阶段 景气 行业 。 此外 , 对 于由于 创新 和突 破等 内在 因素而 引起 高景 气程 度或 者趋势 向好 的 行业, 本基 金将 通过 分析 该内在 因素 的作 用时 间, 区分景 气行 业的 类型 。 由此 , 本 基金 在个 股选 择 上, 将针 对不 同类 型的 景 气行业 , 自下 而上 地采 取 相适应 的选 股策略 : 对于 长期 景气 行 业, 本基 金将 重点 关注 上 市公司 的发 展速 度和 发展 可持续 性 , 优 选 发展速 度快 、 可持 续性 强 , 且 估值 水平 合理 的上 市 公司 , 既 分享 上市 公司 高 速发 展 阶段 带来 的丰厚 回报 , 又 控制 由于 公 司经营 管理 不善 等原 因造 成投资 损失 的风 险; 对于 阶 段景气 行业 , 本基金 将重 点优 选业 绩弹 性大 、 收 益质 量高 , 且 具 备估值 优势 的上 市公 司 , 分享行 业景 气阶 段的超 额收 益。 对于以 上两 类优 选出 的上 市公司 , 本基 金还 将 进 行 流动性 分析 , 筛选 出具 有 足够流 动性 的投资 标的 ,作 为本 基金 股票资 产的 投资 对象 。 1)长 期景 气行 业中 的个 股 选择 处于长 期景 气行 业 , 是 上 市公司 面临 的重 大机 遇 , 此时 , 能 否利 用机 遇、 快 速发展 , 将 是决定 上市 公司 投资 价值 的首要 因素 ; 同时 , 本 基金 对于处 于长 期景 气行 业的 上市公 司的 选 择, 除了 考察 上市 公 司的 发展速 度 , 还 会重 点考察 上市公 司发 展的 可持 续性 。 此 外, 本基 金 将谨慎 分析 上市 公司 的估 值水平 ,由 此优 选本 基金 股票资 产在 长期 景气 行业 中的投 资 对 象 。 ①上 市公 司发 展速 度分 析 本基金 认为 , 发 展速 度是 长期景 气行 业中 上市 公司 投资价 值的 首要 决定 因素 。 上市 公司 发展速 度快 , 主要 体现在 : 首 先, 市场 规模 扩张 快, 从而为 公司 的生 存和 壮大 奠定良 好的 基 础;其 次, 产品 质量 和服 务水平 提升 快, 从而 能够 不断地 领先 于竞 争对 手满 足客户 的需 求 , 保持和 增强 公司 竞争 力; 第三 , 品 牌声 誉提 升快 , 从而促 进客 户对 公司 的认 知、 提升 客户 对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49 公司的 信任 , 并吸 引潜 在 客户 转 变为 真实 客户 。 上 市公司 在以 上各 方面 的快 速发展 , 最终 将 体现在 公司 营业 收入 和利 润水平 的快 速增 加, 从而 为投资 者带 来高 速发 展阶 段的丰 厚 回 报 。 因此 , 本 基金 将以 定性 和 定量相 结合 的方 法 , 采 用 销量增 速 、 产 品质 量和 服 务水平 提升 速度 、 品 牌美 誉度 、 主 营 业务收 入增 速 、 净 利润增 速等指 标 , 分 析和 判断上 市公司 的发 展速 度, 并 以发 展速 度超 越行 业 平均水 平或 市场 平均 水平 , 作为上 市公 司发 展速 度快 的衡量 标准 。 ②上市 公司 发展 可持 续性 分析 本基金 认为 , 发展 的可 持 续性是 长期 景气 行业 中上 市公司 投资 价值 的重 要考 虑因素 。 上 市公司 发展 可持 性强 , 主 要表现 在 : 首 先, 随着 公 司的发 展 , 公 司治 理结构 和管理 水平 也相 应地得 到完 善和 提高 , 包 括股权 结构 稳定 、 公司治 理完善 、 内控 机制 严密等 方面 , 由 此控 制 上市公 司由 于内 部管 理不 善、 出现 重大 责任 事故 等 原因导 致公 司发 展受 阻的 风险 , 从 而保 证 发展的 可持 续性 ; 其次 , 在公司 经营 战略 上 , 建立 了长远 的发 展规 划 , 并立 足于在 做大 做强 主业的 基础 上合 理地 进行 多元化 , 由此 控制 上市 公 司由于 发展 思路 不清 晰 、 或盲目 进行 多元 化等原 因导 致公 司发 展受 阻的风 险, 从而 保证 发展 的可持 续性 ;最 后, 在公 司财务 状况 上 , 保持合 理的 负债 水平 与适 当的债 务结 构 , 由 此控 制上 市公司 由于 财务 状况 恶化 等原因 导致 公 司发展 受阻 的风 险, 从而 保证发 展的 可持 续性 。 因此, 本基 金将 定性 地从 股权结 构、 公司 治理 、 内 控机制 、 经 营战 略等 方面 , 以及 定量 地从资 产负 债率 、 负债 结 构等指 标 , 分 析和 比较 上 市公司 发展 的可 持续 性 , 并结合 对上 市公 司发展 速度 的分 析, 优选 出发展 速度 快、 可持 续性 强的上 市公 司。 ③估值 水平 分析 由于长 期景 气行 业中 发展 速度快 、 可持 续性 强的 上 市公司 往往 是投 资的 热点 对象 , 有 可 能使公 司股 票价 格脱 离基 本面 , 过 度预 期了 公司 未 来的增 长 。 因 此, 本基 金 将综合 运用 绝对 估值和 相对 估值 相结 合的 方法 , 谨 慎评 估股 票的 估 值水平 , 在长 期景 气行 业 发展速 度快 、 可 持续性 强的 上市 公司 中 , 优选估 值水 平合 理的 上市 公司 , 作 为本 基金 股票 资 产在长 期景 气行 业中的 投资 对象 。 2)阶 段景 气行 业中 的个 股 选择 本基金认为,当上市公司 所处行业在未来一个阶段 能够保持高景气程度或者 趋势向好 时, 优质 的投 资对 象应该 具备业 绩弹 性大 、 收益质 量高 , 并 且在 估值 上具备 优势的 特点 , 从 而分享 行业 景气 阶段 的超 额收益 。 ①上市 公司 业绩 弹性 分析 上市公 司的 业绩 弹性 , 主 要由以 下四 方面 因素 决定 : 首 先, 是上 市公 司扩 大 生产和 增加 服务的 能力 , 当需 求随 着 行业景 气而 上升 时 , 如 果 公司能 够迅 速扩 大生 产和 增加服 务以 满足 需 求 , 则 具备 较高 的业绩 弹性 ; 其 次, 是上 市公 司 产品和 服务 定价 的能 力, 当公司 产品 销量 和服务 需求 增加 时, 如果 上 市公司 拥有 产品 和服 务定 价能力 , 从 而能 够提 升价 格 、 增加 收入, 则具备 较高 的业 绩弹 性 ; 第三 , 是 上市 公司 控制 成 本的能 力 , 当 公司 产品 销 量和服 务需 求增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0 加时 , 如 果上 市公 司能 够 通过科 学的 组织 管理 、 严 格的贯 彻实 施 , 降 低单 位 产品和 服务 的成 本, 从 而能 够提 升利 润率 , 同样将 具备 较高 的业 绩弹 性; 最 后, 是上 市公 司的 财 务杠杆 水平 , 如果上 市公 司具 有在 合理 范围内 较高 的财 务杠 杆 , 由于利 息支 出保 持一 定 , 从而能 够在 公司 利润水 平提 升时 , 以更 高 的幅度 提 升 股东 回报 , 从 而具备 较高 的业 绩弹 性 。 业绩弹 性大 的上 市公司 , 能够 迅速 地将 行 业景气 转化 为业 绩提 升 , 从而在 行业 景气 阶段 表现 出每股 收益 快速 增加以 及净 资产 收益 率提 升的特 点。 本基金 将通 过以 上四 方面 因素的 分析 , 定性 地判 断 上市公 司的 业绩 弹性 , 并 以每股 收益 增长率 、 净资 产收 益率 等 财务指 标 , 验 证和 补充 定 性分析 的结 果 , 优 选在 阶 段景气 行业 中业 绩弹性 大的 上市 公司 。 ②上市 公司 收益 质量 分析 对于上 市公 司收 益质 量 , 本 基金将 首先 分析 公司 经营 活动现 金流 与公 司利 润额 的匹配 程 度, 如 果公 司利 润中 的大 部 分能够 以现 金形 式在 当期 实现, 则说 明公 司收 益质 量 较高; 其次, 将分析 公司 收入 的主 要来 源, 如果 公司 收入 的大 部 分来自 于营 业收 入而 非 一 次性 、 偶 发性 等 性质的 收入 , 也说 明上 市 公司收 益质 量较 高 ; 最 后 , 本 基金 还将 分析 上市 公 司财务 账户 的合 理性, 如果 公司 各项 财务 账户均 维持 在合 理水 平, 同样说 明上 市公 司收 益质 量较高 。 因此 , 本 基金 将通 过对 上 市公司 盈余 现金 保障 倍数 、 收 益构 成以 及财 务账 户 合理性 等方 面的分 析 , 考 察上 市公 司 收益的 质量 , 并结 合对 上 市公司 业绩 弹性 的分 析 , 优选出 业绩 弹性 大、收 益质 量高 的上 市公 司。 ③估值 水平 分析 本基金 对于 阶段 景气 行业 中上市 公司 的选 择 , 还 将 重点关 注上 市公 司的 估 值 水平 , 即 通 过上市 公司 估值 水平 与行 业平均 水平 、 历史 水平 进 行横向 和纵 向的 比较 , 在 阶段景 气行 业业 绩弹性 大 、 收 益质 量高 的 上市公 司中 , 优选 具备 估 值优势 的上 市公 司 , 作 为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在阶段 景气 行业 中的 投资 对象。 3)流 动性 分析 本基金 对于 上述 两类 优选 出的 上 市公 司 , 将 进一 步 考察股 票的 流动 性 , 即通过 对拟 投资 股票的 流通 市值 规模 和交 易活跃 程度 进行 分析 , 筛 选出具 有足 够流 动性 的 股 票, 作为 本基 金 股票资 产的 投资 标的 。 3.债 券投 资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和个券 选择 策略 。 (1)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策 略采 用自上 而下 进行 分析 , 从 宏观经 济和 货币 政策 等方 面分析 , 判 断未来 的利 率走 势 , 从 而 确定债 券资 产的 配置 策略 ; 同 时, 在日 常的 操作 中 综合运 用久 期管 理、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等组合 管理 手段 进行 债券 日常管 理。 1)久 期管 理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1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经济 及政 策形势 分析 , 对未 来利 率 走势进 行判 断 , 在 充分 保 证流动 性的 前提下 ,确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以及 可以 调整 的范 围。 2)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变 化将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债券 组合 的收益 情况 。本 基金 将根 据宏观 面 、 货币政 策面 等综 合因 素 , 对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进 行预 测, 在保 证债 券流 动性 的 前提下 , 适时 采 用子弹 、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组 合。 (2) 个券 选择 策略 在个券 选择 上, 本基 金重 点 考虑个 券的 流动 性, 包括 是 否可以 进行 质押 融资 回购 等要素 , 还将根 据对 未来 利率 走势 的判断 , 综合 运用 收益 率 曲线估 值 、 信 用风 险分 析 等方法 来评 估个 券的投 资价 值 。 此 外, 对 于可转 换债 券等 内嵌 期权 的债券 , 还将 通过 运用 金 融工程 的方 法对 期权价 值进 行判 断, 最终 确定其 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具 有以 下一项 或者 多项 特征 的债 券: 1)信 用等 级高 、流 动性 好 ; 2)资 信状 况良 好、 未来 信 用评级 趋于 稳定 或有 明显 改善的 企业 发行 的债 券; 3)在剩余期 限和信 用等级 等因素基 本 一致的 前提下 ,运用收益 率曲线 模型或 其他相关 估值模 型进 行估 值后 ,市 场交易 价格 被低 估的 债券 ; 4)公司基本 面良好 ,具备 良好的成长 空间与 潜力, 转股溢价率 合理、 有一定 下行保护 的可转 债。 4.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将 以保 值为主 要投 资策 略 , 以 充 分利用 权证 来达 到控 制下 跌风险 、 实 现保值 和锁 定收 益的 目的 。 本 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以 对应的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为基础 , 结合 权 证定价 模型 、 市场 供求 关 系、 交易 制度 设计 等多 种 因素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利 用权证 衍生 工具 的特性 , 通过 权证 与证 券 的组合 投资 , 来达 到改 善 组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目的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杠杆交 易策 略 、 看 跌保护 组合策 略 、 保 护组 合成本 策略 、 获 利保 护策 略、 买 入跨式 投资 策略 等。 (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 金采 用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基金 严格 实行 研究 支持 投资决 策机 制, 加强 研究 对投资 决策 的支 持工 作, 防止投 资决 策的随 意性 。 研究 员在 熟 悉基金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的基 础上 , 对其 分工 的 行业和 上市 公司 进行综 合研 究 、 深 度分 析 , 广 泛参 考和 利用 外部 研 究成果 , 拜访 政府 机构 、 行业协 会等 , 了 解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及行 业发展 状况 , 调查 上市 公 司和相 关的 供应 商 、 终 端 销售商 , 考察 上 市公司 真实 经营 状况 , 并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定期 或不 定期 撰写 提供 宏观经 济分 析 报告、 证券 市场 行情 报告 、行业 分析 报告 和上 市公 司及发 债主 体研 究报 告等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2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 决定基 金投 资重 大事 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投资 研究 团队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在充 分讨 论宏 观经济 、 股 票和债 券市 场的 基础 上 ,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 略, 依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 确 定基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 包括基 金在 股票 、 债券 及 现金等 大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等重 大事 项。 3.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 资 组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资产 投资 比例 等决 议, 参 考研 究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根据 基金合 同 , 依 据专 业经 验 进行分 析判 断 , 在 授权 范 围内构 建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 进 行组 合的 日 常管理 。 4.交 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 交 易指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交 易部 , 由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方案的 要求 和授 权以 及市 场的运 行 特点 , 作 出投 资操 作的 相 关决定 , 向交 易部 发出 投 资指令 。 交易 部接 到基 金 经理的 投资 指令 后,根 据有 关规 定对 投资 指令的 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进行 检查 ,确 保投 资指令 在合 法 、 合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的 执行 , 对 交易 情况 及时 反 馈, 对投 资指 令进 行监 督 ; 如 果 市 场和 个 股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基 金绩 效评 估 基金经 理对 投资 管理 策略 进行评 估, 出具 自我 评估 报告。 金融 工程 小组 就投 资管理 进行 持续评 估, 定期 提出 评估 报 告, 如 发现 原有 的投 资分 析 和投资 决策 同市 场情 况有 较大的 偏离 , 立即向 主管 领导 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基 金经 理和 金融 工程小 组的 评 估报告 , 对 于基 金业 绩进 行 评估。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意见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调整 。 6.基 金风 险监 控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的 执 行 过 程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 实 时 风 险 控 制 , 包 括 投 资 集 中 度、 投资 组合 比例 、 投 资 限制 、 投 资 权 限等 交易情 况,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投 资需 要和 环境 变化, 对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更新 中予 以公 告。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上 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 20% 。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中证 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 、由 沪深 两个证 券交 易所 联合 发布 的反映 A 股市场 整体 走势 的指 数 , 具有权 威性 强 、 市 场认可 度高的 特点 ; 同时 , 上 证 国债指 数是 上证 指数系 列的 第一 只 债 券指 数, 能够 较好 地 反 映中 国 债券市 场整 体变 动状 况 。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 基 于基 金资 产配 置 比例 、 股 票投 资对 象, 本 基金采 用沪 深 300 指 数和 上证国 债指 数加 权组成 的复 合型 指数 作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能够真 实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同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3 时也能 较恰 当 地 衡量 本基 金的投 资业 绩。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法 律法 规变 化或 者出 现更有 代表 性、 更权 威、 更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则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后 , 可 以 对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变更 ,并及 时公 告。 (八 )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 于主动 投资的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通常 预期风险收 益水平 高于货 币市场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高 风险 收益 品种 。 (九) 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 基金财 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保 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 动性 。 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6 ) 股 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基 金 资产 的 0%-35% ; (7)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4 (15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 进 行投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 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6 )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9)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 (十) 基金 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直 接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 (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5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 合报告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5 年3 月31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 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88,538,281.81 76.27 其中: 股票


88,538,281.81 76.2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7,332,894.44 23.55 7 其他资 产


211,880.52 0.18 8 合计





116,083,056.77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 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6,206,918.00 5.46 C 制造业 51,542,387.77 45.3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6 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21,236.44 0.5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037,568.00 2.6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9,541,170.64 8.39 J 金融业 12,602,114.60 11.08 K 房地产 业 2,303,244.36 2.0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075,142.00 1.8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608,500.00 0.53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8,538,281.81 77.83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 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230 科大讯 飞 129,787 6,748,924.00 5.93 2 002117 东港股 份 217,407 5,791,722.48 5.09 3 000712 锦龙股 份 142,132 5,625,584.56 4.95 4 600566 济川药 业 233,900 5,529,396.00 4.86 5 002038 双鹭药 业 96,900 5,232,600.00 4.60 6 000919 金陵药 业 284,176 4,981,605.28 4.38 7 300146 汤臣倍 健 112,400 4,608,400.00 4.05 8 600348 阳泉煤 业 468,400 4,552,848.00 4.00 9 000657 中钨高 新 216,369 4,167,266.94 3.66 10 600961 株冶集 团 159,578 2,337,817.70 2.06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7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 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等, 本基金 暂 不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等, 本基金 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本基 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本 期 没有 出现被监 管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51,524.4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841.09 5 应收申 购款 54,514.95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1,880.5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 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存 在尾 差。 十 、基 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 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 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 年度 (自 2011 年 11 月 22 日起 至 12 月 31 日止 ) 0.10% 0.10% -8.05% 1.01% 8.15% -0.91% 2012 年度 6.09% 1.19% 7.04% 1.02% -0.95% 0.17% 2013 年度 7.63% 1.22% -5.30% 1.11% 12.93% 0.11% 2014 年度 17.94% 1.00% 41.16% 0.97% -23.22% 0.03% 2015 年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24.33% 1.32% 12.08% 1.46% 12.25% -0.14%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至今 (2015 年 3 月 31 日) 67.60% 1.13% 47.46% 1.07% 20.14% 0.06%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59 十 一、 基金财 产 ( 一 )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二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 金 财产账 户相 互独 立。 ( 四 )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金 财 产的债 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 产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 一 )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 )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0 (1 ) 交 易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 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 投 资品 种 (如 股指 期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1 货)或 事项 ,按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最新 规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 )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 )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代销 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 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2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直 接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3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基 金 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资 产的 ;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规 定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 八 )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4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 市 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一 )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下 的基 金收益 是指 基金 利润 。 基 金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减 去公 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 )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下 同) 资 产负 债表中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 ( 三 )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 人的现 金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 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可将 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3.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6 次 ,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低 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 ; 4.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人 不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5 ( 四 )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至少 应载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 五 )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 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3.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十 四、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划拨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 格 确定,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三 )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6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 支付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3. 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 )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 费 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六 )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 一 )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7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 确 认 。 ( 二 ) 基金 的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按规定将 应 予披露 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在 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国 性报刊 (以 下简称 “指定 报刊” )和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 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8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说 明。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书 公告内容的 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 二 )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 三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 )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 的 次日 ,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六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69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 )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0 13. 基金 管理 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 )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 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 十 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十 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1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 波 动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着宏 观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证券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二) 管理 风险 管理风 险是 指在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 人 为因 素、 管理 系统 设置 不当造 成 操作失 误或 公司 内部 失控 ,从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 管理风 险包 括: 1、决策风险 :指在 基金投 资的投 资策 略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和 投资绩 效监督 检查过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可 能给 基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 ; 2、操作风险 :指在 基金投 资决策执行 中,由 于投资 指令不明晰 、交易 操作失 误等人为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2 因素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技 术风 险: 是指 由于 信 息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可 能造成 的损 失。 (三)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在投资 理念 上 , 本 基金 坚 持价值 投资 理念 , 如果 市 场某个 时期 投机 气氛 较浓 , 本 基金 固 守价值 投资 理念 , 将 可能 使业绩 表现 受到 不利 影响 。 在资产配置上,由于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 , 股票等权益类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95% ,将 无法 完全 规 避此类 市场 下跌 的风 险 。 在股票 投资 策略 上 , 本 基 金股票 资产 主要 投资 于 景 气行业 中发 展速 度快 、 可 持续性 强以 及业绩 弹性 大、 收益 质量 高 的上市 公司 , 如 果某 个时 期 市场偏 好于 上述 公司 之外 的 其他 公司 , 本基金 的投 资收 益将 受到 不利影 响。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 员 工不 遵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从而 可能 导致 的损失 。 (五)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同 时 在开放 式基 金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可能 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 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合规 性风 险 合规性 风险 是指 在 基 金管 理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 家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金 投资 违反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的 风险 。 (七) 其他 风险 1.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 争、代 理商 违约 、托 管人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十 八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3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 根据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 以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低 基 金的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 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 二 )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4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管理 人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情 形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内组 织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继续 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在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5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 内 容摘 要 , 请见 附件一 。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 请见附 件二 。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 以 下一 系列 服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注册 登记服 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 服务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配备安 全 、 完 善的 电脑系 统及通 讯系 统 , 准 确、 及 时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办理 基金 账户 与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管理、 托管 与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的 管理 , 权益分 配时 红利 的登 记、 派发, 基金 交易 份额 的清 算过户 和基 金交 易资 金的 交收等 服务 。 2. 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基金默认分红 方式为现金 红利, 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选择红利再投 资形式进行 基金收益 分 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 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 按 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 动转为基金份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6 额,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3. 网 上交 易服 务 基金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网上 交易平台。 通过先进的网 络通讯技术 ,为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高 效安 全的 基金交 易服 务、 及时 迅捷 的基金 信息 和理 财服 务。 4. 主 动通 知服 务 基金管理人可 以通过电子 邮件、短信、 主动致电等 其中一种或多 种 方式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提供 各项 主动 通知 服务 ; 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重 要 信息将 通过 指定 媒体 发布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以电子 形式 为主 的确 认单 、 对 账单 等基 金信 息服 务, 如果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需要 提供 纸质 的确 认单、 对账 单的 服务 , 请 致 电基金 管理 人 客 服与 电子 商务中 心索取。 5. 查 询服 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开通 24 小时自 动语 音服 务 、 网 上 查询等 方式 。 通过 以上 方 式可进 行基 金管 理人 信息 查询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账户 信息 查询 。 6. 在 线客 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访问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msjyfund.com.cn , 登 陆在 线客 服, 实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投资 者网 上面 对面答 疑解 惑。 7. 多元 资 料索 取 基金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详细 的专业基金 投资资料,便 于办理各种 交易手续 , 同时为 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索取 , 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了 多元化 的资 料索 取服 务, 索 取途径 多样 , 资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所有对外公布 文件及各种 相关历史文件 均可向客户 服务人员索取 ,客户服务 人员可通 过 传真、Email 提供;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提 供各 种资料 、业 务表 单及 公告 下载。 8. 资 讯服 务定 制 为进一步提高 基金运作的 透明度,提升 服务品质, 使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时了 解基金投 资 资讯 , 基 金管 理人 推出 全 方位资 讯服 务定 制项 目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客 服热线 、 基金 管 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 、短信等多渠道 发送资讯定制 服务。 9. 投 资业 务咨 询 基金管理人拥 有一支训练 有素、专业知 识全面的投 资顾问队伍, 基金管理人 的专业客 户 服务代表将在规定的工 作 时间内回答客户提出的 问 题,提供关于基金投资 全 方位的咨询服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7 务。 10. 投 诉与 建议 的受 理 基金管理人认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理 建议是基金 管理人发展的 动力与方向 。如果对 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传真、Email 、信 箱、手机短信 等各种 方式 随时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 , 也 可直 接与 客 户 服务 人员 联系 , 基金 管 理人将 采用 限期 处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 及时处 理客 户的 投诉 与建 议。 11. 客户 互动 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举办各种 互动活动, 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见面会 、理财讲 座 等,以 加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的互 动联系 。


12. 基金管 理人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需 要、 市场状 况以及 基金管 理人 服务能 力的 变化, 增加 、修 改上 述服 务项目 。 13 .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 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任 何处 罚。 (三) 本基 金 2014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5 年 5 月 22 日发布 的公 告: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媒体 2014 年 12 月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西 南证 券 ”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新 大陆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2014 年 12 月9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中 国北 车 ”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1 月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2014 年12月31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1 月6 日 民生加 银 景 气行 业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2014 年第2 号) 上海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8 2015 年 1 月16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中国 工商银 行借 记卡 基金 网上 直销申 购费 率优 惠期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 1 月22 日 民生加 银 景 气行 业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年第4 季度 报告 上海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 1 月2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总经 理变 更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 1 月30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方 案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2 月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增加 英大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为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2 月5 日 民生加 银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基 金转换 和定 期 定 额投 资业 务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2 月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变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 2 月1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再次 提请 投资者 及时 更新 已过 期身 份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文 件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 2 月2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 3 月26 日 民生加 银 景 气行 业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 年度 报告 上海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 3 月3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证券 投资基 金调 整交 易所 固定 收益品 种估 值方 法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4 月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增加 日发 资产 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 4 月21 日 民生加 银 景 气行 业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年 第1 季度 报告 上海证 券报 、公 司网 站 2015 年 4 月2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开展 直销 网上交 易系 统 基 金转 换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 报 、公 司网 站 (四 )招募说 明书与本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内容若有 不一致 之处,以 本更新招 募说明 书为 准。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未 尽事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79 二 十三 、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 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 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招募说 明 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备查 文件等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销售 机构的办 公场所 、 营业场 所,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民 生加银 景气 行业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民 生加 银景 气行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民 生加 银景 气行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五年 七月 三日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0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金 财 产 ; 2.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 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 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 选择、更 换代销 机构,并 依据基 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进 行必 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1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2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经 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 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 重要方 面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3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理 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 失,应 承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 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 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5.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4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 1.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七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 权代表 共同 组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投 票权 。 (二) 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下同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下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 ) 提议 时, 应当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7)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 , 但 根据 法律法 规 、监 管机构 要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5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调低 基 金的申购费 、 赎回 费等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 召开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4.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6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代理投 票的授 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 求 (包 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效力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 派其代 理人出 席,现场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7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 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对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 全部有效 凭证所 对应 的 基金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 含 50% , 下同 ) ; 2)到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身份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代 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提 供 的注册 登记 资料相 符。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3)召集人在 监督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4)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和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5)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8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 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 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 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 金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的 通知 后, 如果 需要 对原有 提 案进行 修改 ,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时 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 为 召集 人 的, 其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 持 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数量 、 委托 人姓 名 ( 或 单位名 称 ) 等事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89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不影 响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的决 议的 有效 性。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 方式 、程 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通 过方 为有效,除 下列 (2 )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 过方 为有 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 以公告 。 4.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 开会 (1)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 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0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 则 大会 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 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 果有异 议,可 以对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如大会 主持人 未组 织监 票人 进行 重新清 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 理 人对 大会主 持人 宣 布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会 主 持人应 当立 即组 织监票 人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 生效。 关于本章第(二) 条所规定的第 (1)- (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关 于本 章第 ( 二 ) 条 所 规定的 第 (9) 、 (10 ) 项 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方可 执 行。 2.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 十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1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6)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监 管机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以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基 金的申购费 、赎回 费等费 率或收费 方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 (4) 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 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2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 人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情 形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内组 织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继续 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算 费用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3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 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九、争 议的 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点 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十、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4 附 件二 :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5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A 股股 票( 包含 中小 板、创 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 、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 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 60%-95% , 其中, 投 资于景 气行 业的 股票 占股 票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权证投 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 高于 3% ;债 券等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35%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4)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 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 60%-95% ,债券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 0%-35% ; (5)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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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 ,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 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该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 新 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 如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7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情 况进行 监督 。 1.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证 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 造 成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因 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 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应 制订 流动 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调 、 基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 以 及有 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8 (3)非公开 发行股 票发行 人与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体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价 值 , 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管理工 作方面 有关制 度、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的建立与 完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99 (十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 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0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立的 “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 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 定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 以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1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 协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 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基 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 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按 照规 定 对 外公布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2 3.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 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2.估值 方法 a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b、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c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 值技术确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3 定公允 价值 。 d、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f 、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投资品种(如股 指 期货) 或事 项, 按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e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 或 超过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当发 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造成 的直 接 损 失 ,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 有 权向 其他 当 事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直接 损 失需 要 进 行赔偿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基金 管理 人 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直接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直接 损 失 , 应 根据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人或 基金 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 向投资 人或 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 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 自 承担相应的责 任。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4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 进 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直接 损失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3)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者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 行业另 有通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如果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于紧 急事故 的任何 情况,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或 评估基 金资 产时 ;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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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除 非法 律 、 法规、 规章 另有 规定 ,有 权机关 另有 要求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106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