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东方多策略(400023)

东方多策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东方 多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东方 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二〇一 五 年 七 月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重要提 示 
 
东方多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根据 2014 年 4 月 29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核 准 东方 多策略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2014]443 号 )和《关 于东 方多 策略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时 间安排 的确 认函 》 (证 券基金机构 监管 部部 函 【2014 】151 号) 准
予募集 注册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 5 月 21 日 正式生 效。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管 理人” ) 保 证 《东方 多策略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
真实、 准确 、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
险。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的过往 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 本 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
证。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投资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 请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对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的意 愿、时 机、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获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 亦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投
资本基 金可 能遇 到的 风险 包括: 证券 市场 整体 环境 引发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
系统性 风险 ,大 量赎 回或 暴跌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操 作风险 ,因 交
收违约 和投 资债 券引 发的 信用风 险, 基金 投资 对象 与投资 策略 引致 的特 有风 险,等 等。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投资 中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纳 入到 投资 范围 当中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由非 上市 的中 小企 业以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该 类债 券
不能公 开交 易, 可通 过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固 定收 益证 券综合 电子 平台 或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综 合
协议交 易平 台进 行交 易。 一般情 况下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交 易不 活跃 ,潜 在流动 性风 险
较大; 并且 ,当 发债 主体 信用质 量恶 化时 ,受 市场 流动性 限制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
有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从而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在 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自 行负 责。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2015 年 3 月 31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本招募 说
明书其 他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5 年5 月21 日。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目


录 一、绪





..................................................................................................................... 1 二、释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合 同生 效


....................................................................................... 36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7 八、基 金的 投资


........................................................................................................... 45 九、基 金的 业绩


........................................................................................................... 57 十、基 金的 财产


........................................................................................................... 59 十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 60 十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5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7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9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0 十六、 风险 揭示


........................................................................................................... 75 十七、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0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2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3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5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7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08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1 一、绪


言 《东方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以下简 称 “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 招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以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以及 《 东方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之 间基 本权 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均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2 二、释


义 在《东方 多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 有所指 ,下列 词语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东 方多策略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金管 理人 :指 东方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3.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 基金合 同: 指《 东方 多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东方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东 方 多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东 方多策 略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 布、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 指2014 年7 月7 日由 中国 证监 会公 布并于2014 年8 月8 日起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基 金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3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 资者 19. 投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金 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售机 构: 指东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 户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登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或 接受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25. 基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6.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认购 、 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情 况 的账户 27.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 募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理 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过3 个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4 月 30.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32.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 日 33. T+n 日: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时 间段 36. 《业务 规则 》 : 指《 东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 遵守 37. 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38. 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39. 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条件要 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0.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 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2.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 资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 及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3. 巨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 额)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44. 元:指 人民 币元 45.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 款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5 46.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7.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48.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49.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的 过程 50. 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体 51. 不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6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 情况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1-4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崔 伟 成立时 间:2004 年6 月11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50 年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80 号 基金管 理公 司法 人许 可证 编号:A039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注 册号 :110000007042263 联系人 :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金 额( 人民 币) 出资比 例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 国有 资产 控股 运营 有限公 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1,800 万元 9% 合


计 20,000 万元 100% 内部组 织结 构: 股东会 是公 司的 最高 权力 机构, 下设 董事 会和 监事 会,董事会 下设 合规 与风 险控制委 员会 、 薪酬与 考核 委员 会; 公司 组织管 理实 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总 经理 负责 制, 下设 总经理 办公 会、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产 品委 员会 和权 益投资 部、 固定 收益 部、 量化投 资部 、专 户 投资部 、产 品开 发部 、销 售部、 公募 业务 部、 专户 业务部 、运 营部 、信 息技 术部、 财务 部、 人 力资源 部、 综合 管理 部、 董事会 办公 室、 风险 管理 部、监 察稽 核部 十六 个职 能部门 及北 京分 公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7 司、上 海分 公司 、广 州分 公司;公司 设督 察长 ,分 管 风险 管理 部、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组 织指 导 公司的 监察 稽核 工作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 人员 情况 (一) 董事 会成 员 崔伟先 生, 董事 长, 经 济 学博士 。 历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副处 级秘 书, 中国证 监会 党组 秘书 、秘 书处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 人民银 行东 莞中 心支 行副 行长、 党委 委员 , 中国人 民银 行汕 头中 心支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兼 国家 外汇管 理局 汕头 中心 支局 局长, 中国 证监 会 海南监 管局 副局 长兼 党委 委员、 局长 兼党 委书 记, 中国证 监会 协调 部副 主任 兼中国 证监 会投 资 者教育 办公 室召 集人 ;现 任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兼 任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 董事长 、吉 林大 学商 学院 教师、 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协会 理事 、东 方汇 智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张兴志 先生 ,董 事, 硕士 ,研究 员。 历任 吉林 省经 济体制 改革 委员 会宏 观处 处长, 吉林 省 体改委 产业 与市 场处 处长 ,吉林 亚泰 (集 团)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副总 裁,东 北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副 总裁 ;现 任东 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纪 委书 记, 兼任 吉林 省证券 业协 会监 事 长,东 证融 达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副 总经 理。 何俊岩 先生 , 董 事,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 中国注 册会计师 、 中国注 册资 产评 估师, 吉林 省五 一劳动 奖章 获得 者。 历任 吉林省 五金 矿产 进出 口公 司计划 财务 部财 务科 长, 东北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客户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 福建 凤竹 纺织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东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部负 责人 、财 务总 监,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兼 财务 总监 ,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监事 会主 席; 现任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任 吉林 省总 会 计师协 会副 会长 、吉 林省 会计学 会常 务理 事、 吉林 省金融 学会 理事 、吉 林省 见义勇 为基 金会 理 事、吉 林省 消费 者协 会常 务理事 、吉 林省 青联 委员 、吉林 大学 研究 生校 外合 作导师 、东 证融 通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东证融 达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 。 郭兴哲 先生 ,董 事,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唐山 钢铁公 司技 术员 、调 度, 河北省 委科 教 部干部 ,河 北省 经济 体制 改革委 员会 干部 ,河 北省 体改委 证管 办副 主任 ,河 北省证 券委 员会 国 内业务 处处 长、 综合 处处 长,中 国证 监会 石家 庄特 派员办 公室 综合 处调 研员 ,河北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总裁 、顾 问; 现任 河北省 国有 资产 控股 运营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常 委,兼 任河 北国 控 化工有 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长 ;河 北卓 城企 业管 理服务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彭铭巧 女士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历 任黑 龙江 证券 有限公 司深 圳营 业部 交易 员、研 究员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8 特区时 空杂 志社 编辑 ,国 泰君安 证券 公司 海口 营业 部研究 员, 海航 集团 有限 公司证 券业 务部 研 究室经 理, 海航 集团 财务 有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理财 主管; 现任 渤海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投 资部 总 经理, 兼任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监 事。 田瑞璋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历任 中国 北方 工业( 集团 )总 公司 副总 经理, 中国 兵 器工业 总公 司总 经济 师、 副总经 理、 党组 成员 (副 部级) ,中 国工 商银 行党 委 副书记 、副 行长 、 中央金 融工 委委 员 ( 副部 级) , 工商 东亚 金融 控股 有 限公司 全国 政协 委员 、 工 商东亚 董事 长; 现 任中国 扶贫 开发 协会 常务 副会长 (中 组部 任命 、 副 部级) 、 中 国金 融学 会常 务 理事、 中国 城市 金 融学会 副会 长、 中国 宏观 经济学 会常 务理 事、 渤海 银行独 立董 事、 晋商 银行 独立董 事。 金硕先 生, 独立 董事 ,教 授。历 任吉 林大 学总 务办 公室副 主任 、副 教授 、教 授,长 春税 务 学院党 委书 记、 院长 ,长 春市政 协委 员, 吉林 省政 协委员 、文 教卫 生委 员会 副主任 ;现 任吉 林 财经大 学党 委书 记。 关雪凌 女士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历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东欧 中亚 研究 所副 所长、 所长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俄 罗斯 研究中 心主 任、 国务 院发 展研究 中心 欧亚 社会 发展 研究所 特约 高级 研 究员、 中国 俄罗 斯东 欧中 亚学会 常务 理事 ,兼 任山 东博汇 纸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石嘴 山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孙晔伟 先生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历 任吉 林省 社会 科学院 助理 研究 员,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经理 , 东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督察长 , 新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公司 筹备 组副 组长 ,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 东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东 方汇 智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二) 监事 会成 员 赵振兵 先生 ,监 事会 主席 ,本科 ,高 级经 济师 。历 任河北 华联 商厦 部门 助理 、副经 理、 副 总经理 ,河 北省 商贸 集团 经营二 公司 副总 经理 ,河 北省工 贸资 产经 营有 限公 司改革 发展 处副 处 长,河 北省 国有 资产 控股 运营有 限公 司企 业管 理部 副部长 、资 产运 营部 部长 ;现任 河北 省国 有 资产控 股运 营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河北 省国 控矿 业开 发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晓燕 女士 , 监事, 硕士研究生 , 高级经 济师 。 曾 任职北 京银 行等 金融 机构 ,20 余年 金融、 证券从 业经 历; 现任 本公司 风险 管理 部总 经理 。 肖向辉 先生 ,监 事, 本科 。曾任 职北 京市 化学 工业 研究院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 行;现任本 公 司运营 部副 总经 理。 (三) 高级 管理 人员 崔伟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请参见 董事 介绍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9 孙晔伟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请参 见董 事介 绍。 刘鸿鹏 先生 ,副 总经 理, 吉林大 学行 政管 理硕 士。 历任吉 林物 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顾问 , 君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长 春办事 处融 资融 券专 员, 吉林省 信托 营业 部筹 建负 责人, 新华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长春 同志 街营 业部副 经理 、经 理,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杭 州营 业部经 理、 营销 管 理总部 副经 理、 经理 。2011 年5 月加 盟本 公司 , 历任 总经 理助 理兼 市场 总监 和市场 部经 理。 陈振宇 先生 ,副 总经 理, 华中理 工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大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证 券投 资 一部经 理、 深圳 深南 中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资产 管理 部总经 理等 职,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责任公 司 深圳福 民路 营业 部总 经理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管 理部 负责 人、 证券 投资部 负责 人, 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兼基 金投 资部 总经理 。2014 年2 月加盟 本公司 , 曾 任特别 助理。 秦熠群 先生 ,副 总经 理, 中央财 经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历任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院副 院长 、 学校分 部副 主任 等职 务。2011 年加盟 本公 司, 历任董办主 任、 董秘、 总经理 助理等 职务 , 期间 曾兼任 人力 资源 部、 综合 管理部 、风 险管 理部 等部 门总经 理职 务。 李景岩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研究 生,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历任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延吉 证 券营业 部财 务经 理、 北京管理 总部财 务经 理。2004 年 6 月加盟 本公 司, 历任财务主 管, 财务部 经理, 财务 负责 人, 综合 管理部 经理 兼人 力资 源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四)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姓名 任职时 间 简历 朱晓栋 (先 生) 2014年5月21 日起至 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 硕士,6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2009年12月加盟 东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 曾任研 究部 金融行 业、 固定收 益研 究 、 食品 饮料 行业、 建筑 建材行 业研 究 员, 东 方龙 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 、 东方 精选 混合 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东方利 群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东方多 策略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东 方 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东方鼎 新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东方核心动 力股 票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10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徐昀君 (先生 ) 2014年5月21 日起至 今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金 融学 硕士 ,CFA , FRM,7 年证 券从业 经历 。 曾任安 信证 券资产 管理 部研 究员、 投 资经理 , 华 西证券 资产 管理 部投 资经 理。2013 年 3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曾任 东方 安心 收益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东方稳 健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 、 东方安 心收 益保 本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现任东方稳 健回 报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东 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 东方 多策 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 理、 东方双 债添 利债券 型证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东方 添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东 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东方永 润18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姚航( 女士 ) 2014年5月21 日起至 今 中国人 民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11年证 券从业 经历 。 曾就 职于 嘉 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运 营部 。2010 年10 月加 盟东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 曾任债 券 交易员 、 东方 金账 簿货 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现 任东方 金账 簿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东方 多策 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陈振宇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任 委员 ,简历 请参 见高 级管 理人 员介绍 。 李仆先 生,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东方 双债 添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东方 稳健 回 报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东方永 润 18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15 年证券从 业经 历, 历任宝 钢集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经理 、 宝钢 集团 有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宝岛 (香港 )贸 易有 限公 司投 资部总 经理 、华 宝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 资管 部 投资副 总监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4 年 2 月加 盟东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 曾任特 别顾 问。 王丹丹 女士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经 理, 东方 安心 收益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投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11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人民银 行研 究生 部金 融学 硕士,9 年基金 从业 经历 。2006 年 6 月加 盟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曾 任债 券研 究员 、债 券交易 员、 东方 金账 簿货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助理 、东 方金 账簿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东 方强 化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东方 稳健 回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刘志刚 先生 , 量化 投资 部 总经理 , 兼任 产品 开发 部 总经理 , 东方 央视 财经50 指数增 强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吉林 大学数 量经 济学 博士 ,7 年基金 从业 经历 。 历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产品 开发 部产 品开 发经理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市场 部 副总经 理兼 产品 开发 总监 。2013 年5 月加 盟东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 曾任指数 与量 化投 资 部总经 理、 专户 业务 部总 经理、投资 经理 。 呼振翼 先生 ,权益投 资部 总经理 , 东 方精 选混 合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东方 增 长中小 盘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东 方新兴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东方主 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东方 睿鑫热 点挖 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委员 。 对外 经济 贸易 大学金融 学硕 士,19 年证 券从业经 历。 曾 任高 斯达期 货公 司投 资经 理, 金鹏期 货公 司投 资经 理, 海南证 券研 究员 ,湘 财证 券研究 员、 投资 理 财部经 理, 民生证 券研 究员、 行业 组组 长。2010 年5 月加 盟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 曾任 研究部 研究 员、 权益 投资 部 副总 经理 、 东方策 略成 长股票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六)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 理基金 财产 ; (3)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4)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 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的 利益 ; (7)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12 (8)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 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13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 价格; (9)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担责 任; (23)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14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一 )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严格遵 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中国证 监会 的 有关规 定,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二)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及 有关法 律法 规,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为 发生 :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4、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三)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家 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反 《基金 合同 》 或托管 协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4、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不按照 规定 履行 职责 ; 7、违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 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或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8、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手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9、贬损 同行, 以抬 高自 己; 10、以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展 ; 11、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15 12、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3、其他法 律法 规以 及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四)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漏在 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或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 应当包 括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 人员, 并涵 盖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 控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3、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相 对独 立, 基金 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 司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以合理 的 控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效 果。 (二)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控制环 境 (1) 控制 环境 构成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基 础, 环境 控制 包括管 理思 想、 经营 理念 、控制 文化 、 公司治 理结 构、 组织 结构 和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 容。 (2) 管理 层通 过定 期学 习 、讨论 、检 讨内 控制 度, 组织内 控设 计并 以身 作则 、积极 执行 , 牢固树 立诚 实信 用和 内控 优先的 思想 ,自 觉形 成风 险管理 观念 ;通 过营 造公 司内控 文化 氛围 , 增进员 工风 险防 范意 识, 使其贯 穿于 公司 各部 分、 岗位和 业务 环节 。 (3) 董 事会 负责 公司 内部 控制基 本制 度的 制定 和内 控工作 的评 估审 查, 对公 司建立 有效 的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16 内部控 制系 统承 担最 终责 任;同 时, 通过 充分 发挥 独立董 事和 监事 会的 监督 职能, 避免 不正 当 关联交 易、 利益 输送 和内 部人控 制现 象的 发生 ,建 立健全 符合 现代 企业 制度 要求的 法人 治理 结 构。 (4) 建立 决策 科学、 运营 规范、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 制, 包 括民 主透 明的 决策 程序和 管理 议 事规则 ,高 效严 谨的 业务 执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5) 建立 科学 的聘 用、 培训、 轮岗 、 考评、 晋升、 淘汰等 人事 管理 制度 , 严格制定 单位 业 绩和个 人工 作表 现挂 钩的 薪酬制 度, 确保 公司 职员 具备和 保持 正直 、诚 实、 公正、 廉洁 的品 质 与应有 的专 业能 力。 2、风险评 估 风险管 理人 员定 期评 估公 司风险 状况 ,范 围包 括所 有能对 经营 目标 产生 负面 影响的 内部 和 外部因 素, 评估 这些 因素 对公司 总体 经营 目标 产生 影响的 程度 及可 能性 ,并 将评估 报告 报公 司 董事会 及高 级管 理人 员。 3、组织体 系 内部控 制组 织体 系包 括三 个层次 : 第一层 次: 董事 会层 面对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风 险控制 工作 的指 导; 公司董 事会 通过 其下 设的 合规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督察长 对公 司和 基金 的合 法合规 性进 行 监督。 合规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代 表董事 会在 董事 会授 权范 围内对 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及 风险控 制状 况进 行评 估, 并督促 经理 层、 督察 长落 实或改 进。 督察长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监 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的 合法 合规 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制 情 况,行 使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和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职权。 第二层 次: 公司 管理 层对 经营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的组织 主要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风 险控 制 委员会 和风 险与 监察 稽核 部门; (1) 总经 理办 公会 为公 司 经营重 大事 项之 决策 机构 ,并负 责公 司层 面风 险管 理工作 。 (2)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是公 司基金 投资 及资 产管 理的 最高风 险控 制机 构。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的 主要职 权是 拟定 基金 投资 风险控 制的 基本 制度 和标 准,划 分和 量化 市场 风险 ,并进 行基 金投 资 组合的 风险 评估 和业 绩评 价。 (3) 风险 与监 察稽 核部 门 , 负责 对公 司、 基金 运作 和资产 管理 的合 法合 规性 、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有 效性 及公 司日 常风 险和基 金投 资的 绩效 评价 进行风 险管 理、 监察 、稽 核。 第三层 次: 各职 能部 门对 各自业 务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17 公司各 业务 部门 作为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实施 单位, 在公 司各 项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 上,根 据具 体情 况制 订和 执行本 部门 的业 务管 理办 法和操 作流 程, 对各 自业 务中潜 在风 险进 行 自我检 查和 控制 。 4、制度体 系 制度是 内部 控制 的指 引和 规范, 制度 缜密 是内 部控 制体系 的基 础。 (1) 内部 控制 制度 包括 内部管理 控制 制度 、 业务控 制制度 、 会计核 算控 制制 度、 信息披 露 制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2) 内部 管理 控制 制度 包 括授权 管理 制度 、 人 力资 源及业 绩考 核制 度、 行政 管理制 度、 员 工行为 规范 、纪 律程 序。 (3) 业务 控制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资 料档 案管 理制 度、 技术保 障制 度 和危机 处理 制度 。 5、信息与 沟通 建立内 部办 公自 动化 信息 系统与 业务 汇报 体系 ,通 过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 流渠 道,保 证公 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 理。 (三)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声 明 1、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会 及管 理层的 责任 , 董事会 承担 最终 责任 ; 2、上述关 于内 部控 制 制度的披露 真实 、准 确; 3、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根 据市场环 境的 变化 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18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注册资 本:349,018,545,827 元人民 币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5 年3 月末 ,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203 人,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上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 自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管服务 以来 , 秉承“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宗旨 ,依 靠严 密科 学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规范 的管 理 模式、 先进 的营 运系 统和 专业的 服务 团队 ,严 格履 行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为境 内外广 大投 资者 、 金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 企业 客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 业的托 管服 务, 展现 优异 的市场 形象 和影 响 力。建 立了 国内 托管 银行 中最丰 富、 最成 熟的 产品 线。拥 有包 括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托资 产、 保 险资产、 社会 保障 基金、 安 心账户 资金、 企业 年金 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 资基 金、 证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 产证券 化、 基金 公 司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同 时在 国内 率先 开 展绩效 评估 、风 险管 理等 增值服 务, 可以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截至 2015 年 3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 证券投 资基 金428 只 。自 2003 年以来 , 本行 连续 十一年获 得香 港 《亚 洲货币 》 、 英国 《全 球托 管 人》 、 香港 《财 资》 、 美国 《环球 金融 》 、 内地 《证 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等境 内外权 威财 经媒 体评选 的41 项 最佳 托管 银 行大奖 ; 是 获得奖 项最 多的 国内托 管银 行,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19 优良的 服务 品质 获得 国内 外金融 领域 的持 续认 可和 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托管行 业的 优 势地位 。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手 抓业务 拓展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的做 法是 分 不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管 业务 的同 时, 把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 化业务 项目 全过 程 风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 做。 继2005、2007 、2009 、2010、2011 、2012 、2013 年七 次顺 利通 过 评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 威 的 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审阅 后,2014 年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八 次通 过ISAE3402(原 SAS70)审阅 获得 无保 留意见 的控 制及 有 效性报 告,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内部 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和 有效 性的 全 面认可 。也 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 托管 银行接 轨, 达到 国 际先进 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理科 学化 、监 控制 度化 的内控 体系 ;防 范 和化解 经营 风险 ,保 证托 管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 持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 托管业 务安 全、 有 效、稳 健运 行。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控 合 规部 、 内 部审 计局 ) 、 资 产 托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 同组成 。 总行 稽核 监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 行风 险管理 政策 ,对 各业 务部 门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监督 。资 产托 管 部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 稽核 监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处,配 备专 职稽 核监 察人 员,在 总经 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对业 务的 运行 独立 行使稽 核监 察职 权。 各业 务处室 在各 自职 责 范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合法性 原则 。 内控 制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托 管 业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 ) 完整性 原则 。 托管 业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 督制约 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过 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盖 所有 的部 门、 岗位 和人员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20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 则。 各 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 审慎 经营 ,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委 托 资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 控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 保 证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 得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 员的例 外。 (6 ) 独立性 原则 。 设立 专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 直接操 作人 员和 控制人员 必须 相 对独立 ,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度的 检查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 的 防火墙 隔离 制度 , 能 够确 保资产 独立 、 环 境独 立、 人员独 立、 业务 制度 和管 理独立 、 网 络独 立。 (2) 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和 管 理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 在实现 内部 控制 目 标方面 的进 展, 并根 据检 查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 (3) 人事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互 控 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以人 为本 ”的 内控 文化, 增强 员工 的 责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育 团 队精神 和核心竞 争力 。 并通过进 行定 期、 定向的 业务与职 业道 德培 训、 签订承 诺书 ,使 员工 树立 风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4) 经营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 理 各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 资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 的。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 或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行 检查 、监 控, 指导 业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制定 并实 施 风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险 隐患。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 路的 冗 余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用 、 操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 织员工 定期 演练 。为 使演 练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 时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 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 练 结果看 ,资 产托 管部 完全 有能力 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 下两个 小时 内恢 复业 务。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21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经理的 直接 领 导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 思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 健康、 稳定 地发 展 。 (2 ) 完善组 织结 构, 实施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的 风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 共 同参与 ,只 有这 样,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控 制责 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部 门和 业务 岗位 ,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通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 向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 织结构 。 (3 ) 建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风险防 范和 控 制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制度 建设 和工 作流 程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 产托管 部已 经建 立 了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包 括: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作 流程 、稽 核监 察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等,覆 盖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形 成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 的相 互制约 机制 。 (4 ) 内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业 务 是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 务,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 个 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问题 、新 情况 不断 出现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放 在与 业务发展 同等 重要的 位置 ,视 风 险防范 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22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一) 、直销机构 1.柜台 交易: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直 销中 心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 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 28 号 3 层 联系人 :孙志娟 电话:010 -66295921 传真:010 -66578690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2.电子 交易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具 体业 务办理 情况 及 业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询 。 本公司 网址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二) 、 代销机构 1.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路 21 号东 莞银 行大 厦 注册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育 路 21 号东 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廖玉 林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23 联系人 :陈 幸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228(全 国) 、96228( 广东 省内)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3.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湖 大 路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湖 大 路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联系人 :孟 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96666( 全国) 、96666( 吉林 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4.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5.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24 6.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8.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5553 、400-8888-001 或拨打 各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htsec.com 9.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25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0.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3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1.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4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12.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021-33388253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26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3.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 旭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4.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5.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27 16.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2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程 高峰 电话:025-83389999


传真:025-8338733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或40088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8.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99 号标 力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东路166 号中保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68419393-1098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9.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28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0.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1.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2.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2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3.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4.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 :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25.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金源 中心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30(省内直 拨, 省外 请加 拨区 号 0769) 网址:www.dgzq.com.cn 26.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30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www.hazq.com 27.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惠州 市江 北东 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 闻 中心西 面一 层大 堂和 三、 四层 办公地 址: 惠州 市江 北东 江三 路55 号广 播电 视新 闻 中心西 面一 层大 堂和 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28.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华 侨城 深南大 道9010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29.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31 联系人 :王逍 电话:021-64376102


传真:021-546535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30.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6220 传真:021-636088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31.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址:www.erichfund.com 32.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徐昳 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 076 6123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32 公司网 址: www.fund123.cn 33.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 678 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34.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 700 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35.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彭 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400 1818 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36.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3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37.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3 号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电 话:95162 或400 888


8160 网址:www.cifco.net 38.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 赵荣 春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 678 5095 公司网 址:www.niuji.net 39.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懿 联系人 :张燕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34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40.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7 号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汪林林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41.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42.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赵 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 067 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35 二、登记 机构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 伟 联系人 :王骁骁 电话:010 -66295873 传真:010 -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 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黎 明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立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东 路 61 号新黄 浦金 融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 路 16 号院 7 号楼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建弟 联系人 :朱 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朱 锦梅 、赵立 卿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36 六、基 金的募集 与合同生 效 (一) 本基金根 据 2014 年 4 月 29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 《关于 核准 东方 多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4]443 号) 和《关 于东方 多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时 间安排 的确认 函》 ( 证券基 金机构 监管部 部函【2014】151 号)的 核准, 并按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进行 募集。 (二) 本基 金类 型: 混合 型








本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三) 本基 金募 集期 为:2014 年 5 月 12 日至 2014 年 5 月 16 日








募集 份额 为:526,026,138.78 份








有效 户数 为:1,564 户 (四)本 基金 根据《 关于 东方多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备案 确认 的函》 ( 证 券基金 机构 监管 部部 函【2014】288 号) 的批 准, 于 2014 年 5 月 21 日基 金合 同生效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两 百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五千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上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37 七、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机构 为直 销中 心以 及电 子交易 平台 。 (二) 经本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具 有销 售开 放式 基金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或其 他机 构的营 业网 点即代 销机 构销 售网 点。 目前代 销机 构的 名称 、 住 所等信 息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中 “ (二) 代销 机构”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 (三). 投资者 可通过 本基 金直销机 构或 指定的 代销 机构按照 规定 的方式 进行 申购或 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一)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二)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38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一) “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赎 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二)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三)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以 内撤 销; (四) 赎回 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一)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二)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 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 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因投资 人怠 于该 项查 询, 致使其 相关 权益 受损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或不 利后 果。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已经 受理了 申购 、 赎 回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39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 限制 (一) 投资 者每 次最 低申 购金额 为 1,000.00 元( 含 申购费),每次 定期 定额 最低申购 金 额为 100.00 元, 具体 办理 要求以 销售 机构 的交 易细 则为准 ,但 不得 低于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 最低限 额。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销售机 构赎 回时 , 每次赎 回申请 不得 低于 100.00 份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00.00 份的 , 在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三) 本基 金不 设 单 个投 资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的 数量或 比例 限制 。 但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一)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不列 入基金 资产 , 申 购费 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 售、登记 等 。投 资者 选择 红利再 投资 转基 金份 额时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费率 M < 50 万 1.20% 50万≤M<100万 1.00% 100万≤M<500 万 0.80% M ≥ 500 万 1000元/笔 (二) 赎回 费用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天 1.50% 7天≤T<30天 0.75% 30天≤T<6个月 0.50%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40 6个月≤T<1年 0.20% 1年≤T<2 年 0.10% T≥2年 0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 天的投资人 收取 1.5%的赎回 费,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大于 7 天 (含) 的投 资人 收取0.75% 的赎回 费, 并将 前述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续持 有期 少 于6 个月 大于 30 天(含 )的投资 人收 取0.5% 的赎 回费,并 将赎 回费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 产;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1 年大 于 6 个月( 含) 的投 资人收 取0.2% 的赎 回费 ,并将赎 回费 总 额的50% 计入基 金财 产 ; 对持续持 有期 长于 1 年 (含 ) 但少于 2 年的投资 人收 取 0.1%的赎回 费,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2 年 (含) 的投资 人不 收取 赎回费 , 并将 前述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财 产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 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 定交易 方式(如 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等进行 基金 交易的投 资者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一)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 申购 费率/(1 +申 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3: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对 应费率 为 1.20%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622 元,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费 用=100,000 × 1.20%/ (1+1.20%) =1,185.77 元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185.77 =98,814.23 元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41 申购份 额=98,814.23/1.0622=93,027.89 份 上述计 算中 , 涉及基 金份 额、 费用 的计 算结果 均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 以 后的部 分舍 弃, 舍弃 部分 归入基 金财 产。 (二)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赎回份 数×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赎回费 用 例4: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限4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0.50%, 该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500 元, 则其 获 得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费 用=10,000×1.2500 ×0.50 %=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0,000 ×1.2500-62.50=12,437.50 元 上述计 算中 , 涉及 赎回费 用 的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总 额/ 当日 发行 在外 的基金份 额总 数 本基 金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误 差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 财 产所有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一)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二)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三)证 券/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四 )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五 )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 或其他 可能对 基金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42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六)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 一) 、 ( 二) 、 (三) 、 ( 五) 、 ( 六)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一)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二)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三)证券/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四)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五)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第 (四 ) 项 所述 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一)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过前 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二)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43 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者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3、暂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含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三)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一 ) 发生上 述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 ,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二 ) 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 1 日 ,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三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四)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需 要刊 登暂 停公告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44 暂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连续 刊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本 公司已 在部 分销 售机 构开 通本基 金和 旗下 各只 基金 的基金 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转换 费率 等具 体规 定以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发布 的公告 为准 。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为方便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本 基金 已在 部分 销售机 构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 具 体内容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和 其他代 销机 构有 关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的公 告 。 未 来在 各项技 术条 件 和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将 在其它 销售 渠道 酌情 增加 本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十六、基金 份额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45 八、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控 风险 的前 提下 ,结 合灵活 的资 产配 置和 多种 投资策 略, 充分 把握 市场 机会, 力争 获 得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包括 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 %-95 %, 投资 于权 证的比 例不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未来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同业 存单 的,本 基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参 与 同业存 单的 投资 ,具 体投 资比例 限制 按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类 别资 产的 灵活配 置 , 调 整不 同时 期 内基金 的整 体风 险与 收益 水平 , 并结合 多种投 资策 略精 选具 有较 高投资 价值 的股 票和 债券 ,获得 基金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1、类 别资 产配 置 在类别 资产 的配 置上 , 本基金结 合宏 观经 济因 素、 市场估 值因 素、 政策因 素、 市场情 绪因 素等分 析各 类资 产的 市场 趋势和 收益 风险 水平 ,进 而对股 票、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具 等类 别的 资 产进行 动态 调整 。 (1) 宏观 经济 因素 。 主要 分析对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面 产生普 遍影 响的 宏观 经济 指标 。 包 括: GDP 增长 率、 工业 增加 值、CPI 、PPI 水平 及其 变化 趋势、 市场 利率 水平 及其 变化趋 势、M1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46 M2 值及其 增加 量等 ; (2)市场估值因素。包含纵向比较股票市场的整体估值水平、横向比较股票、债券之 间 的相对 收益 水平 、上 市公 司盈利 水平 及其 盈利 预期 、市场 资金 供求 关系 变化 等; (3)政策因素,研究与证券市场紧密相关的各种宏观调控政策,包括产业发展政策、 区 域发展 政策 、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房地 产调 控政 策等; (4)市场情绪因素,包含新开户数、股票换手率、市场成交量、开放式基金股票持仓 比 例变化 等。 综合上 述因 素的 分析 结果 , 本 基金 给出 股票 、 债券 和货币 市场 工具 等资 产的 最佳配 置比 例 并实时 进行 调整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灵活 运用 多种 投资 策略 , 多维度 分析 股票 的投资价 值, 充分挖掘市 场中潜在 的投 资 机会, 实现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1)行业 配置 策略 重点行 业资 产配 置。 本基 金通过 对国 家宏 观经 济运 行、 产 业结 构调 整、 行 业自 身生命 周期 、 对国民 经济 发展 贡献 程度 以及行 业技 术创 新等 影响 行业中 长期 发展 的根 本性 因素进 行分 析, 从 行业对 上述 因素 变化 的敏 感程度 和受 益程 度入 手, 筛选处 于稳 定的 中长 期发 展趋势 和预 期进 入 稳定的 中长 期发 展趋 势的 行业作 为重 点行 业资 产进 行配置 。 焦点行 业资 产配 置。 对于国家宏 观经 济运 行过 程中 产生的 阶段 性焦 点行 业, 本基金 通过 对 经济运 行周 期、 行业 竞争 态势以 及国 家产 业政 策调 整等影 响行 业短 期运 行情 况的因素进 行分 析 和研究 ,筛 选具 有短 期重 点发展 趋势 的行 业资 产进 行配置 ,并 依据 上述 因素 的短期 变化 对行 业 配置权 重进 行动 态调 整。 (2)个股 配置 策略 ①价值 投资 策略 价值投 资策 略是 通过 寻找 价值被 低估 的股 票进 行投 资, 以谋 求估 值反 转带 来 的收益 。 通过 运用多 项指 标如 PE 、PB 、EV/EBITDA 等进 行相 对估 值, 通 过与 国内 同行 业其 它公司 估值 水平 以及国 外同 行业 公司 相对 估值水 平等 进行 估值 比较 ,找出 价值 被相 对低 估的 公司。 ②趋势 投资 策略 公司的 经营 业绩 成长 和公 司投资 价值 的提 升具 有连 续性和 延展 性, 这决 定了 公司股 票价 格 的长期 趋势 。同 时, 在股 票市场 上, 由于 受到 当期 各种外 部因 素的 影响 ,股 票价格 还具 有中 、 短期趋 势。 中期 趋势 表现 为股价 相对 长期 趋势 的估 值偏离 和估 值修 复过 程, 而短期 趋势 则表 现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47 为外部 因素 影响 短期 股价 偏离和 恢复 的过 程。 由于 市场反 应不 足或 反应 过度 ,股票 价格 的涨 跌 往往表 现出 一定 的惯 性。 因此, 可通 过基 本面 分析 、行为 金融 分析 和事 件分 析,利 用股 价中 、 短期趋 势的 动态 特征 ,进 行股票 的买 入和 卖出 操作 ,从而 提高 单只 股票 的投 资收益 。 ③主题 投资 策略 在我国 经济 发展 过程 中 , 经济结 构的 调整 和优 化是 一个长 周期 和多 层次 的过 程, 本基 金通 过对国 内经 济发 展过 程中 的制度 性、 结构 性或 周期 性趋势 研究 ,对 影响 经济 发展或 企业 盈利 的 关键性 驱动 因素 及成 长动 因进行 前瞻 性的 分析 ,挖 掘市场 的长 期性 和阶 段性 主题投 资机 会, 精 选出与 符合 投资 主题 的行 业和具 有核 心竞 争力 的上 市公司 ,力 争获 取市 场超 额收益 ,实 现基 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④成长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也将 关注 成长 型上 市公司 , 重点 关注 中小 市值 股票 (包 括中 小企 业板 和创 业板股 票) 中具有 潜在 高成 长性 和稳 健盈利 模式 的上 市公 司 , 在 充分的 行业 研究 和审 慎的 公司研 究基 础上 , 本基金 将适 度提 高成 长精 选股票 的风 险水 平, 对优 质成长 型公 司可 给予 适当 估值溢 价。 在具 体 操作上 ,在 以政 策分 析、 行业分 析和 公司 特质 分析 等基本 面定 性分 析的 基础 上,采 用时 间序 列 分析和 截面 数据 分析 评价 上市公 司的 盈利 能力 及其 变化路 径和 公司 盈利 能力 在行业 内乃 至整 个 市场所 处的 相对 位置 ,评 估风险 ,精 选投 资标 的。 3、债 券投 资策 略 (1)久期 调整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影响 债券 投资的 宏观 经济 状况 和货 币政策 等因 素的 分析 判断 , 形成 对未 来 市场利 率变 动方 向的 预期 ,进而 主动 调整 所持 有的 债券资 产组 合的 久期 值, 达到增 加收 益或 减 少损失 的目 的。 当预 期市 场总体 利率 水平 降低 时, 本基金 将延 长所 持有 的债 券组合 的久 期值 , 从而可 以在 市场 利率 实际 下降时 获得 债券 价格 上升 所产生 的资 本利 得; 反之 ,当预 期市 场总 体 利率水 平上 升时 ,则 缩短 组合久 期, 以避 免债 券价 格下降 带来 的资 本损 失, 获得较 高的 再投 资 收益。 (2)期限 结构 策略 在目标 久期 确定 的基 础上 ,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债券 市场收益 率曲 线形 状变 化的 合理预 期, 调 整组合 的期 限结 构策 略, 适当的 采取 子弹 策略 、哑 铃策略 、梯 式策 略等 ,在 短期、 中期 、长 期 债券间 进行 配置 ,以 从短 、中、 长期 债券 的相 对价 格变化 中获 取收 益。 当预 期收益 率曲 线变 陡 时,采 取子 弹策 略; 当预 期收益 率曲 线变 平时 ,采 取哑铃 策略 ;当 预期 收益 率曲线 不变 或平 行 移动时 ,采 取梯 形策 略。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48 (3)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根据资 产的 发行 主体 、 风 险来源 、 收益 率水 平、 市 场流动 性等 因素 , 本基 金 将市场 主要 细 分为一 般债 券 (含 国债 、 央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 等) 、 信用 债券 ( 含公 司债 券、 企业 债券 、 非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 短 期融 资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 附权 债券 (含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可 分离 交易 公司 债券 、含回 售及 赎回 选择 权的 债券等 )三 个子 市场 。在 大类资 产配 置的 基 础上, 本基 金将 通过 对国 内外宏 观经 济状 况、 市场 利率走 势、 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 信用 风险 状 况等因 素进 行综 合分 析, 在目标 久期 控制 及期 限结 构配置 基础 上, 采取 积极 投资策 略, 确定 类 属资产 的最 优配 置比 例。 ①一般 债券 投资 策略 在目标 久期 控制 及期 限结 构配置 基础 上, 对于国 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债 , 本基 金主要 通过 跨市 场套 利等 策略获 取套 利收 益。 同时 ,由于 国债 及央 行票 据具 有良好 的流 动性 , 能够为 基金 的流 动性 提供 支持。 ②信用 债券 投资 策略 信用评 估策 略: 信用债 券的信用 利差 与债 券发 行人 所在行 业特 征和 自身 情况 密切相 关。 本 基金将 通过 行业 分析 、公 司资产 负债 分析 、公 司现 金流分 析、 公司 运营 管理 分析等 调查 研究 , 分析违 约风 险即 合理 的信 用利差 水平 ,对 信用 债券 进行独 立、 客观 的价 值评 估。 回购策 略: 回购放 大是 一种杠杆 投资 策略 , 通过 质 押组合 中的 持仓 债券 进行 正回购 , 将融 得资金 购买 债券 ,获 取回 购利率 和债 券利 率的 利差 ,从而 提高 组合 收益 水平 。影响 回购 放大 策 略的关 键因 素有 两个 :其 一是利 差, 即回 购资 金成 本与债 券收 益率 的关 系, 只有当 债券 收益 率 高于回 购资 金成 本时 ,放 大策略 才能 取得 正的 回报 ;其二 是债 券的 资本 利得 ,所持 债券 的净 价 在放大 操作 期间 出现 上涨 ,则可 以获 取价 差收 益。 在收益 率曲 线陡 峭或 预期 利率下 行的 市场 情 况下, 在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的基础 上, 适当 运用 回购 放大策 略, 可以 为基 金持 有人争 取更 多的 收 益。 ③附权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综 合分 析可 转换 公司债 券的债性 特征 、股性特征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利用 BS 公式 或二叉 树定 价模 型等 量化 估值工 具评 定其 投资 价值 , 重视对可转 换债 券对 应股 票的分 析与 研究 , 选择那些 公司和 行业 景气 趋势回 升、 成长 性好 、 安全边际 较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对 于含 回售 及 赎回选 择权 的债 券, 本基 金将利 用债 券市 场收 益率 数据, 运用 期权 调整 利差 (OAS )模 型分 析 含赎回 或回 售选 择权 的债 券的投 资价 值, 作为 此类 债券投 资的 主要 依据 。 4、权 证投 资策 略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49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 深入分 析标 的资 产价 格及 其市场 隐含 波动 率的 变化 ,寻求 其 合理 定价 水平 。全面 考虑权 证资 产 的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险 性特征 ,谨慎投 资, 追求 较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5、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综合 运用 久期 管理 、 收益率曲 线、 个券选 择和 把握市场 交易 机 会等积 极策 略, 在严 格遵 守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基 础上,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流 动性管 理, 选择 经 风险调 整后 相对 价值 较高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以 期获 得长期 稳定 收益 。 6、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策略 在控制 信用 风险 的基 础上 , 本基金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投资 , 主要 通过 期限 和品种的 分散 投 资控制 流动 性风 险。 以买 入持有 到期 为主 要策 略, 审慎投 资。 针对内 嵌转 股选 择权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本基 金通 过深入 的基 本面 分析 及定 性定量 研究 , 自下而 上精 选个 债, 在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谋 求内 嵌转股 权潜 在的 增强 收益 。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审 慎原则 ,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 决策流 程 、 风 险控制 制度 和信 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并 经董事 会批 准, 以防 范信 用风险 、流 动性 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7、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原 则,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采 用流 动 性好、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 约,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 货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结合股 指期 货的 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 水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 配,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 保值等 策略 进行 套 期保值 操作 。 四、投资管理流程 研究、 决策 、组 合构 建、 交易、 风险 监控 、评 估和 组合调 整的 有机 配合 共同 构成了 本基 金 的投资 管理 流程 。严 格的 投资管 理流 程可 以保 证投 资理念 的正 确执 行, 避免 重大风 险的 发 生 。 1、研究 本基金 的投 资研 究主 要依 托于公 司整 体的 研究 平台 ,采用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 上相结 合的 研 究方式 。通 过对 全球 宏观 经济形势、 中国 经济 发展 趋势、 货币 政策 和财 政政 策执行 情况 进行 分 析,深 入研 究行 业景 气状 况、市 场合 理估 值水 平, 预测利 率变 化趋 势; 深入 研究其 合理 的投资 价值; 据此 提出 大类 资产 配置、 行业 配置 、个 股配 置的投 资建 议。 2、资产配 置决 策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50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上述 研究报 告, 对基 金的 投资 方向、 资产 配置 比例 等提 出指导 性意 见 。 基金经 理基于研 究员 的投 资建议 , 根 据自 己对 未来 一段时 期内 证券 市场 走势 的基本 判断 , 对基金 资产 的投 资, 制定月度资 产配 置和 行业 配置 计划 , 并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审批 , 审批 通过 , 方可按 计划 执行 。 3、组合构 建 大类资 产配 置比 例范 围确 定后, 基金 经理 参考 研究 员的个 股投 资建 议, 结合 自身的 研究 判 断,决 定具 体的 投资 品种 并决定 买卖 时机 ,其 中重 大单项 投资 决定 需经 投资 总监或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审 批。 4、交易执 行 中央交 易室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依 据基 金经 理的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统 一执行 证券 投 资组合 计划 ,进 行具 体品 种的交 易。 5、风险监 控 本基金 管理 人各 相关 业务 部门对 投资 组合 计划 的执 行过程 进行 监控 ,定 期向 风险控 制委 员 会汇报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风 险监 控情 况, 责令 投资不 规范 的基 金经 理进 行检讨 ,并 及时 调 整。 6、风险绩 效评 估 风险绩 效评 估小 组定 期和 不定期 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 风险绩 效评 估, 并提 供相 关报告 ,使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能够更 加清 楚组 合承 担的 风险水 平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投 资策 略, 并 了解组 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组合 收益 的来 源及 投资策 略成 功与 否。 基金 经理可 以据 以检 讨 投资策 略, 进而 调整 投资 组合。 7、组合调 整 基金经 理将 依据 宏观 经济 状况、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发 展变 化, 以及 组合 风险与 绩效 的 评估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动态 调整 ,使 之不 断得 到优化 。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环 境变 化和 实际 需要对 上述 投 资管理 流程 进行 调整 。 五、投资限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证 券;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51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或 按调 整后 的规 定执行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0%—95%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5)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6)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12)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13)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52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15)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依据下 列标 准建 构组 合: ①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②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③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20% ; ④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即 占基 金资产 的0%-95% ; ⑤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6) 本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 定执行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70%+ 中债总 指数 收益 率×30% 本基金 选择 中债 总指 数收 益率作 为债 券投 资部 分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中债 总指 数样本 具有 广 泛的市 场代 表性 , 涵盖 主要交易 市场 (银行 间市 场、 交易所 市场 等) 、 不同发 行主体 (政府 、 企 业等 ) 和期限 (长 期、 中期、 短期 等) , 是中国 目前 最权威 , 应用 也最 广的 指数。 中债 总指 数 的 构成品 种基 本覆 盖了 本基 金的债 券投 资标 的, 反映 债券全 市场 的整 体价 格和 投资回 报情 况。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53 本基金 选择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作为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沪 深 300 指数 样本 覆 盖了沪 深市 场 60% 左 右的 市值,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和 可投 资性 。 若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此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或有更 加适 合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市 场发 展状 况及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策 略, 调整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变 更须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及 时公 告,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但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属于 中等 风险水 平的 投资 品种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 人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及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二)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管 理; (三)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值 ; (四)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牟 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5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72,767,272.21 4.54 其中: 股票


72,767,272.21 4.5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71,074,828.03 41.86 其中:债券


671,074,828.03 41.8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54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09,001,836.50 37.9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33,011,293.25 14.53 7 其他资 产


17,459,925.60 1.09 8 合计





1,603,315,155.59





100.00 2.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1,303,721.10 0.08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9,738,951.11 2.49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2,392,000.00 0.15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103,000.00 0.0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780,800.00 0.11 J 金融业 25,470,000.00 1.60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978,800.00 0.06 S 综合 - - 合计 72,767,272.21 4.56 3.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600958 东方证 券 1,000,000 22,650,000.00 1.42 2 002318 久立特 材 100,000 4,505,000.00 0.28 3 002701 奥瑞金 100,000 3,538,000.00 0.22 4 000018 中冠A 130,000 3,485,300.00 0.22 5 300274 阳光电 源 100,000 3,240,000.00 0.20 6 002363 隆基机 械 100,000 3,225,000.00 0.20 7 300325 德威新 材 199,906 3,002,588.12 0.19 8 600643 爱建股 份 150,000 2,820,000.00 0.18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55 9 600310 桂东电 力 100,000 2,392,000.00 0.15 10 000568 泸州老 窖 80,000 1,963,200.00 0.12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1,969.80 0.0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84,981,000.00 5.3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84,981,000.00 5.33 4 企业债 券 520,260,462.13 32.6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0,306,000.00 1.90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35,525,396.10 2.23 8 其他 - - 9 合计 671,074,828.03 42.09 5.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180025 11牡国 投债 500,000 51,560,000. 00 3.23 2 1180032 11鹰投 债 450,000 46,453,500. 00 2.91 3 1380388 13河池 债 340,000 35,254,600. 00 2.21 4 140443 14农发43 350,000 35,021,000. 00 2.20 5 1180056 11长交 债 322,500 32,430,600. 00 2.03 6.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56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 (2)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货 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股 指期 货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投 资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55,747.4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877,467.2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953,570.79 5 应收申 购款 1,173,140.1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459,925.60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13007 吉视转 债 2,888,200.80 0.18 2 128007 通鼎转 债 1,378,862.40 0.09 3 110012 海运转 债 207,094.30 0.01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公允价 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274 阳光电 源 3,240,000.00 0.20 筹划重 大事 项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57 九、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5/21-2014/12/31 10.26% 0.24% 42.55% 0.93% -32.29% -0.69% 2015/1/1-2015/3/31 6.45% 0.16% 10.08% 1.28% -3.63% -1.12% (二) 本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注: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2014 年5 月 21 日生效 ,建仓期 为 6 个月,建 仓期 结束时各 项资 产 配置比 例符 合合 同规 定。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58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59 十、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 、期 货账 户 以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 构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 财产 ,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自 身的 法律 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务 不得 相互 抵 销。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60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 供 计价依 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股指 期货 合约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61 (4 )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 本 估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 债券和 权证 ,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 价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基 金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按 成本 估值 。国 家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进行 估值 。 6、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 公布。 五、估值程序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62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 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对外 公布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一)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 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二)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 到更正 。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 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63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 方式。 (三)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登 记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四)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二)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三)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7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 产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64 估值错 误处 理。


2、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65 十二 、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4 次, 每份基 金份 额 每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 金份额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30% ,若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选 择采取 红利 再投 资形 式的 ,分红 资金 将按 红利 发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成相应的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 的份 额免 收申 购费 。如投 资者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不 同, 则登记 机构 将以 投 资 者最后 一次 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为准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权 ; 5、 分红 权益 登记 日申 请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不 享受 当次 分红, 分红 权益 登记 日申 请赎回 的基 金 份 额享受 当次 分红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66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67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维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 基金 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 内参照公允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每日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0%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 H=E×1.5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五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每日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E×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68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五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 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9 项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 (三) 《基金 合同 》 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 (四)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69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 (二)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计年 度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 (三)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记 账单 位; (四)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会 计制 度; (五)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六)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七) 基金 托管 人 每月 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以 书面 方 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二)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得 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三)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须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会 计师 事 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70 十 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二) 对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 (三)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四) 诋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基 金销 售机 构; (五) 登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六)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71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 文 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动 中 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网 站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和网 站 上登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及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理 等人 员以 及基 金管 理人股 东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承诺 持有 的期 限等 情况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 信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72 息资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和仲 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73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 露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险和 信用 风险, 说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后 两 个 交易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 期 限、收 益率 等信 息, 并在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投资 情况 。 (十一 )基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信 息披 露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 期 货交易 情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 基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74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十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 体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 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75 十六、 风险揭示 一般来 讲, 预期 投资 收益 越高, 所伴 随的 预期 风险 越大。 本基 金属 于混 合型 基金, 其预 期 收 益和预期 风 险水 平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基 金所面 临的 风险 主 要 包括以 下部 分:


一、系统性风险: 市场风 险是 指由 于经 济、 政治、 环境 等因 素的 变化 对证券 价格 造成 的影 响, 其主要 包括 利 率 风险、 政策 风险 、经 济周 期风险 、购 买力 风险 等。 ①利率 风险 :对 于股 票投 资而言 ,利 率的 变化 将导 致证券 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 、上市 公司 的融 资成本 和利 润水 平等 发生 变化, 同时 改变 市场 参与 者对于 后市 利率 变化 方向 及幅度 的预 期, 这 将 直接影 响证 券价 格发 生变 化,进 而影 响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对 于债 券投 资而 言,利 率的 变化 不 仅 会影响 债券 的价 格及 投资 者对于 后市 的预 期, 而且 会带来 票息 的再 投资 风险 ,对基 金的 收益 造 成 影响。 ②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 、区 域发 展政策 等) 发 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生 风险 。 ③经济 周期 风险 :宏 观经 济运行 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宏观 经济 的运 行状 况将 直接影 响上 市 公 司的经 营、 盈利 情况 。证 券市场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直 接反 应将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水 平。 ④购买 力风 险: 购买 力风 险又称 通货 膨胀 风险 ,是 由于通 货膨 胀、 货币 贬值 造成投 资者 实 际 收益水 平下 降的 风险 。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 性风 险是 指个 别行 业或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风险 ,包括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信用 风 险 等 。 ①经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状 况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如市 场、 技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 会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从而 导致 股票 价格 变动 的风险 。 ②信用 风险 :指 基金 在交 易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 者基金 所投 资债 券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无 法 支付到 期本 息, 或者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等级 下降 等原因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损 失的风 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包括 以下 两个方 面: 一方 面是 指在 市场或 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下 ,基 金 管 理人可 能无 法迅 速、 低成 本地变 现或 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风险 。另 一方 面是 指本基 金面 临大 量 赎 回而无 法及 时变 现其 资产 而造成 的风 险。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76 四、运作风险 ①管理 风险 :指 在基 金管 理运作 过程 中,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决 策等 主 观 因素的 限制 而影 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而 产生的 风险 ,或 者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 内 部控 制不 完善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风险 。 ②交易 风险 :指 在基 金投 资交易 过程 中由 于各 种原 因造成 的风 险。 ③运作 风险 :由 于运 营系 统、网 络系 统、 计算 机或 交易软 件等 发生 技术 故障 等突发 情况 而 造 成的风 险, 或者 由于 操作 过程中 的疏 忽和 错误 而产 生的风 险。 ④道德 风险 :指 业务 人员 道德行 为违 规产 生的 风险 ,包括 由内 幕交 易、 违规 操作、 欺诈 行 为 等原因 造成 的风 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 本基金 为采 用灵 活配 置策 略的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0%-95%,在 资产 配置上 可能 存在 以下 风险 :本基 金在 灵活 调整 资产 配置比 例时 ,可 能由 于基 金经理 的预 判与 市 场 的实际 表现 存在 较大 差异 ,出现 资产 配置 不合 理的 风险,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利 影响 。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投资 中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纳 入到 投资 范围 当中 ,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券, 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非 上市 的中 小企 业以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该类债 券不 能公 开 交 易,可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固定 收益 证券 综合 电子 平台或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综 合协议 交易 平台 进 行 交易。 一般 情况 下,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交易 不活 跃,潜 在流 动性 风险 较大 ;并且 ,当 发债 主 体 信用质 量恶 化时 ,受 市场 流动性 限制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从 而 可 能给基 金净 值带 来损 失。 本基金 将股 指期 货纳 入到 投资范 围中 ,股 指期 货采 用保证 金交 易制 度, 由于 保证金 交易 具有 杠杆性 ,当 出现 不利 行情 时,微 小的 变动 就可 能会 使投资 人权 益遭 受较 大损 失。同 时, 股指 期 货 采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如果 没有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足 保证 金, 按规 定将 被强制 平仓 ,可 能 给 基金净 值带 来重 大损 失。 六、法律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 同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 产 的损失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77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78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生 效 后方可 执行 , 并自决议 生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当 终止: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在6 个 月内没 有新 的基金管 理人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三)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四)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 报告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79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 (6)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基 金 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七、基金 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80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9)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金合同 》 ; (2)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 、赎回 费用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 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81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 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 的利益 ; (7)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 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 非 交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82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9)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 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 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83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 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 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84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 期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按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 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 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85 (1)终止 《基 金合 同》 ; (2)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除外; (6)变更 基金 类别 ;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8)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9)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 ( 含 10%)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 (2)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在不 影响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变更收 费方 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 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86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会 议形 式; (2)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 (6)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 寄 交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87 影响表 决意 见的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他 方式召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议 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到会 者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不少 于本 基金 在 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2)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之 一); 若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 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88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 含 三分之 一)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 (4)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 的 代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进 行。 4、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面 方 式 授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 一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 等 事项。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89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之 一以 上(含 二分 之一 )通 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与 其他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认为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 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 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90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响 计 票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 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完成备 案手 续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基 金管 理 人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 本 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自决 议生 效后 两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91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 尽 量通过 协商 、调 解途 径解 决。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调 解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92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 伟 成立时间 :2004 年6 月1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80 号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50 年 电话: (010)66295888 传真: (010)66295999 联系人 :李 景岩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批 准设立 机关和 设立文 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 民银 行专门 行使中 央银行 职能 的决定 》 (国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现 、 转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93 贴现、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销 售业 务;代 理发 行、 代 理 承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理 证 券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 证转账 ) ; 保 险代 理业 务;代 理政 策性 银行 、外 国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保 管箱 服务 ;发 行金融 债券 ;买 卖 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 证券 投资基 金、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企业 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 账户 管 理 服务 ; 开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贷款承 诺;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外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 币兑换 ;出 口托 收 及 进口代 收;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或 代理 买卖 股 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 营、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汇 金融衍 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电 话银 行、 网 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业务 ;办 理结汇 、售 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资 产支持证 券、股 指 期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 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 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同时 ,经 基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纳入监 督范 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 %-95 %, 投资 于权 证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本 基 金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本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未来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同业 存单 的, 本 基金 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后, 可参 与同 业 存单的 投资 ,具 体投 资比 例限制 按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并 可依 据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 时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同时, 经基 金托 管人 书 面确认 后, 纳入 监督 范围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94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a)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95% ; b)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c)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d)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协议 项下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e)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f)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协议 项下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g)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h)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i)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j)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k)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协议 项下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l)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m)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n)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o)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依据下 列标 准建 构组 合: ①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②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95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③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④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即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⑤ 本基金 在任 何 交 易日 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p) 本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或 调整 上述限 制 的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不 受上 述限 制或 按调 整后的 规定 执行 。 (3)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致的 投资组 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2 个工作 日正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 动规模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措施,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施交易 监督 。 (4)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销 证券 ; (2)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担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或调 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 执行。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96 (1 ) 基 金托 管人 按以 下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制 措 施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并 按 照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 该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名 单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到 该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 银行 间市场 现券 及回 购 交 易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名单中 增加 或减 少银 行间 市场交 易对 手时 须提 前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后, 对名 单进行 更新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基 金托 管人 书 面 确认后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 算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时 提 醒 基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 担责任 ,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进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交 易 方 式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人 与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3 )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银行 、 中国建 设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行 ,基 金管 理人 在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后 ,可 以根 据当时 的市 场情 况 调 整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风险 ,在 与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 交 易对手 进行 交易 时, 由于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 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提 供的 名单 ,审 核交 易对手 是否 在名 单 内 列明。 5、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等 涉 及 到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 险。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建 设 银 行、中 国农 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本基 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 存款 出现由 于存 款银 行 信 用风险 而造 成的 损失 时,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之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基 金 管 理人在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调 整。 基金 托 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审核 核心 存款银 行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97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发 行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3)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上 述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度 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个 工作日 内, 以书 面 或 其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上 述资 料。 (4)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基金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有 关书 面信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发 行证 券数 量、发 行价 格、 锁 定 期,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流 通受 限证 券 市 值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资 金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整 ,并 应至 少 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 行审核 。 (5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 关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规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法律 法规 进行监督 ,并 审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面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认 为上 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的,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就 该 风 险的消 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因 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没有切 实履 行监 督职责 ,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带 责任 。 7、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中期 票据 或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前, 与基 金托 管人签 署相 应 的 风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并按 照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补充 协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理 人 董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98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或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管理 制度 。 8、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9、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 下 一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督促 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反 《基 金合 同》 而致 使投资 者遭 受的 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发 现 该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托 管 人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 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无故 未执 行 或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99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托 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并 予协助 配合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务 要求 基金 托 管 人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 同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 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4 、基 金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 务和其 他基金 的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与 独立 。 5 、对 于因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 资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 购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有基 金托 管资 格 的商业 银行 开设 的东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认购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基 金募集 期满 , 募集 的基 金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 上( 含 2 名)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 完成,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100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资 产托 管专 户 中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具 确认 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事 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 该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 专户进 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 活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 利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行 规定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 立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 外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本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 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 金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 资金的 清算 。 2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一起 负责为 基金对 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 购主协 议,正 本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实物 证券 也可 存 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司 或票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101 据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 基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坏、 灭失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证券不 承担 保管责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 保证 持 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 同 签署后5 个 工作 日内 通过 专人送 达、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方式 将合 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合 同 原 件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15 年以上 。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与复核 的时间 和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法律 、 法 规的 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根 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 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管 理人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妥 善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 关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保管 方式 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 式。保 管期 限为 15 年。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10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 其中每 年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 金 合同》 终止 日等涉 及到基 金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于 发生日 后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盘 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他 用途 , 并 应遵 守 保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 规 规 定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商可 以解 决 的 , 应 提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的 地点 在北京 市,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内 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103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并 将随 着业 务的 发展和 客户 需求 的变 化,积 极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内容, 努力 提高 服务 品质 ,为客 户提 供专 业、 便捷 、周到 的全 方位 服 务 。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开户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开户网 上查 询确 认服 务 , 投资者 可通 过登 陆基金管 理人 网站了 解相 关 的开户 信息 。 二、资料发送 1、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电 子对 账单 定期 发送服务, 并为有 需要 的投资者 提供 纸质 对 账单的 寄送 服务 。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获 得方便 、 快 捷、 私 密性 较 强的对 账单 信息 , 基 金管 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提 供电 子对 账单 发送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开户后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客服 电话、 客 服 邮箱留 下本 人的 电子 邮件 地址及 相关 信息 ,基金管 理人 将定期 为其 发送 电子 对账单 。 2、其 他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客 户的 定制要 求和 相应 的客 户类 别, 寄 送公 司期 刊及 各类 研究报 告, 动态 地 向客户 提供 时效 性强 的财 经资讯 。 三、呼叫中心服务 东方基 金呼 叫中 心已 经开 通并能 为客 户提 供安 全高 效的信息查 询服 务及 人工 咨询 服务。 客户可 以通过 自动 语音 系统 进行 交易信 息查 询、 账户 信息 查询与 修改 以及 基金 信息 的查询 , 在 这过 程中 客 户有任何需要帮助的地方,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留言;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同时受理 E-Mail 、传 真 等多样 化 咨 询方式 ,为 客户 提供 便捷 多样的 交流 方式 。 东方基 金呼 叫中 心电 话:010-66578578,400-628-5888 (免 长途 通话 费用 ) 东方基 金呼 叫中 心传 真:010-66578700 四、短信服务 若 投资者 准确完 整的预 留了 手机号 码(小 灵通用 户除 外) ,可获得 免费手 机短信 服务, 包括交 易短信 、 短 信对 账单 、 净 值短信 、 产 品信 息、 基金 分红提 示、 公司 最新 公告 等。 未 预留 手机 号码 的 投资者 可拨 打客 服电 话或 登陆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添加 后获得 此项 服务 。 若因网 络、 数据传 输等 原因 导 致短信 内容 有误 ,具 体内 容以公 司信 息为 准。 五、网上交易业务 本基金 已开 通网 上交 易业 务, 个 人投 资者 可通 过基金管理 人 网 上交 易平 台办 理基金 的开 户、 申 购、 赎 回等 各项 业务, 基金管理 人 在遵循 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开 展网 上交 易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 个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 上交易 平台 办理 基金 申购 业务时 可享 受申 购费 率优 惠, 详情 可登 陆基金管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104 理人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基金管 理人 旗下 基金 开通网 上交 易业 务的 公告。 为方便 个人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未 来在 各项 技术条 件和 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管 理 人将酌 情丰 富网 上交 易渠 道。 六、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客 户还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询服 务 所有东 方开 放式 基金 的持 有人均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实 现基 金交 易查 询 、 账户信 息查 询和 基 金信息 查询 。 客户可 以利 用基金管 理人 网站获 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 的各 类信 息, 包括 基金 的法律 文件 、 业 绩 报告及 基金 管理 人 最 新动 态等各 类最 新资 料。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 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东方基金呼叫中心(010-66578578 或 400-628-5888)、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 电 子邮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 传 真、 信 件等方 式对 我们 的工 作提 出建议 或意 见。 我们 将用 心倾听 投资 者的 需求 和意 见, 并 按照 《 东方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投 诉业 务处理 制度 》流 程处 理,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予以 反馈 。 八、投资顾问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拥有 一支 具有 金融专 业技 能与 良好 沟通 技能的 专业 的理 财顾 问团 队,分布于 北京、 上海等 地区 ,致 力于 为客 户提供 优异 的个 性化 理财 服务。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105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在 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机构 设置、 职能 划分 可能 会发 生变化 , 职 能也 会 相应地 做出 调整 ,但 不会 影响本 基金 的投 资理 念、 投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运作 。 二、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遵守 《东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 则 》 等 有关规定 (包括 本基金管 理人对上 述规则 的任何修 订和补充 ) 。上 述规则 由本 基金管理 人制定 , 并由其 解释 与修 改, 但规 则的修 改若 实质 性地修改 了基金 合同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达 成决 议。 三、 本 招募 说明 书将 按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定 期进 行更新 。 招 募说 明书 解释 与基金 合同 不一 致 时,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 四、从上次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截止 日 2014 年11 月 21 日 到本 次《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截止 日 2015 年5 月21 日之间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 公告名 称 发布日 期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参加 数米 基金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12-23 关于在 申银 万国 证券 开通 东方基 金旗 下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2014-12-26 东方多策 略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2014-12-31 东方多策 略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更新 )摘要 (2014 年第1 号) 2014-12-31 东方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年度 最后 一日净 值公 告 2015-01-01 关于增加 增财基 金为旗 下 基金销售 渠道及 开通定 投 和转换业 务并参 与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1-08 关于在 海通 证券 开通 东方 基金旗 下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5-01-20 东方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2014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5-01-21 关于在 华安 证券 开通 东方 基金旗 下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5-01-30 东方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接受 100 万元 以上 申购 、转 换转入 、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请的公 告 2015-01-30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基金 经理 恢复 履行 职务 的公告 2015-02-04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参加 数米 基金 网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2-27 关于在中 信证券 、中信 证 券(山东 )及中 信证券 ( 浙江)开 通东方 基金旗 下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5-02-27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106 关于在 东莞 证券 开通 东方 基金旗 下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5-03-04 关于在 华福 证券 和江 海证 券开通 东方 基金 旗下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2015-03-12 关于增加 邮储银 行为旗 下 部分基金 销售渠 道及开 通 定投和转 换业务 并参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3-20 东方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直销 柜台 恢复 100 万元以 上申 购 业务公 告 2015-03-28 东方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2014 年年度报告 2015-03-28 东方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2014 年年度报告 摘要 2015-03-28 关于在 京东 电商 平台 开通 东方基 金官 方旗 舰店 基金 网上直 销业 务的 公告


2015-03-30 关于增加 上海证 券为旗 下 基金销售 渠道及 开通定 投 和转换业 务并参 与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3-31 关于调 整旗 下基 金交 易所 固定收 益品 种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2015-03-31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子公 司增 加注 册资 本的公 告 2015-04-03 东方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2015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5-04-20 关于增加 上海利 得为旗 下 基金销售 渠道及 开通定 投 业务并参 与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04-28 关于在 东海 证券 和广 发证 券开通 东方 基金 旗下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2015-05-19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107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公布后 ,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查阅 和下 载招募 说明 书。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1 号) 108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东方 多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 东方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 东方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关于申 请募 集注 册 东方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5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