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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平衡(320001)

诺安平衡: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 第 1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2 重要提示 (一)诺 安 平衡证券 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 基金 ”) 经中 国证监会 证 监基金字 【2004】40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根据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 本基金于 2004 年 5 月 21 日正式 成立。 (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 》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书 》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三)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 合同》 等,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须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本基金特有风险、 债券市场风险、 开 放 式基金共同风险等 。 (四)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5 月 21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28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与 转 换 .............................. 60 第七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0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8 第九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9 第十部分


基 金 资 产 的估 值 .......................................... 80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 85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 86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90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90 第十五部分


风险 揭 示 .............................................. 95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 终止 与 清 算 ...................................... 97 第十七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 98 第十八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 112 第十九部分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 121 第二十部分


其 他应披 露 事 项 ...................................... 123 第 二 十 一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 126 第 二 十 二 部分


备 查 文件 ........................................... 127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4 第 一 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 投 资策略、 风险以及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 关事项,投资 者 在 做出投 资 决 策前应 仔 细 阅读本 招 募 说明书 , 并 注意基 金 管 理 人 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 身 即 表明其 对 基 金合同 的 承 认和接 受 , 并按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 二 部分


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招募说明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所募集 的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 诺 安 平 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 或本招募说明书

















公开披露 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 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 易、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基金 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5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 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 等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 认 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合同


























指 《诺安平衡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合同 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 托管协议 指《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 诺安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部门 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管理办法》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 商银行” 基金 代销机构 指 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依据有关基金销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6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 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 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募集金额和持有人数 达到法律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 构 验 资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并 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到 基 金 认 购 截 止 日 的 时 间 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7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 办理 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发售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向投资者出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 为。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 为本条定义 之目的, 交 易 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 股票红利、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资者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 余额 及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8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份额总数 后的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 和 互 联网网站 市场中断事件


凡 是 由 于 本 协 议 各 方 控 制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于 估 值日确定每一基金份额 的资产净值的, 均属市场中断 事件, 包括 (但不限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超过 50%的A 股或债券的交易中断; 或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超过 50%的债券的交易中断; 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超过 50%的A 股跌停; 或上海交易所或深圳交易所的清算系统关闭 不可抗力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 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 使 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 行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 其它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 三 部分 基金 管 理人 一、 基 金 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12 月9 日 法定代表人: 秦维舟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9 办公地址:同住所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 王嘉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








15000 100% 二、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5 年 5 月 21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四十只开放式基金: 诺安平衡 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主题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 基金、 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上 证 新 兴 产 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全球 收 益 不 动 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诺安新动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诺 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小板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 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 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诺安 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中证 5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 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 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0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 安 裕 鑫 收 益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诺 安 低 碳 经 济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 三、 主 要 人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员 秦维舟先生, 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 香港昌维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 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 中国新纪元有限 公司副总裁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 徐卫晖先生, 副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财会部 副总经理,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中化国际 (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 投 资发展部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张家林先生, 董事, 高级工程师, 全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第9、10、11 届委 员。 曾任中科院自动化研究所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中国自动化技术公司总经理。 现任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齐斌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中国国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中国中化 集团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 现担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清章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天津电视台总编室副主任, 天津广播电视台 宣传管理部副主任。 现任上海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摩士达钟表进出口有限 公司董事长。 奥成文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中国通 用技术 (集团)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资 产 经 营 部 副 经 理,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诺 安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小青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处长, 中国农业银 行市场开发部副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司副 司长, 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监管部副主任, 内蒙古银监局、 山西银监局局长, 中 国银监会监管一部主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1 史其禄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处处长, 中 国工商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 中国工商银行 新加坡分行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 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 赵玲华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新闻干事, 全国妇女联合会宣传部负责人, 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综合处副处长, 国家外汇管 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处长, 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社长兼主编,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 收支司巡视员。 2. 监事会成员 李京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中化集团总裁办公室部门经理, 中化集团香港立丰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化汇富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中化 欧洲资本公司副总经理兼世盈 (厦门) 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国对 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星明 先生, 监事, 金融学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 管理处副处长 , 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秘书长 , 君安证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 监事。 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 , 国泰君安证券蔡屋 围营业部研发部经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中心总监。 梅律吾先生, 监事, 硕 士。 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研究部副总监、指数投资组副总监。 3. 经理层成员 奥成文 先生, 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中国通用技术 (集团) 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副总经理。2002 年10 月开始参加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任公司 督察长,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文先生, 副总经理, 企业管理学博士。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金融 工程研究员、中融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经理。2003 年 8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历任市场部总监、发展战略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谷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CFA 。 曾任 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所研 究员 、 西北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2003 年 10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2 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陈勇先生,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 事、 资产管理部基金经理、 民生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2003 年10 月 加 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研究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4. 现任基金经理 夏俊杰 先生, 金融学硕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嘉实基金行业研究员; 2008 年 9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 现任配置基金组投资总监 。2010 年 3 月起 任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1 年 4 月起任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2 年 11 月起任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4 年 5 月起任诺安新动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李 嘉 先 生 , 硕 士 , 曾 先 后 任 职 于 平 安 保 险 集 团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 光 大 证 券 研 究 所 、 太平洋 资 产 管理有 限 责 任公司 , 从 事行业 研 究 、投资 工 作 。2014 年加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6 月起任诺安平衡混合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历任基金经理 陈晶光先生, 曾于2004 年5 月至2005 年1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永健先生, 曾于2004 年5 月至2006 年2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党开宇女士, 曾于2005 年1 月至2006 年9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易军先生, 曾于2006 年9 月 至2007 年6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陆万山先生, 曾于 2006 年 12 月至2008 年1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健标先生 ,曾于 2008 年 1 月至2011 年4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分 股 票 类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固 定 收 益 类 基 金 投 资决策委员会,具体如下: 股 票 类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主 席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奥 成 文 先 生 担 任 , 委 员 包 括:杨谷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夏俊杰先生,投资三部总监、 基金经理; 周心鹏先生, 投资二部执行总监、 基金经理; 王创练先生, 研究部 总 监 。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3 固 定 收 益 类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主 席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奥 成 文 先 生 担 任 , 委 员包括: 杨谷先生, 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杨文先生, 副总经理; 谢 志华先生,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监、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研究部总监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根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根据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独 立 运 用并管 理 基 金资产; (3 ) 依照基 金 合 同获得 基 金 管理费 、 销 售服务 费 用 以及其 他 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 担任 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注 册 与过户 登 记 人,办 理 基 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6 ) 依据基 金 合 同及有 关 法 律规定 监 督 基金托 管 人 ,如认 为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按 照《 基 金 法》等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提议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8 )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 )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 代销机 构 , 对基金 代 销 机构 的 相 关 行为进 行 监 督和处理。 如认为基金 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10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 合 有 关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 开放式 基 金 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4 (13 ) 依照 法 律 法规为 基 金 的利益 对 被 投资公 司 行 使股东 权 利 ,为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基金所投资的证券项下的权利; (1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基 金 管 理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利益 行 使 诉讼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 、 更 换律师 、 审 计师、 证 券 经纪商 或 其 他为基 金 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17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管 理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基 金 管 理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3 ) 配备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 配备足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或 委 托 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 配备足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和 相 应 的 技 术 设 施 进 行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或 委 托 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资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在 资 产 运 作、 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 分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资;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 不 得 以 基 金 资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10 ) 严格按照 《 基 金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5 (11 ) 保守基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法 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2 )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 按照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付赎回款项; (14 )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因基 金 计 价错误 给 投 资者造 成 损 失的应 先 由 基金管 理 人 承担。 基金 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6 (25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管理办法》 、《 销售 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风 险管 理 体 系 和内 部 控 制 制度 1.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 风 险 管 理 及 内 部 控 制 是 公 司 为 有 效 防 范 和 控 制 经 营 风 险 和 基 金 资 产 运 作风险 , 保证公司规范经营、 稳健运作, 确保 基金、 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维 护 公 司 的 良 好 声 誉 及 股 东 合 法 利 益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因素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构 建 科 学 的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有 效 的 管 理 方 法 、 实 施 严格 的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 系统。 公司风 险 管 理 及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在 于 建 立 一 个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理高效、 持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 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 础上,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7 2. 风险管理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 公司风险管理的总 体 目标为 : 1)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努力实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 4)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 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建立高效运行、 控制严密、 科学合理、 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及 时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6) 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 先进的风 险控制理念和技术, 不断提升公司 国际化经营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2 )风险管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首要性原则: 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 略层面并作为首要任务; 2) 全面性原则: 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 审慎性原则: 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 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独立性原则: 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 委员会、 风险控制办公会、 督察长 和监察稽 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 有效性原则: 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同时, 随时对各 项 制 度 进行适 时 的 更新、 补 充 和调整 , 使 其适应 基 金 业的发 展 趋 势和 最 新 法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8 律法规的要求; 7) 防火墙原则: 公司各业务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 达 到 风 险防范 的 目 的。对 因 业 务需要 知 悉 内幕信 息 的 人员, 应 制 定严 格 的 批 准程序。 (3)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1)确立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 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建立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管理的体系 1 ) 依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具 体 目 标 与 原 则 , 公 司 设 立 了 以 下 风 险 管 理 机 构 及 职能部门: a .董 事 会 下 设合 规 审 查 与风 险 控 制 委员 会 , 负 责对 公 司 经 营管 理 和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中的 合 法 、 合规 性 进 行 全面 、 重 点 的检 查 分 析 评价 , 对 公 司 经 营 和 基 金投 资 管 理 中的 风 险 进 行合 规 检 查 和风 险 控 制 评估 。 并 出 具 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 。 b .公 司 设 督 察长 。 督 察 长对 董 事 会 负责 , 按 照 中国 证 监 会 的规 定 和 督 察 长的职责进行工作。 c .公 司 设 风 险控 制 办公会, 在 总 经 理的 领 导 下 制定 公 司 风 险管 理 制 度 和 政策, 对 公司金融工程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 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d .公 司 设 监 察稽 核 部 , 监察 稽 核 部 直接 对 总 经 理负 责 , 同 时协 助 督 察 长 开 展 工 作 。监 察 稽 核 部在 各 部 门 自我 监 察 的 基础 上 依 照 所规 定 的 职 责 权 限 、 工 作程 序 进 行 独立 的 再 监 督工 作 , 对 公司 经 营 的 法律 法 规 风 险 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e .公司设 风 险控 制 部 , 负责 根 据 公 司各 类 业 务 的特 点 和 需 求, 制 定 各 个 风 险 领 域 (投 资 、 运 作、 信 用 等 )的 风 险 管 理和 绩 效 评 估方 法 , 并 监 督其执行;定期向管理层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9 2 ) 为 最 大限 度 地 实 现风 险 管 理 的目 标 , 公 司以 上 述 机 构及 职 能 部门为 依托,构建了科学严密,层次分明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a .第一层面为董事会、合规审查 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b .第 二 层 面 为总 经 理 、 督察 长 、 风 险控 制 办公会及 监 察 稽 核部 、 风险控 制部; c .第三层面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 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d .公 司 各 风 险 管 理 机 构 及 职 能 部 门 在 上 述 三 个 层 面 上 协 同 运 作, 建立了 严密的风险控制防线, 能及时有效地发 现、 识别、 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 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型风险。 3) 数量化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公 司 针 对 投 资 过 程 中 的 事 前 风 险 、 事 中 风 险 和 事 后 风 险 建 立 了 一 整 套的数量化风险控制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 资 前 的 风 险 控 制 主 要 是 通 过 严 谨 、 细 致 的 研 究 工 作 , 定 性 与 定 量 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 研究员通过 短期资金市场分析, 结合宏观经济分析, 预测利率走势, 确定组合久期。 同时公司还通过量化的指标体系, 如: 风 险指标体系(包括久期、凸性、组合 VaR 等) 、流动性指标体系等,挑选 价值相对被低估的债券,利用利率期限结构模型进行价值评 估。 事 中 的 风 险 控 制 通 过 两 个 手 段 来 实 现 , 一 是 在 交 易 系 统 中 设 置 风 险 控制条目, 当基金经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 指令将不 能被执行, 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为的发生。 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 况报告, 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个券仓位、 集中度、 流动性多方面的 状 况。 事 后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业 绩 评 价 和 业 绩 归 因 , 主 要 是 把 业 绩 逐 层 分 解 为 资产策略配置效应、 组合配置效应和个券选择效应, 同时为优化投资策略 提供参考。


3.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基础上, 实现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 公 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为 :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20 1) 使公司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3)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声誉; 4)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 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 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 查错防弊,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 行; 6) 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 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 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一方面,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另一方面, 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内部 控 制 的 检查、 评 价 部门独 立 于 内部控 制 的 建立、 执 行 部门, 公 司 基金 资 产 、 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 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成本效益原则: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重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 环境控制: 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 务、 员工的影响力, 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公司致力于从治理 结构、组织机构、企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 业务控制: 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21 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涉及到研 究业务控制、 投资决策 业务控制、 基金 交 易业务控制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 司 的 研 究工 作 应 保 持独 立 、 客 观 , 为 公 司 基金 投 资 运 作以 及 公 司 业 务 的 全 局 发展 提 供 全 方位 的 支 持 ;建 立 科 学 的研 究 工 作 管理 流 程 和 投 资 对 象 备 选库 制 度 ; 建立 研 究 与 投资 的 业 务 交流 制 度 ; 建立 研 究 报 告 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 格 遵 守 法律 法 规 的 有关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所 规定 的 投 资 目标 、 投 资 范 围、 投资策略、 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实 行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领导 下 的 基 金经 理 负 责 制; 投 资 决 策应 当 有 充 分 的 投 资 依 据, 重 要 投 资要 有 详 细 的研 究 报 告 和风 险 分 析 支持 , 并 保 留 决 策 记 录 ;建 立 投 资 风险 评 估 与 管理 制 度 ; 建立 科 学 的 投资 管 理 业 绩 评 价 体 系 ;督 察 长 和 监察 稽 核 部 对投 资 决 策 和投 资 执 行 的过 程 进 行 合 规 性 监 督 检查 ; 相 关 业务 人 员 应 遵循 良 好 的 职业 道 德 规 范, 严 禁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 行 集 中 交易 制 度 ; 投资 决 策 和 交易 执 行 实 行严 格 的 人 员和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 建 立交 易 执 行 的权 限 控 制 体系 和 交 易 操作 规 则 ; 建立 完 善 的 交 易 监 测 、 预警 和 反 馈 系统 ; 执 行 公平 的 交 易 分配 制 度 , 确保 不 同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能够 得 到 公 平对 待 ; 建 立完 善 的 交 易记 录 制 度 ,及 时 核 对 并 存 档 保 管 每日 投 资 组 合列 表 等 文 件; 制 定 相 应的 特 殊 交 易的 流 程 和 规 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b. 信息披露控制: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完 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按 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织、 审核和发布。 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 公 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c.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22 性、 可操作性原则, 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 件及软件的设计、 开发均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 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 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门 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 信息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 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d. 会计系统控制: 公司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 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主要包 括以下方面: 明确职责划分与岗位分工; 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 独 立建帐、 独立核算,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帐户设置、 资金划 拨、 帐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 采 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 建立凭证制度,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 明确 经济责任; 建立帐务组 织和帐务处理体系, 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建 立复核制度; 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计价程序, 公允反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价证券在计价时点的价值;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确保基金 资产的安全;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后监督; 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物交接制度, 严格会计 资料的调阅手续, 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自觉遵守国家财 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e. 监察稽核控制: 公司设立督察长, 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 聘任, 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对公司经营层负责,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f. 其他内部控制机制: 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 对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 授权控制、 危机处理控制、 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23 第 四 部分 基金 托 管人 一 、 基 金 托管 人 基 本 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 要 人员 情 况 截至2015 年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3 人,平均年龄30 岁,95% 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 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 、 基 金 托管 业 务 经 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 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 会 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 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 客 户 提 供个性 化 的 托管服 务 。 截至2015 年3 月, 中 国 工商银 行 共 托管证 券 投 资 基 金428 只 。自2003 年以 来 , 本 行连 续 十 一年获 得 香 港《亚 洲 货 币》 、 英 国 《全 球 托 管 人》 、香 港 《财 资》 、 美国 《环 球 金融 》 、 内 地《 证券 时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 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24 四、 基 金托 管 人 的 职责 的 内 容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5 、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 理 人的投 资 指 令,及 时 办 理清算 、 交 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 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 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 作来做。 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 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 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获 得无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25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 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 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内控 合 规 部、内 部 审 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 内 设风险 控 制 处及资 产 托 管 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26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 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 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 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 据和传真加密、 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 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 间 演 练发展 到 现 在的“ 随 机 演练” 。 从 演练结 果 看 ,资产 托 管 部完全 有 能 力 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27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 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 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 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 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 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运 作基 金 进 行 监督 的 方 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 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 、上 述监 督 内容 的约 定 和其 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2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 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五 部分


相关 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份 额 发 售 机构 (一)诺 安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管理人 在深圳、 北京、 上海、 广州 、 成 都 开设五个直销网点对投资 者办理开户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1 、深圳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 刘倩云 2 、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 14 号诺安大厦8-9 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29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 孟佳 3 、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中心大厦 903 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 温乐珣 4 、广州分公司 办公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908 邮 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38928980 传真:020-38928980 联系人: 黄怡珊 5 、西部营销中心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16 号喜年广场 2407 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86586052 传真:028-86586055 联系人:裴兰 ( 二 ) 基 金代 销 机 构 (排 名 不 分 先后 )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热线:95588


网 址:www.icbc.com.cn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30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务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热线:95566


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慧 客户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31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兰奇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 李群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孙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32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秦莉 电话:010-65546655-108 传真:010-65542373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客户服务热线: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2、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电话:020-38322888 传真:020-87310779 联系人:江璐、罗环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33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钱庚旺 电话:021-63586189 传真:021-63586215 客户服务 电话:96528、962528 (上海地区) 网址: www.nbcb.com.cn 1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汤嘉惠、倪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5、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贺坚 联系电话:025-84544135 传真:010-84544129 客户 服务电话:025-96400 、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凤起路432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凤起路43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7、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34 住所及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热线: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8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联系人:田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098 、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9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6 至23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周睿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客 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hrcb.com


20 、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阳新区开 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胡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35 传真:0379-65921851 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1 、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法定代 表人:杲传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22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客户服务电话 :022-58316666 客服热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23 、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烟台市 芝罘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4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6358 、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25 、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中国·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36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客户服务 电话:96636


网址:www.whccb.com 26 、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27 、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客户服务电话:967585 网址: www.zzbank.com 28 、 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001-2008 单元、2101-2104 单元 法定代表人:钱乃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0-2888 网址:www.ocbc.com.cn 29 、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客户服务电话:内蒙古及北京地区:96016; 宁波、深圳地区:967210 ;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网址:www.bsb.com.cn 30、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37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962000 、0512-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31、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c 32、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33、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 14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34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 -666


网址:www.gtja.com 35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38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36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20 楼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39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中信建投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 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晓东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4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 广场43 楼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40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 大都会广场 43、42、41、38、 36、19、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 肖中梅 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4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晓燕 客 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或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41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热线:010-8458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4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4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ce.com 47、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8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42 网址:www.tebon.com.cn 4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 027-85808318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49、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20066 联系人:胥春阳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5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950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李金龙 客户服务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43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 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2、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中国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 中国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5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 湖东路99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证券大厦;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 杨盛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54、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 :010-84183333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44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6、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 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王勤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5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联系人:袁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pingan.com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45 5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户 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6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6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228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46 网址:www.jyzq.cn 6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 南昌国际金融大 厦A 栋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 南昌国际金融大 厦A 栋4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63、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 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电话:0769-22119426 联系人:张建平 客户服务热线: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6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电话:021-63231111 联系人:王伟力 客服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65、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47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 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恺 客户服务热线: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66、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6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热线:0431-96688-0 或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68、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31-8128390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31-81283900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48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6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03、05、11、12、13、15、16、 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 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7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A 座 26―30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71 、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4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72、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6 楼、7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袁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7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2080 联系人:吴颖 客户服务电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7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徐世旺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50 75、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7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层 法定 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2 联系人:楼斯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7、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A 座40 层-4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A 座40 层-43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8、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网址:www.ctsec.com 7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51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80、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 人:孔佑杰 联系人:张利军、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81、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8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广发华福证券有限公司) 注 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52 8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户服务电话: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84、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 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 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联系人:汪晖 电话:0411-39673301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8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86、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53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8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武斌 联系电话:0755-83707413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 (全国) 、95563(广西) 网址:www.ghzq.com.cn 8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 苑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8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基金销售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90、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 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54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9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028-86690021 86690206 传真:028-86695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92、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9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94、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7-11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9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 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26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5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 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9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 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www.hazq.com 97、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址:http://www.gsstock.com 98、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9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8399099 网址:www.new-rand.cn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56 10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0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2、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0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0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57 10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0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0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08、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 皇岗商务中心 406-4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客户服务电话:4006 877 899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10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58 110、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11、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网址:www.niuji.net 112、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联系人:徐长征、林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113、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网址: www.yixinfund.com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59 114、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客户服务电话:010-68998820 联系人:陈莹莹 电话:010-68998820-8306 网址:www.bzfunds.com 115、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网址:fund.bundtrad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与过户登记 人 名称: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 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和 经 办 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 号泰康金融大厦9 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卫东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60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联系人:黄伟民 联系电话:010-65890699 经办律师:黄伟民、刘伟宁 四 、 审 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和 经 办 注 册会 计 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卢伯卿 联系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003 联系人:余志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洪锐明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赎 回与 转 换 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者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 、 申 购 、赎 回 与 转 换的 场 所


本 基 金 的申购 和 赎 回将通 过 基 金管理 人 的 直销中 心 及 基金代 销 机 构的代 销 网 点进行 ,具体 信 息 详见 本 招 募 说明书 第 五 部分“ 相 关 服务机 构 ” 。投资 者 也可以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赎回。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申购赎回。 本基金转换业务向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开 通。 直销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广州 分 公司 、 西部营销中心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通过代销渠道购买本公司基金的投资者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各机构代销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代销机构的具体业务开 通时间及范围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的基 金 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61 三 、 申 购 、赎 回 与 转 换的 开 放 日 及时 间


1.本基金已经正式开始办理包括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在内的各项基金业 务 。 2.申购、 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代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目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 -11 :30 ,下 午 13 :00 -15 :00。直销中心 在 开 放 日 的具 体 业 务 办理时 间为 9:30-15:00。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 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 、 申 购 、赎 回 和 转 换的 原 则 1.“ 未知 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 回价 格 以申 请当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基 准 进 行计算;


2 . “ 金额 申购 、 份额 赎回 、 转换 ”原 则 ,即 申购 以 金额 申请 , 赎回 、转 换 以 份额申请; 3、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人代 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在同一注册 与过户登记人处注册的基金。 基 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从新交易发生时开始计算持有时间。 基金转出视为 赎回,转入视为申购。基金转换后 T+2 日起可提交赎回申请。对于基金 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从权益登记日的 T +2 日起提交 基金转换申请。 对于基金分红时, 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 享有该次分红权益, 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出 的基金份额享有该次分红权 益。 3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基 金 运作 的实 际 情况 并在 不 影响 投资 者 实质 利益 的 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4. 从基金的日常申购开始,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基金的 申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62 五 、 申 购 、赎 回 与 转 换的 程 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者必 须 根 据基金 销 售 机构规 定 的 手续, 在 开 放日的 业 务 办理时 间 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申购 本 基 金时须 按 销 售机构 规 定 的方式 备 足 申购资 金 ; 投资者 在 提 交赎回或转换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转换的申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 间受理的申 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数 额限 制


1.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 ( 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 开通)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的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 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最低申 购金额、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 网点公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 不作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 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具体规则以代销机构的有关 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 金 管 理人必 须 在 调整前 3 个 工作 日 至 少在一 种 中 国证监 会 指 定的媒 体 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63 七 、 基 金 的申 购 费 与 赎回 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2.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500 万元 1.2%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6% 1000 万元≤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投 资 者 通 过网 上 交 易 方式 办 理 基 金申 购 适 用 网上 交 易 费 率, 详 见 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的具体规定。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 用。 4.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 0.5%,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扣除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收 取 的 注 册 登 记 费 用 后 , 赎 回 费 的 25% 归 入 基 金 资 产。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N )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N<3 年 0.3% 3 年≤N 0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 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它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最新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64 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 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 、 申 购 份额 、 赎 回 金额 的 计 算 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外扣 法”计算 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 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3.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 小数 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 销售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扣除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人收取的注册登记费用后的余额归基金资产。 九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注 册登 记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在T+1 日 自 动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65 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在T+1 日 自 动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 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 、暂 停 赎 回 的情 形 及 处 理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1)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它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支付的, 可支付部分按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支付。 同 时 在 出 现 上 述 第 (3 ) 款 的 情 形 时 , 对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项, 但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66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 一 、 巨 额赎 回 的 认 定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超过前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 基 金 出现巨 额 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 以 根据基 金 当 时的资 产 组 合状况 接 受 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可能导致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 一 日 基金总 份 额 的 10 % 的 前提下 , 对 其余赎 回 申 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 日 的 赎 回申请,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 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依 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则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自动延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 立 即 向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并 在 3 个 工 作 日内在 至 少 一种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信 息 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连续两个工作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 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二、 其 它暂 停 申 购 和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申请的, 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67 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 三 、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的 公 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第二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 暂 停 公告一 次 。 暂停结 束 基 金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 回 时,基 金 管 理人应 提 前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四 、 为 了 以 备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百 分 之五 的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十 五 、 基 金的 转 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基金管理人 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 可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而不需 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在 直 销 机 构 及 部 分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了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诺 安 货 币市场 基 金 (基金 代 码 :320002 ) 、 诺安 股 票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 代 码 : 320003 ) 、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320004) 、 诺安价值 增 长 股 票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 代 码:320005)、 诺 安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代码:320006)、 诺安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320007) 、 诺 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级基金份额代码:30008,B 级基金份额代码: 320009 ) 、 诺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320010) 、 诺安中小盘 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1 ) 、 诺 安 主 题精 选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代码 :320012) 、 诺 安上证 新 兴 产业交 易 型 开放式 指 数 证券投 资 基 金 联 接基金 (基金代码: 320014)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320015)、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68 诺 安 多 策略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320016 ) 、诺 安 新 动力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代 码 :320018 ) 、 诺安 汇 鑫 保本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 代 码 : 320020 ) 、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320021) 、 诺安研 究 精 选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基 金代码 :320022) 、诺安鸿鑫 保 本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代码:000066) 、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A 类基金代码:000559 , E 类基金代 码:000560)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 码: 000538) 、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代码: 000714)、 诺 安 新 经济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 代 码:000971)、 诺 安 聚 利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0736 ,C 类基金代码:000737)、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 场基金(A 级基金份额代码:000771)之间的转换业务 。 (一) 、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 , 其中赎回费 的百分之二十五计入基金资产 。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注: 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 率时, 将收取申 购费补差, 即“申购费 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的 适用申购费 率-转出基 金的适用 申 购 费 率 ” ; 当 转 入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等 于 或 低 于 转 出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时, 不收取 申购费补差。 (二) 、 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A =[B ×C ×(1 -D)/ (1+G )+F ]/E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 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申购费补差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 比 例 结 转的账 户 当 前累计 未 付 收益( 仅 限 转出基 金 为 货币市 场 基 金) 。 具 体 份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转 入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50000 份转换为诺安 平衡混合 假设某投资者在 某代销机构购买了5 万份诺安优化收益债券, 至T 日其持有 期 未满 31 个自然日,希望在T 日全部转换为 诺安平衡混合。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69 T 日,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净值为 1.1000, 赎回费率为0.50%, 适用申购费 率为0; 诺安平衡混合的净值为1.2000, T 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1.50% 。 则计算如下: 1.50% >0,收取申购费补差 ,申购费补差费率 =1.50%-0=1.50% 转入诺安平衡混合的基金份额= 转出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基金份额×T 日 诺安 优 化收益 债 券 的净值 × (1-诺安优 化收益 债 券 的赎回 费 率 ) ÷(1+ 申购费 补差费率) ÷ T 日诺安平衡混合的净值=50000 ×1.1000× (1-0.50%) ÷ (1+ 1.50%) ÷1.2000=44930.21 份 例 2:诺安平衡混合50000 份转换为诺安货币 假设某投资者在 某代销机构购买了5 万份诺安平衡混合, 至T 日其持有期未 满 一年,希望在 T 日全部转换为诺安货币。 T 日,诺安平衡混合的净值为 1.2000 ,赎回费率为 0.50%,T 日该代销机 构 的适用申购费率为 1.50%。则计算如下: 因诺安货币的申购费率为 0, 低于1.50%, 故本次转换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即 申购费补差费率为 0) ;而诺安货币的面值(即净值)为 1.0000。 转入诺安货币的基金份额 = 转出诺安平衡混合的基金份额 ×T 日诺安平衡 混合 的净值 × (1-诺安平衡混合的赎回费率) ÷ (1+申购费补差费率) ÷T 日 诺安货币的净值 =50000×1.20× (1-0.50% )÷(1+0)÷1=59700.00 份 ( 三 )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根 据 市场情 况 对 基金转 换 的 业务规 则 、 转换费 率 的 设定等做出调整, 但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告。 十六、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扣款的金额及业务规则遵 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具体内容投资者可查阅相关销售机构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70 十八、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 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 其 他 情况下 的 非 交易过 户 。 其中, “ 继 承”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死亡,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由其 合 法 的继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将 其合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赠给 福 利 性质的 基 金 会或社 会 团 体的情 形 ; “司法 执 行 ”是指 司 法 机 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 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九、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自 愿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 第 七 部分


基金 的 投资 一 、 投 资 目标 在主动投资的理念下,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取得超额利润, 也就是在承担市 场同等风险的情况下, 取得好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水平,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兼顾当期的稳定回报以及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 、 投 资 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界定为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投资品种。 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A 股。债券投资的 主要品种包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回购、 短期票据和可转换债。 现金资产主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71 要投资于包括各类银行存款。 基金债券和股票的比重根据基金管理人对市场 的判 断灵活配置, 目标配置比例为: 股票 65% , 债券 30% , 现金 5% 。 原则上可能的 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 45-75% ,债券 20-50% ,现金 5-10% 。 投资对象将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研究, 以优质债券和估值偏低并且具有一定成 长性的行业领先企业为主。 在本基金成立后六个月内, 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 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 资组合,以符合上述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 投 资 策略 本基金实施积极的投资策略。 在类别资产配置层面, 本基金关注市场资金 在 各个资本市场间的流动, 动态调整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行业配置 层面, 本基金注重把握中国经济结构及消费结构变迁的趋势, 关注各行业的周期 性和景气度, 实现行业优化配置; 在个股选择层面, 本基金借助诺安核心竞争力 分析系统, 在深入分析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基础上, 挖掘价格尚未完全反映公司成 长潜力的股票;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实施利率预测策略、收益率曲线模拟、 收益率溢价策略、 个券估值策略以及无风险套利策略等投资策略, 力求获取高于 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一)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 贯彻基金管理人的 “核 心企业”投资理念,具体投资策略如下: 1.类别资产权重的确定 基金管理人关注各资本市场间的资金流动对股票市场景气度的影响, 并在对 比股票市场的市盈率水平、 股息率水平以及评估股票市场的政策风险后, 决定基 金的股票仓位比例。 2.行业/ 风格权重的确定 基金管理人对行业/ 风格权重的确定主要通过把握经济结构及消费结构变迁 的趋势,并在行业周期性分析及行业景气度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对行业/ 风格的 投资建议并确定其在股票组合中的权重。 行业周期性及 景气度分析主要包括: 分析行业的库存、 销售额、 销售利润率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72 以及上 下游行业的库存、 销售额、 销售利润率, 对行业所出的周期及景气度做出 判断。 3.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辅助下的个股选择 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经济增长的动力 80%往往来自于 20%的领先行业和核 心企业,同时证券 市场上涨过程中 80% 的动力也往往来自 20% 的核心股票;与 此相适应的是, 80% 的研究支持应该集中在最值得研究的 20% 的核心企业上。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程序及投资研究系统应该有足够的自适应力, 将投资研究力 量自动调整到这 20% 的核心股票上。 基金管理人根据这一 “核心企业” 的投资理念, 开发出 “ 诺安核心竞争力分 析系统” ,该系统的目的在于筛选出行业中的强势企业。 (1 )关键因素选股模型(Key Factors Model ) 关键因素选股模型的选股理念在于: 各个行业具有不同的特性, 不同的行业 中, 获得成功的企业需要不同的核心竞争力, 也表现出不同的指标特征, 基金管 理人将这些指标称为基金管理人选股的关键因素。 关键因素选股模型就是根据不 同的行业特性, 选择不同的关键因素进行股票筛选的方法。 关键因素选股是诺安 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中对全部股票进行的第一层筛选, 将选择出 40-45% 的股票。 这一模型是个多因素模型。 (2 )核心竞争力分析(Core Competence Analyze) 对于根据关键因素选股模型选择出来的公司, 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将辅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人 员 进 入 第 二 轮 的 筛 选 , 选 择 出 真 正 具 有 核 心 竞 争 力 的 企 业。这一轮筛选中主要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关键因素表现优异的公司是否利润方面同样表现优异: 利润方面表现优异的 含义指的是公司利润表现持续地比行业内所有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高, 这里基金 管 理 人 观察的 是 ROE 、 毛 利 率水平 、 净 利率水 平 、 经常性 利 润 增长率 等 常 用 的 利润分析指标。 商 业 模 式 持 续 性 分 析 : 这 是 诺 安 核 心 竞 争 力 分 析 中 最 关 键 的 一 层 分 析 , 也 是主观性 最重的一层分析, 需要研究员理解上市公司取得成功的商业模式, 并判 断该商业模式在该公司继续扩张的时候是否容易复制, 或者根据现有的趋势及行 业信息判断该商业模式还能否适用。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73 公司治理结构分析: 在基金管理人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评分系统中, 良好的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 管理层稳定、 信息透明、 控股股东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不良记录、关联交易符合“三公”原则、内控机制符合监管逻辑等。 以上两层筛选构成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 通过这两层筛选的股票, 形成 基金管理人的备选股票库。这一备选股票库在经过估值、调研以及时机选择后, 将进入基金的 投资组合。 (3 )股票估值模型 ①估值指标 PEG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估 值 模 型 第 一 选 股 指 标 , 但 是 对 于 某 些 行 业 , 基 金 管 理人也会选择更有效的指标, 例如, 对于有线电视网络行业, 基金管理人会使用 EV/EBITDA 以及单位用户价值等指标。 PEG 中的 P/E 根据当前的价格以及当年的预测利润计算,增长率 G 根据未 来 3 年的预测年均增长率计算,PEG 越低越 好。 ②行业分析 行业分析包括行业周期及景气分析, 还包括行业竞争结构分析, 这些分析的 结果并不形成新的评估指标,而是会融入到对 PEG 的 估计中。尽管如此,在诺 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中, 还 是会根据行业的整体库存情况、 应收账款变化以及 产品价格波动判断对行业目前所处的周期阶段及景气情况形成文档记录。 对于垄断性行业,行业分析的目的是预测产品提价的能力及实施的可能性, 分析结果同样会体现在 PEG 的 估计结果中。 行业竞争结构分析主要根据波特 (PORTER ) 的行业竞争 5 要素分析行业的 竞争结构是优良的还是恶劣的, 并形成一个评分结果。 行业竞争结构优良的企业, 基金管理人会比较放心, 使用较乐观的估值指标; 对于行业竞争结构恶劣的企业, 基金管理人会对估值指标打一定的折扣。 经过以上三 层的筛选, 预计可以筛 选出 10% 的优质企业 ,形成本基 金的核 心股票库, 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在此基础上, 进行深入调研, 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 与模型中做的估计是否相符, 并经过基金经理的时机选择后, 就可以进入基金的 投资组合。 (二)债券投资策略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74 本基金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实施利率预测策略、 收益 率曲线模拟、收益率溢价策略、个券估值策略以及无风险套利策略等投资策略, 力求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基金管理人遵循下列投资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并根据市场形势对资产配置方 案进行调整; 2、 研究部在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的辅助 及指引下, 构建核心股票库, 并 对该库中的核心股票进行持续跟踪调研; 研究部为投资管理部提供股票及债券的 投资决策支持; 3、 基金经理在投资管理部总监领导下, 借助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支持, 拟订 行业配置策略、个股选择策略以及债券投资策略;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管理部提交的策略报告进行论证分析, 并形成相应 决议; 5、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及授权, 基金经理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 案,交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6、 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投资管理部; 7、 监察稽核部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 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 见 和改进方案; 8、 风险控制 办公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 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 监察稽核部重点监控基金投资组合的投 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四 、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评价基准将采用中 信指数, 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评价基准将采用上证国债指数, 整个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按资产配置比例加权 的复合指数:65% ×中信指数+35% ×上证国债指数。 五 、 投 资 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一 只 基 金 持有 一 家 上 市公 司 的 股 票, 其 市 值 超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百分之 十;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75 2、 同 一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全 部 基 金 持有 一 家 公 司发 行 的 证 券, 超 过 该证券 的百分之十; 3、 基 金 财 产 参与 股 票 发 行申 购 , 单 只基 金 所 申 报的 金 额 超 过该 基 金 的总资 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六 、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行 使 股 东权 利 的 处 理原 则 及 方 法 1 、 不谋求 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投 资者的利益。 七 、 基 金 投资 组 合 报 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2015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 一 ) 报 告期 末 基 金 资产 组 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3,995,717,995.30 65.58 其中:股票


3,995,717,995.30 65.58 2 固定收益投资


1,450,361,991.82 23.80 其中:债券


1,450,361,991.82 23.80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16,097,647.97 10.11 7 其他资产


31,059,751.87 0.51 8 合计





6,093,237,386.96





100.00 ( 二 ) 报 告期 末 按 行 业分 类 的 股 票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 矿业 58,046,060.28 1.12 C 制造业 1,501,398,756.19 29.0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76 E 建筑业 36,599,489.70 0.71 F 批发和零售业 88,725,000.00 1.7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1,731,313.60 1.5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52,008,103.09 31.98 J 金融业 408,750,420.54 7.91 K 房地产业 28,023,720.72 0.5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0,435,131.18 2.7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995,717,995.30 77.36 (三) 报 告期 末 按 市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股 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570 恒生电子 3,509,772 382,143,975.36 7.40 2 002153 石基信息 2,242,697 273,384,764.30 5.29 3 601336 新华保险 4,000,000 212,040,000.00 4.11 4 600446 金证股份 1,720,010 209,497,218.00 4.06 5 000712 锦龙股份 4,503,213 178,237,170.54 3.45 6 600536 中国软件 3,026,367 156,311,855.55 3.03 7 600588 用友网络 3,300,000 150,645,000.00 2.92 8 000970 中科三环 6,000,000 123,180,000.00 2.38 9 300006 莱美药业 2,904,097 118,051,543.05 2.29 10 600415 小商品城 3,999,738 102,953,256.12 1.99 ( 四 ) 报 告期 末 按 券 种分 类 的 债 券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102,120,000.00 21.3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92,013,000.00 21.14 4 企业债券 80,573,000.00 1.5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267,668,991.82 5.18 8 其他 - -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77 9 合计 1,450,361,991.82 28.08 ( 五 ) 报 告期 末 按 市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债 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40223 14 国开 23 4,600,000 460,460,000.00 8.91 2 140220 14 国开 20 1,200,000 121,080,000.00 2.34 3 110023 民生转债 811,160 111,347,933.20 2.16 4 140443 14 农发 43 1,000,000 100,060,000.00 1.94 5 080408 08 农发 08 1,000,000 100,030,000.00 1.94 ( 六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 八 ) 报告 期 末 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比 例 大 小 排名 的 前 五 名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九 ) 报 告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股 指期 货 交 易 情况 说 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 十 ) 报 告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国 债期 货 交 易 情况 说 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78 ( 十 一 ) 投资 组 合 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没有出现被监管 部 门 立 案调查 的 情 形,也 没 有 出现在 报 告 编制日 前 一 年内受 到 公 开谴责 、 处 罚 的 情形。 2 、 本 基金投 资 的 前十名 股 票 中,没 有 投 资于超 出 基 金合同 规 定 备选股 票 库 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85,562.8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535,154.87 5 应收申购款 1,139,034.2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059,751.8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0023 民生转债 111,347,933.20 2.16 2 110028 冠城转债 86,537,412.90 1.68 3 110011 歌华转债 961,542.40 0.02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 八 部分 基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各阶段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79 益率比较 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2 )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 (1 )- (3 ) (2 )- (4 ) 2004.5.21 ~2004.12.31 1.48% 0.54% -19.17% 1.33% 20.65% -0.79% 2005.1.1 ~2005.12.31 8.39% 0.81% -10.08% 1.31% 18.47% -0.50% 2006.1.1 ~2006.12.31 123.47% 1.20% 102.40% 1.33% 21.07% -0.13% 2007.1.1 ~2007.12.31 86.30% 1.69% 92.50% 1.48% -6.20% 0.21% 2008.1.1 ~2008.12.31 -42.75% 1.83% -44.62% 1.97% 1.87% -0.14% 2009.1.1 ~2009.12.31 51.04% 1.49% 62.46% 1.32% -11.42% 0.17% 2010.1.1 ~2010.12.31 -3.41% 1.23% -0.50% 1.02% -2.91% 0.21% 2011.1.1 ~2011.12.31 -23.83% 0.95% -17.82% 0.87% -6.01% 0.08% 2012.1.1 ~2012.12.31 4.56% 0.88% 5.23% 0.86% -0.67% 0.02% 2013.1.1 ~2013.12.31 4.96% 0.86% 3.26% 0.87% 1.70% -0.01% 2014.1.1 ~2014.12.31 35.97% 0.95% 31.58% 0.72% 4.39% 0.23% 2015.1.1 ~2015.3.31 24.67% 1.40% 15.72% 0.97% 8.95% 0.43% 2004.5.21 ~2015.3.31 442.03% 1.23% 227.50% 1.15% 214.53% 0.08%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5% ×中信指数+35%×上证国 债指数。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建仓 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规定。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 基 金 财产 的 构 成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80 基 金 财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通 过 发 行 基 金 份 额 方 式 募 集 资 金 , 并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6、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其它资产等。 二、 基 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 券账户, 以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代销机构 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代销机构不得将基金财产归 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 十 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一 、 估 值 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81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 估 值 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 盘价)估值;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82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按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估 值 。 收 盘 价 等 于 或 低 于 配 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 五 、 估 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以 书 面 形 式 传 真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加 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83 六 、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4 位。当基金估值出 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 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 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 失 进一步 扩 大 ; 当错 误 达 到或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 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注册与过户 登记人、 或 基金代销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 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 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的,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 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84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 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 当 得利 造成 其 它当 事人 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 则 差错 责 任方 应赔 偿 受损 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差错未发生时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它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 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损失;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85 值的0.25%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报告 中 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 暂 停 估值 的 情 形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它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 、 特 殊 情形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它 不 可 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第 十 一部 分


基 金 的收 益 与分 配 一 、 基 金 收益 的 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 卖证券差价、 银 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 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 基 金 净收 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 、 收 益 分配 原 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金红利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 第 一 次 分 配 不 迟 于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四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86 个月进行,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的 范 围 、 基 金 净 收 益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 公 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由基 金管理人公告,并于公告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 收益 分 配 中 发生 的 费 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 与 过户 登 记 人 可 将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 规定执行。 第 十 二部 分


基 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一 、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 他费用。 二、 与 基 金运 作 有 关 的费 用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87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 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节假日、 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3、 上述基金费用中第3-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下调前述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 、 与 基 金销 售 有 关 的费 用





1、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的申 购 费 用在投 资 者 申购本 基 金 份额时 收 取 。 申购 费 用 按申购 金 额 采 用 比 例费率 。 投 资者在 一 天 之内如 果 有 多笔申 购 , 适用费 率 按 单笔分 别 计 算。具体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88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500 万元 1.2%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6% 1000 万元≤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资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 0.5 %, 由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资产 , 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赎回费率随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N )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N<3 年 0.3% 3 年≤N 0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转换费用 (1 )、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 其中赎回费 的百分之二十五计入基金资产。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注: 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将收取申 购 费 补 差,即 “ 申 购费补 差 费 率=转 入 基 金的适 用 申 购费率 - 转 出基金 的 适 用 申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89 购 费 率 ”;当 转 入 基金的 适 用 申购费 率 等 于或低 于 转 出基金 的 适 用申购 费 率 时, 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2 )、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A=[B×C×(1-D)/ (1+G)+F]/E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 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D 为 转 出基金 的 对 应赎回 费 率 ;G 为 申 购 费补差 费 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 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 具体份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转 入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 、 投 资者通 过 网 上交易 方 式 办理基 金 认 购、 申 购 或 转换, 适 用 网上交 易 费 率,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具体规定。 四 、 不 列 入基 金 费 用 的项 目 基金成立前所产生的费用、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 、 基 金 的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六 、 费 率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 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 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 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它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最新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90 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第 十 三部 分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一 、 基 金 会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 基 金 年度 审 计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经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 计 师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第 十 四部 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91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 站” ) 等 媒 介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 投 资者能 够 按 照《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承 诺 公开 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 , 不得 有 下 列 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五 、 公 开 披露 的 基 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应当 最 大 限度地 披 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者决 策 的 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92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基 金合同 是 界 定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的 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系 , 明 确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 基 金托管 协 议 是界定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财 产 保 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9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 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94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 者 备 案,并 予 以 公告。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召集 人 应 当至少 提 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 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 披露 事 务 管 理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9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 、 信 息 披露 文 件 的 存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 十 五部 分


风 险 揭示 一 、 市 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 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96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信 用 风 险 。 基 金 所 投 资 企 业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如 出 现 违 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企 业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等 级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将 造 成 基 金资产损失。 6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风 险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风 险 是 指 与 收 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二 、 管 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 流 动 性风 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 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起步, 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 加之 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 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 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基金面临流动性 风险 。 四 、 其 他 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 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97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五、声明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 基 金 管理 人 直 接办理 本 基 金的销 售 外 ,本基 金 还 通过中 国 工 商银行 等 代 销机构 代理销售,但是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 十 六部 分


基 金 的终 止 与清 算 一、 本 基金终止 的 情 形 及 处理 方 式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亦告终止: 1.基金 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 的 ; 4.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 的 ;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本基金因上述情形终止的,应立即进行清算。 二、基金清算 事项 1、 基金清算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和职责 (1)基金管理人应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组,基金 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以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基金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清算组在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公 告; (3) 基金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计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 组可以依法以 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98 2、 基金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计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 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5、 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 年以上。 第 十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的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99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并享有因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 册 与过户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其损失的求偿权;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管 理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管 理 人 的权 利 与 义 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00 金资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等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它 监 管 部 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按照 《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 选择、 委托、 更换基金代销机构 , 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 和 处 理 。 如 认 为 基 金 代销机构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它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在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开 放 式 基 金 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基金所投资的证券项下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管理 办 法》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01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 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符 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资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在 资 产 运 作 、 财 务 管 理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以 基 金 资 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 (10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1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02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 基金 托 管 人 的权 利 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管 理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基 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资产; (2)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 其 他 法 定 收 入 和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允 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本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03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 基金托管专户和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6)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7) 按 照 《 基 金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提 议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管 理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基 金 托 管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 立 专 门 的 资 产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资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资 产 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04 (8)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等 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用 以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发 售、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投 资 和 融 资 行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 (14) 按 有 关 规 定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5)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赎 回 和分红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17)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 按 照 《 基 金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19)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措施; (20) 参 加 基 金 资 产 清 算 组 , 参 与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21)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因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23)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05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若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以 上 (不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 提 高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准 ( 但 根 据法律 法 规 的要求 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 《基金法》 、 《运作管理办法》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它 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 在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范 围 内 变更本 基 金 的申购 费 率 、赎回 费 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或 基金合 同 另 有规定 外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由 基金管 理 人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开会时间、 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06 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 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依法 自 行 召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 、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 应 当至少 提 前 三十日 在 中 国证监 会 指 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07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 )其他注意事项。 2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四) 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 现场开 会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通 过 授 权委托 书 委 派其代 理 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书面的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4 ) 会议的 召 开 方式由 召 集 人确定 。 但 决定基 金 管 理人更 换 或 基金托 管 人 更换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 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08 ①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其 他 代表, 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如 表 决 截止日 前( 含当日) 未 达到上 述 要 求,则 召 集 人可另 行 确 定并公 告 重 新 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 事内容 仅 限 于本基 金 合 同第 三 部分“(一 ) 召 开事由 ” 中所 确定 的关 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持有 权 益 登记日 基 金 总份额 10% 或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 提案 (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 , 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09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10 日的间隔期。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 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 时,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召集大会时,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 集 人 应当制 作 出 席会议 人 员 的签名 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加会 议 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身 份 证号码 、 住 所地址 、 持 有或者 代 表 有表决 权 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 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出席会 议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及 代 理 人所持 表 决 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二)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须 经 出席会 议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及 代 理 人所持 表 决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10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 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更换、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现场开会 1 、 如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由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 监 票人应 当 在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表 决 后 立即进 行 清 点,由 大 会 主持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 、 如 果大会 主 持 人对于 提 交 的表决 结 果 有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 票 数进行 重 新 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 而出席会议的 其他人员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11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至少一种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


基 金合 同 变 更 和终 止 ( 一)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除 依 基金合 同 和/或依 现 行 有效的 有 关 法律法 规 , 对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须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通 过 和/或须 报 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以外 的 情 形,经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 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 的 ; 4.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 的 ;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12 五、 信 息 披露 文 件 的 存放 与 查 阅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 的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对投 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 十 八部 分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陈阳 成立时间:2003 年12 月9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 132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13 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 外结算; 办 理 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 ;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 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 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之 间的 业 务 监 督、 核 查 1. 根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 管 协议和 有 关 基金法 规 的 规定,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 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 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后六个月开始。 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违 反《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基金托管 协议 或 有 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14 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 根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 管 协议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 是 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 , 对基金托管人 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 导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 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人发 现 基 金托管 人 的 行为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 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监督、 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 产 的 保 管 ( 一 ) 基 金资 产 保 管 的原 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 基金 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 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15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 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若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产生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 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 (认) 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受到的损失。 ( 二 ) 基 金成 立 时 募 集资 金 的 验 证 认购期内 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发起 人 在 银 行开设 的 “ 诺安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基金专 户 ” 。基金 设 立 募集期 满 , 由 基 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发起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 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 三 ) 投 资者 申 购 资 金和 赎 回 资 金的 划 付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 付。 ( 四 ) 基 金的 银 行 账 户的 开 设 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帐户是指基金托管人为其托管的若干基金开设的基金托管帐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16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五 ) 基 金证 券 账 户 证券 交 易 和 资金 账 户 的 开设 和 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除本基金业务以外的任何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 六 ) 债 券托 管 乙 类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 理 1 、 基 金成立 后 , 基金管 理 人 负责向 中 国 证监会 和 中 国银行 业 监 督管理 机 构 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 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的后台匹配、 查询及 资金的清算。 2 、 同 业拆借 市 场 交易账 户 和 债券托 管 账 户根据 中 国 银行业 监 督 管理机 构 、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 进行使用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 七 ) 基 金资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 的 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或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上 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 司 或 票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17 据 营业中心的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 八 ) 与 基金 资 产 有 关的 重 大 合 同的 保 管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合同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但涉及有关费用支付的合同在费用支付时, 管 理人应传真与托管人作为划款指令的依据。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 合同原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作为合同一方所签订的合同正本,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一 份,分别保管。 四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和 会 计 核 算 (一)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和 复 核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单 位 资 产 净 值 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 传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18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按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估 值 。 收 盘 价 等 于 或 低 于 配 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19 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 值差 错 处 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单位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的, 由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管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单位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仍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按照行业做法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单位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 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20 ( 三 ) 基 金账 册 的 建 账和 对 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成立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 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四 ) 基 金财 务 报 表 与报 告 的 编 制和 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 应按 证监会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要求公告; 公开说明书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 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30 日内公告。 半年报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公 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5 日内立即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 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 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 关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出示。 五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保 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21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由基金 注册 与过户登记人负责制定。 基金 注册与过 户 登记人对基金持有 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 、 适 用 法律 与 争 议 解决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基金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托管 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 托 管 协议 的 修 改 和终 止 1 、本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报 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 ) 因基金 托 管 人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 、 破产或 其 他 事由造 成 本 基金更 换 基 金 托管人; (3 ) 因基金 管 理 人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 、 破产或 其 他 事由造 成 本 基金更 换 基 金 管理人; (4 ) 发生《 基金法 》 、 《 开 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金 试 点 办 法》或 其 他 法律法 规 规 定 的终止事项。 第 十 九部 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公 开 信 息 披露 服 务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22 1. 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 披露基金信息; 3. 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 持 有 人 注 册登 记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股 东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 收等服务。 三、 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 四、 查询服务 1、 账户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 的客户服务账户及初始密码。 为了持有人方便起见, 客户服务账户将和客户基金 账户唯一对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 户服务账户、 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 了解账户信息, 包括本人的 基本资料、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 如联 系地址、 电话等 等。 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由服务人员提 供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 客户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 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包括基金管 理人新闻、 市场行情、 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定期或不 定期向客户发送信息, 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 如果 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接在线修改和调整。 五、 基 金 投 资 的服 务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23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 2、 定期定 额计划 服务: 基金管理 人通过 直销网上交易平台以及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交通银行、 华夏银行、 招商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中信银行、 平安银行、 北京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宁波银行 、 浦发银行 、 温 州 银 行 、 南 京 银 行 、 杭 州 银 行 、 江 苏 银 行 、 上 海 农 商 银 行 、 洛 阳银行、 齐 商 银 行 、 渤 海 银 行 、 烟 台 银 行 、 哈 尔 滨 银 行 、 郑州银行 、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 苏 州 银 行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 长 城 证 券 、 东 北 证 券 、 齐 鲁 证 券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 海 通 证 券 、 南 京 证 券 、 湘 财 证 券 、 兴 业 证 券 、 华 泰 证 券 、 德 邦证券、 中信证券 (浙江) 、 广发证券、 华泰联合证券、 招商证券、 安信证券 、 江 海 证 券 、 爱 建 证 券 、 华 宝 证 券 、 日 信 证 券 、 华 龙 证 券 、 国 信 证 券 、 华 福 证 券 、 华 融 证 券 、 方 正 证 券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 中 原 证 券 、 国 海 证 券 、 信 达 证 券 、 长 江 证 券 、 光 大 证 券 、 中 信 证 券 、 浙 商 证 券 、 第 一 创 业证券 、 国泰君安证券、 天相投资、 中信证券 (山东) 、 渤海证券、 国盛证券、 深 圳 新 兰 德 、 长 量 基 金 、 天 天 基 金 、 增 财 基 金 、 数 米 基 金 、 众 禄 基 金 、 好 买 基 金 、 和 讯 信 息 、 浙 江 同 花 顺 、 深 圳 腾 元 基 金 、 展 恒 基 金 、 一 路 财 富 、 钱景 财富、 晟 视 天 下 、 宜 信 普 泽 、 中 经 北 证 、 汇 付 金 融 等 代 销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务, 具 体 开 放 时 间 和 规 则 请 咨 询 各 相 关 代 销 机 构 , 也 可 以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进 行 咨 询 、 或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阅 相 关 公告。 六、 投 诉 管 理 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设定投诉管理人具体处理 投诉,市场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第二十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24 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直 销 平 台 开 展 基 金 转 换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11/26 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停 牌 股 票 中 航 资本(600705)估值调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11/27 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常 熟 农 商 银 行 为 旗 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12/10 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12/12 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经北证 (北京)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12/27 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商银行“2015 倾心回 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12/30 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延 长 直 销 平 台 基 金 转 换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12/31 8 诺安平衡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4 年第 2 期-摘要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1/5 9 诺安平衡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4 年第 2 期-正文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1/5 1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4 年最后一个 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累计净值公 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1/6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25 1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停 牌 股 票 新华保险(601336)估值 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1/21 12 诺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4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1/22 1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停 牌 股 票 启明星辰(002439)估值 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2/6 1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停 牌 股 票 华侨城 A (000063 )估值 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2/10 15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 转换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2/14 1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杭 州 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3/9 1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齐 鲁 证券基金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3/19 1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停 牌 股 票 东方网力(300367)估值 调整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3/19 1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苏 州 银 行 为 旗 下 部 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 转换业务及开展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3/26 20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3/26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26 21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度报告- 摘要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3/26 2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交 易 所 固 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3/27 2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成员任职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5/3/28 2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3/31 2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成员任职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5/4/4 2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通 联 支 付 业 务 费 率 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5/4/8 27 诺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4/21 2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停 牌 股 票 振芯科技(300101)估值 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4/23 2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同 花 顺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4/30 30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 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4/30 3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大 同 证 券 为 旗 下 基 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5/14 3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有 停 牌 股 票中源协和(600645 )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5/5/19 第 二 十一 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 查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 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对投资者按上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1 期) 127 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致。 第 二 十二 部 分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 核准诺安平衡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