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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利(000316)

中海惠利: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海惠利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要 







































(2015 年 第1号)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 年11月21日 生 效 。


















































重 要 提 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在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基金管理人仅针对惠利 B 份 额 提 供 保 本 , 中 国 投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仅 针 对 惠 利 B 份 额 的 保 本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 投 资 人 投 资 于 惠利 B 份 额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惠 利 B 份额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摘要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5年5 月21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 年3 月31日(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黄鹏


1 总经理:黄鹏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 亿 肆 仟 陆 佰 陆 拾 陆 万 陆 仟 柒 佰 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联系人:兰嵘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陈 浩 鸣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 党 委 书 记 。 历 任 海 洋 石 油 开 发 工 程 设 计 公 司 经 济 师 , 中 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保险处主管、 资产处处长, 中海石油投资控股有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成 赤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资 金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计 划 资 金 部 融 资 处 处 长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有限公司资金融资部副总监。 黄 鹏 先 生 ,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 理 兼 中海恒信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 海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委员, 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 。 彭焰宝先 生 , 董 事 。 清 华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无锡证券) 交易员、 投资经理、 投资部副总 经 理 , 国 联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 期 间 曾 兼 任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风控总监,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兼 证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江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证券)上海海伦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员、 证券投资部投资主管、 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无锡县前 东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无锡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财富管理中心总 经 理 、 无 锡 华 夏 南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副 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 TAY SOO MENG ( 郑 树 明 ) 先 生 , 董 事 。 新 加 坡 国 籍 。 新 加 坡 国 立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产管理 ( 香港) 有限公司市 场 行 销 总 监 。 历 任 新 加坡Coopers & Lybrand 审 计 师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行 政 及 财 务 部 门 主 管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营 运 总 监( 亚 太 区, 日 本 除 外)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法 国 兴 业 资 产管理新 加 坡 执 行 长 ,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行 销 总 监 。 陈 道 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硕 士 。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WEIDONG WANG ( 王 卫 东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国 籍 。 芝 加 哥 大 学 博 士 。 现任美国德杰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历 任Sidley Austin( 盛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芝 加 哥 总 部 律 师 , 北 京 大 学 国 家 发 展 研 究 院 国 际MBA 项 目 访 问 教 授 , 北 京 德 恒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军先生, 独 立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中 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复旦大学 “当代中国经济”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复旦 发展研究院副院 长 、 博 士 生 导 师 。 2 、监事会成员 张悦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士 , 高级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纪 3 委 副 书 记 、 总 稽 核 兼 合规总监、 信 托 事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北 京 石 油 交 易所交 易 部 副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东 海 公 司 计 财 部 会 计 、 企 管 部 企 业 管 理 岗 , 中海石油总公司平湖生产项目计财部经理,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 财部岗位经 理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会 计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Denis LEFRANC ( 陆 云 飞 ) 先 生 , 监 事 。 法 国 国 籍 。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洛希尔资产管理 ( 香港) 有限公司执 行 总 监 。 历 任 法 国 期 货 市 场 监 管 委 员 会审计师,法国兴业银行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法务部门副主管, 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法遵主管及法律顾问,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 务 副 总 裁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亚 太 区 执 行 长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北亚区副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副执行总监。 康 铁 祥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博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总经理兼风控总监。 历任山东省招远市绣品厂财务科科员, 上海浦发银行外 汇 业 务 部 科 员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助 理 风 控 经 理 、 风 控 经 理 、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助 理 。 张 奇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学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沈 阳 联 正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部 经 理 , 北 京 致 达 赛 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网 络 部 经 理 , 上 海 致 达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支 持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3 、高级管理人员 黄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 委员。2007年10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营 销 中 心总经理,2011 年10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总 经 理 ,2013年2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 2013年7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恒 信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宋宇先生, 常务 副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无锡市统计局秘书,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 发行调研部副经 理 、 办 公 室 主 任 、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2004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 任本 4 公 司 督 察 长 、 副 总 经 理 ( 期 间2011 年1月至2011年10 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总 经 理 ,2014 年5月至2014 年10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督 察 长 ) ,2015 年4 月 至 今 任 本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 王 莉 女 士 , 督 察 长 。 华 东 政 法 学 院 国 际 经 济 法 专 业 学 士 。 历 任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部 翻 译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助 理 。2006 年9 月 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部部门负责人、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兼信息披露负责人。 2014 年10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督 察 长 兼 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信息披露负责人。 4 、基金经理 陆成来先生,上海财经大学统计学专业博士。历任安徽省巢湖市钓鱼初 级中学教师,安徽省淮北市朔里矿中学教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 策略部经理、资深研究员、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董事副总经理、证券资产 管理分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副总监兼投资主办。 2012 年 9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任投资副总监,现任投资副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2013 年 1 月至今任中 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今任中 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3 年 11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惠 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 、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 年11月21日 生 效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表 :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陆成来 2013 年11月21日-至今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鹏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夏春晖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研 中 心 代 理 总 经 理 、 研究总监、首 席 策 略 分 析 师 、基金经理 。 许 定 晴 女 士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代理投资总监、 投资副 总监、基金经理。 陆 成 来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副 总 监 兼 固 定 收 益 5 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 明 星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工 程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江小震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监 、 基 金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 建 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 是 我 国 第 一 家 完 全 由 企 业 法 人 持 股 的 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 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 码:3968),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 超 额 配 售 , 共 发 行 了 24.2 亿 H 股 。 截 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本 集 团 总 资 产 4.9089 万 亿 元 人 民 币 , 高 级 法 下 资 本 充 足 率 12.45% , 权 重 法 下 资 本 充 足 率 11.81%。 2002 年 8 月 , 招 商 银 行 成 立 基 金 托 管 部 ;2005 年 8 月 , 经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 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 职 能 处 室 , 现 有 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 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 2003 年 4 月 , 正 式 办 理 基 金 托 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 投 资 管 理 托 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QFII)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托 管 、 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 承 诺 ” 的 托 管 核 心 价 值 , 独 创 “6S 托 管 银 行 ” 品 牌 体 系 , 以 “ 保 护 您 的 业 务 、 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 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 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 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 账 、 第一只境外 银行 QDII 基金、第 一 只 红 利 ETF 基金、 第 一 只 “1+N” 基 金 专 户 理 财 、 第 一 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 单 TOT 保管, 实 现 从 单 一 托 管 服 务 商 向 全 面 投 资 者 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三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5 年 招 商 银 行 加 大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截止 3 月 末 新 增 托 管 公 募 开 放 式 基 金 6 只 , 新 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129.60 亿 元 。 克 服 国 内 证 券 市 场 震 荡 下 行 的 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11.08 7 亿 元 , 同 比 增 长 100.83% , 托 管 资 产 余 额 3.72 万 亿 元 , 较 年 初 增 长 5.05%。 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 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三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1 、 直销机构 (1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58 号 1 号楼F218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58 号 1 号楼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8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 、代销机构 (1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 建 红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2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仅 代 销 A 类份额)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738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 )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电 话 : (021 )38576666 传 真 : (021 )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4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 住所:无 锡 市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无 锡 市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5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6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10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8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9 ) 东吴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 工 业 园 区 翠 园 路 181 号 商 旅 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10 ) 中信 证 券 (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 迪 凯 银 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解 放 东 路 29 号 迪 凯 银 座 22 层


11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丁思聪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11 ) 招商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2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13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12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 户 服 务 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4 )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财 富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 晓 安 电话:0931-8784656 、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15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6 )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 23 层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15 传真:0531-68889752


13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17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8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9)东兴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14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20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1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28 层 A01、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业务联系电话:021-64339000-807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22)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3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15 办公地址: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 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4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 郑 茵 华 联系电话:021-2069183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25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客服电话:400 -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26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16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27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8 ) 万 银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3201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3201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人:李亚洁


联系电话:010-53300532 客服电话:400-081-6655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29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 文 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30)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17 住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翠 柏 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31) 中 国 国 际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孟夏 联系电话:010-59539861 客服电话: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32) 中 期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中期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新 联系人: 方艳美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18 ( 二 ) 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琳 (三)担保人 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 金 玉 大 厦 写 字 楼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成立日期:1993 年 12 月 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00,000,000 元人民币 经 营 范 围 :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 贷 款 担 保 、 票 据 承 兑 担 保 、 贸 易 融 资 担 保 、 项 目 融 资 担 保 、 信 用 证 担 保 及 其 他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债 券 担 保 、 诉 讼 保 全 担 保 、 投 标 担 保 、 预 付 款 担 保 、 工 程 履 约 担 保 、 尾 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 财务顾问 等 中 介 服 务 , 以 自 有 资 金 投 资 。 投 资 及 投 资 相 关 的 策 划 、 咨 询 ; 资 产 受 托 管 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 19 仓 储 服 务 ; 组 织 、 主 办 会 议 及 交 流 活 动 。 上 述 范 围 涉 及 国 家 专 项 规 定 管 理 的 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 系 电 话 : (021 )23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会计师:薛竞、赵钰 四 、 基 金 的 名 称 中海惠利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五 、 基 金 的 类 型


20 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惠利A 份额、惠利B 份额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 资产合并运作。 1 、分级运作周期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每2 年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按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 作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2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分级运作周期到 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后 的 各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至 2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 基 金 合 同 中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即 为 第 一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 例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2013 年6 月18 日 , 则 本 基 金 第1 个 运 作 周 期的运作期间为2013 年6 月18日至2015年6 月18日 ; 若 本 基 金 第2 个运作周期的 起始日为2015年7 月16 日 , 则 本 基 金 第2 个 运 作 周 期 的 运 作 期 间 为2015 年7 月16 日至2017年7 月14日(2017年7 月16 日 为 周 日 ) , 以 此 类 推 。 2 、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 惠利A 份 额 、 惠 利B 份 额 的 份 额 配 比 将 不 超 过7:3。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一个工作日,经登记机构确认后的 惠利A 份额、惠利B 份 额 的 份 额 配 比 原 则 上 不 超 过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惠利A 份额、惠利B 份额自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 每6 个月开放一次 赎 回 和 ( 或 ) 申 购 , 但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内第4 个 开 放 期 不 开 放 惠 利A 份额的申购,第4 个开放日不开放惠利B 份额的申 21 购和赎回。 除 开 放 日 ( 或 开 放 期 ) 外 , 两 级 份 额 在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内 封 闭 运 作 。 在惠利A 份 额 的 单 个 开 放 期 , 如 果 惠 利A 份 额 没 有 赎 回 或 者 净 赎 回 份 额 极 小 , 惠利A 份 额 、 惠 利B 份 额 在 该 次 开 放 期 后 的 份 额 配 比 可 能 会 出 现 大 于7:3 的情 形 ; 如 果 惠 利A 份 额 的 净 赎 回 份 额 较 多 , 惠 利A 份 额 、 惠 利B 份 额 在 该 次 开 放 期 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 情 形 。 3 、分级运作周期内惠利A份额的运作 (1 )收益率 惠利A 份 额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获 取 约 定 收 益 , 其 收 益 率 将 在 每 个 分 级 运 作周期起始日及每个申购开放日 (最后1 个 申 购 开 放 日 除 外 ) 设 定 一 次 并 公 告 。 计算公式为: 惠利 A 份 额 的 年 约 定 收 益 率 ( 单 利 ) =1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税 前)+ 利差 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 (含)至2% ( 含 )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前 或 过 渡 期前根据国内利率市场情况确定并提前进行公告。 惠利 A 份 额 的 年 约 定 收 益 率 计 算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以 百 分 比 计算的小数点后第 2 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 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惠利A 份 额 的 首 次 年 约 定收益率,该收益率适用于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含)到第1 个 惠 利A 份额的 申购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惠利A 份 额 的 每 个 申 购 开 放 日 ( 最 后1 个申购 开 放 日 除 外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该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币1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重 新 设 定 惠 利A 份 额 的 年 约 定 收 益 率 , 该 收 益率即为惠利A 份 额 接 下 来6 个 月 的 年 约 定 收 益 率 , 适 用 于 该 申 购 开 放 日 ( 不 含)到下个申购开放日(含)的时间段。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惠利A 份 额 的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 即 如 在 本 基 金 资 22 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惠利A 份 额 仍 可 能 面 临 无 法 取 得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乃 至 投 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例: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如果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3.00% , 利差的取值为1.5%,则惠利A 份额的年收益率(单利)为:惠利A 份额的年收 益率(单利)=3.00%+1.5% =4.50% (2 )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内 惠 利A 份额的开放期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惠利 A 份 额 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起 始 日 起 每 6 个 月 开 放 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第 4 次 开 放 期 不 开 放 申 购 , 只 开 放 赎 回 ) ; 其 中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前 3 个 惠利 A 份 额 的 开 放 期 既 开 放 赎 回 也 开 放 申 购 , 开放期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 月 的 对 应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及其前一 个 工 作 日 , 其 中 该 对 应 日 的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为 赎 回 开 放 日 , 该 对 应 日 为 申 购 开 放 日 ; 每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的 第 4 个惠利 A 份 额 的 开 放 期 只 开 放 赎 回 , 开 放 日 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除惠利 A 份 额 的 开 放 期 以 外 的 时 间本基金不接受惠利 A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例:如基金合同的生效日为2013 年6 月18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 个 月、12个月、18 个 月 和24 个 月 的 对 日 分 别 为2013 年12 月18 日 ( 周 三 ) 、2014 年6 月18日( 周 三 ) 、2014 年12 月18日( 周 四 ) 、2015年6 月18日( 周 四 ) ,则 惠 利A 份 额 赎 回 开 放 日 和 申 购 开 放 日 分 别 为2013 年12月17 日 ( 周 二 ) 和2013年12 月18 日 ( 周 三 ) 、2014 年6 月17日(周二)和2014 年6 月18 日 ( 周 三 ) 、2014 年 12月17日( 周 三 )和2014 年12 月18日( 周 四 ) 、2015年6 月18日( 周 四 ) ,其 中 第四个开放期2015 年6 月18日 ( 周 四 ) 不 开 放 惠 利A 份 额 的 申 购 , 只 开 放 赎 回 。 (3 )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在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的 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 惠 利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 1.000 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23 人持有的惠利 A 份 额 数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增 减 。 惠 利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与前 3 个 惠利 A 份 额 的 开 放 期 内 申 购 开 放 日 为 同 一 个 工 作 日 , 与 第 4 个惠利 A 份 额 的 赎 回 开 放 日 为 同 一 个 工 作 日 。 惠 利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具 体 见 招 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分级运作周期内惠利B份额的运作 (1 )剩余收益 本 基 金 在 扣 除 惠 利A 份 额 的 约 定 收 益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收 益 归 惠 利B 份 额 享 有,亏损以惠利B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为 限 由 惠 利B份额承担。 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惠利A 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 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此时惠利B 份 额 剩 余 资 产 可 能 为0 ,若惠 利B 份额获得保本赔付差额,将不再对惠利A份额未获得的约定收益部分进行 补足。 (2 )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内 惠 利B 份额的开放日 分级运作周期内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每 6 个月对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日或 该 公 历 年 不 存 在 对 应 日,则 为 该 日 之 前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的前一个 工 作 日 开 放 一 次 , 接 受 投 资 人 对 惠 利 B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惠 利 B 份额的开 放日与惠利 A 份 额 的 赎 回 开 放 日 为 同 一 日 。 但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不 开 放 申 购 和 赎 回 。 在 任 一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的 前 3 个惠利 A 份额和惠利 B 份 额 的 共 同 开 放 日 , 如 果 对 惠 利 A 份 额 的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 惠 利 B 份额的有 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 惠利 A 份 额 的 余 额 大 于 等 于 惠 利 B 份额余额 的三分之七倍,则惠利 A 份 额 的 申 购 开 放 日 不 开 放 申 购 。 (3 )基金份额折算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惠利B 份 额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惠 24 利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1.000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惠 利B份额数 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惠利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与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日 为 同一个工作日。 若惠利 B 份 额 发 生 保 本 偿 付 , 则 不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惠 利 B 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 、 本基金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本基金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T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惠利A 份额 和 惠利B 份额的 份 额 总 额 。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4 位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内 开 放 日 ( 或 开 放 期 ) 惠利A份额和惠利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计算


分级运作周期内, 在惠利 A 份 额 、 惠 利 B 份 额 的 开 放 日 ( 或 开 放 期 ) 及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计算惠利 A 份 额 、 惠 利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金合同生效后, 截 止 惠 利 A 份 额 的 某 一 开 放 日 (T 日 ) , 设 a T 为自惠 利 A 份 额 上 一 次 申 购 开 放 日 ( 如 T 日 为 第 一 次 申 购 开 放 日 , 则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T 日 的 运 作 天 数 , T NV 为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aT F 为 T 25 日惠利 A 份 额 的 份 额 余 额 , T b F 为 T 日惠利 B 份额的份额余额, aT NAV 为 T 日惠利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r 为在惠利 A 份 额 上 一 次 申 购 开 放 日 ( 如 T 日 为 第 一 次 申 购 开 放 日 , 则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设 定 的 惠 利 A 份额的年约 定收益率。 (1 )如果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大 于 或 等 于 “1.000 ×T 日 惠 利 A 份额的份额余额+T 日 全 部 惠 利 A 份 额 约 定 收 益 之 和 ” , 则 : 1.000 1 aT a r NAV T ?? ? ? ? ? ??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max ,0 T aT aT bT bT NV NAV F NAV F ?? ?? ? ?? ?? 上式关于 bT NAV 的 计 算 过 程 中 aT NAV 以保留 3 位 小 数 的 结 果 参 与 计 算 。 “T 日全部惠利 A 份 额 约 定 收 益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T 日全部惠利 A 份 额 约 定 收 益 = 1.000 aT a r FT ? ?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下 同) 以 上 各 式 中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指 惠 利 A 份额上 一 次 申 购 开 放 日 次 日 (如 T 日 为 第 一 次 申 购 开 放 日 , 则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所 在 年 度 的 实 际 天 数 , 下同。 (2 ) 如 果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小 于 “1.000×T 日 惠 利 A 份额的 份额余额+T 日 全 部 惠 利 A 份 额 约 定 收 益 之 和 ” ,则:












































0 bT NAV ? 惠利 A 份额、惠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设自惠利A 份额上一次申购 aT T aT F NV NAV ? 26 开放日和折算日起的运作天数为180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天, 基金资产净值为21 亿 元 , 惠 利A 份 额 、 惠 利B 份额的份额余额分别为14亿份和6 亿份,惠利A 份额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惠利A 份额年收益率为4.50%。则惠利A 份额、惠利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如 下 : 惠利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50% 1.000 1 180 365 ?? ? ? ? ?? ?? =1.022(元) 惠利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21 14 1 .022 6 ?? =1.115(元) 3 、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内 非 开 放 日 ( 或 开 放 期 ) 惠 利A 份额和惠利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的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惠利A份额和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惠利A 份 额 、 惠 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日不包括惠利A 份 额 、 惠 利B 份 额 的 开 放 日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两 级 基 金 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 在惠利A 份 额 的 非 开 放 日 (T 日 ) , 设 a T 为自惠利A 份 额 上 一 次 申 购 开 放 日 次 日 ( 如T 日之前惠利A 份 额 尚 未 进 行 开 放 ,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T 日 的 运 作 天 数 , T NV 为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aT F 为T 日惠利A 份 额 的 份 额 余 额 , T b F 为T 日惠利B 份 额 的 份 额 余 额 , aT NAV 为T日惠利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r 为在惠利A 份 额 上 一 次 申 购 开 放日(如T 日之前惠利A 份额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惠 利A 份 额 的 年 收 益 率 。 (1 ) 如 果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大 于 或 等 于 “1.000元×T 日惠利A 份 额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 全 部 惠 利A 份 额 约 定 收 益 之 和 ” , 则 : 1.000 1 aT a r NAV T ?? ? ? ? ? ??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max ,0 T aT aT bT bT NV NAV F NAV F ?? ?? ? ?? ?? 上式关于 bT NAV 的 计 算 过 程 中 aT NAV 以保留3 位 小 数 的 结 果 参 与 计 算 。


27 “T 日全部惠利A 份 额 约 定 收 益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T 日全部惠利A 份 额 约 定 收 益 = 1.000 aT a r FT ? ?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下同) 以 上 各 式 中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指 惠 利A 份 额 上 一 次 申 购 开 放 日 次 日 ( 如 T 日之前惠利A 份 额 尚 未 进 行 开 放 , 则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所 在 年 度 的 实 际 天 数,下同。 (2 ) 如 果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小 于 “1.000元×T 日惠利A 份额的份 额余额加上T 日 全 部 惠 利A 份 额 约 定 收 益 之 和 ” , 则 : aT T aT F NV NAV ? 0 bT NAV ? 惠利A 份 额 、 惠 利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T 日的惠利A 份 额 和 惠 利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T+1日 内 公 告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例: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设自惠利A 份额上一次申购开放日和折 算日起的运作天数为90 天 , 基 金 运 作 当 年 的 实 际 天 数 为365天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21亿元,惠利A 份 额 、 惠 利B 份 额 的 份 额 余 额 分 别 为14亿份和6 亿 份 , 惠 利A 份额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惠利A 份额年收益率为4.50%。则惠利A 份额、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惠利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4.50% 1.000 1 90 365 ?? ? ? ? ?? ?? =1.011 ( 元 ) 惠利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21 14 1.011 6 ?? =1.141 ( 元 ) 4 、过渡期内惠利A 份 额 和 惠 利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在 过 渡 期 内 , 惠 利A 份 额 不 再 获 取 约 定 收 益 , 两 级 份 额 同 涨 同 跌 、 各 负 盈 28 亏。 T 日惠利A份额净值=T日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 (T-1 日 惠利A 份额资产净值/T-1 日 中 海 惠 利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T日惠利 A份额数 T 日惠利B份额净值=T日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 (T-1 日 惠利B 份额资产净值/T-1 日 中 海 惠 利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T日惠利 B份额数 过渡期内,惠利A 份额、惠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七 、 惠利 B 份额 的 保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惠利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 份额与到期日惠利B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惠 利B份额 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对于保本赔付差额的计算及支付不承担复核义务。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惠利B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惠 利B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额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惠 利B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 则基金管理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惠利B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 或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赎 回 或 转换转出的惠利B 份 额 或 者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情 形 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认购保本金额为惠利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惠 利 B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惠 利 B 份 额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 渡 期 申 购 保 本 金 额 为 惠 利 B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惠 29 利 B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惠 利 B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进 行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惠利 B 份 额 在 过 渡 期 截 止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惠 利 B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惠 利 B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惠 利 B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惠 利 B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持 有 到 期 的 惠 利 B 份额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其惠利 B 份 额 在 过 渡 期 截 止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值。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 赎回的情况, 以后进先出的原则 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惠利B 份额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则惠利B 份额不再设置 保本保障机制。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惠利 B 份 额 的 保 本 周 期 每 2 年 为 一 个 周 期 , 保 本 周 期 与 分 级 运 作 周期为同一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 定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 保本周期即为惠利 B 份额的当期保本周期。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周 期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保 本 周 期 起始日起至 2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该 公 历 年 不 存 在 对 应 日 的 , 则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为 该 日 前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三)保本案例 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惠 利 B 份 额 ( 该 认 购 申 请 被 全 额 确 认 ) 并 持 有 到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 认 购 费 率 为 0.6% 。 假 定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为 3 元,则: 净认购金额=10,000/ (1 +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 +3 )/1.00 =9,943.36 份 1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惠利 B 份 额 净 值 为 0.90 元。


30 认购保本金额=9,940.36+59.64 +3 =10,003.00 元 可赎回金额=0.90 ×9,943.36=8,949.02 元 即:可赎回金额<认购保本金额 保本赔付差额=10,003.00-8,949.02=1053.98 元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惠利 B 份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认 购 保本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 10,003.00 元。 2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惠利 B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为 1.20 元。 认购保本金额=9,940.36+59.64 +3 =10,003.00 元 可赎回金额=1.20×9,943.36=11,932.03 元 即:可赎回金额>认购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惠利 B 份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可 赎 回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 11,932.03 元。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1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惠利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 有 到 期的惠利 B 份额。 2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惠利 B 份 额 持 有 人 在本基金过渡期 内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惠利 B 份额、 惠利 B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本 基 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惠利 B 份额。 (五)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惠利 B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惠利B 份额净值的乘积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或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惠利 B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 2 、 惠利 B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 但 在 基 金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的惠利 B 份额; 3 、 惠利 B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的 惠利 B 份 31 额; 4 、在惠利 B 份 额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的情形;


5 、 在 惠 利 B 份 额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 、若惠利 B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本 基 金 上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保证人提供的 当期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 基金 管理人按照约定确认的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之外的其他部分基金份 额。 8 、 未 经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而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条 款 , 可 能 加 重 保 证 人 保 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修改除外。 9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八 、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政府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但 可 持 有 因 所 持 可 转 换 债 券 转 股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投 资 于 可 32 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 本基金 应在其可 交 易 之 日 起 的 6 个 月 内 卖 出 ; 因 上 述 原 因 持 有 的 权 证 , 本 基 金 应 在 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1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1 、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 )久期配置


本基金基于对宏观经济指标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 判断宏观经济所处 的 经 济 周 期 , 由 此 预 测 利 率 变 动 的 方 向 和 趋 势 。 根 据 不 同 大 类 资 产 在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的 属 性 , 即 货 币 市 场 顺 周 期 、 债 券 市 场 逆 周 期 的 特 点 , 确 定 债 券 资 产 配置的基本方向和特征; 同时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 最终确定投资组 合的久期配置。 (2 )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 采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 术 , 对 各 期 限 段 的 风 险 收 益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各 个 期 限 的 收 益 进 行 分 析 , 在 子 弹 组 合 、 杠 铃 组 合 和 梯 形 组 合 中 选 择 风 险 收 益 比 最 佳 的 配 置 方 案。 子弹组合, 即 ,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尽 量 集 中 分 布 ; 杠铃组合, 即 ,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尽 量 呈 两 极 分 布 ; 梯形组合, 即 ,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在 投 资 期 内 尽 可 能 平 均 分 布 。 (3 )债券类别配置 在宏观分析和久期及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 益品种的信用风险、 市场流动性、 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 以其历史价格 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 同时兼顾其基本面分析, 综合分析各品种的利差和 33 变 化 趋 势 。 在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较 高 时 持 有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品种,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 央行票据等利 率品种,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 类 别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 2 、个券的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除外) 个券的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 对 价 值 原 则 : 同 等 风 险 中 收 益 率 较 高 的 品 种 , 同 等 收 益 率 风 险 较 低 的 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1 ) 利 率 品 种 的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对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等 利 率 品 种 的 投 资 , 是 在 久 期 配 置 策 略 与 期 限 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 通过采取利差套利策略、相对价值策略等决定投资品种。 (2 ) 信 用 品 种 的 投 资 策 略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除 外 ) 本基金对企业债、 公司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品种采取 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基金在久期配置策略与期 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 运用数量化分析方法对信用品种的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对利差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 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基金运用行业和公司基本面研究方法对债券发行人 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 并综合参 考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 主要 包 括 经 营 历 史 、 行 业 地 位 、 竞 争 实 力 、 公 司 治 理 、 股 东 或 地 方 政 府 的 实 力 以 及 支 持 力 度 等 ; 并 结 合 债 券 的 发 行 条 款 , 综 合 考 虑 信 用 等 级 、 期 限 、 流 动 性 、 市 场 分 割 、 息 票 率 、 税 赋 特 点 、 提 前 偿 还 和 赎 回 等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以 确 定 信 用 品种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 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 信 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3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略, 在此基 34 础上重点分析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首先, 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 段 , 研 究 私 募 债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在 经 济 周 期 和 政 策 变 动 中 所 受 的 影 响 , 以 确 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 并投 资 具 有 积 极 因 素 的 行 业 , 规 避 具 有 潜 在风险的行业;其次,对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 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 综合评价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选 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3 、 可转换债券 投 资 策 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相关特性, 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债券和 股 票 之 间 。 在 进 行 可 转 换 债 券 筛 选 时 ,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对 可 转 换 债 券 自 身 的 内 在 债 券 价 值 ( 如 票 面 利 息 、 利 息 补 偿 及 无 条 件 回 售 价 格 ) 、 保 护 条 款 的 适 用 范 围 、 流 动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研 究 ; 然 后 对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基 础 股 票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分 析 , 形 成 对 基 础 股 票 的 价 值 评 估 ; 最 后 将 可 转 换 债 券 自 身 的 基 本 面 评 分 和 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以确定投资的可转换债券品种。 4 、其它交易策略 (1 ) 杠 杆 放 大 策 略 : 即 以 组 合 现 有 债 券 为 基 础 , 利 用 回 购 等 方 式 融 入 低 成 本 资 金 , 并 购 买 剩 余 年 限 相 对 较 长 并 具 有 较 高 收 益 的 债 券 , 以 期 获 取 超 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2 ) 公 司 债 跨 市 场 套 利 : 公 司 债 将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同 时 挂 牌 , 根 据 以 往 的 经 验 , 两 个 市 场 的 品 种 将 出 现 差 价 套 利 交 易 的 机 会 。 本 基 金 将利用两个市场相同公司债券交易价格的差异, 锁定其中的收益进行跨市场 套利,增加基金资产收益。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35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2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3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10%;


(14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36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销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强调基金资产 的稳定 增 值 , 为 此 , 本 基 金 选 取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37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 数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十 三 、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 种 , 其风 险 收 益 预 期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股 票 型 基 金 。 本基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的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内 , 本 基 金 经 过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后 , 惠 利 A 份 额 为 较 低 预 期 风 险 、 收 益 相 对 稳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 惠 利 B 份额 为中等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的基金份额。若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惠利 B 份额设置保本保障机制的, 则惠利 B 份 额 为 较 低 预 期 风 险 、 中 等 预 期 收 益 的 基金份额。 十 四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为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据未经审计。 1 、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截至2015 年 3 月 31 日, 中海惠 利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资产净 值为 962,066,830.24 元,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3 元 , 累 计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38 1.164 元 。 其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如 下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571,171,516.16 88.73 其中:债券


1,571,171,516.16 88.7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162,460,762.10 9.17 7 其他资产


37,192,549.39 2.10 8 合计





1,770,824,827.65





100.00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明细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8,777,895.00 0.9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06,000.00 2.0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06,000.00 2.08 4 企业债券 1,503,509,121.16 156.2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30,279,000.00 3.15


39 7 可转债 8,599,500.00 0.89 8 其他 - - 9 合计 1,571,171,516.16 163.31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2954 PR 武进债 1,293,700 103,987,606.00 10.81 2 122984 09 六城投 808,100 82,337,309.00 8.56 3 122944 09 株城投 754,490 76,203,490.00 7.92 4 122972 09 绵投控 736,380 74,764,661.40 7.77 5 122132 12 鹏博债 626,100 65,289,708.00 6.79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 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 期 货 交 易 。 (2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 期 货 合 约 。 (3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 期 货 交 易 。 10、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40 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 本 基 金 为 纯 债 基 金 , 不 进 行 股 票 投 资 。 (3 )截至2015 年 3 月 31 日 ,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资 产 项 目 构 成 如 下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22,854.9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6,869,694.4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192,549.39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5089 深机转 债 4,417,800.00 0.46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6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五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日期 2015 年 3 月 31 日 ) :


41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01.01-2 014.12.31 12.85% 0.28% 10.82% 0.09% 2.03% 0.19% 2015.01.01-2 015.03.31 2.95% 0.13% 0.94% 0.10% 2.01% 0.0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起至今 16.52% 0.25% 12.38% 0.09% 4.14% 0.16%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 年11 月21 日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现。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8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42 计算方法如下: H = E×0.7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基金托管人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 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3 年 12 月 3 日 , 惠 利 A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35% , 自 2013 年 12 月 4 日起, 惠利 A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25% 。 惠利 B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惠利A 份额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惠 利A 份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销售服务费的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 当年天数


H 为惠利 A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惠利 A 份额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 参 考 ) 净 值 与 惠 利 A 份 额 数 的 乘 积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双 方 核 对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 43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4 、证券账户开户费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托管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 基金在证券账户开户一个 月 内 成 立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核 对 后 , 自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一 个 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扣划; 如基金账户开户一个月内产品未能成 立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缴 费 通 知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给 托 管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 -9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付。 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 四 )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 售 服 务 费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个 工 作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44 十 七 、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部 分 的 说 明 (一)在“基金管理人”部分,对“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二)对“基金托管人”部分进行了更新。 (三)对“相关服务机构”部分进行了更新。 (四) 在 “ 基 金 的 投 资 ” 部 分 , 对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按 最 新 资 料 进 行了更新。 ( 五 ) 对 “ 基 金 的 业 绩 ” 部分按 最 新 资 料 进 行 了 更 新 。 ( 六 ) 在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 部分, 披 露 了 本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公 告 信 息 。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 五 年 七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