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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医药A(150239)

鹏华医药: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5 年3 月31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下发 的 《关 于核 准 鹏 华中 证医药 卫 生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5 〕501 号 文) 注册 ,进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和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 市场 风险 、 管 理风 险、 操作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 信 用风 险、 本基 金特有 风险 (包 括作 为指 数基金 的风 险、 作为 上市 基金的 风险 和作 为分级 基金 的风 险) 及其 他风险 ,等 等。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其预期 的风 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较高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品种 。 同 时本 基金 为指 数基金 , 通 过跟 踪标的 指数 表现 ,具 有与 标的指 数以 及标 的指 数所 代表的 公司 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从本基 金所 分拆 的两 类基 金份额 来看 , 鹏 华医 药 A 份额为 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具有低 风险 且预期 收益 相对 较低 的特 征; 鹏 华医 药B 份额 为积 极收益 类份 额, 具有 高风 险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高 的特 征。 基金的 过 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 投资本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 23 七、基 金份 额的 净值 计算 ...................................................... 24 八、基 金的 募集 .............................................................. 27 九、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4 十、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与交 易 .................................................... 35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37 十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解 冻、 转让 ............................ 49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配 对转 换 .................................................... 51 十四、 基金 的投 资 ............................................................ 53 十五、 基金 的财 产 ............................................................ 59 十六、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0 十七、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5 十八、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 66 十九、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5 二十、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7 二十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8 二十二 、风 险揭 示 ............................................................ 84 二十三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 88 二十四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0 二十五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1 二十六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 92 二十七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4 二十八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5 二十九 、备 查文 件 ............................................................ 96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7 附件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10


招募说明书 5-1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 《 鹏华 中证 医 药卫生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鹏华 中证医 药卫 生指 数 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 或 “基金 ” ) 的 投资目 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必要 事项, 投 资人 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5-2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鹏 华 中证 医 药卫 生指 数 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鹏华 中 证医药 卫生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该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鹏 华中 证医 药卫 生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鹏华 中证 医药 卫生指 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鹏华 中证 医药 卫生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并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 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招募说明书 5-3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按其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同, 可区 分为 鹏 华医 药 份 额持 有人 、 鹏华 医 药A 份 额持 有人 及 鹏华 医 药 B 份额持 有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场 外机 构 , 以 及可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会 员 单 位 23 、 场 外: 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外 的销 售机 构利用 其自 身柜 台或 其他 交易系 统 办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的场 所 。 通过该 等场 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 申 购 和赎回 也称 为场 外认 购、 场外申 购和 场外 赎回 24 、 场 内: 通 过具 有相 应业 务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利 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 系统办 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 上 市交易 的场 所 。 通过 该等 场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也 称为场 内认 购、 场内 申购 、场内 赎回 25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深 圳证 券账 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 算和 结 算、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6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27 、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 登 记 在该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也称 为场外 份额


招募说明书 5-4 28 、 证券 登记 系统 :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系统 , 登 记 在该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也称 为场内 份额 29 、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指投 资人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 册的、 用于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30 、 深 圳证 券账 户: 指 投资 人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的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 即A 股 账户 )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31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2 、标 的指 数: 指 中 证医 药卫生 指数 33 、基 金份 额: 指 鹏 华医 药 份额 、 鹏 华医 药A 份额 和/或 鹏华 医药B 份额 34 、鹏 华医 药 份 额: 指 鹏 华中证 医药 卫生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35 、 鹏华 医药A 份额 : 指 鹏华中 证医 药卫 生指 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之 A 份额 , 即 低风 险 且预期 收益 相对 较低 的稳 健收益 类份 额 36 、 鹏华 医药B 份额 : 指 鹏华中 证医 药卫 生指 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之 B 份额 , 即 高风 险 且预期 收益 相对 较高 的积 极收益 类份 额 37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9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4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4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2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3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4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6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7 、 上 市交 易: 指 基金 投资 者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招募说明书 5-5 48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9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 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50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鹏 华医 药 份 额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总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包 括 鹏 华医 药 份 额、 鹏华医 药 A 份额 、 鹏 华医 药B 份 额) 的 10 % 51 、 配对 转换 : 指 鹏华 医 药 份额 与 鹏 华医 药A 份额 、 鹏 华医 药B 份额之 间按 约定的 转换 规则进 行转 换的 行为 ,包 括基金 份额 的分 拆和 合并 52 、 分 拆: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持有 的场 内 鹏 华医 药 份额 按 照2 份 场内 鹏华 医药份额 对应1 份鹏 华医 药A 份额 与 1 份 鹏华 医 药B 份 额的 比例进 行转 换的 行为 53 、 合 并: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持有 的 鹏 华医 药 A 份额与 鹏华 医 药B 份 额按 照 1 份 鹏 华医 药A 份额与 1 份 鹏华 医药 B 份额 对 应2 份 场内 鹏华医 药 份 额的 比例 进行 转换的 行为 54 、 折算 : 指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基金 资产 净值 不变的 前提 下 ,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一 定比例 调整 鹏华 医药 份额 净值、 鹏华 医 药A 份 额参 考净值 和/ 或鹏 华医 药B 份 额参考 净值 , 使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基金份 额相 应变 化的 行为 ,包括 定期 折算 和不 定期 折算 55 、定 期折 算: 指基 金管 理人按 一定 的周 期进 行的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行为 56 、不 定期 折算 :指 当 鹏 华医药 份额 净值 、 鹏 华医 药 A 份 额参 考净 值和/或 鹏 华医 药 B 份额参 考净 值满 足一 定的 条件时 ,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的基金 份额 折算 行为 57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8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包 括系 统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 管 59 、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 投资 者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 网点 )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60 、 跨 系统 转托 管: 指 投资 者将持 有的 鹏华 医药 份额 在登记 结算 系统 和证 券登 记系统 之 间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61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招募说明书 5-6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62 、元 :指 人民 币元 63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4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5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6 、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每 一份基 金份 额所 代表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按 基金 份额 的不同 , 可 区分为 鹏华 医药 份额 净值 、 鹏华 医 药A 份 额净 值、 鹏华医 药 B 份额 净值 67 、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 指在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的 基础上 , 根据 基金合 同给 定的计 算公 式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估 算价 值, 按基 金份 额的不 同 , 可区分 为 鹏 华医 药A 份额 参考净 值 、 鹏华 医药B 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是对 基金 份额价 值的 一个 估 算 , 并 不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获 得的 实际 价值 68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9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70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募说明书 5-7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 、名 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华三 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3 、设 立日 期:1998 年 12 月22 日 4 、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5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福华 三 路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 中 心 43 层 6 、电 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7 、联 系人 :吕 奇志 8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 、股 权结 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 欧利 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 北融 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何如先 生, 董 事长, 硕士 , 高级 会计师 , 国籍 : 中 国。 历任 中国 电子 器件 公 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 计师 兼财 务处 处长 、 总会 计师 、 常 务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党 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 行行 长助理 、 副行 长、 党 委委 员、 副 董事长 、 行长 、 党 委副书 记, 现 任国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 先生, 董事, 经济 学博士 , 讲师 , 国籍 : 中 国。 历任 北京 理工 大学 管 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 中国 兵器 工业 总公 司主任 科员 、 中国 证监 会处 长、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裁 、党 总支 书记 。 孙煜扬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 国 籍: 中国。 历 任贵州 省政 府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主 招募说明书 5-8 任科员 、 中共 深圳市 委政 策研究 室副 处长 、 深 圳证 券结算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首任 行政 总监 、 香 港深 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助理 总经 理、 香 港深 业控 股有 限公 司 副总经 理、 中国高 新技 术产 业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行政 总裁、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总裁 、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现任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顾 问。 周中国 先生 , 董 事, 会计 学硕士 研究 生, 国籍 : 中 国。 曾 任深 圳市 华为 技术 有限公 司定 价中心 经理 助理 ;2000 年7 月起 历任 国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资 金财 务总 部业 务经理 、外 派 财务经 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总 部副 总经 理、资 金财 务总 部副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至 今任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金 财务总 部总 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 事,经 济和 商学 学士 。国 籍:意 大利 。曾 在安 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 从事 风险 管理和 资产 管理 工作 ,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 总监 、CAAM AI SGR 及CA AIPG SGR 首 席执 行 官和投 资总 监、 东方 汇理 资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CAAM SGR ) 投资 副总监 、农 业信 贷 另 类投 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 际执行 委员 会委 员、 欧利 盛资本 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资 方 案部投 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 理股 份公 司(Epsilon SGR )首 席执 行官 ,现 任欧利 盛资 本 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 森堡 )首 席 执行官 和总 经理 。 Alessandro Varaldo 先 生 ,董事 ,经 济学 和商 业管 理博士 ,国 籍: 意大 利。 曾任米 兰 德意志 银行 集 团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 份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债 券基 金和现 金头 寸 管理高 级经 理,IMI Fideuram 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投 资管理 部固 定收 益组 合和 现金管 理业 务 负责人 , 圣保 罗银 行投 资 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 及营 销策 划部负 责人 , Capitalia 股份 公司 (Capitalia S.p.A. )产 品和 销 售部负 责人 ,Capitalia 投资管 理股 份 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 事总经 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 风 险管理 部意 大利 企业 法人 风险管 理业 务负 责人 ,欧 利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首 席 市场官 、欧 利盛 资本 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 森 堡)董 事, 现任 意大 利联 合圣保 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Intesa Sanpaolo S.p.A. )储 蓄、 投 资和养 老金 产品 部负 责人 。 史际春 先生, 独立 董事, 法学博 士, 国 籍: 中 国。 历任安 徽大 学讲 师、 中 国 人民大 学副 教授,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法学院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国务 院特 殊津 贴专 家, 兼任中 国法 学会 经济法 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北京市 人大 常委 会和 法制 委员会 委员 。


招募说明书 5-9 张元先 生, 独立 董事 , 大 学本科 , 国 籍: 中国 。 曾 任新疆 军区 干事 、 秘 书、 编辑, 甘肃 省委研 究室 干事 、 副 处长 、 处长 、 副 主任, 中央 金 融工作 委员 会研 究室 主任 , 中国 银监 会政 策法规 部( 研究 局) 主任 (局长 )等 职务 ;2005 年6 月至2007 年 12 月 ,任 中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兼党委 书记 ;2007 年12 月至 2010 年12 月 , 任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长 兼党 委副书 记。 高臻女 士, 独 立董 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国籍: 中国 。 曾任中 国进 出口 银行 副 处长, 负 责 贷款管 理和 运营 ,项 目涉 及 制造 业、 能源 、电 信、 跨国并 购;2007 年 加入 曼 达林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现任 曼达 林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执行 合伙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黄俞先 生, 监 事会 主席, 研究生 学历, 国籍: 中国 。 曾在中 农信 公司、 正大 财务公 司 工 作,曾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监 事, 现任 深圳市 北融 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司 董事长 。 Andrea Vismara 先 生, 监 事,法 学学 士, 律师 ,国 籍:意 大利 。曾 在意 大利 多家律 师 事务所 担任 律师 ,先 后在 法国农 业信 贷集 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 汇理资 产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CAAM SGR )法务 部、 产品 开发 部, 欧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 理与股 权部 工作 ,现 在欧 利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运营 部工作 。 陈冰女 士 , 监 事 , 本 科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曾任 国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资金 财务 部会计 、 上海营 业部 财务 科副 科长 、 资 金财 务部 财务科 副经 理、 资金 财务 部资金 科经 理、 资金 财务 部 主任会 计师 兼科 经理 、 资 金财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 资 金财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等, 现任国 信证 券 资 金财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兼资 金运营 部总 经理 、融 资融 券部总 经理 。 苏波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 士,国 籍: 中国 。历 任深 圳经济 特 区 证券 公司 研究 所副所长 、 投资部 经理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研 部研 究员 、客户 服务 主管 、西 部理 财中心 总经理 、 渠道服 务二 部总 监助 理,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技 术部 总经 理助 理;2008 年11 月加 盟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 机构 理财 部总经 理。 刘慧红 女士, 职工 监事, 本科学 历, 国 籍: 中 国。 曾在中 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 平安 证 券公司 工作 ,1998 年12 月 加盟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登 记结 算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公 司登记 结算 部执 行总 经理 。 于丹女 士 , 职 工监 事 , 法 学 硕士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北 京市金 杜( 深 圳) 律师 事务 所律师 ; 2011 年7 月加 盟鹏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 稽核部 法务 主管 ,现 任监 察稽核 部总 经 理助理 。


招募说明书 5-10 3 、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何如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前。 邓召明 先生 ,董 事, 总裁 ,简历 同前 。 高阳先 生, 副总 裁, 特许 金融分 析师 (CFA ) ,经 济 学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 中国 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经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博时 价值增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基 金裕 泽基 金经 理、 基金裕 隆基 金经 理、 股票 投资部 总经 理, 现任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胡湘先 生, 副总 裁, 经济 学硕士 , 国 籍: 中国。 曾 就职于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理事会 投资 部、境 外投 资部 ,历 任副 主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裁助理 ,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高鹏先 生, 副总 裁, 经济 学硕士 , 国 籍: 中国。 历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法 律部 监察稽 核经 理 ,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理 、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 职 工监 事、 督察长 ,现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高永杰 , 督察 长, 法 学硕 士, 国 籍: 中 国。 历 任中 共中央 办公 厅秘 书局 干部 , 中国证 监 会办公 厅新 闻处 干部 、秘 书处副 处级 秘书 、发 行监 管部副 处长 、人 事教 育部 副处长 、处长 ,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4 、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崔俊杰 先生 , 国籍 中国 , 金融工 程专 业管 理学 硕士 ,7 年证 券基 金从 业经 验。2008 年 7 月加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产 品规划 部产 品设计 师 、 量 化投资 部量 化研究 员 , 先 后 从事产 品设 计、 量化 研究 工作,2013 年3 月 起担 任 鹏华深 证民 营 ETF 基 金及 其联接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3 年3 月起 兼 任鹏华 上证 民 企 50ETF 基 金及其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7 月 起兼任 鹏华 沪 深300ETF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12 月起兼 任鹏 华中 证 A 股资 源产业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 兼任 鹏华 中证传 媒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2015 年4 月起 兼任 鹏 华中证 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崔俊 杰先生 具备 基 金从业 资格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邓召明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裁、 党总支 书记 。 高阳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初冬女 士,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固定 收益 部总经理 , 社保基 金组 合投 资经 理及 鹏华丰 盛稳 固收 益债 券基 金、 鹏 华双 债增 利债 券基 金、 鹏 华双 债加 招募说明书 5-11 利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冀洪涛 先生 , 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机 构投资 部总 经理 , 社 保基 金组合 投 资 经理 。 程世杰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首席 权益 投资 官, 鹏 华价 值优 势基 金基 金经理 。 黄鑫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管 理部 总经 理,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基 金经理 。 王咏辉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 及衍 生品 投资部 总经 理 , 鹏华 中 证 500 指数 (LOF )基金、 鹏华 地产 分级基 金 、 鹏华 沪 深 300 指数 (LOF )基金基 金经 理。 阳先伟 先生 , 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执 行总经 理 , 鹏 华丰收 债券 基金 、 鹏 华 双债保 利债 券基金 、 鹏华 可转债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鹏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鹏华 中 国50 混合 基 金基金 经 理 ,鹏 华消 费领 先混 合 基 金基金 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募 集、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 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 基金 法》 、 《 销 售办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 的发生 。


招募说明书 5-12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 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8) 除按 本基 金管 理人 制 度进行 基金 运作 投资 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 投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所业 务规则 ,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非法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乱 市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份;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招募说明书 5-13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取 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遵 循以下 原则 :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 、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基 金管理 人内 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 规、 规章 和各项 规 定; (2)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基金 管理 人经营 管理 的各 个环 节, 不得留 有 制度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 和 基金 管理人 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1) 董事 会下 设合 规与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主要 负责 制定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控制 战略和 控 制政策 、协 调突 发重 大风 险等事 项。 (2) 公司 督察 长负 责对 基 金管理 人各 业务 环节 合法 合规运 作进 行监 督检 查, 组织、 指 招募说明书 5-14 导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监 察稽 核工作 ,并 可向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直接 报告 。 (3) 公司 经营 管理 层、 督 察长、 监察 稽核 部、 公司 各部门 总经 理定 期召 开会 议对各 类 风险予 以充 分的 评估 和防 范, 对业 务过 程中潜 在和 存在的 风险 进行 通报 、 讨 论, 并及 时采 取 防范 和 控制 措施 。 (4)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对 基 金管理 人各 部门 的风 险控 制情况 进行 检查 ,定 期不 定期对 业 务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执行 情况和 遵循 国家 法律 、 法 规及其 他规 定的 执行 情况 进行检 查, 并适 时提出 整改 建议 。 (5) 业务 部门 :对 本部 门 业务范 围内 的业 务风 险负 有管控 和及 时报 告的 义务 。 (6) 员工 :依 照公 司“ 全 面风险 管理 、全 员风 险控 制”的 理念 ,公 司每 个员 工均负 有 一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负责 把公司 的风 险控 制理 念和 措施落 实到 每一 个业 务环 节当中 , 并 负有 把业务 过程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或 风险 问题 及时 进行 报告、 反馈 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公司 通过 不断 健全 法 人治理 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力 争 从源头 上杜 绝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利益 输送 和内 部人 控制现 象的 发生 , 保 护投 资人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了 内 控优先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 并着力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浓 厚的 风险 管理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 公 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建立 了包 括岗 位自 控 、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监督 的、权 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三道 内控 防线 。 (4) 建立 并不 断完 善内 部 控制体 系及 内部 控制 制度 :自成 立来 ,公 司不 断完 善内控 组 织架构 、 控 制程 序、 控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体 系。 通过 不断地 对内 部控 制制度 进行 修订 和更 新,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不断 走向完 善。 (5) 建立 健全 各项 管理 制 度和业 务规 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 投资 管理 制度 、基 金会计 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等基 本管理 制度 以及 包括岗 位设 置、 岗位 职责 、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内 的业 务流程 、 规 章等 , 从 基本 管理制 度和 业务 流程上 进行 风险 控制 。 (6) 建立 了岗 位分 离、 相 互制衡 的内 控机 制: 公司 在岗位 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离 制 度, 实 现了 基金 投资 与交 易、 交 易与 清算 、 公 司会 计与基 金会 计等 业务 岗位 的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相互 制衡机 制, 从岗 位设 置上 减少和 防范 操作 及操 守风 险。


招募说明书 5-15 (7)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 制:公 司通 过健 全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8) 构建 风险 管理 系统 : 公司通 过建 立风 险评 估、 预警、 报告 、控 制以 及监 督程序 , 并经过 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 对风 险进 行评 估、 预 警、 监督, 从而 识 别、 评 估和 预警 与公司 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 关的风 险 , 通 过明 晰的 报告 渠道 , 对 风险 问题 进行 层层 监督 、 管 理、 控制, 使部 门和 管理 层即 时把握 风险 状况 并及 时、 快速作 出风 险控 制决 策。 (9)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 制 系统: 公司 启用 了恒 生交 易系统 以及 自行 开发 的投 资指标 监 控系统 等计 算机 辅助 控制 系统, 对投 资比 例限 制、 “禁止 买入 股票 名单 ” 、 交叉交 易等 方面 进行电 子化 控制 ,有 效地 防止了 运作 风险 和操 守风 险。 (10) 不断 强化 投资 纪律 , 严格 实施 股票 库制 度: 公司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加强集 体决 策机制 ,各 基金 的行 业配 置比例 、基 金经 理个 股授 权、基 准仓 位等 由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定 。 同时, 公司 建立 了严 格的 股票库 制度 、禁 止和 限制 投资股 票制 度, 并由 研究 小组负 责维护 , 所有股 票投 资必 须完 全从 股票库 中选 择。 公司 还建 立了契 约风 险评 估制 度, 定期对 各基 金遵 守基金 合同 的情 况进 行评 估,防 范契 约风 险。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 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 部控制 制 度。


招募说明书 5-16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中 国人 民建设 银行 ” 于1954 年成 立,1996 年易名 为 “ 中国 建设 银行 ” 。 中 国建 设银 行是 中国 四大商 业银 行之 一。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9 月 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商业 银行 业 务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票 代码: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 在香港 联合 交 易所主 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9 月 11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又作 为第 一 家H 股公 司晋 身 恒 生指 数 。2007 年9 月 25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并 开始 交易。A 股 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行 的已 发行 股份 总数 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2014 年上 半年 ,本 集团 实 现利润 总 额 1,695.16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9.23% ;净利 润 1,309.70 亿元 ,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9.17% 。 营业 收入2,870.97 亿 元, 较上年 同期 增长14.20% ; 其中 , 利 息净 收入 增长12.59% , 净利 息收 益率(NIM)2.80% ;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 收 入 增长 8.39% , 在营业 收入 中的 占比 达20.96% 。 成 本收 入比24.17% , 同 比下 降 0.45 个 百分 点 。 资 本充 足率 与核心 一级 资本 充足 率分 别为 13.89% 和 11.21% , 同 业领先 。 截至2014 年6 月末 ,本 集 团资产 总 额 163,997.90 亿元 , 较上 年末 增长 6.75% , 其 中, 招募说明书 5-17 客户贷 款和 垫款 总 额91,906.01 亿元 ,增 长6.99% ; 负债总 额 152,527.78 亿 元 ,较上 年末 增长6.75% ,其 中, 客户 存款总 额 129,569.56 亿 元 ,增 长 6.00% 。 截至2014 年6 月末 ,中 国 建设银 行公 司机 构客 户 326.89 万户 ,较 上年 末增 加20.35 万户, 增 长6.64% ; 个人 客户 近 3 亿 户, 较上 年末 增加 921 万 户, 增 长3.17% ;网 上银 行客 户1.67 亿 户, 较上 年末 增 长 9.23% , 手机 银行 客户 数 1.31 亿 户, 增长12.56% 。 截至2014 年6 月末, 中国 建设银 行境 内营 业机 构总 量 14,707 个, 服 务覆 盖面 进一步 扩 大;自 助设 备72,128 台 , 较上年 末增 加 3,115 台。 电子银 行和 自助 渠道 账务 性交易 量占 比 达86.55% ,较 上年 末提 高1.15 个百 分点 。 2014 年上 半年 ,本 集团 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得到 市场 与业界 广泛 认可 ,先 后荣 获国内 外 知名机 构授 予 的40 余个 重 要奖项 。 在 英国 《 银行 家》 杂志 2014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 排名 ” 中,以 一级 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 2, 较上 年上 升3 位;在 美国 《福 布斯 》杂 志 2014 年 全球 上市公 司2000 强排 名中 位 列第 2 ; 在美 国 《 财富 》 杂 志世 界500 强排 名 第38 位 , 较 上年 上 升1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 处、 监督 稽核处 等 9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 工240 余人 。 自2007 年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 外 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长 办公 室工 作, 并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 总 行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贷 二部、 招募说明书 5-18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2014 年9 月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 管 389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 自2009 年至今 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最 佳 托管银 行 ” ; 获和 讯网 的中 国 “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 奖 ; 境 内权 威经 济媒 体 《 每日 经济观 察》 的“最 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招募说明书 5-19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 督情况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招募说明书 5-20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场 外发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1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 :吕 奇志 2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北京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9 号 502 室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 :李 筠 3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花 园石桥 路 33 号 花旗 大厦801B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 :李 化怡 4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武汉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568 号 新世 界国 贸大 厦 I 座 4312 室 电话: (027 )85557881 传真: (027 )85557973 联系人 :祁 明兵 5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州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24 楼 07 单元 电话: (020 )38927993 传真: (020 )38927990


招募说明书 5-21 联系人 :周 樱 (2) 其他 销售 机构 1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联系人 :王 嘉朔 2 )其 他: 具体 名单 详见 本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要求 , 根 据实 情,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销 售本基 金 或变更 上述 销售 机构 ,并 及时公 告。 2 、场 内发 售机 构 (1) 本基 金的 场内 发售 机 构为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 可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站 查询 )。 (2) 本基 金募 集结 束前 获 得基金 销售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可 新增 为本基 金 的场内 发售 机构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联系电 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崔 巍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广东 嘉得 信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东路中 民时 代广 场 A 座 201 负责人 :闵 齐双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中 民时 代广 场 A 座 201


招募说明书 5-22 联系电 话:0755-32981099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 :鲍 泽飞 经办律 师: 闵齐 双、 鲍泽 飞 (四)审计基金资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魏 佳亮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魏佳亮


招募说明书 5-23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 鹏 华医药 份额 、 鹏华医 药 A 份额 、 鹏 华医 药B 份 额 。 根据对 基金 财产及 收益 分配 的不 同安 排,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具 有不同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鹏华医 药A 份额 与 鹏 华医 药 B 份 额的 配比 始终 保 持1:1 的比 率不 变。 (二)基金份额分级 规则 1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和场 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基 金份 额发售 结束 后, 场外 认购 的全部 份额 将确认 为 鹏 华医 药 份 额; 场内认 购的 份额 将按 照 1 :1 的 比例 确认 为 鹏 华医 药A 份 额与 鹏华 医药B 份额 。 2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本合同 生效 后 , 鹏 华医 药 份额接 受场 外 、 场 内申 购 和赎回 , 但不 上市 交易 ; 鹏华医 药 A 份额与 鹏华 医 药B 份 额不 接受单 独申 购、 赎回 ,只 能进行 上市 交易 。 3 、基 金份 额的 配对 转换 本合同 生效 后, 场内 鹏华 医药 份 额与 鹏华 医 药A 份 额、 鹏 华医 药B 份额 之间 可以按 约定 的规则 进行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包括 基金 份额 的分 拆和合 并两 种转 换行 为。 基金份 额的 分拆 ,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场内 鹏华医 药 份 额按 照2 份场 内 鹏华 医 药 份额 对 应1 份 鹏华 医 药A 份额 与1 份鹏 华医 药B 份额的 比例 进行 转换 的行 为; 基金 份额 的 合并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持 有的 鹏华 医 药A 份 额与 鹏 华医 药B 份额 按 照1 份鹏 华医 药 A 份额 与1 份 鹏华 医 药B 份 额对 应 2 份 场内 鹏华 医药 份额的 比例 进行 转换 的行 为。 场内份 额的 配对 转换 遵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基 金登 记机构 的最 新业 务规 则。 场外份 额通 过跨系 统转 托管 至场 内后 ,方可 按照 上述 规则 进行 基金份 额配 对转 换。


招募说明书 5-24 七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计算 (一)基金份额的净 值计 算规则 根据对 基金 财产 和收 益分 配的不 同安 排, 鹏华 医药 份额、 鹏华 医药A 份 额、 鹏华医 药 B 份额具 有不 同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体现 为不 同的 净值 计算规 则。 1 、鹏 华医 药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净 值计 算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其 中基金 份额 总数 为 鹏 华医 药 份额 、 鹏 华医 药A 份额 、 鹏华 医 药B 份 额的 份额 数之和 。 2 、鹏 华医 药A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鹏华 医 药A 份 额的本 金及 约定 应得 收益 之和。 鹏 华医药A 份 额的 约定 应得 收益依 据 鹏 华医 药A 份额 的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和截 至净值 计算 日 鹏 华医 药A 份 额应 计收 益的 天数占 当年 实际 天数 的比 例确定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后, 鹏华 医药A 份额 的约 定年 基准 收益率 为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年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税后) +3 %” 。第 一次 份 额折算 基准 日 后, 鹏 华医 药A 份额 的约 定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同期 银行人 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率 (税后 ) +3% ”, 同期 银行 人民 币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以最 近一次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次 日中国 人民 银 行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为准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均 以1.00 元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鹏华医 药A 的份 额净 值在 净值计 算日 应计 收益 的天 数按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净 值计算 日 或自最 近一 次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 定期 折算 日或 不定 期折算 日) 次日 至净 值计 算日的 实际 天数 累加计 算。 3 、每2 份 鹏华 医药 份额 所 对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等 于1 份鹏 华医 药A 份额 与1 份 鹏华 医 药B 份 额所 对应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之和 。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 鹏华 医 药A 份 额持 有人 的本金 及约 定应 得收 益 , 如 在某一 会 计年度 内本 基金 资产 出现 损失情 况下 , 鹏华 医药A 份 额持有 人可 能会 面临 无法 取得约 定应 得 收益甚 至损 失本 金的 风险 。 (二)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份额 的净值 计算 规则 依据 以下 公式在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日 分别计 算 鹏 华医 药 份 额、 鹏华医 药A 份额 、 鹏 华医 药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的净 值。 1 、鹏 华医 药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设 T 日为 鹏 华医 药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日 ,则 鹏华医 药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


招募说明书 5-25


鹏华 医药 份额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总 数 其中,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T 日收 市后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总 数为 T 日 鹏 华医 药 份 额、 鹏华 医药 A 份额 、 鹏 华医 药B 份额的 份额 数之 和。 鹏华医 药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的 鹏华 医药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T+1 日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 况,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2 、鹏 华医 药A 份额 与 鹏 华 医药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设 T 日为 鹏 华医 药A 份额 与 鹏华 医 药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日 , 则 鹏 华医 药 A 份额 和 鹏华 医 药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


鹏 华医 药 份额








鹏华 医药 份额








鹏 华医 药份 额





鹏华 医药 份额 其中, 为T 日当 年实 际天 数;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T 日, 自最 近一 次基 金份 额折算 日次 日 至T 日+ ;


鹏华 医药 份额 为T 日鹏 华医 药 份 额净 值;


鹏 华医 药 份额 为 T 日 鹏 华医 药A 份 额净 值;


鹏华医 药 份额 为T 日鹏华 医 药 B 份 额净 值; 为鹏华 医 药A 份 额约 定 年基准 收益 率。 鹏华医 药A 份额 净值 与 鹏 华医 药B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8 位, 小数点 后 第9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三)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的计算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的基 础上 计算 鹏华 医药A 份额 与 鹏 华医药B 份 额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是 对相 应基 金份 额价值 的一 个估 算, 并不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获得 的实 际价 值。 设 T 日为 鹏 华医 药A 份额 与 鹏华 医 药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 算日 , 则 鹏华医 药 A 份额与 鹏华 医 药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为 :


鹏 华医 药 份额 参考








鹏华 医药 份额 参考








鹏 华医 药份 额





鹏华 医药 份额 参考 其中,


为T 日当 年实 际天 数;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T 日, 自最 近一 次基 金份 招募说明书 5-26 额折算 日次 日 至T 日+ ;


鹏华 医药 份额 为T 日鹏 华医 药 份 额净 值;


鹏 华医 药 份额 参考 为 T 日 鹏 华医 药A 份 额参 考净 值;


鹏华医 药 份额 参考 为 T 日 鹏华 医 药 B 份 额参 考净值 ; 为鹏华 医 药 A 份额的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 鹏华医 药A 份额 参考 净值 与 鹏华 医 药B 份 额参 考净 值的计 算, 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 T 日的 鹏华 医药A 份 额参 考净值 与 鹏 华医 药B 份额 参考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并在 T +1 日 公告 。如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5-27 八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 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经中 国证监 会 2015 年3 月31 日证监 许可 〔2015 〕501 号 文注册 。 除法 律 、 行 政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外, 任何 与基 金份额 发售 有关 的当 事人 不得预 留或 提前 发售 基金 份额。 具体发 售方 案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为 准 , 请 投资人 就发 售和 购买 事宜 仔细阅 读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 和类 别 契约型 开放 式,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期 间 不定期 (三)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及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和场 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基金份 额发 售结 束后 , 场 外认购 的全 部份 额将 确认 为 鹏华 医药 份额 , 并 登记 在登记 结算 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下; 场内 认购 的份额 将按 照1 :1 的比 例 确认为 鹏华 医 药A 份 额与 鹏华 医 药B 份 额,并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系 统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深 圳证 券账户 下。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具 体发 售时 间见发 售公 告。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本 基金 不设 募集上 限。 (八)基金份额的场 外认 购 1 、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的场 外认 购将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其 他销 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进行 , 其他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 请参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5-28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场外 认购业 务的 城市 (网 点 ) 的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请参见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2 、基 金的 面值 、认 购价 格 、认购 费用 (1) 基金 的面 值和 认购 价 格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场外 认购 价 格为发 售面 值。 (2)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的场 外认 购费 率随 投资者 认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减少。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认 购本基金 , 认购费 率按 每笔 认购 申请 单独计 算。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费率 如下 表: 认购金额M (元) 认购费率 M<100 万 1.00% 100 万 ≤M <500 万 0.50% M≥500 万 每笔 100 元 基金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在认 购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3) 其他 收费 模式 本基金 的场 外认 购目 前仅 开通前 端收 费模 式, 将来 根据市 场发 展状 况和 法律 法规、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 可能增 加新 的收费 模式 , 也可能 相应 增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并可能 需计 算 新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增 加新 的收费 模式 , 应 当按 照当 时法律 法规 、 监 管机 构的 规 定,履 行适 当的 程序 并及 时公告 。新 的收 费模 式的 具体业 务规 则, 请见 有关 公告。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场 外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的方 式。 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括 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计算 公式如 下: (1) 当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 费率时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为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经确认 的 鹏 华医 药 份 额= 净认购 金额 /基 金份 额发 售面值 利息折 算份 额= 利息 /基 金 份额发 售面 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招募说明书 5-29 (2) 当认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 额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为: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经确认 的 鹏 华医 药 份 额= 净认购 金额 /基 金份 额发 售面值 利息折 算份 额= 利息 /基 金 份额发 售面 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认购利 息折 算的 基金 份额 按截位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第 三位 以后 部分舍 去 归基金 资产 。 场 外认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例:某 投资 者在 场外 认购 本基 金 100,000 元, 所对 应的认 购费 率 为 1.00 % 。 假定该 笔 认购金 额产 生利 息 20 元 。 则认购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1.00 % )=99,009.9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009.90 =990.10 元; 经确认 的 鹏 华医 药 份 额=99,009.90 /1.00 =99,009.90 份; 利息折 算份 额=20/1.00 =20.00 份; 认购份 额总 额=99,009.90 +20.00 =99,029.90 份。 即,若 该投 资者 在场 外认 购本基 金 100,000 元 ,假 定该笔 认购 金额 产生 利 息20 元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时 ,投 资者 账户登 记有 本基 金 鹏 华医 药份额 99,029.90 份。 4 、投 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 认 购 (1) 认购 时间 安排 投资者 可在 募集 期内 前往 本基金 的销 售网 点办 理基 金份额 认购 手续 , 具体 的业 务办理 时 间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各其 他销 售机 构相 关业 务办理 规则 。 (2) 投资 者认 购应 提交 的 文件和 办理 的手 续 投资者 办理 场外 认购 时, 需具有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 其 中: 已 通过 场外 销售 机构 办理过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注 册或注 册确 认手 续的 投资 者, 可 直接 办理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业务 ; 已 有深圳 证券 账户 的投 资者 , 可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以 其深圳 证券 账户 申请注 册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尚 无深 圳证 券账户 的投 资者 , 可 直接 申请账 户开 户,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将为 其配发 深圳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同 时将 该账 户注 册为 开放式 基金 账 户。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所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具体 办理 手续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各其他 销 招募说明书 5-30 售机构 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 (3) 认购 的方 式及 确认 1 )本 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 款认购 的方 式。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 足认购 的款 项。 2 )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3 ) 投资 者在T 日 规定 时间 内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通常 应在 T +2 日到 原销 售网 点 查询认 购 申请的 受理 情况 。 4 )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者 可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对在基 金管 理人 认购 最终 确认中 被全 部确 认失 败的 场外认 购申 请 , 场 外认 购资 金及经 基 金管理 人确 认的 相关 利息 将退还 投资 者。 对部 分确 认失败 的场 外认 购申 请, 仅将确 认失 败部 分的认 购资 金 ( 本金 ) 退 还投资 者, 对确 认失 败部 分认购 资金 产生 的利 息不 予退还 , 登 记机 构将经 基金 管理 人确 认的 全部认 购资 金 ( 包含 认购 失败部 分的 认购 资金 ) 利 息折算 为基 金份 额。 (4) 认购 的限 额 对于场 外认 购, 本基 金销 售网点 每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最低认 购金 额 为 1,000 元 , 如果 其他 销售机 构业 务规 则规 定的 最低单 笔认 购金 额高 于1,000 元, 以其 他销 售机 构的 规定为 准。 直 销中心 的 首 次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50 万 元, 追加 认购 单 笔最低 认购 金额 为1 万元 ,不设 级差 限 制 (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网上交 易系 统认 购本 基金 暂不受 此限 制 ) , 本基 金 直销中 心单 笔认 购最低 金额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酌情 调整 。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对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最高累 计认 购 金额不 设限 制。 (九)基金份额的场 内认 购 1 、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的场 内认 购将 通过 具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营业部 进 行,会 员单 位的 具体 名单 请参见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 站。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场内 认购业 务的 城市 (网 点 ) 的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请参见 各销 售机构 公告 或网 站。 2 、基 金的 面值 、挂 牌价 格 、认购 费用 (1) 基金 的面 值和 认购 价 格


招募说明书 5-31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场内 挂牌 价 格为发 售面 值。 (2)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的场 内认 购费 率由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按照场 外认 购费 率设 定 。 投 资者可 以 多次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费 率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基金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在认 购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场 内认 购采 用份 额认 购的方 式。 计算 公式 为: (1) 当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 费率时 : 净认购 金额 =挂 牌价 格× 认购份 额; 认购费 用=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率;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认 购利 息/挂 牌价 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经确认 的 鹏 华医 药A 份额 =认购 份额 总额 ×0.5 ; 经确认 的 鹏 华医 药B 份额 =认购 份额 总额 ×0.5 。 (2) 当认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 额时 净认购 金额 =挂 牌价 格× 认购份 额; 认购费 用=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认购金 额= 认购 价格 ×认 购份额 +固 定认 购费 金额 ;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认 购利 息/挂 牌价 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经确认 的 鹏 华医 药A 份额 =认购 份额 总额 ×0.5 ; 经确认 的 鹏 华医 药B 份额 =认购 份额 总额 ×0.5 。 场内认 购份 额和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计算 结果 按截 位法 保留到 整数 位, 小数 部分 舍弃, 余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某 投资 者在 场内 认购 本基 金 100,000 份, 所对 应的认 购费 率 为 1.00 % 。 假定该 笔 认购金 额产 生利 息 20 元 。 则认购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 ×100,000 =100,00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1.00 %=1000 元;


招募说明书 5-32 认购金 额=100,000 +1000=101,0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20 /1.00 =20 份; 认购总 份额 =100,000 +20=100,020 份; 经确认 的 鹏 华医 药A 份额 =100,020 ×0.5 =50,010 份; 经确认 的 鹏 华医 药B 份额 =100,020 ×0.5 =50,010 份。 即, 若该 投资 者在场 内认 购本基 金 100,000 份 , 需 要缴纳 认购 金 额 101,000 元, 加上 认 购资金 在认 购期 内获 得的 利息 , 总 共可 得到100,020 份基 金份 额。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时 , 投资 者账户 登记 有本 基金 鹏华 医药 A 份额 50,010 份、 鹏 华医 药 B 份额 50,010 份。 4 、投 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 认 购 (1) 认购 时间 安排 投资者 可在 募集 期内 前往 本 基金 的销 售网 点办 理基 金份额 认购 手续 , 具体 的业 务办理 时 间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各其 他销 售机 构相 关业 务办理 规则 。 (2) 投资 者认 购应 提交 的 文件和 办理 的手 续 投资者 办理 场内 认购 时, 需具有 深圳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以 下简 称 “深 圳证 券账 户” ) 。 已 有深圳 证券 账户 的投 资者 可直接 认购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尚 无深 圳 证券账 户的 投资 者可 通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的 开户 代理机 构开 立 账户。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所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具体 办理 手续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各其他 销 售机构 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 (3) 认购 的方 式及 确认 1 )本 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 款认购 的方 式。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 足认购 的款 项。 2 )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3 ) 投资 者在T 日 规定 时间 内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通常 应在 T +2 日到 原销 售网 点 查询认 购 申请的 受理 情况 。 4 )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者 可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4) 认购 的限 额 对于场 内认 购,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每笔 最低 认购份 额 为50,000 份, 超 过 50,000 招募说明书 5-33 份的应 为1,000 份的 整数 倍,且 每笔 认购 最大 不超 过 99,999,000 份。 本基 金 募集期 间对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最 高累 计认购 份额 不设 限制 。 (十)募集期利息的 处理 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间 , 投资 者的 认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 不得动 用。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其中 利息转 份额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招募说明书 5-34 九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法律 法 规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并 在10 日 内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 报告之 日 起10 日内 ,向 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交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 情形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募说明书 5-35 十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与交 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本基 金符合 法律 法规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的情况下 , 鹏华医 药A 份额 与 鹏 华医 药 B 份 额分 别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与交 易 。 鹏 华医 药A 份额 与 鹏 华医 药B 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证 券账 户下 。 本章中 ,如 无特 别说 明, 本基金 或基 金份 额特 指 鹏 华医 药A 份 额与 鹏华 医 药B 份额 。 (一)上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上市交易的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三个 月内 ,本基 金开 始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刊 登基 金份额 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 则 1 、鹏 华医 药A 份额 与 鹏 华 医药B 份额 分别 采用 不同 的交易 代码 上市 交易 ; 2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3 、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其 他 规则遵 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及其他 相关 规定 。 (四)上市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相 关规 则及有 关规 定执 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本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六)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 终止上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 暂停 上市 、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按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 (七)其他事项 相关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及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 定内容 进 行调整 的 ,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相应 予以 修改 , 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并 在 本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增加 了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新功能 , 基 招募说明书 5-36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适当 的程序 后增 加相 应功 能。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增 加了 鹏华医 药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的程 序 后增加 相应 功能 ,并 相应 修改本 基金 合同 ,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招募说明书 5-37 十 一、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鹏 华医 药 份额 接受 投资 者的 场外 、 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 场 外 认购或 申购 的 鹏华 医药 份额 登记 在登 记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内 认购或 申购 的 鹏华医 药 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证 券账 户下 。 本章中 , 如无 特别说 明 , 本基金 或基 金份 额特 指 鹏 华医药 份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特指 鹏华 医药 份 额净 值。 (一)基金份额的场 外申 购与赎回 1 、申 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投资者 办理 本基 金场 外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场 所为 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机 构和 基金 管理人 委 托的其 他销 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不 超 过 3 个 月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具 体日期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 外) , 投 资者 应 当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招募说明书 5-38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内 撤销 ; (4) 场外 赎回 遵循 “先 进 先出” 原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 跨系 统转 托管时 基 金份额 登记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序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4 、申 购和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金 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 对该交 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在T +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应 及时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成 交情 况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购 、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基 金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 司的确 认结 果为 准。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使 合法 权利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投资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 回成立 ;基 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立 , 若申 购不 成立或 无效 ,申 购 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由 此产 生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登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 售机构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 将 赎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基 金合 同 载明的 暂停 赎回 或其 它延 缓支付 赎回 款的 情形 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的有 关条 款 处理。 5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招募说明书 5-39 (1) 投资 者通 过其 他场 外 销售机 构申 购本 基金 ,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 为1,000 元。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金 ,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50 万 元, 追加 申购 单 笔最低 金额 为 1 万元 (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 基金暂 不受 此限 制) ; (2) 投 资者 单个 交易 账户 最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为30 份 ,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者在某 一 场外销 售机 构的 某一 交易 账户内 托管 的单 只基 金份 额余额 不 足30 份时 ,该 笔 赎回业 务应 包 括账户 内全 部基 金份 额, 否则, 剩余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将被 强制 赎回 ; (3) 本基 金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设 限制; (4)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 场情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的金 额 和赎回 的份 额等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实施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6 、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的场 外申 购费 率随 投资者 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减少。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申 购本基金 , 申购费 率按 每笔 申购 申请 单独计 算。 本基金 场外 申购 费率 如下 表: 申购金额M (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 <500 万 0.60% M≥500 万 每笔 100 元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在申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2)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的场 外赎 回费 率最 高不超 过赎 回金 额 的0.50 %,且 随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期 限 的增加 而减 少。 本基金 场外 赎回 费率 如下 表(1 年为365 日) :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1 年 0.50%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00%


招募说明书 5-4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其 中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付 市场 推广 、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率 。 7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1)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2)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采用 “金 额申 购” 方 式,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公 式如 下: 1 )当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当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为: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由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场 外申 购份 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 某 投资 者在 场外 申购 本基 金 50,000 元, 对 应的 申购费 率 为 1.20 %。 假设 申购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386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20 %) =49,407.11 元;


招募说明书 5-41 申购费 用=50,000 -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 额=49,407.11 /1.386 =35,647.27 份。 即, 若该 投资 者在 场外 申购 本基 金 50,000 元 ,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386 元, 则可得 到基 金份 额35,647.27 份。 (3)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赎回 采用 “份 额赎 回”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 赎回金 额为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 费 用后的 余 额。 场外 赎回 金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 某投 资者 在场外 赎回 本基 金 100,000 份, 持有 时间为 一年 六个 月, 对应 的赎回 费 率 为0.25 % 。假 设赎 回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483 元 ,则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0 ×1.483 =148,300.00 元; 赎回费 用=148,300.00 ×0.25%=370.75 元; 净赎回 金额 =148,300.00 -370.75 =147,929.25 元。 即, 若该 投资 者在场 外赎 回本基 金 100,000 份 , 持 有时间 为一 年六 个月 , 假 设赎回 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483 元 ,则可 得 到 147,929.25 元。 8 、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T +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基金登 记机 构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不 得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9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招募说明书 5-42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3) 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发 生其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指数 编制 单位 或指 数 发布机 构因 异常 情况 使指 数数据 无法 正常 计算 、计 算错误 或 发布异 常时 。 (7) 发生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份额折 算等 事项 ,根 据相 关业务 规则 可暂 停接 受申 购申请 的 情形。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2) 、(3 )、 (5) 、(6)、(7) 、(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10 、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 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4)连 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继 续 接受赎 回申 请将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时。 (6) 发生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份额折 算等 事项 ,根 据相 关业务 规则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的 情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招募说明书 5-43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 项所 述 情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11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鹏华医 药 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 包括 鹏 华医 药份额、 鹏 华 医药 A 份额 、 鹏华 医药B 份额 ) 的10%,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 包括 鹏华医 药份额、 鹏华 医 药A 份额 、 鹏 华医 药B 份 额) 的 10 % 的前 提 下,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 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 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2 个 开 放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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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4 )当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场 内赎回 申请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招募说明书 5-44 任公司 的相 应规 则进 行处 理,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份 额的 申请的 处理 方式 遵照 相关 的业务 规则 及 届时开 展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上 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 办理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 过邮寄 、 传真或 者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12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情 况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含 2 周),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布 最 近1 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2 个 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调 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连续刊 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二)基金份额的场 内申 购与赎回 1 、申 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投资者 办理 本基 金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场 所为 具有 基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 经深 圳证券 交 易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认 可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2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不 超 过 3 个 月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具 体日期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 外) , 投 资者 应 当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招募说明书 5-45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场 内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可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规 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4)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遵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 关业务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4 、申 购和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 序 , 在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金 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 对该交 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在T +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应 及时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成 交情 况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购 、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基 金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 司的确 认结 果为 准。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使 合法 权利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招募说明书 5-46 投资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 回成立 ;基 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立 , 若申 购不 成 立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由 此产 生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登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 售机构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 将 赎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基 金合 同 载明的 暂停 赎回 或其 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条 款处理 。 5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投资 者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50,000 元; (2) 基金 管理 人、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 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的金 额和 赎回 的份 额等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6 、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的场 内申 购费 率由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按照场 外申 购费 率设 定 。 投 资者可 以 多次申 购本 基金 ,申 购费 率按每 笔申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在申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2)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费 率 0.50 %, 不按 持 有期限 设置 分段 赎回 费率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其 中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付 市场 推广 、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续 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率 。 7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招募说明书 5-47 (1)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2)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采用 “金 额申 购” 方 式,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公 式如 下: 1 )当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当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为: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由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场内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先 按四 舍五 入的 原则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再按 截位 法保 留到整 数位 , 小 数部 分对 应的资 金返 还至 投资 者资 金账户 (返 还金 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舍 弃, 余额 计入 基金资 产) 。 例: 某 投资 者在 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50,000 元, 对 应的 申购费 率 为 1.20 %。 假设 申购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386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20 %) =49,407.11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 额( 保留 两位 )=49,407.11 /1.386 =35,647.27 份; 申购份 额( 实际 )=35,647 份; 返还金 额=0.27 ×1.386 =0.37 元。 即, 若该 投资 者在 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50,000 元 ,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386 元, 则可得 到基 金份 额35,647 份,申 购资 金返 还 0.37 元。 (3)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赎回 采用 “份 额赎 回”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 招募说明书 5-48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 赎回金 额为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的 余 额。 场内 赎回 金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某 投资 者在 场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0 份, 赎回 费率 为 0.50 %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383 元 ,则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0 ×1.383 =138,300.00 元; 赎回费 用=138,300.00 ×0.50%=691.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38,300.00 -691.50 =137,608.50 元。 即,若 该投 资者 在场 内赎 回本基 金 100,000 份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83 元,则 可得 到137,608.50 元。 8 、其 他 有关场 内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法 、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等内 容请 参见本 招募 说明 书中关 于 “基 金份额 的场 外申购 与赎 回 ” 部分 的相 关规定 以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基金 登记 机 构的有 关规 定, 并据 此执 行。 (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招募说明书 5-49 十 二、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与解冻 、转 让 (一)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本 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系 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托 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2)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登 记 结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 鹏 华医 药 份 额赎回 业 务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 鹏华 医药 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3)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 鹏 华医 药 份 额场内 赎 回或 鹏 华医 药A 份额 与 鹏 华医 药 B 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会员单 位 (交 易单元 ) 时, 须办理 已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4) 募集 期内 不得 办理 系 统内转 托管 。 (5) 鹏华 医药 份额 系统 内 转托管 的具 体业 务按 照基 金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 定办理 。 2 、跨 系统 转托 管 (1)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 鹏 华医药 份额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和证 券 登记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2) 场内 份额 跨系 统转 托 管至场 外后 ,持 有期 限将 重新计 算, 赎回 时按 变更 后的持 有 期限计 算适 用赎 回费 率。


招募说明书 5-50 (3) 处于 质押 、冻 结状 态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至 折算处 理日 及深 圳交 易所 、注册 登 记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时 ,基金 份额 不能 办理 跨系 统转托 管。 (4) 鹏华 医药 份额 跨系 统 转托管 的具 体业 务按 照基 金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 定办理 。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登 记 机构或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可 视情况 对上 述规 定作 出调 整,并 在 正式实 施 前2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三)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 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四)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 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式 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由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过户 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招募说明书 5-51 十 三、 基金份 额的 配对转 换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为场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办 理基 金份 额配 对转 换。 基 金份 额的配 对转 换是 指 鹏 华医 药 份额 与 鹏 华医 药A 份额 、 鹏华 医药B 份 额之 间的 转换, 包括 基金 份额的 分拆 与合 并。 鹏华医 药 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可以直 接申 请分 拆与 合并 , 场外份 额通 过跨 系统 转托 管至场 内 后方可 申请 分拆 与合 并。 (一)配对转换场所 基金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 办理机 构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配 对转 换业务 办理 机构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办理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 理本基 金的 份额 配对 转换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基 金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 增减该 业务 的办 理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二)配对转换的开 放日 及时间 基金份 额的 配对 转换 业务 自 鹏华 医药A 份额与 鹏华 医药B 份 额上 市交易 后不 超过6 个月 的时间 内开 始办 理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开 始办 理配 对转 换业务 的具 体日 期 前2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 告。 配对转 换的 开放 日为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暂停 配对 转换 时除外)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配对转 换业 务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或另 行 公 告 。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但此 项调 整应在 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三)配对转换的原 则 1 、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2 、申 请进 行分 拆的 鹏华 医 药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数 必须 为偶数 ; 3 、申 请进 行合 并的 鹏华 医 药A 份 额与 鹏华 医 药B 份 额必须 同时 配对 申请 ,且 基金份 额 数必须 为整 数且 相等 ; 4 、鹏 华医 药 份 额的 场外 份 额如需 申请 进行 分拆 ,须 跨系统 转托 管为 鹏华 医药 份额的 场 内份额 后方 可进 行; 5 、配 对转 换应 遵循 届时 相 关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 情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 并在 正式 招募说明书 5-52 实施 前2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四)配对转换的程 序 配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 相关机 构发 布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 告。 (五)暂停配对转换 的情 形 1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基 金 登记机 构、 配对 转换 业务 办理机 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该 业 务的情 形; 2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继续 接 受配对 转换 可能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3 、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刊登暂 停基 金份 额配 对 转 换公告 。 在暂停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该 业务 的办 理, 并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六)配对转换费用 配对转 换业 务的 办理 机构 可对该 业务 的办 理酌 情收 取一定 的费 用 , 具 体见 相关 业务 公 告 。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 理人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基 金登 记机构 有权 调整上 述规 则 ,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将 相 应予以 修改 , 且 此项 修改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在 本基 金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招募说明书 5-53 十 四、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力争 将日 均跟 踪偏 离度控 制在 0.35 % 以内 ,年 跟踪 误差 控制 在 4% 以内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股 票 及其他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股指 期货、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投资于 股票 部分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其 中投资 于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投 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该比 例要 求有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比例为 准,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会 做相 应调整 。 (三)标的指数 中证医 药卫 生指 数 在出现 以下 两种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适 当程 序更换 标的 指数 : 1 、如 果标 的指 数可 能存 在 的不合 理性 导致 其不 能很 好地反 映沪 深 A 股市 场医 药卫生 行 业公司 股票 的整 体走 势, 或随着 中国 证券 市场 的进 一步发 展和 完善 , 未 来出 现了更 合理 、 更 具代表 性的 反映 该类 股票 走势的 指数 时; 2 、当 标的 指数 出现 下列 问 题时: (1)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或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停 止向 标的 指数供 应商 提供 标的 指数 所需的 数 据、限 制其 从交 易所 取得 数据或 处理 数据 的权 利; (2) 标的 指数 被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停止发 布; (3) 标的 指数 由其 他指 数 替代;


招募说明书 5-54 (4) 标的 指数 供应 商停 止 编辑、 计算 和公 布标 的指 数点位 或停 止对 基金 管理 人的标 的 指数使 用授 权; (5) 标的 指数 由于 指数 编 制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 致该 指数不 宜继 续作 为本 基金 的标的 指 数; (6) 存在 针对 标的 指数 或 标的指 数供 应商 的商 业纠 纷或法 律诉 讼, 且此 类纠 纷或诉 讼 可能对 标的 指数 或基 金管 理人使 用标 的指 数的 能力 产生重 大不 利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审慎 原则 , 在 充分 考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及履 行适 当程 序的前 提 下, 更 换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业 绩比 较基 准和 投资 对象, 并依 据市 场代 表性 、 流动 性、 与原 标的指 数的 相关 性等 诸多 因素选 择确 定新 的标 的指 数,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标的指 数更 换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需 要替 换或 删除 基金名 称中 与原 标的 指 数 相关的 商 号或字 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方 法 , 按 照成 份股 在标 的指数 中的 基准 权重 构建 指数化 投 资组合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化进 行相应 调整 。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或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 、 分红等 行为 时 , 或因 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等对 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 响时 ,或因 某些 特殊 情况 导致 流动性 不足时 ,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 有效 复制和 跟踪 标的 指数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投资 组合 管理进 行适 当 变通和 调整 ,力 求降 低跟 踪误差 。 本基金 力争 鹏华 医药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不 超 过0.35 %,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过 4 %。 如 因指 数编 制规 则调整 或其 他因 素导 致跟 踪偏离 度和 跟 踪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基 金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 避免跟 踪偏 离度 、跟 踪误 差进一 步扩大 。 1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本基金 在建 仓期 内, 将按 照标的 指数 各成 份股 的基 准权重 对其 逐步 买入 , 在 力求跟 踪误 差最小 化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可采 取适 当方 法, 以降 低买入 成本 。 当 遇到 成份 股停牌 、 流 动性 不足等 其他 市场 因素 而无 法依指 数权 重购 买某 成份 股及预 期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即将 调整 或 其他影 响指 数 复 制的 因素 时, 本基 金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 结 合研 究分析 ,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适 当调整 ,以 期在 规定 的风 险承受 限度 之内 ,尽 量缩 小跟踪 误差 。 (2)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


招募说明书 5-55 本基金 所构 建的 股票 投资 组合将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调整 , 本基金 还将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申购 赎回变 动情 况 , 对其 进行 适时调 整 , 以 保 证 鹏华 医药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标 的指 数收 益率 间的 高度正 相关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 基 金管 理 人将对 成份 股的 流动 性进 行分析 ,如 发现 流动 性欠 佳的个 股将 可能 采用 合理 方法寻 求替代 。 由于受 到各 项持 股比 例限 制, 基 金可 能不 能按 照成 份股权 重持 有成 份股 , 基 金将会 采用 合理 方法寻 求替 代。 1 )定 期调 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调整 规则 和备选 股票 的预 期, 对股 票投资 组合 及时 进行 调整 。 2 )不 定期 调整 根据指 数编 制规 则, 当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因 增发 、 送 配等股 权变 动而 需进 行成 份股权 重新 调整时 ,本 基金 将根 据各 成份股 的权 重变 化进 行相 应调整 ; 根据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调整 ,从 而有 效跟 踪标 的指数 ; 根据法 律 、 法 规规定 , 成 份股在 标的 指数 中的 权重 因其它 特殊 原因 发生 相应 变化的 , 本 基金可 以对 投资 组合 管理 进行适 当变 通和 调整 ,力 求降低 跟踪 误差 。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流动 性管 理需要 , 选 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进 行配 置。 本 基金 债券投 资组 合将 采用 自上 而下的 投资 策略 , 根 据宏 观经济 分析 、 资 金面 动向 分析等 判断 未来 利率变 化, 并利 用债 券定 价技术 ,进 行个 券选 择。 3 、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可投 资股 指期 货、 权证和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金融 衍生 产品 。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主要 选择 流动性好 、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 货的杠 杆作 用, 降低 申购 赎回时 现金 资产 对投资 组合 的影 响及 投资 组合仓 位调 整的 交易 成本 ,达到 稳定 投资 组合 资产 净值的 目的 。 基金管 理人 将建 立股 指期 货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 组 , 授 权特定 的管 理人 员负 责股 指期货 的 投资审 批事 项 , 同 时针 对股 指期货 交易 制定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等制 度并 报董事 会 批 准 。 本基金 通过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基本 面的 研究 , 并 结合 权证定 价模 型及 价值 挖掘 策略、 价差 策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等寻 求权证 的合 理估 值水 平, 追求稳 定的 当期 收益 。 (五)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招募说明书 5-56 (1) 投 资于 股票 部分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 其中 投资 于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及 其 备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非 指数 化投 资 部分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4)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5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16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 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招募说明书 5-57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18)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9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0) 法律 法 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招募说明书 5-58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医 药卫 生指 数 收 益率 ×95% +商 业银 行活 期存 款利率 (税 后) ×5 % 中证医 药 卫 生指 数是 中证 行业指 数之 一 , 由 中证800 指数中 归属 于医 药卫 生行 业的公 司 股票组 成, 反映 了沪 深A 股医药 卫生 行业 公司 股票 的整体 表现 , 并 为指 数化 产品提 供新 的标 的指数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取得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 不 需要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需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及时 公告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其预期 的风 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与货币 市场 基 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较高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品种 。 同 时本 基金 为指 数基金 , 通 过跟 踪标的 指数 表现 ,具 有与 标的指 数以 及标 的指 数所 代表的 公司 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从本基 金所 分拆 的两 类基 金份额 来看 , 鹏 华医 药 A 份额为 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具有低 风险 且预期 收益 相对 较低 的特 征; 鹏 华医 药B 份额 为积 极收益 类份 额, 具有 高风 险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高 的特 征。 (八)基金的融资融 券及 转融通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及 转融 通。


招募说明书 5-59 十 五、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募说明书 5-60 十 六、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 股 指期 货合 约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并确 定公允 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或估 值全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或 估值 全价中 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并确 定公允 价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招募说明书 5-61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和配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值 ;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股 指期 货合 约, 以估 值 日结算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结 算价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 参考 ) 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对 招募说明书 5-62 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 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时 , 招募说明书 5-63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 估值 错误 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政 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招募说明书 5-64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 )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约定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或 证券 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公司 或标 的指数 供应 商发 送的 数据 错误等 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招募说明书 5-65 十 七、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包 括 鹏华 医药 份额 、 鹏 华医 药 A 份 额、 鹏华 医药B 份 额) 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招募说明书 5-66 十 八、 基金份 额的 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 鹏华 医 药A 份 额、 鹏华 医药 份 额存 续期 内的 每个 会计年 度12 月 第一 个工 作 日,本 基 金将按 照以 下规 则进 行基 金的定 期份 额折 算。 1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正常情 况下 ,基 金份 额定 期折算 基准 日为 每个 会计 年度 12 月 第一 个工 作日 。 2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鹏华 医 药A 份 额、 鹏华医 药 份 额。 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可不 进行 定期折 算的 除外 )。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鹏华医 药A 份额 与 鹏 华医 药B 份 额按 照本 招募 说明 书第七 章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的计 算” 进行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对 鹏华 医 药A 份 额的 约定应 得收 益进 行定 期份 额折算 。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前与 折算 后, 鹏 华医 药A 份额 与 鹏 华医 药B 份 额的 份额 配比 保持 1 :1 的比例 。对 于 鹏 华医 药A 份额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即 鹏华医 药 A 份额 每个 会计 年度 11 月 最后 一个自 然日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超 出 1.000 元部 分 , 将 折算为 场内 鹏华 医药 份额 分配给 鹏华 医 药A 份 额持 有人 。 鹏华 医药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每2 份 鹏华医 药 份 额将 按1 份鹏 华医 药 A 份额 获得新 增 鹏 华医 药 份 额的 分配 。 持 有场 外 鹏 华医 药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按 前述折 算方 式 获得新 增场 外 鹏 华医 药 份 额的分 配 ; 持 有场 内 鹏 华医 药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按前 述折 算 方式获 得新 增场 内 鹏 华医 药 份额 的分 配。 经过 上述 份额折 算, 鹏华 医药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调整 为1.000 元, 鹏华医 药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将 相应 调整 。 每个会 计年 度12 月 第一 个 工作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基准 日, 本基 金将 对 鹏 华医 药 A 份额 和 鹏华 医药 份额 进行 定期 份额折 算。 以下 公式 中 “定 期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医 药A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为 每个 会计 年度 11 月 最后 一个 自然 日 鹏华医 药A 份额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 有 关计算 公式 如下 : (1) 鹏华 医药A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不 改变 鹏华 医药A 份额 的份 额数 ,即


鹏 华医 药 份额 定 期后





鹏华 医药 份额 定 期前


招募说明书 5-67 其中,


鹏 华医 药 份额 定期 前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医 药A 份 额的 份额 数,


鹏 华医 药 份额 定期 后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鹏 华医 药A 份 额的 份额 数。 因持有 鹏华 医 药A 份 额而 新增的 场内 鹏华 医药 份额 的份额 数为


鹏 华医 药份 额 定 期新 增, 鹏华 医药 份额


鹏华 医药 份额 定期 前 (


鹏华医 药 份额 参考, 定期 前








)


鹏 华医 药份 额 定期 后 其中,


鹏 华医 药 份额 定期 前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医 药A 份 额的 份额 数,


鹏华 医药 份额 参考 ,定 期前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医 药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鹏 华医 药份 额 定期 前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医 药 份额 的份 额数 ,


鹏华 医药 份额 定期 后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鹏 华医 药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公 式为


鹏华 医药 份额 定期 后 定期折 算前 全部 鹏华 医药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鹏华医 药 份额 参考, 定期 前








)





鹏华 医药 份额 定期 前


鹏 华医 药份 额 定 期前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的 鹏 华医 药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2) 鹏华 医药B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不 改变 鹏华 医药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及其 份额 数, 即


鹏 华医 药 份额 参考 ,定 期后





鹏华医 药 份额 参考, 定期 前


鹏 华医 药 份额 定 期后





鹏华 医药 份额 定 期前 (3) 鹏华 医药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医药 份额的 份额 数等 于定 期折 算前 鹏 华医 药 份 额的 份额 数与新 增 的 鹏华 医药 份额 的份 额数 之和, 即


鹏 华医 药份 额 定期 后





鹏 华医 药份 额 定 期前





鹏华 医药 份额 定期 新增 鹏华医 药 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 鹏华 医药 份额 数为


招募说明书 5-68


鹏华 医药 份额 定期 新增





(


鹏华医 药 份额 参考, 定期 前








)





鹏华 医药 份额 定期 前


鹏华医 药份 额 定期后 其中,


鹏华 医药 份额 参考 ,定 期前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医 药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鹏 华医 药份 额 定期 前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医 药 份额 的份 额数 ,


鹏华 医药 份额 定期 后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鹏 华医 药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公 式同 上。 5 、定 期份 额折 算示 例 假设本 基金 成立 后 第 2 年12 月 第一 个工 作日 为定 期 份额折 算基准 日, 鹏 华医 药 份额 当 天折算 前资 产净 值 为8,659,000,000 元。 当天 场外 鹏 华医药 份额 、 场内 鹏 华医 药 份额 、 鹏华 医药A 份额 、 鹏 华医 药B 份额的 份额 数分 别 为55 亿 份、10 亿 份、20 亿 份、20 亿份 。本次 定期份 额折 算 前 每份 鹏华 医药 A 份额 参考 净值 为1.065 元 ,且 未进 行不 定期 份额折 算。 定期份 额折 算的 对象 为基 准日登 记在 册的 鹏华 医 药A 份额 和 鹏 华医 药 份 额, 即 20 亿份 和65 亿份 。 (1) 鹏华 医药A 份 额持 有 人 定期折 算后 持有 的 鹏 华医 药 A 份 额为


鹏 华医 药 份额 定 期后





鹏华 医药 份额 定 期前


亿份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医药 份额的 份额 净值 为


鹏华 医药 份额 定期 后 定期折 算前 全部 鹏华 医药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鹏华医 药 份额 参考, 定期 前








)





鹏华 医药 份额 定期 前


鹏 华医 药份 额 定 期前


























(














)















































元 因持有 鹏华 医 药A 份 额而 新增的 场内 鹏华 医药 份额 的份额 数为


鹏 华医 药份 额 定 期新 增, 鹏华 医药 份额


鹏华 医药 份额 定期 前 (


鹏华医 药 份额 参考, 定期 前








)


鹏 华医 药份 额 定期 后




















(














)


























招募说明书 5-69 鹏华医 药A 份额 持有 人在 定期折 算后 总共 持 有 20 亿份 鹏华 医 药A 份 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000 元 ;新 增持 有100,000,000 份鹏 华医 药 份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2) 鹏华 医药 份额 持有 人 鹏华医 药 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 鹏华 医药 份额 数为


鹏华 医药 份额 定期 新增





(


鹏华医 药 份额 参考, 定期 前








)





鹏华 医药 份额 定期 前


鹏华医 药份 额 定期后





(














)












































份 鹏华医 药 份 额持 有人 在定 期折算 后持 有的 鹏华 医药 份额为


鹏华 医药 份额 定期 后





鹏 华医 药份 额 定期 前





鹏华 医药 份额 定 期新 增



























































份 (二)不定期份额折 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 种情 况进行 份额 折算 , 即 当 鹏 华医药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达 到1.500 元时 或当 鹏华 医药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跌 至0.250 元时 。 1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当达到 不定 期折 算条 件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确 定折 算基 准日 。 2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鹏华 医药 份额 、 鹏 华医 药A 份 额、 鹏华 医 药B 份额 。 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不定期 。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当达到 不定 期折 算条 件时 , 本 基金 将分 别对 鹏 华医 药 份额 、 鹏华 医药A 份额 、 鹏 华医 药 B 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 , 份额 折算后 本基 金将 确保 鹏华 医药 A 份额 与 鹏 华医 药B 份额的 比例 为 1:1 , 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医 药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鹏华医 药 A 份额 与 鹏 华医 药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均 调整 为1.000 元。 (1)当 鹏 华医 药 份 额的 份 额净值 达 到 1.500 元 时, 鹏华医 药 份 额、 鹏华 医 药A 份额 、 鹏华医 药B 份额 将按 照如 下公式 进行 份额 折算 : 1 )鹏 华医 药A 份额 ①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医 药 A 份额的 份额 数与 份额 折算 后 鹏华 医 药A 份 额的 份额 数相 等 , 即


招募说明书 5-70


鹏 华医 药 份额 不 定期 后





鹏华 医药 份额 不 定期 前 其中,


鹏 华医 药 份额 不定 期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医药A 份额 的份 额数 ,


鹏 华医 药 份额 不定 期后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医药A 份额 的份 额数 。 ②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医 药A 份额持 有人 在份 额折 算后 将持有 鹏华 医药A 份 额与 新增场 内 鹏 华医药 份额 ,且 所对 应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不 变。 鹏华医 药A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场 内 鹏 华医 药 份 额的 份额数 为


鹏 华医 药份 额 不定 期新 增, 鹏华 医药 份额


鹏 华医 药 份额 不定 期前 (


鹏 华医 药 份额 参考 ,不 定期 前








)





其中,


鹏 华医 药 份额 不定 期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医药A 份额 的份 额数 ,


鹏华 医药 份额 参考 ,不 定期 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医药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2 )鹏 华医 药B 份额 ①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医 药 B 份额的 份额 数与 份额 折算 后 鹏华 医 药B 份 额的 份额 数相等


鹏 华医 药 份额 不 定期 后





鹏华 医药 份额 不 定期 前 其中,


鹏 华医 药 份额 不定 期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医药B 份额 的份 额数 ,


鹏 华医 药 份额 不定 期后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医药B 份额 的份 额数 。 ②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医 药B 份额持 有人 在份 额折 算后 将持有 鹏华 医药B 份 额与 新增场 内 鹏 华医药 份额 ,且 所对 应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不 变。 鹏华医 药B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场 内 鹏 华医 药 份 额的 份额数 为


鹏华 医药 份额 不定 期新 增, 鹏华 医药 份额


鹏华 医药 份额 不 定期 前 (


鹏华 医药 份额 参考, 不定 期前








)





其中,


鹏 华医 药 份额 不定 期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医药B 份额 的份 额数 ,


鹏华 医药 份额 参考 ,不 定期 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医药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招募说明书 5-71 3 )鹏 华医 药份额 鹏华医 药 份 额持 有人 份额 折算前 后所 持有 的 鹏 华医 药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不 变 。 场 外 鹏华 医 药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 获得新 增场 外 鹏 华医 药 份 额, 场内 鹏华 医药 份额 持有 人份额 折算 后 获得新 增场 内 鹏 华医 药 份 额。 鹏华医 药 份 额持 有人 不定 期份额 折算 后的 鹏华 医药 份额的 份额 数为


鹏华 医药 份额 不 定期 后


鹏华 医药 份额 不定 期前





鹏华医 药份 额 不定期 前





其中,


鹏 华医 药份 额 不定 期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医药 份 额的 份额 数,


鹏华 医药 份额 不定 期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医药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鹏 华医 药份 额 不定 期后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医药 份 额的 份额 数。 具体内 容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2)当 鹏 华医 药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跌 至0.250 元 时, 鹏华 医药 份额 、 鹏华 医 药A 份 额、 鹏华 医 药B 份 额将按 照如 下公 式进 行份 额折算 : 1 )鹏 华医 药B 份额 份额折 算前 后 鹏 华医 药 B 份额所 对应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不变 ,即


鹏华 医药 份额 不定 期后


鹏华 医药 份额 不定 期前





鹏华医 药 份额 参考, 不定 期前





其中,


鹏 华医 药 份额 不定 期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医药B 份额 的份 额数 ,


鹏华 医药 份额 参考 ,不 定期 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医药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鹏 华医 药 份额 不定 期后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医药B 份额 的份 额数 。 2 )鹏 华医 药A 份额 ①份额 折算 后 鹏 华医 药 A 份额与 鹏华 医 药B 份 额的 份额数 保 持 1:1 配 比, 即


鹏华 医药 份额 不定 期后





鹏 华医 药 份额 不定 期后 其中,


鹏 华医 药 份额 不定 期后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医药A 份额 的份 额数 ,


招募说明书 5-72


鹏 华医 药 份额 不定 期后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医药B 份额 的份 额数 。 ②份额 折算 前 鹏 华医 药A 份额的 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 后将持 有 鹏 华医 药A 份额 与新增 场内 鹏华医 药 份 额, 且所 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不变 。 鹏华医 药A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场 内 鹏 华医 药 份 额的 份额数 为


鹏 华医 药份 额 不 定期 新增


鹏华 医药 份额 不 定期 前





鹏华 医药 份额 参考 ,不 定期 前





鹏 华医 药 份额 不 定期 后














其中,


鹏 华医 药 份额 不定 期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医药A 份额 的份 额数 ,


鹏华 医药 份额 参考 ,不 定期 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医药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鹏 华医 药 份额 不定 期后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医药A 份额 的份 额数 。 3 )鹏 华医 药份额 鹏华医 药 份 额持 有 人 份额 折算前 后所 持有 的 鹏 华医 药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不 变 。 场 外 鹏华 医 药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 获得新 增场 外 鹏 华医 药 份 额, 场内 鹏华 医药 份额 持有 人份额 折算 后 获得新 增场 内 鹏 华医 药 份 额。 鹏华医 药 份 额持 有人 不定 期份额 折算 后的 鹏华 医药 份额的 份额 数为


鹏华 医药 份额 不 定期 后


鹏华 医药 份额 不定 期前





鹏华医 药份 额 不定期 前





其中,


鹏 华医 药份 额 不定 期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医药 份 额的 份额 数,


鹏华 医药 份额 不定 期前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鹏华 医药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鹏 华医 药份 额 不定 期后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鹏华 医药 份 额的 份额 数。 5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示例 (1) 鹏华 医药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达 到 1.500 元 设在本 基金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日 , 鹏 华医 药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鹏华 医药A 份额 与 鹏 华医 药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如 下表 所示 , 折 算后 , 鹏 华医 药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鹏 华医 药A 份 额与 鹏华 医 药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均调 整 为1.000 元 , 则各 持有 鹏 华医 药 份额、 鹏华 医 药A 份 额、 鹏华医 药B 份额 10,000 份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基 金份额 的变 化 招募说明书 5-73 如下表 所示 :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 值/ 份额参 考净 值 份额数 份额净 值/ 份额参 考净 值 份额数 鹏华医 药 份 额 1.53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5,360 份 鹏华 医药份额 鹏华医 药 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 鹏华 医药 A 份额+ 280 份鹏 华医 药份额 鹏华医 药 B 份额 2.044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 鹏华 医药 B 份额+ 10,440 份 鹏华 医药份额 (2) 鹏华 医药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达 到 0.250 元 设在本 基金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日 , 鹏 华医 药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鹏华 医药A 份额 与 鹏 华医 药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如 下表 所示 , 折 算后 , 鹏 华医 药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鹏 华医 药A 份 额、 鹏华 医药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均调 整 为1.000 元 , 则 各持有 鹏华 医药 份额、 鹏华 医 药A 份 额、 鹏华医 药B 份额 10,000 份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基 金份额 的变 化 如下表 所示 :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 值/ 份额参 考净 值 份额数 份额净 值/ 份额参 考净 值 份额数 鹏华医 药 份 额 0.617 元 10,000 份 1.000 元 6,170 份 鹏华 医药 份额 鹏华医 药 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 鹏华 医药 A 份 额+ 8,220 份 鹏华 医药 份额 鹏华医 药 B 份额 0.20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 鹏华 医药 B 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 余额 的处理方法 份额折 算后 场外 基金 份额 的份额 数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 部分舍 弃 , 余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基 金份额 的份 额数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整数 位, 余额 的处 理 方法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或基金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规 则及有 关规 定执 行。 (四)基金份额折算 期间 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届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易所 、 基金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定暂 停 鹏 华医 药A 份额 与 鹏华 医 药B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鹏 华医 药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鹏华 医药 份 额与 鹏华 医 药A 份 额、 鹏 华医 药B 份额 的份 额配对 转换 等相 招募说明书 5-74 关业务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 结果 的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特殊情形的处 理 若在本 基金 的定 期折 算日 发生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本基 金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本 着维 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原则 ,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选择 按照 定期 份额 折算的 规则 或 者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规则 进行份 额折 算。 若定期 折算 日 前3 个 月 ( 含) 内 发生 过不 定期 折算 或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第 1 个定期 折算 日不 足3 个 月的 , 则可 不进 行定期 折算 。 若基 金管 理人 在前述 情况 下决 定不 进行 定期折 算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信息 披露 办法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不 进行 定期 折算 的提 示性公 告。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 理人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基 金登 记机构 有权 调整上 述规 则 ,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将 相 应予以 修改 , 且 此项 修改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在 本基 金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 列 示。


招募说明书 5-75 十 九、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标 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 护费用 ; 10 、基 金的 上市 费和 年费 ;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年 费率计 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1.00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次月 初5 个工 作日 内、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付 ,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2 %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0.2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招募说明书 5-76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次月 初5 个工 作日 内、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付 ,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2 %的 年费 率计 提 。标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0.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季季 末,按 季支 付( 当季 不 足50,000 元 的, 按50,000 元计 算) , 计费期 间不 足一 季度 的, 根据实 际天 数按 比例 计算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 季前10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标的 指数 供应 商。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标的指 数供 应商 根据 相应 指数许 可协 议变 更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率 和计 算方 式时 , 基 金 管理人 需依 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和 计费 方 式 实施日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1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 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人 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扣 代缴 。


招募说明书 5-77 二 十、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5-78 二 十一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法律 依据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信息披露禁止 行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信息披露形式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招募说明书 5-79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 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效 公 告。 4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鹏华医 药A 份额 与 鹏 华医 药 B 份 额获 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前至 少 3 个 工作 日, 将基 金份 额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 载于 指定媒 介上 。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鹏 华医 药A 份 额与 鹏华 医 药B 份 额开始 上市 交易 前或 鹏华 医药份额 开始办 理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鹏华 医药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鹏 华医 药 A 份 额与 鹏华 医 药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在 鹏华 医药A 份 额与 鹏华 医药B 份额 开始 上市 交易 后或 鹏 华医 药 份 额开 始办 理申购 或者 赎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鹏华 医药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鹏华 医药A 份 额与 鹏 华医 药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招募说明书 5-8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鹏 华医 药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鹏华 医药A 份额 与 鹏 华医 药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鹏 华医药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累计净 值、 鹏华 医 药A 份 额与 鹏 华医 药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6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 鹏 华医 药 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招募说明书 5-81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或 暂停 接 受份 额配 对转 换申 请; (27)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份 额配对 转换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份额 配对 转换 ; (28) 本基 金进 行基 金份 额折算 ; (29) 本基 金在 该会 计年 度 12 月第 一个 工作 日不 进 行定期 折算 ; (30) 本基 金停 复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3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招募说明书 5-82 9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等 金融期 货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等文 件中 披露 金融 期货交 易情 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 充分揭 示金 融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 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鹏华 医药 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 公 众查阅 、 招募说明书 5-83 复制。


招募说明书 5-84 二 十二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其预期 的风 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较高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品种 。 同 时本 基金 为指 数基金 , 通 过跟 踪标的 指数 表现 ,具 有与 标的指 数以 及标 的指 数所 代表的 公司 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从本基 金所 分拆 的两 类基 金份额 来看 , 鹏 华医 药 A 份额为 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具有低 风险 且预期 收益 相对 较低 的特 征; 鹏 华医 药B 份额 为积 极收益 类份 额, 具有 高风 险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高 的特 征。 本基金 面临 的主 要风 险有 市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 操 作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信 用风险、本 基金特 有风 险 (包括 作为 指数基 金的 风险 、 作 为上 市基金 的风 险和 作为 分级 基金的 风险 ) 及 其他风 险等 。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基金 投资 于上市 公司 的股票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也影响 着企 业的 融 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 金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汇 率风 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 业绩及 其股 票价 格发 生波 动,使 得基 金的 收益 产生 变化。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都 会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下 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招募说明书 5-85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6 、购 买力 风险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 致货币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因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三)操作风险 在本基 金的 投资 、 交 易 、 服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 务过 程中 , 可 能因 为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差 错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证券 交易所 、 登记机 构及 销售 机构 等。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如果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转 变成 现金 , 或者 变现 为现金 时使 资金 净值 产生 不利的 影响 , 都会影 响基 金运 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 其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时 , 如果 基金资 产变 现能力 差 , 可 能 会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 难,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可 能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六)投资本基金特 有的 风险 1 、作 为指 数基 金存 在的 风 险 (1)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如出 现变 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 金将变 更 标 的指数 。 基于 原标的 指数 的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 资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金 的收益 风险 特 征 将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 致,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3)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 标的指 数回 报偏 离 的 风险


招募说明书 5-86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由 于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 股或变 更编 制方 法, 使本 基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 产生跟 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 )由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发 生配股 、增 发等 行为 导致 成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发生 变 化,使 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3 )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等 将导致 基金 收益 率超 过标 的指数 收益 率, 产生 正的 跟踪偏 离 度; 4 )由 于成 份股 停牌 、摘 牌 或流动 性差 等原 因使 本基 金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 组合 或承担 冲 击成本 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5 )由 于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的 证券交 易成 本, 以及 基金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的存 在, 使基金 投 资组合 与标 的指 数产 生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6 )在 本基 金指 数化 投资 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能力, 例如 跟踪 指数 的水 平、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 都 会对 本基金 的收 益产生 影响 , 从而影 响本 基金对 标的 指 数 的跟踪 程度 ; 7 )其 他因 素, 如因 受到 最 低买入 股数 的限 制, 基金 投资组 合中 个别 股票 的持 有比例 与 标的指 数中 该股 票的 权重 可能不 完全 相同 ; 因 缺乏 卖空、 对冲 机制 及其 他工 具造成 的指 数跟 踪成本 较大 ; 因基金 申购 与赎回 带来 的现 金变 动; 因指数 发布 机构 指数 编制 错误等 , 由此 产 生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2 、作 为上 市基 金存 在的 风 险 (1) 暂停 上市 或终 止上 市 的风险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且本 基金 符合上 市交 易条 件后 , 鹏华 医药 A 份额 和 鹏 华医 药B 份额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交 易。 由 于上 市期 间可 能因 信息披 露导 致基 金停 牌, 投资者 在停 牌期 间不能 买卖 基金,产 生风 险 ; 同时, 可 能 因上 市后 交易 对手不 足导 致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另外 , 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鹏华 医药A 份额 和 鹏 华医药B 份 额通过 份额 配对 转换 转为 鹏华医 药份额 并转托 管至 场外 后导 致场 内的基 金份 额或 持有 人数 不满足 上市 条件 时 , 本 基金 存在暂 停上 市 或终止 上市 的可 能。 (2) 基金 份额 折溢 价的 风 险 本基金 鹏华 医药A 份 额和 鹏华医 药B 份额 在证 券交 易所的 交易 价格 可能 不同 于基金 份额 净值, 从而 产生 折价 或者 溢 价的情 况, 虽然 份额 配对 转 换套利 机制 设计 已将 基金 份额折 溢价 的风险 降至 较低 水平,但 是 该制度 不能 完全 规避 该风 险的存 在。


招募说明书 5-87 3 、作 为分 级基 金存 在的 风 险 (1) 分级 机制 风险 本基金 为指 数基 金, 通过 跟踪标 的指 数表 现, 具有 与标的 指数 以及 标的 指数 所代表 的公 司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但由于 本基 金存 在分 拆的 两类基 金份 额, 分级 机制 令两类 基金 份额 具有不 同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从而 带来 不同 于跟 踪标 的指数 的指 数基 金的 风险 : 鹏华 医 药 A 份额为 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具有低 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低 的特 征; 鹏华 医药B 份额 为积 极收 益类份 额, 具有 高风 险且 预期收 益相 对较 高的 特征 。 (2) 份额 折算 风险 1 )本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投 资者所 持基 金份 额可 能发 生变化 ,形 成与 之前 所持 基金份 额 组合不 同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从而 产生 风险 ; 2 )本 基 金 份额 折算 时, 场 外份额 数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场内 份额 数保 留至 整数位 , 剩余部 分舍 弃并 计入 基金 资产。 该尾 差处 理原 则可 能给投 资者 带来 损失 ,从 而产生 风险 ; 3 ) 当 投资 者通 过不 具有 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买 卖基 金份额 时, 可能无 法赎 回份 额折 算后 新增的 基金 份额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配对 转换 风险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本基 金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办理 鹏 华医 药 份额 与 鹏 华医 药A 份额 、 鹏华 医药B 份 额之 间的 配对转 换。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办理 可能 改变 鹏华医 药A 份额 和 鹏 华医 药 B 份 额的 市场 供求 关系 , 影响 基金 份 额 的交 易价 格, 从 而产 生风 险;该 业务 也可 能出 现暂 停办理 或申 请无 法确 认的 情形, 从而 产生 风险 。 (七)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证 券交 易所 、 登记 机构 及销售 代理 机构 等机 构无 法正常 工作 , 从而 有影 响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按正 常时 限完成 的 风 险 。


招募说明书 5-88 二 十三 、基金 的终 止与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后方 可执 行,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招募说明书 5-89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 别计 算 鹏 华医药 份额 、 鹏 华医 药A 份额、 鹏华 医药 B 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 配比 例, 并 据此 向 鹏 华医 药 份 额、 鹏 华医 药A 份额、 鹏 华医 药 B 份 额各 自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5-90 二 十四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招募说明书 5-91 二 十五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二。


招募说明书 5-92 二 十六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服 务内 容, 由 基金 管理人 在 正常情 况下 向投 资者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业 务情况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 场的变 化, 不断 完善 并增 加和修 改服 务项 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 上交 易服务 为丰富 投资 者的 交易 方式 和渠道 ,基 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提 供多 种形 式的 交易 服务。 在营销 渠道 创新 方面 , 本 基金管 理人 大力 发展 基金 电子商 务, 并已 开通 基金 网上交 易系 统, 投 资者 可登 陆本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 (www.phfund.com ) , 更 加方 便、 快捷 地办理 基金 交 易及信 息查 询等 已开 通的 各项基 金网 上交 易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也 将不 断努 力完 善现有 技术 系 统和销 售渠 道, 为投 资者 提供更 加多 样化 的交 易方 式和手 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 送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将向 发生 交易 且基金 管理 人持 有其 真实 、 准确、 完整 联系 方式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定期 或不 定期 寄送 新开 户欢迎 信、 交易 对账 单、 《 鹏友会 》 等 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phfund.com ) 、 短信平 台、 呼叫 中心 (400-6788-999 ; 0755-82353668 )等 渠道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在 申请 获基金 管理 人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通 过手机 短信 、E-MAIL 等 方 式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 息。通 过手 机短 信可 定制 的信息 包括 : 月度短 信账 单、 公司 最新 公告、 持有 基金 周末 净值 等; 通 过邮 件定 制的 信息 包括: 鹏友 会周 刊、 财 经资 讯、 电子 对账 单等信 息。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业 务发 展需 要和 实际 情况, 适时 调整 发送的 定制 信息 内容 。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登 录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进行 信息 查询 , 通过输 入基 金账 户号 ( 或证 件号码 ) 和查询 密码 进入 查询 账户 , 享有 交易 查询 、 信 息定 制、 资 料修 改、 对账 单打 印、 理 财刊 物查 阅等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 短信接 收平 台等 网络 通讯 工具进 行业 务咨 询, 基金 管理人 在工 作时间 内有 专人 在线 提供 咨询服 务。


招募说明书 5-93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自动 语 音系统 提供 每 周7×24 小 时基金 账 户余额 、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信 息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坐 席提 供工 作日 8 :30 -21:00 的座 席服务 (重 大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业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 等专项 服 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直销 和销 售机构 网点 柜台 、 基 金管 理人设 置的 投诉 专线 、 呼 叫中心 人工 热线、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电话、 电子 邮件 、 书 信、 网 络在线 是主 要投 诉受 理渠 道, 基 金管 理人 设专 人负 责管理 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信箱 、网 络服 务。 现场 投诉和 意见 簿投 诉是 补充 投诉渠 道, 由 各销售 机构 受理 后反 馈给 本基金 管理 人跟 进处 理。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 改进 客户 服务 工作 ,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 “ 客户 专家团 ” 机 制, 邀请 客户 对客户 服务 工作提 出意 见和 建议 。


招募说明书 5-94 二 十七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的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将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的内 容与 格式 进行披 露, 并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招募说明书 5-95 二 十八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分别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 可在 支付 工本费 后在 合理 时间 内获 取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投 资人也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进 行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招募说明书 5-96 二 十九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 、《 关于 核准 鹏华 中证 医 药卫生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批复 》 2 、《 鹏华 中证 医药 卫生 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 、《 鹏华 中证 医药 卫生 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4 、法 律意 见书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 1 、存 放地 点: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其余备 查 文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2 、查 阅方 式: 投资 人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招募说明书 5-97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作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招募说明书 5-98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 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及转融通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的业 务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招募说明书 5-99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确定 鹏华 医药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招募说明书 5-100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招募说明书 5-101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鹏华医 药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招募说明书 5-102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 鹏华医 药 份额 、 鹏华医 药A 份额 、 鹏 华医 药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独立 进行 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在 其对 应的 份额类 别内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但 因涉及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合并的 除外 ;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 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鹏 华医药 份额 、 鹏华医 药A 份额 、 鹏 华医 药B 份 额各 自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 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 终 止 鹏 华医 药 A 份 额、 鹏华 医药B 份额 上市 , 但 因基 金不 再具备 上市 条件而 被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 除外;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事 项。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招募说明书 5-103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在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在 不提 高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适 用的费 率 的前提 下, 设立 新的 基金 份额级 别, 增加 新的 收费 方式;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或登 记机 构的相 关业 务规 则发 生变 动而应 当 对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6)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化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鹏华 医 药 份额 、 鹏 华医 药A 份额 、 鹏华医 药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鹏华 医药 份 额、 鹏华医 药A 份额 、 鹏 华医 药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5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鹏华 医 药 份额 、 鹏 华医 药A 份额 、 鹏华医 药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 招募说明书 5-104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鹏 华 医药份额、 鹏 华医 药A 份 额、 鹏华 医药B 份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10 %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须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行使 投票 权提 供便利 。 会议 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招募说明书 5-105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鹏华 医药 份 额、 鹏华 医药A 份 额、 鹏 华医 药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鹏华 医药 份 额、 鹏华 医 药A 份 额、 鹏 华医 药B 份额 各自 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二分 之一) 。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鹏华 医药 份额 、 鹏华 医药A 份 额、 鹏 华医 药B 份 额各 自 基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 鹏 华医 药 份 额、 鹏华医 药 A 份额 、 鹏 华医 药B 份 额各 自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 月以后 、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鹏华 医药 份额 、 鹏华 医药A 份 额、 鹏 华医 药B 份 额各 自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 鹏 华医 药 份 额、 鹏 华医 药A 份额、 鹏华 医药 B 份额 各 自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 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 鹏华 医药 份额 、 鹏 华医 药 A 份 额、 鹏华 医药B 份 额各自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鹏华 医药 份 额、 鹏华 医 药A 份 额、 鹏 华医 药B 份额 各自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二分 之一) ;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鹏 华医 药 份额 、 鹏 华医 药A 份额、 鹏华医 药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 鹏 华医药 份额 、 鹏 招募说明书 5-106 华医 药A 份 额、 鹏华 医药B 份额 各自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月 以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分 之一 ( 含三分 之一 ) 以 上 鹏 华医 药 份额、 鹏华 医药A 份 额、 鹏 华医 药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3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在 会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 基金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进 行。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招募说明书 5-107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鹏华医 药 份 额、 鹏华 医药A 份额、 鹏华 医 药B 份 额在 其对应 的 份额类 别内 有一 票表 决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 鹏 华医 药 份 额、 鹏 华医 药A 份额 、 鹏 华医 药 B 份额各 自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 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鹏华 医药 份额、 鹏华 医 药A 份 额、 鹏华医 药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 除本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招募说明书 5-108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 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 的事 由、程序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招募说明书 5-109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后方 可执 行,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 各 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招募说明书 5-110 附 件二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成立日 期:1998 年 12 月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3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招募说明书 5-111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股 票 及其他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股指 期货、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投资 于 股 票部 分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 其中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备 选成份 股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非 指数 化投 资部 分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招募说明书 5-112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0.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2.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13.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14.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5.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 20 %。 16.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7.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 督。


招募说明书 5-113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 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或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六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招募说明书 5-114 (七)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八)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九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 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 参考 ) 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招募说明书 5-115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行 协 商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 基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中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 成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管 资产 开户银 行扣 收 结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 用)。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 基金 募集 专户 ”。该 账户 由登 记机 构开 立。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 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116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于 证券 账户 开立 次月第 七个 工作 日由 基金 托管人 从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中直 接扣收 ; 若因 基金 银行 存款 余额不 足导 致证 券账 户开 户费无 法扣 收 , 基金托 管人 顺延 至次 月第 七个工 作日 进行 扣收 ; 证 券账户 开立 后连 续六 个月 内, 因 本基 金银 行存款 余额 持续 不足 导致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无法 扣收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先行 支付基 金托 管 人垫付 的开 户费 用。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 算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 户和资 金结 算账 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招募说明书 5-117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使 用, 由 基 金管 理人 协助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 圳分 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实 物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证 实书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双 方约 定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 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每 一份 基金份 额 所代表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中 约定的 基金 份额 的净 值计 算规则 计算 鹏 华医药 份额 、 鹏华医 药A 份额 、 鹏 华医 药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并在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的 基础上 计算 鹏华 医 药A 份 额与 鹏 华医 药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 金 份额 参考净 值是 对 相应基 金份 额价 值的 一个 估算, 并不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获 得的 实际 价值 。 鹏华医 药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鹏 华医 药 A 份 额参 考净 值、 鹏华医 药 B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算 , 均保 留 到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鹏华 医药 A 份额 净值 、 鹏 华医 药B 份 额净 值 的 招募说明书 5-118 计算, 均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8 位, 小数 点后 第9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算 办法 》 及其他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并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约定 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 审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是基金 管理 人 ,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 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 股 指期 货合 约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并 确定 公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招募说明书 5-119 种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或 估值 全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或 估值 全价 中所含 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并确 定公 允价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5)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招募说明书 5-120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5)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 当 发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 成 损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3)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 由于 不可 抗力 或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结 算公 司或 标的 指数供 应商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 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招募说明书 5-121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 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利 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法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招募说明书 5-122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 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