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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祥A(000357)

大成景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大成 景 祥 分级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5 年 1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业银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 零一 五年 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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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1 页 重 要 提 示 大成景 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9 月 11 日 证监 许可 【2013 】 1177 号文核 准募 集 ,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11 月 19 日正 式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 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大成景 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是 债券 型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中偏 低风险 基 金产品 ,其 长期 平均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混合 型基 金, 高于 货币市 场 基 金 。 从投资 者具 体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来 看, 由于 基金 收益 分配的 安排 ,景 祥 A 份额 将表现 出 较低风 险 、 稳 健收 益的 明 显特征 , 其预 期收 益和 预 期风险 要低 于普 通的 债券 型基金 份额 ; 而 景祥 B 份额 表现 出高 风险 、高收 益的 显著 特征 ,其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要高 于普通 的债 券 型基金 份额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 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和 信用风 险, 可 能增 加本 基金 总体 风险水 平。 此外 投资 景 祥 A 可 能遇 到的 特有 风险 包 括流动 性风 险, 利率风 险, 开放 日的 巨额 赎回风 险, 极端 情形 下的 损失风 险等 ;投 资景 祥 B 份额可 能遇 到 的特有 风险 包括 流动 性风 险、杠 杆机 制风 险, 利率 风险, 杠杆 率变 动风 险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申 购 基金时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基金 管 理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5 年 5 月 19 日 ( 其中 人员 变动 信 息以公 告日 为准)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基 金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报 告中 所 列财务 数据 未经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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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2 页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1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7 六 、 基 金份 额 的分 级 ............................................................................................................................ 30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35 八、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36 九 、 基 金合 同 到期 后 基金 的转 换 ........................................................................................................ 43 十 、 基 金的 投 资 .................................................................................................................................... 44 十 一 、 基金 的 业绩 ................................................................................................................................ 54 十 二 、 基金 的 财产 ................................................................................................................................ 55 十 三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56 十 四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60 十 五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61 十 六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62 十 七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62 十 八 、 风险 揭 示 .................................................................................................................................... 67 十 九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71 二 十 、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73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内 容摘 要 ........................................................................................................ 90 二 十 二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04 二 十 三 、其 他 应披 露 的事 项 .............................................................................................................. 105 二 十 四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部分 的 说 明 .............................................................................................. 107 二 十 五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08 二 十 六 、备 查 文件 ..............................................................................................................................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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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3 页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其 他有关 规定 及《 大成 景祥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 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 大 成 景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投 资人 取 得依基 金合 同所 发行的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 资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 大成 景祥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大 成 景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份 额分 级: 指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划分 为景祥 A 、景祥 B 两级份 额, 两者 的初 始份 额配比 原则 上不 超 过 7:3 3、基 金管 理人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4、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5、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指《 大成 景祥分 级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 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大 成景祥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7、招 募说 明书 :指 《 大 成 景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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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4 页 8、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大成 景祥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9、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十 一 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 中国 : 指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 就 本基 金而 言, 不 包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 门特别 行政 区和台 湾地 区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0、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1、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是指 经主 管部 门 批准 , 运 用在 香港 募集 的 人民币 资金 开展境 内证 券投 资业 务的 相关主 体 22、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的合 称 2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4、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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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5 页 25、 销售 机构 : 指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6、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7、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 记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0、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日 :指 公历 日 36、月 :指 公历 月 37、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8、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9、对 日: 指某 一日 期在 之后各 月的 相同 日期 。 如 2013 年 4 月 24 日 的对 日 为 2013 年 5 月 24 日、2013 年 6 月 24 日, 以此 类推 。若 某月 没有对 应日 期, 则顺 延至 下一日 。 40、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1、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 《业务 规则》 :指 《 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者共同 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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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6 页 43、景 祥 A : 指大 成景 祥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景祥 A 份 额。 景祥 A 根 据基金 合 同的规 定获 取约 定收 益, 并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每 六个月 开放 一次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 景 祥 A 不上市 交易 44、景 祥 B : 指大 成景 祥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景 祥 B 份 额。 景祥 B 根 据基金 合 同的规 定获 取本 基金 在扣 除景祥 A 的 本金 和应 计收 益后的 全部 剩余 收益 ,景 祥 B 以 其资 产 净值为 限承 担本 基金 的亏 损。景 祥 B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至基 金合 同到 期日 前一日 封闭 运 作,封 闭期 内不 接受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景 祥 B 不 上 市交易 45、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6、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7、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8、景 祥 A 运 作期 :指 景 祥 A 自上 一个 申购 开放 日 次日( 若之 前没 有开 放, 则为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 至下 一个赎 回开放 日 (若 之后 没有开 放, 则为 基金 合同 到期日 ) 之 间的 运作 期 间 49、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0、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 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51、巨 额赎 回: 指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在 景 祥 A 的 单个开 放日 ,经 过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的成交 确认 后, 景 祥 A 的 净赎回 金额 超过 本基 金前 一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时 的情 形 52、元 :指 人民 币元 53、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4、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5、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 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6、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7、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7 页 额净值 的过 程 58、分 级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 在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的 基础 上, 采用 “ 虚 拟 清算 ” 原 则计算 得到T 日本基 金两 级 基金份 额的 估算 价值 。 分级 份额 参考 净值 是对 两类 基金份 额价 值 的一个 估算 ,并 不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获得 的实 际价值 59、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60、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三 、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例 48%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比例 25% ) 、广 东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股比 例 2% )四 家公 司 。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剑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有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 事会 。 公司 组织 架构 下设 二十 三 个部门 , 分别为 股票 投资 部 、 研 究 部、 社保 基金 及机 构投 资 部、 固定 收益 总部 (下 设 公募投 资部 、 非 公募投资部 、固收 研究部 、运营交易 室) 、数 量与指 数投资部 、专户投 资部、 市场部( 下设 渠道管 理部 、 财富 管理 部) 、 战 略客 户部 、 互 联网 金 融总部 ( 下设 电子 商务 部 、 平 台创 新部、 研发部与技 术支持 部) 、产 品研发与金 融工程 部、品 牌管理与 营销策划 部、信 息技术部 、交 易管理 部 、 基金 运营 部 、 客户服 务部 、 国 际业 务部 、 监 察稽 核部 、 风 险管 理 部 、 总经 理办公 室、 董事 会办 公室 、 人力 资源部 、 计划 财务 部以 及 行政部 。 公司 在北 京 、 上 海、 西安 、 成都 、 武汉 、 福 州 、 沈阳 、 广 州 、 南 京和 青岛 等 地设 立了 十家分 公司 , 拥 有两 家子 公司 , 分 别为大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8 页 成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大成 创新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 此 外, 公司 还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 会、投 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和战略 规划 委员 会 等 专业 委员会 。 公司以 “ 责 任、 回报 、 专 业 、 进 取 ” 为 经营 理念 , 坚 持 “ 诚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 ” 的 企 业精神 , 致力于 开拓 基金 及证 券市 场业务 ,以 稳健 灵活 的投 资策略 和注 重绩 优、 高成 长的投 资组 合 , 力求为 投资 者获 得更 大投 资回报 。 (二)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情况 截至 2015 年 5 月 19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4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基 金 :大成 中 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深证 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及 大 成深证 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中 证 500 深市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 证 500 沪市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2 只 QDII 基金:大 成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大成 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及 45 只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大 成景 丰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大成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债券 投 资基金 、 大成 蓝筹 稳健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精选 增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 财富管 理 2020 生命 周期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创新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大成 景阳 领 先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策 略回 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行 业轮 动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中 证红利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核 心双 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竞 争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恒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内 需增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可 转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消 费 主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新 锐产 业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优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大成月添 利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月 月盈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现 金宝场 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金 、 大成 景 安短融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兴 信用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 旭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祥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信 用增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健 康产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中小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大 成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丰财 宝货 币 市场基 金 、 大 成景 益平 稳 收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添 利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 大成 景利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产业升 级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大成高新 技术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景 秀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互 联 网思维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明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景 穗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大成 景鹏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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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9 页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学 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尔 滨市委 、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 2007 年 6 月 , 任 哈尔 滨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2008 年 8 月, 任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2012 年 4 月,任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2012 年 11 月 至今 , 任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国际法 学硕 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 职于 共青团 河 南省委 ;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任职 于深 圳市 国际 经济与 法律 咨询 公司 ;1994 年 1 月至 6 月, 任 职 于 深圳 市蛇 口律 师事务 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任 职于 蛇口 招商港 务股 份 有限公 司 ;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 先后 任光 大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方总 部研究 部研 究 员, 南方 总部 机构 管理 部 副总经 理 , 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债 券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资产 管 理总部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法 律合 规部 副 总经理 ,零 售交 易业 务总 部副总 经理 。 罗登攀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耶 鲁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具注 册金 融分 析师(CFA) 、 金融 风 险管理 师 (FRM ) 资 格 。 曾 任毕马 威 (KPMG ) 法 律诉 讼部资 深咨 询师 、 金融 部 资深咨 询师 , 以及 SLCG 证 券诉 讼 和 咨 询公司 合伙 人;2009 年至 2012 年, 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规 划委专 家顾 问委 员, 机构 部创新 处负 责人 , 兼 任国 家 “千 人计 划” 专家 ; 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 中信 并购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执委 会委 员。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周 雄 先 生 , 董 事 , 金 融 学 博 士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厦 门大 学财经 系教 师;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 任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厦门分 公司 经理 ;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 任 人 民日报 社事 业 发展局 企业 管理 处副 处长 ;1999 年 2 月至 今任 职于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历任副 总裁 、 总裁, 现任 中泰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 总裁 。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 注 册 会计师 , 注册 资产 评估 师 , 博 士研 究生 在读 。 现 任 中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二部 董事总 经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2012 年 6 月 起 ,兼任 镇江 银 河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黄隽女 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中 国人民 大学 经济 学院 院长 助理, 中国 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融 研究 所副 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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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10 页 叶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 博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 任 , 博士研 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学 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律 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吉敏女 士 ,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 融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金 融 研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事 金融 业产 业组织 结构 、 银行 业竞争 方面的 研究 。 参与 两项国 家自然 科学 基金 、 三项国 家社科 基金 、 三 项教育 部人 文社 会科 学一 般项目 、 多项 省级 创新 团 队项目 , 并负 责撰 写项 目 总结报 告 , 在 国 内财经 类期 刊发 表多 篇学 术论文 。 金李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现 任英 国 牛 津大 学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 和北京大学 光华管 理学院 讲席教授( 博士生 导师) , 金融系联 合系主任 ,院长 助理,北 京大 学国家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在美 国哈 佛大 学商 学 院任教 十多 年 , 并 兼任 哈 佛大学 费正 清东 亚研究 中心 执行 理事 。 监事会 : 陈希先生, 监事长, 中国 人民大学经 济学专 业研究 生,高级经 济师。2006 年 被亚洲风 险与危机管 理协会 授予“ 企业风险管 理师” 资格。2007 年起 任中国 银河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 董事、 常务 副总 裁( 至 2012 年 7 月) 、 党委 委员 ;2010 年 7 月起 ,兼 任吉 林 省国家 生物 产 业创业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兼总 经理 、 吉林 省国 家汽车 电子 产业 创业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 董事,2012 年 6 月 起, 兼 任镇江 银河 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2012 年 7 月 起至今 ,任 中 国银河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吴朝雷 女士 , 职工 监事 , 硕士学 位 。 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任 浙江 省永 嘉 县峙口 乡 人民政 府妇 联主 任 、 团 委 书记 ; 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任 浙江 省温 州市 鹿城区 人民 政府 民政科 长; 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 , 任浙 江省 温州 市人民 检察 院起 诉处 助理 检察员 ; 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就 职于北 京市 宣武 区人 民检 察院, 任三 级检 察官 ;2007 年 8 月起 任 民生人 寿北 京公 司人 事部 经理。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 任中 国人 民人 寿保险 股份 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 理;2010 年 1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纪 委副书 记、 大 成慈善 基金 会常 务副 秘书 长。 李本刚 先生 , 职 工监 事, 管理学 硕士 。2001 年至 2010 年 先后 就职 于西 南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和建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历任 研究 员、 高 级研究 员 。2010 年 8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历 任研 究部 高 级研究 员 、 行 业研 究主 管 。 2012 年 9 月 4 日起任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4 年 4 月 16 日起 任大 成消费 主题 股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11 页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 5 月 14 日 任大 成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现 任股 票投 资部 价值 组投资 总监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杜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 ,历任 原中 国银 行陕 西省 信托咨 询 公司证 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 任 广东省 南方 金 融服务 总公 司投 资基 金管 理部证 券投 资部 副经 理 、 广 东华侨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资 产管 理 部经理 ;1998 年 9 月参 与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筹建;1999 年 3 月 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2009 年 3 月 19 日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春明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研 究生 。 曾先 后任职 于长春 税务 学院 、 吉林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司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2005 年 6 月 加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运 营 部总监 、 市 场部 总经 理、 公司助 理总 经理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 大成 国际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 2010 年 11 月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2013 年 10 月 25 日起任 大成 创 新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钟鸣远 先生 , 副总 经理 , 金融学 硕士 。 曾任 国家开 发银行 深圳 分行 资金 计划 部职员 , 联 合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投资 经理 ,泰 康人 寿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研究 员 , 新华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高 级投 资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总 部总经 理兼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经 理。2014 年 3 月 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公 司助 理 总经理 。2015 年 1 月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肖剑先 生 , 副总 经理 , 公 共管理 硕士 。 曾 任深 圳市 南山区 委 (政府 ) 办公 室 副主任 , 深 圳市广 聚能 源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广 聚投 资控 股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经 理, 深圳市 人民 政 府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副处 长、 处长 。2015 年 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张文平 先生 , 南京 大学 管 理学硕 士 , 5 年 证券 从业 经 历。2009 年10 月至 2011 年5 月就 职于毕马威 企业咨 询有限 公司南京分 公司审 计部;2011 年起 加入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 历任固 定收 益部 助理 研究 员。2013 年 11 月25 日至2015 年 3 月 5 日担 任大 成 景祥分 级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2015 年 3 月 7 日起 担任大 成景 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12 页 基金经 理。2015 年 6 月 23 日 起任 大成 景裕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2015 年7 月1 日起 任大 成现 金宝 场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及大 成月 月盈 短 期理 财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国 籍:中 国 (2)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屈伟南 2013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5 年 5 月 25 日 3、公司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3 名 成员 组成 ,设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1 名, 其他委 员2 名。 名单 如下 : 钟鸣远 , 副总 经理 , 固 定 收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张 翼,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 监, 固定 收 益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王立 ,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助 理,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大成 景 兴信用债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大 成景丰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和 赎回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等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13 页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 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 15、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人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 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 任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 而基金 管理 人首 先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 发售 代理 机构将 已冻 结的 股票 解冻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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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14 页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基金 投资 人 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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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15 页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符 合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 , 并 履行 信 息披露 义务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六)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七) 基 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及 公 司 股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 证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 理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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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16 页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 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改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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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17 页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人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4)风险管理 部主要 负责对 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 险、流 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 险等进 行风险测 量, 并提 出风 险调 整的建 议; 对投 资业 绩进 行评价 , 包 括整 体表 现分 析、 业 绩构成 分析 以及 业绩短 期和 长期 持续 性检 验;对 将要 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新 性产 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风 险评 估 , 提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 、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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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18 页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改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 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 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19 页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 投 资人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 定,建 立完善的信 息披露 制度, 保证公开 披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20 页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 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改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 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制订 基金会 计制 度 、 公 司财务 制度 、 会 计工 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 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 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21 页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 经 董事 会 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根 据公 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 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 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 、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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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22 页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 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是中国 金融体系 的重要组 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经 国务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 你成 长 ” 服 务品 牌, 依 托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 庞 大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融 产品 , 致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 共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 最 佳 托管银 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明 了 独立公 正第 三 方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 内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 中 国 农业银 行 着 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品牌 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 在 2010 年 首届 “? 金牌 理 财 ? T O P10 颁奖 盛典 ” 中成 绩突 出, 获 “ 最 佳托管 银行 ” 奖。2010 年再 次荣获 《首 席财 务官》 杂 志颁发 的 “ 最佳 资产托 管奖 ”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险 资产 托 管处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处、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综 合管理 处 、 风 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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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23 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 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 其 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级 经济 师 、 高 级工 程 师、律 师等 专 家 10 余 名,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高 级管 理 层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5 年 3 月 31 日 ,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共 254 只 ,包 括富 国天 源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阳领 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同 德主题 增 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汉盛 证券投 资基金 、 裕隆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 证券 投资基 金、 久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 鸿利 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价 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稳 健证 券 投资基 金、 银河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利 息 收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动 态精 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 内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增 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银利 精 选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天瑞 强势 地 区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 中海 分 红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 新华 优选 分红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 泰 达宏 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 交 银施 罗 德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资 源 垄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 信 诚 四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时 货币 市场 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弹性 市 值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益民 货币 市场 基 金、 长城 安心 回报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 邮核 心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 长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成长 股票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泰达 宏利 首选 企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宝盈 策略 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金牛 创新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益民创 新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 核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夏复 兴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 天成 红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 双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 海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万 巴 黎竞争 优势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金 元惠 理成 长动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天 治稳 健双 盈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海蓝 筹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利 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 丰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先 锋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24 页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大成行 业轮 动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上 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 海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南方 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LOF) 、景顺长城能 源基 建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邮核 心优 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中 小盘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创业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易 方达 消费 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汇利 分级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景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 全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工银瑞信 深证 红利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 债 券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泰达宏 利领 先中 小盘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信 用添 利债 券证券 投资 基金(LOF) 、东吴中证 新兴 产业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工银瑞 信四 季 收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商 安瑞 进 取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汇添富 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中邮中 小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浙 商聚 潮产 业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领 先成 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小板 300 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南方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交银施 罗德 先进 制造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上投摩 根新 兴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 国海策 略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惠理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招 商安 达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深 证 300 价 值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南方 中国 中小 盘 股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交银施罗 德深证 300 价值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富 国 中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长信内 需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中 证 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 投 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 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核心 竞争 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信 用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光 大保 德信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日 本 ) 机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逆向 投资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新 锐 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申万 菱信 中小 板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消费 品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汇添 富理 财 14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全 球房 地 产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 新经济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东 吴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25 页 建新社 会责 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嘉 实理 财宝 7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月添 利理 财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安信 目 标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富 国 7 天 理 财宝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理 财 21 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工银瑞信信用纯 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现 金增 利 货币市 场 基 金 、 景 顺长 城 支柱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月 月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量 化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方 央视 财 经 5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纯债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理 财 21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民 安增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万 家 14 天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华 安纯 债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惠理 惠利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 方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双债 增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顺长 城品 质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 海可 转 换债券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融通 标普 中 国可转 债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现 金宝 场 内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荣 祥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中国 企业 境外 高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 焦点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沪 深 30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 广发 聚源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景 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嘉 实 研究阿 尔法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华 行业 轮换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目标 收 益一年 期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汇 添富 高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方利群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南 方 稳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 四季金 利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华 夏 永福养 老理 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嘉 实丰 益信 用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国 证 医药卫 生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 定期支 付双 息平 衡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光大保 德信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易方 达投 资级 信 用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润元 大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双 月红 一年 期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国国 有企 业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安达信 用主 题轮 动纯 债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长 城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中 邮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安信 永 利信用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信息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祥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兰克 林国 海岁 岁恒丰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城 景 益货币 市场 基金 、 万家 市 政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稳定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上投 摩根 双债 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 实活 期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 融 通通 源一 年目 标 触发式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信 用增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 华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26 页 金、 国泰 浓益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汇 添 富恒生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航 天 海工装 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新 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阿 尔法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天 天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前海 开源 可转 债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新 华鑫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天 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中 小板 创业 板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邮双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建信 改 革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周 期回 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积 极 收益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申 万菱 信中 证 环保产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时 裕 隆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国 寿安保 沪深 300 指数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前海开源沪 深 3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弘季 加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新华 鑫安 保 本一号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永 鑫 收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景 益 平稳收 益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南 方稳 利 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申 万菱 信中 证 军工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 、招商 可转债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泰达宏利 货币市 场基金 、宝盈科 技 30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润元 大医 疗保 健 量 化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 通月 月添 利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惠 祥分 级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信 稳 定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东 方新 兴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双 月定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天 天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 招商 招利 1 个月期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 信高端 制造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添 益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 国 泰国 证食 品饮 料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证 500 医药 卫生 指 数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国 天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 鹏 华 先进制 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银 华惠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华润 元大 富时 中 国 A50 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安信 现金 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 南方 理 财金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 工 银瑞 信创 新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方添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富国 中证 国有 企 业改革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华 夏沪 港 通恒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产 业 升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华夏沪港 通恒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前海开 源股 息 率 100 强等 权重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开 泰富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高新 技术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大中 华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 华 可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夏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战略 转型 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天弘 云端 生活 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安信 消费 医药 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深 证 TMT5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27 页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管理 委员会总 体负责中 国农业 银行的风 险管理与 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 风险管 理 和内部控 制工作进 行监督 和评价。 托管业务 部专门 设置了风 险管理处, 配备了 专职内控 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核 、 审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 用, 账 户 资料严格 保管,制 约机制 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 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 像监控; 业 务 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 露人负 责,防 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 为事故 的发生,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 数设置 将《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规 定的投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介 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示 。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 题,以 书面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告 。对投 资比例 超标、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 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28 页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王 为开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上 海设 有投 资理财 中心 :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联系人 :王 欢欢 、白 小雪 电话: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传真: 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161 号101 室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电话:010-85109219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29 页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3)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3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29


联系人 :范 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30 页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 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叶尔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刘莉 六、 基金 份额的分级 (一) 基金 份 额 分级 的概 述 本基金 在 3 年存 续期 内 , 按照不 同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特征分 为两 类基 金份 额 , 分别为 景祥 A 份 额和 景 祥 B 份额 。景 祥 A 份 额和 景祥 B 份 额的 初始份 额配 比原 则上 不超 过 7:3 。 景祥 A 和景 祥 B 的收 益计 算方式 不同 。 景祥 A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获取 约定 收益 , 景 祥 B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取本 基金 在扣 除景 祥 A 的本金 和应 计收 益后 的全 部剩余 收益 。 景祥 A 和景 祥 B 分开 募集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比例进 行初 始配 比, 所募 集的景 祥 A 和景祥 B 的基 金资 产合 并运作 。景 祥 A 和景 祥 B 都不上 市交 易。 景祥 A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每 6 个月 开放 一次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景祥 A 的 开 放日为 自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31 页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每 6 个 月即将 届满 的最 后两 个工 作日。 景 祥 A 的 开放 日分 为赎回 开放 日 和申购 开放 日。 每次 景 祥 A 开放 时,第 一个 开放 日 为赎回 开放 日, 第二 个开 放日为 申购 开 放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赎回 开放日 对景 祥 A 份额 持有 人在赎 回申 请提 交日 提交 的赎回 申请 进 行受理 ,投 资者 可以 在景 祥 A 申 购开 放日 进行景 祥 A 的 申购 操作 。景祥 A 第 六次开 放时 , 只开放 赎回 ,不 开放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为 基金 合同 到期日 。 景祥 A 的折 算日 为景 祥 A 的申购 开放 日。 折 算日 日 终, 景 祥 A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调整 为 1.000 元。 折 算后, 景 祥 A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景 祥 A 份额数 按照 折算 比例 相应 增减。 景祥 A 折算日 不对 景 祥 B 份额 进 行折算 。 景祥 B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至 基金 合同 到期 日前 一日 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内 不接受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景祥 A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赎 回业 务或 折算 的, 其开放 日 、 折算日 的计 算为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 届时 以基金 管理 人 公告为 准。 (二) 景祥 A份 额的 运作 1.约 定收 益 景祥 A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获取 约定 收益 ,计 算公 式如下 : 景祥 A 的年 约定 收益率 ( 单利)=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率 (税 后)+ 利差 (0-2.3% ) 其中, 一年 期银 行 定 期存 款利率 (税 后) 是指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或 景 祥 A 每 个运作 期 起始日中国 人民银 行公布 并执行的人 民币一 年期银 行定期存 款年利率 (当时 适用利率) 。利 差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个 运作期 前根 据国 内利 率市 场变化 予以 确定 , 其 取值 范围 从 0% ( 含) 到 2.3% ( 含) 。 景祥 A 的 年约定 收益 率计 算按 照四 舍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到 百分 数的小 数点 后 2 位。 景祥 A 首 个运作期的利 差将在基金募集期开始 前 确定, 景祥 A 首个运作 期的利 差为 1.9% ; 此后 景 祥 A 每个 运 作期的 利差 将在 该运 作期 开始前 公告 。 本基金 净资 产优 先分 配予 景祥 A 的 本金 及约 定收 益 ,剩余 净资 产分 配予 景祥 B 。 如本 基金净 资产 等于 或低 于景祥 A 的 本金 及约 定收 益的 总额, 本基 金净 资产 全部 分配予 景祥 A 份额后 ,仍 存在 额外 未弥 补的景祥 A 份额 本金及 约 定收益 总额 的差 额, 则不 再进行 弥补 。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景 祥 A 的 约定 收益 ,在 基金资 产出 现极 端损 失的 情况下 , 景祥 A 的份 额持 有人可 能 会面临 无法 取得 约定 收益 甚至亏 损本 金的 风险 。 2.开 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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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32 页 景祥 A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每 6 个 月开 放一 次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景祥 A 的 开放日 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每 6 个月即 将届 满的 最后 两个 工作日 。景 祥 A 的开 放日 分为赎 回开 放 日和申 购开 放日 。每 次景 祥 A 开 放时 ,第 一个 开放 日为赎 回开 放日 ,第 二个 开放日 为申 购 开放日 。基 金管 理人 在赎 回开放 日对 景 祥 A 份 额持 有人在 赎回 申请 提交 日提 交的赎 回申 请 进行受 理 , 投 资者 可以 在 景祥 A 申购 开放 日进行 景 祥 A 的 申购 操作 。 景祥 A 第六次 开放 时, 只开放 赎回 ,不 开放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为 基金 合同 到期日 。 例 如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3 年 6 月 25 日 (星 期二) ,则 景祥 A 的第 一次 开放 日为 2013 年 12 月 24 日( 星期 二)和 2013 年 12 月 25 日 (星 期三) , 其中 2013 年 12 月 24 日 为 赎回开 放日 ,2013 年 12 月 25 日为 申 购开放 日。 景祥 A 的 第二 开放日 为 2014 年 6 月 24 日(星 期二 )和 2014 年 6 月 25 日 (周 三) , 其中 2014 年 6 月 24 日为赎 回开 放日 ,2014 年 6 月 25 日 为申 购开 放日 , 依次类 推。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景 祥 A 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其 开放 日为不 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之 日的 下两 个工 作日 。 下一运 作期 的起 始日 为该 顺延后 申购 开 放日的 次日 ,下 一运 作期 的申购 开放 日和 赎回 开放 日 不受 顺延 影响 。 具体的 开放 日规 定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的公 告为 准。 3.份 额折 算 (1) 折算 频率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每 6 个月折 算一 次 (2)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所有 景 祥 A 份额 (3) 折算 基准 日 景祥A 的折 算基 准日 即景 祥A的 申购 开放 日 (4) 折算 方式 折算日 日终 , 景祥 A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 折算 后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景祥 A 的份 额数 按照折 算 比例相 应增 减。 景祥 A 的基 金份 额折算 公 式如下 : 景祥 A 的折 算比 例=折 算 日景 祥 A 折 算前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1.000 景祥 A 的折 算比 例的计 算 结果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数 点 后 8 位 , 第 9 位 四舍五 入 。 景祥 A 经折 算后 的份额 数 =折算 前景 祥 A 的份额 数 ×景 祥 A 的 折算 比例


景祥 A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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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33 页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景祥 A 折算 前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景 祥 A 的 折 算比例 的 具体计 算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三) 景祥 B 份额 的运 作 景祥 B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获取 本基 金在 扣除 景祥 A 的 本金 和应 计收 益后 的 全部剩 余 收益。 景祥 B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至 基金 合同 到期 日前 一日 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内 不接受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本基金 净资 产优 先分 配予 景祥 A 的 本金 及约 定收 益 ,剩余 净资 产分 配予 景祥 B 。 如出 现极端 情况 ,即 本基 金净 资产等 于或 低于 景祥 A 的 本金及 约定 收益 的总 额, 则景祥 B 的资 产净值 或参 考资 产净 值为 零。景 祥 B 资 产净 值或 参 考资产 净值 为零 后, 景祥 B 不再 对景 祥 A 的 本金 与约 定收 益进 行 补偿。 (四)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式 如下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收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 基金份 额余 额数 量 T 日 基金 份额 余额 数量 的 计算依 据景 祥 A 和景 祥 B 申购赎 回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而确定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资 产。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公告 。 如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五) 分级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景祥 A 的 每个 开放 日计 算景 祥 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基 金合同 到 期日分 别计 算景 祥 A 和景祥 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设 T 日为 分级 份额 净值 计 算日 T a 为景 祥 A 自上 一次 申购 开放日 次日 (若 此前 尚未 进行开 放, 则为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至 T 日的 运作 天数 (算 头 算尾) NV T 为 T 日 收市 后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N Ta 为 T 日景 祥 A 的 份额 余额 N Tb 为 T 日 景祥 B 的份 额 余额 NA V Ta 为 T 日景祥 A 折算 前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NA V Tb 为 T 日 景祥 B 基 金 份额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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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34 页 r 为在景 祥 A 的约定 年收 益率 A N 1.000 365 a Ta T Tr ? ? ? ? 日 全 部 景 祥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1、景 祥 A 折 算前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1 ) 如 果 T 日收 市后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大于 或等 于 T 日全部 景 祥 A 份 额本金 加 上应计 收 益之和 ,则 (1 ) 365 a T r ? ? ? Ta NAV =1.000 (2) 如 果 T 日 收市 后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小 于 T 日全 部 景祥A 份额 本金 加上 应计 收益之 和, 则 T Ta NV N Ta NAV = 2、景 祥 B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景祥 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公式 如下 : ,0) T Ta Ta Tb NV N NAV N ?? Tb NAV =max( 景祥 A 折算 前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景 祥 B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六) 分级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基金管 理人 在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基 础上 , 采用 “ 虚拟清 算 ” 原 则分 别计 算 并公告 景祥 A 和景 祥 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其 中, 景 祥 A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日 不包括 景 祥 A 的开放 日以 及基 金合 同到 期日 , 景祥 B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计 算日 不包 括基 金合同 到期 日 。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是 对两 级基金 份额 价值 的一 个估 算, 并不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获 得的 实 际价值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景 祥A的 非开 放日 (T 日) , 设: Ta 为自 景 祥 A 上 一次 申购 开放日 次日 (若 此前 尚未 进行开 放, 则为 基金 合 同 生效日 ) 至 T 日的 运作 天数 (算 头 算尾) NV T 为 T 日 收市 后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N Ta 为 T 日景 祥 A 的 份额 余额 N Tb 为 T 日 景祥 B 的份 额 余额 NA V Ta 为 T 日景祥 A 的份 额参考 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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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35 页 NA V Tb 为 T 日 景祥 B 的 份 额参考 净值 r 为在景 祥 A 的约定 年收 益率 A N 1.000 365 a Ta T Tr ? ? ? ? 日 全 部 景 祥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1、景 祥 A 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计算 (1) 如 果 T 日收 市后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大于 或等 于T 日全部 景祥 A份 额本 金加 上应计 收 益之和 (1 ) 365 a T r ? ? ? Ta NAV =1.000 (2 ) 如 果 T 日闭 市后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小 于 T 日全 部 景祥 A 份额 本金 加上应 计 收益之 和 T Ta NV N Ta NAV = 2、景 祥 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计 算 景祥 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计算 公式 如下 : ,0) T Ta Ta Tb NV N NAV N ?? Tb NAV =max( 景祥 A 、景祥 B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T 日 的 景祥 A 和景 祥 B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 大成 景 祥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的有 关规 定 , 基 金合 同 已于 2013 年 11 月 19 日 正式 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债券 型 基金运 作 方 式: 契约 型 开 放式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划 分为 景祥 A、景祥 B 两 级份额 。景 祥 A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每 6 个月开 放一 次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景祥 B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 至 基金 合同 到期 日前一 日封闭 运作, 封闭 期内 不接 受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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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36 页 基金存 续期 限:3 年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上 述情形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上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程 序,终 止本 基金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景祥 A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 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 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 办理景祥 A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代销 机构 开通 电话 、传 真或网 上等 交 易方式 ,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 上述方 式进 行本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 具 体办 法由 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景祥 A 每 6 个 月开 放一 次申 购 与赎回 业务 。景 祥 A 的 开 放日为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每 6 个 月即将 届满 的最 后两 个工 作日。 景 祥 A 的 开放 日分 为赎回 开放 日 和申购 开放 日。 每次 景 祥 A 开放 时,第 一个 开放 日 为赎回 开放 日, 第二 个开 放日为 申购 开 放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赎回 开 放日 对景 祥 A 份额 持有 人在赎 回申 请提 交日 提交 的赎回 申请 进 行受理 ,投 资者 可以 在景 祥 A 申 购开 放日 进行景 祥 A 的 申购 操作 。景祥 A 第 六次开 放时 , 只开放 赎回 ,不 开放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为 基金 合同 到期日 。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景 祥 A 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赎 回业 务或 折算 的, 其开放 日 的计算 为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的 下一个 工作 日 。 届 时以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为 准。 景祥 A 的开 放日 以及 开放 日办理 或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的 具体 事宜 见基 金管 理人届 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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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37 页 1、 景 祥 A 的 申购 按照 “ 确 定 价” 原则 , 即 景祥 A 申 购价 格 以申 购开 放日 折算 后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1.000 元 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 景祥 A 的赎 回 按照“ 未知 价” 原则 ,即 景祥 A 的 赎回 价格以 景 祥 A 赎 回开放 日 景祥 A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景祥 A 份额 持有 人在 景 祥 A 赎 回申 请提 交日提 交 的赎回 申请 当日 可以 在基 金管理 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之 后不能 撤销 ;景祥 A 申购 开放日 当日 的申 购申 请可 以在基 金管 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4、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1) 景祥 A 的申 购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景祥 A 申购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内 提 出景祥 A 的 申购 申请。 (2) 景祥 A 的赎 回 投资者 需要 在景 祥 A 赎回 申请提 交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内提 交赎 回申 请。 各销售 机 构赎回 申请 提交 日有 可能 不同 , 各 销售 机构 赎回 申请 提交日 以基 金管 理人 或各 销售机 构公 告 为准。 景祥 A 的赎 回开 放日 (T 日)为 赎回 申请 受理 日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景 祥 A 的 赎回开 放 日办理 景 祥 A 份 额持有 人 在景 祥 A 赎 回申 请提交 日 提交的 景 祥 A 赎 回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者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受理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在每个 景 祥 A 赎回 开放 日 (T 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 (T+1 日) ,本 基金 登记 机 构对投 资 者的赎回 申请有效 性进 行 确认,在 每个景 祥 A 申 购开放日 (T 日 )的下 一 个工作日 (T+1 日)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对 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受理 的有 效 申请, 投资 人 可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38 页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 依法对 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确 认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必须 在调 整实 施日 前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4、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成 交 确认原 则 在每个 景祥A 的赎 回开 放 日(T 日 )的 下一个 工作 日(T+1 日 ) , 所有 经确 认有 效的景 祥 A 的 赎回 申请 全部 予以 成 交确认 。 在每个 景祥A 的申 购开 放 日,对 于景 祥A 的 申购 申 请,如 果对 景祥A 的全 部 有效申 购申 请进行 确认 后, 景祥A 的 份 额余额 与景 祥B 的 份额 余额 的比例 小于 或等 于7:3 , 则 所有经 确认 有效的 景祥A 的申 购申 请 全部予 以成 交确 认 ; 如 果对 景祥A 的 全部 有效 申购 申 请进行 确认 后, 景祥A 的 份额 余额 与景 祥B 的份额 余额 的比 例大 于7:3 ,则在 经确 认后 的景 祥A 的份额 余额 与 景祥B 的 份额 余额 的比 例不 超过7:3 的条 件下 , 对 全部 有效景 祥A 申 购申 请按 比 例进行 成交 确 认。 景祥 A 开放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确认 办法 及确 认结 果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 告。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景 祥 A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受 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 为准。 (五) 景祥 A 的 申购和 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1、 投 资人 通过 代销 机构 销 售网点 申购 景 祥 A 每笔 申 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人民 币; 投 资 人在直 销中 心 申 购景祥 A 每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50 万 元人民 币,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交易 平台 办理 景 祥 A 申购 业务的 不受 直销 网 点最低 申购 金 额的限 制,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每 笔 100 元 人民 币。 景祥 A 通 过直 销机 构每 笔申 购最低 金额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酌 情调 整。 2、 景 祥 A 按 照份 额进 行赎 回, 申 请赎 回份 额精 确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单笔 赎回 份额不 得 低于 100 份。 基金 持有 人 赎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网 点)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不 足 10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回 。 3、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 市场情 况,调整申 购 的数 额限制 ,基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调 整 前 2 日 在指定 媒介 上予 以公 告。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申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注 册登 记等 各 项费用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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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39 页 1、景祥 A 的 申购 费率 如 下表: 申购金 额 (M , 单位 元 ) 申购费 率 M <50 万 0.30% 50 万≤M <200 万 0.20% 200 万≤M <500 万 0.1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 同日 多笔 申购 , 须 按每笔 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分 别计 费 。 当 需要 采 取比例 配售 方式对 有效 申购 金额 进行 部分确 认时 , 投资 人认 购费 率须按 照申 购申 请确 认金 额所对 应的 费 率计算 ,申 购 申 请确 认金 额不受 认购 最低 限额 的限 制。 对特定交易 方式( 如网上 交易、电话 交易等)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低 于柜台 交易方式 的基金 申购 费 率 并依 法公 告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 促销计 划 , 针 对基 金投 资 者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对 基金投 资者 适当 调 低基金 申 购费 率 。 2、赎 回费 率 景祥A 的赎 回费 率为0 。 (七) 基金 申购 费用 、申购 份额 和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1、景祥A的 申购 费用 和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 当申 购 费 用为 比例 费 率时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1.000 (2) 当申 购 费 用为 固定 金 额时,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 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1.000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2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举例: 假设 在景 祥A 的某 个 申购开 放日 , 某 基金 投资 者投资150 万元 申购 景祥A 份额, 其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40 页 适用的 申 购 费率 为0.20% , 则该投 资者 申购 可得 到的A 类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500,000/(1+0.20%)= 1,497,005.99 元 申购费用=1,500,000-1,497,005.99=2994.01 元 申购份额=1,497,005.99/1.000=1,497,005.99 份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景祥A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景祥A 不收 取赎 回费 用,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 赎 回份 额×T 日景祥A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举例: 在景 祥A 的赎 回开 放 日,基 金管 理人 受理 的某 投资人 在赎 回申 请提 交日 提交的3 , 000 份 景祥A 赎回 申请 ,假 设 景祥A赎 回开 放日 景祥A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025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3 ,000 ×1.025=3 ,075.00 元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投 资者T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者 增加 权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资者 自下 一个 相应 的景 祥A或 景祥B 的开 放日 有权 赎回该 部分 基 金份额 。


2. 投 资者T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者 扣除 权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续 。


3.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3 个 工作 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对 景祥A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收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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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41 页 5、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 还给投 资者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对 景祥 A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收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景 祥 A 在 单个 开放 日 发生巨 额赎 回 , 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法 在后 续工 作日 予以 支付 。 若出 现上 述 第 4 项 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在景 祥 A 的 开放 日 , 经 过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成交 确认后 ,景 祥 A 的 净赎 回 金额超 过 本基金 前一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时 ,即 认为 是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者的全部赎 回 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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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42 页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工作 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 如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 投资 者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2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三 )基 金转 换 本基金 不开 放与 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43 页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 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如日后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份额采 用其 他方 式进 行转 让, 基金 登记 机构 将按 照法 律法规 的 规定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 接受 转让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 份额的 投资 者。 九 、基 金合同 到期 后基金 的 转换 (一) 基金 合同 到期 时的 处理方 式


基金合 同到 期时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 在 不召 开本 基金 持有人 大会 的情 况下 , 将 本基金 转换 为 大成债券 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称 大成债 券基金) 。 具体事 项由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合 同到 期前一 个月 另行 公告 。 如 果届时 大成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已 经清 盘 、 合 并 或 者 转型为 其他 类型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将 会 通过 召开持 有人 大会 方式 确定 基金转 换事 宜或 者基 金合 同到期 后本 基 金自动 终止 。 基金合 同到 期前 ,基 金管 理人将 提前 公告 并提 示景 祥 A 和 景祥 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 以选择 在基 金合 同到 期日 赎回景 祥 A 和景 祥 B 份额 或默认 到期 后自 动转 换为 大成债 券基 金 (C 类份 额) 。 (二) 基金 转换 至大 成债 券基金 的份 额折 算规 则 1、基 金份 额转换 基 准日 基金份 额转换 基 准日 为本 基金合 同到 期日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 2、转换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到期 日开 放基 金份额 赎回 业务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景 祥 A 和景 祥 B 各自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大 成债 券基金 C 类份 额的 净值 , 将景祥 A 和 景祥 B 分别 折 算成大 成债 券 基金 C 类 份额 。 份额折 算计 算公 式: 景祥 A (或 景祥 B ) 的 折 算比率 =基 金合 同到 期日 景祥 A (或 景祥 B )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份 额转换 基 准日 大成 债券基 金份 额净 值(C 类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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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44 页 景祥 A (或 景 祥 B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转换 至 大成债 券基 金 C 类 份额 的 数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转换 前 景祥 A ( 或景 祥 B ) 的份 额数× 景 祥 A (或 景祥 B )的折 算比 例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转换 时 , 景祥 A 份额 (或 景 祥 B ) 的折算 比率 、 景 祥 A ( 或 景祥 B)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大成 债 券基 金份 额的 具体 计算 方法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 公 告 。 3、基 金转换 的 公告 (1)本基金 转换至 大成债 券基金前, 基金管 理人将 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就本基金 转换 的 相关 事宜 进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本基 金基金 合同到 期前一个月 ,基金 管理人 将就本基金 转换的 相关事 宜进行公 告; (3) 本基 金完 成转换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介 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满 足景祥 A 份 额持 有人 获取 稳健收 益 的 需求 和 满 足景 祥 B 份额 持有人 在承 担适 当风 险的 基础上 获取 更多 收益 的需 求。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 国债 、企 业债券、公 司债券 、可转 换债券(含 可分离 债券) 、 金融债、 央行票据 、资产 支持证券 、短 期融资 券 、 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 货 币市场 工具 、 银 行存 款和 债券回 购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一级 市场新 股申购 和增发新股 (包括 普通增 发和非公 开增发) 、 权证 以 及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 金不从二 级市场买 入股票 ,因通过 发行、行 权、可 转债转股 等原因形 成的股 票等 权益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 : 本基 金债券类 资产(含 可转债 )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景 祥 A 赎回 开 放 日前一 个月 内和 后一 个月 内以及 开放 日当 天不 受此 限制)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将充分 发挥基金 管理人 的研究和 投资管理 优势, 在分析和 判断宏观 经济运 行状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45 页 况和金 融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基础上 , 在资 产配 置、 类 属配置 、 个券 选择 和交 易 策略层 面实 施积 极管理 策略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实现 基金 组合风 险和 收益 的最 优配 比。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将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内 结合定性 以及定 量分析, 自上而下 地实施 整体 资产配 置策 略 , 通 过预 测 各大类 资产 未来 收益 率变 化情况 , 在不 同的 大类 资 产之间 进行 动态 调整和 优化 ,以 规避 市场 风险, 提高 基金 收益 率。


2、债 券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将灵活 运用利率 预期策 略、信用 债券投资 策略、 收益率利 差策略、 套利交 易策 略、个 券选 择策 略等 多种 投资策 略, 构建 以信 用类 债券为 主的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组合 。


(1) 利率 预期 策略


利率 风险是债 券投资最 主要的 风险来源 和收益来 源之一 ,衡量债 券利率风 险的核 心指 标是久 期 。 本 基金 将通 过 对宏观 经济 以及 货币 政策 等因素 的深 入研 究 , 判 断 利率变 化的 方向 和时间 , 利用 情景 分析 模 拟利率 变化 的各 种情 形 , 最终结 合组 合风 险承 受能 力确定 债券 组合 的目标 久期 。 本基 金通 过 对收益 率曲 线的 研究 , 在 所确定 的目 标久 期配 置策 略下 , 通 过分 析 和预测 收益 率曲 线可 能发 生的形 状变 化 , 在 期限 结 构配置 上适 时采 取子 弹型 、 哑 铃型 或者 阶 梯型等 策略 ,进 一步 优化 组合的 期限 结构 ,力 争获 取较好 收益 。


(2) 信用 债券 投资 策略


信用类 债券 是本 基金 重要 投资标 的, 信 用风 险管 理 对于提 高债 券组 合收 益率 至关重 要。 本基金 将根 据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 行业 发展 周期 、 公司业 务 状 况 、 公 司治理 结构 、 财 务状 况 等因素 综合 评估 信用 风险 , 确定信 用类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利差 , 有 效管 理组 合的 整 体信用 风险 。 同时, 本基 金将 依托 基金 管理人 的信 用研 究团 队, 在有效 控制 组合 整体 信用 风险的 基础 上 , 深入挖掘价值低估的信 用 类债券品种,力争准确 把 握因市场波动而带来的 信 用利差投资机 会,获 得超 额收 益。


1)基 于信 用质 量变 化的 投 资策略


信用 债券的信 用利差与 债券发 行人所在 行业特征 和自身 情况密切 相关。本 基金通 过行 业分析 、 公司 资产 负债 分 析、 公司 现金 流分 析、 公 司运营 管理 分析 和公 司发 展前景 分析 等细 致的调 查研 究 , 依 靠本 基 金内部 信用 评 级 系统 建立 信用债 券的 内部 评级 , 分 析违约 风险 及合 理的信 用利 差水 平 , 对 信 用债券 进行 独立 、 客观 的 价值评 估 。 通 过动 态跟 踪 信用债 券的 信用 质量变 化, 确定 信用 债的 合理信 用利 差, 挖掘 价值 被低估 的品 种, 以获 取超 额收益 。


2)信 用利 差投 资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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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46 页 本基 金通过分 析宏观经 济周期 、市场资 金结构和 流向、 信用利差 的历史统 计区间 等因 素判断 当前 信用 债市 场信 用利差 的合 理性 、 相对 投资 价值和 风险 以及 信用 利差 曲线的 未来 走 势,确 定信 用债 总体 的投 资比例 。


(3 ) 收 益 率 利 差 策 略 在 预 测 和 分 析 同 一 市 场 不 同 板 块 之 间 ( 比 如 金 融 债 和 信 用 债 之 间) 、不同 市场的同 一品 种 、不同市场 的不同 板块之 间的收益 率利差基 础上, 本基金采 取积 极策略 选择 合适 品种 进行 交易来 获取 投资 收益 。收 益率利 差策 略主 要有 两种 形式:


1)出 现会 导致 收益 率利 差 出现异 常变 动的 情况 时, 本基金 将提 前预 测并 进行 交易;


2) 当 收益 率利 差出 现异 常 变动后 , 本 基金 将经 过分 析论证 , 判 断出 异常 变化 的不合 理 性后, 进行 交易 以获 取利 差恢复 正常 所带 来的 价差 收益。


(4) 套利 交易 策略


在目 前我国的 固定收益 市场中 ,合理运 用套利交 易策略 可以获得 超额收益 ,本基 金将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许 可的条 件下 ,积 极运 用以 下套利 交易 策略 :


1)回 购套 利策 略包 括回 购 跨市场 套利 以及 不同 回购 期限之 间的 套利 等。


2) 息差 交易 策略 是指 通过 不断正 回购 融资 并买 入债 券的策 略, 只要 回购 资金 成本低 于 债券收 益率 ,就 可以 达到 适当放 大债 券组 合规 模并 获利的 套利 目标 。


3) 利 差交 易策 略通 过同 时 买进涨 多 ( 跌少 )/ 卖 出涨 少 (跌 多) 的债 券, 达到 不受市 场 涨跌的 直接 影响 、规 避市 场风险 的效 果。


(5) 个券 选择 策略


在前 述债券目 标久期、 信用债 券配置比 例确定基 础上, 本基金将 选择最具 有投资 价值 优势的 债券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获得 超额 收益 。 具有 以 下一项 或多 项特 征的 债券 , 是 本基 金构 建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组合 的 重 点投资 对象 :


1)符 合上 述投 资策 略的 品 种;


2)具 有套 利空 间的 品种 ;


3)价 值低 估的 品种 ;


4)符 合风 险管 理指 标的 品 种。


3、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可转 换债券是 一种兼具 股性和 债性双重 特征的债 券衍生 投资品种 ,其最大 优点在 于可 以用较 小的 本金 损失 博取 股票上 涨的 巨大 收益 , 可 以给基 金组 合带 来较 大的 超额收 益 。 本 基 金主要 采用 可转 债相 对价 值分析 策略 。 由于 可转债兼 具债性和 股性, 其风险收 益特征介 于股票 和债券之 间,可转 债相对 价值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47 页 分析策 略通 过分 析不 同市 场环境 下其 股性 和债 性的 相对价 值 , 把 握可 转债 的 价值走 向 , 选 择 相应券 种 , 从 而获 取较 高 投资收 益 。 本 基金 利用 可 转债的 底价 溢价 率和 可转 债的到 期收 益率 来衡量 可转 债的 债性 特征 , 利用 可转 债的 平价 溢价 率和可 转债 的 Delta 系 数来 衡量可 转债 的 股性特 征。


在进 行可转债 筛选时, 本基金 将在对可 转换债券 条款以 及发行人 基本面要 素进行 深入 研究的 基础 上, 选择 合适 时 机投资 于低 估的 可转 债品 种, 通 过积 极主 动管 理, 获 得超额 收益 。 基本面 要素 包括 股性 特征 、 债 性特 征、 流动 性等 。 本 基金将 充分 借鉴 基金 管理 人股票 研究 团 队的研 究成 果 , 对 可转 债 对应的 正股 的基 本面 进行 分析 , 形 成对 正股 的价 值 评估 。 将 可转 债 自身的 信用 评估 和其 正股 的价 值 分析 结合 起来 ,最 终确定 投资 的可 转债 品种 。 4、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票面 利率 较高、 信用 风险 较大 、二 级市场 流动 性较 差。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宏观 经济 的研究 , 前瞻 性判 断经 济 周期 , 调 整组 合汇 总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的配置 比例 。 同时 , 根 据 债券市 场的 收益 率水 平, 重点考 虑个 券的 风险 收益 水平 , 综 合考 虑 个券的 信用 等级 (如 有) 、 期限、 流动 性、 息票 率、 提前偿 还和 赎回 等因 素, 结合债 券发 行 人所处 行业 发展 前景 、 发 行人业 务发 展状 况 、 企业 市场地 位 、 财 务状 况、 管 理水平 及其 债务 水平等 ,以 确定 债券 的实 际信用 风险 状况 及其 信用 利差水 平, 重点 选 择 信用 风险相 对较 低 、 信用利 差收 益相 对较 大、 或预期 信用 质量 将改 善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基金在 控制 信用 风险 的基 础上 , 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投资 , 主 要采 取分 散投 资 , 控 制个 债 持有比 例 。 当 预期 发债 企 业的基 本面 情况 出现 恶化 时, 采取 “ 尽 早出售 ” 策 略 , 控制投 资风 险。 5、新 股申 购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将长期 追踪新股 申购的 收益率变 化特征, 充分考 虑当前资 本市场的 情况以 及拟 发行上 市新 股的 基本 面因 素, 结合 市场 资金 面和 预 期中签 率等 关键 参数 , 确 定适当 的申 购规 模参与 新股 申购 ,以 获得 稳定的 低风 险投 资收 益。 (四) 投资 决策 流程 1、基 金经 理根 据利 率监 测 报告制 定资 产配 置方 案。


研究部 策略 分析 师在 广泛 参考和 利用 公司 内 、 外 部 的研究 成果 , 了解 国家 宏 观经济 政策 基础上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撰 写宏观 策略 分析 报告 ; 固定 收益部 根据 研究 部宏 观报 告和短 期利 率 预测模型提供利率监测 报 告。基金经理根据研究 部 的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 制 定资产配置方 案。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基 金资产 配置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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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48 页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基金 经理提 供的 市场 研究 报告 、 资产配 置方 案决 议确 定基 金总体 投 资计划 。


3、基 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方 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 确 定整 体资 产配 置 、 类属资 产 比例, 选择 券种 构造 投资 组合。


4、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根据 基金 经理 下达的 交易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 的交易 。


5、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及风 险 管理部 提出 风险 控制 建议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 变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风险评 估 , 提 出风 险防 范 措施 , 风 险 管理部 对计 划的 执行 进行 日常监 督和 实时 风险 控制 。


6、基 金经 理对 组合 进行 调 整


根据证 券市 场变 化 、 基 金 申购 、 赎 回现 金流 情况 , 结合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对各 种风险 的监 控和评 估结 果, 基金 经理 对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


7、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 根据 市场 环境 变化 和实际 需 要调整 上述 投资 流程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综 合指 数。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基金 , 应 采用债 券指 数作 为业 绩比 较基准 。 中债 综合 指数 由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编制 , 其 样本 范围 涵盖 银行 间 市场和 交易 所市 场 , 成 份 债券包 括国 家债 券、 企业 债券 、 央 行票 据 等所有 主要 债券 种类 , 具 有广泛 的市 场代 表性 , 能 够反映 中国 债券 市场的 总体 走势 ,适 合作 为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果出 现指 数编 制及 发布 机构停 止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的编制 及发 布 , 或 标的 指数 由其他 指 数替代 ,或 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等 重大 变更 导致 原有 标的指 数不 宜继 续作 为本 基金的 标的 指 数, 或外 部投 资环 境或 法律 法规的 变化 而使 得调 整业 绩比较 基准 更符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 益等情 形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依 据维 护基 金投 资者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 更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从基金 资产 整体 运作 来看 , 本 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于低 风险 基金 产品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从投资 者具 体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来 看, 由于 基金 收益 分配的 安排 ,景 祥 A 份额 将表现 出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49 页 较低风 险 、 稳 健收 益的 明 显特征 , 其 预 期收 益和 预 期风险 要低 于普 通的 债券 型基金 份额 ; 而 景祥 B 份额 表现 出高 风险 、高收 益的 显著 特征 ,其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要高 于普通 的债 券 型基金 份额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 , 并 履行 信 息披露 义务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债 券类 资产 ( 含可转 债)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景祥 A 赎 回开放 日前 一个 月 内 和后 一个月 内以 及开 放日 当天 不受此 限制 )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基 金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本 基金剩 余运 作期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9)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50 页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或 债权人 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 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和转融 通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 融券 和转 融通 。 待 基金 参与融 资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51 页 融券和 转融 通业 务的 相关 规定颁 布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不 改变 本基 金既 有投 资策略 和风 险 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 的 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 业 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 司 办理转融通业 务,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及 进 行风险 管理 。 届时 基金 参 与融资 融券 、 转融 通等 业 务的风 险控 制原 则、 具体 参与 比例 限制 、 费用收 支 、 信 息披 露、 估 值方法 及其 他相 关事 项按 照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执行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 。 (十)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5 年 6 月 9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中的 财 务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取自大 成 景 祥分 级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1 季 度报告 ,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 财务数 据 未 经审 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50,729,647.56 1.75 其中: 股票


50,729,647.56 1.7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527,373,856.80 87.27 其中: 债券


2,527,373,856.80 87.27 资产支 持证 券


- 0.00 3 贵金属 投资 - 0.00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0.00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41,991,970.20 8.36 7 其他资 产


76,084,953.27 2.63 8 合计





2,896,180,427.83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0.00 B 采矿业 - 0.00 C 制造业 35,018,538.02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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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52 页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0.00 E 建筑业 -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0.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5,711,109.54 0.7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0.00 J 金融业 - 0.00 K 房地产 业 - 0.0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0.00 S 综合 - 0.00 合计 50,729,647.56 2.55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391 长青股 份 1,794,902 35,018,538.02 1.76 2 600798 宁波海 运 2,222,222 15,711,109.54 0.79 4.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0.00 2 央行票 据 - 0.00 3 金融债 券 90,403,000.00 4.5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80,296,000.00 4.03 4 企业债 券 1,247,663,862.50 62.6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17,163,000.00 20.95 6 中期票 据 481,592,000.00 24.19 7 可转债 290,551,994.30 14.59 8 其他 - 0.00 9 合计 2,527,373,856.80 126.95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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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53 页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1499032 14 南 方水 泥 SCP001 800,000 80,288,000.00 4.03 2 113501 洛钼转 债 448,680 78,568,354.80 3.95 3 110029 浙能转 债 450,230 62,757,559.70 3.15 4 1280290 12 包 国资 债 500,000 51,580,000.00 2.59 5 1182297 11 沙钢 MTN2 500,000 50,785,000.00 2.55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0.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报告期 内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无 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 查的, 或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 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62,602.3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7,153,397.6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8,668,953.29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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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54 页 8 其他 - 9 合计 76,084,953.27 (4)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10023 民生转 债 31,572,100.00 1.59 2 110028 冠城转 债 30,862,074.60 1.55 3 110011 歌华转 债 18,928,000.00 0.95 4 110012 海运转 债 15,239,337.70 0.77 5 128006 长青转 债 1,303.38 0.00 6 128005 齐翔转 债 597.56 0.00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无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一)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11.19-2013.12.31 0.60% 0.07% 0.14% 0.09% 0.46% -0.02% 2014.1.1 -2014.12.31 24.16% 0.33% 10.34% 0.11% 13.82% 0.22% 2015.1.1 -2015.3.31 1.52% 0.73% 0.74% 0.09% 0.78% 0.64% 2013.11.19 -2015.3.31 26.80% 0.41% 11.31% 0.11% 16.31% 0.33%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大成 景 祥债 券 基 金累 计份 额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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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55 页 (2013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注:1 、本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11 月 19 日生 效 , 截 至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已 满一 年。 2、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建 仓期 结束 时, 本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 。 十 二、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56 页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三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有 充足 证 据表明 最近 交易 日 市 价 ( 收盘价 ) 不能 真实 地反映 公允价 值的 , 应对 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 盘价 ) 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有 充 足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不 能真 实地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 应对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 值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57 页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 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 净价 ) 不 能 真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 应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 (净 价) 进行 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4)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中小企业 私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 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58 页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 人 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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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59 页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 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4、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60 页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4%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4%÷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61 页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7 项 费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公告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五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 基金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2、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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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62 页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 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 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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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63 页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金合 同是界 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2)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介 上 ; 基 金管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 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 同 、 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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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64 页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 媒 介 上 登 载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分 级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首次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以 及景 祥 A 、景 祥 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 在首次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交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景祥 A 和 景祥 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 、 景祥 A 和景 祥 B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 景祥 A 和景 祥 B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65 页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 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6)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7)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8)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19)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0) 景祥 A 开 放申购 、 赎回业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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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66 页 (21) 景祥 A 进 行基金 份 额折算 ; (22) 景祥 A 利 差的设 定 及其调 整; (23) 景祥 A 申 购、赎 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4) 景祥 A 发 生巨额 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5) 景祥 A 发 生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 景祥 A 暂 停接受 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 受 申购、 赎回 ; (27)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交易 信息 ; (28) 基金 合同 到期 时基 金的转换 ; (2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10、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书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67 页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5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十 八 、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分 级债 券型 产品 , 主要面 临的 风险 包括 债券 市场风 险, 债券 分级 基金 特 有风险 、 其他风 险以 及不 可抗 力风 险。 (一) 债券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券 市 场, 债券 市场 价格 受政 治 、 经 济、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会产 生波 动 , 此外债 券市 场的 流动 性风 险、 信用 风险 和交 易对 手 风险也 对本 基金 投资产 生潜 在风 险,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发 生波 动。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债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市场 价 格波 动, 影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国债与 企业 债的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进而 影响 金融 债、 企业 债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同时 影响 债券 利息的 再投 资, 上述 变化 将直接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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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68 页 4、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不同到 期债 券应 具有 不同 收益率 , 若收 益率 曲线 没有 如预期 变化 导致 基金 投资 决策出 现 偏差将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来 自于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的利 息收 入, 并将 以现 金形 式分 给 投资者 。 但 该部分收入可能因为通 货 膨胀的影响而使相对购 买 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 实 际投资收益下 降。 6、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在市 场或 者个券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 法 迅速 、 低 成 本地调 整基 金投 资组 合, 从而对 基金 收 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在本基 金开 放期 , 在管 理 现金头 寸时 , 有可 能存 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或现 金过 多导致 收益 下降的 风险 。 7、债 券信 用风 险 发债主 体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偿付能 力发 生变 化 。 如 果 基金投 资的 公司 债所 在公 司经营 不善 , 导 致不能 按期 付息 或偿 还本 金,将 影响 基金 收益 。 8、交 易对 手风 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 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 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 付债券本 息,或 者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下 降导 致债 券价 格下 降,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风险。 9、附 有期 权特 征的 债券 带 来的期 权风 险 目前市 场上 的可 转债 、 可 提前赎 回类 债券 由于 隐含 期权 , 导 致市 场波 动不 但 会引起 期权 价值变 化, 还会 造成 债券 未来的 现金 流的 不确 定性 ,影响 基金 投资 收益 。 10、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风 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与一 般信 用债券 相比 , 存在 更大 的 信用风 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 更大的 信用 风险在 于该 类债 券发 行主 体的资 产规 模较 小 、 经 营 的波动 性较 大 , 信 息披 露 不透明 , 也大 大 提高了 分析 并跟 踪发 债主 体信用 基本 面的 难度 。 更大 的流动 性风 险在 于该 类债 券采取 非公 开 方式发 行和 交易 , 外部 评 级机构 一般 不对 这类 债券 进行外 部评 级 , 可 能会 降 低市场 对该 类债 券的认 可度 ,从 而影 响该 类债券 的市 场流 动性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述 风险特点使得这类债券可 能出现因信用水平波动而 引起的价 格较大 幅度 波动 , 从而影 响基金 总体 投资 收益 ; 同 时, 流动 性差 导致 的变现 困难 , 也 会给 基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69 页 金总体 投资 组合 带来 流动 性冲击 。 (二)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为分 级债 券型 产品 ,两类 分级 份额 持有 人面 临不同 的特 殊风 险。 1、景 祥 A 的 特有 风险 (1) 流动 性风 险 景祥 A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每 6 个 月开 放一 次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在非 景祥 A 的 开放 日,景 祥 A 的 持有 人将 因 不能赎 回景 祥 A 而 出现 流 动性风 险。 另外 ,因 不可 抗力等 原因 , 景 祥 A 的开 放日 可能延 后 ,导致 景 祥 A 的 持有人 不 能按期 赎回 而出 现流 动性 风险。 (2) 利率 风险 在景 祥 A 的 每个 运作 期开 始前,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届时 执行 的一 年期 银行 定期存 款 利率设 定该 开放 日次 日起 适用的 景 祥 A 的 年约 定收 益率。 如果 该开 放日 前 届 时执行 的一 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下调 ,景 祥 A 的年 约定 收益 率 将有可 能相 应向 下调 整; 如果景 祥 A 下 一个运 作期 开始 后出 现利 率上调 情况 ,景 祥 A 的本 个运作 期年 约定 收益 率并 不会立 即进 行 相应调 整, 而是 等到 下一 个运作 期开 始前 再根 据实 际情况 作出 调整 ,从 而出 现利率 风险 。 (3) 开放 日的 巨额 赎回 风 险 在景 祥 A 的 每个 开放 日, 若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本基金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进 行延期 支 付,景 祥 A 的持 有人将 因 此而承 担延 期支 付所 导致 的风险 。 (4) 极端 情形 下的 损失 风 险 景祥 A 具有 低风 险、 收益 相对稳 定的 特征 ,但 是,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景祥 A 的约定 收益 ,在 极端 情形 下,比 如基 金资 产在 短期 内发生 大幅 度的 投资 亏损 时,景 祥 A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能 会面 临无法 取得 约定 收益 甚至 损失本 金的 风险 。 2、景 祥 B 的 特有 风险


(1) 流动 性风 险 景祥 B 在封 闭运 作期 内不 开放申 购赎 回。 景祥 B 的 持有人 将因 不能 赎回 景祥 B 而 出现 流动性 风险 。 (2) 杠杆 机制 风险


本基金 在扣 除景 祥 A 的本 金和应 计收 益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归景 祥 B 享有 ,亏 损以景 祥 B 的 资产 净值 为限 由景 祥 B首先 承担 。 因此 , 景祥 B 在可能 获取 放大 的基 金资 产增值 收益 预 期的同 时, 也将 承担 基金 投资的 全部 亏损 ,在 极端 情形下 ,景 祥 B 可能 遭受 全部的 投资 损 失。 (3) 利率 风险 在景 祥 A 的 每个 运作 期开 始前的 第八 个工 作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届 时执 行的一 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设定 该开放 日次 日起 适用 的景 祥 A 的 年约 定收 益率 。如 果该开 放日 前 的第八 个工 作日 利率 上调 ,景祥 A 的 年约 定收 益率 将相应 向上 调整 ,本 基金 在扣除 景祥 A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70 页 的本金 、应 计收 益后 的全 部剩 余 资产 将减 少, 从而 出现利 率风 险。 (4) 杠杆 率变 动风 险


由于景 祥 B 内 含杠 杆机 制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波 动将 以一定 的杠 杆倍 数反 映到 景祥 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波动 上。但 是, 景祥 B 的 杠杆 率并不 是固 定的 ,而 是取 决于两 级基 金 份额的 份额 配比 以及 两级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若景 祥 A 与景 祥 B 的份 额配比 越小 或 景祥 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越高 ,则 杠杆 率越 低, 收益放 大效 应越 弱, 从而 产生杠 杆率 变 动风险 。 (三) 其他 风险 1、开 放式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包括 两方 面 : 一 是基金 管理 人为 实现 收益 而进行 组合 调整 时可 能无 法按预 期 的价格 将债 券买 进或 卖出 ; 二 是为 应付 投资 者的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 付出现 困难 , 被 迫在不 适当 的价 格大 量抛 售债券 。两 者均 可使 基金 净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2、大 额申 购/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 是由于 投资 人的 连续 大量 申购而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在 短期内 被迫 持有 大量 现金 ; 或由于 投资 人 的连续 大量 赎回 而导 致基 金管理 人被 迫抛 售所 持有 的证券 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 现金需 要 , 则 可 能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响 。 3、 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基 金投 资人 在赎 回 基金单 位时 , 可能 会遇 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赎 回等 风险 。 4、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原 因可 能引致 风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交 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5、估 值风 险 本基金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有 可能不 能充 分反 映和 揭示 利率风 险 , 或 经济 环境 发生 重大变 化 时, 在一 定时 期内 可能 高 估或低 估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共同 协商 ,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使 调 整 后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更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6、基 金到 期转换 风险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 为 3 年。 基金 合同 到期 时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在 不召 开本 基金持 有 人大会 的情 况下 , 将本 基 金 转换 为 大 成债 券证 券投 资基金 。 如果 届时 大成 债 券证券 投资 基金 已经清 盘 、 合 并或 者转 型 为其他 类型 基金 , 基金 管 理人将 会通 过召 开持 有人 大会方 式确 定基 金转换 事宜 或者 基金 合同 到期后 本基 金自 动终 止 。 投资人 将面 临本 基金 转换 至新基 金后 , 新 基金风 险收 益特 征与 本基 金不相 同的 风险 ,以 及转换 的标 的基 金可 能发 生变 更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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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71 页 (四)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 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遭 受损 失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注册 登 记机构 和销 售代 理机 构等 可能因 不可 抗力 无法正 常工 作 , 从 而影响 基金的 各项 业务 按正 常时 限完成 ;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业竞 争 、 代 理 机构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险 ,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受损 。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合 同到 期且 不再 续 期的, 除基 金合 同到 期转换 至其 他债 券基 金的 情形 之外;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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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72 页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将 优先 满足 景祥 A 的本 金及 应计 收益 分配, 剩余 部 分(如 有) 由景 祥 B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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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73 页 二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金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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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74 页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 定基 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 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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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75 页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因 第三 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 基金 管理 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76 页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景祥 A 、 景祥 B 的 分级份 额参 考净 值以 及分 级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折 算比例 和景 祥 A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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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77 页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 己 的义 务 ,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景祥 A 和景 祥 B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份基 金 份额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在 各自份 额级 别内 具有 同等 的合法 权益 。 1、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 转让 或 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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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78 页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组 成,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权代表 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 本 基金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审 议事项 应分 别由 景祥 A 、 景祥 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独立进 行表 决。 景祥 A 、 景祥 B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份 基金份 额在 各自 份额 级别 内拥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除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规模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低 于 5000 万时发 生基 金合 并的 情形 外)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景祥 A 、景 祥 B 各自 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 就同 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 延长 基 金 合同 期限 ;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 事项。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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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79 页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 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 (6 ) 基 金合同 到期 时 , 将 本基金 转换 至基 金管 理人 在同一 托管 人托 管的 其他 债券型 基 金; (7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 金规模 低 于 5000 万 时, 将 本基金 合并 至基 金管 理人 在同一 托 管人托 管的 其他 债券 型基 金;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景祥 A 、 景 祥 B 各自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景祥 A 、 景祥 B 各自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景祥 A 、 景祥 B各 自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同一 事 项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 的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景祥A 、景 祥 B 各自 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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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80 页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 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 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通过 现场开 会方式 或通讯开会 方式召 开,会 议的召开方 式由 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 自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景祥 A 、 景祥 B 在 权益 登记 日各自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参 加 基金份 额持 有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81 页 人大会 的持 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于 前述 规定 比例 的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应 当有 代表 景 祥 A 、 景祥 B 各 自总 份额 的三 分 之一以 上基 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景祥 A 、 景 祥 B 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 日景祥 A 、 景 祥 B 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参加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 有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前述 规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 六 个月 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景 祥 A 、 景祥 B 各自 总份额 的三 分 之一以 上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参加 ,方 可召 开; (4)上 述第(3)项 中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提交符 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人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人 ; 表 面符 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 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 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 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亦 可采用 网络 、 电 话等 其他 非现场 方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82 页 式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其 代表进 行授 权或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议 程序 比照现 场开 会 或通讯 开会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重 大事项,如 基金合 同的重 大修改、决 定终 止 基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 法 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景 祥 A 、 景 祥 B 各自 总 份额 10% (含 1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需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 人发出 召集会 议的通知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改应当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 30 天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景祥 A 、 景祥 B 份额 持 有人 和代 理 人所持 各自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 效 力 。 会 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席会 议人员 的签名 册。签名册 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 称)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份基 金份额 有一票 表决权。但 在本基 金自基 金合同生效 日 起 ,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83 页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 议事项 应分 别由 景 祥 A 、 景祥 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独立进 行表 决, 且景 祥 A 、景 祥 B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 份额在 其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级别内 享有 平 等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景祥 A 、 景 祥 B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 人 各自 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景祥 A 、 景祥 B 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各自 所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 方 可做出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基金 合同 以及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提交符 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 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 、逐 项 表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 如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 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84 页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 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计票 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基金托 管人 授 权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 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机 构 、 公 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 基金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2、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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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85 页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4%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4%÷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7 项 费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 率。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 基金托 管费 率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依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86 页 照有关 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债 、 企 业 债券、公司 债券、 可转换 债券(含可 分离债 券) 、金 融债、央 行票据、 资产支 持证券、 短期 融资券 、 中期 票据 、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 货币 市场工 具、 银行 存款 和债 券回购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一级市 场新股 申购和 增发新股( 包括普 通增发 和非公开 增发) 、权 证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 因 通过 发行 、 行 权、 可转债 转股 等原 因形 成的 股票等 权 益资产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债券 类资 产 (含 可 转债 ) 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 景祥 A 赎回 开放 日 前一个 月内 和后 一个 月内 以及开 放日 当天 不受 此限 制) (二)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的, 则本 基金不 受上 述相 关限 制。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债 券类 资产 ( 含可转 债)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景 祥 A 赎 回开放 日前 一个 月内 和后 一个月 内以 及开 放日 当天 不受此 限制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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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87 页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基 金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本 基金剩 余运 作期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9)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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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88 页 六、基 金财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首次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以 及景 祥 A 、景 祥 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 在首次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交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景祥 A 和 景祥 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 、 景祥 A 和景 祥 B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 景祥 A 和景 祥 B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的方 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合 同到 期且 不再 续 期的, 除 基 金合 同到 期转换 至其 他债 券基 金的 情形 之外;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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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89 页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将 优先 满足 景祥 A 的本 金及 应计 收益 分配, 剩余 部 分(如 有) 由景 祥 B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基 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90 页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仲 裁。 若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位 于 北 京的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其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从 其解 释 。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 投 资人 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 式 (一 ) 基 金合 同正 本一式 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二)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人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机 构的 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大成 景祥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成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 】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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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91 页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办理 国内外 结 算; 办理票据 承兑与 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券 ; 买卖 政 府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买 卖外 汇; 结汇 、 售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 组 织或 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汇借款 ; 发行 、 代理发 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 兑和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 外 币兑 换 ; 外 汇担 保 ;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 证业 务; 企业 、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 证 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 投资 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理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 电 话银 行 、 手 机银 行、 网上 银行 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为 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 国债 、企 业债券、公 司债券 、可转 换债券(含 可分离 债券) 、 金融债、 央行票据 、资产 支持证券 、短 期融资 券 、 中 期票 据、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 货 币市场 工具 、 银 行存 款和 债券回 购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一级 市场新 股申购 和增发新股 (包括 普通增 发和非公 开增发) 、 权证 以 及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 金不从二 级市场买 入股票 ,因通过 发行、行 权、可 转债转股 等原因形 成的股 票等 权益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 : 本基 金债券类 资产(含 可转债 )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92 页 的 80% 。 (景 祥 A 赎 回开 放日前 一个 月内 和后 一个 月内以 及开 放日 当天 不受 此限制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 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 债券 类资 产( 含 可转债 )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景祥 A 赎回 开放日 前一 个月 内和 后一 个月内 以及 开放 日当 天不 受此限 制)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 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 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 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 部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7、本 基金 持有 单 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基 金 持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剩余 运作 期; 8、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9、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3、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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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93 页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 新 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但不 承担 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 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选择 存 款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 ,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严格 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94 页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 开展基 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 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公 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 比 例 , 避 免基 金出 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 上 述规 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在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之 前,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提 前一个交易 日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95 页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托管 人在监 督基金 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过程中, 如认为 因市场 出现剧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 明。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 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金 投资的受限 证券登 记存管 在本基金名 下,并 确保证 基金托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基 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成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7、如果基金 管理人 未按照 本协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管 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 者报送 了虚假的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首次 投资 中期 票据 或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前 , 与 基 金托管 人签 署相应 的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并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补充 协 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或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管理制 度。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96 页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 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投资 所 需要的 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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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97 页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设本 基金的资金 账户 ,并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 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 基金 托 管资 金帐 户 的 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托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 在 符合 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金 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98 页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中央 国债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 财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存单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妥善 保管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的 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 对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 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 的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除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 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基金 份额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金 份额总数 后得 到的基金份 额的资产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 财产。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 管理人每工 作日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 人,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99 页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和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 依法拥有的 股票、债券、 权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 收账款、其 他投资等资产 和负 债 。 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 券(包 括股票、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 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有 充足 证 据表明 最近 交易 日 市 价 ( 收盘价 ) 不能 真实 地反映 公允价 值的 , 应对 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 盘价 ) 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有充 足 证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不能 真实 地 反 映公允 价值 的 , 应 对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进行 调整 , 确 定公 允价 值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有 充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 收盘价 ( 净价 ) 不 能真 实 地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 应 对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净 价) 进行 调整 ,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 价 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 送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100 页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5)中小企 业私募 债,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值 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 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0%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 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 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 双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由 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金 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 就实际 向 基 金份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101 页 额持有 人 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50% ,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0% 。 ③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基金托 管 人在履 行正 常复 核程 序后 仍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处 理 。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占基 金 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时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 管理人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 人独立地设置 、记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及时编制并对 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 财务会计报 告。 月度报表 的编 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 内完 成 ; 招募说 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 该等 期 间届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102 页 作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公 告;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并 予以 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2 、报 表复 核 基金 管理人在月 度报表完成当 日,将报表 盖章后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应 在 3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7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 后 45 日 内完 成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 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 进 行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方 式为 准 ; 若 双方无 法达成 一致 ,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托 管 业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专用 章的 复核 意见书 ,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按 照 其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结 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本基 金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别 妥善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包括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 由基 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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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103 页 七、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 协议产生或 与之相关的争 议,双方当 事人应通过协 商、调解解 决,协商、调 解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 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 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 议双方当事 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 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 协议,其内容 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基金管 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各自履行职 责,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4)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 金 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财 产;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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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104 页 (7) 将基金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8)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用是指基 金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 用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务 后, 将优 先满 足景 祥 A 的 本金 及应 计收 益分 配,剩 余部 分( 如有 )由 景祥 B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潜在投 资者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具体 情况 提供 一系 列的服 务 , 并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 容 如 下 :


(一) 客服 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者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8-5558 (国 内 免长途 话费 ) 可 享有 如下 服 务: A 、 自助语音服 务:提 供7×24 小时电话自 助语音 的服务 ,可进行 账户查询 、基金 净值、基 金产 品等自 助查 询服 务 。 B 、 人 工坐席 服务 : 提供 每周 五天, 每天 不少 于8小 时的 人工 坐席服 务 (法 定节假日除 外) 。投 资者可 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 业务咨 询、基金 账户查询 、交易 情况查询 、服 务投诉 及建 议、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二) 综合 对账 单服 务 大成 基金按季 度和年度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综 合对账 单服务, 服务形式 包括网 站自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105 页 助查询 、 电子邮 件账 单 、 手机短 信账 单、 客服 热线 查询 、 纸 质对账 单邮 寄等 。 其 中, 纸质 对 账单邮 寄仅 限70 岁以 上持 有人、 或确 有需 要并 已订 制纸质 对账单 的 持有 人。 (三) 财经 汇资讯 服务 大成 财经汇 是 专为大成 旗下持 有人 提供 的 资讯服 务平台 , 财经汇 提供专业 、独家 、一 手的理财资讯, 并 采 用分级 服 务 方 式 提 供 差 异 化资讯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登 录基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 经汇平 台或 下载 财经 客户 端,免 费使 用。 (四) 网站 自助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 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账 户及 交易 情况 查询 、个人 资料修 改 、 手 机短 信 和电 子邮件 信息 定制 等自 助服 务, 提 供 理财 刊物 查阅 、 公司公 告 、 热 点 问 答 、 市 场 点 评 等 信 息 资 讯 服 务 。 同 时 , 网 站 还 设 有 电 子 邮 箱 服 务 ( 客 户 服 务 邮 箱 :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 上在 线答 疑服 务。 (五) 网上 交易 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 办理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撤 单、 基金 定 投、 分红 方式修 改、 账户 资料 修改 、 交 易 密码修 改 、 交 易情 况查 询 和账户 信息 查询 等各 类业 务。 其中 , 基 金 定投、 转换 等业 务的 开通 时间, 已另 行公 告为 准。 (六) 财富 俱乐 部 财富俱 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的 高端 (VIP ) 客 户专门 设立 的服 务体 系 , 将为高 端 (VIP ) 客 户提 供专 项的 个 性化服 务。 (七) 投资 理财 中心 大成基 金各 地投 资理 财中 心 负责 所辖 区域 高端 (VIP )客户 的柜 台式 服务 工作 。 (八) 客户 投诉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 者可以通 过基金管 理人或 销售机构 的柜台、 投资理 财中心、 客服热线 、网站 在线 栏目 、 电 子邮 件及 信函 等 渠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对 于受 理的 投诉 或建 议 ,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 最迟T+1 日 内给 予回 复; 不能及 时回 复的 , 在 约定 的最晚 主动 联系 客户 时间 内告知 客 户 。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106 页 何处罚 。 (三)2014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5 年 5 月 19 日 发布 的公告 : 1.2014 年 11 月 21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大成景 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之景 祥 A 份额 定 期份额 折 算及申 购 、 赎回 结果 的公 告》。


2.2014 年 11 月 28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 。 3. 2014 年 12 月 2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13 郑 投资 (124363 ) ”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4.2014 年 12 月 16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基金 经理 暂停 履职 的公 告》。 5.2014 年 12 月 20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 。 6. 2014 年 12 月 25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13 中 企债 (122330)”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7.2014 年 12 月 31 日《 大 成景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 2 期) 》 、 《大 成景 祥分 级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2014 年 2 期 ) 》 。 8. 2015 年 1 月 13 日 《大 成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9. 2015 年 1 月 20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12 芜开 02 (122635)”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4 滇 投债 (124811)”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10. 2015 年 1 月 21 日《 大 成景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4 季度 报 告 》 。 11.2015 年 1 月 22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肖剑 )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钟鸣 远) 》 。 12.2015 年 1 月 23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13 绍城 改 (124159)”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13.2015 年 1 月 30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12 泉州 02 (122595)”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14.2015 年 2 月 14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12 渝 北飞 (124116)”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15. 2015 年 3 月 10 日《 大 成景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增聘 基金 经理 公告 》 。 16. 2015 年 3 月 13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网 上直 销基 金转 换及 定投最 低 交易 限 额的 公告 》 。 17. 2015 年 3 月 25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证 券投 资基 金估 值调 整情况 的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107 页 公告》 。 18. 2015 年 3 月 28 日 《 大 成景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 年度 报告 》 、 《大 成景 祥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 年度 报告 摘要》 。 19.2015 年 3 月 31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增加 中国 国际 金融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 20.2015 年 4 月 18 日《 大 成景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1 季度 报 告》。 21.2015 年 5 月 5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高 级管理 人员 变 更 的公 告》。 22. 2015 年 5 月 8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大 成景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之 景祥 A 份额 第四 个运 作期 利差的 公告 》 、 《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大 成景 祥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景 祥 A 份 额开放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公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调 整网上 直销 通联 支付 交易 费率的 公告 》 。 23. 2015 年 5 月 12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大成景 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之景 祥 A 类 份额 第四个 运 作期约 定收 益率 发生 调整 的公告》。 24. 2015 年 5 月 15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大成景 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之景 祥 A 类 份额 定期份 额 折算公 告》。 25.2015 年 5 月 16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四 ) 在 此之 前公 告的 招募 说明书 及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与本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内容若 有 不一致 之处 ,以 本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为准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 对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公布 的《 大 成景 祥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期) 》 进行 了补 充和 更新 , 主要修 改内 容如 下: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 4.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十二 、基 金的 投资 ” 部分 。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十三 、基 金的 业绩 ” 部分 。 6.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 二十 五、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 。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第 108 页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六、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部分的 说明 ” 。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 注 册登 记机 构 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 六 、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大 成景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大 成景 祥分 级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大 成景 祥分 级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