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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中国制造2025(001456)

华泰中国制造: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华泰柏瑞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华 泰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基 金管理人 : 华泰 柏瑞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7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8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67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1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是保护 投资人合法 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原则是平等 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投资 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 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泰柏瑞 中国制造 2025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申请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市 场前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 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泰柏瑞 中国制造 2025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华泰柏瑞 中国制造 2025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华泰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华泰柏瑞 中国制造 2025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泰柏瑞 中国制造 2025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 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可 投资于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 然 人 17、 机 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相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 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 投资 者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和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 金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书合 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 投 资人 21、 基 金 销售 业务 :指 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 售 机构 :指 华泰 柏 瑞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 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 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 记 机构 :指 办理 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 华泰柏瑞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 金 账户 :指 登记 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 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 售 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或转托管业 务而引起 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 况的账户 27、 基 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28、 基 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 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 起至 发售结 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 售机 构在规 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 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 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 金 转换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 基金 合同和 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 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 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6 42、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 期 申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 金 收益 :指 基金 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6、 基 金 资产 总值 :指 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 应 收 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 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 定 媒介 :指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 网 站及其他媒介 51、 货币市场工具: 指 现金;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 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2、 不 可 抗力 :指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 客 观事件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7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泰柏瑞 中国制造 2025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在中国迈向制造强国的进程中, 把握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投资 机会, 投资于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主题相关企业,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 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及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数不低于 2 亿份,募集金额 总额不低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 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 的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 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9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 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募集期间的 单个投资人 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 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投资者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次认 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 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 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 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 进行清算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2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 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 循“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办理申购、赎回 业务时,应当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 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的,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 效。 若申购款项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 不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 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3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投资人首 次申购和每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 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投资人每 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具 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4 5、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申购份额 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 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针对基金 投资者定 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 情 形 。 6、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 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5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 赎回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6、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 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5、6、7 项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6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 放 日、 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部分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7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式进 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 份额的冻结 、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8 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基金管理人办 理基金份额 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 17层( 200135 ) 法定代表人: 齐亮 设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2004】17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38601777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 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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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合 同 20 (9)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 和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 条件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 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及转 融通业务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 以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1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2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 (国发 【1979】7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金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3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 规则,为基金 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期货 结算账户 及投资 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期货结算账户 和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4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5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 金产品,了解 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 , 如今后设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7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 并且对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销售 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 的前提下,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8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 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9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 (3)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所持 有的有效基 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 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在重新 确定的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0 (3)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所持 有的有效基 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 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在重新 确定的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5)上述第(3) 、( 4)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 符 。 3、 在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 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监管机 构允许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 表决的, 在 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构允许 的前提下,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 络、 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 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2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3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4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 理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 的决议须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由 基金托管人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 理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5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 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 换后,如果 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 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 管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选任 基金托管人 的决议须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 金托管 人更换后,由 基金管理人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时 更换,由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6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 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 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 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 过 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机 构在投资 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对 登记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 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 据,并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称、身份信息及基 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账户 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因违反该保 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9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 募说明书规定 为投资者办 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 在中国迈向制造强国的进程中, 把握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投资 机会, 投资于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主题相关企业 ,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 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债 券(国债、金 融债、 企业/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央行票据、 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 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 “中国制造 2025” 主题相关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 “中 国制造 2025 ” 的投资 主题源自国务院 2015 年印发的 《中国制造 2025 》 ,这是中国制造 业未来 发展设计 的顶层 规划和路线图 ,是我 国实施制造强 国战略第一个十年的行动纲领。 主题相关行业包括 信息技术、 智能装备、 节能环 保、医药生物、生产性服务业等。 三、投资策略 1、大类 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是指基于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运行环境的整体研究, 结合内部 和外部的研究支持, 本基金管理人分析判断股票和债券估值 的相对吸引力, 从而 决定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的调整方案,进行主动的仓位控制。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以股票投资为主,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将保持配置的基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1 本稳定, 最高可 达 95% 。 当股票市场的整体估值水平严重偏离企业实际的盈利状 况和预期成长率, 出现明显的价值高估, 如果不及时调整将可能给基金持有人带 来潜在的资本损失时, 本基金将进行大类资产配置调整, 降低股票资产的比例 (最 低为 0% ) ,同时相应提高债券等其他资产的比例 ,以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 。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中 国制造 2025 ” 的投资 主题源自国务院 2015 年印发的 《中国制造 2025 》 ,这是中国制造 业未来 发展设计 的顶层 规划和路线图 ,是我 国实施制造强 国战略第一个十年的行动纲领。 《中国制造 2025 》 从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 际需要出发, 通过一系列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 以 创新驱动、 智能转型、 强化 基础、 绿色发展 、 结构优化、 人才为本为基本方针 , 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 业的 深度融合, 着力在一些关键领域抢占先机、 取得突破 , 争取把我国建设成为 引领世界制造业发展 的制造强国 。本 基金将沿 着国家对制造业中长 期规划路线, 把握其中蕴含的投资机会。 (1)主题相关行业 的选择 围绕《中国制造 2025 》的战略 任务 和 重点, 本基金将 符合 以下 条件的 行业 纳入主题投资范围: 1) 蕴含 创新升级潜力 , 如核心技术 革新、 创新 设计能力、 科研成果产业化、 新一代信息技术、 新工艺等 ; 2)将信息技术与工 业 制造相结合 ,如智能工 艺、智能装备、智能 产品、 智 能管理、互联网应用、 互联网基础设施 、智能制造网络系统平台 等; 3)强化工业基础能 力,如核心基 础零部件、 先进基础工艺、关键 基础材料 等; 4) 与 “绿色制造” 概念相关,如 传统工艺的绿色改造 升级 、 节能环保技术 、 污染防治技术、 资源高效循环利用、新能源等; 5) 酝酿 产业结构调整, 如企业技术改造、 过剩 产能消化、 产业布局优化等; 6)属于服务型制造 业及生产性服 务业, 如从 提供产品向提供整体 解决方案 转型、 专业服务输出 、 制造业金融 , 及对接制造 业的移动电子商务、 科技服务业、 第三方物流、融资租赁 等 。 本基金的核心关注 板块是《中国 制造 2025》 明确的十大重点领 域,包括新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2 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 航空航天装备、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 技术船舶、 先进轨道交通装备、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电力装备、 农机装备、 新材 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 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国家政策、 产业发展趋势、 技术、 工艺、 商业模式的 最新变化,对“中国制造 2025”主题相关行业的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2)行业配置 在确定投资主题行业 范围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进行股票 资产在各行业间的配置。决策依据包括: 1)国家经济政策 本基金将积极关注政府 对相关行 业的中长期产业规划 , 以及配套的国家财政 与税收政策、 产业政策、 贸易政策、 货币政策、 汇率政策 等政策的变化, 分析国 家政策对主题行业的影响, 重点投资于受益于国家政策变化、 预期收益率较高的 行业。 2)经济周期 经济周期对各个 行业的影响不尽相同, 本基金主要从两个角度把握经济周期 带来的投资机会: 一是充分分析过往历史数据, 找出经济周期对行业景气度影响 的共性规律; 二是将对当前所处经济周期阶段进行前瞻性分析, 根据各行业在经 济周期各阶段的预期表现,进行行业配置与调整,为投资者追求超额收益。 3)各行业的发展前景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各行业 的发展进程, 捕捉行业科技技术、 制造工艺、 商业 模式、 人才结构等因素的最新变化, 从而预测 各行业的发展前景, 发掘具有广阔 发展潜力的行业,并相应对基金资产的行业配置进行调整。 4)各行业基本面的变化 本基金将对影响各行业基本面的因素进行跟踪分析, 预期各行业基本面变化 的拐点, 超配基本面即将发生有利变化的行业, 低配基本面即将发生不利变化的 行业。 5)各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 本基金将对各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进行动态分析, 增加被市场低估的行业配 置比例,降低盈利低于预期的行业配置比例。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3 6)市场需求趋势 各行业市场需求的变化趋势不同, 有的表现为刚性需求, 有的呈现较大弹性, 导致不同行业成长性出现差异。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市场需求稳定或保持较高增长 的行业。 7)行业竞争格局 各行业内部的竞争格局不同, 行业利润率存在较大差异。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 行业进入壁垒较高、利润率稳定或保持增长的行业。 (3)个股投资策略 在确定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 将从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行业特征、 驱 动因素、 同业比较等定性方面对个股进行基本面研究, 同时考虑估值、 盈利能力 、 利润增速 等定量指标,选取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3、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资产 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有效利 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固 定 收益 资产 包括 债券 (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 债 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等。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 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 固定收益资产 的影响, 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 判断市场的基 本走势, 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在 固定收益资产 投资组合构建和 管理过程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 市场转换、 信用利差和相 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 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有利于 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本基金在权证投 资中将对 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 面进行研究, 同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 行定价。 5、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4 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提高投资效率。 本 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衍生品合约, 通过多 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若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如期权、 互换等其他金融衍生 品种, 本基金将以风 险管理和组合优化为目的,根据届时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参与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中国制造 2025 ”主题相关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每个交易日日 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现金和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5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 制定 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9) 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 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2) 任何交易日日终, 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 例 限 制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6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上述禁止行为是基于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而约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此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 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 为 :申 银万 国制造 业指 数 收益率 ×80%+ 中 债综合 全 价指数 收益率 ×20% 。 申银万国制造业指 数 (代码 801250 ) 是基于 申银万国 行业分类 标准编制 的 行业类指数, 旨在反映 制造业上司公司整体股价表现。 该系列指数以流通股本加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7 权,成份股选取范围为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 A 股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主 题与制造业密切相关, 因此该指数适宜作为本基金的权益类 投资的 业绩比较基准。 同时,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一般情况下主要 以股票投资为主, 因此对权益类 投 资的 业绩比较基准赋予较高的权重。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 环境发生变化 ,如果上述 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 本基金, 或者本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 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 够代表 本基金风险收益 特征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对 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相关权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 期货结算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产不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合约 、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 固定收益类有 价证券,区 分如下情况处理 :对 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使用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 (3)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市场 的非固定收 益类有价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 (4)交易所 挂牌转 让 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0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4)对在交易 所市 场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 让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 对存在 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应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 不 含权 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唯一 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对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合约,一 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1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 交易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交易 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 交易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 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2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 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3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 或证券、期货 交易所、 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的 投资标的 交易费用; 6、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7、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 逐日累计至每 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 动收 益和 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5%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照除权除息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 利润 计算 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当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7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介(以下 简称 “指 定媒介” )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 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60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 在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61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62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 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6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64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期货 交易所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66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67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 接 损 失 。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 损失等; 4、计算机系统故障 、 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计算机病 毒攻击及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 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68 第二十一部 分


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一方 书面提出 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 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 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和律师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69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合同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 在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 之日起对包 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 成册,供投资 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70 第二十三部 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 解 决 。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71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 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 和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 条件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 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融券及转 融通业务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72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 以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73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74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 规则,为基金 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期货 结算账户 及投资 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期货结算账户 和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75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76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 金产品,了解 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77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 , 如今后设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78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 并且对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销售 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 的前提下,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79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80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 (3)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所持 有的有效基 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 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在重新 确定的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81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所持 有的有效基 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 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在重新 确定的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 (5)上述第(3) 、( 4)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 符 。 3、 在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 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监管机 构允许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 表决的,在 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构允许 的前提下,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 络、 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 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82 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8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84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 动收 益和 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5%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照除权除息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85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 利润 计算 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的 投资标的 交易费用; 6、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7、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86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 逐日累计至每 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87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在中国迈向制造强国的进程中, 把握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投资 机会, 投资于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主题相关企业,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 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债 券(国债、金 融债、 企业/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央行票据、 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中国制造 2025” 主题相关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 “中国制造 2025 ” 的投资主题源自国务院 2015 年印发的 《中国制造 2025 》 ,这是中国制造 业未来发展设 计的顶层 规划和路线图,是我 国实施制造强 国战略第一个十年的行动纲领。 主题相关行业包括信息技术、 智能装备、 节能环 保、医药生物、生产性服务业等。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是指基于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运行环境的整体研究, 结合内部 和外部的研究支持, 本基金管理人分析判断股票和债券估值的相对吸引力, 从而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88 决定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的调整方案,进行主动的仓位控制。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以股票投资为主,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将保持配置的基 本稳定, 最高可达95%。 当股票市场的整体估 值水平严重地偏离企业实际的盈利 状况和预期成长率, 出现明显的价值高估, 如果不及时调整将可能给基金持有人 带来潜在的资本损失时, 本基金将进行大类资产配置调整, 降低股票资产的比例 (最低为0%) ,同时相应提 高债券等其他 资 产 的 比 例 , 以 规 避 市 场 系 统 性 风 险 。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中 国制造 2025 ” 的投资 主题源自国务院 2015 年印发的 《中国制造 2025 》 ,这是中国制造 业未来 发展设计 的顶层 规划和路线图 ,是我 国实施制造强 国战略第一个十年的行动纲领。 《中国制造 2025 》 从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 际需要出发, 通过一系列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 以 创新驱动、 智能转型、 强化 基础、 绿色发展 、 结构优化、 人才为本为基本方针 , 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 业的 深度融合, 着力在一些关键领域抢占先机、 取得突破 , 争取把我国建设成为 引领世界制造业发展 的制造强国。本 基金将沿 着国家对制造业中长 期规划路线, 把握其中蕴含的投资机会。 (1)主题相关行业 的选择 围绕《中国制造 2025 》的战略任务 和重点, 本基金将符合以下 条件的行业 纳入主题投资范围: 1) 蕴含创新升级潜力, 如核心技术革新、 创新 设计能力、 科研成果产业化、 新一代信息技术、新工艺等; 2)将信息技术与工 业制造相结合 ,如智能工 艺、智能装备、智能 产品、智 能管理、互联网应用、互联网基础设施、智能制造网络系统平台等; 3)强化工业基础能 力,如核心基 础零部件、 先进基础工艺、关键 基础材料 等; 4) 与 “绿色制造” 概念相关, 如传统工艺的绿色改造升级、 节能环保技术、 污染防治技术、资源高效循环利用、新能源等; 5) 酝酿产业结构调整, 如企业技术改造、 过剩 产能消化、 产业布局优化等; 6)属于服务型制造 业及生产性服 务业,如从 提供产品向提供整体 解决方案 转型、 专业服务输出、 制造业金融, 及对接制造 业的移动电子商务、 科技服务业、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89 第三方物流、融资租赁等。 本基金的核心关注 板块是《中国 制造 2025》 明确的十大重点领 域,包括新 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 航空航天装备、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 技术船舶、 先进 轨道交通装备、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电力装备、 农机装备、 新材 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 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国家政策、 产业发展趋势、 技术、 工艺、 商业模式的 最新变化,对“中国制造 2025”主题相关行业的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2)行业配置 在确定投资主题行业范围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进行股票 资产在各行业间的配置。决策依据包括: 1)国家经济政策 本基金将积极关注政府对相关行业的中长期产业规划, 以及配套的国家财政 与税收政策、 产业政策、 贸易政策、 货币政策、 汇率政策等政策的变化, 分析国 家政策对主题行业 的影响, 重点投资于受益于国家政策变化、 预期收益率较高的 行业。 2)经济周期 经济周期对各个行业的影响不尽相同, 本基金主要从两个角度把握经济周期 带来的投资机会: 一是充分分析过往历史数据, 找出经济周期对行业景气度影响 的共性规律; 二是将对当前所处经济周期阶段进行前瞻性分析, 根据各行业在经 济周期各阶段的预期表现,进行行业配置与调整,为投资者追求超额收益。 3)各行业的发展前景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各行业的发展进程, 捕捉行业科技技术、 制造工艺、 商业 模式、 人才结构等因素的最新变化, 从而预测 各行业的发展前景, 发掘具有广阔 发展潜力的行业,并相应对基金资产的行业配置进行调整。 4)各行业基本面的变化 本基金将对影响各行业基本面的因素进行跟踪分析, 预期各行业基本面变化 的拐点, 超配基本面即将发生有利变化的行业, 低配基本面即将发生不利变化的 行业。 5)各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90 本基金将对各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进行动态分析, 增加被市场低估的行业配 置比例,降低盈利低于预期的行业配置比例。 6)市场需求趋势 各行业市场需求的变化趋势不同, 有的表现为刚性需求, 有的呈现较大弹性, 导致不同行业成长性出现差异。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市场需求稳定或保持较高增长 的行业。 7)行业竞争格局 各行业内部的竞争格局不同, 行业利润率存在较大差异。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 行业进入壁垒较高、利润率稳定或保持增长的行业。 (3)个股投资策略 在确定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行业特征、 驱 动因素、 同业比较等定性方面对个股进行基本面研究, 同时考虑估值、 盈利能力、 利润增速等定量指标,选取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3、固定收益资产投资 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有效利 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固定收益资产包括债 券(国债、金 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 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固定收益资产的影响, 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 判断市场的基 本走势, 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在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组合构建和 管理 过程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 市场转换、 信用利差和相 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有利于 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本基金在权证投 资中将对 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 面进行研究, 同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 行定价。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91 5、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 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对冲系 统性风险和某些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提高投资效率。 本 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衍生品合约,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如期权、 互换等其他金融衍生品种, 本基金将以风 险管理和组合优化为目的,根据届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参与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 资产的投资比 例占基金资产 的 0-95%;投资于“中 国制造 2025 ”主题相关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和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92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22) 任何交易日日终, 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 例 限 制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93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是基于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而约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此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运用 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 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申银万国制造业指数 收益率× 80%+ 中债综合全价 指数 收益率× 20% 。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94 申银万国制造业指 数(代码 801250) 是基于 申银万国行业分类 标准编制的 行业类指数, 旨在反映制造业上司公司整体股价表现。 该系列指数以流通股本加 权,成份股选取范围为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 A 股股票。本基金的投资主 题与制造业密切相关, 因此该指数适宜作为本基金的权益类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同时,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一般情况下主要 以股票投资为主, 因此对权益类投 资的业绩比较基准赋予较高的权重。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 环境发生变化 ,如果上述 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 本基金, 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 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 够代表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对 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相关权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95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 固定收益类有 价证券,区 分如下情况处理 :对 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使用估值技术或 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使用估值技术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使用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 (3)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市场 的非固定收 益类有价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 (4)交易所 挂牌转 让 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4)对在交易所市 场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 让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 对存在 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应采用估值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96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不 含权固定收 益品种,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唯一 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对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类 品种, 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合约,一 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交易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交易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97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 自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 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98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一方书面提出 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 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 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和律师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华泰 柏瑞 中国 制造 2025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99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