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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阿尔法(519062)

海富通阿尔法: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2014年8 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95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11月20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 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 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 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而波 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通过阿尔法对冲等绝对收益策略以剥离市场系统风险,因此除面临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普通混合型基金风险外还包括本基金所特有的风险。本基金所采取阿尔法对冲 策略可能无法完全剥离股票市场下跌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主要采用股指期货 构建空头,但不是完全对冲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可以持有净多头或净空头 头寸,可能导致本基金存在业绩低于普通偏股型基金的风险;本基金的主要投 资工具股指期货还可能引发基差风险、杠杆风险、期货商风险、盯市结算、平 仓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信用风 险主要是由目前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所导致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 金或利息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债券非公开发行和转让所导致的无法按 照合理的价格及时变现的风险。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殊性,本基金的总 体风险将有所提高。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5月2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5年3月31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5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4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10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9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110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阿尔法 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 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 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 23、销售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 24、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5、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外办理开放式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场外基金份额登记托管在该账户下 29、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场内基金份额登记托管在该账户下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 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5、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且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 于三年的开放式基金 56、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57、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 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 3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国巴黎投资管理BE控股公司49% 。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文伟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铁道 支行行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证 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3年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邵国有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副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校党委副书记 、长春师范学院校党委书记、长春新世纪广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宣传培训中心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 013年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吉宇光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副 主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北京朗家园营业部总经理等职 。1997年至今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1年4月至今任海通国际证券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陶乐斯(Ligia 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Torres)女士,董事,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位,曾任职于东方汇 理银行、渣打银行和欧洲联合银行,1996年加入法国巴黎银行集团工作,2010 年3月至2013年6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执行官,2010年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7月至今任法国巴黎投资 管理公司亚太区及新兴市场主管。 简伟信(Vincent Camerlynck)先生,董事,比利时国籍,国际政治学硕士,历任CL Global Partners(纽约)副总经理、汇丰投资银行(伦敦)副总经理、高盛投资银行 (伦敦及巴黎)董事总经理、法国巴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伦敦)行政总裁兼 董事,2012年9月至今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香港)亚太区行政总 裁。 刘颂先生,董事、总经理,英国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英国伦敦洛希尔 父子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助理,路透伦敦资产管理战略企划部全球总监,路透香港 亚太区资产管理及研究总监,香港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首席代 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德意志资产管理大中华区董事总 经理。2015年3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郑国汉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 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 及系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岭南大学 校长。 巴约特(Marc Bayot)先生,独立董事,比利时籍,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布鲁塞尔大 学经济学荣誉教授,EFAMA(欧洲基金和资产管理协会)和比利时基金公会名誉 主席,INVESTPROTECT公司(布鲁塞尔)董事总经理、Fundconnect独立董事长 、Degroof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和法国巴黎银行B Flexible SICAV 独立董事。 杨国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 副书记、代书记,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 委书记,现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大众公用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馨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1984年7月至今任职于厦门大学经济学 院,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副院长兼财政系主任、院长。现任厦门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础前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 处副主任科员,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魏海诺(Bruno Weil)先生,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责人、亚洲融资项 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融机构投行业务 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现任南京银行副行长。 奚万荣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年4月加 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稽核经理、监察稽核总监,现任总经理助理 兼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CFA。先后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 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 监。2012年11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创新总监。 章明女士,督察长,硕士。历任加拿大BBCC Tech & Trade Int’l Inc 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经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 外合作部经理。2003 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阎小庆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助理经济师、 富通银行欧洲管理实习生、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市场部副经理、法国农业信贷银 行上海华东区首席代表、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2006年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4年9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陶网雄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 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年4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至2006年4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200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6年4月起任财务总监。2013年4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孟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沈阳远东证券总经理,闽发证券有限公 司上海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上海清算组负责人,民生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区 域销售总监,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副总监,2011年7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4年10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戴德舜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析师,中银 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分析师,2004年3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 分析师、组合经理、研究总监、股票绝对收益组合总监、投资总监。2014年11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何树方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 魁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 师、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年6月加入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4年11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陈甄璞先生,硕士。1999年6月至2001年3月任职于上海复旦金仕达计算机 有限公司,2001年3月至2004年3月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3月至 2007年1月任职于复旦金仕达计算机有限公司,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任职于IB M中国有限公司,2008年5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量化分析师、 投资经理。2014年11月起任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基金经理。2015年4月起兼任 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和海富通新内需混合基金经理。 刘石开先生,硕士,历任银联商务有限公司业务管理部数据分析员,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产品部金融工程师,2011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权益投资部数量分析研究员。现任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海富通 阿尔法对冲混合、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海富通新内需混合基金经理助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刘颂,总经理;戴德舜,副总经理;邵佳民 ,总经理助理;丁俊,投资副总监;杜晓海,定量及风险管理总监,兼任上海 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投 资策略及投资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9)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 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 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 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 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 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 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 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 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 ,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 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 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 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 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 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 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 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 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 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 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 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 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 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 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5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32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3 03只,QDII基金2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 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 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3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报告。 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 3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康旭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2、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吴倩 网址:www.gtja.com (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联系人:李良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7)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高峰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网址:www.cgws.com (8)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7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电话:400-88-35316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联系人: 潘锴 网址:www.nesc.cn (1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转8 联系人:吴琼 网址: stock.pingan.com (1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网址:www.txsec.com (1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网址:www.cnhbstock.com (1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95548 联系人: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15)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23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联系人:姚锋 网址:www.bigsun.com.cn (1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天泰金融广场A座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1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95584 联系人: 周志茹 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网址:www.hx168.com.cn (18) 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118弄24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联系人:


汪尚斌 网址:http://www.xzsec.com/ (1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0)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张裕 网址:www.fund123.cn (2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2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潘世友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18F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吴卫东 网址: licaike.hexun.com (2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联系人:翟飞飞 网址: www.myfund.com (2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联系人:胡璇 网址:www.5ifund.com (26)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 法定代表人:王斐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1-6655 联系人:顾欣 网址:www.wy-fund.com (2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操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室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站:https://t.jrj.com/ (28)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号五栋大楼 C座 702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销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或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5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叶尔甸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刘莉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于2014 年 8月2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95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 4年11月14日止,共募集719,877,758.17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854户 。 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11月20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000万元的,或者《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销售机构包括场内销售机 构和场外销售机构。场内销售机构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外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其 他场外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 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年1月21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当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在当日接受申报的时段内可以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场外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 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最高为99,999,9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00元,且须为100的整数倍。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销售机构在此最低份 额基础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场内单笔赎回最高不能超过99,999,999份, 且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场内赎回申报份额应当为整数 份额。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受限制。 4、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份时 ,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 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登 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 业务类型 金额(M)(人民币) 费率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00万≤M<500万 0.16%  100万≤M<200万 0.24%  申购 M<100万 0.30%  (2)其他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业务类型 金额(M)(人民币) 费率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00万≤M<500万 0.8%  100万≤M<200万 1.2%  申购 M<100万 1.5%  场内、场外销售的申购费率统一按照上表执行。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业务类型 持有期 费率  7日以下 1.5% 7日(含)至30日以下 0.75% 30日(含)至1年以下 0.5% 1年(含)以上,2年以下 0.25% 赎回 2年(含)以上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 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场内申购份额以截位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 金零头由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场外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 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5,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投资者可获得4, 367.12份基金份额。 若上述投资者不是通过场外而是通过场内投资的,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 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4,367份,不足1份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返还给投资 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4,367×1.128=4,925.98元 退款金额=5,000-4,925.98-73.89=0.13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 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 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中。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灵活的投资策略,捕捉市场中的绝对收益机会,并且采用有效 的风险管理措施,降低波动风险的同时,获取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 头头寸的价值的比例范围在 80%— 120%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融券卖出的股票市值、卖出股指 期货的合约价值及卖出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权益类多头 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买入其他权 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不受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第五条第 (一)项、第(三)项及第(五)项的限制。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 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待基金投资期权等衍生工具、同业存单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期权交易或投资同业存 单,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与股票现货组合之间进行对冲,并通过量化模型,构 建市场中性阿尔法股票组合,同时采用安全有效的风险监控,在降低套利风险 的同时,力争为投资者获取超额稳定的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阿尔法对冲等绝对收益策略,实现组合的稳定收益。 1、阿尔法对冲策略 阿尔法对冲策略指通过建立股票多头,并利用股指期货等衍生工具对冲系 统性风险,获取阿尔法收益。股票多头主要通过研究精选、事件驱动等策略构 建精选股票组合,空头则利用市场风险中性策略匹配相应的空头衍生工具。 (1)多头股票组合构建 多头股票组合的构建主要依据海富通基金研究部的分析,以基本面分析为 主,结合事件驱动策略,精选股票构建基金的多头组合。 研究部分析以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为主要手段,重点对个股的估值水平 及成长性进行判断和评级,以筛选精选股票组合。本基金的基本面分析主要对 上市公司进行六个维度的分析,具体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管理、资 产质量、估值、盈利趋势以及盈利与发展等。 事件驱动策略为多头股票的辅助策略,在提前挖掘和深入分析可能造成股 价异常波动的事件基础上,通过充分把握交易时机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将重 点关注以下事件可能催生的超额收益机会,具体包括:高成长含权、净利润增 长、高管增持、分析师调研、指数成分股变动、基金重仓等因素等。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2)空头组合构建 空头组合的构建将主要根据多头组合的市值、行业分布、贝塔系数等因素 ,计算空头衍生品的数量,并进行动态跟踪,灵活调整空头组合。本基金将充 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 货合约进行构建空头组合。 2、其他绝对收益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把握精选组合与衍生工具之间存在的价差,捕捉阿尔法收 益机会。同时本基金也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灵活运用其他绝对收益策略, 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其他绝对收益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多因子套利 根据多因子模型,把握各因子的套利机会 统计套利 基于历史数据,从历史交易数据找寻规律,发现两 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资产之间存在的套利机会 动量反转套利 根据股票的动量及反转效应,利益衍生品进行对冲 ,获取动量或反转收益 股指期货套利 积极发现市场上现货与期货之间的价差、不同期货 合约之间的价差进行套利,获取绝对收益 股利套利 积极把握股票分红时存在的套利机会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市场环境的变化,适时运用其他绝对收益策略。 3、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组合主要进行流动性管理及增强收益,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 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等组合管 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策略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确 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 态特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 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 (3)类属配置包括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 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 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等资产的比例。 (4)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着力分析个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 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增加基金收益。本基金管理人将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 的分析,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企业性质、所处行业、资产负债状况、盈 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 定投资策略。在流动性风险控制,本基金会将重点放在一级市场,并根据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严格防范流动性风险。 4、其他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规要求,使用股指期货、权证等衍生工具, 未来,若本基金可以投资期权等其他衍生品,本基金将按照风险对冲的原 则,以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为主要目标,合理使用其他衍生工具。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 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 会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 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 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 系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资总监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 ;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组合 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 的基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 金进行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基金经理在投资总监授权下,根据基金经理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 配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置意见、股票分析师 行业配置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置意见,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行业 配置;之后,在债券分析师设定的债券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定量分析师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 (8)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 序做出调整。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的比例 范围在 80%— 120%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融券卖出的股票市值、卖出股指 期货的合约价值及卖出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权益类多头 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买入其他权 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上述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发布的三年期金融 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追求绝对收益,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符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易于广泛地被投资人理解,因而较为适当。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通过多种绝对收益策略剥离市场系统风险,因此与一般的混合型基 金相比,本基金的预期风险更小。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6月10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2015年3月31日(“报告期末”)。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94,023,040.46 73.79 其中:股票 194,023,040.46 73.79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458,456.01 14.25 7 其他资产 31,465,278.32 11.97 8 合计 262,946,774.7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556,447.40 0.63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6,159,516.85 38.9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474,860.54 0.19 E 建筑业 10,454,907.33 4.24 F 批发和零售业 4,206,060.46 1.7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16,899,833.46 6.85 J 金融业 25,980,560.73 10.53 K 房地产业 11,164,039.10 4.5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949,814.00 3.2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459,505.22 1.8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68,899.15 0.6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596,135.44 1.0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0,552,460.78 4.28 S 综合 - - 合计 194,023,040.46 78.67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369 西南证券 308,823 6,692,194.41 2.71 2 600081 东风科技 234,530 4,775,030.80 1.94 3 000712 锦龙股份 119,123 4,714,888.34 1.91 4 600643 爱建股份 237,751 4,469,718.80 1.81 5 002469 三维工程 201,423 4,459,505.22 1.81 6 300036 超图软件 79,902 4,436,159.04 1.80 7 000558 莱茵置业 531,801 4,424,584.32 1.79 8 002472 双环传动 243,484 4,368,102.96 1.77 9 000728 国元证券 126,590 4,338,239.30 1.76 10 300003 乐普医疗 115,691 4,167,189.82 1.6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合约市值(元) 公允价值 变动(元) 风险说明 IF1504 IF1504 -1.00 -1,216,020.00 27,007.50 - IF1505 IF1505 -6.00 -7,332,840.00 -7,980.00 - IF1506 IF1506 -121.00 - 147,878,940.00 - 17,695,885 .33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17,676,857.83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35,862,753.78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8,343,333.78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与股票现货组合之间进行对冲,并通过量化模型,构建市 场中性阿尔法股票组合,同时采用安全有效的风险监控,在降低套利风险的同 时,力争为投资者获取超额稳定的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通过对冲功能剥离股票现货部分的系统性风险,符合 既定投资政策及投资目标。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超图软件(300036)的控股股东、董事长钟耳顺于2 014年4月29日因违规减持股票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组合采取量化对冲投资策略进行投资决策 。经过本基金管理人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该股票被纳入本基金的实际投 资组合。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锦龙股份(000712)于2014年4月1日公告称,公司控股 子公司中山证券于2014年3月27日通过腾讯自选股手机移动终端推出了“零佣通 ”服务。3月28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新闻表示,由于中山证 券“零佣通”服务涉嫌违规,已被叫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进一步核 查。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组合采取量化对冲投资策略进行投资决策 。经过本基金管理人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该股票被纳入本基金的实际投 资组合。 其余八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300036 超图软件 4,436,159.04 1.80 重大事项 2 000728 国元证券 4,338,239.30 1.76 非公开发行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027,671.0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397,326.8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529.85 5 应收申购款 26,750.5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465,278.32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5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一、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年11月20日 - 2014年12月31日 2.00% 0.64% 0.45% 0.01% 1.55% 0.63% 2014年11月20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 2015年3月31日 6.60% 0.62% 1.41% 0.01% 5.19% 0.61%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3月31日)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注:1、本基金合同于2014年11月20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 一年。 2、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截至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尚处于建仓期。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 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的第(2)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同一基金账户下不同基金交易账户对本基金 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 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 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 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 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 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 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9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 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 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避免。 5. 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值。 (2)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此外,本基金可以投资于企业 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可能面临发行人不能或不愿及 时还本付息的风险,或发行人信用评级下降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管理风险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 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 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4) 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 合中的股票、期货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 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 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 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 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5) 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6)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 险。 (7) 模型风险 指在投资决策、估计资产价值、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 方法或选择了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8)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绝对收益策略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阿尔法对冲等绝对收益策略,但是不能确保策略能完全剥 离基金的系统性风险,因而有可能因绝对收益策略失败导致基金损失。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2、 卖空风险 本基金主要采用股指期货构建空头,但不是完全对冲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根据合同可以持有净多头或净空头头寸,如果基金管理人判断失误可能导致 本基金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无法跑赢普通偏股型基金,也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发 生比普通偏股型基金更大的损失。 3、 个股选择风险 本基金多头股票部分采用基本面分析结合事件驱动策略进行选择,但有可能 在某区间本基金买入的股票收益率低于做空的股指收益率,从而导致基金损失 。 4、 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 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形成基差风险的潜在原因包括: (1)需要对冲的风险资产与股指期货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存在明显差异 ; (2)因未知因素导致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差严重偏离正常水平; (3)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股指期货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 会承担股指期货合约之间的价差向不利方向变动而导致的展期风险。 5、 杠杆风险 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 益波动。 6、 到期日风险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金财产如持有未平仓合约,中金所将按照交割结 算价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将无法 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7、期货商风险 资产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择的 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遭受损失,甚至资产无法保全。 8、盯市结算风险 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 管理要求较高。假如市场走势对本基金财产不利,期货经纪公司会按照期货经 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资产管理人追加保证金,以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 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按规定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甚 至已缴付的所有保证金都不能弥补损失,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9、平仓风险 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基金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 ,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基金财产 缴付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委托人还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 部损失。期货经纪公司或其客户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 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10、连带风险 为基金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 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 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11、基金资产投资特定投资对象的其他风险 如期货经纪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中金所交易、结算等规则,可能会导致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中金所交易规则的修改 、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财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基 金财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12、提前偿还风险或延期支付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由此可能面临提起偿还风险或延期支付风 险。 13、中小企业私募债特殊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一般而言,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 体财务能力较弱,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违约概率相比高信用等级债券 要高,其投资风险较高,如果市场流动性收紧或者对市场对该类证券偿付信心 不足,则本资产管理计划可能面临较大损失。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转让方式较为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特殊,缺乏二级市场流动性支持,流动性溢价较大,在实际的债券转让和交易 中,由于流动性的匮乏可能对委托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14、融资融券的特殊风险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 杠杆风险:融资融券交易利用了一定的财务杠杆,放大了证券投资的盈亏 比例,由于高杠杆特征,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2) 强制平仓风险: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 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 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 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3) 授信额度风险:授信额度是客户可融资融券额的最高限额,如果证券公司 融资、融券总额规模或证券品种融资融券交易受限,则存在授信给投资者的融 资融券额度在某一时点无法足额使用的可能。另外,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 ,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 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基金财产造成经济损失; (4) 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 费率,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5)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的风险: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 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 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基金财产造成 经济损失。 (9) 其他风险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银行等基金 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赎回费用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含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9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3]48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 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 头头寸的价值的比例范围在 80%— 120%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融券卖出的股票市值、卖出股指 期货的合约价值及卖出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权益类多头 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买入其他权 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不受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第五条第 (一)项、第(三)项及第(五)项的限制。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 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 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 待基金投资期权等衍生工具、同业存单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期权交易或投资同业存 单,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的比 例范围在 80%— 120%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融券卖出的股票市值、卖出股指 期货的合约价值及卖出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权益类多头 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买入其他权 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资金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 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 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 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 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 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 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内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 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 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 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 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 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 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 对账单。 2)对账单寄送服务分为电子对账单服务及纸质对账单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 式的定期对账单,其中 a)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 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 送电子对账单。 b) 纸质对账单服务: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 将向本年度有交易的或持有份额的,系统内预留联系地址齐全 的,且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电子或纸质对账单,亦 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 资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基金转换服务 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四、定期定额计划 定期定额计划包含定期定额申购(或称定期定额投资)、定期定额转换和 定期定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计 划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 定期定额转换或定期定额赎回基金份额。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登陆基金 管理人网站查询。 五、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留言板和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咨 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定期进行在线交 流。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 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 送方式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六、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 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 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投诉直销机构和销售 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www.hftfund .com)或海富通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实现网上开户和交易(包括认购 、申购、定期定额计划、转换、赎回等),并获得申购费率和部分转换费率优 惠。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 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等银行 的借记卡及天天盈、支付宝等账户,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见相关公告。基 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种,并以公告 形式告知投资者。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一、基金登记机构 1. 委托与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委 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其 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 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备案:新任登记机构报中国证监会审查资格并备案后,原任登记机构 方可退任。 (3)公告:基金登记机构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30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4)交接:原基金登记机构应做出处理基金登记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 金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向新任基金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材料和电 子数据;新任基金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 确保准确无误;在业务移交后,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 日之前的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 基金登记机构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因原基金登 记机构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登记 业务。 3.基金登记机构概况   基金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   注册资本:6亿元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5个部门和2个分公司,分别是综 合管理部、登记托管部、结算部、技术部、业务发展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登记与过户; (3)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上述备查的文件其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对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准 予注册的文件 (2) 《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法律意见书 (7) 注册登记协议 (8)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如需了解详 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