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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A(150313)

基建A/B: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信 诚 中证 基 建工 程 指数 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信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录 【 重要 提示】 ...................................................................................................... 3 一 、本 次基金 份额 发售基 本情 况 ...................................................................... 7 二 、募 集方式 与相 关规定 .................................................................................. 9 三 、场 外认购 的开 户及认 购程 序 .................................................................... 13 四 、场 内认购 的开 户及认 购程 序 .................................................................... 14 五 、直 销中心 办理 场外认 购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 15 六 、销 售机构 办理 场外认 购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 19 七 、清 算与交 割 ................................................................................................ 21 八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21 九 、本 次份额 发售 当事人 和相 关机构 ............................................................ 21 附 :本 基金直 销机 构及各 销售 机构联 系方 式名录 ........................................ 23


3 【重要提示】 1. 信 诚中 证基 建工 程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 简称 “本 基金” ) 的 募集 已 获中国 证 监会 2015 年5 月 12 日证监 许可[2015]892 号 文批 准。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核准 并不 代表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2.本基 金类 别为 股票 型, 运作方 式 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 3.本基 金的 管理 人为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本公 司” 或“ 基金 管理人 ” ) , 基金托 管人 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 中国银 行” ) ,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4.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信诚 基建 份额 ” 、 “ 信诚 基建 A 份额 ” 与 “信 诚基 建 B 份 额” 。 其中, 信诚 基 建 A 份额 、 信诚基 建 B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配比 始终 保 持 1 ∶1 的比 例不变 。本 基 金通过 场外 、 场内 两种 方 式公开 发售 。 基金 发售 结 束后 , 场 外认 购的 全部 份 额将确 认为 信诚 基建份 额 ; 场 内认 购的 全 部份额 将 按1∶1 的 比例 确 认为信 诚基 建 A 份额 与信 诚基 建 B 份 额。 5.本基 金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符合 基金 上市 交易 条件的 , 信 诚基 建A 份额 与 信诚 基建 B 份额 将申 请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上 市交 易的有 关事 项将 另行 公告 。


6.本基 金 自 2015 年 7 月 6 日起至 2015 年 7 月 17 日 发售, 其中 ,场外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 的直销 中心 和销售 机 构 ( 详见本 公告 的 附 件 ) 公 开 发售 ; 场 内通 过具 有基 金 代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公开 发售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募集情 况适 当延 长或 缩短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并及 时公 告, 但整 个募 集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 7.本基 金募 集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个人 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 体 或其他 组织 ;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资 者 指 符合 现时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可 投资 于中 国境 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8.投资 人可 通过 场外 认购 和 场内 认购 两种 方式 进行 认购 。 本 基金 将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直销 中心和 各销售 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办 理或按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 销售 机构 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本 基金 场外认 购业 务 。 办 理本 基 金场内 认购 的销 售机 构为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 具体 名单 可在 深交所 网站 查询 。 各销售 机构 认购 业务 的办 理网点 、办 理日 期和 时间 等事项 参照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 定 。 9.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若投资 人欲 通过 场外 认购 本基金 , 需开 立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深圳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若已 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立 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的, 则不 需要 再次办 理开 户手 续。 认购 期内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 本 公司 网 上交 易系 统和 各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 4 点 同时 为投 资 人 办理 场外 认购的 开户 和认 购手 续。 若投资 人欲 通过 场内 认购 本基金 , 需持 有深 圳证 券 账户 。 其 中, 深圳 证券 账 户是指 投资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以 下简 称“ 深圳 A 股 账户” )或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 户。认 购期 内具 有基 金代 销资格 的深 交 所会员 单位 可同 时为 投资 人办理 场内 认购 的开 户和 认购手 续。


10.除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外, 一个投资 者只能 开设和使 用一个基 金账户 ;不得非 法利用 他人账 户或 资金 进行 认购 ,也不 得违 规融 资或 帮助 他人违 规进 行认 购。


11.投 资者应 保证用于 认购的 资金来源 合法, 投资者应 有权自行 支配, 不存在任 何法律 上、合 约上 或其 他障 碍。


12.本 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 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 。 13. 在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 通过场 外销 售机 构销 售网 点每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人民 币(含 认购 费) ;投 资人 在直销 中心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为 10 万 元人 民币 ( 含认购 费) ,追 加认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含 认购 费 )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 易平台 办理 本 基金认 购业 务的 , 不受 直 销网点 最低 认购 金额 的限 制,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单 笔1,000 元 ( 含认 购费) 。本 基金 直销 网点 单笔认 购最 低金 额可 由基 金管理 人酌 情调 整。 通过具 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交所 会员 单位 场内 认购 基金 , 场 内认 购单 笔最 低 认购份 额为 50,000 份 ,超 过 50,000 份的须 为 1000 份的 整数 倍 ,且每 笔认 购最 大不 超 过99,999,000 份 基金份 额。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对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设置 最 高 累计认 购金 额限 制 。 投 资 人在募 集期 内可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认购 申请 一经 销售 机构 受理, 则不 可以 撤销 。 14. 为 进一 步方 便投 资人 通过网 上交 易方 式投 资本 公司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 本 公司与 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为 “ 中国建设 银行 ” ) 、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为 “中国 农业银行 ”) 和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为 “招商银行 ” ) 、


汇 付 天下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为 ”汇付天 下 ”) 、支付宝 (中国) 网络技术 有限公 司(以下 简 称为 “ 支付 宝” ) 和 上海 银 联电子 支付 服务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为 “ 银 联通”) 合作, 面向 中 国建设 银行 龙卡 持卡 人 、 中国 农 业银 行金 穗卡 ( 借 记卡 、 准 贷记 卡) 持卡 人 、 招 商银 行一卡 通持卡 人 、 在上 海汇 付数 据服务 有限 公司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的投 资者 、 在 支付 宝 开通 支付 宝基 金投资 账户 的投 资者 以及 银联通 基金 业务 所支 持银 行的持 卡人 , 推 出基 金网 上交易 业务 。 持 有以上 银行 卡 或 账户 的投 资人, 通过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按 照网 上交 易栏 目的 相关提 示即 可办 理开放 式基 金的 开户 、交 易及查 询等 业务 。 15.销 售网点( 指 销售 网 点和/或直 销中心 和/或本 公司 网上交易 平台)对 申请的 受理并 不表示 对该 申请 的成 功确 认, 而 仅代 表销 售网 点确 实接受 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的成功 确认 应 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登记为 准 。 投 资人 可以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到原 认购 网点查 询 认 购成 交确认 情况 。


5 16.本 公告仅 对本基金 募集的 有关事项 和规定 予以说明 。投资人 欲了解 本基金的 详细情 况, 请 详细 阅读 刊登 在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的 《 信诚 中证基 建工 程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以下 简称 “招 募 说明书 ” ) 。 17.各 销售 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业务办理 日期和 具体时间 等事项以 各 销售 机构在其 各销售 城市当 地的 公告 为准 。 18.在 募集期 间,除本 公告所 列的 销售 机构外 ,如本基 金增加其 他 销售 机构的, 本公司 将及时 公告 。 19.投 资人 如有 任何 问题 , 可拨打 本公 司的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666-0066 咨询 购 买事宜 。 20.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 情况对 募集 安排 做适 当调 整 。 21.本 发售公 告中未明 确指明 仅适用于 “场外 认购”或 “场内认 购”的 相关内容 ,对于 “场外 认购 ” 、 “ 场内 认购 ”均适 用。 22.基 金管理 人提示投 资 人充 分了解基 金投资 的风险和 收益特征 ,根据 自身的风 险承受 能力, 审慎 选择 适合 自己 的基金 产品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为跟 踪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具有 较 高 预期 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 其 预期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和混 合型基 金。 从本 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基 金份 额来看 , 信诚 基建A 份 额 具有预 期风 险 、 预 期收 益 较低的 特征 ; 信诚 基建B 份额具 有预 期风 险、 预 期收 益较 高的 特征 。 投资于 本基 金 面 临的 主要 风险有 市场 风险 、 管 理风 险、 估 值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 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特有风 险、 技术 风险 及其 他风险 等。 本基 金以 1.00 元 初始 面值 发 售,但 在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的影响 下, 基金 投资 仍有 可能出 现亏 损或 基金净 值仍 有可 能低 于初 始面值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 负” 原则 , 在 投资 人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 人自行 承担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 人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具体而 言,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包 括: (1) 指数 投资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为跟 踪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标 的指 数为 中证 基建工 程指 数, 在基 金的 投资运 作过 程中可 能面 临指 数基 金特 有的风 险: 1)系 统性 风险 本基金 为跟 踪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基金 资产 主要 投 资于中 证基 建工 程指 数的 成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股 , 因 此中 证基 建工程 指数 的市 场表 现将 影响到 基金 业绩 的表 现, 当中证 基建 工程 指 数出 现收 益变 动、 波动 提高时 ,本 基金 的收 益可 能会受 到影 响。 2)指 数复 制风 险 本基金 原则 上采 用完 全复 制法来 跟踪 中证 基建 工程 指数 , 能 否有 效地 复制 指 数并将 跟踪 误差控 制在 可接 受范 围内 , 对本 基金 的收 益将 产生 影响。 当复 制方 法由 于市 场条件 受到 限制 6 或者替 代股 的选 择存 在错 误时, 本基 金的 收益 可能 会受到 影响 。 3)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行业 平 均回报 偏离 风险 标的指 数的 样本 空间 为中 证基建 工程 指数 成分 股及 备选成 分股 , 其并 不能 完 全代表 整个 基建工 程行 业, 标的 指数 的回报 率与 基建 工程 行业 股票的 整体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离 。 4)标 的指 数变 更风 险 根据基 金 合 同的 规定 , 因 标的指 数的 编制 与发 布等 原因, 导致 原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本基金 的投 资标 的指 数及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可 能变更 标的 指数 ,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将 随之 调整, 基金 的收 益风 险特 征可能 发生 变化 , 投 资者 还须承 担投 资组 合调 整所 带来的 风险 与成 本。 (2) 分级 结构 运作 的特 有 风险 包 括: 本基金 为分 级基 金 , 信 诚 基建 A 份额 和信 诚基 建 B 份额的 运作 有别 于普 通的 开放式 基金 和封闭 式基 金, 投资 于本 基金还 将面 临以 下基 金运 作特有 的风 险: 1)上 市交 易的 风险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信 诚基 建A 份额 和信 诚 基建 B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挂 牌上 市交易 。 由 于 上市 期间 可 能因信 息披 露导 致基 金停 牌, 投资 人在 停牌 期间 不 能买卖 基金 , 产 生风险 ; 同 时, 可能 因上 市后交 易对 手不 足导 致基 金流动 性风 险; 另外 , 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份额 转向 场外 交易 后导 致场内 的基 金份 额或 持有 人数不 满足 上市 条件 时 , 本基金 存在 暂停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的可 能。 2)杠 杆机 制风 险 本基金 为跟 踪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具有 较高 预期 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 其 预期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和混 合型基 金。 从本 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基 金份 额来看 , 信诚 基建A 份 额 具有预 期风 险 、 预 期收 益 较低的 特征 ; 信诚 基建B 份额具 有预 期风 险、 预 期收 益较 高的 特征 。 由于信 诚基 建B 份额 内含 杠杆机 制的 设计 , 信诚 基 建 B 份 额的 净值 变动 幅度 将大于 信诚 基建份 额和 信诚 基 建A 份 额的净 值变 动幅 度 , 即 信 诚基 建 B 份 额的 净值 波动 性将高 于其 他两 类基金 份额 。 3)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信诚基 建A 份额 和信 诚基 建 B 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由 于受市 场供 求关 系的 影响 ,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价格与 基金份额 净值可 能发生偏 离而出现 折/溢价 交易风险 。尽管份 额配对 转换机 制 有助于 将折/溢 价交 易风 险 降低至 较低 水平 ,但 信诚 基建 A 份额 和信 诚基 建 B 份额的 某一 级 份额仍 有可 能处 于折/溢 价 交易状 态。 此外 ,由 于份 额配对 转换 机制 的 影 响, 信诚基 建 A 份 额和信 诚基 建B 份额 的交 易价格 可能 会相 互影 响。 4)风 险收 益特 征变 化风 险 根据本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设 计, 本 基金 将进 行定 期份 额折算 和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 在实 施基 7 金份额 折算 后 , 信 诚基 建A 份额 持有 人或 信诚 基建B 份额 持有 人将 会获 得一 定比例 的信 诚基 建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因此 其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将面 临风险 收益 特征 出现 变化 的风险 。 当信诚 基 建A 份 额和 信诚 基建 B 份额 终止 运作 后 , 信诚基 建 A 份额 和信 诚基 建 B 份 额将 全部转 换成 信诚 基建 份额 的场内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也 将面临 风险 收益 特征出 现变 化的 风险 。 5)份 额转 换 的 风险 当信诚 基 建A 份 额和 信诚 基建 B 份额 终止 运作 后 , 信诚基 建 A 份额 和信 诚基 建 B 份 额将 全部转 换成 信诚 基建 份额 的场内 份额 。 由于 在二 级 市场可 以做 交易 的证 券公 司并不 全部 具备 中国证 监会 颁发 的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 而只 有具 备 基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 证券 公司才 可以 办理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业 务。 因 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能 面临 会员 单位 不具 备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而 导致 的不 能直 接赎 回信诚 基建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的风 险。 此风 险需 要引 起投资 者注 意 , 投资人 可以 选择 在份 额转 换前将 信诚 基 建A 份 额或 信诚基 建 B 份额 卖出 , 或 者将新 增的 信诚 基 建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通 过 转 托 管 业 务 转 入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后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信诚基 建A 份额 和信 诚基 建B 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份额 折算而 新增 的信 诚基 建份 额亦存 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能 面 临 会 员 单 位 不 具 备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而 导 致 的 不 能 直 接 赎 回 信 诚 基 建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的风 险。 6)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风险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将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本 基金 的信诚 基 建A 份 额和 信诚 基建 B 份额 实施 份额 折算 。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如 果 出现新 增份 额的 情形 , 投 资者 可通 过卖 出 或赎回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的 方式获 取投 资回 报 , 但 是 , 投 资者 通过 变 现折算 后的 新增 份额 以获 取投资 回报 的方 式并 不等 同于基 金收 益分 配 , 投 资 者不仅 须承 担相 应的交 易成 本, 还可 能面 临基金 份额 卖出 或赎 回的 价格波 动风 险。 一、本次 基金份额发 售 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 码 信诚中 证基 建工 程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代 码 :165525) 基金简 称: 信诚 中证 基建 工程指 数分 级 ( 场内 简称 : 基建 工程 )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8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 (认购价格) 每份基 金份 额初始 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六)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七)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进行 数量 化指 数投 资, 通 过严 谨的 数量 化管 理和投 资纪 律约 束, 实现 对中证 基建 工程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为 投资者 提供 一个 有效 的投 资工具 。 (八)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九)募集 方式和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场内 、场 外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场内发 售是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内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 、 并 经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和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认 可的 会员 单位 发售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具体 名 单见本 公告 的附 件 或 相关业务 公告以及 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调 整销售 机构的相 关公告 ) 。尚未取 得基金 销 售业务 资格 , 但属 于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的其 他机 构, 可在 信诚 基建A 份 额 、 信 诚基 建 B 份 额上市 后, 代理 投资 人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参与 信诚 基 建A 份 额、 信诚基 建 B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场 外发售是 指通过基 金销售 网点( 包括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中心及 基金其他 销售机 构的销 售网点 ,具 体名 单见 本公 告的附 件) 场外 公开 发售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本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场外 认购的 全部 份额 将确 认为 信诚基 建份 额; 场内 认购 的全部 份额 将按1 ∶1 的比 例确 认为 信 诚基 建 A 份 额与 信诚 基 建B 份额 。 若投资 人欲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持 有 信 诚基 建份额 , 应选择 认购 信诚 基建 场外 份额; 若投 资人欲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持有 信 诚基 建A 份额 或 信 诚基 建 B 份额, 应 选择 认 购 信诚 基建 场内 份额。 (十)销售渠道与销 售地 点 1、直 销中 心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以及本 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 地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世 纪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9 层


9 电话:021-68649788 传真交 易专 线:021-50120895 客服电 话:400-666-0066 发售期 间, 客户 可以 通过 本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进行募 集相 关事 宜的 问询 、 开放 式基 金的投 资咨 询及 投诉 等。 网上交 易平 台地 址:www.xcfunds.com 2、场外 销售 机构 场外销售 机 构的 联系 方式 请见本 公告 的附 件 , 如在 募 集期间 新增 销售 机构 , 则 另 行公告 。 3、场 内销售 机构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 可在 深交 所网 站查 询)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和 《 信 诚中 证基 建 工程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等 的规定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十一)基金的最低 募集 份额总额 和金额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元 。 (十二)募集时间安 排与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为 2015 年 7 月 6 日至 2015 年 7 月 17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认购 的 情况,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适 当延 长或 缩短募 集期 , 但 整个 募集 期限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 不超 过三 个月 。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三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 同》生 效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 规定 募集期 间, 投资 人可 通过 场 外认 购和 场内 认购 两种 方式认 购本 基金 。 (一) 基金 份额 的场 外认 购 1、本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认购 价格为 人民 币 1.00 元/份。 2 、本基 金场外认 购采用 金额 认购方法 ,投资人 在认购 本基金时 缴纳认购 费,认 购费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费率 如下 表:


10 单笔认 金额 认购费 率 M<50 万 0.8% 50 万≤M <100 万 0.5% M≥100 万 1000 元/笔 (注:M: 认购 金额 ;单 位 :元) 投资人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3、场 外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场外 认 购的 全部 份额 将确 认为 信诚基 建份 额。 本基金 采用 前端 收费 模式 ,即投 资人 在认 购基 金时 缴纳认 购费 。 登记机 构根 据单 次认 购的 实际确 认金 额确 定每 次认 购所适 用的 费率 并分 别计 算, 具体 计 算公式 如下 :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利息折 算份 额= 认购 利息/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当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利息折 算份 额= 认购 利息/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场外认 购的 信诚 基建 份额 的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 数点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认购 金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 数点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 生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其中 利息 转份 额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2 位以 后部 分舍 去,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基 金 所 有。 例如 : 某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 认购本 基 金 50,000 元, 则 其所对 应的 认购 费率 为0.8% 。 假定 该笔认 购金 额产 生利 息 72.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信 诚 基建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 购费 率) =50,000/ (1+0.8 % )=49603.17 元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50,000 -49603.17 =396.83 元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49603.17/1.00 =49603.17 份 利息折 算份 额= 认购 利息/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72.5/1.00 =72.50 份


11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49603.17+72.50 =49675.67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通 过场 外认 购本 基金 份 额,在 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加上认 购 资金在 认购 期内 获得 的利 息,其 所获 得的 信诚 基建 份额 为 49675.67 份。 4、投资 人 对基 金份 额的 场 外认购 (1) 场外 认购 的时 间安 排 投资人 可在 募集 期内 前往 本基金 场外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手续 , 具 体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详见 本公 告或 各销售 机构 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2) 投资 人场 外认 购应 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手续 投 资 人 场 外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的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本 公 告 和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办理规 则。 (3) 场外 认购 的方 式和 确 认 1)投 资人 认购 时,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2)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3) 投资 人 在T 日规 定时 间 内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通常 应在 T+2 日到 原认 购网 点 查询认 购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4 )销售 机构对认 购申请 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成 功,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 实接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4) 在募 集 期 内, 投资 人 通过场 外销 售机 构销 售网 点每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认 购费 ) ; 投资 人 在直销 中心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为 10 万 元人 民币 ( 含认购 费) ,追 加认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认购 费)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 易平台 办理 本 基金认 购业 务的 , 不受 直 销网点 最低 认购 金额 的限 制,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单 笔1,000 元 ( 含认 购费) 。本 基金 直销 网点 单 笔认购 最低 金额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酌情 调整 。 (二) 基金 份额 的场 内认购 1、本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挂牌 价 格为人民币 1.00 元/ 份。 2、 本基 金的 认购 费用 应在 投 资人 认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基 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场内会 员单 位应 按照 场外 认购费 率设 定投 资人 的场 内认购 费率 。 3、场 内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 场 内 认购的 全部 份额 将 按1:1 的比例 确认 为信 诚基 建A 份额与 信诚 基建B 份额 。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的 方式 。计 算公 式为 :


12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认 购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挂 牌价 格× 认购份 额 认购费 用=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 ×认 购费 率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当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 ,认购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挂 牌价 格× 认购份 额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其中利 息以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计 算公式 为: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挂 牌价格 认购金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利 息折算 份额 的计算 截位 保留 到整 数位 ,剩余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经确认 的信 诚基 建 A 份额 =认购 份额 总额 ×0.5 经确认 的信 诚基 建 B 份额 =认购 份额 总额 ×0.5 场内经 确认 的信 诚基 建 A 份额、 信诚 基建B 份 额的 计算采 用截 尾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 最小 单位 为1 份 ) ,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如: 某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认购本 基金 50,000 份 ,若 会员单 位设 定认 购费 率为 0.8%,假 定该笔 认购 产生 利 息50 元 。则认 购金 额和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为: 挂牌价 格=1.00 元 净认购 金额 =挂 牌价 格× 认购份 额=1.00 ×50,000 =50,000.00 元 认购费 用=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 ×认 购费 率=1.00 ×50,000 ×0.8% =400.00 元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50,000.00+400.00 =50,400.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挂 牌价格 =50/1.00 =50 份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50,050 份 经确认 的信 诚基 建 A 份额 =认购 份额 总额 ×0.5 =50,050 ×0.5 =25,025 份 经确认 的信 诚基 建 B 份额 =认购 份额 总额 ×0.5 =50,050 ×0.5 =25,025 份 即: 该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认 购 50,000 份基 金份 额, 需 缴纳 50,400 元 , 加 上认 购 资金在 认 13 购期内 获得 的利 息, 在基 金发售 结束 后, 其可 获得 的信诚 基 建 A 份 额为 25,025 份 、信 诚基 建B 份额为 25,025 份。 4、投资 人 对基 金份 额的 场 内认购 (1) 场内 认购 的时 间安 排 投资人 可在 募集 期内 前往 具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 、 并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体 名单 见本 公告 附件 )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场内 认购 手续 ,具 体的 业务办 理时 间详 见本 公告 或各销 售机 构相 关业 务办 理规则 。 (2) 投资 人场 内认 购应 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 续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所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本 公 告 或 各 销 售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办理规 则。 (3) 场内 认购 的方 式及 确 认 1)投 资人 认购 时, 需按 办 理场内 认购 业务 相关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 的金 额。 2)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申请 的认 购提 交后 不允 许撤销 。 3)投 资人 在 T 日规 定时 间 内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通常 应在 T+2 日 到原 认购 网点 查询认 购 申请的 受理 情况 。 4 )办理 场内认购 业务的 相关 机构对认 购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 表办理 场内 认购 业务 的相 关机构 确实 接收 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4) 场内 认购 的限 额 场内认 购单 笔最 低认 购份 额为 50,000 份, 超 过 50,000 份的 须 为 1000 份 的整 数倍, 且 每笔认 购最 大不 超 过99,999,000 份 基金 份额 。 三、场外认购的开户 及认 购程序 (一) 场外 认购 使用 账户 说明 1.投资 人办 理场 外认 购时 , 需 具有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深 圳开 放式基 金账 户。 2.已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投 资 人 , 可 直接 办理 开放 式 基金账 户注 册手 续 。 办 理 时, 请提 交 深圳A 股股 东代 码卡 或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代码 卡。 3.尚无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投 资 人, 可直 接办 理深 圳开 放式基 金账 户的 开户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将 为其 配发 深 圳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同时 将该 账户 注册 为 深圳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对于 配发 的深 圳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 投 资 人 可持基 金管 理人 或代 理销 售机构 提供 的账 14 户配号 凭条 , 到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公 司的 开户 代理 机构 打印深 圳证 券投 资基金 账户 卡。 4. 已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或 直 销 网 点 办 理 过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注 册手续 的投 资 人 ,可 在原 处直接 认购 本基 金。 5. 已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或 直 销 网 点 办 理 过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注 册手续 的投 资 人 , 拟 通过 其他代 理销 售机 构或 直销 网点认 购本 基金 的, 须用 深圳开 放式 基金 账户在 新 的 代理 销售 机构 或直销 网点 处办 理开 放式 基金账 户注 册确 认。 (二)账 户使 用注 意事 项 1. 投资 人 已 持 有 的 通 过 信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的 基 金 账 户 不 能 用 于 认 购 信 诚 中 证 基建工 程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若已 开立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则 可直 接认 购 信 诚中证 基建 工程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2.拥有 多个 深 圳A 股 账户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的投 资 人 , 只 能选 择其 中一 个 注册为 深圳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为了 日 后方便 办理 相关 业务 , 建 议投资 人在 通过 深交 所认 购、 赎回 及买 卖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时也 使用 该注册 账户 。 3.对于 通过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配 发深 圳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的投 资 人 , 为 了 日后方 便办 理相 关业 务, 建议投 资 人 在通 过深 交所 认购、 赎回 及买 卖上 市开 放式基 金时 也使 用该配 发账 户。 四、场内认购的开户 及认 购程序 (一) 场内 认购 使用 账户 说明 1.投资 人办 理场 内认 购时 , 需 具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 其中 , 深 圳证 券账 户是 指 投资 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账 户 (即 深 圳A 股 账户 )或 证券 投资 基金账 户。 2.已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投 资 人无 须再 办理 开户 手续 。 3.尚无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投 资 人 , 需 在认 购前 持本 人 身份证 到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的开 户代 理机构 开立 账户 。 具体 账 户开立 手续 请参 见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以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各 开 户代理 机构 网点 的说 明。 (二) 场内 认购 的程 序 1. 受 理 场 内 认 购 的 时 间 :2015 年 7 月 6 日至 2015 年 7 月 17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周 六、 周日 和节假 日不 受理)。 2.开户 及认 购手 续 (1) 投资 人应 开立 深圳A 股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2)投 资 人应在 场内销 售机 构的业务 网点开立 资金账 户,并在 认购前向 资金账 户中存 入 足够 的认 购资 金。


15 (3)投 资 人可通 过场内 销售 机构认可 的各种方 式在投 资 人开立 资金账户 的场内 销售机 构各业 务网 点申 报认 购委 托 , 可多 次申 报认 购 , 但 不可撤 单 , 申 报一 经确 认 认购资 金即 被冻 结。 具体业 务办 理流 程及 规则 参见办 理场 内认 购的 各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说 明。 五、直销中心办理场 外认 购 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个人投资者 1、 开 户及 认购 的时 间:2015年7 月6日至2015年7 月17 日, 上 午9:00至 下午17:00 (周六 、 周日及 法定 节假 日不 办理 业务) 。 2、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 1) 开户: 提供 下列 资料 办理 基金的 开户 手续 : A. 有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原 件 及 复印件 ; B. 填妥的 经投 资人 本人/代 办 人签字 确认 的申 请表 ; C. 风险评 测表 ; D.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号 的相 关文件 原件 及复 印件 ; E. 委托他 人代 办的 , 还需 提 供经公 证的 委托 代办 书原 件、 代办 人的 有效 身份 证 明文件 原件及 复印 件。 本 公司需要 留存的材 料为: 投资人有 效身份证 明文件 复印件; 填妥的经 投资人 本人/ 代 办人签 字确 认的 申请 表 ;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号 的相 关文件 复印 件 ; 委 托他 人 代办的 , 还需 留 存经公 证的 委托 代办 书复 印件和 代办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文件 复印 件。 2) 认购 资 金的 缴付 以 电 汇 或 支 票 主 动 付 款 方 式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银 行 开 立 的 下列 直 销 资 金 专 户。 A. 中国建 设银 行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上 海市分 行营 业部 账


号:3100 1550 4000 5000 7459 B. 中国工 商银 行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正 大广 场支 行 账


号:1001 1415 2902 5700 738 C.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上海 市 卢 湾支 行 账


号:0349 2300 0400 0465 2


16 D. 中信银 行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中 信银 行上 海分 行 账


号:7311 0101 8720 0000 315 3) 认购申 请: 提供 下列 资料 办理基 金认购 手续 : A. 《基金 交易 申请 表》 ; B. 银行付 款凭 证/ 划款 回单 联 复印件 ; C. 《基金 授权 委托 书》 (适 用 于代理 情况 ) ; D. 《基金 传真 交易 申请 书》 ( 适用于 传真 交易 ) 。 投资人 开户 的同 时可 办理 认购手 续 。 3、注 意事 项: 1) 认购申 请当 日下 午 17:00 之前, 若投 资人 的认 购资 金未到 本公 司指 定基 金直 销资 金专户 ,则 当日 提交 的申 请顺延 受理 。申 请受 理日 期(即 有效 申请 日) 以资 金到账 日 为 准 。 2)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以 下将 被 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A. 投资人 已划 付认 购 资 金, 但逾期 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不 成功 的; B. 投资人 已划 付认 购 资 金, 但逾期 未办 理认 购手 续的 ; C. 投资人 已划 付 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D. 在募集 期截 止日 下 午 17 :00 之前 认购 资 金未 到指 定 基金销 售专 户的 ,也 不接 受 顺 延受理 认购 申请 的 ; E. 本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资 金或认 购失 败资 金。 3) 在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确认 为无效 认购后 ,本 公司将 在 7 个 工作 日内将 认购 资 金退 回,投 资人 可在 退回 的认 购资金 到账 后再 次提 出认 购申请 (届 时募 集期 已结 束的除 外) 。 (二) 机构投资者 1、 开 户及 认购 的时 间:2015 年7 月6 日 至 2015 年7 月 17 日 , 上 午9:00 至下午 17:00 (周六 、周 日及 法定 节假 日不办 理业 务) 。 2、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 1) 开户: 提供 下列 资料 办理 基金的 开户 手续 : A. 加盖单 位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执 照复 印件( 应 有有 效 的年检 记录); 事业 法人 、 社会 团 体 其 他 组 织 需 提 供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由 民 政 部 门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 如为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的, 还应 提交 中国 证监 会 颁发的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证 券投 资业 务许可 证》 ; B. 加盖公 章的 法定 代表 人身 份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C. 加盖单 位公 章 的 机构 代码 证和税 务登 记证 的 复 印件 ; D. 指定银 行出 具的 开户 证明 复印件 ;


17 E. 填妥并 加盖 公章 的 申 请表 ; F. 风险评 测表 ; G.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H. 加盖公 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章( 或负责 人章)的 授权 委托 书 原件 ; ( 非法 定代 表人 亲自 办 理时提 交) I. 预留印 鉴卡 ; 本公司 需要 留存 的材 料为 : 有效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或注册 登记 证书 的复 印件 (加盖 单位 公章 ) , 如为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资 者 , 还 需 《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证 券投 资业 务许可 证 》 复 印 件; 加盖 公章 的法 定代 表 人身份 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加盖单 位公 章 的 机构 代码 证和税 务登 记证 的 复印 件 ; 指 定银 行出 具 的开户 证明 复印 件 ; 填 妥 并加盖 公章 的 申 请表 ; 经 办人有 效身 份证 明文件 复印 件 ; 加盖 公章 和法定 代表 人章(负 责人 章) 的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 非法 定代表 人亲 自 办理时 提交 ); 预留 印鉴 卡。 2) 认购 资 金的 缴付 以 电 汇 或 支 票 主 动 付 款 方 式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银 行 开 立 的 下列 直 销 资 金 专户。 A. 中国建 设银 行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上 海市分 行营 业部 账


号:3100 1550 4000 5000 7459 B. 中国工 商银 行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正 大广 场支 行 账


号:1001 1415 2902 5700 738 C. 中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上海 市 卢 湾支 行 账


号:0349 2300 0400 0465 2 D. 中信银 行 户


名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行 :中 信银 行上 海分 行 账


号:7311 0101 8720 0000 315 3) 认购申 请: 提供 下列 资料 办理基 金认购 手续 : A. 《基金 交易 申请 表》 ; B. 银行付 款凭 证/ 划款 回单 联 复印件 ;


18 C. 《基金 授权 委托 书》 (适 用 于代理 情况 ) ; D. 《基金 传真 交易 申请 书》 ( 适用于 传真 交易 ) 。 投资人 开户 的同 时可 办理 认购手 续 。 3、注 意事 项: 1) 认购申 请当 日下 午 17:00 之前, 若机 构投 资者 的认 购资金 未到 本公 司指 定基 金直 销资金 专户 , 则 当日 提交 的申请 顺延 受理 。 申 请受 理日期 (即 有效 申请 日) 以资金 到账 日为 准。 2)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以 下将 被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A. 投资人 已划 付认 购 资 金, 但逾期 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不 成功 的; B. 投资人 已划 付认 购 资 金, 但逾期 未办 理认 购手 续的 ; C. 投资人 已划 付 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D. 在募集 期截 止日 下 午 17:00 之前 认购 资金 未到 指定 基金销 售专 户的 ; E. 本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资 金或认 购失 败资 金。 3) 在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确认 为无效 认购后 , 本 公司将 在 7 个 工作 日内将 认购 资 金退 回,投 资人 可在 退回 的认 购资金 到账 后再 次提 出认 购申请 (届 时募 集期 已结 束的除 外) 。 (三) 直销网上交易流程 1、开 户及 认购 的时 间:2015年7 月6日至2015年7 月17日(周 六、 周日 照常 受理 认购) 。 2、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 开户流 程: (1)登 录 信诚 基金 网上 直 销网址,选择"新 开户"选项 (2) 阅读 风险 提示 函,并 签订网 上直 销协 议 (3) 选择 银行 卡,输 入个 人信息 (4) 用户 将连 接至 指定 银 行的专 门页 面进 行资 料验 证操作 (5) 完成 验证 后输 入个 人 信息, 开户 成功 (6) 新用 户第 一次 登录 时 ,系统 会要 求投 资人 进行 风险测 评 认购流 程: (1)登 录 信诚 基金 网上 直 销系统 (2) 选择 需认 购的 产品, 点击" 认购" 选项 (3) 输入 认购 金额 (4) 确认 认购 金额 (5)中国 农业银 行、中国 建 设银行卡 、上海汇 付数据 服务有限 公司开通 的天天 盈账户 用户将 连接 到银 行或 账户 验证密 码 , 招 商银 行卡 、 支付宝 ( 中国 ) 网 络技 术 有限公 司 、 上 海 银联电 子支 付服 务有 限公 司的银 联通 账户 开通 的基 金投资 账户 用户 将自 动扣 款,认 购 完 成 。 3、信 诚基 金网 上直 销网 址 为 : https://trade.xcfunds.com/


19 4、支 持的 银行 卡 及 账户 种类: (1) 中国 建设 银行 银行 卡( 该银行 卡需 办理USB KEY 证书并 开通 网上 交易) (2) 中国 农业 银行 银行 卡 (需开 通网 银并 开通 电子 支付卡 服务 ) (3) 招商 银行 银行 卡 ( 需 开通网 银) (4) 上海 汇付 数据 服务 有 限公司 开通 的天 天盈 账户 (5) 支付 宝( 中国 )网 络 技术有 限公 司账 户 (6) 上海 银联 电子 支付 服 务有限 公司 的银 联通 账户 5、注 意事 项: (1)认 购申请当 日下午17:00之前, 若投资人 的认购 资金未到 本公司指 定基金 直销资 金专户 ,则 当日 提交 的申 请顺延 受理 。申 请受 理日 期(即 有效 申请 日) 以资 金到账 日 为 准 。 (2)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以 下将被 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A.投 资人 已划 付认 购资 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开户 手续 或开户 不成 功的 ; B.投 资人 已划 付认 购资 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认购 手续 的; C.投 资人 已划 付的 认购 资 金少于 其申 请的 认购 金额 的; D .在募 集期截止 日下午17:00之前认 购资金未 到指定 基金销售 专户的, 也不接 受顺延 受理认 购申 请的 ; E.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六、销售机构 办理场 外认 购 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中国银行 1、个人投资者 1) 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的时 间 : 基 金发 售日 的9 :00 ~16 :00 (周 六 、 周 日部 分网 点只受 理 个人投 资者 业务 申请 ) 。


2)开 立中 国银 行的 交易 账 户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中国 银行的 交易 账户 时应 提交 下列材 料:


①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身 份证、 军官 证、 士兵 证、 武警证 等) ; ②中国 银行 长城 借记 卡;


③填妥 的《 中国 银行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申请 表( 个人 ) 》 ; ④与中 国银 行签 订的 《中 国银行 开放 式基 金交 易协 议书》 (一 式两 份) 。 3)提 出认 购申 请


个人投 资者 在开 立中 国银 行交易 账户 后, 可提 出基 金认购 申请 。 提 出认 购申 请时应 提供 以下材 料:


①中国 银行 长城 借记 卡;


20 ②填妥 的《 认购 申请 表》 ;


③中国 银行 基金 交易 卡。


中国银 行在 接收 到投 资者 的认购 申请 后 , 将 自动 向 本公司 提交 投资 者开 立基 金账户 的申 请和认 购申 请, 经本 公司 确认后 ,投 资者 可在 T+2 日( 工作 日) 在中 国银 行销售 网点 打印 基金开 户确 认书 和认 购业 务确认 书。 但此 次确 认是 对认购 申请 的确 认, 认购 的最终 结果 要待 本基金 发行 成功 后才 能确 认。


2、机构投资者 1)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 发 售日 的 9:00~16:00( 周 六、周 日不 受理)。


2)开 立中 国银 行的 交易 账 户


同一机 构投 资者 只能 在中 国银行 开立 一个 基金 交易 账户 , 并 只能 指定 一个 人 民币活 期结 算账 户 作为 与之 关联 的资 金账户 。 机 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中 国银 行的 交易 账户 时, 应 提交 下列 材 料:


①组织 机构 代码 证、 营业 执照或 注册 登记 证书 原件 正本及 上述 文件 加盖 公章 的复 印 件 ; ②投资 者填 写, 并加 盖机 构公章 、 法 定代 表人 签章 和与资 金账 户一 致的 预留 印鉴的 开户 申请表 ; ③授权 委托 书( 加盖 法定 代表人 签章 和机 构公 章) ; ④经办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其 复印 件; ⑤预留 印鉴 (与 资金 账户 预留印 鉴一 致) ; ⑥加盖 法定 代表 人签 章和 单位公 章的 “ 中 国银 行开 放式基 金交 易协 议书 ” ( 一式两 份) , 加盖 机构公章 、法定代 表人签 章和与资 金账户一 致的预 留印鉴的 “中国银 行开放 式基金开/ 销户申 请书 (单 位) ”。 T+2 日, 机构 投资 者在 中国 银行柜 台查 询开 户是 否成 功, 中国 银行 为机 构投 资者 打印 “ 开 放式基 金代 销业 务确 认书 (单位 ) ” 。 3)提 出认 购申 请


①机构 投资 者在 开立 中国 银行交 易账 户后 , 可 提出 基金认 购申 请。 机构 投资 者应先 从中 国银行 基金 代销 网点 取得 《开放 式基 金认 、 申 购申 请 书 (单 位) 》 , 填 妥后 加盖 银 行预留 印鉴 。


② 中 国 银 行 代 销 网 点 柜 员 对 机 构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资 料 审 核 无 误 后 , 为 其 办 理 认 购 并 打 印 “ 开放 式基 金认 购、 申购 业务回 单 ” 。


中国银 行在 接收 到投 资者 的认购 申请 后 , 将 自动 向 本公司 提交 机构 投资 者开 立基金 账户 的申请 和认 购申 请, 经本 公司确 认后 ,投 资者 可在 T +2 日 (工 作日 )在 中国 银行代 销网 点 打印基 金开 户确 认书 和认 购业务 确认 书。 但此 次确 认是对 认购 申请 的确 认, 认购的 最终 结果 要待本 基金 发行 成功 后才 能够确 认。 (二)其他销售机构


21 投资人 在其 他销售 机 构办 理开户 及认 购手 续以 各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七、清算与交割 1 、基金 合同生效 前,全 部认 购资金将 被冻结在 本基金 募集专户 中,认购 资金冻 结期间 的利息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 归投资 人所 有, 不收 取利 息折算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 用。 2 、投资 人通过销售 机构 进行 认购时产 生的无效 认购资 金,将于 认购申请 被确认 无效之 日起三 个工 作日 内向 投资 人的指 定银 行账 户或 指定 券商资 金账 户划 出 。 通 过 直销机 构进 行认 购时产 生的 无效 认购 资金 在认购 结束 后三 个工 作日 内向投 资 人 的指 定银 行账 户划出 。 3、本 基金 权益 登记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募集 结束 后完成 。 八、基金的验资与基 金合 同 的生效 在本基 金募 集结 束后 , 由 银行出 具基 金募 集专 户存 款证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认购 资金 进行 验资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十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 向 中国 证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自中国 证监会书 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备案 手续办 理完毕, 基金合同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若 本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 后30 日内 返 还基金 认购 人 。 九、本次份额发售当 事人 和相关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世 纪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2005 年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142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 境外 证券投 资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网址:www.xcfunds.com


22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肖伟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17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7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联系电 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 :朱 立元 (四)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五)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23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薛 竞、 俞伟敏


附:本 基金直销机构及各 销售机构联系方式 名录 一、场 外销 售机 构 1.直销 机构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及 本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世 纪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 丰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钱慧 投 资人可以 通过本公 司网上 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 金的开 户、认购 、申购及 赎回等 业务, 具 体交易 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公 告。 网上 交易 网址 :www.xcfunds.com. 2.各销 售 机 构: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2)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4 3)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 座 (邮 编 :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755-23835888 、010-60838888


传真:0755-23835861 、010-60836029


网址:http ://www.cs.ecitic.com


4)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电 话: (010 )8513058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71-9554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71-85106383


联系人 :周 妍


网址:www.bigsun.com.cn


6)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26606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7)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 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 田路与福 中路交界 处荣超 商务中心A栋第18 层至21 层 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25 公司网 站:www.china-invs.cn


8)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 -45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9)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 -82130833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 www.guosen.com.cn


10)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海通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5553 或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1)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2)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26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徐汇 区龙 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 话:021-54509998


传 真:021-64385308 13)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二、场 内 销 售机 构 场内销售 机 构为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 具体包 括 : 爱 建证 券、 安 信证券 、 渤海 证券 、 财 达 证券 、 财 富证 券、 财富 里 昂、 财通 证 券、 长 城证 券、 长江 证券 、 诚浩 证券 、 川 财证 券、 大通证 券、 大同 证券 、 德 邦证券 、 第 一创 业、 东 北证 券、 东方 证券 、 东海 证券 、 东 莞证 券、 东吴证 券、 东兴 证券 、 高 华证券 、 方 正证 券、 光 大证 券、 广发 证券 、 广州 证 券 、 国 都证 券、 国海证 券、 国金 证券 、 国 开证券 、 国 联证 券、 国 盛证 券、 国泰 君安 、 国信 证券 、 国 元证 券、 海通证 券、 恒泰 长财 、 恒 泰证券 、 红 塔证 券、 宏 源证 券、 宏信 证券 、 华安 证券 、 华 宝证 券、 华创证 券、 华福 证券 、 华 林证券 、 华 龙证 券、 华 融证 券、 华泰 联合 、 华泰 证券 、 华 西证 券、 华鑫证 券、 江海 证券 、 金 元证券 、 开 源证 券、 联 讯证 券、 民生 证券 、 民族 证券 、 南 京证 券、 平安证 券、 齐鲁 证券 、 日 信证券 、 瑞 银证 券、 山 西证 券、 上海 证券 、 申银 万国 、 世 纪证 券、 首创证 券、 太平 洋证 券、 天风证 券、 天源 证券、 万和 证券 、 万 联证 券、 西 部证 券、 西藏 同信 、 西南 证券 、 厦 门证 券、 湘财证 券、 新时 代证券 、 信 达证 券、 兴业 证券、 银河 证券 、 银 泰证 券、 英 大证 券、 招商 证券 、 浙商 证券 、 中 航证券 、 中 金公 司、 中山 证券、 中投 证券 、 中 天证 券、 中 信建 投、 中信 浙江 、 中信 万通 、 中 信证券 、中 银证 券、 中邮 证券、 中原 证券 (排 名不 分先后 ) 。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前 获 得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场内 认购业 务。 具体名 单可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网 站查 询, 本基 金管 理人不 就此 事项 进行 公告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〇一 五年 七月 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