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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金融(502036)

互联金融: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基础份额 、A 类份额、B 类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二零一五年 七 月二 日 








































































第 1 页 目


录 一 、 重 要声 明 与提 示 .............................................................................................................................. 2 二 、 基 金概 览 .......................................................................................................................................... 2 三 、 基 金的 募 集与 上 市交 易 .................................................................................................................. 3 四 、 持 有人 户 数、 持 有人 结构 及 前 十名 持 有人 .................................................................................. 5 五 、 基 金主 要 当事 人 简介 ...................................................................................................................... 7 六 、 基 金合 同 摘要 ................................................................................................................................ 11 七 、 基 金财 务 状况 ................................................................................................................................ 11 八 、 基 金投 资 组合 ................................................................................................................................ 12 九 、 重 大事 件 揭示 ................................................................................................................................ 13 十 、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 ............................................................................................................................ 13 十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承 诺 ........................................................................................................................ 13 十 二 、 基金 上 市推 荐 人意 见 ................................................................................................................ 14 十 三 、 备查 文 件目 录 ............................................................................................................................ 14 附 件 : 基金 合 同摘 要 ............................................................................................................................ 16







































































第 2 页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大成中 证互 联网 金融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之 基础 份 额、A 类 份额 、B 类份 额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 1 号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的 内容与 格式 〉 》 和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的规 定编制 ,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以下 简 称“基金管 理人” ) 的董事 会及董事保 证本报 告所载 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 并 对其 内容 的 真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承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保 证本报 告书 中基 金财 务会 计资料 等内 容的 真实 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承诺其 中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和上海证 券交易 所对本 基金上市 交易及 有关 事项 的意 见 , 均不表 明对 本基 金的 任何 保证 。 凡 本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未涉 及的 有关 内容 , 请 投资 者详 细查 阅刊 登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介和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网 站 (www.dcfund.com.cn ) 上 的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二、 基金概览 1、基 金二 级市 场交 易简 称 和交易 代码 :


基础份 额简 称: 大成 互联 网金融 分级 ;场 内简 称: 互联金 融; 场内 代 码 502036 A 类 份额 简称 :大 成互 联 网金融 分 级 A ;场 内简 称 :网金 A ;场 内代 码 502037 B 类 份额 简称 :大 成互 联 网金融 分 级 B ;场 内简 称 :网金 B ;场 内代 码 502038 2、基 金申 购、 赎回 简称 : 互联金 融。


3、申 购、 赎回 代码 :502036 。


4、2015 年 6 月 30 日 基 金基础 份额 总额 :215,967,281.63 份,A 类份 额 36,375,764.00 份,B 类 份额 36,375,764.00 份。


5、 2015 年 6 月 30 日 基金 基础份 额净 值 : 1.0000 元, A 类份额 1.0003 元, B 类份 额 0.9996 元。


6、 本次 上市 交易 份额 : 基 础份 额 18,187,884.00 份,A 类份额 36,375,764.00 份,B 类份 额 36,375,764.00 份(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


7、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8、上 市交 易日 期:2015 年 7 月 7 日。







































































第 3 页 9、基 金管 理人 : 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10、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工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11 、 上市 推荐 人: 无。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 本基 金上 市前 基金 募集情 况


1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的 核 准 机 构 和 核 准 文 号 :2015 年 6 月 4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1154 号文 。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分 级基 金。


3、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


4、发 售方 式: 场内 、场 外 认购。 5、发 售日 期:2015 年 6 月 15 日至 2015 年 6 月 24 日。


6、发 售价 格:1.00 元人 民 币。


7、发 售期 限:8 个 工作 日 。 8、发 售机 构


(1) 场内 销售 机构


本基金 场内 销售 机构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 具体名 单 可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查询。


(2) 场外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 ) 代销 机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建 投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渤 海证 券股 份 有限公司 、 中国国 际金融 有限公司 、 中国民 族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 东 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宝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上海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航 证券 有限公 司 、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中原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齐鲁 证券有 限公司 、 南京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 华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 东吴证




































































第 4 页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江苏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西南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北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5]1154 号 文批 准, 自 2015 年 6 月 15 日 起向全 社会 公开募 集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24 日, 募集 工作 已经 顺 利结束 。 经 普 华永 道中 天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验 资, 本次募 集的 有效 净认 购金 额为 288,673,159.14 元人 民币, 有效 净认 购金额 产生 的利 息共 计 45,650.49 元 人民 币。 本次有 效净认 购资 金已 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划 入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4637 户 , 按 照每 份基 金 份额面 值 1.00 元人 民币 计 算。 设立 募集期 间募 集的 有效 份额 为 288,673,159.14 份 基金 份额; 利息 结转 的基 金份 额为 45,650.49 份基金 份额 。 两 项合 计共 288,718,809.63 份 基金 份额 , 已全 部计 入投 资者 账户 , 归投 资者 所 有。 其中 本公 司基 金从 业 人员认 购基 金份 额 0.00 份 , 占基金 份额 总量 的 0.00% , 本公司 未使 用固有 资金 认购 本基 金。


本基金 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得到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 根 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法 规和 《 大 成中证 互联 网金 融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规 定 , 本基金 的募 集情 况已 符合 基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基 金合同 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按照 有 关法律 规定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律 师费 、会 计师 费、信 息披 露费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三) 基金 上市 交易


1、 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 上 海证券 交易所 自律 监管 决定 书 [2015 ]286


号。


2、上 市交 易日 期:2015 年 7 月 7 日。


3、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4、基 金二 级市 场交 易简 称 和交易 代码 :


基础份 额简 称: 互联 金融 ;交易 代码 :502036


A 类 份额 简称 :网金 A ; 交易代 码:502037


B 类 份额 简称 :网金 B ; 交易代 码:502038


投资者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本基 金的 二级 市场 交易。


5、基 金申 购、 赎回 简称 : 互联金 融 。


6、申 购、 赎回 代码 :502036 。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第 5 页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7、 本次 上市 交易 份额: 基 础份 额 18,187,884.00 份;A 类份额 36,375,764.00 份;B 类份 额 36,375,764.00 份(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


8、未 上市 交易 份额 的流 通 规定:


本基金 包括 场内 份额 与场 外份额 ,本 次上 市的 基金 份额全 部为 场内 份额 。


未上市交易的份额登记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 记系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下 , 可以 通过 跨系 统转 托管转 至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持有 人上 海证 券账 户下后 ,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交易 。 跨 系统转 托管 和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将 于 2015 年 7 月 7 日开通 。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 持有 人户 数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户 数 为 4637 户, 平均 每户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为 62,264.14 份 。其 中, 场 内基础 份额 持有 户数 为 239 户, 平均 每户 持有 的基 础基金 份额 为 76,099.93 份。A 类份 额持 有人户 数 为 239 户 ,平 均 每户持 有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为 152,199.85 份。B 类 份额 持有 人户 数 为 239 户, 平均 每户 持有 的 B 类份 额为 152,199.85 份。


(二) 持有 人结 构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 机构投 资者 持有 的场 内基 础基金 份额 为 599,960.00 份, 占场 内 基础基 金份 额比 例 为 3.30% ; 个人 投资 者持 有的 场内 基础基 金份 额 为 17,587,924.00 份 , 占 场 内基础 基金 份额 比例 为 96.70% 。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机构投 资者 持有 的本 次上 市交易 的 A 类份 额为 1,199,920.00 份, 占本 次 A 类 份额 上市 交易基 金份 额比 例 为 3.30% ; 个 人投 资者 持有 的本 次 上市交 易 的 A 类份额 为 35,175,844.00 份 ,占本 次 A 类份 额上市 交 易基金 份额 比例 为 96.70% 。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机 构投资 者持 有的 本次 上市 交易 的 B 类 份额 为 1,199,920.00 份, 占本次 B 类 份额 上市 交易 基金份 额比 例为 3.30% ; 个人投 资者 持有 的本 次上 市交易 的 B 类 份额 为 35,175,844.00 份 , 占本 次 B 类份 额上 市交 易 基金份 额比 例 为 96.70% 。 (三)2015 年 6 月 30 日 ,前十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基础份 额前 十名 场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情 况如 下表 。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场 内基 础基金 份额 (份) 占场内 基础 份额 比 例(% )







































































第 6 页 1 王毅 5,999,980.00 32.99 2 李怡名 3,999,980.00 21.99 3 张清平 781,980.00 4.30 4 崔书华 399,998.00 2.20 5 尚绍华 399,980.00 2.20 6 重 庆 华 盛 房 地 产 开 发 有限责 任公 司 399,980.00 2.20 7 陈洁明 399,980.00 2.20 8 张晨 239,990.00 1.32 9 成 都 共 同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199,980.00 1.10 10 郭淑兰 199,980.00 1.10 11 邱佩珍 199,980.00 1.10 12 胡松铨 199,980.00 1.10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A 类 份额 前十 名场 内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情 况如 下表 。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 A 类份 额( 份) 占 A 类 份额 比例 (% ) 1 王毅 11,999,960.00 32.99 2 李怡名 7,999,960.00 21.99 3 张清平 1,563,960.00 4.30 4 崔书华 799,996.00 2.20 5 尚绍华 799,960.00 2.20 6 重 庆 华 盛 房 地 产 开 发 有限责 任公 司 799,960.00 2.20 7 陈洁明 799,960.00 2.20 8 张晨 479,982.00 1.32 9 成 都 共 同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399,960.00 1.10 10 郭淑兰 399,960.00 1.10 11 邱佩珍 399,960.00 1.10 12 胡松铨 399,960.00 1.10







































































第 7 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B 类 份额 前十 名场 内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情 况如 下表 。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 B 类 份额 (份 ) 占 B 类份 额比 例 (% ) 1 王毅 11,999,960.00 32.99 2 李怡名 7,999,960.00 21.99 3 张清平 1,563,960.00 4.30 4 崔书华 799,996.00 2.20 5 尚绍华 799,960.00 2.20 6 重 庆 华 盛 房 地 产 开 发 有限责 任公 司 799,960.00 2.20 7 陈洁明 799,960.00 2.20 8 张晨 479,982.00 1.32 9 成 都 共 同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399,960.00 1.10 10 郭淑兰 399,960.00 1.10 11 邱佩珍 399,960.00 1.10 12 胡松铨 399,960.00 1.10 注:以上信 息依据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提供的 持有人 信息 编制。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占 场内总 份额 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名 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法 定代 表人 :刘卓 3、总 经理 : 罗 登攀 4、注 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 币 5、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32 层 6、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设 立批 准文号 :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基 金字 【1999 】10 号 7、法 人营 业执 照文 号:440301102808319 8、经 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第 8 页 9、 股东 及持 股比 例: 公司 股东为 中泰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国 银河 投资 管理 有 限公司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和 广东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各 股东持 股比 例分 别 为 48% 、 25% 、 25% 、 2% 。 10、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有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 公司组 织架 构下 设二 十三 个部门 , 分别为 股票 投资 部 、 研 究 部、 社保 基金 及机 构投 资 部、 固定 收益 总部 (下 设 公募投 资部 、 非 公募投 资部 、固 收研 究部 、运营 交易 室) 、数 量与 指 数投资 部、 专户 投资 部、 市场部 (下 设 渠道管 理部 、 财 富管 理部 ) 、 战略 客户 部、 互联 网金 融 总部 ( 下设 电子 商务 部、 平 台创新 部、 研发部 与技 术支 持部 ) 、 产 品研发 与金 融工 程部 、品 牌管理 与营 销策 划部 、信 息技术 部、 交 易管理 部 、 基金 运营 部 、 客户服 务部 、 国 际业 务部 、 监 察稽 核部 、 风 险管 理 部、 总经 理办公 室、 董 事会 办公 室、 人 力资 源部、 计 划 财务 部以 及行 政部。 公司 在北 京、 上 海、 西安、 成都 、 武汉 、 福 州、 沈阳 、 广 州 、 青 岛和 南京等 地设 立了 十家分 公司 , 拥 有两 家子 公司 , 分 别为大 成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大成 创新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 此 外, 公司 还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 会、投 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和战略 规划 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会 。 公司以 “责 任 、 回报 、 专 业、 进取 ” 为 经营理 念 , 坚持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企业 精神 , 致 力于 开拓 基金 及 证券市 场业 务 , 以 稳健 灵 活的投 资策 略和 注重 绩优 、 高 成长 的投 资 组合, 力求 为投 资者 获得 更大投 资回 报。 11 、 人员 情况 :截 止 2014 年 11 月 30 日 ,公 司共 有 员 工 268 名, 大学 本科 及 以上学 历 246 名 ,占 员工 总数 91.79% 。 12、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及咨 询电话 :杜 鹏,0755-83183388 13、基 金管 理业 务情 况简 介: 截至 2015 年 6 月 4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4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基 金: 大成中 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深 证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及 大成 深证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中 证 500 深市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证 500 沪 市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2 只 QDII 基金: 大 成标 普 500 等权重 指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 、大成 纳斯 达 克 10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及 47 只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大成价 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 金、 大成 蓝筹 稳健 证券 投 资基金 、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 命周 期证 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积极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大成景 阳领 先




































































第 9 页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强化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策略 回报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中 证 红利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核 心双 动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竞争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可 转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消费 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新 锐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优 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大成月添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月月 盈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现 金 宝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大 成景 安 短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兴信 用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景 旭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祥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信用 增利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大成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大成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丰 财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 大成 景益 平稳 收 益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添利 宝货 币 市场基 金 、 大 成景 利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产 业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 、大成 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互联网思维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秀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景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景 穗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景 源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鹏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和 大成 睿景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1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苏 秉毅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2004 年 9 月至 2008 年 5 月 就职于 华 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金 运作部。2008 年 加入大 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 产品设计师 、 高级产 品设 计师 、 基 金经 理助理 、 基 金经 理。2011 年 3 月 3 日至 2012 年 2 月 8 日 担任 深证 成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及 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接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 2012 年 8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 月 23 日担 任大 成中 证 500 沪市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4 年 1 月 24 日至 2014 年 2 月 17 日 任大 成健康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 2 月 9 日至 2014 年 9 月 11 日任 深证 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及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 接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2 年 8 月 24 日 起任 中证 500 沪 市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2013 年 1 月 1 日开 始兼任 大成 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2 月 7 日起任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6 月 5 日起 任大 成 深证成 份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同时 担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数 量 投资部 总监 助理 。具 有基 金从业 资格 。国 籍: 中国 。 夏高先生 : 工学 博士 。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5 月 就 职于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 股




































































第 10 页 票投资 部投 资分 析员 。2012 年 7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数 量投 资部高 级数 量 分析师 。2013 年 3 月 25 日起任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2014 年 12 月 6 日起任 大成 中证 红利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国籍 :中国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联系人 :赵 会军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末 , 中 国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 207 人, 平均 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 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 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责 ”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 学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规范 的 管理模 式 、 先 进的 营运 系 统和专 业的 服务 团队 , 严 格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 为境内 外广 大投 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构 和企业 客户 提供 安全 、 高 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 现优异 的市 场形 象和影 响力 。 建立 了 国内 托管银 行中 最丰 富 、 最成 熟的产 品线 。 拥有 包括证 券投资 基金 、 信 托资产 、 保险 资产 、 社 会保 障基金 、 安心 账户 资金 、 企 业年金 基金 、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权投 资基 金 、 证 券公 司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 券 公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 商业银 行信 贷资 产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类 齐 全的托 管产 品 体系 , 同 时在 国内 率先 开 展绩效 评估 、 风险 管理 等 增值服 务 , 可 以为 各类 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服 务。 截至 2014 年 12 月,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 证 券投资 基 金 407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第 11 页 本行连 续十 年获 得香 港 《 亚洲 货 币》 、 英国 《全 球托 管人》 、 香港 《财 资》 、 美 国 《环球 金融》 、 内地《 证券 时报 》 、 《 上海 证券报 》等 境内 外权 威财 经媒体 评选 的 45 项最 佳托 管银行 大奖 ; 是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行 , 优良 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 评。 (三) 验资 机构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3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俞伟敏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 基金 募集 期间 费用 本 次基金 募集期间 所发生的 信息披 露费、会 计师费、 律师费 以及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资 产中支 付。 (二) 基金 上市 前重 要财 务事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三) 基金 资产 负债 表 本基 金 2015 年 6 月 30 日 资产负 债表 如下 : 资





产 期





末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



































额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 款 288,688,268.72 短期借 款


结算备 付金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存出保 证金


衍生金 融负 债










































































第 12 页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其中: 股票 投资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债 券投 资


应付赎 回款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投资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7,910.08

















基金 投资


应付托 管费 1,740.22 衍生金 融资 产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应付交 易费 用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应付税 费


应收利 息 36,314.68 应付利 息


应收股 利


应付利 润


应收申 购款


其他负 债 2,162.37 其他资 产


负债合计 11,812.67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 金 288,718,809.63





未分配 利润 -6,038.90





所有者权益合计 288,712,770.73











资产合计: 288,724,583.40 负 债 与 持 有 人 权 益 总 计: 288,724,583.40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 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如下 : (一)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项目名 称 项目市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总值 比重 (%) 股 票 - 0.00 债 券 - 0.00 银行存 款及 清算 备付 金合 计 288,688268.72 99.99 其他资 产 36,314.68 0.01 资产总 值 288,724,583.40 100.00 (二)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未持 有股 票投 资。 (三) 按市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票 明细 本基金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未持 有股 票投 资。 (四) 按券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组 合 本基金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未持 有债 券投 资。 (五) 按市 值占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未持 有债 券投 资。







































































第 13 页 (六) 按市 值占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本基金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未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七) 按市 值占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明细 本基金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未持 有权 证投 资。 (八)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本 基金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未持 有证券 投 资。 2、2015 年 6 月 30 日其 他 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6,314.6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314.68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无。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之后 履行 管理 人职 责做 出以下 承诺 :


(一 ) 严 格遵守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二 ) 真 实、 准确 、 完 整和 及时地 披露 定期 报告 等有 关信息 披露 文件 , 披露所 有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


(三 ) 在 知悉 可能 对基 金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中 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 管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后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做出 承诺: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 他证券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的规定,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部,




































































第 14 页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根据 《基 金法 》 及 其他 证 券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基 金资 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 基 金管 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等行 为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行 为违 反 《基 金法 》 及其他 证券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将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并在限期 内,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将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 意见


本基金 无上 市推 荐人 。 十三 、 备查文件目录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大 成中证 互联 网金 融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大 成中 证互 联网 金 融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 大 成中 证互 联网 金 融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存放地 点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查 阅方式 :基金投 资者可在 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 或通过 指定的 信息披露 媒体、本 基金管 理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查阅。 风险提 示 :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 者投 资 于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第 15 页 和招募 说明 书。 敬请 投资 者注意 投资 风险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7 月 2 日







































































第 16 页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 金合同 》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行 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的业 务规则 ;







































































第 17 页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互联 网 金融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互联 网金 融 A 份额与 互联 网金 融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确 定互联 网金 融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第 18 页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 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第 19 页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互联网金融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互联网 金融 A 份 额与 互联 网金融 B 份 额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互 联网 金融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赎 回 款项 ;







































































第 20 页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2)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




































































第 21 页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 互联 网金融 份额 、互 联网 金 融 A 份额 、互联 网金融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独立 进行 表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在 其 对应的 份额 级别 内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日常 机构。 (二)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但 依 据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的情 形除 外; (2)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但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或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3) 变更 基金 类别 ,但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4)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 略(法 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除 外)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 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的 除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终止基 金份额 的上市 ,但因本基 金不再 具备上 市条件而被 上海证 券交易 所终止上 市的除 外;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互 联网金 融份 额、 互联 网金 融 A 份额 、互 联网 金融 B 份额各 自




































































第 22 页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三 )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 以及 对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下 ,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 一的 ,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基 金合同 ,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互 联网金融份 额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不 影响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变更收 费方 式; (3)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机 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 发生变 动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在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 响的情 况下,增加 或减少 份额类 别,或调 整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 则; (5)在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 、基金合同 约定, 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的前 提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6)基金管 理人、 登记机 构、代销机 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7)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8)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9)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10)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四) 召集 方式 : 1、除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并自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第 23 页 3、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互联 网 金融份 额、 互联 网金 融 A 份额、 互联 网金 融 B 份 额 各自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互联 网金融 份额 、 互联网 金融 A 份 额、 互联 网金融 B 份额 各自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配合 。 4、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互联 网 金融份 额、 互联 网金 融 A 份额、 互联 网金 融 B 份 额 各自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互 联网金 融份 额、 互联 网金 融 A 份 额、 互 联网金 融 B 份 额各 自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五) 通知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召集 人 ” ) 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 、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 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第 24 页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采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 决方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六) 会议 方式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方式 包括现 场开会 、通讯方式 开会及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 派其代 理人出 席,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讯方 式开会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 的相关 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 方式进 行表决 。在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采用 网络 、 电 话、 短信 或 其他方 式 , 在 表决 截至 日 以前对 表决 事项 进行 投票 并由召 集人 予以 记录 , 视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已以 通讯 书面 方式 作出 有效表 决。 (4)在法律 法规和 监管机 关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金 亦可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书面 方式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对 其代表 进行 授权 ; 在会 议 召开方 式上 , 本基 金亦 可 采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会 议程序 比照 现 场开会 或通 讯开 会。 (5)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对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有效的互 联网金 融份额 、互联网 金融 A 份额 、互 联网 金融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各自 基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若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互 联网 金融 份额 、 互 联网金 融 A 份




































































第 25 页 额、互 联网 金融 B 份 额各 自基金 份额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互联 网金 融份 额、互 联网 金 融 A 份 额、 互联 网金 融 B 份额各 自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互 联网金 融份 额 、 互联网 金融 A 份 额、 互联 网金融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互联 网 金融份 额、 互联 网金 融 A 份额、 互联 网金 融 B 份额 各自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 一(含 三分 之 一) 。 2)到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身份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代 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 监督人 ” ) 到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召集人在 监督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4)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和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互 联网金 融份 额、 互联 网金 融 A 份 额、 互联 网金 融 B 份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各 自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 面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互联 网金 融份 额、 互联网 金融 A 份 额、 互联 网金融 B 份 额 各自基 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互联 网金 融份 额、 互联网 金融 A 份 额、 互联 网金融 B 份额 各自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6 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以上 互联网 金融 份额 、互 联网 金融 A 份额 、 互联网 金融 B 份额 各自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 ; 5)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第 26 页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内 容为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事 由所涉 及的内 容,以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 的其他事项及召集人认 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2)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记日互 联网金 融份额 、互联网 金融 A 份额 、互 联网 金融 B 份额 各自 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 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 出召开 会议的 通知后,如 果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主 持人按 照规定 程序宣布会 议议事 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的,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主持;如 果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 之 一)




































































第 27 页 多数选 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八)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 互 联网 金融 份额、 互联 网金 融 A 份 额、 互 联网 金 融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在其 对应 份额 级别内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互联网 金融 份额 、互 联网 金融 A 份额 、互 联网 金融 B 份额 的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互联网 金融 份额 、互 联网 金融 A 份额 、互 联网 金融 B 份额 的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互联 网金 融 A 份额与 互联 网 金融 B 份额 的终 止运 作、 终 止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与 其他基 金合 并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 有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4、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 (九) 计票







































































第 28 页 1、现 场开 会 (1)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 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 则 大会 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担任监 票人 。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 重新清 点以 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计票过 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 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的生 效和 公告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2、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如果采 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十一 ) 本部 分关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 的规定 ,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 法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第 29 页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 包括 互联网 金融 份额 、 互 联网 金融 A 份额、 互联 网金 融 B 份 额)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四、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标 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0、基 金的 上市 费和 年费 ;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1.0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 据与 管 理人核 对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 自 动在 次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 按 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 管 理人 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 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2%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22% ÷当 年天 数







































































第 30 页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 据与 管 理人核 对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 自 动在 次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 按 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 管 理人 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2 % 的年 费率 计提 。 标的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02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标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季季 末,按 季支 付( 当季 不 足 50,000 元 的, 按 50,000 元 计算) , 计 费期间 不足 一季 度的 , 根 据实际 天数 按比 例计 算。 由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划 款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季 前 10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标 的指 数供 应商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休 日等 , 支 付日期 顺 延 。


标的指 数供 应商 根据 相应 指数 许 可协 议变 更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率 和计 算方 式时 , 基 金 管理人 需依 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和 计费 方式 实施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介 公告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 -11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涉及的 各纳税主体 ,其纳 税义务 按国家税收 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 财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其 他扣 缴义 务人按 照国 家有 关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 扣代 缴。







































































第 31 页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含中 小 板、创业板 股票及 其他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股 指期 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它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其中 投资 于 标的指 数成 份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该比 例要 求有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 比例为 准 , 本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会 做相 应调整 。 (二)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的 90 %, 其中 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份 股 的资产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第 32 页 (9)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4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 票、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6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17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 ) 应 当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18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组 合比 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 以对 上述 比例 限制 进 行变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则本 基




































































第 33 页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禁 止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符 合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 的投资 禁 止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金 管 理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定 。 六、基 金财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参考 净值 公告 1、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在互 联网 金融 A 份额 和互联 网金 融 B 份 额两 类 份额开 始 上市交 易或 者互 联网 金融 份额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前 , 基金管 理人 将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互 联网 金融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互 联网 金融 A 份额 与互 联网 金融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2、 在 互联 网金 融 A 份额 和互联 网金 融 B 份额 两类 份额上 市交 易或 者互 联网 金融份 额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过网 站 、 基 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互 联网 金融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互联 网金 融 A 份额与 互联 网金 融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3、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和互联 网金 融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互联 网金 融 A 份额与 互联 网金 融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以




































































第 34 页 及互联 网金 融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互联 网金 融 A 份额与 互联 网金 融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的方 式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理 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管 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5、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发 生时,成立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基金财 产清算 组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时 , 应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 算。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发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第 35 页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分 别计 算互 联网金 融份 额、 互联 网金 融 A 份 额与 互 联网金 融 B 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配 比例 ,并 据此 由互 联网金 融份 额、 互联 网金 融 A 份 额与 互 联网金 融 B 份 额各 自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7、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情 形发生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 清 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结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8、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基 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仲 裁。 若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其 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 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第 36 页 具有约 束力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从 其解 释。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 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一 ) 基 金合 同正 本一式 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二 ) 基 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