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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活期通A(000643)

华宝活期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1 
 
 
华 宝 兴业 活 期通 货 币市 场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5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重要提示】 






华 宝兴业 活期 通货币 市场 基金 (以 下简称 “基 金”或“ 本基 金” )由 华宝 兴业中证 短融 50 指 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转型 而成 。 《 关于 华宝 兴 业中证 短 融 50 指 数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改型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经华宝 兴业 中证 短融 50 指 数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 内容 包括 华宝兴 业中 证短 融 50 指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 基金类 别、 修 改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 、 投 资 策略 、 估值 、 费 用、 收益 分配 方式、 基金 更名和 修订 基金 合同等 ,并获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5 月 13 日 证券 基金机 构监 管部 部函[2014]204 号文 备案 。 自 2014 年 5 月 21 日起 ,由 《 华 宝兴 业中证 短融 50 指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修订而 成的 《 华宝兴 业活 期通货 币市 场基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 , 原《 华宝 兴业 中证短 融 50 指 数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同 日起失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华 宝兴 业 活期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 招 募说明 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 基金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是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 品种。 本基 金的 预期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市 场,基 金 资产 净 值 会因 为 证券市 场 波 动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 需充 分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整体 政治 、 经济 、 社 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等 。 投资人 在进 行 投资 决 策前, 请 仔 细阅 读 本基 金 的《招 募 说 明书 》 及《 基 金合同 》 ,并 根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 状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 资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相 适应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行 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2014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进3 行了部 分更 新。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暂未 更新 。 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5 年 5 月 21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数据 未经 审计 。4 目





录 一、 绪


言 ....................................................................................................................... 5 二、 释


义 ............................................................................................................................. 6 三、 基金 管理 人 ................................................................................................................... 10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7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9 六、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48 七、基 金的 存续 ..................................................................................................................... 49 八、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50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51 十、 基金 的投 资 ................................................................................................................... 57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66 十二、 基金 财产 ..................................................................................................................... 68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69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73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5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7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8 十八、 风险 揭示 ..................................................................................................................... 83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85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 内 容摘 要 ................................................................................................. 87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99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7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9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0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1


5 一、 绪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 《货币 市场 基金 管理 暂行 规定》 、 《关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等相 关问 题的 通知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编报 规则第 5 号< 货币 市场 基金 信息 披露 特别规 定> 》 其他 有关 规定 及《 华 宝兴 业活期 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编写 。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兴 业活 期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险 、 费 率等 与 投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项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 由 华宝 兴业 中证短 融 50 指数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成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 本基金 管理 人解 释 。 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6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华 宝 兴业活 期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本基 金由 华宝 兴业 中证 短融 50 指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成 2 、原 华宝 兴业 短融 50 基 金:指 华宝 兴业 中证 短 融 50 指 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3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宝 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4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5 、基 金合 同: 指《 华宝 兴 业活期 通货 币市 场 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 该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华 宝兴 业活 期通 货币市 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7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华宝 兴业 活期 通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7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 回、转 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 22、 销 售机 构: 指 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申购 、 赎回、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7、基 金转 型: 指对 包括 原华宝 兴业 短 融 50 基金 更 名为“ 华宝 兴业 活期 通货 币市场 基 金” 、 变更 基金 类别 、修 改 基金 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估 值、 费用 、收益 分配 方 式等条 款的 一系 列事 项的 通称 28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华宝 兴业 活期 通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起 始日。 本基 金合同 自原 华宝 兴业 短融 50 基金 根据 华宝 兴业 短融 50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完 成份 额折算 次日 起生 效。 原《 华宝兴 业中 证短 融 50 指 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自同 一 日起失 效 29、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8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指 《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7、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39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0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1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2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3 、元 :指 人民 币元 44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5 、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平 均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46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47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9 48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49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 基金 份额 净值 : 指 本 基金通 过每 日计 算收 益并 分配的 方式 , 使基金 份额 净值保 持在 1.00 元 52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过程 53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4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10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基金管 理人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 薏)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韩 东霞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 方股 东领 先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有49% 的股 份。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 董 事长 , 博 士、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 资部 经理、 南方证 券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部总 经理助 理、 南方证 券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副 总经理 、 南方证 券公 司研 究所 总经 理级副 所长 、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总 经理 、 总 裁。 现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华宝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华 宝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太平 洋保险(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HUANG Xiaoyi Helen (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析 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务 总监 。2003 年 5 月 加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 任 公司营 运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副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 Lionel PAQUIN 先 生, 董事 ,硕士 。曾 在法 国财 政部 、法国 兴业 银行 、领 先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从事 监察 、风 险管 理和专 户平 台等 业务 ,现 任领先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Alexandre Werno 先生 ,董 事,硕 士。 曾在 法兴 集团 从事内 审监 察及 国际 业务 战略风 险 管理工 作; 曾任 法国 兴业 银行全 球市 场执 行董 事、 中国业 务发 展负 责人 。2013 年 5 月 加入11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公 司任 总经理 高级 顾问 。现 任公 司常务 副总 经理 。





张 群先 生, 独 立董 事 , 博士、 教授、 博导。 曾 任北京 科技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现 东凌 经 济管理 学院) 教授、 院长 。现任 北京科 技大学 东凌 经济管 理学院 教授、 学术 委员会 副主席 , 管理科 学研 究所 所长 。





罗 飞先 生, 独 立董 事 , 博士、 教授、 博导。 曾 任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 会计 系讲师、 会计 系 西方会 计研 究室 主任 、 会 计系副 主任 、 会计学 院院 长。 现任 中南 财经政 法大 学经济 与会 计 监 管中心 主任 。 江岩女 士, 独立 董事 , 法 学学士 、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中 国政 法大 学教 师、 深圳市 轻工 集团公 司法 律秘 书、 南 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深 圳总 部总经 理 、 国 际业务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总 经理。 现任 北京 竞天 公诚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 2 、监 事会 成员 Anne MARION-BOUCHACOURT 女士, 监事 ,硕 士。 曾任 普华永 道总 监, 杰米 尼咨 询金融 机 构业务 副总裁 ,索尔 文国 际副总 裁,法 兴集团 人力 资源高 级执行 副总裁 兼执 行委员 会委员 。 现任法 兴集 团中 国区 负责 人,集 团管 理委 员会 委员 。 贾璐女 士, 监事 ,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工程 师。 曾任 宝钢自 动化 部组 干科 主办 , 宝钢 国贸 公司人 事部 人才 开发 室主 任, 宝 钢国 际公 司人 力资 源 部部长 、 组 织部 部长, 宝钢 资源 ( 国际 ) 公司总 经理 助 理 、华 宝投 资公司 副总 经理 。现 任宝 钢集团 金融 系统 党委 副书 记。





贺 桂先 先生 , 监 事 , 毕业于 江西 财经 大学 。 曾 任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公司 营运 副总 监 。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郑安国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常务副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 任志强先 生, 副总经 理, 硕士。曾 任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 司研究 部总 经理助理 、 南方证 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经 理 , 华 宝信 托投 资责 任有限 公司 发展 研究 中 心 总经理 兼投 资 管理部 总经 理、 华宝 信托 投资责 任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董 事会 秘书 , 华 宝证 券经纪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2007 年 8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华宝 兴业行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 资总监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 部任职 。2002 年加入 华宝 兴业基 金公 司参与公 司的 筹建工 作, 先后担任 公司12 清算登 记部 总经 理、 营运 副总监 、营 运总 监, 现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 刘月华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工作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王瑞海 先生 , 曾在深 圳中 大投资 管理 公司 、 海 南证 券北京 营业 部 、 太平 人寿 保险有 限 公 司、太平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从事投 资管 理、股 票自 营和固定 收益 投资研 究工 作。2012 年 7 月加入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任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0 月兼 任华宝 兴业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2 月至 2014 年5 月任华 宝兴 业 中证短 融 50 指 数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5 月兼 任华 宝兴 业活 期通货 币市 场 基金( 由短 融50 基金 转型) 基金经 理 ,2014 年5 月 兼 任华宝 兴业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5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王瑞海 先生,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 、华宝兴业活 期通货币市 场基金、华宝 兴业可转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李栋梁 先生,华宝兴 业宝康债券 投资基金、华 宝兴业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 。 陈昕先 生, 华宝 兴业 现金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 华 宝兴 业现金 添益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依法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13 率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 基 金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的 相关 规定 , 并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违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牟 取 最大利 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代理 人、 代表人 、受 雇人或任 何其 他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 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且 不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 操 作风险 、 合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 事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4 (1)搭 建风险 管理环 境。 具体包括 制定 风险管 理战 略、目标 ,设 置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配 备适 当的 人力 资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统 等内容 。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 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分 析风险 。检查 存在 的控制措 施, 分析风 险发 生的可能 性及 其引起 的后 果并将 风 险归类 。 (4)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高 低, 既有定 性的 度量手段 ,也 有定量 的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 每一 种风 险按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严 重程 度 分别进 入相 应的 级别 。定 量的方 法则 是设 计一 些风 险指标 ,测 量其 数值 的大 小。 (5)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 平与既定 的标 准相对 比, 对于那些 级别 较低、 在公 司所定 标 准范围 以内 的风 险, 控制 相对宽 松一 点, 但仍 加以 定期监 控, 以防 其超 过预 定标准 ; 而 对较 为严重 的风 险 , 则制 定适 当 的控 制措 施 ; 对于 一些 后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 则 除了 严格 控 制以外 ,还 准备 了相 应的 应急处 理措 施。 (6)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 的风险管 理系 统进行 实时 监视,并 定期 评价其 管理 绩效, 在 必要时 结合 新的 需求 加以 改变。 (7)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 险管理的 报告 系统, 使公 司股东、 公司 董事会 、公 司高级 管 理人员 及监 管部 门及 时而 有效地 了解 公司 风险 管理 状况, 并寻 求咨 询意 见。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级 岗位 , 并 渗透 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个 环节 ; 有效性 原则 。 通 过设 置科 学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 程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 维 护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司 必须 在精 简高效 的基 础上 设立 能充 分满足 公司 经营 运作 需要 的部门 和 岗位, 各部 门和 岗位 在职 能上保 持相 对独 立性 ; 公 司固有 财产 、 各 项委 托基 金财产 、 其 他资 产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 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约 ,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衡 措施 来消 除内 部控 制中的 盲点 ;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 算登 记、 信息 技术 、 研 究、 市场 营销 等相 关部门 , 应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离 ; 对 因业 务 需 要必 须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定 严格 的批 准程序 和监 督防 范措 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作15 成本, 保证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 司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 法规 、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 规定, 并在 此基础 上遵 循国 际和 行业 的惯例 制订 ;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一 位员工 ,不 留有 制度 上的 空白或 漏洞 ; 审慎性 原则 。 公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 防 范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适时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营 战略 、 经 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修 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 职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 位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施 、 建 立完整 的信 息资 料保 全系 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 建 立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 快速反 应机 制 。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 信息 披露 控制 、 信 息 技术系 统控 制、 会计 系统 控制、 档案 管 理 控制 、建 立保密 制度 以及 内部 稽核 控制等 。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督 察长 ,督察 长由 公司总经 理提 名,董 事会 聘任,并 应当 经全体 独立 董事同意 。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 设的相 关 专门委 员会 定期 会议 上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 督 察 长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 存在问 题时 , 应 当及 时告 知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 负责人 , 提 出处 理意见 和整 改建 议, 并监 督整改 措施 的制 定和 落实 ; 公司 总经 理对 存在 问题 不整改 或者 整改 未达到 要求 的, 督察 长应 当向 公 司董 事会 、中 国证 监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 报告 。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按照 所规定 的 程序和 适当 的方 法, 进行 公正客 观的 检查 和评 价。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负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健 全性 、 合理性 ; 负 责调查 、 评 价公司 有关 部门 执行 公司 各项规 章制 度的 情况 ; 评 价各项 内控 制度 执行 的有 效性, 对内 控制 度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 进行日 常风 险监 控工 作; 协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 负责 包括 基 金经理 离任 审查 在内 的各 项内部 审计 事务 等。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 制度 声明 书 16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2)本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 基 金管 理人 发展不 断完 善内 部合 规控 制。 17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 值服 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5 年 3 月 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管328 只 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303 只, QDII 基金 25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18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风 险识 别, 风险 评估, 工作程 序设 计与 制度 建设 , 风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3 年 , 中国 银行 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的 相关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行 ,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 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19 五、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 台。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联系人 :韩 东霞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 直销 e 网金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直 销 e 网 金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业 务, 具体 交 易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网上 交易 网址 :www.fsfund.com 。 2 、代 销机 构: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代 销机构 :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20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公司网 址: 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6)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21 联系人 :杨 成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7)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建 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传真电 话:021-509795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 bank.pingan.com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市 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姚磊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9)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网址:www.cbh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 8811 (10)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22 服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1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2)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服务热 线: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 :宋 明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4)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免 长 途费) 23 联系人 :权 唐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16)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17)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zq.com.cn (18)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 -57038523 24 传真 :025 -84579763 联系 人: 朱嘉 裕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7 (19)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 莹 (20)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郑舒 丽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公司网 址: http://www.pingan.com (21)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25 (22)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23)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24)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6 国信证 券网 站:www.guosen.com.cn (25)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咨 询电 话:95548 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26)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邮政编 码:200120 客服热 线:400-820-9898 ,021-38929908 总部总 机电 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27)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咨询电 话:4006208888 或 各地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bocichina.com 传真:021-50372474 (28)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联系电 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29)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27 (30)渤 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31)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 圳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 A 座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 来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客服 电话 :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2)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基金代 销业 务联 系人 :罗 春蓉 、陈 曦、 康楠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33)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28 网址:www.qlzq.com.cn (34)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35)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6)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7)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8)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29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9)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邮政编 码:200122 注册资 本:16.9 亿元 人民 币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862168761616-8507 传真:862168767981 (40)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公司电 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6518 ( 安徽) 、400-80-96518 ( 全 国) (41)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42)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3)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44)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45)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46)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业务联 系人 :鄢 萌莎 联系电 话:0755-33376922 公司网 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47)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网址:www.5ifund.com 客服:4008-773-772 (48)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人名 称: 沈伟 桦 销售网 站: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49)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人代 表名 称: 徐福 星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1 号楼 1 层 电话:010-68998820 传真:010-88381550 网站:www.bzfunds.com 本基 金 T 类基 金份 额的 代 销机构 (即 原短 融 50 基 金 的代销 机 构 ) : 32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3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公司网 址: 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杨 成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8)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建 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传真电 话:021-509795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 bank.pingan.com (9)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市 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34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姚磊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10)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网址:www.cbh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 8811 (11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服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3)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 98 号 35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服务热 线: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 :宋 明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免 长 途费) 联系人 :权 唐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6)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17)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36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18)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19)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zq.com.cn (20)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 -57038523 传真 :025 -84579763 联系 人: 朱嘉 裕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7 (21)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37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 莹 (22)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郑舒 丽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公司网 址: http://www.pingan.com (23)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24)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3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25)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26)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6 国信证 券网 站:www.guosen.com.cn (27)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咨 询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28)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邮政编 码:200120 39 客服热 线:400-820-9898 ,021-38929908 总部总 机电 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29)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咨询电 话:4006208888 或 各地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bocichina.com 传真:021-50372474 (30)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联系电 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31)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32)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40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33)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 圳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 A 座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 来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客服 电话 :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4)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基金代 销业 务联 系人 :罗 春蓉 、陈 曦、 康楠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35) 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 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网址:www.m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36)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41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7)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38)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9)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0)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42 网址:www.guodu.com (41)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42)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邮政编 码:200122 注册资 本:16.9 亿元 人民 币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862168761616-8507 传真:862168767981 (43)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公司电 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6518 ( 安徽) 、400-80-96518 ( 全 国) (44)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43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45)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6)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47)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48)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44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49)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 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9777 公司网 址: 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21 -5399 (50)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业务联 系人 :鄢 萌莎 联系电 话:0755-33376922 公司网 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51)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电话: 021-20835788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52)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45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懿 电





话: 010-58325395 传





真: 010-583252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53)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





话:0755-33227950 传





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 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54)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





话:


021-60897840 传





真: 0571-26697013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5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5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4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好买基 金交 易网 :www.ehowbuy.com (57)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网址:www.5ifund.com 客服:4008-773-772 (58)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人名 称: 沈伟 桦 销售网 站: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59)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人代 表名 称: 徐福 星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1 号楼 1 层 电话:010-68998820 传真:010-88381550 网站:www.bzfunds.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情 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销 售机 构 , 并及时 公告 。 (二) 登记 机构 :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47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联系电 话:021-38505888 网址:www.fsfund.com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 振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张振波 48 六、基金的 历 史沿 革 华宝兴 业活 期通 货币 市场 基金由 华宝 兴业 中证 短融 50 指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 成。 华宝兴 业中 证短 融 50 指 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行 政许 可[2012]270 号 文批准 募集 , 基 金管 理人 为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宝兴 业中 证短 融 50 指 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自 2012 年 5 月 7 日起 至 2012 年 6 月 8 日公开 募集, 募集结 束后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备 案手续 。经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认 , 《华宝 兴业 中证 短 融 50 指 数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于 2012 年 6 月 12 日生 效。 2014 年 3 月 24 日华 宝兴 业中证 短 融 50 指 数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以通讯 方式 召开 ,大 会审 议并通 过《 华宝 兴业 中证 短融 50 指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议 案》 , 内 容包 括华 宝兴 业中 证短 融 50 指数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变 更基 金类 别、 修改基 金投 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 略、 估 值、 费 用、 收 益分 配方式 、 基 金更 名和 修订 基金合 同等 。 上 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事项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于 2014 年 5 月 13 日核 准生 效, 自原 华宝 兴 业短融50 基 金根 据华 宝兴 业短融 50 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完 成份 额折 算次日 起, 《 华 宝兴业 中证 短融 50 指 数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失 效且 《华 宝兴 业活 期通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 49 七、基金的存续 (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变更 登记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原华 宝兴业 短 融 50 基金 基金 合 同失效 当日 登记 在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进 行基 金份额 更名 、 必要的 信息 变更 以及 投资 人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初始 登记。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1 亿 元的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终止 本基 金合 同,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50 八、基 金 份 额 的分 类 (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人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时 间 , 分别 设 置 A 类和 T 类两 类 基 金份 额 ,每类 基 金份额 按照 不同 的费 率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用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开 放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T 类 基 金份额 不开 放申 购业 务 , 只开放 赎 回业务 。投 资人 在进行 本 基金份 额申购 时 使用 A 类 基金代码 提 交申 购申 请 , 在进行 本基 金 份额赎 回时 根据 所持 有的 份额类 别使 用相 应的 基金 代码提 交 赎 回申 请 。 两 类基 金份额 在信 息 披 露 等 场 合 使用 不 同 的 代码 和 简 称 , 分别 公布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 金 已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划 分 1 、本基 金根据 投资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时 间 ,确 定持 有基金份 额所 适用的 份额 类别以 及 销售服 务费 : 项目 A 类基金份额 T 类基金份额 单笔基 金份额 的 持有 时间 (N 为持 有时间 ) N <90 日 N ≥90日 销售服 务费 率( 年费 率) 0.25% 0.01% 2、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开 放申购 业务 ,T 类基 金份 额 是根据 持有 时间 在满 足一定 条件 后 由A 类 基金 份额 自动 升 级 而成 。 (1)若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 自申 购确 认之 日起 , 该 笔 基金 份额 在单 个基 金账 户 的持有 时间达 到90 日时 ,该 账户 持有的 该笔 基金 份额 由A 类基金 份额 自动 升级 为T 类 基金份 额。 满 足升级 条件 的当 日若 为非 工作日 , 则 升级 日期顺 延 至下一 工作 日。T 类 基金 份 额 不进 行降 级 处理。 (2) 投 资人 申购 申请 经登 记机构 确认 后, 实际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以根 据上 述规则 确 认的基 金份 额类 别为 准。 当投资 人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所适用 的份 额类 别发生 变 化的, 将自 其份 额类别 变化 的当 日 起 适用 新份额 类别 的销 售服 务费 的年费 率。 (三) 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则 的调 整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对 已 有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及相关 规则 进行 调整 并在 调整 实施之 日前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51 九、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 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金 投资 人 应当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确 定价 ” 原则 , 即申 购 、 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00 元的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 ,除 指定 赎回 外,基 金管 理人按“ 后进 先出” 的原 则,对 该 持有人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登记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额 后赎 回 , 登记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先 赎回 ; 5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本 基金的总 规模 限额, 但应 最迟在新 的限 额实施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52 投 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申 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赎 回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确认 以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为 准。对 于申 请的确 认情况 , 投资 人 应及 时查 询。 3 、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必 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成立 ; 基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基金 份额 登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 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期限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正 常情 况下, 投资 人赎 回 (T 日) 申请成 功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指示 基金 托管 人按 有关 规定将 赎回 款 项于 T+1 日 从基 金托 管账 户划出 ,经 销售 机构 划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定 的银 行账户 。 如 遇 证券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 行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了业 务流 程, 则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 相应 顺延。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通过 代销 网 点和 直销 e 网金申 购本 基金 单笔 最低 金额为 100 元人 民币 ,基金 代销 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以基 金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通过 直销柜 台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为 10 万元 人民币 ,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 人民 币。 代销 网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直销 柜台进 行交 易要 受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2 、投资 人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 结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3 、投 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单 笔赎 回份额 不得 低于 100 份 。 基金持 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保留 的基 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 的, 在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赎 回。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 份额 和赎53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投资 人每个 基金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 限制 、 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等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 价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和 赎回费 。 2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额 1.00 元。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采 用 “ 金额 申购、 份额 确认 ”的 方式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申购份 额 = 申 购金 额/1.00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0 =100,000.00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 份额 赎回、 金额 确认 ”的 方式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 0 0 元﹢ 赎回 份额 对应 的未 付收益 例 :某 投资 人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100,000 份, 赎回 50,000 份 ,赎 回份 额对 应的 未付收 益 为1.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金额 =50,000 ×1.00+1.50 =50001.50 元 3 、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2 位 , 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弃, 舍弃部 分归 入基金 财产 。 4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54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当 日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规 定的总 规模 限额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5、6 、7、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 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55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 选 择,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自 行确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暂 停公 告的 次数 , 并 应于重 新开 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56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57 十、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保持本 金的 安全 性和 基金 财产的 流动 性, 追求 高于 比较基 准的 稳定 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1 、现 金; 2 、通 知存 款; 3 、短 期融 资券 ; 4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5 、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 6 、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的 债券 回购 ; 7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8 、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以 下简称 “央 行票 据” ) ; 9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中 期票 据; 10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未来若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基 金投 资同业 存单 的,本基 金可 参与同 业存 单的投资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具 体投 资比 例限 制按 届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执行。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短 期金 融工 具的积 极稳 健投 资 , 在 保持 本金安 全与 资产 充分 流动 性的前 提 下 ,追 求稳 定的 现金 收益 。主要 投资 策略 如下 : 1 、久 期策 略 基于对 宏观 经济 环境 的深 入研究 , 预 期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趋 势, 结合 基金 未来现 金流 的分析 , 确 定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 把 握买 卖时 机。 如 果预 测未 来利 率将 上升, 则可 以通 过缩短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的办法 规避 利率 风险 , 相 反, 如果 预测 未来利 率下 降, 则延 长组 合 平均剩 余期 限, 赚取 利率 下降带 来的 超额 回报 。本 基金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控制 在 120 天以内 。 58 2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收益率曲 线策 略是根 据收 益曲线的 非平 行移动 调整 资产组合 ,将 预期到 的变 动资本化 。 其中有 三种 方式 可以 选择 : 子弹 策略 是将 偿还 期限 高度集 中于 收益 率曲 线上 的某一 点; 哑铃 策略是 将偿 还期 限集 中于 曲线的 两端 , 即 重点 投资 于期限 较短 的债 券和 期限 较长的 债券 , 弱 化中期 债的 投资 ; 而 梯形 策略是 当收 益率 曲线 的凸 起部分 均匀 分布 时, 集中 投资于 这几 个凸 起部分 所在 年期 的债 券。 3 、类 属配 置策 略 类属配 置策 略主 要实 现两 个目标 : 一 是通 过类 属配 置满足 基金 流动 性需 求, 二是通 过类 属配置 获得 投资 收益。 本 基金将 根据 各品 种 (国 债 、 金融 债、 央 行票据 、 债券 回购、 短期 融 资券、 现金等 ) 的市 场规 模、 交 易活跃 程度、 相对 收益、 信 用等 级、 平 均到 期期限 等重 要 指 标来确 定各 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再通 过评 估各 类资 产的流 动性 和收 益性 利差 , 确定 不同 期限 类别资 产的 具体 资产 配置 比例。 4 、套 利策 略 由于市 场环 境差 异、 交易 市场分 割 、 市 场参与 者差 异, 以及 资金 供求失 衡导 致的中 短 期 利率异 常差 异 , 使得 债券 现券市 场上 存在 着套 利机 会。 无风 险套 利主要 包括 银行间 市场 、 交 易所市 场的 跨市 场套 利和 同一交 易市 场中 不同 品种 的跨品 种套 利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保 证基 金 的安全 性和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适当 参与 市场的 套利 , 捕 捉和 把握 无风险 套利 机会 , 进 行跨 市 场、跨 品种 操作 ,以 期获 得安全 的超 额收 益。 5 、逆 回购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将密 切关 注短 期资金 需求 激增 的机 会 , 通 过逆回 购的 方式 融出 资金 以分享 短 期资金 拆借 利率 陡升 的投 资机会 。 6 、现 金流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作为 现金 管理 工具 , 必须具 备较 高的 流动 性 。 投 资运作 中本 基金 将采 用均 衡分布 、 滚动投 资 、 优 化期限 配置 等方法 , 加强 流动性 管理 。 基 金管 理人 将密切 关注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 情况 、 季 节性 资金流 动情 况和日 历效 应等 因素 , 对 投资组 合的 现金 比例 进行 结构化 管理 。 同 时, 也 会通 过回 购的 滚动 操作和 债券 品种 的期 限结 构搭配 , 动 态调 整并 有效 分配基 金的 现金 流,保 持本 基金 的充 分流 动性。 (四) 投资 程序 1 、基金 管理人 研究部 通过 内部独立 研究 ,研究 人员 根据市场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及专业 机 构提供 的研 究报 告, 对市 场利率 的预 期变 动进 行分 析; 跟踪 、 监 测市 场上 各 类金融 投资 工具 的收益 率变 动, 并据 此提 出投资 建议 。 59 2 、在投 资决策 委员会 的指 导下,基 金经 理小组 综合 对国内外 宏观 经济、 货币 政策、 货 币市场 发展 趋势 等要 素的 分析判 断,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提出 下一 阶段 本基 金类属 资产 配置 比例。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定 期和 不定期召 开会 议,根 据基 金投资目 标和 对市场 的判 断决定 本 基金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审 核并批 准基 金经 理小 组提 出的资 产配 置方 案或 重大 投资决 定。 4 、基金 经理小 组根据 投资 决策委员 会所 做的决 议, 参考本 基 金管 理人 研 究部 和其他 研 究机构 的研 究报 告, 选择 具体的 投资 目标 ,构 建投 资组合 并负 责日 常基 金管 理。 5 、设置 集中交 易室, 基金 经理将投 资指 令下达 给集 中交易室 ,交 易主管 在复 核投资 指 令合法 合规 的基 础上 ,将 指令分 发给 交易 员执 行。 保证决 策和 执行 权利 的分 离。 6 、监 察稽 核部 及 风 险管 理 部对基 金投 资过 程进 行日 常监督 。 7 、基金 经理小 组将跟 踪货 币市场的 发展 变化, 结合 基金申购 和赎 回导致 的现 金流量 变 化情况 ,以 及组 合风 险和 流动性 的评 估结 果,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有 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 要对上述 投资程 序作 出调 整。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人民币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 。 活期存 款是 具备 最高 流动 性的存 款, 本基 金期 望通 过科学 严谨 的管 理, 使本 基金达 到类 似活期 存款 的流 动性 以及 更高的 收益 ,因 此选 择活 期存款 利率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 科学 客观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时 ,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 基金 的预 期风 险和预 期收 益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 (七)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计 算方 法 1 、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 (Σ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 的资产×剩余期限 — Σ 投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负 债× 剩 余 期 限+Σ债 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 债+债 券正 回购 ) 60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 保 证金、 证券 清算 款、 买断 式回购 履约 金) 、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存 单、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期限 在一 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逆 回购 、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 中国 证监 会 、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方 法 (1) 银行 存款 、清 算备 付 金、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 ;证 券清 算款 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断 式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一 年以内 (含一 年 ) 银行定期 存款 、大额 存单 的剩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协 议到期 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3)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是指计 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为止所 剩余 的天数 ,以 下情况 除 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 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至下 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 际剩 余天数计 算。 (4)回购 (包 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 )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5)中 央银行 票据、 资产 支持证券 、中 期票据 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 日至中 央银 行票据 、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到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7)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8)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2)本 基金 与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61 的 10% ; (3)存 款银行 仅限于 有证 券投资基 金托 管资格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以及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人资 格的商 业银 行 。 本 基金 投资 于定期 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0% , 据协 议可 提前 支取且 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款 ,可 不受 此限 制 ; (4)本 基金存 放在具 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存款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0%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5)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期 ; (6)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 的短期企 业债 券 和短 期融 资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除 发生巨 额赎回 情形 外, 本基 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余额 在每 个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的 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9)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基 础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397 天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 (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上 ( 含 AAA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A 、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的短 期信 用级 别; B 、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发行 人最 近 3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 级 应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A )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B ) 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同 一发 行人同 时 具有国 内信 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评 级的 , 以 国内 信用 级别为 准。 本基 金持 有的 短期融 资券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20 个 交易日 内对 其62 予以全 部减 持; (13)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除第(7) 、 (11 ) 、 (12)项 另有约定 外,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对于 第(7) 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超过 397 天 的债券 ;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制 。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 、 行 政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63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证券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证券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经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有关规则 及事 项,本 基金 可以依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参与融资 、 融券 。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33,051,252.53 44.35 其中: 债券 33,051,252.53 44.3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100,000.00 2.82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37,975,250.72 50.96 4 其他资 产 1,392,663.55 1.87 5 合计 74,519,166.80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2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债券回购 融资余额占 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为报 告期内每个交 易日融资余 额 占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 20% 。 64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4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6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4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80 天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在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 120 天 ”,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发 生超标 情况 。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32.9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49.3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9.4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6.7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98.41 -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002,460.62 13.4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002,460.62 13.4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3,048,791.91 31.02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33,051,252.53 44.48 65 9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5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债 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40212 14 国开 12 100,000 10,002,460.62 13.46 2 041455016 14 金隅 CP003 50,000 5,017,263.86 6.75 3 041469024 14 首农 CP002 50,000 5,016,390.98 6.75 4 041456014 14 中 铝业 CP002 50,000 5,009,280.60 6.74 5 041477001 14 蓝 色光 标CP001 50,000 5,000,085.24 6.73 6 011474004 14 陕 煤化 SCP004 30,000 3,005,771.23 4.05 6 、 “ 影子 定价 ” 与 “摊 余成本 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91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735%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1310%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 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列 示, 按照票 面利 率或商 定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期 限内 按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每日计 提收益 。 (2)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 不存在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小 于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的摊 余成 本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20% 的 情况 。 (3)基 金管理 人没有 发现 本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主 体在 报告期 内被 监管部 门 立案调 查 , 也 没有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 处 罚, 无证 券投 资 决策程 序需 特别 说明。 (4)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66 3 应收利 息 1,376,921.55 4 应收申 购款 15,742.00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392,663.55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基 金过 往业 绩不代 表未 来表 现, 本报 告中所 列数 据未经 审计 。 1 、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华宝兴 业活 期通 货 币 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 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05/23-2014/12/31 2.0803% 0.0083% 0.2138% 0.0000% 1.8665% 0.0083%% 2015/01/01-2015/03/31 0.8832% 0.0114% 0.0863% 0.0000% 0.7969% 0.0114% 2014/05/23-2015/03/31 2.9819% 0.0092% 0.3001% 0.0000% 2.6818% 0.0092% 注:基 金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份 额。 华宝兴 业活 期通 货 币 T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05/21-2014/12/31 2.2321% 0.0083% 0.2158% 0.0000% 2.0163% 0.0083% 2015/01/01-2015/03/31 0.9434% 0.0114% 0.0863% 0.0000% 0.8571% 0.0114% 2014/05/21-2015/03/31 3.1966% 0.0092% 0.3021% 0.0000% 2.8945% 0.0092% 注:基 金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份 额。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以来基 金累计 净值 收 益率 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的比 较 67 (2014 年 5 月 2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注:1 、 本 基金 从原 华宝 兴 业中证 短 融 50 指数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本基金 合同 生 效于2014 年5 月21 日, 截止报 告日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未满 一年 。 2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自基 金成 立日 期 的6 个 月内达 到规 定的 资产 组合 ,截 至 2014 年 11 月 21 日 ,本 基金 已达 到合同 规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68 十 二 、基金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69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的非 交 易 日 。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 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存 续期 内平均 摊销 , 每日计 提损 益。 本基 金不 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 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偏离达 到或 超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其 中, 对于偏 离程 度达 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参考成 交价 、 市场利 率等 信息对 投资 组 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70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 的日已 实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本基 金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是以 最近 7 日 (含 节假日 ) 收 益所 折算 的年 资产收 益率 , 精 确到 0.001% ,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 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约 定 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 致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百 分号内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估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错 误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 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 受损方 ”) , 则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71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和 超 过 其 实际 损 失 的 差 额部 分 支 付 给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 资 产净 值 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资产 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72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约定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场所 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73 十 四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 “每日 分配、 按月 支付” 。本基金 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为基准 , 为投 资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每月 集中支 付 。 投 资人当 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因 去尾 形 成 的余 额自 动合并 入下 一日 收益中 进行 分配 ) ;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计 算并分 配时 , 每月 累计 收 益支付 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即红 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投资 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 支付时 , 其 累计 收益 为正 值, 则 为投 资人 增加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 其 累计 收益 为负值 , 则 缩减 投资人 基金 份额 。 若 投资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其对 应 收益 将立 即结 清; 若收 益为负 值, 则从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款中 扣除 ;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工作 日起 ,享有 基金 的收益分 配权 益;当 日赎 回的基 金 份额自 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 进行调 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74 每个开放 日公 告前一 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应 于节假 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期 间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节 假日最 后一 日 的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日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 或公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每 月例 行对上 月实 现的收益 进行 收益结 转 ( 如遇节假 日顺 延 ) ,每 月例 行的收 益 结转不 再另 行公 告。 (五 )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见 基金合 同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章节 。 75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3%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33%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基金 管 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1%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76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 金托 管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最 高不超 过 0.25% , 本基 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的 年销 售 服务 费 率 为 0.25% 。 本基 金的 T 类 基金份 额的 年销 售服 务 费 率为 0.01% 。 销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具体 如下 : H =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经基 金 管 理 人与基金 托 管人 核 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登记 机构, 由登 记机 构代 付给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10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77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78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79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本 基金经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基金 管理 人将基 金招 募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摘 要登载 在 指定媒 体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2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公告 (1)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 益 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 包括 计算 当日 )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 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四 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 其中 , 当 日该 类基金 份额 总额 包括 截至 上一工 作日 ( 包 括节假 日) 未 结转 份额 。 (2)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将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市 场交 易 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80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4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 资 产净 值 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9)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0)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81 (12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4)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15) 管理 费、 托管 费 和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6)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7)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8)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19)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0)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1)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2)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3)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情形 ; (26)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置 ; (2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5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应 当依 法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 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82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 年 化收益 率、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83 十 八 、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货币市场 工具 价格因 受各 种因素的 影响 而引起 的波 动,将对 本基 金财产 产生 潜在风险 , 主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货币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可能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货币市 场受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响 , 而 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从而 对基 金收益 产生 影响。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 波动会 导致 货币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基金 投资于 货币 市场工具 ,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4)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财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货币市 场工 具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膨 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财 产的 保值 增值 。 2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 或者 发行 债券 公司 信息披 露不 真实 、 不完 整, 都可能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和收益 变 化 。 3 、诈 骗舞 弊风 险 诈骗舞 弊风 险是 由于 货币 市场某 一参 与主 体人 员或 客户的 不诚 实 、 欺 骗及 不法 行为给 本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可能 性。 4 、影 子价 格和 摊余 成本 法 估值的 偏离 风险 由于本 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资产 净值 , 当 市场 利率出 现大 的波 动, 基金 的影子 价格 和 摊余 成本 法 的 估值 之间 可能会 发生 比较 大的 偏离 。 当两 者偏 离度 较大 时, 可 能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带来 损失 。 5 、当 日收 益为 负的 风险 84 作为货 币基 金, 在大 多数 情况下 , 每 日收 益为 正。 但在极 端情 况下 , 当 基金 卖出债 券所 得收益 及利 息收 入在 扣除 相关费 率之 后可 能为 负。 这时显 示的 基金 每 百 份收 益可能 为负 。 6 、流 动性 风险 开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 对投 资人的 赎回 , 如 果基 金财 产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或者变 现为 现金时 使基 金净 值产 生不 利的影 响, 都会 影响 基金 运作和 收益 水平 。 7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场 判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息 不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8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 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可 能因 内部 控制存 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成 操 作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风 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清 算交收 差错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 等风 险。 在本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 导 致投 资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公 司、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等 。 9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基金 通过销 售机构 销售 ,但是, 基金 并不是 销售 机构的存 款或 负债, 也没 有经销 售 机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销售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安 全。 85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之日起 在 指 定媒 体 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86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87 二十、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及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2 ) 依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3 )销 售基 金份 额; 4 )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5 )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6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7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8 ) 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9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0)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1)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


12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


13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


14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有 关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非 交 易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5)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办理或 者 委托 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和88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89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产 ;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 如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 基金 合 同》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确 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90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复 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决 议; 91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 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义 务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 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92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提高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和销 售 服务费 (但法 律法 规要 求 提高该 等 报酬标 准或 销售 服务 费率 的除外 )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更 基金 投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的 除 外)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 修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调 低基 金 的销 售 服务费 率或 在不 影 响现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变更 收费 方式 ; 93 4)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不 影响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增加或 调 整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5)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6)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 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7)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2、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 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94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 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 汇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 者在权 益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95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 对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 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 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 若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代 表 出 具 书面 意 见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小 于 在 权益 登 记 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三 分之 一) 基 金份 额的 持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 ; 4)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 机 构记录 相符 。 (3)在 会议 召开方 式上 ,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现 场方式 或者以 现场 方式 与 非现场 方 式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议 程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 行。 (4)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 关允许 的情况 下,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亦可 采 用其他 非 书面方 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9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大 会主持 人按 照下 列 第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 含 二分 之一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除本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 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 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97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 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 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 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 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完成 备案 手续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98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终 止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 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自 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 自决议 生 效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按照 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 五)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和获 得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 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99 二十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安 国 成立时 间:2003 年 3 月 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100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1 )现 金; 2 )通 知存 款; 3 )短 期融 资券 ; 4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5 )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 6 )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的 债券 回购 ; 7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8 )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以 下简称 “央 行票 据” ) ; 9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中 期票 据; 10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未来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同业 存单 的, 本 基金 可参 与同 业存 单的投 资,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具 体投 资比 例限 制按 届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执行。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督 ; (2 )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101 1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2 ) 本 基金 与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3 ) 存 款银 行仅限 于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资 格、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以 及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 资格 的商业 银行 。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存 款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据 协议 可提 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可不 受此 限制 ; 4 )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5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6 ) 投 资于 同一公 司发 行的 短期企 业债 券 和 短期 融资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7 ) 除 发生 巨额赎 回情 形外 , 本基 金 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限 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 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9 ) 买 断式 回购 融入 基础 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10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 (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 含 AAA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A 、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的短 期信 用级 别; B 、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发行 人最 近 3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应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A )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B ) 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同一 发 行人同 时102 具有国 内信 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评 级的 , 以 国内 信用 级别为 准。 本基 金持 有的 短期融 资券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交易 日内 对其 予以全 部减 持; 13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 关限制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除第 7)、 11)、 12 ) 项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对于 第 7 )项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3 )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事 的 投资行 为 进 行监 督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已实 现收 益 及7 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复核 。 3 、 基 金托 管人在 上述 第 1 、2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及本协议 的规 定,应 当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依照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于 :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 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103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已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 、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 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 与独立 。 (5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 、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 基金 托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收 取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 )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104 3 、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基 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行 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款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该账 户银 行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在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息 变更 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4 、 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金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 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执行 。 (4 )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5 、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和 资 金的清 算。 在上 述手 续办 理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6 、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7 、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 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 。 重 大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按 规 定各 自 保 管 至少 15 年。 105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 、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本 基金 采用摊 余成 本法 计价 , 通过每 日计 算收 益并 分配 的方式 ,使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始 终保 持在 人民 币 1.00 元,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同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得出 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 并 在盖 章后 以双 方约定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以双 方约 定 的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 布 。 月末 、 年 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3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益 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4 )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 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年 度结 束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以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权益 登 记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106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 友好协商 解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担 。 除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议 的当 事人 仍应 履行 本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107 二十 二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兴 业基金 账户 的销 售机 构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邮编 和电 子邮 箱地址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投资人 的需 要寄 送以 下资 料 : 1 、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将 在每月 度结 束后的3 个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了 电子 对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电 子对 账单 。 如基 金持 有人 因特 殊原 因需要 获取 指定 期间 的纸 质对账 单, 可拨 打我公 司客 服电 话400-700-5588 ( 免长 途话 费) 、021-38924558 , 按 “0” 转人 工服务, 提供 姓名、 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号 、 邮 寄地 址、 邮政 编码、 联系 电话 , 客 服人 员核对 信息 无误 后,为 基金 持有 人免 费邮 寄纸质 对账 单。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投 资人 可通 过固 定的渠 道 , 采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份 额。 定期 定额 投资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具体 内 容请 查询 相关公 告 。 ( 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 基金 投资 人提 供网 上 查询 、 网 上资讯 服务 。 ( 五) 资讯 服务 1 、 投资 人如 果想 了解 申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 户份额 、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 信息, 可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如 下电 话: 108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该 电话 可转人 工座 席。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 六)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的 呼叫 中心自 动语 音留言、 呼叫 中心人 工座 席、书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 资人 还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109 二十三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一) 本报 告期 内, 无涉 及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的诉讼 ; 基 金未 进行 收益 分配;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未受 监管部 门的 稽查 与处 罚。 ( 二)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在指 定媒 体刊 登的 公告 如下: 2014 年 12 月 1 日刊 登了 《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宜信 普 泽投资 顾问 ( 北京 ) 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及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4 年 12 月 25 日刊登 了 《 华 宝兴业 活期 通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5 年 “元 旦” 假期 前 暂停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4 年 12 月 29 日刊登 了 《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增 加中 经北 证 ( 北京 )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及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 年 1 月 22 日刊 登了 《 华 宝兴业 活期 通 货币市 场基 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5 年 2 月 11 日刊 登了 《 华 宝兴 业活 期 通货币 市场 基金 2015 年 “春 节” 假期 前暂停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15 年 3 月 3 日刊 登了 《 华宝兴 业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 下部 分 开 放 式 基金 参 加 申 万宏 源 证 券 申 购费 率 优 惠 活动 及 开 通 定投 业务的 公告》、2015 年 3 月 30 日 刊登 了 《 华宝兴 业活 期通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4 年 年度报 告 ( 摘 要) 》、 2015 年 4 月 9 日刊 登了《 关于 调降 华宝 兴业 网上交 易汇 款交 易方 式申 购基金 优惠 费 率至一 折的 公告》、 2015 年 4 月 21 日刊 登了 《 华宝 兴业活 期通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5 年第 1 季 度报告》。 110











二十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111 二十五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人 查阅 。





(一) 华宝 兴业 中证 短 融 50 指 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备 案的相 关 文件 (二) 《 华 宝兴 业活 期通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华 宝兴 业活 期通 货 币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查阅 或下载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托 管 协议及 基金 的各种 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