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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高端A(001599)

天弘高端: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发售公 告 
 
 
 
天弘 中证 高 端装 备 制造 指 数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公 告 
1 
重要提 示 
 
1、 天弘 中证高端装备制造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
的募集 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5】1336 号文 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注册 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和注册登记机构 为天弘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国 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国泰君安
证券 ”)。 
3、本基金为股票 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开放式、发起式。 
4、 基金份额类别: 本 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销售服务费
用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赎回 基
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 赎 回
时收取赎回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 
5、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代码为001599,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1600 。 
6、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 系统(仅含直销网点 )进行公开发售。 
7、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 2015 年7 月6 日至 2015 年7 月6 日止。 
8、 在本基金 募集期间,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9、 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 (不
含 网 上 交 易 ) 的 首 次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0 元 , 追 加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1,000 元。 
10 、 投 资 者 欲 认 购 本基金 , 须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 已 经 有 该 类 账 户 的 投资
者不须另行开立。 
11 、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发售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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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销售 机构 对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 接 收 了 认购申请 ,认购 申 请 成 功 与 否 及 其 确 认 情 况 应以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
的认购申请, 应于T+1日 通过本公司 直销系统或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
成 功 受 理 。 投 资 者 应 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通过 本 公 司 直 销 系 统 或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认购确认份额。 
13 、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 请阅读 2015 年7 月2 日刊登在 《 上海证券报》 上的 《天弘 中证高
端装备制造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 。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
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 、 开 户 、 认 购 等 事 项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向 销 售 机 构 咨 询 。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本 公司
的客户服务电话 (010 )83571789、400-710-9999 咨询购买事宜。 
15、在募集期间,如出现增加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6、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者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高 风 险 收 益 品 种 。 本 基 金 并非
保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不 会 产 生 亏 损 。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自 身 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系统 购买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注 意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发售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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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 基 金募集 基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 代码 
基金名称:天弘中证高端装备制造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代码: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1599,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代码为001600。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发起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 效满三年 之 日(指自然 日) ,若 基 金资产净值 低于两亿 元 的,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三 年 后 继 续 存 续 的 , 连 续 六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二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程 序 进 行 清 算 , 且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五)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六)募集对象 
募 集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系统 (仅含直销网点)公开发售 。 
(八)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发售公 告 
4 
发起式基金 是指, 基 金 管理 人在募 集基金时 , 使用公司股 东资金、 公 司固 有
资 金 、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基 金 经 理 等 人 员 资 金 认 购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少 于 一 千 万
元 人 民 币 , 且 持 有 期 限 不 少 于 三 年 。 发 起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三 年 后 , 若 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九)认购申请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构 受 理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申 请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已 经 成 功 的 确
认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构 确 实 收 到 了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 T+1 日
通过本公司 直 销 系 统 或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是 否 被 成 功 受 理 。 投 资 者 应 于
基金合同生效后 通过本公司 直销系统或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十)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 2015 年7 月6 日至2015 年7 月6 日止。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 销售情况在 募集期限 内 适当延长、 缩短或调 整 基金 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 、 本 基金发 售的 相关规 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 购本基金 , 须开立本公 司基金账 户 ,已经有该 类账户的 投 资者 不
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 采取全额 缴 款认购的方 式。若资 金 未全额到账 则认购无 效 , 基金
管理人 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
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率如下: 发售公 告 
5 
认购金额(M) 费率 
M<500万 0.1% 
500万≤M 1000元/笔 
认购费用由 认购人承 担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 场推广、销 售、登记 等 募集 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认购采 用 “金额 认 购、份额确 认 ”的方 式 。基金的认 购金额包 括 认购 费
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500万 (含) 以上的适用绝对 费用 数额的认购,净 认购金额= 认购
金额 -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 对于500万 (含) 以上的适用绝对 费用 数额的认购, 认购费用= 固定认
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
对应认购费率为0.1%,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1%)=99,900.10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900.10=99.90元


认购份额 =(99,900.10+50 )/1.00 = 99,950.10 份 认购金额、 份额计算 结 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 的 部分 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 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定认购期产生的 利息为5.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 +5.00)/1.00=10,005.00 份


发售公 告 6 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认购限制 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 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 通 过本公司直 销网点( 不 含网上交易 )的 首次 认 购单 笔 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1,000元。 (七)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仅 含直销网点) 2、如在募集期间 对销售机构进行调整 ,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 、本 基金的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本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的 9:30-17:00 (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照常营业,办理个人投资 者的申请预录入) 。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开户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 手续需提供 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 3) 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 印件。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 手续需提供 的资料: (1)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 其 他 组 织 提 供 民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的 企 业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的 企 业 税 务 登记证 件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的 控发售公 告 7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信 息 ; 加 盖 公 章 的 企 业 开 立 银 行 账 户 申 请 书 及 银 行 受 理 书 复 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及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预留印鉴卡; (5) 填妥的加盖公章的 《账户业务申请表》 , 通过传真办理开户的机构还需 提供填妥的加盖公章的《投资人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本公司或账 户代理机 构 需要留存的 材料为: 有 效的机构证 明文件的 复 印件 、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 企 业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 企 业 税 务 登记 证 件 复 印 件 和 企 业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信 息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业 务 经 办 人 有 效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预留印鉴卡;填妥的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 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 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 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 的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 的 认 购 需 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 以 下 基 金 直 销 资 金 账 户: (1)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0302011229300087760 开户行交换号:02020112 发售公 告 8 联行号:2020101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102110000156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须注明 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3) 投资者因上述 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 本 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 担任何责任 。 6、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的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四 、清 算与交 收 1、 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 为无效后5 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2、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效前, 全部认购资 金将 存入专门账户, 募集 期间产 生 的 资 金 利 息 将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募集结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本基 金的募集 期 为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 日 起不 超 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截 止,基金 管 理人应督促 本基金的 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将募 集 资金 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发售公 告 9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 额不少于1000 万元, 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 条件的,自 基金管理 人 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 续 并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 》生效时 , 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内 产 生的利息将 折合成基 金 份额 归 投资者所有。 若《基金合 同》不能 生 效时 ,本基 金管理人 以 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 集 行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加 计 银 行 同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 六 、 本 基金募 集的 当事人 和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成立时间:2004 年11 月8 日 电话:(022)83310208 传真:(022)83865569 联系人:童建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29 层 发售公 告 10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 年8 月18 日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段国强 (三)本基金的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thfund.com.cn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调整为本 基金的销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发售公 告 11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魏佳亮 联系人:魏佳亮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