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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聚利(160131)

南方聚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 方聚利 1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止日:2015 年 5月 28 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9月22日证监许可[2013]1200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3年11月 28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为定期 开放基金,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 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 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其中,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 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 损失。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 5月 2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015年 3月 31日(未经审计) 。


目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管理人 ......................................................... 8 四、 基金托管人 ........................................................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 基金的募集 ........................................................ 63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64 八、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65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67 十、 基金的投资 ........................................................ 7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85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8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95 十七、风险揭示 ........................................................ 10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3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3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37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8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南 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聚利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在 2012年12月28 日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 月 8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并在 2012 年6月 19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 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 27、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 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7、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 该次日)至一年后的对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一年后的 对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一年后的对日,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投资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38、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 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销售场所: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45、场外:指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 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4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9、跨系统转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层整层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电话: (0755)82763888 传真: (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5亿元人民币。2010 年,经证监许可[2010]1073 号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 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目 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门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 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 华泰证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 总经理助理;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经理、总裁。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党委副书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 张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河海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1994 年8月加入华泰证券,历任总裁秘书、投资银行一部业务经理、上海总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副总裁、党委委员。现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姜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林业大学经济及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1994 年 12 月加入华泰证券并一直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人事处职员、人事处培训教育科科长、 投资银行总部股票事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高级经理、投资 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发行部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业务总监、 总裁助理、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裁、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夏桂英女士,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26 年法律公司管理经济工作从业经历。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曾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 教师、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光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深圳市投 资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等职。2004 年 10 月加入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历任法律事务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职务。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 项建国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专 业。曾在江西财经大学任教并担任审计教研室副主任,其后在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任职,历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 资部部长、投资发展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战略发展部部长,长期从事投融资、股权管理、 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控产业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深圳对外贸易(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华润五丰肉类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董事、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庄园芳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兴业证券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负 责人,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业 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 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2012 年加 入南方基金,担任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 历任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 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国内贸 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阜 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 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 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历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 教授、教授,现任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 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国信证券等单 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江苏省资本市 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资深会员。曾任职香 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退休前为该会的法规执行部总监。其后曾任该会法规执行部顾问及香港汇业集团控股有 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20 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毕业于财 政部科研所,曾任职于北京市财政局、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京都会计师事务所等机 构,先后担任干部、经理、副主任等工作。现担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董事 合伙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工作于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金杜(深圳) 律师事务所华南区管理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委员 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联盟副主席、深 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长、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顾问;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舒本娥女士,监事,15 年的证券行业从业经历。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会计专业, 获学士学位。曾任职于熊猫电子集团公司,担任财务处处长工作。1998年 10 月加入华泰证 券,历任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 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瑞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深圳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 专业。曾在浙江兰溪马间专厂、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深圳市建 设集团、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工作,2004 年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历任 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长期从事财务管理、投融资、股权管理、 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市科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监事、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科技开发院有限公司监事、 深圳市深福保(集团) 有限公司监事、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苏荣坚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三明市财政局、财委,厦 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业务主办、副经理,自营业务部 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学士学位,后参加人民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进修 班。曾任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 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1994 年进入兴业证券,先后担任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 业部财务部经理、财务会计部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 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兴业证券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博士研究生,工程师。 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 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硕士学历。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华为技术有 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公司副总 经理、首席顾问,2010年1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先后担任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 师、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职员,2008年 12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监察稽核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现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 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 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 年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郑文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 南方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2000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国债投资经理、专户理财部副总监、南方 避险增值基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 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秦长奎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划处科员,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 债券部总经理。2005 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1998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 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EMBA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联合证券(现为 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2011 年加入南方基金,任职董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南方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 师,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 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4、基金经理 何康先生,硕士学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担任国海证券固定收益证券部投资经理,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2010 年 9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 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2013 年11 月至今,担任南方丰元基金经理;2013年 11 月至今,担 任南方聚利基金经理;2014 年4月至今,任南方通利基金经理;2015年 2 月至今,任南方 双元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副总裁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 事李海鹏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监韩亚庆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5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32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303只, QDII基金 2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 评价。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销售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 (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2、场外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聚利A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陶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 方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电话:010-8993736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9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电话:0571-96000888,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gdb.com.cn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继伟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庆春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95398 公司网站:www.hzbank.com.cn 1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 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孔超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侯福宁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17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东莞 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8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9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0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刘冬阳 电话:0592-5037203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聚利C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继伟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9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庆春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95398 公司网站:www.hzbank.com.cn 10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1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侯福宁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1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东莞 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3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4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聚利A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 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 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联系电话:0591-38281963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6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4 号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 网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 大厦 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 大厦 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 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1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1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1010899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 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1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 区) 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6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 凯银座 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 凯银座 22层 法人代表:沈强 邮政编码:310016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0571-87112507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48 1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 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 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iticssd.com 1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9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曼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2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www.nesc.cn 2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联系人:许曼华 公司网站:www.shzq.com 客服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2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5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26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2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吴琼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2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 国华投资大厦 9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 国华投资大厦 9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31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3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号财智中心 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3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3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3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3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 行大厦 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 行大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


3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大楼 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站:http://www.zszq.com 3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0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 号城 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 大厦 A 座25层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电话:0551-2634400 客服电话:全国统一热线 95578, 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43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 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 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44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 厦2 座 27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甲 6 号SK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45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号桐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4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 大厦 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 大厦 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徐锦福 联系电话:010-57398062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4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 资广场 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4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冯萍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4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 国际金融中心 12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 国际金融中心 12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5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51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5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jyzq.cn 53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 国际财富中心 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 国际财富中心 26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客服电话:0731-84403333 400-88-35316 (全国) 公司网站:www.cfzq.com 54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5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755-54653529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6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 安兴融中心西座11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文彬 联系电话:010-83991716 公司网站:www.rxzq.com.cn 57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21 号万 丽城晶座4 楼中天证券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王力华 联系电话:024-23280810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58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5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 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公司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6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 大厦 B 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 大厦 B 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61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号陕西邮 政信息大厦 9~11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号陕西邮 政信息大厦 9~11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涛 联系人:马国滨 电话:029-88602138 传真:029-88602135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62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 盘古大观A 座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 盘古大观A 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3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 企业号 D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64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 段18 号川信大厦 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 段18 号川信大厦 10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亚 联系人:郝俊杰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65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 广场 B 座1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徐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 地大厦 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 地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6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上海市 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号 楼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8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朱晓超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6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 裕景国际B 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号 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号 楼C 座 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大厦 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号杭州电 子商务产业园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杰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3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 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 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人:张莉 电话:010-53300532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400-081-6655 网址:www.wy-fund.com 7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 利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 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张紫薇 电话:0755-820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5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号(锦 昌大厦)1 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3号金诚 集团(锦昌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陈峥 联系人:邓秀男 电话:0571-88337734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6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 高地中心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 高地中心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邓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7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 园4 栋 10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7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号 乐成中心A 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电话:010-56810780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80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6 号武汉 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 B815 房(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华建强 联系人:黄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81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82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 16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 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电话:021- 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83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 特北路 277 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2号 楼B 座 6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汤蕾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money.com 84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 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 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85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聚利C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 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 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联系电话:0591-38281963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6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4 号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 网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 大厦 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 大厦 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 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1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1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1010899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 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1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 区) 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6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 凯银座 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 凯银座 22层 法人代表:沈强 邮政编码:310016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0571-87112507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48 1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 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 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iticssd.com 1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www.nesc.cn 2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联系人:许曼华 公司网站:www.shzq.com 客服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2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24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2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吴琼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27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 国华投资大厦 9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 国华投资大厦 9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29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3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号财智中心 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3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3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3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3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 行大厦 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 行大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 3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大楼 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站:http://www.zszq.com 3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8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 号城 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0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 厦2 座 27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甲 6 号SK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41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号桐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4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 资广场 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4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冯萍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4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 国际金融中心 12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 国际金融中心 12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4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46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4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jyzq.cn 48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4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755-54653529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0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 安兴融中心西座11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文彬 联系电话:010-83991716 公司网站:www.rxzq.com.cn 51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21 号万 丽城晶座4 楼中天证券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王力华 联系电话:024-23280810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52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5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 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公司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54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 盘古大观A 座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 盘古大观A 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5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 企业号 D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56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 广场 B 座1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徐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 地大厦 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 地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5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上海市 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号 楼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9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朱晓超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6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 裕景国际B 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号 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号 楼C 座 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大厦 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号杭州电 子商务产业园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杰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4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 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 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人:张莉 电话:010-53300532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400-081-6655 网址:www.wy-fund.com 6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 利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 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张紫薇 电话:0755-820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66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号(锦 昌大厦)1 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3号金诚 集团(锦昌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陈峥 联系人:邓秀男 电话:0571-88337734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67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 高地中心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 高地中心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邓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68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 园4 栋 10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7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号 乐成中心A 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电话:010-56810780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71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6 号武汉 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 B815 房(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华建强 联系人:黄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72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73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 16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 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电话:021- 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7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 特北路 277 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2号 楼B 座 6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汤蕾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money.com 7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 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 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76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号宝安广场 A座16楼 G.H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陈熹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9月22日证监许可[2013]1200号文注册募集。 募集期自 2013 年10月28日至 2013年11月22日, 共募集294,507,714.36份基金份额, 募集户数为2,396 户。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3 年 11月 28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以终止本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 1、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 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万元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前 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 过基金总份额90%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满足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 人等基金上市条件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场外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跨系统 转登记业务将场外A类基金份额转登记到场内后进行上市交易。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在交 易所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4年1月 21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若开放期间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导致本基金净值剧烈波动,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申请停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本基金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 个工作日低于2 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进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 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期间 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本基金 A类份额可在上市交易后通过证 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开放期内,投资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的安 排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本基金 A类份额也可在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 份额。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含该日) 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含该次日) 至一年后的对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一年后的对日。下 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一年后的对日,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 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投资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 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A 类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 C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投资人应当在开放期的开放日 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 的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但是, 在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 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期的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开放 期内,若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 元,以基金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 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本基金单笔赎回申 请不得低于1份, 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单笔赎回申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详见 2015年 2月25日发布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最低赎回限额的公告》 。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1、南方聚利A类收费模式(现有申购、赎回费率模式) ,基金代码:160131。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对于通过场外场内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 不高于0.0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06%


100 万≤M<500万


0.04%


500 万≤M<1000万


0.02%


M≥1000万


每笔 100元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 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 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特定投资群体需 在申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 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除上述特定投资群体外,通过场外场内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人,本 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6%


100 万≤M<500万


0.4%


500 万≤M<1000万


0.2%


M≥1000万


每笔 1,000元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





2、南方聚利C类收费模式(新增加的收费模式) ,基金代码:160134。


(1)申购费


对于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0。


(2)赎回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在申购赎回开放期内的开放日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6%,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若 投资人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 =99,403.58/1.016 = 97,838.17份 例: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申购份额 =100,000/1.017 = 98,328.42份 若投资人选择场内申购,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7,838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人。退款金额为: 净申购金额=97,838×1.016=99,403.41元 退款金额=100,000-99,403.41-596.42=0.17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在开放期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17=101,7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 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 人资金账户。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申购的开放日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 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发生上述第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在赎回的开放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 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二)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或终止基金合同。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 并确认当日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 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 告。 (3)终止基金合同: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 项,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基金合同》终止,对于已确认未支付赎回款的交易与基金其他客户一并进 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当发生上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 体刊登暂停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法人合并与分立、司法扣划及基金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 形式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具体包括出国赠与、死亡赠与以及福利性 捐赠。法人合并与分立是指因机构合并、分立等引起的财产分割与转移。司法扣划是指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个人或机构。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处于 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跨系统转登记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本基金A 类份额在交易所上市交易,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 类基 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登记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 有权机关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的司法冻结与解冻。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基础上, 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 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债券部 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 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本基金债券资 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转 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根据对宏观经济及政策、利率周期的变动趋势研究、债券市场的供需分析、企业(公司) 债券的信用评估,进行债券投资时机的选择和久期、类属配置,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周期、 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 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1)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 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 本基金将在南方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的基 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二是债券本身 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 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 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 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 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 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 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 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 变化的交易。 (3)杠杆放大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 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抵 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 ,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 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 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 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整体流动 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 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 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 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 决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监管机构的规 定及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制定与本基金相适应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 式等投资方案,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相关章节,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 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 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 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 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提出投资建议:固定收益部研究员以外部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源作为参考, 对利率市场、信用市场进行研究,提出债券市场运行趋势的分析观点,在重点关注的投资产 品范围内根据自己的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各类债券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 研究员根据 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3)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研 究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 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 程序。 六、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本基金 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 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1)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且 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本次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 度;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2%。 上述“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当期封闭期首日(若为首个封闭期,则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以 后每一个封闭期首日进行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待基金 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 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 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 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 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421,332,535.00 84.69 其中:债券


421,332,535.00 84.6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668,835.80 1.74 7 其他资产


67,514,885.81 13.57 8 合计





497,516,256.6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1,307.80 0.0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347,352,727.20 93.1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73,968,500.00 19.84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421,332,535.00 113.0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480309 14 昆山交发 债 200,000 20,912,000.00 5.61 2 127026 14 沪建债 200,000 19,928,000.00 5.35 3 1080171 10 吴江发展 债 180,000 18,280,800.00 4.90 4 122187 12 玻纤债 170,000 17,515,100.00 4.70 5 122043 09 紫江债 160,000 16,449,600.00 4.4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033.7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9,729,632.4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766,219.6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7,514,885.81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聚利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11.28-2013.12.31 0.10% 0.06% 0.39% 0.01% -0.29% 0.05% 2014.01.01-2014.12.31 9.58% 0.09% 4.16% 0.01% 5.42% 0.08% 2015.01.01-2015.03.31 2.06% 0.11% 0.91% 0.01% 1.15% 0.10%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11.96% 0.10% 5.52% 0.01% 6.44% 0.09% 南方聚利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12.01-2014.12.31 -0.10% 0.13% 0.33% 0.01% -0.43% 0.12% 2015.01.01-2015.03.31 1.86% 0.11% 0.93% 0.01% 0.93% 0.10% 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 今 1.77% 0.12% 1.26% 0.01% 0.51% 0.11%


注:本基金自2014年12月1日起增加C类收费模式,原有收费模式称为A类。





十 一、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二、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 三、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基金合 同生效满 6 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每 10 份基金 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0.05元(含), 则基金须在 15 个工作日之内进行该基金份额类别的 收益分配, 各基金份额类别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 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 行。


十 四、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 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 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 五、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六、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 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赎回开放期间发生延缓支付; 24、本基金在赎回开放期间发生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 七、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债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二是国内债券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 利率风险等;三是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 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本基金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并且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所对应的日历 日期并不相同,因此,请投资人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赎 回基金份额。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将在合同生效后申请在交易所上市,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后,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将受到基金份额净值、市场供求情况、投资人心理预期等因素 的影响,造成交易价格出现折价或溢价的情况,存在投资人不能按照基金份额净值买入或卖 出基金份额的风险。此外,受上述因素影响,成交量也可能出现较大波动,造成投资人无法 买入或卖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4、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5、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届满,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前 10 大份 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90%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合同终止并履 行清算程序,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6、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若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20%,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 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存在着《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对于已确认未支付赎回款的交易将与基金其他客户一 并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7、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从而产生折 价或者溢价的情况,虽然基金份额净值反映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状况,但是交易价格受到很 多因素的影响,比如中国的经济情况、投资人对于中国债券市场的信心以及本基金的供需情 况等,因此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另外在本基金定期开放期间,由于投资人预期和市场情 绪的影响,也存在着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8、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类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 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 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 风险。 9、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外部评级机构一 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 的市场流动性。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 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8、本基金对特定投资群体设定了优惠费率。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购/申购前向基金管理 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否则不适用优惠认/申购费率。 二、债券市场风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债券价格 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在利率波动时,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3、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7、债券回购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 管理风险。 2、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主要集中在开放期,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的需求。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 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3、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合同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出现不一致的风险 基金合同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 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合同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 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 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 八、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届满时,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决定终止; 4、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若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20%,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 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十 九、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和收费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届满时,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 (9)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若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20%,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基金合同》终止; (10)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在表决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基金合 同生效满 6 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每 10 份基金 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0.05元(含), 则基金须在 15 个工作日之内进行该基金份额类别的 收益分配, 各基金份额类别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8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 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 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 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 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 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债券部 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 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本基金债券资 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转 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财产的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本基金 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 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1)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且 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本次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 度;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届满时,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决定终止; 4、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若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20%,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 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年 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以及每期开放期的具体信息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本基金 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 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1)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且 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本次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 度;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 、 (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 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 应当及时提示基 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 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 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 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结束后 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二 十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一)场外投资人 1、交易确认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可在 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或打印交易确认 单。 2、纸质对账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且有定制的投资人寄送对账 单, 资料 (含姓名及地址等) 不详的除外。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 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 人 工 )、 客 服 邮 箱 (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及在线客服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单服务。 3、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季度手机短信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定期发送。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www.nffund.com )、 客 服 热 线 ( 400-889-8899 转 人 工 )、客服邮箱 (service@nffund.com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客服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单 服务。 (二)场内投资人 每次交易结束后,场内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或打 印,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场内投资人的对账单服务(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 。 投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场外投资人通过基金账户号、 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账户查询”栏目,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投、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场外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 定投、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 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场内投资人可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网站进行网上交易。 4、自助答疑服务 场外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 ,根据提示操作并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 键词,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人工服务 场外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在线客服”获得投资顾问、服务定制/取消、 账户查询等专项服务。 6、专用客户端下载 场外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专用客户端,如 PC 版、iPhone 版、iPad 版和 Android版等,通过专用客户端获得基金净值查询、账户查询、理财资讯及相关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还可通过专用客户端进行基金交易。 (二)场外投资人通过手机上网,访问 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得基金管 理人最新的理财资讯,办理各项基金查询和基金交易业务。手机WAP交易具体规则请参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三)投资人通过微信添加基金管理人(可搜索公众号“南方基金”或微信号 “NF4008898899”)为朋友,可查阅基金净值、基金动态及活动、服务资讯等。如绑定个人 账户,还可享有基金交易(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 、账户查询、基金交易查询、 持有理财基金到期日查询等服务。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场外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 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内容如下: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彩信资讯等。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务


(一)场外投资人 为便于投资人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人及时更新服务联系信息。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4种方式进行服务联系信息(包括联系地址、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 邮箱等)的变更。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交易联系信息的变更,请遵照基金管理人电子 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1、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或“网上交易”(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 人)系统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889-8899 转人工修改。 3、 发送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修改申请。 4、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在线提交修改申请。 (二)场内投资人 场内投资人账户资料变更请到交易网点办理。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等自助查 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场外 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顾问、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3、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交易系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交易撤单、交易密码修改、信息查询和投资人该直销账户下开放 式基金的赎回、转换及分红方式变更等业务。有关基金电话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场外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 短信、 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 投诉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 十二 、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如下: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标题 日期 南方聚利 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0131)场内交易价格波动的提示 公告 2015-5-28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新兰德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5-5-18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创金启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5-11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告 2015-5-7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变更的公告 2015-4-28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变更的公告 2015-4-23 南方聚利 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5 年第 1季度报告


2015-4-21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务情况的公告 2015-4-18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河北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 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4-17 关于电子直销业务增加苏宁易付宝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公告 2015-4-15 南方聚利 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红公告 2015-4-14 南方基金关于淘宝直营店销售手续费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4-10 南方聚利 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0131)场内交易价格波动的提示 公告 2015-4-1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增财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 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3-31 南方聚利 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4年度报告


2015-3-2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联泰资产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 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3-23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5-3-17 南方基金关于直销柜台申购债券型基金申购费 1 折的公告 2015-3-3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最低赎回限额的公告 2015-2-25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海银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2-12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务情况的公告 2015-2-12 关于南方聚利 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查结果暨复牌的公告 2015-2-6 关于南方聚利 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交易价格波动自查停牌 的公告 2015-1-23 南方聚利 1年定期开放债券(LOF)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5-1-22 南方聚利 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交易价格波动的提示公告 2015-1-21


南方聚利 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红公告 2015-1-15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变更的公告 2014-12-25 南方基金关于南方聚利 C基金增加浦发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4-12-10 南方基金关于南方聚利 C基金增加招商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4-12-3


二 十三 、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四 、 备 查文 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本基金成立的文件; 2、 《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 3、 《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 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