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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鑫享A(001609)

平安鑫享: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鑫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平 安大 华鑫 享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第 一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 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 机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平安大华鑫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4 )缴 纳基 金认购 、 申购、赎 回款 项及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费 用; (5 )在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 亏损或者 《基 金合同 》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 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或 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 金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 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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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摘要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 法募 集基金 ,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 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平安大华鑫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 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 集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 备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平安大华鑫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 及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 如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 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 关市场 规 则,为基 金开 设证券 账 户、为基 金办 理证券 交 易资金清 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 托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产平安大华鑫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 密,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平安大华鑫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平安大华鑫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第 二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暂未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 增设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 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 及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平安大华鑫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3 )在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 内调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调低 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同 》 的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 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平安大华鑫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 人负 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证明 的 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 由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 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 理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平安大华鑫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 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 开 会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 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金 合 同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 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 接出具 书 面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 出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平安大华鑫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4 )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 机关允许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亦可采用 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会 议召 开方式 上 ,本基金 亦可 采用其 他 非现场方 式或 者以现 场 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 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平安大华鑫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 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 决 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 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平安大华鑫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 即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 表决条 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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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摘要 第 三部分


基 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收益的计 算以权益登记日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基 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平安大华鑫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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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摘要 第 四部分


基 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帐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8%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平安大华鑫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 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 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平安大华鑫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平安大华鑫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第 五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与 投资 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中 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股票 ) 、衍生 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等) 、 债券资产 (包括国债 、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包括协 议存款 、定期存 款及 其他银行 存款) 、现金 等固定收 益类资 产,以 及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0% , 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 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 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0% ; (2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证券 的 10%; 平安大华鑫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5) 单只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只中期票据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公司旗下所有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不得超过其发行额的 10% ; (16)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 购) 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平安大华鑫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 产情况等;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0-90%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平安大华鑫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平安大华鑫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第 六部分


基 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2 )交 易所 上市实 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 上市未 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 值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 易所 上市不 存 在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平安大华鑫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 转增股 、 配股和公 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 明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 持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 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 日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 按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 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 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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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摘要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 照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 基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平安大华鑫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责 任 方对有 关 当事 人的直 接 损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 值错 误调整 采 用尽量恢 复至 假设未 发 生估值错 误的 正确情 形 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 法 ,需 要修改 基 金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平安大华鑫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平安大华鑫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第 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本合 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 金合同 》 变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自生 效后方 可 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职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平安大华鑫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 清算小组 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