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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300E(163821)

中银300E: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五 年 七 月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中银沪深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经中国证监会2011 年11 月4 日证监许可 【2011 】1752号文核准进 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2年5 月17 日 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 )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 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 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 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5 年5 月17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5 年3 月31 日( 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 本基金 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 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 金 管 理人 .............................................................................................................. 9 四、 基 金 托 管人 ............................................................................................................ 19 五、 相 关 服 务机构 ........................................................................................................ 27 六、 基 金 的 募集 ............................................................................................................ 35 七、 基 金 合 同的生 效 .................................................................................................... 36 八、 基 金 份 额的上 市 交 易 ............................................................................................ 37 九、 基 金 份 额的场 外 申 购、赎 回 、 转换及 定 期 定额 投资计划 ................................ 39 十、 基 金 份 额的场 内 申 购与赎 回 ................................................................................ 47 十一、 基 金 的 非交易 过 户 和基金 转 托 管 ........................................................................ 52 十二、 基 金 的 投资 ............................................................................................................ 53 十三、 投 资 组 合报告 ........................................................................................................ 62 十四、 基 金 的 业绩 ............................................................................................................ 66 十五、 基 金 的 财产 ............................................................................................................ 67 十六、 基 金 资 产的估 值 .................................................................................................... 68 十七、 基 金 的 收益分 配 .................................................................................................... 73 十八、 基 金 的 费用与 税 收 ................................................................................................ 75 十九、 基 金 的 会计与 审 计 ................................................................................................ 77 二十、 基 金 的 信息披 露 .................................................................................................... 78 二十一、 风险揭示 ................................................................................................................ 82 二十二、 基 金 合 同的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 清 算 ........................................................................ 84 二十三、 基 金 合 同摘要 ........................................................................................................ 86 二十四、 托 管 协 议摘要 ...................................................................................................... 101 二十五、 对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服务 ................................................................................... 119 二十六、 其他事项 .............................................................................................................. 121 二十七、 招 募 说 明书的 存 放 及查阅 方 式 .......................................................................... 125 二十八、 备查文件 .............................................................................................................. 126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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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 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 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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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2 、基金管理 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或 本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中 银 沪 深 3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中银沪深 300 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 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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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6、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 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册登记或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 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基金销 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 构:指直销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24、直销机 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销售机 构: 指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其中可 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 基金销 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 机构的销售 网点 27、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基金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等 28、 注册登 记机构: 指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终止基金 合同的日期 31、 基金募 集期限: 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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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过 3 个月 32、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日:指 公历日 35、月:指 公历月 36、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7、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发售: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 上市交 易: 指基金 存续期内,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销售场 所:指场外销售场 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47、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 所 48、 场内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49、注册登 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0、 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1、 系统内 转托管: 指 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 跨系统 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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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53、 证券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 , 包 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4、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 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55、 基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 开立的、 记 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6、元:指 人民币元 57、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1、 基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 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2、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 63、 不可抗 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本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 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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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 金 管 理人概 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021 )68872488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二) 主 要 人 员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 先生,董事长。上 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 师。 历任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及办公室主任, 中国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 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 行长、 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等职。 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 生, 董事。 国籍: 中国。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 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 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具有 15 年基 金行业从业 经验。 赵春堂 (ZHAO Chuntang ) 先生, 董 事。 南开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 历任中国银行 国际金融研究所干部,中国银行董事会秘书部副处长、主管,中国银行上市办公室主管, 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员, 中国银行个人金融总部副总经理等职。 现任中国银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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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董事。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 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 资金计划处副处长、 资金业 务部负责人、 资金业 务部总经理, 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 经理, 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 部助理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葛岱炜 (David Graham )先生, 董事。 国籍: 英 国。 现任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主要负责管理贝莱德合资企业关系方面的事务。葛岱炜先生于 1977 年 —1984 年供职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 (现 为普华永道)伦敦和悉尼分公司,之后,在拉扎兹 (Lazards ) 银行伦敦、香港和东京分公司任职。1992 年, 加入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MLIM ) , 曾担任欧洲、 中东、 非洲、 太平洋地区客户关 系部门的负责人。2006 年贝莱 德与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并后, 加入贝莱德。 现任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主要负责管理贝莱德合资企业关系方面的事务。 朱善利(ZHU Shanli )先 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 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 授、 博士生导师, 北京大学中国中小企业促进中心主任、21 世纪创业投 资中心主任、 管理 科学中心副主任 , 兼任中国投资协会理事、 中 国财政学会理事、 中国 企业投资协会常务理 事、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等职。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管理系讲师、 副教授、 主任、 北京大 学光华管理学院应 用经济学系主任、 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 等职。 荆新(JING Xin )先生, 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 计系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 等职。 赵欣舸 (ZHAO Xinge ) 先生,独立董事。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美 国威廉 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 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 (美国 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 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MBA 主任, 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 先生, 独 立董事。 法 国 INSEAD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白 狐 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 在 此之前, 曾 任英国电信集团零售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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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部部门经理, 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总 经理, 中英商 会财务司库 、 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 公司合伙人。 2 、监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生, 监事。 国籍: 中国。 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 人 力资源管理师、 经济师。 曾任中国 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 中 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 合处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乐妮 (YUE Ni ) 女士, 职工监事。 国籍: 中国。 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分别 就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2006 年 7 月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具有 14 年证 券从业年限,11 年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3 、管理层成 员 李道滨(LI Daobin )先 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 欧阳向军 (Jason X. OUYANG ) 先生, 督察长。 国籍: 加拿大。 中国证券业协会-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 证书, 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 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MBA )和经济学硕士。 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 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 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 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 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 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 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 苏州分行 风险管理处处长、 苏州 分行工业 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 4 、 基金经理 周小丹先生,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 (AVP ) , 香港城市大学金融数学硕 士。 2007 年 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数量研究员、 中银中证 100 指 数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中银蓝筹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等职。2010 年 11 月至今任中银中证 100 指数基 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6 月 至今任国企 ETF 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5 月至今 任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基金(LOF) 基金经理。具有 8 年证 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 5 、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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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主席: 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 陈军 ( 助理执行总裁 ) 、 杨军 (资深投资经理) 、 奚鹏洲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 经理) 、李建(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 、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 理人的 职 责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 管 理人的 承 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 生。 2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的禁止性行为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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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8 )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 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 管 理人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 (以下称为 “ 公司” ) 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护 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公司和公 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 证经营活 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 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 司所有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 )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基金财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 )确保基 金、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公司对外 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机 构 和 各 级 岗 位 , 并 渗 透 到 各 项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的有 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在 精 简 的 基 础 上 设 立 能 够 充 分 满 足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的 机 构 、 部 门和岗位, 各机构、 部 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 内 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 地对各部门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稽核。 (4 )防火墙 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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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 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 控制中的盲点。 (6 )成本效 益原则。公司运 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法合 规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 行业监管规则。 (2 )全面性 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和漏洞。 (3 ) 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因此,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 适时性 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条件等外 部环境的变化, 以 及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 经营理念 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 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 层次是部门规章制度。 (1 )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 公司章程 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公司章程、 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 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 ) 内部控 制制度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 的内控原则, 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 是公司经营 运作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 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3 )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 内部控制大纲、 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 度、 市场营销制度、 法律合规与稽核制度、 反洗钱制度、 基金运营业务管理制度、 信息 披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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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露管理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行 政管理制度等。 (4 ) 部门业 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 求, 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具体说明, 将内部 控 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 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措施、 信息沟通、 内部 监 控完善。 (1 ) 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 等内容。 (2 ) 风险是 指公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 风险评 估就是确定公司 经营管理的哪些方面会偏离内部控制的目标,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 )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 公 司 各 环 节 的 经 营 行 为 采 取 的 控 制 手 段。 (4 )信息沟 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 息,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 ) 内部监 控完善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 公 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6. 内部控制构成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两个层次构成。宏观控制是公司董事会及其 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从公司内控文化建设、治理机构设计、总体风险识别、 内控制度完善等角度对整体经营活动的控制;微观控制则是在宏观控制之下 ,在公司经 营管理层的领导下,由各级组织从业务控制和组织控制两个相互交叉的方面对公司日常 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从业务的角度划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可分为前线业务控制、 中线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从组织的角度来看,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公司各级组织的 自我控制和监督控制组成。公司内部组织包括执行总裁、业务部门总经理、各职能部门 和员工等多个层次。 7.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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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 ) 董 事 会 层 面 下 设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合 规 审 计 委 员 会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风 险 管 理 委员会的职 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 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 则、 政策和指导方针, 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合规审计 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 监控的角度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 )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层 设 立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对 执 行 总 裁 负 责 , 协 助 执 行 总 裁 在 董 事 会授权范围内确定、 调整业务权限, 讨论重大 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 并就公司 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 (如遇特殊事件) 的汇报; 公司经营 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 QDII 及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分别设 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 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 策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 , 负 责 对 公 司 各 项 业 务 ( 含 决 策 程 序 和 运 作 流 程 ) 的 合 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含管理制度) 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 稽核, 保 证公司的 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公司相关 制度和章 程,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 报告。 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 有关会议, 调查档案资料, 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 并有 权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 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 堵塞漏洞。 (4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法 律 合 规 部 与 稽 核 部 , 分 别 通 过 事 前 防 范 、 事 中 监 督 与 事 后 检 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不断完善和更 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健全内部控制的 作业流程。 (5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风 险 管 理 部 , 通 过 检 查 、 评 价 和 控 制 各 项 业 务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特 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 司相关制度得到有 效贯彻和执行。 (6 ) 公 司 其 他 各 部 门 在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制 订 本 部 门 的 部 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8.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 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对公司 的前线业务、中线业务和后线业务均采取了全面的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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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 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包 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 投资 授权 制度、归责原则 、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 ) 交易执行控制: 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 公平交易制度、 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交易记录制度、 特殊交易制度、 关联交易审批制 度等; ⅲ) 投资风险管理控制: 包括建立完善且与业务相称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 人员安 排、 风险承受水平、 风险度量及申报方法、 买卖限额 及持仓限额、 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 ⅳ)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渠道销售管理、 机构销售管理、 市场推广与媒体关 系维护、投资者服务等制度。 (2) 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 基金运营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 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间的隔离制度、 清算交割 和会 计核算流程、 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 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 与托管行的互相监督、 信息披 露规则等; ⅱ ) 法律合规控制: 包括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和评估、 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核查、 全面推行责任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 ) 内部稽核控制: 包 括制定并维持稽核政策和有关的监察职能、 设 立独立的内部稽 核部门、制定清楚的职权范围、强化内部检查制度、确保相关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及经验、 确保相关工作有充分的计划、控制及记录及报告等; ⅳ )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包括根据 有关要求建立信 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 手册和 风控 制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ⅴ )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界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 紧急事件处理、 系 统备份、 贯 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等; ⅵ ) 信息披露控制: 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 界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设立 专门的负责人、界定岗位职责、禁止披露内幕信息、持续检查与评价制度等。 vii ) 风险管 理控制: 包括投资业绩归因分析、 投资组合绩效评估、 运作风险识别及评 估及定期通报与汇报制度等 。 (3 )后线业 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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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ⅰ )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 包括建立公司财务、 基金财务互相独立、 凭证制度、 用印 制 度、 会计控制措施、 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复核制度、 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财 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 用报销管理办法等; ⅱ )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 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 入职和持续培训、 绩效评 估体系等。 9. 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如下包括: 1)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2) 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3) 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10.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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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 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A 股,4 月9 日 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600036 ) , 是国内第一家 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 月又成 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 港联 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 使 H 股超额 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H 股。 截止2014 年12 月31 日 , 本集团总资产4.9089 万 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 下资本充足率12.45% ,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1.81%。 2002 年 8 月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 为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室、 基金外包业 务 室 5 个职能 处室, 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 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 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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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 核心价值, 独创 “6S 托 管银行” 品牌体系, 以 “保护您的业务、 保护您的财富” 为历 史 使 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 托管业务 综合系统和“6 心”托 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 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 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 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 账、 第一只 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 第 一只 “1+N ” 基金专户理财、 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单 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 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 三年发展,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5 年 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 产品营销力度, 截止 3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6 只 , 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 规模 129.60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下行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 资产均创 出历史新高, 实现托管费收入 11.08 亿元, 同比增长 100.83% , 托管资产余额 3.72 万亿 元, 较年初增长 5.05% 。作为 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 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 金融品牌 「金象奖」 “十大公益项目” 奖; 四度蝉联获 《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李建红先生, 本行董事长、 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行董事、 董事长。 英 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招商 局集 团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 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任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 总公司总裁助理、 总 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 本行行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行行长、 本行执行董事。 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 上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深圳 市分 行行长、 中国建设 银行零售 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 本行,历任杭 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 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南昌支行行长, 南昌分 行行长, 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本行 副行长。 兼任招银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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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 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 中国农业 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华 商银行, 中 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 行, 从事信贷管理、 托管工作。2002 年9 月加盟 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 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 发者之一, 具有 20 余年 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 在 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 程优化 、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 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三 ) 基金托 管 业 务经营 情 况 截至2015 年4 月30 日, 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含 招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 招商现金 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泰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 、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华泰柏 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成长 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 德信优势 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策 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 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沪深 300 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中 银 价 值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稳 健 双 利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 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低 碳 环 保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中 银 中 小 盘 成 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易方达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 中 银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增 强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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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 诺安双利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安心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30 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 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 信 安 心 回 报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惠 利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 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银多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新价值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投资基金、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 合型投资基金、宝盈瑞祥养老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国际龙头(DAX)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华 安 国 际 龙 头(DAX)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新经济灵活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 元三年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海合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工银瑞信新金 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睿祺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共 102 只开放式基 金及其 它托管资产,托管 资产为41,601.70 亿元人民币 。 ( 四) 托 管 人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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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 、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 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 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 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 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 管部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及时发 现 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 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 内部控制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覆 盖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室 和 岗 位 , 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托 管 组 织 体 系 的 构 成 、 内 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各 室 、 各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不 同 托 管 资 产 之 间 、 托 管 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 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 和检查。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不 受 内 部 控 制 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 适 应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适 应 我 行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的 需 要 , 并 能 随 着 托 管 业 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 经营理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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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 和完善。 (6 ) 防火墙原则。 业务营运、 稽核监察 等相关室, 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 防范的目的。 (7 ) 重 要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在 全 面 控 制 的 基 础 上 , 关 注 重 要 托 管 业 务 事 项 和 高 风险领域。 (8 ) 制 衡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在 托 管 组 织 体 系 、 机 构 设 置 及 权 责 分 配 、 业 务 流 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权 衡 托 管 业 务 的 实 施 成 本 与 预 期 效 益 , 以 适 当 的 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 、 内部控制措施 (1 ) 完 善 的 制 度 建 设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制 定 了 《 招 商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商 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 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 保 密 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 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 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 托 管 业 务 危 机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办 法 》 , 并 建 立 了 灾 难 备 份 中 心 , 各 种 业 务 数 据 能 及 时 在 灾 难 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 经 营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托 管 项 目 审 批 、 资 金 清 算 与 会 计 核 算 双 人 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业 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 业 务 信 息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采 用 加 密 方 式 传 输 数 据 。 数 据 执 行 异 地同步灾备,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 客 户 资 料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对 业 务 办 理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客 户 资 料 ,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 并 做好调用登记。 (5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对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管 理 实 行 双 人 双 岗 双 责 、 机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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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房 24 小时 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 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 人 力 资 源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建 立 良 好 的 企 业 文 化 和 员 工 培 训 、 激 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 制。 ( 五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 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 基金 投融资比 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 例调整期限 。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 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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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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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五、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 金 份 额发售 机 构 1 、场内发售 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 、场外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 、45 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


宋亚平 网址:





www.boc.cn 2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 红 客服电话:








95555 联系人:











邓炯 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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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联系人:











张静 网址:


www.ccb.com 4)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联系人: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联系人:











姚健英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6 )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 清 联系人:











王佺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7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 中山大厦 邮 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李博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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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联系电话:





95561 公司网址:





www.cib.com.cn/ 8 ) 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马瑾 联系电话:





611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9 )海通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 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10)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http://www.guosen.com.cn 11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联系电话:





95558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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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12 )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3 )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佑 君 联系人:











辛晨晨 、许梦园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http://www.csc108.com/ 14 )平安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福 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http://stock.pingan.com 15 )华宝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 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 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汪明丽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16 )渤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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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王兆权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http://www.bhzq.com 17 )东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李涛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18 )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19)天相投 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 相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http://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20)国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国元大 厦











法 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


万士清








客服电话: 95578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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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1 )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http://www.cindasc.com 22 )国都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客服电话:





400 818 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23 )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 林


联系人:











黄健 客服电话:








95565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24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宋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25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褀 客服电话:








95521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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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26 )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 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 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





(0532)96577





公司网站:








http://www.zxwt.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 注 册 登 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任瑞新 (三) 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的 律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律 师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 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 审 计 基 金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注 册 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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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 汤骏、许培菁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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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六、 基 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1 月 4 日证监 许可 【2011 】1752 号文核准, 向社会公开募集。 本基 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存 续期间为 不定期。本基金自 2012 年 4 月 9 日 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 币。截至 2012 年 5 月 11 日募集结束,共募集基金份额 1,490,796,733.31 份 ,有效认购户 数为 12,138 户。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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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七、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根据相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5 月 17 日正 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 工作日 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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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 基金上市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满足上市条件, 已于 2012 年 7 月 13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交易代码:163821)。


自 2012 年 7 月 13 日起,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 方可上市 交易。


(二) 基 金 份 额的上 市 交 易规则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照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基金上市 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行 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自 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入 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4. 本基金申报 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三) 上 市 交 易的费 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 理。


(四) 上 市 交 易的行 情 揭 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 暂 停 上 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 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 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的 决 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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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六) 终 止 上 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收 到 深圳证券 交 易所终止 基 金上 市的 决 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 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的新功 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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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九、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外 申 购 、 赎回 、 转换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 一 ) 场外申 购 与 赎回业 务 办 理的场 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1 、本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网点。


2 、不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 销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 二 ) 场外申 购 与 赎回的 开 放 日及办 理 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 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2 年 7 月 13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2 年 7 月 11 日刊登的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开 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 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转 换的价格。 ( 三 ) 场外申 购 与 赎回的 原 则


1.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计算;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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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外的基 金份额赎 回遵循 “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 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资者通 过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 式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 场外申 购 与 赎回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回 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是否成功, 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 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 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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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 场外申 购 与 赎回的 限 制


1 、申购金额 的限制


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或中银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含申购费),在直销中心柜台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 元人民 币(含 申购费) 。 若 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金额、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投资者以定期定额投 资方式申购本基金或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 额时, 不受上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 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 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 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赎回份额 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 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 理。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场外申 购 费 用和赎 回 费 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8% 5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0.5% 大于 1000 万 元(含) 每笔 1000 元 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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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应归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场 外 赎 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1 年(含)-2 年以内 0.25% 2 年(含)以 上 0 注 1 :就场 外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 年指365 日,2 年730 日,以此类推。 注 2 :上述 持有期限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 场外申 购 份 额与赎 回 金 额的处 理 方 式及计 算


1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 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 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 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40,000 元 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1.2%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40 元, 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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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 +1.2%) =39,525.69 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 =474.31 元


申购份额=(40,000-474.31)/1.040 =38,005.47 份


即: 某投资人投资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 则可 得到38,005.47 份基金份额 。


3 、本基金赎 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 日申请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赎回10,000 份 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16 =10,160


赎回费用 =10,160× 0.5% =50.8 元


赎回金额 =10,160-50.8 =10,109.2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 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 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 元。 4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 拒绝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 能会 影 响或 损害 现 有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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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益时。 5. 基 金 资产 规模 过 大, 使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 找到 合适 的 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 构或 注册 登 记机 构的 技 术保 障等 异 常情 况发 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外 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 九 ) 暂停赎 回 或 者延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 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生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 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的场内处 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 巨额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 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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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2. 巨额赎回的 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场外赎 回申请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确 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一 )暂停 申 购 或赎回 的 公 告和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 上述 暂停 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的 ,基 金 管理 人当 日 应立 即向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 停 结束 ,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提前 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 的 转 换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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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 )基金 的 冻 结和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对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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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十、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 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 一 ) 场内申 购 和 赎回的 办 理 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的名单 (有可能进行调整或变更) 可在深交所网站 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 二 ) 申购与 赎 回 的办理 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 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2 年 7 月 13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2 年 7 月 11 日刊登的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开 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 场内申 购 和 赎回的 原 则


1.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4. 投 资 者通 过场 内 申购 、赎 回 应使 用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立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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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基金管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场 内申 购 和 赎回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回 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 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 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 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 场内申 购 份 额与赎 回 金 额的处 理 方 式


1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有效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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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 场内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按相关交易所规 则执行。


2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 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六 ) 场内申 购 费 用和赎 回 费 用


1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场内 申购费率如下:


场内 申 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8% 5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0.5% 大于 1000 万 元(含) 每笔 1000 元 注 1 :投资 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 、投资人可 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应归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0.5%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 场内申 购 份 额和赎 回 金 额的计 算 方 式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 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 得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 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 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 元 申购本基金,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 ,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 元,则其申 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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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净申购金额=10,000/ (1 +1.2% )=9,881.4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 -9,881.42 =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 =9,640.41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640 份,整数 位后小数部 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 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 =9,640× 1.025 =9,881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81 -118.58 =0.42 元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 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 元, 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40 份,退款0.42 元。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T 日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 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 固定费率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其可得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 =57.40 元


赎回金额=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 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 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148 元, 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 场内申 购 与 赎回的 登 记 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 九 ) 办理本 基金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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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 有关拒 绝或暂停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九章中相关内容以及深交所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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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十一、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和 基 金 转 托 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 因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 销售机构可按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二) 基金转托管 1 、本基金的 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2 、基金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三)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应依照销售机构(网点)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本 基金系 统内转托管 的具体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 、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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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十二、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实现对标 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回报。 本基金的风险 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 年化 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二) 标的指数 本基金以沪深 300 等权 重指数为标的指数。 沪深 300 等 权重指数与沪深 300 指 数拥有相同的成份股, 选取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 300 只股票作 为样本,是反映沪深两市 A 股综合表现的跨市场成份 指数。不同的是,沪 深 300 等权 重指数采用了等权重加权,设置等权重因子以使所有样本股权重相等。沪深 300 等权重指 数的个股与行业权重分布更为均匀,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标的。 如果出现因沪深 300 等 权重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被其他指数替代或指数编 制方 法 发生重大变更 等 原因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的情形,或法律法规或 监 管 机 构对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限定的规定进行调整,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 投 资 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投资对象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 投 资 对 象 和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即时通知本基金托管行并报中国证监会,并在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体上公告。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 、 新 股 ( 一 级 市 场 初 次 发 行 或 增 发 ) 、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 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证券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 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 ,其中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四)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为 被 动 式 股 票 指 数 基 金 ,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标 的 指 数 的 方 法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 即 按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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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 股 及 其 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力求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 间 的 日 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1. 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 的资 产 投资于沪深 300 等权重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5%-10% , 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指数组合,即按照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及权 重构建指数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按照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 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当遇 到 以 下 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对指数投资部分进行适当调整 , 以 便 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 预期标的指数成份股将调整;


?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


? 指数成份股出现停牌限制、流动性问题等情况;


? 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 本基金采取 “ 跟踪误差” 和 “ 跟 踪 偏 离 度 ” 这 两 个 指 标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日 常 的 监 控 与 管 理,其中,跟踪误差为核心监控指标,跟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基金管理人 将 建 立 事后跟踪误差监控体系,实施严格的事后跟踪误差管理,同时通过对组合事前跟 踪 误 差 的估计与分解获取有效的降低跟踪误差的组合调整方法,以求有效控制投资组合 相 对 于 业绩基准的偏离风险。 本 基 金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跟 踪 目 标 是 : 力 争 使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增 长 率 之 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 年 化跟踪误差不超 过 4% 。 如因标的指数编 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 管 理 人 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3. 债券投资策略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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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本基金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债券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市场利率走势来预测 债券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并对各债券品种收益率、 流动性、 信用风险和久期进行综合分析, 评定各品种的投资价值, 同时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需要, 主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 (五) 投资决策 1. 投资决策依据 (1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 )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3 )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其变更。 2. 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的投资决策机制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投资总监领 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方 面 的 整 体 战 略 和 原 则 ; 审 定 基金经理提出的指数基金建仓方案、维护方案及指数调整期投资组合调整方案; 审 定 基 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 员 会 可 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基 金 经 理 : 负 责 做 出 日 常 标 的 指 数 跟 踪 维 护 过 程 中 的 组 合 构 建 、 组 合 调 整 、 组 合 监 控等决策。 3. 投资决策程序 (1 ) 研 究 支 持 : 数 量 分 析 小 组 利 用 数 量 模 型 和 风 险 监 测 模 型 , 对 总 体 累 积 偏 差 、 行 业偏差以及日跟踪误差进行测算,提供研究报告;基金经理和分析员从基本面对 行 业 、 个股和市场走势提出研究报告;基金运营部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动态情况,供 基 金 经 理参考; (2 ) 投 资 决 策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依 据 上 述 研 究 报 告 , 定 期 ( 月 ) 或 遇 重 大 事 项 时 召 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 金 投 资 管理的日常决策; (3 ) 组 合 构 建 :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 结 合 研 究 报 告 , 基 金 经 理 以 复 制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权 重的方法构建被动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 。 在 追 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 提高投资效率,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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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 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 投 资 绩 效 评 估 : 数 量 分 析 小 组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就 投 资 目 标 实 现 情 况 、 业 绩 归 因 分 析、跟踪误差来源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基金经 理 可 以 据此评判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 组 合 维 护 : 基 金 经 理 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变 动 , 结 合 成 份 股 基 本 面 情 况 、 流 动 性 状 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 进 行 监 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六) 投资组合构建 本 基 金 为 被 动 式 指 数 基 金 ,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标 的 指 数 的 方 法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 即按照 沪 深 300 等权 重指数 的成份股票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票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构 建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过 程 主 要 分 为 三 个 步 骤 : 确 定 目 标 组 合 、 制 定 建 仓 策略,以及逐步调整组合。


? 确定目标组合。 基金管理人采取完全复制法, 根据基准指数中各成份股的权重, 确定目标组合的构成。 ? 制 定 建 仓 策 略 。 基 金 经 理 依 据 对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流 动 性 和 交 易 成 本 等 因 素 所 做的分析,制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 逐 步 构 建 组 合 。 基 金 经 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采 取 适 当 的 手 段 和 措 施 , 在 计 划 建 仓 时间内逐步构建目标指数组合,直至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标。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但因法 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 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申购赎回带来现 金 等 因 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调整。 1. 指数化投资组合 指 数 化 投 资 组 合 采 取 完 全 复 制 标 的 指 数 的 方 法 , 按 照 个 股 在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基 准 权 重 进行指数化投资组合构建。完全复制方法将使用下列模型: W i,t = V i,t / V t M i,t = M 0 ? W i,t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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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N i,t =M i,t / P i,t 其中 :W i,t : 成份股 i 在指 数中所占的权重 ; V i,t :成份股 i 在 t 时刻经 等权重因子调整后的调整市值 ; V t :指数中所有成份股在 t 时刻的调 整市值总和; M i,t :投资在 成份股 i 上的 资金; M 0 :投资总 资金; N i,t :购买成 份股 i 的股票 数量; P i,t :成份股 i 在 t 时刻的 价格。 2. 跟踪误差控制策略 基金采取“ 跟 踪 误 差 ” 和 “ 跟踪偏离度 ” 这两个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日常的监控与管 理,其中,跟踪误差为核心监控指标,跟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基金管理人 将 建 立 对事后跟踪误差的监控体系,实施严格的事后跟踪误差管理,同时通过对组合事 前 跟 踪 误差的估计与分解获取有效的降低跟踪误差的组合调整方法,以求有效控制投资 组 合 相 对于业绩基准的偏离风险。 本基金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定义及计算公式如下: 跟踪偏离度 (Tracking Difference ) : 采 用基金份额净值 (NA V ) 增长率与业绩基准增 长率之差来衡量,计算公式如下: 1 1 ? ? ? ? t t t t t NAV NAV TD 业绩基准 业绩基准 跟踪误差 (Tracking Error ): 本基金以 日跟踪误差为测算指标,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 与评估。采用跟踪偏离度的波动性来衡量,计算公式如下: 1 ) ( 1 2 ? ? ? ? ? n TD TD TE n t t t 其中,TD 为跟踪偏离度 t TD 的样本均值。n 为计算区间, 本基金计算区间为每周最 后一个交易日起前 30 个 交易日(含当天) 。 本基金将日跟踪误差的最大容忍值设定为 0.25% (相应折算的年跟踪误差约为 4%), 以每周为检测周期,即本基金将每周计算该指标,计算区间为每周最后一个交易 日 起 前 30 个交易日 (含当日) 。 如该指标接近或超过 0.25% , 则基金 经理必须通过归因分析, 找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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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出造成跟踪误差的来源,通过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使跟踪误差回归到 最 大 容 忍值以内。当跟踪误差在最大容忍值以内时,由基金经理对最优跟踪误差的选择 作 出 判 断。 当本基金运作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本基金可能会将测算基础转为代表相同风险度的 周或月跟踪误差。 3. 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1) 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 权 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 购 赎 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份额 净 值 增 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 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1 ) 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对其成份股的 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 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所跟踪的沪深 300 等权重 指数对其成份 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沪深 300 等 权重指数成份股的定期调整定于每年 1 月 和 7 月的第 一个交易日实施, 通常在 前一年的 12 月和当年的 6 月的第二个 完整交易周的 第一个交易日提前公布样本调整方案。 ? 不定期调整。 在以下情况出现时,本基金将对指数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a. 新 上 市 股 票 , 若 符 合 快 速 进 入 指 数 规 则 , 引 起 标 的 指 数 在 其 上 市 第 十 个 交 易 日 结束后发生调整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 ;


b. 当 成 份 股 暂 停 或 终 止 上 市 的 , 相 应 成 份 股 从 指 数 计 算 中 剔 除 , 本 基 金 将 做 相 应 调整;


c. 当 成 份 股 发 生 增 发 、 送 配 等 情 况 而 影 响 成 份 股 在 指 数 中 权 重 的 行 为 时 , 本 基 金 将根据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 例 , 进 行相应调整 ;


d.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情 况 , 对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 从 而 有 效 跟 踪 标 的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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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指数;


e. 若 个 别 成 份 股 因 停 牌 、 流 动 性 不 足 或 法 规 限 制 等 因 素 , 使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 资 者 利 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f. 其他需要调整的事项。 (2 ) 限制性调整 ? 投资比例限制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基准权重投资 的股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超过规定限制时, 本基金将对其进行实时的被动性卖出调整, 并相应地对其他资 产类别或个股进行微调,以保证基金合法规范运行。 ? 大额赎回调整 当发生大额赎回超过现金保有比例时,本基金将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同比例的被动 性卖出调整,以保证基金正常运行。 (七) 业 绩 比 较基准 沪深 300 等 权重指数收益率× 95% +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5% 如果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 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沪深 300 等 权重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 单纯更名除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 300 等权重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标 的 指 数 或 证 券 市 场 上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合 适 作 为 投 资 的 指 数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 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更换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 与原指数 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 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但应经托管人同意及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八) 风 险 收 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 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 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九) 投 资 组 合限制 与 禁 止行为 1 、组合限制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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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6)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如果法 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且适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当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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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十) 基 金 管 理人代 表 基 金行使 股 东 权利的 处 理 原则及 方 法 1. 基 金 管理 人按 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代 表基 金 独立 行使 股 东权 利及 债 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 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3. 有利于基金 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 过关 联交 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 利害 关 系的 第三 人 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 基 金 的 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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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三、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5 年 6 月 XX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 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75,719,041.37 91.20 其中:股票 75,719,041.37 91.20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152,059.86 7.41 7 其他各项资产 1,149,842.48 1.39 8 合计 83,020,943.71 100.00 (二) 报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1. 积极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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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515,903.40 0.62 B 采矿业 5,883,280.01 7.13 C 制造业 34,674,055.63 42.0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724,721.45 4.51 E 建筑业 3,431,647.78 4.16 F 批发和零售业 3,309,053.23 4.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498,277.20 3.0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276,540.91 5.18 J 金融业 9,000,217.10 10.90 K 房地产业 2,645,071.26 3.2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00,537.44 1.9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993,053.98 1.2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50,950.00 0.3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425,299.26 2.94 S 综合 490,432.72 0.59 合计 75,719,041.37 91.72 (三)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股票投 资 明 细 1. 期 末 指 数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1800 中国交建 16,300 301,387.00 0.37 2 600583 海油工程 23,417 297,864.24 0.36 3 601888 中国国旅 4,756 295,537.84 0.36 4 002202 金风科技 15,501 295,449.06 0.36 5 002400 省广股份 7,100 290,958.00 0.35 6 600271 航天信息 5,525 287,079.00 0.35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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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7 601225 陕西煤业 35,100 286,416.00 0.35 8 600597 光明乳业 12,500 285,375.00 0.35 9 000024 招商地产 8,650 284,931.00 0.35 10 600406 国电南瑞 13,693 283,992.82 0.34 2. 期末积极投 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 报 告 期 末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 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贵 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名 权 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股 指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1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十)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国 债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1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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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十 ) 投资组 合 报 告附注 1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17,479.6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99.90 5 应收申购款 1,130,962.9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49,842.48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1 )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01888 中国国旅 295,537.84 0.36 重大事项停牌 2 600271 航天信息 287,079.00 0.35 重大事项停牌 3 600597 光明乳业 285,375.00 0.35 重大事项停牌 (2 )期末积 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 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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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四、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5 月 17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 5 月 17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80% 1.07% -7.70% 1.24% 8.50% -0.17%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98% 1.29% -2.95% 1.30% 0.97% -0.01% 2014 年 1 月 1 日 到 2014 年 9 月 30 日 10.53% 1.00% 9.16% 1.00% 1.37% 0.00%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9.20% 1.15% -2.21% 1.19% 11.41% -0.04%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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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五、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基 金 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 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 财 产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 管费以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 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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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六、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的 基 础。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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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 金融负债。 (五) 估值程序 1. 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 按照 每个 工 作日 闭市 后 ,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以 当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理 人应 每 个工 作日 对 基金 资产 估 值。 基金 管 理人 每个 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 值 错 误的处 理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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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 销售 机 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 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 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 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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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 程中产生 的有关费用, 由责任方承担; 但若 经诉讼或仲裁的终局裁判, 基金财 产未获得补偿的部分 可列入基金费用项下的相关科目,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 用和 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 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 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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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 停 估 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相 当比 例 的投 资品 种 的估 值出 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 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 金 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 殊 情 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 不可 抗力 原 因, 或由 于 证券 交易 所 及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送 的 数据 错误 , 或国 家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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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七、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的孰低数。其中,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三 ) 收益分 配 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每次基金收 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4.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 息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 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5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基金收 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 益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 的 时间和 程 序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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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1.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订 , 由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 益分 配方 案 公布 后, 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具 体方 案 的规 定就 支 付的 现金 红 利向 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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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八、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 金 费 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 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用; 8 . 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9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10.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 费 用计提 方 法 、计提 标 准 和支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7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7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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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3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 按照目前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 指数使用 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E 为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 按 季支 付。 根据基 金管 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 为每季 (自然季度) 人民币 50,000 元, 当 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不足 50,000 元, 按照 50,000 元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最后一个 工作日前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4. 除 管 理费 、托 管 费和 指数 许 可使 用费 之 外的 基金 费 用, 由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其他 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 列 入 基金费 用 的 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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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十九、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的 会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 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会 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 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 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 管理 人保 留 完整 的会 计 账目 、凭 证 并进 行日 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 照有 关 规定 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 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 基 金 的 审计 1. 基 金 管理 人聘 请 具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会 计 师事 务所 及 其注 册会 计 师对 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 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 有充 足理 由 更换 会计 师 事务 所, 须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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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二十、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报刊(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 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 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 募 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 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 二)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议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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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三) 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上 市 交 易公 告 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 工作日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公告。 ( 六 ) 基金资 产 净 值公告 、 基 金份额 净 值 公告、 基 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公告 1. 本 基 金的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办 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前 ,基 金管 理 人将 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 每个 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七) 基 金 份 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八) 基 金 年 度报 告 、 基金半 年 度 报告、 基 金 季度报 告 1.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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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期 报告 应 当按 有关 规 定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九) 临 时 报 告与 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 同;


3.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 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 延长; 8. 基 金 管理 人的 董 事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 务所;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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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19. 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 销售 机构; 20.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27. 中国证监 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十二)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其 他信息 (十三) 信 息 披露 文 件 的存放 与 查 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 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 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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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二十一、 风险揭示 ( 一) 投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各 个 行 业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而导致风险。 同时,经济周期影响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固定收益投资带来一定的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及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再投资风险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后 以 及 回 购 到 期 后 的 再 投 资 获 得 的 收 益 取 决 于 再 投 资 时 的 利 率 水 平 和 再投资的策略。 由于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5 . 信用风险


当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 票 据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 不 按 时 偿 付 本 金 或 利 息 时 , 将 直 接 导 致 基 金资产的损失, 产生信用风险。 另外, 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 (正回购方) 违约到期无 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6 . 选股风险 由 于 信 息 的 不 对 称 、 统 计 数 据 、 公 司 财 务 数 据 、 信 息 披 露 的 可 信 度 等 可 能 存 在 的 问 题,存在所选择的股票可能出现暂时偏离投资目标情况。 7 .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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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8 . 市场波动风险 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成长中的新兴市场, 较其它成熟市场的波动性要高。 根据统计, 近 5 年以来 ,上海、深圳证券市场的年化波动率大致为 28.41 %和 31.44 %。 ( 二) 流 动 性 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由于开放式 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 应对基 金赎回的经验不足, 加 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 在 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 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 三) 其他风险


1 .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环境控制、 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3 .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内 幕交易、 不 公正披露等 欺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4 .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 带来风险;


5 .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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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二十二、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基 金 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 管理 人因 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 担任 基金 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 托管 人因 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 担任 基金 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 金 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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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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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二十三、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一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的权 利 和 义务 (一)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与 义 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 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 额; 4. 依照有关规 定为基金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 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 调整 有关 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转 托管等业务 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 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 据 本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规 定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 ,对 于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本 基 金合 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 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 换注 册 登记 机构 , 获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并对 注 册登 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 换 销售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 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 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 托经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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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够 的具 有 专业 资格 的 人员 进行 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 健全 内部 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 管理 等 制度 ,保 证 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额 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 秘密 ,不 得 泄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 投 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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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 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与 义 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规定 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 对于 基 金管 理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 或有 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 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6. 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设 立 专门 的基 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 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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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 金财 务会 计 报告 、季 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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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 或者 委派 代 表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 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份 额 发售 机构 损 害其 合法 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 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 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 还 在基 金交 易 过程 中因 任 何原 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管 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投票权。 ( 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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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4)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 现 以下 情形 之 一的 ,可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后 修 改基 金合 同 ,不 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三) 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 除 法 律法 规或 本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 管理 人 召集 。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 托管 人认 为 有必 要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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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 通讯 方式 开 会并 进行 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 召集 人 决定 通讯 方 式和 书面 表 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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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统计显 示,全部 有 效凭证所对 应的基金份 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身份证明及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 证明、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 料相符。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 时 间( 至 少 应 在 25 个工作日 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 金 管 理 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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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3) 召集人在监 督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和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 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5)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交 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 六)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 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前 30 日公告 。 否则, 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 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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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 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 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 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第 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成 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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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应 当 依法 报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4.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 证据 证 明, 否则 表 面符 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各 项 提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内 并 列的 各项 议 题应 当分 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 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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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 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监督人派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员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 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 二) 条所 规定的第(1)-(8)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关 于 本 章 第( 二) 条 所 规 定 的 第(9) 、(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对全 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 十)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基 金 合同 变更 内 容对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务 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 应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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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 于 变更 基金 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 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本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 管理 人因 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 担任 基金 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 托管 人因 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 担任 基金 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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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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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议 的处 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 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 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基 金 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销售 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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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二十四、 托 管 协 议 摘 要 一 、 托 管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4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谭炯


成立时间: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 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52.198 亿元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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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将 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 、 新 股 ( 一 级 市 场 初 次 发 行 或 增 发 ) 、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 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2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 投 资 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 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 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 例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沪深 300 等权重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 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 ,其中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本 基 金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时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 本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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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规或监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 的 10%;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6 、本基金持 有的所有流 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 基 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资 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如果法 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且适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当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 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 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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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 阻止该关联 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 手名单, 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 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 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 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 关法律 法规规定。 1. 本 协 议所 称的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 括由 《 上市 公司 证 券发 行管 理 办法 》规 范 的非 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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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 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 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 且 锁 定 期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2.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 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 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 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前 , 基金 管理 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法 律法 规 要求 的有 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 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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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4. 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呈报 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 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 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 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 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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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 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 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 管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财产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 约定 保管 基 金财 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6. 对 于 因为 基金 投 资产 生的 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与 有 关当 事人 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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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 金 托管 人应 安 全、 完整 地 保管 基金 资 产; 未经 基 金管 理人 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 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资产托管 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 财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 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 益; 由于该 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 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 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 募集 期满 或 基金 停止 募 集时 ,募 集 的基 金份 额 总额 、基 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 的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 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 金募 集期 限 届满 ,未 能 达到 基金 合 同生 效的 条 件, 由基 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 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 和使用。 2. 基 金 银行 账户 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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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3.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管 人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 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使 用 ,仅 限于 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证 券 账户 卡的 保 管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 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 金托 管人 的 名义 在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立 结 算备 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 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证 监会 或 其他 监管 机 构在 本托 管 协议 订立 日 之后 允许 基 金从 事其 他 投资 品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 务发 展需 要 而开 立的 其 他账 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 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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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 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会 计 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 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 基 金会 计 核算 的义 务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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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的 基 础。 2.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金 融资产和 金融负债。 3. 具体投资品 种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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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 处理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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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公告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 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 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3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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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 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 对不符, 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 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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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 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披露基金季度报告; 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披露基金半年度报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披露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当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 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有关 规定为准。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 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 果。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 证 件 号 码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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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务。 七 、 基 金托管 协 议 的变更 、 终 止 与财 产 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 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 止; 2. 基金托管人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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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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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八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 自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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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二十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资 料 寄 送 1 、基金投资 者账单: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 基金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电子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以及纸质对账单三种形 式的对账单中选择一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 1 日发 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 度、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 短信对账单每月 1 日发送 , 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按 月 度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发 送 。 纸 质 对 账 单 每 半 年 结 束 后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办 理 定 制 :1 )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 400-888-5566 语 音 自 助 修 改 或 转 人 工 服 务 ) 定 制 ; 2 )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 基金账号查 询 ” 按钮, 进入" 账户信息修改" 栏目进行自助定制; 3 )发送电 子 邮件至基 金 管理人客 户 服务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在邮件 中 注 明开户证件号码、 姓名、 持有基金名称及持有金额或份额、E-mail 地址、 手机号码、 定 制 对 账 单 形 式 ( 电 子 对 账 单 、 短 信 对 账 单 、 纸 质 对 账 单 ) 、 寄 送 周 期 ( 月 度 、 季 度 、 半 年度、年度) 。 如投资者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 二 ) 定期定 额 投 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三 ) 网上交 易 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 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 投资者也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www.bocim.com ) 办理开户 、 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 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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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四 ) 信息定 制 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 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 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基金 份 额净值、 每笔交易确认、 每月账户信息、 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 业务开通时间由基 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 。 ( 五 ) 客户服 务 中 心电话 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 提供全 天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 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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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二十六、 其他事项 (一) 基 金 专 用交易 业 务 单元/ 交 易 单 元相关 事 宜 1 、选择使用 基金专用交易业务单元/ 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 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 选 择标准为: (1 )实力雄 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3 亿元人民币; (2 )财务状 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 )经营行 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 ) 内 部 管 理 规 范 、 严 格 , 具 备 健 全 的 内 控 制 度 , 并 能 满 足 基 金 运 作 高 度 保 密 的 要 求; (5 ) 具 备 基 金 运 作 所 需 的 高 效 、 安 全 的 通 讯 条 件 , 交 易 设 施 符 合 代 理 本 基 金 进 行 证 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 ) 研 究 实 力 较 强 , 有 固 定 的 研 究 机 构 和 专 门 的 研 究 人 员 , 能 及 时 为 本 基 金 提 供 高 质量的咨询服务, 包括宏观经济报告、 行业报告、 市场走向分析、 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 门报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 2 、交易业务 单元/ 交易单元租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交 易 业 务 单 元/ 交易单元的使用期限遵循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营机构的协议约 定 。 使 用期满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 评价, 包括: (1 )提供的 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2 )研究报 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 )因采纳 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 )因采纳 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 )由基金 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6 )开放证 券经营机构资料库的情况; (7 )其他可 评价的量化标准。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 在这一过程中, 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交易业务单 元/ 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 , 同 时 亦 关 注 并 接 受 其 他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的 研 究 报 告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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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和信息资讯,为 使用期届满后的交易业务单元/ 交易单元更换作准备。 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 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 终止租用其交易交易业务单元/ 交易单元。 3 、交易业务 单元/ 交易单元运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 “ 每 只 基 金 通 过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总成交量的 30 % ” 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将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 分 配基 金在各交易业务单元/ 交易单元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4 、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 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 相 关 基 金公告 1 、2014 年 11 月 26 日本 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2 、2014 年 11 月 28 日本 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在华宝证券开通定期定额交易并参与定期定额及网上交易相关优惠活动的公告 》 3 、 2014 年 12 月 6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4 、 2014 年 12 月 9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5 、2014 年 12 月 30 日本 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 范金融诈骗的公告 》 6 、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 7 、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 明书摘要(2014 年第 2 号) 》 8 、 2015 年 1 月 20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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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9 、 2015 年 1 月 29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兴业银行为 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10、 2015 年 2 月 3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11 、 2015 年 2 月 7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12、 2015 年 3 月 3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13、2015 年 3 月 18 日本 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14、2015 年 3 月 19 日本 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15、2015 年 3 月 19 日本 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成员变 更事宜的公告 》 16、2015 年 3 月 26 日本 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成员变 更事宜的公告 》 17 、 2015 年 3 月 27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014 年年度 报告(摘要) 》 18 、 2015 年 3 月 27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014 年年度 报告 》 19、2015 年 3 月 31 日本 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 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 20、 2015 年 4 月 1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 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1、 2015 年 4 月 9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22、2015 年 4 月 15 日本 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的公告 》 23、2015 年 4 月 17 日本 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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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24 、 2015 年 4 月 22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25、2015 年 4 月 23 日本 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 时更新身 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 26、 2015 年 5 月 5 日本基 金管理人刊登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27、2015 年 5 月 15 日本 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网上直销平 台开通中国银行快捷支付业务的公告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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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二十七、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 信息披露报纸公布 , 投 资者 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查阅, 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支付工本费后, 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按上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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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二十八、 备查文件 ( 一 ) 中国证 监 会 核准本 基 金 募集的 文 件 ( 二 ) 《 中银沪 深 300 等权 重 指 数证券 投 资 基金(LOF ) 基金 合 同 》 ( 三 ) 《 中银沪 深 300 等权 重 指 数证券 投 资 基金(LOF ) 托管 协 议 》 (四)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中 银 沪 深 300 等权重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的法律意见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业务资 格 批 件、营 业 执 照 ( 六 ) 基金托 管 人 业务资 格 批 件、营 业 执 照 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 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1 日